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张坤[1](2013)在《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招标、投标活动是当前国际贸易中经常被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被大量运用在大批设备、材料的采购和建设工程承包项目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发展招标投标事业,招标投标在我国经济贸易中的运用将会越来越多,影响会越来越大。如今,通过三十余年的推行和发展,我国招标投标行业已获得了壮大和发展。在80年代初期,按照不同区域的划分,我国只有8家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目前,获得各类专业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已有上千家,招标、投标行为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不仅能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还成为了能够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专业技术支持、帮助企业实现其发展目标的合作伙伴。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招标代理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本文在了解招投标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选择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作者首先对国内外招标投标理论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梳理,介绍了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总结了问题产生的原因;分别介绍了招标代理行业三种业务发展模式,分析了西北国际招标公司行业市场和客户需求状况,在结合企业优劣势的基础上为企业选择了适合的业务发展模式,即近期选择专业型业务模式,远期选择综合型业务模式;最后,分别给出了专业型业务模式和综合性业务模式的实施对策,同时从思想意识,内部管理,人才培养、组织机构、企业文化、资金保障及激励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本文的研究有利于改善西北国际招标公司的经营模式,开辟一条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模式的道路,促使西北国际招标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建立长久的品牌优势。同时,对招投标业务发展相关领域的管理研究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对其它服务型企业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张剑[2](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刘宗庆[3](2017)在《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以产业政策为例》文中认为招标中介服务业迅速发展,已成为配置经济资源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目前我国招标代理行业仍旧面临一系列问题,既有招标代理服务业内部问题,如专业性不强、服务质量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又有外部因素,如行业政策法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力等,这导致招标代理市场整体呈现出恶性竞争的混乱态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招标代理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影响其发展能力进一步提升的重要障碍。然而,各种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招投标行业的立法政策及相关行政法规等政策不健全,难以有效规范招投标行业内各个责任主体的行为,导致违规操作等现象频生。由于我国招标代理服务业的出现及发展与我国特殊政治体制是密不可分的,仅仅依靠市场机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干预及有效的政策措施对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良性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的大变革大发展时期,相关体制机制的变革以及经济政策的变化往往会对未来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产生关键性的影响。因此,探究公共政策对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影响,对于提升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促进招标中介服务业朝着专业、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公共政策对现代服务业影响的研究已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既有直接影响又有间接影响,一方面政府出台的关于招标代理行业的相关政策直接影响着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公共政策更多地通过影响关联行业的发展来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产生间接的影响。产业关联理论是探究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因此,本文以公共政策相关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外部性理论、产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产业关联理论等为基础,通过分析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做了以下系统研究:第一,构建了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首先,根据公共政策制定的机制及基本功能,将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公共政策划分为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产业布局政策以及实施保障政策。其次,根据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及内涵,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主要包括市场开发能力、人才支撑能力、持续创新能力以及政策保障能力四个方面;通过分析影响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内外生因素,构建了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熵值法评价了 2005年至2014年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结果显示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指标呈稳定上升趋势,表明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良好,且在2010年至2014年间发展能力值年均增加11.04%,是前五年平均增长速度的2.5倍,充分显示了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潜力巨大,也说明该行业呈现加速发展的趋势。再次,基于公共政策的内涵及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内容,构建了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概念模型及研究假设,为下文实证研究奠定了基础。第二,探究了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理论机制与路径,其中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影响机制主要包括导向机制、管制机制以及激励机制。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有微观和宏观两种路径:在微观层面,公共政策主要通过对要素结构变化来直接和间接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在宏观层面,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公共政策主要通过对供给与需求的变化来直接或通过影响关联行业间接对招标中介服务业产生影响。