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灵活性生产体制理论(论文文献综述)
韩逸畴[1](2013)在《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由于从相互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中可获取利益,国家加入国际制度和签订国际贸易协定。与其他国家合作的愿望进一步促使国家签订规制贸易行为的国际法,并最终保持国家对这些国际贸易法律的遵守。WTO就是这样的国际贸易协定。同时,所有国家违反这些承诺都可能存在利益,特别是在条约制定者未规定的外来冲击发生之后。近乎所有的国际贸易协定都并入某种形式的“保障”条款,这使得国家可免责于谈判中商定的义务。一方面,这样的例外条款很可能会侵蚀国际贸易协定的可靠性和贸易自由化效果。过于容易援引的灵活性工具会鼓励自利行为并导致合作的失败。为实施和执行灵活性机制的措施也很可能通过影响WTO规则下的产品和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而扭曲贸易。另一方面,通过为国家的政策制定者增加某些自由裁量权,这些灵活性工具也增加了国际贸易协定的灵活性。由于灵活性机制起到允许暂时性松开束缚的“安全阀”作用,包含例外条款的国际制度能产生更为持久和稳定的合作性国际体制。条约谈判者面临的主要挑战是选择一套具有适当约束性的灵活性机制,事前在国家之间促成协定的同时,阻止国家在条约生效之后机会主义地使用这些机制。本文主要研究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WTO是多边贸易协定,就这一点而论是国际层面的契约。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WTO各项协定可视为国际层面的不完全契约。这种法律定性也适用于任何其他既有的贸易协定。因为政府在缔约时要面对巨大的不确定性,它们对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没有完全的了解,也不能预期在契约履行过程中贸易伙伴可能采取的贸易政策。WTO制定者意识到,必须在不可预见的偶发事件出现,证明暂时或永久、部分或全部事后不履行具有正当性时,为加害方留下某些必要的“呼吸空间”。在多边贸易协定如WTO的语境下,成员方的不履行可分为“外契约”和“内契约”两种行为。换句话说,事后不履行或违反先前商定的契约义务可能有两种方式:第一种不履行的可能性构成外契约、非法的行为。与其相应的救济方式将被称为惩罚或制裁。外契约违反行为和相应的惩罚一并被称为执行。WTO主要是在GATT/GATS第23条和DSU第21和22条涉及执行问题。另一种不履行是契约整体规定的一部分,并不违反契约的措辞,因而是允许的、合法的行为,与其相联系的救济方式为补偿。内契约的不履行及其救济程序一并构成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贸易制度的最佳设计需要在承诺和灵活性之间取得平衡。但是,现有WTO体制并没有为契约免责提供最佳的贸易政策灵活性。这种情形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WTO成员方过度违约和在该组织内产生不信任氛围的结果。本文认为,WTO法律框架为其成员在法律安全性和灵活性之间提供一种平衡,在既有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中经济效率应当只是被视为附随因素。因此,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不能沦为责任规则,例如那些把自由裁量权给予加害方的手段。由责任规则所支持的“有效违约”理论只能解释WTO法律体制的部分本质,例如为什么WTO赋予其成员使用应急措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存在免责机制,总福利会比较大。对于WTO义务的本质一直有争论。本文认为,WTO义务既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集体性的,这取决于特定WTO权利的本质。由于WTO市场准入义务是双边的,以责任规则保护市场准入权利是恰当的。集体性义务(例如人权义务)并不是对个别国家的允诺,而是针对全体国家,因此更适宜以财产规则保护相应的权利。当WTO义务被当成不可分割的义务,最好是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相应的权利。例如,TRIPS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最低标准权利是适当的。对契约不完全性进行救济的最后策略是授权第三方填补漏洞。在WTO语境下,争端解决机构以成员方如果预见紧急情况迫近,在事前就会同意的方式填补漏洞。简言之,本文试图为多边贸易体制最佳水平的权利保护建立一个初步的框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简要阐述不完全契约并以契约理论分析WTO,并指出其为自利和理性的贸易政策制定者之间缔结的不完全契约。在现实中,制定一个完全契约,不仅不切实际,也不可行,因为缔约方不能完全地预见未来。各种因素表明,契约将不可避免是不完全的。在国际贸易环境下缔约的有限理性、与缔约相关的交易成本和当事方的战略模糊都是契约具有不完全性的原因。在签订WTO契约之前,没有国家完全知晓未来事件的本质和影响,或者它们的贸易伙伴可能采取的贸易政策和手段,也没有国家能预期这些偶发事件是否会使其成为受害方或加害方。在契约形成的过程中界定所有的偶发事件,拟定一个正式的签约和契约的谈判都与交易成本有联系。WTO文本中的契约空白或模棱两可很能是其成员方有意拟定以便获得某些个体利益的结果,这导致成员方对契约解释产生不同的期待。契约漏洞、经济环境和国内政治的不确定性是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存在的理论基础。由于契约之不完全性,当事方面对着很大的两难境地:他们既希望达成一个有较强拘束力的条约,同时也希望在履约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回旋余地。因此,国际条约,尤其是贸易协定的设计,往往包括更多的灵活性机制,以便给予缔约方实施条约的灵活性。这样,缔约方也愿意接受条约中的不完全性,并利用条约中所提供的机会。本章还讨论契约的不完全性对缔约方的影响。如果协定中有太多的灵活性会造成其被滥用的可能性,例如在经济、政治或其他压力使遵守不便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协定的不确定性太大或刚性太强,可能一开始就会阻止国家达成协定,或者很可能导致大量的违反。为控制这些风险,国家通常拟定一些灵活性机制,并将其合并到所谈判的协定之中,它们也设计一系列漏洞填补策略以应对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二章先分析单边贸易措施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根据国际法,WTO成员拥有采取单边措施解决贸易对环境影响问题的法律权利,但是单边使用贸易措施迫使其他国家遵守进口国单边规定的政策,既不符合WTO法也不符合习惯国际法。接着,本文对WTO贸易政策灵活性进行法律界定。贸易政策灵活性手段应定义为以偏离原先承诺履行的形式使事后自由裁量权合法化的任何内契约以及合法的条款。贸易政策灵活性在文献中也被称为“结构性偏离”、“选择性脱离”和“安全阀”。WTO规定数种正式的、法律上的贸易政策灵活性手段,包括GATT第12条(为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的限制)、第18条(幼稚产业保护和平衡国际收支危机)、第19条(对某些产品进口的紧急措施,也称为“保障措施”)和第28条(减让表修改,也称为关税再谈判),还有第20条和21条(一般例外和完全例外)。贸易政策灵活性手段也可在其他WTO协定中找到,例如《服务贸易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农业协定》。这些“例外条款”被写入协定中以增加灵活性。除这些法律上的例外条款外,WTO成员还能使用很多非正式的、事实上的灵活性工具。例如,自愿出口限制、有序市场安排、反倾销、反补贴税、补贴和违反协定。这些都是WTO成员方经常使用以逃避最初贸易自由化承诺的方法。采取这些事实上的灵活性手段通常同法律上的措辞相违背,或者至少违背协定的精神。本章还指出贸易政策灵活性在WTO中所起到的作用。首先,灵活性可起到安全阀的作用,否则政府在违反某些共同议定的自由化承诺时会感到有压力。其次,应急措施可用来当成保险机制,使政府可避免在很大程度上与不确定相联系的风险造成的损失。再者,贸易救济可扮演调整政策工具的角色,减少国内经济受到外部事件影响时的成本变化。第四,应急措施可充当一种补偿形式,使缔约方接受更快的贸易自由化。第三章研究WTO协定承诺与灵活性冲突与协调有关的理论争议。WTO协定是要求成员使其贸易政策符合WTO纪律(根据财产规则实际履行),还是允许或甚至提倡成员通过支付补偿或接受同等贸易报复以“买断”它们WTO义务,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很多学者宣称,只要成员愿意补偿受到影响的当事方,WTO体制将从允许成员违反它们的承诺中获益。“有效违约”的支持者认为,WTO法并不要求不惜一切代价地遵守。他们把WTO争端解决机制视为违约并补偿的体制,或WTO应当允许成员方“买断”违约。这种有关WTO执行的方法深受经济学逻辑和理性选择理论所影响。据此,WTO权利只是由责任规则保护,不仅关于再谈判和关税和服务减让表的修改,而且根据DSU规则WTO成员事实上可以选择提供补偿或承受报复,而不是纠正现有的违反义务。由于“有效违约”理论存在多重理论盲点,其并不为WTO成员们所接受。在WTO学术界,还有“遵守”说与“再平衡”说的两种学派之争。这两个对立的阵营也被称为“财产规则vs.责任规则”、“合法性观点vs.有效性观点”、“规则导向vs.效率导向”或“契约观点vs.条约观点”。“再平衡”说的支持者认为,WTO的本质正如其前身GATT,是WTO成员相互给予彼此市场准入机会的交换。再平衡方法根植于这样的信念,即世界贸易体制从根本上是由产生“平衡减让”的贸易自由化互惠承诺所驱动。其基本上将争端解决的目的看做为加害方在不稳定的世界中提供保险安全阀。与此相反,某些学者认为WTO法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补偿或贸易报复只是暂时方法,并不是决定权利的最后改变。WTO执行机制和争端解决程序都是旨在促进遵守和阻止未来的违反。“遵守说”认为,现今WTO所珍视的基本价值和目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性和可预见性。整个体制的中心向规则转移表明“再平衡”在WTO语境下所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小。“再平衡”或“有效违约”方面在正常的争端解决程序中并不是主要的或甚至不起作用。上述学说都有其可取之处。但是,无论是它们所代表的“财产规则”或“责任规则”,都不能单独为WTO协定中复杂多样的权利提供周延的保护。第四章研究现有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之缺陷。本文求助于实证文献,分析WTO中的应急措施是促进贸易自由化,还是给予国家在承诺方面退缩回去的机会。WTO应急措施例如保障措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税都是解决WTO协定“不完全契约”本质的一部分方法。导致要求保护激增的外来冲击正好是协定拟定者不能预见类型的事件。一般而言,这包括来自国外进口竞争压力突然增加的情形。根据WTO秘书处整理的数据,本文认为WTO灵活性促进手段仍存在很多缺陷。首先,法律上免责机制的范围不足。其次,非正式灵活性机制具有制定门槛较低、适用范围较广、在政治上对于决策者而言更方便,以及附随的救济较低等特点。上述两种灵活性机制之间的区别,使划清增进福利的应急措施和WTO成员方投机行为之间的界限变得很困难。本章接着研究WTO执行体制存在的缺陷。例如,对于外契约和内契约行为采取相同的制裁方式和外契约救济存在系统性不足的问题。而且,报复作为救济机制对WTO成员方造成极大的不利:首先,报复从经济上来说没有意义。其次,当需要付出太高的政治和经济成本时,申诉方对于实施报复措施也许没有兴趣。研究结果表明,WTO政策灵活性机制和执行机制对于促进更好发展成果的帮助还不够。第五章提出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基于个人自由和福利最大化的模型-现在是法律经济学派的标准假设-提出国内法律权利保护的三个等级。根据这种观点,第一组权利最好是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即便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允许转让);第二组以“财产规则”保护(只有在权利所有者的同意下才能取走权利);第三组以简单的“责任规则”保护(任何人都可取走权利,只受制于支付完全的补偿义务)。根据“且取且付”原则,根据简单责任规则保护权利的理念,随后发展为更为宽泛的“有效违约”理论。文章基于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分析,讨论他们的模型可否在国际法尤其是WTO法中适用。例如,国际法目前如何保护权利?目前的保护水平是否根据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的预测?是否符合有效违约理论?什么是保护WTO权利的最佳方式?首先,应当确定WTO权利保护的最佳水平。“欧洲绝对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权利一旦分配,就不能修改或者交易。除非条约的所有当事方同意再次分配权利,否则应当被实际履行。“美国自愿主义”的观点认为,国际权利的分配只是国家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而违约的保证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权利最多只是由简单的责任规则保护,是可通过支付赔偿违反的契约。本文认为,这两种思想流派都走向各自的极端,并不能体现出最佳的权利保护水平。其次,鉴于WTO具有覆盖大量议题的协定,适宜根据WTO权利的性质确定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可以这样认为,经济学原理是WTO的核心。毕竟,贸易关乎货物和服务的交换,是意义深远的经济任务。对于互惠权利,一成员方的权利构成另一方的义务。但是,互惠市场准入并不是缔约的唯一原理,市场准入权利也不是WTO规定的唯一权利。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进口许可程序协定》中的最低标准权利,不同于基于市场准入相互给予,构成GATT和GATS基石的贸易权利。最低标准权利在整体上给予全体WTO成员方,它们对所有当事方的范围区别于双边的逻辑。因此,根据具体权利或义务的性质分别采取责任规则、财产规则或不可让与规则保护WTO权利是合理的。例如,以责任规则保护市场准入权利,以财产规则保护集体性权利和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最低标准权利。根据责任规则,一当事方拥有单边取走另一方部分权利的选择权(如不需要所有者的事前同意),前提是他要补偿所有者损失。根据财产规则,双方当事人都有“实际履行义务”。但是,潜在的取走者可通过再谈判买断所有者的权利。其通常以补偿的方式,仍可通过获得所有者同意避免他的承诺。当缔约方决定某项规则具有不可让与性,他们选择禁止任何事后的灵活性:尽管发生外来的冲击,最初建立的内部契约结构要彻底地得到维持。人权就是普遍被接受的不可让与权利的例子,不能被取走或者进行交易。由于法庭有时需要解决重要的争端,当立法在某些条款上不够清晰时,其必须去填补漏洞。WTO争端解决机制就是成员方用以填补漏洞和解决该契约语意模糊的重要手段之一。
