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长谈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论文文献综述)
牛月[1](2021)在《渔业补贴对中国北部湾渔业的影响》文中认为为了抑制海洋渔业资源的过度利用,联合国粮农组织在2001年开始就取缔非法、无管制和未报告的捕捞活动的渔业补贴进行讨论,世界贸易组织在近期也承诺将会于2021年提前完成渔业补贴谈判。北部湾地区作为我国海洋渔业重点地区,超过100万的海洋渔业人口需要渔业补贴应对渔业市场价格冲击、国际渔业竞争等问题,对渔业补贴政策研究而言具有典型代表性。若贸然取消或限制渔业补贴则必然会对北部湾地区乃至我国渔业民生、渔业产业发展国际渔业贸易造成极大冲击。基于此,我国更需要在研判渔业补贴谈判的基础上推动新《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等国际合作政策方针的制定,助力我国渔业补贴新政策的转型与出台。
李松洋[2](2021)在《碳中和下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法律障碍与应对》文中提出在碳中和的约束与国家自主承诺下,中欧蓝碳金融合作面临新的态势,即蓝碳治理与合作成为国际碳规制的新重点,蓝碳金融合作可有效促进碳中和目标达成,深化蓝碳金融合作是中欧碳金融合作的可能趋势。但就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主要内容蓝碳债券、信贷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链接而言,存在蓝碳债券界定、分类与激励的协调性制度和蓝碳信贷跨境转让合作制度与基础性碳交易市场链接规则的缺失或非体系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从发起中欧蓝碳债券标准与激励政策共同倡议、通过自贸区试点和中国国内制度完善推动中欧蓝碳信贷跨境转让合作、借鉴"沪伦通"模式建立中欧蓝碳跨境交易临时制度等路径,应对中欧蓝碳金融合作存在的主要障碍。
于宏源[3](2021)在《全球海洋治理视阈下生物保护区管理的重叠到协同效应分析》文中指出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安排与划区管理工具(ABMTs)密切相关。广义上的划区管理工具包括两种,一种是以现有国际组织为代表的部门管理,另一种是以公海保护区下区域管理组织为代表的跨部门综合管理。不同划区管理工具存在主体身份、问题领域、功能治理范围三种机制重叠表现,究其原因:一是该问题领域本身对多元国际机制建立的需求张力较大;二是"公海自由"提供了不同机制并存的制度基础;三是全球治理理念与实践推进了海洋领域共管共治进程;四是政治权力博弈导致各种俱乐部治理组织在海洋权益制度性偏好上存在差异。划区管理工具重叠造成了积极与消极二元影响。结合当前全球治理范式由"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转型的趋势,要实现划区管理工具协同,关键在于处理好各划区管理工具背后的主体逻辑,构建多利益攸关方交互式混合参与管理体制。在两种划区管理工具耦合逻辑基础上,以"过程论"为视角,从方案提出、共商共估到执行监查,形成以制度衔接为功能的互动框架。
白佳玉[4](2021)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下的适用争论及其应对》文中研究指明《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蕴含缔约国公正、合理、平等、平衡的价值遵循,即对"公平价值"的尊重。随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公平价值"为导向的《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出现了适用争论。深层剖析这些争论产生背后的法学因素,涉及到挪威主权的性质、条约的解释以及权利空白的补充问题。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反映出挪威与其他缔约国之间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利益的分配逐渐偏离了 "公平价值"的初衷。中国作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缔约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共同责任为保障,以寻求缔约国共同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为目标,有利于减少缔约国间的利益分歧,有利于维护和促进《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的稳定性。
张承惠[5](2021)在《我国海洋金融事业发展的启示与建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球范围内,海洋经济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受到各国的重视。海洋金融是发展海洋经济和实现海洋战略的重要支撑。本文回顾和梳理了美国、英国、日本、挪威等沿海国家发展海洋金融的做法,分析了国外发展海洋金融的经验与启示。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海洋事业的发展现状和薄弱环节,提出了发展我国海洋金融事业的建议。
林香红[6](2021)在《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动向及建议》文中指出自2015年联合国发布可持续发展目标14以来,国际社会对海洋经济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如何实现可持续的海洋经济是当前国际社会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联合国、欧盟委员会、经合组织、海洋行动之友等国际组织发布的海洋经济相关行动和倡议以及美国、英国和挪威等沿海国家发布的海洋经济相关法律、战略规划和最新研究成果等,本文总结分析了全球海洋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和面临的国际形势,提出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四点建议:一是推动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在中国落地实施,研究制定建设可持续海洋经济的中国行动方案;二是加强金融引导和支持,着力解决海洋经济发展融资难题;三是创新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和监测评估方法,构建海洋经济数据库,并加强信息共享;四是加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和经验分享。
