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政报》1998年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张海明[1](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郴州市人民政府[2](2012)在《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郴政发[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郴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
易春秋[3](2005)在《建国十七年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中认为本论文以大量资料为基础,将建国十七年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置于中国社会变动的历史背景中,以时间为线索,分为五个阶段对建国十七年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对建国十七年中学思想政治教育进行了较为客观的历史评价,并提出了若干思考。 论文由绪论、正文(共五章)和结语组成。 绪论。阐述了本选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研究现状,说明了研究方法、写作框架以及本论文的创新点。 第一章,国民经济恢复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49 年 10 月~1952 年底)。党和国家继承和发扬老解放区学校教育和长期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吸收旧教育某些有用的经验和借鉴苏联教育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新民主主义思想教育,主要锋芒指向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思想,确立了思想政治教育在普通中学中的重要地位。此时,加强了对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通过政治课和各科教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结合土地改革运动、抗美援朝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三反”、“五反”运动进行了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了学校内的共产党、青年团、学生会、少年儿童队组织,形成了以普遍开设政治课为主体,密切结合各项政治运动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体系。 第二章,社会主义改造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53 年初~1956 年底)。新中国在恢复国民经济基础上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制定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第一部《宪法》,着手实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此相适应,中学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精神,提出了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学习苏联的教育经验,通过各科教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一举措,一方面加强了各科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另一方面,也使政治课的地位日益弱化。此时,加强了时事政策教育,在实践中开辟了学生守则教育、劳动教育、榜样教育、校外教育等多种途径,逐步形成了在党支部领导下,由班主任、团、队、学生会等各方面配合的经常化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制度。 第三章,“左”倾政治运动冲击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57 年初~1960 年底)。这一时期,曾一度强调加强中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恢复政治课,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中等学校政治课教学大纲(试行草案)》。但 1957 年反右斗争开始后,紧接着进行的“大跃进”和“教育革命”、“反对右倾机会主义”斗争,“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了上风。由于“左”倾政治运动的冲击,使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受到了严重影响,一切围绕着运动转。在政治课教学上,以开设“社会主义教育课”代替了原来设置的政治课,忽视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本章还阐述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情况。第四章,调整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61 年初~1963 年底)。以贯彻“八字方针”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为标志,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开始逐步扭转前一时期“左”的倾向,政治课也开始进行调整,并继续通过各科教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此时期,在中学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对德育和智育的关系处理得比较好,既切实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又不放松德育。在德育工作中既重视政治教育、榜样教育、劳动实践,又加强了以学生守则为中心的道德品质教育,既继续发展并逐步完善校内各教育阵地的作用,又开始重视校外教育,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体系,开始构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网。但是 1962 年召开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强调阶级斗争为纲,对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左”的影响,开始加强贯彻阶级教育,使中学思想政治教育产生了波折。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既伴随着正确的内容又交织着“左”的偏向。第五章,“反修防修”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64 初~1966 年 5 月)。1964 年春节,以毛泽东就教育问题发表的“春节谈话”为始,发表了一系列对教育问题的指示,其中很多内容对中国教育的改革有积极意义,但同时,讲话内容也包含一些“左”的因素。随着中苏分裂,美国采取反共的“和平演变”战略,毛泽东日益重视“反修防修”,并展开了一系列“反修防修”的运动,一时间,“反修防修”席卷教育领域,开始批判资产阶级教育思想,改革教育制度。在此背景下,毛泽东提出 “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的问题,同时在城乡社会主义教育(“四清”)运动的影响下,使本已从中共八届十中全会后日益加强的阶级和阶级斗争意识更加强化。1964 年 7、8 月间,全国高、中等学校政治理论课工作会议的召开,阶级斗争教育成为政治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中学思想政治教育陷入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迷误之中。本章还阐述了以政治课为主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情况,活学活用毛主席着作、学解放军、学大庆运动的情况,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网继续加强和校外教育、家庭教育的情况。
费丽芳[4](2020)在《全面抗战时期兰州报刊研究》文中指出全面抗战爆发后,随着日本对华侵略的加剧,中国的民族危机加深,国内新闻界的抗日救亡呼声愈发高涨。作为西北后方重镇,兰州也在全民族抗战的大势中兴起了办报创刊、服务抗战的热潮,当地党政机关、社会救亡团体、爱国人士和部分院校等各方力量都积极创办报刊,借此在后方宣传动员。得益于全面抗战中甘肃造纸、印刷、文教事业的进步和战时迁兰新闻工作者对报刊的改进与艰苦经营,以及全面抗战前兰州报刊发展的奠基,故全面抗战期间兰州报刊在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一大环境下不断发展前进,达到了空前的繁荣局面。这一时期,兰州的报刊以国民党官方报刊数量最多、出版时间较长,占据主导地位,民间社会力量所办的报刊亦在全面抗战初期盛极一时。在内容方面,兰州报刊对抗敌宣传与动员、西北开发建设和兰州的物价、城市建设等,做了大量报道。综观全面抗战时期兰州报刊的发展轨迹,其未能脱离抗战和西北的大环境,一方面带有明显的战时性、进步性、地域性和阶段性特征,另一方面,报刊言论也难免因受局势影响而有失公允。但总体上,兰州报刊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不容忽略,它不仅增强了战时甘肃的宣传动员力量,对抗战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推动了甘肃新闻事业和社会文化的进步,对甘肃及西北的建设与发展产生了一定积极影响。
