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李晶[1](2018)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 ——兼与美国国会国政调查权的比较》文中认为人大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力与职责,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人大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立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注。其中特定问题调查权是我国各级人大发挥对重特大事件调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机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完善的过程,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结果等也随之也得以更加明确。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践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法律制度和实践运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与不完善,在这背后存在着认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及我国特定的政治体制障碍等原因。同时美国的国政调查权立法与实践的发展相对完善,通过借鉴其相关程序规定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结果运用、处理好人大与其他组织的关系入手等多角度探讨我国特调权的进一步完善,从而使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实践能更好发挥作用,同时丰富完善我国人大监督的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建设。
胡颖[2](2014)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维护法律的现实权威、保障人民主权,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权力机关可以对“一府两院”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监督的重要职权。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县级以上权力机关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权力,是监督权中一种重要的职权。我国1954年《宪法》到2007实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都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有不同程度上的规定。我国关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规范在立法上不断充实,然而宪法和法律给予的这项职权却由于受种种原因影响,长期被置之不理。这反映了立法上的不完善与实际中的脱离“症状”,因此,需要我们正确把握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原理,并对比分析国内外特定问题调查权立法与实践的近况,在吸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举措,从而为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合理、适当、有效监督开辟一条康庄大道。本文通过运用材料分析法、具体案例分析法、比较借鉴法来分析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首先,明确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组成要素,分析特定问题调查权法律来源和运行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和实践案例中把握我国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状,挖掘其存在的问题,并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再次,结合域外相关制度比较研究,归纳他国的经验。最后,在立足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立法与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和经验,探索一些可行性方案,以期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
左爱萍[3](2012)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认为人大的监督职能历来被认为是人大重要功能之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在作为人大监督职能中比较感性的监督手段,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治理结构的合理运行中有着极其重要地位。本文在对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比较的基础上,明确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基本要素,厘清其发展脉络,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立健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运行机制。以期进一步强化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力度,推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卢娜[4](2014)在《日本国政调查权研究 ——兼与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比较》文中研究表明日本仿照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吸收了英国的国会中心主义,二战以后在盟军的控制下修改宪法,仿效美国建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因此日本折衷了英美两国的政治制度,国会既具有统领国政的职能,又基于权力制约享有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因为司法独立已经在日本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国会的一些权力例如国政调查权主要集中于对政府机关也就是日本内阁的违法行为、贪污腐败行为的调查与监督。日本的国政调查权作为日本国会发挥职能的一项重要制度,被明确写入日本国宪法,是二战后日本国会权力增强的表现。为了使国会在国政调查中可以顺利地获取证人证言,日本又专门制定了议院证言法加以保障。我国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是权力机关监督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日本的国政调查制度具有较大程度的可比性。宪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查权,在2006年出台的监督法中更是设专章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调查权加以规定,一方面将以前散落于其他法律的规定予以整合,提高了法律位阶,明确了人大进行监督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有利于该制度的落实。但是我国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提起的少,作用发挥有限,与日本国政调查权的现实影响力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可以在一些运作程序和具体制度方面借鉴日本国政调查制度。本文首先对日本的国政调查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接着对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做了简单的介绍,然后从政治背景、主体、范围、制度和程序等方面与日本国政调查权进行了详细比较,分析了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制度上的不足,并从借鉴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完善我国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本文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国政调查权的含义,产生的背景以及我国与之类似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对日本的国政调查权从调查主体、调查范围、调查手段和程序几个方面做了详细的研究。第三部分首先对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内容以及目前的实施现状做了介绍,然后和日本的国政调查权从各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最后从借鉴的视角提出建议来完善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让人大的监督落到实处,以追究行政机关政治责任的方式推动其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权利。
