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发[1996]20号文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谢锐勤[1](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2](1996)在《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发[1996]20号文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文中认为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成立省清偿协调小组,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证管办等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债权债务清偿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银行。各地(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
肖华杰[3](2020)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3年7月31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项目建设与运营。”这被看作是启动PPP模式的一个信号。此后的六年里,PPP作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的一种新型合作模式,在减少政府债务、促进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显着,国家财政、发改等部门也发布了大量的政策文件以支持和规范PPP项目的发展。截止2019年上半年,列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的项目累计9,036个、投资额13.6万亿元;落地项目累计5,811个、投资额8.8万亿元。然而在高速发展的背后,PPP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还没有很好地接轨,实操层面暴露出的问题越来越复杂。同时在理论层面,学界尚未对PPP模式进行法律上的体系研究。因此,本文将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PPP项目涉及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寻找其形成的机制和原因,并尝试得出结论,提出建议,以期对PPP的规范发展和争议解决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正文部分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六个章节,各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PPP的基本原理”。本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首先从PPP的概念入手,将PPP广义定位为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和政府购买服务在内的各类公私合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集合,并探讨其分类、特点及法律性质。此外,PPP模式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领域内有着其不同于传统项目建设模式的制度价值:一是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二是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本章的最后阐述了基础法律原则在PPP项目中的体现。第二章“PPP准入的法律规制”。近年来,在项目识别和准备阶段,我国PPP项目中有相当一部分存在违规风险,这些风险的产生或是因操作不规范、或是利用了现有政策法规的漏洞。究其原因,准入规则的不健全和监管层面的缺失是导致项目乱象丛生的本质。本章意在通过对现有规则体系的梳理和分析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识别PPP项目;二是项目公司合规的条件;三是什么样的政府方主体是适格的。本章主张PPP项目识别应遵循坚持公益导向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原则;在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已有限制的情况下,注册资本的缴纳偏向于灵活,但应对债务性融资有所限制;政府方主体应区别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代表,政府出资代表不应具有实际控制和管理权。第三章“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在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中,参与主体众多,各主体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并发挥着其特殊的作用。而不同的角色又对应着不同的权利与义务,这是研究PPP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要素,也是研究PPP监管规则和归责体系的基础。因此,本章选取政府、项目公司和中介机构三个主要的参与主体,从权利的来源及形式、义务的设计及范畴等方面深入剖析主体行为的边界。对于有着双重甚至多重角色的政府而言,其权利义务的界定随着角色转换而变化,实操层面上极易出现混同,该节尝试对政府主体进行角色划分,并在项目的各阶段中规范其权利义务。此外,本章认为项目公司不应受到政府不正当的干预,其基于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的规定享有自治权利,又基于PPP协议享有合同赋予的特许经营、收益和救济权利。上述两个主体在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中介机构作为政府与项目公司的中间人,有着信息传递和局部监管的作用,其法律责任的设计可以参考《合同法》对居间责任的规定。第四章“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PPP项目主要分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五个大阶段,在每个阶段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都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办事流程,各种制度相互交杂、缠绕,很多矛盾、冲突伴随其中。因此,对PPP监管规则的研究极其必要。本章站在经济法研究的视角上,讨论公共政策及法律法规对PPP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控制与监督,主要解决如何在现有的制度体系内嵌入监管机制,同时又能避免与其他制度产生冲突的问题。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梳理,以及对监管理念、原则、框架和工具的分析说明,试图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找、构建能够使PPP项目顺利推进的监管实施路径,即在“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下利用多种辅助性的监管方法,介入公司行使监管权能。第五章“PPP归责体系的构建”。由于PPP项目涉及利益方众多,环境较为复杂,在出现争议时往往无法清晰判断法律责任的归属,我们有必要在现有已成熟的归责体系下寻找PPP归责体系的理论支撑点。