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工因工负伤能否得到雇主的赔偿(论文文献综述)
胡京[1](2021)在《工伤认定的法律逻辑:法教义学的观察》文中研究说明纵观国内外工伤认定法律制度体系发展历史,无论是工伤认定中工伤范围、对象以及认定标准均是随着该国经济社会、社会保险制度发展而不断发展,其工伤认定的法律原点是保障职工合法的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以期达到用人单位、职工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益平衡。通过对工伤认定中"伤"和"病"、"劳动者"和"职工"、"三工"标准存在的法律实践争议分析,提出从经济及法理基础理论出发,明确工伤认定中倾斜保护劳动者和平衡分配工伤风险的原则,厘清工伤认定对象、范围和认定标准的法律边界,明确依法适用法律法规是"病"纳入"伤"的正确姿势。
程檄文[2](2021)在《共享经济就业者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邱建伟[3](2021)在《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李雪[4](2021)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文中认为
晋江艳[5](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刘秀红[6](2013)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文中研究指明民国前期,伴随着我国工业现代化的起步,我国劳工数量增长迅速。他们集中分布在沿海、沿江及铁路沿线地区。他们工作时间长,工资微薄,还要面临着工伤、疾病、生育、失业等现代劳动风险。同时人口的流动与家庭结构的变化削弱了传统的家庭保障功能。因此新型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成为必要。此时,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整的劳工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立法解决劳动风险问题已成为国际共识,这种观念随着“欧风美雨”传入中国,并得到国际劳工组织的推动,因而为社会各界认同。知识界通过翻译与介绍国外的社会保障思想与制度、提出自己对社会保障的见解影响了社会舆论,以共产党、国民党为主的政治党派、以中华总工会为代表的劳工团体在活动中提出了自己的社会保障目标,劳工群体也通过罢工表达自己的社会保障诉求。在此背景下,民国政府开始了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创建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北京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尝试阶段(1912年3月至1928年6月)。北京政府开始了含有社会保障内容的劳工立法尝试,地方各政权的劳工立法也有一些相关内容。由于各种原因,这些立法并没有得到实施。第二,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酝酿阶段(1927年4月至1929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即组织《劳动法典》的起草。但因为立法方针的变化最终没有出台。工商部作为主管机关先行进行《工厂法草案》的拟定,草案中包含有工伤、生育、失业、福利等保障内容。草案在起草和征询社会意见时,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第三,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台及修正阶段(1929年12月至1937年7月)。1929年12月《工厂法》公布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反应。在社会保障方面,地方劳工行政机关、资方团体、劳工团体等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法律作出有利于己方的解释和修改。1932年12月《修正工厂法》公布,保障范围及保障项目等内容都有所变化。此时期,出台了失业保障及劳工福利方面的法规。铁路、交通、矿业劳工等特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也陆续建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在不同的行业基础上,包括工业矿业劳工、铁路劳工、交通劳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工矿业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工伤、疾病、失业、生育和福利保障等五部分。铁路劳工的制度包括工伤、疾病、失业、养老、福利保障五部分。交通劳工的制度又包括交通职工福利,电政劳工的养老、疾病、工伤保障,邮政劳工的养老、疾病、工伤、失业保障等内容。就社会保障待遇总体情况而言,项目最全、保障水平最高者为铁路劳工。就各种保障项目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障规定最为详细具体。就制度的模式来说,都属于雇主责任制的社会保障模式,其特点是:劳工社会保障立法仍在劳工立法范畴内,并未有完全独立出来;雇主独自承担责任,风险不能分摊;作为一种工业化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有朝向社会保险模式转变的发展趋势。在制度建立之前,南京国民政府就建立了劳工行政机关,管理包括劳工社会保障在内的劳工事务。在工矿业劳工方面,管理机关先后为劳工局、工商部、实业部,在铁路劳工方面为铁道部,在交通劳工方面为交通部。这些部门设置了分管具体工作的机构。主管工矿业劳工事务的实业部实施了工厂检查制度,督促包括劳工社会保障内容的《工厂法》的实施。工厂检查制度规定了《工厂法》中的社会保障内容分为五期实施,至抗日战争爆发,五期实施程序中,全国大部分完成了含有工伤保障内容的第一期检查。但工厂检查在租界遇到阻碍。根据各种数据计算,制度覆盖约有76万工人。制度在不同行业间的实施状况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在国有铁路及交通劳工中,制度的各种项目都得到较好的实施,劳工受到工伤后,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医疗期的工资、工伤残废抚恤、工伤死亡抚恤和丧葬金等待遇;在疾病时,可以在路局所属医院或委托医院享有基本免费医疗、病假、病假工资、病故抚恤等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和服务年限条件后,享有退休金待遇。在工矿业方面,在全国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厂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劳工保障。当劳工遇到特定风险,如工伤时,也有一定的待遇。这些待遇的水平一般没有明文规定,厂矿往往根据劳工工伤的情况及自己的负担能力酌情给予补贴。但在一些大型的或新型的厂矿中,劳工的风险通过厂矿规则有了较为明确的保障,在全国几千家符合制度的厂矿中,有此种规则与设施者约有数百家。但这些厂矿保障项目和水平并没有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保障水平差异很大。就各种保障项目比较来看,工伤保障实施情况最为良好,几乎所有实施了制度的厂矿都有此种待遇。其它项目相对较差。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1937)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外源性现代化的社会背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资本主义因素发育不足,制度的建立更多受政治因素的影响。外来挑战下执政党激进的现代化理念、国共斗争背景下国民党的劳工政策目标、新建政权获得国际社会了解和认可的目的等因素促使制度在短期内建立,同时意识形态因素在制度模式的选择中起着主要作用。而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下,企业经济承受能力差、政府承担责任能力不足、相关责任主体认识不到位等不利因素导致了制度的实施困境。虽然制度的建立顺应了劳工社会保障现代化的潮流,但它未能与内部的经济社会基础相适应,所以没有得到实际的运行效果。
