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苏宜兴市委农工部发出通知乡(镇)经管办不得提供经济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周辰[1](2020)在《近代保定城市经济发展研究(1840-1937)》文中认为近代中国城市格局体系的演变,由不同城市的发展路径所决定。近代中国在西方入侵的背景下,被动卷入世界市场体系,原有的社会秩序亦遭受冲击。经济因素逐步取代政治、军事因素成为推动城市近代转型的根本动力,形成了政治城市衰落、经济城市崛起的格局体系。保定作为直隶省城,是一座地处京畿腹地的内陆城市,近代以前是区域性的政治军事中心,近代以来发展相对落后。保定依靠行政力量开启了近代化转型的历程,城市经济的发展并非内在需求的产物,而是政治权力推动的结果,其变革属于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属于行政导向型发展路径,在我国近代城市转型中具有典型意义。近代以前的保定,因军事而兴起、因政治而显赫,成长路径符合我国传统城市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政治、军事优先发展。政治、军事地位的提升亦强化了城市的经济功能,城市人口规模扩大,农业、手工业、商业均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由北宋时期边境的军镇发展为清代直隶首府。保定的经济功能主要为政治、军事功能提供服务,属于权力控制型经济,商品经济成长动力不足,对外贸易能力有限,经济结构畸形。近代保定在官方的强力推动下开启了近代转型的道路,国家的宏观政策以及官员、军阀的个人权威是推动城市变革的主要力量,保定的经济延续着依附军事政治的传统。保定在社会变革中呈现出“绝对发展”与“相对衰落”并存的特点,城市在工业、金融业、交通与通讯、商业等领域具备了早期现代化的时代特征,与新兴经济城市相比,保定经济成长的动力不足,发展相对缓慢。近代保定区域市场在传统政治力量与近代经济因素的合力作用下迅速成长,通过分析商人结构、商品进出口结构以及市场体系网络结构,可以窥见其并未成长为经济类型的城市,仍然是消费功能为主的传统政治军事城市。保定市场在近代呈现出“先扬后抑”的演变过程,商业腹地因天津经济地位的擢升与新式交通工具的建设而空前扩大,亦因交通枢纽的丧失而有所削弱。保定城市地位由政治功能决定,经济功能依附于政治功能,城市区域地位与行政地位紧密相连。近代以来,经济因素成为推动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尽管保定市场地位有所提升,经济功能的不足弱化城市的政治功能,其区域中心位置被天津所取代。商会组织是保定近代商业转型的重要表现形式,是官方与民众需求相结合的产物,以国家行政推动为主要动力。官方与商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根据国家权威、中央集权程度,其互动机制存在较大差异。在国家权威相对薄弱时期,官方借助商会等民间力量维持统治秩序,双方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契约”关系,商会广泛参与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官方起到了制衡作用;当国家集权程度较高时,官方极力压制社会力量,商会沦为了官方的附庸机构,无所作为。保定商会属于行政高度管控的地方性商业组织,其成长路径与城市功能属性密不可分,商会组织的成立与改组、各类重大社会活动的开展均与官方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对官方存在较强的依附性。在保定商会与其他商会的互动中,社会属性多而经济属性较少,彰显城市政治地位崇高、经济能力不足的特点。关于保定的成长路径,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权力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行政权力是推动保定城市转型、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改革避免了保定走向没落的命运;但是官方权力过大也会损害民众的合法权力,抑制区域经济成长的活力。
孙延青[2](201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文中研究表明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础,承载着国家管控基层社会、关爱基层民众的重要使命。中国自宋朝开始“王权止于县”,形成了传统“皇权—绅权”二元权力控制型社会。但近代以降,传统社会在内外交困中开始陷入全面危机之中。发端于清末新政以来国家现代化基层政权重构实践从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一直延续至新中国成立。在“自治化”与“行政化”的路径选择中,在由“无为”转向“有为”的历程中,国民政府力主推行“乡闾保甲”、“新县制”等举措,但不仅未能完全实现国家权力的下延,相反在攫取资源过程中进一步造成农村社会“内卷化”。而中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方面将马克思列宁国家政权学说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对基层政权建设理论进行摸索。另一方面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基层政权实践探索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建政经验。1949年8月湖南省长沙专区获得了和平解放。在此过程中国家并未“用完成革命的力量来非程序地、权威式”的渗入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情况较为复杂。从1949年到1954年间,中共长沙地委在中共中央、中南局及湖南省委领导下,历时五年,立足于“行政化”路径下的“党治国家”模式,通过诉诸于“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核心的国家权力下延,对专区基层政权进行建构,实现了近代以来历届政权的未竟之业。在“政党下乡”过程中,通过培养基层干部、健全党委制度等“内部耦合”方式,实现了“政党”这一内生性权威从无到有的建构与渗透。长沙专区高度重视干部选拔、培养和整训工作。一方面通过采取审查甄别、建立学习机制、干部整风举措及开展“三反”等运动,选拔和培养了大批基层干部,提高了干部的素质和思想觉悟,整顿了工作作风,奠定了干部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在党组织建设方面则通过“审查党员”、“公开建党”、“整党建党”等举措,健全了党委机构,纯洁了党的组织,发展了党员,实现了党组织权威在乡(镇)乃至村级的确立。伴随着基层干部的“党员化”,基层干部和党员的有机契合保证了中共的坚强领导。