张先锋,阚苗苗,王俊凯[2](2018)在《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提升了出口技术复杂度》文中研究说明通过理论分析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对出口技术复杂度的内在影响机制,利用2000—2010年中国制造业22个细分行业的面板数据,对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提升了出口技术复杂度进行了实证检验。研究发现:制造业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水平提高有助于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通过用工成本效应与技术溢出效应促进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而人力资本效应的影响并不显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通过劳动力资源配置效应减轻了产出波动对出口技术复杂度的负向影响。进一步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增强通过人力资本效应与技术溢出效应对劳动资本密集型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产生正向影响,对技术密集型行业出口技术复杂度的提升具有负向影响。
苏笑悦[3](2020)在《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研究 ——以一线城市为例》文中提出时代的变迁对劳动市场产生冲击、社会对于人才培养目标的新要求促使全球中小学教育体系发生深刻变革。世界各国纷纷审视教育培养的目标与方向,新的教育理念、教育形态与教学实践不断涌现。在此背景下,我国中小学教学空间的设计也面临了全新的挑战。一方面,经济社会的转型、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人们对于美好教育的追求为中小学教育的变革创造了条件。在一系列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的教育研究者与实践者们针对传统教育的弊端探索出一大批教育新成果,这些新成果对教学空间的设计提出了新需求。另一方面,传统设计思维与习惯使教学空间的设计创新面临了问题与困境。当下,教育变革的新发展与传统教学空间设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新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的研究具有迫切性。基于上述问题,以教学空间为研究对象,以教育变革为研究视角,聚焦在一线城市。从建筑师参与的角度,采取教育学与建筑学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强调教育因素在教学空间设计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借鉴国内外设计经验,基于国内既有的教育变革新型成果分析教学需求,并以此作为教学空间设计的教育学基础和重要创新驱动,构建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理论框架。随后,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从教学空间框架、教学空间要素2个层面,分别对教学空间集、功能场室与共享空间的设计策略进行研究。以此构建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理论框架与策略体系。使教学空间的研究顺应教育的新变革,有助于对我国整个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研究系统进行补充与拓展,为新时期应对教育变革对教学空间设计带来的挑战提供思路与指导,探索中国未来中小学校。在内容上包括上、下两篇。上篇:设计理论建构(第一、二、三、四、五章)第一章,对研究的背景、对象、综述、方法、创新点与框架等内容进行总体概括。第二、三章,通过全球视角,以在教育实践层面对教学空间设计产生重要影响的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为切入点,分别对国外和国内共10个典型国家的(现)当代中小学教育变革与教学空间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历史、新型成果与发展趋势进行研究,构建国内外(现)当代中小学教育变革与教学空间的比较研究平台。深化对教育变革和教学空间的发展创新规律性认识,发现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与作用机制。第四章,采取层层递进的方式,根据建筑设计研究的特点对教育学领域的教学方式进行适应性整合与归纳,引入教学行为研究。运用整合理论构建“教学方式整合模型”,将我国教学方式新成果整合到四个象限中,以此为工具分析适应教育变革的教学需求,总结共性与趋势。第五章,提出以教学需求作为教学空间设计的重要创新驱动,构建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理论框架,从理论基础、设计原则、设计程序与设计内容方面对传统教学空间的研究与设计进行适应性调整,建立主体研究框架。下篇:设计策略研究(第六、七、八章)第六章,从教学空间框架层面,对教学空间集的设计策略进行研究。对传统研究与设计中采取的单一“功能区”概念进行改良,提出适应教育变革的教学空间集模式、指标区间与组合方式,为多样化的教学需求提供全面的教学空间框架类型。第七、八章,从教学空间要素层面,分别对功能场室和共享空间的设计策略进行研究。基于教学需求归纳10条设计原则,对各空间要素的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功能模块设计与功能模块空间整合进行研究,梳理各空间要素的新功能、新定位、新场景与新形态。在功能场室方面,提出功能复合化的“教学中心”概念优化传统研究中的“专用教室”,共构建15大“教学中心”;在共享空间方面,分别对室内开放空间、校园景观与室外运动场地/设施的设计策略进行研究。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文章的成果——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研究核心内容,指出研究的不足与后期研究展望。
耿仲钟[4](2018)在《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三项补贴政策效果逐渐钝化。2015年国家在浙、鲁、皖、川、湘五省进行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将“三项补贴”三合一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部分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被称之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升粮食产能(被称之为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一年试点期满后于2016年开始在全国推开。新政策催生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项农业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本项研究的研究脉络如下:(1)从历史角度梳理我国主要的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发展历程,总结三项补贴改革之后各地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操作方式;(2)基于政策目标评价其政策效果,包括:评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耕地地力、粮食产量、农民收入的影响,评价适度经营规模补贴对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农业信贷担保的影响;(3)测算该项政策的政策成本以及农户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回应性;(4)根据WTO规则判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合规性;(5)提出优化该项补贴政策的建议。本文构建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研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项政策,并综合利用宏观统计数据和微观农户调研数据进行了有别于既有研究的一些处理和方法运用,不仅能够有效揭示该项新农业政策的政策效果,而且能够为政府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项政策提供思路和依据。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是对原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旨在“藏粮于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普惠制”的性质仍然没变,但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体现了“特惠制”;(2)现有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行为影响程度并不显着;“政策目标模糊-执行较困难”不利于保护地力保护目标的达成。单独依靠该项补贴资金无法达成地力的提升与保护;(3)相比较而言按确权面积方式补贴对农户收入影响更大,与实际种植面积挂钩补贴方式对产量影响更大,但不管哪种方式当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对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刺激作用较小,该项补贴能够缩小农户的收入不平等;(4)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具有较好的增产增收效应,但是规模经营主体对粮价变动更敏感;(5)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体系能够增强担保公司的核心实力,有利于撬动更大的信贷资金,刺激银行信贷供给,降低农户融资成本;(6)与原三项补贴的相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得以简化,与其他涉农政策相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不高;农户对两项补贴的期望补贴标准在100-200元/亩,期望补贴与与种植面积相挂钩,农户期望更多农业生产方面的社会化服务;(7)“三项补贴”改革大大释放了黄箱尤其是非特定产品支持的政策空间,未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确权面积挂钩能进一步符合WTO规限。
刘刚[5](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刘亮亮[6](2020)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项目管理是当代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的热门理念和模式,在当代教育管理中也被广泛采用,美国则是教育项目管理的最早策源地和当代应用最为普遍和成效显着的国家。在今日美国联邦政府层面,几乎所有体现美国国家教育意志和导向需要的教育事务和相应资源,都是以一定的教育目标和相应的独立事项为基本单元,设计划分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教育项目来加以推进和管理的。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完整性质和内涵是什么?何以如此之先地在美国土地上原创性生成并有序地发展成长为体现甚至代表当代教育管理走向的教育项目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协调和处理教育国家行政干预和社会市场运作的矛盾中有何优势和局限,能否为我国教育管理模式乃至体制的改革提供相应的启示和借鉴?对这些当代教育项目管理根本问题的热切关注和思考,自然也就使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笔者的考察研究视野,成为博士学位论文题目的首选。本研究在马克思主义逻辑与历史科学统一的方法论指导下,以教育社会生态理念为基本研究范式,运用文献法、观察法和纵向比较法,按着教育项目管理形态由单项到体系的演化的基本进程和轨迹,对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演进背景、现实实践、成效问题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系统的分阶段梳理考察,在简要把握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二战前萌芽成型奠定的基础上,对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20世纪60年代初)、系统整合(20世纪60年代中—80年代初)、体系优化(20世纪80年代初—20世纪末)和创新提升(21世纪初—今)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综合,力求揭示其逐步铺开、连续改进和不断优化的发展历程与规律。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是在二战前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萌芽成型所奠定的基础上起步的。现实教育的分散性发展条件、形态和格局,国家机器的天然教育使命、责任和权力,宪法的国会征税权与社会福利保障责任的明确规定,为联邦政府对教育进行直接有力但有限的项目管理干预提供了历史的必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战结束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在战前奠定的坚实基础上进入了重点创设阶段,开始了蓬勃发展的历史进程。国会于1944年通过颁布了《退役军人权利法》和1958年《国防教育法》,为联邦政府创设了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和国防研究生奖学金项目及其管理模式,开始了运用教育项目管理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干预的重点探索。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力实施,极大地促进了高等教育的重点发展和质量提升,为事关全局的现实高等教育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合法合规、切实适用的机制和抓手,也为联邦政府更加积极全面的教育直接干预提供了基本模式与良好示范。当然,这种直接动用联邦政府力量对眼前的高等教育问题进行直接的干预,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应急性、权宜性和局部性的局限或不足。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进入到系统发展阶段。经过二战后的迅速调整与强势拓展,到20世纪60年代初,美国经济社会进入到空前繁荣时期,“民权运动”也应时而生、风起云涌。这不仅使联邦政府财力雄厚,成为“教育资源的提供者”;也为联邦政府加强对教育的全面干预创造了有利的历史条件和需求。两法和随后国会一系列教育法案中陆续出台的大量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从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到高等教育,从职业教育、双语教育到少数民族教育,从移民教育到国际教育等,可谓遍及教育的各个层次和领域,直至1979年联邦教育部的设立。