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张艺琼[1](2021)在《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注册制改革正式开启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重要转型,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成为证券监管的工作重心与核心理念。自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行注册制以来,沪硅产业、百奥泰、君实生物等诸多非盈利公司成功上市的案例屡见不鲜,龙腾光电、路德环境和瑞晟智能等新上市的公司在报告期间相继业绩大幅下滑,这一系列亏损上市和业绩下滑事件中值得深思的是当前对于公司上市标准和价值的评判由盈利能力等传统财务数字信息逐步转向公司未来前景、商业模式和品牌价值等非财务数字信息。2020年颁布实施的新《证券法》明确提出“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信息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叙述性文本信息的要求和规范上升至法律层面。这些现象和变化说明相较于传统的财务数字信息,上市公司非数字的、定性的文本信息开始不断受到重视。由于年度报告是公司对外传递信息的主要载体,其在信息披露中占据核心地位,因而,年报中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逐步引起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也同时成为当前学术界一个新兴的焦点问题。能否以及如何在真正意义上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保证其实质上符合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要求?成为当前证券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和挑战。在当前证券市场监管转型背景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作为公司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方式,是实现年报日常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的创新性举措。基于此,本文立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聚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公司外部治理视角,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这一焦点问题,选取2015-2018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利用Python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批量获取并深入挖掘交易所年报问询函与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三个层面多维度、系统性地详细探究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揭示其影响机制和渠道,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最终得到以下几点主要研究结论:(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发挥其对公司的外部治理作用,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切实督促上市公司将信息披露基本原则落到实处。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降低了年报语调操纵,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显着提高了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保证了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无论是纵向维度还是横向维度,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均能显着提高年报文本信息含量,促使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在实质上具备“完整性”。此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程度越严重,其越能充分发挥对管理层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和治理作用,即越能显着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2)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具有关联性,除了直接促进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还能通过约束年报数字信息操纵进而间接促进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具体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能有效降低公司操纵性应计利润进而降低异常乐观语调、增加年报可读性和年报文本特质性信息。相对于间接影响,直接影响占主导,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更多地会直接促进年报文本信息披露。此外,通过影响机制研究还发现上市公司年报文本相似度降低可能并非真正代表年报信息含量提高,当前学术界广泛采用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衡量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方式可能并不完美。(3)在不同治理环境和内外部治理机制下,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为:非国有企业和内部控制质量低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其年报语调操纵的抑制作用更为明显;市场化进程高、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的提高作用会更明显;较高的市场竞争程度下,管理层会提供更多与其他公司不同的特质性信息,提高横向维度的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而对于纵向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即年报文本相似度来说,市场竞争程度较低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的影响反而更明显;媒体报道数量多时,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促进作用更为明显。本文的主要特色与创新体现为:第一,本文创新性地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从年报语调操纵、年报可读性及年报文本信息含量这三个维度系统性、综合性地全面展开年报文本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丰富了针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传统单一研究视角,拓展了文本信息披露的研究外延。第二,与现有研究不同,本文选取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这一独特的公司外部治理方式,深入分析其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既弥补了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制约因素的研究不足,又丰富了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公司治理效应的研究成果,具备一定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第三,考虑到年报数字信息与年报文本信息之间的关联性,本文将年报数字信息披露纳入研究体系,构建“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年报数字信息披露—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机制模型,为相关研究提供了一个更为缜密、完整的逻辑链条和新的经验参考。第四,依据计算机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将大数据综合应用于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研究中,扩展了传统的文本信息披露研究手段,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和说服力,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创新性地运用Python的sklearn模块构建样本公司年报特征集并实现文本向量化,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同时构建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测度变量,完善和丰富了年报文本信息含量的评价和测度体系。
毕鹏[2](2021)在《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文中提出近年来,伴随我国证券市场不断地壮大与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日益凸显。不同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我国证券市场具有典型的“政策市”、“散户市”特征,市场中存在着较大噪音与摩擦,表现出较高的换手率和股价波动率,资本市场效率低下。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而资产定价效率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并反映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与证券市场开放持续发展情境下,探讨如何提高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完善股票价格信号机制,对提高我国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先后开放了本国证券市场。我国A股市场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后也加入到证券市场开放的行列中来。1991年B股市场建立,1992年我国企业境外上市,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准入制度确立,2014-2016年“陆港通”交易机制实施,2019年沪伦通开通,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现有研究表明,证券市场开放能够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如降低资本成本、促进经济增长、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企业价值等。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学者们再次将研究视角转移至“资本管制”当中来,认为金融自由化所引致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尤其对新兴资本市场国家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证券市场开放将对我国产生何种影响备受世界各国关注。基于此,本文以我国证券市场开放为背景,试图诠释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产生的影响,以期提供来自新兴资本市场国家证券市场开放对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产生影响的经验证据。