第三,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实证分析。通过实地走访获得招标中介服务企业问卷调查数据,并结合企业的相关年报数据,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和检验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产业结构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人才支撑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人才支撑能力、政策保障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技术政策对持续创新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实施保障政策对政策保障能力有显着正向影响。在此基础上,对影响发展能力的各因素进行排序,结果表明:在市场开发能力方面,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技术政策与实施保障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在人才支撑能力方面,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技术政策与实施保障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在持续创新能力方面,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结构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组织政策与实施保障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在政策保障能力方面,实施保障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排序为前两位,产业结构政策与产业技术政策对市场开发能力的影响不显着。另外,基于灰色关联分析法进一步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受不同关联行业影响的程度进行排序,结果显示: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同招标中介服务业的整体关联度更高,表明公共政策对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间接影响方面,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和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对其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最后,从完善招投标领域产业政策、完善招标代理关联行业的公共政策、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持续提升的对策建议,并强调要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引导和支撑作用。通过上文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结果可以得出两点最终结论:(1)公共政策对招标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提升具有显着的积极影响。要充分发挥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技术政策以及实施保障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提升的积极作用。(2)要注重公共政策通过关联产业(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对招标中介服务业产生的间接影响作用。制定并实施科学有效的产业政策来促进招标代理服务业关联行业(房地产业、市政设施行业、交通运输及邮电通讯业等)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对招标代理服务的需求,从根本上为招标代理服务业发展能力的提升提供动力。
张堂云[4](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李芸[5](2020)在《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研究》文中指出招投标分为招标和投标两部分,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高速公路机电设施安装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关系社会公共利益,而且项目投入金额较大,项目业主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相应的施工单位。对于HT机电设施安装公司而言,投标的成功与失败是决定企业是否能继续生存运营发展的重要决定因素,因此完善并优化投标过程的项目管理体系,对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论文通过文献阅读并结合HT机电安装公司实际,研究HT公司项目投标管理问题。首先采用问卷调查法和鱼骨分析法,从公司和员工个人两个层面,分析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现状,梳理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问题的原因。其次结合相关管理理论知识,对现有投标管理体系进行优化,得到新的投标管理流程和优化后的项目投标管理体系。结合实际项目将优化后的投标管理体系应用到HT公司的投标工作中,通过对比优化前后企业投标的相关过程,验证了 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体系的可行性。此外,针对得到的优化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确保HT机电安装公司优化后的项目投标管理体系可以实施。本文得出的结论将运用于HT机电安装公司未来的投标过程管理中去,为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为未来更好的参与电子化招投标奠定基础,也对未来各企业在项目投标过程中的管理方式提供的理论依据和实际运用的参考。
张雁[6](2006)在《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对策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高速公路经历了17年的飞跃发展,截止2005年底已经达到4.1×104km,稳居世界第二的位置。到2020年,我国高速公路网将形成总规模8.5×104km,接近于美国的高速公路总里程。为了充分发挥高速公路安全、舒适、快速、经济的运营特点,保持高速公路的使用性能,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受到地理、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对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建设投资在逐年增加,高速公路发展迅速,有力地推动着全国高速公路网络化的形成。 本论文研究西北部地区的高速公路养护对策问题。通过实地调查西北地区已建高速公路的病害类型、产生原因、影响因素、养护状况、交通组成、地理气候等资料,总结归纳出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典型病害是横向裂缝、坑槽、车辙三大类型。详细分析了在高速公路发展中的气候与养护、交通与养护、建设与养护、管理与养护等关系。 以横向裂缝、坑槽、车辙的破损率作为因素,建立了西北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路况评价模型。以实测和调查数据为基础建立起养护费用模型,并将路况评价模型和养护费用模型结合起来,确定养护实施的优先级别,从而为合理分配养护资金、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提供依据。 借鉴国外及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了基于典型病害的养护标准,并归纳出养护技术集。根据养护标准和养护技术集,建立了养护技术的选择方法,为合理制定养护方案提供依据。在分析现行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提出了有效的养护管理对策,并推行养护工程监理制、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和养护设备租赁管理对策。