这些联邦教育项目的创设和实施与整个教育系统对应一致、相辅相成、相映成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教育系统的全层次、全类型的全员性发展,也为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性优化提供了完整的框架、基础和资源。随着联邦教育项目的系统化设置与实施,在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美国教育全面完整发展的同时,其固有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显露了出来,特别是随着联邦教育部对联邦教育项目直接干预的日渐加强,各个教育项目实施运行的孤立性、形式化、行政化、各自为政性和发展不平衡性日渐突出,促使和要求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配合,不断增强所有联邦教育项目的有机体系性,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由此进入体系优化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石油危机,也大大地削弱了美国联邦政府资助教育项目的能力。80年代初期,里根总统坚决反对联邦政府对教育的过分干预,开始了“新联邦主义”教育计划,通过《1981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消减和整合联邦教育项目,减少联邦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干预措施,将联邦政府各部门分散化管理的项目转换为联邦教育部的集中化管理。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乔治·布什总统上台,联邦政府再次调整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结构优化,强化教育项目的相互衔接、体系性与弹性,制定了总揽全局、明确整体目标、优化和提升教育项目总体效能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和《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和国家教育发展战略紧密对接,联邦政府的教育职能也更加广泛,成为“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在1993年《政府绩效和成果法》的影响下,教育部开始注重业绩文化和问责文化的建立,加强联邦教育项目的绩效评估,促进联邦教育项目的结构改进和质量提升。进入21世纪,伴随着“9·11”事件的发生和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为应对日益复杂的国内外局势,缓和各类社会问题和提升教育质量,联邦政府在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教育项目管理体系对国家社会发展战略的体现、支撑和合理合法化的作用,开始了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的创新提升新阶段。国会密集立法加大教育拨款力度,仅2009年《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就专门为教育投入了1000多亿美元,其中投资额最大的项目为536亿美元的州财政稳定基金项目,包括486亿美元的公式拨款项目和50亿美元的竞争性拨款项目,为国家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联邦教育项目财政管理支持。《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中设置推行的体系化教育项目把社会全员发展作为国家责任和终极目标,把国家发展、社会进步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利完美有机地融合在一起;联邦政府创设实施的STEM系列科技教育项目,重新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覆盖的“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促进国际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更是把美国国家社会的发展与高科技、全球化和生态化高度融合在一起,绘就美国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教育项目管理蓝图。上述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发展进程表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产生、发展和最终成为美国教育管理体制的主体模式,既深深地植根于美国特定的教育社会生态体系之中,即早期教育分散化发展的起步及后续格局、相应的文化理念和现实教育实践,更得益于美国社会全员普遍具有的能动参与干预意识和行动力;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既不是行政部门拍脑门的忽发奇想、权力任性的结果,也不是墨守成规、固执经验的因因相袭,而是按照教育行动的完整结构和展开过程,立法先行,职能明确,权责对应,事财一体,科学设计,不断创新提升,最终形成健全而富有活力的、国家行政合理干预和社会市场积极运作有机一体的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由此启示借鉴,当会大有脾益。
苗贵安[7](2019)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华民族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中华民族正阔步走在实现伟大复兴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够如此成功?从领导力的角度分析,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党,人民愿意追随共产党,共产党有强大领导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中很重要的一种能力就是领导力,不断提升中国共产党领导力是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认真研究总结中国共产党历史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借鉴。研究中国共产党历史,延安时期十分重要。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是中国共产党发展史上至关重要的时期,蕴含着丰富的领导力智慧。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组织领导力、社会号召力、军队战斗力。政治领导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之统帅。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力是指政治领袖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方面的影响力。领袖和领袖集团在组织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党最终确立起毛泽东的领导核心地位,产生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奠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政治领导力基础。思想引领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之灵魂。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引领力是指在思想方面的影响力,是党不断推进理论创新,用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和武装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头脑、统一思想、指导革命实践、抵御一切错误思想干扰的能力。领导思想产生领导力。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结合中国革命具体实践,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产生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为全党提供思想方法和理论指导,为中国革命的合法性提供话语指南,对全党和社会各阶级产生强大思想领导力。组织领导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之基础。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力是指中国共产党为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通过激发党员奉献精神、提升党员能力和完善党组织治理机制所体现出来的整体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工程的命题。中国共产党组织领导力主要来自于党的建设中解决了共产党员的工作意愿问题,调动和激发起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党员能够自觉认同党的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自愿为实现党的目标而奉献自己的智慧;来自于高度重视党员和干部能力素质建设,使全体党员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党的政治任务相匹配;来自于建立起灵活的组织机构和高效畅通的运行沟通机制,建立起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社会号召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之体现。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号召力,是指中国共产党通过统一战线对全社会的影响、凝聚、动员和引导的能力。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凝聚起方方面面的力量,建立起广泛的统一战线联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强大的社会号召力,这种号召力是共产党领导力的体现。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力,源自于实施合理的治理机制,很好的发挥了制度领导作用;源自于统一战线联盟内各种政治力量的通力合作,体现了高超的领导激励艺术;源自于制定了正确的战略和策略,体现了高超的权变领导艺术。军队战斗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力之保障。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起一支人民军队,通过武装斗争,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军队,表现出强大战斗力,是中国共产党卓越领导力的体现。这种战斗力的形成来自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来自于重视官兵物质利益和创新的军事民主;来自于正确的军事战略指导能力,官兵具备较高的能力素质,能够根据变化的环境确定组织的职能;来自于政治建军的优势,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采取灵活的组织机构,具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刘凤文竹[8](2020)在《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技能及其与组织的关系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话题之一,技能传递自工业革命以来便成为现代工厂发展的重要现象。新中国成立以来,技能传递成为影响中国国企培养技术工人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环节。新世纪初期,面对中国制造业技能型劳动者供需矛盾逐步扩大的现实困境,在总结地方性经验的基础上,依托国家人才战略规划与政府制度性力量的推动,我国诸多行业内成立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并且在国企工厂中尤为典型,它是集传艺带徒、技能攻关等功能于一体的平台性组织,其出现不仅意味着企业的组织形态发生了重要变化,同时也对工人技能形成与传递产生了巨大影响,成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本文拟运用社会学研究的质性方法,通过对C市某高铁制造企业K厂若干“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田野调查,从工业社会学的研究视角,重点关注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及有效运转所依托的社会性,循着“环境—组织—关系”的研究框架,努力从总体上和多角度地对这一独具特色的组织形态展开研究,并对技能短缺背景下中国国企组织内部形态变迁及其对技能形成与传递的影响作出一个基本的理论提炼与概括。首先,本文从宏观视角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及企业环境展开研究。技能大师工作室是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情况下,面对技能型劳动者供需矛盾逐步扩大的现实困境,依托于一定地方性组织经验,由政府主导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此外,大师工作室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企业为其提供的制度环境作为支撑。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是嵌入于企业既有制度体系之中并与之互补与融合共生的:一方面,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集技能培训、技术攻关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技能提升平台,其嵌入有助于厂内既有劳动力市场功能的发挥,因为内部劳动力市场是基于技能等级分层与提升而进行差异化激励的;另一方面,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一种非行政建制性组织,本身缺乏足够的激励与奖励机制,需要嵌入既有制度并与组织内部分配问题、升迁问题及职业流动等问题关联后才得以发生最大效用,由此内部劳动力市场也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技能大师工作室内部缺乏有效劳动激励的局限,激发了工人群体的积极性与参与热情,促进了大师工作室的制度活力与影响力,在适应既有制度的过程中使得双方均得到了整合与升级。其次,在理解技能大师工作室及其作用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追问和回答宏观制度环境对形塑其生成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同时还应从微观层面上注意到,技能大师工作室并非是工厂内部传统意义上的工人工作团队,而是一种具有极强整合能力与平台性质的组织,并与厂内既有“车间—工段—班组”的纵向垂直结构发生着复杂的关联。