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企业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一、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论文文献综述)

赵霞[1](2018)在《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文中认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一般属于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的类型。保证合同无效时,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会产生无效合同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此时不能将主合同的可得利益与从合同即保证合同的可得利益混淆。企业法人对没有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过错是因为这种无效保证的赔偿责任会通过设立者责任的形式转移归企业法人承担,这种过错为"等同过错"。债权人接受法律明文禁止的主体作担保人,主观上属于明知或应知,具有过错,所受损失应自负。保证人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可以在《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1/2的基础上再减少,以公平保护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利益。《担保法》第29条后半段在分支机构完全没取得书面授权时不存在适用的可能。保证人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和债务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无效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刘贵祥[2](2021)在《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担保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民法典在总结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担保的从属性包括发生、消灭、特定性和抗辩上的从属性,民法典区分了主合同无效和被解除对担保责任不同的影响。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区别,在难以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债务加入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时,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认定担保合同效力时,除了要考虑行为主体的担保资格外,还要审查标的物本身是否具有可流通性以及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作出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共同担保中,仅在当事人对追偿有约定或者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民法典在保证方式的认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上都有新的变化,并修改了抵押物转让的规则,尤其是对动产抵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扩大了正常经营中买受人的保护,而且确立了价金超级优先权。让与担保与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有追索权的保理一起,构成非典型担保。

朱兰春[3](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研究说明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李昊,邓辉[4](2017)在《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文中提出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既具备担保债权实现的价值,也具备促进社会融资的功能。基于法律体系化和现实生活的需求,民法典应当对保证合同作出规定,将其纳入合同编分则的典型合同中。在保证合同的类型上,应以从属性保证合同为基础,并增加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共同作为保证合同的属概念;在保证人的资格方面,不以"具备代为清偿能力"作为前提条件;在保证的方式上,以一般保证为原则、连带责任保证为例外,连带责任保证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特别约定为必要,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保证;在混合共同担保中,明确规定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应当分节设置从属性保证合同、独立保证合同和人事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

崔建远[5](2021)在《论保证规则的变化》文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签订的保证合同,视情况分别适用职务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的保证合同,改无效旧制为可撤销模式;对于越权保证效力的认定,采取结合第504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的路径及方法;对于共同保证人相互之间的关系,规定连带负责和享有追偿权;不但承认国际贸易中的独立保证,而且有条件地认可国内贸易中的独立保函;有条件地承认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放弃了2年的保证期间,在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方面放弃了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则,只设置了起算规则;在主债合同变化与保证责任之间的关系方面,大幅度地吸纳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一概否认保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失之偏颇,应予修正;在无法识别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的前提下适用关于保证的规定,有一定道理。

