一、需要澄清的一种模糊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王垚[1](2020)在《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文中指出正当防卫是社会中时常出现的一类现象。既有研究中,对正当防卫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讨论林林总总,将其视为一种权利,按照权利研究的基本框架进行讨论的却付之阙如。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自然权利,亦是一种法定权利;既是一种侵害人与防卫人之间的权利,亦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的权利;既是一种基于客观侵害事实的权利,亦是一种经防卫权拥有者判断后加以具体使用的权利。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通过权利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文献分析方法等诸方法的使用,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展开研究,能够统辖性地理解作为制止权和私力救济制度安排的正当防卫,亦能够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围绕正当防卫权利出现的若干未决问题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的解释框架。一是正当防卫权利的概述。部门法评价的防卫行为仅属于正当防卫权利现象当中较为关键的一部分,而并非权利行为的全集。换言之,正当防卫权利的设置,并非仅服务于阻却违法评价,应具有更为广阔的内涵:从权利的核心宗旨看是一种制止权,从私力救济的属性看是一种致损权,从紧急状态的行为模式看是一种误判权,从权利的基本结构看,躲避权亦属其概念项下。由此,正当防卫的研究视域得到了较大的拓宽,并产生了诸多辐射效应:首先,在诸项对正当防卫的概括要素中,究竟何者是其本质?如果对这一问题产生了偏狭性的看法,就容易影响对其发展趋势的判定,因而不仅要警惕辉格史观式的赋予历史史实以其无以承载的评价,还要对与正当防卫权利行为近似的复仇、私刑、正当防卫权力行为等作出较为明晰的区分。其次,正当防卫权利的作用对象是侵害人,体现为个体间基于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权利边界侵犯。但正当防卫还是一种个人与国家间基于侵害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委托与授权执行,因而完整的正当防卫架构不应忽视权利运用背后的“权利-权力”因素。最后,正当防卫权利概念,经由不同的切入角度,能够对其产生迥异的理解:语言角度揭示了正当防卫在“俗民范畴”与“体系语义”间的认识冲突。伦理角度通过对“正当”概念的层次性思考,展示了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之中的内涵差异。而制度角度则展现了部门法化的正当防卫权利诠释以评价触法行为为主轴的基本逻辑,这为统辖性与体系化地自上而下凝练正当防卫权利概念带来了困难。揭示同一概念在不同语境中的指向差异,对我们深入讨论正当防卫权利极为必要。二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霍菲尔德权利分析框架为我们展示了正当防卫权利在不同权利语境下的具体指向,作为权利的正当防卫,既是一种要求权,又是一种自由权,同时还是一种法律权力与豁免权。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其具体展开形态既包含制止权,也包含致损权、误判权与躲避权。正当防卫正当性的阐释,经由话语塑造的辩护形象,由表及里地展开分析:惩罚者”、“被动成为致死致伤工具”与“退无可退”者等辩护形象,有的仅能用以对部分正当防卫权利行为加以证成,有的仅服务于与正当防卫目的全然不同之行为的正当化论证,无法承担起合法性本质的解释任务。因而一种权利进路的分析就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正当防卫权利在具体语境中的正当意味着:首先,在不限于该语境的个体交往中,一种以及时私力救济为旨趣的防卫权制度设计是必须的,经由义务违反而导致的法益悬置,使防卫人的行为具有不同于侵害行为的正当性,此即“权利-权利”意义上的正当,权利享有意义上的正当,或称正当防卫的可为性。其次,在某一具体语境中,特定据有防卫权的个体依据规范标准能够行使上述权利,进而产生实然化的制止、致损或躲避行为,并与对应主体生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此即“权利-权力”意义上的正当,权利行使意义上的正当,也即正当防卫的应为性。最后,在涉及防卫权内涵“开放边界”的部分,即个体与整体视角判断结论发生冲突的特定语境中,提倡一种风险分担的经济学思维方法:此时的防卫权利,服务于对不法侵害人行为的规制,并非因正当而确权,而是因确权而正当。一言以蔽之,研究倡导一种改造版本二元论的思考方式,以可为性与应为性为考量角度,以一般权利架构为基础,以风险分担为补强,从而为正当防卫的权利运作提供一种相对自洽的解释方案。三是正当防卫权利的运用。正当防卫认定难是司法实践中不争的事实,推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秉持“司法-立法-法理”的逻辑轨迹,对构成要件展开法理反思,进而窥见防卫权利内涵中与“语词中心”相对应的“开放边界”部分。对此,应当从质性要件,即对象要件、前提要件、时间要件与主观要件,以及量性要件即限度要件两个维度加以思考。在质性要件的把握中,对象要件是最为首要的,其关注重点并非是“防卫权应当作用于何者之上”,而是“防卫权可以施加于侵害人何种利益之上”。前提要件是确定何为不法侵害的要件,可视为衡量防卫权延伸逻辑范围的要件。时间要件的认定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立场和防卫权利本位的理念,而不能仅仅以侵害客观实际为转移。主观要件识别的关键在于合理圈定构成相应判定标准的元素,并以底线思维重构对行为主观方面的判断。在量性要件的把握中,以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作为理解限度问题的基本框架,以相适应理论与需要理论的主要分歧与完善走向考察两者龃龉之处与融合趋势。正当防卫的本质属性是制止权,因而正当防卫权利逻辑的基调应当是需要说,相适应的要求只能具体服务于前者,构成一种二阶标准。由此反观防卫过当条款与特别防卫条款,亦将对其制度功用产生全新的理解。
程培英[2](2013)在《比较文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尽管比较文学在过去的发展中不仅取得了学科的独立,而且也取得不应被忽视的研究成果,但由于它本身是带着众多争议和问题而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再加上学科发展历史短暂,因而为其自身留下了一系列悬而未解的问题。屡屡发出的学科“危机”论和“消亡”论就是这些问题留下的“后遗症”的表现。因此,面对当前的比较文学发展现状,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那些曾经纠缠在学科发展中并且现在依然有些混乱的基本理论问题,以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澄清认识上的困惑。特别是在后现代的语境中,由时代的发展而伴生的理论和观念的演变使比较文学本来就并不十分清楚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种种问题更加趋于混乱,因而重新思考就愈益必要。据此,本文主要尝试回答以下问题:在比较文学学科理论需要面对的众多问题中,有些什么样的根本问题?这些问题是以怎样不同的形式在学科理论探讨中被表达出来的?这些根本问题之间的关系又是什么?基于这样一项研究任务和研究目标,本文的思路是:首先,借助于哲学对一般事物思考的层次划分,在比较文学的众多理论问题中梳理出我们的研究主要探讨的问题;其次,分析这些问题的性质并对其进行考察,澄清问题的具体内涵;再次,理清问题之间的内在逻辑层次关系,并以此作为内在的线索安排本文的结构。这些颇具争议的根本性问题,既是过去曾推动比较文学发展的动力,也是阻碍现在比较文学继续发展的症结,因此,再次反思这些根本问题,分析并澄清存在于其中的关键症结,对于比较文学继续向前健康发展就不会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为了完成以上任务并达到研究目标,本文主要讨论十个学科基本理论问题,分别是:比较文学的精神基础问题、比较文学的本体设定问题、比较文学中“比较”是否可以划定其作为学科的研究领域的问题、“比较不是理由”命题的辩误问题、比较文学的文学性是什么的问题、比较文学的可比性本质是什么的问题、比较文学中的“比较”是否应该并且能够摆脱全部的美学涵义的问题、比较文学的基础方法是否能够从“求同”中走出来的问题、比较文学对于文学经典回归的意义问题以及比较文学“危机”论问题。这十个学科基本理论问题,每一个问题对应一章,全文共分十章阐明上述问题。问题之间的章节安排是根据其内在逻辑顺序进行的,首先,比较文学的精神基础问题的探讨,旨在从存在论意义上考察比较文学与外在世界之问的关系及其意义。其次,在意义问题解决的基础上,据此意义出发在实体本体论意义上设定比较文学的本体,即回答比较文学的可预设本体是什么、比较文学中的“比较”是否可以划定其作为学科的研究领域以及“比较不是理由”这一命题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在意义问题和本体设定问题解决了的基础上,进一步展开对本体的描述性阐明,即根据本体的设定澄清其本质特征,回答比较文学的文学性、可比性的本质究竟是什么的认识论问题;第四,根据比较文学存在的意义,以及对比较文学研究本质特征的认识考察比较文学所能选择的方法,即回答比较文学的方法是否可以完全摆脱美学涵义,是否可以摆脱求同的基础出发点。第五,在澄清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考察比较文学与文学的内在关系,阐明比较文学对于文学经典性回归的意义,确立比较文学的内在价值,据此回应比较文学的“危机”之说,阐明危机的本质以及由此对危机应该采取的态度。
池舒文[3](2019)在《三大范畴体系的理论性比较研究及其对范畴化的实践性认知研究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对“范畴”一词做出两种解释,一种是哲学性或理论性的解释,即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另一种则是通俗的解释,即范畴指“类型、范围”,这两者之间虽不能说在意义上毫无联系,但它们之间似乎仍有不小差别。一方面“范畴”作为各学科必须依赖的基础性概念,显然被要求作为一个体系而存在,即各学科均要为自己准备一整套“范畴”用以构筑一个严谨详实的能够反映人对客观事物本质认识的理论体系,但另一方面“范畴”在日常用语中却给人一种“事事皆范畴,处处见范畴”的感觉。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语言使用中“范畴”似为所有“语词”背后的意义支撑,每个“语词”自身被看成是“表达”,而它所表达的东西就是其背后的“范畴”意义,但从根本上来说是由于“范畴”概念本身有不同寻常之处。首先,它是西方思想和学术源头的核心概念,在古希腊学术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体系中位居显要;其次,“范畴”在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概念,它是自带一个体系的存在者,其中包含了着名的十大范畴;再次,“范畴”概念从亚里士多德开始就得到广泛的使用,广泛存在于不同哲学家的不同哲学体系,结果是“范畴”概念在获得极其丰富的意义内涵的同时,其本身内在的涵义亦被不断“泛化”,它的使用早已突破了哲学的领域而广泛应用于不同的科学领域,特别是在现代的语境中更是几乎被等同于“类别”;最重要的是,“范畴”概念始终与我们的认知息息相关,它具有根本性的作用,亦即它并非仅仅相关于世界上某些事物、某些种类、某些方面的认知,而是相关于世界上所有事物、所有种类、所有方面的认知和理解。有鉴于此,本论文力图完成涉及范畴的两项紧密相关的研究任务,第一项任务涉及三大范畴体系的理论性比较研究,它作为主体内容将覆盖本文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第二项任务是该理论性比较研究对范畴化实践性认知研究的启示,它作为必要延伸将在本文第五部分加以展开。在第一项任务中,我们追寻“范畴”所经历的体系演变,我们把范畴论的发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即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阶段,在每个阶段分别选取一个最具有影响力的哲学认识论中的范畴体系加以研究,具体而言,即选取亚里士多德的经验论范畴体系、康德的先验论范畴体系和胡塞尔的本质论范畴体系这三大范畴体系进行理论比较研究。