本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前述的研究基础上探讨PPP归责体系的建立,从政府、中介组织和项目公司三个主体的角度分别研究其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具体形式。建议先明确归责原则,厘清各参与方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根据其责任借鉴《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范进行归责。第六章“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有数据表明,融资难已成为PPP项目失败的罪魁祸首,而融资问题贯穿于PPP项目的全生命周,在PPP项目的成立期、建设期、运营期和退出期都存在着多种融资方式可供选择,每种融资方式都有着其各自的优劣和必要的条件。现阶段,债权融资仍然是占比最大的一种融资模式,但其发展面临着诸多困境,担保标的权属的不确定、项目收益权出质价值的不确定和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难题使得债权担保的实现缺少法律上的支持。同样,在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的结合中,其主要的基础资产即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属性、可转让性、独立性和转让的生效时点上都存在争议,加之SPV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基础资产难以彻底做到真实出售使得破产隔离的实现存在阻碍。本章认同收益权的“未来债权”地位,支持“合同签订生效说”,肯定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制度的意义,主张尽可能将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在合同中有所约定,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王亚平[4](1997)在《1996年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大事辑要》文中研究说明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大事辑要,自1992年开始在我刊登载以来,每年向广大读者以专期的形式提供一期。它们分别是:1992年第94期、第110/111期,1993年第102期,1994年第56期,1995年第122/123期,1996年第70/71期以及本期,今后本刊每年还将为读者继续推出上一年的国民经济大事辑要。
朱兰春[5](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提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谢耿亮[6](2008)在《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致力于采用新视角和新材料对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实际状态进行实证分析,为此提出并论述了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收集了较为完整的原始法律资料尤其是以往被研究者所忽视的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以及其正式和非正式认可的法院判决文书,作为分析资料。在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基础上,本文整合了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茨威格特和克茨的功能主义比较法理论、黑克的利益法学和庞德的社会学法学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应从两个基本事实——法律所要解决的事实上利益纠纷和法律据以表现其自身的原始法律资料——出发来研究实证法。在这一框架之下还论述了法学上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法,描述了法律识别和反向法律识别的分析思路,系统整理了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肯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以及否定的反向静态法律范畴体系这三种法律认识范畴体系。通过对规定我国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定法文本进行严格语言分析并进行案例比较分析,本文认为该制度项下之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和收缴财产规范虽然均属私法上的强行法,但是在实践中却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强制性;认为我国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制度主要以恢复原状为目的,即通过确认无效合同规范、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试图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状态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为此不但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应当被具有溯及力地废除,一方当事人应将其取得的“返还利益”转移给受损人,而且有过错的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受损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在特定情况下,该制度还具有剥夺当事人通过无效合同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和惩罚的目的。通过对法院裁判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发现: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很多判决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要求,尤其表现在其对类似的案件事实作了不同的裁判;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具体的案件裁判中也作出了不少创造性的判决,弥补了制定法文本过于简单的不足,由此也累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为了促进立法和司法之良性发展,非常需要法学界重视对法院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研究和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1996)在《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清理证券回购业务,做好债务清偿工作,是整顿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证券回购债务拖欠问题比较严重,清偿难度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清偿进度,以维护社会稳定。对债务清偿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要亲自过问,妥善处理。