杜海燕[7](2012)在《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近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私营经济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济实力日益增强,总体规模逐步壮大。到2007年中期,私营企业已经达344万户,注册资本42146亿元,从业人员4716万人,产值20083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0603亿元,出口创汇企业74443户,出口创汇1749.68亿元等等显而易见,我国私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劳动关系问题正在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和敏感社会问题。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标志着民心稳定,国运昌盛,即所谓国泰民安,人和政通。本文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入手,从理论、制度、模式、实务、案例以及最新动态等方面,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引言扼要地介绍了本选题的依据、研究的方法、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的意义。第一章论述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概述。首先,论述我国私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其次,用许多数据和表格阐明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议。第二章论述了劳动关系的概述。首先,从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其次,引入有关劳动关系的主要理论,例如马克思主义、西方各学派、毛泽东、江泽民等有关的劳动关系理论;再次,介绍了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变化和发展;最后,阐述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第三章论述了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本质——冲突与合作。首先,从冲突的定义、类型、基本手段以及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冲突的现状,对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员两者冲突的分析以及寻求解决的办法;其次,与之相对应的,从合作的定义及相关的内容,对雇主和雇员两者合作的分析,缓和劳动关系,化冲突为共赢;最后,利用较丰富的个案资料来分析冲突与合作的关系。第四章论述了内、外部环境影响下的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首先,从内部环境看,“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次,从外部环境看,从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环境方面阐述和分析。第五章论述了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分配和社会保障问题。第六章论述了建立规范的私营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首先,列举了劳动关系与相关的劳动法规;其次,例举了美国、德国、日本的劳资立法;再次,例举了我国私营企业中引发劳资纠纷的几个问题;最后,对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规发展的趋势展望。第七章论述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首先,发达国家劳动关系的经验和对我们的启示;其次,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再次,积极引导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最后,建立新型的劳资关系管理理念——情感管理。
王亚男[8](2012)在《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具有不同于一般人身损害的诸多特殊性,而我国对其立法现状不容乐观,导致实践中的诸多现实困境均无力回应。本文以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为支撑,以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基础,以国外有关方面的立法理念为借鉴,以国内外有关研究的学术成果为参照,围绕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相关主体问题、责任承担问题、归责原则问题、赔偿范围及程序问题展开讨论,并针对目前我国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以求推动和促进我国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方面问题的解决。本文共分为6章。第1章厘清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基础性概念,并在归纳法律法规层面以及学界对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观点的基础上,通过讨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进行界定。第2章围绕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展开讨论,并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体问题进行系统地分析与论述。第3章就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并对实践中境外船东承担雇主赔偿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分析,同时就如何处理侵权损害赔偿、雇主责任、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述。第4章在对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围绕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所涉及的侵权责任以及违约责任两方面的归责原则分别进行阐述。第5章区分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中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分别研究,同时针对海事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做法和问题加以反思并提出质疑。第6章对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相关程序问题进行探讨,通过确定案件的海事管辖权使其救济得以实现;保全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将名义上的损害赔偿落到实处;客观鉴定受害人的受损程度将损失与赔偿尽量准确对应。
