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同的领导体制而有所区别(论文文献综述)
郭书剑[1](2020)在《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文中提出当前中国大学人才竞争的主要对象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中国学术劳动力市场的强势群体亦是制度化学术精英。作为政府与大学协作的产物,制度化学术精英因拥有经官方认证的学术权威与学术声誉而受到大学的强烈推崇与热烈追求。大学围绕制度化学术精英而展开的人才竞争直接刺激并引发学术精英的流动。某种意义上,制度化精英主义愈兴盛则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而大学学术精英竞争愈激烈则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愈频繁。1999年以来,中国大学学术精英在不同地区、不同省市的不同层次大学间进行水平流动和垂直流动。大学学术精英在全国的分布格局随各地、各校人才竞争力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总体上,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散中有聚”“聚中有散”;以跨域流动为主,但同域流动现象亦值得关注;众多普通院校和地方城市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具活力的机制、更富成效的举措在学术精英竞争中“异军突起”,地方政府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促成了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新局面。中国地方政府人才竞争的背后是为经济增长而竞争,更是为政治晋升而竞争。为赢得政治锦标赛,地方政府所出台的人才政策对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具有较强的激发性、引导性与支持性。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与时俱进变革人才政策,是地方政府维持人才竞争力、保持人才竞争优势的必要之举。作为一项长期政策,大学重点建设的逻辑是竞争博弈,而竞争博弈的载体则是学术锦标赛。在市场化大学排名与行政化学科评估的驱动下,中国大学着重以学术管理资本主义的方式吸引海内外学术精英,以不断争取国家的政策关照与政府的重点支持。大学人才竞争所促成的流动,对学术精英学术发展的影响,既有特殊性也存共通性。大部分学术精英流动后的学术生产力、学术影响力和学术竞争力得到提高。这一方面是由于流动对知识生产与创新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则与学术锦标赛密切相关,其不仅驱动大学支持学术精英发展学术,还驱动大学要求学术精英发展学术。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是一个复杂现象。由于学术精英吸收能力的异质性与学术精英竞争优势的可转移性,大学学术精英流动对大学发展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可以明确的是,学术精英流入对大学学科发展的积极影响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学术精英流出对大学学科发展的消极影响也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基于此,学术精英流动不应成为大学间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更不应诱致大学间针锋相对的“人才战争”。在面向世界、追求卓越的发展战略下,需要正确理解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以客观冷静的态度、以历史的、发展的、全球的眼光认识和体察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所具有的阶段性、特殊性和一般性。这对中国大学全面深刻地了解自己,实事求是地制定科学合理的“双一流”建设目标、采取正确有效的学术精英队伍建设策略至关重要。
刘国媛[2](2016)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三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毕先进[3](2015)在《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研究》文中提出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是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社会变化之一。规模庞大的流动人口对中国影响巨大,在促进城乡发展的同时,也对中国的经济及社会面貌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引发持续关注。进入21世纪,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工迁移已不能仅限于钟摆式的循环迁移,永久定居提上日程。在户籍制度的背景下,则转化为城市落户问题。本研究试图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农民工落户意愿的基本状况如何?影响农民工落户意愿的因素有哪些?落户意愿在不同类型城市间是否存在显着差异?落户意愿是否因代际不同而有所不同?本研究使用2013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户籍限制放开背景下促进农民工中小城市社会融合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研究”问卷调查数据对上述问题进行尝试性回答。实证研究结果表明:首先,农民工总体落户意愿不强。统计分析显示,仅有7%的人表示非常想落户,比较想落户者约9%,两者合计为16%;而高达65%的人明确表示不想落户,还有11%的农民工不太想落户,两者合计为76%;此外,尚有8%的农民工对此持中立态度。其次,引入人力资本理论、新迁移经济理论、社会资本理论以及制度主义四种理论视角对农民工落户意愿进行解释,模型结果表明:其一,人力资本中的接受培训与否显着影响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具体而言,接受过培训的农民工比未接受者有更强的落户意愿。其二,家庭变量中的家乡住房状况和配偶是否留守对农民工落户意愿有显着影响,家乡住房状况越好者,越不倾向落户;配偶留守者更不愿意落户。其三,农民工的当地化社会资本显着影响其落户意愿,具体而言,与市民朋友少者相比,市民朋友多者更倾向于落户。其四,制度变量中对落户政策了解与否、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社会排斥感以及打工城市方言能力对农民工的落户意愿有显着影响。具体而言,了解落户政策者更倾向于落户,签订劳动合同者比未签订者更不倾向于落户,社会排斥感越强的农民工越不愿意落户,打工城市方言掌握越好者越倾向于落户。再次,农民工的落户意愿在不同行政级别城市间不存在显着差异,但落户意愿会因城市所处区位不同而有所不同,东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更愿意落户,中部城市次之,西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则更不愿意落户。最后,不同代际农民工在落户意愿问题上不存在显着差异。城市行政级别对农民工落户意愿的影响,因代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城市区位对不同代际农民工之落户意愿的影响亦有所不同。本研究认为,目前的户籍改革存在若干问题。首先,现有的积分落户政策以人力资本作为基本条件,其本质是一种精英主义。其次,目前的新型城镇化规划赋予城市一定的自主权,导致不同城市在制定落户政策时,多考虑自身利益,而不是从整个社会或国家的利益出发。第三,国家制定落户政策多是自上而下的推动,但对政策干预的主要对象——农民工,却关注不足。为此,本研究提出三点政策建言:首先,在政策制定方面,尽量向农民工倾斜。例如,放开农村宅基地和房产市场,让房产及宅基地能够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为农民工落户并融入城市提供“第一桶金”;实行有利于农民工的积分落户政策,降低城市落户的门槛;更为重要的是,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城市的权益,保障其在子女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市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其次,增强农民工与市民的人际互动。本研究发现,市民朋友多的农民工,其落户意愿更强。农民工与市民的人际互动,能够增进双方的理解,形成戈登所谓的“结构同化”,同时也能减少农民工的歧视感和排斥感。随着互动的增多与深入,农民工更易形成对城市文化和城市生活的认同,从而有利于其融入城市、落户城市。第三,大力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一方面,积极改善农村教育质量与教育水平,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政策,如有可能,延长义务教育年限;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培训。
薛英杰[4](2020)在《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经济发展受该国资源禀赋、价值观念、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发展阶段、开放程度、国际局势等各种因素影响。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是决定性因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才能形成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的促进社会发展的合力。阿拉伯国家在一系列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影响下的社会组织管理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因所在。阿拉伯经济伦理思想是阿拉伯民族、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回应自然环境、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各种矛盾的挑战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出阿拉伯民族或国家独特的生存方式、生活态度、发展模式和理论思维。本论文依托作者阿拉伯语语言文化的专业背景,创新性地从语言学与经济伦理学、跨文化交际学相糅合的角度出发,探讨阿拉伯经济伦理问题。论文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六方面,综合经济学、伦理学、宗教哲学、心理学等各学科知识,厘清阿拉伯人经济伦理思想的发展脉络,挖掘阿拉伯经济伦理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论文辨析阿拉伯人在宏观政府经济组织与管理、中观企业组织与发展、微观个人逐利与工作过程中,应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体系和所遵循的伦理道德规范现实,阐明阿拉伯经济伦理在现代化、全球化作用下调适的可能方向。论文共分6章。第1章:导论。本章阐述了市场经济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的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相关理论问题、研究工作的现状,并对其进行了扼要的评述;提出了本论文所研究的主要对象、框架结构、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之处等。第2章:阿拉伯经济伦理思想。本章从历史的角度梳理了阿拉伯哲学家、思想家、伦理学家的经济伦理思想,追溯出阿拉伯人在人与利、义与利的关系构建上,基本遵循义利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也会向完全趋利与彻底弃利两个极端方向发展,反映了阿拉伯人的极端物质主义和极端遁世主义倾向,这两种极端倾向在近现代大为缓和,更多地转化为世俗与道义的争辩。通过元分析方法,透过阿拉伯谚语格言的内涵寓意,分析辨识阿拉伯人在具体生活实践中的贫富观和经商之道。揭示出阿拉伯人务实追求财富同时也注重逐利求财正当性的唯物态度,以及财富的获得与积累依赖于个人良好道德品质的特征。剖析出阿拉伯商人注重口才、信誉、机敏等道德品质的完善,经商注重市场行情、现金交易、实业投资、货真价实、人际关系、财务自给等方面,消费追求优质优价、积极而适度的方式。第3章:阿拉伯政府经济伦理。本章通过大量史料阐释分析了从前伊斯兰时期阿拉伯部落内外有别、以劫掠为正义的经济道德操守状态,到伊斯兰教创立后,阿拉伯人从游牧区步入农业文明区的过程中,于战争区实行的战利品五分化分配伦理原则符合游牧社会枝型社会结构,于和平区实行的哈拉吉、吉兹耶、欧什尔等赋税伦理体系是为实现在游牧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乌玛”的道德目标。以上分析的结论为:阿拉伯帝国赋税伦理在价值尺度上仍以《古兰经》、圣训为准则,其道德目标是维护帝国封建统治,因此其具体税目的伦理适用区间随王朝更替中的政治统治变化常发生变动。在政府经济职能上,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阿拉伯人均认识到政府管理经济的道德责任,强调建立政府管理、监督、服务经济发展的机制。但现代许多阿拉伯国家政府经济职能的道德行为现实与理论上的道德要求相差甚远。第4章:阿拉伯企业伦理。本章从阿拉伯企业所有制、道德关系原则、企业伦理责任、企业管理伦理等四个方面,探析阿拉伯企业伦理的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传统与现代的构建与实践。利用数据统计,分析阿拉伯企业所有制,以及阿拉伯家族企业的优劣;采用描述方法,透析阿拉伯企业道德原则基于伊斯兰教义务论与部落集体良知论的伦理诉求;总结阿拉伯企业伦理责任的标准体系,并对阿拉伯企业社会责任典范伊斯兰金融机构的道德现象进行了论证考察,发现其社会责任伦理决策指导的理论与现实存在很大差距。在考察阿拉伯企业管理伦理中,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与历史资料梳理,我们发现阿拉伯家族企业缺乏代际传承计划的原因,既与家长制管理者不愿放权有关,又与遗产均分的传统伦理道德原则有关。阿拉伯现代企业组织行为与管理秩序构建的道德立法和伦理支撑,既有源于伊斯兰教伦理的规范体系,也有源于阿拉伯部落伦理的道德调节,更有现代化的经济行为规范,处在不断变化调整当中。第5章:阿拉伯人工作伦理。本章通过描述方法概括阿拉伯人“工作即崇拜”的概念,阐释新教工作伦理PWE与伊斯兰教工作伦理IWE的共性与个性。依据世界价值观调查项目WVS数据库数据,分析阿拉伯人基本价值观与工作价值观。在个人基本价值取向影响上,阿拉伯人内在具有根性的部落认同传统,历经几千年时代变迁,仍在个人价值导向与行为准则中发挥作用。现代阿拉伯国家因各自基本价值观排序、对工作重要性认知的不同,实际上是多元价值观社会,这对中阿跨文化经济合作具有一定启示。借助WVS数据库,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国家阿拉伯人外在工作价值观、内在工作价值观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发现大部分阿拉伯国家在职业激励上主要期望经济报酬,关注经济理性增长。大部分阿拉伯人已注意到工作的重要性,但时间观念转变困难,竞争意识受传统部落文化、性别文化等影响,难以激活社会整体活力,以权威认同为主的上下级管理也降低了社会整体活力。第6章:结论。本章归纳了阿拉伯经济伦理思想的历史演变、主要特点和未来发展,以及阿拉伯经济伦理在宏观、中观、微观层面的主要特征、原因分析和前景发展,并对未来所能继续开展的学术研究工作进行了展望。
