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及核心特征(论文文献综述)
罗倩茜[1](2021)在《产教融合下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曹文婷[2](2021)在《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文中提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期,为了深化改革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推动创新创业的发展。在政策驱动下风险投资业获得较大的鼓舞,资本市场建设也进入全新的发展阶段。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风险投资金额为7630.94亿元,风险投资案例数为8234起。我国已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风险投资市场。在资本市场建设方面,我国不断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提升新三板、设立科创板、完善创业板。其中,提升新三板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进“双创战略”实施有更为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因为,新三板是专门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孵化平台。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是真正的中小微企业,它们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达不到上市条件,但自身又具有融资需求和发展愿望。这部分企业的数量较大,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数量最多的时候为2017年末达到11630家。本文认为风险投资和新三板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它们都属于“双创战略”框架中的重要支撑内容。它们具备共同的政策目标,即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的发展。然而,学界对“风险投资和新三板”主题并未积累较多的研究成果。前期学者较多地关注风险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而对风险投资与场外市场企业的探讨较少。前期学者较多的关注风险投资对微观企业的影响结果,而忽略风险投资的影响机制和宏观溢出效果。针对以上现实背景和研究不足,本文以场外市场新三板为研究对象,从微观层面探讨风险投资对被投企业价值的影响和作用机制。考虑到风险投资的作用不只局限于受资企业,它可能对整个产业或区域都产生外部效应。因此,从宏观层面探讨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和溢出机制。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获得政策启示,为充分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机制和充分释放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提供有益的借鉴。随着国际经济环境持续恶化,全球疫情尚未得到缓解,我国经济进入中低速增长的常态化时期。中国要实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创新创业能否在更大范围普及和更高层次推进。而创新创业的主体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资本,还需要一个健康的资本市场平台作为纽带将资本与中小企业的发展连接起来。毋庸置疑,新三板便是这个重要的连接纽带。因此,以中小企业为切入点,探讨风险投资对新三板的影响及溢出效应问题,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探讨了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问题。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法、数理模型法、理论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方法系统全面地探讨了该主题。全文的逻辑思路为“提出问题→研究综述→理论基础+现实基础→理论分析+机制分析→实证检验→结论”。就具体章节而言,本文包括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共分4个章。其中,第1章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与研究设计;第2章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第3章对本研究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并梳理相关理论;第4章描述了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关系问题。第二部分“分析问题”是本文的核心,包括3个章。其中,第5章为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析;第6章从微观视角实证分析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作用机制;第7章从宏观视角验证了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溢出机制和溢出效应。根据前两部分研究,第三部分重在“解决问题”。第8章总结研究结论,并引申出相应的政策启示和提出研究展望。通过研究获得以下几点结论:(1)机制分析表明(1)风险投资通过治理作用机制、认证作用机制、支持作用机制对被投新三板企业发挥积极作用。风险投资作用机制有效运作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为创业企业有信任风险投资的企业文化,风险投资人的声誉资本昂贵且失难复得,风险投资和创业企业能建立建设性的互动关系。(2)风险资本投于新三板企业通过资源配置机制、竞争合作机制、协作链接机制发挥溢出效应。其中,竞争合作机制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协作链接机制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展。当前阶段,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投入金额较小。因此,风险投资通过协作链接机制发挥溢出效应的效果可能会被削弱。风险投资溢出机制有效运作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为政府有适当的引导政策,市场环境存在适度的竞争,中小微企业具备吸收能力,资本市场体系健全完善。(2)微观层面实证结果表明(1)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提升具有显着的正向作用,且这种正向作用并非风险投资自选择效应的结果。(2)风险投资通过改善新三板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股票流动性、外部融资能力实现公司价值增值,即在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存在治理作用、认证作用和支持作用的中介效应。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三个中介效应中,股票流动性(认证作用)表现出完全中介效应,说明信息效率的改善在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增值的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功能。(3)进一步,还发现风险资本投资于不同特征的企业对价值增值的影响存在差异。新三板挂牌企业在收入增长能力、无形资产占比、治理规范性、股票流动性、股权融资方面的异质性对风险投资的增值作用有正向影响。而企业规模、债权融资方面的异质性对风险投资的增值作用有负向影响。(3)宏观层面实证结果表明(1)风险投资通过微观企业主体将影响放大到宏观层面而产生溢出效应。即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价值→产业结构高度化的路径是存在的(竞争合作机制存在)。风险投资→新三板企业价值→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路径也是存在的(协作链接机制存在)。(2)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显着,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不显着。(3)考虑空间因素也获得相同的结论。新三板市场的风险资本对产业结构高度化有显着的空间溢出效应,且空间溢出效应超过了直接效应。风险投资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空间溢出效应不显着。(4)以上结论说明风险投资对新三板市场的支持,确实促进了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创新主导产业的演变,有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但对产业整合方面的作用并没有体现出来。这是因为风险投资对新三板市场的投入金额较小。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不足,价格发现功能受限,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企业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的实现。因此,风险投资较难引导产业进行整合、关联、聚集,即现阶段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较难发挥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鉴于此,应进一步培育和规范风险投资事业及新三板市场,形成规模的同时要具备质量,使风险投资支持新三板企业的同时,不仅更好地发挥产业结构高度化的溢出效应,还能将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溢出效应释放出来。使风险投资更好地帮助中小企业成长和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基于以上结论获得如下政策启示:(1)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其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以充分发挥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的价值增值作用和产业结构优化溢出效应。(2)风险投资机构要提升专业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被投新三板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新三板企业要摒弃只想获得资金支持,不愿接受风险投资人管理的家族企业文化观念。(3)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拓宽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加快推进资本市场改革,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4)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竞争机制。新三板企业要注重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及长期竞争力的培养。(5)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企业价值及促进资源整合,进一步促进风险投资产业结构合理化溢出效应的发挥。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1)拓展了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边界。首先,以往学者大多以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进行研究。本文以场外市场新三板挂牌企业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其次,现有研究成果大多关注风险资本的异质性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本文则探讨了新三板挂牌企业异质性对风险投资作用效果的影响。此外,风险投资的影响可能不局限于接受投资的公司,基于风险资本对新三板企业的投资,进一步探讨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问题,并尝试性地分析空间溢出效应。补充和拓展风险投资领域的研究成果。(2)丰富了风险投资对中小企业作用机制的研究成果。目前尚未有学者从中介效应模型角度探讨风险投资影响企业价值的内在机制和作用路径,本文把治理作用、认证作用、支持作用同时纳入一个分析框架中,从定量角度解释风险投资对企业价值影响的作用机制。同时基于新三板市场的独特情景,分析了风险投资作用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更客观地评价风险投资的作用,丰富了相关研究成果。(3)揭示了风险投资溢出机制的工作原理。溢出机制好似一个“黑箱”,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驱动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力量或规则。现有研究成果对风险投资溢出机制的探讨较少。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组成产业的细胞。从企业角度切入,探讨风险投资产业结构优化溢出效应的溢出机制。并借鉴经典生物数学Lotka-Volterra模型对风险投资的溢出机制进行刻画。这种尝试性的探索丰富了溢出效应的研究成果。