通过全面、系统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三个最具有代表性的范畴体系尽管可以说互相之间是异质性的,但它们同样都专注于描述我们的全部基本认知范式,并且同样都把这些认知范式命名为“范畴”,因此在对于基础认知意义的追寻方面完全可以说是一脉相承的。在具体论证上,本文一方面把着力点放在各体系本身内在的系统纯粹性和自洽性及其对于基础认知所具有的独特维度,另一方面也注重对于不同范畴体系进行横向比较,在揭示不同范畴体系之间的异质性和各自具备的系统自洽性的同时,亦着重挖掘范畴论本身一以贯之的精神脉络以及范畴体系演变进化的历史连贯性。接着,本文进一步深入考察范畴概念本身的演变规律,揭示其演变所围绕的三大主轴即逻辑主轴、区域主轴及意义主轴,前两大主轴为显性主轴,后一个主轴为隐性主轴;从以上范畴概念本身演变的考察中,我们提炼出了其不变的概念内核即“认知意义之底层”或者说“认知的可能性本身”。正是以此范畴概念本身的不变内核为基础,我们转而进入本文的第二项任务即“范畴化”过程的研究,因为“范畴化”就其根本而言就是根植于基础领域的“认知可能性之本身”的意识操作,它是在整个经验认知过程之中进行的(针对认知可能性的)现实化和(针对认知对象的)客体化的意识行为。原本按照胡塞尔的划分,整个经验认知过程一共为三个对象性建构阶段即接受性对象的建构阶段、知性对象性的建构阶段以及普遍对象性的建构阶段,而根据我们的对于范畴化的定义则可以把它们解释为三个阶段的范畴化。在针对经验认知过程的范畴化实践性研究中,我们进一步发现了三大范畴体系所辖的诸范畴在主导不同阶段的范畴化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互补性和一致性,即第一认知阶段的范畴化其实是由康德的现象性诸范畴主导进行的范畴图型化(还有范畴的特型化作为必要补充),第二认知阶段的范畴化正是由胡塞尔的逻辑性诸范畴主导进行的范畴逻辑化,而第三认知阶段的范畴化则是由亚里士多德的类型性诸范畴主导进行的范畴类型化,这些不同阶段的范畴化构成了基础认知领域的一整个经验认知构架。除了以上基础领域,我们的经验认知其实还有更加显性、突出的领域,这就是心理认知领域和语言认知领域,只要我们稍稍扩展一下“范畴化”的意义辖域,它就必然要涉及这两个领域,但是即便如此,在这两个领域中所谓的范畴化亦仍然是基础领域的范畴化的外化表现,在心理领域直接表现为“直观化显象”而在语言领域则直接表现为“系统化表达”。
孙超然[4](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裘莹莹[5](2019)在《中美大学生在线互动写作中的同伴互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复查和修订阶段的中心内容之一,同伴反馈在二语写作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国外对于同伴反馈的定义、分类和识别存在重叠和不一致的现象,这种状况不利于反馈的理论研究,也影响相关研究结果的比较和归纳;国内关于同伴反馈的理论研究较少。由母语者和二语者组成的同伴互评混合小组已经成为二语写作的一种趋势,但是目前鲜有研究探讨母语者和二语者之间同伴互评和同伴互动的异同。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模式开展研究。首先,在以往同伴互评理论的基础上构建同伴互评理论框架。本文重新界定同伴反馈,将其分为评价类反馈和情感反馈两个大类和21个子类;首次提出“反馈之反馈”,分为接受性反馈、模糊性反馈和不接受性反馈三个大类和10个子类。然后,将该理论框架应用于实证研究中的数据分析。基于上述识别方案,本文统计分析和比较中美大学生同伴反馈的使用特征和规律;分析文本共建期间实施的修改,在修改文本期间采纳的反馈类型和在协同写作中使用的搭架策略,对比中美大学生同伴互动行为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混合小组同伴的互动模式。本文采用的语料是“英语写作跨洋互动”在线平台上中美大学生同体裁英语作文(初稿和修改稿)、作文反馈文本、在线讨论、作文“修改报告”以及后续访淡。本文从同伴互评与同伴互动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讨论,力求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混合小组中,中美大学生提供的同伴互评类型存在哪些异同?(2)混合小组中,中美大学生实施了哪些互动行为?(3)混合小组中,中美大学生形成了怎样的互动模式?为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本文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使用卡方检验统计同伴互评类型的出现频次,分析中美同伴互评类型的异同;利用多案例分析法分析中美大学生的互动行为及其形成的互动模式。研究结果显示:(一)中美同伴互评类型之间的异同。(1)中美同伴互评的共性。第一,中美大学生同伴互评的类型具有一致性。同伴反馈以评价类反馈为主,“反馈之反馈”以模糊性反馈为主。这表明中美大学生对同伴互评类型重要性次序的认识是一致的。第二,中美大学生的同伴反馈和“反馈之反馈”有相似的反馈模式。同伴反馈一般遵循“评价类反馈(验证性反馈→指正性反馈)→情感反馈”的模式。“反馈之反馈”一般遵循“接受性反馈→模糊性反馈”的模式。第三,同伴反馈子类中,指正性反馈数量最多,其中信息性反馈是最常见的评论形式;肯定性反馈尤其是局部肯定性反馈所占比例很大。有三个原因:一是双方学习者具有一定的写作技巧和反馈经验;二是双方都有提供反馈的指导提纲;三是由项目的“提升语言学习,促进文化交流”的活动初衷决定的。第四,“反馈之反馈”子类中模糊性反馈最多,以澄清为主;接受性反馈以局部接受为主。同伴反馈中大量的指正性反馈导致澄清的数量最多。局部接受性反馈说明双方在同伴互动过程中,都会调整语言资源、部分接受同伴的观点。(2)中美同伴互评的差异性。中国大学生具有很强的批判性思维,倾向于表达自身观点,这可能是与汉语写作的传统目的——“文以载道”有关,受“读者是被教育者”的教育理念的影响。美国同伴反馈中高频率的反馈类型表明美国大学生关注意义协商,他们的读者意识和平等对话意识强,体现了美国学生写作的批评行为准则,这源于“写作为交际服务”的教育理念。在同伴互评过程中,中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动态的,在权威立场和合作立场之间切换。(二)中美同伴互动行为之间的异同。(1)中美同伴互动行为的共性。第一,中美大学生都实施了更正、改写、删除,添加和重新排序等五种修改行为。修改稿中作文修改的多少与反馈内容、反馈形式有关。以语法、结构、词汇和用法规范等修改意见为主的互评会引起更多的修改。第二,同伴互评的接受和采纳建立在理解且易操作的基础上。与文本结构相关的修改意见易被采纳,与写作内容相关的建议不易被采纳。多个同伴提出的相同的反馈意见易被采纳。第三,学习者和本国的反馈者的互动较少,指导和激发兴趣等搭架策略没有得到回应,互动缺乏主体间性。(2)中美同伴互动行为的差异性。第一,相对而言,中方大学生平均每人实施的作文修改高于美方大学生。中方以自我修改为主,美方的他人修改更多,即美方学生更倾向于因为反馈者指出了存在的具体问题,而作出相应的修改。第二,双方采纳的反馈类型的数量排序不同:中方学习者采纳的反馈以语言形式和语篇结构为主;而美方学习者更倾向于接受对文本语篇层面的意见。这既体现了双方对同伴反馈的接受度不同,也说明反馈者给予反馈的侧重点不同。第三,中方写作组中,双方的搭架策略明显;而美方写作组中,双方的协商互动有时无法达成一致,缺少主体间性。(三)中美同伴互动模式的异同。(1)中美同伴互动模式的共性。第一,中美同伴互动以合作互动模式为主。说明双方虽然会存在认知冲突,但是会通过互动协商建立理解并达成新的共识。第二,反馈行为和互动行为与互动模式之间相互作用,同一个小组的互动模式具有动态性。(2)中美同伴互动行为的差异性。第一,中方写作组中,形成的互动模式以常规互动模式和合作互动模式为主。美方反馈者指出写作文本的语言问题时,因反馈者本族语的优势,他们的判断具有权威性,中方作者大多会赞同反馈者的意见,因此常规互动模式较多。第二,美方写作组中,合作关系模式是最常见的模式,这一发现与我们原先的预期不符。中国反馈者可以参与美国作者关于语篇结构的辩论,特别是在他们有更多学科知识的文本结构方面,这是合作关系模式居多的主要原因。在协商写作文本的内容时,中国反馈者与其他反馈者之间也有互动,所以出现少量的集体互动模式。本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理论意义在于对同伴互评进行重新界定和分类,构建了同伴互评理论框架,提出了同伴互评的识别方法并首次提出“反馈之反馈”概念,为同伴互评研究提供方法论上的帮助。实践意义在于关注中美互动双方的语言系统是如何产生动态的、多向的互动行为,揭示了中美互评和互动的异同及其体现的文化差异,有益于促进中美文化的交流。
江午奇[6](2020)在《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之路 ——一种基于发生诠释学视角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海德格尔通过《康德与形而上学疑难》为其此在形而上学辩护时,紧紧抓住“人的有限性问题”,一再强调康德是在为人的此在的形而上学做奠基工作,而“实现”这种形而上学之任务的关键是要揭示人的问题与存在问题之间的关联。那么,海德格尔是如何在“人的问题”与“存在问题”的关联上进行思考的?“人的有限性问题”是如何发展为此在形而上学或此在现象学的?海德格尔是如何走向《存在与时间》的?要弄清楚这些海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必须对海德格尔哲思道路进行一番勘察。珀格勒、克兹尔等许多海学研究者都曾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专题的讨论。在充分吸收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项研究从发生诠释学视角,结合辩证法的一些因素,对海德格尔从1907年获得存在问题的激发开始直至1926年《存在与时间》完成的此在现象学探索道路进行了深入考察,把此“路”揭示为自身发展自身、自身赢获自身、自身诠释自身的活生生的动态进程。首先,1907-1911年间,海氏哲思在宗教中获得触发,亦活动在宗教领域内。在虔诚天主教信仰的滋养和促动下,作为此在的海德格尔经孔拉德·格勒贝尔,从布伦塔诺那里获得存在问题之激发。就海德格尔之能在来说,此“激发”作为其哲思之真正开端,展开了种种可能性,即其哲学活动要向之去存在的可能性。这种“激发”着的可能性之展开,从其作为一种解释活动来看,在根本上乃是源初“理解”所展开的可能性。于是,这种“激发”作为“开端”,就有了“理解的萌发”之意义(第一篇)。其次,1911-1918年间,海氏哲思展现出从“实在性”“有效性”引向“实际性”之势。在“外部世界实在性问题”上做短暂停留之后,海氏将其哲思聚焦于逻辑领域,经历了“逻辑研究Ⅰ”(《关于逻辑学的新研究》)、“逻辑研究Ⅱ”(《心理学主义的判断理论》)、“逻辑研究Ⅲ”(《邓·司各脱的范畴学说和意谓理论》)三大进程,并力图通过对历史和时间问题的思考将其对逻辑问题的研究统一起来。总的来说,这是在逻辑领域内思考存在问题,并展现出从“存在”走向“时间”之趋势。在研究过程中,海德格尔尝试着将现象学运用到逻辑领域之中。这种“尝试”,作为现象学与逻辑性东西的某种融合,当其运用到中世纪人的精神生活的分析之上时,在海德格尔哲思活动中激起某种共振。历史性的精神生活映入眼帘,逻辑东西的有效性与现象学、历史性精神生活和时间问题等纠缠在一起,为将海德格尔的研究引向实际生活奠定了基础。由于所有这一切哲学思考,作为解释活动,都是海德格尔自身之源初“理解”的展开状态,故而这个阶段的研究活动具有“理解的展开”之意义(第二篇)。再次,1919-1922年间,海氏哲思从“作为前理论的源始科学的现象学”推进到“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在此过程中,战时补救学期讲座率先提出“作为前理论的源始科学的现象学”,并初次触及影响整个此在现象学之建构的两大问题,即现象(前理解领域)的可通达性与可描述性。在《直观与表达的现象学》之后,从“第一路标”开始,海氏之哲思活动于“人的此在的存在论”之筹划中。此筹划在现实化的过程中,又被具体化为“存在论的现象学”,并进一步发展为“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由于这个阶段的主题乃是“前理解”领域的赢获(同时意味着诠释学处境的赢获),而海氏哲思作为解释活动,乃在源初“理解”的推动下实施的对“前理解”的占有,故而前述“赢获”和“描述”就表现为作为解释者的此在对其自身的拥有。因此,海氏本阶段的探索被诠释为“理解的自身拥有”(第三篇)。最后,1923-1926年间,海氏此在现象学,经“存在论:实际性的诠释学”和“关于历史和自然的现象学”等形态,最终在《存在与时间》中达到成熟。通过《那托普报告》彻底赢得诠释学的源初处境之后,海氏将“存在论的现象学”与“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统一于《存在论:实际性的诠释学》之中,并初步专题地展开了对此在的现象学解释。在此基础上,《时间概念》从此在生存论分析和时间性分析两个方面奠定了此在现象学的整个格局。《时间概念史导论》在对现象学的发展历史做了告别性的梳理和回顾后,正式确立了其自身的现象学方向,即明确其研究论题乃是“起源于此在的无规定的前理解”的存在问题,研究目标是“对研究领域的准备性描述,借此显露时间现象”。