李燕[6](2004)在《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提出法律上所称之“独立担保”,在商业实践中惯常称之为“独立保函”,也即“见索即付保函”,因该类保函通常由银行开立,故又称之为“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本文的写作中,几个名词贯通使用。由于独立保函起源于国际商事贸易实践,相关国际规则中又都惯常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说法,故本文也大都采用见索即付保函的提法。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一样,是银行界与商业界为解决国际商事交易各方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两种国际结算工具,商业惯例中把不可撤销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下产生的权利,视作“手中现金”。传统民商法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属性的合同,附属于基础合同或主合同,基础合同或主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且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才负有履行之责任。然而在国际交易中,因为现代国际商事交易标的额巨大,期限又长,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经济政治背景以及文化差异都增加了当事人的商业风险,因此他们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一种现成的、快速的、保证能实现的担保权益,以避免和减轻不履行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各项义务的顺利进行。基于此,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诞生于国际交易的实践,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它弥补了从属性保证的不足,更符合国际交易的需求。这种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第一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独立性保函的特征为:第一,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除非有法定的欺诈理由,担保人不得拒绝付款;第二,具有确定性,只要债权人提示了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应付款;第三,具有快速性,自债权人提示单据之日起,担保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付款等。独立性保函在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基础上逐步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这种担保方式,第一,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第二,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避免了不当拒付产生的声誉损失。第三,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产生的损失,而且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其履约信誉。 我国从80年代起就开始在国家经济交往中使用独立保函,银行实践中称为对外担保或外汇担保,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外经济贸易的严格管理和外汇控制制度,使得我国在此领域的业务开展数量并不显着。而且我国国内立法对此尚付阙如,《担保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还存在诸多争议;目前我国还没有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的国际条约也不能作为我国的立法补充;而国际商会规则URDG和信用证领域的UCP500相比,建立时间相对较短,又没有获得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所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其并不熟悉。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独立担保业务的广泛和深入发展必将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对独立保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引起重视,注意在理念上和业务操作中与相应的国际商事规则接轨并保持一致,融入整个国际市场经济中。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世界化,此项业务对增强我国企业对外经济的世界竞争力,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显现出了其重要地位,因此对该课题的深入研究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紧迫性和现实性。鉴于笔者在独立保函的欧洲发源地—英国学习和工作的机会,笔者就此论题请教了国际商会的有关学者并收集了大量资料,回国后又针对此论题走访了我国主要的专业银行,就此论题进行了实务调研,在此基础上,笔者写下了本文。 本文主要分为三篇:理论认识篇、规则操作篇、和现实借鉴篇。在理论认识篇中,笔者首先就独立保函的起源、种类、定义、法律性质、特征、结构和法律渊源傲了详细介绍,尤其将其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附属性保证、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做出了理论上的比较分析;其次笔者针对独立保函的三种支付机制:即仅凭要求即付款、凭第三方单据付款、凭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付款,做了详细分析和论述,并重点阐述了最为典型的独立保函支付机制—凭要求即付款的法律机制;最后笔者就独立保函当事人:即委托人、担保人、受益人,包括间接四方保函中的指示行和担保行,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论述,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打下了理论基础。 在规则实践篇中,本文对独立担保的相关国际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RCB)、《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公约》(UNCITRAL CONVENTION)做了比较和分析,并指出了国际商会第 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此)在最大程度上协调了各方当事人的冲突利益,以及委托

