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牛安琪[1](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黄友坤[2](2021)在《基层村组“微腐败”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以韶关市曲江区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先后推行了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各项惠农富农政策及资金源源不断流入农村基层,乡村贫困落后的面貌得以改善。但由于涉及基层村组的法治建设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民政局和基层党委政府对村组干部缺乏实质有效的监督以及农村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干扰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基层村组一级的小微权力极易异化为少数村组干部用于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基层村“微腐败”问题也逐渐演化成一个影响基层安定的不稳定因素,损害了村集体组织和广大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啃食了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对此,如何结合农村的实际,分析“微腐败”现象背后的原因,查找制度和监管漏洞,进而建立健全对基层村组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本文首先界定了“基层村组”、“农村干部”和“微腐败”等概念定义,以行政问责寻租理论和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以韶关市曲江区村组干部微腐败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搜集整理和分析韶关市曲江区2016至2020年村级腐败的数据和典型案例,对当前基层村组干部腐败现状、基层纪委惩治村组干部腐败的做法及成效等进行分析,并结合行政问责理论、治理理论,深入剖析农村基层村组干部微腐败的内外部因素,在此基础上,结合“治标”和“治本”两种治理手段,提出加强廉政教育,狠抓村组干部作风建设;完善干部选拔机制,提高村组干部待遇;强化监督制约,让村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日常监管,盯紧村组干部手中权力;整合各类监督力量,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这五条治理对策。通过全方位压缩直至消除基层村组干部的寻租空间,铲除微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进而实现基层村组干部“微腐败”的“标本兼治”,助推农村基层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张卫华,洪亦卿[3](2021)在《企业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管控分析》文中认为现代社会的经济业务活动是通过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体现的,我国"金税三期"税务系统建立了税收实时监管体系,公司签署、履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也纳入了国家税收监管过程。有效识别、分析和应对经济合同中潜藏的税务风险,构建税收信用体系,关乎公司效益和发展前景。本文从合同主体、合同价款、履约期限、发票四个方面着手,通过识别、分析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涉及的税务风险,提出管控措施,以期为公司降低乃至避免合同税务风险提供参考。
邬丽媛[4](2020)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研究 ——以玉林市福绵区为例》文中指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我国农村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基层的根基所在,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离不开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发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有了一定提高,但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村级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发挥受限、组织制度保障功能缺位、引领群众发展经济乏力等,制约了农村基层党组织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中的作用发挥。本文以福绵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中的作用发挥为研究对象,简要介绍福绵区如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归纳总结福绵区围绕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夯实基层党组织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创新做法,并分析其中存在的困难及原因,尝试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探索如何进一步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扎实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全面发展。
邢伟[5](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冯佩莹[6](2020)在《D大学采购风险及防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渐成熟,政府职能不断转变,高校的自主权力增大,高校自主采购处于探索阶段,加上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贪污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极大地影响了采购流程的公平性,也造成了公共财政资金的浪费,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防控管理制度。健全高校采购管理风险防控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有效促进拒腐防败,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良好运转的重要手段。所以,高校采购风险防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D大学采购管理情况为研究对象,首先介绍了D大学采购管理基本情况、现行制度和流程,并总结了采购存在的一些风险点。其次,从制度设计、管理人员素质、监督与评价等方面分析了引发采购风险的因素。最后,重点针对当前D大学的采购管理风险点提出优化内部管理环境、加强信息沟通、建立科学的采购风险评估制度和完善监督职能等对策建议。通过本文研究发现D大学学校管理制度欠缺完善,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以及有关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足,是造成D大学采购风险的主要原因。鉴于此,笔者针对D大学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建议,规范采购行为有效遏制采购舞弊、腐败现象,提高D大学采购风险防控水平。