马天[7](2021)在《俄罗斯太平洋战略的源起、重启与展望》文中研究表明俄罗斯的太平洋战略源起于其帝国时期对于东方的开拓与征服,并在苏联时期经历大起大落之后近乎完结。但在2000年普京执政后,俄政府对"欧亚主义"思想的认同使太平洋战略再一次复兴,并成为其应对西方世界新一轮挑战与增强国力的新途径。"新俄罗斯时期"的太平洋战略以恢复军事存在为保障,以促进经济发展、满足政治需求为内涵和外延。从长远来看,俄联邦政府为实现此目标势必会积极融入亚太区域一体化进程并重置国际合作的先后序列。在此基础上,俄联邦也将对现行北方海航道航行规则进行柔性调整,并积极寻求远洋海上安保协同。这些举措在助力俄罗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将为新时期中俄全面合作带来新机遇。
支璇,CHEN Jueyu[8](2021)在《斯瓦尔巴群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条约基础分析》文中提出《斯匹茨卑尔根条约》就斯瓦尔巴群岛(以下简称"斯岛")渔业等资源的利用进行了规定。挪威在斯岛建立渔业保护区并行使管辖权,其举动备受争议。斯岛渔业保护区自身涉及国际条约的解释和说明,考察斯岛渔业保护区,须审视可能影响各国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的国际条约,即《斯匹茨卑尔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防止中北冰洋不受管制公海渔业协定》,探讨不同国家基于斯岛的权利义务或将受到何种国际条约的影响,并结合斯岛问题提出中国参与北极治理、拓展北极权益的建议。
褚章正[9](2018)在《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全球气候变暖使北极地区的冰雪覆盖逐渐减少,北极资源的可开发性和可利用性不断提升,人类在北极区域内的活动频率逐渐增加,北极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北极生态系统是全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北极环境变化不仅在北极区域内造成了重大影响,而且引发了全球性公共危机,北极环境问题正在逐渐引起全球各国的关注。北极环境问题具有全球公共问题的属性,北极环境治理属于全球性公共事务,为促进北极环境的有效治理,全球具有参与意愿和参与能力的国家和组织都应参与到北极环境治理的工作当中。北极地区的环境独特,生物链结构相对简单,北极生态系统处于一种脆弱的平衡状态当中,这使得北极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和抗干扰能力较弱,一旦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就可能面临无法挽回的处境,对北极环境的有效维护和治理迫在眉睫。为了保护和改善北极环境,有关国家和组织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目前北极环境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北极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着现有制度松散、缺乏综合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地缘政治环境紧张等困境因素,这些困境因素导致了北极环境治理工作缺乏有效性。北极环境治理工作主要通过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来完成,而公共产品缺乏有效性代表着公共价值的失灵,解决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失灵的问题需要对公共价值进行重构,也就是需要重新寻找与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主张通过创造公共价值来解决公共问题,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是解决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失灵问题的有效途径。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于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逐渐兴起,通过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穆尔为公共部门的管理者构建了公共价值的概念框架,并阐明了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创造公共价值。公共价值管理不仅注重公共事务管理的结果,而且注重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公共价值的生成是人们公共理性觉醒的重要表现,其需要借助公共产品来实现,因而,公共价值的生成以公共产品为客观基础,以公共理性为主观基础,而公共领域是公共事务利益相关主体进行价值交流与互动的社会条件。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要创造公共价值,首先要对公共价值进行定义,定义公共价值的过程就是不断寻求具有公共理性的公众偏好的过程,在公共价值管理的过程当中,公共机构必须不断对公众偏好进行探寻和回应,同时要不断对公众偏好进行理性引导。公共价值管理强调建立一个多中心合作的网络化治理机制,对公共价值的定义与创造都需要在这个合作机制中完成。与以往的公共管理理论相比,公共价值管理理论更强调一种动态的公共性,即一种建立在多中心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基础之上的公共性,这使得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研究缺乏强制性权力的国际公共事务管理具有适用性,因而,我们可以运用公共价值管理理论对北极环境事务管理问题进行分析。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核心是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而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需要以正义、公平、开放、效率、可持续和生态理念为基本原则,其也是评价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绩效的主要标准。