曾大鹏[7](2013)在《商事担保立法理念的重塑》文中研究指明一、担保法应对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进行区分规制我国《担保法》第1条和第2条开宗明义,旨在保障实现"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张亮[8](2015)在《独立担保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独立担保作为一项国际通行的担保制度,一方面,其相较于传统的物的担保和从属性保证具有诸多优势,因而其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广大商事主体的欢迎,但另一方面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所带来的受益人欺诈问题又使得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惯例和国际公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对其保持相对审慎的态度。不过从长期以来的国际经济贸易实践来看,独立担保总体上来说还是利大于弊的,如今独立担保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运用就是最好的例证。由于延续至今的严格的外汇管制政策及外贸管理制度影响,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与此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比较模糊,甚至可以说是否定其在国内的效力的。国内立法的滞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使得独立担保难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所利用。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担保制度的紧迫性就更为凸显。本文通过对独立担保制度的内涵及外延、独立担保的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以及独立担保运行制度的解构,加之对域外独立担保制度与我国现行的独立担保制度进行对比,找到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五章,各章内容概括如下:第一章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研究一项法律制度,首要的就是明确其内涵和外延。本章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对独立担保追本溯源,阐述了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国内外有关独立担保定义的争议的分析,界定了独立担保的概念,并从广义和狭义角度讨论了独立担保的范围,将独立担保归纳为见索即付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两种表现形式,指出了二者在开立方式、生效条件、兑付方式、融资作用、单据要求、付款依据及遵循规则等方面的差异。再次,归纳了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和债权性、人身性、独立性、不可撤销性及相对无条件性等法律特征,指出了独立担保所具有的担保、提存融资、支付清偿、风险防范和转移分配、信用评估和见证等功能,肯定了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平衡利益冲突,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合理秩序,确保权益安全;节约社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保障意思自主。最后,对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并存的债务承担、跟单信用证、流通票据等相近制度进行了比较,进一步明确了独立担保的特性。第二章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本章首先将独立担保法律关系拆解为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和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而且将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进一步拆分为基础交易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和独立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其次,在前述对独立担保法律关系认知的基础之上,阐述了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及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申请人的提供反担保义务及偿付费用义务、担保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担保人止付义务的性质、受益人提款权利的转让等争议较大的法律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独立担保作为国际经济贸易实践中所发展出来的一种全新的担保类型,实践规则才是其生命之所在。本章着眼于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不仅系统阐述了独立担保从开立、交付、修改和转让、保兑、索偿到终止的整个运作流程的具体操作规范,更对不同阶段涉及到的诸如独立担保的开立与生效之区别、不相符索赔、担保人对不符点的通知和放弃、受益人提款权利转让和独立担保收益的转让内含的法理及风险、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本章的重点在于对独立担保运行制度中的难点问题——受益人不当索赔的论证。笔者不仅阐释了其产生的制度根源的在于独立担保的绝对性、无条件性及单据化特征,而且将受益人不当索赔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受益人人提呈的索赔文件不合格;第二种是虽然受益人提交了合格的索赔文件,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基础合同违反公共秩序、受益人显然系欺诈性索款、滥用法律等情形。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各国法院在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证据要求及抗辩机制、各国法院颁布禁令时的考虑因素及禁令的形式等方面,对受益人不当索赔进行了系统的论证。第四章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相对于国内目前乏善可陈的独立担保相关规定来看,域外的独立担保制度已经走过了一个相当长的发展阶段,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得到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过程中都将可能遇到。本章主要是对《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DG458、URDG758、《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CP500、UCP600、ISP98以及《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等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及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各国国内法的产生背景、适用对象、具体内容、具体特点、历史沿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评价其意义,一方面通过对比寻找到我国现行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域外先进立法的差距,另一方面也能使我国在引进相关制度时能做到有所取舍。第五章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完善本章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对我国国内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等对独立担保的规定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指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路径,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指出了独立担保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这主要体现在:(1)现行的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包括《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信用证纠纷若干问题规定》、《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等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在这部分中,笔者特别就《独立保函纠纷若干问题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论述,逐条评析了其争议点,并通过对独立担保是否适用于国内交易、独立保函的有效期、独立保函止付申请的担保、受益人欺诈时裁定止付的条件、止付裁定的复议、止付裁定的效力期限、终局判决等七个争议点的评析,归纳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特点,表明了笔者的态度和理由,最后指出了其存在的扩大实施独立保函欺诈的主体和止付令申请人的范围等问题;(2)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暂行管理办法》、《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细则》、《对外担保管理通知》等关于对外担保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析和评价;(3)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究,归纳出了司法实践基本上否定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的态度,并提出了作者支持独立担保在国内经济活动中有效性的理由。第二,明确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首先,总结了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1)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未能明确承认独立担保独立的法律地位;(2)相关行政规章及专业银行的行业规定比较零散,法律效力过低,适用范围有限;(3)对见索即付保函等问题缺乏规定,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4)对备用信用证等问题有规定但不够全面。其次,分析了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即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固有的缺陷呼唤更高效、快捷的担保方式,国民经济的发展对担保方式的创新提出了现实需求,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需要正确认知独立担保。第三,提出了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首先,论证了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的可能性,指出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对原有担保法律体系加以升级和完善,使独立担保制度能与我国现有的担保法律体系框架相协调;其次,是关于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选择问题,笔者通过对独立担保专门立法说、修改《担保法》说、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说、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说等学说的评判,提出了对《担保法》第五条进行解释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观点;最后,是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1)加强URDG758、ISP98、UCP600及《公约》等国际惯例和公约的推广,与国际上最新的立法潮流接轨;(2)由有权机关对《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进行解释,明确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并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3)敦促银行等商事交易主体进行行业规范的修改及完善,加强风险防范;(4)建立并完善我国特色的独立担保欺诈例外制度。

