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杨玉熹[1](2003)在《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 ——企业所得权安排与政府权力分配下的博弈与游戏》文中研究说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如何形成、其后的制度根源是什么以及政府采取的治理措施效果如何是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本文运用了政治、经济、法律、比较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国有银行体系不良资产的形成进行多角度的观察,从而力图揭示不良资产形成的过程以及不良资产形成的制度根源。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在转轨过程中既有制度安排下各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是我国改革的历史成本,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结构性风险的累积。 在引言中,笔者指出了不良资产问题的严重性,并对笔者整体上的研究思路、方法和思想源流作了说明。 在第一章中,笔者对不良资产进行了概要的介绍和分析,并描述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分布状况以及形成过程,指出了在形成过程中的主要影响因素。 在第二章中,笔者探讨了国有企业亏损和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之间的关系。笔者首先指出,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紧密的融资关系。随后,笔者分析了国有企业的亏损,指出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征,即在不断亏损的同时,不断扩张资产规模。这种行为特征,与政府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预算软约束有关。而政府对国有银行的干预,使这种预算软约束转移到信贷领域,从而导致了国有银行不断对亏损国有企业提供融资的局面。在国有企业亏损转化成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笔者分析了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活动,指出由于权力划分而导致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地方政府干预国有银行经营的原因之一。此外,笔者还分析了预算软约束的倒逼机制,指出国有企业的集体行动曾迫使银行提供信贷。 在第三章中,笔者分析了由于企业信用问题和债务软约束导致了银企关系的困境。笔者指出了企业所有权安排和法律制度对银企关系的影响。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一个以债权人主导的银企关系。 在第四章中,笔者从信贷规模控制和信托投资公司发展与整顿两个方面探讨了经济周期波动对不良资产形成的影响。笔者分析了我国经济中不断出现的投资扩张——通货膨胀——治理整顿周期,指出这种经济周期波动源于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内在的投资扩张冲动。在这种投资扩张冲动下,我国经济中就不断出现投资扩张——通货膨胀——治理整顿的经济周期。在这一周期中,国有银行的资金不断投入到高风险领域,并在政府的治理整顿中被套牢,形成不良资产。笔者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下的内部人寻租活动以及政府融资权力分配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社会资金资源的争夺,是这一经济周期波动的制度根源。 在第五章中,笔者阐述了国有银行治理中的问题,并对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内控失效与败德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笔者指出,国有银行治理中产生的问题与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孟国有银行的企业所有权安排和改革路径有关。国家所有和“放权让利”的改革模式造成了分支机构和内部人的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引发了波涛汹涌的窃取银行资金的活动。此外,笔者分析了国有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公共管制和政府干预,指出了上述问题的所有权基础。对于政府实施的广泛而严格的公共管制,笔者认为这是政府作为所有人遏制国有银行内部人控制的无奈选择。 在第六章中,笔者总结了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制度根源,分析了企业所有权安排和政府权力分配所导致的一系列问题,指出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实际上是在既有制度安排下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博弈活动的结果。 在第七章中,笔者总结了政府对不良资产问题所采取的注资、剥离、债转股等一系列治理措施,指出了上述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 在第八章中,笔者对治理措施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和评论。笔者指出,在没有改变既有制度安排的情况下,导致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博弈格局仍然存在,因此,上述治理措施不能根本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同时,笔者对学者们的改革建议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这些改革措施的有限性。 最后,笔者对不良资产的形成和处置进行了总结,指出不良资产形成的根源在于企业所有权安排和政府权力分配之下围绕国有资产和社会资金资源形成的各利益群体的博弈。在这一博弈中,各利益群体都根据自身利益进行了“理性”的选择,将利益留给本身,而将最终结果—不良资产留给了全社会。笔者认为,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必须改变既有的制度安排,打破不良资产形成的制度结构,改变目前的博弈格局,停止围绕国有资产和社会资金资源的各种利益输送活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谢锐勤[2](2019)在《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僵尸企业”,法院并没有按照普通民商事案件简单处置,而是专门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且在立案、审理、执行等审判流程中体现出强烈的服务国企改革导向,服务党政政策导向。事实上,法院对于“僵尸企业”的处置手法并非孤例,而是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涉国资国企案件一脉相承的做法。那么,法院在国企改革问题上为什么会有强烈的公共政策导向呢?该如何评价该导向呢?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分类法,国资国企无论在定性上还是定量上,重要性都显而易见,并且得到《宪法》隆重其事的规定。对于国资国企治理的研究,立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研究较为充分,而司法保护研究相对欠缺。本文以国资国企为研究对象,以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为载体,对国资国企司法治理进行实证研究。其中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以司法治理为主命题,以立审执等案件审判流程为实践基础,以国资国企司法政策为理论基础,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展现“中国渐进式双轨制保护模式”。具体到司法实践,首先体现在筛选机制上。从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可见,对于涉及部队军产案件、改制与破产案件、行政部门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拒绝司法。对于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保障企业改制与破产、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法院采取综合治理的态度能动司法。在拒绝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确保国企改革顺利推进,国企的策略是追求案件一揽子解决,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创造条件寻求司法救济,法院的策略是韬光养晦应对挑战。在能动司法中,党政的策略是让法院为国企改革保驾护航,国企的策略是通过法院确认和保护改革成果,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通过适度让利换取权益尽快变现,法院的策略是通过全面整合资源力求标本兼治解决案件。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司法既要服务国家治理目标,又要完成改革任务分工,还要确定并发展自主性,力求进退应矩。正是在不断规范司法与政治的边界中,区分司法与党政的发展方式下,法院通过及时确认改革成果,推动国企改革以法治方式前进。其次体现在审理术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金融债权案件、社会稳定案件,法院采取优先保护与案结事了的态度进行处置。实践中,通过扩大或缩小法律适用,建立统一协调机制,达到医治“生病企业”的目的。审理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通过法院提升治理效率与效益,又通过支持公正司法树立法治形象。国企的策略是既将意识形态优势转化为制度利益,又通过巧用司法解释与拖延案件进度减少损失。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确认主要收益落袋为安,又有意让程序空转减少损失。法院的策略是既配合党政政策服务大局,又通过创设法律制度自我保护。审理中,参与者都有最低限度的同意,使得司法公正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态势。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司法既要落实国家治理,又要抑制地方保护主义;既要形塑独立社会功能,又要巧用调判结合方式。正是在司法自治与回应的平衡中,法官着力弥补司法制度不足,法院着力弥补公共政策不足,努力建构适合国情的多元法律秩序。再次体现在执行机制上。在涉国资国企案件执行中,对于涉及上级公司案件、行政部门案件、国企与非公案件、社会稳定案件、产权保护案件,法院一方面采取内外有别的态度倾斜保护,另一方面又服从大势所趋推动平等保护。实践中,通过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既名正言顺服务大局,又推动政策转型走向平等保护。执行中,党政的策略是既采取多道防线自我保护,又支持法院巩固经济绩效。国企的策略是既制造事件保全利益,又以大局为重适度让利。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抵抗地方保护主义,又穷尽手段增强胜算。法院的策略是既适当控制执行幅度照顾各方利益,又尽力减少执行积案以完成司法任务。执行中,参与者都使出浑身解数相互博弈,法院则通过选择性执行达到利益平衡,避免司法政治化。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司法既要提升执行治理水平,又要增强制约行政能力,还要规范执行自主建设。在党带头解决执行难的语境下,法院建立健全平等保护体系,努力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到司法解释,法院充当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角色。从“立法”阶段来看,法院经历了 1978—1992年的萌芽期,1993—2002年的壮大期,2003-2012年的平稳期,2013年至今的成熟期。总体“立法”特点是回避政治问题、防止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迈向平等保护、夯实司法权力,法院一方面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另一方面仍努力建构平等观念与制度。在法院“立法”中,党的策略是既保障非公经济信心,又树立法治国际形象。人大的策略是既合理配置立法资源,又总结司法经验教训。国务院的策略是既与司法合力推进国企改革,又持续调适两者权力边界。国企的策略是既服从党政政策安排,又确保好处“一个都不能少”。社会行动者的策略是既希望增加法律制度供给,又希望法院坚守司法公正底线。法院的策略是既在渐进式改革中积累治理国企技术,又在参与者的阳谋下进行专业化与自主性建设。上述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法院既要平衡好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又要保障国企改革顺利推进;既要认真对待社会转型,又要确认公共沟通成果;既要提高司法治理绩效,又要构建自主司法体系。在司法规则要适应国情的语境下,法院推动司法公正分阶段实现,推动主体性司法道路建构,从而更好实现司法治理现代化。从涉国资国企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可见,在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中,法院采取老人老办法,逐步减弱对国资国企的倾斜保护;采取新人新办法,逐步增强对非公经济的平等保护。通过司法双轨制配合渐进式改革,达到经济与司法平稳过渡的目的,并逐步向顶层设计转型。博弈的背后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国资国企既是经济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安全的政治基础,法院应服务于党的使命。