王小能[7](2000)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文中研究表明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 ,既不同于一般的私人、企业采购 ,也不同于政府的一般行政行为。国际上重要的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 (或地区 )都制定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规制 ,取得了显着成效。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显着 ,但相关立法尚不系统、完善 ,需要加强研究并加快建立健全 ,以实现政府采购行为的总体目标 ;充分发挥公共资金的经济效率 ;保护民族工业、扶植本国企业 ;最大限度内限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尽可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
应洁心[8](2017)在《中新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对比研究 ——以装配式建筑为研究对象》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中国正在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而政府主管部门关心的是现阶段如何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顺利推广装配式建筑,以及在将来如何普及这种新的工程建设方式。为达成这些目标,政府有必要借鉴先行国家的管理经验。新加坡与我国管理体制有相似之处,政府的引导力量都十分强大。本文通过新加坡与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对比研究,分析新加坡管理体制中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方面,对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对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研究主要包括建筑项目许可制度,市场准入制度,工程发承包制度的对比研究以及新加坡建筑工业化的特色制度研究。文章首先研究了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应当取得的许可,即建筑项目许可制度。然后研究了能够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企业和个人资质管理,即市场准入制度。接着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主体和组织模式的选择进行研究,即工程发承包制度。最后对新加坡关于建筑工业化的特色制度进行了研究。最后,根据新加坡做法与我国做法的对比研究,得到一些借鉴与启示,并结合我国政府的行政责任和行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建议。
魏淑新[9](2009)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实施了二十多年,它对我国创造公开竞争的巿场环境、完善社会主义巿场经济体制、节约建设资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招标投标也暴露出很多的问题,特别是招标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健康发展。因此,防治招标投标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刻不容缓。本文简要介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我国招标投标的历史沿革,指出了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若干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问题的具体表现,结合本人实际工作中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一些案例,对招投标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分析界定,揭示了其危害性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文章通过介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治理招标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在吸取了国内外许多学者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治理商业贿赂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优化外部经济环境、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加强宣传教育、建立诚信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机制等五方面提出了防治商业贿赂的较为具体的对策建议。尤其在规范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制订科学合理评标方法方面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本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际与国内相结合,详细地阐述了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防治商业贿氯?獾慕ㄒ?对于不断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中咨协会业务协调部[10](2009)在《全国最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文中指出
二、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1)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 研究思路和框架 |
1.4 本文的主要贡献 |
第2章 招标投标概述及理论基础 |
2.1 招标投标概述 |
2.2 招标代理机构的产生与发展 |
2.3 业务发展模式理论 |
2.4 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现状 |
2.5 招标代理理论基础 |
第3章 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公司简介 |
3.2 业务发展历经的三个阶段 |
3.3 现行业务模式 |
3.4 存在的问题 |
3.5 原因分析 |
3.6 解决途径 |
第4章 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的选择 |
4.1 整体思路 |
4.2 业务模式分析 |
4.3 业务发展相关因素分析 |
4.4 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选择 |
第5章 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的实施 |
5.1 专业型业务模式的实施 |
5.2 综合型业务模式的实施 |
第6章 西北国际招标业务发展保障措施 |
6.1 提升思想意识 |
6.2 强化内部管理 |
6.3 人才保障 |
6.4 组织机构 |
6.5 企业文化 |
6.6 资金投入 |
6.7 激励机制 |
第7章 结论 |
7.1 主要结论 |
7.2 存在的问题 |
7.3 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3)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以产业政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2.1 问题的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及研究范围 |
1.3.1 公共政策 |
1.3.2 招标中介服务业 |
1.3.3 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 |
1.4 研究内容安排 |
1.4.1 研究思路及框架 |
1.4.2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论文的创新点 |
2 相关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2.1.1 委托代理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产业生命周期理论 |
2.1.4 产业关联理论 |
2.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2.2.1 关于公共政策的研究综述 |
2.2.2 关于招标中介服务业的研究综述 |
2.2.3 关于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影响的研究综述 |
2.2.4 文献述评 |
