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论坛》1995年总目录(论文文献综述)
余俊[1](2021)在《面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文中研究指明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是一个以法学学科范式为主干,兼及管理学和经济学学科范式的二级学科体系。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就包括: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生态体系逐步建立;促进了知识产权学术体系的建制化发展;开启了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的建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对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内在逻辑与规律的共识度不高;知识产权学科体系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灵敏度不足;知识产权学科体系对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自主发展的支撑度不够。综合学科分类、学科专业、学科交叉等多重视角的思考,由于知识产权与法学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在法学门类下设置知识产权一级学科,难以彰显其独立性,在逻辑上也难以自洽。由于管理学与知识产权学科之间的差异性远大于共通性,也不宜将之纳入管理学门类。是否适合纳入新增的交叉学科门类,需要辨析知识产权学科体系是学科交叉,还是交叉学科。
金怡[2](2021)在《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文中指出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清末紫阳司法档案,约277卷1900余例案件,时间跨度自1863——1911年,其内容记载的大多为田土讼案,同时包含有大量的司法文书,为客观全面研究清末紫阳田土纠纷案件提供了基础素材。司法档案的研究价值,是目前学界研究关注的热点之一,对紫阳档案来讲,研究的意义也同等重要。紫阳位于陕西南部秦岭大巴山区,档案的区域特征明显,而且档案中记载的数量居多的田土案件,在目前发现的档案中并不多见。土地交易是传统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紫阳档案的研究可以折射出清末陕南经济社会人口的一些新变化,而最重要的,在整理分析档案资料、归纳总结田土讼案解决的手段及类型的基础之上,可以深化对清代民法、清代民事诉讼活动的某些认识。寻找新的方向,提出新的问题,是研究紫阳档案的深远意义。基于对新资料的研究,仍然必须立足于传统的学科研究路径之上。本文使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即基于法律史的学科框架,并依托法学规范分析的方法,同时辅佐人类学、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资料,对紫阳档案展开研究。因为诉讼本身是人的活动,作为诉讼参加人的两造及官府,同属于一个特定历史背景之下的个体,他们形成的诉讼意识及诉讼行为,除了微弱的个体差异之外,不可避免的带有浓重的社会背景的色彩,基于此,传世文献例如律典、官箴书、地方志、习惯调查等,对研究田土纠纷的解决也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手资料。紫阳档案记载的田土讼案,具体来讲包括原告状词、被告呈词、官府批词、官府差票、两造及第三人的供词、官府判词及两造的具结状等。契约做为田土交易的物证,档案中也常常可见。这些司法文书完整的构成了一件田土纠纷诉讼过程的形式要件。从司法文书的整理研究可以看出,田土纠纷的解决也仍以审理、官府批示调处、主动调处等作为常见方式。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审断,以官府裁断的判词和两造的遵结为标志,审断最终能否达到一个满意的结果,关键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利益)的平衡。紫阳档案田土纠纷的调处,调处主体的身份多见乡约、保长、中人、客头等,而少见亲族戚友。作为契约的见证人,中人是调处中最常见的主体,他不仅是田土交易的见证人,更是田土纠纷的调停者。紫阳档案诉讼文书中最常见的是官府批词,批词可见诉讼的各个阶段,它引领着整个讼案的走向。田土讼案中所涉及到的传统社会的民事交易习惯,官府基于每个个案而进行具体衡量,这也充分体现了传统社会民间细故案件自理的特点。司法档案是诉讼活动的记载,它客观记录了纠纷起诉、调查、审理、裁断的整个过程。紫阳司法档案田土讼案的研究,所遵循的逻辑关系是纠纷:产生→解决方式→效果,研究的核心要素是田土纠纷。田土纠纷产生的原因是本文的铺垫,田土纠纷如何解决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官府解决纠纷依据的手段呈现了多元化灵活性的特点。很长时间以来,因为不同的研究角度,不同的研究方法,学界对于传统的地方司法行政的批评声不绝于耳,但是通过档案中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诉词的整理分析,可见当事人在田土讼案中对自身利益孜孜以求的维护。通过批词、裁断的整理分析,可见纠纷解决过程中,官府非常重视利益这个核心要素,也在此基础之上达到更高的目标,即秩序的维护与构建。基层社会的秩序是司法档案所反映给我们的一个客观严肃的话题,基层的司法行政不能简单地以腐败低效概之,紫阳档案官府的批词可常见“吊契据呈”“吊契核讯”,因为交易过程中,契约订立的程序、契约订立的要素、契约的约束力是田土关系中最直接最有效的规范形式,官府在纠纷解决过程不可能忽视对于秩序构建所起的基础与核心作用。再比如习惯,它的规范性是直观的特点,但是它本身也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因为它的多元化,所以也常见习惯和法律的冲突。如果面临这种问题,官府仍然不审慎度之,既也无法完成秩序的构建,也无法达到其所担当的社会治理的目标。因此,本文研究紫阳档案的田土讼案,从利益及秩序的两个角度展开研究。学界对清代民事诉讼的研究成果诸多,也为紫阳档案的研究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更提出了一定的思考。田土讼案关注的是利益,利益背后是秩序的构建。如何实现利益,如何维护秩序建构秩序,是紫阳档案研究始终关注的内容。紫阳档案研究遵循的方法角度也是研究司法档案的一种尝试,所得出的观点也仅能代表清末陕南田土讼案的一些情况,同时丰富和深化清代民事诉讼的某些认识。在这种浅薄探讨的背后,更亟待深层次的挖掘发现田土讼案的某些问题。