刘本娟[9](2012)在《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工伤认定作为工伤保险法律程序的起点,是整个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在履行给付劳动义务的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对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和性质进行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伤和工伤认定是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核心,二者紧密相连,是工伤职工及其家属获得工伤补偿的前提。工伤是我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面临的既重大而现实的社会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目前,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来,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在工伤保险的日益完善下也已经初具规模。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于工伤认定的的争议和不满也日益增多。究其原因,这种争议和不满与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密切的关系。工伤认定的复杂性、耗时性以及法律条文本身的模糊性等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何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不仅正成为一项我们现在急需面临的重要社会课题,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概述着重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首先是对两国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在明晰概念不同的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两国法律对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重点讲述了我国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有三部法律法规即《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对工伤认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工伤认定的范围和工伤认定的程序等,因美国是联邦制的国家,没有有关工伤的统一法律,只是在联邦政府的法律和各个州法律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了有关工伤认定共通方面的法律规定,最后回顾了两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由来,进一步加深对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认识。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重点分析了两国工伤认定的标准范围和具体程序。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范围和具体程序主要以《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为准,比较注重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认定程序方面也比较复杂繁琐,而美国的工伤认定则主要以判例规则为主,辅之以成文法律规定,在工伤认定标准上坚持“与工作相关”的基本原则,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程序设置符合理性标准,尤其是对一些“边缘现象”的工伤认定所形成的判例规则,非常值得我国借鉴。通过对中美两国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出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所出现的问题,在汲取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先进理念和总结美国与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而完善的建议,即:我国应该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完善,从实体上,要适当放宽我国工伤认定的对象和范围,明确工伤等概念,从程序上,要完善工伤的认定机构,以及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健全证据等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使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符合法律的程序理性标准,从形式上和实质上真正实现对工伤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徐冬梅[10](2009)在《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文中提出现代社会中,人们聚集在工厂、建筑工地等场所共同劳动,机器成为主要生产工具。随着技术、经济的迅猛发展,工伤事故的发生日渐频繁且后果日益严重,成为现代社会严重的社会问题。工伤损害救济机制已由原先的一元化逐渐向多元化发展,涉及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多个领域,形成多种制度并存的局面。尤其是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适用关系的处理问题,因关系到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侵权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多方利益,而似乎难以调和兼顾。目前各国解决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适用关系问题的方法主要有选择、免除、兼得和补充四种模式。本文认为,任何一种模式的适用都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碍,只是每种模式适用的环境不同、看待分析每种模式的角度不同和选择每种模式所追求的价值取向不同而已。在我国,相关的立法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虽有一些规定,但法条之间还是存在明显的矛盾,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出现“各依各的规定,各判各的案件”的现象。因此,在分析有关理论的基础上,研究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适用关系并提出完善我国适用方面的法律制度是本文的核心和归宿。本文将从分析工伤事故的性质、研究工伤责任的演变着手,分析比对两种赔偿的区别与联系,具体阐述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及未来发展,提出在我国无论是在(第三人侵权引致的)用人单位无因性工伤事故中还是在(用人单位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的)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中,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适用的关系上,都可采用兼得模式。分析兼得模式的理论基础,其适用既不违背侵权法中的损益相抵原则,也不违背保险法中的禁止得利原则;且兼得模式的适用既是对生命权和人权特别保护的体现,也是适应我国国情和索赔效率的需要。