赵吉峰[3](2021)在《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体育强国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世界体坛激烈竞争以及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现实背景与理论背景下,竞技体育需要实现从“优先发展”、“赶超发展”的数量增长型发展模式向“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突破竞技体育大而不强的发展困局,承载新时代赋予竞技体育的历史使命。由于竞技体育以往发展模式过多的关注资金、行政路径等外在因素,未能有效发挥竞技体育系统内在的自组织机制,未能激活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内生动力,长期以来发展结构、质量与效益并不尽如人意。2020年中国共产党十九届五中全会制定了2035年建成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比《体育强国建设纲要》规划完成这一目标的时间提前了15年。在时间紧、任务重的形势下,竞技体育迫切需要探索和实施高质量发展模式,增强自主发展、主动发展的能力,激发竞技体育系统的内生活力,更好的发挥竞技体育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先导作用。高质量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代竞技体育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基于此,本研究从自组织的视角,依据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理论以及系统动力学理论,综合运用系统动力学模拟仿真法、灰色模型预测法、系统分析法、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法,从发展观、发展目标、发展条件和发展动力构建了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模式,旨在为竞技体育的高质量发展研究提供新视角与新模式借鉴,为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提供理论框架参考,推动竞技体育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主要研究结论如下:第一,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宏观模式由高质量发展观、发展目标、耗散结构条件、竞争与协同动力四部分构成。第二,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观在价值论上,要追求运动员的全面充分发展、多元利益均衡发展、可持续内生动力发展;在认识论上,它实质上是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是建设“大而强”竞技体育的实践活动,是新时代提升“体育强则中国强”反哺效应的实践活动;在方法论上,需要建立自组织发展方式,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走守正创新与融合创新的中国特色之路。第三,我国竞技体育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形成三体两元双向开放的耗散系统、远离平衡态、发挥好竞技体育系统的非线性相干效应、抓住竞技体育系统的内外涨落契机。第四,竞技体育建立耗散结构的动力学临界条件是职业体育的发展要远大于专业体育的发展。它要求职业体育成为竞技体育发展的主导方式,专业体育成为其辅助发展方式;职业体育自身造血能力要远大于专业体育;职业体育产生的负熵远大于自身与专业体育产生的正熵;职业体育产生的负熵远大于专业体育产生的负熵。第五,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是“一核三体三元”竞争与协同的结构,其中“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合度”是主导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序参量。第六,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之间的人才比例满足0.41<R2<1.86时,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能产生良好的协同发展效果,更有利于促进竞技体育的高质量发展。第七,根据系统动力学的模拟仿真,竞技体育赶超发展模式是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职业体育与专业体育的协同发展模式、科技支撑模式是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理想模式,自我造血模式是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模式,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并行发展模式是具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模式。第八,对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研究,“高质量发展”能够作为可参考的新逻辑起点,“自组织学理依据-系统动力学方法-Vensim分析工具”的研究框架更符合竞技体育复杂系统特点,有助于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研究走向深入。
张伟伟[4](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决策实践活动中创造和运用的方法系统。探究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学懂弄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升我们党执政能力和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从形成过程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具有深厚的生成根基,在文化滋养、理论积淀、实践基础和个人条件的综合作用下逐渐生成,是一种复合式创新的产物。从构成要素来看,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是以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底线思维为子方法而构成的方法系统。从构成机理来看,子方法与子方法相互联系、子方法与方法系统相互依存、方法系统与系统环境相互作用,使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成为有机联系的系统整体。从实践运用来看,子方法的基本要求、方法系统的一般程序、综合运用的总体原则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要求体系,价值前提、价值内容、价值实现、价值评价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价值体系。
刘曙东[5](2021)在《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文中提出民事主体凭借其综合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得的评价与信赖,并借此所享有的保有、维护与支配的权利是为信用权。信用权虽兼具人格与财产的双重属性,但究其本质仍属人格权的范畴。此外,人格权立体式的利益结构虽然表明信用权无法彻底割裂其与相近人格权的关联,所谓独立亦只是相对层面的独立,但该理论也为其独立化奠定了理论空间。经过对新型人格权历史保护经验的分析,反观信用,我们发现实务中对信用权益的保护已趋共识,已然具备了权利化的条件。在独立的必要性上,现有的名誉权、商誉权以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均只能从侧面给予信用利益有限的救济,有其不能奏效之处;在司法实务中,亦常因侵害信用权益的行为依据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在认定上困难重重而对其保护显得力不从心,判决结果上亦是大打折扣,这正是由于“寄人篱下”,缺乏法律上独立的请求权所致。故该文通过比较法的分析论证了直接保护模式的优势,凸显出其对解决我国当前信用权益保护问题的独到之处。此外,运用传统侵权责任的构成理论明晰了侵害信用权的责任构成及其违法阻却事由,由此明确了责任认定的标尺。
白瑶[6](2021)在《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文中研究说明公司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的必经阶段。但在解散之后,许多公司并未成立清算组,这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正常退出,还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了消极影响。清算义务人是清算程序的启动者,是有效连接公司解散程序与清算程序的重要主体,其对于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2008年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与2012年发布的第9号指导案例都认定“股东”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但2019年发布的《九民会议纪要》规定了有限公司部分小股东相应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有意排除他们的清算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清算义务人应由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人员担任。2020年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二次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进行了修改,但仍未修改第18条中由股东担任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而2020年12月2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号)中却已经明确了第9号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则已经构建出了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权利义务及民事责任的框架,但当前不论是法律规定或司法实践,对其概念及范围的界定都不明确,界定标准不一也导致许多案件同案不同判,造成司法不公。在《公司法》修改之际,重新界定和明确其内涵与范围势在必行。