国企治理也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既要坚定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理念,又要有效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法院应确认好改革成果。在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的分工配合中,要推动“表达”与“实践”、“意识”与“制度”、“书本”与“行动”有机结合。博弈的目的是不断提升国企治理的合法性与现代性。在从运动治理向司法治理转型中,法院要学会规范好政策与司法之间的距离;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上,党与司法要致力于实现现代化与法治化;在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利用上,司法要推进自主型治理道路;作出属于法院的贡献。在推进民族复兴的目标指引下,中国司法要与中国地位相匹配,应展现出大国司法形象,应具备中国司法自信,应坚定走中国法治道路,这是改变西方“中心”与“边缘”支配格局的必然选择。从国资国企司法治理来看,法院“以中国为中心”,展现了“中国渐进式双轨制法治模式”的道路自信,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制度自信,这既是终结“终结的预言”,也是对“西方中心论”的反思与升华。法院“以中国为方法”,展现了“主体性司法”的文化自信,展现了“立法者的司法”的理论自信,这既是对改革开放的认同,也是对“中国特色”教条化的反思与升华。法院参照“经济发展阶段论”模式,展现了“渐进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智慧,展现了“增量式司法公正”的中国方案,这既是对司法公正的建构与进化,也是对党治理国家合法性转换的反思与升华。于党和国家而言,现代化一直在路上,而人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归宿,改革要和正在成为主流人口的期望值相匹配。司法将在多元主义法治观的指引下,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张格[3](2019)在《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说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被迫迁都,重庆遂成为抗战大后方政治、经济中心。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被日军接管之后,重庆成为抗战大后方的金融中心。以此为基础,重庆金融市场成长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对抗战大后方的经济与金融影响极大,为国民政府坚持抗战以及抗战的最终胜利做出了贡献。目前学界对于战时重庆金融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对于战时重庆金融市场则仍缺乏系统的研究成果。因此本篇论文以重庆市档案馆未刊档案、已经出版的档案资料汇编、民国时期期刊与报纸、各地方志与文史资料为主要史料,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并结合经济学与金融学的研究方法,对战时重庆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以求还原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原貌,探索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与特点,分析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财政、经济与社会的关系。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论述,主要写作思路如下:文章首先解决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中各金融子市场的发展过程、发展原因以及发展结果等方面的问题。重庆开埠之后,随着商业贸易的繁荣、金融人才的涌现以及金融机构的增加,促使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发展。在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市场不完善、发展不健全且部分金融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的特点,货币市场、内汇市场、证券市场发展迅速,而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相对滞后。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在普遍的公债投机、公债价格骤跌以及全国金融市场动荡的影响下,最终爆发了公债风潮,而公债风潮又进一步引发重庆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的动荡。为平息公债风潮,国民政府遂开始在重庆金融市场中实施金融统制政策,受此影响,重庆货币市场、内汇市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与利率市场均完成了变革。而原来发展相对滞后的黄金、保险与外汇市场则因为战时需求的增多以及金融投机的刺激而得到极大发展。重庆金融市场通过国民政府的政策干预也逐渐适应了战时状态,该金融市场的相关业务进一步扩大,服务内容不断增多,金融市场体系更加完善和成熟。然后,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解决重庆金融市场在1937-1945年的地位变化问题。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地位空前提高,为近代以来之顶峰。全面抗战爆发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地位仅为区域性质的金融市场中心,其影响范围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南地区,规模有限,影响范围较窄,与西南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十分有限。全面抗战爆发之后,重庆金融市场开始快速发展,金融机构增加,资本额不断增长,金融市场规模继续扩大,与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的联系显着提高。在此基础之上,重庆金融市场的影响范围突破了西南地区的限制,逐渐覆盖整个抗战大后方。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逐渐形成,而重庆金融市场则成为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核心。再者,文章通过论述重庆金融市场在战时发展的过程与地位,分析该时期重庆金融市场与战时经济、战时财政与战时社会的相互关系,并指出1937-1945年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对于战时经济与金融的影响具有双重属性。重庆金融市场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中,将自身的各种业务向抗战大后方各地金融市场中传播,推动各地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重庆金融市场为抗战大后方工、农、商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为战时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而另一方面,重庆金融市场也对战时经济与金融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从全面抗战爆发初期开始,重庆金融市场就一直出现层出不穷的金融风潮。而导致金融风潮频发的原因是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的金融投机等违法行为,大量的金融投机不仅破坏了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金融市场网络的秩序,同时也刺激了社会生产资本逐渐脱离实体经济,社会游资增多,导致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日益严重,难以控制。另外,重庆金融市场在全面抗战时期的发展,与战时政府财政、社会均具有十分紧密的联系,而这些联系也影响着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并进一步反映出重庆金融市场的重要作用。最后,文章以论述完毕的内容为基础,总结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时代特点。重庆金融市场因处在特殊的时代环境中,具有其自身的时代特点。在重庆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尤其在全面抗战后期,金融黑市与金融投机在重庆金融市场中频频出现,金融市场的风险分散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逐渐失灵,而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与配置功能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发挥作用,社会财富在此过程中逐渐集中于社会上层的特权阶级之手,一般民众生活越发艰难,而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也越发严重。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国民政府也做出了及时的反应,努力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其采取的方法主要为联合地方政府与重庆民间金融组织进行政策监管、机构监管与行业自律等。但是由于国民政府本身的政策失误,政府内部的腐败以及民间组织自律能力的低下,多种形式的监管与自律均不能起到稳定金融市场的效果,最终使得重庆金融市场的混乱局面一直延续至全面抗战结束。同时,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均获得发展,并呈现出现代化的特点,而这对于重庆金融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廖焕国[4](2009)在《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融资融券交易对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全面发展有重大意义。担保机制是融资融券交易制度构建的基石。信托关系、让与担保和账户质押等并不足以型构我国融资融券担保交易机制。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应建立以最高额质押为基础的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法律制度,促进我国融资融券交易健康稳定发展。
李雅萍[5](2007)在《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文中研究说明一、研究动机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产品的丰富以及操作的灵活,在中国大陆加入WTO后,随者中国大陆国际化脚步的加速而陆续引入,然而这些金融产品并非丝毫不予修正地全盘引入中国大陆,受限于中国大陆对于金融机构业务内容与发行金融产品的严格限制,择取此些金融产品的若干特征以适合我国国情为中国大陆所用,是中国大陆目前实践上一些金融产品的特色。惟无论如何,这些新的变化确实为中国大陆原本就极其缺乏的投融资渠道增加了更多样化的选择。本议题进行研究之时,正是中国大陆房地产业界经历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6月13日发出的新的房产信贷政策(银发[2003]121号),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几个方面提高了信贷门槛,又再遭遇2005年宏观调控的时期。房地产业界向来透过向金融机构融资以及以期房交易取得大多数资金的做法,因这些相继出台的紧缩政策而受到影响,财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商改采开源节流的方式度寒冬,而原本自有资金不足需仰赖其他来源的房地产开发商则纷纷倒闭、遭并购或股权转让等。对于资金需求量最为庞大且急切的房地产业来说,经过政府多道宏观调控的政策后,不具备条件的几乎被切断了从金融机构取得资金的可能性,房地产业者在国内融资渠道不多的情况下又可从何处取得资金?因此借鉴国外经验更显重要。引发了本文的研究动机。二、研究目的中国大陆在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现在,已经逐渐地在国际间展露经济蓬勃发展的势头,这股不容国际忽视的力量,让中国成为了国际间热钱流窜的重心国家之一,随即而来的是金融商品国际接轨的议题。承前所述,中国大陆的房地产业正逢宏观调控等政策紧缩的压力,如何寻求突破,借鉴国外经验成为了另一个选项。其中,对于如何盘活原本流通性就不足的不动产,并且同时取得资金,在国际间最常见的金融产品莫过于不动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他山之石”借鉴美国与若干亚洲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探悉REITs在中国大陆实行的可能性。透过对于他国或地区有关REITs的规范、实践与问题的了解,探索REITs是否可能成为中国大陆投融资的另一个渠道.国际间有关REITs的各该不同规范,可否全盘为中国大陆所接受?本文从分析美国与若干亚洲国家或地区的规范出发,进行法律分析,并从此些国家或地区的实践中,整理出实践上所发生的问题与REITs在各该国家或地区实践的整体趋势,并借此对于REITs在中国大陆应该作如何的调整,以适合我国国情?REITs立法的体例应该如何?立法内容又该有哪些重点?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或者又该作如何的调整?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此为本文的研究目的。三、研究方法本文透过对于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的REITs法制、实践状况与对于各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影响等方面,对REITs于该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制进行法律分析与实践趋势整合。