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身份到契约──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帆宇[1](2016)在《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全球范围内生态环境正面临持续恶化大背景下,我国的生态状况也不容乐观。我国的环境问题是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逐步呈现的,并且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浪潮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速的社会转型时期,其广度、深度和难度前所未有。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生态文明不是游离于经济社会之外的外生变量,而是贯穿于经济社会建设全过程的内生变量。所以,从社会与环境的互动关系中考察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并在社会转型进程中探讨这一问题的破解之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来探讨我国环境问题的。本文坚持以教育学、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经济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相结合的方法,从规范和实证相统一的维度,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逻辑,详尽诠释了我国新时期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本质关系,并在这一基础上提出了相关问题的破解之道。本文着重围绕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问题展开系统论述,共包括以下几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涉及到该论文的研究缘由及其研究意义,综述了社会转型进程中国内外对生态文明研究现状与述评,交代了论文的研究方法、结构框架、可能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等。第二部分从辨析生态文明的基本概念入手,对生态文明的内涵、特征等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演进过程,最后得出结论: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人类要摆脱工业文明时代的生态危机,必须实现文明观的生态转型,走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首先对社会转型及其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一些基础性理论进行了阐述,然后从系统论的视角分析了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一般关系。通过对此关系理论的阐述,为整个文本的研究铺垫了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围绕新时期我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困顿展开。这些成就主要包括:节能减排初见成效;双边与多边生态国际合作不断迈出新步伐;绿色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不断取得新突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同时,文章也对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困顿进行了归纳,包括资源短缺日趋严重,环境污染日益加剧,自然生态破坏日益加剧等。此外,本文还在遵循辩证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对诱发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进行了总结。这些因素不仅有其自然原因,亦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而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因素,而社会原因既表现为制度上的缺失,也表现为人类观念认识上的局限等。第五部分主要对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基本理论进行阐释,包括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初始背景、目标指向、进程与特征等。在此基础上,分别从高效率的价值取向、激烈的市场竞争,以及不断完善的市场法律法规等三个角度阐述了经济的市场化转型对生态文明带来的正面效应。与此同时,文章也从市场失灵所引发的环境外部性、“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参与全球化竞争等几个方面就经济市场化转型给生态文明带来的负面效益进行了把握。第六部分侧重于从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对我国的生态文明的建设带来影响的角度展开论述。在这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对政治转型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然后从国家与社会关系嬗变、“全能型”政府裂变、从免责行政到责任行政转变等三个视角进行切入,比较详尽地论述了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不同影响。第七部分通过回顾中国文化转型的历程,概括出了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实质及其在当代中国的表征,并具体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文化转型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笔者对这种影响的阐述主要围绕消费主义文化的兴起、自我文化意识的提升、法律至上理念的逐渐生成、契约文化精神的生成等四点展开。第八部分主要是在阐述生态文明建设之主体和原则等理论维度基础上,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四个层面就社会转型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入路径进行了深入探讨。
邵敏[2](2016)在《法律与身份 ——基于对平等的阐释和反思》文中指出本文建立在对身份理论阐释和对平等理论反思的基础上。人类发达史同时也可以视为一部不断追求并逐步实现和发展平等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身份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历经“契约化”的身份也不再是特权的同义词,而是实现实质平等无法绕过的因素。而以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身份反思为起点,则可以进一步挖掘出身份之于法律调整与社会控制的重要意义:身份所附带的是权利与责任及其合法化事由,一旦这种合法化事由发生了变化,身份所赋予的权利与责任也必然被重新定义,进而指向制度变迁。因此本论文旨在探讨身份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以明晰身份作用于法律的原理,并以此为基础,为反思我国身份制度与平等的理论提供新视角。在结构上,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共五个章节。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作者将法律上的身份视为包含了地位、资格、关系和其他要素的系统,由此体现的是身份固有的比较性、被动性和多重性,并昭示出现代身份在政治上的平等意义、在经济上的分配意义以及在法律上的规范意义。而按照不同依据将身份划分为先天身份—法定身份、形式身份—实质身份、积极身份—消极身份、定式身份—不定式身份则是对身份上述特征和意义的进一步阐论。而纵向来看,身份与平等始终存在着无法割裂的联系,即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在于:从注重身份特权的不平等到淡化身份的形式平等,继而走向突出身份的实质平等。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轨迹之下,自然法学派更着重于论述身份平等与权利平等,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将包括身份在内的一切非法律要素排除,以保证平等成为法律的必然特质。而二战之后兴起的法律与社会运动以及后现代解构主义则促使法学更加注重对特殊身份的保护,由此女权主义法学、批判种族主义法学、批判残疾人法学理论等基于特定身份的法学研究开始进入法理学,并推动实质平等的实现。第二部分为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作者分别分析了私法、公法和社会法对身份的调整与控制。在“从身份到契约”这一转化发生之前,身份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在市场经济之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分别形成了契约化、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身份,因而近现代的身份实质上意味着一种人格平等和成员资格,还在某些时候决定着财产的归属。而身份的私法调整机制则是利益、价值体系、区分机制、行为规则、外部标志的整合,使得私法中的身份秩序呈现出先在性、伦理性、自主性和国家谦抑性。具体而言,对民法中身份的阐论主要从财产法、人格权法和亲属法三方面入手,对商法中身份的研究则重点关注了商人身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身份以及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第三章作者分析了身份的公法调整。现代公法中身份最为显着的特征有二,一是淡化身份,突出平等;二是公法关系主体双方(国家与公民)身份、地位不平等。前者指向对于公民权利一视同仁地尊重和关怀,后者则衍生出对公权力的严格限定和全面归置。而以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演变为基础,身份的公法控制机制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不平等地对待公权力身份主体与公民,以减轻国家之于个人的优势地位;二是平等地调整公民间的关系,以消除各类基于身份的差异。具体到各个公法部门法,宪法对身份的调整以平等和反歧视为重点,刑法中的身份则是定罪和量刑的重要因素。第四章作者分析了身份的社会法调整,社会法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人们从淡化身份转为突出身份,而以社会法的分类为基础,社会法中的身份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法中的身份、社会优待法中的身份以及社会公益法中的身份,并以“集体之人”为基础,形成了兼具平等性和差异性的社会法身份调整机制。第五章为第三部分,是作者对中国现实身份现象及其理论的反思。在立法中,应明确弱者这一身份的相对性、虚拟性和综合性,并以经济贫困和权利贫困为主要判断标准,以生存权为核心,通过赋权和赋能实现对弱者的合理保护。在司法中,由于身份差异而引发的能力差别、情感倾向以及涉诉舆论是身份影响司法判决的主要方式,而区分法律身份和社会身份则是正确处理司法中身份要素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执法方面,一方面存在着基于地域、家庭、性别的身份歧视,另一方面身份也是影响行政自由裁量的因素。而应对的重点则在于逐步完善裁量基准制度。