在“政权下乡”过程中,中共长沙地委相继进行了以“接管建政”、“废除保甲”、“土地改革”和“人民普选”为核心的基层建政运动。力图以“外部嵌入”方式实现对专区基层政权组织和外延性权威的破旧立新。这既是持续的建政步骤,也是逐步完善的过程。四个阶段之间相互协同衔接,呈现出明显的步骤性和系统性。具体而言,长沙专区成立后,在“接管建政”历程中,实现了县级、区级政权的接管和建制。在随后以“废除保甲”为核心的建政运动中,主要通过开展“武装剿匪”、“支前筹粮”、“双减退押”运动,破除了地方军事权威及政治权威,延续千年之久的保甲制度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运动中,破除了经济权威乃至文化权威。与此同时,通过在运动中启发民众政治觉悟和参政意识,民众在认识自身力量的基础上,逐步成立了农民协会、青年团、民兵、妇联等群团组织,实现了对民众基础的重塑和改造。最终在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运动中,通过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与建立乡人民政府,建构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地方基层民主政权,确立了以乡(镇)为核心的基层政权。最终伴随着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发,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的结构和职能获得了制度性安排和法理保障。长沙专区完成了以“乡(镇)”为主体的基层政权建设历程,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乃至基层民众也实现了权势转移。在这一系列“短平快”的运动治理方式主导下,长沙专区在破除旧有基层政权和权威的基础上,实现了以“政党下乡”、“政权下乡”为标志的基层政权的合法性重构,完成了自清末以来国家政权的下延和权威重塑历程。而民众在建政改造的过程中逐步被纳入到“党、政、群、团”等组织中来,专区的执政基础更加牢固。但这种基于国家偏好的选择性建构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对乡村简单化和片面化认知,延续千年的传统乡村模式在“布新”和“除旧”中被批判而被“他者化”,对农村传统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本文选取以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湖南省长沙专区为个案研究,在占有广泛档案和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历程进行全景式描绘,力图梳理出中共长沙地委对农村基层政权的逐步控制和重塑过程,进而考察分析中共由革命党走向执政党的建政运动模式和内在治理逻辑。不仅有利于拓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视域,进一步增强学界对于农村基层政权重构研究的广延性,同时通过总结建政历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当前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主义实践提供资鉴价值。
王玉[3](2019)在《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时期的地政学派成立于1933年,是中国近代史上集当时最高水平的土地改革学术团体和国家经济建设智囊团功能于一身的重要学术流派。地政学派的土地学术和思想居于当时社会中的主流和中心地位,对民国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国民党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学界关于地政学派的研究成果不多,这与该学派当时的学术地位与社会影响尚有距离。本文在广泛收集有关地政学派的各类原始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政学派的活动和思想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以期拓宽近代土地思想史的研究,同时厘清国民政府关于土地制度的政策演变逻辑。民国以来,局势不稳、军阀混战、外敌入侵等诸多因素导致政局动荡,但同时也激发社会各阶层探讨国家发展之路的热情,形成了一股思想开放、学术自由的活跃的文化氛围,近代也就成了经济思想发展转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心内容,更是封建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换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类土地思想也开始涌现。在蒋介石的授意下,1933年由萧铮组织发起了中国地政学会,将当时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从事地政工作的领导分子的力量聚集起来,是地政学派早期的正式组织,由此也标志着民国时期地政学派的正式形成。1947年为吸收更广泛的社会人士以及农民群体,萧铮又组建了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该协会性质为社会团体,以便深入民众,以此推动土地改革的发展。自此至1949年,地政学派步入了地政学会与土地改革协会两会并行的阶段。地政学派以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为指导,以亨利·乔治”单一税”理论、达马熙克土地改革学说为参照,在“研究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改革”宗旨引领下,为国民政府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具体的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地政学派主要的学术活动包括发行《地政月刊》、《人与地》等地政刊物,出版地政论着,译介国外土地学说。地政学派的历届年会也会密切结合时政形势,围绕最为迫切的土地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决议,以此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并推动民众土地观念之改变。同时,地政学派积极兴办地政教育,先后依托地政学院、地政研究所、私立建国法商学院等机构,为国民政府推行土地改革培养了大批地政人才。本文通过对地政学派相关资料发掘,系统梳理了地政学派的基本内容,提炼出地政学派土地改革主张的基础理论为平均地权、政策支柱为土地金融、配套设计为现代土地治理。以这三个层面作为土地思想主线,地政学派对民国时期土地制度进行了整体谋划。