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大学集资建房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汉学[1](2017)在《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校教师是高校进行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的主力军。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高校教师队伍的不断扩大,高校教师管理成为关乎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议题。一方面,高校教师分类管理是我国高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高校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在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层面也都存在着亟待突破的问题。开展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不仅有益于丰富本土化高校教师管理理论,也有助于探索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独特价值,从而更好地指导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实践。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实质上是高校等管理主体依照一定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对高校专任教师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实践活动,主要涵盖分类聘任、分类调配、分类培训、分类薪酬、分类考核和分类退出等方面的内容。论文引入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教育人才学理论和教师生涯发展理论,运用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主要研究方法,紧扣问题、原因、对策的逻辑框架,展开了对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问题的研究。研究发现,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教育部和各个高校制定和颁布,特点鲜明,主要由国家相关学术组织和高校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及学术组织予以具体实施,帮助民国时期的高等教育在困境中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发展道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理念和管理体制的变革而不断演进,为当前我国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实践提供了制度基础。美国高校的教师分类管理,既具备教师分类多样、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体系相对完备、凸显人性化关怀、以服务为中心、教师薪酬待遇普遍较高等共同特征,也存在着院校层面和教师层面的诸多差异。通过对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现状的考察与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在分类聘任方面,存在法理层面的困惑,实践中形成了对于教师发展的现实壁垒;二是在分类调配方面,教师流动不畅,资源配置失衡;三是在分类培训方面,供求失衡,培训形式较为单一,针对性不强;四是在分类薪酬方面,教师两级分化严重,忽视高校教师劳动的精神追求;五是在分类考核方面,考核标准不完善,考核导向有偏差,考核方式不科学;六是在分类退出方面,退出渠道不畅,退出依据不明确,教师考评与退出脱钩。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院校间盲目借鉴、院校制度建设滞后、对分类过度推崇、高校办学自主权缺乏、高校对教师分类管理制度的宣传不足、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人性关怀缺失、高校教师职员队伍建设滞后、高校教师管理的统筹性不强是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面临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基于以上的研究发现,论文认为,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优化:应遵循的七大原则是:差异化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原则、多元参与原则、循序渐进原则、统筹协调原则、法制化原则和稳定性原则。应处理好的七对关系是:高校分类发展与教师分类管理的关系、政府引导与高校主导的关系、高校教师职位分类与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关系、环境变化与制度变革的关系、高校教师分类管理与高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的问题、制度变革与高校教师队伍稳定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采取的具体策略是:其一,应通过构建科学的高校教师岗位分类标准,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协同的制度结构,全域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结构来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其二,应通过提升高校教师分类发展与高校分类发展理念的协同性,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建设与高校人才发展体制变革的协同性,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组织结构变革与高校分类发展组织结构变革的协同性来提升高校教师分类管理与高校分类发展的协同性。其三,要通过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提升高校统筹协调能力,完善高校宣传机制,强化高校差异化管理理念,构建专业化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教育职员队伍等措施提升高校的教师分类管理水平。其四,要通过政府和高校向教师赋权,高校教师主动参与等形式保障高校教师充分参与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决策。其五,要通过构建符合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实际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明确评价的对象,重视评价结果的适用等措施完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张艳琼[2](2019)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立案登记制作为保障当事人诉权、解决“立案难”的方案,倍受我国法学理论界的青睐,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是长期复杂的过程,立案制度改革由于受到各种外部或内在制约而迟迟未能得以实施。直至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才正式掀开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度的新篇章。时至今日,立案登记制改革已四年有余,各地法院诸多举措都已基本落实,改革初告一段落。然而与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之初社会各界对其寄予的深厚期望相比照,当前保留原来立案条件的改革方案仍存在较大的遗憾,立案登记制度就此定型还是应当进一步改革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实有必要对当前改革进行全景考查,审慎、客观地看待其所取得的进步与存在的不足,并在实践基础上再次全面梳理其理论基础和域外立法经验,以更加充实的知识准备指引其未来发展方向及制度构建。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回顾历史,有益于探寻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由来与使命。我国现代意义的民事立案制度的起源可追溯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相继确立诸多与起诉和立案相关的理念与规则,如便利起诉原则等,成为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雏形。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实施期间,我国民事立案制度在曲折中继续探索。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现代民事立案制度的正式确立,其基本体系与内容一直延续至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前。主体适格、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法院主管和管辖共同构成该时期民事起诉条件,法院立案之前必须对其进行实质审查,这成为我国立案审查制的开端与基本模型。立案审查制对起诉条件的高阶要求,立案与审理功能的混同,使得“立案难”逐渐成为司法实务中不容忽视的现象,改革立案审查制的弊端与局限性势在必然,立案登记制的出台便是对该历史任务的承担。在现行民事诉讼法未对起诉条件作出改变的背景下,当前改革主要从优化起诉和受理程序的角度进行了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事人诉权的顺利行使。但与此同时,起诉条件的高阶化仍然存在,立案与审理之间仍然分工不明、衔接不畅,改革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离真正的立案登记制距离尚远。第二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立案登记制的产生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的必然趋势,也是对域外立案制度的有益借鉴。因此,对域外立案制度展开全面比较和总结对于我国构建立案登记制有着积极的参考价值。从起诉条件来看,域外立案制度普遍以提交合格诉状作为起诉条件,有些还包括交纳诉讼费用,起诉条件的低阶化是其共性规律。相较而言,我国的起诉条件另外附加了域外民事诉讼中属于诉讼要件甚至是实体权利保护要件的内容。从诉状要求来看,域外民事诉讼普遍区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仅包括诉的基本要素。而我国则并未对诉状记载事项作出区分,当事人在诉状中除了应当明确诉的基本要素以外,还应当初步阐明诉求的成立理由。从起诉的方式而言,域外民事诉讼以提交书面诉状为主,并设置多种起诉方式便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从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来看,域外法院对诉状普遍进行形式上的格式审查,部分国家立法虽然允许法院在这一阶段对诉讼要件予以审查,但诉讼要件上的缺失一般不妨碍诉讼程序的启动。从起诉的效力来看,由于域外法院仅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民事起诉行为实质上具有启动诉讼程序的决定性效力。而我国由于法院对立案的实质审查,使得民事起诉行为与诉讼启动之间存在隔断,法院决定立案受理才是诉讼程序的开启时间。第三部分,民事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应当遵循民事程序的基本原理与价值,其中主要包括诉权保障、司法解决纠纷原则、民事审判权界限、诉的效力评价、诉状的结构与功能等五个方面。立案登记制首先是对诉权保障理念的制度回应。在接近正义观念的影响下,诉权宪法化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以确立,而诉权保障则是诉权宪法化在诉讼法层面的具体表达和实现,其基本要求是消除当事人诉诸司法的一切障碍,保障当事人司法裁判请求权的顺利实现。立案登记制同时也是司法解决纠纷原则的必然要求。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和司法最终解决纠纷,决定着司法在纠纷解决当中的普遍救济性与权威地位,而立案作为司法面对纠纷的第一道门槛,自然也就不应设置实质性的条件以免损害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立案登记制的构建还需遵循民事审判权的基本界限。民事审判权调整对象为具有民事平等性的法律争讼,诉权保障范围应与审判权界限保持一致,在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过程中,既不能随意限缩诉权范畴亦不能过分夸大审判权限。诉的效力位阶评价作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核心基础理论,其关于诉的成立、合法与有理等不同效力评价的区分,是起诉条件剥离于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的正当基础。同时诉讼要件的审理特征与结构也决定着立案登记制的程序运行方式。诉状的结构与功能是构建立案登记制最微观也是最直接的理论指引。现代诉讼理论认为,诉状要素仅包括诉状的必备记载事项,这是由于诉状的基本功能在于起诉,而非其他衍生功能。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真正实现,必然要求诉状的基本功能与衍生功能相分离。第四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整体而言,立案登记制的构建应当坚持优化立审结构、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等四项基本原则。