再审视中国大陆目前与REITs类似的规范与具体项目的实践状况,试图比较国际对于REITs的有关原则、规定与中国大陆目前类似的法规间的不同,此些国家或地区与我国具体实践项目间的差距与影响。本文从中国大陆目前的整体经济与房地产发展的条件等,探索REITs在中国大陆实行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本文运用了比较分析、实证研究与历史分析等方式进行研究。四、研究架构本文总计8章,然整体思维架构上主要分为4部分,分别为:对于REITs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关系的阐释与说明(第一与第二章)、国际间有关REITs的规范与实践状况(第三至五章)、中国大陆目前近似REITs的规范与实践状况(第六章)以及分别从宏观与微观角度对于中国大陆施行REITs提出立法完善建议(第七与第八章)等。在进入本文主题的讨论前,笔者认为必须先确定可作为REITs运用标的的“不动产”的内涵,虽然中国的《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经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于同年10月1日施行,然该部法律中并未对于“不动产”的定义有所明文规定。虽有学者认为该部法律只注重在实体物上划分,而在非实体物上,除权利客体外,对一些虚拟化的物权(如不动产证券化)未作说明,实际上是忽视了非实体物作为物权客体的重要特征。本文认为此说可能会变更物权整体架构,短期并不适宜采行。本文从现行的中国大陆相关法律、法规中整理出不适合成为REITs运用标的的“不动产”内容,并据此开始进行第一章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基本概述的讨论。本文在国内、外文献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尝试就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的法律构造进行讨论,见解或多未尽周详,然该章(第二章)的许多内容确是笔者坚持原创反复斟酌所成。为了了解国际或地区REITs的立法规范与实践,本文选择了REITs的原始发展国家—美国,亚洲经济发展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新加坡、同本与韩国,以及中国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进行法律与实践项目的分析与研究,并区分了成立、运作、风险管理、监管以及退出等几个不同的机制,条理地进行评析、整合与吸纳这些国家或地区REITs的经验,并以之作为中国大陆发展REITs的基础讨论架构,详细内容分属第三至五章。中国大陆目前已经有若干近似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的规范与实践项目,尤其是银监会公布于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两部法规,不仅对于信托业有重大的影响,甚或对于近似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未来发展,也将产生重大的变化。本文除了对近似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各该规范进行评析,尝试寻找此些新政策对于REITs在中国大陆发展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就该些规定所可能引发的争议提出初步建议。不可忽视的是对于中国大陆已经运作的一些实践项目的了解,本文并以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若干国际原则对于此些实践项目进行初步的评析,理解其中的差距。然而不动产投资信托有哪些效益与风险,中国大陆是否有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必要性?可行性又如何?在经历过第六章确认不动产投资信托对于中国大陆不动产与证券市场所能带来的效益后,本文进入了整个研究主题的核心,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提出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立法完善的建议,其中宏观内容偏向立法架构与相关理论的探索,微观内容融则侧重架构下的细节规范,包括了对于立法规范的具体建议内容以及对于其他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在不动产投资信托倘若进行立法后的适用与调整的建议等。本文认为以中国大陆可作为不动产投资信托运用标的——“不动产”的多元与丰沛,中国大陆非常具有成为REITs除了美国、欧洲市场之外的第3大市场的潜力,本文深切期盼中国大陆能尽速对于不动产投资信托(或者包括不动产资产信托等其他属于不动产证券化之列的产品)进行立法,同时整合调整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等,建议尤其应该特别侧重对于投资大众权益的保障,当然更不可漠视的是完善立法还需有强制的执行力的搭配,才能使这个金融创新产品在中国大陆生根、茁壮,为中国大陆的整体不动产投资市场带来稳定的荣景.五、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关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如下:1、深化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运用标的——“不动产”的内涵和外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按中国大陆目前法律与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且深化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运用标的——“不动产”的内涵和外延,本文认为不应该含糊笼统地将符合传统法律规定的全部不动产均含括在内,而应深化理解可成为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运用标的——“不动产”的具体范围,将有助于将来立法者更精确地规范运用标的的具体内容;2、突破目前多以宏观层面对于REITs进行讨论的情况本文尝试从现行的中国大陆法律与相关规定出发,在微观层面上按组织模式的不同,区分发行前、成功发行后以及终止后等不同的阶段,讨论各不动产投资信托主体间的相关法律关系,突破了目前中国大陆对于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讨论大多以宏观层面为主的问题;3、整合美国与亚洲主要国家实施REITs的经验整合美国与亚洲已经进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国家或地区的规范与实践,对这些规范与实践进行深入讨论,尤其重视中国香港地区与台湾地区这两个地区实践至今所衍生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大陆将来进行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的参考建议:4、评析新法规并提出初步建言细化评析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两部法规以及《信托法》,即一般所称的“一法两规”,对于新规范的施行所可能发生的影响提出初步的预测以及相关的建言:5、对于REITs的立法提供宏观与微观层面的论述与建议对于将来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提供宏观与微观等两种不同层次的论述与建议:宏观层面,包括对于中国大陆拟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模式探索,立法例与立法位阶的讨论以及架构设计等;微观层面,除区分成立、运作、风险管理、监管以及退出等几个不同的机制,进行细部具体内容讨论外,并论述现行法律规定所面对的适用与调整等。以上讨论,整合国际观察与中国大陆的现行规范与实践,开展新的讨论层面,摒弃抽象性观念性的阐述,直抒立法具体建议内容。
左宇虹[6](2020)在《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局》文中研究说明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它随着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应运而生,服务于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之需求。90年代初,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以境外机构发起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启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阶段,主要依据的法规是《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2001年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现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产业投资基金,但当时股权投资规模较小,产业产业投资基金探索未有继续发展,立法暂时没了下文。国务院在“十一五”规划中曾提出加快产业基金的试点,以政府特别批准的方式设立了包括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一批过百亿规模的产业基金。2007年由发改委联合证监会、银保监会、国资委等部门联合讨论《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体系,但也未有出台。与法律规范滞后相反的是,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创业增多,产业投资基金这二十多年来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下飞速发展。面对资本市场上高达十几万亿规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缺乏具体法律基础的发展方式具有隐患。本文共分为六个章节,第一章从简介开始介绍了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理由,使用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第二章从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解释开始,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界定,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属性进行阐述;第三章研究产业投资基金的基本法律关系与组织形式,第四章结合目前与产业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分析产业投资基金缺失上位法影响其长远发展的法律问题;第五章介绍了美国、韩国与以色列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中具体的法律规制与政府的支持,美国、韩国与以色列对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法规政策支持,都为积累创业资本,扶持产业发展打下了扎实基础,使美国、韩国、以色列的高科技获得了稳定的制度环境,促进了国家的产业经济走向发达。第六章主要从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法律法规层面的漏洞导致的规制困局出发,分析了产业投资基金的立法规范层级低,法律依据少,政府政策主导为主的基金发展模式将限制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内转型升级产业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不仅导致发展市场化边界模糊不利于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和监管,还可能造成因法律正当性不足,阻挡了其他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产业投资基金。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应该出台更细致具体的专门法律规定,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路径,挖掘经济增长新动力,在2020年开始的新阶段发展创新型产业投资基金。结语是本文的主要结论,未来产业投资基金的直接融资功能对中国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创新科技产业建设领域发挥更大作用。要解决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境,产业投资基金法律落后于发展的情况,应注意弥补上位法律缺失,填补立法空白,不管是对于修订现行的投资基金法律,将产业型投资基金纳入该部门法进行完善,还是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设计必须跟上经济的发展需求,振兴实体经济发展。
楼建波[7](2008)在《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文中提出融资交易的本质是信用,担保自然是维系信用的基础,但商业实践本身并非消极地依赖既有法律的担保规则,或者困顿于现有的法律障碍,而是创设出不同的交易形式来实现担保的功能。一个有效的担保制度安排不是削足适履地套入信托模式或让与担保模式,而是基于证券交易无纸化、帐户化的特点,在帐户质押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符合证券行业惯例,同时又不违反民商法基本原理的担保规则。