本文首先分析了清算义务人的内涵与权利义务;之后对其范围确定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同时通过分析近些年来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司法判决,总结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一定的标准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进行界定,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认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既要符合法理基础,也应当遵循公司治理结构要求,符合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原则,最终达到对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笔者将法理基础与相关原则结合起来作为标准,对比分析了公司解散后董事、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职责与地位,最终认定股东并非适格的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笔者认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确做法是:在《公司法》明确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涵义及范围。在有限公司中,适格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而“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需要承担清算义务,但其实质上行使控制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致使公司董事被架空的情况除外。
周笑梅[7](2021)在《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智库是国家软实力的表征。自国家启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以来,新型智库建设取得了显着成效,但智库的政策咨询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与现阶段国家的综合国力及国际地位仍明显不相称。制约智库发展的突出困境在于:在新型智库最重要的关系中,智库与政府双向维度同时存在深层体制改革的阻滞,且彼此复杂纠缠。一方面,这种制约呈现为相应的国家制度供给不足与治理理念、治理方式滞后,另一方面,新型智库在对自我重塑的能动把握上也存在观念滞后、行动迟滞、内部机制创新不足。内外部因素的复杂交错,致使新型智库依然受制于传统治理结构与组织结构,难以支持智库转型所需要的决策研究范式及运营模式的现代跃迁,因而也难以全面达成自身应有的职责担当,在整体上呈现深层结构性矛盾。如果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单纯指向智库内部机制,或单纯指向政府制度供给,都难以有效解释问题的深层归因和回应问题的复杂性。本文试图将对这一矛盾的分析,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总体背景中,对其进行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与认知新型智库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并从中探寻其发展的深层结构性影响因素,进而系统探索对其发展优化更具应用价值的实践对策。这是本文研究的基本问题。新型智库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即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与决策效率,关系到由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国家治理体系创新等因素共同构成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当前在国内国际复杂局势中,同时面临重大机遇与挑战,而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对人类经济社会结构及运行模式深刻复杂的改变与形塑,则使这种机遇与挑战空前放大,进而使智库对国家及政府决策能力的重大影响进一步突显,作为决策体制改革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新型智库的良性发展成为意义重大的现实与理论问题。在国家治理总体架构下,存在三个对新型智库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本维度:国家的制度供给、智库的内部治理、智库的外部关系。这三个维度既决定着智库的发展模式与发展空间,同时也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与重要环节。本文主要依据国家治理、参与式治理、网络化治理、决策过程参与等理论,基于“国家制度供给-智库内部治理-智库外部关系”的研究框架,通过对国内外智库发展经验较为系统的考察,以31个省市自治区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分别在三个基本维度下展开深入系统研究,以剖析新型智库发展中的结构性问题及其影响因素,并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优化路径及对策。在形成对新型智库发展状况及问题判断时,本文做了一定数量国内外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特别是以31个省级地方社科院为核心研究案例详细开展了相关研究。结合学术文献研读及理论资源支撑,基于以上综合考察与研究,提出了相应的新型智库发展优化对策:第一,在政府维度,加大力度扭转突出的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加强对新型智库发展的制度供给和赋权。新型智库发展制度供给体系应包括:决策过程参与保障制度、机构主体重塑保障制度、智库市场化运行保障制度、智库现代传播保障机制等内容。第二,在智库内部治理维度,探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并在清晰战略目标定位前提下,对智库的研究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等进行系统创新。第三,在智库外部关系维度,围绕新型智库发展所形成的重要外部关系,以激活主体能量与活力为前提,建构政府主导、智库发挥重要作用的网络化治理合作伙伴关系。在三个基本维度分别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一些整体性政策建议:优化国家对新型智库建设的总体布局,持续培育现代政治文明;在秉持稳步渐进改革原则的同时,加快提升新型智库发展相关立法层次,以强大的国家立法保障并规范新型智库发展;合理布局新型智库发展体系,以建立和形成有效保障各类智库均衡而充满活力发展的资源配置模式,维护不同类型智库共同构成的整体国家知识资源及决策智慧宝库;积极回应大数据时代要求,推动新型智库信息平台基础设施整体升级,制定并实施涵盖政府、智库、企业及社会的互联互通、共建共治共享的知识管理及数据库网络,为建立国家智慧决策模式做足准备,以提高国家治理效能,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杨丰一[8](2021)在《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与广泛应用,人工智能所伴生的诸多风险也在社会中逐渐显露。在法学尤其是刑法领域,人工智能所带来的刑事风险引起了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一时间,人工智能刑法研究蓦然兴起,“人工智能刑事责任论等”俨然成为最耀眼的知识增长点。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对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的价值产生质疑,认为当前研究违反人类智力常识,甚至是一场为了追踪热点亦步亦趋的“学术秀”。并由此引发了关于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论题属性的讨论与争议,论争双方围绕人工智能概念能否界定、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人工智能刑法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等方面展开辩论。实际上,对于论题本体概念、属性与价值的辨析也构成具体研究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问题研究的前提性思考。只有充分回应相关质疑,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包括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的讨论才能扎实地开展与深入。对此,笔者认为:首先,虽然试图在科学意义上统一人工智能概念的努力似乎是徒劳的,但这并不妨碍在满足当下法学研究需要的程度上来描摹人工智能。其次,涉人工智能犯罪已经发生、正在发展并将进一步扩散。最后,风险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有诸多契合点,且当下社会的风险属性已经在不同学科领域中被广泛认识,在风险社会视阈下讨论人工智能相关问题具有社会价值。所以,以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为研究重心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具备研究基础与研究价值。人工智能在事实层面衍生的技术风险映射在规范层面会引发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即当传统刑法无法全面地规制涉人工智能犯罪时,就会产生部分刑事责任难以归属于适当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责任分配间隙。但归责困境并非存在于所有犯罪类型当中,在人工智能故意犯罪当中,现有的错误理论以及正犯理论完全可以避免归责间隙的产生。而在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当中,人工智能技术特征和技术风险与我国过失犯罪理论中的归责要素相抵牾,表现为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由此造成了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的困境。对此,学者们提出了三种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理论进路:其一是解释论进路,主张运用刑法解释原理抽象预见可能并设置宽泛的注意义务,以避免预见不能、回避不能的归责窘境。其二是立法论进路,主张通过立法在总则中确立严格责任原则,并在分则当中通过新增抽象危险犯等方式减省对因果关系的查明,以顺利将责任归属于相应主体。其三是对策论进路,主张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并为其设置刑罚体系,通过建立人工智能刑法的方式在人工智能与自然人之间分配刑事责任。然而,无论是相对保守的解释、立法进路,还是较为激进的对策进路,在试图弥合归责间隙的同时都会诱发人工智能刑法体系风险。预见可能的抽象化、侵害结果的边缘化、因果关系的减省化、过错责任的局部化冲击了刑法体系的安全性、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基于对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与相关应对路径的具体分析,应对人工智能归责困境的有效理论进路应当能够体现以下三点基本立场:其一,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其二,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其三,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在抉择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应对方法的过程中,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构造的理论转型,即由意志归责、主观归责模式过渡到规范归责、客观归责模式,不失为一种有效且有益的尝试。“如果说在意志归责中,行为人的自由意志是考虑的核心,那么在规范归责中,核心的考虑则是行为与结果对于规范的违反。”