刘文沛[5](2013)在《新中国政府体制的建构与苏联因素(1949-1954)》文中提出新中国政制体系构成的制度基础主要来源于三大基本要素,即帝国的历史传统与制度遗产、马克思主义的政体理论及其在中国的早期实践、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制度经验。其中,苏联是自近代以来影响中国制度建构最重要的外在因素之一,因而可以认为新中国的基本政制架构是中国传统因素与苏联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具体而言,在外来因素与本土因素两股力量互相碰撞的过程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革命领袖,将领袖权威和个人偏好叠加运用,在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一定程度自主性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有效的制度模仿和一定的制度创新,从而塑造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本文立足于文献分析和中苏政治制度史的比较研究,主要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去探究建国初期政制架构形成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重点分析苏联因素在其中所产生的实际影响。这种影响之所以能够发挥实质性作用,其关键就在于苏共与中共之间的党际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共早期的革命实践以及新中国的制度建构。在建政前夕,苏联对中共政制构想及建国进程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其实质是对中共建构一套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的影响。建政以后,中共在冷战格局下之所以会选择“一边倒”,是中苏之间特殊的党际关系和意识形态高度一致性的结果。在总体上厘清苏联因素对新中国制度建构发挥重要影响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具体论述这种重要影响的内容和体现:一是中央政府体制形成过程中的苏联因素问题。《共同纲领》关于新中国二级政府体制的规定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权力分散现象,中共在向苏联学习党政制度经验的同时进行了两轮机构调整,在效仿苏联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同时加强了中央集权和党的集权,由此导致中苏党政结构具有高度的同源性,新中国政府机构间关系从根本上受到苏联的影响,形成以条块为主的高度集中的政府管理体制。二是地方政府结构模式中的苏联因素问题。在地方层面,大区的制度变迁反映了中共如何效仿斯大林模式加强中央集权,因苏联因素嵌入而形成了中共处理央地关系的政治优先等基本原则。三是新中国政府体制变迁中的苏联因素问题。五四宪法的制定本身是斯大林制宪建议的产物。在五四宪法架构下,政府体制从二级建制变化为一级建制,在制度文本形态上表现为人大、国务院和国家主席的政制创设,其制度形态和制度精神与苏联相比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在制度模仿的同时更多地体现了中共现实政治需要的内在逻辑。在具体分析新中国制度建构历程的基础上,本文从以下几个层面进行了理论思考。苏联因素在类型学上以观念、制度和人共同作用于新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斯大林观念内化为制度从而影响了中共的政制选择;中央集权是新中国政府体制变迁的制度逻辑,其中以政府集权和政党集权为主而形成了中央集权与党的集权之间的政治耦合;新中国政制架构的形成说明任何一个国家政制模式的选择都是一个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个历史合力的产物;中共的有限模仿和制度自主性之间的张力是新中国政治制度建构的政治逻辑。时至今日,中国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相应的制度模式。然而,由于苏联因素的深远影响和对帝制中国传统的路径依赖,1949年以来逐渐形成和演化的中央集权体制和政党国家形态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中国进一步深化政治改革和迈向现代国家的重要症结所在。虽然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正在沿着一条不断地“去苏联化”的道路上前行,在不断地消解因计划经济体制而带来的苏联模式的制度惯性。然而,“去苏联化”不仅仅是一个体制本身的问题,而且还存在一个改变这种体制背后的理念和价值的根本性问题。
刘旭明[6](2019)在《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过程与本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异化”在学术研究中是一个古老又不断发展的概念,整体上具有脱离、转让、疏远等意。依据对其哲学概念的理解,本文认为异化的要点有四:新事物出现并且与人的创造活动分离;实现目标需要的手段、过程或结果与初衷相背离;人的类特性丧失——被“新事物”所控制;群体的类特性丧失。普通高校体育是在高等教育环境下,通过体育课、体育运动、竞赛活动等途径,以帮助学生习得运动技能、培养自主进行体育锻炼习惯、实现身心全面发展为目的,对大学生开展的一系列身体教育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本文认为,我国的普通高校体育发生了异化。第一,它在教育中被严重边缘化,只留下一些形式化的公共体育课,大量逃避体育活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大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持续下降,仍有许多学生未掌握至少一项运动技能,大量学生缺乏自主进行体育锻炼的意识和习惯。第二,理论层面普通高校体育的边界模糊,迄今缺乏独立、清晰、科学的概念理论体系,相关政策规定或学术研究大多以学校体育为参照。第三,我国的普通高校体育更像是教学、体育活动、运动竞赛、学科科研、社会服务、体育培训等一系列工作的集合体,且那些工作遵循不同的管理归属和发展逻辑。第四,大学的生态环境日益迫使高校体育任务的执行主体——体育院系的工作重心向维系自身生存发展转移,而不是完成“对学生进行身体教育”的根本任务。基于高等教育阶段对于人才培养和提升国民素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针对过程和本质两个方面对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进行研究。本文将普通高校体育视为一种开放系统视角下的“组织”,在访谈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文献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异化的现象、过程进行解读和解释。金观涛认为,应该从最普遍的可证实的概念开始,作为整体哲学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在对“Physical Education”和“Sport”作历史追溯和概念辨析后发现,源自于西方的近现代“体育”最初即“Physical Education”,是学校中的身体教育。汉字“体育”是一个舶来品,且它自晚清时期进入中国后,指称对象不断泛化,导致社会大众各有其“体育观”。泛化后的汉字“体育”是以西方Sport运动项目为核心开展的系列活动总和,而不是学校的身体教育。核心概念的不准确,是异化的根源,且贯穿于整个异化过程。由于作为“身体的教育”的本质属性被遮蔽,学校体育在中国缺乏明确科学的理论指引,而是在政策任务的要求下,模仿一些国外学校体育的活动开展手段、方式。学校体育关于“帮助学生习得运动技能、养成自主锻炼习惯”的任务迄今难以完成,甚至那些手段反而会取代、背离目标本身。并且,基于二者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对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讨论需要以“学校体育异化”为基础。异化的完整判定需要将异化要点与过程解析相结合。历史考察发现,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过程可以分为发端、发展以及复杂化三个阶段,且这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并受制于不同的主要影响因素,因而理论依据和解析模式也不完全相同。纵向来看,中国古代体育、清末民初体育以及建国后中国体育的外部政治、经济等环境对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过程相继产生作用。最初,制度环境在强意义上主导了学校体育异化的发端和发展。清末民初“体育救国”催生了中国近代学校体育,但从一开始西方“Physical Education”只是形式、内容进入了中国近代的“学校教育”的活动场域,并没有从根本上进入中国的“教育”。西方Sports和“Physical Education”的体系、内容和外延功能被混杂着引进中国的学校体育(China school tiyu)外衣之内。中国的学校体育在本质内核和功能上都不同于西方的学校体育。本质上,近代中国学校体育相当于系列身体活动项目、内容、组织方式的集合;功能上,政治功能取代了“健全人性”成为根本功能,目的在于强体救国。文革之后,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过程逐渐体现在中国体育、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大学与普通高校体育组织之间的横向互动关系之中。此时需要采取“组织-结构”的分析模式进行考察。在上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体育直接主导了学校体育的整体工作内容,模糊了其本质属性、目标。与此同时,教育系统中的应试教育和政策干预迟滞不仅没有扭转学校体育的与其本质的“偏离”;反而在围绕“应试”展开的诸种机会主义、功利主义行为的推动下,进一步模糊了学校体育的内容和边界。再加上中国大学特殊的生态环境,普通高校体育被迫遵循“合法性”机制维系自身生存和发展。总之,中国体育、教育、高等教育以及大学的系列发展变化一环又一环的作用于高校体育院系,最终使其在今日之大学的场域内面临着不同程度的生存困境。当体育院系自己开始逐渐将其传统“三大工作”推向边缘的时候,很可能是普通高校体育组织职能转移的前兆。如此一来,看似高校体育院系在不断地进入向高等教育系统内部,但是实质上他们的行为与学校体育的根本功能渐行渐远。本文还从中微观行动者的角度,结合法国组织社会学派的观点,考察普通高校体育院系遵从“合法性”背后采取的系列“反抗”之举。即各个层面的行动者在履行学校体育任务时存在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且大多数行为具有强同化性。同时,正式制度的约束无形中向“权力关系”转移,即关键行动者和资源反而成为制约普通高校体育工作的核心要素。此外,有些异化源自于相关行动者在资源制约下的无奈之举或意外后果。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过程发生于行动者的认知、行为与组织结构的循环互动之中,其本质在于组织功能的异化。对于组织系统而言,异化表现为组织运行过程中开展活动的手段对于目的、任务的背离,最初设定的那些应然性目标沦为象征或者口号。对普通高校体育而言,异化则体现为“完人”发展目标被工具理性导向下的“组织工作”所取代,甚至“维系体育院系生存发展”变成了新的组织目标。其根本功能是政治性的,教育属性和本质功能几乎被完全遮蔽,与身体的教育活动越来越远。另外,从组织演化的角度看,系统内目前并没有产生新的结构。我们所看到的诸多“有问题”的现象,是普通高校体育组织中许多子系统的功能异化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无组织力量汇集交织的结果。
