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修改中不应忽视的几项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邱铁鑫[1](2020)在《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中华民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着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建设,不断彰显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新中国的成立,使原本带有“铁路弱国”枷锁的中华民族有了朝着“铁路大国”“铁路强国”迈进的坚实基础。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铁路逐步实现了由落后于世界、到追赶世界、再到走在世界前列的历史性飞跃。在此过程中,中国大地上形成了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铁路文化,这些文化蕴含于新中国铁路的历史发展逻辑之中,不仅影响着新中国铁路事业的发展走向,对于中国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为深刻影响和改变人类生活方式及思想观念的现代工业文明成果,铁路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近代中国一大批仁人志士的关注,形成了一系列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构成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思想渊源。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关于铁路建设相关论述、传承铁路人创造的革命文化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了铁路文化在发展经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改善民生、转变民风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了中国铁路的大发展,促进了铁路文化建设事业的繁荣兴盛。习近平同志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新中国铁路文化事业的发展,反映了中国铁路自觉—自立—自强—自信的历程,更从侧面彰显出了中华民族走向文化自信的发展逻辑,是中国人民文化自信史的缩影。论文通过研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问题,可以看到关乎新中国经济建设、文化发展、社会变迁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逐步坚定文化自信的全局性问题;可以看到从毛泽东到习近平,一代代中国共产党人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进程中,高度重视文化建设作用的伟大实践。从文化自信的视角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历程,回答新中国铁路文化是什么、其建设的内容有哪些、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以及怎样建设新时代铁路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对我们坚定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立足于此,在文化自信的视域下,探究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内涵、特征、功能等基础理论问题,理顺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并重点梳理铁路物质文化建设、精神文化建设、制度文化建设以及行为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从物质承担、价值内核、制度保障和形象展现四个层面阐释新中国铁路文化何以自信:一、铁路物质文化是铁路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以物质为载体的显着特点,与人类在铁路领域进行生产生活的实践联系得最为紧密,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在铁路领域进行实践活动所创造的最直观的成果。从铁路建筑文化建设和收藏文化建设两个方面对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进行了探究,反映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物质成果。二、铁路精神文化是铁路文化形成和发展的精神实质,是人类在铁路领域长期进行实践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理念、思维方式、价值标准、职业道德、共同目标、精神风貌以及文艺作品等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精神文化理念,它彰显了铁路文化的价值内核。从铁路精神、铁路文艺、铁路思想政治工作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的历程和内容,凸显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价值导向。三、铁路制度文化作为铁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铁路物质文化的工具,又是铁路精神文化的产物,还是铁路行为文化的本质体现。它既不是纯物质形态的,也不是纯精神形态的,更不是纯行为形态的,而是一定的物质文化活动、一定的精神文化活动和一定的行为文化活动相结合的综合系统。从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铁路体制建设和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理顺其脉络,总结其经验,揭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制度因素和路径选择。四、铁路行为文化并不能与铁路企业文化划等号,它是铁路管理理念、精神风貌、经营态度、职工文化活动等文化因素的动态体现,也是铁路所塑造的精神状态、价值观念的折射,更是展示铁路形象的重要文化因素。从安全文化建设、服务文化建设和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三个方面呈现了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的丰富内容,展示了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良好形象。在总结70余年来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新时代文化建设的新要求,探讨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具体举措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加坚定文化自信,使中国铁路不仅有“速度”,而且更加有“深度”。进而,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在“交通强国”的战略目标下,助力新时代铁路软实力建设。
刘纯一[2](2019)在《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1992)中国侨务政策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领导中国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一直都将华侨华人问题视为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侨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也与中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休戚相关。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侨务工作由之前的革命手段转变为政府行为,侨务政策也从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及中国政府在外交策略的考虑着眼,做出了相应的历史性调整,国内以安置归侨侨眷工作为主,国外则将处理好与华侨住在国的关系摆在首位。“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领域遭遇重创,海内外广大侨胞因此蒙上一层深重的心理阴影,中国国家形象、国民经济发展也受到严重影响。在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国内各领域逐步开展“拨乱反正”的工作,中国共产党亦重新对“实事求是”这一思想路线进行确定,以“改正错误、重聚人心”为指导,更是对以往的政策失误进行了系统的纠偏,而恢复侨务工作、落实侨务政策也被提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毫无疑问,侨务政策的制定依据及执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华侨华人、归侨侨眷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同时对于促成与之形成新团结、新合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改革开放大幕的开启,侨务工作作为中国政府工作的一条重要战线,成为了中国总体发展布局的战略性工作,与时代发展的脉搏同频共振。得益于邓小平等中央高层的关于“‘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的一系列表态,为侨务工作冲破“文化大革命”的思想禁锢,在改革开放中发挥其重要而独特的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思路与遵循。其后,中国政府以推进中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重视侨务工作,根据归侨侨眷、海外华侨华人群体呈现出的新变化、新特点,认识到几千万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作用是中国大发展的“独特机遇”,进而不断调整侨务工作的整体性思路,准确把握时代特征,充分利用海外华侨华人资金、智力资源,调动国内归侨侨眷的积极性,使侨务工作迅速打开新局面,并呈现出勃勃生机,中国的侨务事业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新中国侨务政策调整转变的历史进程,既有来自于国际环境的压力,更多的是与中国国内政治、经济变化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本文的总体框架和基本思路是,对改革开放前新中国侨务政策的基本思想原则和内容进行考察,通过对过往政策历史的回溯,进而分析改革开放后中国侨务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宏观背景,阐明这一时期中国侨务政策的基本方针和主要内容,着重论述改革开放初期侨务政策的深刻内涵及其实践价值。从而深入挖掘侨务工作与改革开放的关联性,并从中分析阐明侨务政策规定内容及其在调整中和实践中的变动因素,继而试图从时代背景和形势发展中对这种变化予以合理的解释。笔者参考公共政策的相关理论,注意理解把握侨务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执行的关键环节,探讨中央在制定出台侨务政策时的现实考虑,以及地方在执行落实侨务政策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从社会变迁、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的三个维度探讨了改革开放后(1978-1992)侨务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的实际影响,思考侨务工作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努力方向,为进一步改进侨务工作以使之更好地融入中国发展的总体战略布局提供参考意见。
张婷[3](2019)在《过渡时期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审视》文中指出二十世纪中叶,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实践,创造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全确立,是当代中国历史上一次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近代以来,上海以港兴商,以工商业市,从中国的地理划分区域来看,是近现代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相对聚集的地区。对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在过渡时期的社会主义改造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长期以来,海外相关研究整体上受限于“西方中心”的研究视角,与此同时,国内相关着作的研究重点聚焦于宏观叙事,这就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突破口。本论文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视角,以新中国的过渡时期为研究背景,审视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进程,剖析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渊源与历史缘由,重点探究上海对中央宏观政策的具化和实践,突出上海地区“承上启下”的重要功能,分析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特点。期待能进一步加深对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丰富内涵和深刻外延的理解,对当代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些许借鉴之处。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工作的重心也由此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如何认识和处理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成为中国共产党必须认真面对并加以正确解答的一个历史性的课题。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汲取了苏联对资产阶级政策的若干经验与教训,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对中国的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的若干方针政策。这些方针政策的确立,为新中国建立之初上海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根据马克思主义区别对待资产阶级的基本观点,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实际逐步形成了关于区别对待资产阶级的理论和政策。