创造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首先要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进行定义,即获取北极环境事务利益相关主体的价值偏好信息并对其进行整合。目前,北极环境治理中的价值传递方式比较单一,而在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过程当中,价值的传递不是一个单一的、单向的过程,而是一个多元的、循环的过程。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进行创造要始终在一个多中心的网络化合作机制中进行,在这个合作机制中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与其他参与主体共同对公共价值进行定义,通过这个合作机制,北极环境事务的管理主体为自身的管理行为获得授权,并对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进行解释和宣传,最终使公共价值的创造得以完成。北极环境变化对中国造成了多元化的影响,中国的生态安全、经济安全、能源安全都因北极环境变化而面临重大威胁,中国是北极环境问题的重要利益相关主体。虽然原则上北极环境问题的利益相关主体都应是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创造的合作伙伴,但是只有具有一定贡献能力的主体才能在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中发挥作用。目前,中国在公共资源供给、科学考察与研究、生态文化与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可以对北极环境治理作出重要贡献,因而对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中国的参与。目前中国高度关注北极环境问题,并积极参与北极环境事务,公共价值管理理论为中国参与北极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是中国在北极环境治理中发挥有效作用的重要渠道。
盖晓慧[10](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提出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二、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长谈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长谈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论文提纲范文)
(1)渔业补贴对中国北部湾渔业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1 渔业补贴谈判与分歧焦点 |
1.1 渔业补贴谈判的发展回顾 |
1.2 WTO规则下渔业补贴谈判的争议焦点 |
1.2.1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及其争议分析 |
1)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活动的补贴争议 |
2)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国家的渔业补贴优惠期限争议 |
1.2.2 公海捕鱼与燃料补贴问题争议分析 |
2 渔业补贴之于北部湾渔业的依赖性成因分析 |
2.1 中越渔业冲突及北部湾渔场区域划定不均衡 |
2.2 因IUU捕捞猖獗而带来的渔业压力 |
2.3 我国渔业产业发展与转型需要 |
3 渔业补贴谈判对北部湾渔业发展的影响与应对 |
3.1 渔业补贴谈判对北部湾渔业资源的影响与应对 |
3.2 渔业补贴谈判对北部湾经贸的影响与应对 |
3.3 渔业补贴谈判对北部湾民生的影响 |
(2)碳中和下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法律障碍与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碳中和下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新态势 |
(一)蓝碳治理与合作成为国际碳规制的新重点 |
(二)蓝碳金融合作可有效促进碳中和目标达成 |
(三)深化蓝碳金融合作是中欧碳交易合作的未来重点 |
二、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主要内容 |
(一)蓝碳债券是中欧金融合作的主要方面 |
(二)蓝碳信贷是中欧金融合作的可行路径 |
(三)蓝碳金融交易市场链接是中欧碳金融合作的远景 |
三、中欧蓝碳金融合作法律与政策的主要障碍 |
(一)缺乏中欧蓝碳债券界定、分类与激励的协调性制度 |
(二)缺乏中欧蓝碳信贷跨境转让合作制度 |
(三)缺乏中欧蓝碳金融跨境交易基础性市场链接规则 |
四、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法律与政策应对 |
(一)发起中欧蓝碳债券标准与激励政策共同倡议 |
(二)以自贸区试点和中国国内制度完善推动中欧蓝碳信贷跨境转让合作 |
(三)借鉴“沪伦通”模式建立中欧蓝碳金融跨境交易临时制度 |
五、结论 |
(3)全球海洋治理视阈下生物保护区管理的重叠到协同效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保护区、公海保护区、划区管理工具概念边界辨析 |
(一)从海洋保护区到公海保护区 |
(二)公海保护区与划区管理工具 |
二、划区管理工具重叠现象与成因 |
(一)国际机制重叠概述 |
(二)划区管理工具国际实践 |
1. 单部门划区管理 |
2. 综合划区管理:公海保护区 |
(三)划区管理工具重叠体现 |
三、划区管理工具重叠现象成因与影响 |
(一)划区管理工具重叠现象成因 |
(二)划区管理工具重叠现象二元影响 |
1. 划区管理工具重叠的积极影响 |
2. 划区管理工具重叠的消极影响 |
四、划区管理工具混合发展趋势 |
五、划区管理工具协同管理机制 |
(一)部门划区管理工具与公海保护区耦合 |
(二)保护区域确立提案 |
(三)提案共估共商 |
(四)决策机制 |
(五)执行与监督 |
(5)我国海洋金融事业发展的启示与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西方部分沿海国家发展海洋金融的做法 |
1.1 美国 |
1.2 英国 |
1.3 日本 |
1.4 挪威 |
2 国外发展海洋金融的经验与启示 |
2.1 高度重视海洋的战略作用,通过立法明确海洋发展目标和路径 |
2.2 积极推进发展海洋技术研发和发展海洋产业,为金融服务提供市场空间 |