本文以我国资本市场股票定价效率为研究对象,在充分回顾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制度背景后,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市场分割理论、有效市场假说、股票流动性理论、投资者有限理性等理论,系统地分析并检验了证券市场开放对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本文以我国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在综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本文的研究框架。运用多种实证研究方法,探究证券市场开放对资产定价效率产生的影响与作用机制,并进一步拓展研究了证券市场开放、资产定价效率与企业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研究结论如下:第一,交叉上市提高了股价信息含量,改善了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该结论在采用Heckman两阶段回归以及相关稳健性测试后仍然成立。其次,交叉上市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在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较低组、有研报关注的上市公司中更为显着。进一步研究表明,交叉上市通过提高资本市场股票流动性、投资者认知度进而提高了资产定价效率。第二,QFII持股能够有效缓解股价延迟,提高资产定价效率。该结论在缓解内生性后仍然成立,表明QFII持股与股价延迟之间的确存在着比较稳定的因果关系。异质性研究发现,QFII长期持股、增持、维持,以及持股国有企业时,对股价延迟的缓解作用更强。机制检验表明,QFII持股可以通过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股票流动性进而缓解股价延迟,提高资产定价效率。第三,“陆港通”交易机制的实施有效缓解了我国资本市场上的错误定价,提高了资产定价效率,该结论支持了陆港通信息效应假说。进一步研究发现,“陆港通”交易机制通过改善会计信息质量和分析师预测准确性,缓解资产误定价,进而提高了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研究结论为我国进一步扩大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提供了经验借鉴与证据支持。第四,交叉上市与“陆港通”交易机制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非效率投资,提高企业投资效率;然而QFII持股对企业非效率投资的缓解作用并不显着。进一步研究发现,“陆港通”交易机制通过提高资产定价效率,影响企业投资决策,进而缓解企业非效率投资。以上结论表明:以“陆港通”机制为代表的证券市场“双向开放”,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另一方面,该机制可以有效作用于企业实体,满足金融创新服务企业实体发展的改革初衷。相较于交叉上市与QFII持股等相关机制,“陆港通”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双向”开放机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发展具有显着的效果。综上所述,本文主要探讨了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二者之间的关系,系统地检验了我国证券市场开放过程中,不同开放政策的实施效果,丰富了资产定价效率的研究文献;检验了不同证券市场开放政策与资产定价效率之间的作用路径,并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通过影响资产定价效率最终作用于企业实体发展的经济后果。主要研究启示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渐进式”开放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亦是带动实体经济发展的策略性选择。相较于交叉上市、QFII持股等证券市场的“单向开放”,“陆港通”交易机制下的证券市场“双向开放”对我国资本市场资产定价效率发挥的作用与产生的影响更优。因此,应大力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双向开放”,复制“陆港通”交易机制的成功经验,与各国建立更加广泛的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金融自由化与证券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仉立文[3](2020)在《内部控制审计功能与质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内部控制审计是各国监管层继美国SOX法案以后要求参照实施的一项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内部控制审计是通过审计师对上市公司进行内部控制测试和内部控制缺陷识别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系统的可靠性,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和缺陷的披露来抑制管理层的舞弊行为,并最终为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提供重要保障。内部控制审计通过鉴证、出具审计意见的方式来发挥监督功能和信号传递作用,从微观层面来保障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然而,首先,对于外部投资者和监管者来说,内部控制审计属于行为过程审计,其审计过程难以观测,审计意见结果的形式和内容也相对简单。其次,由于长期以来中国审计市场需求较弱,审计师出于经济利益和审计市场竞争的考虑都会保留相应的审计投入,甚至对审计独立性做出妥协,从而伤害了审计质量。因此,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手段是否可以发挥相应的审计功能实现它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的目标?对提高审计质量是否具有积极的作用?是否可以帮助公司纠正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具有相应的信息含量?这些问题都都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挖掘。目前我国金融开放与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一方面,为了引进外资不断扩大开放市场,放宽各类资本的市场准入条件。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与即将实施的注册制使得当前的监管压力不断扩大和深化。如何有效利用市场力量引入外部有效的治理和监督机制是监管层和投资者公共关注的话题。在此背景下,我们通过对内部控制审计功能与质量进行研究,基于审计理论通过对是否实施内控审计和内控审计意见两个层面,对内控审计监督功能、信息功能和保险功能发挥和内控审计质量进行了检验,具体包括:第一,代理理论视角下,内控审计具有一定的监督功能。研究发现:与未实施内控审计的公司相比,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可以减少公司财务重述的发生,并能抑制应计项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对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和真实盈余管理并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内控审计意见可以揭示公司未来可能发生财务重述、违规处罚和应计项盈余管理。进一步研究发现,内部控制审计对财务重述和应计盈余质量的作用在不同内控水平的公司中存在差异。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会降低内部控制审计对减少财务重述和应计盈余管理的积极作用。当前内控审计体现出的监督功能说明,实施内控审计可以帮助公司识别内控内控缺陷并督促公司改进内控和财务报告系统,从而减少了公司财务重述并抑制了管理层应计盈余管理行为。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可以提示公司未来发生舞弊和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然而,内控审计难以改变公司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存在,并不能抑制被出具非标内控意见公司的重述、违规和应计盈余管理行为。公司内控水平的差异导致内控审计监督功能发挥存在异质性,存在实质内控缺陷的公司抑制了内控审计监督功能的发挥。公司由于业绩压力和公司固有内控缺陷的存在让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和盈余操纵仍存在机会。第二,信息理论视角下,内控审计具有信息功能。研究发现:首先,在实施内控审计的公司中,非标内控审计意见伴随着较低的财务报告可靠性及财务报表舞弊的可能,市场投资者会做出负向的市场反应。公司同时收到非标内控和非标财报审计意见引起的公司股价下跌幅度超过了单独收到非标内控或非标财报审计意见带来的影响。并且非标内控审计意见可以向市场传达显着的负向信息,并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以上证据证实当前内控审计已经具备了一般审计的信号功能,可以向市场投资者传递公司内控相关的信息并在股价中得到反映。其次,基于现有的信息披露规则,公司在季报和半年报中可以向市场传递公司的财务信息,投资者可以根据季报、半年报以及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提前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判断和预测,而投资者无法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事前的判断和了解。随着内控审计实施年份的增长,投资者对公司内部控制与财务报告舞弊行为联系的认知更加深入。当公司被单独出具内控审计意见或是同时出具非标内控和财报审计意见时就会产生显着的负向市场反应。最后,市场投资者对公司风险的规避超过了对公司盈利的关注。与公司盈利相比,投资者显现出对公司经营和资金压力的关注。说明现有市场投资者对内控缺陷可能引起的舞弊及欺诈更倾向于“风险厌恶”。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很难在短期得到纠正,意味着未来发生舞弊和欺诈的可能,非标内控审计意见向市场传递公司发生舞弊行为的信号作用被投资者所关注。第三,保险理论视角下,内部控制审计具有保险功能。研究发现,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增加了公司的审计费用,公司存在内控缺陷带来更高的审计费用溢价;法律风险在对内控缺陷与审计费用之间起到了部分中介作用。实施内控审计增强了审计师和公司对内控缺陷带来法律风险的认知。一方面审计师通过提高审计费用来增强内控审计的保险价值,另一方面公司希望通过内控审计来缓解自身的法律风险,并接受审计费用的溢价。从法律风险与内控审计意见的关系来看,审计师会对高法律风险的公司出具非标内控意见,通过非标内控意见来为公司释放法律风险,同时也缓解了自身的法律责任。同时,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和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会对内部控制审计的保险价值产生影响。审计师提高了对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公司会产生诉讼风险的认知,从而显着增长了公司审计费用。进一步分析发现,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保险价值的影响在不同法律环境下存在差异,在高法律环境地区,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可以提高审计师对公司内控缺陷产生诉讼风险的认知,显着提高审计费用,但这种关系在低法律环境地区并不显着。此外,公司被出具非标内控审计意见后并没有积极改进内部控制消除可能的法律风险。第四,内控审计质量与内控审计功能发挥。研究发现,首先,内部控制审计质量越高,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越低,且这种影响在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中存在差异。其次,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影响了审计监督功能的发挥,检验结果说明内控审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审计意见购买活动。