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社会的逐步成熟与宪政的不断进步(论文文献综述)
刘健[1](2021)在《实践哲学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共领域”作为哈贝马斯最为关注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贯穿其每个思想阶段,作为后形而上学的代表人物,哈贝马斯置身于实践哲学传统之中不断发展和深化对公共领域问题的理解。阿伦特最初提出“公共领域”这一概念,受阿伦特的影响,哈贝马斯回溯了各历史阶段的公共生活,可以说,他的整个理论体系都是以实践哲学为分析框架而展开。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首先将实践概念提升为哲学问题。亚氏总体上将人的全部活动分为三种:理论、实践和创制。在亚氏看来实践是作为最为“属人”的知识而存在,近神的理论知识是较高的实践,奴隶意义上的创制知识是较低的实践。“实践就是人类活动的全部形式的总称。他试图把人类的全部活动归结为一种终极性的‘善’的统摄。”(1)在这一基础性区分之上,亚氏建构起两套问题关系框架:一是在其整体知识论中,理论知识、实践知识和创制知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批判理论所指向的一切危机形式都可以在三种知识的不和谐状态中所显露;二是在其实践知识内部,道德伦理学与政治学之间的关系问题。康德后来又按照自然原则和自由原则对行为因果决定关系的不同,将实践哲学再做处理,划分为技术实践论和伦理政治实践论,而伦理政治实践论是他们共认的正统实践哲学。实践哲学一直以来都兼具这两条演进路线,一条是以伽利略、培根为代表的技术实践论,本文以技术实践论为视域对公共领域危机的根源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另一条是以洛克、卢梭为代表的伦理-政治实践论传统,本文以伦理-政治实践论为视域对公共领域的重建进行相应指导。其中不乏技术实践与伦理政治实践的交叉视域,比如可以再分为两条进路:一条是以马基雅维利、莫尔为代表的政治技术论(政治技术化)和后期以马尔库塞、弗洛姆、阿多诺为代表的技术政治论(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化)。以上的实践哲学传统都是以亚氏的知识论为基础在各条实践哲学进路上的延伸,可以说,亚氏的实践哲学成为哈贝马斯分析现代性问题的元实践哲学视域,他同时也汲取了马克思、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伽达默尔、阿伦特等宝贵的思想资源。哈贝马斯将其“公共领域”思想纳入到这一实践哲学框架中考察。首先,公共领域问题作为政治哲学问题是被归为实践知识当中的,哈贝马斯的实践哲学就是以“公共领域”为实践场域而展开,也就是说政治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理论知识和创制知识而出现的;其次,哈贝马斯在实践哲学这一整体框架之下深刻批判了公共领域在不同历史阶段的危机形态。他认为理论知识、创制知识以及二者之间的非理性结合是导致政治公共领域异化的外因所在;再次,他通过对实践知识内在的分析发现,政治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最终是由于公共政治脱离了道德伦理这一基础性根基而导致,而对公共领域的重建就是将政治学重新复归到道德伦理学之中。作为百科全书式的哲学家,哈贝马斯庞大的思想体系其实可以看作是对“公共领域”危机的分析与重建,无论从哪个单一视角都无法掌握其思想精髓。所以,只有以哈贝马斯的整个思想体系为考察标的,以实践哲学为分析框架,才能透视出公共领域危机的机理,从而指导公共领域的重建工作。这样,才有可能对“公共领域”这一宏大的现代社会问题进行相应的把握,进而在现代社会中重建“公共领域”,这充分显现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民主政治理想与实践价值。
焦婕[2](2020)在《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文中认为近代以来,古老的中国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冲开了大门,中国社会被强力卷入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漩涡之中,清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适应列强的要求进行有限的体制改革,于是,近代化进程被开启,中国近代社会也迈入了转型时代。19世纪中叶以后,欧风美雨吹打着中国这块古老的大陆。随着西方近代文化、特别是西方近代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先进中国人的视野得到了开拓,他们认识到中国最大的落后是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落后,因此把目光转向域外,开始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希冀通过吸收、学习欧美相对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中国传统制度,把封建国家改造成为近代国家,把传统臣民改造成为近代国民,打破对封建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自觉的权利义务观念、具备政治主体意识的近代新国民,在此基础上建设近代国家。这一时期,塑造新国民、建设近代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昌盛富强,已成为先进中国人的共同夙愿。同一时期,作为资本主义新兴大国的美国,其地位通过发展,在世界上不容小觑。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美国人所具有的自由、独立、讲求个人奋斗的美国精神有着密切联系。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人民便出于对权力的天然抗拒,主动建立起自治机构、制定法律,作为人民取得应有权利的保障;美利坚国家建国后,这些美国精神以联邦宪法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反作用于美国各方面的发展。在独特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之下,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表现得较为浓厚。美国国力的强盛、作为独立国家所表现出来的外交上的强势,以及美国民众所表现出来的文化自信,都给近代中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促使近代中国人特别关注于探讨美国独立的历程以及其独特的发展道路。近代国门洞开,更使一批先进的中国人有机会走出国门,踏上美国国土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几位主要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最有代表性。他们虽然身份不尽相同、政治立场亦有别,对美国政法制度、国民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意识观察的角度不同,考察的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在重视美国的强盛、关注美国的政法制度,对美国国民自觉的法律意识的认可,这些方面几乎是相同的。清末法律思想家在考察美国的过程中,其自身思想也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丰富了他们原先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对于吸收域上的法律制度增添了理性色彩,即不论何种政法制度都有民族性和国别差异,选择其中最适合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容尤为重要。毫不讳言,美国国民形象以及其所具有的自觉的法律意识,仍然是清末法律思想家们作为塑造中国近代国民的理想式样。他们将这种考察经验用于塑造近代新国民的实践。应该说,近代中国可以称得上是法律思想家的人不仅局限于沈家本、梁启超、伍廷芳、孙中山,但在清末这一时间段真正踏上美国本土,或是对美国的法律文本较有研究者,以上述四人最为典型,具有代表性。沈家本以“会通中西”为宗旨,主持清末修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伍廷芳以其深厚的西方法律背景和多重身份,对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考察;梁启超作为清末维新派,在建设近代国家、塑造新国民方面不遗余力,以报刊为阵地撰写文章,广泛提倡自由、平等、自治、权利与义务等近代法律意识,试图以“人”的改造使晚清中国走向富强之路;孙中山长期游历于海外,通过对西方民主政治的长期考察,提出以“民权”为基础的民主宪政思想,希冀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国。几位主要的清末法律思想家把对美国国民的考察成果融于实践之中,在促进近代中国人将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自由与平等意识、公德意识、国家思想等近代法律意识的初步认知转化为个人的自觉意识方面居功至伟。当然,每一个人在观察后的认识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毕竟他们的这些努力顺应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经历了中西方文化的理性整合后,民主共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对中国近代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以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为研究对象,在第一章绪论部分对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作以简要概括,并对与论文内容有关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阐述了美国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大国,在清末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独特作用,交代了美国因其独立的特殊过程、经济特点以及国力的强盛而受到清末法律思想家们重视的问题;第三章对西方国民理念的历史脉络、美国国民法律意识在各主要历史时期的演进及法律的固化进行了必要的线索交代;第四、五章是为本文的重要章节,第四章详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踏上美国的经历,描述了他们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过程;第五章从多位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角度,结合大量第一手史料,分析了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考察的独特理路,梳理他们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观察及认识;第六章阐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过程。他们考察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还在于了解美国国民对于自身法律观念的自觉意识,探讨其成长的“育成”环境,并为在近代中国塑造新国民提供借鉴和帮助。如何参酌外来法律文化实践于近代中国,这是本章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百年前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分析其对近代中国国民和政治、法律转型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固然有不适合中国之处,但可借鉴其精华,以期对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塑造提供一些启示。