金殿军[7](2010)在《民事执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事“执行难”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的产生和凸显是一个多因一果的“综合症”,消解民事“执行难”不仅需要完善民事执行中的各项具体制度,更需要在更上位的层面上思考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以及实现民事执行功能、价值所需要的民事执行机制。唯有如此,才能客观地赋予民事执行恰当的使命并确保其能够有效担当该使命。本文包括导论、民事执行机制概述、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和余论共七个组成部分。在导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民事执行机制的动因、国内外关于民事执行的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世界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为了消解民事“执行难”就需要以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为先导,针对民事“执行难”的症结问题构建起较为系统、完整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一章为民事执行机制的概述,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执行机制的概念、民事执行价值的定位和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的构成,提出民事执行机制是指为了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和价值,在民事执行机构、民事执行当事人、民事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民事执行参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相关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民事执行应当以追求债权实现的最大化为直接价值,以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优先价值,以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为根本价值,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债权实现的正当化优位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和债权实现的高效化;为了破解民事“执行难”和实现民事执行的功能与价值就需要建立和健全包括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民事协助执行机制、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在内的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第二章为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历史沿革、域外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和重构我国民事执行机构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建议,指出应当在严格区分民事执行事项与民事审判事项的基础上围绕着民事执行行为和对民事执行行为的监督、救济为核心来完善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与此同时为了体现民事执行的效率性应当赋予民事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实体性争议享有先行审查的权力,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先行审查不服的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三章为民事协助执行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对策建议,指出民事“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因协助执行机制不健全而造成的协助执行难,应当在厘清人民法院职能与协助执行主体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拓展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完善协助执行主体的责任体系以及实现协助执行的集约化等多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第四章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主要内容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立法与实践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完善建议,指出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是程序效益和程序公正,在我国逃废债务盛行、诚信缺失严重的当下为了发挥民事执行程序的效益和确保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诉权,应当在法律关系简单明了的约束下扩大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的范围,民事执行当事人、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是否变更民事执行当事人不服的再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第五章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主要包括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对策建议,提出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对于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运行成本等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当将民事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加以谋划,强化民事执行威慑措施适用的普遍性和强制性,从限制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经济活动两个方面提高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违法成本。余论为民事执行与破产的关系,主要内容是讨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如何为民事执行案件另觅出路,提出在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严重脱节,破产程序适用严重受阻的情况下应当在提高申请执行人提起破产申请的积极性、科以被执行人及其投资人、清算人等在一定情形下负有提起破产申请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以及实行一般破产主义等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以实现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在功能上的互补与协奏。
周虹[8](2019)在《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发展至今,学者们已经对“是什么”问题(即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和“为什么”问题(即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因)进行了广泛研究,但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演变,关于“如何”问题(即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仍是个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20世纪90年代起,随着全球富裕程度的增加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广泛普及,人们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期望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将社会责任规划纳入经营战略和管理目标之中。在学术界,战略管理理论开始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交叉融合,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引起学者关注。自从我国政府于2006年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执政理念以来,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迅猛。走进新时代的中国,主要社会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需求的改变必然导致企业利益相关方结构及诉求发生结构性升级,并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打开新的格局。从当前形势来看,全球经济下行及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使得实体经济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风险,企业投资回报率、劳动生产率增速均呈现下滑趋势。面对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巨大压力,随大流、跟风式的社会责任活动已越来越难以为继,如何进行社会责任规划获得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双赢,成为管理者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近年来在学术界引起热议,但现有研究主要侧重于对西方发达国家的考察。关于我国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至今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且多集中于从理论上对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实现路径、作用机制等的分析,尚缺乏对我国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深入考察和基于大样本的实证检验。本文在全面综述国内外相关文献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自身经营活动的关联度不同将其分为内向型和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以“内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改造内部价值链——提升财务绩效”和“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改善外部竞争环境——提升财务绩效”作为逻辑分析框架,并基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三重底线原则选取前瞻性环保和战略性慈善活动作为内向型和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关键维度,利用沪深两市2011-2017年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进行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研究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从平均处理效应看,制造业上市公司进行前瞻性环保能提高企业财务绩效,而战略性慈善对财务绩效的正向影响仅在直接接触消费者企业得到证实;从边际动态效应看,前瞻性环保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呈现先负向后正向的变动趋势,战略性慈善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则呈现先正向后负向的变动趋势。这一结论说明,不同类型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存在不同的作用路径,内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通过作用于企业自身价值链,能够确定性地提升财务绩效;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则作用于外部竞争环境,因企业对外部环境影响能力不同而产生对财务绩效的异质性影响。(2)研究了内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财务绩效的内在机制。研究发现:无论是否重污染企业、基于即期还是长期视角的考察,技术创新均在前瞻型环保与财务绩效关系中起到中介传导作用。(3)研究了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提升财务绩效的作用条件。研究发现:营销能力将正向调节战略性慈善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政治关联的调节作用因产权性质不同而异质,在国有企业中政治关联将负向调节战略性慈善对财务绩效的影响,在非国有企业中政治关联将正向调节战略性慈善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研究思路上,将内向型和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一个分析框架探讨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作用机制,实现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研究的具体化;(2)在研究视角上,本文长期导向视角出发,以持续投入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察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平均处理效应和边际动态效应,将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静态研究拓展到动态研究;(3)在研究内容上,本文采用中介效应分析和调节效应分析等手段,实证检验了技术创新在前瞻性环保与财务绩效关系中的中介作用,揭示了我国资本市场上企业进行前瞻性环保影响财务绩效的内在机制;检验了营销能力和政治关联在战略性慈善与财务绩效关系中的调节作用,从而有助于识别出于营销目的和政治动机进行的战略性慈善对财务绩效的异质性影响,使得战略性企业社会与财务绩效的因果关系更具有完整性和科学性。研究还考虑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所属行业类型、所有制性质等权变因素,为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绩效评价研究提供了更加深入、更具细颗粒度的经验证据。