在这里,海氏深化和拓展了对此在的解释,但并未完成“显露时间现象”之任务。这一任务最终在《存在与时间》中被充实,此在现象学在这里达到成熟。由于这个阶段的主题乃是此在之解释,而解释者本身亦为“理解”着的此在,故而有“理解的自身诠释”之义(第四篇)。海德格尔此在现象学的贡献,不仅在于其对此在的解释以及将此在存在之意义揭示为时间性,更重要的是,对“存在之理解”的现象学把握和诠释。这种把握和诠释,作为人的问题与存在问题之关联的一种揭示,蕴含着海德格尔解决支配西方哲学上千年的哲学难题的意图。从根本上讲,前述把握和诠释走过的道路构成此在现象学的发展之路。总之,从发生诠释学视角,对海德格尔此在现象学的发展之路进行全面、深入考察,揭示其哲思在不同阶段的“内在”关联和发展脉络,对于推进海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许剑峰[7](2016)在《当新旧媒体相遇: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选取太阳花运动为个案,探究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信息时代社会运动中所扮演角色,以及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并藉此梳理社会运动产生和发展机理,思考信息时代媒体和社会历史宏观因素在其中的作用。本文采取“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框架,以此为切入点,对研究问题从微观,到中观再到宏观的路径作出分析,并最终回到研究问题进一步讨论。本文使用质化的研究方法,在资料收集层面综合采用了参与式观察法、半结构式访谈法,在分析时主要使用框架分析的方法进行“全样本”分析,并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综合论述。具体而言,本文选取中天新闻、TVBS新闻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新闻e论坛和运动主办组织黑岛青脸书专页为新媒体的代表,分析它们对太阳花运动的内容呈现和报道框架,提炼“媒介镜像”层面的新旧媒体特点;之后从内容层面、行动层面对新旧媒体之间的互动做出分析,讨论这种互动与内容生产之间的关系,总结出新旧媒体内容呈现的内在逻辑和规律,提出在运动发展过程中新旧媒体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及其内在机理;最后从变迁、结构、话语三个分析视角切入,分析太阳花运动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通过与文献的不断对话,梳理出导致运动发生和发展过程特殊呈现的宏观影响因素。本文最终得出了五点结论:第一,新旧媒体在对太阳花运动有着截然不同的报道框架和立场,社会运动“媒介镜像”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具有混合性与复杂性;第二,新旧媒体对社会运动的报道中,有着不同的内容生产逻辑;同时呈现出不对等的互动影响模式,新媒体处在弱势地位;第三,传统媒体深度作用于运动的发展过程,并通过建立“聚焦”、“造神”、“监督”、“促进权力集中”等方式影响运动结果;在此过程中,新媒体更多是作为运动现场的“组织”和“构建小众认同”的角色而存在;第四,社会运动重视传统媒体远超新媒体,在运动过程中会在各方面有意利用和迎合传统媒体的需求和逻辑;第五,宏观社会政治文化及其产生的历史因素,对社会运动有着巨大的催生作用,并影响和形塑了运动过程中的诸多呈现。在结论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社会运动与传统媒体之间存在根本性的无解矛盾,导致二者间难以改变的相互依赖和不对等图景;同时,新媒体作为“参与式实践”在构建认同、凝聚小众文化等方面具有优势角色;最后本文以社会运动为切口提出和讨论了信息时代下存在于新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以及新媒体本身的悖论;呼唤一种对新媒体技术更加中立的“辩证技术观”的回归。文章分为七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包括研究问题的由来、研究意义,并结合文献提出了“社会运动”的定义;第二章是文献综述,仔细梳理了现有社会运动理论流派和发展,以及我国新媒体和社会运动研究概况,确立本研究的位置和理论储备;第三章是研究设计,主要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理论框架、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过程以及对相关概念的廓清;第四章开始进入主体部分,对中天新闻、TVBS新闻、新闻e论坛和黑岛青脸书内容做了全样本分析,呈现出它们各自不同的报道框架和“运动镜像”;第五章是从中观层面对新旧媒体和运动之间互动的讨论,并结合运动发展过程特点分析出新旧媒体不同内容生产逻辑及其在运动中的作用与角色;第六章从变迁、结构、话语三个角度分析了运动发展的宏观背景因素,讨论其在运动产生和呈现面上的巨大影响;第七章是结语,一方面对上述经验分析做简单回顾,另一方面对社会运动与媒体,以及新旧媒体在当今时代下的特点做出讨论,并提出了本研究的几点不足和未来研究可能。
宋雪[8](2020)在《基于协同治理视角的灾害事件多元主体辟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灾害事件中,错综复杂的谣言环境使得社会弥漫着焦虑与恐惧的情绪,导致人心惶惶,干扰灾害救援与灾后重建工作,降低社会公信力,甚至使社会面临次生灾害风险。因而及时有效地进行辟谣行动在灾害事件社会治理中尤为重要。在社会化媒体时代,传统公共行政时期的政府或媒体单一主体辟谣显现出辟谣速度慢、辟谣公信力低、辟谣难度大、辟谣能力弱、辟谣信息不全面等诸多问题,多元主体参与辟谣行动可以弥补这一缺失,且社会化媒体的兴起为多元主体辟谣提供了便利条件,再加上辟谣行动符合社会各个主体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多元主体参与辟谣行动势在必行。由此,本研究对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辟谣进行深入考察,通过考察灾害事件辟谣行动中的主体构成,以及多元辟谣主体的话语生产、辟谣效果,来厘清多元主体在辟谣行动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而指导协同辟谣机制构建,提高辟谣信息传播效率、提升灾害事件中的辟谣行动效果,维护灾害事件中清朗的舆论空间,帮助恢复社会秩序稳定。本研究以协同治理的视角关注了多元主体的辟谣行动,拓展了以往单一辟谣主体的研究视角,同时补充完善了协同治理的研究范畴,赋予该研究领域一定的创新性。研究基于灾害事件中的原创辟谣微博文本和下方评论文本,综合运用内容分析、语料库与话语分析等研究方法,基于“谁在辟谣”——“如何辟谣”——“产生怎样的辟谣效果”的研究思路,从协同治理理论视角,剖析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如何参与辟谣行动以及生成怎样的辟谣效果问题,解析多元主体在灾害事件辟谣行动中的角色,进而提出优化协同辟谣机制的思考和建议。研究聚焦“谁在辟谣”这一问题,发现灾害事件中辟谣行动主体性质多样,政府主体、官方媒体主体、非官方媒体主体、普通个人主体、认证用户主体、企业与组织机构主体均积极参与到灾害事件辟谣行动中。从原创辟谣微博数量和辟谣微博数量的动态变化来看,政府主体是辟谣行动的核心领导者。在政府这一核心领导者的引领下,多元辟谣主体在政治认同、公共利益、主体效益、亲社会性和利他性的推动下,积极参与到灾害事件辟谣行动当中。在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如何辟谣”的问题上,研究从“辟谣对象”和“辟谣策略”两个方面展开。在辟谣对象方面,研究发现普通个人主体与认证用户主体在人为事故类灾害中更为活跃,而其他主体则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灾害类型偏向;所有性质类型的辟谣主体在谣言类型上倾向性一致。在辟谣策略方面,普通个人主体多基于道德正义立场,使用情感注入策略;政府主体、企业与组织机构主体多使用澄清谣言不实之处的劝服技巧;官方媒体主体通过建立造谣传谣者与辟谣者之间的二元对立方阵,揭示造谣传谣行为的不正当性,使得辟谣信息更加具有说服力。认证用户主体多通过对已知信息的再加工,做出基于事实的推理论证;非官方媒体主体多通过引用专家论证来对辟谣信息展开详细阐释。关于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产生怎样的辟谣效果”的问题,研究从辟谣信息传播力和辟谣信息接受效果两个方面来考察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的辟谣效果。研究发现,在辟谣信息传播力方面,非官方媒体凭借其平台属性、认证用户主体凭借其庞大的粉丝基数以及适合与公众沟通的话语表达方式,而具有较强的辟谣信息传播力。在辟谣信息接受效果方面,官方媒体、非官方媒体的辟谣微博接受度最差。其中,官方媒体主体辟谣微博下方评论通过质疑的态度框架表达对官方媒体主体的不信任,并通过争夺界定谣言的话语权来否定官方媒体辟谣的合法性;非官方媒体主体辟谣微博下方评论通过愤怒情绪框架表达对非官方媒体主体的不信任,并通过真相框架要求非官方媒体主体提供更详细、全面的信息。政府主体的辟谣微博接受效果有待提高,其辟谣微博下方评论通过反讽框架与政府信息缺位框架的建构来表达对官方辟谣行动的不满。认证用户和普通个人主体的辟谣微博接受度最高,其辟谣微博下方评论通过信任的态度框架和“我们”与“他们”对立关系的建构,表达出对认证用户和普通个人主体深层次的认同。通过对灾害事件辟谣行动中“谁在辟谣”“如何辟谣”“产生了怎样的辟谣效果”等一系列问题的梳理,研究最终描绘出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的辟谣角色。政府主体是灾害事件辟谣行动中的核心力量,普通个人主体是情绪化辟谣信息传播者,认证用户主体是理智的辟谣信息传播者,官方媒体承担着辟谣信息汇聚者与谣言警示者的角色,非官方媒体承担着辟谣信息专业阐释者的角色,企业与组织机构主体扮演着辟谣信息补充者的角色。然而,在灾害事件辟谣过程中,一些问题仍然影响着辟谣效果的发挥:普通个人主体传播力度弱、缺乏辟谣动力;官方媒体主体辟谣的接受效果差、公信力不足;“后真相”语境下,真相建构困境干扰了辟谣消息传播。研究在厘清灾害事件多元主体辟谣角色的基础上,针对灾害事件中的辟谣困境,提出协同辟谣的思考和建议。研究认为:第一,依据多元主体的辟谣动力,构建协同辟谣的共同目标;第二,整合多元主体辟谣信息,完善信息资源配置;第三,依据辟谣主体角色,完善灾害事件中多元辟谣主体联动机制,从而增强灾害事件中辟谣信息传播效果,全面提高辟谣效率。
肖新平[9](2019)在《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研究聚焦于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与考核实效之间的偏差问题或曰考核制度为何难以全面落实和取得预期或理想的效果。针对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进行实地研究与组织文化的分析,结合政府组织发展趋势及基层公务员自身的时代特征及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提出提升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有效性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参与观察与深度访谈的方法获取有关资料,以X市政务中心及该市N部门的考核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叙事分析、文本分析、个案分析、跨学科研究以及比较、归纳等。缘起于美国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实践主要借用与学习了西方企业管理的经验做法,主张用企业家精神改革公共部门与重塑政府。诚然,这种做法有其现实的效用与价值,然而这一理论源于企业管理、产生自美国而本身无法摆脱固有的企业文化与美国文化特质。由于公私部门性质与中美国家文化的差异,以重塑政府与企业家精神为主导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绩效考核应用于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双重的“组织文化不适应”,即与公共部门组织文化及国家宏观组织文化的不匹配、不契合,并产生经验借鉴、接受与阐释过程的变异与误读等认知偏差,从而导致考核制度难以取得预期与应有的实效。本研究从公私部门的组织文化差异与中西国家宏观组织文化即国家文化差异两种视角进行比较研究,力求对于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进行比较客观、全面、系统、深入的组织文化解读与阐释。