陈远树[3](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指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李潘[4](2020)在《“公民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西方公民社会理论逐渐升温,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始传播,同时改革开放为西方公民社会理论传入中国打开了方便之门。随着公民社会理论传入中国,部分国内学者开始接受并宣扬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主张按照西方公民社会的模式构建中国的公民社会,按照西方宪政民主发展中国民主政治,从而形成了一股“公民社会”思潮。新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异常激烈,当代大学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追梦者”和“圆梦人”,同时大学生自身也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大学生的特殊性使其成为“公民社会”思潮渗透的重点对象。文章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阐释。这一部分是研究的基础,首先,对“公民社会”思潮及其相关概念做了解读,厘清不同语境下“公民社会”的定义,界定“公民社会”思潮的概念。其次,在界定概念的基础上,从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社会领域分析概括“公民社会”思潮的主要理论主张。最后,通过对“公民社会”思潮理论观点的分析和批判,廓清“公民社会”思潮的实质。第二部分,“公民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影响的调查分析。这部分采取实证研究方法,以西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华师范大学等国内十多所高校为例,调查高校大学生受“公民社会”思潮影响的现实情况,主要包括当代大学生对“公民社会”思潮的认知情况和认同情况。经调查发现,相当部分大学生对“公民社会”思潮的认知度不高,但对其理论观点的认同度较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公民社会”思潮在大学生中传播的危害以及“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产生危害的具体原因。第三部分,减少“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现实危害的对策探讨。该部分主要基于第二部分的调查分析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减少“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现实危害的几点对策,具体包括:提高对“公民社会”思潮及其危害的思想认识;深化对“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加强对“公民社会”思潮的实践引领;发挥大学生抵制“公民社会”思潮的主体作用。以期有效抵制“公民社会”思潮在高校的传播,有效减少“公民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的危害,这也是文章的最终落脚点。
丁明春[5](2020)在《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时代,民主既是一种政治价值,也是一种政府形式,对民主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期待与向往。然而,传统的民主理论普遍侧重于从宏观价值的角度阐释民主的内涵及意义,尤其关注掌握权力的主体是多数还是少数,却对民主统治的程序过程重视不够。程序民主本质上属于经验民主的范畴,它关注民主的实现过程与运行机制,重视对民主过程的描述性分析,将民主视为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程序规则与机制,以促进民主价值、理念、目标等实体内容得到实现。同时,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共同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通过民主程序所作的决定及其产生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好的或者最符合正义要求的,但现代民主政治依然被大多数热忱的民主主义者视为实现民主价值以及理想目标的有效途径与方式。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主理论家倾向于从程序的角度阐释和理解民主,程序民主逐渐成为民主问题研究的重要切入点。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分别作为当代西方三大主要民主流派——精英民主、多元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核心代表人物,他们都特别强调程序民主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致力于摆脱传统民主理论所遗存的价值纷争,试图以一种相对中立的程序化的方式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拟在阐释程序民主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别对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以及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进行评述分析,系统论述三种不同的程序民主观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核心内涵、形式特征以及实践条件等内容,进而对三种程序民主观进行深层次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之间存在的主要的异同之处,并对程序民主的未来发展进行初步的思考。熊彼特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竞争性政治选举。熊彼特认为,18世纪的古典民主学说所预设的“共同幸福”及“人民意志”实际上都是不存在的,所谓“人民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理论的虚构。在熊彼特看来,人民的任务主要是选举政府而不是直接进行统治,民主政治最终只能是少数职业政治家的统治。也就是说,民主只是遴选政治精英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它只是一种选择政治领导人目的的途径或方式。一旦选举程序结束,普通民众便自行退出政治舞台,由被选举出来的职业政治家承担具体政治事务管理以及公共决策的责任。在熊彼特那里,民主选举过程本质上是竞争政治权力的过程,政治精英通过竞争选民的选票获得政治领导职位进而掌握政治权力,并以此维持民主政治的正常运转。因此,熊彼特的程序民主在一定程度上避开了民主价值纠缠不清的争论,使得民主更加贴近现实的政治生活,从而更加具备实践性与可操作性。达尔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在达尔看来,多元主义民主建立在多元共享的权力观的基础之上,是一种以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为载体,并主张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多重少数人统治的过程。多元化的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通过与政府机构的互动合作与博弈,构成了表达民意、保障民权以及制约权力的重要力量。达尔认为,理想的程序民主具体体现为一系列民主程序标准和条件,包括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以及成年人的公民权,其程序民主理论的主旨在于围绕这些程序标准与条件构建一种具备现实基础的理想的程序民主制度。同时,达尔强调权利是民主统治过程的关键性构成要素,民主体制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体制,从而使政治平等成为了程序民主重要的价值导向。由此,达尔的程序民主包含了自由、平等权利等实质性民主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统一。哈贝马斯商议性程序民主观的核心在于理性协商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与熊彼特和达尔不同,哈贝马斯在汲取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模式合理成分的基础上,通过理想的商谈与决策程序将二者融合起来构建了一种程序主义的规范民主模式。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程序构成了民主过程的关键环节,民主政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共协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想的商谈环境为理性交往奠定了基础,以主体间性为基础的话语沟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商谈,从而为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的形成,以及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提供了支撑与保障。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实际上体现为一种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既包括建制化商谈程序所主导的宪政民主政治,也包括非正式地发生于公共领域之中公民意见或公共舆论形成过程的商议政治,这一民主模式将商谈、对话、自我理解的话语及正义的话语交织在一起,为达成公正合理的结果奠定了基础。通过比较研究发现,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均体现了民主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民主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理论特质和实践逻辑。尽管如此,由于受到特定文化背景、所属民主流派思想观念以及各自生活阅历等相关因素的影响,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对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以及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等方面的理解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之处。具体来讲,关于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熊彼特和达尔倾向于坚持“以投票为中心”的竞争性选举,他们认为民主政治其实就是选举政治,民主政治运行中的选举程序是不可或缺的;与此同时,达尔强调在合理保障公民平等投票权的基础上,促进政府决策间接地体现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哈贝马斯则认为,投票选举并不足以实现真正的民主,民主是通过协商与对话的方式实现的,“以对话为中心”才能体现民主实现形式的真意。关于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熊彼特和达尔偏向于自由主义对民主过程的理解,认为民主的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妥协过程,主要是通过利益交换来实现特定主体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达尔还特别强调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与妥协,以弥补个体公民政治参与能力的不足;而哈贝马斯更倾向于强调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商谈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理性商谈与审慎互动,在合理保护个体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关于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熊彼特和达尔侧重于强调个体理性,以追求和实现最大化的个体利益;在此基础上,达尔主张通过集体行动的方式来实现和维护个体公民的利益;而哈贝马斯更加强调公共理性的作用,致力于通过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决策方案。关于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熊彼特强调公民参与仅限于投票选举政治领导人,具体的政治事务交给经由选举程序遴选出来的政治精英负责;达尔强调公民参与不应局限于选举政治领导人,还要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和利益集团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力;哈贝马斯认为,商议民主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充分沟通与理性商谈的基础之上,公共协商通过公民参与来维持运转,积极、普遍的公民参与是实现民主政治稳定运转的必要条件。关于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熊彼特与达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偏好聚合,通过竞争性选举、投票等方式将个体偏好和利益聚集起来,以多数人的共识代替民主共识;同时,达尔主张个体公民通过加入社会组织或利益集团,以实现更加有效的利益或偏好聚合;而哈贝马斯则寄希望于通过转换偏好的方式获得共同的善,并认为普通公民在商谈与对话的基础上适时改变个体偏好更有利于培养独立人格以及达成民主共识。综上所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的程序民主思想分别代表了当代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多元民主理论以及协商民主理论对于程序民主问题的理解与思考。通过比较分析可知,在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程序民主的发展依然面临着危机与困境。