优化立审结构是首要原则,应理顺起诉、立案、审理、判决各阶段的分工与衔接,促进立审效率的提升。坚持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实现两者在结构与功能、时间与空间、审查与审理方式等三个维度的协调。坚持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兼顾程序优化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坚持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促进立案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还应看到司法仅是我国国家与社会治理方式之一,我国司法存在权力管控的思维定势,司法承载力客观有限,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之间存在价值和规范上的冲突,这些因素可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决定着真正意义上的立案登记制难以一蹴而就。因此,我国立案登记制必须坚持分步推进的基本路径,远景规划以实现严格意义的立案登记制为目标;中期规划属于过渡阶段,仅将职权性与公益性最强、国家政策调控色彩最浓的部分诉讼要件保留在起诉条件中,以最大程度地降低改革阻力;近期目标则是面对我国可能较长时期内维持现行起诉条件的背景下,对立案审查与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第五部分,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具体而言,远景规划以起诉条件的低阶化为核心,包括提交合格诉状并送达被告和交纳诉讼费用两项;同时以诉状的接收、审查、补正、驳回与救济作为基本程序构造加以完善。由于诉讼要件全部后置审理,立案庭也将随之取消或转型为诉讼服务中心。中期规划仍然保留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体现国家对相关纷争进入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控制,从而形成“法院主管+诉状合法并送达被告+缴纳诉讼费用”的起诉条件体系。法院主管以审判权界限为基准,法律可将因政策遗留等原因产生的不具平等性与法律争讼性的纠纷、学术性争议以及属于自治领域的公司内部纠纷等明确排除在法院主管范畴之外。近期方案是对现有审查及审理程序进行技术改良。立案庭对诉讼要件的审查应定位为排除明显不合法之诉,基于此,应当引入诉讼要件合法推定原则;同时厘清诉讼要件的内部审理顺序、将审查诉讼要件的重心放在职权性、抽象性、复杂性、公益性的诉讼要件上,并实行略式审查。审判庭重点审理与本案联系密切的诉讼要件和诉讼要件推定成立的事项,审判庭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与本案审理视情况可交叉进行,也可先行进行。立案庭实行“少量员额法官+充足法官助理”的人员构成,逐渐弱化立案审查职能的权重,强化诉讼服务职能。在立案登记制实施过程中,网络电子立案、跨域异地立案、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等都是重要的配套机制,需共同推进,发挥改革的联动效应。
朱雪刚[3](2007)在《经济适用住房法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房价的持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国人只有望房兴叹,住房问题也成为最受民众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之一。在商品房房价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投向了以“经济适用”为标尺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着积极作用。发轫于九十年代中期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由于实施时间不长,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产权不明晰和法律法规滞后性的问题尤为突出。而国内学者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研究,主要还局限于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层面,从法学角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研究则较为少见,也未曾形成一些为学界所广泛认同的共识。法学研究的滞后,影响到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以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相关理论,围绕产权这个中心,对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进行了一番梳理,针对当前一些较突出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对策,以期对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的概念。经济适用住房是在政府的干预下,中低收入家庭购买并享有受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的住房,包括新建住房、存量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是指与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是人们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紧接着回顾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并对经济适用住房存废之争作出回应,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业已构成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将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有生存发展的空间。本文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当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现状,着重于产权的分析。公司建房产权受到政府限制;集资建房分为职工完全产权、职工部分产权(受单位限制)和单位产权;合作社建房产权分为住宅合作社产权、住宅合作社与社员按份共有产权和社员个人产权(受住宅合作社限制)。本文第三部分探讨了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保障面过于宽泛化;产权不明晰;管理混乱;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本文第四部分结合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就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提出建议。首先要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政府责任;再次在住房方面,主张规范公司建房、废除集资建房、发展合作社建房;最后就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和设想。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确立新型部分产权制度;明确受保障者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成立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建立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并着重阐述建立新型的部分产权制度的设想。部分产权是一种不完全产权,产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部分产权人的住房出租、出售时,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剩余收益部分产权人还要与政府或单位、合作社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部分产权人步入中高收入阶段、不符合补贴标准时,须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向政府、单位、合作社收购其持有的部分权益,从而获取完全产权。
张睿[4](2007)在《合作建房—国外经验借鉴和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文中认为作为一种新近兴起的住房建设模式,合作建房的出现有其相应的经济及社会背景。住房的商品化,加快了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土地价格上涨,房价飙升等问题。如何解决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在国外,合作建房已经有近200年的历史,在英国、德国、瑞典等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对于解决各国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起到了极大的作用。在我国,合作建房也有近50年的历史,曾经在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上取得了辉煌的成绩。较之普通的房地产开发模式,合作建房还有着非常明显的优势。个人合作建房是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种细分或者补充,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正常产物。其意义不仅在于提供了一种新的住房供给模式,更重要的是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个参照,有利于我国房价保持在合理的水平。本文针对日渐兴起的合作建房运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证,借鉴国外经验,按照合作建房的三种成员组成方式,选取德国的住宅合作社、被国际建协推广的主要针对旧房改建的社区建筑运动以及欧美和环太平洋地区正逐渐兴起的合作居住运动三个案例,对这些成功经验进行分析。研究其相关政策法规、组织管理模式及建造过程、居住形式等,为建构我国合作建房运动的组织模式提供了基础,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作建房相关模式提出合理的发展方向。
程其明[5](2010)在《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在全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及其近郊,均出现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城乡统筹等名义违规开发建设、非法入市交易的小产权房。从媒体报道、学界探讨及有关机构调查数据看,小产权房数量大、分布广、问题多、争议大、影响深,成为政府、媒体、学者、开发商及广大民众普遍关注的住房问题之一。小产权房的形成、发展壮大,既有城乡土地人为分割成二个体系的不合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分税制导致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财税管理体制、农民土地宪政权利的虚置等体制性根源,也有住房市场化改革中城市高企的房价、住房保障的缺失、城市扩张带来的土地级差收益显化及其分配的不合理、法不责众以及法难责众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经验等经济、社会根源,还有地方政府监管缺位、权力寻租等管制性因素。此外,客观上小产权房买卖方市场已经形成并颇具规模,主观上不同利益主体急欲利用小产权房进行套利、逐利、分利,也是小产权房迅速蔓延并逐步坐大坐强的一个重要因素。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房屋产权法律属性问题等,关涉到现行法律法规的适足性问题。小产权房现实的热销与政策的限制,使其成为当前不容忽视的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对民生利益的危害已经引起了管理层高度重视,合理与否,取决于各方利益博弈的考量。小产权房面临着开发风险、交易风险、产权风险以及安全风险,无法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无法继承,无法对抗政府的征地和拆迁。小产权房还折射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能的缺失、户籍制度的非理性以及公民能否自由迁徙并自由选择居所等深层次问题。针对不断蔓延并违规入市流转的小产权房,中央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既从宏观上调控小产权房开发,更从微观上规制小产权房建设或销售,同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小产权房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在设法进行规制,先后分别发布小产权房开发禁令、购买风险提示或禁止性规制政策。总体上看,小产权房现行宏观调控政策和微观规制政策,都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出于耕地保护、民生改善和农民权益保障等对小产权房进行社会性规制的政策供给明显不足;规制政策的执行,经常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之困境。当然,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规制似有松动迹象,探索小产权房处置的路径有借鉴意义。目前,学术界有关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研究,或是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或是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有研究主张承认小产权房开发及其入市交易的合法性,有研究主张限制或取缔,有研究折中主张合法化,但不一定商品化,多数研究主张应区分不同类型的小产权房作不同处理。