刘东霞[8](2016)在《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问题,国内学者已经进行过不同程度的讨论,并最终按照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分类形成了两种法源确定的标准。第一种是形式的法源标准,即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判断行政规范的法源地位。在这种标准下认为行政规范中只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法律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本不属于法律规范。第二种是实质的法源标准,即不把法律渊源看成法的存在方式,而是更多地注重其实际的规范功能,从而认为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也应看成是法律渊源的一种。法源地位可以解决行政规范作为法律渊源的合法性问题,但无论是按照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符合法源标准的行政规范能否作为民事法源,仍有争议。例如,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属于法律渊源形式的规章并不能作为民法的法源,而在司法实践当中,规章却不时地被作为审判依据在民事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力问题,不仅在法律规定中存在着模糊之处,在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通过对1985—2014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和"裁判文书"中公布的645个民事案件的分析,能够揭示行政规范对民法规范效应的表现形态,有助于确定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原则或标准。
李慧杰[9](2017)在《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发展研究》文中指出2010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来对融资平台进行规范。新《预算法》的实施,有条件地放开了省级地方政府举债权,允许其通过发行债券方式进行举债,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来举债。国发[2014]43号文中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紧接着财政部发布财预[2014]351号文,对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分类甄别,并纳入预算管理,并对政府债务进行锁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只增不减。财政部多次表态,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然而,2015年以来,地方融资平台举债仍然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从表面来看,这些债务是作为融资平台自身的债务,但是事实上,这些债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借助地方政府信用进行融资的,地方政府也通过违规担保、财政兜底等方式给予支持,一旦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将来无法得到偿还,这些隐性负债则会转变为财政负担。在此背景下,控制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治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当务之急。然而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依然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包括: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政府出于“稳增长”需要仍然依赖融资平台进行基建投资;分税制改革未完全到位,地方财政收支失衡仍然未得到改善;省级以下政府举债权等问题,以及地方融资平台也存在数量多、内部转型动力不足等困难,这些都限制了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因此,未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型之路仍然艰巨和漫长,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通过研究融资平台的可持续发展路径,对于深化我国财政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建设,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写作思路方面,本文从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背景、发展历程出发,结合当前我国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政策来分析地方融资平台的发展现状。在当前中央明确要求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背景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推进较为缓慢,地方融资平台依然借助政府信用进行举债,债务规模没有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是因为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关系没有完全厘清,两者之间相互依赖关系较强。为了说明这点,文中以2015年之后发过债券的融资平台的信用水平作为研究出发点,对这些融资平台自身的运营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影响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结果表明,政府财政实力以及其对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是决定地方融资平台偿债能力的关键。这种情况下,分析了地方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主要障碍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和突破点为:(1)以2015年至2016年10月之间发过债券的928家地方融资平台为样本进行研究,样本融资平台数量较大,覆盖面比较全面、广泛,涵盖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市级与县级平台。采用实证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方式得出,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偿还仍主要依赖地方政府的支持。(2)从外部评级及市场角度来分析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水平及调整变化,分析地方融资平台信用评级较高的原因也是因为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的支持意愿和力度依然较强,并通过构建实证模型加以验证。(3)在政策建议方面,本文认为当前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关键就是要厘清与政府之间关系。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过程也是对融资平台清理、整合、规范的过程,应根据不同融资平台的业务特征以及不同区域的情况,区别对待,有针对的采取相应的转型方案。