因此,在推进程序民主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促进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的融合,防止陷入程序至上主义的困境,还应当加强民主程序建设,构建完善的程序控权机制,以推进现代民主政治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陈祥[6](2020)在《“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预示着我国正加速走向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研究宪法教育功能、推进宪法教育活动可谓正当其时,宪法教育有着推动我国宪法稳步实施、维护宪法与法治权威、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重要意义。宪法教育即是向受教育者传播宪法知识和宪治观念,培育普通民众法治思维和法治实践参与能力的一类教育活动。全面梳理宪法教育功能意在厘清宪法教育活动的本体性内容框架和具体构成,通过阐述功能命题导出宪法教育的主旨内容,从而为实践层面的宪法教育活动提供操作指引。以“国家公民”作为视域,则强调宪法教育的价值导向和根本目标在于提升社会公众整体的公民品质与宪法素养、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公民。在厘清“国家公民”具体内涵的基础上,充分阐明宪法教育活动的价值定位,宪法教育功能紧紧围绕宪法教育价值定位展开、从价值定位中获取方向指导。可从价值、规范、实践视角切入宪法教育功能研究,发现宪法教育具有提升国民宪法素质、改善国民宪法思维和强化国民宪法实践能力三大功能。则可依据“功能内涵-功能实践困境-功能指引方向”这一思维路径,依次探讨宪法教育三大功能的具体内容构成。其中,素质功能可归纳为自治素质、共同体素质和宪治素质三个方面;思维功能可归纳为宪法观念、法治思维和国家认同三个方面;能力功能可归纳为理性判断能力、规范把握能力、法律实践能力三个方面。文章在细致厘清宪法教育三大功能具体内涵的基础上,运用理论和现实案例深入讨论落实各项宪法教育功能所面临的实践困境,最终详实地论述了保障宪法教育功能切实发挥的因应方案。
杜海涛[7](2020)在《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旨在研究“伦理”理念下的正义形态,及其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演进的关联线索。在黑格尔概念体系中,“伦理”被定义为个体与普遍物的统一。但当用伦理作为现代性诊断的工具时,黑格尔赋予它更为丰富的含义。伦理正义是指诸伦理实体中的正义实践要求,它既体现为伦理实体维持自身所需要的诸美德,也体现为个体与伦理实体中的伦常或美德统一的精神,前者是个人德性的正义,后者是伦理实体的正义。伦理正义既体现在家庭、社团等私人共同体领域,也体现为政治共同体中公民伦理认同的参与精神。在私人领域它对应的是包含着多元善观念的实践要求;在政治领域它体现为伦理精神与公共生活的统一,以完成社会伦理整合与制度系统的统一。以“伦理”看待西方正义论史诸形态,旨在考察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当正义与伦理对立会否产生一种时代自我诊断的精神自觉。因此,以“伦理正义”作为西方正义论诸形态的关联线索去考察便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正义论的传统形态包括希腊传统的德性正义形态与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传统正义论具有明显的“伦理性”与“本质主义”特点。希腊伦理世界的正义以个体德性与共同体本质的同一性为基本特质,柏拉图据此概括出“理性—灵魂和谐—个人正义”与“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两种正义范式,后者就体现出早期共同体社会伦理正义的一般形态。亚里士多德对政治正义和具体正义的德性主义建构,以及对政治与共同体至善同一性理解,也都保留着希腊世界的伦理正义气质。但在基督教神学世界中,世俗共同体不再是人的本质,人在超越层面上获得平等的身份。而在神圣关系中,个体通过信仰向上帝“称义”,“义人”的确认来自于一个外在本质,因而伦理正义又体现个体为回归本质实体的神学诸德性。就“现世”的伦理实体而言,教会和国家虽有不同的世俗正义形式,但它们的正义终极依据都来自于向上帝的称义。政教合一的异化促使正义论转向神圣与世俗相对独立的正义理解。而新教的神学个人主义此世化也为现代正义精神奠定了开端。古今正义论之别的辨证在于德性、城邦、上帝与财产、利益何者为根本善的问题。现代正义以契约论为开端,它一方面体现为个人权利的平等要求,一方面体现为政治体的合法性。契约主义虽然完成了对人的自由的论证,但它同时也将现代世界带进了一种原子化状态,自我利益与消极自由成为社会最高善理想。而且,就精神发展而言,启蒙把效用性当作人的本质,不可避免地导向时代伦理精神的失落。这为契约主义与黑格尔主义的当代分歧奠定了基础。但以契约主义为主的现代正义论在自由、权利取得的成就,为现代政治文明开辟了发展的根基。在当代分配正义以及正义与伦理的论证上,启蒙无疑都扮演着过渡作用。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可区分为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共同体主义多元正义、互主体的程序正义。当代正义论开端于对分配正义原则的进一步论证,自由主义分配正义的共同点是自由权利为分配基础,它总体上要求普遍正义优先于伦理生活。社群主义代表了时代精神的自我诊断与自觉,即纯粹将正义对立于良善生活,只会产生抽象的、个人主义的社会精神。由此,社群主义主张共同体、善较正义更具优先性。在自由主义者的回应中,罗尔斯和德沃金提出一种政治社会的“伦理共同体”,它要求个体认同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原则的伦理价值,并愿意为其付出“德性努力”与“生活理想”。而一种偏社群主义的主张则认为社会伦理性体现在个人认真对待自己的幸福理想,也能在社会多元的共同事业中形成包含着不同价值内容的共同体。虽然两者在个人善与共同善统一的观点上不同,但就社会伦理正义精神而言,它们都是一种克服消极、包含精神与崇高的当代探索。交往理论下的程序正义形态与承认正义形态,是当代正义论的又一重要形态。哈贝马斯将正义、伦理、道德的规范合理性表现在互主体理想的话语环境中,正义体现为形式性、合法性、程序性,伦理认同的本真性也要遵循“伦理商谈”原则。在霍耐特看来,哈贝马斯互主体理论没有考量主体之间的情感和道德态度问题,他主张以主体间“承认”作为伦理生活与政治生活中的正义标准,“承认”作为一个规范标尺,具有爱、团结等互主体的规范要求,社会正义和伦理生活的正义性都将以此为诊断标准。由此,他在承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等理念,在“横向”上重建了一种伦理性正义的标尺。一种“合伦理”的正义包含着基于伦理关系、具体生活的境遇性正义要求。伦理的理念提出是为诊断现代伦理学诸问题,它要求一种“处境式”的实践理念,这对于注重抽象正义和消极正义的现代正义理解是有针对作用的。正是基于此,伦理在正义论的自我演进中,以一种精神自觉的形式在正义诸形态中起到关联或辨证作用。
刘燕妮[8](2019)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成为中国政治的核心话语之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思想集中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的全新理念,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是当前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研究的重要范畴。地方是民众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是民众利益诉求表达和利益矛盾的集中地,倡导国家治理议题必须关注地方治理水平和治理绩效。地方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环节。打造中国特色的地方治理,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是当前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因此要将党的领导与建设嵌入到地方治理中。我国地方治理转型是地方党委、政府、社会共同参与和互动的过程。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在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角色,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的基础性论述及国家回归社会的人类历史发展规律,都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社会在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在当代中国地方治理变革进程中,中国共产党、社会是两个重要的行为主体,两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与互动样态必然深刻影响着地方治理现代化进程,因此,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构成了地方治理的重要论域。本文在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探讨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对推动地方治理转型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自产生以来深深地扎根于社会,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执政党和领导党,并带领全国人民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党始终保持和传承了扎根于社会、依托于群众的优良传统。因此党社关系问题(或其所包含的党群关系)长期以来是中国共产党十分关注的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重要理论问题。从历史维度看,1949年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始终在政党-国家-社会三者互动关系及架构中运作并寻找平衡点。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在中国社会整体变迁的宏大背景下,我国党社关系经历了改革开放前“同构化”、改革开放以来“初步分离”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地方治理现代化为我国党社关系建构提供了新逻辑和新思维。但不可否认,当前党社关系的互动方式和存在样态与地方治理现代化尚存在一定张力,表现为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党服务社会功能转型滞后、党与社会沟通出现脱节现象以及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剖析党社关系存在问题的原因,可归结为: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等因素。本文对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研究基于两个维度进行分析论证,一方面从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已逐渐脱离国家权力的控制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领域,但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社会组织化程度、自治水平较低,广大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及应具备的公民意识、公民精神还不适应我国现代治理变革。为此,在地方治理框架下,党社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为中国共产党引领与培育社会,促进社会相对独立自治体系的形成,培育现代公民、培育社会生活共同体价值规范、支持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推动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进程,建立政府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平台和机制,以适应治理现代化这一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目标和政治规划需求。另一方面从社会这一主体要素切入,提出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表现为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当前中国社会主体性觉醒对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维护公共利益、回应民众诉求、推动民主政治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地方治理中,社会的公益性、志愿性等道德精神与品质能够克服党的决策忽视民众意愿,或是出现阶级利益倾斜的取向。同时,现代社会的重要载体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民间性、自治性等优势,在代表和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整合社会资源、汇聚人才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优势,对党的功能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另外,社会转型带来公民权利的增长和发展,强化了公民权利对党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实现地方党权授予和行使的人民性,进而优化地方治理。