2.3 以政策性金融和财税政策为导向,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海洋金融服务 |
2.4 良好的配套设施和商业氛围 |
3 中国发展海洋金融的建议 |
3.1 树立海洋思维,坚持中国的海洋发展战略 |
3.2 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海洋管理和协调机制 |
3.3 积极发展海洋科技和涉海企业,为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客户基础 |
3.4 政府引导、支持金融机构产品创新和业务协同,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海洋金融业务的风险 |
(6)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动向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组织海洋经济发展新举措 |
1.1联合国: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14实施 |
1.2欧盟委员会:探索实现可持续蓝色经济的新路径 |
1.3经合组织:促进科技创新与海洋经济协同发展 |
1.4海洋行动之友:引导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
二、主要沿海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新举措 |
2.1美国:规划海洋经济发展新蓝图 |
2.2挪威:提升在全球海洋经济领域的领导力和影响力 |
2.3英国:关注高地和岛屿利益,以绿色低碳环保为导向巩固和提升全球领导地位 |
三、对我国的启示与建议 |
3.1研究制定建设可持续海洋经济的中国行动方案 |
3.2加强金融引导和支持,解决海洋经济发展融资难题 |
3.3创新海洋经济统计核算和监测评估方法,构建海洋经济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 |
3.4加强海洋经济国际合作和经验分享 |
(7)俄罗斯太平洋战略的源起、重启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维度下的俄太平洋战略 |
1.1帝国时期的太平洋战略 |
1.2苏联时期的太平洋战略 |
二、俄太平洋战略的重启 |
2.1转折节点:以“新欧亚主义”思想的兴起为表征 |
2.2理论基础:普京时代的太平洋战略观 |
2.3俄联邦复兴太平洋战略的具体内容 |
(1)逐步恢复在西北太平洋的军事存在 |
(2)保障、开发北方海航道 |
(3)发掘太平洋的经济潜力 |
(4)服务于重返南太平洋的政治需求 |
三、对俄太平洋战略的展望 |
3.1融入亚太区域一体化进程是必然趋势 |
3.2将重置国际合作的先后序列 |
3.3对北方海航道通航规则进行柔性调适 |
3.4寻求远洋海上安保协同 |
结语 |
(8)斯瓦尔巴群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条约基础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斯岛渔业保护区的起源与发展 |
(一)斯岛及其渔业保护区的历史沿革 |
(二)挪威对斯岛渔业保护区的渔业管理实践及国际争议 |
二、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条约基础 |
(一)《斯约》与斯岛渔业保护区 |
(二)《公约》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的适用 |
(三)《防止中北冰洋不受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的适用 |
三、未来中国适用斯岛相关条约拓展北极权益的策略 |
(一)拓展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的渔业权益 |
(二)加固与挪威之间的北极投资合作 |
(三)未来加强《防止中北冰洋不受管制公海渔业协定》中国的缔约、履约和践约 |
四、结语 |
I.International Dispute ove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valbard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 by Norway |
II.Basis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for the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 around Svalbard |
A.The Svalbard Treaty and the Svalbard FPZ |
B.Application of UNCLOS to the Svalbard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 |
C.Application of the CAOF Agreement in the Svalbard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 |
III.Future Strategies for China’s Expansion of Arctic Rights and Interests by Applying the Svalbard-related Treaties |
A.Expanding fisheries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the Svalbard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 |
B.Strengthening Arctic Investment Cooperation with Norway |
C.Engaging in the conclusion,performance and practice of the CAOFAgreement |
(9)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目的、思路和方法 |
四、研究的重点和难点 |
第一章 分析基础:理论框架及其适用性 |
第一节 公共价值的内涵与生成基础 |
一、公共价值的概念与构成 |
二、公共价值的基本表现形式 |
三、公共价值生成的基础与条件 |
第二节 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框架 |
一、公共价值管理工作的核心 |
二、公共价值生产的参与结构与合作模式 |
三、公共价值的责任模式与评估 |