艾晶[5](2007)在《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文中认为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处于一种新旧交替的转型期,女性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西学大举东来,国内知识分子的大力鼓吹,使得妇女问题开始受到社会的重视。但人们关注最多的往往是精英女性,或是比较辉煌的女权运动的种种成果,如女子教育,废缠足,女子参政等,而对平民女性关注不多,特别是女性犯罪,关注者更是寥寥。但在清末民初,女性犯罪却开始大量出现,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此时,国家法律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各种法律文件、司法公文都对女性犯罪的惩罚做出了合乎实际的规定。从当时司法年报中对女性犯罪的明细统计,亦可以看出女性犯罪已经开始引起了司法界的注意。本文拟主要考察这一时期女性犯罪情况,着重探讨女性犯罪的成因、程度及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及附表、参考文献等五大部分所构成,全文主体共分五章,各章要点如下:第一章清末以前女性犯罪概述,主要阐说清末以前的女性犯罪情况。在清以前,由于女性生活环境的局限,接触社会不是很多,所以触犯法律的机会也少。就目前留存下来的资料看,女性犯罪类型主要为奸非罪和杀人罪,且尤以奸情杀人为多。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统治者制定了专门针对女性的刑具和刑罚并对犯罪女性进行了宽宥处理。到了清季,女性犯罪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除了奸非罪和杀人罪外,还出现了拐逃、诬告、窃盗等犯罪类型。针对日益增多的女性犯罪,国家法律和家法族规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到了清中后期,因战乱的增加和社会的发展,女性大量地参与到社会中来,女性犯罪的类型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清前期的奸情、杀人、拐逃等罪,而是有所增加和发展。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婚姻冲突下的女性犯罪增多,表明女性已开始向传统的婚姻家庭提出挑战,但从冲突的结果来看,很多女性却仍然处于备受压迫的状态。这一时期,礼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开始有所松动,女性犯罪的处罚环境较前也显得相对宽松。部分审判者在处理女性案件中,往往会不拘成法,做出有利于女性的判决。第二章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这一时期大量的统计数据,再现了女性犯罪的数量、类别、被处徒刑及缓刑等情况。清末犯罪统计的资料虽然很少,但从中仍可以看出新律影响的痕迹及犯罪女性的一些基本情况。到了民国初年,犯罪统计相对来说比较详细具体,对女性犯罪的统计亦趋于明细。由统计中可以看出,民初犯罪女性的数量大大增加,职业种类也有所增多。犯罪女性多为已婚妇女和寡妇,年龄则集中在20—40岁之间,且多为没有职业、未受过教育者。考其原因,主要有如下数种:一是中国的女性开始大量地走向社会并承担家庭的重担,犯罪机会增多;二是婚姻家庭的不平等束缚迫使部分女性对之进行反抗,但方式不当而触犯刑律:三是社会的发展,促使女性逐渐觉醒,认识到自身的自由和权利的重要性。为了维持生活,为了摆脱婚姻家庭的不平等束缚,有的女性便不惜触犯当时的法律。此外,中国的女性犯罪与同期其他国家相比,因所处环境的差异而呈现出了不同的特色。第三章女性犯罪的类别。清末民初的女性犯罪,仍然以性犯罪为其主体。社会风气的开化使得部分女性意识到了自身的性自由,当被束缚的性欲一旦发泄出来,便一发不可收;同时因为女性缺乏一定的教育,有时不知怎样控制自己的欲望而容易被人引诱;而经济上的困境也使得部分女性靠出卖肉体(卖淫或与人通奸)来获取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因此当时女性的性犯罪之所以居多,与社会因素有很大的关系。女性的性犯罪与女性的其他犯罪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常常成为其杀人、拐逃、诬告等犯罪行为的诱因。同期,由于各种原因而与家庭成员及邻里发生矛盾冲突走向犯罪的女性亦不少,这使得杀伤罪成为其时女性犯罪的又一大典型。很多家庭都存在虐待女性问题,处于卑幼地位的子媳、妾、婢女等备受摧残。而社会对女性性生活的严格压制,更使得女性的心态趋于一定的极端性。因此在杀伤罪中,女性的奸情杀人占有很大的比例并成为其犯罪的一大典型。清末民初,妇女解放的声浪很高,使得部分女性遭遇不幸时已不再像以前那样忍气吞声,而是通过出逃来改变自身的命运;另外社会也给女性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就业的机会相对以前有所增多,也增加了部分女性出逃的勇气,特别是那些地位比较低下的妓女、婢女等更是希望通过出逃来摆脱不幸的境遇;近代以来,更多的女性因经济压力的增加而不得不出外觅工,和男人一样承担起家庭的重负,但社会上工作的难寻及工资的低廉也让其乐于从事诱拐活动。很多中老年妇女甚至把诱拐作为自己的“职业”,因此拐逃罪也成为女性犯罪的一大类型。对于女性诱拐者来说,从事这一犯罪活动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也不乏一些想帮助被诱人的好心人,但法律却也对之进行了严惩。此外,其他如鸦片、赌博、诈骟钱财等在当时也逐步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女性犯罪。这些犯罪行为的发生多与女性的不良嗜好及经济困境有关,因其并未威胁到国家的政权和社会上的伦纪大防而多以罚金了事。第四章对女性犯罪的惩治。清末民初女性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清朝的《大清律例》中出现了专门针对女性犯罪的条款,可以看出国家对女性犯罪的重视;清末修律后,由于受西方文化的影响,法律对男女犯罪的惩罚趋于平等,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新律废除了凌迟、枭首等酷刑及笞杖刑,对非死刑案件,多处以罚金和拘役。到了北洋政府时期,法律上虽然沿袭了清末修律的成果,对女性犯罪的惩罚有所减轻,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加强了对女性犯罪的控制:大理院频繁颁发相关的解释例,对女性案例的审判进行一定的监督和指导;此外,加大对奸情罪和拐逃罪等的控制力度,以期更好地遏制女性犯罪的发生。同时,清末民初虽然废止刑讯的呼声很高,但因司法的腐败,禁止刑讯的法规很多时候行同具文。而且废止刑讯的规定为部分官员办案的拖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藉口,使得积案问题成为其时司法部门的又一大痼疾。这一时期的家法族规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对女性越轨行为的惩罚有所减轻,但对其日常的行为规范仍然控制严格。针对日益增多的女性犯罪,国家和社会也采取了一定的防治措施,但因各种干扰的存在,所谓的防治措施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第五章清末民初的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由该时期的女性犯罪,可以看出当时女性实际的生活状况及社会存在的妇女问题。其时,虽然女权运动高涨,妇女解放的声浪很高,但多数女性的生活状况并没有发生太多的改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女性犯罪。有的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家庭地位低下,备受摧残而奋起反抗,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有的妇女则因就业机会及受教育机会少,沦为无业者和低工资阶层,在无知状态下走上了犯罪路。特别是一些处于经济困境中的女性,有时犯罪实为其解决温饱问题的一种无奈选择。本文研究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分析当时的官方统计数据,充分运用档案资料及报刊杂志中大量案例的同时参照时代背景进行详尽论述,以期揭示出处于这一时代变迁中的女性犯罪的真实状况。