依据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党社关系基本内容深入分析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党的全面领导是“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基本原则和政治前提,两者表现出互促共强的有机统一性。地方治理现代化蕴含的民主、责任、回应、参与等精神理念极大地凸显了“社会本位”的价值回归,党服务社会是地方治理中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服务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宗旨,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体现。协商为民众参与地方治理提供了广阔平台,党社协商契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要义,在地方治理中,有利于党与社会的广泛合作、党与社会的对话沟通和党有效集中民意,是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张晓[9](2019)在《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文中提出“公共性”是指人与人之间共生共在、共建共享的一种社会属性。在当代,“公共性”已经成为广泛使用的词语,它既扬弃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对立,又强调了实践交往过程中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马克思的经典着作中,虽没有对“公共性”概念作具体的界定,但从马克思所研究的问题和所处的立场来看,公共性就像一缕游丝串起了马克思在不同时期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关注。公共性的历史形态常常是研究者用来断言公共状态和评论当代“公共”得失的依据,同样,马克思也没有回避对这一问题的思索。从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主要内容来看,公共性首先是一种社会理想,它所反映的是人能够将公共价值转化为内在自身价值,实现平等交流与发展、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以及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其次,公共性立足于人类自主创造、自为拥有的基础上展开了实践活动,彰显了共建、共享的公共价值,每个人都能在这种社会关系中自由全面的发展;最后,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反思与批判不再是简单的控诉,而是从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实证分析中打开了新世界的大门。可见,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是以人与社会的互动为研究基点,以客观真实的人类劳动、分工、交换为存在基础,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核心,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引导并规范着未来社会的实践图式。本文沿着“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由何而来?什么是马克思公共性思想?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有何意义?”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价值逻辑层层递进全景式地铺开研究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对文章做先导说明。首先,从个人、社会、国家的不同主体的公共性问题进行阐发,凸显研究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并从实践和理论的双重维度,互证、互补地阐释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研究意义。其次,梳理国内外学者对这一论题的具体研究情况,进一步了解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已有的研究视域、研究重点、研究层次、研究方法等,以期把握现有的研究方向及其存在的问题和研究趋势。最后,阐明“公共性”、“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核心概念及相关的理论范畴,为全文中“公共性”、“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等概念的应用做铺垫。第二章从历史维度对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源头进行梳理。公共性是以何种历史样态得以呈现,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对以往公共性思想的承继与扬弃体现在哪些方面构成本章讨论的重点;从当下的视角来看待马克思以前的公共性思想可谓是研究历史的历史,因而,想要全面地理解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来源,就需要对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做详细的分析,由此了解马克思是在何种社会环境下萌生、形成和发展了公共性思想。本文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是全文的精髓部分,主要承担“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是什么”的重要论述。第三章依托马克思的经典文本,梳理与归纳了“公共性思想”是如何在马克思精辟的字里行间穿行与显现的,从酝酿走向发展的理路是如何清晰地展现的。第四章、第五章从本体论出发,阐释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思想内核与思想主题;从基本表现形式对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所涵盖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构与剖析;并从逻辑结构与主要特征两个研究视域由表及里、由整体到部分、由现实到理想,系统地、有机地、辩证地归纳与总结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第六章主要从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等方面阐述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在当代视域下的价值与意义。在理论价值方面,不仅论述了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与当代“公共性话语”对话过程中“在场”的时代性,而且阐述了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在应对各种“公共性话语”交锋与冲突过程中凸显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在实践价值方面,阐释了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是如何回应与破解时代难题,完善经济策略、实现政治夙愿、达成文明共识的;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视野中,关注现代个人的生存境遇、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冲突、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本文研究最终目标是揭示公共性作为马克思思想的重要维度与当代价值。具体目标:其一,厘清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基本内涵。通过对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精神实质、主要表现形式的归纳与总结,多维度、全景式的概括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二,在新的实践语境、现实语境中给予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新的解读,彰显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旺盛的生命力;其三,尝试从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价值逻辑层层架构,构建一个整体的、系统的“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研究体系。
吴俊蓉[10](2019)在《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在城市因工业化进程加快而对劳动力需求增加、农村因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而对劳动力需求减少的情况下,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镇转移。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这些转移劳动力的农民身份并未改变,却以其生产生活方式所具有的农民与工人的“两栖性”特征而获得了“农民工”的称谓。新世纪以来,农民工以其庞大的人口规模、重要的社会成员地位、巨大的社会贡献和面临的多重生存困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育,一是基于对国家现代化要求与农民工公民素质之间存在张力的政治关切,回应国家和社会在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要求之下,对农民工进行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要求。二是基于对农民工因文化场域转换而产生心理困扰的人文关切,回应农民工自身从传统农业文明中的村民到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市民的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产生的文化心理再塑造的现实需要。本研究一共分为七部分。导论部分提出研究的缘由和价值,梳理相关论题的研究情况,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第一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背景及相关理论资源。本章追溯了农民工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及其公民意识的演变情况,分析了农民工所面临的现实问题,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本章还介绍了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相关理论资源,即马克思主义公民意识理论、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和国外公民教育相关理论。第二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解析及其考察维度。首先,本章从公民概念内涵入手,通过梳理公民意识在西方文化中的演变历程分析公民意识内涵基本要素,并根据中国学者对公民意识的阐释来界定本文所论及的公民意识内涵。其次,本章基本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属性,重点阐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域下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内涵、内容、特征和功能。再次,本章根据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介绍了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考察维度,即权利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公共参与意识,为后文的调查作了铺垫。第三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本研究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1180名农民工的调查发现,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总体较弱。在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四个考察维度中,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最强,公共责任意识最弱,民主法治意识较强,公共参与意识中等偏弱。