四、公共价值的绩效评价 |
第三节 公共价值管理对北极环境治理的适用性分析 |
一、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创新 |
二、公共价值管理对北极环境治理具有适用性 |
第二章 北极环境问题及其公共性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生态环境的特点及变化 |
一、北极生态系统的特点 |
二、北极生态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
第二节 北极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影响 |
一、对北极原住民生活的影响 |
二、对地缘政治的影响 |
三、对全球所造成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北极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分析 |
一、北极环境变化引发全球公共危机 |
二、北极环境问题的全球公共问题属性 |
第三章 北极环境治理及其全球公共事务属性 |
第一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现况分析 |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现有措施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困境分析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全球公共事务属性分析 |
一、北极环境治理的意义与基础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全球公共事务属性 |
第四章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基础 |
第一节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因素基础 |
一、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失灵 |
二、公共价值管理是北极环境治理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实践基础 |
一、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原则基础 |
二、对北极环境进行公共价值管理的主体基础与平台 |
第五章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的北极环境治理过程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治理中的公共价值创造 |
一、对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定义 |
二、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第二节 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责任管理与绩效评价 |
一、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责任管理 |
二、对创造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的绩效评价 |
第六章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理据分析 |
第一节 北极环境变化对中国产生重大影响 |
一、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生态安全 |
二、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渔业和航运经济 |
三、北极环境变化影响中国能源安全 |
第二节 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需要中国参与 |
一、中国是全球环境治理公共资源的重要供给者 |
二、通过科研优势影响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三、通过文化优势影响北极环境治理的公共价值创造 |
第七章 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中国参与 |
第一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目的 |
一、促进北极环境治理公共价值理念的形成 |
二、提升北极环境治理的有效性 |
三、应对北极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全球性公共危机 |
第二节 中国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途径 |
一、不断提升参与北极环境公共价值管理的能力 |
二、通过多元化的国际对话平台参与北极环境的公共价值管理 |
三、鼓励非政府主体对北极环境的公共价值管理进行参与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加拿大渔业和海洋部长谈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论文参考文献)
- [1]渔业补贴对中国北部湾渔业的影响[J]. 牛月. 海洋湖沼通报, 2021(06)
- [2]碳中和下中欧蓝碳金融合作的法律障碍与应对[J]. 李松洋. 上海金融, 2021(11)
- [3]全球海洋治理视阈下生物保护区管理的重叠到协同效应分析[J]. 于宏源. 云梦学刊, 2021(06)
- [4]《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公平制度体系下的适用争论及其应对[J]. 白佳玉. 当代法学, 2021(06)
- [5]我国海洋金融事业发展的启示与建议[J]. 张承惠. 海洋经济, 2021(05)
- [6]国际海洋经济发展的新动向及建议[J]. 林香红. 太平洋学报, 2021(09)
- [7]俄罗斯太平洋战略的源起、重启与展望[J]. 马天. 太平洋学报, 2021(09)
- [8]斯瓦尔巴群岛渔业保护区制度的条约基础分析[J]. 支璇,CHEN Jueyu.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21(03)
- [9]北极环境治理及其中国参与研究 ——基于公共价值管理理论的探讨[D]. 褚章正. 武汉大学, 2018(01)
- [10]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