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演化的脉络具有鲜明的以诱致性土地制度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特征,是顺应统制经济思潮以政府为主导解决农民对土地制度非均衡的诉求问题,但是在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实践中,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逐渐脱离了诱致性土地变迁基础,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及制度主张不得不以妥协的形式实现,严重制约了土地改革的价值发挥。本文对地政学派同时期的中外土地学说进行研究对比。相较于中国共产党的为了推翻既有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土地革命论,地政学派为国民政府设计的土地改革方案则是在既有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内寻求农业发展的路径,这是由两者政治党派背景、经济学分析范式、适应经济阶段以及经济目标的不同所决定的。而相较于世界各国的土地改革事业,地政学派的土地改革主张也顺应了资本主义建立和发展以来土地改革的总体趋势,一是对土地私有制的行使范围大加限制,二是扶植农民收购土地,以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地政学派作为民国土地学界的重要组织,其土地思想和学术活动繁荣了民国的土地研究事业。尽管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向土地制度转化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现实问题的影响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了实践。尤其是在抗战胜利后,地政学派的土地金融思想在推动台湾省政当局土地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说明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特定历史时期及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具有现实张力的政策实践的,其思想内涵对当下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张海明[4](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应建均[5](2018)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文中提出对我们大多数人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20世纪50年代以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是影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织,是乡村微观经济组织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然而1978年以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推行与深化,以及乡村治理体制的变化与更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成为了一个几乎纯粹概念意义上的存在,没有一部法律对其内涵、范围等作出权威的规定和解释,法律制度建构十分粗糙。近年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改变,政策法律背景也在深刻发展。一方面,国家政策、文件连续聚焦并不断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与立法完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进入《民法总则》的机会,被确立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因此,系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制度及其如何实现,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六个部分。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当前,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性存在极大困惑。一方面,在农业经济统计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数量及其运行情况总体稳定,稳中有升;另一方面,在理论判断层面,学者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实属性普遍持悲观的态度,或者认为已被取消,或者认为不复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必须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史的纵向角度去理解其核心要义,评定其事实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起源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根据组织形式的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可以分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以及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个主要阶段。其中,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当前,法律界以及地方立法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卷轶浩繁,林林总总。归纳而言,比较有影响的定义范式主要有“广义——狭义”、类型化和特征描述三种。综合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优劣,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属序列,“农村”、“功能特殊性”以及“社区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必备“种差”。