3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基本分析 |
3.1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地位与作用 |
3.2 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的演变发展历程 |
3.2.1 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机制演变发展 |
3.2.2 我国招标中介服务业服务范围演变发展 |
3.3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行业问题分析 |
3.3.1 行业自身内部分析 |
3.3.2 政策法规及行政监管分析 |
3.3.3 招标需求方分析 |
3.3.4 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分析 |
4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理论分析框架 |
4.1 公共政策的制定机制及功能 |
4.1.1 公共政策制定的机制 |
4.1.2 公共政策的基本功能 |
4.2 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评价 |
4.2.1 招标中介服务业的行业特点 |
4.2.2 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因素分析 |
4.2.3 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评价模型 |
4.2.4 发展能力评价结果 |
4.3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研究假设 |
4.3.1 概念模型的建立 |
4.3.2 产业结构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3 产业组织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4 产业技术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5 产业布局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4.3.6 实施保障政策与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关系的假设 |
5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机制与路径分析 |
5.1 公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
5.1.1 公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一般作用机制 |
5.1.2 公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一般路径分析 |
5.2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机制分析 |
5.2.1 公共政策的导向机制 |
5.2.2 公共政策的管制机制 |
5.2.3 公共政策的激励机制 |
5.3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路径分析 |
5.3.1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微观路径 |
5.3.2 公共政策影响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路径 |
6 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影响的实证分析 |
6.1 实证分析变量及模型 |
6.1.1 变量的确定 |
6.1.2 数据来源 |
6.2 结构方程模型结果分析 |
6.2.1 信度检验 |
6.2.2 探索性因子分析 |
6.2.3 验证性分析(CFA) |
6.3 研究假设的检验 |
6.3.1 原始模型及其结果 |
6.3.2 修正模型及其结果 |
6.3.3 假设检验 |
6.4 影响力排序实证分析 |
6.4.1 相同行业内发展能力影响因素的关联分析 |
6.4.2 不同行业间发展能力影响因素的关联分析 |
7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建议 |
7.2.1 完善招投标领域产业政策 |
7.2.2 完善招投标立法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 |
7.2.3 完善相关公共政策促进招标代理关联行业发展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安全 |
二、GPA框架 |
三、政府采购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结语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附录1 |
致谢 |
(5)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框架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国内外招投标理论 |
2.2 招投标概念和程序 |
2.2.1 概念 |
2.2.2 程序 |
2.3 项目投标管理体系内容 |
2.3.1 投标管理体系 |
2.3.2 人力资源管理 |
2.3.3 项目时间管理 |
2.3.4 项目成本管理 |
2.3.5 项目沟通管理 |
2.4 常见的两种招投标形式 |
2.4.1 传统招投标 |
2.4.2 电子化招投标 |
3 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现状与存在问题分析 |
3.1 公司概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组织机构框图 |
3.1.3 参与过的项目 |
3.2 公司项目投标管理现状分析 |
3.2.1 现有投标体系分析 |
3.2.2 人力资源分析 |
3.2.3 项目成本分析 |
3.2.4 项目时间分析 |
3.2.5 项目沟通分析 |
3.3 公司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3.1 调查问卷的设计与实施 |
3.3.2 公司方面 |
3.3.3 员工个人方面 |
4 HT机电安装公司投标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鱼骨分析法 |
4.2 公司方面 |
4.2.1 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 |
4.2.2 系统化思维缺乏 |
4.2.3 组织协调能力缺乏 |
4.3 员工个人方面 |
4.3.1 个人能力不足 |
4.3.2 主观意识过强 |
5 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体系优化 |
5.1 现有投标体系优化 |
5.1.1 标书初审采用电子版审核 |
5.1.2 标书在装订前期,加强核查力度 |
5.1.3 建立企业数据库 |
5.1.4 建立统一投标规范或者模板 |
5.1.5 定期检查更新企业软硬件设施 |
5.1.6 优化后的HT公司投标管理过程流程图 |
5.2 人力资源管理优化 |
5.3 项目成本管理优化 |
5.3.1 购买标书的成本 |
5.3.2 打印成本 |
5.3.3 管理成本 |
5.4 项目时间管理优化 |
5.5 项目沟通管理优化 |
6 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案例分析 |
6.1 项目基本情况 |
6.1.1 项目概况 |
6.1.2 投标人资格要求 |
6.1.3 招标文件的获取和递交 |
6.2 原参与该项目全过程 |
6.2.1 投标前 |
6.2.2 投标中 |
6.2.3 投标后 |
6.3 项目管理体系优化后该项目全过程 |
6.3.1 投标管理体系优化 |
6.3.2 时间管理优化 |
6.3.3 沟通管理优化 |
6.3.4 人力资源管理优化 |
6.3.5 成本管理优化 |
6.4 项目管理体系优化前后对比分析 |
7 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体系实施的保障措施 |
7.1 公司方面 |
7.1.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实现绩效管控 |
7.1.2 加强系统化投标思维学习 |
7.1.3 设置责任负责制,由专人负责组织协调 |
7.2 员工个人方面 |
7.2.1 加大业务知识培训力度 |
7.2.2 建立审查监督小组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6)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对策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养护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1 国外养护现状及发展趋势 |
1.3.2 国内养护现状及发展趋势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现状调查及分析 |