对于空壳类融资平台坚决清理,大幅减少融资平台数量,特别是区县级融资平台数量;对于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应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转型发展,参照公益类和商业类国有企业进行管理,重点推动公益性平台转型为新型公共企业。转型过程中应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运作的规范,实现政企分开,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市场化主体意识,提升自身竞争力,创新发展模式,重塑自身信用,同时着重化解和防范自身债务。同时,还应从财税体制和投融资体系上进行深化改革来保障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本文在文章结构安排上分成九章内容: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主要研究内容以及研究的创新之处。文章结合当前我国地方财政投融资制度与未来改革,从新《预算法》颁布实施,以及国发43号文之后地方融资平台借助政府信用进行融资依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新型城镇化战略、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以及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等方面详细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结合地方财政投融资、掌握和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未来城镇化战略、推动我国地方财政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阐述了论文选题的意义。并对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研究内容以及论文创新点进行了说明。第二章为文献综述部分,主要梳理和介绍了当前国内外关于地方政府融资理论、地方融资平台界定,产生与发展,发挥的作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与防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未来发展与转型等方面最新研究动态,从而为文章的展开提供丰富的资料和视角。第三章为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介绍了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发展的财政理论、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理论基础,为后面的研究分析提供理论基础。第四章为地方融资平台现状分析,主要介绍了地方融资平台的基础概念、主要特征、运作机制、以及产生的主要背景及原因。地方融资平台产生的根源在于我国地方财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不健全,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与市场没有明确界定,在不恰当的政府绩效观下,地方政府存在过度投资现象,加上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收支存在严重赤字,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无法满足城市基础建设投资所需资金,而地方政府缺乏正规的融资渠道,从而导致了融资平台的产生。随后介绍了融资平台产生以来经历的主要发展阶段,以及当前的发展现状,并着重分析了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的情况,以及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原因,为下一步从经营能力、外部支持以及信用评级角度对其信用状况分析进行铺垫。第五章从经营与财务角度对融资平台的信用状况进行分析,对2015年以后至2016年10月之间发过债券的928家地方融资平台进行全面、详细分析,通过对其运营能力进行分析,从而判断自身信用状况。在进行分析时,主要从融资平台的特征,主要包括融资资金来源、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现金流、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深度剖析,以探索融资平台在运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地方融资平台的资产规模普遍较大,但整体质量较差;融资平台自身经营盈利能力较弱,收入主要来源政府补贴。融资平台现金流主要来自于筹资活动,融资来源和融资能力对平台的偿债能力影响较大。地方融资平台短期偿债能力尚可,但仍存在资产无法或者难以变现等问题,长期偿债压力较大。地方融资平台的偿债主要依靠外部资金支持以及政府的补贴收入。这些都说明,政府财政收入水平以及政府对融资平台的财政支持力度是决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偿还能力的关键。第六章从政府支持角度来分析融资平台的信用状况。本章主要从经济实力、财政实力、债务状况以及债务负担等方面对地方政府实力进行分析。就当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各省份经济发展、财政综合实力以及债务状况来看,从债务绝对规模方面,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巨大,债务风险较高,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但是从相对情况来看,2015年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8.9%,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89.2%,相对于我国经济实力、增长潜力来看,我国地方债务风险还是处于一个可控状态。而且我国债务资金多用于基础设施投资,而不是用于消费,这些项目资产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会产生较大商业价值,加上我国政府手里掌握的大量可用资产,如外汇储备、国有资产以及可利用的国有土地等,也可以用于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同时,不同省份之间由于经济实力、发展速度以及债务状况等不同,各省之间债务负担及风险出现了明显分化。第七章从信用评级角度对融资平台的整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首先以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城投公司评级方法为例介绍了城投公司评级方法,然后通过对样本融资平台评级结果状况、评级变动以及市场对融资平台发行债券利率信用利差进行分析,并与产业债发行主体进行对比分析,来分析融资平台的信用状况及变化。最后通过构建定量模型来进一步证明当前融资平台的信用水平来自于地方政府对其的支持。由于受到地方政府的隐性支持,地方融资平台整体来说信用水平较高,信用级别调整以调高为主,市场对融资平台的整体认可度较高,融资成本较相同情况下的产业公司具有一定优势。第八章主要介绍了当前融资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并结合当前融资平台转型的案例,分析了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障碍以及存在的困难。当前融资平台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界限模糊,资产质量问题多,融资结构单一,部分融资平台负债率高,偿债风险大,投资项目盈利不足,信息不透明,运行政策风险较大等等。43号之后,中央明确指出要将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进行剥离,未来地方融资平台需要转型发展,那就是:完全市场化、继续参与政府项目运作、清算退出。