朱振华[3](2021)在《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域名是一种网络标记,其功能是用具象的字符替代抽象的IP网络地址,方便用户访问互联网资源。域名是应对接入互联网节点不断增多而开发的技术产物。而商标是特定符号构成的用于区分产品与服务的商业标记。两者都具有标识符特征。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的商业化带来域名需求的剧增,其商业价值也不断凸显,这种由技术催生的数字资源与商标这种传统商业资源之间因相似性而产生了冲突,并由此引发了关于域名资源的集体行动。对于美国来说,把商标权引入网络空间以治理域名资源,既有技术可行性,也能服务于美国的政治经济目的。技术上,域名系统是互联网中为数不多的需要执行中心化管理的节点。美国对域名系统的技术垄断,以及域名的垂直管理架构,为美国控制域名资源提供了技术保障。而在政治经济层面,以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为契机,用商标权治理网络空间,不仅能够维护美国大商业集团的利益,为它们在开拓网络边疆的过程中建立有利的制度保障,同时也能服务于美国同时期的全球信息技术战略。本文的研究问题是,美国是如何利用商标权来实现对域名资源的控制?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作为分析框架,结合历史分析方法,对美国以商标权划定域名资源产权,以及在网络空间建立商标权保护制度的过程进行了历时性的考察。美国以商标权划定域名资源产权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域名的技术治理时期。在技术治理时期,因为域名的商标价值不大,对传统商业集团带来的冲击有限,并没有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第二个阶段是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资源的商业价值凸显,域名与商标冲突开始不断加剧,引发了围绕域名资源的集体博弈,并受到了美国商务部的注意。在第三个阶段,美国政府为了维护商业资本的利益,也为了阻止域名治理走向国际化,不惜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开始动用国家的行政力量,建立了私营性质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划定了域名资源的产权,使其成为了美国的“私有资源”。在界定了域名资源的产权之后,美国以ICANN为起点,不断强化网络空间的商标权保护制度,通过建立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反对与争议解决程序、商标信息交换中心、预注册权限和注册通知服务、域名的统一快速终止程序、商标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用以维护商业资本的利益。基于上述考察,研究主要获得了以下三方面的发现。一、以商标权界定域名资源的产权,减少了美国商业资本在开拓网络边疆过程中对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增加了它们创造收益、积累财富的动力,从而提升了经济绩效。二、美国在网络空间建立的商标权保护力度远甚于现实世界,大幅节约了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的交易成本,使得前述的预期收益得以强化。三、美国以商标权治理网络空间,增大了其对网络空间的政策制定权。美国主导的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的制度成为了全球准则,为美国商业资本迅速地占领全球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强化了美国在互联网全球治理中的霸权地位。国际社会虽然对此进行长期抗争并获得了一些成果,但是传统以主权国家主导的抗争难以适应网络社会的治理需求,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互联网全球治理的现状。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以跨学科的视角,从微观的商标权入手去研究互联网的全球治理问题,为认识美国把控互联网全球治理的路径提供了新的解释。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虽然提出互联网的技术变迁、制度变迁以及美国的数字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关联并就此进行了解释,但未能建立量化模型,揭示域名技术、商标权保护制度与美国数字经济绩效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将成为后续研究的方向所在。