亓同惠[3](2015)在《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契约式身份”:从理性规制到德性认同》文中研究指明法治中国的本质,是经过理性选择和契约规定而形成的治理,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理性规制。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依然包含着基于德性的身份。法治需要理性规制意义上的契约,更需要建设基于德性认同意义上的"契约式身份",而不能仅仅按照"从身份到契约"的既有路径以契约取代身份。"契约式身份"可以为法治提供区分、名分和本分,它们与通过契约建立的"绝对一真实身份"和"相对一虚假身份"有关,也与德性有关。
邱本,董进宇,郑成良[4](1999)在《从身份到契约——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文中提出"从身份到契约"是"一言而为天下法"的警句,具有极为丰富的思想意义。本文比较了"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意义:"身份社会"以身份为根据设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它是一个特权社会,是一个分裂的社会,是一个人治的社会,是一个宿命的社会;而"契约社会"以契约为标准设定人们的权利叉务,它是一个平等的社会,是一个团结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一个进化的社会。文中分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意义:即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从"人治"到"法治"。指出了"从身份到契约"的现实意义:中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打破带有身份色彩的计划体制,建立具有契约性质的市场体制,因而实质上也是一场"从身份到契约"的伟大社会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是促进这一伟大社会变革的现实力量。
栾爽[5](2013)在《社会变迁与契约法制——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一种考察》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中国社会是身份——契约二元社会。社会结构转型与契约法制呈现出复杂的互动态势:以宗法精神为核心的家族中心主义与以自由、平等为灵魂的契约法的互相影响;契约法深刻地塑造着城乡二元格局,同时,也受其影响,二者在互动中共同变化;契约法律制度在发展过程中,推动抑或阻碍了近代中国社会结构由同质的单一性向异质的多样性转化。
章礼强[6](2004)在《民法本位论》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引言分析民法本位研究的现状与民法本位研究的意义,提出本人进行民法本位研究的多元综合论析的方法与论证框架及拟解决的问题。中间主干包括四部分十三章。第一部分“民法本位本体论”含第一章“民法何为”,探索民法是什么?为什么?本质何在?民法人是啥?民法的本位追求到底是啥?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取向何在?作为民法本位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民事实定法考析”,透过民法的历程,梳理国外、国内民事实定法本位的流变规律,探索民法本位演变的方向。第三章“民法本位观探正”,回眸法本位观及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正视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破解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提出我的民法本位观即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第二部分“民法本位基础论”,含第四章“民法本位的经济基础分析”,第五章“民法本位的社会基础分析”,第六章“民法本位的政治基础分析”,第七章“民法本位的文化基础解析”,第八章“民法本位的人性基础评析”,第九章“有关经典理论之于民法本位的基础分析”。在该部分中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等多学科、多视角的方法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基础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民法本位哲学论”,含第十章“民法本位的价值追求探索”,第十一章“民法本位的原则化论析”。从哲学角度上看,民法本位、价值和原则是民法元理论中紧密联系的三个范畴。研究民法本位必然要牵涉到民法的价值和原则。因民法本位依愚之见即指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从一定意义上讲,民法本位就是民法最核心的价值,而民法原则则是民法本位价值取向的外载形式。第四部分“民法本位实践论”,含第十二章“民法本位观照下的民法制度及案例解析”,第十三章“民法本位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定位论析”。这部分将理论联系实际,以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作导引,对民事实定法之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进行辨剖,对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作些析辨,分析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的原因,结合司法实践中案例,论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对于民事立法实践,建议以带有社会顾虑的私主体权利为本位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原则、制度和具体规范。本论文在最后“结论”中进一步归纳民法本位的界定和取向,并作简要分析,提出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在民法领域的意义是可澄清民法理论中一些基础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揭示真相,避免模糊引起民法学界一些无谓的争执和混乱,有助于统一民法元理论和民法哲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以便准确判断和推理,于繁荣私法学理论乃至法哲学原理均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本论文具体内容提要如下: 引言:对民法本位的研究,旧中国民法学人胡长清等有所提及,建国后,民法学界主流学者作过些论述,他们在着论中多主张现代民法及我国现今民法兼采或主采社会本位的观点,对此笔者不敢完全苟同。一些教材也点到了民法本位,然多是对民法的本质、性格、理念、精神、宗旨、目的、任务、作用、指导思想、文化、特征等方面的罗列介绍,称谓繁杂,所指不一。即便是针对民法本位,界说亦多是游移不一,对不同时期民法本位的分野说法纷纭,莫衷一是.据笔者有限资料检索,少见到外国学者对民法本位作专题研究。凡此种种,我以为很有必要对民法本位、价值、原则等,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人性、理论、实定法等层面作一系统研究,打通它们之间的关系,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民法元理论或民法哲学的体系基础.对民法本位及价值和原则进行各别的和联系的多层面研究,于民法原理的丰富和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从立法实践上看,编制民法典,当先定好民法的本位及由其决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以之为前提,来架构民法典的体系,定出具体规范.于适法和守法实践来看,了解民法本位及其与民法价值和原则的多层面密切关系,把握民法的宗旨和精神,更能准确执法,自觉地透过民法精神规约民事行为.笔者尝试历时与共时、理论与实践多元综合分析研究民法本位及相关问题.质疑一些学者提出现代民法社会本位说,认为现代民法本位是带有社会顾虑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亦即私主体权利本位。 第一郁分:民法本位本体论 第一章民法何为: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本是外来文化,源自古代欧洲的罗马法,当时叫“市民法,”后被注入“私法”、“私权法”、“市民社会的法”等诸多信息。中国通过日本从西方民法及至罗马私法那里继受了作为表征基本部门法的民法.西方传统理解民法或私法的实质含义,是在个人与国家对立的基础上进行的。罗马法认为,私法是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它直接以个人福利为最高原则,从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入手,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界限。西方各国都从这一意义继承和发展了私法或民法,民法表现为平等者的法,民法为私法,民法为人法.近代民法是绝对的个人本位的法,现代民法是个人本位兼顾社会。民法是规定个人权利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民法必须大胆地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权利”二字,并理直气壮地确立“私人”在民法体系中的主体地?