在权利意识方面,农民工的社会权利意识最强,民事权利意识次之,政治权利意识再次之。在公共责任意识方面,农民工的爱国意识较强,宽容意识和合作意识居于中等偏弱,公益意识较弱,政治责任意识极弱。在民主法治意识方面,农民工对法律权威有高度的认同,守法意识较强,但他们的民主意识很弱,对契约精神和人本精神知之甚少,法律信仰还远未建立。在公共参与意识方面,农民工的经济参与意识最强,尤其表现在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参与上,但其参与政治活动和社会公共活动的意识依次减弱。同时,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因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和收入水平等的不同又有所差异。第四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从我国公民文化发育情况来看,中国传统臣民思想的固执性、中国启蒙思想的局限性和新中国公民观念发展的曲折性都是导致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整个社会成员公民意识薄弱的思想根源。从农民工自身的公民实践来看,由于农民工生存的物质基础相对薄弱、社会保护不足和自身综合素质的局限,他们的维权活动、政治参与活动、文化参与活动和社会公共参与活动等还存在诸多问题。从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政策及其实施情况来看,相关政策虽涉及农民工城市文明教育和素质提升方面的要求,但缺少直接针对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任务。农民工培训内容总体上仍然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而以融合性与发展性的城市文化适应力的培训较少。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实践主要存在理论准备不足、主体责任不明和管理不完善等问题。第五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原则与内容。基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功能的考量,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在于培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公民、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治秩序、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领域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基本原则有四,即思想基础上遵循主导性与多样性的结合,交往关系上遵循主体性与公共性的结合,内容选择上遵循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结合,实施方法上遵循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结合。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主要内容包括丰富农民工的公民知识、强化农民工的国家认同、培育农民工的公共精神和提高农民工的公民能力。第六章,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路径。本章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探讨了国家、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和农民工自身的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策略。国家层面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就是国家通过可控制和调节的资源,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以此提供良好的政策导向、制度支持和物质基础。同时,在宏观层面还要发挥基于互联网的媒体对公民文化氛围的营造作用,即借助主流媒体以明确公民文化导向、介入大众媒体以传播优良的公民文化信息、关注自媒体以校正不良的公民文化信息。社会层面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是社会组织利用各种资源,丰富农民工的公民知识,并进行实践的训练与引导,造就合格公民的过程。农民工自我公民意识教育可以从自我学习、自我实践和自我反思三个方面进行。本研究试图在农民工研究叙事方式上有所创新。本文在生存论预设下的“生存——经济”叙事模式和公民权视野下的“身份——政治”叙事模式这两种农民工问题研究方式的基础上,力图建立农民工研究的“心理——文化”叙事方式,分析了农民工面临的文化场域转换问题。农民工在由农村走向城市或由同质文化圈进入异质文化圈过程中,他们不能较好地适应以公民文化为特征的现代城市文化,是其产生文化焦虑的重要原因,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培育是缓解这种文化焦虑、提高其文化适应力的重要手段。本研究所确立的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目标、原则、内容和实践路径,都主要围绕农民工文化心理市民化展开。
二、市民社会的逐步成熟与宪政的不断进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市民社会的逐步成熟与宪政的不断进步(论文提纲范文)
(1)实践哲学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同类课题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
三、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四、研究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解决方法 |
五、论文的独创性、新颖性 |
第一章 理论背景——公共领域思想溯源 |
第一节 理论兴趣与政治实践的关联 |
一、海德格尔事件之思 |
二、法兰克福学派的启示 |
三、对社会运动的反思 |
第二节 古希腊城邦中的公共生活 |
一、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基本解读 |
二、城邦生活——从伦理学到政治学 |
第三节 近现代公共生活的理论形态 |
一、契约精神——卢梭的非程序性政治理想 |
二、启蒙精神——康德的“大写主体”政治 |
三、相互作用——早期黑格尔主体间性思维 |
四、行动场域——阿伦特对公共领域的察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与“私”关系的历史类型学重释——伦理与政治间的张力 |
第一节 私人领域——公共领域之伦理基础 |
一、规范伦理学回望德性伦理学 |
二、德性即理论知识还是实践知识 |
三、“德性是否可教”的题域转换 |
四、私人领域:道德伦理学的出场 |
第二节 公域与私域关系的历史类型学重释 |
一、中世纪——道德伦理与政治的分离 |
二、代表型——“公”对“私”的统摄 |
三、文学公共领域:重构“公”与“私” |
四、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公私”平衡 |
五、政治公共领域的若干基本规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共领域危机的底层逻辑渐探——以技术实践论为视域 |
第一节 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危机的初级阶段 |
一、“国家”与“社会”界限的模糊 |
二、“公众”向“大众”方向的转化 |
三、福利国家:转型中的技术性补偿手段 |
第二节 科学、技术与政治公共领域 |
一、技术实践论:理论与创制的重叠 |
二、技术政治论:科技的意识形态化 |
三、政治技术论:科学化的政治与公共领域 |
第三节 公共领域危机的现象学分析 |
一、社会系统:“专业化”的困境 |
二、生活世界:原初公共领域预设 |
三、合法化危机:文化认同的虚无 |
四、晚期资本主义社会危机理论新形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共领域的规范性重建——以伦理政治实践论为视域 |
第一节 语言交往——公共领域的实践要素 |
一、交往理性:拯救现代性 |
二、言语:语言的实践向度 |
三、言语行为与交往实践 |
第二节 道德规范——公共领域的交往背景 |
一、真与善:“共认”的两种表达 |
二、道德意识的形成与自我同一 |
三、哈贝马斯对伦理与道德的区分 |
第三节 商谈伦理——公共领域的伦理架构 |
第四节 话语民主——公共领域的政治实现 |
一、法律:伦理——道德通向伦理——政治 |
二、审议民主: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兼容 |
三、双轨制:强公共领域与弱公共领域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的对勘 |
第一节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与哈贝马斯的两种批判 |
一、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
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
三、“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 |
第二节 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的两种实践规范基础之比较 |
一、马克思:劳动实践决定市民社会 |
二、哈贝马斯:交往实践决定公共领域 |
三、评哈贝马斯对马克思“劳动”概念的批判 |
第三节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与实践哲学的发展 |
一、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发展 |
二、简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对实践哲学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学术史综述 |
1.2.1 梁启超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2 伍廷芳及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3 对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4 对近代国民建设思想的研究综述 |
1.3 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主要内容涉及到的概念 |
1.3.2 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1.4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大陆美国引起清末朝野重视 |
2.1 美国跻身于打开中国大门的世界列强之列 |
2.1.1 美国积极推动清政府走向世界 |
2.1.2 美国在华推行“门户开放”政策 |
2.2 美国扮演独特的大国作用 |
2.2.1 美国出面调停日俄战争 |
2.2.2 美国率先“退还”部分庚子赔款 |
2.2.3 清政府企图借助美国制衡日俄 |
2.3 美国政法制度被国人认识的不同路径 |
2.3.1 早期启蒙思想家对美国的认识 |
2.3.2 清廷派团赴美政治考察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及保障 |
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起源及特点 |
3.1.1 美国发轫于北美的十三州殖民地 |
3.1.2 美国国民的宗教信仰与传统源自英国 |
3.1.3 美国国民部分法律意识源自地方自治 |
3.2 美利坚民族国民理念的源流 |
3.2.1 西方公民理念的沿革 |
3.2.2 美国启蒙思想家的国民观念 |
3.3 美国法制对国民法律意识以有效支撑 |
3.3.1 殖民地时期立法即规定国民权利 |
3.3.2 系列宪法修正案保障国民权利 |
第4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的考察 |
4.1 以政府官员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
4.1.1 伍廷芳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4.1.2 沈家本对欧美的文本考察 |
4.2 清末法律思想家以民间人士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
4.2.1 梁启超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4.2.2 孙中山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第5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与认识 |
5.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与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认识 |
5.1.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 |
5.1.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意识之初识 |