曹瀚予[4](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硕[5](2021)在《清中叶以降儒学典籍满译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乾隆朝“大一统”局面基本形成,“同文盛世”达到顶峰。这期间随着乾隆朝儒家经典重译,随后儒家典籍的自发满译,儒家思想以满语文为载体深刻影响了“满语世界”。“满洲习俗”与“崇儒重道”在儒家典籍满译中取得了平衡的同时,满洲人也借由儒化实现了中华化。除绪论与结语外,正文共五章:第一章追根溯源,梳理了乾隆以前的儒家典籍满译及其相关问题。首先回溯了满文创制及其改革过程这一儒学典籍满译的前提,指出以蒙古文为模板创制老满文是当时的最优选择,对老满文的改革是一个持续探索的过程,新满文的推行也非一蹴而就;然后梳理清楚翻译机构的变迁过程,汉籍满译初由文臣衔命而为,后在翰林院与内国史院间辗转,至康熙十年(1671年)设内翻书房方结束汉籍满译执掌不定问题;最后总结了顺康雍时期儒家典籍满译的情况,一是完成入关前未竣翻译项目,二是新译儒典多为奉敕之作,三是自主翻译者多为修身齐家类心得、规范、训蒙读物等。第二章讨论乾隆重译儒家典籍及其成就。首先,理清“大一统”与“同文之盛”形成、发展的过程,明确清的“大一统”与“同文之盛”互为表里不断扩展;其次,讨论前代儒家经典翻译存在对汉语原文理解偏差、满语译本选词不当、未能反应原文文体特征、音译词过多且未厘定专有名词等缺失现象及成因;再次,考察乾隆以先后两次厘定清文《四书》为始,展开经典重译工程的过程,揭示其宣示经典解释权和宣扬国语优越论的目的,同时指出作为乾隆朝“同文”文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儒家经典重译,实现了对满语的规范,同时加强了对经典的解释权。第三章讨论士人群体对儒学典籍的自发满译。通过梳理对儒学典籍满译的旗籍士人群体出现的时间线,并将各时代有代表性的译者及其作品逐一从基本情况、成书过程、内容述评与受众等几方面做案例分析发现:除富察氏公鲁外,所有自发对儒家典籍进行满译的旗籍士人译者,均活跃于乾隆以降,其中活跃于乾嘉以降者约半数,其余均活跃于道光以降;其中六成为八旗满洲,三成为八旗蒙古,一成为八旗汉军;京旗占绝大多数。此外,还对较有代表性的翻译家孟保进行了专题研究,指出其翻译生涯与其仕途起伏关系较为密切,这种情形在其他译者身上也有所体现。第四章讨论儒家典籍满译对旗人社会的影响。首先,儒家典籍满语译本透过公、私学校,以教本或教辅的形式成为“国语”学习内容;其次,清代各类大小翻译考试是旗人实现仕途迁升的重要途径,而儒家典籍满语译本是各类翻译考试的主要命题范围;最后,“话条子”类活语料反映出儒家思想借由儒学典籍满译进入到了旗人基层社会,并且成为旗人基层社会的道德标准,影响了当时的旗人价值观念。第五章以达呼尔新满洲为例,讨论满译儒学典籍在其满化与儒化中的作用。首先,满语与达斡尔语差异小,对达呼尔新满洲而言学习难度低;其次,要对达呼尔加以满化需借助教育,而彼时达呼尔无文字,满语文自然成为了达呼尔教育的载体;再次,达呼尔教育是旗人教育的一部分,因此其教育内容同样是以满语文为载体的儒家思想;最后,儒家思想借由满译儒学典籍对达呼尔新满洲产生了满化与儒化的双重作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清朝维护“满洲习俗”具体手段即是“国语骑射”;“崇儒重道”即是接受中原思想与政治传统,即是接受中华文化。二者看似矛盾,而清帝通过对儒家经典的一再“国语”翻译和推广,实现了对清帝心中的“华”与“汉”的切割:通过“国语”翻译来实践“崇儒重道”,接纳中华优秀文化,使满洲自我儒化,自我华化;通过对以“国语”为载体,以儒家思想为内容的教育的坚持,实现了在新旧满洲中“满洲习俗”与“崇儒重道”的和谐共存,客观上在思想层面将新旧满洲融入到了“中华”之中,实现了“大一统”下的“和而不同”多元共存,是多民族统一国家构建的重要一环。
李泽明[6](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彭钰栋[7](2021)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文中认为从20世纪初到现在的百余年时间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经历了从萌芽到诞生,再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现代公司企业的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企业在为股东利益赚取利润的同时,是否应当兼顾社会中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成为了企业必须面对的议题。随着企业在社会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议题也逐渐进入了法学领域中,在我国突出表现为2005年《公司法》第5条中加入了“社会责任”,这一修订被视作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诞生,并引起了商法学界的积极讨论。但自那之后,由于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识的不足,以及《公司法》第5条概括性质的规定,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并未取得实质性质的突破。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在总则编的“营利法人”中通过第86条,再次规定了“社会责任”的内容,这一条可兹看作对于《公司法》第5条的延续和发展。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规定于《民法典》的总则编之中,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之下,使得第86条具有了商法原则的地位。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具有法律原则的性质,于现有立法模式之下,无论是对条款自身性质的认识与解释,还是对于法条适用方法的探究都大有裨益。