依据中共中央的统一部署,上海市政府在接管在沪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在沪外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同时,通过对在沪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收购、统购、包销等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使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经历了深刻的改组和发生了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变化。这些变化的发生,为以后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奠定了基础。1951年底,公私合营这种高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最早就在上海得到了实践,给以后全国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推进。上海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在加强对过渡时期总路线宣传的同时,积极推进在沪同业公会和在沪私营工商业企业的改造。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夺剥削者”的科学假设和苏联国家资本主义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创造性提出了“和平赎买”的政策,这一阶段的公私合营是在“和平赎买”政策下开展的。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在“和平赎买”的政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示范效应先行、以“和”为贵的理念、“赎买”形式多样化等若干特点,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平稳推进。在“和平赎买”政策的推动下,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得以顺利进行。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经济战线上的社会主义革命,是生产关系方面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一场伟大的变革,这场伟大的变革曾对20世纪50年代中国国民经济结构的嬗变产生过重大影响。20世纪50年代,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从过渡形式到具体步骤,以及它所代表的社会主义根本方向上,应当充分肯定。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奠定了国民经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基础,强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统一战线联盟,这些历史经验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宝贵成果。然而,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在社会经济模式的选择和理解上,过于单一;在方法步骤上,“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在改造过程中,过早地追求基本上消灭个体生产和私人资本的目标,则是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半个多世纪以来,如何认识和处理中国过渡时期社会经济中的资本主义因素,曾经是、现在仍然是中国共产党人所面对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当今社会主义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的历史条件下,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视角追溯过渡时期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感受过渡时期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与当下社会主义改革的历史关联性,它所带给后人的思考,仍不失为一份弥足珍贵的历史遗产。
梁梁[4](2018)在《论利益结构变迁下的中国立法》文中研究指明追求利益是人类活动的内驱力,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利益促进了人本身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利益主体在追逐利益过程中必然会与其他主体产生特定的社会关系,同时政府会依照社会存续及发展的需要,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权衡和调整,形成稳定、牢固的社会结构形态,即本文所述的社会利益结构。利益结构源于利益矛盾主体博弈后形成的动态平衡。这种平衡极易被内部的不合理性因素而打破,引发利益主体间激烈矛盾和冲突,导致社会分裂、公共利益受损。所以自社会出现利益分化以来,人们就开始探索行之有效的整合机制来化解由利益矛盾所带来的风险。相比于政策、道德、宗教而言,立法在利益的整合与保障方面具有更强的程序性、确定性和权威性。利益诉求一旦进入立法领域,实质上就是将经济层面的利益博弈升格为法律层面的权利保障和责任承担,利益主体也由规则的被动接受者上升为制度的主动制定者,利益博弈由无序争利提升为有序竞争。即使立法的最终结果是一方利益得到了肯定,而另一方利益也不至于在这个过程中严重受损,从而达到博弈均衡的社会调整目的。另外,犹如金融市场上的“熔断机制”,立法划定的是利益矛盾的临界状态,当利益冲突已经达到可能威胁社会稳定的程度,立法启动暂停博弈的机制,将其规范至可控范围之内,避免人类社会因激烈利益冲突而灭亡。所以,法律也就成为了人类社会普遍认可且最为行之有效的一种利益整合机制。现代立法实质上就是制度层面上利益分化与整合的过程。利益分化所导致的冲突矛盾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放映在立法每一个环节中。立法实现的是对现存的利益关系肯定或否定,对利益相关方的确认和规制。通过制定权利性条款,立法保障了合法利益的获得;通过明确义务性条款,立法规范了利益主体的市场博弈行为;通过设定禁止性条款,阻止有损公共利益的逐利行为发生。立法正是通过对利益协调、平衡和整合,才实现了对社会资源分配的有效调控,使利益分配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保障社会在平等游戏规则下的有序发展。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法律反映的是社会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共同需要。(1)利益开启了探寻社会现象的大门,也为了解立法走向提供了路径。立法中所体现的价值、动机和行为都可以从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中找到合理解释。本文正是通过分析中国现行立法体制及与利益变迁的关联性,归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立法利益整合机制的一般规律,提炼出本文主旨:中国的立法体制应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平等表达权益的制度平台,遵循“正义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通过社会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构建起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四套完整利益整合机制,以实现利益结构的整合与调整作为落脚点,动态反映当代我国利益结构全方位变迁。任何性质的社会都不可能没有利益冲突,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若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建立健全一套能够化解利益冲突的良性制度体系。近年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导致更大规模、更深层次利益结构分化,加剧了公众在利益分配上的心理失衡。产权制度、“利益输送”、行政诉讼、部门利益等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立法对公共利益、个人权益的内涵和外延界定不明,以致于个别人假借公益、市场之名,滥用公权力侵害个体利益。本文通过梳理中国社会通过立法进行利益整合的发展脉络,探寻中国立法机制的运行逻辑及特点,分析现阶段我国利益结构的新变化、新问题,总结十八大我党通过立法实现利益整合的有益尝试,发现中国社会在利益整合方面依旧存在尚未解决的立法缺失。根据上述规律预判中国立法未来走向。针对健全利益整合机制的目的,从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两个角度提出相应对策。由此本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回溯中西方学术界关于“利益”、“利益结构”的不同定义,得出适应本文论述需要的立论基础,以唯物史观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辨证关系为分析逻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为理论参考,吸收总结西方制度哲学、利益法学等精髓,浅析法与利益、立法整合与利益结构的一般关系,为后面论证立法利益整合机制的可行性打好基础。第二章运用社会学的社会结构理论、经济学的博弈均衡理论解析立法实现利益衡量所需经历的三个环节,即利益表达环节、利益选择环节和利益整合环节,在此基础上,概括出立法在利益整合中应着力构建的诉求表达、权益保障、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四种机制,为最后一章分析中国立法如何更好地发挥利益整合作用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第三章重点分析建国以来三次利益结构变迁的特点及过程,相对应地揭示立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及作用,总结得出以往中国立法影响利益变迁的一般规律和“政策主导立法”的不足。纵向考察中国立法的运行逻辑,横向比较不同时期立法在利益选择上价值倾向。第四章侧重分析当前中国社会在利益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阶层固化、“马太效应”、丛林法则泛滥、金融资本扩张等一系列问题,特别着重分析中国立法在解决上述利益分化问题时少有作为的表征,以及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为后面“对症下药”解决立法协调利益关系指明方向。第五章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为中国立法实现利益整合提出原则层面和操作层面上的建议,审视十八大以来中国立法在利益调整方面的有益尝试,及仍需改进的地方,提炼出本文主旨,中国立法应成为各方利益主体平等表达诉求、进行公平博弈的制度平台。
杨腾飞[5](2018)在《实现共享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共享发展是其中之一。随后的“十三五规划”把共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提出要做出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使全体人民有更多的获得感,以实现共享发展目标。那么,什么是共享发展?共享发展与制度之间有何关系?当前我国共享发展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不足,制约共享发展目标实现的制度根源是什么?如何通过可行的制度创新实现共享发展目标?这些问题是本文将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的分析框架是:制度需求-制度供给。在这一框架下,本文首先探讨了共享发展的含义及其特征,共享发展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制度创新应该遵循的三个原则和维度。随后指出当前我国共享不足的现状及其制度根源,也即制度需求问题。最后是在三个原则指导下,通过制度的有效供给来实现共享发展目标。具体来讲,共享发展就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权利、机会和物质发展成果,其中最主要的是物质发展成果,这也是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而权利平等和规则公正可以为物质成果的共享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共享发展具有主体的全民性、过程的参与性、实现手段的多样性以及目标的均衡性四个方面的内容。制度与共享发展的关系方面主要体现为:制度为共享发展奠定根本的制度条件,并规定共享发展格局和分配秩序,为共享发展提供成果保障。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遵循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和规则公正的原则,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创新方面有所作为,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更好的共享社会物质成果。当前中国共享发展不足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全民的分享度下降,灰色、黑色收入居高不下,居民内部收入差距较大。之所以形成这个局面,与政治制度方面,公共决策制度中人民决定权不足,政治权力集中程度高,监督权力有限;经济制度方面,基本经济和分配制度分配功能弱化,部分行业事实上的垄断地位,财政支付转移内在缺陷;社会制度方面,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多轨制的社会保障制度,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教育制度等密切相关。因此,要达到共享发展的目标,必须以权利平等、机会公平和规则公正为指导,供给制度。在政治制度方面,创新公共决策制度、公共财政制度以及权力监督制度;经济制度方面,创新收入分配制度、工资制度、税收制度、土地制度,实现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社会制度方面,创新户籍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所有上述制度创新的实现将为实现共享发展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最终建立起实现共享发展的公平制度保障体系。