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在乡镇人民政府管辖的区域,以村民小组、行政村、乡(镇)等社区为单位建立,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经济组织,同时承担一定的集体公共社会功能。第三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由于理论准备不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存在重大理论分歧。实践中,全国规范性文件缺位,各地规定相互矛盾,存在立法困惑和制度缺陷。因此,在民法典编纂前、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以及《民法总则》通过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并不是一项高度的立法共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必要性,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争取平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实现物权主体统一于民事主体的需要,是因应国家政策,平衡改革探索和于法有据关系的需要,是推进中国农村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具有可行性,从政策引领、实践探索、历史渊源和时代契机等方面,都是可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基本选项是特别法人。第四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它的特别性是其得以独立于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能够独立建构的基础和依据,也是进行自我肯定的最简单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反映在多个方面,具体表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管理的财产性质的特别性、承担的职能的特别性、设立的特别性、终止的特别性和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五个方面。同时,从特别法人内部的视角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还存在与其他三种特别法人类型(机关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内在特别性,需要体系上的补充。第五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依据民法的主体规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予以明确,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改革的核心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及名为“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选择的组织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选择应当贯彻组织形态法定缓和论,最具法律意义的因素是设立目的和意欲从事的活动类型。在恪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私法性、独立性、社区性的基础上,且有合适的方式予以公示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采取多元化的组织形式,包括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及公司、企业形态。第六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股权设置与管理、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以及经营管理机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实现机制完善中的五个重大争议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级组织的形成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不宜一般性地取消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组集体经济组织。三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格局正在被逐渐打破,应当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的不同归属、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情形,具体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应当采“生活保障+户籍”的双重标准:第一层次,以是否依赖农村集体土地为基本生存保障界分“全民”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的问题;第二层次,以户籍界分“集体”与“集体”,解决特定自然人“属于哪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成员股的种类、集体股的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并以贯彻动态管理模式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应当坚持“一人一票”为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可采自营或他营模式,他营模式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作为一种利益分配机制而存在的法人实体。