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条文的概括性使得其自身的内涵和外延不足,在历史解释和文义解释之外还需要对法律原则的价值进行探讨和补充,在我国《民法典》体系下可用民事基本原则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价值补充,尤其是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次,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在其适用上可以借鉴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裁判功能以及评价功能进行展开,其中指导功能强调第86条对于《公司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中有关利益相关者保护的法律规则进行解释;裁判功能则是在缺少法律规则的时候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进行规则化适用,以弥补对于利益相关者保护不足的法律漏洞;评价功能则是在个案中,当企业社会责任原则在与其他法律原则发生冲突时,通过比例原则进行衡量的过程。作为商法原则的《民法典》第86条通过发挥其法律原则的功能而进入司法实践中,但这一过程可能赋予法官过于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于是在现有的立法模式之下,可以利用“标准”与“法律”的特殊关系,在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构建的制度基础上,发挥标准制定主体的灵活性与内容丰富性等特点,在企业声明适用某一标准的情况下,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构成对《民法典》第86条的原则补充,一方面指导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将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贯彻于日常经营之中,另一方面为法官在审判中利用原则进行规则创制或者进行原则之间的衡量提供规范性依据。最终通过这一法律化路径,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最新理论与成果融入到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之中。
汪全军[8](2020)在《立法工作者人才培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法工作者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员。然而,当前的法学教育无法在法律知识、法治思维、立法技术以及职业伦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升立法工作者的职业能力。究其原因,主要是当下的立法工作者培养活动存在学科定位偏低、课程开设不足、教材侧重理论、师资力量薄弱以及教学方法单一等问题,并导致立法工作者人才培养与立法实践需求严重脱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提高立法学学科定位、强化立法学相关课程、编写立法学实用教材、优化立法学师资队伍以及丰富立法学教学方法等措施改善我国的立法工作者人才培养工作,进而推动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立法工作者队伍。
卢岩[9](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关泠[10](2020)在《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研究》文中提出军事百科全书编纂是以“编纂”为核心的创造性精神劳动,是社会科学文化活动中的专业实践活动。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是中国军事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也是军事辞书编纂的重要领域。编纂实践始于20世纪80年代,它是中国军事科学发展史和辞书编纂史上的一项开创性工作。以《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第一版及《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第一版、第二版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军事百科全书、辞典,系统介绍古今中外军事领域知识,全面总结军事理论与军事实践,建立起富有中国特色的军事百科知识体系,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成果,体现了中国当代军事科学发展水平,在传播军事知识,推动军事科学发展,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相对于编纂实践,对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理论的探索虽然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但还不够丰富,特别是近10年鲜有系统的研究。本文以近代以来世界军事百科全书编纂谱系为框架,将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置于该框架中研究与考量。以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历史为主线,通过回顾不同历史时期编纂机构、编纂人员、编纂成果的发展,总结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经验。通过考察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的理论依据和基础,军事知识秩序的建立过程,编纂系统工程的运行方式,研究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理论与方法。通过探讨编纂的政治性与客观性的科学考量,以及文献资料研究在编纂中的作用,研究军事百科全书编纂规律。以中国当代3部大型军事百科全书为个案,从其编纂内容、编纂实践、编纂现代化着手,研究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特色与创新。