潘琳[7](2020)在《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践中,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是一项引发特许经营者退出市场的非正常机制,同时也是政府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规制手段。由于政府收回决定的作出会导致特许经营权的提前消灭,对特许经营者的财产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害,因此这一阶段是政府与特许企业的矛盾多发期。以现实中所发生的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司法案例和收回活动的立法规范为观察点,我国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制度尚存在一定问题,亟需理论上的研究进行回应跟进。本文从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存在的实践问题入手,在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剖析特许经营权收回的理论基础的基础上,最终为完善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提出对策建议。第一部分从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司法案例入手,分析了我国政府在收回特许经营权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实践问题。首先,作为收回主体的行政机关在收回特许经营权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规范意识,具体表现在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由较为随意以及程序意识薄弱两个方面。其次,在法院审理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行政纠纷过程中,对于其中某些关键问题的判断与处理方式存在争议。最后,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的补偿和赔偿制度的设计也存在一定缺陷,导致了原受许人获得充分补偿赔偿的权利难以保障。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从立法和理论两个层面分析了导致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在立法层面,现有的关于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立法规定很不完善,不仅欠缺高层级法律文件的规制,更是在收回情形、收回程序及收回行为表述上存在一定的混乱与不足。在理论层面,由于当下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论研究尚不深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关问题的判断存在争议。第三部分针对当下的理论空白点,结合德国双阶理论对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这一活动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分析,主要包括收回的理论依据、收回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不同情形下的收回行为性质分析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对于第一部分所总结的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权收回纠纷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与理清。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提出了对策建议。首先应当完善特许经营权收回的立法规定,主要从提高中央层面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统一并健全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细节规定等方面入手。其次,探索公平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的补偿赔偿机制,明确合理的补偿和赔偿适用标准,健全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性规定。最后,对于法院如何更好地审理与特许经营权收回有关的纠纷提供两点建议,从构建对收回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的审查标准和区分不同情形下对收回行为审查的法律适用标准两个层面进行完善。
张婷婷[8](2020)在《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文中指出我国正处于纠纷爆发时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剧增并且民事新收案占到了新收案数量85%以上。案件的涌入本就需要更多司法力量,近年来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的审判人员锐减加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导致每年至少有20%的一审民事案件得不到真正解决。因此,国家开始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案件分流出去,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第一部《仲裁法》颁布到现在已二十多年,每年真正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仅为诉讼案件的2%;调解制度也在近几年大力发展,但分流作用并不显着。而行政裁决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就开始以行政仲裁的形式出现。后因其制度的不规范,行政机关借行政裁决滥用行政职权等问题频发,直接造成其向现有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分化。但是现有仲裁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如当时的行政仲裁一样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将行政裁决一分为二改革成效并不明显。因此重建行政裁决制度、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是当前必要的话题。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早期行政裁决制度的产生极为相似,均为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各类纠纷的机构,两者的制度问题也是大同小异。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行政裁判所逐渐走上独立化、现代化和专业化的道路,而行政裁决制度没有半点进步,甚至不成体系。因此论文归纳了当前行政裁决具体规范,分析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借鉴与行政裁决制度类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求二者的制度相通之处,结合国内立法和实践,探讨行政裁决制度范围、主体、程序和救济四个方面的改革,实现行政裁决制度重构。行政裁决有着专业性、综合性、快捷、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其制度缺陷掩盖了优势:范围过小、裁决主体中立性和独立性缺乏、程序规范潦草、救济制度混乱。范围上,宜根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原则确定裁决事项,根据近年来诉讼案件的类型来看,需要将合同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侵权赔偿纠纷纳入到裁决范围之内。主体上,通过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组织机构现状,应将基层的乡镇司法所改革为行政裁判所以及在多发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中设立相应的裁判所,并通过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的方式来填补改革带来的行政司法人员数量的空缺。程序上,建立部分案件裁决先行、回避和公开原则,具体程序应分为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几个步骤。而救济上,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不适宜作为救济方式,应建立类似日本“当事人诉讼”的特殊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