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企工厂普遍实行以“车间—工段—班组”的纵向垂直结构对工人进行组织与管理,同时也成为工人技能培训与形成的基本组织结构,导致技能传递主要是在一定的行政生产单元内进行,技能资源相对单一,传递边界较为封闭。伴随着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建立,企业内既有的技能传递的组织模式发生了重要转变,形成了以“班组+工作室”的重层结构模式。这种技能传递的复合组织结构,并不是班组元素与工作室元素的简单相加过程,而是充满了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大师工作室是将原有一线高技能工人按照技师及以上级别进行筛选与重新组合,其选择范围跨越了班组、工段甚至是车间,打破了既有的纵向垂直范围,有的工作室还吸纳专业技术人员、科研院校等相关主体加入其中,其着眼点在于在不同主体之间建立起密切的生产联结关系,该模式更具多元主体性;第二,从技能传递方式上看,扩展了技能传递的渠道,大师工作室作为一个高水平工人的团体,不仅能够对一线工人进行“拔高式”的培养,并能够以工作室的名义集中工人技能资本承接工厂重要的技能攻关项目、帮助行政部门举办技能大赛,还能通过资源引入的方式突破以往班组培训模式的相对单一性,其中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人力资源;第三,从组织属性上看,该重层模式是将带有行政性质的纵向结构与带有非行政性质的工作室有机结合,使传统的纵向体系逐步转化为纵横联合的、具有交叉性的复杂格局,这种模式对于以往的组织形式的最大突破在于,通过多方资源引入与重组生成了一种具有平台性质与整合能力的组织,同时作为一种“技能共同体”也使得工人的自主性与主体性在技能传递中明显凸显,具有典型示范的意义。最后,作为企业内一种特殊类型的组织,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出现使得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管理层之间在既有关系的基础上呈现出了多种新的互动形态,使工厂内原有的技能传递关系更为复杂化,其中师徒制改革下师傅与徒弟之间的互动关系最具代表性。从表面上看,师徒二人的关系似乎是通过技能的“传”与“承”建立起来的,但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局限于这样简单的范畴,而是具有较为复杂的互动内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间有建立在利益互酬关系上的“吸引与亲和”;有由于师徒合同短期化带来的“浅关系”;有由于徒弟数量膨胀导致传递关系上的“差序格局”化;也有从工作室工作角度而产生的师徒间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此外,工作室与企业管理层之间双向互惠与博弈并存,而工作室外普通一线生产工人对于工作室的“不参与”与“积极联系”也成为企业内部互动关系的重要方面。上述多面向的关系互动和态度取向构成了工厂内真实的关系形态,不仅使得技能形成与传递被编织在一张复杂的关系网络之中,同时也对企业技能传递关系的治理产生了复杂的影响。笔者认为,技能大师工作室作为国企内新出现的一种特殊的组织形态,是受到宏观社会环境、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以及劳动者群体的行为选择等多元因素影响的过程,因此,只有同时将环境、组织与关系纳入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析框架,才有可能为其提供全面的分析。在这一意义上,本文通过“环境—组织—关系”的理论分析框架,试图全面认识以技能大师工作室出现为代表的国企内部组织形态变迁,并在此理解与认识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这种组织模式变迁对于技能形成与传递有效性的影响。
张俊[9](2019)在《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其本质要求是大团结大联合,解决的是人心和力量问题。留学人员是统战工作的重要对象,留学人员统战工作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统战工作。2015年,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留学人员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统战工作新的着力点。这是党中央立足现实对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所作的新指示、新要求和新部署。新时代,如何更好地开展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充分凝聚发挥留学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对于进一步巩固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本文从历史和现实两个维度,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展开研究。留学人员作为统战工作的对象,同时也是知识分子群体的组成部分,因此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是以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以及马克思主义知识分子理论为依据的。文章通过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70年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具体实践,紧紧把握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发展的两条主线:即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历史进程的主线以及留学人员统战政策演变的主线。70年来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从开端起步,到曲折发展、几经停滞,逐步恢复发展,再到快速发展,留学人员统战政策也经历了一个不断调整、规范和逐步优化的演进过程:从“保障回国”到“鼓励回国”,从强调“回国服务”到“回国服务”与“为国服务”并举,从“要求回国”到“来去自由”,从“改善待遇”到“创造条件,完善服务”等,为吸引和汇聚留学人才服务祖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提供了政策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将宝贵的统战理论及统战智慧运用到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当中,以“大团结、大联合”为主题,秉承“凝聚人、团结人”的宗旨,开展了一系列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新留学人员报国方式的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积累了宝贵历史经验。对历史的深入研究,最终落脚点在于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基于地方性的实证调查和全国性的样本分析,点面结合,着重探讨了新时代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基本现状,分析当前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面临的外部挑战,进而从增强统战意识、健全统战机制、强化文化认同、优化统战环境、改善统战方法等方面提出新时代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对策思考,以期为新时代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不断提高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增强统战效果。
丁冬[10](2019)在《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文中认为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繁密,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法学的整体立场应该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这凸显出法律适用问题的重要性,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角色被各方给予了更多期待。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被视为司法功能的两个核心子功能。具体到金融商事领域,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一方面共享着与传统民商事交易相类似的逻辑:交易活动都是通过合同来完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案件如果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议题,在法律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也更多地考量公平等因素。另一方面,金融商事领域受监管政策影响明显、体现出典型的风险交易特质,呈现出专业性、创新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商事领域的特殊性,对包括金融司法在内的金融法制如何作出有效回应,提出了更高的挑战。金融司法被期许在个案裁判的纠纷解决之外,更多的承担规则供给等功能,以发挥弥补金融市场规则供给不足、防范金融风险、实现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协同,引导和规范金融商事交易和创新等一系列作用。在此背景下,金融司法专门化的解决方案被提出、论证和实践。通常意义上,一般性的理解是通过专门法庭或法院的建制,可以实现如下价值:一是提升审判效率;二是培养特定领域的审判专家,以更好应对本领域的复杂案件;三是在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审判管理层级上设置专门化的金融审判机构,可以集中研究、发布金融审判政策,以达到适法统一,并通过司法能动主义来实现干预或引导金融市场的目标。以上三个价值分别对应司法效率、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动性。就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方案而言,这些观点认为,通过专门化可以更加专业、高效、能动地解决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同时还可以更加灵活地“产出规则”,控制金融风险,规制交易行为,并指引金融商事交易活动。从历史考察的维度,从2008年上海市浦东新区成立首家金融审判法庭到2018年上海金融法院设立,上海法院在金融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走过了十年历程。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为代表的实践探索,体现了强烈的实用主义考量。从实证分析的维度,金融司法在组织层面的专门化建制,并不意味着金融司法审判质效的必然提升。审判效率、公正和能动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以上海地区为例,2008-2016年的数据显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信用卡(银行卡)纠纷案件占所有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90%以上。案件结构呈现出以传统金融商事纠纷为主的特征。上海地区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解决率达99%以上,案件年均上诉率不超过1%。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审理情况也显示,尽管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程度在7家基层法院呈现出不同的情况,但是金融审判组织建制的专门化程度,并未表现出与审判质效明显的关联性。一个初步结论是:金融司法专门化对大多数传统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没有实质性影响,不论是否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构,司法的总体表现都呈现出较好的审判质效水平。在新类型疑难复杂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处理上,金融司法也未能发挥理想状态下的规则供给功能。以证券市场违规增持纠纷案件为例,面对“难办的案件”(hard case),为了避免案件被改判,避免过度介入金融立法和监管的模糊地带,司法者选择了保守型的司法策略,最终未对投资者违反《证券法》慢走规则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作出裁判。通过填补金融商事规则的法律漏洞,提供裁判规则以实现金融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金融商事交易行为的规制,这种理想化的描述,实际上并不贴合中国金融司法运作的实际。考虑到法律体制的刚性约束、金融司法的“个案主义”特征、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调衔接、司法者“风险厌恶”的天然特征,以及对个案裁判可能发生的事系统性影响的预见能力不足等因素,使得金融司法在难办的案件中,选择稳妥的保守型司法策略成为必然。金融商事领域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特性,金融监管对金融商事活动的影响比较明显。因此,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协调,显得非常重要。从最近的金融司法实际表现来看,金融司法在如何正确地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问题上,也出现了立场的偏移。为了表现金融司法对金融监管的回应和配合,金融司法在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性文件的供给和金融商事纠纷的个案裁判上,都存在以“政策逻辑”代替“法律逻辑”的倾向。特别是以福建天策保险公司股权代持纠纷等为代表的个案中,金融司法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的法律评价等问题上,表现出强烈的“政策逻辑”思维。不仅背离了金融商事司法长期以来审慎干预合同效力的立场,甚至出现了将金融监管行政规章引入金融商事交易效力判断的尝试,打破了合同立法的价值锁定和宪政安排考量,出现了司法立场的不自洽。金融司法超越自身角色范围,参与金融市场治理的做法,使得金融司法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功能均体现出偏移性。中国金融司法的建构,以域外经验学习作为正当性论证的重要依据。从金融审判竞争的视角,文章对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法院的具体实践切入,分析了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域外经验。