胡占芳[8](2018)在《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研究(1840-1949)》文中提出自1840年至1949年的百余年近代化历程中,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生了本质性变化。针对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展开的系列研究对于全面反映近代南京社会、城市与建筑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研究中,笔者在查阅大量翔实历史文献资料和对现存近代住宅实地调研踏勘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梳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的历史脉络,全面准确地考究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区)的发展特征。笔者在研究中翔实地考察每一历史阶段内住宅建筑本体特征、住宅区规划建设特征以及相应的住宅制度与规章策略等,并以住宅建筑自身的内在发展规律为主线对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发展演进形成整体性认识,即南京近代城市住宅阶段性特征的翔实考证与历史发展脉络的全景式呈现。论文主体内容共由七个章节组成,各章节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将其划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生成环境分析研究、第二部分的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历史研究、第三部分的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规律与启示。第一部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生成环境分析研究由第一章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形态的变革、第二章南京近代居住规划思想和城市规划中居住空间图景两个章节组成;第二部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历史研究由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等四个章节组成,分别是针对1840-1927年、1927-1937年、1937-1945年和1945-1949年等四个历史时段内近代城市住宅规划建设与发展变化的综合考察;第三部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规律与启示由第七章节构成。
王豪[9](2019)在《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村资金互助会是指在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成立的为社员提供资金服务的新型金融组织。2012年,温州市被批为全国第7个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同年3月,温州市委市政府颁布《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温委农20121101号),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会。自此农村资金互助会作为温州金改的重点项目之一,得到快速发展。农村资金互助体系初具规模,构建了基本满足“三农”金融服务体制机制,弥补了温州市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较低、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满足了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在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的同时,温州政府监管工作在许多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需要及时发现,不断予以完善和改进。本论文总共七大章,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现状及问题、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现状、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的问题及原因、温州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监管现状和启示、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建议。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来获得论文需要的资料,为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温州各个县市区农村资金互助会发展现状及温州政府监管情况提供数据支撑和理论依据;采用调查研究法,通过电话、访谈等调查形式了解温州各个县市区金融办监管现状,找到县市区金融办监管过程中问题和原因,从而探索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同时对互助会发展较好的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和其县金融办监管工作进行个案研究,掌握其基本情况及监管特点,结合温州实际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以及作者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提出作者对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工作的对策建议。针对监测温州农村资金互助会违法违规行为较为滞后、现有的监管手段不能及时发现农村资金互助会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作者在论文的监管建议中创新性提出要利用现有温州全科网格系统开展互助会风险监测;针对政府监管手段单一问题,作者结合文成县政府监管的成功经验,创新性提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例会制度,并参照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方式开展评级和分类监管,为温州其他县市区更好地开展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林木[10](2019)在《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的接管和改造研究(1948-1952)》文中提出解放战争时期,东北城市先后解放,中国共产党陆续接管和改造这些城市。作为中国共产党城市工作的初次探索,其不仅是巩固革命成果与支援前线战争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实现党的工作重心转移与建立民主政权的关键问题,因而意义重大。沈阳作为东北最大城市,具有政治色彩浓厚、工业经济发达与地理位置优越等优势,自近代以来一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而代表性强。因此,论文研究1948-1952年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的接管和改造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上有助于丰富和完善马克思主义城市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城市工作思想,总结和归纳中国共产党接管和改造城市的一般规律;实践上有助于提高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城市治理能力与水平,解决新时代中国城市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论文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和观点,综合运用历史学、城市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等理论及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文献研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与多学科交叉等研究方法,系统研究中国共产党接管和改造沈阳城市。首先,追溯了中国共产党接管和改造沈阳城市的理论基础与经验借鉴;其次,考察了中国共产党接管和改造沈阳城市的历史背景与条件准备,并梳理其具体过程;最后,阐述了中国共产党接管和改造沈阳城市的成效与经验,并总结其历史作用与现实启示。沈阳城市的接管和改造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功范例。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城市思想,另一方面结合沈阳具体实际,批判继承已有东北城市接管经验,并吸收借鉴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即近代沈阳城市管理经验和苏美城市管理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克服重重困难,按照“各按系统、自上而下、原封不动、先接后分”的原则,对沈阳政权、经济、文化、市政和社会系统分别进行接管和改造,并取得显着成效,为人民带来福祉,证明其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不仅能打破旧世界,还能创造新世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大的成就,其成功经验就在于制定并执行正确的城市政策,派遣纪律严明且训练有素的城市干部,妥善处理城市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以及接管城市与经济建设同时并举。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顺利完成,为支援解放战争及抗美援朝战争贡献力量,为实现沈阳由消费型向生产型城市转变奠定基础,为推动东北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创造前提,更为接管和改造全国其他城市提供范例;对当前推进中国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样给以启迪。
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 ——企业所得权安排与政府权力分配下的博弈与游戏(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不良资产概述 |
第一节 不良资产概述 |
一、 不良资产的概念 |
二、 不良资产的范围 |
三、 不良资产的影响 |
(一) 不良资产对于银行经营的影响 |
(二) 不良资产与信贷紧缩 |
(三) 不良资产对银行体系的影响 |
第二节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现状 |
一、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数额 |
二、 不良资产的分布情况 |
(一) 不良资产的银行分布 |
(二) 不良资产的地区分布 |
(三) 不良资产的行业分布 |
(四) 不良资产的企业分布 |
(五) 不良资产的贷款种类分布 |
第三节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过程与影响因素 |
一、 第一阶段:1983年以前 |
二、 第二阶段:1984年到1990年 |
三、 第三阶段:1991年到1998年 |
四、 不良资产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因素 |
第二章 国有企业亏损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亏损的制度背景:融资体制的变化 |
一、 社会资金配置格局变化 |
二、 国有企业投融资体制的变化 |
小结: 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成本与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 |
第二节 国有企业的亏损与分析 |
一、 国有企业的亏损局面 |
二、 对国有企业亏损分析 |
三、 国有企业的亏损、规模扩张与资金成本 |
小结: 预算软约束、资金成本与国有企业的行为特征 |
第三节 预算软约束在信贷领域的转移 |
一、 政府干预 |
(一) 政策性贷款与信贷政策干预 |
1 、 政策性贷款的形式 |
2 、 隐性信贷政策干预 |
3 、 信贷政策干预与政策性贷款的后果与影响 |
(二) 特定国有企业与特定项目信贷的干预 |
1 、 政府对国有银行特定国有企业贷款与特定项目贷款的干预 |
案例: 广州乙烯工程 |
2 、 政府干预银行信贷的后果与影响 |
3 、 政府干预银行信贷的特点 |
4 、 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信贷的原因分析 |
二、 预算软约束的倒逼机制 |
(一) 国有企业贷款的“质押”效应 |
(二) 国有企业对政府和国有银行的预算倒逼机制 |
案例: 三角债与信贷倒逼机制 |
1 、 三角债形成的原因 |
2 、 三角债的清理 |
3 、 三角债清理的特点:银行注资与信贷创造 |
三、 互为因果的银企关系:预算软约束与债务软约束 |
小结: 预算软约束、政府分权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亏损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
本章小结: 国有企业亏损与银行不良资产 |
第三章 企业信用与债务软约束:银企关系的困境 |
第一节 合约失灵 |
一、 不良资产的产生:合约失灵 |
(一) 合约失灵的危害 |
(二) 合约失灵的表现 |
1 、 合约的不完全性被放大,信贷合同履约率低 |
2 、 合约失灵无法救济,银行债权难以获得保护 |
二、 合约失灵、企业信用与债务软约束 |
三、 合约失灵的通行解释 |
第二节 企业信用状况 |
一、 企业信用状况与银行不良资产 |
二、 企业信用的主要问题 |
(一) 赖帐 |
(二) 逃废债 |
1 、 假破产,真逃债 |
2 、 通过分立,悬空银行债务 |
3 、 兼并重组,移花接木 |
4 、 股份制改造,不承认旧债 |
5 、 承包经营,架空银行债务 |
6 、 实行租赁、悬空债务 |
7 、 其他形式,包括低估资产,故意关停等 |
三、 企业逃废债的动机与原因 |
(一) 私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动机与原因 |
(二) 国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动机与原因 |
第三节 债务软约束 |
一、 预算软约束、银行态度与政府干预 |
二、 法律制度与司法 |
(一) 银行与企业关系 |
(二) 担保法 |
案例: 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 |