汪辉[9](2015)在《构建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关键要素研究》文中指出工程担保安全网是为保护保函持有人和索赔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安全,积极应对工程担保风险而设定的制度体系和政策框架。我国自引入工程担保制度以来,保函持有人和索赔权利人的经济利益保护缺失,行业公信力不高。特别是近期出现的担保公司倒闭潮,对工程担保行业形成了巨大冲击,保函持有人和索赔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安全问题再一次受到广泛的关注。因此,对构建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关键要素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理论意义。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国内外学者对工程担保安全网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基于已有研究,本文首先利用文献研究和定性分析的方法,识别出构建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关键要素,从案例实证角度,对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工程担保安全网实践情况进行调研,并分析我国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建设现状;其次,阐述审慎监管在工程担保三方协议框架下的作用原理,并以业主支付担保为例,构建基于二叉树方法的保函价值量测模型;再次,在分析工程再担保的作用原理之后,运用演化博弈理论,探寻工程再担保体系演化稳定条件;然后,在阐述工程担保保证基金和市场退出机制作用原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揭示工程担保安全网各个关键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主要研究结论:1)构建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关键要素包括审慎监管、工程再担保、保证基金和市场退出机制,但这些构成要素并非一成不变,在不同的经济制度环境中,某些要素可能被强化或弱化。2)从保函价值量测模型和仿真结果来看,业主支付担保的公平价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业主资产波动率、担保金额或有效期的增加,保函价格会上升,但担保金额增加到一定程度后,保函价格将保持不变;业主初始资产价值或无风险利率的增加,保函价格会下降;保函价值量测为完善审慎监管提供了理论基础。3)工程再担保体系稳定演化必须满足保函需求旺盛,最大杠杆系数不充足,接受保证人加入再担保体系后再担保机构增加的收益为正、保证人增加的收益大于申请成本;明确的稳定演化条件为我国工程再担保机制的实施提供了理论参考。4)在一般经济制度环境下,四个关键要素内在联系紧密,互为前提,相辅相成,共同保护保函持有人和索赔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安全。以上述研究结论为基础,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建议:完善工程担保的审慎监管,规范专业工程担保保证人的行为;构建工程担保保证基金制度,建立市场信任;分步实施工程再担保机制,有效分担担保风险;完善工程担保的市场退出机制,筑好最后一道防线。

费安玲,龙云丽[10](2012)在《论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中的保证人权利救济》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的重要表征之一就是银行信贷十分活跃。为了便于银行信贷的交易活动之需,包含保证条款的格式合同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伴之而来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解决由银行提出的包含保证条款的格式合同中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公平救济。在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中,在考虑其功能与效力的同时,更需要研讨其中的问题及为保证人利益实施的救济性矫正。

二、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论文提纲范文)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时的责任认定
    (一) 保证人的法定资格及理解
    (二) 保证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性质
    (三) 企业法人对分支机构行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时的责任承担
    (一) 民事责任范围
    (二) 对债权人过错的理解
        1. 债权人有过错
        2. 债权人无过错
    (三) 对《担保法》第29条不同民事责任类型的理解
    (四) 过错责任与追偿权
四、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的反思

(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前言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1、实务研究方法
        2 、理论研究方法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5、体例说明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1、直接权利义务
        2、合同相对性
        3、当事人选择
        4、以工商登记为准
        5、以资质为准
        6、以专营制度为准
        7、以中央文件为准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1、分支或内设机构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4、外国代表处
        5、职工持股会
        6、业主委员会
        7、国家机关
    五、分析与评论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一、审查诉讼请求
        1、不告不理原则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二、查明案件事实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6、视为与推定
    三、定性法律关系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四、认定行为效力
        1、区分成立和有效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5、论无效合同
    五、分析与评论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一、物权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2、关于物权追及力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7、相邻权
    二、股权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3、出资与股权认定
        4、股权行使诸问题
    三、债权
        1、债权债务转移
        2、代位权与撤销权
        3、外部善意债权人
        4、外部过错债权人
    四、知识产权
        1、司法保护取向
        2、平衡与限制
    五、民事权益
    六、分析与评论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1、职务行为
        2、管理过错
        3、个人行为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1、恶意串通
        2、挂靠关系
        3、追加开办单位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5、人格混同或否认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1、加重
        2、减轻
        3、免除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六、分析与评论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结论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参考文献
后记
补记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4)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从属性保证合同的立法完善
    (一) 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二) 保证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三) 保证方式的推定
    (四) 保证期间的性质
        1. 诉讼时效说
        2. 除斥期间说
        3. 特殊期间说
        4. 期限说
    (五) 共同担保中的相互追偿权
        1. 共同保证
        2. 混合共同担保
        3. 担保物灭失或抛弃的后果
二、独立保证合同的立法构建
    (一) 独立保证合同的有名化
    (二) 独立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1. 独立保证合同的形式
        2. 独立保证合同的内容
    (三) 独立保证合同中的抗辩权
    (四) 独立保证合同中的抵销与追偿
三、人事保证合同的制度设计
    (一) 人事保证合同的合理性
    (二) 人事保证合同的适用范围
    (三) 人事保证合同的形式
    (四) 人事保证合同的特别规定
        1. 人事保证合同的解除
        2. 人事保证合同的终止
        3. 人事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五) 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1. 人事保证期间
        2. 保证人的抗辩权
        3. 保证人责任的减免规定
        4. 保证人的追偿权和代位权
    (六) 人事保证合同的法律准用
四、结语