研究价值:研究的理论价值在于通过整合沙因与霍夫斯泰德的组织文化理论并将其变通作为论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我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问题存在从组织文化的三个层面进行阐释,同时对于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工具与理论来源即新公共管理及绩效管理进行分析;研究的实践价值在于以个案分析为视角考察2007-2017年十年间X市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发展、演变及其问题的根源,提出建设适应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的组织文化的对策建议,如优化公务员考核管理的总体设计、深化对人性向善管理假设的认知、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务员管理价值导向、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的知情参与及自我管理、借助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组织文化建设等,这些建议有助于深化各方对于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认知,并为今后各地基层公务员的考核管理提供启示、经验借鉴以及具体的改进举措,更好促进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实效的提升。研究主要创新点:1.理论创新。鉴于沙因与霍夫斯泰德组织文化理论彼此的相似相容与互补性,将他们加以整合、变通应用,沙因组织文化三个层次基础上,将潜在基本假设层面与国家文化维度对应,并鉴于中国传统社会建立在差序格局与熟人社会基础上人际关系对于考核的重要影响,将性别维度替换为特殊主义维度,从而更有针对性的分析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2.阐释创新。公共部门组织文化的特质在于其任务与职责的公共性,这决定了其所追求的信念与价值观;同时,论证了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在于集体主义的文化倾向,核心是中和思想。3.考核理念的创新。提出人性向善的管理假设与四类人性假设及“去考核”、“考核替代”、“公务员自我管理”等。4.考核举措创新。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三级分类管理;德能勤绩廉考核指标具体内容的细化;考核中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与救济;讨论领导与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规范管理;X市考核经验与启示。研究结论:本文研究了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实践及问题,得出考核制度之所以难以取得预期与应有实效的原因在于:借鉴企业管理做法的外来的新公共管理理论在应用于中国公务员考核时遭遇了双重的文化不适应,即公私部门组织文化与中西方国家文化的本质差异导致的对于该理论的理念与考核工具接受与阐释过程的变异、误读与认知偏差。公共部门工作职责与任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所信奉的信念与价值观与新公共管理主张的竞争、效率、成本、收益、顾客导向等价值理念及理性经济人假设等共享文化假设的不匹配;中国公共行政的组织文化特质在于中国国家文化的集体主义倾向。中国传统的农业社会与农耕文明决定了中国集体主义的生活与生产方式,集体生活与劳作需要家族成员协作与家长的统领,产生了尊卑与亲疏的差序格局,进而形成高权力距离、特殊主义以及长期导向等国家文化特点。
王惠茹[10](2020)在《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文中认为在纷繁复杂、扣人心弦的国际纠纷中,国际法院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平台,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彰显国际法律权威和促进国际法治发展功不可没。作为国际法的实施的侧面之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不仅关系到国际法院的权威性与国际司法的有效性,而且是反映国际法效力的重要指标。然而,相较于学界对于国际法院管辖权和司法程序的关注,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阶段的法律与实践问题却备受冷落。从理论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是国际法实施的一个具体方面,对于加深对国际法内在属性的理解与认清国际法院司法功能及其局限性有所启发。从实践上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不仅是当事国关心的问题,而且是追求国际法正义得到伸张的途径。因此,研究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机制、困境与对策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自国际法院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判决不被遵行或者遵行不彻底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在大国与小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皆有存在,并且遍及世界上主要的几个大洲。随着国际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长,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情况更加扑朔迷离和缺乏可预期性。纵观国际法院司法实践的历史,政治博弈、利益偏好、组织机制、国际环境与国内政策对于当事国遵行判决的动力起到关键性的推动或阻碍作用。因此,尽管当事国有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义务,但是出于种种考虑与现实制约,往往以各种理由阻止对己方不利判决的实际生效。这不仅导致当事国之间的紧张局势,不利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而且对国际法院权威和国际法律秩序造成极大损害。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系统研讨面临的一个前提性论题是,国际法院判决为什么应当被遵守?国际法院判决又为什么可以被执行?这不仅涉及国际法规范体系下法律规则与法律机制的解释、适用与实施问题,而且涉及国际法的拘束力来源、效力依据及强制性等国际法哲学基本论题。因此,应当从遵行原理与遵行机制两方面去认识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的全貌。在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方面,规范法学分析方法对于澄清、解释和界定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义务的主体、客体、内涵和例外情形具有十分重要的工具功能。在判决遵行的法哲学基础方面,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虽然分析路径不同,但是关于国际法拘束力来源或效力依据的经典解释均具启示性,共同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拘束力和执行力提供法理支撑。在奠定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和法理基础后,有必要从国际组织机制和国家机制视角,系统梳理现有国际法体系下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从联合国法律框架来看,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国际法院对于判决遵行分别发挥特定作用和重要功能。在区域性国际组织层面,欧盟、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与伊斯兰会议组织等对敦促、激励和监督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扮演着不同角色。此外,与联合国具有特殊关系的国际专门机构在敦促判决遵行方面的作用亦不可小觑,例如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世界银行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等,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促进国际法院判决得以实施。国际组织的影响固然很大,但是不改变国家作为国际法最主要、最根本的国际法实施主体的地位。因此,国家在遵行国际法院判决中的法律与实践问题亦值得关注。作为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最终救济手段,国家单独采取的自助措施仍然是保障受侵害国权益的重要补充途径。为了更好地评估国际法院判决及其相应法律保障机制的实施效果,本文对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过程中的困境进行了案例分析和实证考察,发现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在实践当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判决遵行影响因素的或然性、判决遵行衡量标准的模糊性与判决遵行保障机制的不彻底性。造成上述困境的成因一方面可以归咎于国际机制和国家制度在执行国际法院判决方面存在的诸多制度缺陷,另一方面可以从国际关系视角下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因当中寻找理论根源。从中发现,在国际机制层面,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内在痼疾、联合国内部机构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中的权力地位不足以及国际组织参与判决执行的内在功能局限等缺陷导致了判决执行机制的不彻底性。在国内机制层面,国家如何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冲突问题受到利益考量、国际关系、政治环境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从理论根源来看,现实主义基于实力差距的遵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计算的遵行、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等遵行、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政策定向学派基于规范内化等遵行以及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等理论均对理解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具有启示意义。在评估完现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本文为完善国际法院判决遵行机制提供了对策建议。在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层面,为了预防和减轻判决不被遵行情形的风险,可以通过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以及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等。从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遵行中的角色视角来看,可以注重增强国际组织在监督报告、调查审议以及争端解决方面的职能。在如何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方面,通过条约立法或条约解释来规范安理会的投票程序、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丰富判决执行的直接和间接措施等都是可供采取的措施。在提高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层面,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提高判决的权威性和信服力、适当发挥国际法院的调解权力以及加强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功能对于完善既判决遵行的机制与效果都有大有裨益。最后,尽管国际法院司法体系可能随着国际社会法治化进程而臻于完善,但是应当认识到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以及传统外交和政治手段在国际关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国际司法手段与外交途径的功能互补与互动值得进一步研究与关注。如何于国际关系实践中改变国际法的弱法状态,强化国际法的实施机制,增强国际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于建设更为公正、高效、权威的国际法律制度,保障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及促进国际法律秩序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需要澄清的一种模糊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需要澄清的一种模糊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意义 |