当前融资平台也在积极探索转型的尝试,也有些案例,总结起来分为三种模式,新型城市多元化经营主体、国有金融或者资产控股模式以及PPP模式运作平台。但总体来看,当前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进展比较缓慢,转型形式大于实质,更多是从名义上进行了转型,还未从根本上实现转型,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以及地方融资平台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较多问题,在财税体制改革未完全到位,以及相应配套措施为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方融资平台转型过程还面临着诸多障碍和难题,限制了融资平台的转型。第九章为政策建议部分,是论文的核心和重点。结合前面分析对当前融资平台转型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为了根本性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当务之急就必须大力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需要从战略高度来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当前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关键是要厘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根据不同融资平台的业务特征以及不同区域的情况,区别对待,采取不同转型路径安排。对于空壳类融资平台坚决清理,对于符合市场化转型的融资平台应按照市场化方向推进转型发展,参照公益类和商业类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具体来说,包括:制定专门法规统筹规范融资平台转型;严禁新设融资平台,大幅减少现有融资平台数量;推动公益性平台转型为新型公共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实力,重塑自身信用;创新发展模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为转型提供业务支撑;控制融资平台融资规模,重点化解存量债务等。同时指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问题实际上也是地方财税体制以及财政投融资体系深化改革的问题。只有从根本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更好的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从根本上推动融资平台转型。因此,本文从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控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度,构建地方政府融资体系,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需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四大方面,来构建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外部保障措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10](1997)在《证券回购案件的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回购案件的法律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证券回购合同的法律性质证券回购是指回购方和返售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先由回购方将手中持有的证券以一定价格卖给返售方,返售方支付购券款给回购方,再由回购方于一定期限届满时以高于售券价格的价格将同一笔证券买回的...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发[1996]20号文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发[1996]20号文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预期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PPP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PPP的制度概述 |
一、PPP的概念范畴 |
二、PPP模式的类型化 |
三、PPP的法律特征 |
(一)以合同为基础的合营关系 |
(二)以平等为基础的合作模式 |
(三)以项目融资为基础的融资模式 |
第二节 PPP的制度价值 |
一、有助于降低地方债务压力 |
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
三、有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第三节 PPP的法律规制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平等协商原则 |
三、效率原则 |
四、公平原则 |
第二章 PPP准入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PPP项目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的识别标准 |
(一)以公益导向的项目识别标准 |
(二)以防范风险为目标的识别标准 |
二、PPP项目的适用领域及识别规则 |
(一)PPP项目的适用领域 |
(二)PPP项目的识别规则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准入规则 |
一、PPP项目公司的设立规则 |
二、PPP项目公司的资本规则 |
(一)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关系 |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的财务处理 |
第三节 PPP政府方主体的准入规则 |
一、PPP实施机构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实施机构的主体范畴 |
(二)政府实施机构的职责 |
二、PPP政府出资代表的准入规则 |
(一)政府方出资代表的源起 |
(二)政府出资代表身份及资金来源的厘定 |
(三)国企参与PPP项目的规制规则 |
第三章 PPP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
第一节 政府方权利及义务的边界 |
一、政府方的权利类别 |
(一)政府方的监管权能 |
(二)政府方的股东权利 |
二、政府方的义务范畴 |
第二节 PPP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权利范畴 |
(一)PPP项目公司的法定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合同权利 |
二、PPP项目公司的义务范畴 |
第三节 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
一、中介机构的监督规则 |
二、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PPP监管的理念与规则 |
第一节 PPP监管理论概述 |
一、PPP监管的基本概念 |
二、PPP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PPP监管的必要性 |
(二)PPP监管的价值 |
三、PPP监管的主体 |
四、PPP政府监管的权力范畴 |
(一)政府监管权的来源 |
(二)PPP模式下政府监管范畴的法律检讨 |