王业辉[6](2017)在《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分为两类:规制手段和激励手段。围绕经济法的激励手段形成了经济法的激励制度。本文将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探讨放置于旅游业的法治发展的视野下展开,因为旅游业足够重要且复杂,从这一具体而微的角度出发,尝试深化学界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理论研究以及促进旅游业法治实践的发展。首先,通过对旅游业法制发展的历史回顾以及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概括性描述,可以确定将旅游业法律治理同经济法激励制度进行结合的可能性与价值。关于经济法激励制度的概括性描述,需要明确的是:法的激励现象广泛存在,对法的激励现象的研究可以沿着法的激励功能和法的激励制度两条进路进行,而法的激励制度仅仅着眼于提供正向激励的法律规范。经济法激励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完成特定经济发展目标,采取经济法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正向激励的法律制度。其手段包括权利(权力)赋予、利益赋予、义务减免、责任减免。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的出现源于旅游业自身特点、我国旅游业特有国情、满足解决旅游业外部性问题的需要等原因。其原则包括促进行业自身发展原则、外部性控制原则和法律规制与政府自由裁量的平衡原则。同时也需要防止因各种原因而出现的、会造成各类危害的不当激励,为此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采取相应规制措施。其次,通过对旅游业上的各类经济法具体激励制度的考察来深化对经济法激励制度的认识。这其中着重探讨的是:第一,景区特许经营激励。通过对中美景区特许经营的比较考察,可以发现推行景区特许经营对于景区治理的重要意义。在我国,推行景区特许经营具有正当性。宜将景区特许经营权定位为经济法上的经营者权,并确立旅游资源保护原则、旅游者利益和社区居民权益保护原则、经济效益提高原则等赋权原则,依照上述原则,确立推行景区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特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认定、对特许经营事项的规制,以及对特许合同订立与特许经营运行期间相关主体的行为规制与责任认定。第二,政府补贴激励。政府补贴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出于促进经济发展、保证经济公平的目的,对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无偿的财产性资助。类型包括给付型补贴与减免型补贴、普遍型补贴与特别型补贴等。政府补贴对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激励性,在不同的激励方式下,激励性的发挥需要不同的法律条件,同时补贴不当也具有危害性。对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需要做到:相关立法的出台与清理、政府补贴机构的主体资格限制、政府补贴相应程序的完善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的设定。第三,融资激励。旅游企业融资面临着现实瓶颈,而无论解决景区类经营企业或是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首先需要满足对投资者核心关注问题的优化和融资合力的优化,其次需要反思单向度激励的思路,鼓励有能力消除融资信息不对称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并创设更好的制度去消除各类投资者在诉求满足上的不利条件。对入园凭证资产证券化、对高科技线上旅游企业的融资活动和对相关政府融资平台的讨论也验证了上述结论。第四,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利益相关者对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其中旅游行业协会等三类主体尤其值得研究。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激励途径主要是配置包括行业准入权在内的经济法权力以及甄选政府的经费扶持手段。对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独特的原因和价值,特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激励措施有助于解决零负团费泛滥等行业治理问题。对旅游社区中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的激励能更好地实现该类主体的利益保护的中心地位,并对旅游社区治理有着重要价值。
陈运生[7](2017)在《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是一个细小却至关重要的问题,但一直未能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传统理论认为,法律冲突是一种"效力冲突",因此试图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冲突规则简单化处理。德沃金的原则理论揭示出:法律冲突的理解应超越传统法实证主义所予的框架,并应从价值的层面重新审视不同规范之间的内在关系。伴随着法学理论从"正确性理论"向"正当性理论"的转向,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问题逐渐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命题。这一命题强调了实证法的开放领域及其不确定性,但却将法律冲突的客观样态展现出来。随着理论法学对法律规范的构造及其内在关系的揭示不断深入,法律冲突解决的内在机理、方法类型与具体技术等问题遽成为研究的重要议题。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是我们用来认识法律冲突和解决法律冲突的根本方法。一般而言,法律冲突的认识既有客观的一面,同时有主观判断的价值空间,从而导致人们的理解在结构上具有开放性。从法学的视角来看,法律冲突在效力上的展示所表现的只是不同规范在法律文本上的"形式"不一致,而不是它们在"实质"意义上的不一致。"实质"意义上的不一致涉及到对相冲突法律规定背后所隐藏的各个立法目的的考察,因此需要从价值上进行判断并进行法益衡量。传统法学关于法律冲突的理解仅限于规则的层次,将法律冲突简单地约化理解为一种效力逻辑冲突,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实质正义的忽视或丧失。原则理论将法律冲突区分为规则冲突与原则冲突:前者主要考察不同规定在构成要件要素上的差异,具有简便易适用的特征,因此可以较好兼顾效益与公平;而后者则侧重于不同规定在法益保护上的不同,具有主观判断的特征,因此更有利于实现实质正义。原则理论在法律冲突中的运用由此就具有特殊价值。排除法律冲突在规范意义寻求过程中的复杂性,原则理论的引入并不会破坏(反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和一致性(体系正义)。倘若法律冲突的解决完全依赖于法实证主义的方式,法律的思考将会变成一种概念式的运作。面对社会变迁背景下利益不断分化的挑战,法律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将会严重受到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原则理论在法律冲突解决中的引入不仅有助于实现法律体系的实践理性,而且也有利于维护实证法向道德领域的开放性。原则理论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方法论框架。法律的思考于此必须要考虑到规则与原则的区别,并据与各种法伦理价值及一般的正义观念相连。法律冲突的解决需要考虑到各自规范的意图、正义以及合目的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是最后作出判断的基础。因此,要"正当"解决法律冲突就必须发掘出各该规范背后所隐含的评价以及各自评价的作用范围,并以此来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指引和支撑。法律之间的冲突存在着三种类型,即"规则v.规则"冲突、"原则v.原则"冲突以及"原则v.规则"冲突。与此相对应的法学理论就必须反映出此种类型差异,并着重于从两个方面来建构自己的方法论体系:一个是刚性的方法论体系,其着眼于通过规则与规则的碰撞来解决法律冲突。另一个是柔性的方法论体系,主要用于指导"原则v.原则"冲突和"原则v.规则"冲突的解决。在法律规范区分为规则与原则的基础上,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就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从理论上言,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仍可在传统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之下来进行处理,只是其内涵和思考框架应作不同的理解:首先,从内涵上看,传统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是一个绝对适用规则,只要两个法律规则之间存在着异位阶关系,则上位阶规则就必定会优先适用。在新的方法论体系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仍然可以适用,但仅可适用于规则冲突层次。在涉及到原则冲突的情况下,即使下位法所规定的原则可能相对较为具体明确,亦不可断言上位法原则就一定会优先。原则之间的冲突需要通过衡量来解决,而原则之间的优先顺位关系并不固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有一些条件,同时也存在着例外。从宪法审查和规范监督的角度上看,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并非一定就要让上位阶规则优先。通过法律解释和论证融贯性说理的方式,异位阶规则冲突也可能得到消解。至于同位阶规则冲突的解决,方法论则主要围绕两种规则而展开:其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其二是"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又称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关键在于找到最密切联系的规则,而为了找到此种隐匿的指示,法官必须要借助价值判断和功能分析。"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前提在于认定的标准可以确定。从效力范围和逻辑结构等形式认知的层面上来识别特别法,其标准仍有缺陷。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关系的认定应从本质的层面上进行。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中,规范层面上的适用前提主要涉及到对"同一机关"、"同一事项"以及规范之间规定"不一致"的理解。从实践上看,"对于一般法的根本违反"、"冲突解决规则的交叉"、"指向性条款的存在"、"补充性法律后果的特别考量"以及"价值衡量方法的引入"等情形出现时,特别法优于规则的适用就有可能出现特别例外。"新法优于旧法"(又称为"新法优先")是同位阶法律冲突处理的另一个重要规则。其功能主要在于平衡法稳定性与法变动性之间的价值冲突。"新法优于旧法"规则适用的关键在于明确其中新法的认定标准与适用前提。从既得利益保护与法律秩序稳定等方面上看,"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着眼点应在于新的社会事实。对于新法生效之前既有事实的法律调整应该突出既得利益的保护。在例外的情形下,"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适用当然可以允许新法溯及既往,但应该作严格的限定。从法律适用的实践上看,新法溯及既往的情形主要有有利溯及(从轻溯及)、不纯粹溯及、可预见性溯及、填补性溯及、程序性溯及、重要公益保护性溯及、澄清性溯及、合理性溯及以及从旧性溯及。上述两类规则所针对的情形也有可能会交叉,出现"新特别法与旧一般法冲突"及"旧特别法与新一般法冲突"的复杂场景。另外,同位阶规则冲突的法律处理还存在一些特别规则,如从重规则、从轻规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规则、"从旧兼从轻"规则、"行为时法优于裁判时法"规则以及"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规则等。在"原则v.原则"冲突的解决中,价值衡量是基本方法。宪法作为最高位阶的国内法,不仅规定着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同时也规定了它(这些基本价值)对一切法律秩序领域的效力和作用强度。除此之外,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也会包含一些价值标准,它们同样会凝结成各种法律原则。探究和实现整个法律秩序的各种法律原则,就必须从价值的层面上进行衡量。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判决往往以这个前提作为出发点:宪法的秩序是一个意义整体,因此必须基于此种价值一致性来处理各种法益冲突。这样的观点表明,原则冲突解决的最崇高原则在于实现宪法统一,其依托于逻辑-目的论层面上的意义整体,而宪法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为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提供统一的秩序。对于"原则v.规则"之间的交叉冲突,在理解上可将其还原为原则冲突,即:一个法律原则与另一个隐藏在法律规则之后起支撑性基础作用的法律原则之间的冲突。原则与规则之间出现冲突时究竟应以何者为先,这在本质上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但此实非意味着该种冲突的解决就可以全凭恣意。规则与原则之间冲突解决的关键是重新审视相冲突规范之间的关系,使得规则与原则在统一的法秩序内获得一致。自由裁量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价值选择,而此种选择又必须在统一的法秩序框架内进行。无论是何种法律冲突的解决,其基本的思路都应当是一种"价值论"。"价值论"在法律冲突的解决中只提供一种"框架性路径"。法律实践可基于"个体主观"的理性判断来确定法律之间的优先性。于此意义上言,关于法律冲突解决结果正当性问题的讨论实质上就是在探究以"论证"代替"证明"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诚如阿列克西所言,法律论证是普遍实践论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从法律论证的角度来考察法律冲突的解决过程,将会更有利于获得可接受性的结果。通观法律冲突解决的三种类型,并结合原则理论的商谈性特征,我们会看到法律冲突的解决在正当性上证立的基本要求是融贯性说理,具体的方法则有两种类型:形式主义方法和实质主义方法。形式主义方法主要包括语词和构成要件上的逻辑方法,而实质主义方法则有修辞、法益衡量和实质论证。