第二节 理论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既有研究的概述 |
第四节 本文的关注重点 |
第五节 研究运用的方法 |
第六节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梳理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历史的梳理方法 |
一、辉格史观 |
二、语境论进路 |
三、“史前史”的问题 |
第二节 历史视域下正当防卫权利辨析 |
一、复仇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二、私刑的历史不是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三、权力的历史亦非正当防卫权利的历史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法定史的变迁 |
一、正当防卫权利的法律表述:以刑法为例 |
二、规范变迁中的权利因素 |
第二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思想雏形 |
第一节 霍布斯:以人性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霍布斯权利观概述 |
二、防卫权在自然状态中的前身:自我保存权 |
(一)霍布斯语境中的自我保存权利 |
(二)道德权利、自由属性与自愿受损问题 |
三、自我保存思想在政治社会的体现:正当防卫权利 |
(一)考察因素之一:以信约方式形成的缔约 |
(二)考察因素之二:维系权利义务关系的他者 |
(三)考察因素之三:侵害的本质是义务的违反 |
(四)考察因素之四:无碍于利己的有限利他 |
(五)考察因素之五:政治社会中的有限防卫权 |
第二节 洛克:以惩罚权为基础的正当防卫权利观 |
一、洛克对霍布斯理论的扬弃 |
(一)对霍布斯有限防卫观的继承 |
(二)对霍布斯二元论论证结构的反思与批判 |
二、洛克社会契约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方法论个人主义与共有权利观 |
(二)正当防卫权利来源于惩罚权 |
三、洛克防卫思想的具体叙事脉络 |
(一)洛克关于防卫限度的论述 |
(二)洛克关于防卫时间与起因的论述 |
第三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语境内涵 |
第一节 作为非法律概念的的正当防卫 |
一、词源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
二、伦理语境中的正当防卫 |
(一)有因性层面的伦理约束:何为侵害? |
(二)限度性层面的伦理约束:统一标准? |
三、俗民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大众观念与法律层面的分歧 |
(二)常见表现形式与逻辑特征的区别 |
第二节 域内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 |
一、我国法律体系中关于正当防卫的表述 |
二、对表述的类型化分析 |
(一)对违法阻却事由地位加以重申 |
(二)对现有制度体系的适度解释与修补 |
(三)对具体主体的正当防卫赋权 |
第三节 比较制度视域下的正当防卫 |
一、各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当防卫条款 |
二、正当防卫规范在民法与刑法中的特征差异 |
(一)规范逻辑层面的区别 |
(二)界限的部门法化与违法性判断的统一 |
三、正当防卫的功能定位与国别性问题 |
第四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霍菲尔德理论中的正当防卫权利 |
一、要求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剥夺 |
二、自由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强制 |
三、法律权力:正当防卫权利不可排他 |
四、豁免权:正当防卫权利不可反击 |
第二节 正当防卫权利性质的进一步辨异 |
一、“惩罚”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逻辑 |
二、“嫁祸”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结构 |
三、“不安”不是正当防卫的权利依据 |
四、“遏制”是其合法来源与权利本质 |
第三节 正当防卫权利的定义 |
一、予以积极鼓励的正当防卫:制止权 |
二、优于公力救济的正当防卫:致损权 |
三、基于具体情境的正当防卫:误判权 |
四、消极行使权利的正当防卫:躲避权 |
第四节 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近似范畴的区分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预防性防卫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紧急避险 |
(一)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进攻性紧急避险 |
(二)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防御性紧急避险 |
三、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自助行为 |
四、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扭送行为 |
五、正当防卫权利行为与公权委托行为 |
第五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辩护形象 |
第一节 一个惩罚者与社会愤怒的宣泄 |
一、正当防卫非惩罚权本质的再重申 |
二、现代中国政治语境中的“作为一种惩罚的防卫” |
第二节 一个促成他者“自杀”或“自伤”的人 |
一、侵害人视角的转向与利益阙如原理 |
二、侵害人视角之相对积极价值 |
第三节 一个背靠在墙上的退无可退者 |
一、归因于心理的正当性论证 |
二、归因于环境的正当性论证 |
三、“指鹿为马”——该进路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
第四节 一个扞卫自己权利的人 |
一、原子主义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个人式论证之实践表征 |
第五节 一个扞卫社会利益关系的人 |
一、社会利益进路之理论阐释 |
二、歧义性的“社会利益”在实践中的表征 |
第六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证成新说 |
第一节 融贯论视域下的“个人保全”与“法的确证” |
一、二元论基本立场之简要澄清 |
二、二元论融贯内涵之初步概括 |
第二节 法益悬置为基础:可为性论证 |
一、义务违反为肇因 |
二、法益悬置为理由 |
第三节 公权不及为依据:应为性论证 |
一、及时制止的价值 |
二、毋需躲避的缘由 |
三、利他效果的机理 |
第四节 风险分担为补强:特殊情境的一般化处置 |
第七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质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概括方法 |
一、平行要件式 |
二、属性分类式 |
三、从正当化论证分歧看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对象要件:精准防卫目标 |
一、防卫对象的限定逻辑 |
二、防卫对象的开放语义 |
第三节 前提要件:防卫发动之原因 |
一、前提要件的基本内涵 |
二、假想防卫的概念澄清 |
三、不法侵害的范围论证 |
四、国家利益的可防卫性 |
五、紧迫概念的内涵辨析 |
第四节 时间要件:取决于防卫本质 |
一、标准的立场:现实侵害还是侵害预见? |
二、对准予防卫节点的讨论 |
三、对禁止防卫节点的讨论 |
第五节 主观要件:裁判齐一化的关键 |
一、主观要素的体系地位 |
二、偶然防卫非权利行为 |
三、防卫意思的语义范围 |
第八章 正当防卫权利的量性要件 |
第一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基本立场 |
第二节 正当防卫限度标准的确定方法 |
一、适应还是需要:诸说逻辑之分歧 |
二、修正抑或颠覆:折中内涵之探明 |
三、模糊但却明确:确立标准之立场 |
第三节 防卫过当认定的诸学说 |
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之理解 |
二、司法实践对双因素理论的推进 |
第四节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再厘清 |
一、经由条文变迁看防卫过当类型之二分 |
二、范畴关系的梳理与一般防卫体系的重构 |
三、特别防卫有限性与独立性之再强调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2)比较文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导论 |
一、比较文学颇受争议的现状 |
二、比较文学颇受争议的原因分析 |
三、比较文学理论反思中存在的问题 |
四、比较文学理论中的根本问题 |
五、比较文学理论根本问题界定的哲学依据 |
六、本文所论问题之间的逻辑层次关系 |
第一章 问题之一:比较文学是否需要一个“精神基础” |
第一节 比较文学“精神基础”论的由来 |
第二节 学界对比较文学的定位 |
第三节 建立在其精神基础上的比较文学任务和宗旨 |
第二章 问题之二:“比较视域”是否可以作为比较文学的本体? |
第一节 比较文学视域本体论的背景、目的和内容 |
第二节 本体及本体论内涵的澄清 |
第三节 比较文学视域本体论的实质及对其的反思 |
第四节 “视域”作为比较文学的“本体”是否成立? |
第三章 问题之三:比较文学的“比较”是否“无助于划定一种研究领域的界限”? |
第一节 对比较文学作为学科的两种传统“质疑” |
第二节 学界对克罗齐对比较文学质疑的回应 |
第三节 对质疑比较文学观点的再回应 |
第四章 问题之四:“比较”不是比较文学的理由吗? |
第一节 “比较不是理由”口号的由来 |
第二节 作为研究方法的比较与作为研究对象的比较之区别 |
第三节 “比较”是比较文学存在的必要理由 |
第四节 比较文学的本体是“交叉共同域” |
第五章 问题之五:放弃比较文学的“文学性”是否可能? |
第一节 伯恩海姆报告引起的“文学性”争论风波 |
第二节 比较文学历史上对“文学性”的界定 |
第三节 比较文学的“文学性”是“世界文学的世界性因素” |
第四节 比较文学不应也不能“转向”比较文化 |
第六章 问题之六:比较文学之可比性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
第一节 学界对比较文学可比性本质的界定 |
第二节 对比较文学“可比性”本质的再界定 |
第三节 从可比性本质出发对几个命题的澄清 |
第七章 问题之七:“比较文学”中的“比较”作为方法是否“应该摆脱全部美学的涵义而取得一个科学的涵义”? |
第一节 作为文学作品内核的审美情感 |
第二节 比较文学法、美学派对审美情感研究的忽略 |
第三节 “科学”方法与“美学”方法背后哲学观的对峙 |
第四节 比较文学的方法是否能够取得一个“科学的涵义”? |
第八章 问题之八:比较文学的基础方法是否能够“从‘求同’思维中走出来”? |
第一节 比较文学变异学及其主张 |
第二节 比较文学研究的基础方法具有“求同”性的依据 |