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
5.2.1 美国国民自由、平等意识的表现 |
5.2.2 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
5.2.3 美国国民所享权利的不充分及问题 |
5.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诚信意识的考察 |
5.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中的守法与诚信 |
5.3.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意识与行为的观察 |
5.3.3 对美国国民守时守信意识的观察 |
5.4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考察 |
5.4.1 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形成 |
5.4.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观察 |
5.4.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国民缺乏自治能力的感叹 |
5.5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爱国意识的考察 |
5.5.1 美国重视国民的爱国教育 |
5.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爱国意识的考察 |
5.5.3 爱国是国民公德意识的重要表象 |
第6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 |
6.1 美国国民育成模式对清末法律思想家的启迪 |
6.1.1 以美国国民精神为新国民之理想 |
6.1.2 学校教育对中国近代国民养成的作用 |
6.1.3 清末法律思想家通过译书办报宣传培养国民意识 |
6.2 清政府在法律上对国民权利的有限确认 |
6.2.1 《钦定宪法大纲》中“臣民”的基本权利 |
6.2.2 《大清新刑律》对国民人身权利之保护 |
6.2.3 《大清民律草案》中对国民权利的规定 |
6.3 民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
6.3.1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民主思想的认识 |
6.3.2 国民对民主制度之向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公民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二、简要评述 |
(一)研究取得的成果 |
(二)研究存在的问题 |
引言 |
第一章 “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阐释 |
一、“公民社会”思潮及其相关概念解读 |
(一)公民社会的涵义 |
(二)“公民社会”思潮的涵义 |
二、“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主张及其批判 |
(一)“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主张 |
(二)对“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批判 |
三、“公民社会”思潮的实质廓清 |
(一)“公民社会”思潮是建立在抽象人性论基础上的政治思潮 |
(二)“公民社会”思潮是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
(三)“公民社会”思潮是解构他国政权的理论武器 |
第二章 “公民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影响的调查分析 |
一、“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的影响调查 |
(一)调查基本信息 |
(二)调查结果分析 |
二、“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思想的危害 |
(一)丑化党和政府形象,降低大学生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
(二)反对指导思想一元化,消解大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 |
(三)神话西方模式,弱化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 |
(四)鼓吹个人至上,削弱大学生实现伟大中国梦的精神动力 |
三、“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产生危害的原因解析 |
(一)“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产生危害的社会前提 |
(二)“公民社会”思潮本身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迷惑性 |
(三)高校抵制“公民社会”思潮的效果欠佳 |
(四)部分大学生应对“公民社会”思潮的素质不高 |
第三章 抵制“公民社会”思潮对大学生危害的对策探讨 |
一、提高对“公民社会”思潮及其危害性的思想认识 |
(一)从政治高度认识“公民社会”思潮及其危害性 |
(二)深入认识“公民社会”思潮在大学生中的传播和影响 |
二、深化对“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研究 |
(一)在现实性视角下加强“公民社会”思潮的理论辨析和实质批判 |
(二)在整体性视角下加强“公民社会”思潮与相关社会思潮研究 |
(三)在针对性视角下加强“公民社会”思潮与大学生互动研究 |
三、探索引领“公民社会”思潮的实践路径 |
(一)发挥党和政府抵制“公民社会”思潮的主导作用 |
(二)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抵制错误思潮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 |
四、发挥大学生抵制“公民社会”思潮的主体作用 |
(一)主动加强思想素质,看清“公民社会”思潮本质 |
(二)自觉加强政治素质,强化自身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 |
(三)积极增强心理素质,养成健康良好的社会心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在读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梳理与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四、可能的创新及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程序民主基本理论阐释 |
一、程序民主的涵义 |
(一)民主概念的基本含义 |
(二)程序民主的概念内涵 |
(三)程序民主与实体民主 |
二、西方程序民主观念起源与思想演进 |
(一)古希腊时期程序民主观念的萌芽 |
(二)近代以来程序民主思想的演进 |
三、程序民主的特征 |
(一)程序民主的独立性 |
(二)程序民主的过程性 |
(三)程序民主的交涉性 |
(四)程序民主的公开性 |
(五)程序民主的公正性 |
(六)程序民主的稳定性 |
第二章 熊彼特的精英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熊彼特精英民主的思想渊源 |
二、对“古典民主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
(一)对“共同福利”与“人民意志”的证伪 |
(二)对政治中人的本性的分析 |
三、作为一种“竞争政治领导权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现实:民主政治是政治家的统治 |
(二)民主的表征:为政治决策而实行的制度安排 |
(三)民主的核心:竞争性的政治选举 |
四、民主价值与事实的相对分离 |
(一)民主的价值与方法:从“人民主权”到“民主选举” |
(二)民主的主体与形式:从“由谁统治”到“如何统治” |
(三)民主的实质与程序:从“实质民主”到“程序民主” |
五、程序民主成功运行的条件 |
(一)足够优秀的政治精英阶层 |
(二)政治决策的有效范围相对有限 |
(三)训练良好并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官僚队伍 |
(四)较强的民主自控能力 |
第三章 达尔的多元主义程序民主观 |
一、达尔多元民主思想的生成背景 |
二、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批判与继承 |
(一)对“麦迪逊式民主”的批判 |
(二)对“平民主义民主”的超越 |
(三)对“精英主义民主”的扬弃 |
三、作为一种“多重少数人统治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多元共享的权力观 |
(二)民主的载体: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 |
(三)民主的核心:多重少数人的统治 |
(四)民主的逻辑:以社会制约权力 |
四、理想的程序民主及其衡量标准 |
(一)程序民主的假设与前提 |
(二)民主程序的标准与条件 |
(三)民主程序与实质的融合 |
五、现实的多头政体与程序民主 |
(一)现实的多头政体 |
(二)多头政体与民主程序 |
第四章 哈贝马斯的商议性程序民主观 |
一、哈贝马斯商议民主的理论基础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的批判与超越 |
(一)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民主争论 |
(二)对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民主观的超越 |
三、作为一种“公共协商过程”的民主 |
(一)民主的基础:理想的商谈环境 |
(二)民主的核心:商谈与交往预设的制度化 |
(三)民主的理性: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
四、双轨制的商议民主结构 |
(一)公共领域与商议性政治 |
(二)非建制化商谈:形成公民意见的途径 |
(三)建制化商谈:制定公共决策的方式 |
五、商议民主与法治国理想 |
(一)人权与人民主权的协调 |
(二)基本权利的商谈论理解 |
(三)商谈论与法治国原则的重构 |
第五章 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比较 |
一、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相似性 |
(一)程序与实质相对分离的民主观 |
(二)现实与理想相互依存的民主观 |
(三)权力制约与权利保护并重的民主观 |
二、熊彼特、达尔与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的主要差别 |
(一)民主实现的基本形式:投票中心、平等投票与对话中心 |
(二)民主运转的核心过程:利益妥协、团体竞争与公共商谈 |
(三)民主互动的理性基础:个体理性、集体行动与公共理性 |
(四)公民参与的层次范围:有限参与、扩大参与与普遍参与 |
(五)民主共识的达成途径:利益聚集、偏好聚合与偏好转换 |
三、三种程序民主观比较的思考与评析 |
(一)三种程序民主观相互关系的思考 |
(二)三种程序民主观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国家公民”的提出 |
(一)经典公民观的理论内涵 |
(二)“国家公民”的现实要义 |
二、“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价值定位 |
(一)宪法教育的类型化要义 |
(二)宪法教育的经典价值面向 |
(三)宪法教育的价值重心调适 |
三、素质功能:提升“国家公民”的自治素质、共同体素质与宪治素质 |
(一)功能内涵 |
(二)功能实践困境 |
(三)功能指引方向 |
四、思维功能:改善“国家公民”的宪法观念、法治思维与国家认同 |
(一)功能内涵 |
(二)功能实践困境 |
(三)功能指引方向 |
五、能力功能:健全“国家公民”的理性判断能力、规范把握能力与法律实践能力 |
(一)功能内涵 |
(二)功能实践困境 |
(三)功能指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参与的课题和发表的论文 |
(7)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 |
二、主要论题及相关文献综述 |
(1)西方正义论的古今分异 |
(2)关于“伦理”理念的正义论研究 |
(3)现代正义论发展中的伦理性关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伦理”与“正义”关系的道德哲学辨析 |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精神” |
一、“伦理” |
二、“伦理”的精神本性 |
三、伦理与政治 |
第二节 “伦理”是何种“正义” |
一、正义的语义窄化及其阐释性特征 |
二、“伦理”作为一种正义的依据 |
三、一种参照“伦理世界”的正义理念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与西方正义论史 |
一、伦理正义的性质 |
二、伦理正义以伦理共体的同一性为目的 |
三、伦理正义之于西方正义论诸形态 |
第二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希腊世界的德性主义正义形态 |
第一节 “伦理世界“及其正义形态 |
一、“伦理世界”的现象学还原 |
二、伦理世界中的个体与伦理实体 |