朱东北[6](2018)在《民国合法工会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素来以农为本,工人及工会是“近代性”产生的重要底色。受近代社会转型进程影响,工人数量不断增加,权益意识与日俱增,逐渐成为规模庞大的新生力量。清末民初传统社会崩塌后,各业工会开始普遍发展,无可避免地成为20世纪国家与社会之间的重要环节。其中,1924-1949年,合法工会是一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其演变可分为发轫、重构、转型、复建四个时期。这个发展轨迹与城市社会的形成紧密联系,又与乡村社会的变迁不可分割,是传统中国社会内部变迁和接纳世界潮流相互结合的产物,是改造中国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维度,也是呈现多种社会人群近代化互动关系的载体。从实际情形看,工人加入行帮,主要由寻求庇护”心理促成。对于工会发展来讲,自发需要党治的引导,党治也会与自发相契合,两种趋向呈现了排斥与融合的历史轨迹。在执政与革命并行的时期,虽各地应有多样性的组织样本,工会的纵向、横向架构已具雏形,工会组织形态既符合政党对工运动员需要,也是现实经济产业结构平衡的结果。针对劳资纠纷及衍生的治安问题,依照“全民党”定位及工会法规,国民党形成了由党部、政府主管官署以及工商团体共同参与的调解机制。与此同时,工会活动家群体处于工会运转的枢纽地位,对工会组织与运行的重要性日益显着。在工会及活动家的努力下,边际工人群体从传统的偏重于人情援助向组织援助演变,与旧式联合的区别在于,合法工会不仅致力于所属成员的“互利共济”,也注意从社会公益角度开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处于新兴社会组织的萌芽的时期,民国工会扮演着十分丰富的角色。国民党按照党部指导,政府监督的二元管理模式构建基层社会。在中央以民众训练委员会、民训部指导全国组织治理,国民政府则组成工商部、实业部,对工会进行事务性管理,并先后对全国工会及会员人数进行了调查统计,各地党务指导委员会、民训会也对本地工会进行整理。在全国范围内,国民党前所未有地改变了工会缺乏法律依据的状况。当然,也有必要从“法制”进程与“法治”形态两个方面,考察合法工会面临的存在空间。通过工会化的数量考察,可以了解工会运行的全貌。这一进程中所限定的工会形态分析其合法角色、职能的阶段性变迁,工会管理程序确立,与工会变革形成互动,通过对不同时期工会,以及成员资格、属性、名额作为分析指标,以及职工会、总工会、厂工会个案,可以看出合法工会稳定中改革、改革为了更好的稳定特征。民国社会的转型,不仅意味着“人”的近代化,也意味着“群”的近代化。普通工会中工会领导人与会员有鲜明的分化特征。研究的问题有二:一是工会参与者群体的人格化回归;二是他们所从事的以“公共性”为特征的社会生活空间,揭示工人日常组织生活的会务及问题。就特别系统而言,全国性及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铁路、海员、矿务、邮务、电务五个国营企业准许组织特种工会。研究将揭示特种工会结构网络扩展化、以及工会成员资格划分取向。通过特种工会与普通工会的对比,形成趋于完整的结论支撑与提升。另外,以铁路基层事务所为个案,分析其组织形态及人员构成,检验特种工会运行机制的效度。劳动争议中工会形成了独特的运行机制。通过通则式与个案式的解释模式,阐述劳资争议事件的工会处境与活动,这种分析可为最后论断提供复证。按照劳资协调的原则,国民党希望在劳方与资方之间达成协调,而不偏向于任何一方,具体为有限罢工与工厂检查办法。劳资调解仲裁体制得以初建,但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渐被边缘化,这个假设将为劳资关系提供进一步研究的视野。在此之下,合法工会寻求多样的“斗争手法”,以建立政治互信与足够的合法空间,诸如撇清与“非法”的关联,寻求会员维持与社会援助、团体之间的联络接洽、制度参与、党政请愿,等。抗战爆发以后,为缔造健全的工会体系,国民党实施强制工会化办法。理监事的上层活动与会员心态在团结对外情境中日益脱节。即便在抗战特定情境下,工会同群感及活动具有差异性,工会与“工合”的配合并不顺畅,因对现实情形不同的认知及反思,工会参与者分为强制派与教育派,结果是强制派与中枢意图共同促进了工会发展进入了历史性误区。从互动关系看,中央社会部改隶行政院,地方党部则改为党团形式对工会发挥指导作用。危机环境的国家与工人的互动,体现在工训的进行,及国家策动技术的调适,这些考察趋向于证明抗战时期工会发展仍然偏离国家意志之外。在基层,工会组织的“逆化”日益外显,为求得私利,滥用工会的职业控制权,形成变相的摊派,名利之争下的工会权位,地方总工会,以私沽权,以权生利,已完全不在法度之内。工会不免沦为执行工具与“权斗”砝码,工人的自主性抵制选择以一种不被察觉的方式存在及延续。战后,工会数量及会员数量达到了新的高度,而国民党与工人却日渐疏远。出于对内整合,对外联络需要,国民政府着手重建“全国总工会”。与此同时,大力推动地方工会的组建,一方面限于战前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又由于战时体制遗留,促使工会发展处于一个前后“混淆”的畸形空间之中,工会虽名义上是国家治理的参与者,但作为工人的合法代表者,它的民主化基础不足、发展有限。从考察看,并非每个工人都具备参加工会活动需要相应的能力与意愿,这导致工会日常会务参与的不平衡。地方党部的工会参选更为实用主义,在此基础上构建的高级民主,难以名副其实。从国家与社会关系来看,合法工会的最终呈现出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发展过程,现代为表,传统为里,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缩影。民国时期,合法工会作为政府许可的“法人”,担负着主张和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的角色,也承接政府劳动施政,国民党训练民众的功能,不仅救济失业,调解工人纠纷,也承接工人教育,引导工人文娱生活。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兴建了各类工人福利设施。从更广阔的视角看,作为工人群体专门性的近代社团,民国工会也开始向公共领域扩张,不仅参与从业者准入,维护行业秩序,也提倡现代意识,参与公共事务与社会公益。尽管如此,由于劳工诉求无不受到政策需求、经济波动、雇主策略、保障机制、工人分化的制约,以及近代工人群体主体地缘、心理、传统的特征,民国工会表现出突出的弱组织化现象。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在这一发展进程中,合法工会对国民党策略的作用有限,反成为工人阶级形成的前提。民国合法工会的发展轨迹,证实了工人阶级形成与发展的多元性和复杂性。对近代及其后历史样貌的塑造,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沈费伟[7](2018)在《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实现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的内在机理是什么,通过怎样的策略能够振兴资源型村庄,如何培育和保持资源型村庄内生发展的长久活力,这是本文的核心问题。围绕着上述问题,本文从后农业税时代下中国乡村振兴的背景出发,通过对浙江省湖州市荻港村典型案例的实证检验,应用“任务型治理”的理论框架,探析了现阶段资源型村庄实现有效治理的内在机理,设计和总结新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所谓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是一种围绕解决资源型村庄治理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定任务而采取的方式、手段与途径。