郭亮[7](2019)在《占有对抗性的历史考察》文中研究指明本文讨论了占有中的对抗性特征,并证明一个命题:占有对抗历史地推动了私法的演化。本文没有侧重使用法教义学的方法讨论物权法上占有的定义、内涵、性质(是权利还是事实)、分类、体系等,而主要以法哲学上的占有理论、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霍姆斯的担责理论以及韦伯等人的理性区分论等思想为工具,并通过选择具备重大法律史意义的占有制度作为素材来论证前述命题。论证方法主要有法哲学、法律制度和观念史、比较法和法社会学。第一章说明占有中的对抗性特征具有法哲学上的正当性,并这种正当性是历史地可能的。根据黑格尔和萨维尼的占有理论,占有是意志的工具,服从于人格。但解读康德的理论,占有体现意志对抗。在康德,正当占有具有两重强制性,一是人在自然状态下可以使用暴力强制,二是实践理性就正当权利下达一个命令,使得先占在文明状态下得到公共的外在立法的强制保护。既然文明状态不是一蹴而就的,占有强制和对抗就可能是历史的,因为在成为合法秩序原因的前提下,非社会性的社会对抗性是大自然赋予人类发展的禀赋,是所有人的意志相联合的途径。所以从意志对抗的角度,占有对抗可能历史地推动成就了现代私法。第二章到第四章对命题进行了历史的证明。第二章论述了占有对抗对罗马私法的推动。本章主要采纳梅因的法律演化工具理论,分别讨论了三个演化工具,即法律上的拟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中涉及的占有对抗如何改良市民法和发展裁判官法。《十二表法》前的罗马所有权为贵族所垄断,他们的方式是用巫术解释自己的占有行为能力(体现为人的灵魂对物的灵魂进行控制的体素和心素),并魔法化所有权转移手续(体现为要式买卖过程极其繁复,很容易出错和无效)。就拟制工具中的占有对抗而言,裁判官通过发明拟诉弃权和布布里其诉讼绕过要式买卖,从而达到转移所有权的目的;不仅如此,布布里其诉讼还被扩大适用于时效未届满的役权、司法占有和家产买受人的占有。就衡平法工具而言,裁判官在尊重市民法的前提下发明占有令状,使得永租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地役权(准占有)、容假占有等有机会慢慢从契约发展为限制物权。直接立法更多体现为对拟制和衡平法成果的吸收(如优帝废止要式买卖和对永租权立法)。就《十二表法》有关时效取得的立法,罗马人在《十二表法》之前可能历经了长期的占有对抗。第三章论证了占有对抗如何帮助形成封建土地法。采邑的前身是恩地和恩典地。它们都与罗马永租权和容假占有中的对立占有相关。恩地在最早期不具备可继承性,但日耳曼人受到永租权观念的深刻影响,自从查理曼大帝手中接受恩地的开始就与领主抗衡,要将恩地交由后代继承。受到罗马时效制度和容假占有实践的影响,恩典地的占有人选择对抗教会而将恩典地交由后代继承。此外,学者猜测恩地在观念史上承接了恩典地的实践,或恩地就是容假占有地的再现。在习惯法上,如果邻人证明恩典地从父辈或祖辈起占有,这种对立占有的正当性也能得到认同。英格兰采邑的世袭化过程与欧洲大陆的恩地和恩典地世袭化步骤大同小异,也经历了从契约式的终身保有,到封臣对抗领主意志交由自己后代保有,再到普遍世袭的过程。在采邑的占有拉锯战中,国王亨利二世发明了若干占有令状来维护封臣而不是领主或教会的权益。以领主与封臣私权的分权和对抗为基础,欧洲大陆发展出参与裁判制,而以《大宪章》为采邑地权二元化基础的英格兰,则帮助形成了国王召集封臣召开国会的传统,以及因为利用12位邻人证明占有问题而帮助形成了陪审团制。第四章讨论英国封建土地法中占有与登记的竞争,重点在于用益制度中体现的占有与登记的效力竞争问题。在用益强制登记之前,公权力通过登记进行管制的因素十分薄弱。用益登记体现了中央政府的管制,而民间占有的对抗也十分激烈。登记管制的由来,是采邑再分封给俗人或僧侣,这造成国王和领主权益分散,表现为失去土地初占权(和相应的监护权、许婚权和继承金)和土地归复权等相关收益。亨利八世如前朝政权一样限制再分封(即限制转让占有),但封臣设定用益(代表权利人为采邑占有),绕过占有管制。亨利八世遂多次施压议会,提议用土地登记合并占有与用益,通过《用益法》和《登记法》。人们设定“用益的用益”,再次绕过占有管制。“用益的用益”,指占有人设定一个租赁地产权,再转让之。用益以及“用益的用益”最初是普通法上合同制度的空白,大法官查漏补缺,认为用益之简约尽管缺乏形式要件,也应当像契约一样得到保护。故大法官在创建信托制度之初,是将用益当作合同来处理。无论如何,在占有与登记的竞争中,占有及其所代表的私权胜出。第五章以法社会学为工具,归纳出前述占有对抗所发挥的共同作用,即对形式非理性的破除。所谓形式非理性,指血缘社会成员所订立的身份契约(团体的聚合方式)、赎罪契约(复仇的替代方式)和商业契约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即用来渲染血缘的巫术具有高度的议程性。形式非理性的巫术被用来来担保各种契约的履行,而这十分不便。改革的起点,是发现巫术和占有共同出现在仪式中作为担保(要式买卖中有交付行为,赎罪契约有对人质的占有),于是人们缓缓去除巫术,单用占有进行担保(如罗马与英格兰的占有令状,又如罗马法上的拟诉弃权、布布里其诉讼等)。罗马法上的合同演化史,从铜衡行为(又称铜秤式买卖)到诺成契约,可以被解释为遵循了这个规律。在英格兰,合同的变形史也可以被解释为遵循了这个规律。英格兰最早的金钱债务诉讼中证人的宣誓也是巫术担保。违反简约之诉最初是对侵权之诉的拟制。这种“侵权”的基础是,侵害人在侵害之前已经经由交付而占有财物。随着法律的演化,法官开始认为这种交付本身即构成合同。交付即合同,这同样体现了占有对债的担保。同时,交付也是对价观念得以滋长的土壤之一,因霍姆斯认为对价源于对等性或“一物对一物”等观念,而这就是形式上的契约担保要件。罗马和英格兰契约中的形式非理性一步步削弱,诚实信用精神、法锁观以及对价观念慢慢滋生和壮大。简约慢慢变得具有效力,并占有的担保方式从占有外在物转为占有他人之允诺。经验主义和先验主义就此得以统一。第六章检讨了前述历史素材中的占有对抗在法律改革中得以适用的机会,解释了这些改革为什么可以被称为衡平法改革。该章提炼出衡平法改革的三个共相:一、普通法因为形式非理性的存在而僵化不便;二、改革者具有司法权;三、改革者不直接废除普通法,转而和平使用占有担保来替换形式非理性的担保。占有对抗推动法律改革,体现为三个成果:一、促进契约演化出极简形式,帮助形成和壮大诚实信用原则、法锁观和对价观念;二、促成所有权分化为二元,体现为他物权或衡平法所有权;三、促成陪审团制度和议会。
李树静[8](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指出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尤春媛[9](201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文中指出本文以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知识为研究基础,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从契约与法治、政府的历史和逻辑关系维度,探讨了契约、契约论及契约文明的内在关联,分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文明的制度基础和政治诉求,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特有的政治和法治文化以及社会契约关系,尝试探索中国特色法治政府建构的契约理据、实现路径与制度构建,以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中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和价值理念找寻政治哲学资源,为法治政府的合理建构提供制度框架。契约在中西方不同的语境里,有着渊源不同的概念内涵和观念维度,由此也在中西方不同的文化和制度背景中演绎出迥异的契约理论和复杂的实践发展脉络。历史和逻辑地看,适用于私人领域的经济契约、私法契约与适用于公共生活领域里的社会契约或政治契约虽然有着紧密的关联,但它们分别是自己路径依赖和自身演化的产物。伦理的、政治的和公法契约观念在作为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契约观念(即传统社会契约论)中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并在契约论那里获得了自己系统化的经典形态。契约论经久不衰、永不枯竭的灵感源泉不在于其政治、伦理规范意义,而在于蕴涵于契约关系、并最终指引人类走向契约文明的契约精神。契约文明是借助于其他物质性、精神性或制度性的文明形态予以表现的,集中体现自由、平等、理性等契约精神的人类文明形态。