胡永干[8](2017)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研究》文中指出中医药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本文以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核心方针政策为引领,以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历史时期为纵,以各个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所涉及的领域为横,以近现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的沉浮转换为暗线,以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发展、政策发展、实践发展为明线,将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认识、政策和实践发展的史实结合起来,探究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历史动因、历史特点、历史规律、历史意义、经验教训、未来战略,彰显中国共产党在近现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由沉到浮,由落到起的历史过程中的历史作用和历史贡献。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重视中医药的使用,并在应用中医药的过程中,加深了对中医药作用的认识,确立了对中医药的实践认可,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支持中医药发展的“中西医合作”的方针,推动了中医药事业初步发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对中医药实践认可的基础上,发展到对中医药的文化认可,形成“团结中西医”的方针,把中医药作为解决人民医疗卫生问题的重要途径,主张通过保护和改造中医药来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对否定中医药的思想进行了斗争,对党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进行了纠正和调整,以保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调整恢复中医药政策的基础上,形成对中医药的科学认可,确立“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动了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过程是一个追求中医药事业复兴的过程,既留下了宝贵的经验,也有曲折发展的教训,这为当前和今后继续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启迪和借鉴。本文主要由绪论和正文六章以及结束语共八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绪论部分主要对开展本研究的缘由和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重点、难点及创新点进行概括,对中医药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一章主要阐述近代中医药的历史命运。该部分通过对近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的梳理,指出近代中医药发展呈现出被消灭还是继续发展两种不同命运趋向,而废除和消灭中医药成为影响近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的主线;提出近代以来国家贫弱所造成的民族自卑和文化自卑,是造成歧视和否定中医药的根源的观点;总结了近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的启示;为后文阐述中国共产党是近代坚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力量代表,是近代中医药事业光明历史命运代表埋下伏笔。第二章主要考察中国共产党选择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动因。主要从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担当、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医疗卫生国情的认识、中国共产党对传统文化的理性态度这三个维度,对中国共产党选择发展中医事业的动因进行理论分析,彰显中国共产党选择发展中医药事业不仅是对中医药价值的高度认可,也是对人民利益和中华民族利益的深沉关切,更是改变中医药事业历史命运的关键所在。第三章主要考察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提倡与应用。该部分按照从实践到政策,由政策到实践效果的分析模式,从总体上对民主革命时期“中西两法”治疗的实践、“中西医合作”方针的形成、中医药事业的初步发展进行分析考察,并对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特点进行概括和评析,借以突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基于实践需要的主动适应性,以及注重中医药使用的特点,彰显中国共产党坚持使用中医药的重大意义: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坚持,迎来了中医药繁荣发展的光明希望。第四章主要考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保护和改造。该部分在沿袭从实践到政策、从政策到实践效果的分析模式基础上,依次考察建国初“团结中西医”方针的确立、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认识分歧及政策调整、中医药事业的曲折发展三个方面;展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关于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分歧,以及分歧的实质及产生原因;揭示中医药事业曲折发展的历程,探究该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特点;着重阐发“团结中西医”方针所包含的对中医药进行保护、改造、提高的政策内涵,以及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整个时期,对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彰显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对待中医药的正确政策,中医药才终于摆脱濒临灭亡的历史命运。第五章主要考察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扶持和推广。该部分沿袭前两章的分析模式,从改革开放初中医药事业的恢复和调整、“中西医并重”方针的确立、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三个方面,展现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脉络、历史特点;注重阐发“中西医并重”方针所包含的尊重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内涵;分析该方针对改革开放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彰显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根本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医药事业受歧视、被消灭的历史命运,代之以发展复兴的历史命运。第六章主要阐述中国共产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经验与启示。其经验主要包括:客观看待中医药的价值和作用;采取保护和扶持中医药的政策;坚持鼓励西医学习中医。其教训主要是:不能将中西医学术问题政治化;不能以群众运动的形式发展中医药事业;不能以西医思维发展中医药事业。其启示主要是:党和国家要创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要按照中医药自身的规律发展中医药事业l要从科学与人文的双重属性认识中医药等。结束语部分主要是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思考。该部分内容立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着眼于中医药事业的未来发展和复兴。从当前中医药处于弱势地位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医药特色淡化等突出问题出发,对未来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应采取的战略进行分析思考。提出正确处理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中西医关系;推进形成中医药政策和法律体系;加强中医药宣传,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树立中医药文化自信、推动中医药国际化等一系列发展中医药事业的举措,为未来中医药事业的复兴发展提供借鉴,旨在通过该部分内容与近代中医药的历史命运相呼应,彰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近代中医药历史命运随着国家民族命运的改变而得到改变的历史事实。
赵俊岭[9](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杜坤[10](2016)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非税收入是我国政府收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统观近些年来的财政数据,可知非税收入的增长呈现出非常规无序发展的态势,甚至在有些地方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例一度超过税收,成为维系地方政府运转的“血液”。不过,此种局面并非财政收入的常态,亟需遏制本应作为补充政府财力的非税收入野蛮生长。通常认为,对非税收入的规制应当从征收、管理与支出三个层面进行,预算与支出管理的“缺位”与“不到位”始终是阻碍非税收入规制的绊脚石。新近修葺一新的《预算法》对非税收入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例如全口径预算、限制财政专户、明确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在复式预算体系的定位,凡此种种,不一而足。《预算法》对“野蛮生长”的非税收入立法回应,意味着对非税收入规制从重视“征管层面”修补向关注“管理与支出层面”的深刻转变。尽管《预算法》发出将政府所有收支纳入预算的“最强音”,这只不过是在规制非税收入的漫漫长路上跨出的第一步,不代表非税收入问题的完美解决。总体上可以说,对非税收入预算的规制既是《预算法》的重心所在,又是《预算法》不容回避的软肋。不彻底的分税制引发地方政府对非税收入的过度依赖,催生非税收入的蓬勃发展。作为“政府钱袋子”的预算理应要有所作为,“如何捏紧非税收入的钱袋子”毫无疑问成为预算法必须回答的问题。非税收入预算重要不等于对非税收入预算规制就完美无憾。事实上,控制非税收入预算不但需要科学完备的法律规则,更需要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然而由于授权立法在非税收入预算条文中的大量应用、行政机关内部非税收入预算运行规则的缺失以及立法机关监督法律规则的不完备,例如尽管新预算法肯认了全口径预算,将政府所有收支都纳入预算之中,由此按照不同收入形式的具体特性构造出复式预算体系,但复式预算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和重叠;对非税收入的定位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加之人大预算审批的虚化与弱化等等。非税收入预算规则的刚性有所减损,最终出现“看似有规则,但有效性欠佳”的尴尬局面。寻求非税收入预算规制的有效路径需要回归到真实的财政预算世界。以预算权配置的基本格局为线索,以非税收入预算流程为指引,将非税收入预算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与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两大体系,将财税法的“控权”思维植入非税收入预算在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环节与立法机关监督环节,形成两大板块之间的耦合,以期改善非税收入规制的境况。有鉴于此,本文遵循“界定对象—揭示本质—价值考量—问题检视—制度完善”的逻辑脉络,界定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归纳非税收入预算的特征、发展历程、理论根基、价值诉求,结合我国财政实践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通过论证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立足于行政与立法机关预算权配置与非税收入预算的流程,梳理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立法与实践,提出构筑和完善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的设想。最后,反思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以及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中国图景”,提出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流程强化和统合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法律体系,从“信息—对话—强制”维度整合与增强立法机关监督控制,以期对强化我国非税收入预算有所助益。按照这一基本思路,除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五章探讨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第一章为非税收入预算范畴界定。界定非税收入预算概念范畴是首先应回答清楚问题。第一部分解读非税收入概念。非税收入概念不仅是探究非税收入预算的逻辑起点,也是非税收入类型化的前提。主要是厘清非税收入与税收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非税收入预算是对一般公共预算中非税收入部分、政府性基金预算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总称。非税收入预算具有法定性、层级性、效率性等特征;第三部分归纳非税收入预算历史与现实,主要是对计划经济和转轨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梳理。重温历史与规整现实是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重要步骤,在历史和现实的叙事中探寻非税收入预算症结之所在。第二章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本章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相关法学理论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在公私交融的背景下以往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说已无法全面厘清非税收入预算参与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配置。在反思分析法学范式下的预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用“法权中心主义”的“权力-权利”一体分析框架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是回答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是非税收入预算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重要依据,是构造非税收入法律体系的理论基石。第三部分回答创设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没有目标定位的制度设计,只会随着实践的发展左顾右盼,非税收入预算既是“政府的钱袋子”,又是社会公众私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的管道,透射出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之间微妙关系,因此将平衡两权关系定位为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第三章为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本章以非税收入预算权在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配置为指引,构造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一部分是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构造标准的设定。以非税收预算权力配置作为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基准,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掌握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权、执行权,而立法机关则拥有非税收入预算的审批权和监督权。