(三)政府对项目及社会资本等参与主体的监管范畴 |
(四)政府方监管权利的配置 |
第二节 PPP监管的基本理念 |
一、衡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监管理念 |
二、最大限度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监管理念 |
三、坚持以绩效考核为中心的监管理念 |
四、强化双方的履约责任的监管理念 |
第三节 PPP监管的规则构建 |
一、“一总多分”的监管框架 |
二、嵌入项目公司监管的路径 |
(一)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二)政府不参股项目公司的监管规则 |
(三)项目公司类别股的制度构建 |
第五章 PPP归责体系的法律证成 |
第一节 PPP中政府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政府的责任类型 |
(一)PPP中政府的民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 |
二、PPP中政府的归责原则 |
(一)政府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二)政府的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
三、PPP中政府的责任承担形式 |
(一)政府违约的法律后果 |
(二)因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
(三)政府方侵权的法律后果 |
(四)政府方行政法律责任的后果 |
第二节 PPP中介机构的归责体系 |
一、PPP中介机构的范围界定 |
二、PPP中介机构的归责原则 |
(一)中介机构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中介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类别 |
(一)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 |
(二)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 |
(三)信用体系 |
第三节 PPP项目公司的归责体系 |
一、PPP项目公司的责任类型 |
(一)项目公司法律责任的产生 |
(二)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具体类型 |
(三)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 |
二、PPP项目公司的归责原则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PPP项目公司的法律责任承担 |
(一)项目公司合同责任的承担方式 |
(二)项目公司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三)项目公司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
第六章 PPP融资的困境与出路 |
第一节 PPP项目的融资路径选择 |
一、PPP项目债权融资的制度困境 |
(一)债权担保的困境 |
(二)PPP项目对融资本身性质的局限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制度迷思 |
(一)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
(三)PPP项目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PPP项目融资担保制度架构 |
一、PPP项目的融资担保路径选择 |
(一)社会资本方担保规则 |
(二)第三方担保规则 |
二、PPP项目再担保制度的现实选择与规则苑囿 |
(一)再担保制度的含义及在我国的发展 |
(二)PPP项目再担保的可行之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1996年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大事辑要(论文提纲范文)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5)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6)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从中国制定法文本的观察开始 |
第二节 国内法学文献观察 |
第三节 分析框架和研究范围 |
一、分析框架之界定 |
二、研究范围之限定 |
第一章 从事实出发的法律实证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事实上利益纠纷及其分析方法 |
一、法律与事实上利益纠纷 |
二、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利益相关者分析 |
(二) 事实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第二节 法律认识论 |
一、凯尔森的法律认识论 |
(一) 动态法律范畴体系和动态法律规范体系 |
(二) 静态法律范畴体系和静态法律规范体系 |
(三) 凯尔森法律认识论在立法上的运用 |
二、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理论对凯尔森体系的补充 |
三、从原始法律资料认识法律 |
(一) 从解释法律文本认识法律 |
(二) 从分析裁判文书认识法律 |
第三节 外在事实的法律解释 |
一、凯尔森法律认识论的启示 |
二、外在事实的法律识别 |
三、法律解释外在事实而得的法律后果 |
四、法律上利益相关者分析 |
(一) 法律上利害关系 |
(二) 法律上的利益或法律权利 |
(三) 法律纠纷 |
第四节 实证分析框架下最低限度的法律评价 |
一、形式正义的评价标准 |
二、程序正义的评价标准 |
第二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一般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无效合同行为与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规范 |
第二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规范体系分析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责任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法院适用当事人创造的新个别法律规范情形的分类整理 |
(三) 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与派生法律权利 |
(四)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和无效返还-赔偿规范具有不同强制性的解释 |
二、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实证分析 |
(一) 法官适用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适用情形的分类整理 |
(二) 追缴和收缴财产规范强制性的归纳分析 |
第三章 无效合同行为法律后果制度的制定法文本分析 |
第一节 确认合同无效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第二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严格意义上的返还财产规范和追缴财产规范 |
二、歧义的追缴财产规范文本表达 |
第三节 返还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的语言分析 |
一、返还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一) 返还物或者返还现实经济利益 |
(二) 返还原有财产或者返还原有财产及收益 |