上市公司会通过审计师变更来实现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购买。相比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更倾向于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购买。进一步分析发现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并不受审计行业专长的影响,高审计行业专长不能帮助上市公司减少并整改内部控制缺陷,从而说明审计师难以抑制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再次,内控审计中存在意见购买的成因是对于外部投资者和监管者来说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属于行为过程审计,其审计过程和审计意见的形成都难以观测。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比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更具不可预测性。内控审计质量的高低难以进行直接量化和评价,给公司带来了意见购买的机会。目前在内控审计功能发挥中,审计信息功能体现相对显着,监督功能和保险功能发挥并不充分。因此,提高内控审计质量和加强监管力度是充分发挥内控审计监督功能和保险功能的必然条件。因此,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内控审计发挥了一定程度的审计功能,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内控审计的监督功能抑制了公司财务会计差错的发生和应计盈余管理行为,但并未充分抑制公司的真实盈余管理和监管违规等机会主义行为。内控审计的信息功能促使公司对自身的内部控制进行修正和优化,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息,相应的提高了市场经济效率,同时非标准内控审计意见的具有负向市场反应,促使公司在监管和融资压力下寻求对自身有利的内控审计意见;内控审计的保险功能促使公司和审计师之间产生了更多的经济依赖,建立了内控缺陷和法律风险之间的联系,非标内控审计意见降低了公司和审计师的法律责任,体现出相应的保险价值。研究创新和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将内部控制审计作为一项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进行研究,通过对内部控制审计监督、信息和保险功能的检验,揭示了投资者、监管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关注的内部控制审计治理作用及实施效果的问题。第二,有效区分了两类非标审计意见,并对其市场反应的进行研究。检验了当前市场投资者对内控审计意见的认知和反应,及内控审计信息功能的表现。让市场投资者和监管者对非标内控审计意见的信息含量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第三,从制度设计最终目标上探究了当前市场中内控审计治理的效果情况,进一步通过检验发现存在审计意见购买这个结果,并以此来分析影响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及审计功能发挥的原因。尝试打开由于内控审计的不可预测性导致的执业“黑箱”。第四,采用了学术和实务界共同认可的多种变量作为衡量内控审计监督、信息及质量的替代变量,避免了单一变量检验结果不稳定的情形,保证了结论的稳健性。第五,采用了机器学习中交叉检验的方法来对内控审计质量进行评估,尝试了突破现有延续财务报告审计质量衡量方式的局限性。由于内部控制审计的边界不局限于财务和会计活动,且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是领先于审计和会计职业及其理论发展的,因此必须采用新的评价方法来对内部控制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4](2020)在《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前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经过五年的筹备,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的主旨演讲中提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1月23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正式试点注册制。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随之发布,至2019年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二百多天里,科创板汇聚各方智力,以增量式改革的魄力开启深化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
张文[5](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张乃薇[6](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研究 ——以科融环境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承载着公司重要的财务信息,应保证真实性及可靠性,其既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的政府、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进行信息沟通的重要窗口,也是外界投资者及债权人投资决策的至关重要的依据。根据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整理统计,2007-2018年除2010年外,重述公司占比都在10%以上,甚至2013年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行为,且近三年2016-2018年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逐年上涨,表明财务重述现象频发,这难免会让人质疑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怀疑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也使得投资者据此作出错误判断和投资,损害利益,不利于资本市场的良好运转。因此,对财务重述的研究很有必要。本文首先阐述财务重述研究的重要性,并在对相关文献及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先通过DIB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数据库对财务重述数据进行统计整理,从频度、时间维度、类型和行业这四个细分领域着手,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财务重述状况,为全面了解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象提供视角。其次,对科融环境公司进行案例分析,研究科融环境六次财务重述的实质性内容及动因,在此基础上,从影响因素及经济后果二大维度出发继续深入挖掘科融环境的财务重述行为,发现其财务重述存在的问题。再次,结合案例分析,对如何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进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最终得出本文结论。本文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状况不容乐观。(2)科融环境财务重述的动因可分为三类:财务人员谨慎性不足和掩盖公司对资金的管控力度不足导致了其技术问题类重述,财务人员核算能力不足和改善财务指标、促进战略合作是科融环境会计问题重述背后真正的动因,科融环境重大会计差错或会计舞弊类重述的真正动因是面临退市压力大、为顺利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隐瞒资金占用。(3)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失效、外部审计监督乏力为其财务重述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一定条件。(4)财务重述的发生会引发科融环境股价波动、高管变更频繁和遭到民事诉讼。(5)企业内外联动采取有效措施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在公司内部,通过加强公司治理和提高专业人员素养来制约财务重述的发生;在企业外部,需要提升外部审计质量来弥补监管不足,并健全财务重述制度,来规范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
孙莹[7](2020)在《监管视角下借壳上市舞弊治理研究 ——以九好集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借壳上市因其审核时间短、成功率高等优势,已成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重要方式,受到中小企业的强烈追捧。监管当局作为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虽然针对借壳上市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政策,但依然存在监管资源不足、主体权责不清等问题,从而降低了政府监管的公信力,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因此,探究借壳上市舞弊的监管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从监管视角入手,先通过我国借壳上市舞弊监管的机制分析以论证研究的必要性。再以九好集团作为研究案例,通过梳理集团的舞弊手段及政府监管的难点,发现九好集团借壳上市中的监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事前审核监管制度欠完善,包括审核通道不完善、审核评价标准不健全,尤其对资产评估结果的公允性判断不到位;(2)事中调查监管的执法效率低下,包括监管资源匮乏、监管过程存在多头管理、委派人员分工欠合理、立案调查时间过长、执法信息缺乏透明度;(3)事后处罚的及时性和力度不足,包括对舞弊主体的处罚存在滞后性、处罚效果缺乏威慑力。又在此基础上,透析其舞弊监管乏力的原因,主要包括审核监管流于形式,监管执法成本过高,监管机构专业程度不足,对内幕交易监管不到位,借壳双方内部治理混乱。最后,本文也提出了监管视角下应对借壳上市舞弊的治理措施:第一,改善事前监管审核制度,即优化借壳上市审查制度,建立资产定价机制;第二,提高事中监管执法效率,即完善监管发行及立案对接,明确信息披露公开规制;第三,提升事后处罚力度,即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追责赔偿机制;第四,改善监管交流机制,即建立诚信披露机制,完善知情举报制度;第五,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即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监管资金投入。