(5)论保证规则的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保证人的资格与保证合同的效力
二、保证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而成立时的法律效力
三、越权保证的法律效果
四、共同保证的效力
五、独立保证及其效力
六、约定担保责任范围的效力
七、保证与债务加入之甄别
八、以新贷还旧贷与担保(含保证)存续与否
九、保证期间规则及其相关规则
    1.保证期间的长短
    2.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
    3.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4.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十、主债合同的变化与保证责任
    1.主债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
    2.主债权转让与保证责任
    3.主债务转让与保证责任
    4.主债合同解除与保证责任
十一、保证人的追偿权
十二、余论

(6)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理论认识篇]:
    第一章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基础问题研究
        第一节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起源的认识
        一、 担保的从属性到相对独立性
        二、 独立担保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践由来
        三、 有关担保的术语澄清
        四、 备用信用证的产生
        第二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实践用途分析
        一、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在实际中的运用
        二、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用途在学理上的解释
        第三节 实践中见索即付保函种类的认识
        一、 为融资性责任提供保障的银行保函
        二、 为非融资性责任提供保障的银行保函
        三、 保函种类的多样性
        第四节 各国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认知
        一、 大陆法系国家对保函定义的认识
        二、 英美法系国家对保函定义的认识
        三、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对保函定义的规定
        四、 我国对保函定义的认识
        第五节 见索即付保函法律实质的认识
        一、 见索即付保函定义的三层内涵
        二、 见索即付保函法律性质的剖析
        三、 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
        四、 见索即付保函与附属性保证的区别
        五、 见索即付保函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六、 见索即付保函与信用证
        七、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八、 见索即付保函书的鉴定标准
        第六节 见索即付保函结构的认识
        一、 基本结构
        二、 以备用信用证作为反担保函
        三、 保函中的保兑银行
        四、 委托人的赔偿或偿付
        五、 辛迪加保函
        六、 背对背保函
        七、 总结
        第七节 见索即付保函法律渊源的认识
        一、 国际公约
        二、 国际惯例
        三、 国内法
        四、 判例学说
    第二章 见索即付保函的内在机制
        第一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支付机制剖析
        一、 第一见索即付的支付机制
        二、 提交第三方证明的支付机制
        三、 提交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支付机制
        第二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评估
        一、 见索即付保函中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二、 第一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测算和把握
        三、 第一见索即付保函风险转移的价值公正性
        第三节 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地位和作用
        一、 签发保函--银行的金融服务
        二、 保函的独立性--银行的利益
        三、 保函的条款和条件--银行的利益
        四、 是否接受委托--银行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 保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委托人的权利
        二、 委托人的义务
        三、 银行的权利
        四、 银行的义务
        五、 通知行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银行的权利
        二、 银行的义务
        三、 受益人的权利
        第三节 指示行和担保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 反担保函的认识
        二、 指示行的权利义务
        三、 担保行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对受益人不当索赔的抗辩机制
        一、 提呈的文件不合格时的不当索赔
        二、 提呈的文件表面上合格时的不当索赔
        三、 对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认识
        四、 基于欺诈的抗辩机制
        五、 间接保函下不当索赔时的抗辩机制
[规则实践篇]:
    第四章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实务研究
        第一节 使用URDG的优越性
        一、 URDG存在的空间
        二、 怎样适用URDG
        三、 URDG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
        四、 受益人使用URDG的优越性
        五、 担保人/指示人使用URDG的优越性
        六、 委托人使用URDG的优越性
        七、 URDG涉及的范围
        第二节 保函的签发
        一、 如何在保函签发时达成有效适用URDG的协议
        二、 委托人和担保人对签发适用URDG的保函应承担的责任
        三、 保函的签发和保函的生效的区别
        第三节 保函有效期内的法律问题
        一、 保函的转让
        二、 保函金额的减少
        第四节 保函的请求支付
        一、 受益人请求支付保函时的义务
        二、 担保人请求支付反担保函时的义务
        三、 担保人或指示人收到索款请求时的义务
        四、 对URDG第20条的分析
        第五节 保函的延期或支付
        一、 受益人提出该请求的原因
        二、 对URDG第26条的分析
        三、 保函延期或支付的具体问题
        四、 延期或支付请求在间接保函中的适用
        五、 总结
        第六节 保函的终止
        一、 保函因为期限届满而终止
        二、 保函因为解除而终止
        三、 有关保函终止的特别约定
        四、 保函终止后的通知义务
        第七节 保函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一、 保函的适用法
        二、 保函的管辖权
        第八节 各方当事人在URDG下的义务
        一、 受益人在URDG下的唯一义务
        二、 委托人在URDG下的义务
        三、 担保人在URDG下的义务
        四、 指示人在URDG下的义务
        五、 结论
    第五章 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规则及其借鉴意义
        第一节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有关保函的其他规则
        一、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二、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RCB)
        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
        四、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五、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公约》(UNCITRAL CONVENTION)
        第二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起草规则
        一、 如何起草国际贸易中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
        二、 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不必陈述的内容
        三、 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必须陈述的内容
        四、 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可以选择陈述的内容
        五、 起草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的三个黄金规则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的常用格式
        一、 ICC推荐采用的保函示范文本
        二、 ICC推荐采用的反担保函示范文本
        三、 ICC推荐采用的具体保函条款
        四、 我国的情况
[现实借鉴篇]:
    第六章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独立担保的立法评述及制度构建
        一、 我国基本法律对独立担保的态度
        二、 我国有关独立担保的部门规章
        三、 我国有关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四、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立法构建
        第二节 银行对独立担保的风险防范
        一、 银行面临的风险来源
        二、 保函开立前审查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三、 斟酌保函的具体条款
        四、 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 防范汇率风险
        六、 加强保函的后期管理
[参考资料]:
    1 、 中文着作类:
    2 、 中文论文及报纸类:
    3 、 英文资料类:
    4 、 国际规则文献