第三节 比较文学研究的基础方法 |
第九章 问题之九:比较文学对文学经典回归的意义是什么? |
第一节 当前的文学现状 |
第二节 比较文学指向艺术哲学的方向 |
第三节 比较文学对文学经典回归的意义 |
第十章 问题之十:比较文学是否面临“危机”或者“死亡”? |
第一节 比较文学的“危机”历史及其现状 |
第二节 造成比较文学危机的原因 |
第三节 如何正确看待比较文学的危机 |
结语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三大范畴体系的理论性比较研究及其对范畴化的实践性认知研究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章 研究的缘由和意义 |
第二章 国内外的研究状况 |
第一节 范畴论的国内外研究状况 |
第二节 范畴化的国内外研究 |
第三章 研究目标和方法 |
第一部分 范畴论的经验始发 |
第一章 亚里士多德的十大范畴 |
第一节 范畴划分与语词分类 |
第二节 范畴划分与存在分类 |
第三节 范畴体系与含义系统 |
第二章 范畴划分的纯粹性与完备性 |
第一节 范畴划分的纯粹性 |
第二节 范畴划分的完备性 |
第三章 范畴在语义阐释上的综合应用 |
第二部分 范畴论的先验转身 |
第一章 知识的经验之始与先验之源 |
第二章 知识的客观普遍性与客观必然性 |
第三章 范畴的客观实在性与客观有效性 |
第一节 范畴的客观实在性 |
第二节 范畴的客观有效性 |
第四章 康德范畴体系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
第一节 范畴知识产生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
第二节 范畴部门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
第五章 康德范畴体系与亚里士多德范畴体系的比较 |
第一节 两个体系在纯粹性上的对比 |
第二节 两个体系在完备性上的对比 |
第三部分 范畴论的本质蜕变 |
第一章 本质(Wesen) |
第一节 本质(Wesen)与观念(Idée) |
第二节 本质(Wesen)与实体(ousia) |
第三节 本质(Wesen)与意义(Sinn,Bedeutung) |
第二章 概念(Begriff) |
第一节 概念(Begriff)、意义(Sinn)与对象(Gegenst?nd) |
第二节 概念(Begriff)与范畴(Kategorie) |
第三章 胡塞尔范畴体系的划分 |
第一节 范畴与区域 |
第二节 逻辑范畴的分类 |
第三节 区域范畴与逻辑范畴 |
第四章 范畴与直观 |
第一节 范畴感知和感性感知 |
第二节 范畴直观和普遍直观 |
第三节 个别直观与本质直观 |
第四节 诸本质直观的对象 |
第五节 诸本质直观行为及其代现 |
第五章 胡塞尔范畴体系再论 |
第一节 范畴的本质、意义、概念、名称 |
第二节 胡塞尔直观学说的理论跨越 |
第三节 接受性的直观和自发性的直观 |
第六章 三大范畴体系的比较 |
第一节 三大范畴体系在纯粹性上的对比 |
第二节 三大范畴体系在完备性上的对比 |
第四部分 范畴概念本身的系统演变 |
第一章 范畴概念本身演变的逻辑化主轴 |
第一节 范畴与逻辑的“隔空初遇” |
第二节 范畴与逻辑的“通畅合流” |
第三节 范畴与逻辑的“扩张合一” |
第二章 范畴概念本身演变的区域化主轴 |
第一节 “范畴的区域化”和“区域的范畴化” |
第二节 范畴、逻辑与区域的“三位一体” |
第三章 范畴概念本身演变的隐性主轴 |
第五部分 范畴化问题的实践性认知研究 |
第一章 不同认知阶段的范畴化 |
第一节 第一认知阶段的范畴化 |
第二节 第二认知阶段的范畴化 |
第三节 第三认知阶段的范畴化 |
第二章 三个认知阶段的范畴化与直观化 |
第一节 第一阶段的范畴化与直观化 |
第二节 第二阶段的范畴化与直观化 |
第三节 第三阶段的范畴化与直观化 |
第四节 三大范畴体系的理念变更与直观化 |
第三章 基础领域、心理领域和语言领域的范畴化 |
第一节 基础领域的范畴化和心理领域的直观化 |
第二节 基础领域的范畴化和语言领域的符号化 |
第六部分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中美大学生在线互动写作中的同伴互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中英文术语对照表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4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同伴互评的理论研究回顾 |
2.1.1 同伴互评的定义 |
2.1.2 同伴互评的分类 |
2.2 同伴互评的实证研究回顾 |
2.2.1 同伴互评类型的实证研究 |
2.2.2 同伴互动行为的实证研究 |
2.2.3 同伴互动模式的实证研究 |
2.3 小结 |
第三章 理论框架 |
3.1 同伴互评理论框架的构建 |
3.1.1 同伴互评的再定义和再分类 |
3.1.2 “反馈之反馈”的定义和分类 |
3.2 互动理论 |
3.3 小结 |
第四章 研究设计 |
4.1 研究问题 |
4.2 语料收集 |
4.3 分析框架 |
4.3.1 识别方法 |
4.3.2 互动模式 |
4.4 数据分析 |
4.4.1 反馈者视角的同伴反馈使用特点 |
4.4.2 作者视角的“反馈之反馈”使用特点 |
4.4.3 同伴反馈互动的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中美跨洋写作互动中的同伴互评 |
5.1 中美反馈者的同伴反馈 |
5.1.1 中美同伴反馈的总体分布情况 |
5.1.2 中美同伴反馈的子类分布情况 |
5.2 中美作者的“反馈之反馈” |
5.2.1 中美“反馈之反馈”的总体分布情况 |
5.2.2 中美“反馈之反馈”的子类分布情况 |
5.3 中美同伴互评类型的比较 |
5.3.1 中美同伴互评类型的共性分析 |
5.3.2 中美同伴互评类型的差异性分析 |
5.4 小结 |
第六章 中美跨洋写作互动中的同伴互动 |
6.1 中美同伴互动行为的分布情况 |
6.1.1 中美大学生基于同伴反馈的修改 |
6.1.2 中美大学生对同伴反馈的采纳 |
6.1.3 中美大学生的搭架策略 |
6.2 中美互动行为的比较 |
6.2.1 中美互动行为的共性 |
6.2.2 中美互动行为的差异性 |
6.3 互动模式的生成 |
6.3.1 集体互动模式 |
6.3.2 合作互动模式 |
6.3.3 常规互动模式 |
6.3.4 从属互动模式 |
6.4 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7.1 本研究的主要发现 |
7.1.1 中美同伴互评特征的的比较分析结果 |
7.1.2 中美同伴互动的的比较分析结果 |
7.2 本研究的价值 |
7.2.1 理论意义 |
7.2.2 实践价值 |
7.3 本研究的不足 |
7.4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中方写作者的同伴反馈语料 |
附录2: 美方写作者的同伴反馈语料 |
附录3: 17轮中方写作者后续访谈转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 |
(6)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之路 ——一种基于发生诠释学视角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五、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 |
六、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篇 理解的萌发: 存在问题的激发与宗教因素作为哲思的源泉 |
第一章 问题的起始: 此在现象学的问题缘起 |
第一节 开端问题 |
第二节 布伦塔诺的亚里士多德解释与存在问题的激发处境 |
第二章 宗教因素作为哲思的源泉 |
第一节 文化斗争的传统与海德格尔哲思的起源 |
第二节 虔诚的宗教信仰与海氏从事现象学研究的关联 |
本篇小结 |
第二篇 理解的展开: 从“实在性”、“有效性”向“实际性”的挺进 |
第一章 外部世界的实在性问题 |
第一节 外部世界实在性问题的“何所从来” |
第二节 外部世界实在性问题作为“可能性”所蕴含的何所向 |
第二章 逻辑研究Ⅰ: 逻辑东西之现实性-有效性的初步研究 |
第一节 逻辑的本质 |
第二节 迈农和阿梅瑟德的对象理论 |
第三节 判断与意义 |
第三章 逻辑研究Ⅱ: 博士论文中的“有效性”与Dasein |
第一节 博士论文的结构所凸显的主导问题,及里普斯的有效性思想 |
第二节 “前意识”的生活体验作为通达纯粹逻辑领域的入口,以及有效性与Dasein |
第三节 判断的意义、结构及其作为形式显示方法的可能性基础 |
第四章 逻辑研究Ⅲ: “理解”将其自身引向“实际性”领域 |
第一节 哲学的、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与现象学的诠释学之先兆 |
第二节 “存在问题”视域下的现实性领域之区分 |
第三节 对意谓理论的现象学解读作为建构此在现象学之方法的准备 |
第五章 早期思想的“合题”——时间 |
第一节 “历史科学中的时间概念”在形式上的“合题”特征 |
第二节 “历史科学中的时间概念”在内容上的“合题”特征 |
本篇小结 |
第三篇 理解的自身拥有: 从“作为前理论的源始科学的现象学”走向“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 |
第一章 源始科学的哲学观念作为此在现象学研究之指南 |
第一节 源始科学的哲学观念: 海德格尔“看”之方式上的自身否定 |
第二节 “前理解”处境之初步进入: 体验结构分析与世界现象的初步揭示 |
第三节 此在现象学的预备: 从认识论循环到诠释学循环 |
第二章 源始科学的初步建构: 现象学作为实际自在生活的源始科学 |
第一节 对“本源”(Ursprung)之寻求的草描: 把“生活”确定为现象学的问题领域及把自身带入生活之方法 |
第二节 “自在生活”的描述作为对世界现象的进一步揭示: 把自身世界确定为探入“本源”的基本方向 |
第三节 “前理解”处境之赢获的尝试: 自身世界作为本源领域以及本源之探寻 |
第三章 从“前理解”处境到“人”之此在: 将“源始科学的现象学”推进到“人的此在的存在论” |
第一节 “第一路标”与“人的此在的存在论”之筹划 |
第二节 现象学解构方法之筹划 |
第三节 “人是什么?”: 雅思贝尔斯对海德格尔的引导性问题 |
第四节 生命哲学的核心任务: 实存现象之把握 |
第五节 “第一路标”之意义 |
第四章 理解处境的初步赢获: 从“人的此在的存在论”到“存在论的现象学” |
第一节 哲学的定义: 将“人的此在的存在论”具体化为“存在论的现象学” |
第二节 形式显示方法与理解处境的自身拥有 |
第三节 对实际生活的现象学解释 |
第五章 诠释学处境的显示与此在的正式出场: 从“存在论的现象学”到“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 |
第一节 诠释学处境的六重构境与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 |
第二节 此在的正式出场与“实际性的诠释学”的前奏 |
本篇小结 |
第四篇 理解的自身诠释: 此在现象学之建构 |
第一章 从“实际性之现象学诠释学”推进到“存在论: 实际性的诠释学” |
第一节 再论哲学的规定: 诠释学作为此在的自身解释 |
第二节 对此在的首次生存论分析: 此在现象学建构之预备 |
第二章 此在现象学的建构Ⅰ: 此在的存在与时间概念 |
第一节 此在之存在论结构的揭示: 对此在生存论分析的推进 |
第二节 自身诠释的彻底化——基于此在的分析探寻时间性问题 |
第三章 此在现象学的建构Ⅱ: 从“存在论: 实际性的诠释学”到“关于历史和自然的现象学” |
第一节 现象学的自身批判与人的规定性之解构 |
第二节 “关于历史和自然的现象学”的建构理路及其基本结构环节 |
第四章 此在现象学的建构Ⅲ: 此在现象学的完成 |
第一节 此在现象学在结构环节上的完善 |
第二节 此在之存在意义问题的解决与诠释学循环的完成 |
本篇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当新旧媒体相遇: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为什么选社会运动? |
二、为什么从媒介切入? |
三、什么是社会运动? |
四、为什么是太阳花?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回顾 |
一、社会运动研究 |
(一) 集体行为论 |
(二) 资源动员论 |
(三) 政治过程论 |
(四) 政治机会论 |
(五) 框架建构论 |
(六) 新社会运动论 |
(七) 国家与社会运动 |
(八) 抗争政治 |
二、社会运动与媒体 |
(一) 大众媒体与社会运动 |
(二) 新媒体与社会运动 |
(三) 新旧媒体关系 |
三、国内相关研究 |
(一) 新媒体研究 |
(二) 国内社会运动和群体性事件研究 |
四、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设计与方法 |
(一) 研究对象 |
(二) 研究问题 |
(三) 分析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过程 |