冯永佳[8](2020)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经济都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各国政府都在积极频繁的调整经济政策以应对经济下行风险,我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也不免受到了不小的冲击,政府也同样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干预经济发展,比如,4万亿人民币投资刺激计划、一带一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宏观经济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效缓解了我国经济现阶段面临的各种困境、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然而,市场环境瞬息万变,政府往往无法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信息做出准确判断,其政策通常较为滞后,再加之经济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伴随着不可预测性、不透明性和模糊性,这些都导致了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提高。此外,在全球经济关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下,其他国家的经济政策对我国经济也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比如中美贸易摩擦,因此,政府需要综合考虑内外因素制定政策,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政策不确定性上升的可能。基于这一现实背景,国内外大量学者开始着手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宏微观影响。具体而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负向冲击,在宏观层面,降低经济增长速度、延缓经济衰退周期、减少劳动力就业岗位、破坏股票市场正常运行;在微观层面,降低企业资本投资、加大企业融资难度、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恶化企业资产配置等。当然,尽管政策不确定性给大部分企业带来了不利冲击,但同时也给某些企业带来了有利机遇,利用机会增加创新投入和产出,寻求更好的发展前景。对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微观影响,企业的投融资等财务决策都是比较明显的可观测变化,相较而言,企业信息披露决策更为隐蔽。在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尽管财务报表具有严格的披露要求以及规范的发布格式,却仍然存在不易于识别的盈余管理。业绩预告信息质量同样难以察觉,并且相对财务报表信息,公司在业绩预告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裁决权,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下其发生的变化更能够探索出公司意图。除了经营性信息之外,社会责任信息作为重要的非经营性信息,补充了经营性信息无法传递的内容,同时,公司也拥有足够的自主决策空间,披露决策的变化亦蕴含了公司目的。为此,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梳理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探索公司在信息披露决策方面存在的自由裁决权,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方法,以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为切入点,从财务信息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三个角度分析公司信息披露发生的变化。具体而言,在财务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不同方向盈余管理差异性、财务信息披露违规概率的影响;在业绩预告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7年至2018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意愿、业绩预告准确度、业绩预告精确度、自愿披露不同性质业绩预告差异性、业绩预告出现乐观性偏差概率等的影响;在社会责任信息方面,利用沪深A股上市公司2008年至2017年的样本数据,研究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积极性、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质量、社会责任披露评级展望的影响,主要得到如下结论:第一,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时,公司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表现比较积极。具体而言,在总体样本中,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使得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下降,尤其是正向盈余管理,即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上升,此外,公司发生财务信息披露违规的可能性也降低。在进行了排除多重共线性、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更换计量模型以及更换关键变量衡量方法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然成立。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银行借款水平为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盈余管理、财务违规披露的中间机制,而银行贷款成本只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盈余管理的中间路径。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在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盈余情况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异质性。第二,当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时,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的积极性显着增加,同时所有已披露业绩预告的准确度、精确度也显着提高;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仅仅提高了公司自愿发布好消息预告的积极性,而对坏消息预告没有显着影响;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越高,公司在预测时就越可能出现乐观性偏差,且这种乐观性偏差主要存在于好消息预告中,由此导致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提高业绩预告准确度的效应在预告性质为好消息时被削弱。在排除多重共线性、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缓解内生性、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更换回归方法以及更换业绩预告精确度衡量指标后,结论依然稳健。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分析师预测准确度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披露业绩预告积极性、公司业绩预告准确度、公司业绩预告精确度的中间机制,而分析师预测分歧度仅仅是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发布业绩预告的中间路径。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的影响在行业竞争度以及分析师跟踪人数不同的情况下也存在异质性。第三,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增加时,公司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同样也是积极的。包括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意愿显着增加、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质量显着提高,不过,随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上升,公司未来的社会责任评级展望逐渐下降,即社会责任信息质量的增长趋势偏向稳定或是消极。在进行排除多重共线性、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更换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数据来源以及更换计量方法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保持不变。接着通过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发现,经营销售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促进公司自愿发布社会责任意愿、提高社会责任信息质量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而股票回报率只是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影响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中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且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在自愿与应规、公司产权性质、市场制度环境、公司财务绩效不同的情况下存在异质性。依据本文的研究结果,整体而言,在经济政策不确定性逐渐上升的宏观背景下,公司银行借款水平下降、分析师预测误差加大、分析师预测分歧度上升、公司经营销售额度下滑以及股票回报率降低,在这一系列信贷资源冲击、信息环境冲击、总需求冲击以及金融市场冲击等产生的负面影响下,公司基于战略角度权衡利弊后,提高了财务信息披露、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以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同时增加了自愿披露业绩预告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信息的积极性。因此,不能仅仅局限于表面的直观结果,应该考虑到,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并非是从根本上改善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驱动因素,该影响很可能是短暂的,随着经济政策的稳定、不利经济冲击的减弱而逐渐消失。鉴于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1)建立经济政策预期机制,加强全球经济协作,降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水平;(2)“双管齐下”,从外部制度因素和内部治理因素两个方面推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达到高水平;(3)加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及持续程度,降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融资难度;(4)提高分析师的专业素养,发挥信息中介优势,减小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给信息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5)重新评估制定公司销售策略,扩大公司销售渠道,积极投入研发更多新产品,以缓解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带来的负向需求冲击。本文可能的贡献为,从外部环境考察公司的信息披露,检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产生的显着影响,并探索其中的影响机制。已有文献倾向于从内部因素研究公司的信息披露,较少涉及外部政策环境的考虑,即使有涉及也多为对既定经济政策的考察。本文以外生存在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为视角,丰富了外部政策方面的相关文献。