(三) 破产法 |
案例: 郑百文重组案 |
(四) 法律成本 |
1 、 担保设立与实现中的成本 |
2 、 民事诉讼收费制度 |
(五) 司法保护不力 |
小结: 建立债权人主导的银企关系 |
本章小结: 企业信用、债务软约束与法律救济不足 |
第四章 经济周期波动与不良资产的形成 |
第一节 信贷规模控制政策的突破 |
一、 中国信贷规模控制政策的由来与发展 |
(一) 信贷规模控制的作用 |
(二) 信贷规模控制的由来与发展 |
1 、 严格的信贷规模控制制度 |
2 、 从信贷规模控制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过渡 |
3 、 信贷规模控制的放开 |
二、 信贷规模控制受到的挑战与突破 |
(一) 商业银行对信贷规模的突破 |
1 、 商业银行内部的驱动 |
2 、 地方政府的干预 |
3 、 中央银行的“支持” |
(二) 国有银行突破信贷规模控制的渠道 |
1 、 将银行资金拆借给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
2 、 自办经济实体 |
3 、 帐外经营 |
(三) 信贷规模突破、通货膨胀与不良资产的形成 |
1 、 改革初期 |
2 、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
3 、 1992-1995年的经济过热 |
4 、 不良资产的形成 |
小结: 投资过热、通货膨胀与信贷规模控制 |
第二节 信托公司:不良资产的黑洞 |
一、 中国信托业的发展与整顿 |
(一) 信托投资公司的恢复与第一次整顿 |
(二) 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二次整顿 |
(三) 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三次整顿 |
(四) 信托投资公司的第四次整顿 |
(五) 信托投资公司的第五次整顿 |
二、 信托投资机构的功能与投资增长 |
(一) 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立与种类 |
(二) 信托投资机构的融资功能 |
1 、 地方信托投资机构的融资功能 |
2 、 政府融资权力划分与地方信托投资公司的融资功能 |
3 、 银行系统信托投资机构的功能 |
4 、 信托公司:开办者与内部人的寻租场 |
(三) 信托投资机构运行、信贷规模突破与投资增长 |
案例: 信托投资公司高息揽存、违规放贷 |
案例: 银行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突破信贷规模控制 |
三、 信托投资机构的运行与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
(一) 信托投资机构运行的结果:大量坏帐产生 |
案例: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
(二) 信托投资机构坏帐向银行的转移 |
1 、 银行系统信托投资公司撤销后债权债务由开办银行承接 |
2 、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被撤销和关闭后,其债权债务由银行承接 |
3 、 银行资金通过拆借渠道进入信托投资公司,最后因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而形成坏帐 |
小结: 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资金管制、地方政府利益和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 |
本章小结: 信贷规模突破与政府治理措施的效果 |
1 、 治理措施的总结 |
2 、 治理措施的效果 |
3 、 治理措施失效的制度根源 |
第五章 银行治理问题 |
第一节 概述:银行治理中的问题 |
一、 银行经营的非市场化 |
二、 多层分支机构:代理链过长 |
三、 激励不足与激励扭曲 |
四、 内控失效:败德与不良资产的产生 |
(一) 国有银行的内控失效 |
(二) 国有银行内控失效的案例 |
案例一: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贷款诈骗案 |
1 、 案发及初审 |
2 、 欺诈过程 |
3 、 共同的欺诈行为 |
案例二: 中国银行开平巨额资金盗用案 |
1 、 案发 |
2 、 案件始末 |
3 、 案件处理 |
(三) 案例分析:纽约案件与开平案件所展示的银行治理问题 |
1 、 没有有效的稽核与合规系统 |
2 、 没有能够准确反映业务情况的信息科技系统 |
3 、 分支机构的权力过大,上级银行对其没有有效的约束与控制 |
五、 约束机制的无奈选择:党管干部 |
六、 隐性政府担保与道德风险:诱发银行管理层的冒险行为 |
小结: 多层代理架构、治理模式与路径依赖下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 |
第二节 银行治理的外部问题 |
一、 国有银行之间的恶性竞争 |
(一) 恶性竞争的表现与危害 |
1 、 存款竞争 |
2 、 信贷业务、中间业务的竞争 |
3 、 机构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竞争 |
(二) 恶性竞争的原因分析 |
二、 政府干预与公共管制 |
三、 地方政府与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 |
小结: 恶性竞争、政府干预和公共管制的企业所有权基础 |
本章小结: 企业所有权、公共管制和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 |
第六章 对银行不良资产形成原因的分析:一个初步的结论 |
一、 企业所有权安排 |
二、 政府权力划分 |
本章小结: 企业所有权安排与政府权力分配下各方利益群体的博弈与游戏 |
第七章 我国政府对不良资产采取的处置措施 |
第一节 成立政策性银行 |
第二节 对国有银行进行注资 |
第三节 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并处理不良资产 |
一、 资产管理公司的组建 |
二、 不良资产的剥离 |
(一) 不良资产剥离的数量 |
(二) 不良资产的剥离范围和收购价格 |
1 、 不良资产剥离的范围 |
2 、 不良资产的收购价格 |
三、 资产管理公司的融资结构与现金流负担 |
四、 不良资产的处置与回收 |
五、 不良资产剥离与处置中的问题 |
第四节 实施债转股 |
一、 债转股概述 |
二、 债权转股权政策的提出与实施 |
(一) 债转股政策的提出与目的 |
(二) 债转股政策的实施程序与条件 |
(三)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概况 |
三、 债转股的困境与存在的问题 |
(一) 注册阶段:转股公司注册进展缓慢 |
1 、 企业资产状况不佳,不符合债转股的条件 |
2 、 人为设置障碍、阻碍资产管理公司的进入 |
3 、 审批效率低下,地方政府利益冲突 |
4 、 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股企业之间的利益争夺相持不下 |
(二) 持股阶段:资产管理公司与转股企业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 |
四、 债转股困境的分析 |
(一) 多重目标设计的缺陷 |
(二) 预算软约束的延续与合法化 |
(三) 企业内部人控制、中央与地方利益争夺以及与各利益群体的博弈 |
第五节 不良资产核销与呆帐准备金制度的调整 |
一、 国有银行呆坏帐的核销 |
二、 呆帐准备金制度概述 |
三、 我国呆帐准备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1 、 第一阶段:呆帐准备金制度的初步确立 |
2 、 第二阶段:呆帐准备金制度的调整 |
3 、 第三阶段:呆帐准备金制度与国际接轨 |
四、 呆帐准备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弊端 |
1 、 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偏低 |
2 、 呆帐准备金提取方式单一 |
3 、 呆帐准备金提取范围过窄 |
4 、 商业银行对于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 |
五、 呆帐准备金计提实例:商业银行的行为模式 |
案例: 新桥投资收购深发展的分歧 |
六、 呆帐准备金管理制度的缺陷 |
本章小结: 财务手段为主的治理措施 |
第八章 对治理效果以及改革建议的评论 |
第一节 对治理效果的评论 |
第二节 对改革建议的评论 |
一、 不良资产:行政化化解方案 |
二、 银行改革:化大为小 |
三、 国有银行的功能性重组 |
四、 改革国有银行的激励、建立新的商业银行 |
本章小结: 改革措施必须从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制度根源入手 |
结论: 企业所有权安排与政府权力分配下的博弈与游戏 |
参考书目 |
后记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认真对待国资国企司法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对象 |
二、特殊在哪里 |
三、宪法规定与司法实践 |
四、研究语境 |
五、问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立法层面 |
二、行政层面 |
三、司法层面 |
四、为什么以司法治理为进路 |
第三节 理论脉络和内容结构 |
一、以中国宪制为总基调 |
二、从案件审判流程来论述 |
三、以司法治理现代化为归宿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公法与私法的交叉学科研究 |
二、策略博弈分析法 |
三、法律实证研究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第六节 可能的不足 |
第一章 法院受理涉国资国企案件的筛选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1: 不予受理企业改制案件 |
二、材料2:能动司法受理涉外案件 |
三、材料3:能动司法服务国企改革 |
第二节 受理还是不受理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三节 能动还是克制 |
一、司法规定 |
二、司法实践 |
第四节 为什么拒绝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实事求是? |
第五节 为什么能动司法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利益均沾? |
第六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政治形势判断 |
一、司法服从国家治理需要 |
二、司法完成改革任务分工 |
三、司法确定并发展自主性 |
四、小结与反思:进退应矩? |
第七节 反思与展望:走向自主型司法 |
一、司法与政治:调整权力边界 |
二、司法与党政:区分发展方式 |
三、司法与改革:确证成果合法 |
第二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审理术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4:不良债权系列案件 |
二、材料5:稳妥处置“僵尸企业”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金融债权案件 |
五、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保护理念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专项资金支持 |
二、减免缓诉讼费 |
三、开通绿色通道 |
四、组建专业团队 |
五、出台指导意见 |
六、统一协调机制 |
七、效果导向:“生病企业”的医院 |
八、小结与反思:戴着镣铐跳舞?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审理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螺旋式上升?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权力资源配置 |
一、司法治理落实国家治理 |
二、司法抑制地方保护主义 |
三、司法形塑独立社会功能 |
四、司法巧用调判结合方式 |
五、小结与反思:过渡性策略?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法律多元主义 |
一、法官弥补司法制度不足 |
二、司法弥补公共政策不足 |
三、建设多元一体法治国家 |
第三章 涉国资国企案件的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材料与问题 |
一、材料6:债权执行系列案 |
二、材料7:基本解决执行难 |
第二节 司法规定 |
一、涉及上级公司案件 |
二、涉及行政部门案件 |
三、涉及国企与非公案件 |
四、涉及社会稳定案件 |
五、涉及产权保护案件 |
六、小结与反思:平等保护势在必行? |
第三节 司法实践 |
一、区别对待执行 |
二、案件报告制度 |
三、地方保护主义 |
四、执行联动机制 |
五、执行和解机制 |
六、业务指导机制 |
七、小结与反思:政策转型导致制度变迁? |
第四节 为什么如此执行 |
一、党政的策略 |
二、国企的策略 |
三、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四、法院的策略 |
五、小结与反思:司法政治化? |
第五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专业化实践 |
一、司法提升执行治理水平 |
二、司法增强制约行政能力 |
三、司法规范执行自主建设 |
四、小结与反思:执行的春天到了? |
第六节 反思与展望:迈向平等保护 |
一、司法理念:平等保护 |
二、司法行动:平等制裁 |
三、路径安排:党与司法 |
第四章 作为涉国资国企案件“立法者”的法院 |
第一节 “立法”情况 |
一、总体概况 |
二、具体情况 |
第二节 “立法”特点 |
一、回避政治问题 |
二、防止资产流失 |
三、维护社会稳定 |
四、迈向平等保护 |
五、夯实司法权力 |
第三节 为什么是法院“立法” |
一、党的策略 |
二、人大的策略 |
三、国务院的策略 |
四、国企的策略 |
五、社会行动者的策略 |
六、法院的策略 |
七、小结与反思:司法法治国? |
第四节 司法角色定位:基于国家治理转型 |
一、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平衡 |
二、司法确认公共沟通成果 |
三、司法治理推进国企治理 |
四、小结与反思:合二为一? |
第五节 反思与展望:司法治理现代化 |
一、服务:“不换思想就换人” |
二、维护:“司法公正阶段论” |
三、建构:“主体性司法道路” |
第五章 司法治理与法治道路 |
第一节 司法双轨制 |