(六) 相关概念辨析 |
第四章 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 |
一、中天新闻的“检视”建构 |
(一) 违法乱纪:霸占“立法院” |
(二) 政院事件:破坏者形象构建 |
(三) 政院延续:警察VS学生的双面建构 |
(四) 凯道游行:负面底色下的褒贬中立 |
(五) 检视增加:漏洞百出的运动 |
(六) 暴力因素:对“破坏”的关注与放大 |
(七) 造神运动:学运领袖的神化与批判 |
(八) 运动退场:对追责的强调 |
(九) 服贸协议:多层次说理相挺 |
(十) 对“中天”的小结 |
二、TVBS:流动的框架 |
(一) 318之夜:狼藉与混乱建构 |
(二) 框架首转:从质疑到中立 |
(三) 二次转变:对“占领政院”事件的报道 |
(四) 逐渐三转:过渡时期的TVBS报道框架 |
(五) 凯道游行:支持与切割的微妙操作 |
(六) 框架四转:对立、退场与质疑 |
(七) 运动退场:话题刺激性炒作 |
(八) 五转与切割:退场之日与包围中正一 |
(九) 对警察、服贸议题及花边新闻的特殊报道 |
(十) 对TVBS的小结 |
三、新闻e论坛:对运动空间的实时民粹化展演 |
(一) 草根视角:媒体不报,我们来报 |
(二) 政院之夜:突出警察暴力的实时播报 |
(三) 凯道之前:支持立场的延续 |
(四) 330凯道:跟随式直播 |
(五) 退场前夕:双重标准下的正负建构 |
(六) 退场之日:确认与升华运动价值 |
(七) 抗争再起:连接运动框架的正面建构 |
(八) 运动领袖:平凡化操作框架 |
(九) 对“新闻e论坛”的小结 |
四、黑岛青脸书:运动核心的跟随式“喉舌”框架 |
(一) 运动初期:实时播报的动员框架 |
(二) 政院事件:及时切割与声援利用 |
(三) 凯道前夕:转守为攻 |
(四) 激情消退:改变策略维持动能 |
(五) 退场之时:对运动的极尽讴歌 |
(六) 路过中正一:切割与声援 |
(七) 运动领袖的“集权”建构和警察“暴力”建构 |
(八) 对“黑岛青”的小结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动的“战场”:新旧媒体与运动的多面互动 |
一、内容层面 |
(一) 旧媒体上的新媒体 |
(二) 新媒体上的旧媒体 |
二、行动层面 |
(一) 新旧媒体之间 |
(二) 新旧媒体与运动之间 |
三、“互动”对内容生产的影响 |
(一) E论坛:徘徊于“游击”与“正轨”之间 |
(二) 中天:内部高度一致下的组织保证 |
(三) TVBS:收视率挂帅下的无奈 |
(四) 黑岛青:随运动阶段变化的内容生产 |
(五) 作为在场的“新媒体” |
四、对媒体与运动的最终讨论 |
(一) 318夜晚:“没有组织,怎么冲?” |
(二) 政院事件:内外困境和控制不足下的悲喜剧 |
(三) 退场转折:330凯道后的衰落 |
(四) 传统媒体:聚焦、造神、监督和权力集中 |
(五) 新媒体:根植于运动内部的建设性角色 |
五、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变迁、结构、话语下的太阳花 |
一、财团化、贫穷化、少子化与相对剥夺感的产生 |
二、国家性质与社会性质 |
(一) 历史因素及其发展背景 |
(二) 国家性质与社会运动 |
(三) 社会性质与社会运动 |
(四) “结构”因素的综合性分析 |
三、话语、意识形态与太阳花 |
(一) 国族认同焦虑和“反中国因素” |
(二) 反黑箱服贸的民主诉求 |
(三) 反自由贸易论述与“泛左”思想 |
(四) 世代正义与青年参与 |
(五) 对“话语”与框架建构论的讨论 |
四、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得出的几点结论 |
二、结论基础上的几点讨论 |
(一) 社会运动发展与媒体的矛盾与困境 |
(二) 信息时代社会运动中新媒体的“参与式实践” |
(三) 关于“媒体悖论”的讨论 |
(四) 对辩证技术观的呼唤 |
三、关于研究本身的几点讨论 |
(一) 不同视角下对研究对象的不同观感 |
(二) 研究进场和资料获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基于协同治理视角的灾害事件多元主体辟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精神分析与功能主义视角的谣言研究 |
二、灾害事件中的谣言研究 |
三、社会化媒体中的谣言研究 |
四、辟谣研究:从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协同辟谣研究 |
第三节 关键概念 |
一、灾害的概念界定 |
二、谣言与辟谣的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理论资源:理解多元主体辟谣行为的协同治理视角 |
一、治理权威多元化的协同学理论 |
二、从治理理论到协同治理理论 |
三、协同辟谣的内涵厘清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内容 |
二、研究设计与研究方法 |
第六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灾害事件辟谣行动中的多元主体 |
第一节 灾害事件中辟谣行动的主体构成 |
一、作为核心主体的政府 |
二、作为系统联盟成员的其他主体 |
第二节 多元主体辟谣行动参与程度处于动态变化中 |
一、核心主体地位增强 |
二、主要主体:动态变化的表达空间 |
第三节 多元主体辟谣行为动因分析 |
一、政治认同的推动 |
二、公共利益的驱动 |
三、主体效益的刺激 |
四、亲社会性和利他性 |
小结 |
第三章 灾害事件中多元辟谣主体的话语生产 |
第一节 多元主体辟谣话语中的对象类型分布 |
一、多元主体辟谣话语中的灾害类型偏向 |
二、多元主体辟谣话语中的谣言类型偏向 |
第二节 多元主体辟谣话语中的策略倾向 |
一、辟谣文本的情感注入 |
二、澄清谣言的不实之处 |
三、多种形态阐释辟谣信息 |
四、造谣传谣者与辟谣者:辟谣文本中的二元对立 |
小结 |
第四章 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的辟谣效果 |
第一节 灾害事件中多元辟谣主体的传播效果分析 |
一、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的辟谣信息传播力 |
二、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的辟谣信息接受效果 |
第二节 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辟谣信息接受效果的成因分析 |
一、框架选择与凸显:多元框架与话语断层 |
二、策略运用:情感、真相与话语权争夺 |
小结 |
第五章 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协同辟谣路径优化 |
第一节 多元主体的角色定位 |
一、核心主体:中坚力量与有待加强的辟谣效果 |
二、主要主体:差异化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辟谣行动面临的困境 |
一、普通个人传播力度弱与辟谣动力缺失 |
二、官方媒体辟谣信息接受效果较差与公信力不足 |
三、“后真相”时代的真相建构困境 |
第三节 灾害事件中多元主体协同辟谣行动启示 |
一、构建协同辟谣的共同目标 |
二、完善信息资源配置 |
三、完善灾害事件中多元辟谣主体联动机制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9)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相关概念界定 |
一、研究对象界定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目的、价值及方法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已有文献研究统计分析 |
二、我国公务员考核的作用与成效 |
三、我国公务员考核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 |
四、我国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存在原因的研究 |
五、改进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建议及其问题 |
六、古今中外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启示与借鉴 |
第四节 理论基础:组织文化相关理论 |
一、文化与组织文化的概念 |
二、沙因的组织文化理论 |
三、霍夫斯泰德的组织文化理论 |
四、应用理论的适用性与可行性 |
五、本研究的理论分析与内容框架 |
第二章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个案 |
第一节 X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管理 |
一、X市政务中心相关情况介绍 |
二、X市政务中心的考核管理 |
三、X市政务中心考核过程诸要素 |
四、X市政务中心考核制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
第二节 X市N局的考核管理 |
一、X市N局相关情况介绍 |
二、X市N局的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 |
三、X市N局的晋升考核 |
四、X市的其他考核 |
第三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中的问责 |
一、四类问责的案例 |
二、对不负责任现象的态度的调查 |
本章小结: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中的矛盾性 |
第三章 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的现实效果 |
第一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存在的突出问题 |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有效性的影响因素 |
三、基层公务员考核规定与考核实践的差距 |
第二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启示 |
一、考核制度的持续改进至关重要 |
二、考核奖惩与问责的得当公正至关重要 |
三、行政审批局的模式需辩证全面看待 |
四、人事绩效考核管理需审慎引入第三方评估 |
五、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其他启示 |
本章小结:基层公务员考核制度整体设计的思考 |
第四章 公私比较:信念与价值观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对新公共管理考核管理理念的认知与接受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观念与理论的来源 |
二、如何看待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绩效考核工具 |
三、新公共管理与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差异与联系 |
四、中国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及其考核工具的接受与认知偏差 |
第二节 公私部门考核管理价值理念追求的差异 |
一、强调竞争与协作协同的差异 |
二、顾客导向与公共治理导向的差异 |
三、效率、成本、收益与多重价值目标的差异 |
四、绩效结果导向与公共事务的被动性、延续性的差异 |
五、领导者及奖惩激励的权限、结果差异 |
小结:绩效考核问题存在有其必然性 |
第三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原则要求与具体操作间的偏差 |
一、考核要素的客观公正与有效合理问题 |
二、考核实施中的公平与合理问题 |
三、业绩评比的可测量性与可比性问题 |
四、考核中的形式主义问题 |
五、小结:应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的“表现主义” |
第四节 公私部门组织文化的本质差异:公共性及其体现 |
一、公务员任务职责的多样性与公共责任问责之难 |
二、公务员社会角色与自我形象的公共性 |
三、公共部门内部人际关系的公共性 |
四、公务员管理经验与领导艺术的必要性 |
五、公私部门组织文化差异的根源 |
本章小结:新公共管理理念与公共部门价值追寻的貌合神离 |
第五章 中西比较:共享文化假设对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影响 |
第一节 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存在的国家文化阐释 |
一、集体主义倾向与考核的竞争评比 |
二、特殊主义的中和与考核的客观公正 |