耀友福[9](2020)在《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以及“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是从国家战略层面明确了金融监管在风险防控中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机构正积极推进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方向。伴随着2013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的正式实施,沪深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一线监管由“事前审核”转向“事后审核”,问询制度成为“事后审核”的重要手段。2019年以来,证监会积极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科创版试点注册制”来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使得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市场化监督机制越发重要。问询制度作为我国转型经济发展中一种非处罚性的预防监管方式,是我国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监管模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放松管制、加强监管”这一理念在资本市场监管中的贯彻。问询函是一种监督公司会计政策的合规性、信息披露质量、日常投资及并购重组等重大财务决策乃至防范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重要方式之一。作为资本市场监管理念转变的重要举措,问询制度的监管效果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共同关注。具有中国特色的“刨根问底”式问询的监管效力如何呢?国内关于问询函的研究才刚刚兴起,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识别与治理效应的研究尚属空白。作为宏观经济增长的微观基础,投资活动是公司价值创造的一项重要战略性决策和源动力,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我国转型经济发展中,诸多上市公司面临着资源配置低效、产能过剩等的窘境;并且公司的投资决策行为深受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的重要影响。对有损公司价值创造、资本市场金融风险的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以及公司过热投资所造成后果之产能过剩的情景中,问询监管政策可能会重点关注。在我国2014-2018年沪深交易所发出的年报问询函中,且存在过度投资的样本公司中,大约有46%上市公司被问询涉及“投资行为”,并购问询函数量与年报中的“投资特征”问询函数量也旗鼓相当。这一问询监管新政的实施为深入探索交易所问询机制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一线监管有效性提供了研究契机。基于问询监管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的研究架构,本文主要研究如下重要问题:(1)交易所问询函能否有效甄别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即历史过度投资行为严重的公司是否易于被监管问询?在过度投资行为后果特征之产能过剩公司中,问询监管是否给予高度关注?(2)基于过度投资行为的问询监管识别后,问询监管能否有效抑制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这种问询治理作用是否在具有“投资特征”的问询监管(包括并购问询、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中更加明显?(3)如果问询监管能够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发挥积极治理效用,问询监管影响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背后机理是什么呢?(4)在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直接效应进行检验后,本文从威慑效应视角,问询监管在资本市场中是否具有威慑性的“溢出效应”?我们将从同行业、同地区公司和同一企业集团公司三个层面来探究问询监管对未被问询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溢出监管效用。本文以2014-2018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及其年报问询函和并购问询函为研究样本,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考察了问询监管的动因及其经济后果,研究发现:(1)在控制公司财务业绩和治理特征的基础上,交易所问询监管能有效甄别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具体表现为历史过度投资行为严重、产能过剩的公司更易于被监管问询。这说明,交易所在问询决策中关注了国家金融风险防控范畴中的公司过度投资行为,并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事项之产能过剩化解问题融入问询监管决策中。(2)在问询监管的经济后果方面,问询监管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具有明显的治理效果,这种积极治理作用在“投资特征”问询监管情景中更加明显。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的双重差分(PSM-DID)等方法控制内生性后,该研究结论亦稳健。进一步从年报问询函的文本内容,将“投资特征”的年报问询函区分为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后,发现历史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和瞻前性投资的年报问询函对公司未来过度投资行为均具有显着的治理效用,这从问询关注公司历史性投资事项抑或瞻前性投资事项来更体现了交易所精准问询施策的路径效果。此外,当问询力度越大,问询机制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监管效用更突显。(3)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是助长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两个重要因素(Jensen and Meckling,1976;Jensen,1986;Richardson,2006)。基于这一理论路径,本文发现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治理作用在信息不对称较高(盈余信息不透明度、分析师跟踪较少和机构投资者持股较低)和代理问题突出的公司中更明显。其中,本文将代理问题刻画为代理成本考量和代理行为特征,代理行为特征包括管理层过度自信、超额现金持有和激进负债行为。代理成本考量方面,发现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双重代理成本较严重的公司中更显着;在代理行为特征中,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作用在管理层过度自信较高、公司持有较多超额现金和具有较高激进负债行为的公司中更显着。(4)基于威慑效应理论,问询监管在资本市场中还具有一定的溢出威慑效力。问询监管对同行业或同一企业集团内未被问询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治理具有“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用在“投资特征”的问询监管情景中也呈现。但本文未发现问询监管在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行为中的“溢出效应”。本文的研究兼具重要的学术贡献和实践价值:第一,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提供了我国交易所问询监管特色的经验证据,拓展了问询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本文基于我国注册制改革下年报问询和并购问询的监管新政,不仅发现了我国的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能力,还发现交易所结合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在问询一线监管中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之一的“产能过剩”企业的投资活动更为关注。以往关于问询监管的动因研究主要从监管方的监管风格(Baugh et al.,2017;Peter and Zhang,2018)、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治理等(Cassell et al.,2013)、税收规避(Kubick et al.,2016)、盈余管理(刘柏等,2019)、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李晓溪等,2019a),以及政治关联(Heese et al.,2017;Chen et al.,2018)等方面。在转型经济发展的中国,交易所在执行问询监管时,更有可能考虑国家顶层政策设计意愿,将资本市场金融风险防范事项之公司过度投资以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项目之产能过剩化解议题融入问询决策函数中,以更好推动问询制度服务于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本文研究对融合问询函的信息披露监督机制来推进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通过问询机制来有效化解企业过热投资的信息风险、产能过剩风险等具有重要启示。第二,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提供了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有效性问题,拓展了精准问询施策的经济后果研究。以往问询监管经济后果的研究主要从公司信息披露(Bozanic et al.,2017;Brown et al.,2018;陈运森等,2018a;李晓溪等,2019a)、税收规避(Kubick et al.,2016)、盈余管理(Cunningham et al.,2019;陈运森等,2019)、分析师行为(Wang,2016;Bozanic et al.,2017)和审计师行为(Gietzmann and Pettinicchio,2014;陈运森等,2018b)等方面。本文则从公司过度投资角度分析了问询监管的治理机制,尤其是“投资特征”问询监管的治理效果,丰富了证券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的问询政策研究,也对完善交易所问询监管的精准性和分类问询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启示。第三,丰富了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治理路径的相关研究。以往公司投资行为的治理研究主要从公司治理(Stein,2003;Chen et al.,2017;焦豪等,2017)、独立审计(Tong and Sapra,2009;Kausar et al.,2016;雷光勇等,2014;王兵等,2017)、新闻媒体(张建勇等,2014;陈泽艺等,2017)、反腐改革(钟覃琳等,2016;王茂斌和孔东民,2016)、制度环境(万良勇,2013;李延喜等,2015)等方面。本文则从交易所问询函的非处罚预防性监管视角,在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问题框架下将问询监管制度纳入公司非效率投资行为的治理机制中,丰富了公司投资行为治理的相关文献;同时对规范公司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司投资的价值效应和防控资本市场过热投资的金融风险提供了新的实证支持。第四,基于公司过度投资形成的重要因素,从信息不对称和双重代理问题考察了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不同治理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公司过度投资的形成机制的文献,对全面解读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问询治理机制具有重要启示。在政策实践方面,交易所实施一线问询监管时要重点关注信息不对称严重、公司代理成本较高,以及管理层更具过度自信特质、公司持有大量超额现金和激进负债行为,此种公司中更有动机或能力实施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应充分发挥问询函一线监管的精准度。第五,从同行业和同一企业集团层面,发现了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治理的溢出效应,丰富了问询监管政策在资本市场中的威慑效应研究;同时也从问询机制视角对企业集团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启示。现有研究发现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存在较高的过度投资水平(Larrain et al.,2019;张会丽和陆正飞,2012;窦欢等,2014)、存在财务违规及市场风险的传染效应(纳鹏杰等,2017;刘丽华等,2019;周利国等,2019)和较高金融投资行为的传染性问题(李馨子等,2019)。本文则从交易所问询监管的信息嵌入的治理角色,考察了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成员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溢出效应,这对防控企业集团组织内部的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也为企业集团的外部风险管理提供了重要经验证据。此外,关于问询溢出效应的经验证据可为监管机构在分配有限的监管资源、提高问询监管效率方面提供有益参考。总而言之,本文从公司过度投资视角研究了我国注册制改革下问询监管的有效性,从问询监管的影响因素及其经济后果两方面拓展了非处罚性预防监管之问询制度的研究。本文研究结论对通过问询监管机制来防范公司过度投资的金融风险和化解企业产能过剩风险,以更好科学引导企业生态、健康的投资决策和提高投资效率,以及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研究发现也为提高问询监管的精准性和建立分类问询监管机制,强化以交易所问询函为代表的一线监管政策提供经验支持。