刘凤文竹[9](2020)在《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技能及其与组织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话题之一,技能传递自工业革命以来便成为现代工厂发展的重要现象。新中国成立以来,技能传递成为影响中国国企培养技术工人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环节。新世纪初期,面对中国制造业技能型劳动者供需矛盾逐步扩大的现实困境,在总结地方性经验的基础上,依托国家人才战略规划与政府制度性力量的推动,我国诸多行业内成立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并且在国企工厂中尤为典型,它是集传艺带徒、技能攻关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性组织,其出现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组织形态发生了重要变化,同时也对工人技能形成与传递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拟运用社会学研究的质性方法,通过对C市某高铁制造企业K厂若干“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田野调查,从工业社会学的研究视角,重点关注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及有效运转所依托的社会性,循着“环境—组织—关系”的研究框架,努力从总体上和多角度地对这一独具特色的组织形态展开研究,并对技能短缺背景下中国国企组织内部形态变迁及其对技能形成与传递的影响作出一个基本的理论提炼与概括。首先,本文从宏观视角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及企业环境展开研究。技能大师工作室是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情况下,面对技能型劳动者供需矛盾逐步扩大的现实困境,依托于一定地方性组织经验,由政府主导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此外,大师工作室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企业为其提供的制度环境作为支撑。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是嵌入于企业既有制度体系之中并与之互补与融合共生的:一方面,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集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技能提升平台,其嵌入有助于厂内既有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因为内部劳动力市场是基于技能等级分层与提升而进行差异化激励的;另一方面,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一种非行政建制性组织,本身缺乏足够的激励与奖励机制,需要嵌入既有制度并与组织内部分配问题、升迁问题及职业流动等问题关联后才得以发生最大效用,由此内部劳动力市场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内部缺乏有效劳动激励的局限,激发了工人群体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促进了大师工作室的制度活力与影响力,在适应既有制度的过程中使得双方均得到了整合与升级。其次,在理解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其作用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追问和回答宏观制度环境对形塑其生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同时还应从微观层面上注意到,技能大师工作室并非是工厂内部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工作团队,而是一种具有极强整合能力与平台性质的组织,并与厂内既有“车间—工段—班组”的纵向垂直结构发生着复杂的关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企工厂普遍实行以“车间—工段—班组”的纵向垂直结构对工人进行组织与管理,同时也成为工人技能培训与形成的基本组织结构,导致技能传递主要是在一定的行政生产单元内进行,技能资源相对单一,传递边界较为封闭。伴随着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立,企业内既有的技能传递的组织模式发生了重要转变,形成了以“班组+工作室”的重层结构模式。这种技能传递的复合组织结构,并不是班组元素与工作室元素的简单相加过程,而是充满了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大师工作室是将原有一线高技能工人按照技师及以上级别进行筛选与重新组合,其选择范围跨越了班组、工段甚至是车间,打破了既有的纵向垂直范围,有的工作室还吸纳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校等相关主体加入其中,其着眼点在于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起密切的生产联结关系,该模式更具多元主体性;第二,从技能传递方式上看,扩展了技能传递的渠道,大师工作室作为一个高水平工人的团体,不仅能够对一线工人进行“拔高式”的培养,并能够以工作室的名义集中工人技能资本承接工厂重要的技能攻关项目、帮助行政部门举办技能大赛,还能通过资源引入的方式突破以往班组培训模式的相对单一性,其中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第三,从组织属性上看,该重层模式是将带有行政性质的纵向结构与带有非行政性质的工作室有机结合,使传统的纵向体系逐步转化为纵横联合的、具有交叉性的复杂格局,这种模式对于以往的组织形式的最大突破在于,通过多方资源引入与重组生成了一种具有平台性质与整合能力的组织,同时作为一种“技能共同体”也使得工人的自主性与主体性在技能传递中明显凸显,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最后,作为企业内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出现使得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管理层之间在既有关系的基础上呈现出了多种新的互动形态,使工厂内原有的技能传递关系更为复杂化,其中师徒制改革下师傅与徒弟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具代表性。从表面上看,师徒二人的关系似乎是通过技能的“传”与“承”建立起来的,但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这样简单的范畴,而是具有较为复杂的互动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间有建立在利益互酬关系上的“吸引与亲和”;有由于师徒合同短期化带来的“浅关系”;有由于徒弟数量膨胀导致传递关系上的“差序格局”化;也有从工作室工作角度而产生的师徒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此外,工作室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双向互惠与博弈并存,而工作室外普通一线生产工人对于工作室的“不参与”与“积极联系”也成为企业内部互动关系的重要方面。上述多面向的关系互动和态度取向构成了工厂内真实的关系形态,不仅使得技能形成与传递被编织在一张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同时也对企业技能传递关系的治理产生了复杂的影响。笔者认为,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国企内新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是受到宏观社会环境、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者群体的行为选择等多元因素影响的过程,因此,只有同时将环境、组织与关系纳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析框架,才有可能为其提供全面的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本文通过“环境—组织—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试图全面认识以技能大师工作室出现为代表的国企内部组织形态变迁,并在此理解与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这种组织模式变迁对于技能形成与传递有效性的影响。
陈光[10](2011)在《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和实施,新的区域发展规划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区域合作层出不穷,有力地促进了区域内部各种资源的整合,增强了各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内聚力。区域发展离不开立法与法律。学者们非常重视区域合作与发展过程中有关立法和法律问题的研究,尤其就该如何满足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这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较多地思考和探讨。区域立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中被提出来的。本文同样以区域立法为题,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并借助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等相关理论,对构成区域立法的关键要素——协调机制,进行了系统地构建和研究。期望通过这一努力,能真正有效地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广泛开展并走向深入,以此为我国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提供系统而有效的法制保障。包括导论在内,文章共有六大部分内容。其中,导论部分就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区域立法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国内外研究状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分别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区域合作与发展可以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上展开,就一国范围而言,许多国家都曾经或正在采取区域性发展战略或模式,我国也不例外。区域合作与发展所需法制的供给应主要靠区域立法来实现。本文将区域立法定位为一种区域内地方合作立法的模式。而若要保障这一模式下的区域立法有效开展,需要借助于相应的立法协调机制。但是,究竟该建立哪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以及该如何建立等,国内很少有学者对此进行系统而深入地研究,国外的相关研究也缺乏直接的相关性。因此,做好相关研究,对于建立和完善区域立法理论,推动区域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第一章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阐述,以及对区域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思考。在研究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之前,首先应该对“区域”和“区域立法”这两个概念进行界定。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对“区域”进行了三次界定,并设置了两个标准:经济标准和法律标准。区域立法的具体含义是指特定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基于区域性事务管理或服务的法律需求,所进行的合作立法。区域立法包括四个要素:立法主体、立法权、立法程序和立法协调机制。如何从理论上回答区域立法何以可能,是研究区域立法和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必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文章分析指出,在满足区域发展法制需求方面,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都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产生自现行立法体制框架下的区域立法或可担此重任。区域立法的实质是地方治理权的合作,而这一合作能够成行可从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予以证立。当然,区域立法在当前还面临着许多制度问题,如缺乏合法性依据、与现行立法体制的融合,以及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等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任何立法都离不开协调。