它内含契约理念文明、契约关系文明与契约制度文明的逻辑结构,内容渗透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领域,成为全人类共同的文明财富。契约文明具有制度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契约伦理意蕴。从契约文明的制度性文明形态看,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制度基础。以契约精神体现出来的契约文明的精神性价值追求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契合了市场本身蕴涵的自由、平等、功利和理性的正义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实践初级阶段的必然选择,它呼唤着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市民社会健康发展的契约精神和契约文明。社会主义倡导的契约文明是重新解释和界定的制度文明,所要实践的是创设新的条件,使契约关系建立在真正平等的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并将契约规则和契约伦理广延到政治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作为社会共同体的基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契约文明相适应的法治政府,是契约制度文明的政治权力诉求和必然选择。作为社会伦理维度的公共契约,是中国解决法治政府建构问题的重要概念和范畴媒介,也是法治政府建构的契约理据。然而,公共契约的不完全性揭示了法治政府建构的契约困境。马克思的契约正义观为我们提供了摆脱法治政府契约困境最优解的思维理路和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契约观是蕴涵真正自由和平等价值内涵的契约正义,它超越了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的契约正义即交易正义,或仅仅是经济正义或法律正义的论证,是一种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制度正义和社会正义,因而是一种融合政治、经济、道德、法律范畴的综合性价值尺度,它的实现受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制约,是一个从不完全性契约走向完全性契约的历史发展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契约正义在经济上必然要求变革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不合理、不道德的契约关系和契约制度,政治上坚持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的民主的国家制度,建立真正反映人民意志、具有社会主义契约伦理意蕴的法治政府,而这样的政府是以法治理性为根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底蕴,以行政正义为核心价值取向,走向完全性契约的法治政府。契约论既是一种以实质性问题为中心的知识论,也是一种以逻辑和程序问题为中心的方法论。作为自由主义法治政府证成的契约方法论,其逻辑推理的方式是典型的方法论个人主义。契约方法论从关涉价值的实质性问题向与价值无涉的交往的程序合理性这一形式的转化,不仅获得了对现实生活更大的解释力和指导性,而且具有了积极的规范和制度建构意义。尽管如此,契约方法论不仅隐含着最根本的局限,即如何认识和合理解释社会对于个人的某种先在性或价值优先性,而且还隐含着对程序正义和程序伦理的重视而有忽视、甚至背弃实质正义和实质伦理之可能。马克思主义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吸收自由主义契约方法论的基础上,坚持人民主权原则,运用民主契约法律观的整体主义方法,构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真实集体,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法治政府的建构提供了方法论指导。社会和谐自古以来就一直是人类的政治理想,任何一种政治形式都在寻求一种社会和谐,差别仅在于对社会和谐内容的理解及其实现方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和谐,契约方式是实现这些关系和谐进而达至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则是通过契约方式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治政府的建立,必然要考量中国传统伦理政治和契约文化的特殊境遇,努力创造推动契约社会生成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条件,并在吸纳西方契约文明与法治文明,借鉴其法治政府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东方社会政治、法律发展中政府的推动作用,通过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以及它们各自内部权力或权利关系的契约式互动,建成权利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利,私法与公法协调、融合的法治政府。探讨法治政府之中国式契约选择,乃是出于对理想的中国政治体制的法律追寻。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法治政府的建构来讲,宪法契约是法治政府民主契约的基本实践形态,并以法治政府的建构为根本保障。法治政府对宪法契约之保障,根本上取决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契约化与中国特色契约性社会整合机制的形成。建立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契约化与契约性社会整合机制基础上的法治政府,其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必然倡导契约行政。契约行政体现了法治政府的契约规则和契约文化,要求公共管理者既要遵守契约伦理,又要坚守公共行政精神。契约行政的法制化决定契约行政的有效性和公平性,是实现二者统一的有效途径。
喻磊[10](2005)在《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研究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的理论和实践。从法治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证明,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机能在于沟通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良性互动,是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民法价值是民法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评价民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在社会转型时期,根据中国社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或者需要,研究民法即有关法律规范、原则和制度的建构,以及法律机制有效运行所蕴含的价值所在,以指导着民事立法(民法典编纂)、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及行政执法。本文分析和论证了反映社会转型期中国民法蕴含的内在的基本价值:民事主体制度生成的平等—公平价值;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生成的自由—秩序价值;民事财产权利制度生成的安全—效益价值。 按照课题基本思路,论文结构安排如下: 第一章“市民社会之构建与民法价值的生成”。为全文的引线,从市民社会和民法价值相统一视角,分析民法的社会基础及价值蕴含,对社会转型期中国市民社会构建与民法价值生成作出初步论证。