三、伦理实体中的正义 |
第二节 德性主义的正义论样态 |
一、德性正义与古代正义论的基本进路 |
二、理性、灵魂和谐与正义的“内圣”范式 |
三、“伦理精神—城邦正义—美德正义”的正义范式 |
第三节 正义诸向度的德性主义建构 |
一、亚里士多德论正义的德性之维 |
二、个体德性、政治正义与城邦至善 |
三、城邦教化与伦理正义品质的养成 |
第四节 古典正义论的特质及局限 |
一、古典正义论的特质 |
二、实体性的消亡与自然平等意识的悲怆 |
第三章 传统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基督教传统的神学正义形态 |
第一节 基督教神学正义的精神特质 |
一、基督教世界观与正义的神学本质 |
二、神学正义的伦理性 |
第二节 “现世”伦理正义的神学架构 |
一、神学正义的“此世”困境 |
二、神圣社团中的正义形态 |
三、政教一体中神学正义异化 |
四、神学法理正义的探寻 |
第三节 新教正义观与向现代正义的过渡 |
一、宗教正义与世俗正义分离 |
二、“称义”新解与神学个人主义 |
三、从神学正义到现代正义 |
第四章 启蒙开启的现代正义论形态 |
第一节 启蒙世界观及其正义事业 |
一、“公开运用理性”的启蒙 |
二、启蒙个人主义的世界观 |
三、人、社会和国家的分立 |
四、现代正义与伦理的分离 |
第二节 契约主义正义论形态 |
一、自然状态、家庭与自然正义 |
二、个体权利的先验主义论证 |
三、契约的喻证 |
四、契约主义的社会客观精神样态 |
第三节 现代正义形态中的个体善与社会善 |
一、权利、道德与个体善 |
二、一种功利最大化的善的理解方式 |
三、以启蒙为标识的现代正义特质 |
第五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一):善多元论下的自由主义政治正义形态 |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论 |
一、三种自由主义分配正义思想 |
二、正义优先的个人主义基础 |
三、一场围绕“伦理”问题的论争 |
第二节 “政治自由主义”对“伦理”的有限承认 |
一、罗尔斯对黑格尔“伦理”的理解 |
二、私人性的伦理多元与政治社会中的伦理感 |
三、政治生活中的公民伦理理想 |
第三节 个体善与共体善统一的两种取向 |
一、德沃金论自由主义政治的伦理共同体 |
二、至善主义多元共同体的伦理建构 |
三、自由主义伦理共同体的有限性 |
第六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二):社群主义的社会多元正义形态 |
第一节 社群主义的精神样态 |
一、“社群”的伦理性 |
二、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
三、三种社群主义的共同体理念 |
第二节 社群主义的正义论 |
一、对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的批判 |
二、社群主义的分配正义观 |
三、突出伦理正义精神的分配正义 |
第三节 伦理正义之于共同体主义的社会理想 |
一、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 |
二、共同体主义对时代精神的洞见 |
三、社群主义理论的局限及现实主张的空泛 |
第七章 当代正义论的伦理形态(三):互主体理论的程序正义与承认正义 |
第一节 互主体交往与现代伦理的形而上学基础 |
一、交往理论对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调和 |
二、互主体理论的精神特质 |
三、互主体理论对伦理生活的“横向”理解 |
第二节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中的道德、伦理与正义 |
一、“后习俗”的道德正义与具体伦理 |
二、道德商谈与合法性正义 |
三、伦理商谈与伦理认同的本真性 |
第三节 形式伦理构想与正义的承认范式 |
一、非正义的诊断——从交往病理到承认病理 |
二、承认正义与作为社会分析的正义 |
三、以承认重建正义的现代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8)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 国内外文献综述简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 |
第一章 党社关系:我国地方治理中的重要论域 |
一、基本概念界定 |
(一) 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内涵 |
(二) 关于政党的理解 |
(三) 关于社会的解析 |
二、理论基础阐释 |
(一)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职能的论述 |
(二) 马克思恩格斯市民社会理论 |
(三) 马克思主义关于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论述 |
(四) 西方地方治理的理论借鉴 |
三、政党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意蕴 |
(一) 政党与社会的普遍性关系 |
(二) 本文指称的“党社关系”内涵 |
(三) 党社关系与党群关系辨析 |
四、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党社关系的中国特色 |
(一) 西方地方治理中的政党与社会关系 |
(二) 我国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的特色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地方治理模式演进中党社关系形态的发展变革 |
一、改革开放前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全能型”政党领导体制 |
(二) 被政治权力全面控制的社会领域 |
(三) 从统治到管理的地方政治模式 |
(四) 党社“同构化”的关系形态 |
二、改革开放后地方治理模式及党社关系形态 |
(一) 政党领导体制的现代化转变 |
(二) 社会初步形成相对独立的存在样态 |
(三) 从管理到治理的地方行政模式 |
(四) 党社“初步分离”的关系形态 |
第三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党的社会基础出现弱化的风险 |
(二) 党服务社会的功能转型滞后 |
(三) 党与社会沟通存在脱节的现象 |
(四) 党在社会主体性发展中的功能发挥不足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问题的原因剖析 |
(一) 社会结构变迁导致党社会基础的变化 |
(二) 地方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 |
(三) 地方党组织与社会民众之间平等民主的话语秩序尚未建构 |
(四)地方党组织社会化失衡 |
第四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中国共产党对社会的引领与培育 |
一、中国共产党引领和培育社会的现实基础 |
(一)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的领导力量 |
(二) 现代社会内生机制偏弱需要党的推动 |
(三) 社会自身的不自足性需要党的适度调控 |
二、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 推动地方治理结构的现代转型 |
(一) 地方治理结构现代转型的基础性要素 |
(二) 中国共产党引领社会的基本点 |
三、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 促进公民有序参与地方治理 |
(一) 公民参与地方治理: 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 |
(二) 公民理性有序参与地方治理的基本要素 |
(三) 中国共产党培育社会的着力点 |
第五章 地方治理现代化中社会对中国共产党权能的增益与制约 |
一、社会对党的权能的增益: 推动地方治理善治目标的达成 |
(一) 社会主体性成长有效克服党的公共性不足 |
(二) 社会自治性提升有效克服党集权对民主的损害 |
(三) 社会组织对党的功能补充 |
二、社会对党的权力的制约: 促进地方治理中权力与权利的理性互动 |
(一)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渊源: 社会制约权力理论的检视 |
(二) 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理论依据: 权利制约权力 |
(三) 地方治理中社会制约党的权力的现实指向 |
第六章 构建地方治理中党全面领导下的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 |
一、党的全面领导与“服务与协商”党社关系模式的逻辑关联 |
(一) 党的全面领导: “服务与协商”的政治前提 |
(二)服务与协商: 加强党的领导的核心内容 |
(三) 服务与协商: 改进党的领导的重要面向 |
二、地方治理中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内在机理 |
(一) 服务: 党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和价值定位 |
(二) 协商: 党与社会关系的互动机制 |
三、构建党社关系“服务与协商”模式的策略 |
(一) 发挥意识形态功能调适党社关系 |
(二) 增强地方治理中党的服务功能 |
(三) 加强地方治理中党社协商力度 |
(四) 推动地方治理中党的权力法治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公共性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1.3.1 公共性 |
1.3.2 公共性范畴 |
1.3.3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1.4 基本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点与重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点 |
1.5.2 研究的重难点 |
第二章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历史背景和理论渊源 |
2.1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历史背景 |
2.1.1 物质基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 |
2.1.2 政治基础: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确立 |
2.1.3 阶级基础:独立工人运动的兴起 |
2.1.4 科学基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 |
2.2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理论渊源 |
2.2.1 古希腊的城邦公共精神 |
2.2.2 空想社会主义的公共理想 |
2.2.3 德国古典哲学的公共反思 |
2.2.4 近代自由主义的公共理念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形成过程 |
3.1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探索阶段 |
3.1.1 《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自然哲学的差别》:自由公共精神的凸显 |
3.1.2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公共政治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寻求 |
3.1.3 《论犹太人问题》:对公共权利与人的解放关系的思考 |
3.2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形成阶段 |
3.2.1 《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私有制条件下公共利益的异化 |
3.2.2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
3.2.3 《德意志意识形态》:对“虚幻”公共性的批判 |
3.2.4 《共产党宣言》:对真实公共性——自由人联合体的追求 |
3.3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发展阶段 |
3.3.1 《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对资产阶级私人利益的考察与批判 |
3.3.2 《法兰西内战》: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与公共制度 |
3.3.3 《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运行规律的揭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主要内容 |
4.1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主题 |
4.1.1 何谓“公共性”? |
4.1.2 实现什么样的公共性? |
4.2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精神实质 |
4.2.1 “公共人”的终极关怀 |
4.2.2 “共同活动方式”的方法诉求 |
4.2.3 世界公共性的历史生成 |
4.3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表现形式 |
4.3.1 主体的公共性 |