2.1 概述 |
2.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交通概况 |
2.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建设概况 |
2.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管理概况 |
2.4.1 管理职能现状 |
2.4.2 管理模式现状 |
2.4.3 养护计划、资金与法规现状 |
2.4.4 存在的弊端 |
2.5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况调查 |
2.5.1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常见损坏类型 |
2.5.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面典型病害类型及产生原因 |
2.5.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面病害的影响因素 |
2.5.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面病害通常的防治措施及效果 |
2.6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概况 |
2.6.1 A高速公路养护调查 |
2.6.2 B高速公路养护调查 |
2.6.3 C高速公路养护调查 |
2.6.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养护技术调查 |
2.6.5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养护特点 |
2.7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发展中若干关系分析 |
2.7.1 气候与养护的关系分析 |
2.7.2 交通与养护的关系分析 |
2.7.3 建设与养护的关系分析 |
2.7.4 管理与养护的关系分析 |
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况评价模型的建立 |
3.1 概述 |
3.2 高速公路路况评价指标及模型回顾 |
3.2.1 国外公路的评价指标 |
3.2.2 我国公路的评价指标 |
3.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指标体系 |
3.3.1 评价指标体系 |
3.3.2 指标筛选 |
3.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况评价模型的建立 |
3.4.1 分析影响因素 |
3.4.2 评分原则、方法及标准 |
3.4.3 病害调查 |
3.4.4 专家组成 |
3.4.5 实验路段 |
3.4.6 实测数据 |
3.4.7 专家评分 |
3.4.8 数据整理及分析 |
3.4.9 评价模型的建立 |
3.4.10 评价模型的检验 |
3.5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况评价模型的应用 |
3.6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费用模型的建立 |
3.6.1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费用调查 |
3.6.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的养护费用模型及养护的优先级别 |
3.7 小结 |
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技术对策 |
4.1 概述 |
4.1.1 高速公路养护的目的和任务 |
4.1.2 高速公路养护的基本原则 |
4.1.3 高速公路养护的特点 |
4.1.4 高速公路养护的内容 |
4.1.5 高速公路养护的分类 |
4.2 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的基本概念 |
4.2.1 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的原则 |
4.2.2 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的内容 |
4.2.3 高速公路路面养护的标准 |
4.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的养护技术 |
4.3.1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常用的养护方法 |
4.3.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的确定 |
4.3.3 高速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新技术的采用 |
4.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路面养护检测技术 |
4.4.1 路面行驶质量检测 |
4.4.2 路面强度检测 |
4.4.3 路面抗滑性能检测 |
4.4.4 路面状况检测 |
4.4.5 路面养护质量综合评定 |
4.5 小结 |
5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对策 |
5.1 概述 |
5.1.1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方针与原则 |
5.1.2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内容 |
5.1.3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特点 |
5.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对策 |
5.2.1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设置 |
5.2.2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设置 |
5.2.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则的设置 |
5.2.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运行机制 |
5.2.5 建立专业化养护公司 |
5.2.6 建立路段公司小型养护队 |
5.3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制管理对策 |
5.3.1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 |
5.3.2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原则 |
5.3.3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
5.3.4 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 |
5.4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监理制管理对策 |
5.4.1 高速公路养护监理的原则 |
5.4.2 高速公路养护监理的特点 |
5.4.3 高速公路养护监理的任务 |
5.4.4 高速公路养护监理的种类 |
5.4.5 高速公路养护监理制的实施方法 |
5.4.6 高速公路养护监理的实施 |
5.5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对策 |
5.5.1 养护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 |
5.5.2 养护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实施 |
5.6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制管理对策 |
5.6.1 养护工程招投标制的特点 |
5.6.2 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实施的要求 |
5.6.3 养护工程招投标制的实施步骤 |
5.7 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设备管理对策 |
5.7.1 养护设备概况 |
5.7.2 租赁中心经营的内容 |
5.7.3 组建租赁中心的优点 |
5.7.4 租赁中心的管理机制 |
5.8 小结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研究成果 |
6.2 今后的研究工作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8)中新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对比研究 ——以装配式建筑为研究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0.2 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第一章 中新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概述 |