二、雇工因工负伤能否得到雇主的赔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雇工因工负伤能否得到雇主的赔偿(论文提纲范文)
(1)工伤认定的法律逻辑:法教义学的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创新,抑或是“扭曲” |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原点:为何而生? |
(一)工伤范围发展沿革考察 |
(二)工伤对象发展沿革考察 |
(三)工伤认定标准发展沿革考察 |
三、工伤认定的法律实践:为何偏离了正道? |
(一)工伤范围(“伤”和“病”)争议分析 |
(二)工伤对象(“劳动者”和“职工”)争议分析 |
(三)工伤认定基准(“三工”)争议分析 |
四、工伤认定理性回归:法律逻辑体系的闭环认知 |
(一)从法理基础出发,明确工伤认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从社会经济基础出发,理清工伤认定对象和范围边界 |
(三)从业务起因性和遂行性出发,理清工伤认定标准的边界 |
结语:正确处理“病”与“伤”案件 |
(5)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研究的意义 |
二、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状况与相关文献资料 |
四、论文的结构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劳动风险与劳工社会保障立法需求 |
第一节 民国早期劳工生活状况与劳动风险 |
一、民国早期劳工的基本情况 |
二、劳工面临的劳动风险 |
三、家庭保障功能的弱化 |
第二节 西学东渐背景下的劳工社会保障立法诉求 |
一、西方近代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和理念的传入与影响 |
二、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劳工社会保障立法 |
三、1927年7月前国共两党的劳工社会保障目标 |
四、劳工团体的劳工社会保障诉求 |
五、劳动争议中的社会保障诉求 |
第二章 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 |
第一节 北京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尝试(1912年3月-1928年6月) |
一、《矿业条例》中的工伤保障与劳工行政机关的建立 |
二、农商部劳工立法中的社会保障 |
三、交通部劳工立法中的社会保障 |
四、农工部对劳工立法中社会保障内容的修订 |
五、各地方政权劳工立法中的社会保障 |
六、北京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实施问题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酝酿(1927年4月-1929年11月) |
一、《劳动法典》的起草及相关社会保障内容 |
二、《工会法》的出台与劳工福利关系的法律规定 |
三、《工厂法》的草拟与工业劳工社会保障内容 |
四、工业劳工教育与娱乐福利政策的出台 |
五、特殊劳动者社会保障立法的开始 |
六、全国性法规出台前的地方劳工社会保障立法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劳工社会保障立法的出台及修正(1929年12月-1937年7月) |
一、《工厂法》中工业劳工社会保障内容及社会反应 |
二、《工厂法》中工业劳工社会保障内容修订与解释 |
三、工业劳工失业保障法规的出台 |
四、工业劳工福利制度的建立 |
五、劳工保险立法的草拟 |
六、特殊劳动者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 |
第一节 工业及矿业劳工社会保障制度 |
一、工伤保障 |
二、失业保障 |
三、生育保障 |
四、疾病保障 |
五、劳工福利 |
第二节 铁路劳工社会保障制度 |
一、工伤保障 |
二、疾病保障 |
三、养老保障 |
四、劳工福利 |
第三节 交通劳工、传统工业劳工及店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
一、电政劳工的社会保障 |
二、邮政劳工的社会保障 |
三、交通职工的教育福利 |
四、工场劳工的社会保障 |
五、工商业店员的社会保障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制度的推行 |
第一节 劳工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及演变 |
一、工矿劳工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
二、交通劳工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
三、铁路劳工社会保障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工矿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行——工厂检查制度的实施 |
一、工厂检查立法的制定 |
二、工厂检查机构的设立 |
三、工厂检查人员的培养 |
四、工厂检查实施程序的制定 |
五、地方工厂检查工作的指导 |
六、矿场与铁路工厂检查的实施 |
七、争取租界工厂检查权的活动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
第一节 工伤、生育与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 |
一、工伤保障制度的实施 |
二、失业保障制度的实施 |
三、生育保障制度的实施 |
第二节 疾病、养老保障与劳工福利制度的实施 |
一、疾病保障制度的实施 |
二、养老保障制度的实施 |
三、劳工福利制度的实施 |
结语: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下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初步思考 |
一、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与劳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动机 |
二、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与劳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 |
三、外源性现代化背景与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研究的方法 |
三、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我国私营企业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现阶段私营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
一、私营企业的定义 |
二、现阶段私营企业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现阶段私营企业产生的前提条件 |
四、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现阶段私营企业的性质和特点 |