赵俊涛[5](2017)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监督职能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对维护国家机器的有序运转、防止权力滥用具有重大意义。特定问题调查权作为监督职能中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指在重大、复杂、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临时性的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的一项权力,具有临时性、特定性、严格性和法定性;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包含有调查主体、调查对象、调查结果的处理、调查范围等一系列的内容;对于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性质,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正确区分特定问题调查权与人大相关职权,是我们进一步研究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前提,特定问题调查权并不是人大的一种新生权力,其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的宪法,其后由于历史的原因,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删除了关于该项权力规定,直到1982年才在宪法中重新加以规定。此后,我国多部法律都对特定问题调查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特定问题调查权不是中国代议机关独有的权力,在西方,议会一般都拥有调查权。国政调查权最早在英国产生,完善于美国,之后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了发展。西方国家关于国政调查权的一些的制度,如调查时限、调查手段、调查方式等,对加强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当前,人大在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权进行监督的时候,面临许多困难。立法的不完善,使得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没有规定其启动的标准、调查时限、以及调查方式,调查范围也指代不明;另外,对于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定位、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人大现实权威的不足以及传统以和为贵的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的行使。因而,特定问题调查权能否发挥实效,关键在于完善其行使路径。应当修改相关法律,以明确特定问题调查的范围、时限、法律后果及减少提请启动程序主体的人数要求;同时,通过纠正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定位、树立人大的现实权威以及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该项权力的认识来促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得到广泛的运用。
彭定群[6](2012)在《特定问题调查权之价值、难行使原由及对策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特定问题调查权对于还原特定问题的真相及彰显民主有重大的意义。由于权力机关自身不良因素及立法上的缺陷等缘由,致使特定问题调查权难以行使,其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加强权力机关自身的建设及完善相关立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温泽彬[7](2015)在《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改革》文中提出充分发挥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当前我国人大的改革目标,人大调查职权的有效实施是权力机关职能强化的重要突破口。当前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实施不力的根源在于宪法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定位为人大临时性、补充性的监督职能。调查制度立法配置的失当,限制了人大调查权行使之可能,使其制度功能无法体现。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须从理论上重新认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价值;在现行临时性调查机制的基础上,建构临时性和经常性的"双轨制"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此外,还应降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机制启动条件来保障其顺利实施。
郭大林[8](2015)在《全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宪法之维》文中研究指明与西方之国会调查权不同,全国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权是一项临时性、监督性的宪法权力。该项权力既有助于全国人大对其他机关进行实质性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又是其发挥保障人权功能,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手段。在规范意义上,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作用对象十分广泛,但仍需受到宪法确立之国家机关分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两个原则的制约,在调查范围和方式上都应有所限制。而从正当程序的角度观察,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调查程序在平等性、公开性方面尚存不尽合理之处,在强制性调查方面则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郑贤君[9](2015)在《试论全国人大调查权与审判权的界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主权决定调查权是代表机关直接民主的体现。调查权是一项独立权力,亦不乏辅助属性。调查权与审判权并行不悖,其目的、范围、主体、程序和结果决定不同于监督权;调查权运行司法职能,其组织、程序和效力决定了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的调查行为本身,就特定问题开展的调查不同于人大的执法检查。宪法规定审判独立,调查权不得触及审判权的核心,应排除个案监督,基于审判权的国家属性拒绝地方人大就法院判决开展调查。须在区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政治审判与法律审判的前提下,明确有罪事实认定之职权应归于法院,法律判断是法院的专属权力,评估法院判决结果但不代替裁判,法院诉讼程序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杜睿哲,曾庆辉[10](2018)在《地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特定问题调查权是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刚性职权。依法启动和运用这项权力,是转变人大监督工作弱化局面、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所必要和急需的条件。从现实来看,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还跟不上人大监督的实践需求。忽视这项权力的功能,已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之软肋。如何在现有法律条文的框架内,在监督实践中有效启动、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考验着地方各级人大及工作者的智慧和勇气。我们应从纠正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认识偏差、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准确界定特定问题的范围、明确调查权限和时限、增强特定问题调查的公开性和实效性、完善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调机制等方面,构建起完善的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二、论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使用(论文提纲范文)
(1)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 ——兼与美国国会国政调查权的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依据与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我国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研究综述 |
二、关于美国国会调查权的研究综述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特定问题调查权内涵及特征 |
第一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内涵 |
一、调查主体 |
二、调查对象 |
三、调查内容 |
四、调查程序 |
五、调查结果 |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特征 |
一、主体的权威性 |
二、权力的法定性 |
三、启动的严谨性 |
四、调查的事后性 |
第二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发展及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我国地方人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成效 |