孟铂林[10](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 |
2.1.2 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 |
2.2 证券交易所问询的相关文献回顾 |
2.2.1 证券市场监管效果文献回顾 |
2.2.2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公司的治理效应文献回顾 |
2.3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相关文献回顾 |
2.3.1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的测度文献回顾 |
2.3.2 上市公司文本信息策略性披露文献回顾 |
2.4 证券交易所问询对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文献回顾 |
2.5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制度背景与机理分析 |
3.1 制度背景 |
3.1.1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分析 |
3.1.2 我国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特征分析与现状描述 |
3.2 基于相关理论基础的分析 |
3.2.1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 |
3.2.2 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 |
3.2.3 基于印象管理理论的分析 |
3.3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影响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
3.3.1 交易所年报问询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
3.3.2 交易所年报问询间接影响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机理分析 |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语调操纵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3 研究设计 |
4.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4.3.2 变量设定 |
4.3.3 模型构建 |
4.4 实证结果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
4.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
4.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4.5.1 分组检验分析 |
4.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
4.5.3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可读性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5.3.2 变量设定 |
5.3.3 模型构建 |
5.4 实证结果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
5.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
5.5 内生性与稳健性检验 |
5.5.1 分组回归分析 |
5.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
5.5.3 稳健性检验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含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6.3.2 变量设定 |
6.3.3 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主检验实证结果分析 |
6.4.3 影响机制实证结果分析 |
6.5 拓展性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6.5.1 分组回归分析 |
6.5.2 内生性问题处理 |
6.5.3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与启示 |
7.2 研究对策与建议 |
7.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证券市场开放的经济后果 |
2.1.1 证券市场开放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
2.1.2 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实体的影响 |
2.2 交叉上市相关文献回顾 |
2.2.1 交叉上市影响因素 |
2.2.2 交叉上市经济后果 |
2.3 境外投资者持股文献回顾 |
2.3.1 境外投资者持股影响因素 |
2.3.2 境外投资者持股经济后果 |
2.4 陆港通交易机制相关文献回顾 |
2.4.1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股票市场稳定 |
2.4.2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公司治理 |
2.4.3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企业行为 |
2.4.4 陆港通交易机制与审计行为 |
2.5 资产定价效率影响因素文献回顾 |
2.5.1 信息因素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 |
2.5.2 投资者理性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 |
2.5.3 市场竞争对资产定价效率影响 |
2.5.4 市场摩擦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 |
2.6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
3.1 概念界定 |
3.1.1 证券市场开放 |
3.1.2 资产定价效率 |
3.2 理论基础 |
3.2.1 有效市场假说 |
3.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2.3 委托代理理论 |
3.2.4 市场分割理论 |
3.2.5 股票流动性理论 |
3.2.6 投资者有限理性理论 |
3.3 制度背景 |
3.3.1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背景 |
3.3.2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进程 |
3.3.3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不同政策的对比分析 |
3.3.4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对资产定价效率的影响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交叉上市与资产定价效率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1 基于信息传递的交叉上市与资产定价效率 |
4.2.2 基于政府干预的交叉上市与资产定价效率 |
4.3 研究设计 |
4.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4.3.2 变量定义 |
4.3.3 模型设定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交叉上市与股价信息含量回归分析 |
4.4.3 异质性分析 |
4.5 交叉上市影响股价信息含量的机制分析 |
4.5.1 基于股票流动性的中介效应检验 |
4.5.2 基于投资者认知度的中介效应检验 |
4.6 稳健性检验 |
4.6.1 内生性检验 |
4.6.2 替换因变量衡量指标 |
4.6.3 变换研究样本区间 |
4.6.4 安慰剂检验 |
4.6.5 PSM检验 |
4.7 拓展检验 |
4.7.1 交叉上市与股价延迟的回归分析 |
4.7.2 交叉上市与资产误定价的回归分析 |
4.8 结论与启示 |
第五章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产定价效率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价值创造假说与资产定价效率 |
5.2.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价值投资假说与资产定价效率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3.2 变量定义 |
5.3.3 模型设定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1 描述性统计 |
5.4.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延迟回归分析 |
5.4.3 异质性分析 |
5.5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影响股价延迟的机制分析 |
5.5.1 基于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效应检验 |
5.5.2 基于股票流动性的中介效应检验 |
5.6 稳健性检验 |
5.6.1 内生性检验 |
5.6.2 排除特殊样本区间 |
5.6.3 替换自变量衡量指标 |
5.7 拓展检验 |
5.7.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股价信息含量回归分析 |
5.7.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与资产误定价回归分析 |
5.8 结论与启示 |
第六章 陆港通与资产定价效率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2.1 陆港通信息效应与资产定价效率 |
6.2.2 陆港通噪音效应与资产定价效率 |
6.3 研究设计 |
6.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6.3.2 变量定义 |
6.3.3 模型设定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陆港通与资产误定价回归分析 |
6.4.3 异质性分析 |
6.5 陆港通影响资产误定价的传导机制 |
6.5.1 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中介效应检验 |
6.5.2 基于分析师预测精准度的中介效应检验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自变量滞后一期 |
6.6.2 变更因变量测度方法 |
6.6.3 PSM-DID回归分析 |
6.7 拓展检验 |
6.7.1 陆港通与股价信息含量回归分析 |
6.7.2 陆港通与股价延迟回归分析 |
6.8 结论与启示 |