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具体运作机制、法官选任、案件管辖等方面保持了相当的灵活性和开放性,阿联酋在总体实行大陆法系法律体制的模式下,甚至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内实施普通法系的法律体制。“法律与金融”理论认为,普通法系以更加灵活的判例机制来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合同的执行,更有利于金融市场发展。而大陆法系的刚性特征,使得金融法制的表现并不理想。从比较法视野,处于刚性法律体制约束下的中国金融司法,如何能够适应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在纠纷案件处理上保持开放性与灵活性,确实不无挑战。法系渊源对金融中心建设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司法专门化具体实践的影响,应当在对金融司法的功能定位与设计的讨论中,认真加以重视。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域外经验,无法构成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充分证成理由。上海金融法院的设立,在宏观层面完成了组织建构和政治话语体系的表达。但,金融司法专门化也同时面临对司法专门化的常见非议和挑战。比如,广受质疑的利益俘获问题、“深刻但偏狭”(deep but narrow)的专业偏见对法律发展的禁锢、专门化未表现出专业性提升等。这些问题的解决,以及金融司法的流畅运作,有赖于进一步探索符合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审判运行机制。符合金融司法需求的专业审判人才培养机制的完善、金融司法灵活性探索空间的法律授权等制度安排,是金融司法专门化预期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此外,金融司法纠纷解决和规则供给功能的发挥过程中,还需要妥善处理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关于金融法院功能定位的理想图景的表达,不能超脱于金融司法的逻辑。考虑到金融商事领域的创新性、专业性、周期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政策通常具有探索性的特点,总体上流变性、灵活性、权宜性等特征更强。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程序更为灵活,政策的纠错能力也更强。因此,金融司法不能成为完全追逐政策变迁的跟随者。无论金融监管政策如何波动,金融司法基于司法判断权、个案主义的本质特征,都应该保持司法的定力,以法律逻辑和标准来进行裁判,在金融商事交易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司法评价上,保持立场的一致性和连贯性。
二、灵活性生产体制理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灵活性生产体制理论(论文提纲范文)
(1)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思路 |
三、 选题意义 |
四、 文献综述 |
五、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WTO 协定与不完全契约理论 |
第一节 WTO 协定与不完全契约 |
一、 不完全契约理论概述 |
二、 契约不完全性的原因 |
三、 WTO 协定的契约本质 |
四、 WTO 协定为不完全契约 |
第二节 WTO 灵活性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 契约漏洞的必然存在 |
二、 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 |
三、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
第三节 契约不完全性之影响及其应对 |
一、 契约不完全性对缔约方的影响 |
二、 契约不完全性的漏洞填补战略 |
三、 在国际条约中设计灵活性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的界定、表现与作用 |
第一节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的法律界定 |
一、 单边贸易措施概述 |
二、 单边贸易措施适法性的界定 |
三、 WTO“合法化的”单边行动 |
第二节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主要表现 |
一、 应急措施概述 |
二、 例外条款 |
三、 承诺再谈判 |
四、 WTO 豁免 |
五、 约束差额 |
第三节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的作用 |
一、 安全阀作用 |
二、 保险作用 |
三、 调整作用 |
四、 威慑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WTO 法领域有关承诺与灵活性的理论纷争 |
第一节 国际贸易法中的“有效违约”理论 |
一、 “有效违约”适用于 WTO 法领域的理论争议 |
二、 “有效违约”盛行于 WTO 法领域的主要原因 |
三、 “有效违约”与“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四、 “有效违约”的合理性与危险性比较 |
第二节 “有效违约”适用于 WTO 法领域的困境 |
一、 人为割裂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
二、 不能充分给予非违约方补偿 |
三、 忽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差异 |
四、 混淆 WTO 体制下两种不履行 |
第三节 “再平衡”与“遵守”之争 |
一、 “再平衡”说 |
二、 “遵守”说 |
三、 争论再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使用状况及问题 |
第一节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使用状况分析 |
一、 反倾销措施 |
二、 反补贴措施 |
三、 保障措施 |
四、 关税再谈判 |
第二节 WTO 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上的灵活性机制 |
二、 事实上的灵活性机制 |
第三节 WTO 执行机制的不足 |
一、 制裁方式不加区分 |
二、 对外契约救济不足 |
三、 报复措施效果不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 灵活性机制改进方向的设想 |
第一节 WTO 权利保护方式的确定 |
一、 国际权利保护水平的理论分歧 |
二、 WTO 权利区别保护的可能性 |
第二节 WTO 权利保护方式的设计 |
一、 以责任规则保护市场准入权利 |
二、 以财产规则保护集体性权利 |
三、 以不可让与规则保护最低标准权利 |
四、 以混合方式适用三种权利保护规则 |
第三节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和改进 |
一、 争端解决机制之功能 |
二、 争端解决机制之局限 |
三、 默认规则的可适用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情况 |
后记 |
(2)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提升了出口技术复杂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及文献评述 |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
(一) 用工成本效应 |
(二) 人力资本效应与技术溢出效应 |
(三) 劳动力资源配置效应 |
(四) 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影响的行业异质性 |
三、计量模型与数据说明 |
(一) 计量模型 |
(二) 变量与数据说明 |
1. 被解释变量:出口技术复杂度 |
2. 解释变量:劳动力市场灵活性 |
3. 控制变量:外商直接投资 (FDI) |
四、实证结果分析与讨论 |
(一) 总体估计 |
(二) 用工成本效应的检验 |
(三) 人力资本效应与技术溢出效应的检验 |
(四) 劳动力资源配置效应的检验 |
(五) 行业异质性的检验 |
五、敏感性检验 |
六、结论与政策含义 |
(3)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研究 ——以一线城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上篇: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理论建构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时代变迁引发全球人才培养的新趋势 |
1.1.2 教育变革新成果对教学空间的新需求 |
1.1.3 教学空间设计创新面临的问题与困境 |
1.2 研究边界 |
1.2.1 主要学科:教育学与建筑学 |
1.2.2 研究对象:教学空间 |
1.2.3 研究视角:教育变革 |
1.2.4 地域界定:一线城市 |
1.2.5 时间语境:当代 |
1.2.6 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育 |
1.2.7 教育类型:公办、普通教育 |
1.3 研究内容 |
1.3.1 影响教学空间设计的教育要素: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 |
1.3.2 国内外教育变革与教学空间的理论与实践 |
1.3.3 适应教育变革的教学空间设计理论建构与设计策略研究 |
1.4 研究综述 |
1.4.1 教育变革研究综述 |
1.4.2 教学空间研究综述 |
1.4.3 未来学校研究与实验计划 |
1.4.4 总体研究评述 |
1.5 研究目的、意义与创新点 |
1.5.1 研究目的:应对教学空间设计新挑战,助力我国教育现代化建设 |
1.5.2 研究意义:对现状研究和设计的补充与拓展 |
1.5.3 研究创新点 |
1.6 研究方法 |
1.6.1 跨学科研究 |
1.6.2 比较研究 |
1.6.3 类型学研究 |
1.6.4 理论研究与设计实践相结合 |
1.6.5 文献研究 |
1.6.6 前沿会议论坛与网络资源利用 |
1.6.7 案例调研、访谈与分析 |
1.7 研究框架 |
1.8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外中小学教育变革与教学空间的理论与实践 |
北美洲 |
2.1 美国 |
2.1.1 美国现当代中小学教育与教学空间的发展历史 |
2.1.2 教育变革与教学空间的新型成果:磁石学校与特许学校 |
2.1.3 真实教育与尊重个体差异的教育变革 |
2.1.4 开放式与小型教学单元的教学空间 |
欧洲 |
2.2 芬兰 |
2.2.1 芬兰当代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
2.2.2 适应完整公民发展需求的教育变革 |
2.2.3 整体性与灵活性的教学空间 |
2.3 英国 |
2.3.1 英国现当代中小学教育与教学空间的发展历史 |
2.3.2 学术教育与个体发展相结合的教育变革 |
2.3.3 常规教室与共享功能相结合的教学空间 |
2.4 法国 |
2.4.1 法国当代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
2.4.2 学术教育与个体发展相结合的教育变革 |
2.4.3 基于传统空间模式改良的教学空间 |
2.5 德国 |
2.5.1 基础知识与个体发展相结合的教育变革 |
2.5.2 注重共享空间表达的教学空间 |
大洋洲 |
2.6 澳大利亚 |
2.6.1 澳大利亚当代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
2.6.2 推动个性化教育的教育变革 |
2.6.3 极富开放性的教学空间 |
亚洲 |
2.7 日本 |
2.7.1 日本当代中小学教育与教学空间的发展历史 |
2.7.2 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变革 |
2.7.3 常规空间与共享空间共融的教学空间 |
2.8 韩国 |
2.8.1 韩国当代中小学教育的发展历史 |
2.8.2 对传统教育弊端进行改良的教育变革 |
2.8.3 对传统空间模式进行适应性调整的教学空间 |
2.9 新加坡 |
2.9.1 新加坡当代中小学教育与教学空间的发展历史 |
2.9.2 兼顾学术教育与个性化发展的教育变革 |
2.9.3 小型教学单元与灵活性的教学空间 |
2.10 国外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
2.10.1 教育变革的实施途径:教育多样化 |
2.10.2 教学空间的设计基础:教学需求 |
2.10.3 教学空间的设计程序:多方协同 |
2.10.4 教学空间的设计内容:整体设计 |
2.11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中小学教育变革与教学空间的理论与实践 |
3.1 我国当代中小学教育与教学空间的发展与探索期(1949年-2010年) |
3.1.1 教育初创期:从旧教育到新教育的过渡(1949年-1966年) |
3.1.2 教育迷茫期:文革影响下的发展停滞(1966年-1978年) |
3.1.3 教育复兴期:教育普及和素质教育探索(1978年-1999年) |
3.1.4 教育转型期:素质教育曲折发展(1999年-2010年) |
3.1.5 历史经验总结:影响教育与教学空间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 |
3.2 我国当代中小学教育与教学空间的新变革期(2010年-至今) |
3.2.1 教育发展新环境 |
3.2.2 教育政策新导向 |
3.2.3 教育变革新驱动 |
3.3 我国教育变革新型成果 |
3.3.1 基于传统教育进行局部优化 |
3.3.2 对传统教育进行系统性革新 |
3.4 我国教育变革发展趋势 |
3.4.1 课程设置:对学生个性需求的尊重 |
3.4.2 教学方式:教育与真实生活的结合 |
3.4.3 其他类型:STEM教育与创客教育 |
3.5 我国中小学教学空间典型新型成果调研 |
3.5.1 上海德富路中学 |
3.5.2 深圳荔湾小学 |
3.5.3 深圳南山外国语学校科华学校 |
3.5.4 北京四中房山校区 |
3.5.5 深圳红岭实验小学 |
3.5.6 北京中关村三小万柳校区 |
3.5.7 北京十一学校龙樾实验中学 |
3.5.8 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改造)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适应教育变革的教学需求研究 |
4.1 教学方式在建筑学领域适应性研究综述 |
4.2 分析工具建构:教学方式整合模型 |
4.2.1 影响因素纳入 |
4.2.2 模型建构借鉴:整合理论 |
4.2.3 教学方式整合模型建构与利用 |
4.2.4 完整教学需求集合 |
4.3 教学组织下的教学需求发展研究 |
4.3.1 行政班制教学 |
4.3.2 包班制教学 |
4.3.3 走班制教学 |
4.3.4 混班/混龄制教学 |
4.3.5 研究小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适应教育变革的教学空间设计理论框架建构 |
5.1 设计创新驱动的丰富 |
5.2 理论基础:教育学与建筑学相关理论 |
5.2.1 “做中学”理论 |
5.2.2 建构主义理论 |
5.2.3 问题求解理论 |
5.2.4 情境认知与学习理论 |
5.2.5 学校城市理论 |
5.2.6 空间环境教育理论 |
5.3 设计原则:教育学与建筑学的相辅相成 |