二、收缴财产规范文本中"财产"的意义 |
第四节 返还财产规范和赔偿损失规范文本的语义区分 |
一、折价补偿与赔偿损失的语义区分 |
二、返还或者赔偿的是缔约或者履约中的利益 |
第四章 无效返还-赔偿规范的具体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返还实物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返还不动产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三、返还实物及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一) 合同当事人向第三方利害关系人的返还 |
(二) 物权性质的返还或者债权性质的返还 |
(三) 返还原物或者无须返还原物 |
(四) 按照产出价值标准或者投入价值标准进行折价补偿 |
(五) 与返还有关的赔偿损失 |
(六) 使用收益的返还问题 |
第二节 返还金钱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 |
(一)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的分类整理 |
(二) 取得外币之返还及利息计付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解释 |
二、返还人民币时之利息计付 |
(一) 利息计算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 利息计算规范的归纳分析 |
(三) 支付利息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三、第三人在无效合同项下返还金钱及其支付利息规范中的法律地位 |
(一) 第三人是否返还金钱或者支付利息的分类整理 |
(二) 第三人返还金钱和支付利息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第三节 返还其他经济利益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 |
(一) 返还有价证券及相关问题的分类整理 |
(二) 返还有价证券相关规范的归纳分析及进一步解释 |
二、返还企业及相关问题 |
第四节 返还服务及相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
第五节 赔偿损失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赔偿损失规范中过错及过错比例 |
(一) 欺诈与未注意审查 |
(二) 违反禁止性规范或者命令性规范 |
(三) 未尽到减少损失义务 |
二、赔偿损失规范中的损失 |
三、赔偿损失规范的进一步解释 |
第五章 法官基于个案作出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抵扣规范的实证分析 |
一、法官创制的抵扣规范的分类整理 |
二、抵扣规范的归纳分析和进一步解释 |
第二节 其他创造性判决的实证分析 |
一、重新法律识别 |
二、拒绝救济 |
三、无效合同被视作有效合同使用 |
四、赔偿损失不超过期待利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本文引用案例表 |
(8)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地位 |
(一)行政规范的类型 |
(二)行政法规的直接适用 |
(三)行政规章的适用及禁止适用 |
1. 作为“参照”适用的行政规章 |
2. 作为“依据”适用的规章 |
(四)行政规定可作为裁判说理的根据 |
二、行政规范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分析 |
(一)典型民事案件中的行政规范适用 |
(二)民事审判适用行政规范的法律影响 |
1. 行政规范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
2. 行政规范作为民法上相关概念的解释依据 |
3. 行政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
4. 行政规范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影响 |
5. 行政规范对民事主体资格的影响 |
6. 行政规范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消灭 |
三、法院适用行政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原因 |
(一)民法强行性规范的存在 |
(二)行政规范的民事属性 |
(三)当事人对行政规范的依赖 |
(四)下位法规定便于直接援用 |
四、民事法源的反思与重构 |
(一)民事基本法中对民事法源的规定 |
(二)现代民法应否承认行政规范的民事法源地位 |
(9)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1.1 新《预算法》的实施 |
1.1.2 国发43号文后地方融资平台依然借助政府信用进行举债 |
1.1.3 新型城镇化战略 |
1.1.4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 |
1.1.5 新常态下的供给侧改革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综述 |
2.1.1 关于地方基础设施融资的主体 |
2.1.2 地方政府融资的方式 |
2.1.3 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方面 |
2.1.4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 |
2.2 国内文献综述 |
2.2.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认定标准 |
2.2.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产生 |
2.2.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水平与地方财政的关系 |
2.2.4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风险防范 |
2.2.5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理论基础 |
3.1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的财政理论基础 |
3.1.1 公共物品理论 |
3.1.2 公债理论 |
3.2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的公司治理理论 |
3.2.1 清晰的产权关系 |
3.2.2 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 |
3.2.3 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 |
3.2.4 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
3.2.5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
3.3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的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3.3.1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 |
3.3.2 风险管理理论新发展 |
第4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
4.1 地方融资平台概况 |
4.1.1 地方融资平台界定 |
4.1.2 地方融资平台的主要特征 |
4.1.3 地方融资平台的分类 |
4.1.4 地方融资平台的功能 |
4.1.5 地方融资平台运作机制 |
4.2 地方融资平台的产生背景及原因 |