王玥[6](2016)在《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和美国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虽然两国的民族成分、少数民族发展状况以及历史上对于少数民族的态度都有着很大的不同,但是两国在制定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上都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这种优惠政策无疑对少数民族群体的受教育权提供了保障,但同时也会引发一些争议。本研究立足于这样的背景展开,试图从纵横两个方向比较中国和美国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上的异同。论文的正文分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发展的历史背景。以时间为轴,纵向研究中国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及美国自民权运动之后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脉络。中国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教育优惠政策中的一部分,因此从教育优惠政策的变革中我们可以看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美国的民族教育优惠政策是通过一次次的行政命令、法案的颁布和法院判例来修改和完善的。第三部分: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就具体内容而言,中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高校民族班和预科班、内地新疆班西藏班、“民考民”与“民考汉"、降分录取和加分政策、财政投入等方面;美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特别招生项目、经济资助和法律保障。就高考而言,在我国,各省市区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具体优惠细则,并且每年都在进行调整。美国近年来部分州废止了“肯定性行动计划”,但是像德州、加州和佛州等州也各自出台了替代“肯定性行动计划”的一些优惠政策来保障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的平等受教育权。第四部分: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及争议。无疑中美两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让两国的少数民族学生大大提高了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机会,但是随着人们对教育公平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有很多人开始质疑这种优惠会不会反而是不公平的,以及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如何应对。第五部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与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在高校招生领域的异同。相同之处表现在录取时特殊照顾、入学后的再教育以及财政资助;不同之处表现在中国的优惠是基于照顾,美国的优惠是基于补偿:中国是官方推进政策的发展,而美国很多时候是由民间事件推动;受惠对象也不同。第六部分: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取得的成就和建议。从中美两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多维度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从制定、内容、实施、调整等各方面都很有系统性、规范性、时代性、全面性与多样性。在研究我国本身的基础上,结合借鉴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从三方面提升自己,即政策实施过程中加大监管、制定合理的招生体系及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相关法规。
陈翠玉[7](2008)在《西南地区实施《土地改革法》研究》文中提出土地制度是社会的基本制度,土地制度的变革是整个社会变革的基础。综观中国历史长河中的每次巨变,农民们最强烈的愿望是获得土地及其收益。到了近代,很多社会团体及个人都提出过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案和主张,但都以失败告终。历史的重任最终落在中国共产党身上。自成立后,共产党就以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作为自己的使命,沿着“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前进。建国后,共产党更是领导人民群众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使千百年来受封建土地制度奴役的中国农民获得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从中央到地方颁布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为《土地改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为土地改革运动的有序开展提供了保障。本文即以西南地区实施《土地改革法》为论题,以档案材料为主要依托,力图从制度建设和实践运作两个层面对这段史实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就制度建设而言,本文着重探讨了中央及西南地区围绕《土地改革法》进行制度建设的情况,并对其中的核心规定进行了梳理说明。就实践运作而言,本文探讨了土地改革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核心性规定,在实践中被遵照执行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一些偏离土改政策法令的过激行为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上述梳理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图跳出权力话语,对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及其政策法令的历史命运进行理性反思,分析其间蕴含的独特社会治理模式,并由此考察其对中国社会及法制建设的深远影响。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七章。第一章为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及其《土地改革法》。本章首先对建国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实践及制度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建国初期土地改革的缘起与部署,继而详细考察了《土地改革法》出台的过程及主要内容,并指出以《土地改革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政策法令的颁布,使建国初期土改运动得以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展开,为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完成提供了保障。第二章为西南地区土地改革及其基本制度。文章首先描述了西南地区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开展情况,接着归纳分析了西南地区为了配合《土地改革法》的实施进行制度建设的情况。西南地区土改制度建设继承了中央一贯坚持的调查研究、典型试验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等理念;西南地区制度建设的主体包括西南局、各行署或省、地市、县等;西南土改制度的种类可具体分为布置工作类、批复下级请示类、经验推广与教训警示类、补充细化类、其他类:西南地区土改制度建设的内容既包括较为宏观的对各地土改进行总体安排的基本制度,也包括较为微观的针对土改各环节问题的一些具体规定。笔者将西南地区土地改革的基本制度归为三大类别:即分别指向农村一般地区、城市郊区和少数民族土改问题的土地改革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城市郊区土改实施办法以及少数民族土改问题的特殊规定,这些规范文件及其规定构成了西南地区实施《土地改革法》的基本制度。本章仔细梳理了《川东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川西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川南区对实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具体问题处理办法》、《川北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云南省土地改革实施办法》、《贵州省实施土地改革补充办法》、《西康省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若干补充规定》以及《重庆市郊区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等基本规范,并将其与上位规范进行了对照分析,指出了西南地区围绕着实施《土地改革法》进行配套制度建设的几种做法。文章还简要了探讨西南地区少数民族土改问题的制度建设情况。