与意志归责执着于预见可能性所不同的是,规范归责模式将风险管辖领域的判定作为逻辑前提,以行为人行为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与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作为刑事责任归属判断的实质内容。风险管辖的含义在于“适用规范归责模式进行过失判断时需要前提性地考察法所不允许之风险隶属于谁的风险支配领域”。如果风险隶属于行为人的管辖领域,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创设了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正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创设了风险、反向上判断行为是否存在着排除事由。当肯定行为在客观面向具备非难可能性之后,仍需要考察行为所引发的结果是否实现了行为所创设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即明确风险实现于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范围之内、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之间具备规范意义上的关联以及风险创设至少显着地增高了风险实现的可能性,如此才能最终确认责任的归属。客观归责理论在归责模式转型以及应对人工智能过失犯罪归责间隙的意义在于:首先,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的转变,从而使归责的判断摆脱了预见可能和生活经验等在风险社会中难以明确的要素的依赖。其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赋予因果关系以规范意义与规范检验,缓解了事实层面因果查明不能所带来的归责困境。再次,客观归责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拓宽了责任分配的思路,使过失犯罪中主体与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需要考察的内容。又次,客观归责理论以合义务替代行为判断风险创设行为与风险创设结果之间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事实因果的依赖,同时对于规范关联概率化的这一事实的承认与确定能够有效克服人工智能领域中的归责不能,实现过失犯罪归责。最后,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行为所创设的风险是否属于注意义务规范保护目的范畴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在实现对智能犯罪有效管控的同时防止人工智能技术的萎缩。
许鹏[9](2021)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文中指出债券信用评级是对某一发行人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总体程度或某一特定债券按期还本付息的可靠程度进行评估,并按一定标准分类标示高低等级的经济活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随着地方债券发行应运而生,为市场相关方评估地方政府债务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状况提供信息服务,并成为推动地方债券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目前,国内学者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研究多集中于债券运行机制或发行定价等方面,少有基于国际经验,从信用评级层面展开讨论,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尚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本文的研究价值。本文认为,首先,信用评级是地方债券发行的必备要件,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和总体信誉度的综合评估,贯穿于债券注册、发行及存续期间的各个环节,对债券定价、市场交易、风险管理等方面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其次,当前中国地方债务存在管理不规范、过度举债以及隐性负债风险聚集等问题。信用评级可以详细、全面地揭示地方财政收支和债务管理状况,对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规范地方举债行为,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均有重要推动作用。第三,国外成熟市场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时间较长,在评级方法、配套制度和监管环境等方面上积累了大量先进做法,中国可以取长避短,充分借鉴有益的国际经验,推动自身地方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第四,未来随着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治理能力的不断分化,地方债券信用利差势必进一步走阔,从而放大市场投资人面临的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对地方政府信用风险最直观、专业的综合评价,可以降低市场信息不对称性影响,减少信息获取成本,为投资人提供决策依据。第五,加强中国信用评级体系建设关系到本土评级机构发展和评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有助于增强中国在评级领域的权威性和话语权,抵制国际评级霸权主义,维护中国政府和企业的信用安全和经济利益。本文指出,地方政府债券已经成为近年来中国债券市场上发展最快的品种之一,其既是一种创新型财政政策工具,又是规范地方债务管理,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重要抓手。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信用评级失效,市场定价失真,信息披露不足,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等问题。本文从发挥债券信用评级作用、改进债券监管制度、建立债券保险制度和设立地方债务数据库和风险预警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相应对策。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初登历史舞台之时,国外市场发展已相对成熟,如美国三大评级公司开展市政债券评级业务已近百年历史,评级体系完备,评级框架、方法和理念成为国际公认标准,评级质量在充分的历史数据中得到验证;日本本土评级机构在行业政策扶持下发展迅速,在与国际评级公司的市场竞争不落下风,占据国内地方债券评级业务的半壁江山;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水平高,为本国债券市场吸引到大量外国资本;印度作为新兴市场国家代表,在市政债券评级领域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尝试。本文通过国际比较分析,充分论述了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印度等国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信用评级在运行机制、制度设计、监管政策和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各自特点和发展经验,对其中优缺点加以深入分析,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四方面借鉴之处,一是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二是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三是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四是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在实践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方面,本文阐述了国际评级机构关于市政债券信用评级的模式、流程和应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评级指标选取和结构设计方面做出针对性安排,构建了多层次的地方债券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并以2015至2018年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相关样本数据为基础,运用熵值法测算出各层级评级指标的权重,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可以说,本文开展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独立性更强,评级结果的区分度和准确度更高,评级信息更加公开与透明。最后,对改进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提出政策建议,包括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等方面。总体上,本文从历史脉络出发,对中国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和信用评级的演化历程和发展趋势,方法应用和制度安排进行全面总结梳理,论述了其内在逻辑和外在表现。从国际视角出发,对国内外地方债券特征和信用评级机制加以多方位对比分析,总结其中的优缺点,并汲取有益经验,提出对中国的借鉴之处;从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出发,创新性地设计并运用更贴近中国国情且更具有效性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可以说,本文对进一步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发挥信用评级在规范地方债务管理,提升债券市场化水平,增强市场各方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牛安琪[10](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及核心特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及核心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2)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目的与方法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4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 风险投资对企业的影响 |
2.1.1 风险投资与企业价值 |
2.1.2 风险投资与公司治理 |
2.1.3 风险投资与信息认证 |
2.1.4 风险投资与网络支持 |
2.2 风险投资对产业的影响 |
2.2.1 风险投资影响战略新兴产业 |
2.2.2 风险投资影响产业结构升级 |
2.2.3 风险投资与高新技术产业的关系 |
2.2.4 产业结构升级与融资制度 |
2.3 风险投资与溢出 |
2.3.1 关于溢出效应的综述 |
2.3.2 风险投资的溢出效应 |
2.3.3 风险投资的溢出机制 |
2.3.4 风险投资对初创企业的溢出效应 |
2.4 风险投资与新三板 |
2.4.1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成长能力的影响 |
2.4.2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治理水平的影响 |
2.4.3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信息认证作用的影响 |
2.4.4 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网络支持作用的影响 |
2.5 简要评述 |
3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基础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风险投资 |
3.1.2 新三板 |
3.1.3 企业价值 |
3.1.4 机制 |