刘瑶[9](2020)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反思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原因,提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应然模式,并从外部面向、内部面向与司法适用多个角度探索与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本文通过文本解读,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构成以及运作效果进行剖析,将我国历史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归纳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为兼顾国有资产的掌控和企业独立性的实现,牢牢把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全方位配置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但该制度不但未能实现最初的增强企业活力的规范目的,反而造成了大量的失范现象。由此,本文提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探索,具有契合团体法制预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从关注法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向聚焦法人成员之间、法人与成员之间、法人与他人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转变。其次,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利益衡量可解决异质性利益冲突;利益衡量可弥补因历史遗留和时代需求产生的法律漏洞。最后,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可行性。总之,无论是内在制度需要,还是外在条件支撑,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已具备基础。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内部面向需要进行调整。本文将代表权行使归纳为“会议体模式”“业务执行人负责模式”“会议体或业务执行人选择模式”等三种模式,通过对照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反思我国法人自主选择代表权行使的局限。本文主张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应以自治为本位逻辑,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代表权的行使范围、代表权的行使方式、代表权内部争议的解决,法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外部面向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民法总则》采用“特别代理说”构造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基于其职务当然地获得概括的且不受限制的代表权。代表权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法律可以授权法人决策机构限制代表权的概括授权范围。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并将其纳入民法体系。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应以法人自治为前提,代表权内部争议以法人章程或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为判断标准。司法介入可以克服法人自治的局限,但司法介入必须坚守一定的限度,应以不得违反法律、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框定司法介入的边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外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代表权不受限制规则和表见代表规则,为解决代表权外部争议的一般规则。但是,当代表权的概括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时,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运用无权代理的法理规制法定代表人的利益相反行为。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进路的设定,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裁判型团体法承认个人逐利动机的正当性,赋予个体以独立利益,引导、鼓励个体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体现“社会变迁与利益分化”。本文尝试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引入民法的研究中,以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社会从单一国家维度的同构性社会,向异质多维社会的转变为宏观背景,构造议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实语境,并将社会结构及其分化设置成制度批判与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三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本文借助在利益层级结构下的解决“异质利益”冲突的利益衡量方法,为研究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裁判型团体法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现实的解决方案。