此外,西南地区围绕实施《土地改革法》具体环节中的问题也出台了大量政策法令,涉及到农民协会的整顿、阶级成份的划分、土地及其他资源的重新分配、土改人民法庭的组建与运作等等方面的内容。对这些内容的制度建设与实践运作情况的探讨,将在随后几章里逐一展开。第三章为农民协会的整顿。农民协会是土地改革的合法执行机关。本章首先梳理了中央及西南地区农民协会制度建设情况,指出了其核心在于对农协入会条件的规定,并对之进行了重点说明。在此基础上,从相关档案材料出发考察了农民协会在实践中存在的成份不纯问题及进行整顿的情况,并以重庆市江北县为个案,具体展现了整顿前后的农民协会在会员人数和领导成份等方面的变化。本章最后对农民协会的性质、特点和历史命运进行了反思,指出了虽然农民协会在制度上被设计为群众自治性组织,却在实践中部分地承担了基层政权组织及反封建统一战线的功能,并具有过渡性、依附性、综合性等特征,但无论如何都不可小视农民协会在建国初期土地改革运动中的重要作用及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第四章为阶级成份的划分。阶级成份划分是土地改革的重要工作,是农村重新分配生产资料和确定社会政治地位的基本依据。本章首先对《土地改革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西南局关于划分农村阶级的若干问题与答复》、《西南局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几点意见》等文件进行了梳理,指出这些文件的核心内容在于界定和说明阶级成份划分的标准,并探讨了有关规定。随后,结合具体档案材料对阶级成份的划分及错划问题进行了考察分析,并以成都市华阳县二区的王骏昌阶级成份申诉案件为分析对象,展现了乡村社会各阶级围绕着阶级成份定性问题进行激烈斗争的场景,进一步细致阐述了农村社会各阶级在土改中的思想动态与行为逻辑。相对而言,阶级成份划分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与偏差最多。造成阶级成份错划的原因主要有基层指导情况、干部作风及群众心态等等。阶级成份错划的深层原因则蕴含在阶级成份的人为建构性与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冲突中。已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指出,革命前的中国乡村社会固然存在着阶级分化和阶级对立,但它们绝不像共产党领导人和后来正统史学家们所说的那样严重和普遍。阶级成份划分以土地占有及其剥削关系为基本标准对乡村社会成员进行分类,但这种划分并非是基于自然、历史的传统,与传统的乡村文化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带有很强的人为建构色彩。共产党通过阶级成份的划分不仅对土地进行了重新分配,也有效实现了民众动员、资源汲取和社会治理等目标。第五章为土地及其他资源的重新分配。土地及其他资源的重新分配无疑是土地改革的重要阶段之一。这一阶段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在于土地及其他资源重新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本章考察了中央及西南地区对此的相关规定,并以大量详实的资料展现了对乡村社会资源重新分配的具体情形,呈现了土地分配的大致结果。这一阶段实践中也同样出现了较多偏差,如分配标准混乱、偏离阶级路线、违反某些分配原则等等。本章以昆明市楚雄地委牟定县委违法征收富农土地规定的事件为个案,详尽分析了基层实践如何背弃了土改政策法令的规定、上级机关对此的态度及其纠正策略。笔者在陈述并分析这些偏差及现实原因的基础上,更试图揭示其深层根源所在。土地改革本身的固有性质使它带有某种没收财产的性质。而在组织者的治理策略中,和平土改必须反对,土改必须以无偿剥夺地主阶级的方式进行。最后笔者以社会学的视角分析了对土地及其他资源重新分配过程中农村社会各阶级的行为策略。第六章为土改人民法庭的组建与运作。土改人民法庭是具有一定群众性的临时特别审判机关,它旨在镇压了阶级敌人的反抗与破坏,并力图适度规制土改中的群众行动,为《土地改革法》的实施提供保障。本章以人民法庭组建和运作为关注重点,梳理了中央及西南各地相关政策法令规定,并以大量详实的资料生动地展现了对土改人民法庭组建和运作及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门的考察分析。最后以贵定市贵筑县白云区人民法庭公审恶霸案件为例,进一步展现了土改人民法庭组建和运作情况。在此基础上,本章还特别阐述了土改人民法庭的实践功用与其制度定位间存在的偏离,分析了人民法庭组建和运作中的一些基本特点,如临时性、特殊性、仪式性和象征性及群众性等,在肯定人民法庭历史功绩的同时,分析了其历史局限。第七章为土地改革及其政策法令的评价与反思。本章试图在总结西南地区土地改革史实的基础上,对土地改革及其政策法令进行理性反思,并透视其对中国社会及法制建设的深层影响。土地改革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耕者有其田”的愿望,同时也改变了乡村权力结构及运作方式,重塑了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确立了运动型乡村治理模式,并由此奠定了此后中国农村社会的基本格局。可以说,正是通过土地改革运动,共产党才得以将民众纳入国家权力体系的运行轨道,实现了乡村治理的目标,并迅速型构了新的民族国家。作为思想革命的土改也极大地影响到民众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民众的心灵日益被阶级思维集体化。群众运动的大规模运用,使革命话语在宏观政策和微观心理层面得到了延续。土改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政策法令的指导。作为全国土改总纲领的《土地改革法》继承了以往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时代的要求有所发展。土改制度建设工作始终受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贯穿于整个土地改革运动的全过程,为土地改革的顺利完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承认的是,土改制度建设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由于时间仓促,经验不足,很多规定本身还相当笼统和粗糙。另一方面,“行动中的法”与“文字中的法”也存在永恒的张力。文字中的法需要借助干部及群众的实践努力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应当看到,土改政策法令失范的深层根源在于群众运动与制度建设的“二律背反”。建国初期土改运动的依靠力量只能是广大人民群众。而群众一旦被发动起来,形成了大规模运动,则往往难以控制,有时难免会超越政策法令的边界。作为一场伟大的社会变革,建国初期的土地改革运动的历史意义远远超出了经济领域,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广阔的领域内对中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更重要的影响在于土地改革改变了农村的社会结构,重构了乡村社会的政治秩序,为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实施提供了常规行政手段所无法比拟的有利条件,最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即后来学者所称的“运动型治理模式”。此外,土地改革中政策法律的混用和群众运动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也给未来的法制建设带来了某些消极影响。应当说,建国初期土改政策法令还带有很强的过渡色彩,它所创建的制度、组织、程序等基本上还是探索性的。总之,建国初期的土改法制,不是正常时期的法制,更不是理想的现代法制。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的今日,对这一段光明与歧途共存的法制旧路应当进行理性的反思。
胡伟[8](2008)在《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一个传统司法制度解体已逾百年,新型人民司法制度的构建已达半个世纪之久的国家,在21世纪初期,司法所面临的却依然是近代社会转型时所遭遇的一些基本问题;甚至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少是清末修律改制以来理应完结的基础性课题。于是,一些疑虑由此而生:从清末修律第一次法制变革到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司法改革运动,延宕百余年,到底为今日司法留下了多少直接可资利用的器物与文化资源;特别是建国之初的那一次全新的司法改革运动,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司法近现代化的历程中到底起到了哪些方面的作用和影响。为追问历史,全面研究建国之初的司法改革运动,本文选取西南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一部)1952——1953年的司法改革运动为研究对象,考察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的基本内容,分析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的缘由、要旨和实际效用;展现此次司法改革运动对人民司法制度的构建过程;总结此次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论文本着历史主义的态度,发掘西南地区(主要是云、贵、川、西康及重庆等四省一市)的档案资料,运用社会学、文化学、统计学及个案分析的方法,分五章展开,全景式地反映西南地区这次司法改革运动。