有关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政策主张,或是出于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难问题,或是考量资源可利用性问题,或是审视法律法规适足性问题,而有关禁建禁售小产权房的政策主张,或是出于耕地保护与粮食安全,或是着眼农民长远生计,或是重申既有法律法规权威性,都不足以根治错综复杂的小产权房问题。鉴于小产权房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单一的法律、政治或管制层面而衍生为综合性社会问题,妥善解决之,需要高度的政治智慧和适足的规制政策。规制的基本路径,可以选择法律的、政治的和管理的路径。从法理上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循国际之通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重新确立公民自由迁徙权与住房权等宪制原则;二是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保护已拥有房屋财产人权利的法律,出台能够保障没有房屋之公民居住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三是因应时事变迁和环境变化,整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以政治的路径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要在小产权房相关的法律立法和决策程序中,以制度化的方式率先建构起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诉求渠道和民意表达渠道,以切实、充分、有效地反映民意,整合其利益诉求;二是政府必须重视小产权房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式合作共治:三是政府必须衡平与保护小产权房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利益冲突,避免矛盾激化可能带来的社会不稳定。以管理的路径建构小产权房规制政策:一是改户籍制为居住制,允许城乡居民自由选择居住地和住所;二是改农村土地承包制为永佃制,赋予乡居民以“恒产”,同时建立健全包括乡居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土地交易机制与开发利用机制,增加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三是严格控制和规范政府征地,允许乡居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四是重新建构城乡居民住房开发与供给模式,将重新审视后原则上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合法化,并将之纳入合法的住房开发与供应体系。
周玲[6](2006)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研究》文中指出住宅市场化、商品化是经济体制转变的必然结果,但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者很难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购买住房,他们需要政府的帮助。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而推出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微利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促进房地产市场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近年来经济适用住房运行中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价格偏高,经济适用住房“富人住”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违背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初衷,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对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经济适用住房概述,分析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性质、功能等基础性问题,并对经济适用住房运行进行了描述;第二章探讨了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产生与发展,分析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第三章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运行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及地区公共住房政策的经验,以期为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施提供借鉴;第五章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的建议与对策。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一是选题。本文不是简单地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分析,而是从政策运行的角度来展开论述,围绕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的内容来进行研究。二是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创新。本文提出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制度、退出机制、租售并举供应制度等创新建议,以期对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完善贡献微薄之力。三是分析手法上。笔者采用了多种分析手法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又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希望通过多种手法的运用,使本文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分析更具体更全面。
张月尧[7](2017)在《双向SCP范式绩效问责框架构建及其推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投资项目一直是我国代建制主要的研究范围,绩效问责角度更是研究的重点。面对我国宏观环境越来越强调市场的主体地位,政府逐渐向服务型转变的要求,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这些新的环境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问责框架将成为本文的研究侧重点。本文主要从定性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除背景介绍外,主要通过五个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及其问责机制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主要包括相关理论的概述,对目前代建制在我国的范围界定、研究现状,以及将要采用的SCP范式进行的简要梳理,发现代建制项目研究的方向在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问责机制的构建,且发现SCP范式暂无在此方面的运用,展现出此范式运用的一种可能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基于政府投资项目构建双向SCP绩效问责框架,阐述其运用过程;第三部分主要在于将构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问责框架进行一般化的推广,阐述政府投资项目具有伞型代建制的特点,将与之相似的代建制项目归纳为C2P伞型代建模式项目,阐释将问责机制运用于C2P伞型代建模式的项目中的合理性;第四部分尝试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阐释绩效问责框架及C2P运作模式带来的优势;文章最后一部分主要阐释了结论及展望。本文根据SCP范式和PCS反馈建立起的SCPCS框架能够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责任追究,可以识别政府投资项目的利益相关者,依据其市场地位及利益诉求的博弈,建立绩效评价体系,运用标杆法,获取绩效评价结果,进而识别导致项目绩效较差的各种风险行为,按项目合同从行为层面追究项目代理人的责任,按市场结构,从行政层面追究政府委托人和政府监督人责任。基于网络环境,将绩效问责机制进行一般化的推广,将其运用于与政府投资项目模式相类似的所有活动可归纳为C2P伞型代建制模式的项目中,具有优化项目流程确保项目绩效问责效果。
陈昱帆[8](2018)在《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个地区发展的主要指标一定包含住房。住房建设对城市建设、社会经济发展、城乡规划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住房保障的标准和制度与城市发展的规模、性质、目标也紧密关联。由此可见住房问题的研究对于一个地区发展的意义。建国以来,我国逐渐开始建立国家住房供应体制,住房建设被纳入了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政府完全承担了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的责任,地方政府和单位从国家预算中获得住房投资,建造公房并分配给职工,被视为职工的一项权利和福利。上世纪70年代末,政府无力为市民提供足够住房,社会陷入严重住房危机。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广东地区“房改”先行,随后全国实行住房商品化和公房的自有化改革,发展房地产市场[1]。广东省又开创了土地改革的先河,最早试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突破性尝试;随后,住房市场化由于经验的缺乏,广东省成为了全国房价最高的地区之一。2012年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标志着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历史的发展足以证明广东省在住房保障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同时,住房保障制度也暴露出诸多的不足。住房被生产出来如果民众不为其消费,没有为民所用同样不算是真正的解决了住房问题。不合适的制度在实践中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社会问题。实践经历也说明了制度绝非一成不变。行之有效的住房保障制度在各种因素条件的配合下,往往能化解社会矛盾。住房制度具有较强的区域性,由于经济、区位等因素影响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发展参差不齐,不同地区的住房问题的表现、政策的基础不同[2]。广东省在住房方面同样有其历史特征、有特殊性。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界定为1949年至今。研究对象为推行住房体制改革较早、进程较快、综合经济实力较强的广东省。通过研究其住房建设过程,力图对“已建成住房是谁建的?建给谁?怎么分配?”“如何发展的?”及“背后制度政策变迁”进行解答。为住房保障研究提供了一个历史视角,有助于认识广东省住房建设与制度沿革,对于构建完整且长期的住房政策有所助益。论文分为以下7个章节:绪论:对本文研究的城乡指代、住房保障制度的概念和内容做了界定。介绍了论文研究背景、主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及创新点。第二章:对本研究领域内住房最新研究、住房保障制度政策、住房建设与发展历程、住房讨论的问题、境外住房制度的文献研究进行综述,明确了本人的研究思路。第三章:以“总”的方式,先对发展历程进行阶段划分,再宏观对各时期广东省住房建设发展的综述。包括广东省人口、经济、住房建设的总体发展水平。及广东省住房类型产生的沿革,简述住房类型产生的原因及宏观背景。本章小结对上述各阶段现象特征背后的原因进行总结。第四章至第六章是以“分”的方式,创新性的从政府建设、市场建设、社会个人集体建设三种角度去梳理历史发展过程。按时间顺序重点总结每种住房类型的产生、发展、并轨、政策矫正。并选取广东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或反映住房问题的案例作为叙述材料的支撑。第四章:介绍了政府建设的住房,包括公房和政策性住房、政府行为的改造等。根据时间、住房类型进行纵横梳理,从早期向特定人群建设公房,到救济扶贫的安居工程等,说明了建设背景、政策制度发展历程、代表性案例及建设评价。小结中总结得出: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仅仅作为数字游戏、政策执行随意、管理待加强等。第五章:介绍了市场建设住房,梳理了市场化住房的发展历程,从广东省首个商品房开端,到房地产业的畸形发展,再到整顿调控等。说明住房问题的背景、政策制度发展及代表性案例,小结中总结得出:高利益驱动下市场调控进退两难等结论。第六章:介绍了社会建设住房,主要梳理了农村的自建住房,还有知青返城、私自改造等个人行为的搭建。并得出:农村住房建设自发性强、环境反差大、缺乏制度规范等结论。第七章:本章首先概括出住房的核心问题:住房供应、住房分配公平性、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再分别对广东省这三方面的历史发展进行总结。重点对其进行观念上的讨论。最后,针对住房供应提出了三点建议。