我国《立法法》中设置了许多关于立法协调的条款,由此也形成了基本的立法协调机制体系。区域立法兼有立法和合作双重属性,协调更是必不可少。区域立法协调包括立法主体的协调、立法文本内容的协调、立法程序的协调、立法体系的协调,以及立法与现实和发展需要的协调等内容。区域立法协调也要通过相应的协调机制来实现。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既要以《立法法》等所规定的立法协调机制为基础,又要兼顾区域立法的特点,尤其要注重对立法合作的协调。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完善与否同区域立法实践状况直接相关。区域立法在我国尚处于实践探索中,尴尬与希望并存。构建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借鉴现有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有关理论和制度问题。第二章重点考察了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中的有关协调经验。欧盟立法在此主要指的是由欧盟立法机构进行的立法,亦称二级立法或派生立法。欧盟立法中的协调机制主要有权限界分机制、磋商机制、调解机制、有差别的表决机制,以及公众参与机制等。由于立法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在区域政策或法律的制定方面,我们无法通过与我国区域立法所采取的立法模式相比照的方式获得有关经验,但美国在区域政府之间的合作过程中,积累了非常丰富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如政府间契约和区域委员会等,这些都可以为区域立法协调所借鉴。对欧盟立法和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经验的借鉴包括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其中,可借鉴的理念包括权力让渡和共享理念、契约理念,以及协调的制度化理念。对于我国的区域立法协调而言,权力让渡与共享理念至少应该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各地方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合作时,愿意在哪些领域及多大程度上实现立法权区域内共享;二是在构建和运行有关区域立法协调机制时,社会组织或有关社会主体在其中出于怎样的地位,将会发挥多大的作用。契约理念内含的两个基本原则,即合作原则和平等原则,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制度借鉴方面,除了一些具体的协调机制外,本文重点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问题。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是协调区域立法或从事与区域立法协调有关的工作,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专门针对区域立法活动的协调;二是承载某些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运作;三是与区域立法有关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三章至第五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和完善阶段各自的工作内容或任务,较为系统地构建起了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体系。文章中不仅指出了有关协调机制对于区域立法的协调意义所在,还就各项机制如何操作或运作从制度上予以明确设置。具体而言,围绕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或任务,文章认为,可以通过省(市)际协议、区域立法规划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这样三种机制,来协调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有关活动。其中,省(市)际协议的签订,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方针指导,明确立法调整的对象或内容。签订省(市)际协议需要经过发出合作意向、达成合意、拟定协议草案等步骤。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存在制度缺陷,需要加以改进。通过区域立法规划,将某些区域立法项目提上正式的立法日程,在真正迈出区域立法活动第一步的同时,也协调了区域立法活动自身、区域立法理论与实践之间、区域立法同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对于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文章从编制主体、依据和内容,以及基本步骤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区域立法起草论证指向区域立法规划中所确定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时机和条件,通过论证,可以很好地为接下来的区域立法起草活动等提供决策依据。区域立法确立阶段需要协调的对象或内容较多,包括立法主体、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三个方面的协调。为此,文章分别针对区域立法主体行为、文本内容和立法程序设置了相应的协调机制。其中,区域立法联席会议、立法调解和公众参与这三种机制用于协调区域立法职权主体之间,以及职权主体与参与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而委托起草、利益共享与补偿、民间规范认可和文本预先审查这四种机制则可以有效地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确定。用来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则包括同步提案或送审机制、表决期限机制和协商加入机制等。在有针对性地构建相关机制,指出其所能发挥的协调意义及其实施步骤的同时,文章还对其中的部分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联席会议和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或实践现状进行了反思。区域立法活动如果顺利完成,其结果是生成相应的区域性法文件,具体表现为区域性法规和区域性规章两种法律形式。区域性法文件实施过程也即区域立法进入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区域立法可能会由于立法主体自身的原因,或者立法适用者的原因,或者区域经济、社会已经发展变化的原因等,而出现立法冲突、立法空白或相关条款含义不明,以及立法同区域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过分脱节等现象。这些都需要借助相应的协调机制予以协调。文章就其中的区域立法冲突解决机制、立法解释机制,以及区域立法后评估机制进行了探讨。冲突解决机制具体又包括效力位阶原则、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原则等内容,其协调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体系性协调和现实性协调。区域立法解释又可分为释义型解释和寻据型解释,它在协调区域立法文本体系及与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区域立法在实施一段时间后,立法主体应该及时地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发现其中的问题并作出评估回应——修改、补充、解释或废止等。可见,区域立法后评估是协调区域立法主体在立法完善阶段的行为,以及增进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之间协调性的重要机制。实际上,本文对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系统构建与研究,不仅着眼于每项机制的内容、协调意义及其操作步骤,也为我国今后区域立法的开展与实施提供了一种相对细致、可行的制度框架,这可能是本文最主要的理论贡献。
二、因不同的领导体制而有所区别(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因不同的领导体制而有所区别(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核心概念 |
三、文献述评 |
四、理论基础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生成 |
第一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及其内涵 |
一、何谓制度化精英主义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文化生态 |
第二节 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历史溯源 |
一、前制度化精英主义时期 |
二、制度化精英主义的萌发与成长 |
三、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成熟与定型 |
四、制度化精英主义的形变与转型 |
五、制度化精英主义的新发展 |
第三节 学术精英制度化与制度化学术精英 |
一、人才计划:制度化学术精英的“温床” |
二、多元互动:制度化学术精英的生成 |
三、被接受的制度化:学术精英与学术共同体 |
第二章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概况与特征 |
第一节 “两院”院士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二节 “长江”“杰青”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三节 “四青”人才流动概况 |
一、流动规模 |
二、流动方向 |
第四节 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整体概况与主要特征 |
一、整体概况 |
二、主要特征 |
第三章 政策驱动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经济增长与人才竞争 |
一、为经济增长而竞争 |
二、创新驱动与经济发展 |
三、政策激励与人才竞争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一、部分省级政府人才政策的要义 |
二、部分非省会中心城市人才政策的要义 |
三、地方政府人才政策的主要特征与革新空间 |
第三节 人才政策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学术精英是人才政策的重要对象 |
二、人才政策势差客观存在 |
三、人才政策效力有弱化风险 |
第四章 锦标赛制与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一节 学术锦标赛与大学排名 |
一、大学为何参与学术锦标赛? |
二、大学如何提升大学排名? |
第二节 大学声誉竞争与学术精英流动 |
一、大学学术精英的市场需求度 |
二、大学竞争学术精英的策略 |
三、大学引才策略对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 |
第三节 学术精英竞赛型流动及其效益 |
一、学术精英学术流动的效益 |
二、学术精英行政调动的效益 |
三、竞赛型流动与学术精英发展 |
第五章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 |
第一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入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引进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二节 学术精英流动对流出大学的影响 |
一、“985”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二、“211”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三、普通大学学术精英流出及其影响 |
四、小结 |
第三节 学术精英流动与大学发展的理论分析 |
一、学术精英流动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
二、学术精英吸收能力及其异质性 |
三、学术精英竞争性优势的可转移性 |
第六章 关于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反思 |
第一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 |
一、深化改革促进的高等教育自主化 |
二、快速发展推动的高等教育大众化与一流化 |
三、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阶段性及其形成 |
第二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特殊性 |
一、人才计划支配的学术精英流动 |
二、事业单位制异化的学术精英流动 |
第三节 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一般性 |
一、世界一流大学运动与中外大学学术精英流动 |
二、加快推进中国大学学术精英流动的国际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发表情况 |
后记 |
(2)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检察权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2 域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结构主义及其启示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2 古代中国司法中的检察权权能及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1 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 |