一、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的性质 |
二、现阶段我国私营经济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趋势及政策建设 |
一、私营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将更加宽松 |
二、私营企业面临的经济环境趋于好转 |
三、私营企业持续发展的生产要素诸条件均已具备 |
第二章 劳动关系概述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一、含义 |
二、称谓 |
三、主体 |
四、劳动关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有关劳动关系的主要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的劳资关系理论 |
二、毛泽东的“劳资两利”理论 |
三、“三个代表”及“和谐社会”的理论 |
四、各学派的劳动关系理论 |
第三节 新中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变化和发展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 |
二、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的变化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 |
第四节 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 |
一、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其特征 |
二、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现阶段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本质——冲突与合作 |
第一节 冲突 |
一、冲突无处不在 |
二、冲突的类型 |
三、劳动冲突 |
第二节 合作 |
一、企业劳动关系的合作与员工参与 |
二、私营企业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合作分析 |
三、缓和劳资关系,化冲突为共赢 |
第三节 冲突与合作的个案资料 |
第四章 内、外部环境影响下的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第一节 内部环境影响下的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一、“老三会”和“新三会” |
二、中国私营企业雇主和雇员之间关系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影响下的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一、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经济环境因素 |
二、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政治法律环境因素 |
三、中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的社会文化环境因素 |
第五章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分配与社会保障关系 |
第一节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分配关系 |
一、分配关系的产生 |
二、研究私营企业收入分配关系的意义 |
三、影响分配关系的因素 |
四、分配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 |
第二节 私营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社会保障关系 |
一、私营企业实施劳动者社会保障的意义 |
二、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及内容 |
三、私营企业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
四、加强私营企业社会保障的措施 |
第六章 建立规范的私营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
第一节 劳动关系与相关的劳动法规 |
一、第一层次 |
二、第二层次 |
三、第三层次 |
四、第四层次 |
第二节 美、德、日的劳资关系立法 |
一、美国的劳资关系立法 |
二、德国的劳资关系立法 |
三、日本的劳资关系立法 |
第三节 私营企业中容易引发劳资纠纷的几个问题 |
一、合同效用低 |
二、工资分配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
三、工作日制度与劳动安全制度出现空白 |
四、基本上无福利劳保待遇 |
五、任意侵犯雇工的人身权利 |
第四节 现阶段私营企业中与劳资纠纷相关的几个案例 |
第五节 劳动关系领域政策法规发展的趋势展望 |
第七章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私营企业劳动关系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企业劳动关系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发达国家企业劳动关系的经验 |
二、发达国家劳资关系对我们的启示 |
第二节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 |
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方协商机制的含义和特征 |
二、我国三方协商机制中三方身份的定位 |
三、我国三方协商机制的运行 |
第三节 积极引导私营企业的制度创新 |
一、要创新产权制度,优化产权结构 |
二、要突破家族式经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
三、要创新技术进步机制,改变分散落后的生产方式 |
第四节 建立一种新型的管理理念——情感管理 |
一、情感与团队的关系 |
二、情感与人际关系的关系 |
三、情感与绩效的关系 |
四、情感与管理的关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博士期间发表的相关成果与承担的课题 |
后记 |
(8)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概述 |
1.1 外派船员 |
1.1.1 外派船员的概念 |
1.1.2 外派船员的特殊性 |
1.2 人身权与人身损害 |
1.2.1 人身权 |
1.2.2 外派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 |
1.3 损害赔偿 |
1.3.1 损害赔偿的性质 |
1.3.2 损害赔偿的内涵 |
1.3.3 损害赔偿的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2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主体问题 |
2.1 权利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
2.1.1 直接受害人 |
2.1.2 间接受害人 |
2.1.3 船员外派机构作为权利主体的资格 |
2.2 责任主体的识别与确定 |
2.2.1 合同之诉下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2.2.2 侵权之诉下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本章小结 |
第3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责任关系问题 |