谭显[9](2014)在《重庆公租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长期以来,我国坚持把住有所居定位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使居民有自己的居所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之一,更是关注民生问题的最终目的。随着重庆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西部经济中心,重庆的城市化水平也创了历史新高。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表明一个城市的逐渐繁荣,但同时也伴随着环境恶化、物价的不断走高、房价的飙升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房价飙升、住房的紧缺是这一系列问题中最严重的。政府也逐渐意识到保障居民住房的重要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居民有个安稳的住所。政府相继出台了廉租房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来保障居民的住房。但是由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自身局限性,在满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上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上出现了一个既不符合申请廉租房,又没有实力购买房的群体,就所谓的“夹心层”。他们当中有很多是进城务工人员、刚就业的大学生,是城市建设的主要力量。保障他们的住房问题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于是公租房政策就此出台。2009年3月,住建部原部长齐于冀提出——解决“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就必须大力建设公租房。2010年,住建部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后来针对公租房,全国又专门召开了专门的工作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上强调要加快公租房建设,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庆市政府率先响应国家政策,积极规划建设公租房,在2011年,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和重庆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公共租赁房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在公租房建设当中一直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创建了属于重庆特色的公租房建设模式,被许多地方所借鉴。公租房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边探索边完善的过程,所以重庆在公租房建设当中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出现很多问题。本文将以重庆公租房为例,来研究重庆公租房模式的优势与不足,以及哪些地方有待改善,来更加完善重庆公租房模式,保障居民住房问题,稳定社会秩序、改善民生,促进重庆经济的又好又快的发展。本文分为公租房产生的背景及界定、外国公租房制度研究、重庆公租房制度存在的不足、重庆公租房制度的完善、结语五个部分。本文采用调查研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步骤进行论述,本文的创新点是立足整体上研究重庆公租房体制,概况总结出重庆公租房制度的优势、不足,采取具体的图表数据和真实案例找出具体问题并找出解决方案,本文主要创新点在提出解决公租房问题的管理模式和法律构建的具体措施上。
万勇[10](2006)在《论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文中提出本文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对当前旧住区更新现状的分析,对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历史演进的回顾,和对国内外旧住区更新的教训和经验的汲取和借鉴,针对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这一城市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详尽地阐述了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在机理、旧住区居民动迁的驱动机制、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博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个重要关系,提出了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并最终演译成为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自组织旧住房改建模式、建立以土地储备和净地出让为主要特征的授权业主机制、完善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建立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之联动发展机制等五个基本构成部分。 论文分为七章,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其中,第一章就研究的意义、核心概念、研究主线、创新点、研究基础和研究框架作了基本论述。第二章通过总结当前上海市旧住区更新的主要特点和现实困境,提出本论文需要重点解答的“题”。第三章一方面通过对英国、美国、香港和北京、成都等地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分析,试图理出一条旧住区更新机制发展的线索。另一方面,通过对上海市旧住区更新之历史演进开展系统地回顾,总结出不同历史时期上海市旧住区更新发展演进的主要特点和基本脉络。第四章首先以上海市卢湾区为例,从旧住区更新与社会发展、经济发展、城市规划等三个方面,详尽分析了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同时。对旧住区更新利益主体的互动机理进行了研究,着重分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在机理、旧住区居民动迁的驱动机制、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博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个重要关系等等内容。第五章指出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内涵和着力点,为解决问题寻找立论依据,寻找工作方法,寻找突破口。第六章提出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以实现“无可指责”的旧住区更新,同时,为消弭社会冲突,降低社会不信任度,实现社会和谐,文章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自组织旧住房改建模式:通过对“成都模式”的分析,提出了创新旧住区更新之土地利用运作机制的基本观点——授权业主制对于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和针对性,是社会正义的基本保证;文章提出了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逐项论述了完善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思路,并就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出了事前准备、事中监督和事后化解的“三部曲”;最后,文章提出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供应体系、住房保障体系的联动发展机制。
二、四川大学集资建房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四川大学集资建房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难点、重点和创新点 |
1.4.1 研究的重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1.4.3 研究的创新点 |
2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理论分析 |
2.1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核心概念界定与相关概念辨析 |
2.1.1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核心概念界定 |
2.1.2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相关概念辨析 |
2.2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目标 |
2.3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主要内容 |
2.4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评价 |
2.5 研究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理论基础 |
2.5.1 战略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2.5.2 教育人才学理论 |
2.5.3 教师生涯发展理论 |
3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的历史回溯 |
3.1 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的回溯 |
3.1.1 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建立的背景 |
3.1.2 民国时期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考察 |
3.1.3 民国时期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的反思及启示 |
3.2 新中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的演进 |
3.2.1 高校教师分类聘任制度的演进 |
3.2.2 高校教师分类调配制度的演进 |
3.2.3 高校教师分类培训制度的演进 |
3.2.4 高校教师分类薪酬制度的演进 |
3.2.5 高校教师分类考核制度的演进 |
3.2.6 高校教师分类退出制度的演进 |
4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现状考察 |
4.1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文本分析—以山东、湖北、广西三地9所高校为例 |
4.2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现状 |
4.2.1 样本概况 |
4.2.2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分析 |
5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面临的主要困境及归因分析 |
5.1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1 高校教师分类聘任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2 高校教师分类调配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3 高校教师分类培训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4 高校教师分类薪酬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5 高校教师分类考核面临的现实困境 |
5.1.6 高校教师分类退出面临的现实困境 |
5.2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面临困境的归因分析 |
5.2.1 政府层面法规缺失 |
5.2.2 院校间盲目借鉴 |
5.2.3 院校制度建设滞后 |
5.2.4 政府和学校过度推崇教师分类 |
5.2.5 高校缺乏办学自主权 |
5.2.6 高校对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相关制度宣传不足 |
5.2.7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人文关怀缺失 |
5.2.8 教育职员队伍建设滞后 |
5.2.9 高校教师管理的统筹性不强 |
6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及启示—以美国纽约大学等三所高校为例 |
6.1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审视 |
6.1.1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聘任 |
6.1.2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调配 |
6.1.3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培训 |
6.1.4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薪酬 |
6.1.5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考核 |
6.1.6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退出 |
6.2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特征 |
6.2.1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主要共性 |
6.2.2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个性 |