一、社会的胜利 |
二、国家的胜利 |
第二节 为什么博弈 |
一、国企治理是政治使命必然要求 |
二、国企治理是治理绩效必然要求 |
三、国企治理与司法治理分工配合 |
第三节 目的:提升合法性与现代性 |
一、运动治理与司法治理 |
二、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 |
三、法律移植与实践资源 |
四、小结与反思:什么是法院的贡献 |
第四节 总结与展望:司法自信与法治道路 |
一、外部视角:“以中国为中心” |
二、内部视角:“以中国为方法” |
三、司法治理:“阶段论” |
四、展望未来:“变化态” |
第五节 反思与检讨:解释限度 |
结语 |
附件: 论文相关司法解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感恩奋斗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一)金融市场与近代重庆金融市场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时间的概念辨析 |
二、研究现状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资料与方法 |
(一)研究资料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内容与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全面抗战爆发后重庆金融市场的动荡 |
第一节 1937 年之前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一、货币市场从混乱向统一与规范发展 |
二、以申汇交易为主的重庆内汇市场 |
三、重庆证券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
四、全面抗战之前尚未充分发展的市场 |
第二节 公债风潮与重庆证券市场的动荡 |
一、重庆公债风潮的爆发 |
二、公债风潮的最终解决 |
第三节 全面抗战爆发后的重庆比期风潮与利率市场的动荡 |
一、全面抗战前期重庆利率市场的动荡 |
二、1938 年-1940 年利率市场的平稳发展 |
三、1941 年重庆利率风潮与比期的废除 |
四、日拆制度时期的重庆利率市场 |
第四节 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筹备与争论 |
一、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的必要性 |
二、筹备重建后方证券交易所及其引发的论争 |
小结 |
第二章 重庆传统金融市场在战时的变革 |
第一节 重庆向法币发行中心的转型 |
一、1937-1938 年国民政府法币发行中心的内迁 |
二、1939-1942 年重庆法币发行中心的建立与巩固 |
三、1942 年之后的重庆法币发行中心 |
第二节 全面抗战时期的重庆票据市场 |
一、重庆票据交换的曲折发展 |
二、重庆票据承兑贴现的快速发展 |
第三节 全面抗战时期重庆内汇市场变迁 |
一、1937-1941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二、1942-1945 年的重庆内汇市场 |
小结 |
第三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发展 |
第一节 战时重庆外汇市场的崛起 |
一、追随上海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二、独立发展时期的重庆外汇市场 |
第二节 战时重庆黄金市场与黄金风潮 |
一、黄金统制初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二、黄金统制成熟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三、开放黄金自由交易时期的重庆黄金市场 |
第三节 战时重庆的保险业与保险市场 |
一、全面抗战爆发与重庆保险市场兴起(1937-1941) |
二、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发展与兴盛(1942-1945) |
三、战时重庆保险市场的主要保险业务 |
小结 |
第四章 战时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一节 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政策与法令监管 |
二、国民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一、地方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监管的开端 |
二、四川省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三、重庆市政府对重庆金融市场的监管 |
第三节 重庆金融业对重庆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一、重庆市银钱业同业公会对金融市场的自律监管 |
二、重庆市保险业同业公会对保险市场的自律监管 |
三、重庆市银楼业同业公会对黄金市场的自律监管 |
小结 |
第五章 重庆金融市场在抗战大后方的中心地位 |
第一节 重庆货币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法币在抗战大后方各主要金融市场的推广 |
二、重庆票据市场在大后方的延伸 |
三、重庆利率市场对于大后方的影响 |
第二节 重庆黄金与外汇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重庆黄金市场在大后方各地的拓展 |
二、以重庆为核心的抗战大后方外汇市场网络的构建 |
第三节 重庆保险市场在大后方的网络辐射 |
一、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南的网络构建 |
二、战时保险市场在西北的网络构建 |
小结 |
结语 |
一、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双重性 |
二、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作用分析 |
三、全面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的特点分析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阶段发表文章 |
(4)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信托法构造 |
二、融资融券担保的让与担保构造 |
(一)理论基础的检视 |
(二)法律制度层面的慎思 |
1. 物权法 |
2. 行政法 |
3. 强制执行相关规定 |
三、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出路:最高额质押 |
(一)最高额质押的可行性 |
1. 我国证券信用交易账户设置便利于质押担保机制引入。 |
2. 在质押机制下,授信人的强行平仓权、优先受偿权以及转担保、出售权等处分权均可以得到合理说明 |
3. 投资人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也可合理说明。 |
4. 质押使得信用授受双方的权益分配较为合理。 |
5. 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强制执行规定的角度检验也是妥当的(2)。 |
(二)最高额质押的可行性 |
1. 担保品具有特定性。 |
2. 满足质押的实质和形式要求。 |
3. 成立质押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事先协议予以补足。 |
4. 质押担保为融资融券业务扩大信用预留了空间。 |
(三)关于账户质押 |
四、结语 |
(5)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意义与标的内涵 |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意义 |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标的的内涵 |
(一) 不动产投资信托标的的范围 |
(二) 不动产投资信托标的—不动产的限制 |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一般理论 |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基本原则 |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目的 |
三、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基本类型 |
(一) 按组织形态 |
(二) 按是否直接拥有不动产区分 |
(三) 按投资地区分 |
(四) 按发行方式 |
四、不动产投资信托与类似概念的辨析 |
(一) 证券化 |
(二) 不动产(房地产)信托 |
(三) 不动产(房地产)资产信托—REATs |
(四) 投资信托 |
(五) 投资基金 |
五、不动产投资信托与其它投/融资工具的比较 |
(一) 债券 |
(二) 股票 |
(三) 不动产 |
(四) 金融机构贷款 |
第三节 对于中国大陆的启示 |
第二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构造 |
第一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程序 |
第二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讨论 |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构成要素 |
(一) 主体与意思表示 |
(二) 客体 |
(三) 目的 |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性质 |
(一) 民事法律关系 |
(二) 衡平法律关系 |
三、不动产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一) 主体 |
(二) 内容 |
(三) 客体 |
第三节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模式与法律关系 |
一、前言 |
二、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组织模式 |
(一) 信托型 |
(二) 公司型 |
(三) 有限合伙型 |
三、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关系 |
(一) REITs发行前 |
(二) REITs发行成功上市后 |
(三) REITs终止后 |
第四节 对于中国大陆的启示 |
第三章 不动产投资信托在国际(地区)的立法规范与实践 |
第一节 美国 |
一、发展历史与立法 |
二、重要规范 |
三、实践 |
第二节 亚洲 |
一、新加坡 |
(一) 发展历史与立法 |
(二) 重要规范 |
(三) 实践 |
二、日本 |
(一) 发展历史与立法 |
(二) 重要规范 |
(三) 实践 |
(四) 小结 |
三、韩国 |
(一) 发展历史与立法 |
(二) 重要规范 |
(三) 实践 |
第三节 对于中国大陆立法与实践的启示 |
第四章 香港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立法规范与实践 |
第一节 概述 |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内容 |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架构 |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法律效力与位阶 |
第二节 立法规范内容 |
一、成立机制 |
(一) 产品内容 |
(二) 申请程序 |
(三) 公募 |
(四) 交易市场 |
二、运作机制 |
(一) 受托人的资格 |
(二) 管理公司 |
(三) 上市代理人 |
(四) 特别目的投资工具 |
(五) 操作的流程 |
(六) 投资标的与限制 |
(七) 借入款项与限制 |
(八) 收益分配 |
(九) 计划资金的运用 |
(十) 税收 |
三、风险管理机制 |
(一) 估价制度 |
(二) 信用评级与增级 |
(三) 信息揭露 |
(四) 关联交易 |
四、监管机制 |
(一) 内部监管 |
(二) 外部监管 |
五、退出机制 |
(一) 终止的事由 |
(二) 后续的处理 |
第三节 实践与评析 |
一、已实践之项目 |
(一) 领汇房地产投资信托 |
(二) 泓富产业信托基金 |
(三) 越秀房产信托基金 |
(四) 冠君产业信托基金 |
二、实践项目评析 |
(一) 发起人集团成员的参与 |
(二) 发起人集团分拆物业的目的 |
(三) 财务操作的运用 |
(四) 政府与私人发行的比较 |
第四节 对于中国大陆的启示 |
第五章 台湾地区《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立法规范与实践 |
第一节 概述 |
一、采行双轨制的讨论 |
二、《不动产证券化条例》的架构 |
第二节 立法规范内容 |
一、成立机制 |
(一) 产品内容 |
(二) 申请程序 |
(三) 交易市场 |
二、运作机制 |
(一) 受托机构的资格 |
(二) 操作的流程 |
(三) 不动产管理机构 |
(四) 受益权分散原则 |
(五) 最低股东人数 |
(六) 投资、运用标的与限制 |
(七) 借入款项 |
(八) 收益分配 |
(九) 资金的运用 |
(十) 禁止行为 |
(十一) 受益证券的交付与转让 |
(十二) 税收 |
三、风险管理机制 |
(一) 估价制度 |
(二) 信用评级与增级 |
(三) 信息揭露 |
(四) 定期评审制度 |
四、监管机制 |
(一) 内部监管 |
(二) 外部监管 |
五、退出机制 |
(一) 终止的事由 |
(二) 后续的处理 |
第三节 实践与评析 |
一、已实践之项目 |
(一) 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 |
(二) 不动产投资信托(REATs) |
二、实践项目评析 |
(一) 过往法律未到位的挫败影响效益 |
(二) 双轨制的产品数量差别不大 |
(三) 金融集团是REITs的主要参与者 |
(四) REITs与REATs投资门槛不同的影响 |
(五) REITs与REATs发行期不同的影响 |
(六) 信用增级方式多采内部增级方式 |
(七) 私募产品多为不动产资产信托产品 |
(八) 私募对象对于私募产品的接受情况 |
三、中国台湾地区迄今实践问题评析 |
(一) 成立机制的问题 |
(二) 运作机制的相关问题 |
(三) 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问题 |
(四) 监管机制的相关问题 |
第四节 对于中国大陆的启示 |
第六章 中国大陆近似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规范与实践及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探析 |