第一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建国之初由废除“旧法统”,进而具体到对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废除。“六法全书”的废除预示着法律体系的重大变革,但是,由于新政权一时之间不可能制定出体系完备的法律,这就给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带来了依据什么来进行司法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共中央早在1949年2月22日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指示》明确了废除“六法全书”后解放区的司法原则,即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这一原则即成为建国后各级司法机关的主要司法原则。但是,建国后,为稳定社会,在各级司法机关中留用了大批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司法人员。由于他们对新民主主义的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及政策了解甚少,所以运用起来很是困难,这样,原来的司法经验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司法活动当中。这与新政权对待“旧法统”的态度是不相容的。另外,建国之初对司法的阶级性和工具性的强调,必然会引发一场对司法人员和司法观念的清理运动。各级司法机关中除存在旧司法人员的问题外,一些参加司法工作的新老革命干部,由于缺乏系统地法律教育和司法训练,导致司法工作难以开展,不得不依赖旧司法人员,这种被“俘虏”的现象更是新政权所不允许的。同时,一些革命干部存在革命胜利后享乐的思想,在工作中出现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等恶劣的行为,这对新政权来说是非常危险的。上述种种引起了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建国后的几场社会改革运动中,司法机关表现出来的被动局面,更使得党中央坚信要进行一场司法方面的改革运动,并将其作为巩固新生人民政权的重要步骤之一。第二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始末。西南地区顺应全国的形势,按照中央司法改革委员会的部署,在本区所属的重庆市、四川省、西康省、云南省、贵州省及西藏自治区一部等六个省、市、自治区内展开了一场激烈的司法改革运动。为使运动顺利进行,西南地区在西南军政委员会的领导下,一方面组建起各级司法改革运动的领导机构,另一方面,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把司法改革变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需要。运动开始后,为解除广大司法人员的思想顾虑,首先在司法机关内部组织司法人员学习文件,领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精神。在学习的过程中,要求广大司法人员进行自我检查、检讨,之后以法院(或司法科)为单位进行集体检查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先由领导干部带头检讨,进行自我批评,再由司法人员进行检讨,最后是集体检查批评,这样一层层深入展开,初步揭露出各级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不纯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揭露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在内部检查批判之后,及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检举揭发。从群众检举揭发材料中可以看出:各级司法机关中的确存在有反革命分子和贪污腐败分子,也的确存在依据国民党“六法全书”办案的现象。这些检举揭发的材料,证实了中央对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基本状况的判断。在问题暴露之后,即开始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组织清理、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从1952年9月开始,到1953年3月份随着组织清理的完成,全区大规模的运动基本结束,转入到司改后期的思想和作风建设。第三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内容。针对西南各级司法机关中存在的政治思想不纯、组织不纯和作风不纯的问题,西南局根据中央既定的思想改造与组织整顿相结合的方针,从思想改造入手,对各级司法机关进行清理整顿。在思想改造和组织整顿的过程中,总结新民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司法经验,确立群众路线的司法作风。经过这场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西南地区各级司法机关将一大批旧司法人员清理出司法队伍。为补充各级司法机关的编制,将在历次社会改革运动中涌现出的积极分子(包括工人、农民、青年知识分子及转业军人)吸收进司法机关充实司法队伍。从而达到了改造各级司法机关为人民司法机关、健全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和加强党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等目的。在人员清理的过程中,通过轮训和组建新式的法学教育强化对司法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司法观的教育,以此来达到彻底清除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程序至上”等所谓的旧法观点。同时,通过对“推事主义”、“程序主义”、“坐堂问案”、“条文主义”、“文牍主义”等司法作风的批判,树立起“巡回就审”、“公开审判”等便利人民、服务人民的群众路线的司法审判作风。第四章: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作用。建国之初,通过发动群众参与来进行的司法改革有其历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当时,其作用是显着的。一者达到了纯洁各级司法机关组织的目的,顺利完成了司法队伍的一次“大换血”;二者通过深入的检举和批判,达到了整顿思想和纠正司法作风的目的;三者它是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总之,它不仅从司法领域巩固了新生政权,展现出人民民主政权下司法的某些特征,而且也初步确立了新时期的司法传统。第五章:评价与反思。任何一项社会改革都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它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背景密切联系着的,这就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建国伊始,在司法领域进行的一次全方位的改革运动,不仅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的政治现状使然,更是新中国构建新经济制度的要求。回到当时的语境下,我们不能不说这次司法改革运动有其必要和必然性,它既是巩固新生政权的必要措施,也是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西南局顺应全国形势,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于1952年9月份开始,到1953年3月份基本结束本次司法改革运动。改革给西南各级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新气象,增强了各级司法机关的人民性质,也加强了党对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但是,这场司法改革运动所采取的群众运动的方式,对旧法观点的批判和旧司法人员的清理,以及司法改革对法学教育从机构到教学内容的调整,等等,给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带来的负面作用是不可低估的。诸如由于迷信群众运动而轻视法制;过分强调法律的阶级性而全盘否定旧法观点,进而是否定旧法人员,从而忽略了法律的继承性对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以强调党对司法的领导来批判司法独立,从而导致了司法独立品格的阙如,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鲁克亮[9](2007)在《政治腐败、认同危机与政府应对 ——民国广西民众控告县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研究民国时期的大量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出现、处理过程,通过分析政府与民众对此种案件的不同认读与观感、民众对政府权威认同危机的出现及其官方的应对措施,来揭示民国政府在基层政权树立合法性而至最终丧失其合法性的基本因素。