本文运用军事学、辞书学、史学、编辑出版学及传播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对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作了系统研究。从“学科论”出发,考察军事百科全书的知识分类及其与军事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的关系。从文化缔构的角度考察军事百科全书编纂体系在建立新的军事知识秩序,实现军事知识的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以辞书框架理论考察军事百科全书编纂主体与编纂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本文首次对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历史进行了系统研究。查阅了1980年至2016年军事百科全书编纂原始文件、资料、档案、会议记录等,访谈了部分直接参与编纂的专家学者和重要事件亲历者,厘清了编纂中的重要事件、节点及发展脉络。通过考察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体制和机制的形成与发展,并与国内外其他百科全书编纂进行比较,提炼并总结了编纂特点、作用和贡献。通过对军事百科全书编纂与军事学科的建立及发展进行系统探索,认为编纂活动为军事学相关学科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推动和深化了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首次集中对编纂中若干重要历史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进行探究,通过文献梳理、档案整理、访谈记录等,重点研究了解放军军战史、重要人物若干问题的编纂原则、标准,以及表述、评价标准(准则)的形成,如长征“密电事件”、抗日战争中人民军队战绩等表述的形成及我军36位军事家的确定过程等,集中反映了编纂工作与科学研究的相互促进及其统一。本文拓展了军事百科全书研究的领域,丰富了相关研究成果,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思路与借鉴。
二、《法学论坛》1995年总目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学论坛》1995年总目录(论文提纲范文)
(2)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论文背景 |
(二)选题要解决的问题 |
(三)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概况及述评 |
(一)清代司法及民事诉讼活动研究的现状 |
(二)对上述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三)清代司法档案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文献资料 |
(一)传世经典文献 |
(二)契约文书 |
(三)官箴书、判牍 |
(四)地方志、契约资料 |
(五)清代地方规则、民事习惯、宗族族规等文献资料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紫阳的历史与社会 |
第一节 紫阳县大体情况介绍 |
第二节 紫阳知县的设置及职能 |
一、清代州县的大体介绍 |
二、紫阳知县及职权 |
(一)紫阳知县的设置 |
(二)知县的职掌 |
第三节 清末秦巴山区的人口与土地 |
一、清秦巴山区人口的构成 |
二、土地产权的取得 |
(一)插占 |
(二)购买 |
第四节 紫阳档案所见田土讼案的历史背景 |
一、流移对土地的原始垦荒 |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的“转招客佃” |
第二章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与田土讼案 |
第一节 紫阳正堂司法档案 |
第二节 紫阳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田土讼案的类型 |
二、田土讼案费用 |
三、诉讼费用与田土讼案 |
第三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审断 |
第一节 紫阳司法档案审断概述 |
一、审断的涵义 |
二、紫阳档案中的田土讼案 |
(一)以紫阳档案记载的两件契约为例: |
(二)以档案记载的两例诉状为例 |
三、田土讼案的裁断过程 |
(一)审讯 |
(二)裁断 |
(三)出具“遵结” |
第二节 田土讼案审断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
一、判词内容逻辑化的形式 |
(一)事实 |
(二)理由 |
(三)裁断 |
二、判词内容实质的表达 |
(一)契约神圣 |
(二)利益实现 |
三、审断中的国家法的问题 |
第四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批词 |
第一节 通过批词受理讼案 |
一、“批令自处” |
二、“批令谕约保处理” |
三、“批侯集讯查夺” |
(一)契约 |
(二)诬告 |
四、“批令等候讯究” |
第二节 通过批词拒绝受理讼案 |
一、拒绝受理——未准 |
二、六例具体“未准”的案件 |
(一)“陈显舜诉陈治平一案”未准 |
(二)“谢益寿诉谢仕忠一案”未准 |
(三)“李大云诉宋功耀一案”未准 |
(四)“张成栋诉张成喜一案”未准 |
(五)“刘述相诉阮钧和一案”未准 |
(六)“张永达诉程达越一案”未准 |
第三节 对田土讼案批词的总结性思考 |
第五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中的调处 |
第一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缘起 |
第二节 田土讼案调处的主体 |
一、乡保 |
(一)乡约甲长主持的调处 |
(二)保长约正联合戚友主持的调处 |