6.3 美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启示 |
6.3.1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应与高校发展阶段相适应 |
6.3.2 构建完备的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
6.3.3 强调服务意识 |
6.3.4 改善高校教师薪酬待遇 |
6.3.5 尊重教师个体差异 |
7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优化 |
7.1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优化应遵循的原则 |
7.1.1 差异化发展原则 |
7.1.2 以人为本原则 |
7.1.3 多元参与原则 |
7.1.4 循序渐进原则 |
7.1.5 统筹协调原则 |
7.1.6 法制化原则 |
7.1.7 稳定性原则 |
7.2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优化必须处理好的的几对关系 |
7.2.1 高校分类发展与教师分类管理的关系 |
7.2.2 政府引导与高校主导的关系 |
7.2.3 高校教师职位分类与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关系 |
7.2.4 环境变化与制度变革的关系 |
7.2.5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与高校人力资源统筹管理的关系 |
7.2.6 制度变革与高校教师队伍稳定的关系 |
7.2.7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
7.3 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优化的具体策略 |
7.3.1 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体系 |
7.3.2 提升高校教师分类发展与高校分类发展的协同性 |
7.3.3 提升高校的教师分类管理水平 |
7.3.4 高校教师要充分参与高校管理决策 |
7.3.5 完善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的评价与反馈机制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现状的调查问卷 |
附录2: 访谈提纲(高校教师) |
附录3: 访谈提纲(学校领导) |
附录4: 访谈提纲(高校人事部门领导) |
附录5: 访谈提纲(二级学院院长) |
读博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后记 |
(2)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进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事立案制度 |
四、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事立案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立案登记制改革期间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一、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前的民事立案制度 |
二、1982 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后的民事立案制度 |
三、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前民事立案制度的整体评价 |
第三节 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探索 |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方案的考察 |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效果的评价 |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性质的分析 |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局限所在 |
第二章 立案登记制的域外比较 |
第一节 民事起诉条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条件 |
三、域外民事起诉条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二节 民事起诉方式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起诉方式 |
三、域外民事起诉方式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节 民事立案之法院审查机制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机制 |
三、域外法院审查机制的共性规律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四节 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起诉的效力 |
三、域外民事起诉效力的比较及与我国的对照 |
第三章 立案登记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诉权保障理论 |
一、接近正义的观念 |
二、诉权保障的宪法化 |
三、诉权保障中诉诸司法的权利 |
第二节 司法解决纠纷的原则 |
一、司法不得拒绝裁判原则 |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
第三节 民事审判权的界限分析 |
一、民事审判权界限的内涵 |
二、民事审判权调整的对象及其特征 |
三、民事审判权不宜调整的范围 |
第四节 诉的效力评价 |
一、诉的成立及其要件 |
二、诉的合法及其要件 |
三、诉的效力要件审查程序 |
第五节 诉状的结构与功能 |
一、诉状的结构要素 |
二、诉状的功能 |
第四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框架构建 |
第一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原则 |
一、立审程序结构优化原则 |
二、程序事项与程序装置相匹配原则 |
三、程序分工与资源配置相适应原则 |
四、域外经验借鉴与中国国情参酌相结合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受制因素 |
一、司法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体系中地位的影响 |
二、司法惯性的影响 |
三、司法承载力的制约 |
四、立案登记制与案件分流间的冲突 |
第三节 我国构建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路径 |
一、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阶段性 |
二、设定民事登记制改革不同阶段的目标 |
第五章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具体构建 |
第一节 远景规划的具体构建 |
一、起诉条件的低阶化 |
二、立案登记的具体程序 |
三、诉讼要件的完全后置审理 |
四、立案庭的取消或转型 |
第二节 中期思路的具体构建 |
一、法院主管作为起诉条件之一 |
二、法院主管的排除性事项 |
第三节 近期方案的具体构建 |
一、优化立案庭审查诉讼要件程序 |
二、优化立案庭与审判庭审查诉讼要件的分工 |
三、优化立案庭职能 |
第四节 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的配套机制 |
一、网络电子立案机制 |
二、跨域异地立案机制 |
三、立案登记与纠纷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经济适用住房法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部分 经济适用房制度概述 |
一、经济适用房的概念和范围 |
(一) 经济适用住房的概念 |
(二) 经济适用住房的和范围 |
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 |
三、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的过程 |
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存废之争 |
第二部分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现状 |
一、公司建房 |
(一) 公司建房的概念 |
(二) 公司建房的产权的权能 |
(三) 公司建房产权的性质 |
二、集资建房 |
(一) 集资建房的概念 |
(二) 集资建房产权的形式 |
(三) 集资建房产权的性质 |
三、合作社建房 |
(一) 合作社建房概念 |
(二) 合作社建房产权的形式 |
(三) 合作社建房产权的特点 |
第三部分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过于宽泛化 |
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不明晰 |
(一)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界限模糊 |
(二) 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关系混乱 |
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混乱 |
(一) 住房保障对象界定不明 |
(二) 经济适用房价格监控乏力 |
(三) 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偏大 |
四、经济适用住房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建议 |
一、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
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制度 |
(一) 规范公司建房 |
(二) 废除集资建房 |
(三) 发展合作社建房 |
三、完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尽快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条例》 |
(二) 确立新型部分产权制度 |
(三) 明确受保障者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
(四) 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
(五) 成立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机构 |
(六) 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合作建房—国外经验借鉴和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2.1 政策法规 |
1.2.2 相关学科研究成果 |
1.2.3 报刊杂志及网络文摘 |
1.2.4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科理论基础 |
1.3 课题研究的方法 |
1.4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5 文中基本概念界定 |
1.5.1 中低收入阶层 |
1.5.2 中低收入阶层居住问题 |
1.5.3 合作建房 |
1.5.4 住宅合作社 |
1.5.5 公众参与 |
1.5.6 公共住房 |
第二章 我国住房供应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
2.1 我国住房市场现状 |
2.2 我国住房供应机制概述 |
2.3 我国住房市场供应机制 |
2.4 我国公共住房供应机制 |
2.4.1 经济适用房制度 |
2.4.2 廉租房制度 |
2.5 其他国家公共住房机制 |
2.6 完善我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总体思路 |
2.6.1 明确公共住房政策所使用的对象 |
2.6.2 明确公共住房的政府保障政策措施 |
2.6.3 明确分阶段制定实施公共政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目标 |
2.6.4 明确合作建房的重要地位并纳入公共住房保障体系中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合作建房成为住房体制有益补充的可行性 |
3.1 合作建房概念界定 |
3.1.1 合作建房的法律、法规规定 |
3.1.2 合作建房的概念探讨 |
3.1.3 合作建房的基本概念 |
3.2 国内外合作建房发展 |
3.2.1 国外的合作建房 |
3.2.2 国内的合作建房 |
3.3 国内合作建房现状 |
3.3.1 合作建房的群众基础 |
3.3.2 合作建房的进展实例 |
3.4 合作建房在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居住方面的优势 |
3.4.1 成本价格的低廉化 |
3.4.2 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补充 |
3.4.3 设计操作模式的优势 |
3.4.4 借贷资金的有效使用 |
3.4.5 社区邻里关系的稳定 |
3.4.6 社区服务质量的提高 |
3.5 针对质疑合作建房的声音作出的相应思考 |
3.5.1 合作消费并不是非法集资 |
3.5.2 合作参与人的专业背景与房屋的质量无关 |
3.5.3 非营利性不等于非法营利 |
3.5.4 合作建房者以成本价格取得房屋不违反法律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合作建房的成功经验 |
4.1 合作建房在国外的发展状况 |
4.2 国外实例 |
4.3 德国住宅合作社(Housing Cooperatives)的经验 |
4.3.1 德国住宅合作社简介 |
4.3.2 德国住宅合作社的起源 |
4.3.3 德国住宅合作社取得成功的背景 |
4.3.4 德国住宅合作社健全的政策保障 |
4.3.5 德国住宅合作社组织模式特点 |
4.4 社区建筑(Community Architecture)运动的成功经验 |