(7)商事担保立法理念的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担保法应对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进行区分规制
二、民商分立视野下的传统担保方式之完善
    (一)保证
        1. 连带责任保证的两项推定。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的保证能力。
    (二)浮动抵押
        1. 购买人不受追及规则与购买价金担保权。
        2. 浮动抵押中的限制性条款。
    (三)质押
        1. 流质条款与流抵押条款的效力。
        2. 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
三、民商分立视野下的新型担保方式之确认
    (一)独立担保
    (二)让与担保
    (三)财团抵押
    (四)营业质权和营业抵押权
四、结语

(8)独立担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目录
引言
1 独立担保的内涵及外延
    1.1 独立担保源流探究
        1.1.1 独立担保来源于国际商事实践
        1.1.2 独立担保脱胎于传统从属性担保
        1.1.3 独立担保以私法自治原则为理论基石
    1.2 独立担保的概念解读
        1.2.1 独立担保的定义之辨
        1.2.2 独立担保的范围
        1.2.3 独立担保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1.2.4 独立担保的运作程序之归纳
    1.3 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和特征探讨
        1.3.1 独立担保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1.3.2 独立担保的法律特征
    1.4 独立担保的功能及价值
        1.4.1 独立担保的功能
        1.4.2 独立担保的深层次价值
    1.5 独立担保与相近制度
        1.5.1 独立担保与从属性保证
        1.5.2 独立担保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1.5.3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
        1.5.4 独立担保与流通票据
2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深层剖析
    2.1 独立担保法律关系的类型
        2.1.1 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2.1.2 间接独立担保法律关系
    2.2 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2.1 申请人的一般理论
        2.2.2 申请人的权利界定
        2.2.3 有关申请人的义务之规定——以反担保为核心
    2.3 担保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剖析
        2.3.1 担保人的一般理论
        2.3.2 担保人的权利之考察
        2.3.3 担保人的义务——止付及通知义务之探讨
    2.4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4.1 受益人的一般理论
        2.4.2 受益人的权利
        2.4.3 受益人的义务
    2.5 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5.1 间接保函下其他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5.2 备用信用证被指定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3 独立担保的运行制度
    3.1 独立担保的开立规则考察
        3.1.1 见索即付保函的开立规则——开立与生效之辨
        3.1.2 备用信用证的开立规则
    3.2 独立担保有效期内的修改和转让
        3.2.1 实践中独立担保的修改
        3.2.2 独立担保的转让——提款权利与收益转让之区分
    3.3 独立担保的保兑与索偿
        3.3.1 独立担保的保兑——以备用信用证之保兑为核心
        3.3.2 独立担保的索偿
    3.4 独立担保的终止
        3.4.1 独立担保终止的一般理论
        3.4.2 独立担保的终止原因
        3.4.3 独立担保终止后的通知和转交义务
    3.5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3.5.1 独立担保的适用法规则体系
        3.5.2 独立担保的管辖权问题探讨
    3.6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及其克服
        3.6.1 独立担保的制度缺陷
        3.6.2 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认定
        3.6.3 基于受益人欺诈性索款的抗辩机制
4 域外独立担保制度的评价
    4.1 规范和调整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惯例的发展历程
        4.1.1 国际商会《合约担保统一规则》的最早尝试
        4.1.2 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4.1.3 失败的国际商会《合同担保统一规则》
    4.2 备用信用证规范的逐步独立和完善
        4.2.1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备用证的规范