3.1.5 溢出效应 |
3.2 相关基础理论 |
3.2.1 风险投资理论 |
3.2.2 中小企业存在理论 |
3.2.3 企业创新成长理论 |
3.2.4 溢出效应理论 |
3.2.5 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
3.3 本章小结 |
4 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历史现状及关系问题 |
4.1 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进程 |
4.1.1 萌芽期(1986-1997):政策鼓励下风险投资起步且发展缓慢 |
4.1.2 探索期(1998-2008):外部环境不确定下风险投资曲折前行 |
4.1.3 成长期(2009-2014):金融危机之后风险投资复苏与成长 |
4.1.4 发展期(2015 至今):第四次创业浪潮给风险投资新的机会 |
4.2 中国风险投资的发展现状 |
4.2.1 募资层面:强监管下募资缩减,早期风投基金募集堪忧 |
4.2.2 投资层面:风险投资避险情绪强烈,偏向后期成熟市场 |
4.2.3 退出层面:退出案例增加且IPO为主,境外上市减少 |
4.3 新三板市场的演变进程 |
4.3.1 “两网系统”盛衰更迭,整顿之后被取缔(1992-2000) |
4.3.2 三板市场应时而生,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01-2005) |
4.3.3 新三板试点开启,市场逐渐扩大(2006-2012) |
4.3.4 股转系统成立,市场活力显现(2013-今) |
4.4 新三板市场的发展现状 |
4.4.1 新三板发展趋势放缓,市场强调质量且回归理性 |
4.4.2 分层制度改善市场结构,公司治理与监管逐渐提升 |
4.4.3 新三板市场交易低迷,多重因素导致流动性不足 |
4.4.4 挂牌企业定位“双创一成长”,市场沟通能力有待提升 |
4.5 中国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市场的互动关系 |
4.5.1 风险投资与新三板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契合之处 |
4.5.2 新三板为风险资本筛选优质项目提供平台与便利 |
4.5.3 新三板增加了风险投资实现资本退出的渠道 |
4.5.4 风险投资作为机构投资者利于新三板市场成熟发展 |
4.6 风险投资在新三板市场存在的问题 |
4.6.1 风险投资在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规模较小 |
4.6.2 风险投资以新三板为退出渠道的案例数量较少 |
4.7 本章小结 |
5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与机制探析 |
5.1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的理论分析 |
5.1.1 基于监督治理理论视角的分析 |
5.1.2 基于信息认证理论视角的分析 |
5.1.3 基于增值服务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溢出效应的理论分析 |
5.2.1 基于风险投资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2 基于中小企业存在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3 基于企业创新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2.4 基于企业成长理论与溢出效应理论视角的分析 |
5.3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的作用机制分析 |
5.3.1 治理作用机制 |
5.3.2 认证作用机制 |
5.3.3 支持作用机制 |
5.3.4 作用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 |
5.4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的溢出机制分析 |
5.4.1 资源配置机制 |
5.4.2 竞争合作机制 |
5.4.3 协作链接机制 |
5.4.4 溢出机制有效运作的条件 |
5.4.5 基于Lotka-Volterra模型的溢出机制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6 风险投资影响新三板企业价值及作用机制的实证分析 |
6.1 变量说明及基本统计分析 |
6.1.1 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
6.1.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6.2 研究假设与计量模型设定 |
6.2.1 研究假设回顾 |
6.2.2 计量模型设定 |
6.3 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
6.3.1 治理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3.2 认证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3.3 支持作用中介效应检验 |
6.4 内生性分析 |
6.4.1 倾向得分匹配法(PSM) |
6.4.2 双重差分倾向得分匹配(PSM-DID) |
6.5 稳健性检验 |
6.5.1 稳健性检验Ⅰ:每股净资产(BPS) |
6.5.2 稳健性检验Ⅱ:总市值(Mvalue) |
6.5.3 稳健性检验Ⅲ:每股价值(p_value) |
6.5.4 稳健性检验Ⅳ:东部地区 |
6.6 进一步探讨:考虑异质性因素 |
6.7 本章小结 |
7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市场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1 变量与研究假设 |
7.1.1 变量构造与数据说明 |
7.1.2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
7.1.3 研究假设回顾 |
7.2 风险投资作用于新三板溢出机制的验证 |
7.2.1 计量模型设定 |
7.2.2 实证分析与结果 |
7.2.3 稳健性检验 |
7.3 基于面板模型: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3.1 计量模型的设定 |
7.3.2 实证分析与结果 |
7.3.3 稳健性检验 |
7.3.4 内生性分析 |
7.4 考虑空间因素:风险投资溢出效应的实证分析 |
7.4.1 空间权重矩阵的构造 |
7.4.2 空间自相关检验 |
7.4.3 空间计量模型设定与效应的测算 |
7.4.4 空间计量模型估计结果分析 |
7.4.5 稳健性检验 |
7.4.6 内生性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启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启示 |
8.2.1 积极发展风险投资,促进其对新三板企业的支持 |
8.2.2 风险投资方提升自身实力,新三板企业接纳风险投资介入 |
8.2.3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促进风险投资发展 |
8.2.4 提高企业吸收能力及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竞争机制 |
8.2.5 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提升企业价值及促进资源整合 |
8.3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现实背景 |
1.1.2 理论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文献综述 |
1.4.1 国外文献综述 |
1.4.2 国内文献综述 |
1.5 研究对象、方法与思路 |
1.5.1 研究对象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思路 |
1.6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6.1 研究重点 |
1.6.2 研究难点 |
1.6.3 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竞技体育 |
2.1.2 模式 |
2.1.3 发展模式 |
2.1.4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 |
2.2 自组织理论基础 |
2.2.1 自组织理论概述 |
2.2.2 耗散结构理论 |
2.2.3 协同学理论 |
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演进历程、现实问题与转型方向 |
3.1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演进历程 |
3.1.1 集权提高阶段(1949-1978 年) |
3.1.2 集权赶超阶段(1979-1991 年) |
3.1.3 有限分权赶超阶段(1992-2011 年) |
3.1.4 转型探索阶段(2012 年至今) |
3.2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现实问题 |
3.2.1 发展成就 |
3.2.2 现实问题 |
3.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模式的转型方向 |
3.3.1 向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型 |
3.3.2 向自组织发展方向转型 |
3.3.3 向多主体协同方向转型 |
4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观 |
4.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论 |
4.1.1 追求运动员的全面充分发展 |
4.1.2 追求多元利益均衡发展 |
4.1.3 追求可持续内生动力 |
4.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认识论 |
4.2.1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实质是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
4.2.2 高质量发展是建设“大而强”竞技体育的实践活动 |
4.2.3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是提升“体育强则国家强”反哺效应的实践活动 |
4.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方法论 |
4.3.1 竞技体育自组织发展方式 |
4.3.2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原则 |
4.3.3 创新发展 |
5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目标 |
5.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目标的确立依据 |
5.1.1 新时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 |
5.1.2 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要求 |
5.1.3 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目标演化的逻辑要求 |
5.1.4 世界体坛发展格局的竞争要求 |
5.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
5.2.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整体目标 |
5.2.2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分层目标 |
5.2.3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可观测目标 |
6 耗散结构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条件研究 |
6.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自组织条件 |
6.1.1 竞技体育形成全面双向开放的耗散系统 |
6.1.2 竞技体育系统要远离平衡态 |
6.1.3 竞技体育系统要发挥非线性相干效应 |
6.1.4 竞技体育要抓住系统涨落契机 |