以此为理论的基点,将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体系划分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第二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主要涉及内涵、功能定位、实然情况等。第三部分是分述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主要涉及法律含义、功能定位、理念选择以及实然情况。第四部分则是对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与立法机关监督体系二则之间关系的探讨。事实上行政与立法体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是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同时立法机关监督体系反向作用于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倒逼行政机关不断完善非税收入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第四章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本章从分流归位、权力配置以及控制手段三个层面优化非税收入预算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第一部分简要分析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问题,如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非税收入类型化有限、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属摇摆不定,预算管理权划分不细致、预算控制手段不健全等。第二部分是对非税收入的分流归位。针对非税收入的体系庞杂的特征,有必要通过“减法”的形式对非税收入进行分流,在分流之后,对剩余的非税收入按照生成的依据将其归纳为依据公共权力、公共产权和其他类型三类。第三部分分析非税收入管理权在行政机关内部的分解与配置。在将凝结在非税收入资金之上的权力细化的基础上,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按照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进行分配。第四部分是对非税收入控制手段的强化与提升。按照非税收入预算内部“编制—执行—稽核”的流程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梳理,提出从部门预算编制、深化收支两条线、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以及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等建议。第五章为完善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立法机关对非税收入预算的监督与控制是预算法的题中之义,如何完善立法机关的监督是本章的重要使命。第一部分提出以“信息—对话—强制”作为分析非税收入预算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三个分析要素之间具有密切的逻辑关联,只有在充分掌握非税收入预算信息的前提下,立法机关才能与行政机关平等对话,而且之后经过详细的询问、质询,立法机关才能动用手中的预算审批与监督权,对政府的非税收入预算草案进行规制。第二部分是分析非税收入预算中立法机关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包括预算信息所有权观念偏差、预算信息不完整、预算信息实体和程序规则缺失、人大对话能力有限、对话制度保障有限、预算权力配置不合理、预算修正权、分项审批权、资金拨款权尚付阙如。第三部分是优化立法机关获取监督的信息途径。包括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与详尽性、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第四部分是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主要包括修复人预算询问权、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第五部分是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主要包括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完善人大否决权的救济机制以及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二、《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修改中不应忽视的几项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修改中不应忽视的几项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境)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境)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目标、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思想渊源与指导思想 |
2.1 近代中国铁路倡导者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1 盛宣怀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2 詹天佑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3 梁士诒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4 孙中山的铁路建设思想 |
2.1.5 张嘉璈的铁路建设思想 |
2.2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铁路观 |
2.2.1 马克思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2 恩格斯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2.3 列宁、斯大林关于铁路的相关论述 |
2.3 中国共产党人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1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2 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3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4 以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的铁路建设思想 |
2.3.5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铁路建设的相关论述 |
第3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基础理论探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文化 |
3.1.2 铁路文化 |
3.1.3 新中国铁路文化 |
3.1.4 文化自信 |
3.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特征与功能 |
3.2.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结构 |
3.2.2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特征 |
3.2.3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功能 |
3.3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异同比较 |
3.3.1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共同点 |
3.3.2 新中国铁路文化与资本主义国家铁路文化的不同点 |
3.4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历程彰显文化自信 |
3.4.1 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内涵 |
3.4.2 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的发展脉络 |
第4章 反映文化自信物质成果的新中国铁路物质文化建设 |
4.1 新中国铁路建筑文化建设 |
4.1.1 有着鲜明时代印记的车站文化建设 |
4.1.2 展现深刻时代价值的铁道文化建设 |
4.2 新中国铁路收藏文化建设 |
4.2.1 有着卓越历史贡献的铁路机车 |
4.2.2 有着特殊历史回忆的铁路车票 |
4.2.3 有着重要历史价值的铁路纪念章(碑) |
第5章 彰显文化自信价值内核的新中国铁路精神文化建设 |
5.1 新中国铁路精神生产 |
5.1.1 革命斗争精神的传承 |
5.1.2 铁路建设精神的彰显 |
5.2 新中国铁路文艺创作 |
5.2.1 难以消解的文化矛盾心理 |
5.2.2 浓郁的红色文化气息 |
5.2.3 多样性的铁路文艺表达 |
5.3 新中国铁路思想政治工作 |
5.3.1 加强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
5.3.2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爱国精神 |
5.3.3 加强思想政治宣传,增强思想性和政治性 |
5.3.4 加强路风教育,展现“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 |
第6章 体现文化自信制度保障的新中国铁路制度文化建设 |
6.1 新中国铁路法规制度建设 |
6.1.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2 改革开放到新时代以前的铁路法制建设 |
6.1.3 新时代的铁路法制建设 |
6.2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和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6.2.1 新中国铁路体制建设 |
6.2.2 新中国铁路党建工作制度建设 |
第7章 塑造文化自信良好形象的新中国铁路行为文化建设 |
7.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 |
7.1.1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理念 |
7.1.2 新中国铁路安全文化建设实践 |
7.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 |
7.2.1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理念 |
7.2.2 新中国铁路服务文化建设实践 |
7.3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 |
7.3.1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意义 |
7.3.2 新中国铁路职工业余文化活动建设的实践 |
第8章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及新时代建设路径探析 |
8.1 新中国铁路文化的价值 |
8.1.1 国家建设的动脉 |
8.1.2 时代精神的表征 |
8.1.3 释放人情的场域 |
8.1.4 国际舞台的名片 |
8.1.5 中国故事的素材 |
8.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路径 |
8.2.1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原则 |
8.2.2 加强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的几点举措 |
8.3 创造新时代铁路文化建设新辉煌以增强文化自信 |
8.3.1 注入新时代文化自信的底气 |
8.3.2 “一带一路”倡议下推动中国铁路文化的国际传播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博览轨迹”——铁路文化的实地考察 |
附录2:近代中国铁路车站文化略谈 |
附录3: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铁路文学杂志创刊表 |
附录4:新中国铁路安全主要法规名录表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参与科研情况 |
(2)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1992)中国侨务政策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旨趣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旨趣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说明 |
(一) 时间跨度选取 |
(二) 中国侨务政策 |
1. 政策对象 |
2. 政策内容 |
三、研究现状及理论背景 |
(一) 研究现状 |
1. 系统全面的梳理侨务政策体系及思想理论 |
2. 某一领域侨务政策的发展历程和演进情况 |
3. 关于各类具体侨务政策的执行情形的研究 |
4. 落实侨务政策对地方发展变迁影响的研究 |
(二) 理论背景 |
四、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1. 历史文献分析法 |
2. 社会史研究方法 |
3. 口述史研究方法 |
五、本文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之前侨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之前侨务政策的主要内容 |
一、吸引海外知识分子回国报效 |
二、成立运行侨务工作机构组织 |
三、土地改革中考虑侨胞特殊性 |
四、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 |
五、鼓励侨胞兴学捐赠 |
六、妥善安置归国华侨 |
七、辅导华侨回国投资 |
八、大力保护争取侨汇 |
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侨务政策遭冲击破坏 |
一、海外侨务工作被否定 |
二、侨务机构组织被撤销 |
三、归侨侨眷被歧视迫害 |
四、侨捐侨资工作的倒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之后侨务政策的恢复调整 |
第一节 侨务领域的“拨乱反正” |
一、驳斥“海外关系复杂论” |
二、“建庙”与“请菩萨” |
第二节 侨务政策内容的调整 |
一、侨务政策的关涉范围更为全面细致 |
二、侨务政策的重心更加倾向经济工作 |
第三节 国内侨务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一、国内侨务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
二、全面恢复归侨侨眷的政治权利 |
三、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经济权益 |
四、鼓励归侨侨眷同海外正常联系 |
五、推进华侨农场经济体制的改革 |
第四节 国外侨务政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一、国外侨务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
二、积极保护保障华侨的正当权益 |
三、发扬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传统 |
四、促进华侨华人之间的团结互助 |