        4.2.2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专门的备用证国际惯例
    4.3 《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规范独立担保的唯一国际公约
        4.3.1 《公约》的产生背景
        4.3.2 《公约》的适用范围——对国际承保的理解
        4.3.3 《公约》严谨的逻辑体系和详尽的技术规范
        4.3.4 《公约》对之前独立担保法律规定的突破及创新
        4.3.5 《公约》的成就与不足
    4.4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演进
        4.4.1 大陆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概览
        4.4.2 德国法:从承揽合同的意思自治到判例对独立担保的承认
        4.4.3 法国法:通过“担保法改革”认可了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
        4.4.4 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独立担保的立法尝试
        4.4.5 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独立担保制度评述
    4.5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简述
        4.5.1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
        4.5.2 英国法:判例法传统对独立担保所赋予的得天独厚的优势
        4.5.3 美国法上成熟的备用证法律制度体系
        4.5.4 英美法系国家独立担保制度所取得的重大成就
5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之检讨与完善
    5.1 独立担保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尚不明晰
        5.1.1 现行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国内独立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
        5.1.2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仅对对外担保作出了规定
        5.1.3 司法实践对独立担保的态度不甚明朗
    5.2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
        5.2.1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5.2.2 完善独立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5.3 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具体路径
        5.3.1 独立担保与传统的从属性保证和谐共存
        5.3.2 独立担保的立法形式问题之选择
        5.3.3 关于完善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可操作性建议
        5.3.4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9)构建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关键要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意义
    1.2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1.2.1 相关概念界定
        1.2.2 研究对象和范围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进展
        1.3.1 工程担保安全网的研究进展
        1.3.2 工程担保定价的研究进展
        1.3.3 工程再担保的研究进展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4.1 研究方法
        1.4.2 技术路线
    1.5 论文的章节安排及其主要内容
第2章 工程担保安全网关键构成要素的识别
    2.1 基于文献研究的工程担保安全网构成要素识别
        2.1.1 文献调研说明
        2.1.2 工程担保安全网构成要素调研结果
        2.1.3 工程担保安全网构成要素的系统化
    2.2 国外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实践调研
        2.2.1 美国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实践情况
        2.2.2 加拿大工程保函受益人经济利益保护的实践情况
        2.2.3 英国工程保函受益人经济利益保护的实践情况
        2.2.4 国外工程保函受益人经济利益保护体系实践情况小结
    2.3 我国工程担保安全网建设的现状
        2.3.1 审慎监管的实施情况
        2.3.2 工程再担保的实施情况
        2.3.3 工程担保保证基金的实施情况
        2.3.4 工程担保市场退出机制的实施情况
        2.3.5 我国工程担保安全网实践现状小结
    2.4 本章小结
第3章 审慎监管的作用原理与保函价值量测
    3.1 审慎监管的作用原理
        3.1.1 审慎监管的实施过程
        3.1.2 审慎监管作用原理小结
    3.2 保函价值量测:以业主支付担保定价为例
        3.2.1 业主支付担保及其特征
        3.2.2 方法论基础:二叉树方法
        3.2.3 基于二叉树方法的业主支付担保定价模型
        3.2.4 业主支付担保定价模型的应用仿真
    3.3 本章小结