5.3.1 适应当下并面向未来的教学需求 |
5.3.2 促进教育的良性发展 |
5.4 设计程序:多方协同的良性互动 |
5.4.1 教育机构:空间的需求提出者与评价者 |
5.4.2 设计机构:空间的表达者与中坚力量 |
5.4.3 政府管理机构(或代建机构):空间发展的推动者 |
5.4.4 施工机构:空间建造品质的保障者 |
5.4.5 设备研发与供应机构:空间运营的支持者 |
5.5 设计内容:对传统设计方法与策略的适应性调整 |
5.5.1 空间框架:教学空间集 |
5.5.2 空间要素:功能场室与共享空间 |
5.6 本章小结 |
下篇: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策略研究 |
第六章 适应教育变革的教学空间集设计策略 |
6.1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综述 |
6.1.1 教学空间集 |
6.1.2 组成要素 |
6.1.3 教学空间集类型学最新研究综述 |
6.2 教学空间集模式集合建构 |
6.2.1 教学空间集模式大类 |
6.2.2 教学空间集模式子类 |
6.2.3 教学空间集模式集合 |
6.2.4 教学空间集模式实例 |
6.3 教学空间集指标研究 |
6.3.1 相关研究综述与研究样本选取 |
6.3.2 单位教学空间集内的学生人数 |
6.3.3 单位教学空间集的面积指标 |
6.3.4 教学空间集指标优化与建议 |
6.4 教学空间集组合方式 |
6.4.1 串联组合 |
6.4.2 围绕全校共享空间组合 |
6.4.3 空间立体互通组合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适应教育变革的功能场室设计策略 |
7.1 相关概念界定与技术路线 |
7.1.1 教学中心 |
7.1.2 技术路线 |
7.2 设计原则 |
7.2.1 空间形式:多样化与个性化 |
7.2.2 空间功能:功能复合化 |
7.2.3 空间边界:灵活性、透明性与复杂性 |
7.2.4 空间环境:沉浸式教学氛围 |
7.2.5 空间要素:设计要素教材化 |
7.2.6 空间交互:泛在互联的智慧校园 |
7.2.7 空间品质:人文关怀 |
7.2.8 空间余地:留白设计 |
7.3 集体中心(原普通教室) |
7.3.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单一授课 |
7.3.2 功能复合化的“集体中心” |
7.3.3 功能最简化的精神属性“集体中心” |
7.4 信息共享中心(原图书馆/室) |
7.4.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以书为本 |
7.4.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自主学习与交互场所 |
7.4.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4.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独立馆室与开放式阅览区 |
7.5 科研中心(原实验室) |
7.5.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以仪器为本 |
7.5.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授课与操作并重 |
7.5.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5.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开放空间与高新实验设备相结合 |
7.6 人文中心(原史地教室) |
7.6.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单一授课 |
7.6.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文化高地 |
7.6.3 功能模块设计与空间整合:氛围营造 |
7.7 艺术中心(原美术、书法教室) |
7.7.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授课练习 |
7.7.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素质拓展 |
7.7.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7.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开放展示 |
7.8 表演中心(原音乐、舞蹈教室) |
7.8.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单一授课 |
7.8.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表演功能强化 |
7.8.3 功能模块设计与空间整合:多样化与专业化 |
7.9 生活技能中心(家政教室,原劳技教室) |
7.9.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模仿操作 |
7.9.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真实技能获取 |
7.9.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9.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氛围营造 |
7.10 互联网中心(原计算机教室) |
7.10.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以设备为本 |
7.10.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提升信息素养 |
7.10.3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互联网共享区与辅助教学资源 |
7.11 创新中心(创客教室、STEM教室等) |
7.11.1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创新与实践 |
7.11.2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11.3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氛围营造 |
7.12 生活中心(原食堂与学生宿舍) |
7.12.1 食堂:适应学生新的生活习惯与教学行为外延 |
7.12.2 学生宿舍:空间品质打造 |
7.13 运动中心(原风雨操场) |
7.13.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经济性为本 |
7.13.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多样化运动 |
7.13.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经济性与多样化兼顾 |
7.14 教师研修中心(原教务办公室) |
7.14.1 传统办公需求与设计:独立办公场所 |
7.14.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适应教师成长 |
7.14.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14.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办公环境营造与教育属性强化 |
7.15 民主管理中心(原行政办公室) |
7.15.1 传统办公需求与设计:权威塑造 |
7.15.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民主塑造 |
7.15.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15.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去中心化 |
7.16 社区纽带中心(原校门和围墙) |
7.16.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隔离社区 |
7.16.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社区纽带 |
7.16.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16.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共享与纽带 |
7.17 卫生中心(原卫生间) |
7.17.1 传统需求与设计:基本生理需求 |
7.17.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卫生意识与心理尊重 |
7.17.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7.17.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如厕环境与空间趣味性 |
7.18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适应教育变革的共享空间设计策略 |
8.1 相关概念界定与技术路线 |
8.1.1 概念与分类 |
8.1.2 技术路线 |
8.2 设计原则 |
8.2.1 共通性设计原则 |
8.2.2 设计要素游戏化 |
8.2.3 设计要素自然化 |
8.3 室内开放空间 |
8.3.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辅助课下活动 |
8.3.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辅助与互补结合 |
8.3.3 “辅助”定位下的功能模块设计:舒适性与趣味性 |
8.3.4 “互补”定位下的功能模块设计:开放性与灵活性 |
8.3.5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开放式空间边界 |
8.4 校园景观 |
8.4.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视觉观赏为本 |
8.4.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教育属性强化 |
8.4.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 |
8.4.4 功能模块空间整合:复杂化校园景观设计 |
8.5 室外运动场地/设施 |
8.5.1 传统教学需求与设计:单一性与无趣性 |
8.5.2 新型教学需求与功能:多样性与趣味性 |
8.5.3 功能模块设计研究:游戏化与自然化 |
8.6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主要成果与结论 |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问题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历史进程及三项补贴改革 |
3.1 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历史进程 |
3.2 我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 |
3.3 “三项补贴”改革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分析1:基于地力保护视角 |
4.1 补贴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的影响——基于微观调研数据 |
4.2 补贴对耕地地力的影响——基于自然实验的证据 |
4.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的逻辑解释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分析2:基于粮食生产与农户收入视角 |
5.1 政策效果模拟方法——PMP模型 |
5.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模拟分析 |
5.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效果分析1:基于粮食生产与农户收入视角 |
6.1 基于田野调查的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案例 |
6.2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模拟分析 |
6.3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受益公平性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效果分析2:基于信贷担保视角 |
7.1 市场失灵与农业信贷担保 |
7.2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政策效应的数理分析 |
7.3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政策效应的案例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成本与回应性分析 |
8.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财政成本 |
8.2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 |
8.3 政策的回应性分析:农户的了解、评价与期望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9.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黄箱空间释放 |
9.2 “三项补贴”改革前后政策保护程度变化 |
9.3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优化 |
10.1 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启示 |
10.2 当前我国农业主要国内支持政策 |
10.3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优化安排 |
10.4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11.1 主要结论 |
11.2 政策建议 |
11.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 部分田野调查素材整理 |
(二) 农业支持政策的国际经验整理 |
(三) 调研问卷与访谈提纲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教育项目 |
(二)美国联邦教育项目 |
(三)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一)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演变历程的分期依据 |
(二)各章研究内容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一)本论文的创新点 |
(二)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重点创设(二战后至20 世纪6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奠基 |
一、美国建国前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萌芽 |
二、20世纪初期美国教育项目管理的雏形生成 |