赵尉梅[10](2020)在《协作治理框架下社会组织参与产业扶贫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企业的第三方,在社会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组织加入扶贫工作能够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我国人口基数大,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扶贫能更快推动扶贫进程。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政策依据、法律依据,具有民间性、公益性等特征,在产业扶贫中具有巨大优势;同时,我国社会组织也有自主性不足、管理不善等问题。通过协作治理框架,依托政府主导、社会组织、企业共同参与,能有效发挥各方优势、避免短板,通过多元主体参与产业扶贫加快推进扶贫进程。本文将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方式限定在产业扶贫方面,通过国务院扶贫办与全国工商联、中国光彩事业会共同参与的“万企帮万村”案例分析,探讨社会组织在协作治理框架下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模式。在具体的分析中,本文先对相关理论进行介绍、澄清概念;再从静态角度分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协作治理模式中的角色;之后从动态互动的过程分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在协作治理模式中的作用。通过分析,本文得出结论:社会组织在协作治理框架下参与产业扶贫具有扶贫效果突出、政府力量适当支持、社会组织能动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高效利用等优势。最后,本文指出:这种模式的推广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及保障措施,如健全的政策法规支持、政府观念转变、社会组织自身加强建设等。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本文探讨了社会组织协作治理式参与产业扶贫的可行性,得出普适性的结论。我国社会组织潜力大,借鉴协作治理模式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将这种模式运用到教育、医疗等公共事务领域,能有效利用多元力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
二、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基层村组“微腐败”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以韶关市曲江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理论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设计 |
1.3.3 论文的创新点 |
1.4 研究文献综述 |
1.4.1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1.4.2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概述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微腐败”概念界定 |
2.1.2 基层村组概念界定 |
2.1.3 农村干部概念界定 |
2.2 理论概述 |
2.2.1 行政问责理论 |
2.2.2 治理理论 |
第三章 韶关市曲江区基层村组干部腐败现状 |
3.1 党的十九大以来村组干部腐败案件查处的情况 |
3.1.1 几起典型案例 |
3.1.2 村组干部违纪违法的主要类型 |
3.1.3 村级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腐败情况 |
3.1.4 村小组长腐败情况 |
3.2 村组干部腐败情况分析 |
3.2.1 问卷调查收集问题的总体情况 |
3.2.2 农村基层腐败问题易发多发 |
3.2.3 基层村组干部作风问题突出 |
3.2.4 村组干部窝案、串案占比呈上升趋势 |
3.2.5 违规处置集体“三资”现象普遍 |
3.2.6 “白头单”入账套取集体资金风险较大 |
3.2.7 动扶贫奶酪,优亲厚友现象突出 |
3.3 村组干部腐败的表现形式 |
3.3.1 集体权力个人化 |
3.3.2 集体资产私有化 |
3.3.3 工作作风形式化 |
3.3.4 个人生活奢靡化 |
第四章 村组干部“微腐败”问题成因分析 |
4.1 村组干部腐败的内部因素 |
4.1.1 基层村组干部素质不高,纪法观念淡薄 |
4.1.2 村组干部亦官亦商,身份定位模糊 |
4.1.3 村组干部存在侥幸心理和补偿心理 |
4.2 村组干部腐败的外部因素 |
4.2.1 农村基层法治建设不够完善 |
4.2.2 乡镇党委政府监管不力 |
4.2.3 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力 |
4.2.4 县级农业农村局等上级部门监督不力 |
4.2.5 村民监督权难以落到实处 |
第五章 基层村组干部“微腐败”的治理对策 |
5.1 加强廉政教育,狠抓村组干部作风建设 |
5.1.1 抓实农村警示教育,筑牢农村干部思想防线 |
5.1.2 加强素质能力培训,提升村组干部综合素质 |
5.2 完善干部选拔机制,提高村组干部待遇 |
5.2.1 加强对村组干部选举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
5.2.2 提高村组干部待遇,保障合理薪酬补贴 |
5.3 强化监督制约,让村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5.3.1 健全涉农法律法规,堵塞制度管理漏洞 |
5.3.2 制定小微权力清单,明晰村组权力范围 |
5.3.3 建立廉政档案,推动村组干部廉洁自律 |
5.3.4 加强村务监督,促进村组权力公开透明 |
5.4 加强日常监管,盯紧村组干部手中权力 |
5.4.1 开展述责述廉,推动村级“一把手”正确履职 |
5.4.2 集中保管合同公章,把村组权力关进“笼子” |
5.4.3 搭建“三资”交易平台,积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
5.4.4 实行村组账镇代记代管,管好村级钱袋子 |
5.4.5 推行交叉审计,及时发现村级财务问题 |
5.5 整合各类监督力量,打通监督最后一公里 |
5.5.1 压实党委责任,强化部门监管责任 |
5.5.2 配强纪检干部,强化纪检监察监督 |
5.5.3 延伸监察职能,实现村级监察全覆盖 |
5.5.4 严厉查处腐败,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
第六章 研究局限与展望 |
6.1 研究局限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曲江区基层村组干部“微腐败”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 |
致谢 |
(3)企业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管控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管控的现实意义 |
二、经济合同税务风险识别 |
(一)选择合同交易方 |
(二)关注合同价款 |
(三)明确履约期限和资金结算方式 |
(四)关注增值税发票 |
三、经济合同税务风险分析 |
(一)合同主体 |
(二)合同价款 |
(三)履约期限和资金结算方式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影响 |
(四)增值税发票的使用 |
四、经济合同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
(一)增强纳税筹划意识 |
(二)加强纳税业务管理 |
(三)增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 |
五、结语 |
(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研究 ——以玉林市福绵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框架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济与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相关理论 |
2.1 村级集体经济的相关理论 |
2.1.1 集体经济的相关理论 |
2.1.2 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 |
2.2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相关理论 |
2.2.1 党的基层组织 |
2.2.2 农村基层党组织 |