市民社会理论为民法价值研究拓展新视野,它引导人们将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民事法治视角,由国家和政府转向个人、社会和国家,促使人们对民法的价值作出新的客观的认知与真实的肯定。同时,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治之基础,民法价值理论亦为剖析中国市民社会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论文进行了如下分析和论证:从市民社会理论角度,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的社会基础作了分析和论证。阐明市民社会是民法的一般社会基础,社会转型即是中国市民社会构建与民法社会基础形成。从法社会学的角度看,民法与市民社会有着一种天然的内在亲和关系,市民社会的形成过程,其实就是民法文化孕育——成熟——发达的过程,也是民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从法学的价值理论角度,对社会转型时期中国民法的价值理论作了分析和论证。解读了民法价值的基本理论,阐明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蕴含的价值构成及其辩证关系,即民法价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为条件,互为结果。论证社会转型期民法为构建法治社会的基石制度。分析民法价值的文化基因即市民社会民法文化生成,以此提出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保障民事权利与制约公权力的价值。
二、从身份到契约──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身份到契约──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外对社会转型研究的现状与评述 |
(二) 国内外对生态文明研究的现状与述评 |
三、本文研究的结构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 本文研究的结构框架 |
(二) 本文研究主要的方法 |
四、本文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二) 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类社会步入生态文明时代 |
一、生态文明基本理论概述 |
(一) 文明概念的解读 |
(二) 生态文明的内涵 |
(三) 生态文明的特征 |
二、人类社会步入生态文明时代 |
(一) 浑然一体:渔猎文明时代的出场元点 |
(二) 分化初现:农业文明时代的自然袪魅 |
(三) 强力征服:工业文明时代的生态断裂 |
(四) 主动修复:生态文明时代的和谐发展 |
第二章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 |
一、社会转型及其中国视野 |
(一) 社会转型概念界说 |
(二) 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分析 |
(三) 中国社会转型特征 |
二、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概述 |
(一)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时空界定 |
(二)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历程进程 |
(三)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的标志 |
三、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与生态文明的一般关系 |
(一) 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基础并为其提供持续支撑力 |
(二)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内在保障 |
(三)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是以人全面发展为旨归的 |
第三章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机遇与困顿 |
一、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机遇 |
(一) 节能减排初见成效 |
(二) 双边与多边生态国际合作不断迈出新步伐 |
(三) 绿色技术开发与应用不断取得新突破 |
(四) 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巨大进展 |
二、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困顿 |
(一) 资源短缺日趋严重 |
(二) 环境污染不断加剧 |
(三) 自然生态破坏异常严峻 |
三、新时期社会转型进程中诱发我国生态环境困厄的根源 |
(一) 观念根源:“发展主义”至上的理念偏狭 |
(二) 经济根源:产业结构布局与经济增长方式不合理 |
(三) 体制根源:“政府直控型”环境治理模式 |
(四) 制度根源:相关生态制度体系设计不健全 |
(五) 外部根源:西方国家借助经济全球化进行污染转移或转嫁 |
第四章 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及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 |
一、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概述 |
(一) 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初始背景 |
(二) 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目标指向 |
(三) 新时期中国经济转型的进程与特征 |
二、新时期中国经济市场化转型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正面效应 |
(一) 高效的价值取向为转型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 |
(二) 有序的市场竞争为生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提供了动力条件 |
(三) 不断完善的市场法律法规为实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
三、新时期中国经济市场化转型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负面效应 |
(一) 由市场失灵所引发的环境外部性阻滞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时效性 |
(二) “经济人”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加剧了人类对自然破坏程度 |
(三) 市场经济下中国参与全球化竞争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外部挑战 |
第五章 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及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 |
一、政治转型相关理论概述 |
(一) 政治转型的涵义 |
(二) 政治转型的目标指向 |
二、政治转型民主化及其在当代在中国的具体表征 |
(一) 政治参与化逐步扩大 |
(二) 政治世俗化日趋明朗 |
(三) 政府管理效能化显着增强 |
三、新时期中国政治转型及其给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一) 国家与社会的相对分离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二) “全能型”政府的裂变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三) 从免责行政转向责任行政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第六章 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及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影响 |