6.2 耗散结构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Brusselator模型 |
6.2.1 Brusselator模型的构成 |
6.2.2 我国竞技体育Brusselator动力学模型的转译 |
6.2.3 我国竞技体育Brusselator动力学模型分析 |
6.2.4 我国竞技体育系统形成耗散结构的动力学判断 |
7 协同学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研究 |
7.1 竞争与协同: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
7.1.1 竞争是推动竞技体育非平衡发展的力量 |
7.1.2 协同是推动竞技体育有序发展的力量 |
7.1.3 竞技体育系统中竞争与协同的相互作用 |
7.2 协同学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序参量 |
7.2.1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快变量与慢变量 |
7.2.2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序参量的识别与确定 |
7.2.3 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融合度的内涵 |
7.2.4 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序参量的演化 |
7.3 序参量役使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
7.3.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因素 |
7.3.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动力系统 |
7.3.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役使动力机制 |
8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拟仿真 |
8.1 建模目的与系统边界 |
8.1.1 建模目的 |
8.1.2 建模原则 |
8.1.3 竞技体育系统动力学模型的边界 |
8.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模型 |
8.2.1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因果回路图 |
8.2.2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存量流量图 |
8.2.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动力学方程 |
8.3 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的模拟仿真 |
8.3.1 数据来源与确定 |
8.3.2 竞技体育系统动力学模型的检测 |
8.3.3 基于仿真结果的竞技体育发展模式分析 |
8.3.3.1 发展模式Ⅰ:原有发展模式 |
8.3.3.2 发展模式 2: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并行发展模式 |
8.3.3.3 发展模式 3:自身造血发展模式 |
8.3.3.4 发展模式 4:专业体育与职业体育协同发展模式 |
8.3.3.5 发展模式 5:科技支撑发展模式 |
8.3.3.6 模式对比与分析 |
9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建议 |
9.2.1 竞技体育要树立高质量发展观,融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时代潮流 |
9.2.2 举国体制要加快融合市场机制,走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之路 |
9.2.3 切实壮大职业体育,搞活竞技体育表演市场 |
9.2.4 实现与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的协同发展 |
9.2.5 大力培育和发展体育社会组织 |
9.2.6 提高竞技体育系统的创新驱动能力 |
9.2.7 发挥体育科技攻关与服务的杠杆作用 |
9.3 研究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习经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2.3 有待拓展之处 |
1.3 理论基础 |
1.3.1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
1.3.2 现代决策理论 |
1.3.3 现代思维科学和现代系统论 |
1.3.4 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 |
1.4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概念缘起和生成根基 |
2.1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概念缘起 |
2.1.1 方法、思维和决策 |
2.1.2 决策思维方法 |
2.1.3 新时代 |
2.1.4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 |
2.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生成根基 |
2.2.1 文化滋养 |
2.2.2 理论积淀 |
2.2.3 实践基础 |
2.2.4 个人条件 |
3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构成要素 |
3.1 战略思维方法 |
3.1.1 战略思维方法是战略决策的必然要求 |
3.1.2 何谓战略思维方法 |
3.1.3 战略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2 创新思维方法 |
3.2.1 创新思维方法是非常规决策的必然要求 |
3.2.2 何谓创新思维方法 |
3.2.3 创新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3 辩证思维方法 |
3.3.1 辩证思维方法是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 |
3.3.2 何谓辩证思维方法 |
3.3.3 辩证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4 法治思维方法 |
3.4.1 法治思维是依法决策的必然要求 |
3.4.2 何谓法治思维方法 |
3.4.3 法治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3.5 底线思维方法 |
3.5.1 底线思维方法是风险决策的必然要求 |
3.5.2 何谓底线思维方法 |
3.5.3 底线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4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构成机理 |
4.1 子方法与子方法的相互联系 |
4.1.1 哲学基础: 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 |
4.1.2 现实依据: 决策活动类型的统一性 |
4.1.3 具体内容: 通过不同中介实现联系 |
4.1.4 模型呈现: 直观把握联系方式和内容 |
4.2 子方法与方法系统的相互依存 |
4.2.1 子方法制约着方法系统 |
4.2.2 方法系统主导着子方法 |
4.3 方法系统与系统环境的相互作用 |
4.3.1 方法系统的环境 |
4.3.2 相互作用的条件与中介 |
4.3.3 系统环境影响着方法系统 |
4.3.4 方法系统改变着系统环境 |
4.3.5 方法系统的演化 |
5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实践运用 |
5.1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范例 |
5.1.1 分析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基本依据 |
5.1.2 构建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内容体系 |
5.1.3 谋划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措施 |
5.2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要求 |
5.2.1 运用子方法的基本要求 |
5.2.2 运用方法系统的一般程序 |
5.2.3 坚持综合运用的总体原则 |
5.3 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的运用价值 |
5.3.1 价值前提:具有价值的必要条件 |
5.3.2 价值内容:对不同主体的具体价值 |
5.3.3 价值实现:成为人民群众手中的有力武器 |
5.3.4 价值评价:方法系统不是万能的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用权独立化争论的源头 |
一、信用涵义的变迁 |
(一)道德层面 |
(二)经济层面 |
(三)法律层面 |
(四)小结 |
二、信用权内涵及其性质的争论 |
(一)信用权内涵的探讨 |
(二)信用权的性质之争 |
(三)信用权的基本权能 |
第二章 信用权独立化的时代解读 |
一、信用权独立的理论空间 |
(一)人格权的立体式利益结构 |
(二)新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经验 |
二、信用权独立的必要所在 |
(一)现有权利制度的不完备 |
(二)当下实务救济的不周延 |
三、信用权独立的积极影响 |
第三章 信用权独立化的民事立法 |
一、比较法上信用立法的模式 |
(一)直接保护模式 |
(二)间接保护模式 |
二、我国地方信用立法的现状 |
三、对我国将来信用立法的建议 |
第四章 信用权独立后的权益保护 |
一、侵害信用权的构成要件 |
(一)侵害信用权的四要件分析 |
(二)信用损害的违法阻却事由 |
二、侵害信用权的责任形态 |
(一)损害赔偿 |
(二)其他责任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4.1 主要工作 |
1.4.2 创新之处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基础理论 |
2.1 清算义务人的概念界定 |
2.1.1 清算义务人的涵义 |
2.1.2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分 |
2.2 清算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2.1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
2.2.2 清算义务人的权利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3.1 现行法对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 |
3.2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司法实践 |
3.3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3.3.2 《民法典》与《公司法解释(二)》的适用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法理基础与一般原则 |
4.1 清算义务主体范围界定的法理基础 |
4.1.1 基于信义义务 |
4.1.2 基于对公司的控制权 |
4.2 清算义务主体范围界定的一般原则 |
4.2.1 遵循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
4.2.2 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 |
4.2.3 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保护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合理性辨析 |
5.1 股东应否列为清算义务人 |
5.2 董事应否列为清算义务人 |
5.3 实际控制人应否列为清算义务人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界定的立法建议 |
6.1 在《公司法》中明确清算义务人的涵义 |
6.2 将“董事”列为清算义务人 |