2.3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关系 |
2.3.1 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领导村级集体经济 |
2.3.2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反作用于农村基层党组织 |
第三章 福绵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实践 |
3.1 地处西部地区的玉林市福绵区 |
3.2 健全“三级联抓”体系,拧紧基层党组织“责任链条” |
3.2.1 推行“书记”工程健全责任体系 |
3.2.2 “督导考评”推动镇村主抓 |
3.2.3 压实责任倒逼推进 |
3.3 强化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选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
3.3.1 配强领头雁,以“能人治村”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
3.3.2 建强党支部,以“一核多元”模式聚合力 |
3.3.3 运用“三级协调”机制,规范管理集体资产 |
3.4 创新发展思路,打造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快车道” |
3.4.1 “飞地抱团”破解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难题 |
3.4.2 “化零为整”整合资源夯实产业兴村基础 |
3.4.3 “变废为宝”创新粪污环保处理增收模式 |
3.4.4 “借鸡生蛋”拓宽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 |
第四章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
4.1 党组织队伍建设“虚弱化”,政治引领功能发挥受限 |
4.1.1 个别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强 |
4.1.2 部分村党组织书记能力素质难以适应要求 |
4.1.3 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能力偏弱 |
4.2 党组织制度落实“形式化”,组织制度保障功能缺位 |
4.2.1 组织生活质量不高,组织力虚化 |
4.2.2 发展党员工作不正常,战斗力弱化 |
4.2.3 议事决策程序不健全,监督形式单一 |
4.3 党组织带富能力“空洞化”,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乏力 |
4.3.1 专业人才不足,带富能力不够强 |
4.3.2 村级集体经济基础及资源禀赋的制约 |
4.3.3 资金来源少,缺口较大 |
4.3.4 产业结构单一,集体产业分散化、同质化 |
第五章 促进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发挥的对策建议 |
5.1 建强战斗堡垒,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引领功能 |
5.1.1 完善农村基层组织架构 |
5.1.2 落实党建第一责任人责任 |
5.1.3 健全完善村干部担当作为激励机制 |
5.1.4 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伍及后盾单位力量 |
5.2 建立健全机制,强化组织制度保障功能发挥 |
5.2.1 加强支部规范化建设 |
5.2.2 发展一批“致富带动型”的党员能人 |
5.2.3 优化议事制度 |
5.2.4 强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监督 |
5.3 加强组织合力,强化组织引领下的自主发展 |
5.3.1 强化组织领导,突出资源配置 |
5.3.2 加强工作协调,突出要素供给 |
5.3.3 创新体制机制,突出政策落地 |
5.3.4 全民参与共建,突出人才培育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访谈提纲 |
附录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D大学采购风险及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5 核心概念界定 |
2 D大学采购管理现状 |
2.1 D大学基本情况 |
2.2 D大学采购机构及审批权限设置 |
2.3 学校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及评审专家管理 |
2.4 D大学采购情况和特点 |
3 D大学采购风险分析 |
3.1 D大学采购风险表现 |
3.2 采购风险防范现状 |
3.3 D大学采购风险评估 |
4 D大学采购风险成因分析 |
4.1 采购工作人员风险意识薄弱 |
4.2 缺乏科学的预算管理 |
4.3 制度、流程设计不足 |
4.4 信息化程度偏低以致监管不力 |
4.5 采购人员专业性有待提高 |
4.6 供应商道德风险 |
4.7 缺乏风险评估 |
5 D大学采购风险防控的对策建议 |
5.1 建章立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5.2 构建科学的风险防范制度 |
5.3 注重培养人员专业素养 |
5.4 加强信息与沟通 |
5.5 强化监督职能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 B 采购风险访谈问题提纲 |
致谢 |
(7)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及任务 |
三、研究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一部分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存在的实践问题 |
一、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尚不规范 |
(一) 收回理由随意 |
(二) 程序意识薄弱 |
二、法院对特许经营权收回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判断尚存争议 |
(一) 非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主体是否可以收回特许经营权 |
(二) 对因经营者过错而导致的收回行为定性不一 |
(三) 以合同法为依据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是否要进行听证 |
(四) 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
三、特许经营权被收回后原受许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补偿赔偿 |
(一) 补偿标准和程序缺失 |
(二) 补救措施不明确 |
(三) 赔偿标准适用不统一 |
第二部分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实践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上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规定不完善 |
(一) 高层级法律文件缺失 |
(二) 收回情形规定混乱 |
(三) 收回程序规范不足 |
(四) 收回行为表述不统一 |
二、理论上对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研究待深入 |
(一)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专项研究不到位 |
(二)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上游问题研究存争议 |
第三部分 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论剖析及问题回应 |
一、德国双阶理论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性质剖析 |
(一) 双阶理论的引入 |