4.3.2 实践的公共性 |
4.3.3 生活的公共性 |
4.3.4 向度的公共性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逻辑结构与主要特征 |
5.1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逻辑结构 |
5.1.1 逻辑起点:公共政治国家的应然之镜 |
5.1.2 逻辑场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实然之境 |
5.1.3 逻辑旨归:通向“共产主义”的必然之径 |
5.2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主要特征 |
5.2.1 现实性与理想性的统一 |
5.2.2 自由性与全面性的统一 |
5.2.3 价值性与科学性的统一 |
5.2.4 阶级性与人类性的统一 |
5.2.5 历史规定与终极指向的统一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当代价值 |
6.1 西方回响: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对当代西方公共性思想的检视 |
6.1.1 当代西方公共性思想及其局限 |
6.1.2 马克思公共性思想的当代话语复归 |
6.2 中国践行:马克思公共性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遵循 |
6.2.1 经济策略:发展理念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完善 |
6.2.2 政治建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
6.2.3 文明共识:公民理性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
6.3 人类指引:马克思公共性思想为人类公共价值建构提供实践指南 |
6.3.1 关注现实个人的生存境遇 |
6.3.2 协调社会发展的内在冲突 |
6.3.3 维护人类利益的世界视野 |
6.4 本章小结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10)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缘由 |
0.1.2 研究意义 |
0.2 研究综述 |
0.2.1 国内研究综述 |
0.2.2 国外研究综述 |
0.2.3 国内外研究总体评价 |
0.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0.3.1 研究思路 |
0.3.2 研究方法 |
0.4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0.4.1 研究重点 |
0.4.2 研究难点 |
0.5 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0.5.1 可能的创新之处 |
0.5.2 存在的不足 |
1.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背景及相关理论资源 |
1.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问题的提出 |
1.1.1 农民工产生的时代背景 |
1.1.2 农民工的含义及相关词汇辨析 |
1.1.3 农民工发展历程及其公民意识的演进 |
1.2 农民工现状及其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
1.2.1 农民工现状 |
1.2.2 农民工面临的主要问题 |
1.2.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 |
1.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理论资源 |
1.3.1 马克思主义公民意识理论 |
1.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
1.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论 |
1.3.4 当代国外公民教育理论 |
2.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解析及其考察维度 |
2.1 公民及公民意识内涵解析 |
2.1.1 公民概念界定 |
2.1.2 公民意识的西方流变 |
2.1.3 公民意识的中国阐释 |
2.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域下的公民意识解析 |
2.2.1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概念 |
2.2.2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内容 |
2.2.3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特征 |
2.2.4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功能 |
2.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考察维度及具体内容 |
2.3.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考察的四个维度 |
2.3.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考察维度确立的依据 |
2.3.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各维度的具体内容 |
3.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的调查分析 |
3.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调查方案 |
3.1.1 调查内容设计 |
3.1.2 抽样程序及调查方法 |
3.1.3 问卷信度检测和效度分析 |
3.1.4 数据处理方法 |
3.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主要特点 |
3.2.1 农民工权利意识特点 |
3.2.2 农民工公共责任意识特点 |
3.2.3 农民工民主法治意识特点 |
3.2.4 农民工公共参与意识特点 |
3.3 农民工群体内部相关变量对其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1 性别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2 文化程度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3 年龄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4 收入水平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3.5 地域差别等对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影响 |
3.4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调查的结论 |
4.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薄弱的原因分析 |
4.1 中国的公民文化发展有限 |
4.1.1 古代中国臣民文化根深蒂固 |
4.1.2 近代中国启蒙思想发育不成熟 |
4.1.3 新中国成立初期公民观念曲折发展 |
4.2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有所局限 |
4.2.1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的考察方面 |
4.2.2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的具体表现 |
4.2.3 农民工公民实践活动不足的制约因素 |
4.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存在问题 |
4.3.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政策分析 |
4.3.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相关项目考察 |
4.3.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中的问题归纳 |
5.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目标、原则与内容 |
5.1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目标 |
5.1.1 培育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好公民 |
5.1.2 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公共领域 |
5.1.3 维护稳定的国家政治秩序 |
5.1.4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5.2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原则 |
5.2.1 思想基础上遵循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结合 |
5.2.2 交往关系上遵循主体性与公共性相结合 |
5.2.3 内容选择上遵循同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 |
5.2.4 实施方法上遵循继承性与创新性相结合 |
5.3 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内容 |
5.3.1 丰富农民工的公民知识 |
5.3.2 强化农民工的国家认同 |
5.3.3 培养农民工的公共精神 |
5.3.4 提升农民工的公民能力 |
6.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的实践路径 |
6.1 发挥国家的宏观体系构建作用 |
6.1.1 明确政策导向以协调各方力量 |
6.1.2 改革相关制度以提供平等机会 |
6.1.3 发展市场经济以夯实物质基础 |
6.2 发挥互联网加媒体的公民文化营造作用 |
6.2.1 借助主流媒体以明确公民文化导向 |
6.2.2 介入大众媒体以传播优良的公民文化 |
6.2.3 关注自媒体以校正不良公民行为倾向 |
6.3 发挥培训机构的示范带动与资源整合作用 |
6.3.1 开发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课程模块 |
6.3.2 创新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方式 |
6.3.3 建设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师资队伍 |
6.3.4 创建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核心素养评价体系 |
6.4 发挥企业的生产激励与文化引导作用 |
6.4.1 结合企业生产与管理活动 |
6.4.2 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
6.4.3 走进企业职工关怀活动 |
6.5 发挥社区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作用 |
6.5.1 组织农民工参与政治选举活动 |
6.5.2 组织农民工参与社区治理活动 |
6.5.3 组织农民工参与主题教育和文化活动 |
6.6 发挥农民工的自我教育作用 |
6.6.1 系统学习公民文化知识 |
6.6.2 主动参与公民实践活动 |
6.6.3 反思自我的公民认知与实践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现状调查问卷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市民社会的逐步成熟与宪政的不断进步(论文参考文献)
- [1]实践哲学视域下的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思想研究[D]. 刘健.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D]. 焦婕. 辽宁大学, 2020(07)
- [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D]. 陈远树.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4]“公民社会”思潮对当代大学生的影响研究[D]. 李潘. 西南大学, 2020(08)
- [5]程序民主研究 ——熊彼特、达尔、哈贝马斯程序民主观比较分析[D]. 丁明春. 吉林大学, 2020(08)
- [6]“国家公民”视域下宪法教育的功能研究[D]. 陈祥. 西南大学, 2020(12)
- [7]西方正义论的伦理精神形态[D]. 杜海涛. 东南大学, 2020(01)
- [8]地方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中国共产党与社会关系研究[D]. 刘燕妮. 山东大学, 2019(02)
- [9]马克思公共性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D]. 张晓. 电子科技大学, 2019(04)
- [10]农民工社会主义公民意识培育研究[D]. 吴俊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