一、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概述 |
(一) 文化转型的内涵 |
(二) 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标志 |
(三) 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的进程 |
二、消费主义文化的兴起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一) 消费主义文化的兴起及其特征 |
(二) 消费主义文化的兴起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三、自我文化意识的提升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一) 新时期中国文化转型极大提升了当代中国人的自我文化意识 |
(二) 自我文化意识的提升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四、法律至上理念的逐渐生成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一) 新时期文化转型与法律至上理念在我国的逐渐生成 |
(二) 法律至上理念的生成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五、契约文化精神的增强及其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一) 契约文化精神的意蕴及其在当代中国的逐渐生成 |
(二) 契约文化精神的增强给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带来的影响 |
第七章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取向 |
一、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取向 |
(一)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之维 |
(二) 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之维 |
二、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取向 |
(一) 把生态文明融入经济层面全过程需要更新经济发展范式 |
(二) 把生态文明融入政治层面全过程需要强化政治系统的保障功效 |
(三) 把生态文明融入文化层面全过程需要发挥观念系统的引领作用 |
(四) 把生态文明融入社会生活层面全过程需要加强生态社会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法律与身份 ——基于对平等的阐释和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基于对“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反思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 |
四、基本理论 |
1. 身份的基本概念与历史沿革 |
1.1 身份的概念 |
1.1.1 身份的定义 |
1.1.2 身份的特征与意义 |
1.1.3 身份的分类学研究 |
1.2 身份的历史沿革 |
1.2.1 西方的身份史 |
1.2.2 中国的身份史 |
1.3 身份的法律作用 |
1.3.1 身份之于法律的规范作用 |
1.3.2 身份之于法律的社会作用 |
2. 身份的私法调整 |
2.1 私法调整身份的一般原理 |
2.1.1 私法与身份 |
2.1.2 身份的私法调整机制 |
2.2 身份的民法调整 |
2.2.1 财产法中的身份——基于不同身份的所有权 |
2.2.2 人格权法中的身份——基于平等身份的人身权利 |
2.2.3 亲属法中的身份——基于家庭关系的身份权 |
2.3 身份的商法调整 |
2.3.1 商人身份与商法制度 |
2.3.2 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身份 |
2.3.3 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保护 |
3. 身份的公法调整 |
3.1 公法调整身份的一般原理 |
3.1.1 公法与身份 |
3.1.2 身份的公法调整机制 |
3.2 身份的宪法与行政法调整 |
3.2.1 排除身份差别的宪法平等 |
3.2.2 基于宪法与行政法的身份特权 |
3.3 身份的刑法中调整 |
3.3.1 身份与定罪 |
3.3.2 身份与量刑 |
4. 身份的社会法调整 |
4.1 社会法调整身份的一般原理 |
4.1.1 社会法与身份 |
4.1.2 身份的社会法调整机制 |
4.2 我国社会法部门中的身份调整 |
4.2.1 具有基本保障性质的社会法中的身份 |
4.2.2 具有倾斜保护性质的社会法中的身份 |
4.2.3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法中的身份 |
5. 当代中国法律运行中的身份调整 |
5.1 立法中的身份调整——以对“弱势群体”的反思为中心 |
5.1.1 立法不平等调整的身份对象——如何识别“弱势群体” |
5.1.2 立法对身份对象的不平等调整——如何保护“弱势群体” |
5.2 司法中的身份调整——审判过程中的身份因素与限度 |
5.2.1 司法中的身份因素——以涉诉主体为中心 |
5.2.2 身份影响司法的限度——基于法律身份与社会身份的区分 |
5.2.3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及其防控 |
5.3 行政执法中的身份调整 |
5.3.1 行政行为中的身份歧视 |
5.3.2 行政自由裁量中的身份因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3)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契约式身份”:从理性规制到德性认同(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德性与身份 |
二、从身份到契约? |
三、“契约式身份”:案例与影响 |
四、德性认同:基于“契约式身份”的对策 |
结语:从理性规制到德性认同 |
(4)从身份到契约——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的比较意义 |
二、“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意义 |
(一)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市场经济) |
(二)从团体(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 |
(三)从“人治”到“法治” |
三、“从身份到契约”的现实意义 |
(5)社会变迁与契约法制——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一种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家族中心主义与契约法 |
三、二元格局与契约法 |
四、社会分化与契约法 |
五、身份———契约二元社会 |
(6)民法本位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 民法本位研究的现状与民法本位研究的意义 |
二、 本人进行民法本位研究的方法、难点及为之研究的可行性 |
三、 我对民法本位的设想与论证框架 |
四、 民法本位研究拟解决的问题 |
第一部分 民法本位本体论 |
第一章 民法何为 |
一、 民法为何? |
二、 民法的本质何在? |
三、 民法人解析 |
四、 探索民法的本位追求 |
第二章 民事实定法考析 |
一、 国外实定法民法本位流变论析 |
(一) 团体本位的《汉穆拉比法典》析论 |
(二) 家族本位的古罗马私法 |
(三) 团体本位的日耳曼法 |
(四) 个人本位的《法国民法典》分析 |
(五) 个人本位兼顾社会倾向的《德国民法典》论析 |
(六) 《日本民法典》个人本位社会化分析 |