(二) 双阶理论下“行政许可+行政合同”式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二、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理论依据 |
(一) 实施许可的监督管理责任 |
(二) 行政优益权的内在要求 |
(三) 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需要 |
三、不同情形下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行为的性质分析 |
(一) 因公共利益需要 |
(二) 因经营者履行协议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 |
(三) 因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 |
四、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应当遵循的原则 |
(一) 法律保留原则 |
(二) 正当程序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五、对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权收回案件中的争议问题的回应 |
(一) 特许经营权收回主体可以不是协议签订主体 |
(二) 因经营者过错而导致的收回应当为行政合同纠纷 |
(三) 政府以合同法为依据解除特许经营协议仍要进行听证 |
(四) 未经招标程序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并非必然无效 |
第四部分 完善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制度的对策建议 |
一、完善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立法规定 |
(一) 提高中央层面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法律位阶 |
(二) 统一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规定 |
(三) 健全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程序规定 |
二、探索公平的特许经营权收回后的补偿赔偿机制 |
(一) 确立合理的补偿标准和范围 |
(二) 健全补偿决定作出的程序性规定 |
(三) 赋予赔偿权利人适用民事或行政赔偿标准的选择权 |
三、优化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权收回案件的裁判规则 |
(一) 构建对收回行为合法性、合理性、合约性的审查标准 |
(二) 区分不同情形下对收回行为审查的法律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行政裁决 |
一、概念 |
二、性质 |
三、当前的行政裁决制度 |
(一)现状 |
(二)存在问题 |
第二章 确立行政裁决制度之必要性 |
一、自身优势 |
(一)专业性 |
(二)综合性 |
(三)快捷、成本低 |
二、对法院诉讼压力之缓解 |
(一)民商事案件数量爆发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审判人员数量剧减 |
(三)仲裁等机制分流作用不显着 |
三、行政裁决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第三章 域外制度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
一、基础概念 |
(一)定义和属性 |
(二)历史发展 |
(三)组织体系 |
二、裁判程序 |
三、救济 |
第四章 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
一、扩大行政裁决受案范围 |
(一)赋予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
(二)完善侵权赔偿行政裁决制度 |
二、建立以行政裁判所为裁决主体的组织体系 |
(一)基层司法所转变为行政裁判所 |
(二)在多发纠纷的管理机关中设立行政裁判所 |
(三)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 |
三、裁决程序规范化 |
(一)程序原则 |
(二)申请和受理 |
(三)审理 |
(四)裁决 |
四、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
(一)不宜采用现有诉讼、复议的救济方式 |
(二)建立当事人诉讼的救济方式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我国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剖析 |
第一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与特点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意识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表达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
(一)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 |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 |
第二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的适应性分析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社会因素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观念因素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
(一)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调适 |
(二)对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调适 |
第三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困境 |
(一)代表权争议的法理解读 |
(二)代表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局限性的成因 |
(一)投资与收益失衡 |
(二)风险与控制分离 |
第二章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裁判型转向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利益冲突的解决 |
(一)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
(二)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可行性 |
二、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功能 |
(一)异质性利益的恰当整合 |
(二)法律规范一致性的增强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一、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二)代表权外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基础 |
(一)域外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二)我国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第三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探索 |
一、代表权纠纷的裁判现状 |
(一)规范依据分布 |
(二)民事案由分布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 |