由于民国政府基层政权的建设及国家权力的下延是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在此时段内作为政府官吏之一的县长与民众之间,由于政治建设和种种政策措施的推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权益上的纠纷。政府借助近代行政诉讼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的途径,不失为一种良策,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发生正是民国政府力图消解官民冲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举措。根据研究的目标和分析的视角,本文从两个方面着手展开,一是制度层面,一是实践层面。总的研究思路为按照现代化理论和政治学原理,在中国近代国家政权建设、行政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发展和政府为推行政策措施、澄清吏治而鼓励民众检举、告密的大背景下,将广西作为整个民国时期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作个案式的历史解释。具体思路是以县级基层政权为着眼点,把广西省政府对待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态度和案件处理的结果作为研究主线,着重考察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类别、时间分期、地域的分布等。通过详细剖析被控县长群体的类别及其被控事由、受处结果,并与同时期江西、湖南、四川三省此类案件的发生、处理作横向比较,探讨民国时期官民之间的博弈状况,进而揭示民国时期县级基层政权建立、巩固直至崩溃的变迁过程。按照这个思路,本文除导论外其主要内容分为四章:第一章,在回顾中国传统社会民众的诉讼价值倾向及“民告官”案件的发生之后,从法律的颁布和制度的建立两个方面对民告官进行论述。同时还对中央与地方两个层级以及根据时局需要而设计的一些特殊规定作了详细的说明,为整篇论文提供一个分析的前提。第二章,按照广西省民众控告县长案件发生的类别、时间分期、地域分布及处理的效果,分别进行具体分析和论述。第三章,专题研究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所涉及到的县长群体,探讨作为被告者的县长们屡涉讼案的深层因素。第四章,在考诸民国时期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同时,对同期江西、湖南和四川三省所发生的民众控告县长案件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以期找出分别代表稳定区(广西)、半稳定区(四川)和动乱区(江西、湖南)三种社会状态下此类案件的共性与异态。最后为结论,总括整个民国时期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的变迁及其处理结果,分析其对民国政权兴衰产生的影响。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和谐,和谐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核心。中国农民一向习惯于安分、自守、和谐、稳定的生活。然而历史上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却肇始于农村,其原因何在?通过民国时期广西民众控告县长的风潮,探索其成因,总结其经验教训,不仅适用过去,更适用当今。
叶再兴[10](2019)在《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文中提出本文主要研究清朝末年至新中国建国初期(1909-1953年)的中国户政制度与实践。本文希望从两个层面展开研究:第一,从制度史的角度勾勒出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明晰这一过程的阶段性与连续性,呈现这一过程的曲折性与复杂性;第二,通过以湖南为中心的典型个案研究,深入分析1909-1953年间户政制度的执行实态及其成效,从而丰富、深化学界对这一阶段的户政制度实践的认识;进而希望通过对户政制度的执行实态及其成效的分析,对清末以降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等问题略作思考。清末以降,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是一个断裂与连续并存的过程。20世纪初至50年代是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此期间,中国的户政制度经历了两次大的断裂:第一次断裂发生在20世纪的最初十年,清廷为筹备立宪而创制现代户政法规、举办现代人口调查,中国户政制度从此步履蹒跚地走上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之路;第二次断裂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中共建立全国政权后,废弃南京国民政府时代的户政制度,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基础上重建户政制度。如果说第一次断裂是传统户政制度与现代户政制度之间的抉择的话,那么第二次断裂则是现代户政制度体系之内不同道路之间的选择。中国现代户政制度自清末宣统年间发轫,经由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继承与发展,期间虽有曲折与反复,但最终于20世纪40年代末期走向成熟与完善。经过系统梳理,本文认为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小阶段,即初创时期(1909-1927年)、奠基时代(1928-1934年)、步入歧途时期(1935-1941年)及定于一尊时期(1942-1949年)。在考察中国户政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其中的断裂,也应看到断裂背后隐伏着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清末以降的现代户政制度建设,从长期来看,是对中国传统户政制度演进趋势的延续;另一方面,整个清末民国时期,虽然中国的政局动荡不安、政权更迭频繁,但整个现代户政制度体系并未出现大的断裂,而是具有极其鲜明的连续性。如果说清末民国时期,历届政府的户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的话,那么在此期间的户政制度实践——人口普查、保甲户口编查及户籍登记,总体而言却以失败告终。与之相反,中共领导的1953年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虽然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复杂性,但最终取得了成功。可以说,清末民国时期户政制度实践的失败,表面上源于制度设计不良及执行困难,背后折射出的是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的贫弱;而1953年人口普查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切实的制度执行,从更深的层面来看,实与中共优越的体制及其对基层社会强大的控制能力和动员能力密切相关。
二、《湖南政报》1998年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政报》1998年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1)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建国十七年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写作框架及学术创新 |
第一章 国民经济恢复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49 年10月~1952 年底) |
一、新中国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确立 |
二、通过政治课和各科教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
三、政治运动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
四、发挥党、团组织和少先队、学生联合会等的作用 |
小结 |
第二章 社会主义改造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53 年初~1956 年底) |
一、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任务的提出 |
二、学习苏联,通过各科教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
三、时事政策教育 |
四、开辟思想政治教育的多种途径 |
小结 |
第三章 “左”倾政治运动冲击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57 年初~1960 年底) |
一、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加强 |
二、“左”倾政治运动的强大冲击 |
三、政治课与各科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
四、思想政治教育的多途径展开 |
小结 |