3.1 与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
3.1.1 劳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保险责任 |
3.1.2 雇佣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雇主责任 |
3.1.3 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
3.1.4 保险合同关系 |
3.2 如何处理不同赔偿或补偿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 |
3.2.1 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
3.2.2 工伤保险补偿与其他保险赔偿的关系 |
3.2.3 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问题 |
4.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
4.1.1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
4.1.2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适用 |
4.1.3 外派船员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之重构 |
4.2 海上违约行为导致的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
4.2.1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重新思考 |
4.2.2 合同责任下雇主承担外派船员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赔偿范围及金额问题 |
5.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 |
5.1.1 财产损失 |
5.1.2 精神损害 |
5.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的赔偿金额的计算 |
5.2.1 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
5.2.2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 |
5.2.3 外派船员人身伤害赔偿金的给付 |
5.3 外派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5.3.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 |
5.3.2 海上人身伤亡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
5.3.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连带责任 |
5.3.4 对《涉外规定》80万责任限额的质疑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程序问题 |
6.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
6.1.1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 |
6.1.2 确定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
6.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海事请求保全 |
6.2.1 海事请求保全 |
6.2.2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 |
6.2.3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体系之我见 |
6.3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之伤残鉴定 |
6.3.1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的伤残鉴定标准 |
6.3.2 伤残鉴定标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9)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 |
一、 我国工伤内涵的界定 |
二、 我国工伤认定的概念和特征 |
三、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
四、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简要回顾 |
第二节 美国的工伤认定法律制度 |
一、 美国“工伤”和“工伤认定”的概念 |
二、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 |
三、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由来及演变 |
(一) 美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由来 |
(二)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演变 |
第二章 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范围和具体程序 |
一、 我国工伤认定的标准 |
(一)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伤认定标准的规定 |
(二) 我国工伤认定标准的理论探讨 |
(三) 对“边缘现象”是否属于工伤的探讨 |
二、 我国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 |
(一) 工伤认定的申请程序 |
(二) 工伤认定的审核受理程序 |
(三) 工伤认定的其他法律程序 |
第二节 美国工伤认定的标准范围和具体程序 |
一、 美国的工伤认定标准范围 |
(一) 一般情形下美国的工伤认定标准范围 |
(二) 美国“边缘现象”的工伤认定标准 |
二、 美国工伤认定的具体程序 |
(一) 工伤认定的主管机构 |
(二) 工伤认定的争议处理程序 |
第三章 对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分析评价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
一、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一) 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
(二) 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先进性及对我国的借鉴 |
一、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先进性 |
(一)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在实体上的先进性 |
(二)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在程序上的先进性 |
二、 美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一) 工伤认定标准应坚持“宽严相济”的理念 |
(二) 工伤认定具体制度的设定应进一步完善 |
(三) 工伤认定程序应坚持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
(四)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工伤认定判例的指导作用 |