(一)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区分的具体适用 |
第三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 |
第一节 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一、域外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二、我国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的内部限制 |
一、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
(一)代表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
(二)代表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
二、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意定限制 |
(一)法人目的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二)法人章程及决策机构决议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三、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法律机制 |
(一)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范基础 |
(二)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构成要件 |
第四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外部面向 |
第一节 以特别代理制度构造法定代表人制度 |
一、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
二、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规范基础 |
三、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制度实现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特征 |
一、地位的法定性 |
(一)登记制度对代表权法定性的支撑 |
(二)法人类型与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
二、职权的概括性 |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代表权行使 |
一、私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二、公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第五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内部争议解决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以自治为本位 |
(一)穷尽内部自治救济是司法介入的前提 |
(二)代表权内部争议以决策机构决议为判准 |
二、司法介入代表权内部争议的途径 |
(一)决策机构决议的效力认定 |
(二)法人权利外观的更正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外部争议解决 |
一、代表权法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一)私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二)公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一)代表权意定限制与表见代表的适用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举证责任的负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协作治理框架下社会组织参与产业扶贫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提出及选题意义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框架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二、研究问题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四、关于案例选择的说明 |
第一章 协作治理框架 |
第一节 公民社会理论中的社会组织 |
一、主要内容及发展 |
二、社会——国家关系:对立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中的社会组织 |
一、主要内容 |
二、社会——国家关系:合作 |
第三节 协作治理理论 |
一、理论内容 |
二、与管理理论、合作理论的区别 |
第二章 社会组织与产业扶贫 |
第一节 政策、法律依据 |
一、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政策、法律依据 |
二、产业扶贫的政策依据 |
第二节 现实依据 |
一、脱贫攻坚的阶段性要求 |
二、社会组织的扶贫力量 |
第三节 社会组织自身特性 |
一、民间性 |
二、公益性 |
第三章 协作治理中的各主体 |
第一节 政府:管理者和引导者 |
一、统战部、民政部:基本管理作用 |
二、扶贫办:积极引导作用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搭建扶贫平台 |
一、搭建合作平台 |
二、协调组织各方力量 |
第三节 企业:主要的帮扶力量 |
一、产业项目投资:扶贫 |
二、通过产业进行技术帮扶、岗位提供:扶智 |
第四章 协作治理的互动过程 |
第一节 建立协作机制 |
一、成立领导小组 |
二、制定基本行动方案 |
第二节 方案的具体实施 |
一、确定贫困村和帮扶企业 |
二、因地制宜选取帮扶方式 |
第三节 验收总结 |
第五章 效果评估及推广 |
第一节 社会组织协作治理式参与产业扶贫的优势 |
一、政府力量的适当支持 |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能动作用 |
三、高效利用社会资源 |
第二节 社会组织协作治理式参与产业扶贫的成果及不足 |
一、取得的扶贫成果 |
二、辐射带动作用 |
三、不足之处 |
第三节 协作模式的推广 |
一、改进对策 |
二、推广的适用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四、广东省经济合同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2]基层村组“微腐败”成因及治理对策研究 ——以韶关市曲江区为例[D]. 黄友坤. 兰州大学, 2021(12)
- [3]企业经济合同税务风险管控分析[J]. 张卫华,洪亦卿. 中国产经, 2021(02)
- [4]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研究 ——以玉林市福绵区为例[D]. 邬丽媛. 广西大学, 2020(07)
- [5]“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6]D大学采购风险及防控研究[D]. 冯佩莹. 暨南大学, 2020(07)
- [7]我国政府收回特许经营权的实践问题及对策研究[D]. 潘琳. 山东大学, 2020(02)
- [8]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D]. 张婷婷.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9]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D]. 刘瑶.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协作治理框架下社会组织参与产业扶贫问题研究[D]. 赵尉梅. 南开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