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中,能否有效地实现治理目标,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其关键点和难点正是对于任务的界定,以及根据各个不同阶段的任务而不同治理主体分工协作所达成的一种良好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根据国家对农村的政治战略安排和乡村振兴的发展实践,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总任务是实现乡村振兴。围绕着乡村振兴这个总任务框架,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建构过程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分别是: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初始期,需要解决的是村庄的基础任务,具体包括了村庄的经济基础任务、村庄的组织基础任务和村庄的环境基础任务,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过渡期,需要解决的任务是提供村庄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了村庄环境服务供给、村庄文化服务供给和村庄制度服务供给,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提档期,需要解决的任务是塑造村庄的特色品牌,主要包括村庄旅游资源开发、休闲观光农业建设和传统文化弘扬,应该形成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由于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不同阶段需要完成不同的任务,因此各个治理主体在应对不同阶段任务中的力量发挥有差异,但是不管哪个治理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这只是体现了治理结构中各个治理主体的力量强弱差异,其本质依旧是稳态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通过构建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不仅能够取得重振村庄组织活力、复兴产业实力、重塑文化魅力、再造环境美化等村庄外在层面的振兴,而且更能够达到村民主体性的确立、社会资本的培育、多元参与的建立以及乡村精神的重塑等村庄内在层面的培育,真正实现资源型村庄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此,本研究的目标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从理论层面来解析“任务型治理”的内在逻辑,明确“任务型治理”的内涵、过程和绩效,不仅有利于推动治理理论的深化与拓展,而且也有利于构建和阐释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理论内涵。其二,是从实践层面通过考察资源型村庄的典型代表浙江省湖州市荻港村“任务型治理”的具体过程和内容,提炼和总结荻港村成功治理的实践逻辑和成功经验,整合农村社会资源,寻找和克服村庄衰败的根源,为中国其余类似荻港村的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提供具体的经验支持和参考意见,对于推动新农村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实际应用价值。为实现以上研究目标,论文以七个章节的篇章结构围绕村庄治理议题展开理论分析和案例阐述,以求对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模式得以深刻的理解。第一章,导言。这是本文的开篇之章,一是分析了村庄治理与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进而明确当前研究资源型村庄有效治理的实践意义和学术价值。二是通过对既有文献进行了详细的评述,进而明确既往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阐明了本文的研究定位。三是根据本文的研究需求,界定了“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两个核心概念及其内涵。四是交代了调研村庄浙北荻港村的基本概况和本文主要的研究方法。五是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章节安排。第二章,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本章主要从政治与行政学科的理论视角出发,阐述了“任务型治理”的理论内涵以及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构建的分析框架。在具体的内容安排上,一是提出“任务型治理”的学术命题,以此表明当前。“任务型治理”概念的提出并不是偶然因素使然,而是基于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下顺应社会发展规律而适时产生的新的理论体系。二是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合作治理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以及结构功能理论对“任务型治理”的主体、过程、关系和功能四方面进行理论解读。三是通过治理主体分析、总体任务界定、阶段任务划分、治理结构塑造、任务有效执行的行文思路来论证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构建机理,以此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交代了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制度基础,主要包括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历史沿革、制度安排以及浙江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发展三方面内容。第三章,初始期:资源型村庄的“基础任务”治理。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初始期的任务是完善村庄基础任务,具体包括了健全资源型村庄组织基础、增强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和改善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三方面,而每个方面的任务又可以细化为更基础、具体的任务。