第四章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工伤认定法律制度实体上的完善 |
一、 明确工伤认定中的相关概念 |
二、 适当放宽工伤认定的对象 |
三、 适当放宽工伤认定的范围 |
四、 删除《工伤保险条例》中属于工伤的规定 |
第二节 工伤认定法律制度程序上的完善 |
一、 工伤认定机构的社会化改革 |
二、 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 |
三、 健全工伤认定申请制度 |
四、 完善工伤认定的证据制度 |
五、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加入听证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概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工伤事故的界定、性质及其责任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工伤事故的含义及认定范围 |
一、工伤事故的概念 |
二、我国法律对工伤事故认定范围的界定 |
1、《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
2、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
3、2009年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 |
第二节 工伤事故的分类与性质 |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
1、用人单位有因性工伤事故 |
2、用人单位无因性工伤事故 |
二、工伤事故的性质 |
1、侵权行为说 |
2、保险关系说 |
3、双重性质说 |
4、本文观点:工伤事故的性质为侵权行为 |
第三节 工伤事故责任的发展演变 |
一、国外工伤责任制度的演变 |
1、雇工个人承担制度 |
2、雇主过错承担制度 |
3、雇主保险责任制度 |
4、工伤社会保险制度 |
二、我国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 |
1、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之"字历程 |
2、我国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 |
三、国内外工伤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
1、产生原因的差异 |
2、立法体例的差异 |
3、具体内容的差异 |
第二章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现有模式分析 |
第一节 国外四种模式与利弊分析 |
一、选择模式 |
二、免除模式 |
三、兼得模式 |
四、补充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关于两种赔偿适用关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与解析 |
1、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安全生产法》的解析 |
2、对国务院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解析 |
3、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解析 |
4、对劳动部规章的解析 |
5、对省市地方性立法的解析 |
二、司法裁判案例 |
1、北京法院裁判两种赔偿不可兼得的案例 |
2、上海法院裁判两种赔偿可以兼得的案例 |
第三章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两种赔偿的比较 |
一、哲学基础和指导思想不同 |
二、构成要件不同 |
三、给付(赔偿)主体不同 |
四、给付内容(赔偿范围)不同 |
五、适用法律程序不同 |
第二节 两种赔偿的自身缺陷决定了相互不可取代 |
一、工伤保险赔偿的局限性 |
二、民事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
第三节 法律竞合的基本原理 |
一、法律竞合的理论基础 |
二、法律竞合的类型 |
1、规范竞合 |
2、责任竞合 |
3、权利竞合 |
三、法律竞合的产生 |
四、本文观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不属于法律竞合 |
第四章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合理选择 |
第一节 兼得模式适用的法理分析 |
一、兼得模式不违侵权法中的损益相抵原则 |
二、兼得模式不违保险法上的禁止得利原则 |
三、兼得模式是对生命权和人权的特别保护 |
四、兼得模式是索赔效率与国情现实的选择 |
五、兼得模式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预防性和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的惩罚性双重功能的有效发挥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设想 |
一、完善工伤保险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
1、风险防范原则 |
2、维护人权原则 |
3、保障公平原则 |
4、利益衡平原则 |
二、完善我国工伤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设想 |
1、建立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广泛补偿体系 |
2、构建统一完备的工伤赔偿法律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雇工因工负伤能否得到雇主的赔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工伤认定的法律逻辑:法教义学的观察[J]. 胡京.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8)
- [2]共享经济就业者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研究[D]. 程檄文. 安徽大学, 2021
- [3]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研究[D]. 邱建伟.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研究[D]. 李雪.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5]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6]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劳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1927-1937)[D]. 刘秀红. 扬州大学, 2013(04)
- [7]现阶段我国私营企业劳动关系研究[D]. 杜海燕. 东北师范大学, 2012(06)
- [8]外派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D]. 王亚男.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9)
- [9]中美工伤认定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刘本娟.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2)
- [10]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D]. 徐冬梅. 复旦大学, 2009(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