(七) 在个人、社会、国家本位间游移不定的《意大利民法典》析评 |
(八) 个人本位社会化猛烈的英美民法 |
(九) 反差颇大的民法本位综合论析 |
二、 中国民事法本位析论 |
(一) 别于西方的中国传统法本位扫描 |
(二) 不平凡的新中国民法本位之确立 |
(三) 中国民法本位该向何方? |
第三章 民法本位观探正 |
一、 法本位观评析 |
二、 比较中西民法本位理念的源起与流变 |
三、 民法本位观在现今的争鸣 |
四、 民法本位社会化问题破解 |
五、 质疑民法社会本位说 |
六、 我的民法本位观 |
第二部分 民法本位基础论 |
第四章 民法本位的经济基础分析 |
一、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本质之别 |
二、 市场经济与公、私法划分 |
三、 市场经济需要私主体权利本位的民法 |
第五章 民法本位的社会基础分析 |
一、 社会形态考析 |
二、 市民社会论析 |
三、 市社会与(市)民法 |
四、 中国亟需完善市民社会和市民权利本位之(市)民法 |
第六章 民法本位的政治基础分析 |
一、 中国国家主义缘起与弊端 |
二、 极权主义与民主主义 |
三、 中国法治中当确立民法的市民私主体权利本位 |
第七章 民法本位的文化基础解析 |
一、 中国“人”的文化解析 |
二、 中国(民事)法文化本位探测 |
三、 中西法文化比较与民法本位文化探求 |
第八章 民法本位的人性基础评析 |
一、 古希腊、罗马、中世纪人性假设下的法律构想 |
二、 荷兰人性观下(民)法追求探测 |
三、 英国人性论下法思想探索 |
四、 法国人性论下法精神探求 |
五、 德国人性观下(民)法思想追求 |
六、 美国人性观下法取向的个人-社会之变 |
七、 中国人性论下法意识评析及我关于民法本位之人性基础的小结 |
第九章 有关经典理论之于民法本位的基础分析 |
一、 西方理论中个人、社会、权利、人本、自由论辩及其对法本位(特别是民法本位)的影响 |
二、 中国民本、人文、民主思想的演变与民本位的奠定 |
三、 法学研究方法纵论与民法个人(私主体)权利本位的确立 |
第三部分 民法本位哲学论 |
第十章 民法本位的价值追求探索 |
一、 法价值界说 |
二、 法价值模式及本位的演变 |
三、 民法本位价值取向论析 |
四、 民法与相关法本位价值取向比较研究 |
第十一章 民法本位的原则化论析 |
一、 蕴涵本位价值取向的法律原则的缘起 |
二、 民法原则本位取向的演变 |
三、 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原则与社会化原则分析 |
(一) 民法以权利为核心 |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及私主体权利本位原则分析 |
(三) 民法社会化原则的缘起剖析 |
(四) 民法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析评 |
四、 民法基本原则本位取向的走势 |
五、 民法具体原则本位取向略析 |
六、 民法与相关法基本原则本位价值取向小比 |
第四部分 民法本位实践论 |
第十二章 民法本位观照下的民法制度及案例解析 |
一、 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观导引 |
二、 物权法所有权个人本位的兴起及社会倾向辨剖 |
三、 债法合同自由中个人本位思想及社会化补修析辨 |
四、 定式合同的主体本位自由与社会化制限析因 |
五、 例析对于合同的社会顾虑与本位原则 |
六、 民法外部、内部有关法本位审视 |
第十三章 民法本位在中国民法典制定中的定位论析 |
一、 民法法典化是历史的理性的本位价值的选择 |
二、 中国制定民法典之必要性和可能性 |
三、 基于不尽相同的本位价值取向的中国民法典之设计探索 |
四、 中国民法典私主体权利本位价值取向的证成 |
五、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下的中国民法典原则、制度、规范之遴选析论 |
六、 “社会化”及模式设计不必然引起中国民法典私主体本位的质变 |
七、 以私主体权利本位兼顾社会构设中国民法典体系是进化的理性的必然 |
结论 |
一、 民法本位的界定 |
二、 民法本位的取向 |
三、 民法私主体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的基础分析 |
四、 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的提出 |
五、 近现代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论在民法领域的意义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7)占有对抗性的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对立占有的自由边界在哪里? |
第二节 本文的命题、体例和方法 |
第三节 已有研究成果的综述和本文的创新 |
第一章 占有对抗的历史可能性:一个法哲学的视角 |
第一节 一个表面化的以占有为基础的权利体系 |
第二节 占有强制是理性的结果而不是过渡 |
第三节 作为最大公约数的占有强制 |
第四节 占有强制的历史可能性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罗马法中的占有对抗 |
第一节 被垄断的占有和市民法所有权 |
第二节 时效取得中的占有对抗 |
第三节 正当占有与罗马法的拟制 |
第四节 占有与罗马衡平法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封臣的对立占有 |
第一节 罗马教义的难题 |
第二节 占有对抗与采邑的原貌 |
第三节 对立占有与采邑的成熟 |
第四节 封臣的对立占有对英国法的影响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形成中的占有与登记之争 |
第一节 占有与登记:另一个战场 |
第二节 从《末日审判书》到《用益法》的登记与占有 |
第三节 用益与实在法的冲突简史 |
第四节 “用益的用益”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占有对抗史的社会共性:对形式非理性的破除 |
第一节 理性的分期 |
第二节 形式非理性 |
第三节 形式非理性源头上的占有 |
第四节 占有担保和契约形式理性的此消彼长 |
第五节 占有与允诺共同的可归责性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司法改革中的占有强制 |
第一节 司法的源头与占有担保 |
第二节 改革当口的巫术形式主义 |
第三节 司法机关使用占有强制,以担保意思自治和改革其方式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 论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契约、契约论和契约文明 |
2.1 契约概念与范畴 |
2.1.1 契约概念溯源 |
2.1.2 契约范畴的基本要素 |
2.1.3 契约的分类及契约论类型 |
2.2 契约论及其当代启示 |
2.2.1 契约论学说及其理论的演变 |
2.2.2 契约论的历史进步性与局限 |
2.2.3 契约论的当代启示:契约精神 |
2.3 契约文明:契约精神的当代升华 |
2.3.1 契约文明的含义与逻辑结构 |
2.3.2 契约文明的伦理意蕴 |
2.3.3 契约文明的马克思政治哲学根基 |
第三章 市场经济与契约文明 |
3.1 市场经济:契约文明的经济制度基础 |
3.1.1 市场经济及其基本特点 |
3.1.2 市场经济的一般价值取向 |
3.2 全球化时代的契约文明 |
3.2.1 市场经济与经济、社会关系的契约化 |
3.2.2 契约关系的全球化拓展 |
3.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契约文明 |
3.3.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契约精神 |
3.3.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契约制度文明 |
3.3.3 法治政府:契约制度文明的政治权力诉求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构之契约理据 |
4.1 法治政府之契约伦理意蕴 |
4.1.1 契约伦理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
4.1.2 法治政府与契约的关联 |
4.1.3 法治政府的契约伦理内涵:契约正义 |