2.1.1 批捕权与公诉权附属于审判权 |
2.1.2 对官员犯罪的侦查权属于监察机关或上级官员 |
2.1.3 君主对司法权的操纵 |
2.2 中国古代检察权权能行使的效果分析 |
2.2.1 自下而上:权力依附与权责相离 |
2.2.2 自上而下: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失效 |
2.2.3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权力结构的历史合理性 |
2.3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3.1 移植的背景 |
2.3.2 清末检察制度的创立及其与皇权至上传统的关联 |
2.3.3 从权力结构看清末检察权的地位 |
2.3.4 民国时期的检察制度与检察权概况 |
3 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 |
3.1 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1 “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2 “一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2 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 |
3.2.1 “三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2 “一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3 不同宪政体制中检察权的共性特征 |
3.3 检察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争议 |
3.3.1 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 |
3.3.2 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3.3.3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特色”解析 |
3.3.4 关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争议 |
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 |
4.1 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1.1 “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的定位 |
4.1.2 “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2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警察权 |
4.2.1 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4.2.2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2.3 我国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 |
4.3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辩护权 |
4.3.1 域外控辩关系类型 |
4.3.2 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辩关系现状分析 |
4.3.3 我国检辩关系的发展方向 |
4.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审判权 |
4.4.1 域外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考察 |
4.4.2 我国检审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4.3 我国检审关系的发展方向 |
5 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1 域外检察权运行结构模式 |
5.1.2 域外检察权的权能结构 |
5.1.3 域外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
5.1.4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的一般性原则与特点 |
5.2 我国检察权的双重领导体制 |
5.2.1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2 执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3 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性 |
5.2.4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及其运行 |
5.3.1 宏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2 中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3 微观层面的检察权能 |
5.3.4 我国检察权的运行结构分析 |
6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建议 |
6.1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视角: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1 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2 检察权创立的共时性分析 |
6.1.3 检察权创立的历时性分析 |
6.1.4 完善检察权结构的指导思想 |
6.2 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 |
6.2.1 检察权属性的隔岸观察: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6.2.2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正当性分析 |
6.2.3 以“检察监督”替代“法律监督”定位检察权属性 |
6.3 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 |
6.3.1 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 |
6.3.2 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 |
6.3.3 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 |
6.4 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 |
6.4.1 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 |
6.4.2 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 |
6.5 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
6.5.1 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
6.5.2 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问题提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问题提出 |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特点 |
第四节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融合理论 |
第二节 英文文献中的相关经验研究 |
第三节 国内相关研究 |
第四节 评价与思考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第一节 解释视角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数据、变量与测量 |
第四章 落户城市——农民工的视角与市民的目光 |
第一节 落户城市——农民工的视角 |
第二节 落户城市——市民的目光 |
本章总结 |
第五章 理解落户意愿——基于比较理论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变量与方法 |
第二节 模型结果 |
第三节 初步讨论 |
第六章 城市类型与落户意愿 |
第一节 城市行政级别与落户意愿 |
第二节 城市区位与落户意愿 |
本章总结 |
第七章 代际与落户意愿 |
第一节 代际与落户意愿 |
第二节 城市类型对不同代际落户意愿的影响 |
本章总结 |
第八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进一步的讨论 |
第三节 农民工落户政策:回顾、反思与建言 |
第四节 研究不足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农民工调查问卷(部分) |
附录二 城市居民调查问卷(部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T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来源及其价值与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理论价值 |
1.1.3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经济伦理学发展概述 |
1.2.2 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
1.3.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阿拉伯经济伦理思想 |
2.1 阿拉伯经济伦理相关定义 |
2.1.1 阿拉伯的道德与伦理 |
2.1.2 阿拉伯的市场与经济 |
2.2 伊斯兰教经济伦理思想 |
2.2.1 宗教赏罚理论中的经济伦理观 |
2.2.2 商贸交易理论中的经济伦理观 |
2.3 阿拉伯人的义利之辩 |
2.3.1 古代阿拉伯人的义利之辨 |
2.3.2 近现代阿拉伯民族主义世俗物质论 |
2.3.3 现代伊斯兰复兴主义的道德经济论 |
2.4 阿拉伯人的贫富观与经商之道 |
2.4.1 阿拉伯谚语格言与贫富观 |
2.4.2 阿拉伯谚语格言与经商之道 |
2.4.3 贾法尔的《最佳商贸指南》 |
2.5 结语 |
第3章 阿拉伯政府经济伦理 |
3.1 早期阿拉伯社会经济伦理 |
3.1.1 前伊斯兰时期部落经济伦理 |
3.1.2 伊斯兰教产生的背景和影响 |
3.1.3 麦地那社团经济政策与道德评价 |
3.2 阿拉伯帝国政府经济伦理 |
3.2.1 阿拉伯帝国财政赋税伦理 |
3.2.2 阿拉伯财政赋税伦理思想 |
3.2.3 阿拉伯帝国政府经济伦理 |
3.3 现代阿拉伯国家政府经济伦理 |
3.3.1 阿拉伯国家经济发展概况 |
3.3.2 阿拉伯经济一体化与伊斯兰金融实践 |
3.3.3 阿拉伯政府经济行为与道德责任 |
3.3.4 阿拉伯政府经济行为道德问责 |
3.4 结语 |
第4章 阿拉伯企业伦理 |
4.1 阿拉伯企业制度概况 |
4.1.1 阿拉伯国有企业概况 |
4.1.2 阿拉伯家族企业概况 |
4.1.3 阿拉伯家族企业优劣 |
4.2 阿拉伯企业道德原则 |
4.2.1 企业与伊斯兰教义务论原则 |
4.2.2 企业与部落集体良知论原则 |
4.3 阿拉伯企业伦理责任 |
4.3.1 现代阿拉伯企业社会责任 |
4.3.2 阿拉伯企业社会责任典范 |
4.4 阿拉伯企业管理伦理 |
4.4.1 阿拉伯家族企业代际传承 |
4.4.2 阿拉伯管理者价值导向与行为原则 |
4.4.3 影响阿拉伯企业管理的“关系”文化 |
4.5 结语 |
第5章 阿拉伯工作伦理 |
5.1 阿拉伯工作伦理概况 |
5.1.1 阿拉伯人“工作即崇拜”的概念 |
5.1.2 有关工作伦理的概念述评 |
5.1.3 伊斯兰教工作伦理IWE |
5.1.4 新教工作伦理PWE与伊斯兰教工作伦理IWE |
5.2 现代阿拉伯人基本价值观与工作价值观 |
5.2.1 工作价值观概念述评 |
5.2.2 现代阿拉伯人基本价值观概况 |
5.2.3 现代阿拉伯人工作价值观概况 |
5.3 现代阿拉伯人内外工作价值观与工作伦理 |
5.3.1 现代阿拉伯人外在工作价值观 |
5.3.2 现代阿拉伯人内在工作价值观 |
5.3.3 从价值观看阿拉伯人工作伦理 |
5.4 对中阿跨文化经济合作的启示 |
5.4.1 中阿伦理主体基本价值观排序对比 |
5.4.2 中阿跨文化经济合作伦理风险预防 |
5.5 结语 |
第6章 结论 |
6.1 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意义与结论 |
6.2 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未来工作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新中国政府体制的建构与苏联因素(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1、传统的制度遗产 |
2、马克思主义政体理论及早期实践 |
3、苏联因素 |
二、相关理论的阐释 |
1、现代化理论 |
2、革命后社会理论 |
3、国家建设理论 |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 |
1、政府体制 |
2、制度模仿 |
3、制度变迁 |
4、制度转型 |
四、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五、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苏联因素”与中共早期的历史渊源 |
一、苏联因素的形成 |
1、观念的力量 |
2、组织化的权威 |
3、革命外交的输出 |
二、苏共与中共早期的历史渊源 |
1、指导理论的一致性 |
2、组织原则的一致性 |
3、组织体系的一致性 |
三、苏联的革命指导与苏维埃政体的实践 |
1、共产国际的政治指导和经济援助 |
2、苏维埃政体的政治实践 |
3、苏联对华的政治态度 |
四、建政之初中共选择苏联政制模式的原因 |
1、毛泽东“阶级”建国与苏联模式的契合性 |
2、斯大林观念的偏好效应 |