第七章 证券市场开放、资产定价效率与企业投资效率 |
7.1 引言 |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3 研究设计 |
7.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3.2 变量定义 |
7.3.3 模型设定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 |
7.4.2 证券市场开放与企业投资效率回归分析 |
7.5 证券市场开放影响企业投资效率的传导机制 |
7.6 稳健性检验 |
7.6.1 变更因变量衡量方式 |
7.6.2 内生性检验 |
7.6.3 PSM-DID回归分析 |
7.7 结论与启示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与启示 |
8.1.1 主要研究结论 |
8.1.2 政策启示 |
8.2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方向 |
8.2.1 研究不足 |
8.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导师评阅表 |
(3)内部控制审计功能与质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问题 |
1.2 核心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
1.2.1 内部控制 |
1.2.2 内部控制审计 |
1.2.3 审计监督、信息与保险功能 |
1.2.4 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
1.3 概念框架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章节安排 |
1.4 研究创新与研究意义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意义 |
2 文献回顾 |
2.1 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 |
2.1.1 财务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区别与联系 |
2.1.2 整合审计的研究综述 |
2.2 内部控制审计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 |
2.2.1 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的影响因素 |
2.2.2 内部控制审计的经济后果 |
2.2.3 内部控制审计市场反应 |
2.3 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
2.3.1 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与行业监管 |
2.3.2 审计师与客户关系 |
2.3.3 审计意见购买 |
2.4 现有研究文献评价 |
3 制度背景与理论基础 |
3.1 公司外部审计的职能 |
3.2 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发展 |
3.2.1 国外内部控制审计发展历程 |
3.2.2 国内内部控制审计发展 |
3.3 监管环境的发展与变革 |
3.3.1 金融监管发展与需求 |
3.3.2 法律环境建设 |
3.4 理论基础 |
3.4.1 审计需求理论 |
3.4.2 政府监管理论 |
3.4.3 不完全契约理论 |
3.4.4 有效市场理论 |
3.5 理论分析框架 |
4 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监督功能 |
4.1 研究背景 |
4.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4.3 研究设计 |
4.3.1 实证模型 |
4.3.2 变量定义 |
4.3.3 数据来源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多元回归分析 |
4.5 拓展性检验 |
4.6 小结与结论 |
5 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信息功能 |
5.1 研究背景 |
5.2 理论分析与文献回顾 |
5.3 研究假设 |
5.4 研究设计 |
5.4.1 实证模型 |
5.4.2 变量定义 |
5.4.3 数据来源 |
5.5 检验结果 |
5.5.1 描述性统计 |
5.5.2 单变量分析 |
5.5.3 多元回归结果 |
5.6 稳健性检验 |
5.7 本章小结 |
6 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保险功能 |
6.1 研究背景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6.2.1 内部控制审计与审计费用 |
6.2.2 内控缺陷对法律风险中介效应的影响 |
6.3 模型设定与实证方案 |
6.3.1 样本选择 |
6.3.2 变量设计与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1 描述性统计 |
6.4.2 回归结果分析 |
6.4.3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6.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与法律风险 |
6.5.1 研究假设与模型 |
6.5.2 检验结果 |
6.6 本章结论与启示 |
7 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与审计功能实现 |
7.1 本章背景与预期贡献 |
7.1.1 研究背景 |
7.1.2 预期贡献 |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7.3 研究设计 |
7.3.1 实证模型与变量定义 |
7.3.2 样本选择 |
7.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4.1 描述性统计 |
7.4.2 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
7.4.3 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
7.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购买 |
7.5.1 研究假设与模型 |
7.5.2 检验结果 |
7.5.3 进一步分析 |
7.5.4 稳健性检验 |
7.6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8.1 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局限和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意义 |
一、服务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 |
二、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累经验 |
第二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一、现阶段资本市场需要改进的短板 |
二、从设立科创板入手实施注册制试点改革 |
第三节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需要司法保障 |
一、司法保障是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改革对司法保障提出更高的要求 |
第一章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第一节科创板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特点 |
一、为何披露 |
二、向谁披露 |
三、披露什么 |
四、由谁披露 |
五、如何披露 |
第二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18] |
一、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 |
二、推进建立全方位法律责任约束机制 |
三、平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
第三节科创板虚假陈述案件审理的两个问题 |
一、重大性的判断标准 |
二、关于前置程序的讨论 |
第二章中介机构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注册制背景下中介机构职责的特殊性 |
一、中介机构的一般功能 |
二、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功能的强化 |
第二节注册制下强化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路径 |
一、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性质 |
二、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的现状 |
三、注册制下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界定 |
四、中介机构责任配套机制的完善 |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法律责任问题 |
第一节证券交易所主体及行为的法律性质 |
一、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概述 |
二、科创板股票发行审核权力关系的变化 |
三、证券交易所履职行为的法律性质 |
四、涉交易所案件的司法实践情况 |
第二节证券交易所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 |
一、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理论 |
二、交易所民事责任中过错的认定 |
第四章涉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法律问题 |
第一节红筹企业在科创板的上市路径 |
一、科创板与红筹企业的关系 |
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方式 |
三、存托凭证涉及的法律关系 |
第二节红筹企业科创板发行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信息披露 |
二、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中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
三、涉红筹企业或存托凭证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 |
第五章投资者保护视角下的司法保障需求 |
第一节投资者的行政救济 |
一、责令购回制度的香港实践 |
二、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定位 |
三、欺诈发行责令购回制度的具体构建 |
第二节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
一、群体诉讼制度的比较 |
二、完善群体诉讼制度的几种选择 |
三、证券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
四、司法救济制度的多元化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研究 ——以科融环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问题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问题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4 本文特色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财务重述的动因 |
2.1.2 财务重述的影响因素 |
2.1.3 财务重述的经济后果 |
2.1.4 概括性评论 |
2.2 财务重述的理论基础 |
2.2.1 财务重述的概念 |
2.2.2 财务重述的相关理论 |
3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现状 |
3.1 财务重述总体概况 |
3.2 财务重述频度分析 |
3.3 财务重述时间维度分析 |
3.4 财务重述类型分析 |
3.5 财务重述行业分析 |
4 科融环境财务重述案例分析 |
4.1 科融环境公司概况 |
4.1.1 基本情况 |
4.1.2 组织构架 |
4.2 科融环境财务重述情况及动因分析 |