4.2.1 分税制改革不完善以及原《预算法》禁止地方政府举债 |
4.2.2 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 |
4.2.3 地方政府官员强烈追求GDP的动机 |
4.2.4 地方政府掌握了大量的国有资源 |
4.3 地方融资平台发展历程 |
4.3.1 萌芽创建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1997年 |
4.3.2 扩张发展阶段:1997年-2009年 |
4.3.3 规范发展阶段:2010年-2014年10月 |
4.3.4 转型发展阶段:2014年10月至今 |
4.4 地方融资平台现状分析 |
4.4.1 地方融资平台省份分布 |
4.4.2 地方融资平台行政级别分布 |
4.4.3 2015年之后地方融资平台举债情况 |
第5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自身运营能力分析 |
5.1 资本实力及资金来源分析 |
5.1.1 注册资金 |
5.1.2 内部融资 |
5.1.3 外部融资 |
5.2 资产规模及结构分析 |
5.3 盈利能力分析 |
5.4 现金流分析 |
5.5 偿债能力分析 |
5.6 总体状况 |
第6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外部支持的政府实力分析 |
6.1 地方经济实力 |
6.1.1 我国总体经济发展水平 |
6.1.2 各省份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
6.2 地方政府财政实力 |
6.2.1 财政收入规模 |
6.2.2 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
6.2.3 财政收入的增速 |
6.2.4 财政收入对经济增长的弹性 |
6.3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状况 |
6.3.1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总体概况 |
6.3.2 全国各省债务情况 |
6.4 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分析 |
6.4.1 我国地方政府整体债务负担分析 |
6.4.2 全国各省份政府债务负担分析 |
6.5 我国地方政府综合实力分析 |
第7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评级分析 |
7.1 评级公司对融资平台的评级方法 |
7.1.1 评级思路和框架 |
7.1.2 评级要素分析 |
7.1.3 信用等级 |
7.2 我国融资平台的信用级别考察 |
7.2.1 我国融资平台的信用状况 |
7.2.2 我国融资平台的信用状况变动 |
7.3 我国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的市场分析 |
7.3.1 地方融资平台发行利率及信用利差变化 |
7.3.2 城投债信用风险对比产业债信用风险 |
7.4 我国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的决定因素的实证分析 |
第8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问题及转型障碍 |
8.1 地方投融资平台运行中存在问题 |
8.1.1 地方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界限不清,公司治理不健全 |
8.1.2 资产质量问题多 |
8.1.3 融资结构单一 |
8.1.4 部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负担过重,偿债风险严峻 |
8.1.5 投资项目盈利不足 |
8.1.6 信息披露不规范、不健全 |
8.1.7 面临政策风险较大 |
8.2 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面临的障碍和困难 |
8.2.1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方向 |
8.2.2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的模式及案例分析 |
8.2.3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面临的困境 |
第9章 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建议 |
9.1 我国地方融资平台的转型发展原则 |
9.1.1 分类整合、功能明确原则 |
9.1.2 循序渐进、地区区别对待原则 |
9.1.3 完善配套支持原则 |
9.2 推进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措施 |
9.2.1 制定专门法规统筹规范融资平台转型 |
9.2.2 大幅缩减现有融资平台数量 |
9.2.3 推动公益性平台转型为新型公共企业 |
9.2.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9.2.5 借助PPP模式和引进社会资本 |
9.2.6 提升竞争力重塑自身信用 |
9.2.7 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
9.3 我国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发展的外部保障措施和配套改革 |
9.3.1 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控制地方投资冲动 |
9.3.2 深化财税制度改革,提高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平衡度 |
9.3.3 完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 |
9.3.4 地方融资平台转型需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发[1996]20号文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发[1996]20号文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通知[J]. 中国人民银行. 江西政报, 1996(24)
-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法律机制研究[D]. 肖华杰. 吉林大学, 2020(01)
- [4]1996年国民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大事辑要[J]. 王亚平. 经济研究参考, 1997(Z1)
- [5]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6]无效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之实证分析[D]. 谢耿亮. 中国政法大学, 2008(09)
- [7]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湖南政报, 1996(14)
- [8]论行政规范对民法的规范效应——以民事审判活动为视角[J]. 刘东霞. 公法研究, 2016(01)
- [9]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与转型发展研究[D]. 李慧杰.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8)
- [10]证券回购案件的法律问题[J].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庭. 人民司法, 1997(01)
标签:法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政府融资平台; 政府债务; 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