(三)保长约正联合户族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 |
(一)戚谊主持的调处 |
(二)戚谊联合中人主持的调处 |
三、监生、生员、武生 |
(一)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二)乡约联合监生、生员主持的调处 |
(三)武生主持的调处 |
四、客头 |
(一)客头联合保长调解纠纷 |
(二)客头联合生员监生调解纠纷 |
五、耆賔 |
六、中人 |
(一)何为中人 |
(二)中人是契约订立不可缺失的要件 |
(三)中人主持调处纠纷 |
第三节 官府批示的调处 |
一、官府批示调处的方式 |
二、官府批示调处的结果 |
三、调处不成转为裁判 |
第四节 对于田土讼案调处的总结与思考 |
一、调处的动机 |
二、田土纠纷的调处 |
三、调处最终的目的 |
第六章 清末紫阳田土讼案的地域民事习惯 |
第一节 习惯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作用 |
第二节 先买 |
一、亲族先买习惯 |
(一)官府的支持态度 |
(二)官府的反对态度 |
二、地邻先买习惯 |
三、当主先买习惯 |
第三节 顶、转顶、永顶 |
一、顶 |
二、转顶 |
(一)永佃权的形成 |
(二)转顶 |
(三)永顶 |
第四节 存留、除留 |
一、无存留 |
二、除留阴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三、理论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 |
六、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政治学视角的研究 |
二、传播学视角的研究 |
三、经济学视角的研究 |
四、法学视角的研究 |
五、存在的不足与研究趋势 |
第三章 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背景 |
一、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技术背景 |
二、美国以商标权治理域名资源的政治经济背景 |
第四章 美国以商标权界定域名资源的产权 |
一、域名资源的技术治理 |
二、商业化环境下域名治理的权利争夺 |
三、美国国家角色的回归 |
第五章 ICANN及其域名资源商标权保护制度 |
一、ICANN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
二、后ICANN时代的商标权保护制度 |
三、ICANN制度的争议及其实质 |
第六章 国际社会与美国域名资源治理霸权的博弈 |
一、把抗争纳入世界信息与传播新秩序运动 |
二、建立常态化的互联网治理论坛使抗争制度化 |
三、推动《国际电信规则》的修订 |
第七章 结论 |
一、研究问题的回答 |
二、思考和启示 |
三、不足与展望 |
附录 相关英文缩略语 |
参考文献 |
(4)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5)清中叶以降儒学典籍满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述评 |
三、基本概念与研究范围的界定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清中叶以前儒学典籍满译 |
第一节 满文的创制与汉籍满译发端 |
一、满文的创制与改革 |
二、汉籍满译的发端 |
第二节 顺康雍时期儒学典籍满译 |
一、从内三院、翰林院到内翻书房 |
二、顺康雍时期儒学典籍的满译 |
第二章 乾隆时期儒家经典的钦定重译 |
第一节 儒家经典重译的历史条件 |
一、“大一统”与“同文之盛”形成的历史进程 |
二、前代儒家经典满译的缺失 |
第二节 乾隆朝儒家经典的重译及成就 |
一、乾隆与儒家经典的重译 |
三、儒家经典重译的面向与成就 |
第三节 重译与旧译儒家经典比较——以《大学》为例 |
一、改音译为意译 |
二、内容有所增删 |
三、钦定名词术语 |
四、注重“取意协音” |
第三章 乾嘉以降士人群体对儒学典籍的满译 |
第一节 民间满译士人群体 |
一、满译士人群体的出现 |
二、满译对象的选择与受众 |
第二节 孟保的满译生涯 |
一、孟保其人与满译作品 |
二、孟保翻译作品的刊印及流布 |
第四章 儒家典籍满译对旗人社会的教育与影响 |
第一节 清代旗人学校教育 |
一、旗人官学教育 |
二、旗人私学教育 |
第二节 儒家典籍满译对旗人入仕的影响 |
一、翻译考试与旗人入仕 |
二、翻译选拔考试试题与儒家典籍满译 |
第三节 儒家典籍满译对旗人思想塑造——以“话条子”类语料为例 |
一、“话条子”类文本的产生 |
二、“话条子”所透视出的儒家思想 |
第五章 满译儒学典籍在他者中的传播——以达呼尔为例 |
第一节 满语文成为达呼尔教育的载体和内容 |
一、达斡尔语与满语的差异 |
二、满语文在人才选拔中的地位 |
第二节 满语文学校的建立与满译儒学典籍的传入 |
一、达呼尔官学与私学 |
二、满译儒家典籍的传入 |
第三节 满译儒家典籍在达呼尔中的传播与影响 |
一、满译儒家典籍在达呼尔中的传播 |
二、满译儒家典籍对达斡尔语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满文转写对照表 |
二、新旧译《大学》多版本比较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7)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选题国内外研究情况 |
(一)国内研究概况 |
(二)国外研究概况 |
三、法律化路径说明 |
(一)道德的法律化 |
(二)本文法律化路径思考 |
第一章 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沿革 |
(一)中世纪后期西欧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萌芽 |
(二)1900-1950:企业社会责任的萌芽阶段 |
(三)20 世纪50-6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 |
(四)197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时期 |