第一节 中国大陆近似不动产投资信托的规范与评析 |
一、宏观调控对于不动产融资的影响 |
(一) 121号文—切断房地产商以银行贷款做为资金的唯一管道 |
(二) 212号文—房地产信托提供贷款受到严格的限制 |
(三) 54号文—对于212号文的再补充 |
(四) 现况 |
二、近似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的规定与评析 |
(一) 《信托法》 |
(二)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四) 其它相关规定 |
(五) 规范趋势初探 |
三、结语 |
第二节 实践与评析 |
一、经济适用住房—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 |
(一) 项目内容概述 |
(二) 评析 |
二、类似 REITs股权型—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 |
(一) 项目内容概述 |
(二) 评析 |
三、最相似于REITs—联信·宝利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一期公开发售 |
(一) 项目内容概述 |
(二) 评析 |
四、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担保——重庆沙坪坝区基础设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一) 项目内容概述 |
(二) 评析 |
五、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
(一) 项目内容概述 |
(二) 评析 |
六、总评实践趋势 |
第三节 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探析 |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效益与风险 |
(一)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效益 |
(二) 不动产投资信托的风险 |
二、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必要性的讨论 |
(二) 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可行性的讨论 |
第七章 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完善的建议——宏观启示、思路与架构 |
第一节 国际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宏观启示 |
一、前言 |
二、立法体例的不同 |
三、多样投融资渠道的开展 |
四、良好法律环境的设置 |
五、相关制度的协调配合 |
六、专业人员的培养 |
七、政府力量的介入 |
第二节 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障碍与思路探索 |
一、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障碍 |
二、对于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初步设想 |
三、不动产投资信托模式探索 |
(一) 信托计划模式 |
(二) 公司模式 |
(三) 封闭型基金模式 |
(四) 有限合伙型 |
第三节 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立法体例与架构 |
一、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体例的讨论 |
(一) 专项立法与多部立法 |
(二) 立法位阶的讨论 |
二、对于不动产投资信托架构的建议 |
(一) 架构设计 |
(二) 专项立法的内容概述 |
第八章 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立法完善的建议——微观建议及现行法的适用与调整 |
第一节 对于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微观建议 |
一、成立机制 |
(一) 组织模式 |
(二) 产品内容 |
(三) 申请程序 |
(四) 交易市场 |
二、运作机制 |
(一) 操作流程 |
(二) 受托机构 |
(三) 不动产管理机构 |
(四) 保荐机构 |
(五) 受益权分散原则 |
(六) 投资与主要收入来源 |
(七) 借入款项 |
(八) 收益分配 |
(九) 禁止行为 |
(十) 税负 |
三、风险管理机制 |
(一) 估价制度 |
(二) 信用评级与增级 |
(三) 信息揭露 |
(四) 关联人士交易 |
四、监管机制 |
(一) 内部监管 |
(二) 外部监管 |
五、退出机制 |
第二节 有关现行法律规定的适用与调整 |
一、信托法 |
(一) 委托定义的讨论 |
(二) 信托登记的性质 |
二、合同法 |
(一) 有关转让生效要件规定的讨论 |
(二) 租赁期间的讨论 |
三、公司法 |
(一) 公司型REITs设立条件的讨论 |
(二)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讨论 |
四、证券法 |
五、税法 |
六、合伙企业法 |
七、担保法 |
八、破产法 |
九、物权法 |
(一) 信托登记机关的讨论 |
(二) 公示作用 |
十、其它相关规定 |
(一) 受益权转让的讨论 |
(二) 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讨论 |
第三节 中国大陆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整体建言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简介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角度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产业投资基金的概述 |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 |
(一)股权投资基金解释 |
(二)狭义产业投资基金 |
(三)广义产业投资基金 |
(四)与其他投资基金的区别 |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 |
(一)一般属性 |
(二)独有属性 |
三、产业投资基金类型 |
(一)按照投资方向分类,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有行业型、地域型、综合型三类错误!未定义书签。 |
(二)按照投资属性分类,可分为创业投资基金、支柱产业投资基金、基础产业投资基金和并购/重组产业投资基金 |
(三)出资人不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和机构投资产业投资基金 |
第三章 法律关系与组织形式 |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 |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概念 |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
(一)契约型产业投资基金 |
(二)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 |
(三)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 |
三、政府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关系 |
(一)政府是政策制定者 |
(二)政府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者、投资人 |
(三)政府是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监管者 |
第四章 产业投资基金的部门规章分析 |
一、产业投资基金意义与社会效益 |
(一)经济意义 |
(二)社会效益 |
二、以部门规章为主规制产业投资基金 |
(一)当前有效的部门规章 |
(二)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低,调整作用弱 |
三、上位法缺失,政策引导 |
四、完善制度规范化设计 |
第五章 产业投资基金域外经验 |
一、美国法律规制发展经验 |
二、韩国政府主导作用经验 |
三、以色列完善规制的经验 |
第六章 规制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几点建议 |
一、修订法律法规,并明确上位法 |
二、统筹监管体系,消除碎片化监管 |
三、明确政府定位,发挥引导作用 |
四、完善多元化的配套政策,畅通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道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研究(184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以往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中国近代建筑历史的相关研究 |
二、关于中国近现代住宅的相关研究 |
三、南京近代城市住宅方面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 |
一、历史时期的界定 |
二、研究空间的界定 |
三、研究对象——南京近代城市住宅与居住形态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史料搜集与文献研究 |
二、实物调查与测绘 |
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式 |
第四节 学术取向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第五节 研究框架与结构 |
第一章 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形态的变革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产生的契机——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 |
一、南京城市的近代化转型 |
二、南京近代市政建设管理体制的建立 |
三、南京近代市政建设的发展 |
四、近代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第二节 南京近代市民居住生活形态的变革 |
一、社会结构的变革 |
二、生活方式的变迁 |
三、文化特征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南京近代城市居住规划思想和城市规划中居住空间图景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居住规划思想 |
一、城市改良运动 |
二、都市分区制度 |
三、田园城市思想 |
第二节 近代城市规划中的居住空间图景 |
一、《北城区发展计划》和《南京市政计划》中的住宅区 |
二、《首都大计划》中的住宅区 |
三、《首都计划》中的住宅区 |
四、《首都计划的调整计划》中的住宅区 |
五、《南京城都市计划要纲》和《南京都市计划大纲》中的住宅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肇始: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的萌芽期(1840-1927)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出现的社会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出现 |
一、明清时期南京居住空间形态 |
二、南京近代住宅的出现及推动性因素 |
三、城市规划中的居住空间 |
第三节 天保里、天光里、天祥里:一个天主教会筑建的里弄式住区 |
一、天字号住区与天主教 |
二、天字号住区与下关商埠区 |
三、天字号住区的规划与建设 |
四、天字号住区的建筑形态与居住空间形态 |
五、天字号住宅建筑群在早期城市住宅发展中的意义 |
第四节 华兴村(华侨村):一个华侨筹资自建的西式住区 |
一、华兴村概况 |
二、华兴村出现的社会背景 |
三、华兴村的选址 |
四、华兴村的规划建设与居住空间形态的形成 |
五、华兴村在南京近代早期城市住宅发展中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兴盛: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的重要时期(1927-1937) |
第一节 南京城的社会状况和住房需求 |
一、政权变更 |
二、城市人口的变化 |
第二节 政府推行的住区规划与住宅策略 |
一、政府推行的城市规划与住区规划 |
二、政府实施的住宅策略 |
第三节 近代城市住宅的营建特征与空间分布 |
一、近代城市住宅的营建特征 |
二、近代住宅在城市空间的分布形态 |
第四节 多种渠道的城市住宅供给 |
一、政府主导的高级住宅区建设 |
二、住宅房地产业的住宅开发 |
三、企事业单位的住宅建设 |
四、个人住宅建设活动 |
第五节 多样化的城市住宅类型 |
一、独立式住宅的规模化建造 |
二、毗连式住宅的出现与建造 |
三、联排式住宅的规模化建造 |
四、公寓式住宅的出现与建造 |
第六节 政府介入建造的平民住宅 |
一、平民住宅区的规划与实际建造 |
二、棚户住宅区的规划与实际建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式微: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停滞(1937-1945) |
第一节 战争对城市的破坏与居住状况恶化 |
一、城市破坏 |
二、城市人口的变化 |
第二节 战时南京近代城市住宅概况 |
一、居住区与住宅建筑的破坏 |
二、原有住宅区规划的后续设计 |
三、住宅的日式化改造 |
第三节 原有住宅区规划的后续设计 |
一、清凉山公园住宅区 |
二、新住宅区第二、三住宅区 |
第四节 住宅的日式化改造 |
一、住宅日式化改造概述 |
二、住宅改造后的居住空间构成 |
三、住宅日式化改造对近代城市住宅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修复和再建: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恢复(1945-1949) |
第一节 抗战后城市重建与住宅问题 |
一、战后城市重建 |
二、战后城市住宅问题 |
第二节 抗战后的住区规划与住宅策略 |
一、战后的都市计划与住区规划 |
二、政府应对房荒的住宅政策 |
第三节 百废待兴:战后城市住宅的实际建造 |
一、战后住宅的营建特征 |