4.2 马克思契约正义观的政府合法性证成 |
4.2.1 马克思契约正义观孕育的市民社会背景 |
4.2.2 马克思契约正义观的形成及逻辑结论 |
4.2.3 超越市民社会契约正义的政府合法性证成 |
4.3 法治政府的法理根基、精神底蕴与核心价值 |
4.3.1 法治政府的法理根基:法治理性 |
4.3.2 法治政府的精神底蕴:以人为本 |
4.3.3 法治政府的核心价值:行政正义 |
第五章 法治政府之契约方法论建构意义 |
5.1 契约方法论的价值 |
5.1.1 契约方法论之个人主义批判 |
5.1.2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契约法律观及其方法论意义 |
5.1.3 和谐社会:超越契约的人际交往图景 |
5.2 和谐社会之法治政府诉求 |
5.2.1 和谐社会实现之契约路径选择与保障 |
5.2.2 和谐社会之法治政府内涵诉求 |
5.3 法治政府建构之当代中国意义 |
5.3.1 中国境遇:伦理政治的中国传统和契约文化 |
5.3.2 动力源泉:契约社会生成和政府推进 |
5.3.3 制度架构: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契约式互动 |
第六章 法治政府之中国式契约选择 |
6.1 宪法契约:民主制度的契约之维 |
6.1.1 法治政府之政治基础:民主制与人民主权原则 |
6.1.2 人民主权的契约要旨与实践:宪法契约 |
6.1.3 宪法契约的困境与出路 |
6.2 经济、社会生活的契约化:法治政府之经济社会基础与界限 |
6.2.1 法治政府之契约经济基础与保障 |
6.2.2 中国社会整合机制与社会日常生活契约 |
6.2.3 法治政府契约秩序之实现 |
6.3 契约行政:法治政府之契约治理 |
6.3.1 治理转型中的政府行政治理模式:契约行政 |
6.3.2 契约行政伦理与公共行政精神 |
6.3.3 契约行政的法制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市民社会之构建与民法价值之生成 |
第一节 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的社会基础 |
一、民法的一般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的历史解读 |
二、市民社会基本特征及其在中国之缺失 |
三、中国社会转型:市民社会构建与民法社会基础形成 |
第二节 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价值的理论基础 |
一、民法价值理论的基本解读 |
二、中国社会转型期民法蕴含的基本价值 |
三、社会转型期:民法——法治社会的基石地位界说 |
四、民法文化:市民社会中民法价值的文化基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转型期民事主体制度生成平等—公平价值 |
第一节 民法的平等—公平价值法理分析 |
一、平等价值的法理分析 |
二、公平价值的法理分析 |
三、民法的“人法”品质概说 |
第二节 民事主体制度确立转型期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
一、传统社会的身份制与民事主体制度社会基础的缺失 |
二、社会“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孕育民事主体制度的平等—公平价值 |
第三节 现代民法: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公平的价值演进 |
一、传统与现代民法对市民“身份”的界定 |
二、民事主体制度:实现公平价值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 |
第四节 转型期民事立法生成人身权制度的公平价值 |
一、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蕴含的公平价值 |
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民事司法实现的矫正公平 |
第三章 中国社会转型期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生成自由—秩序价值 |
第一节 民法的自由—秩序价值法理分析 |
一、自由价值的法理分析 |
二、秩序价值的法理分析 |
三、民法的私法自治与自由—秩序价值 |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为市民社会自由—秩序之准则 |
一、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生成市民社会的经济自由与秩序 |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保障市民的人身自由与社会秩序 |
第三节 转型期的“大社会,小政府”治理模式与民法自由—秩序价值生成 |
一、“大社会,小政府”模式是民法自由—秩序价值的社会基础 |
二、民法达至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律: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 |
三、行政权力的正确定位是民法自由-秩序价值生成的前提条件 |
第四章 中国社会转型期民事财产权利制度生成安全—效益价值 |
第一节 民法的安全—效益价值法理分析 |
一、安全价值的法理分析 |
二、效率—效益价值的法理分析 |
三、民法以权利为本位的概说 |
第二节 物权制度保障转型期市民社会民事财产的安全—效益 |
一、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民事财产法律制度的变迁 |
二、物权制度保障国有(集体)财产的安全—效益 |
三、物权制度保障个人(法人)私有财产安全—效益 |
第三节 民事财产权利制度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效益 |
一、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交易安全—效益的基本制度 |
二、合同权利制度:保障市场经济交易安全—效益的核心制度 |
三、格式合同——现代市场经济交易安全—效益之器 |
第四节 司法权力强化是社会转型时期民法价值生成的后盾 |
一、民事司法保障转型期社会的安全与秩序 |
二、司法公正是转型期社会公平与效益实现的前提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从身份到契约──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时期中国社会转型进程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研究[D]. 王帆宇. 苏州大学, 2016(12)
- [2]法律与身份 ——基于对平等的阐释和反思[D]. 邵敏. 武汉大学, 2016(06)
- [3]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契约式身份”:从理性规制到德性认同[J]. 亓同惠. 法学家, 2015(03)
- [4]从身份到契约——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J]. 邱本,董进宇,郑成良. 法制现代化研究, 1999(00)
- [5]社会变迁与契约法制——关于近代中国社会的一种考察[J]. 栾爽. 政治与法律, 2013(09)
- [6]民法本位论[D]. 章礼强.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7]占有对抗性的历史考察[D]. 郭亮.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 [8]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9]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视野中的契约文明与法治政府建构[D]. 尤春媛.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2(12)
- [10]中国(大陆)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价值研究[D]. 喻磊. 武汉大学, 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