第二节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实践 |
一、退役军人教育援助项目的创设 |
二、国防研究奖学金项目的创设 |
三、国际交流与教育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重点创设的问题 |
第二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系统整合(20 世纪60 年代中至80 年代初)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背景 |
一、“民权运动”的兴起与“伟大社会”建设 |
二、联邦管理体制的变革 |
三、从联邦教育总署到联邦教育部的管理探索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实践 |
一、初中等教育法中的系列教育项目的设置与运作 |
二、高等教育项目管理的系列化运作 |
三、关注社会地位处境不利人群项目的创设 |
四、职业教育项目管理的调整 |
五、影响援助项目的创设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系统整合的问题 |
第三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体系优化(20 世纪80 年代初至20 世纪末) ··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背景 |
一、教育项目管理固有局限的逐渐显露 |
二、教育项目管理主体的“门户”之行 |
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
第二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实践 |
一、1981 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对项目管理的改革 |
二、教育项目管理向早期教育干预层面的延伸 |
三、教育项目管理向优质学校示范引领层次的拓展 |
四、教育项目管理向职业技术教育领域的跨越 |
五、教育灵活性示范项目的设立 |
六、大学生资助项目的反复调整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体系优化的问题 |
第四章 二战后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创新提升(21世纪初至今) |
第一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背景 |
一、苏东剧变与世界体系的震荡 |
二、多极化世界格局的新挑战 |
三、教育升级创新的新需要 |
第二节 联邦政府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实践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战略的升级与落实 |
二、强化联邦对教育项目管理体制的操控 |
三、项目引导各地构建STEM学习生态系统 |
四、“十万强”系列国际教育交流项目的全球覆盖 |
第三节 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成效及问题 |
一、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特点 |
二、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成效 |
三、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创新提升的问题 |
结语 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启示 |
一、深深地植根于美国教育社会生态的文化土壤 |
二、联邦运作的法制化为教育项目管理提供合法性权威 |
三、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和社会全员主体的能动参与和干预 |
四、结构清晰精细的教育项目科学设计 |
五、联邦教育项目管理的不断探索、创新与提升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7)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和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对象 |
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理论框架和主要内容 |
一、理论框架 |
二、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政治领导力:确立起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领袖集体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领袖核心的形成 |
一、中国共产党早期最高领导层变化 |
二、毛泽东党内领导核心地位的形成 |
三、领导特质与毛泽东领导地位确立 |
第二节 组织确立领导核心的价值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观点 |
二、政治学视野下领袖的作用 |
三、确立毛泽东领导核心意义 |
第三节 中央集体领导和政治领导力 |
一、中央集体领导形成过程 |
二、政治路线与政治领导力 |
三、战略策略与政治领导力 |
第二章 思想引领力:毛泽东思想成为全党指导思想 |
第一节 毛泽东思想的确立 |
一、毛泽东思想产生的原因 |
二、毛泽东思想产生的过程 |
第二节 领导思想产生领导力 |
一、作为一种理念的思想 |
二、领导思想具有领导力 |
三、列宁建党学说的启示 |
第三节 毛泽东思想的引领力 |
一、毛泽东思想与领导哲学 |
二、毛泽东思想引领力的体现 |
第三章 组织领导力: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工程 |
第一节 党组织内部激励建设 |
一、红色文化 |
二、思想建党 |
三、延安整风 |
第二节 党组织能力建设 |
一、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 |
二、培养全党群众工作能力 |
第三节 党组织管理机制 |
一、灵活的组织机构 |
二、畅通的沟通渠道 |
三、严格的政治纪律 |
第四章 社会号召力: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 |
一、坚持统一战线中的领导权 |
二、建立“三三制”政权组织 |
三、构建“相容性”制度机制 |
第二节 统一战线内部激励建设 |
一、通过共同领导发挥领导力 |
二、通过利益共享来赢得民心 |
三、发挥尊重激励的领导艺术 |
第三节 统一战线组织能力建设 |
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
二、因时而异的统战政策 |
三、因人而异的斗争策略 |
第五章 军队战斗力:枪杆子里面出政权 |
第一节 军队组织激励建设 |
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
二、重视物质利益的激励 |
三、创新军事民主激励 |
第二节 军队组织能力建设 |
一、正确的军事战略 |
二、重视官兵能力提升 |
三、复合型的组织职能 |
第三节 军队组织管理机制 |
一、政治建军的优势 |
二、灵活的组织结构 |
三、严格的军事纪律 |
第六章 结论和启示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主要启示 |
一、对党的领导力的启示 |
二、对组织领导力的启示 |
三、对干部领导力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8)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缘起 |
1.1.1 高技能工人短缺制约产业升级发展 |
1.1.2 技能供需矛盾背景下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诞生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技能传递”的含义及理论依据 |
1.3.2 “技能大师”的界定 |
1.3.3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概念与分类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现实意义 |
1.5 研究设计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过程介绍 |
1.6 研究框架与篇章结构安排 |
1.6.1 研究框架 |
1.6.2 篇章结构安排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评述 |
2.1 从工作室制引发出来的问题 |
2.1.1 工作室制的起源及基本特征研究 |
2.1.2 不同学科对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研究 |
2.2 工人技能形成问题综述 |
2.2.1 关于技能的差异性理解 |
2.2.2 从劳资斗争探讨技能问题:西方劳动过程理论 |
2.2.3 师徒制研究的三种路径 |
2.2.4 技能形成的国家(地区)体系与国际比较 |
2.3 工厂制度下组织和关系变迁研究综述 |
2.3.1 关于组织模式变迁的总体研究 |
2.3.2 西方工厂制度下的组织研究 |
2.3.3 苏联的工厂组织模式研究 |
2.3.4 中国国企组织模式研究 |
2.4 以往研究的贡献与不足 |
2.4.1 学术贡献 |
2.4.2 研究局限 |
第三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的社会环境及过程 |
3.1 国企技能供需的矛盾与困境 |
3.1.1 技能短缺痼疾之源 |
3.1.2 国企内外部技能形成方式的非均衡性变化 |
3.2 国企技能大师工作室生成的地方探索与国家介入 |
3.2.1 “类工作室制度”的地方性探索 |
3.2.2 国家介入: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生成及制度性推广 |
3.2.3 国家对技能大师的身份建构 |
3.3 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形成过程 |
3.3.1 早期探索: 工人自发组织“高铁技术沙龙” |
3.3.2 工作室雏形: 企业建立“金蓝领工作室”及“首席操作师工作站” |
3.3.3 国家授牌: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正式成立 |
第四章 企业环境与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体系的构建 |
4.1 企业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制度管理 |
4.1.1 性质定位: 非行政建制性创新团队 |
4.1.2 平台组织: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功能复合性与生产嵌入性 |
4.1.3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柔性激励与弱退出机制 |
4.2 制度关联: 内部劳动力市场与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运行 |
4.2.1 分层与晋升机制: “操作师”与“技能专家”评聘制度 |
4.2.2 激励机制与导师带徒绩效化 |
4.3 关于技能大师工作室有效运行的讨论 |
4.3.1 一种“柔性制度”: 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属性的理解 |
4.3.2 与企业技能晋升制度关联: 由“身份性才报酬”到“行为性才报酬” |
4.3.3 企业的技能提供制度: 国企与国家在培训上的同一性 |
第五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的组织形态转换 |
5.1 班组制: 国企技能传递的传统组织形态 |
5.1.1 班组制下技能传递的具体形态 |
5.1.2 班组权力结构、动员能力与技能传递 |
5.2 “班组+工作室”模式: 国企技能传递的“重层结构” |
5.2.1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多元主体结构 |
5.2.2 作为“平台”的组织: 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班组模式的突破与创新 |
5.3 对工作室制度下技能传递组织形态转换的讨论 |
5.3.1 “跨界兼职”: 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结构的多元性 |
5.3.2 从“班组制”到“班组+工作室”模式转换的影响 |
5.3.3 对工人主体性的发挥与“技能共同体”的营造 |
第六章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关系形态的展开 |
6.1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的关系变迁 |
6.1.1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的传统关系 |
6.1.2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技能传递关系的变动 |
6.2 技能大师工作室场域下的技能传递关系形态分析 |
6.2.1 师傅与徒弟的关系 |
6.2.2 工作室成员与工作室外普通工人的关系 |
6.2.3 技能大师工作室与企业管理层的关系和互动 |
6.3 国企内部技能传递关系的特征及评价 |
6.3.1 工作室场域下的师徒关系: 从“二元关系”到“发展性网络” |
6.3.2 技能传递的“公”“私”分离 |
第七章 讨论与结论 |
7.1 企业组织形态变动与技能传递模式的变迁 |
7.2 “环境—组织—关系”框架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
7.3 进一步的研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K厂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统计名单及情况汇总 |
附录二:访谈者编码 |
附录三:访谈提纲 |
附录四: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导师带徒合同样本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致谢 |
(9)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外研究概况 |
(二)国内研究概况 |
(三)研究现状评论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基本思路 |
四、研究的主要方法 |
五、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留学人员 |
(二)统一战线 |
(三)留学人员统战工作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统一战线的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 |
(二)列宁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 |
(三)毛泽东关于统一战线的思想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一战线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知识分子的理论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知识分子的思想 |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知识分子的思想 |