二、战后住宅的城市空间分布形态 |
第四节 独立式小住宅的再造 |
一、独立式小住宅的建造概况:经济合用、现代 |
二、建筑师自宅:杨廷宝住宅、童寯住宅 |
三、现代住宅的阐释者:延晖馆、宋子文住宅 |
第五节 集合住宅的设计与建造 |
一、集合住宅建造概述 |
二、集合住宅的典范:公教新村 |
三、现代式公寓:美军顾问团公寓AB大楼 |
第六节 政府公营住宅:平民住宅的规划与建设 |
一、平民住宅的再设计 |
二、住宅区的再规划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的机制、规律及启示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的机制 |
第二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的规律特点 |
第三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近代书籍期刊文献 |
地方史志 |
专着 |
学位论文 |
期刊论文 |
南京近代城市影像与地图资料 |
档案文献及近代报刊 |
图表目录与来源 |
绪论 |
第一章 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形态的变革 |
第二章 南京近代城市居住规划思想和城市规划中的居住空间图景 |
第三章 肇始:南京近代住宅的萌芽(1840-1927) |
第四章 兴盛:南京近代住宅发展的重要时期(1927-1937) |
第五章 式微:南京近代住宅的停滞(1937-1945) |
第六章 修复和再建:南京近代住宅的恢复(1945-1949) |
第七章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的机制、规律及启示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3 现有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的内容 |
1.4.2 研究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 |
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概况 |
2.1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基本情况 |
2.1.1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定义 |
2.1.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兴起背景 |
2.1.3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发展状况 |
2.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存在的问题 |
2.2.1 不正常经营比例较大 |
2.2.2 可持续发展存疑 |
2.2.3 风险控制水平落后 |
2.2.4 违规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
2.2.5 混乱经营现象较为普遍 |
3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概况 |
3.1 政府监管概述 |
3.2 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3.3 温州市金改背景下互助会监管现状 |
3.3.1 制定完善监管办法 |
3.3.2 建立审监分离制度 |
3.3.3 实现横向部门联动 |
3.3.4 实行纵向三级联管 |
3.3.5 开发运用监管系统 |
3.4 现有监管体系小结 |
4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4.1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 |
4.1.1 未能为部分互助会办理登记 |
4.1.2 奖励政策难以有效执行 |
4.1.3 非正常营业互助会退出难 |
4.1.4 运行风险监测不及时 |
4.1.5 部分互助会难以配合监管 |
4.1.6 监管手段难以发挥作用 |
4.2 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4.2.2 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 |
4.2.3 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 |
4.2.4 监管人员不具备执法权 |
4.2.5 监管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 |
4.2.6 缺少有效的风险监测手段 |
4.2.7 制度规定与实际运用的偏差 |
5 案例分析:温州市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经验 |
5.1 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基本情况 |
5.2 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措施 |
5.2.1 县政府资金扶持政策 |
5.2.2 县政府量身定制互助会监管细则 |
5.2.3 县金融办严格监督管理 |
5.2.4 明确互助会属地乡镇协管责任 |
5.2.5 县金融办举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5.2.6 县金融办每季度举办联席会议 |
5.2.7 参照小贷公司评级办法分类监管 |
5.3 文成县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对温州其他县市区的启示 |
6 完善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政府监管的建议 |
6.1 制定和完善优胜劣汰制度 |
6.1.1 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 |
6.1.2 制定和完善退出机制 |
6.2 完善互助会监管依据 |
6.2.1 规范监管工作制度 |
6.2.2 完善监管法律依据 |
6.3 加强对互助会管理层监管 |
6.3.1 完善准入标准 |
6.3.2 加强培训交流 |
6.3.3 加强审查监督 |
6.4 提升监管队伍专业化素质 |
6.4.1 严格准入机制 |
6.4.2 举办培训交流 |
6.4.3 执行问责制度 |
6.5 创新利用现有综治网格开展风险监测 |
6.5.1 出台实施意见 |
6.5.2 科学利用网格 |
6.5.3 加强培训指导 |
6.5.4 明确职责分工 |
6.5.5 建立工作制度 |
6.5.6 整合多方力量 |
6.6 落实和创新政府管理手段 |
6.6.1 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
6.6.2 落实AB岗制度 |
6.6.3 创新建立联席会议和例会制度 |
6.6.4 创新开展评级分类监管 |
6.7 规范信用建设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的接管和改造研究(1948-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选题意义 |
1.2 核心概念阐释 |
1.2.1 城市接管 |
1.2.2 城市改造 |
1.2.3 城市管理 |
1.2.4 城市治理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与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理论基础及经验借鉴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城市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城市思想 |
2.1.2 列宁的城市思想 |
2.2 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的城市工作思想 |
2.2.1 毛泽东的城市工作思想 |
2.2.2 陈云的城市工作思想 |
2.3 中国共产党东北的城市接管经验 |
2.3.1 哈尔滨的城市接管经验 |
2.3.2 长春的城市接管经验 |
2.4 国内外的城市管理经验 |
2.4.1 近代沈阳的城市管理经验 |
2.4.2 苏联与美国的城市管理经验 |
3 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背景及条件 |
3.1 战后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 |
3.1.1 美苏对峙格局形成及其在中国的博弈 |
3.1.2 国民党财政经济危机与军事政治失败 |
3.1.3 共产党革命力量壮大与方针政策正确 |
3.2 中国共产党在东北地区掌握战争主动权 |
3.2.1 国共军事力量对比发生改变 |
3.2.2 夏秋冬季攻势取得胜利 |
3.2.3 辽沈战役加速推进沈阳解放 |
3.2.4 战争中重视对沈阳的保护 |
3.3 沈阳地下党组织采取有效行动 |
3.3.1 调查与搜集有关沈阳的情报资料 |
3.3.2 宣传中国共产党接管和改造沈阳的方针政策 |
3.3.3 组织沈阳各界群众开展护城运动 |
3.3.4 保护沈阳党员进步分子与策反国民党军政人员 |
3.4 沈阳军事管制委员会正式成立 |
3.4.1 明确沈阳军事管制的目的与军管会的使命 |
3.4.2 设置沈阳军管会的组织机构及其人员 |
3.4.3 调配与培训沈阳军管会所需的干部队伍 |
4 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具体实践 |
4.1 沈阳政权系统的接管和改造 |
4.1.1 解散反动党团与实行公开建党 |
4.1.2 打碎旧政权机构与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
4.1.3 留用旧职人员与整顿公职人员思想纪律 |
4.1.4 搜集军队遗留资财与加强军工军需生产 |
4.2 沈阳经济系统的接管和改造 |
4.2.1 没收官僚资本工业企业与建立国营工业企业 |
4.2.2 没收官僚资本财政金融机构与稳定金融市场 |
4.2.3 保护与引导私营工商业向有益于国计民生方向发展 |
4.3 沈阳文化教育卫生系统的接管和改造 |
4.3.1 恢复进步报纸广播与加强职工文艺活动 |
4.3.2 调整合并学校与实施课程教学改革 |
4.3.3 整治环境卫生与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
4.4 沈阳市政系统的接管和改造 |
4.4.1 抢修煤气电力与自来水系统 |
4.4.2 抢修邮电通讯系统 |
4.4.3 修复铁路交通运输网 |
4.5 沈阳社会秩序的接管和改造 |
4.5.1 遣散散兵游勇与收容游民乞丐 |
4.5.2 开展锄奸肃特斗争与打击盗匪抢劫 |
4.5.3 取缔封建会道门与整顿宗教界活动 |
4.5.4 封闭妓院与禁绝烟毒 |
5 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成效及经验 |
5.1 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成效 |
5.1.1 政权相对稳定党政领导加强 |
5.1.2 经济加快恢复国家财政好转 |
5.1.3 文教卫发生变革人民素质提升 |
5.1.4 市政设施改善社会风气净化 |
5.2 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成功经验 |
5.2.1 制定并执行正确的城市政策 |
5.2.2 派遣纪律严明且训练有素的城市干部 |
5.2.3 接管城市与经济建设同时并举 |
5.2.4 妥善处理城市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关系 |
5.3 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不足之处及其原因分析 |
5.3.1 思想认识存在偏差 |
5.3.2 接管人员与机动兵力准备不足 |
5.3.3 城市工作方法过粗 |
6 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作用及启示 |
6.1 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历史作用 |
6.1.1 为支援解放战争及抗美援朝战争贡献力量 |
6.1.2 为实现沈阳由消费型向生产型城市转变奠定基础 |
6.1.3 为推动东北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创造前提 |
6.1.4 为接管和改造全国其他城市提供范例 |
6.2 沈阳城市接管和改造的现实启示 |
6.2.1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升城市治理民主化水平 |
6.2.2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升城市治理科学化水平 |
6.2.3 运用大众传播媒介提升城市治理信息化水平 |
6.2.4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城市治理法治化水平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 ——企业所得权安排与政府权力分配下的博弈与游戏[D]. 杨玉熹.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2]国资国企司法治理实证研究[D]. 谢锐勤.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抗战时期重庆金融市场研究(1937-1945)[D]. 张格. 西南大学, 2019(01)
- [4]论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机制的法律构造——以最高额质押为视点的框架分析[J]. 廖焕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9(05)
- [5]不动产投资信托的法律分析与立法建议[D]. 李雅萍. 华东政法学院, 2007(07)
- [6]产业投资基金的规制困局[D]. 左宇虹.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化解我国融资融券交易担保困境的路径选择[J]. 楼建波. 法学, 2008(11)
- [8]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研究(1840-1949)[D]. 胡占芳. 东南大学, 2018(05)
- [9]温州市农村资金互助会的政府监管研究[D]. 王豪. 四川师范大学, 2019(04)
- [10]中国共产党对沈阳城市的接管和改造研究(1948-1952)[D]. 林木. 大连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