3、“冷战”格局与中共的“一边倒” |
五、小结 |
第二章 建国前夕中共的政制构想与斯大林的建议 |
一、联合政府政制设计的提出 |
1、从“三三制”原则到“联合政府”的主张 |
2、联合政府主张的公开提出 |
3、毛泽东对联合政府内涵的重新界定 |
二、内战期间中共的“联合政府”设想与苏联的支持 |
1、内战期间中共“联合政府”的设想 |
2、中苏高层会晤对“联合政府”的推动 |
三、斯大林与新中国政权的合法化 |
1、政权性质的合理性 |
2、政府形式的合法性 |
3、宪法制定的时机性 |
4、联合政府的过渡性 |
5、党际关系的平等性 |
四、政府成立时机选择中的内外因素 |
1、九月会议的政治考虑 |
2、国际因素的政治影响 |
3、苏共领袖的政治警告 |
五、小结 |
第三章 中央政府体制的形成与苏联的党政经验 |
一、共同纲领时期党政关系的制度安排 |
1、二级政府体制的制度文本规定 |
2、“府院”之争与权力分散 |
二、苏联党政关系的制度结构 |
1、苏共中央领导体制的职能变迁 |
2、苏联高度集权政府体制的形成 |
3、以党代政高度集中的运行特征 |
三、中共对苏联党政结构的选择性借鉴 |
1、毛泽东关于参考苏联经验的最高指示 |
2、第一次党政机构有限度地调整 |
3、第二次党政机构大规模地调整 |
四、党政制度运行中与苏联模式的同源性 |
1、党政关系的趋同性 |
2、政党任务的阶段性 |
3、政制运行的包容性 |
4、政党领导的契合性 |
5、政府机构的同构性 |
五、小结 |
第四章 地方政府结构模式中的苏联因素 |
一、大区制:对苏共中央地区局经验的借鉴 |
1、斯大林的政治支持与大区制的建立 |
2、苏共中央局的经验与大区党政权力的运行 |
3、大区中央局的核心地位 |
二、中央集权的加强与大区的制度调适 |
1、单一制结构下大区分权模式的“过渡性” |
2、大区制的变迁与中央局“轴心”地位的强化 |
三、“高饶事件”的发生与苏联因素 |
1、高饶事件发生的制度背景 |
2、高饶事件发生的制度诱因 |
3、高饶事件发生的制度契机 |
4、高饶事件发生的制度隐患 |
四、苏联因素的嵌入和中共处理央地关系的政治原则 |
1、政治优先的原则 |
2、集权至上的原则 |
3、党政耦合的原则 |
4、非制度化的原则 |
五、小结 |
第五章 政府体制变迁中的苏联因素 |
一、斯大林的宪政理念与五四宪法的制定 |
1、斯大林的制宪建议与制宪时机的选择 |
2、斯大林视阈下社会主义宪法的政治功能 |
3、五四宪法的制定及其领袖化特征 |
二、从苏维埃模式到人大制度的政制创设 |
1、人大制度的早期构想及工具化的制度实践 |
2、最高苏维埃体制与人大制度的结构性比较 |
3、包容性和非自主性:人大制度内涵的制度特征 |
4、人民政协:人大制度衍生的制度遗产 |
三、从部长会议的设想到国务院的政制创设 |
1、部长会议主席团:苏联政府的核心决策层 |
2、中共早期效仿部长会议制的政治设想 |
3、国务院政府的全能型特征 |
4、集体领导的差异性 |
四、国家主席:国家元首制度的政制创设 |
1、中苏国家元首制度中的“虚”与“实” |
2、国家元首集体性的内在原因 |
3、党国一体化的制度延续 |
五、小结 |
结语 |
一、苏联因素及其类型学分析:观念、制度和人 |
二、中央集权与党的集权之间的政治耦合 |
三、主动性输入与内生性独立自主的政治博弈 |
四、历史的合力:政制选择中内外因素的政治互动 |
五、有限模仿的现代化:新中国制度建构的政治逻辑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部分 |
(一) 中文图书 |
(1) 经典着作及史料汇编类 |
(2) 专着类 |
(3) 外文译着类 |
(二) 中文论文 |
二、英文部分 |
附录 |
附录1:苏共组织机构示意图 |
附录2:苏联政府机构示意图 |
图1 |
图2 |
图3 |
图4 |
后记 |
(6)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过程与本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概念界定 |
1.4 文献综述 |
1.5 理论基础 |
1.6 研究思路 |
1.7 研究方法 |
2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及其判定 |
2.1 什么是普通高校体育 |
2.2 异化及其判定方式 |
2.3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问题表征 |
2.4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判定 |
3 历史考察:外部环境对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影响 |
3.1 中国古代体育的独特属性和学校体育的式微 |
3.2 中国近代体育发端于“内容嫁接式”体育课 |
3.3 新中国成立后学校体育的曲折发展 |
3.4 外部环境对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作用方式 |
4 互动关系:中国体育、教育、大学系统对普通高校体育的影响 |
4.1 中国体育模糊了学校体育的边界 |
4.2 教育系统内的应试同化与干预迟滞导致良性学校体育重塑艰难 |
4.3 中国大学内部生态迫使普通高校体育遵循多重工作逻辑 |
5 行动者分析:行动者的策略选择、行为与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呈现 |
5.1 被迫趋同与主动模仿:普通高校体育组织遵从“合法性机制” |
5.2 “反抗”与“权力”转移:行动者自由行动的多种表现 |
5.3 无奈之举与“意外”后果 |
6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综合分析 |
6.1 普通高校体育异化形成过程的特点 |
6.2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过程 |
6.3 普通高校体育异化本质在于组织功能异化 |
6.4 异化消解的可能性 |
7 研究结论 |
7.1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过程 |
7.2 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及其本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附录2 访谈提纲 |
附录3 主要访谈对象统计表 |
(7)民事执行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问题之提出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民事执行机制概述 |
第一节 民事执行机制的界定 |
一、民事执行概述 |
二、民事执行机制的界定 |
第二节 民事执行的价值 |
一、民事执行价值的学理阐析 |
二、民事执行价值的实践纷争 |
三、民事执行价值的层次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机制体系 |
一、"执行难"的界定 |
二、"执行难"的症结——民事执行机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三、民事执行机制体系的构成 |
第二章 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历史沿革 |
一、民事执行机构的历史沿革 |
二、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改革述评 |
一、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改革中的积极因素 |
二、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改革中的消极因素 |
第三节 民事执行权分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一、域外民事执行权分权的主要模式 |
二、域外民事执行权分权模式的启示 |
第四节 我国民事执行权分权制衡机制的完善 |
一、民事执行机构归属的再确认 |
二、厘清民事执行中执行事项与审判事项 |
三、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重构 |
第三章 民事协助执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立法与实践探索 |
一、民事协助执行的分类 |
二、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立法与实践探索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一、民事协助执行机制尚未走上法治化的轨道 |
二、协助执行主体不够广泛 |
三、人民法院的越位和缺位 |
四、协助执行责任体系不健全 |
五、协助执行方式不够经济高效 |
六、人民法院之间的协助执行不畅 |
第三节 我国民事协助执行机制的完善 |
一、确立依法协助执行的理念 |
二、拓展协助执行主体的范围 |
三、完善协助执行的责任体系 |
五、确立由人民法院自行实施拍卖 |
六、实现协助执行的集约化 |
七、改革民事执行地域管辖制度 |
第四章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现状 |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界定 |
二、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现状 |
三、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理论基础 |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传统理论基础之检讨 |
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理论基础的重构 |
三、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的适用原则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机制的完善 |
一、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情形的完善 |
二、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程序的完善 |
第五章 民事执行威慑机制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建设及其不足 |
一、民事执行措施与民事执行威慑措施 |
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特征和必要性 |
三、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现状 |
四、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建设中的不足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执行威慑机制的完善 |
一、实行民事执行威慑机制国家战略 |
二、适用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原则 |
三、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完善 |
四、限制经济活动的民事执行威慑措施的完善 |
余论——民事执行与破产 |
一、民事执行的前提——有财产可供执行 |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下民事执行的选择 |
三、民事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协奏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案例及完成的课题 |
(8)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 |
1.2.2 内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 |
1.2.3 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 |
1.2.4 企业财务绩效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合法性理论 |
2.1.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3 竞争优势理论 |
2.1.4 理论基础小结 |
2.2 文献综述 |
2.2.1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研究 |
2.2.2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 |
2.2.3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关系的研究 |
2.2.4 研究现状述评 |
第3章 我国上市公司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背景及现状分析.. |
3.1 我国上市公司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背景 |
3.1.1 企业环境责任制度背景 |
3.1.2 企业公益责任制度背景 |
3.2 我国上市公司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
3.2.1 制造业上市公司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 |
3.2.2 制造业上市公司履行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的典型案例 |
第4章 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效应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前瞻性环保与财务绩效 |
4.1.2 战略性慈善与财务绩效 |
4.2 研究设计 |
4.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2.2 变量定义 |
4.2.3 模型设定 |
4.3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
4.3.1 描述性统计 |
4.3.2 变量相关性分析 |
4.3.3 回归结果分析 |
4.3.4 稳健性分析 |
