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批制度

论人民调解协议的审批制度

一、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叶倩[1](2021)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引入调解制度、明晰和解制度之思》文中提出现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仅以准予"权利人撤回扣留申请"的方式保留了和解空间,调解制度则未见纳入。而现有相关研究则多聚焦整体重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依据与模式,更多关注制度设计原则而非制度运行规则。鉴于此,本文从分析多重迫切的执法需求入手,结合比较海关法和公私权利益平衡考量,探讨调解与和解制度的同步引入与区分运行的制度原则,探讨提出自愿合法基础上的有限调解与有限和解、调解及和解与调查认定程序并行、调解与调查适度分离、允许并案调解等具体规则,并立足行政执法资源现状,相应提出对配套措施的优化建议。

张成楠[2](2021)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新加坡调解公约》于2020年9月12日正式生效。尽管条约篇幅不长,但是内容涵盖了解决商事纠纷的主要程序,为解决商事纠纷提供了较为简便和高效的解决方案。本文通过梳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内容,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与我国已加入的《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调解立法现状,为我国更好地与公约相衔接提出相应的建议。

郑玮[3](2021)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视域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柯春方[4](2021)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实施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连俊雅[5](2021)在《国企在国际投资调解中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应对》文中认为中国的国有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端日益频发。投资仲裁是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最主要的方法。然而,国企运用投资仲裁上存在长时间、高金钱的投入和高败诉率的困境。《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给投资调解带来重大发展机遇。投资调解将成为投资仲裁的重要补充,为国企解决国际投资争端提供有效的替代性解决方法。国企因其产权的特殊性在使用投资调解上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如当投资调解的结果使国企的实收账款远少于应收账款时,国企可能被指控造成国有资产的恶意流失或存在腐败行为。为有效应对上述法律困境,应提高国企对投资调解的认知和接受,建立国企参与投资调解的科学评估制度,设立国企投资调解报告制度以及推动公正有效投资调解机制的构建。

广州市人民政府[6](2021)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文中提出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穗府[202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 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重心下移2597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其中取消269项,实行重心下移、改由区(含功能区,下同)就近实施2328项。各区、市有关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细化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能,推进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孙南翔[7](2021)在《《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批准与实施》文中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旨在建立国际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其因应国际商业实践的需求,也体现国际调解执行制度的"统一化"趋势。我国虽已签署该公约,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其核心要求尚有差距,主要问题包括国际调解协议在我国尚无可执行性、个人调解制度尚未建立以及商事调解的执行理念有待转变。鉴此,我国应积极创造《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条件,特别是应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救济功能。在实施《新加坡调解公约》时,我国可充分利用司法审查机制,创设调解员激励与约束规范,完善案外人救济规范,构建一套符合国际先进经验并解决我国核心关切的公约对接机制。

蔡伟[8](2021)在《从《新加坡调解公约》看我国商事调解的改革》文中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审视和改革我国商事调解的重要参照物,如果我国批准该公约,相关制度必须与之相衔接。我国的商事调解可以从研究我国相关制度与公约的冲突,理顺调解的监管体系,走市场化、专业化的道路,严格防范虚假调解,尝试制定行业规范的软法等路径进行改革,使得该行业的发展与国际实践更加一致。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的跨境商事调解实践可以为我国该领域的发展提供借鉴。

沈云樵,孙丽娜[9](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区际知识产权调解机制的构建》文中认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指出,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承载着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重要使命。知识产权成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中之重,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与统一成为其中的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事前防范机制和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具有利益关系复杂、技术性强、侵权认定难度高等特点,其解决需要专业性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因而彰显现代纠纷解决的多元共治理念的调解成为令人瞩目的新兴力量。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复合法域特点,内地与港澳之间存在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以新制度经济学经济组织决定理论探讨调解平台的组建模式,并借鉴仲裁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的经验,重新整合调解规则,俾可提出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的对接机制的构建方案。

