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私可隐”的美国人(论文文献综述)
唐嘉燕[1](1992)在《“无私可隐”的美国人》文中研究指明美国人历来都有个共识,个人的隐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地,但是随着新技术带来的不可抗拒的魅力。视隐私为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人的忧虑也正在与日俱增。
王伟军[2](2006)在《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法律和科技的发展同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互联网这一现代科学技术在对人们生活方式和思维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同时,也为人类法学开辟了新的领域,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及与之相连的法的体系也产生深刻影响。互联网使隐私权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深刻变化,相应地,有必要对隐私权进行重新定义。互联网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打击了用户对互联网的信心,制约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解决方案是通过立法使隐私权成为用户真正享有的民事权利。为此,应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考虑到国际化的要求和认真分析我国间接保护方式下的问题,从而探寻出适合我国需要的保护模式。电子证据规则缺失是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瓶颈问题,应在实体立法的同时,给予充分的重视。本文分四章,探讨了如何从民法角度对互联网上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第一章论述了互联网的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包括使隐私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影响,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与自治、技术性等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第二章比较和分析了世界各国各地区对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状况。 第三章对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立法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 第四章对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提出制度构建的建议。
岳林[3](2020)在《论公共空间的隐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法学理论主要关注个体和私人意义上的隐私权,忽视或者否认公共空间存在隐私关系。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之间不存在绝对边界,二者也不必然二元对立。随着司法经验的积累,现代隐私权理论逐渐承认公共空间的隐私权。如何理解公共空间,以及如何处理不同类型公共空间中的隐私关系,也成为了值得进一步讨论的理论问题。无论"公共"还是"隐私",都具有接触、占有和目的三个层次的意义。由此,我们可以把公共空间划分为全开放空间、限制开放空间、组织空间、社区空间和信息空间五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隐私规制策略。
彭永清[4](2018)在《数字是生产力,隐私是牺牲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每个人都具有多个"颜面",并且都有权自己决定在什么场合之下以何种形象出现。但试想一下,如果AI随意将你的"颜面"公之于众,你应该怎么办?如今,希望通过阻止个人信息"碎片"来保护隐私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
二、“无私可隐”的美国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无私可隐”的美国人(论文提纲范文)
(2)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第一章 互联网的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
一、互联网时代隐私权的重新界定 |
(一) 互联网与隐私权概念的演变 |
(二) 互联网对隐私权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深刻影响 |
二、互联网的虚拟性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
(一) 互联网的虚拟性增加隐私权侵权预防和控制难度 |
(二) 互联网的虚拟性使网上证据问题错综复杂 |
(三) 匿名问题—身份虚拟及其限制对隐私权保护的影响 |
三、互联网的开放与自治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
(一) 开放的互联网成为隐私权保护的天敌 |
(二) 开放的互联网引致侵权主体与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
(三) 互联网作为开放的新型媒体对隐私权保护的威胁 |
(四) 开放的互联网向社会生活全面渗透对隐私权保护的威胁 |
四、互联网的技术性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 |
(一) 网络技术充当侵害隐私权的帮凶 |
(二) 网络技术带来隐私权保护的新问题 |
第二章 各国(地区)对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
一、英美法系 |
(一) 美国 |
(二) 英国 |
(三)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四) 加拿大 |
二、大陆法系 |
(一) 德国 |
(二) 法国 |
(三) 日本 |
(四) 台湾地区 |
三、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
(一) 隐私权的国际承认 |
(二) “安全港”模式 |
第三章 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
(一) 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现状 |
(二) 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状况 |
二、我国互联网上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不足 |
(一) 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式制约着互联网上隐私权保护 |
(二) 民法保护薄弱 |
(三) 立法层次低、执行力不强 |
(四)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有待确立 |
第四章 我国互联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 |
一、完善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意义 |
(一) 顺应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宪法要求 |
(二) 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
(三) 完善互联网上公民权利保护体系 |
(四) 维护基本人格尊严 |
二、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
(一) 互联网上隐私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
(二) 互联网上隐私权侵权的责任形式 |
三、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构架 |
(一) 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指导原则 |
(二) 构建以民法保护为核心的综合保护模式 |
(三) 建立并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数字是生产力,隐私是牺牲品?(论文提纲范文)
隐私保护意识缺失 |
数字隐私, 无私可隐 |
用大数据预测行动 |
欧美和日本的隐私保护 |
四、“无私可隐”的美国人(论文参考文献)
- [1]“无私可隐”的美国人[J]. 唐嘉燕. 国际展望, 1992(01)
- [2]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D]. 王伟军. 广西大学, 2006(12)
- [3]论公共空间的隐私[J]. 岳林. 思想战线, 2020(03)
- [4]数字是生产力,隐私是牺牲品?[J]. 彭永清. 世界文化,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