4.4.1 社区建筑简介 |
4.4.2 社区建筑的发展历程 |
4.4.3 社区建筑取得成功的背景 |
4.4.4 社区建筑组织模式特点 |
4.4.5 社区建筑在国内的实践 |
4.5 合作居住(Cohousing)的成功经验 |
4.5.1 合作居住简介 |
4.5.2 合作居住的发展历程 |
4.5.3 合作居住取得成功的背景 |
4.5.4 合作居住的基本特征 |
4.5.5 合作居住组织模式特点 |
4.5.6 合作居住实用理性特征 |
4.6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发展我国合作建房的基本理念及策略建构 |
5.1 发展我国合作建房的基本理念 |
5.1.1 人文关怀 |
5.1.2 公平正义 |
5.1.3 公众参与 |
5.2 发展我国合作建房的策略建构 |
5.2.1 改进机制 |
5.2.2 完善政策 |
5.2.3 改进组织模式 |
5.3 本章小结 |
附录: 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5)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小产权房研究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小产权房的产生与衍变 |
3.1 小产权房的现状 |
3.1.1 小产权房基本概况 |
3.1.2 小产权房开发模式 |
3.1.3 小产权房建成形态 |
3.1.4 小产权房交易方式 |
3.1.5 小产权房物业服务 |
3.2 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源 |
3.2.1 小产权房产生的体制根源 |
3.2.2 小产权房产生的经济根源 |
3.2.3 小产权房产生的社会根源 |
3.2.4 小产权房产生的管制性因素 |
3.2.5 小产权房成因的综合分析 |
3.3 小产权房衍生的问题 |
3.3.1 小产权房合法性问题 |
3.3.2 小产权房合理性问题 |
3.3.3 小产权房风险性问题 |
3.3.4 小产权房问题综合分析 |
第四章 小产权房的现行政策及其有效性 |
4.1 小产权房形成的政策背景 |
4.2 小产权房宏观调控政策 |
4.3 小产权房微观规制政策:国家层面 |
4.3.1 经济性规制政策 |
4.3.2 行政性规制政策 |
4.4 小产权房微观规制政策:地方层面 |
4.4.1 北京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4.2 珠三角区域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4.3 成都等地小产权房规制政策 |
4.5 小产权房现行政策的有效性 |
第五章 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的优化 |
5.1 基于土地政策的视角 |
5.1.1 完善土地管理立法 |
5.1.2 拓展集体土地产权权能 |
5.1.3 改革政府征地政策 |
5.1.4 完善集体建设土地流转政策 |
5.1.5 完善农民宅基地使用政策 |
5.2 基于住房政策的视角 |
5.2.1 完善商品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
5.2.2 完善保障住房政策管理体系 |
5.3 小产权房分类规制的具体政策措施 |
第六章 建构小产权房未来发展的政策框架 |
6.1 法律的路径 |
6.2 政治的路径 |
6.3 管理的路径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6)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经济适用住房运行概述 |
第一节 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性和功能 |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性 |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功能 |
第二节 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特征 |
一、经济适用住房运行描述 |
二、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特征 |
第二章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产生及背景 |
一、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由来 |
二、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产生的背景 |
第二节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综述 |
第三节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运行的评价 |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促进了城市住宅商品化、社会化供给体系的形成 |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有助于平抑房价,防止房地产过热,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
第三章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现状与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现状分析 |
一、供给方面 |
二、需求方面 |
三、价格方面 |
四、运行管理方面 |
五、相关政策方面 |
第二节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供应方面的问题分析 |
二、价格方面的问题分析 |
三、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分析 |
四、相关政策方面的问题 |
第三节 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争议问题的思考 |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与不建问题的思考 |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过剩”问题的思考--以成都市为例 |
第四章 国外公共住房政策及启示 |
第一节 各国公共住房政策一览 |
一、英国的公共住房政策分析 |
二、美国的公共住房政策分析 |
三、香港地区的公共住房政策分析 |
四、新加坡的公共住房政策分析 |
五、日本的会共住房政策分析 |
第二节 国外公共住房政策的启示 |
一、实事求是,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制定政策 |
二、政策模式的选择要随机应变 |
三、要用立法来保证公共住房政策的实施 |
四、住房保障专门实施机构的建立 |
第五章 完善和规范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供应方面的建议 |
一、综合房价和收入两个因素合理确定购买对象收入线 |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的调整 |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的合理确定 |
四、确定供应规模的建议 |
第二节 价格方面的建议 |
一、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行政划拨为土地租赁制,减少土地成本,降低房价 |
二、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 |
第三节 运行管理方面的建议 |
一、规范个人收入渠道,建立个人信用凭证,为购买对象条件的审核提供准确信息 |
二、严格执行申请、审查和公示制度 |
三、建立完善的开发商监督机制,严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商的违规操作行为 |
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共同产权 |
五、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 |
第四节 相关政策方面的建议 |
一、住房补贴方式的转变 |
二、金融支持力度加大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简介 |
致谢 |
(7)双向SCP范式绩效问责框架构建及其推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和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相关文献综述 |
2.1.1 项目代建制国内外相关定义 |
2.1.2 政府投资项目国内研究 |
2.2 SCP范式理论 |
2.2.1 SCP范式国外研究及其发展 |
2.2.2 SCP范式国内应用现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政府投资项目双向SCP绩效问责框架 |
3.1 双向SCP范式的概念界定 |
3.2 政府投资项目双向SCP绩效问责框架构建与应用 |
3.2.1 双向SCP范式应用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问责的合理性 |
3.2.2 政府投资项目双向SCP绩效问责框架之应用 |
3.3 双向SCP问责机制的优势和完善 |
3.3.1 双向SCP问责机制的优势 |
3.3.2 双向SCP问责机制的完善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双向SCP绩效问责框架的网络化推广 |
4.1 政府投资项目机制的伞型特点 |
4.2 网络化项目结构及问责机制推广的合理性 |
4.2.1 网络化项目结构——C2P伞型项目模式 |
4.2.2 问责机制网络化推广的合理性 |
4.3 网络化项目中SCP问责框架的应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案例:个人集资建房分析及问责机制应用阐述 |
5.1 传统个人集资建房 |
5.1.1 我国个人集资建房发展与现状 |
5.1.2 个人集资建房典型案例的分析 |
5.1.3 传统集资建房运作模式不足 |
5.2 传统集资建房模式的优化 |
5.2.1 网络化C2P伞型集资建房模式 |
5.2.2 双向SCP绩效问责机制应用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8)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对象及其概念界定 |
1.1.1 城乡 |
1.1.2 住房保障制度 |
1.1.3 住房建设 |
1.2 研究背景 |
1.2.1 研究缘起 |
1.2.2 社会背景 |
1.2.3 学术背景 |
1.3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3.4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意义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意义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住房保障制度与政策研究 |
2.1.1 住房制度与政策 |
2.1.2 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及原则 |
2.2 住房建设与发展历程研究 |
2.3 住房问题及近期最新研究 |
2.4 境外住房制度发展研究 |
第三章 广东省住房建设发展综述 |
3.1 广东省住房社会总体发展特点 |
3.1.1 人口规模 |
3.1.2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
3.1.3 住房建设水平 |
3.2 广东省住房建设历程阶段划分及特征 |
3.2.1 传统福利住房建设时期(1949-1977年) |
(1)财政负担与住房紧缺 |
(2)城市私人房产公有化 |
(3)工业建设优先,住房标准降低 |
(4)住房作为一种福利 |
(5)住房类型阶段变化——从修缮利用到多类型公房新建逐步开展 |
3.2.2 住房福利制改革时期(1978-1991年) |
(1)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 |
(2)住房商品化的开始及推进 |
(3)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出现 |
(4)公房出售、提租补贴 |
(5)住房投资建设主体更多元 |
(6)住房类型阶段变化——商品房出现,公房市场化流通 |
3.2.3 房改全面推进时期(1992-2002年) |
(1)住房结构不均衡 |
(2)住房的货币化分配 |
(3)住房供应类型多层次 |
(4)住房类型阶段变化——商品房与保障性住房组成住房供应体系 |
3.2.4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供给回归时期(2003年-至今) |
(1)住房保障政府、市场双重失灵 |
(2)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
(3)房地产政策紧密调控 |
(4)重视保障性住房 |
(5)住房类型阶段变化——从限价房到保障房的并轨 |
3.3 广东省住房建设类型及时代背景 |
3.4 本章小结 |
3.4.1 计划经济时期 |
(1)对现存住房的认识不同 |
(2)对住房的投资量不够 |
(3)住房福利分配制度的不平等 |
3.4.2 市场经济过渡时期 |
(1)国民经济逐渐依赖房地产行业 |
(2)政府释放原有公房进入市场,拓宽供应对象 |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与房改引入市场资本 |
3.4.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 |
(1)市场经济转型引发企业破产,住房困难人群增加 |
(2)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且对象受局限 |
(3)高房价催生住房畸形发展,需求严重不均衡 |
3.4.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时代 |
(1)租赁市场成发展新动能 |
(2)一线城市土地供应紧缺 |
(3)城中村的更新改造引发新居住问题 |
第四章 政府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4.1 早期向特定人群提供的公房建设阶段 |
4.1.1 工人新村 |