一、地方人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例分析 |
二、我国省级人大首次行使特调权 |
三、特调权实践发展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一、实践运用次数不多,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
二、组织实践中启动难度大,调查不规范 |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人大监督的相关认识不到位 |
二、法律制度的不完备 |
三、政治体制方面的深层障碍 |
第四章 与美国国政调查权的比较及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国会调查权 |
一、美国国会调查权的来源及发展 |
二、美国国会调查权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与美国国政调查权的区别 |
一、根本性差别 |
二、程序性差别 |
第三节 美国国会调查权的启示意义 |
一、调查原则的借鉴 |
二、国会调查制度之借鉴 |
第五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进一步完善 |
第一节 重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树立人大权威 |
第二节 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法律法规 |
一、准确界定“特定问题”的内涵 |
二、明确“特定问题”的调查时限 |
三、完善调查结果公布的程序问题 |
第三节 加强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结果运用 |
一、强化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二、强化调查结果与其他监督手段的配套使用 |
第四节 理顺人大与其他组织的关系 |
一、理顺党的领导权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
二、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 |
(2)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现状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概述 |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概念 |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法律特征 |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理依据与必要性 |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理依据 |
二、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有规定及实践 |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有规定 |
二、我国人大行使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践 |
第二节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存在的问题 |
一、“特定问题”指代不清 |
二、调查组织缺乏必要的权力和责任 |
三、具体程序规定不足 |
四、具体制度缺乏规定 |
第三节 影响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原因 |
一、人大监督认识方面缺位 |
二、人大现实权威缺乏 |
三、立法方面不够完备 |
第三章 域外相关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一节 美国国会调查权 |
第二节 德国国会调查权 |
第三节 日本国会调查权 |
第四节 域外相关制度比较及借鉴 |
一、中外相关制度之比较 |
二、域外相关制度之借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建议 |
第一节 重视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树立人大现实权威 |
第二节 处理人大职权与其他权力的关系 |
一、理顺党的领导权与人大监督权的关系 |
二、正确处理行政权与人大职权的关系 |
三、正确定位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 |
第三节 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法律规范 |
一、规范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特定问题”的范围 |
三、健全组织机构,赋予必要的权力和责任 |
四、规范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程序 |
第四节 加强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结果运用 |
一、强化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二、强化调查结果与其他监督手段的配套使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研究综述 |
三、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研究方法 |
(一) 规范与经验相结合的方法 |
(二) 文献法 |
(三) 比较研究方法 |
(四) 新制度主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基本要素分析 |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内涵 |
(一) 调查主体 |
(二) 调查对象 |
(三) 调查内容 |
二、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特征 |
(一) 主体的权威性 |
(二) 权力的法定性 |
(三) 启动的严谨性 |
(四) 调查的事后性 |
第二章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运行状况 |
一、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发展与现状 |
(一)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二)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运行的成效 |
(三)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人大监督认识方面的不到位 |
(二) 政治体制方面的阻碍 |
(三) 法律制度的不完备 |
第三章 建立健全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确立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原则 |
(一) 依法调查原则 |
(二) 及时调查的原则 |
(三) 公开调查原则 |
(四) 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
二、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运作过程 |
(一) 调查案件的提出阶段 |
(二) 调查了解阶段 |
(三) 处理总结阶段 |
三、确立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方式 |
(一) 询问有关人员 |
(二) 组织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听取知情人的证言 |
(三) 查阅、复制文件和相关资料 |
(四) 查看有关现场 |
(五) 组织技术鉴定 |
(六) 举行调查听证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 |
一、强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监督权 |
(一) 推行部分人大代表专职化制度 |
(二) 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强制性权力 |
(三)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
二、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法律法规 |
(一) 准确界定“特定问题”的内涵 |
(二) 明确“特定问题”的调查时限 |
(三) 完善调查结果公布的程序问题 |
三、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
(一) 理顺党的领导权与人大监督权之间的关系 |
(二) 正确处理人大与政府的关系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日本国政调查权研究 ——兼与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国政调查权概述 |
(一) 国政调查权含义界定 |
1. 日本的国政调查权 |
2. 美国和我国的类似制度 |
(二) 国政调查权的起源和发展 |
1. 国政调查权的理论基础 |
2. 日本国政调查权的发展 |
3. 调查权在其他国家的发展 |
4. 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日本国政调查权制度考察 |
(一) 国政调查权的性质——独立权能说和辅助权能说之争 |
(二) 国政调查权的主体 |
(三) 国政调查权的调查范围 |
(四) 国政调查权的调查手段与程序 |
1. 国政调查权的调查手段 |
2. 国政调查权的程序规定 |
3. 关于拒绝作证之情形 |
(五) 总结与思考 |
1. 国政调查权对日本政治良性发展的积极作用 |
2. 国政调查权在日本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
3. 国政调查权对于其他监督权的意义 |
4. 国政调查权之反思 |
三、日本国政调查权与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比较 |
(一) 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简述 |