1.1 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与组织 |
1.1.1 工程建设的概念 |
1.1.2 管理体制的概念 |
1.1.3 政府管理机构设置 |
1.2 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制度 |
1.2.1 我国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制度 |
1.2.2 新加坡工程建设相关法律制度 |
1.3 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 |
1.3.1 我国装配式建筑相关名词 |
1.3.2 我国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 |
1.3.3 新加坡装配式建筑相关制度 |
第二章 建筑项目许可制度对比研究 |
2.1 设计审查制度对比研究 |
2.1.1 我国的设计审查制度 |
2.1.2 新加坡建筑计划许可制度 |
2.1.3 中新设计审查制度对比 |
2.2 开工许可制度对比研究 |
2.2.1 我国的施工许可证制度 |
2.2.2 新加坡开始结构工程许可 |
2.2.3 中新开工许可制度对比 |
2.3 交付使用制度对比研究 |
2.3.1 我国的竣工验收制度 |
2.3.2 新加坡占用许可制度 |
2.3.3 中新交付使用制度对比 |
第三章 市场准入制度对比研究 |
3.1 工程承包商资质管理制度 |
3.1.1 我国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3.1.2 新加坡承包商注册制度 |
3.1.3 中新承包商资质管理制度对比 |
3.2 预制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
3.2.1 我国预制生产企业管理 |
3.2.2 新加坡预制生产企业认证 |
3.2.3 中新预制生产企业管理对比 |
3.3 建筑用工管理对比研究 |
3.3.1 我国的建筑工人管理 |
3.3.2 新加坡建筑施工人员管理 |
3.3.3 中新建筑用工管理对比 |
第四章 工程发承包制度对比研究 |
4.1 工程发承包模式对比研究 |
4.1.1 我国的工程发承包模式 |
4.1.2 新加坡的工程发承包模式 |
4.1.3 中新工程发承包模式对比 |
4.2 工程采购方式与程序对比研究 |
4.2.1 我国的工程采购方式与程序 |
4.2.2 新加坡的工程采购方式与程序 |
4.2.3 中新工程采购方式及程序对比 |
4.3 评标办法对比研究 |
4.3.1 我国的评标办法 |
4.3.2 新加坡的评标框架 |
4.3.3 中新评标办法对比 |
第五章 新加坡建筑工业化特色制度 |
5.1 易建性控制制度 |
5.1.1 易建性概述 |
5.1.2 易建性评价体系 |
5.1.3 易建性得分提交程序 |
5.2 生产力发展计划 |
5.2.1 生产力概述 |
5.2.2 建设生产力计划 |
5.3 工业化产品的接受框架 |
5.3.1 PPVC的接受框架 |
5.3.2 PBU的接受框架 |
第六章 启示与建议 |
6.1 新加坡制度的启示 |
6.2 对我国的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9)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某市污水处理厂电缆招标为何"串标" |
1 招标投标概述 |
1.1 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起源与发展 |
1.1.1 招标投标的起源 |
1.1.2 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招标投标的发展概况 |
1.2 招标投标方式与程序 |
1.2.1 招标投标方式 |
1.2.2 招标投标程序 |
1.3 招标投标的特征和功能 |
1.3.1 招标投标的特征 |
1.3.2 招标投标的功能 |
2 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发展及现状 |
2.1 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历史进程 |
2.2 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实状况 |
2.2.1 招标投标在我国起到的积极作用 |
2.2.2 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
3 招标投标活动非规范性运作现状分析 |
3.1 某市污水处理厂串标案例分析 |
3.2 招标投标活动非规范性运作的现状表现 |
3.2.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非规范性运作现状 |
3.2.2 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非规范性运作现状 |
3.2.3 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问题现状 |
3.2.4 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贿赂问题的表现 |
3.3 招标投标活动中商业贿赂问题的基本特征 |
3.4 商业贿赂对招标投标活动造成的危害 |
3.5 招标投标活动非规范性运作的具体成因 |
4 国外防治招标投标商业贿赂成功经验 |
4.1 发达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的一般对策思路 |
4.2 发达国家防治招标投标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
4.3 国际组织防治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 |
5 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运作对策建议 |
5.1 优化外部社会经济环境 |
5.1.1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努力打造法制化社会 |
5.1.2 深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防止不正当竞争 |
5.2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从管理及程序上防治腐败 |
5.2.1 加强招标投标行业管理,构筑招投标行业自律机制 |
5.2.2 制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
5.2.3 建立高素质的评标专家队伍,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
5.2.4 加强招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招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
5.3 公开招标投标相关内容,建立信用体系长效机制 |
6 结论和启示 |
6.1 结论 |
6.2 启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读工程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加强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西北国际招标公司业务发展模式研究[D]. 张坤. 西北大学, 2013(S2)
- [2]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3]公共政策对招标中介服务业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 ——以产业政策为例[D]. 刘宗庆. 北京交通大学, 2017(09)
- [4]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D]. 张堂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HT机电安装公司项目投标管理研究[D]. 李芸.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6]西北地区高速公路养护对策的研究[D]. 张雁. 南京林业大学, 2006(04)
- [7]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 王小能. 法学研究, 2000(01)
- [8]中新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对比研究 ——以装配式建筑为研究对象[D]. 应洁心. 东南大学, 2017(04)
- [9]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性研究[D]. 魏淑新.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9(02)
- [10]全国最新工程咨询单位名录[J]. 中咨协会业务协调部. 中国工程咨询, 2009(Z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