4.2.1 技术问题重述及动因分析 |
4.2.2 会计问题重述及动因分析 |
4.2.3 重大会计差错或会计舞弊重述及动因分析 |
4.3 科融环境财务重述影响因素分析 |
4.3.1 治理机制失效 |
4.3.2 外部审计监督乏力 |
4.4 科融环境财务重述经济后果分析 |
4.4.1 股价波动 |
4.4.2 高管变更频繁 |
4.4.3 遭到民事诉讼 |
5 规范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建议 |
5.1 公司内部建议 |
5.1.1 优化治理结构,强化治理手段 |
5.1.2 提高专业素养,加强职业培训 |
5.2 公司外部建议 |
5.2.1 提升外部审计质量,防范重大风险 |
5.2.2 健全财务重述制度,规范重述行为 |
6 结论与不足之处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监管视角下借壳上市舞弊治理研究 ——以九好集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借壳上市研究综述 |
1.2.2 关于借壳上市财务舞弊研究综述 |
1.2.3 关于借壳上市监管与治理研究综述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关键概念与相关理论基础 |
2.1 关键概念 |
2.1.1 借壳上市 |
2.1.2 财务舞弊 |
2.1.3 政府监管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财务舞弊理论 |
2.2.3 公共利益理论 |
2.2.4 政府管制理论 |
第3章 我国借壳上市舞弊监管机制分析 |
3.1 我国企业借壳上市现状 |
3.1.1 借壳上市基本特点 |
3.1.2 借壳上市一般流程 |
3.1.3 借壳上市监管演变 |
3.2 我国借壳上市舞弊监管方式及重点 |
3.2.1 我国借壳上市舞弊监管主体及方式 |
3.2.2 我国借壳上市舞弊的监管重点 |
3.2.3 我国借壳上市舞弊监管存在的难点 |
3.3 借壳上市舞弊监管缺陷及后果分析 |
3.3.1 借壳上市舞弊监管存在的缺陷 |
3.3.2 借壳上市舞弊监管缺陷的后果分析 |
第4章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舞弊概述 |
4.1 公司简介及重组历程 |
4.1.1 公司简介 |
4.1.2 重组历程 |
4.1.3 舞弊处罚决定 |
4.2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中舞弊手段 |
4.2.1 虚增服务费及贸易收入 |
4.2.2 运用结构化安排虚构银行存款 |
4.3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舞弊监管的难点分析 |
4.3.1 蓄意规避借壳上市监管重点 |
4.3.2 舞弊领域新颖及舞弊范围广 |
4.3.3 与供应商客户串通联合 |
4.3.4 舞弊手段极具专业性和隐蔽性 |
第5章 九好集团借壳上市舞弊监管分析 |
5.1 事前审核监管不足分析 |
5.1.1 借壳上市审核流程不完善 |
5.1.2 未能对估值结果进行准确判断 |
5.2 事中调查取证监管不足分析 |
5.2.1 监管资源缺乏导致监管力量薄弱 |
5.2.2 监管过程中存在多头管理现象 |
5.2.3 九好集团实施“反调查”举措阻碍监管执法 |
5.2.4 监管调查过程存在较长空白期 |
5.3 事后处罚效果监管不足分析 |
5.3.1 行政处罚缺乏威慑力 |
5.3.2 行政处罚效果存在时滞 |
5.4 借壳上市舞弊监管乏力的原因分析 |
5.4.1 审核监管流于形式 |
5.4.2 监管执法成本过高 |
5.4.3 监管机构专业程度不足 |
5.4.4 对内幕交易监管不到位 |
5.4.5 证监会处罚的力度偏低 |
5.4.6 借壳主体内部治理混乱 |
第6章 监管视角下借壳上市舞弊启示及治理措施 |
6.1 借壳上市舞弊启示 |
6.1.1 事前监管审核制度亟待改善 |
6.1.2 事中监管执法效率有待提高 |
6.1.3 事后处罚及时性及力度有待提升 |
6.2 借壳上市舞弊治理措施 |
6.2.1 优化借壳上市审查制度,建立资产定价机制 |
6.2.2 完善监管发行及立案对接,明确信息披露公开规制 |
6.2.3 提高违法成本,完善追责赔偿机制 |
6.2.4 建立诚信披露机制,完善知情举报制度 |
6.2.5 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大监管资金投入力度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8)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结构安排、研究框架及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制度背景及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化趋势与现状揭示 |
一、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的变化趋势 |
二、我国经济政策不确定性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
一、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业绩预告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揭示 |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
第二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财务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影响机制分析 |
五、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业绩预告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进一步分析 |
四、稳健性检验 |
五、影响机制分析 |
六、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影响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第二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研究设计 |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
第三节 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分析 |
一、描述性统计 |
二、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影响的回归分析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影响机制分析 |
五、异质性分析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一、主要研究结论 |
二、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问题 |
第二节 研究发现 |
第三节 研究贡献 |
第四节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问询监管的制度背景 |
第一节 主要国家问询监管模式的演进 |
一、美国SEC问询函的制度概要 |
二、澳大利亚交易所的问询制度 |
三、中国问询监管的制度概要 |
第二节 主要国家问询监管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管制理论的研究 |
一、政府管制的重要性 |
二、政府管制的产权分析 |
三、政府管制的经济后果 |
第二节 问询监管的研究 |
一、问询监管的影响因素 |
二、问询监管的经济后果 |
第三节 过度投资的研究 |
一、过度投资的形成动因 |
二、过度投资的经济后果 |
三、过度投资的监管治理 |
第四节 文献评述 |
第四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历史性过度投资的甄别分析 |
二、问询监管对产能过剩的甄别分析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历史性过度投资的甄别检验 |
二、问询监管对产能过剩的甄别检验 |
三、问询监管对综合过度投资行为的甄别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二、更换过度投资指标 |
三、拓展年报问询函区间的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五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效应 |
二、问询监管、信息不对称与公司过度投资 |
三、问询监管、代理问题与公司过度投资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治理检验 |
二、信息不对称下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的检验 |
三、代理问题下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的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内生性控制 |
二、过度投资的替代变量检验 |
三、拓展年报问询函区间的检验 |
四、问询力度的检验 |
五、考虑公司治理的检验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六章 问询监管对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研究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问询监管对同行业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二、问询监管对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三、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内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设定 |
三、主要变量的样本描述 |
第三节 实证检验分析 |
一、问询监管对同行业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二、问询监管对同地区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三、问询监管对企业集团内公司过度投资的溢出效应检验 |
第四节 稳健性检验 |
一、更换过度投资指标 |
二、重新定义企业集团成员公司 |
第五节 本章结论 |
一、本章结论 |
二、本章贡献 |
第七章 全文总结 |
第一节 主要研究发现 |
第二节 研究贡献与启示 |
第三节 研究局限与未来研究展望 |
一、研究局限 |
二、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对上市公司年报文本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D]. 张艺琼. 西北大学, 2021(12)
- [2]证券市场开放与资产定价效率[D]. 毕鹏. 石河子大学, 2021(02)
- [3]内部控制审计功能与质量研究[D]. 仉立文.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4]司法服务保障科创板上市、试点注册制相关问题研究[A].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林晓镍,单素华,孙倩,沈竹莺,朱颖琦,黄佩蕾.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8卷 总第32卷)——上海金融法院文集, 2020
- [5]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研究 ——以科融环境为例[D]. 张乃薇.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7]监管视角下借壳上市舞弊治理研究 ——以九好集团为例[D]. 孙莹. 华侨大学, 2020(01)
- [8]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公司信息披露影响研究[D]. 冯永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问询监管与公司过度投资[D]. 耀友福.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10]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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