(五)1980-1990 年代:补充性理论的蓬勃发展 |
(六)21 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化 |
二、我国法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探讨 |
(一)法律概念之争与法律条文解释之辩 |
(二)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的多元视角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困境 |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司法实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判例概况 |
(二)企业社会责任在判决中的运用 |
(三)企业社会责任司法实践的困境 |
四、对企业社会责任中“责任”概念的再认识 |
(一)何为“责任” |
(二)法学中有关“责任”的探讨 |
(三)企业社会责任是何种“责任” |
第二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理论探讨 |
一、《民法典》第86 条立法沿革 |
(一)早期立法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理念 |
(二)2005 年《公司法》第5条中的“社会责任” |
(三)《民法典》第86 条的出台 |
(四)《民法典》第86 条文义解释 |
二、《民法典》第86 条的法律原则性质研究 |
(一)企业社会责任条款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法律规范理论:规则与原则的区分 |
(三)《民法典》第86 条法律性质:法律原则 |
三、作为法律原则的《民法典》第86 条解释 |
(一)体系因素解释:民商合一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
(二)目的因素解释:对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价值补充 |
第三章 《民法典》第86 条的司法适用 |
一、指导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指导功能——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 |
(二)劳工保护 |
(三)消费者保护 |
(四)环境保护 |
(五)案例分析 |
二、裁判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裁判功能——用于法律漏洞补充 |
(二)法律漏洞认定 |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
(四)案例分析 |
三、评价功能 |
(一)法律原则的评价功能——价值衡量的依据 |
(二)怎样进行衡量——比例原则 |
(三)案例分析:北京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刘富君劳动争议案 |
第四章 对《民法典》第86 条的补充——以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为依据 |
一、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 |
(二)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法 |
二、标准:作为法律的补充 |
(一)什么是标准 |
(二)标准与法律的关系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对第86 条的补充 |
(一)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内标准 |
(三)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实践中的运用 |
(四)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补充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9)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比较分析法 |
1.3.2 价值分析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1.6 创新与不足 |
1.6.1 创新 |
1.6.2 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3.1.1 案件概览 |
3.1.2 案例评析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3.5 实证小结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4.1 理论依据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4.2 制度依据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10)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及意义 |
1.2 关键概念界定 |
1.3 文献综述 |
1.3.1 百科全书研究的主要专着和论文 |
1.3.2 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研究 |
1.4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5 研究理论及其说明 |
第二章 编纂概述 |
2.1 军事百科全书的性质、特点 |
2.2 军事百科全书的功用 |
2.3 编纂指导思想及目的 |
2.3.1 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