第四章 调整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61 年初~1963 年底) |
一、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的调整 |
二、调整中的波折 |
三、政治课的调整及各科教学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
四、多样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 |
小结 |
第五章 “反修防修”背景下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1964 年初~1966 年5 月) |
一、“反修防修”席卷中学教育领域 |
二、“以阶级斗争为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 |
三、以政治课为主的中学思想政治教育 |
四、其他思想政治教育途径 |
小结 |
结语 |
一、历史评价 |
二、几点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全面抗战时期兰州报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五、重、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兰州报刊发展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全面抗战前后的国内形势 |
第二节 全面抗战前西北的抗战宣传活动 |
第三节 全面抗战前兰州报刊的发展历程 |
第二章 兰州报刊的发展概况 |
第一节 兰州报刊发展的有利条件 |
第二节 兰州的办报创刊热潮 |
第三节 兰州报刊的发行与阅读 |
第三章 兰州报刊的主要内容与思想 |
第一节 抗战宣传与动员 |
第二节 开发和建设西北 |
第三节 其他新闻报道 |
第四章 兰州报刊的特征与影响 |
第一节 兰州报刊的发展特征 |
第二节 兰州报刊的积极影响 |
第三节 兰州报刊存在的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清末至全面抗战前夕兰州地区出版报刊一览表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5)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一、选题的依据、意义 |
二、学术研究综述 |
三、概念的界定,资料来源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清末以前女性犯罪概述 |
第一节 清以前女性犯罪概说 |
第二节 清前期女性犯罪的特点 |
第三节 清中后期女性犯罪的趋势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 |
第一节 清末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 |
第二节 民初女性犯罪的统计分析 |
第三节 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统计的比较分析 |
第三章 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的类别 |
第一节 性犯罪 |
第二节 “杀伤罪” |
第三节 “拐逃罪” |
第四节 其他类型的女性犯罪 |
第四章 清末民初对女性犯罪的惩治 |
第一节 女性法律地位的变迁 |
第二节 国家对女性犯罪的惩罚 |
第三节 家法族规对女性犯罪的控制 |
第四节 女性犯罪的宽宥 |
第五节 女性犯罪后的收禁 |
第六节 女性犯罪的防治 |
第五章 清末民初的社会变迁与女性犯罪 |
第一节 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迁与女性犯罪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女性的职业问题与女性犯罪 |
第三节 清末民初女性的教育问题与女性犯罪 |
第四节 清末民初女性的经济问题与女性犯罪 |
结语 |
附表及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后记 |
(6)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的内容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少数民族 |
二、高等教育 |
三、教育政策 |
四、民族教育政策 |
五、教育优惠政策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概况文献综述 |
二、国外研究概况文献综述 |
三、对已有文献的评价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法 |
二、历史分析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发展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中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中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发展的历史概述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
一、不同阶段的高等教育优惠政策 |
二、政策的调整 |
第四节 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推进 |
二、高等教育的繁荣发展 |
第五节 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发展的历史概述 |
一、“完全平等”的获得 |
二、“肯定性行动计划”的产生及发展 |
第六节 肯定性行动计划的法律演进 |
第二章 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 |
第一节 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中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内容 |
二、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具体措施 |
一、中国各省市区对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 |
二、美国对少数民族招生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德克萨斯为例 |
第三章 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及争议 |
第一节 中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及争议 |
一、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
二、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争议 |
第二节 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及争议 |
一、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
二、“逆向歧视”的控诉 |
第四章 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与我国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在高校招生领域的异同 |
第一节 相同之处 |
一、录取时特殊照顾 |
二、入学后的再教育 |
三、财政资助 |
第二节 不同之处 |
一、中国基于照顾,美国基于补偿 |
二、中国由官方推进,美国由民间推动 |
三、受惠对象不同 |
第五章 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取得的成就和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的特点 |
一、系统性 |
二、公正性 |
三、时代性 |
四、全面性和多样性 |
第二节 建议 |
一、加大招生过程中监管,杜绝高考移民和户籍更改 |
二、办好民族基础教育,设置合理的招生指标体系 |
三、建立多种形式的补习教育 |
四、立法保障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西南地区实施《土地改革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研究的问题、思路与方法 |
三、概念界定与资料说明 |
第一章 建国初期土地改革及其《土地改革法》 |
一、建国前中国共产党解决土地问题的实践及制度 |
二、建国初期土地改革部署与《土地改革法》的出台 |
三、《土地改革法》的主要内容 |
第二章 西南地区土地改革及其基本制度 |
一、西南地区土地改革概况 |
二、西南地区土地改革制度建设概况 |
三、西南地区土地改革基本制度 |
第三章 农民协会的整顿 |
一、农民协会的入会条件 |
二、农民协会成份不纯问题及整顿 |
三、个案透视:重庆市江北县农民协会整顿前后情况对照 |
四、农民协会的性质、特点与历史命运 |
第四章 阶级成份的划分 |
一、阶级成份划分的标准 |
二、阶级成份的划分及错划问题 |
三、个案透视:成都市华阳县二区王骏昌阶级成份申诉事件 |
四、阶级成份错划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土地及其他资源的重新分配 |