(三)毛泽东关于知识分子的思想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知识分子思想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1949-1956) |
(一)通过政治宣传发表留学人员回国号召 |
(二)利用外交手段强化与资本主义国家的谈判协商 |
(三)动员留学人员亲友密切海外联系 |
(四)成立专门机构统筹留学人员归国事宜 |
二、曲折发展时期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1957—1977) |
(一)进行集中的思想政治学习 |
(二)开展有步骤的“反修防修”教育 |
(三)保护部分归国留学专家 |
(四)对回国留学人员进行集中分配 |
三、改革开放初期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1978-1991) |
(一)优化政治环境消除留学人员思想顾虑 |
(二)设立专项基金吸引留学人员归国 |
(三)成立专门服务机构强化留学人员主体地位 |
四、改革开放发展时期留学人员统战工作(1992-2011) |
(一)理顺关系、创新留学人员报国形式 |
(二)加大支持力度夯实留学人员服务平台 |
(三)鼓励、支持留学人员归国自主创业 |
五、十八大以来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2012-) |
(一)完善留学人员归国的政策法规 |
(二)积极打造海外留学人才对接平台 |
(三)营造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
第四章 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政策演进及主要成效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政策的历史演进 |
(一)争取动员、资助回国、妥善安置 |
(二)一视同仁、红专教育、统一待遇 |
(三)保障回国、信任使用、政策吸引 |
(四)鼓励回国、为国服务、政策照顾 |
(五)发挥作用、重视使用、完善服务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主要成效 |
(一)奠定了新中国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亟需的人才基础 |
(二)推动了中国高校学科建设及科学技术各领域的快速发展 |
(三)形成了留学人员归国创新创业的热潮 |
第五章 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基本方法与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基本方法 |
(一)情感联络的方法 |
(二)利益照顾的方法 |
(三)民主协商的方法 |
(三)理论实践教育法 |
(四)显性隐性教育法 |
(五)典型示范的方法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基本经验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核心领导地位 |
(二)贯彻以人为本、为留学人员服务的理念 |
(三)秉承凝集人心、汇集才智、发挥作用的宗旨 |
(四)弘扬爱国主义的主旋律 |
(五)坚持统战政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 |
第六章 新时代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基本现状 |
(一)基于广州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现状的调研 |
(二)基于全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现状的分析 |
二、当前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留学人员统战工作认识亟待提高 |
(二)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机制尚不健全 |
(三)留学人员思想理论水平有待加强 |
(四)留学人员发挥作用的环境有待优化 |
(五)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方法创新不足 |
三、新时代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面临的外部挑战 |
(一)世界人才争夺加剧带来的人才流失及人才移民挑战 |
(二)世界多元文化渗透带来的意识形态安全与文化认同挑战 |
(三)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互联网技术优势带来的挑战 |
第七章 新时代我国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对策思考 |
一、提升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意识和统战工作能力 |
(一)准确把握留学人员统战工作定位 |
(二)着力提升统战干部工作能力水平 |
二、建立健全留学人员统战工作机制 |
(一)建立健全留学人员组织沟通及协调机制 |
(二)建立健全留学人员服务及决策咨询机制 |
(三)建立健全留学人员评估选拔及参与机制 |
三、强化留学人员文化认同及思想引领 |
(一)以中华传统文化为载体增进文化认同 |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旨加强教育引导 |
(三)以转变观念为主旨提高文化适应力 |
四、优化留学人员发挥作用的整体环境 |
(一)完善留学人员归国发展的政策环境 |
(二)打造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的科研环境 |
(三)营造留学人员宜居宜业的人文环境 |
五、探索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的新路径 |
(一)树立留学人员统战数据化的思维理念 |
(二)构建常态化、法制化的网络统战大格局 |
(三)运用统战智慧提升留学人员统战工作艺术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社会复杂性与司法可能角色的探讨 |
二、司法专门化的趋势化 |
三、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省思 |
四、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一、研究命题的实践价值与意义 |
二、研究命题的规范价值与意义 |
三、研究命题的前沿性和时效性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司法功能定位的理论研究综述 |
二、司法专门化的理论研究综述 |
三、有关金融、金融监管等研究的理论综述 |
四、有关金融法制研究的理论综述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框架结构 |
一、博士论文架构的图示与说明 |
二、对篇章结构的解释说明 |
第六节 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司法的功能与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的基础理论:从概念法学到实用主义 |
一、司法的界定 |
二.司法理论的转向 |
第二节 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的司法功能二元论 |
一、司法功能的理论阐释 |
二、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 |
三、司法的规则供给功能 |
四、中国司法语境下的纠纷解决与规则供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对金融法制的挑战 |
第一节 金融商事交易的发展及其特点 |
一、认识“金融”的不同维度 |
二、金融商事交易的特点:兼与传统民商事交易比较 |
三、小结 |
第二节 金融商事交易发展的法制挑战与回应 |
一、金融法制的基本概念与框架 |
二、传统法制对民商事交易的回应 |
三、金融商事法制面临的挑战与回应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回应方案 |
第一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探索 |
一、金融司法的基本涵义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理论构想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路径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主要动因 |
二、域外司法专门化的实践例证 |
三、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具体实践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商事交易类型化、数量与纠纷解决 |
第一节 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一、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 |
二、案件结构分析 |
第二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程度与司法的实际表现 |
一、分析对象的界定 |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质效分析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新类型案件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第一节 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发展 |
一、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特点与例证 |
二、司法介入金融商事新类型案件的初步思考 |
第二节 新类型案件的司法选择与策略:以违规增持案为例 |
一、ST新梅案的处理与司法者面临的选择 |
二、ST新梅案中待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三、ST新梅案中司法策略的分析 |
第三节 金融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限度 |
一、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面临的难题 |
二、司法参与证券市场治理的改进 |
第四节 小结 |
一、金融司法规则供给之理想功能的落空 |
二、与金融监管互动关系视域下的金融司法 |
第六章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定位 |
第一节 “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 |
一、历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与金融司法的回应 |
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金融司法政策剖面 |
三、对“回应型”金融司法政策的解释 |
第二节 强监管背景下金融司法裁判的转向 |
一、新近金融商事司法裁判的概况 |
二、引入金融监管行政规章来判断合同效力的尝试 |
三、金融商事裁判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性解释 |
四、通谋虚伪表示在金融商事交易行为效力判定上的运用 |
五、小结:金融司法“监管化”的反思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协调衔接”的再定位 |
一、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的几种理论 |
二、中国语境下的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关系 |
三、走向何种程度的“衔接协调” |
第四节 小结 |
一、错位的金融司法 |
二、金融司法现实表现的再思考 |
三、基于宏观视角的简单分析 |
第七章 金融审判竞争视野下的司法供给 |
第一节 DIFC法院的构建与具体实践 |
一、DIFC法院的基本情况 |
二、DIFC法院的运作实践 |
第二节 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一、DIFC法院建设及其运作实践的特点 |
二、DIFC法院建设及运作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八章 代结语: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一个初步的总结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脉络 |
二、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实际表现 |
第二节 司法专门化面临的非议与挑战 |
一、专门化带来的司法利益俘获问题 |
二、专门化对法律发展的禁锢 |
三、专门化未能表现出专业化水准的明显提升 |
四、专门化对传统司法体系的解构 |
第三节 金融司法专门化的未来走向 |
一、金融司法专门化的再回顾 |
二、金融司法审判人才的培养机制问题 |
三、金融司法的“规则供给”问题 |
四、金融司法在权力版图中的合理定位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灵活性生产体制理论(论文参考文献)
- [1]WTO贸易政策灵活性机制研究[D]. 韩逸畴.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2]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是否提升了出口技术复杂度[J]. 张先锋,阚苗苗,王俊凯. 财贸研究, 2018(03)
- [3]适应教育变革的中小学教学空间设计研究 ——以一线城市为例[D]. 苏笑悦.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1)
- [4]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D]. 耿仲钟. 中国农业大学, 2018(12)
- [5]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6]二战后美国联邦教育项目管理发展研究[D]. 刘亮亮. 河北大学, 2020(08)
- [7]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力研究[D]. 苗贵安.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新世纪初期国企技能传递组织模式变迁研究 ——以K厂技能大师工作室为例[D]. 刘凤文竹. 吉林大学, 2020(01)
- [9]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的留学人员统战工作研究[D]. 张俊.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金融司法的逻辑 ——中国金融司法专门化的组织构建与未来走向[D]. 丁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