第4章 工程再担保的作用原理及其稳定演化条件
    4.1 工程再担保的作用原理
        4.1.1 保证人和再担保人的行为过程
        4.1.2 工程再担保作用原理小结
    4.2 工程再担保体系演化稳定条件分析
        4.2.1 方法论基础:演化博弈论
        4.2.2 基本假设与工程再担保体系的传统博弈分析
        4.2.3 最大杠杆率不足情形的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4.2.4 最大杠杆率不足情形再担保体系的演化稳定条件分析
        4.2.5 最大杠杆率不足情形再担保体系不同运营机制的可调整范围分析
        4.2.6 算例分析
    4.3 本章小结
第5章 工程担保安全网各关键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5.1 工程担保保证基金的作用原理
        5.1.1 工程担保保证基金的基本运行过程
        5.1.2 工程担保保证基金作用原理小结
    5.2 市场退出机制的作用原理
        5.2.1 工程担保市场退出机制的主要运行过程
        5.2.2 市场退出机制作用原理小结
    5.3 工程担保安全网不同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5.3.1 审慎监管与工程担保保证基金、工程再担保之间的关系
        5.3.2 工程再担保与工程担保保证基金之间的关系
        5.3.3 市场退出机制与审慎监管、工程再担保、保证基金之间的关系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完善我国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建议
    6.1 完善工程担保的审慎监管:规范专业工程担保保证人的行为
        6.1.1 建立保证人备案制,完善工程担保市场准入机制
        6.1.2 完善工程担保的费率监管,防止不正当竞争
        6.1.3 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确保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6.2 构建工程担保保证基金制度:建立市场信任
    6.3 分步实施工程再担保机制:有效分担担保风险
    6.4 完善工程担保的市场退出机制:筑好最后一道防线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7.1 主要研究结论
    7.2 主要创新点
    7.3 不足之处与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致谢
附录A 工程担保安全网初始构成要素来源文献
附录B 第4章第2节算例的数据来源调研情况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10)论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中的保证人权利救济(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银行格式保证条款的功能与效力
    (一) 银行格式保证条款的功能
    (二) 银行格式保证条款的效力
        1. 违反强制性规范的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之判断
        (1) 强制性规范的内涵。
        (2) 认识强制性规范的路径——法律规范的解释。
        (3) 排除保证人权利的规范是强制性还是任意性的探讨。
        2. 对排除任意性规范格式条款的判断
三、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中的问题及为保证人利益实施的救济性矫正
    (一) 保证人弃权条款
        1. 保证人放弃一切抗辩权的条款
        2. 保证人放弃部分权利的条款
    (二) 意思表示推定条款
    (三) 抵销条款
        1. 我国抵销制度立法
        2. 问题及其分析
    (四) 信用卡保证范围条款
        1. 否定以信用额度为限的观点
        2. 肯定以信用额度为限的看法
        3. 笔者的观点

四、企业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论文参考文献)

  •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无效保证责任研究[J]. 赵霞. 法律适用, 2018(03)
  • [2]民法典关于担保的几个重大问题[J]. 刘贵祥. 法律适用, 2021(01)
  • [3]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4]论保证合同入典及其立法完善[J]. 李昊,邓辉. 法治研究, 2017(06)
  • [5]论保证规则的变化[J]. 崔建远. 中州学刊, 2021(01)
  • [6]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D]. 李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7]商事担保立法理念的重塑[J]. 曾大鹏. 法学, 2013(03)
  • [8]独立担保制度研究[D]. 张亮. 武汉大学, 2015(07)
  • [9]构建工程担保安全网的关键要素研究[D]. 汪辉. 清华大学, 2015(03)
  • [10]论银行格式保证条款中的保证人权利救济[J]. 费安玲,龙云丽.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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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支机构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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