五、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住在国国籍 |
六、教育华侨遵守尊重当地法律习俗 |
七、协助华侨华人发挥“桥梁”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侨务政策执行所反映出的社会变迁 |
第一节 侨务政策落实带来的社会关系调整 |
一、落实政策的“不得刁难” |
二、适当照顾是否“开后门” |
三、“调动”一切积极力量 |
第二节 广东福建落实侨房退还的社会影响 |
一、侨房退还问题的历史成因 |
二、侨房退还政策执行的难度 |
三、侨房退还工作的显着成效 |
第三节 一桩纠结的侨房退还案的政策因由 |
一、政策“鼓励”下的申诉 |
二、政策执行上的“无奈” |
三、久拖未决中的“困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挥侨务政策优势与助推经济发展 |
第一节 发挥“侨”的作用来搞活经济 |
一、“发展才是硬道理” |
二、“门路要多一点” |
三、“不要丧失机遇” |
第二节 如火如荼发展起来的“侨”企 |
一、举足轻重的侨资企业 |
二、蓬勃兴起的侨属企业 |
三、紧跟政策的自办企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侨界的政治参与程度及其影响效度 |
第一节 侨界与统一战线工作 |
一、华侨与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颇有渊源 |
二、侨界是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力量构成 |
三、侨胞积极推进祖(籍)国的统一大业 |
第二节 民间外交的重要力量 |
一、正视侨务工作的外交特性 |
二、华侨华人与中美关系改善 |
三、华侨华人的影响日益增强 |
第三节 侨界参政议政的选择 |
一、政治环境的认知差异 |
二、制度机制的有效保障 |
三、文化情感的认同归属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过渡时期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2.1 过渡时期 |
1.2.2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 |
1.2.3 社会主义改造 |
1.2.4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
1.3 研究回顾与现状 |
1.3.1 海外相关研究回顾 |
1.3.2 国内相关研究回顾 |
1.4 研究重点和思路 |
1.4.1 研究拟解决的问题 |
1.4.2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资料来源 |
1.6 研究的原创性与不足之处 |
1.6.1 研究的原创性 |
1.6.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建国前的中国共产党与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 |
2.1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轫 |
2.1.1 外资的进入和发展 |
2.1.2 官僚资本的形成与发展 |
2.1.3 民族资本的形成与发展 |
2.2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特点 |
2.2.1 在沪外资的垄断性与掠夺性 |
2.2.2 在沪官僚资本的买办性与投机性 |
2.2.3 在沪民族资本的不平衡性与落后性 |
2.3 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本主义政策的确立 |
2.3.1 监督和管制在华外国资本主义工商业 |
2.3.2 接收和管理在华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 |
2.3.3 保护和发展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 |
第三章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与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 |
3.1 关于区别对待资产阶级理论和相关政策在上海的形成 |
3.1.1 马克思主义关于区别对待资产阶级的基本观点 |
3.1.2 列宁对区别对待资产阶级的理论深化 |
3.1.3 中国共产党关于区别对待资产阶级的理论与发展 |
3.1.4 上海关于区别对待资产阶级政策不断具化 |
3.2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初步改造 |
3.2.1 接管在沪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 |
3.2.2 改造在沪外国资本主义工商业 |
3.2.3 调整在沪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 |
3.3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
3.3.1 在沪私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
3.3.2 在沪国家资本主义的初步发展 |
3.4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整顿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者 |
3.4.1 三大政治运动对在沪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教育 |
3.4.2 “四反”、“五反”对在沪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洗礼 |
3.4.3 “五反”后在沪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历史转折 |
第四章 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 |
4.1 关于过渡时期理论与上海若干政策的形成 |
4.1.1 马克思主义关于过渡时期理论的基本观点 |
4.1.2 苏联关于过渡时期理论的深化 |
4.1.3 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4.1.4 上海在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相关政策的制定 |
4.2 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上海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推进 |
4.2.1 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在沪上工业中进一步发展 |
4.2.2 初级国家资本主义在沪上商业中进一步发展 |
4.3 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上海资本家及其行业组织的改造 |
4.3.1 在沪同业公会的逐步改造 |
4.3.2 在沪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改造 |
4.4 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后上海资本主义的反响 |
4.4.1 在沪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举步维艰 |
4.4.2 在沪资本家的矛盾心态和消极行为 |
第五章 “和平赎买”政策下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5.1 “和平赎买”政策的来源与在上海的确立 |
5.1.1 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夺剥夺者”的科学假设 |
5.1.2 苏联的国家资本主义理论和实践 |
5.1.3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资本主义理论的拓展 |
5.1.4 上海对“和平赎买”的政策具化 |
5.2 “和平赎买”政策在上海的实践 |
5.2.1 公私合营申请的主动化趋向 |
5.2.2 公私合营的试点和扩展 |
5.2.3 全行业公私合营的到来 |
5.3 上海实践“和平赎买”政策的影响 |
5.3.1 上海资本主义的快速转变和消失 |
5.3.2 促进了上海国民经济结构的变迁 |
5.3.3 推动了上海部分工商业的外迁 |
5.4 上海实践“和平赎买”政策的若干特点 |
5.4.1 典型示范效应先行 |
5.4.2 以“和”为贵的理念 |
5.4.3 “赎买”形式多样化 |
第六章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启示 |
6.1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历史贡献 |
6.1.1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和实践 |
6.1.2 奠定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基础 |
6.1.3 强化社会主义建设的统一战线联盟 |
6.2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时代局限性 |
6.2.1 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 |
6.2.2 社会经济结构逐步趋于单一化 |
6.2.3 社会中间阶层的弱化与缺失 |
6.3 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对当代的启示 |
6.3.1 社会主义改革是对社会主义改造的继承 |
6.3.2 保障政府和市场的优势互补 |
6.3.3 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不放松 |
附录 |
表1:1949-1956 上海工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
表2:1949-1956 上海商业所有制结构的变化 |
表3:1949-1956 上海私营工业加工订货变化情况 |
表4:1949-1956 上海私营商业经销代销变化情况 |
表5:1949-1957 上海公私合营工业与私营工业的劳动生产率比较 |
表6:1949-1956 上海公私合营及私营工业户数与产值增长情况 |
表7:1949-1957 上海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统计 |
表8:1952-1957 上海主要消费品零售量统计 |
表9:1950 上海工厂和商店申请停业、歇业数 |
表10:1949-1956 上海上层资产阶级人士安排情况 |
表11:1952-1957 上海市工业生产情况 |
表12:私营工商业者区别情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已发表或录用的论文 |
期刊论文 |
课题参与情况 |
(4)论利益结构变迁下的中国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理论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中外利益理论研究 |
(二)利益的立法整合研究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研究重点和研究难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第一章 利益与立法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利益结构与利益结构变迁 |
一、利益和利益结构 |
二、利益结构变迁路径及制约因素 |
第二节 立法与利益的关系 |
一、利益对立法的决定性作用 |
二、立法对利益的调整性作用 |
第二章 利益结构变迁与立法整合 |
第一节 立法中利益协调的起因、表现及原则 |
一、利益结构“异变”对利益博弈的有序化诉求 |
二、现代立法中利益选择与整合的特点及原则 |
三、利益群体影响立法的主要方式及规制 |
第二节 现代立法完成利益衡量的几个关键环节 |
一、利益识别环节 |
二、利益选择环节 |
三、利益整合环节 |
第三节 确保立法实现利益整合的几个重要机制 |
一、诉求表达机制 |
二、权益保障机制 |
三、利益协调机制 |
四、矛盾调处机制 |
第三章 建国以来中国社会的利益变迁及立法实践 |
第一节 1949—1955年利益结构变迁模式及立法实践 |
一、趋向集中的分散型利益结构确立 |
二、标志性立法及对利益结构的影响 |
第二节 1956—1976年利益结构变迁模式及立法实践 |
一、均等化较高、单一集中的利益结构形成 |
二、标志性立法及对利益结构的影响 |
三、“文革”打断法治建设进程 |
第三节 1979年—至今利益结构变迁及相应的立法实践 |
一、整体性利益结构瓦解 |
二、弥散性不平等向累积性不平等结构转变 |
三、标志性立法及其对利益结构的影响 |
第四节 利益结构变迁过程中立法所呈现的基本特点 |
一、利益结构变迁带动立法进步 |
二、利益变迁多由政府主导立法背书 |
三、立法的自治性随利益变迁日益增强 |
四、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仍极其有限 |
第四章 现阶段中国利益结构变迁特征与立法整合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现阶段利益结构的主要特征 |
一、利益分配差距依然很大 |
二、利益矛盾经常化 |
三、利益冲突群体化 |
四、利益心理失衡化 |
第二节 当前中国利益结构存在的问题 |
一、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失衡 |
二、虚拟经济繁荣与实体经济萎缩 |
三、政商间大量存在的“利益输送” |
四、利益博弈中“丛林法则”泛滥 |
第三节 利益结构变迁导致立法问题凸显 |
一、现行立法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不够 |
二、立法过程缺乏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 |
三、立法过程中部门利益化倾向严重 |
四、利益集团立法游说活动缺乏制度规范 |
第五章 以公平、合理的立法体制统领当代利益结构变迁 |
第一节 立法在利益整合中应持有的基本原则 |
一、面向利益结构变迁是立法的基点 |
二、培养有序博弈意识是立法的底蕴 |
三、截断违法利益输送是立法的关键 |
四、维护保障公共利益是立法的根本 |
第二节 立法推进利益结构合理化的路径选择 |
一、立法预测及规划中正确识别各方利益 |
二、立法审议与决策中为利益表达提供畅通渠道 |
三、构建立法公众意见反馈机制 |
四、立法结果应是利益选择协调的最优方案 |
第三节 十八大以来立法整合利益结构案例检视 |
一、首次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 |
二、修订行政诉讼法:破解“民告官”三难问题 |
三、反腐败立法:截断利益输送"暗道" |
四、修改《立法法》: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实现共享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既有文献回顾及其评估 |
(一) 已有文献回顾 |
(二) 既有文献的意义与不足 |
三、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 主要研究内容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共享发展的涵义及其意义 |
第一节 共享发展的基本内涵及其特质 |
一、共享发展的基本内涵 |
二、共享发展的特质 |
(一) 共享发展主体的全民性 |
(二) 共享发展过程的参与性 |
(三) 共享发展手段的多样性 |
(四) 共享发展成果的均衡性 |
第二节 实现共享发展的重要意义 |
第二章 共享发展与制度保障的关系 |
第一节 制度是实现共享发展最根本的保障 |
一、制度为共享发展奠定根本的制度条件 |
(一) 制度清晰界定并保护产权 |
(二) 制度为市场提供博弈规则 |
(三) 制度稳定人们的发展预期 |
二、制度规定共享发展格局和分配秩序 |