三、长期导向与人际关系的克制隐忍 |
四、高权力距离倾向与领导的重要作用 |
五、不确定性规避维度与考核结果的测评 |
六、小结 |
第二节 新公共管理理论传播与接受的变异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适用的“美国情境” |
二、管理者与理论家自带的文化特性 |
三、理论在中国接受的文化土壤 |
四、变异: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的实际效果 |
第三节 问题根源:考核指导理念与国家文化的不匹配 |
一、中西方国家文化的比较 |
二、中西方国家文化差异的根源 |
三、中国国家文化的特质:集体主义文化 |
本章小结:共享潜在基本假设对于民族认知模式的塑造 |
第六章 建设适应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的组织文化 |
第一节 优化公务员考核管理制度的总体设计 |
一、客观辩证认识考核的作用与功能 |
二、整体全面认识考核的宗旨与价值 |
三、科学规范考核分类 |
四、系统设计考核指标各要素 |
第二节 深化对人性向善管理假设与理念的认知 |
一、人性的复杂与变化 |
二、人性层次与比例的差异和人性假设 |
三、应有的管理潜在假设:人性可变与人性向善 |
四、人性假设与灰度管理 |
第三节 树立以人为本的公务员管理的价值与观念 |
一、现代管理要求以人为本的赋能型组织 |
二、组织成员期待以人为本的卓有成效的管理者 |
三、基层公务员权益维护需要以人为本的组织的强力支持 |
四、以人为本的管理需要制度的精细化与人性化 |
第四节 提高公务员对考核管理的知情、参与和自我管理 |
一、职工主动建言及其实效 |
二、适度适时授权职工参与 |
三、自我管理与自我效能感 |
四、基层公务员的需求特性与考核激励效果的有限性 |
第五节 借助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政府组织文化建设 |
一、客观认识传统文化与基层公务员考核的关系 |
二、行政组织文化的特征与重要作用 |
三、传统优秀文化的契合传承与转化应用 |
本章小结:提升考核管理有效性需要以人为本的组织文化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公务员考核实效取决于诸多因素的合力 |
第二节 组织文化对公务员考核实效的双重影响 |
一、基层公务员考核问题存在的原因 |
二、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问题的组织文化阐释 |
三、理论的传播——接受与阐释——变异 |
四、结论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三节 未来中国公务员考核管理 |
一、未来我国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
二、未来公务员个体职业发展的需求 |
三、中国公共行政组织文化发展的趋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10)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概念与内涵 |
一、“遵行”与“遵守”、“执行”的概念辨析 |
二、国际法院判决与裁判、命令的效力区别 |
第二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规范依据 |
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渊源 |
(一)《联合国宪章》第94条和《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 |
(二)安理会第9号决议和联合国大会第91(I)号决议 |
(三)国际法院对判决遵行义务的澄清与声明 |
二、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义务主体:当事国的身份认定 |
(一)诉讼当事国 |
(二)未出庭的当事国 |
(三)获准参与案件的第三国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义务内涵 |
(一)判决中具有拘束力和可执行性的范围 |
(二)适用范围:相同的当事方、诉讼标的与诉讼事由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义务的例外探讨 |
第三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守的法哲学基础 |
一、自然法学派 |
二、实证法学派 |
三、规范法学派 |
(一)条约必须遵守 |
(二)既判力原则 |
第四节 国际法院判决执行的理论依据 |
一、单边执行机制的基础:对等原则 |
二、多边执行机制的基础:国际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法律保障机制 |
第一节 通过联合国框架实施 |
一、安理会作出建议或采取措施 |
(一)《联合国宪章》第94条第2款中安理会的权限 |
(二)安理会的行动依据与投票程序 |
(三)安理会执行判决的典型案例 |
二、联合国大会决议敦促判决遵行 |
(一)联合国大会的一般职权 |
(二)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的职权关系 |
三、通过国际法院敦促判决执行 |
(一)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发布命令 |
(二)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解释判决 |
(三)依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1条第3款命令执行判决 |
第二节 通过区域性国际组织实施 |
一、欧盟与欧洲理事会 |
二、美洲国家组织 |
三、非洲统一组织与非盟 |
四、阿拉伯国家联盟 |
五、伊斯兰会议组织 |
第三节 通过国际专门机构实施 |
一、国际劳工组织 |
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
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
四、国际原子能机构 |
第四节 通过国家机关实施 |
一、国家机关行为的归因 |
二、不得援引国内法回避国际义务 |
第五节 通过自助措施实施 |
一、反报 |
二、报复 |
三、反措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困境的实证考察 |
一、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二、外交庇护案(哥伦比亚诉秘鲁)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三、柏威夏寺案(柬埔寨诉泰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四、渔业管辖案(冰岛/英国、冰岛/德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五、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美国诉伊朗)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六、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行动案(尼加拉瓜诉美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七、陆地、岛屿和海洋边界争端案(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参加)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八、领土争端案(利比亚/乍得)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九、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项目案(匈牙利/斯洛伐克)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十、拉格朗案(德国诉美国)和阿维纳案(墨西哥诉美国) |
(一)案情与判决 |
(二)判决遵行困境 |
(三)评论与启示 |
第二节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困境总结 |
一、国际法院判决遵行影响因素的或然性 |
二、国际法院判决遵行衡量标准的模糊性 |
三、国际法院判决遵行保障机制的不彻底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困境分析 |
第一节 国家机制层面的障碍与困境 |
一、国际法院判决对国内法院缺乏直接约束力 |
二、个人缺乏请求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诉权 |
三、国家管辖权与政治回避问题 |
第二节 国际机制层面的缺陷与局限 |
一、安理会执行判决之投票程序的内在痼疾 |
二、联合国内部机关之间职权的结构性争议 |
三、国际法院在判决执行中的权力地位不足 |
四、国际组织参与判决执行的内在功能局限 |
第三节 国家遵行国际法院判决的深层动因 |
一、现实主义:基于安全威胁的遵行 |
二、自由主义:基于利益偏好的遵行 |
三、新制度主义:基于合作机制的遵行 |
四、新现实主义:基于权力结构的遵行 |
五、建构主义:基于观念认同的遵行 |
六、政策定向学派:基于政策选择的遵行 |
七、跨国法律程序:基于规范内化的遵行 |
八、管理过程理论:基于管理模式的遵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法院判决遵行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提升国家遵行判决的意识和能力 |
一、通过特别协定事先明确判决执行事项 |
二、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来巩固判决效力 |
三、完善国际法院判决在国内的转化机制 |
第二节 加强国际组织在判决执行中的角色 |
一、发挥国际组织的监督报告职能 |
二、加强国际组织的调查审议职能 |
三、完善国际组织的争端解决职能 |
第三节 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权限与程序 |
一、规范安理会执行判决的投票程序 |
二、完善安理会与国际法院的衔接机制 |
三、丰富安理会执行与制裁措施的范围 |
第四节 增强国际法院司法权力的有效性 |
一、灵活运用法院的判决解释权 |
二、提高判决的清晰度和信服力 |
三、适当发挥法院调解方的角色 |
四、加强法院对判决遵行的监督 |
第五节 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维度与局限 |
一、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法律之维 |
二、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历史之维 |
三、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政治之维 |
四、国际法院司法功能的现实局限 |
本章小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后记 |
四、需要澄清的一种模糊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正当防卫权利的法理研究[D]. 王垚. 吉林大学, 2020(01)
- [2]比较文学若干理论问题的思考[D]. 程培英. 复旦大学, 2013(03)
- [3]三大范畴体系的理论性比较研究及其对范畴化的实践性认知研究的启示[D]. 池舒文.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4]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5]中美大学生在线互动写作中的同伴互评研究[D]. 裘莹莹.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4)
- [6]海德格尔的此在现象学之路 ——一种基于发生诠释学视角的考察[D]. 江午奇. 山东大学, 2020(08)
- [7]当新旧媒体相遇:太阳花运动的媒介镜像[D]. 许剑峰. 南京大学, 2016(05)
- [8]基于协同治理视角的灾害事件多元主体辟谣研究[D]. 宋雪. 华东师范大学, 2020(08)
- [9]中国基层公务员考核管理研究 ——基于组织文化视角[D]. 肖新平.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国际法院判决遵行问题研究 ——机制、困境与完善[D]. 王惠茹. 吉林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