4.3.5 拓展性分析:所有制差异、行业类型差异与动态边际效应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内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影响财务绩效的内在机理研究 |
5.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1.1 前瞻性环保与技术创新 |
5.1.2 前瞻性环保、技术创新与财务绩效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2 变量定义 |
5.3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
5.3.1 描述性统计 |
5.3.2 回归结果分析 |
5.3.3 稳健性分析 |
5.3.4 拓展性分析:行业类型差异与长期影响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向型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影响财务绩效的作用条件研究 |
6.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1.1 战略性慈善、营销能力与财务绩效 |
6.1.2 战略性慈善、政治关联与财务绩效 |
6.2 研究设计 |
6.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2.2 变量定义 |
6.3 实证过程与结果分析 |
6.3.1 企业营销能力和政治关联的均值比较 |
6.3.2 回归结果分析 |
6.3.3 稳健性分析 |
6.3.4 拓展性分析:行业类型差异与所有制差异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政府层面 |
7.2.2 企业层面 |
7.2.3 社会公众层面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情况 |
(9)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 |
1.1.1 高技能工人短缺制约产业升级发展 |
1.1.2 技能供需矛盾背景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诞生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技能传递”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
1.3.2 “技能大师”的界定 |
1.3.3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概念与分类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过程介绍 |
1.6 研究框架与篇章结构安排 |
1.6.1 研究框架 |
1.6.2 篇章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从工作室制引发出来的问题 |
2.1.1 工作室制的起源及基本特征研究 |
2.1.2 不同学科对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研究 |
2.2 工人技能形成问题综述 |
2.2.1 关于技能的差异性理解 |
2.2.2 从劳资斗争探讨技能问题:西方劳动过程理论 |
2.2.3 师徒制研究的三种路径 |
2.2.4 技能形成的国家(地区)体系与国际比较 |
2.3 工厂制度下组织和关系变迁研究综述 |
2.3.1 关于组织模式变迁的总体研究 |
2.3.2 西方工厂制度下的组织研究 |
2.3.3 苏联的工厂组织模式研究 |
2.3.4 中国国企组织模式研究 |
2.4 以往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2.4.1 学术贡献 |
2.4.2 研究局限 |
第三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的社会环境及过程 |
3.1 国企技能供需的矛盾与困境 |
3.1.1 技能短缺痼疾之源 |
3.1.2 国企内外部技能形成方式的非均衡性变化 |
3.2 国企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的地方探索与国家介入 |
3.2.1 “类工作室制度”的地方性探索 |
3.2.2 国家介入: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生成及制度性推广 |
3.2.3 国家对技能大师的身份建构 |
3.3 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形成过程 |
3.3.1 早期探索: 工人自发组织“高铁技术沙龙” |
3.3.2 工作室雏形: 企业建立“金蓝领工作室”及“首席操作师工作站” |
3.3.3 国家授牌: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正式成立 |
第四章 企业环境与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体系的构建 |
4.1 企业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制度管理 |
4.1.1 性质定位: 非行政建制性创新团队 |
4.1.2 平台组织: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功能复合性与生产嵌入性 |
4.1.3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柔性激励与弱退出机制 |
4.2 制度关联: 内部劳动力市场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运行 |
4.2.1 分层与晋升机制: “操作师”与“技能专家”评聘制度 |
4.2.2 激励机制与导师带徒绩效化 |
4.3 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效运行的讨论 |
4.3.1 一种“柔性制度”: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属性的理解 |
4.3.2 与企业技能晋升制度关联: 由“身份性才报酬”到“行为性才报酬” |
4.3.3 企业的技能提供制度: 国企与国家在培训上的同一性 |
第五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的组织形态转换 |
5.1 班组制: 国企技能传递的传统组织形态 |
5.1.1 班组制下技能传递的具体形态 |
5.1.2 班组权力结构、动员能力与技能传递 |
5.2 “班组+工作室”模式: 国企技能传递的“重层结构” |
5.2.1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多元主体结构 |
5.2.2 作为“平台”的组织: 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班组模式的突破与创新 |
5.3 对工作室制度下技能传递组织形态转换的讨论 |
5.3.1 “跨界兼职”: 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结构的多元性 |
5.3.2 从“班组制”到“班组+工作室”模式转换的影响 |
5.3.3 对工人主体性的发挥与“技能共同体”的营造 |
第六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关系形态的展开 |
6.1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的关系变迁 |
6.1.1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的传统关系 |
6.1.2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关系的变动 |
6.2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的技能传递关系形态分析 |
6.2.1 师傅与徒弟的关系 |
6.2.2 工作室成员与工作室外普通工人的关系 |
6.2.3 技能大师工作室与企业管理层的关系和互动 |
6.3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关系的特征及评价 |
6.3.1 工作室场域下的师徒关系: 从“二元关系”到“发展性网络” |
6.3.2 技能传递的“公”“私”分离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企业组织形态变动与技能传递模式的变迁 |
7.2 “环境—组织—关系”框架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
7.3 进一步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K厂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统计名单及情况汇总 |
附录二:访谈者编码 |
附录三:访谈提纲 |
附录四: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导师带徒合同样本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现状述评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基础理论与实践思考 |
第一节 区域立法的界定与理论分析 |
一、区域的类型及界定 |
二、区域立法的涵义与构成要素 |
三、区域立法得以实现的理论分析 |
四、区域立法所面临的制度问题及改进建议 |
第二节 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涵义 |
一、立法协调机制的含义与种类 |
二、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的界定 |
三、区域立法协调的机制与机构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思考 |
一、尴尬与希望并存的区域立法实践 |
二、区域立法实践中的协调机制及其问题 |
三、建构区域立法协调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
第二章 欧盟立法与美国区域合作协调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欧盟立法及其协调机制 |
一、欧盟的法律渊源或法律形式 |
二、欧盟的立法机构与立法程序 |
三、欧盟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美国区域合作及其协调机制 |
一、美国的区域划分与区域开发法制供给 |
二、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的区域合作 |
三、促进区域政府间合作的三种协调机制 |
第三节 经验借鉴:理念与制度 |
一、借鉴的可能性 |
二、理念借鉴 |
三、制度借鉴:区域立法协调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
第三章 区域立法准备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省(市)际协议 |
一、区域立法中的省(市)际协议 |
二、省(市)际协议的协调意义 |
三、省(市)际协议的制度缺陷及完善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规划 |
一、怎样理解区域立法规划 |
二、区域立法规划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规划的编制 |
第三节 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一、立法论证与区域立法起草论证 |
二、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起草论证的协调意义 |
第四章 区域立法确立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协调区域立法主体行为的机制 |
一、区域立法联席会议 |
二、区域立法调解 |
三、公众参与机制 |
第二节 协调区域立法文本内容的机制 |
一、委托起草 |
二、利益共享与补偿 |
三、民间规范认可机制 |
四、文本预先审查 |
第三节 协调区域立法程序的机制 |
一、同步提案或送审 |
二、表决期限机制 |
三、协商加入机制 |
第五章 区域立法完善阶段的协调 |
第一节 冲突解决机制 |
一、区域立法冲突及其成因 |
二、冲突解决机制的内容 |
三、冲突解决机制的协调意义 |
第二节 区域立法解释 |
一、区域立法解释的制度基础 |
二、区域立法解释的协调意义 |
三、区域立法解释的步骤 |
第三节 区域立法后评估 |
一、立法评估制度背景下的区域立法后评估 |
二、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实施 |
三、区域立法后评估的协调意义 |
参考文献 |
谢词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因不同的领导体制而有所区别(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大学学术精英的流动[D]. 郭书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3)
- [2]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06)
- [3]农民工城市落户意愿研究[D]. 毕先进. 南京大学, 2015(10)
- [4]阿拉伯经济伦理研究[D]. 薛英杰.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新中国政府体制的建构与苏联因素(1949-1954)[D]. 刘文沛. 复旦大学, 2013(03)
- [6]我国普通高校体育异化的过程与本质研究[D]. 刘旭明.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7]民事执行机制研究[D]. 金殿军. 复旦大学, 2010(11)
- [8]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对财务绩效的影响研究[D]. 周虹. 山西财经大学, 2019(10)
- [9]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D]. 刘凤文竹. 吉林大学, 2020(01)
- [10]我国区域立法协调机制研究[D]. 陈光. 山东大学, 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