(1)工业优先发展,简易快速化建设工人住房 |
(2)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并配套公服设施 |
(3)现代化建设,持续保障工人阶级住房问题 |
4.1.2 职工住宅 |
(1)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提升职住平衡水平 |
(2)拓宽建设资金来源,集资建设住房 |
(3)职工住房纳入安居工程 |
4.1.3 华侨新村 |
(1)华侨被逐,设立安置机构保护归侨的合法权益 |
(2)旧房失修新房告急,模仿工人新村建高质量社区 |
4.2 保障性安居工程救济扶贫建设 |
4.2.1 解困房 |
(1)企业转型失败员工遭淘汰,政府兴建“解困房”以优惠价出售 |
(2)纳入安居工程被经适房取代 |
4.2.2 保障性安居工程 |
(1)全民安居工程作为首要 |
(2)完善住房保障机构 |
(3)健全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
(4)安居工程按住房保障和人才安居两个方向分别发展 |
(5)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并列推进 |
4.2.3 经济适用房 |
(1)经适房与商品房供应对象互补 |
(2)更改经济适用房的定位 |
(3)政策加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 |
(4)停建经适房,对象纳入公租房逐步建立安居型商品房配售体系 |
4.2.4 廉租房 |
(1)廉租房作为经适房的补充,保障最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问题 |
(2)廉租房的来源、渠道、定价等供应标准的逐步确立 |
(3)廉租房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住房保障的核心工程内容 |
(4)廉租房多渠道筹集的探索 |
(5)公租房并轨运行,各市廉租房陆续退出住房保障历史舞台 |
4.2.5 公共租赁房 |
(1)深圳借鉴香港提出公租房建设 |
(2)全国加快发展公共租赁房实施 |
(3)珠三角地区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 |
4.3 住房的修缮与改造作为辅助 |
4.3.1 棚户区改造 |
(1)确立棚改意义和指导编制工作 |
(2)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 |
(3)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搭建 |
(4)各市制定统一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 |
(5)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 |
4.3.2 农村住房改造 |
(1)吸收外资“见缝插针式”危房修缮与改造 |
(2)农村安居工程——解决泥砖房 |
(3)农村危房改造加大实施力度 |
4.4 本章小结 |
4.4.1 保障性住房建设及管理有待完善 |
4.4.2 户籍限制下流动部分居民艰难安居 |
4.4.3 “保障房化”完成指标任务,仍需深知居民需求 |
4.4.4 保障性住房政策执行欠规范、立法仍需加强 |
第五章 市场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5.1 住房商品化的开端 |
5.1.1 引进外资促成首个商品房 |
5.1.2 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 |
(1)土地劣用、多占少用、城市建设缺乏稳定资金来源 |
(2)土地征收使用费、全国土地第一拍 |
5.1.3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环境提升 |
(1)楼盘热销、住区类型多样化 |
(2)商品房空置总量直线上升 |
(3)整治烂尾楼 |
5.2 房地产不健康发展加剧 |
(1)从宏观调控进入建设标准调控 |
(2)带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试点推广 |
(3)各市全面铺开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
(4)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适当放宽 |
5.2.1 鸽笼屋引发房地产全方位调控系列政策 |
5.3 房地产市场整顿——去库存、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
5.4 商品房中的“保障性住房” |
5.4.1 限价房 |
5.5 城市更新模式下的城中村改造 |
(1)城中村抢建引发改造工作的开展 |
(2)城中村改造纳入“三旧改造”范围,改造方式规范化 |
(3)改造策略进一步调整为综合治理方式 |
5.6 房屋租赁市场的发展 |
(1)租售同权概念的提出 |
(2)商业、办公、集体用地等多渠道租赁住房改造 |
5.7 本章小结 |
5.7.1 以面积为导向的市场住房难以解决实际需求 |
5.7.2 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进退两难,政府与市场共生关系已形成 |
5.7.3 利益驱动下的城中村改造喜忧参半 |
第六章 社会建设住房发展历程 |
6.1 农村住房自建历程 |
6.1.1 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的确立 |
6.1.2 农村自建房迎来小高潮 |
6.1.3 农村小产权房的诞生 |
(1)针对小产权房提出治理办法 |
(2)为小产权房解禁作出政策探索 |
6.1.4 农村住房的更新换代 |
6.1.5 务工农民增多农村住房空置 |
6.2 经租房 |
(1)私房比例过大、秩序混乱,对其改造并规范形式及改造范围 |
(2)对漏改房屋进行补改 |
(3)对华侨经租房予以发还,规定发还界限 |
(4)落实非华侨经租房返还 |
6.3 早期的私人建房 |
6.4 民间改造——社会提供的“保障房” |
6.4.1 “知青搭阁楼” |
6.4.2 “厂房改公寓” |
6.4.3 “房中房”(劏房) |
(1)禁止隔断 |
(2)安全条件下允许改造 |
6.4.4 “城中村加建” |
6.5 本章小结 |
6.5.1 农村住房建设自发性较强,布局混乱 |
6.5.2 农村住房整体建设质量不高,安全性低 |
6.5.3 农村住房外观形态与环境反差巨大、地域性特色衰退 |
6.5.4 农村住房保障缺乏制度规范的支持,缺乏政策指引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住房供应 |
7.1.1 广东省住房供应的历史发展总结 |
7.1.2 广东省住房供应核心问题讨论 |
7.2 住房分配公平性 |
7.2.1 广东省住房分配的历史发展总结 |
7.2.2 广东省住房分配核心问题讨论 |
7.3 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 |
7.3.1 广东省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的历史发展总结 |
7.3.2 广东省住房品质与可持续性核心问题讨论 |
7.4 针对广东省住房供应的建议 |
(1)调整优化住房结构、精准供应 |
(2)扩大保障覆盖面、完善公租房制度 |
(3)合理规范保障流程、形成可支付住房保障体系 |
7.5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附录1 全国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附录2 广东省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附录3 地级市住房保障政策整理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附件 |
(9)重庆公租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租房产生的背景及界定 |
(一)公租房产生的背景 |
(二)公租房的含义 |
(三)公租房的特征 |
二、外国公租房的制度研究 |
(一)英国保障居民住房的方式 |
(二)美国保障居民住房的方式 |
(三)德国保障居民住房的方式 |
(四)新加坡保障居民住房的方式 |
三、重庆公租房的不足 |
(一)公租房资金供给单一和土地来源受限 |
(二)重庆公租房建设当中存在设计不合理 |
(三)重庆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 |
(四)重庆公租房存在许多质量问题 |
(五)重庆公租房小区安全监督管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
(六)重庆公租房制度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 |
四、重庆公租房的完善 |
(一)扩宽公租房资金供给渠道和保障公租房的土地来源 |
(二)重庆公租房建设前应该进行更合理的设计 |
(三)完善重庆公租房准入和退出机制 |
(四)重庆公租房的质量保障 |
(五)形成一套完善的监督管理模式 |
(六)公租房建设需要完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10)论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1. 研究的意义 |
1.1 理论意义—对城市规划实施理论的充实 |
1.2 实践意义—是指导旧住区和谐更新的基础 |
2. 基本概念 |
2.1 旧住区、更新与旧住区更新 |
2.1.1 旧住区 |
2.1.2 更新 |
2.1.3 旧住区更新 |
2.1.4 旧住区更新、旧区改造与城市再开发 |
2.2 和谐、机制与调谐机制 |
2.2.1 和谐 |
2.2.2 机制 |
2.2.3 调谐机制 |
2.2.4 机制、机理、制度与体制 |
3. 论述主线 |
3.1 旧住区更新机制的经验借鉴与历史演进 |
3.2 旧住区更新机制的主要特点与现实困境 |
3.3 旧住区更新改造的内在关系与互动机理 |
3.4 建构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改造的调谐机制 |
4. 创新点 |
4.1 对中心城区规划实施的内在机理的研究 |
4.2 对建立健全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的研究 |
4.3 对继续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的研究 |
4.4 对建立旧区更新—住房市场—住房保障联动机制的研究 |
4.5 提出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 |
5. 研究方法 |
5.1 基础理论研究与典型实证研究相结合 |
5.2 综合研究和重点研究相结合 |
6. 研究基础 |
6.1 学科基础 |
6.1.1 从城市社会学和历史人文的角度研究旧住区更新的社会运行机制 |
6.1.2 从城市经济学和土地利用开发角度研究旧住区更新的房地产市场机制 |
6.1.3 从城市治理和法律角度研究旧住区更新的政策演进和实施机制 |
6.1.4 从建筑学和城市规划角度研究旧住区用地功能、空间结构和人口布局的演进机制 |
6.2 文献综述 |
6.2.1 政策文献 |
6.2.2 史志文献 |
6.2.3 研究文献 |
6.2.4 其它文献 |
第二章 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新特点、新问题 |
1. 新形势下旧住区更新的主要特点 |
1.1 变化与调控 |
1.2 消长与制衡 |
1.2.1 日益壮大的市场力量 |
1.2.2 强势的政府行为和政策干预 |
1.2.3 日渐兴起的社会力量 |
1.3 分化与整合 |
1.3.1 分化 |
1.3.2 整合 |
1.4 困境与博弈 |
1.4.1 博弈加剧 |
1.4.2 两难困境 |
1.4.3 目标悖论 |
2. 新形势下旧住区更新的主要问题 |
2.1 拆迁矛盾—综合因素的影响导致拆迁中的利益冲突 |
2.2 项目决策—封闭的审批导致城市规划实施的困难 |
2.3 土地运作—市场机制的建立还处于初级阶段 |
2.4 拆迁安置—住房市场和公共住房均存在供求的结构性矛盾 |
2.4.1 关于拆迁安置型住房的供求分析 |
2.4.2 近阶段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的总量分析 |
2.4.3 近阶段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的趋势分析 |
2.4.4 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出现结构性短缺(主要针对货币化补偿的动迁居民) |
2.5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标准存在失控危险 |
2.5.1 市场评估时点标准 |
2.5.2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 |
2.5.3 配套房源定价标准 |
2.6 中心城旧住区的居住短缺和居住差异现象 |
2.6.1 住房短缺问题日益严重 |
2.6.2 差异化程度日益显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旧住区更新的经验借鉴与历史演进 |
1. 国内外旧住区更新的经验借鉴 |
1.1 国内外城市更新运作机制 |
1.1.1 英国城市更新运作机制 |
1.1.2 美国城市更新运作机制 |
1.1.3 香港旧区更新运作机制 |
1.1.4 成都危旧房改造运作机制 |
1.2 国内外城市旧区土地征用机制 |
1.3 国内外城市更新主导力量(机构) |
1.3.1 政府机构主导 |
1.3.2 第三部门主导 |
1.3.3 公营企业主导 |
1.3.4 私营企业主导 |
1.3.5 建筑师和原住居民主导 |
1.4 发达国家(地区)城市更新方式的演进 |
1.4.1 清除贫民窟重建(重建性开发) |
1.4.2 改善整治旧住宅(整治性开发) |
1.4.3 保护利用历史建筑(维护性开发) |
1.5 发达国家(地区)在旧住区更新中的力量变化 |
1.5.1 政府从直接介入旧住区更新,向间接引导城市综合发展转变 |
1.5.2 私人投资占主导地位,是最活跃的旧住区更新力量 |
1.5.3 社区规划和社区建筑运动的兴起 |
1.6 发达国家(地区)在旧住区更新中的主要措施 |
1.6.1 在旧住区更新的法律法规方面 |
1.6.2 在旧住区更新的计划方面 |
1.6.3 在重点更新区的设置方面 |
1.6.4 在旧住区更新有关基金、津贴的设置和运用方面 |
1.6.5 在旧区更新主导机构的设置方面 |
1.7 发达国家(地区)旧住区更新的启示 |
1.7.1 现代城市更新要致力于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多维目标的转变 |
1.7.2 现代城市更新有赖于建立一个真正有效的城市更新管制模式 |
1.7.3 现代城市更新要形成系统的多目标的战略规划和行动纲领 |