6.3 例外情况下“控制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承担清算义务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7)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方法 |
(一)案例研究法与网络调研法 |
(二)参与式观察与深度访谈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有待改善之处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概念界定 |
(一)智库与新型智库 |
(二)社科院与地方社科院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公共政策理论 |
(三)制度供给理论 |
(四)知识管理理论 |
第二章 新型智库发展的实践逻辑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与战略目标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政策背景 |
(二)新型智库发展的战略目标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三个基本维度 |
(一)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二)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的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三、新型智库实践需求三个基本维度的关系 |
(一)三个基本维度的内在关系 |
(二)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的关系 |
(三)三个基本维度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关系 |
第三章 新型智库发展成效、困境及归因:地方社科院案例研究 |
一、案例选择的典型意义 |
(一)五种主要智库类型比较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特殊性与代表性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的历史演进 |
(一)地方社科院智库初步发展阶段(1949-1979年) |
(二)地方社科院智库稳步探索阶段(1980-1999年) |
(三)地方社科院智库快速发展阶段(2000 年至今)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基本成效 |
(一)地方社学院新型智库决策影响力提升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传播影响力提升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社会影响力提升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深层困境 |
(一)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身份困境 |
(二)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政困境 |
(三)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资金困境 |
(四)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的人才困境 |
五、地方社科院新型智库发展的影响因素 |
(一)制度供给维度的制约 |
(二)内部治理维度的制约 |
(三)外部关系维度的制约 |
第四章 智库发展的国内外实践经验镜鉴 |
一、国外智库发展经验 |
(一)国外智库的国家制度供给 |
(二)国外智库的内部治理机制 |
(三)国外智库的外部关系建构 |
二、国内智库发展经验(地方社科院以外的案例研究) |
(一)中国社科院——国情调研中的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二)国经中心——理事会模式的智库内部治理探索 |
(三)人大国发院——跨学科研究中的智库组织结构创新 |
第五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政府维度:制度供给 |
一、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体系 |
(一)政治环境根本支撑 |
(二)决策参与保障制度 |
(三)机构体制改革制度 |
(四)市场运行保障制度 |
(五)舆论引导保障机制 |
二、加强新型智库发展的国家制度供给 |
(一)优化国家总体战略布局 |
(二)健全决策参与制度保障 |
(三)加强机构重塑制度保障 |
(四)强化市场运行制度保障 |
(五)提升舆论引导机制保障 |
第六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自身维度:内部治理 |
一、探索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 |
(一)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国家相关政策 |
(二)国外法人治理结构发展脉络溯源 |
(三)国内事业单位相关改革基本经验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智库适应性探讨 |
(五)新型智库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对策 |
二、创新新型智库内部治理机制 |
(一)新型智库战略目标清晰定位 |
(二)新型智库决策研究机制优化 |
(三)新型智库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
(四)新型智库知识管理机制拓新 |
(五)新型智库现代运营机制强化 |
第七章 新型智库发展优化之关系维度:主体互动 |
一、新型智库与政府的关系 |
(一)共同培育智库与政府协同研究机制 |
(二)共同营造智库与政府沟通交流平台 |
(三)共同打造智库与政府人员互动通道 |
二、新型智库与媒体的关系 |
(一)积极支撑新闻媒体深度政策宣传 |
(二)紧密结合网络媒体推动品牌传播 |
(三)完善自身媒体建设拓展潜在关系 |
三、新型智库与公众的关系 |
(一)以公众为智库营养源泉 |
(二)恰当参与公共舆论引导 |
(三)成为政府与公众的纽带 |
四、新型智库与同行的关系 |
(一)拓展国内同行合作关系 |
(二)拓展国际同行合作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8)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归属研究的前提思考 |
第一节 规范层面:人工智能概念能否合理界定 |
一、关于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概念难以界定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概念可以界定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价值要求 |
(二)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现实基础 |
(三)人工智能概念界定的内涵外延 |
第二节 事实层面:人工智能刑事风险是否存在 |
一、关于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主观杜撰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系客观存在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属性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本质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现状 |
(三)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类型 |
(四)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特征 |
第三节 价值层面:智能研究是否符合社会需求 |
一、关于人工智能研究需求认识的争议 |
(一)批判论者:人工智能研究缺乏社会需求 |
(二)赞成论者:人工智能研究具备时代价值 |
(三)争议焦点归纳 |
二、人工智能研究社会需求的分析与结论 |
(一)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开展的社会背景 |
(二)风险社会的定位与风险刑法的走向 |
(三)风险社会理论与人工智能刑法研究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二章 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困境:过失的归责间隙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基本解读 |
一、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涵义 |
二、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责任的辨析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存在范畴 |
一、故意犯罪中归责间隙的排除 |
二、过失犯罪中归责间隙的呈现 |
(一)过失归责困境的表象 |
(二)过失归责的理论透视 |
第三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形成原因 |
一、人工智能技术导致预见不能,冲击归责基础 |
二、人工智能技术造成因果错综,阻滞责任分配 |
三、人工智能技术缺失前置规范,难断注意义务 |
四、人工智能技术突破纵向关系,扭转归责维度 |
五、人工智能技术脱逸经验事实,虚化判断根据 |
第四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间隙的衍生影响 |
一、导致刑事责任无法有效分配 |
二、引发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研究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三章 归责困境的解决可能:路径归纳与风险评析 |
第一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可能的解决路径 |
一、解释论进路:恪守传统刑法理论 |
(一)解释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解释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解释论进路的理论评析 |
二、立法论进路:增设人工智能犯罪 |
(一)立法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立法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立法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三、对策论进路:构建智能刑法体系 |
(一)对策论进路的基本认识 |
(二)对策论进路的应对策略 |
(三)对策论进路的理论评议 |
第二节 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解决的风险评析 |
一、规范内风险:传统责任要素的变迁 |
(一)预见可能的抽象化 |
(二)侵害结果的边缘化 |
(三)因果关系的减省化 |
(四)过错责任的局部化 |
二、规范外风险: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一)冲击刑法体系的安全性 |
(二)弱化刑事责任的公平性 |
(三)动摇刑罚制度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基本的结论 |
第四章 刑法回应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立场遴定 |
第一节 排除人工智能的责任主体地位 |
一、事实层面: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运作机理考察 |
(二)人工智能工具属性考察 |
(三)人工智能发展脉络考察 |
二、规范层面:人工智能不应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欠缺自由意志 |
(二)人工智能欠缺责任能力 |
(三)人工智能欠缺行为能力 |
(四)人工智能欠缺受刑能力 |
(五)人工智能欠缺拟制条件 |
三、价值层面:人工智能无需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
(一)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理性评估 |