贾辉[10](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二、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2)《新加坡调解公约》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约签署背景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和解协议
    (三)排除情形
    (四)保留
二、和解协议的要求
三、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不同
四、我国调解立法现状及与公约的衔接
五、现实意义

(5)国企在国际投资调解中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困境与突破:国企运用投资仲裁的实践
    (一)国企适用投资仲裁的困境
    (二)投资调解发展为国企提供的机遇
二、保障与挑战:国企运用投资调解的可能
    (一)国企运用国际投资调解的法律保障
    (二)国企运用国际投资调解的法律挑战
        1. 国企对投资调解带来的国有资产恶意流失和腐败指控的担忧
        2. 国企境外投资的特殊监管和安全审查所带来的法律挑战
        3. 公正投资调解机制缺失给国企带来的法律风险
三、应对与构建:促进国企对投资调解的使用
    (一)提高国企对投资调解的认知和接受
    (二)建立国企运用投资调解的科学评估制度
    (三)设立国企投资调解报告制度
    (四)推动公正有效投资调解机制的构建
        1.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赋予国企和东道国选择中国投资调解机构的权利
        2. 推动ICSID公正投资调解机制的建立
        3. 构建“一带一路”投资调解机制
四、结语

(7)《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批准与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核心条款及起草实践
    (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国际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程序的融通
    (三)对国际商事调解程序的监督
    (四)当事方“选择适用”的保留机制
    (五)《公约》的不可自我执行性
三、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立法与司法制度的挑战
    (一)国际调解协议在我国尚缺乏可执行性
    (二)我国个人调解员制度尚无法律基础
    (三)我国主管机构难以核实争议事实及法律适用过程
    (四)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无承认与互惠保留机制
四、《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国际化
    (一)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立场
    (二)批准的对策:构建对接《公约》的国内机制
        1.明确国际调解协议的独立救济功能
        2.建立对调解员的行为激励与约束机制
        3.充分利用国际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4.完善国际调解协议的案外人救济机制
结 语

(8)从《新加坡调解公约》看我国商事调解的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调解公约》的核心制度及其与我国的匹配性
    (一)《调解公约》对调解的界定
    (二)《调解公约》的一般原则
    (三)《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
    (四)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
    (五)拒绝救济的情形
三、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改革
四、结 论

(9)粤港澳大湾区区际知识产权调解机制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二)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区际法律冲突的表现
        1. 观念层面
        2. 实体法层面
        3. 程序法层面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际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组建
    (一)组建统一调解平台的原因
    (二)调解平台的设立模式
        1. 基于单一结构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
        2. 基于多元结构的知识产权纠纷民间调解平台
        3. 在中央政府及相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组建统一调解平台
四、重塑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的运作机制
    (一)确立运行机制的基本制度
        1. 平台的运行机制要素
        2. 平台运行的有效保障
    (二)由调解平台指导设立独立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构
    (三)引入专家裁决与调解相结合的非诉纠纷解决方案
五、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规则的衔接与融合
    (一)调解员资格准入制度
    (二)调解组的组成规则
    (三)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四)调解中的保全措施与和解协议的执行
六、结论

(10)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前言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二、不可抗力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四、论人民调解协议核准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引入调解制度、明晰和解制度之思[J]. 叶倩. 海关法评论, 2021(00)
  • [2]《新加坡调解公约》启示[J]. 张成楠. 法制博览, 2021(33)
  • [3]《新加坡调解公约》视域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问题研究[D]. 郑玮.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4]《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实施问题研究[D]. 柯春方.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5]国企在国际投资调解中面临的挑战及法律应对[J]. 连俊雅.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6)
  • [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重心下移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J].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S1)
  • [7]《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批准与实施[J]. 孙南翔. 法学研究, 2021(02)
  • [8]从《新加坡调解公约》看我国商事调解的改革[J]. 蔡伟.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9]粤港澳大湾区区际知识产权调解机制的构建[J]. 沈云樵,孙丽娜.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1(02)
  • [10]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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