2.3.2 为中国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服务 |
2.4 出版、修订与版别 |
第三章 编纂发展历程 |
3.1 编纂历史背景 |
3.1.1 新时期社会文化需求和军队建设总目标催生 |
3.1.2 中国国防现代化和军事斗争准备迫切需要 |
3.1.3 新军事革命强力推动 |
3.2 编纂历程及阶段 |
3.2.1 编纂的开创与奠基(1980~1986) |
3.2.2 编纂的专业化与全面建设(1986~2002) |
3.2.3 编纂的纵深化、系统化、多元化发展(2002~2016) |
3.3 编纂领导机构与组织机构 |
3.3.1 兼具行政性和学术性的领导机构 |
3.3.2 从临时性机构到正式定编的组织机构 |
3.4 权威型的撰写和编审人员 |
3.5 专业型的专门编纂人员 |
第四章 编纂理论与方法:博采、萃取与确定 |
4.1 博采:基于军事科学研究成果 |
4.1.1 “学科论”与军事百科全书总体设计 |
4.1.2 以军事科学研究为基础 |
4.2 萃取:军事知识秩序的建立 |
4.2.1 积淀与初建 |
4.2.2 完善与架构 |
4.2.3 传承与创新 |
4.3 确定:系统工程的运行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政治性与客观性:科学考量标准 |
5.1 坚持政治原则 |
5.1.1 “事关国家和军队的科学文化基本建设” |
5.1.2 反映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研究成果 |
5.1.3 政治性问题的处理解决 |
5.1.4 作为“武器”的军事百科全书 |
5.2 秉持客观性 |
5.2.1 人物条目评价原则的提出 |
5.2.2 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文献资料研究与条目撰写审定 |
6.1 研究必须充分地占有文献资料 |
6.1.1 编纂的广度、深度取决于文献资料的占有度 |
6.1.2 基础建设与长远保存 |
6.2 藏用并重 |
6.2.1 文献资料建设 |
6.2.2 文献资料核对 |
6.3 条目专题资料与条目撰写、审定 |
6.3.1 “因条而宜”建立条目专题资料系统 |
6.3.2 收集、鉴别、取舍——以“段德昌”条目专题资料为例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编纂特色与创新 |
7.1 编纂内容 |
7.1.1 知识内容:从填补空白到全面反映 |
7.1.2 知识体系:在创新中发展 |
7.1.3 文体语言:百科体裁与军事特色 |
7.2 编纂实践 |
7.2.1 “国家编纂体制” |
7.2.2 “小核心、大外围”的编纂机制 |
7.2.3 与其他百科全书编纂模式之比较 |
7.3 编纂现代化设想 |
7.3.1 编纂技术平台现代化 |
7.3.2 构建军事知识服务体系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编纂与军事学科的建立、发展 |
8.1 推动军事辩证法学科建设 |
8.1.1 条目范畴的确定 |
8.1.2 学科的建立 |
8.1.3 在发展中调整 |
8.2 拓展军队政治工作学科范畴 |
8.2.1 学科之争 |
8.2.2 学科体系的完善 |
8.3 夯实军事法学科研究基础 |
8.3.1 学科的增设 |
8.3.2 填补军事法研究空白 |
8.4 构建军事装备学科理论体系 |
8.4.1 反映军事装备知识增长 |
8.4.2 创新发展军事装备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若干重要历史问题的研究与解决 |
9.1 解放军军战史若干重要问题 |
9.1.1 长征“密电事件”的争论 |
9.1.2 西路军相关条目的表述 |
9.1.3 抗日战争中人民军队战绩问题 |
9.1.4 对百团大战的认识和评价 |
9.2 军事人物相关问题 |
9.2.1 清除“左”的影响——以被错杀人物条目为例 |
9.2.2 稳妥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以“项英”“粟裕”条目为例 |
9.2.3 人物评价“功是功,过是过”——以“林彪”条目为例 |
9.2.4 人物图片阐释知识语言 |
9.2.5 解放军“军事家”的论证和确定 |
9.2.6 中华民国时期军事人物评价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四、《法学论坛》1995年总目录(论文参考文献)
- [1]面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知识产权学科治理现代化[J]. 余俊. 知识产权, 2021(12)
- [2]清末紫阳县司法档案中的田土讼案研究[D]. 金怡. 吉林大学, 2021(01)
- [3]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美国对域名资源的商标权治理研究[D]. 朱振华.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4]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5]清中叶以降儒学典籍满译研究[D]. 王硕.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6]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7]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研究 ——以《民法典》第86条为对象[D]. 彭钰栋.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8]立法工作者人才培养问题研究[J]. 汪全军. 法学教育研究, 2020(04)
- [9]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D]. 卢岩. 辽宁大学, 2020(07)
- [10]中国当代军事百科全书编纂研究[D]. 关泠. 河北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