在健全资源型村庄基础任务方面,可以划分为通过换届选举而重建村民自治组织、以基层维稳而重建六老组织、推动村庄治理而组建各类民间组织。在增强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方面,可以划分为兴办青鱼合作社、村办集体企业改制以及成立村经济合作社。在改善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方面,可以划分为整治油脂化工企业、开展清水河道工作和构建村庄长效管理机制。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能够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发展。之所以突出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这是缘于我国的村民自治组织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主要形式,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初始期,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凭借其在乡村社会独特的资源,在提供村庄基础服务与促进乡村善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第四章,过渡期:资源型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本章主要探讨的是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过渡阶段的任务是供给村庄公共服务,具体包括了供给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提升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和健全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三方面。在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方面,分为村庄五水共治、农民新房建设和各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在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方面,包括修复村庄古建筑文物、开展各类文化项目、获选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在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方面,涵盖了实施六百工作制、推行网格化管理、完善制度化机制。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之所以在该阶段要着重突出政府组织的力量,这是缘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内在职责,政府应该向村庄提供那些因市场失灵、村民自治组织无法有效提供的、但对村民群体有益的、必需的服务,从而提升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绩效。第五章,提档期: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塑造。本章主要剖析了在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提档期的任务是塑造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具体包括了开发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建设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和弘扬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三方面。在开发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方面,主要开展了创办荻港古村旅游公司、获选国家4A级旅游景区以及招商引资挖掘村庄资源等工作。在建设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方面,进行了修复桑基鱼塘、创建丝绸风情小镇和营造凤凰洲生态农业项目等活动。在弘扬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方面,完成了创办荻港渔庄、举办鱼文化节和渔家乐的传承的任务。在上述所有任务开展过程中,应该构建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的治理结构。之所以要突出发挥市场组织的作用,缘于市场组织在资源型村庄的品牌塑造中有着先天的优势,能够整合优化资源型村庄的资源配置,提升资源型村庄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实现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目标。第六章,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论证与构建。本章从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践逻辑、内在机理、优势解析和治理策略四方面来论证和反思资源型村庄治理方式的话题。在乡村振兴时期,由于社会转型的压力、政府政策的驱动、乡村精英的助推、村民利益的诉求等,有着强大的村庄治理动机,因而需要构建有效的资源型村庄的治理方式。基于对荻港村治理经验的提炼和总结,认为“任务型治理”是其中一种有效的资源型村庄的治理方式。当前,在构建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问题上,首先,明确资源型村庄治理中各个治理主体的治理边界;其次,合理划分资源型村庄治理中的阶段性任务;再次,塑造“一主两辅”的良好治理结构;最后,提升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质绩效。第七章,总结。本章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提出了四大富有意义的研究结论。