一、土地及其他资源重新分配的原则与办法 |
二、土地及其他资源的重新分配与出现的偏差 |
三、个案透视:昆明市楚雄地委牟定县委违法征收富农土地事件 |
四、资源重新分配中农村社会各阶级的行动策略 |
第六章 土改人民法庭的组建与运作 |
一、土改人民法庭组建与运作的相关规定 |
二、实践中的土改人民法庭及存在的问题 |
三、个案透视:贵定市贵筑县白云区土改人民法庭公审恶霸案件 |
四、土改人民法庭的职责、特点与历史作用 |
第七章 土地改革及其政策法令的评价与反思 |
一、不同视角下的土地改革解读 |
二、《土地改革法》及其相关政策法令建设情况与实践境遇反思 |
三、土地改革及其政策法令对中国社会及法制建设的深层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回望大地的深情(代后记) |
(8)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关于选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一) 历史研究法 |
(二) 社会学研究法 |
(三) 文化学研究法 |
(四) 案例研究法 |
三、两个说明 |
(一) 关于西南地区 |
(二) 关于司法改革运动 |
第一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背景 |
第一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前奏:废除"六法全书" |
一、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 |
(一)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与法律观 |
(二)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与革命的关系论 |
(三) 根据地法制建设实践 |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过程 |
(一) 批判与有限的适用 |
(二) 废除"六法全书"的全面展开 |
三、"六法全书"废除后的司法概况 |
(一) 新法律的创制 |
(二) "人民司法"的要求 |
第二节 司法改革运动的诱因:司法机关中存在的问题 |
一、新旧人员混杂的司法队伍 |
二、新旧理念混存的司法观念 |
三、与群众路线不相适的司法作风 |
第二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始末 |
第一节 准备与动员阶段 |
一、领导机构的建立 |
二、社会总动员 |
第二节 内部学习与检查阶段 |
一、文件学习 |
二、自我检讨与集体检查批判 |
第三节 群众检举与揭发阶段 |
一、发动群众的方式 |
二、群众检举材料的内容 |
第四节 处理与建设阶段 |
一、检举揭发材料的处理 |
二、人员处理的原则与要求 |
三、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要求 |
第三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内容 |
第一节 司法观念的整顿 |
一、思想整顿的方式 |
(一) 思想改造的补课 |
(二) 在职人员的培训 |
(三) 法学院系的调整 |
二、思想建设的内容 |
(一) 培训班的教学内容 |
(二) 法学教育内容的调整 |
第二节 司法组织的整顿 |
一、司法人员的整顿 |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制建设 |
(一) 人民法院组织体制建设的法律依据 |
(二) 司法改革运动中人民法院的组织体制建设 |
第三节 司法作风的整顿 |
一、健立群众路线的审判制度 |
(一) 群众路线审判制度的要求 |
(二) 群众路线审判制度的实践 |
二、发挥审判的宣传与教育作用 |
第四章 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的历史作用 |
第一节 司法队伍构成的变化 |
一、司法人员的清理 |
二、司法人员的补充 |
第二节 司法作风的转变 |
一、群众路线司法作风的确立 |
二、法院办案能力的初步提升 |
第三节 新时期司法传统的确立 |
一、司法审判的群众路线传统 |
二、司法组织的政法合一传统 |
三、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传统 |
第五章 评价与反思 |
第一节 群众运动与法制建设 |
一、群众运动的历史作用 |
二、群众运动对法制建设的影响 |
第二节 "阶级斗争"理论下的司法 |
一、废除"六法全书"与法律的继承性 |
(一) 法律的阶级性 |
(二) 法律的继承性 |
二、党的领导与司法 |
三、无产阶级民主观下的司法 |
第三节 司法改革运动对法律职业化和法学教育的影响 |
一、对法律职业化的影响 |
二、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政治腐败、认同危机与政府应对 ——民国广西民众控告县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与范围 |
(三)概念界定 |
二、研究现状与相关文献资料 |
(一)相关研究 |
(二)文献资料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二)论文架构 |
第一章 民告官的法律规范及制度创构 |
一、传统社会的诉讼价值取向及民告官 |
(一)传统诉讼价值取向 |
(二)传统社会的民告官 |
二、近代社会民众控告官吏的法律与制度 |
(一)中央层级 |
(二)地方层级 |
(三)其它特殊的规定及措施 |
第二章 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分析 |
一、案件之统计 |
二、地域之分布 |
三、时间之分期 |
四、案件之种类 |
五、案件处理之时效 |
第三章 广西被民众控告县长之群体分析 |
一、资历、出身与任职 |
二、任期与前途 |
三、薪俸与保障 |
四、兼理司法与军法官 |
五、政治行为及心理倾向 |
第四章 同期别省民众控告县长概况 |
一、江西省概况 |
二、湖南省概况 |
三、四川省概况 |
四、桂赣湘川四省之比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民国时期广西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统计 |
二、民国时期广西被控县长个人情况统计 |
三、民国时期江西、湖南及四川民众控告县长案件统计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户政概念浅释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资料及区域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及内容 |
第一章 清末及北洋时期的户政观念、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遗产: 中国传统户政制度的源流、特点及现代转型意涵 |
第二节 开端: 清朝末年的户政观念、制度与实践 |
第三节 承续: 北洋时期的户政制度与实践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户政制度 |
第一节 奠基时代 |
第二节 步入歧途 |
第三节 定于一尊 |
第四节 达致标准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南的户政实践 |
第一节 调查自治户口 |
第二节 编查保甲户口 |
第三节 实施户籍登记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1953年湖南省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
第一节 缘起与制度安排 |
第二节 挑战与应对之策 |
第三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湖南政报》1998年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2]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及有关专项规划的通知[J]. 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政报, 2012(01)
- [3]建国十七年中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D]. 易春秋. 中共中央党校, 2005(05)
- [4]全面抗战时期兰州报刊研究[D]. 费丽芳. 西北师范大学, 2020(01)
- [5]清末民初女性犯罪研究(1901-1919年)[D]. 艾晶. 四川大学, 2007(06)
- [6]中美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优惠政策比较研究[D]. 王玥. 中央民族大学, 2016(02)
- [7]西南地区实施《土地改革法》研究[D]. 陈翠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8]1952-1953年西南地区司法改革运动研究[D]. 胡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08(04)
- [9]政治腐败、认同危机与政府应对 ——民国广西民众控告县长研究[D]. 鲁克亮. 四川大学, 2007(06)
- [10]清末以降中国的户政制度与实践(1909-1953) ——以湖南为中心的考察[D]. 叶再兴.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