1. 现有规定 |
2. 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实施现状及原因分析 |
(二) 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与日本国政调查权的比较 |
1. 政治制度之差异 |
2. 调查主体之差异 |
3. 调查范围之差异 |
4. 调查制度和程序之差异 |
(三) 借鉴视角下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完善 |
1. 扩大调查范围 |
2. 赋予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常规性调查权 |
3. 厘清人大特委会与行政权、检察权、司法权之间调查范围的不同 |
4. 借鉴强制作证制度及程序方面的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概述 |
1.1 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含义及特征 |
1.2 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内容 |
1.3 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性质 |
1.4 人大相关职权之辨析 |
1.4.1 特定问题调查权与调查权 |
1.4.2 特定问题调查权与监督权 |
1.4.3 调查权与监督权 |
1.5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立法演进 |
第2章 与西方国政调查权之比较研究及借鉴 |
2.1 西方国政调查权概述 |
2.1.1 美国 |
2.1.2 德国 |
2.1.3 日本 |
2.2 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与西方国政调查权的区别 |
2.3 西方国政调查权之借鉴 |
2.3.1 职权法定 |
2.3.2 调查方式及强制性措施 |
2.3.3 调查时限 |
第3章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3.1 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面临的问题 |
3.1.1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范围无法确定 |
3.1.2 程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3.1.3 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行使无强制力作为保证 |
3.1.4 调查时限和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 |
3.1.5 调查结果的法定效力未明确 |
3.2 制约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主要原因 |
3.2.1 监督体系的不完善 |
3.2.2 对于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定位不恰当 |
3.2.3 人大现实权威不足 |
3.2.4 传统观念的影响 |
第4章 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建议 |
4.1 确定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原则 |
4.1.1 正当程序原则 |
4.1.2 公开原则 |
4.1.3 比例原则 |
4.2 进一步完善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建议 |
4.2.1 准确界定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范围,以明确其启动标准 |
4.2.2 规范特定问题调查权行使的程序 |
4.2.3 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的强制力 |
4.2.4 规定最长时限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4.2.5 明确调查结果的法定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特定问题调查权之价值、难行使原由及对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主要价值 |
(一) 查清事实 |
(二) 彰显民主 |
二、难以行使的主要原因 |
(一) 权力机关自身原因 |
(二) 立法缺陷 |
1.“特定问题”有待界定 |
2. 调查问题时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强 |
三、改善路径 |
(7)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法律现况 |
(一)宪法层面 |
(二)立法层面 |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实践运作状况不尽人意 |
三、职能定位和立法配置失当是制度运作不良的重要原因 |
(一)临时性、补充性的职能定位使得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功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 |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立法配置存在明显失当 |
四、改革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基本思路 |
(一)增设经常性调查权,构建“双轨制”调查制度 |
(二)修法重新配置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启动程序 |
(三)细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运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
(9)试论全国人大调查权与审判权的界限(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直接民主与独立权能 |
1. 人大调查权具有独立功能 |
2. 中国人大调查权应在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内行使 |
二、调查权、监督权与审判权 |
1. 调查权与审判权并行不悖 |
2. 司法权让位于调查权 |
3. 调查权不等于监督权 |
三、调查权履行司法职能 |
四、与审判独立的界限 |
1. 有罪事实认定之职权应归于法院。 |
2. 法律审判是法院的排他性权力。 |
3. 评估法院判决结果但不代替裁判。 |
4. 法院的诉讼程序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 |
结语:启示与建议 |
(10)地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基本内涵 |
(一) 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含义 |
(二) 特定问题调查权的效果 |
二、地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实践探索 |
(一) 监督司法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
(二) 推动政府营造健康的营商环境 |
(三) 关注民意热点推进改善民生 |
三、地方人大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现实困境 |
(一) 对特定问题调查权存在认识偏差 |
(二) “特定问题”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
(三) 特定问题调查的组织安排相对繁琐影响运用 |
(四)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履行职责缺乏强制性权力 |
(五) 没有明确调查最长时限导致一些问题久查不决 |
(六) 调查过程和结果未能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
四、激活地方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对策建议 |
(一) 纠正对特定问题调查权的认识偏差 |
(二) 完善和细化法律法规以增强可操作性 |
(三) 准确界定特定问题的范围 |
(四) 明确调查权限和时限 |
(五) 增强特定问题调查的公开性和实效性 |
(六) 完善特定问题调查权与其他权力及监督方式的协调机制 |
五、余论 |
四、论特定问题调查权的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 ——兼与美国国会国政调查权的比较[D]. 李晶. 外交学院, 2018(11)
- [2]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D]. 胡颖.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8)
- [3]我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完善研究[D]. 左爱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
- [4]日本国政调查权研究 ——兼与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比较[D]. 卢娜. 华中师范大学, 2014(08)
- [5]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研究[D]. 赵俊涛. 河北大学, 2017(10)
- [6]特定问题调查权之价值、难行使原由及对策探析[J]. 彭定群. 法制与社会, 2012(12)
- [7]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之改革[J]. 温泽彬. 法学, 2015(01)
- [8]全国人大特定问题调查权的宪法之维[J]. 郭大林. 政治与法律, 2015(12)
- [9]试论全国人大调查权与审判权的界限[J]. 郑贤君.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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