(一) 初次分配是共享的主要形式 |
(二) 再分配是对初次共享的调节 |
(三) 第三次分配是对前两次共享的重要补充 |
三、制度为共享发展提供成果保障 |
第二节 实现共享发展的三个主要制度构建原则 |
一、权利平等 |
二、机会公平 |
三、规则公正 |
第三节 实现共享发展的三个基本制度保障维度 |
一、政治制度 |
二、经济制度 |
三、社会制度 |
第三章 当前中国共享发展不足的制度根源分析 |
第一节 中国共享发展不足的现状描述 |
一、全民的分享度下降 |
(一) 收入格局不合理 |
(二) 初次分配中居民工资占比较低 |
(三) 共享方面的财政支出比重较低 |
二、灰色和黑色收入居高不下 |
(一) 官员贪腐和滥用职权取得灰色收入 |
(二) 私设小金库以及违法违规发放奖金 |
(三) 商业回扣和红包 |
三、居民收入差距较大 |
(一) 城乡收入差距较大 |
(二) 区域收入差距明显 |
(三)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比较明显 |
(四) 个人和家庭之间差距过大 |
第二节 中国共享发展不足的制度根源分析 |
一、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不够合理的制度分析 |
(一) 人民在公共决策制度中决定权和参与度不足 |
(二) 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分配功能弱化 |
(三) 城乡二元分割的土地制度导致百姓受益不足 |
(四) 所得税制度不合理以及非税收入较多 |
二、黑色和灰色收入居高不下的制度分析 |
(一) 事前监督不足 |
(二) 事中监督乏力 |
(三) 事后监督缺位 |
(四) 政治权力集中程度高 |
(五) 监督主体的监督效果有限 |
三、居民内部差距收入较大的制度分析 |
(一) 不合理的财政支付转移制度 |
(二) 部分行业事实上的垄断制度 |
(三) 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 |
(四) 资源配置不均衡的教育制度 |
(五) 多轨制的社会保障制度 |
第四章 实现共享发展的政治制度创新路径 |
第一节 创新公共决策制度 |
一、落实并完善决策的民主集中制 |
二、决策部门对党和人大负责 |
三、政策制定者由人民选择 |
四、决策过程人民参与 |
五、决策结果人民评估 |
第二节 创新公共财政制度 |
一、规范预算制定和执行过程 |
二、减少不利于共享的财政收入 |
三、增加共享方面的财政支出 |
四、改革并完善财政支付转移制度 |
第三节 创新权力监督制度 |
一、控制并清理特权现象和行为 |
二、打击和治理腐败 |
三、改革升迁考核指标 |
四、整合并健全监督体系 |
五、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
第五章 实现共享发展的经济制度创新路径 |
第一节 实现平等的市场准入制度 |
一、破除各类形式的垄断行为 |
二、消除地域壁垒和地方保护主义 |
三、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平等的进入机会 |
四、赋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的权利 |
第二节 创新税收制度 |
一、科学设计税种和税率以减轻普通居民税负 |
二、合理确定税制结构 |
三、开征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
四、严格控制税收优惠政策 |
五、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和监管体系建设 |
第三节 创新土地制度 |
一、严格土地的征收过程 |
二、加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过程的监管 |
三、把城市土地收益更多分享给居民 |
四、赋予农民更多的农村集体土地权益 |
第四节 创新收入分配制度 |
一、改革公有制经济运行与发展形式 |
二、加大合法私人财产保护力度 |
三、提高劳动报酬的分配比重与取缔各类灰色收入 |
四、构建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三方共享机制 |
第五节 创新工资制度 |
一、治理各类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 |
二、提高一线职工的待遇 |
三、落实同工同酬的工资制度并严控高管工资 |
四、确定不同岗位劳动者的合理工资比例 |
五、完善工资定期增长机制 |
第六章 实现共享发展的社会制度创新路径 |
第一节 创新户籍制度 |
一、近期目标:以居住证替代部分户籍制度功能 |
二、中期目标:全面放开特大城市以下的户籍限制 |
三、远期目标:废除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 |
第二节 创新教育制度 |
一、在城乡和区域之间均衡配置各类教育资源 |
二、赋予各类学校入学机会平等 |
三、加强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建设力度 |
第三节 创新就业制度 |
一、禁止各类歧视性招聘规定 |
二、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 |
三、为就业困难家庭和地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
四、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以创业带动就业 |
第四节 创新社会保障制度 |
一、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
二、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和资金管理 |
三、提高医疗保险大病报销比例并实现全国互联互通 |
四、最终废除多轨制的社会保障体系 |
结论及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6)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经济法激励与旅游业发展的关系:视角的转换 |
一、旅游业的法制进程 |
(一)旅游法制起步阶段(1978 年——2000 年) |
(二)旅游法制发展阶段(2001 年——2012 年) |
(三)旅游法制深化阶段(2013 年至今) |
二、经济法激励制度的基础理论 |
(一)法律激励的历史考察 |
(二)法律激励制度的内涵 |
(三)经济法激励制度的要义 |
三、旅游业经济法激励的原因与原则 |
(一)旅游业经济法激励的原因 |
(二)旅游业经济法激励的原则 |
四、不当激励的原因、危害与规制 |
(一)不当激励的原因 |
(二)不当激励的危害 |
(三)不当激励的规制路径 |
五、小结 |
第二章 景区特许经营激励:赋权与规制的结合 |
一、中美景区特许经营的比较考察及其启示 |
(一)我国景区特许经营的历史发展及现实规定 |
(二)美国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的历史发展及评价 |
(三)比较考察的启示 |
二、景区特许经营的正当性 |
(一)景区特许经营的必要性 |
(二)景区特许经营的激励性 |
(三)景区特许经营的合法性 |
(四)景区特许经营的适用边界 |
三、景区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与赋权原则 |
(一)景区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定位和特征 |
(二)景区特许经营权的赋权原则 |
四、景区特许经营的具体规制措施 |
(一)特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认定 |
(二)特许经营事项的规制 |
(三)特许合同订立行为的规制 |
(四)特许经营期间政府的行为规制与责任认定 |
五、小结 |
第三章 政府补贴激励:糖豆与毒丸的转化 |
一、政府补贴的法律内涵 |
(一)政府补贴的定义 |
(二)政府补贴的类型 |
(三)政府补贴的理论根基 |
二、政府补贴的激励性:以招徕补贴和购物消费补贴为例 |
(一)招徕补贴 |
(二)购物消费补贴 |
三、补贴不当的危害性 |
(一)对旅游业上市公司补贴不当现象的分析 |
(二)补贴不当的表现 |
(三)补贴不当的原因 |
(四)补贴不当的危害 |
四、旅游业政府补贴的法律规制 |
(一)旅游业政府补贴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旅游业政府补贴法律规制的完善 |
五、小结 |
第四章 融资激励:需求与供给的互动 |
一、旅游业融资概述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旅游业融资的相关理论 |
(三)旅游业融资的现实困境 |
二、旅游业融资激励的沿革与价值考量 |
(一)旅游业融资激励的沿革 |
(二)旅游业融资激励的价值考量 |
三、旅游业融资激励的优化与选择 |
(一)景区经营企业融资激励的优化 |
(二)其他旅游企业融资激励的选择 |
(三)相关政府融资平台的建设与运行 |
四、小结 |
第五章 对利益相关者的激励:中心与边缘的交错 |
一、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激励 |
(一)旅游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与激励价值 |
(二)旅游行业协会的权力配置 |
(三)政府经费扶持手段的甄选 |
二、对消费者的激励: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中心 |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因和途径 |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独特价值 |
三、对旅游社区中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的激励 |
(一)社区参与旅游发展的含义及相关理论 |
(二)社区居民与组织同政府与景区企业的矛盾分析 |
(三)社区主体参与旅游社区发展的激励途径 |
四、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选题意义 |
(一) 对问题的新意识 |
(二) 方法论上的自我认知 |
(三) 法律价值的实现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争辩 |
一、从"正确性理论"到"正当性理论" |
二、关于超越形式主义的问题 |
(一) 不同规范之间冲突或竞合 |
(二) 形式冲突与实质冲突 |
(三) 法律冲突解决中的价值考量 |
三、体系性思维在法律冲突解决中的运用 |
(一) 关于法律体系的两种思维 |
(二) 体系性思维与法律冲突的解决 |
四、在事实与价值之间 |
五、"事物本质"理论与论证程序 |
第二章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论的自我反省与超越 |
一、传统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 |
(一) 传统方法论的前提 |
(二) 传统方法论的基本模式 |
(三) 传统方法论的理论预设及其缺陷 |
二、法律冲突解决方法论的模型之争 |
(一) "立宪主义"与"法制主义"之争 |
(二) "纯规则冲突模型"与"纯原则冲突模型"的缺点 |
三、法律冲突解决方法论的中心问题:寻找最密切联系的规范 |
(一) 何谓"最密切联系" |
(二) 《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及其不足 |
四、法律冲突解决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
五、原理理论视阈下法律冲突解决方法论的转型 |
(一) 法律规范冲突的三种类型 |
(二) 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新思路 |
第三章 异位阶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 |
一、法律规则的层次性与上位规则优先 |
(一) 法律规则秩序性构建的主要理论 |
(二) "上位法优先"与法制统合 |
二、异位阶规则冲突的认定 |
(一) 形式冲突与实质冲突 |
(二) 位阶的语义及其识别 |
三、异位阶规则冲突解决规则的适用 |
(一)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条件 |
(二)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例外 |
(三)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规则的适用方式:以司法适用为例 |
四、异位阶规则冲突的消解 |
(一) 方法之一:法律解释 |
(二) 方法之二:法律续造 |
五、异位阶规则冲突解决中的价值考量 |
第四章 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 |
一、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的基本规则 |
(一)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 |
(二) "新法优于旧法"规则 |
二、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的交叉情形 |
(一) "新特别法与旧一般法"冲突的解决 |
(二) "旧特别法与新一般法"冲突的解决 |
三、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中的特别考量 |
(一) 从重 |
(二) 从轻 |
(三) 实体从旧与程序从新 |
(四) 从旧兼从轻 |
(五) 从新兼从轻 |
(六) 行为时法优于裁判时法 |
(七) 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
四、同位阶规则冲突的消解:方法论及其运用 |
五、价值衡量在同位阶规则冲突解决中的运用:基于实例的考察 |
第五章 "原则V.原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 |
一、原则冲突与规则冲突的区别 |
(一) 本质区别 |
(二) "指向原则的保留条款"区别 |
二、"原则v.原则"冲突的认定 |
(一) 原则冲突的特征 |
(二) 原则冲突的识别方法 |
三、原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争辩 |
(一) 原则冲突与"唯一正解" |
(二) 原则冲突解决的合理性论证与衡量方法 |
四、原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难题 |
(一) 价值之维的多歧性 |
(二) 原则位阶的非整体确定性 |
五、原则冲突解决方法论的具体运用:基于实例的展示 |
第六章 "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 |
一、"原则v.规则"冲突的本质 |
二、"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的方法论进路 |
(一) 传统进路 |
(二) 原则理论出现后的新进路 |
(三) 方法论上的反思与重构 |
三、"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中的衡量 |
(一) 衡量的两个方面 |
(二) 衡量的整体性 |
四、"原则v.规则"冲突解决中的论证 |
(一) 适用者的论证义务:原则衡量及其适用模型 |
(二) 个案中的法律论证:以"泸州遗赠案"为例 |
第七章 未尽的结论:法律冲突解决的融贯性要求及其实现 |
一、法律冲突解决的基本要求:融贯性说理 |
(一) 法律冲突解决中的论证与衡量 |
(二) 法律冲突解决结果的可接受性 |
(三) 融贯性说理对于法律冲突解决的意义 |
二、法律冲突解决的程序性法律论证 |
三、法律冲突解决的具体方法 |
(一) 形式主义方法 |
(二) 实质主义方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一) 选题依据 |
(二) 选题价值及意义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中医及中医学 |
(二) 中药及中药学 |
(三) 中医药及中医药事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概况 |
(二) 简要评析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五、研究内容和基本框架 |