2.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机制的历史演进 |
2.1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形成的历史 |
2.1.1 解放前 |
2.1.2 解放后至1998年 |
2.2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总体演进 |
2.2.1 50年代:从重点建设、一般维持,到新区建设、旧区改造 |
2.2.2 60年代:发动群众、国家扶持,技术改替、合理利用 |
2.2.3 文革时期:从零星翻建、总体停滞,到加强新建,旧改缓慢 |
2.2.4 80年代:突出重点、成片改造,旧房利用、成套改造 |
2.2.5 90年代:优惠政策、改造危棚简,逐步疏解、改善居住 |
2.2.6 21世纪初: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市民参与、有偿改善 |
2.3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方式的演进 |
2.3.1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的更新方式 |
2.3.2 上海旧住区更新的经验与教训 |
2.4 上海市中心城旧住区更新机制演进的历史分析 |
2.4.1 旧住区更新主导力量的演进分析 |
2.4.2 旧住区更新组织机制的演进分析 |
2.4.3 旧住区更新人口流动机制的演进分析 |
2.4.4 旧住区更新优惠政策体系的演进分析 |
2.4.5 旧住区更新居民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的演进分析 |
2.4.6 旧住区更新项目资金、房源平衡的几种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 |
1. 旧住区更新对城市发展的重要影响 |
1.1 旧住区更新的重要性 |
1.1.1 关系全局 |
1.1.2 影响长远 |
1.2 上海旧住区更新与城市发展的互动机理—以卢湾区为例 |
1.2.1 旧住区更新与社会发展的互动 |
1.2.2 旧住区更新与经济发展的互动 |
1.2.3 旧住区更新与城市规划的互动 |
1.3 双刃剑:旧区更新对城市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 |
2. 旧住区更新利益主体的互动机理 |
2.1 各实施主体在旧住区更新中的价值取向 |
2.1.1 地方政府的立场 |
2.1.2 开发商的价值取向 |
2.1.3 原住居民的态度 |
2.1.4 其他 |
2.2 各实施主体之间的互动机理 |
2.2.1 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原住居民之间的互动 |
2.2.2 动迁实施单位与地方政府、开发商、原住居民之间的互动 |
3. 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的内在机理 |
3.1 旧住区更新居民动迁的驱动机制分析 |
3.1.1 马斯诺的动机-需要层次理论 |
3.1.2 动迁驱动的机理 |
3.2 市场经济条件下旧住区更新拆迁当事人的博弈 |
3.2.1 经济人思想 |
3.2.2 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博弈 |
3.3 旧住区更新拆迁补偿安置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
3.3.1 在价值取向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
3.3.2 在工作方式上—科学理性与自由裁量 |
3.3.3 在运作机制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 |
3.4 关于补偿安置的标准—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从源头上消除拆迁矛盾 |
3.4.1 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建立的几种可能方式 |
3.4.2 关于补偿安置标准的思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理念、内涵与着力点 |
1. 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基本理念 |
1.1 人文关怀 |
1.2 公平正义 |
1.3 多元和合 |
1.4 公众参与 |
1.5 科学发展 |
1.6 内发自为 |
1.6.1 现代城市规划要进一步探索城市发展的内在规律,由内而外,内外兼修 |
1.6.2 现代城市规划要为城市发展留点空间和余地,有所作为,也有所不为 |
2. 社会调谐机制的基本内涵 |
2.1 利益引导机制 |
2.2 利益约束机制 |
2.3 利益调节机制 |
2.4 利益补偿机制 |
2.5 利益表达机制 |
2.6 社会组织机制 |
3. 构建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的着力点 |
3.1 控制节奏 |
3.2 创新机制 |
3.3 调控市场 |
3.4 完善政策 |
3.5 调整角色 |
3.6 协调各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 |
1. 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 |
1.1 现有旧住区更新项目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
1.2 不同领域对旧住区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价 |
1.2.1 开发商的评价 |
1.2.2 政府的评价 |
1.2.3 居民的评价 |
1.2.4 规划设计师的评价 |
1.3 旧住区更新项目评价的内容和形式 |
1.3.1 评价的主要内容 |
1.3.2 社会评价的几个形式 |
1.4 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的必要性 |
1.4.1 是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形成机制的需要 |
1.4.2 是建立健全利益的社会表达机制的需要 |
1.5 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的主要特点 |
1.5.1 社会评价的差异性和主观性 |
1.5.2 社会评价的阶段性和时效性 |
1.5.3 社会评价的程序性和严肃性 |
1.6 结合公共决策的程序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评价机制 |
1.6.1 现有的社会评价 |
1.6.2 需要进一步加强的社会评价 |
1.7 通过社会评价机制实现“无可指责”的旧住区更新 |
1.7.1 从居民角度—变“要我搬”为“我要搬” |
1.7.2 从开发商角度—变“我要开发”为“要我改造” |
1.7.3 从政府角度—变“请商”为“社会选商” |
1.7.4 减少社会矛盾—从事后化解到事前参与 |
1.7.5 政府价值观和工作取向—从“向商”到“居间” |
1.7.6 完善决策制度—从公示到听证 |
1.8 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旧住房自组织改建 |
1.8.1 自组织理论的概念、特征与作用机制 |
1.8.2 倡导旧住房自组织改建的立论根据 |
1.8.3 倡导旧住房自组织改建的相关背景情况 |
1.8.4 社会民间力量在现代城市发展中的表现 |
1.8.5 倡导以社区为载体的旧住房自组织改建 |
本节小结 |
2. 创新旧住区更新的土地利用运作机制 |
2.1 国外(地区)旧住区更新土地征用机制 |
2.1.1 土地征用权的设立 |
2.1.2 土地征用的主要特点 |
2.1.3 土地征用的必要条件—公共利益 |
2.1.4 简述美国、英国和香港的土地征用机制 |
2.1.5 简述美国、香港土地征用的发展趋势和主要问题 |
2.2 我国土地征用范围的界定 |
2.3 土地利用运作机制的模式分析 |
2.3.1 土地运作模式 |
2.3.2 根据土地运作制度设计的侧重点不同,可以分为两种模式 |
2.3.3 以土地运作的行为重点进行划分 |
2.4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的争论 |
2.4.1 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问题 |
2.4.2 国有土地收益的分享 |
2.4.3 关于房地产价格形成体系 |
2.5 关于成都土地运作模式的分析与借鉴 |
2.5.1 授权业主制的概念 |
2.5.2 成都授权业主制的具体做法 |
2.5.3 授权业主制在主体、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上的特殊性 |
2.5.4 净地出让是授权业主制的基本原则 |
2.5.5 授权业主制是社会正义的基本保证 |
2.5.6 实例分析—成都市与文里片区再开发个案 |
2.6 对上海转变旧区更新土地运作机制的思考 |
2.6.1 借鉴成都经验加快土地供应机制转轨步伐 |
2.6.2 旧区改造地块动迁及土地成本估算(示意) |
2.6.3 关于旧区改造地块中房价成本的估算(示意) |
本节小结 |
3. 完善旧住区更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
3.1 拆迁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 |
3.1.1 市场化原则 |
3.1.2 扶贫济困原则 |
3.1.3 三“公”原则 |
3.1.4 和谐均衡原则 |
3.2 完善、创新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
3.2.1 从无为到激励—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
3.2.2 从经验到核定—约束拆迁成本无序上涨的手段 |
3.2.3 从封闭到开放—倡导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听证制度 |
3.2.4 从捆绑到分开—拆迁资金使用中的一道屏障 |
3.2.5 从原始到先进—拆迁管理软件的作用 |
3.2.6 从包干到实报实销—市场化原则指导下的务实体制 |
3.2.7 从指定到优选—完善公开招标和选举制度 |
3.2.8 从放任到监管—规范拆迁队伍和行为的必要手段 |
3.2.9 从越位、错位和缺位到“居间”—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
3.3 完善房屋拆迁工作机制 |
3.3.1 传统房屋拆迁工作机制 |
3.3.2 广泛进行社会发动的做法 |
3.3.3 拆迁工作五项制度 |
3.3.4 公开公平公正的拆迁制度 |
3.3.5 房屋拆迁“阳光”政策 |
3.4 房屋拆迁矛盾的化解机制—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
本节小结 |
4. 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住房保障的联动机制 |
4.1 住房供应体系的结构模型 |
4.1.1 住房供应体系结构的相关研究 |
4.1.2 当代住房供应方式的政策构成 |
4.2 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政策演进 |
4.2.1 住房体制改革前后公共住房政策的转变 |
4.2.1 当代住房供应政策 |
4.3 上海公共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及其分析 |
4.3.1 公有住房低租金和租金减免政策 |
4.3.2 公有住房出售政策 |
4.3.3 廉租住房政策 |
4.3.4 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
4.3.5 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政策 |
4.3.6 困难家庭动迁保底政策 |
4.3.6 政府资助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政策 |
4.3.7 其它政策 |
4.4 完善针对拆迁安置的配套商品房源供应体系 |
4.4.1 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 |
4.4.2 拆迁安置型住房的供应 |
4.4.3 实现拆迁安置型住房需求与供应的联动 |
4.4.4 关于住房补贴机制的思考 |
本节小结 |
第七章 结论 |
1 旧住区更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2 完善旧住区更新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
3 构建中心城旧住区更新调谐机制是时代的要求 |
3.1 建立面向公众的旧住区更新项目社会评价机制 |
3.2 创新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之土地运作机制 |
3.3 完善旧住区更新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 |
3.4 建立旧住区更新与住房市场供应体系、住房保障体系的联动发展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四川大学集资建房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高校教师分类管理研究[D]. 李汉学. 武汉大学, 2017(06)
- [2]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研究[D]. 张艳琼.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经济适用住房法制研究[D]. 朱雪刚. 四川大学, 2007(05)
- [4]合作建房—国外经验借鉴和我国相关制度的建构[D]. 张睿. 天津大学, 2007(05)
- [5]小产权房规制政策研究[D]. 程其明. 武汉大学, 2010(10)
- [6]我国经济适用住房运行研究[D]. 周玲. 四川大学, 2006(03)
- [7]双向SCP范式绩效问责框架构建及其推广研究[D]. 张月尧. 天津大学, 2017(05)
- [8]广东省城乡住房建设历程与住房保障制度研究[D]. 陈昱帆. 华南理工大学, 2018(12)
- [9]重庆公租房制度研究[D]. 谭显.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
- [10]论上海中心城旧住区更新的调谐机制[D]. 万勇. 同济大学, 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