(二)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预测 |
(三)人工智能刑法主体的价值否定 |
第二节 恪守刑法规避风险的理性姿态 |
一、对于技术发展:理性干预而非感性干涉 |
(一)警惕刑法调整对象的过度化 |
(二)杜绝刑法立法目的的象征化 |
(三)防范刑事入罪标准的模糊化 |
二、对于刑事风险:恪守谦抑而非畸重预防 |
(一)风险应对恪守谦抑性的必要 |
(二)风险应对预防走向性的警惕 |
三、对于应对选择:理论调整而非体系重构 |
(一)风险应对解释论进路的提倡 |
(二)风险应对立法论进路的疑惑 |
(三)风险应对对策论进路的弊端 |
第三节 满足应对归责困境的现实需求 |
一、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弥合归责间隙 |
(一)克服预见不能引发的归责困境 |
(二)理顺因果关系的规范体系定位 |
(三)应对注意义务缺位的现实情形 |
(四)突破纵向关系的惯性思维束缚 |
(五)回应经验事实缺乏的认定难题 |
二、归责困境的解决需要规避体系风险 |
(一)戒备传统责任要素的异化 |
(二)防范刑法体系功能的紊乱 |
第四节 基本的结论 |
第五章 刑法应对涉人工智能犯罪归责困境的方法抉择 |
第一节 过失归责构造的转型:从意志归责到规范归责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与核心特征 |
(一)意志归责的发展脉络 |
(二)意志归责的核心特征 |
(三)意志归责的学说评述 |
二、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与基本要求 |
(一)规范归责的流派学说 |
(二)规范归责的基本要求 |
(三)规范归责的学说评述 |
三、过失论由意志向规范的构造转型 |
(一)构造基础:过失理论与意志归责、规范归责 |
(二)为何转型:过失构造转型与智能风险的应对 |
(三)如何转型:过失归责实现由意志向规范转变 |
(四)转型意义:完善构成要件以及重构过失不法 |
第二节 归责的前提梳理:风险的刑法允许与否 |
一、允许风险的基础解读 |
(一)允许“谁”:风险的实质 |
(二)“谁”允许:允许的主体 |
(三)不同语境风险含义的契合 |
二、允许风险的规范判断 |
(一)允许风险的立法司法类型划分 |
(二)不同类型允许风险的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允许与否 |
三、“允许风险”的理论评述 |
(一)允许风险理论能够赋予人工智能技术风险以规范价值 |
(二)允许风险理论能够杜绝以抽象危险预见为根据的归责 |
(三)允许风险理论能够克服新过失论对于注意义务的依赖 |
第三节 归责的行为考察: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管辖领域的划分与管辖判断 |
(一)管辖思维于风险分配中的应用 |
(二)人工智能风险管辖的领域划分 |
(三)风险管辖领域判断的实例说明 |
二、行为主体注意义务的规范化展开 |
(一)注意义务的本质与来源 |
(二)填充规范的机能与解释 |
(三)允许风险的实质化判断 |
三、行为创设不被允许之风险的判断 |
(一)正向判断:形式与实质的双重判断 |
(二)反向排除:创设风险下的归责排除 |
四、“风险创设”理论评述 |
(一)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根据由经验事实向规范转变 |
(二)风险创设理论实现了归责思想由因果论向管辖论转变 |
(三)风险管辖理论实现了责任归属由纵向向横向维度转变 |
第四节 归责的结果考察: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
一、风险实现于规范保护目的范围的检验 |
(一)注意义务规范的确定 |
(二)规范保护目的的探寻 |
(三)风险实现的范围判断 |
二、风险创设与风险实现规范关联的考察 |
(一)风险创设与实现规范关联的实质 |
(二)行为与结果规范关联考察的方法 |
(三)合义务替代行为考察面临的难题 |
三、风险升高理论对特殊情形的必要补充 |
(一)确定避免与风险升高标准的争议 |
(二)关联成立所要求风险升高的程度 |
(三)风险升高理论面临的诘责与回应 |
四、“风险实现”理论评述 |
(一)规范保护目的检验可以合理限制过失犯罪的不当扩大 |
(二)行为与结果的规范关联使归责摆脱对因果考察的依赖 |
(三)风险升高理论的价值选择能够有效实现过失犯罪归责 |
第五节 基本的结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9)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2.1 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
1.2.2 地方政府偿债能力 |
1.2.3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
1.2.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1.2.5 信用评级模型构建 |
1.2.6 国际信用评级的垄断与霸权 |
1.2.7 对相关研究的评析 |
1.3 研究方法、框架与主要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地方政府债券涵义与相关理论 |
2.1 涵义界定与辨析 |
2.1.1 地方政府债务 |
2.1.2 地方政府债券 |
2.1.3 地方政府信用评级 |
2.1.4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 |
2.2 相关理论及评述 |
2.2.1 财政分权理论 |
2.2.2 发行债券风险理论 |
2.2.3 政府债务风险理论 |
2.2.4 信用风险理论 |
2.2.5 信用评级理论 |
2.2.6 相关理论评述 |
第3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历程分析 |
3.1 地方政府债务现状和成因 |
3.1.1 地方债务现状 |
3.1.2 地方债务演化进程和成因分析 |
3.2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及发行情况 |
3.2.1 地方政府债券发展历程 |
3.2.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
3.3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总结 |
3.3.1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
3.3.2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第4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演进过程 |
4.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 |
4.1.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4.1.2 两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模式对比分析 |
4.1.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必要性 |
4.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与现状 |
4.2.1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流程 |
4.2.2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发展历程 |
4.2.3 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现状 |
4.3 当前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的市场吻合度分析 |
4.3.1 地方债务的软预算约束导致评级结果同质化 |
4.3.2 评级信息披露不充分使评级缺乏可信度 |
4.3.3 债券市场发展滞后制约了评级业务发展 |
4.3.4 评级行业监管机制尚未健全 |
第5章 地方政府债券运行及信用评级的国际经验 |
5.1 美国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1.1 市政债券特征 |
5.1.2 市政债券监管制度 |
5.1.3 市政债券信用评级 |
5.1.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2 日本地方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2.1 债券特征 |
5.2.2 债券监管制度 |
5.2.3 债券信用评级 |
5.2.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3 澳大利亚州政府债券运行经验 |
5.3.1 债券特征 |
5.3.2 债券监管制度 |
5.3.3 债券信用评级 |
5.3.4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4 印度市政债券运行经验 |
5.4.1 市政债券特征 |
5.4.2 信用评级优缺点分析 |
5.5 国际评级机构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分析 |
5.5.1 标准普尔公司评级方法 |
5.5.2 穆迪公司评级方法 |
5.6 国际经验总结和借鉴 |
5.6.1 充分认识地方债券和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 |
5.6.2 优化国内信用评级制度环境 |
5.6.3 培育本土评级机构,抵制国际评级机构的垄断行为 |
5.6.4 推动信用评级国际化进程 |
第6章 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方法设计与应用 |
6.1 信用评级指标体系构建 |
6.1.1 基本原则和评估步骤 |
6.1.2 评级指标选取与样本描述 |
6.1.3 评级指标权重确认 |
6.2 评级指标得分和评级结果测算 |
6.2.1 评级指标得分处理过程 |
6.2.2 评级结果分布状况 |
6.3 信用评级结果的区域性分析 |
6.4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评价 |
6.4.1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对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创新 |
6.4.2 本章信用评级方法有效性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打破市场对中央财政隐性担保的预期 |
7.2.2 着力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
7.2.3 改进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制度 |
7.2.4 建立“政府+市场”的双信用评级制度 |
7.2.5 削弱监管制度对信用评级的过度依赖 |
7.2.6 建立跨市场的评级监管协调机制 |
7.2.7 增强市场评级机构独立性 |
7.2.8 扩大评级市场对外开放,增强中国信用评级话语权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法人治理结构的涵义及核心特征(论文参考文献)
- [1]产教融合下高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罗倩茜. 安徽大学, 2021
- [2]风险投资对新三板企业价值的影响及溢出效应研究[D]. 曹文婷. 四川大学, 2021(12)
- [3]自组织视角下我国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模式研究[D]. 赵吉峰. 上海体育学院, 2021(09)
- [4]习近平新时代决策思维方法研究[D]. 张伟伟. 北京科技大学, 2021(11)
- [5]信用权独立化的研究[D]. 刘曙东. 烟台大学, 2021(12)
- [6]论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范围的界定[D]. 白瑶.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7]新型智库发展优化研究 ——以地方社科院实践为例[D]. 周笑梅. 吉林大学, 2021(12)
- [8]涉人工智能犯罪刑事归责研究[D]. 杨丰一. 吉林大学, 2021(01)
- [9]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国际经验借鉴[D]. 许鹏. 吉林大学, 2021(01)
- [10]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