(一) 研究内容 |
(二) 基本框架 |
六、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一) 研究重点 |
(二) 研究难点 |
(三)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医药的历史命运 |
第一节 中医药的历史作用及特点 |
一、中医药具有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 |
二、中医药长期以来对保障中国人生命健康发挥了重大作用 |
三、中医药具有便、简、验、廉的特点 |
第二节 西学东渐与近代否定中医药的思潮 |
一、西医的传入与近代否定中医药思潮的出现 |
二、新文化运动与近代否定中医药思潮的发展 |
三、近代否定中医药思潮的认识根源 |
第三节 近代维护中医药的抗争 |
一、民国教育系统漏列中医案及中医界的抗争 |
二、废止中医案及中医药界的抗争 |
第三节 近代中医药事业的两种发展趋向及启示 |
一、废除还是发展:近代中医药事业的两种发展趋向 |
二、民族自卑与文化自卑:近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的根源 |
三、近代中医药历史命运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动因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对人民生命健康的责任担当 |
一、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宗旨要求重视人民的生命健康 |
二、中国共产党始终重视维护人民的生命健康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医疗卫生国情的认识 |
一、近代中国疾病多发 |
二、西医少,医疗资源分布不平衡 |
三、发展中医药成为中国共产党的必然选择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理性态度 |
一、“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
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提倡与应用 |
第一节 “中西两法治疗”的实践 |
第二节 “中西医合作”及“中医科学化”方针的形成 |
一、根据地建设和社会改造 |
二、边区的中西医矛盾和分歧 |
三、新民主主义文化理论的形成 |
四、“中西医合作”及“中医科学化”方针的形成过程 |
第三节 中医药事业的初步发展 |
一、提倡和鼓励使用中医药的最初规定 |
二、中医药人才培养方式的初步探索 |
三、中医药学术研究团体的建立 |
四、中药研究的初步开展 |
第四节 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与评价 |
一、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特点 |
二、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意义 |
三、对民主革命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保护与改造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团结中西医”方针的确立及其内涵 |
一、“团结中西医”方针的确立 |
二、“团结中西医”方针的内涵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认识分歧及政策调整 |
一、“封建医”还是“伟大宝库”——对中医药认识的分歧 |
二、从中医学习西医到西医学习中医—对中医药政策的调整 |
第三节 中医药方针政策的贯彻及中医药事业的曲折发展 |
一、过渡时期新中国中医药事业的起步 |
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医药事业的曲折发展 |
第四节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与评价 |
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特点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意义 |
三、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中医药的扶持与推广 |
第一节 中医药事业的恢复和调整 |
一、恢复党的中医药政策 |
二、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三、整顿中医医院及教科研工作 |
第二节 “中西医并重”方针的确立及其内涵 |
一、依靠三支力量,促进中西医结合方针的形成 |
二、“中西医并重”方针的确立 |
三、“中西医并重”方针的内涵 |
第三节 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发展 |
一、中医药现代化建设的推进 |
二、农村中医药卫生服务的发展 |
三、中医药立法持续推进 |
四、中医药在医疗改革中的特色优势得到发挥 |
五、中医药教育及人才培养进一步发展 |
六、中医药服务和中医药产业广泛发展 |
七、中医药文化受到重视 |
八、中医药国际化深入发展 |
第四节 改革开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认识与评价 |
一、改革开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特点 |
二、改革开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意义 |
三、对改革开放时期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意义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历史意义 |
一、根本改变了近代中医药的历史命运 |
二、为建设健康中国提供了路径选择 |
三、为中华文化走出去提供了重要载体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经验 |
一、客观看待中医药的价值和作用 |
二、保护和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
三、西医学习中医是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教训 |
一、不能将中西医学术问题政治化 |
二、不能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发展中医药事业 |
三、不能用西医思维发展中医药事业 |
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启示 |
一、创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 |
二、按照中医药自身规律发展中医药事业 |
三、从科学与人文的双重属性认识中医药 |
结束语 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战略思考 |
一、正确处理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
二、正确处理中西医关系 |
三、推动形成中医药法律体系 |
四、做好中医药宣传,形成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社会环境 |
五、树立中医药文化自信,推进中医药国际化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框架 |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
二、类型化分析 |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
第二节 制度建构 |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回顾 |
三、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价值、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范畴界定 |
第一节 非税收入概况 |
一、非税收入内涵的廓清 |
二、非税收入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概念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法律特征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历史与现实 |
一、我国政府收入分类改革的历程 |
二、计划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三、转轨经济时期的非税收入预算 |
第二章 非税收入预算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一、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
二、重新整合非税收入预算法律关系 |
第二节 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三个基本问题 |
一、控制主体 |
二、控制方式 |
三、控制程度 |
第三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一、非税收入预算的正当性:预算民主 |
二、非税收入预算的合法性:预算法定 |
三、预算民主与预算法定之间的关系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的终极目标 |
一、非税收入预算产生条件:私人财产权的勃兴 |
二、非税收入预算发展动力: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的对立统一 |
三、非税收入预算终极目标: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分离与均衡 |
第三章 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基本构造 |
第一节 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必要性及其标准 |
一、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
二、构造非税收入预算法律体系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的起点 |
一、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内涵界定 |
二、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基本要素 |
三、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价值导向 |
四、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的现实情况 |
第三节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控制非税收入预算关键环节 |
一、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含义 |
二、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理论根基 |
三、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法律价值 |
四、立法机关监督的现实情况 |
第四节 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与监督体系之间的关系 |
一、在规制主体、途径和方法方面之差异 |
二、指向与目的趋于一致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的现实问题及其优化路径 |
第一节 行政机关内部制约体系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税费改革的进度缓慢以及有限的非税收入类型化 |
二、非税收入所有权以及预算管理权尚未明确细化 |
三、非税收入预算控制的手段不甚健全 |
第二节 分流归位: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前提条件 |
一、分流:进行税费改革 |
二、归位:非税收入的类型化 |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权的分解与配置:内部制约的必要条件 |
一、非税收入所有权的归属之争:国家所有 |
二、非税收入管理权之分解与配置分析 |
第四节 控制手段:非税收入预算内部制约的基本途径 |
一、预算编制阶段:细化部门预算 |
二、预算执行阶段:完善收支管理制度 |
三、预算监督阶段:稽查检查、绩效评价制度 |
第五章 立法机关监督体系的实施困境及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机关监督的分析框架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维度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维度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维度 |
第二节 立法机关实施预算监督所面临的困境 |
一、立法机关监督的“信息困境” |
二、立法机关监督的“对话困境” |
三、立法机关监督的“强制困境” |
第三节 优化立法机关监督信息途径 |
一、理顺预算信息的归属逻辑 |
二、落实非税收入预算的全面性和详尽性 |
三、完善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法律规则 |
四、设立立法机关预算研究机构 |
第四节 完善立法机关预算监督的对话制度 |
一、修复人大预算询问权的漏洞 |
二、增设预算公开听证制度 |
第五节 赋予立法机关实质性权力 |
一、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 |
二、完善人大预算否决权的救济机制 |
三、创设独立的立法审计机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修改中不应忽视的几项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自信视域下新中国铁路文化建设研究[D]. 邱铁鑫.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2]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1992)中国侨务政策之研究[D]. 刘纯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3]过渡时期上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研究 ——基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审视[D]. 张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4]论利益结构变迁下的中国立法[D]. 梁梁.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实现共享发展的制度创新路径研究[D]. 杨腾飞. 武汉大学, 2018(06)
- [6]旅游业经济法激励制度研究[D]. 王业辉. 吉林大学, 2017(09)
- [7]法律冲突解决的方法论研究[D]. 陈运生. 山东大学, 2017(08)
- [8]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医药事业研究[D]. 胡永干. 武汉大学, 2017(06)
- [9]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10]非税收入预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杜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