钟远明[8](2017)在《抗战胜利后四年间粤省铁路经营与建设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抗战胜利后四年间内战成为主调,在内战背景下国统区铁路的经营与建设问题是战后中国经济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粤省铁路作为国统区铁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建设过程成为战后动荡四年间中国铁路的典型缩影与真实写照,且极具特色。该省铁路历经自清末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后近40年的发展,在国家政权力量的主导下,从孤悬岭南到融入全国铁路系统,奠定其经营与建设的基本格局与重要基础;而战后四年则是衔接粤省铁路经营建设在抗战以前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重要过渡转型阶段。此阶段开启的首要步骤是国民政府从日军手中接收粤省铁路各路段,恢复原有经营,在此基础上重启粤省铁路营运,但过程未如人意,对之后的经营建设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此阶段开启的另一个关键步骤是国民政府重建对粤省铁路的统一管理,推动该省铁路各路段进一步整合;而铁路管理新模式的引入亦是战后中国铁路管理一次全新的探索与尝试,并产生持续的影响。由于战争的贻害,国内外局势复杂,粤省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丕变以及粤省铁路自身基础状况限制等,粤省铁路在战后四年间的经营建设肩负“恢复战前标准”沉重任务之余还需致力于“推动建设”。尽管各项日常经营事务——机务、工务、财务、行车、警务以及客货运输等取得一定的进步,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基础极为脆弱,与抗战前水平仍相去甚远。此外,在新的政治经济环境下,美国积极参与战后中国铁路建设,美援也成为粤省铁路建设得以启动的重要资金依赖;而在引入利用美援的憧憬下,广东军政当局喊出“复兴华南”的号召,锐意以粤省铁路为中心展开一系列建设项目,与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合作开展多项具有重要价值与长远意义的铁路工程,然而这些铁路工程在混乱的时局中始终未能完工,对广东地方经济建设推动作用有限,难以满足当地发展的需求。随着国民党在广东的统治行将崩溃,粤省铁路经营亦陷入空前困境;在人民政府正确政策方针以及原铁路职工的促成下,粤省铁路在新旧政权更迭过程中实现较为平稳的过渡,民国路政在广东得以转换新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铁路事业的一部分。
刘莉[9](2017)在《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再研究 ——以原因、影响为重点的探索》文中研究说明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事件是近代中国革命史上一次影响深远的重大历史事件,对近代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制等产生了较大影响。这一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京汉铁路沿线所处的地理环境和人文环境具有诱发集体行动的潜质。在近代社会转型期,铁路在中国的发展注定是一场艰难的博弈。京汉铁路显要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非同一般的经济、政治及军事价值。京汉铁路沿途地区的地形地貌及气候特征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生产和人类生活居住;另一方面又形成了一个不稳定的生态环境,容易造成自然灾害,形成重大灾荒,给沿途居民带来严重的生存危机。对于京汉铁路而言,这种地理环境既给其运营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也容易使其沦为兵火集中之地。京汉铁路沿途的人文面貌也是诱发集体行动的潜在因素。长辛店、郑州及江岸三个区域中心地的形成及大量外来人口的聚集,为地域性帮口组织的形成和集体行动的爆发提供了条件。清末民初,国内政局纷扰不已,政权更迭频繁,军阀混战接连不断,土匪猖獗,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均极不安定。京汉铁路作为兵家必争之地,其运营自然逃不离整个社会大环境。动荡不安的政治环境和恶劣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引发了一系列的铁路危机。同时,铁路作为“洋人洋物”,常成为激怒中国工人罢工、激发民众民族主义情绪的众矢之的,京汉铁路亦不例外。这些问题的长期叠加,增加了铁路工人集体行动的风险。京汉铁路工人自身的劳动条件和生存状态成为容易诱发工人集体行动的潜在因素。年龄结构、技术工人的集中、性别等劳动条件容易滋生群体性事件,而生活的单调及娱乐文化的缺失等因素又导致工人中普遍存在着消极、隐忍、怨恨而又好勇斗狠的社会心态。此外,京汉铁路工人群体在法制、工作及生活三个层面均面临着严峻的生存困境,而工人又无法通过合法的渠道表达自身的职业诉求及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集体行动成为他们团结有力的反抗方式。就工人组织而言,京汉铁路上的职工组织呈现出明显的职业分层现象。不管是职业性组织、地缘性组织还是其他性质的组织,均成为工人们之间的壁垒。这些组织团体的出现,一方面成为团结壮大工人力量的重要媒介,另一方面也是引导工人走向分裂主义的桥梁。这些因素的叠加成为引导工人走向集体行动的暗流。在早期共产主义者的努力下,京汉路沿线各地工会组织相继建立。在工会的发动领导下,京汉铁路工人开启了反抗斗争的模式,从“星星之火”逐渐形成“燎原之势”。在不断的反抗斗争中,京汉铁路工人逐渐成长为一支较为成熟的革命力量。20世纪20年代,国内外社会思潮、自然灾荒、中共的介入及北洋政府的恐慌与高压防范等是促发革命的助燃剂。中国第一次工人运动高潮营造出强烈的革命氛围,这种社会环境对中国工人产生了重大影响。随着工人阶级的不断壮大,其阶级意识开始形成,团结意识逐渐增强,反抗斗争从自在阶段开始向自为阶段转变。20年代初,京汉路沿线地带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荒,加之政府无力应对,导致了严重的物价上涨和社会恐慌,这是造成京汉及北方铁路工人频繁罢工的经济因素之一。中共介入京汉铁路以后,通过多种策略和方式,改造和利用了京汉铁路工人中固有的地域性帮口组织,在全路建立了统一的工会组织,为革命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面对逐渐风靡全国的“激进主义”和风起云涌的工潮,北洋政府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和高压政策。这一时期,工潮、政争及“过激主义”相互交织。由此可以预见,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事件的爆发并不是由单一因素促发的,更不是仅凭中共振臂一呼就能群起响应的,而是社会、自然、经济及政治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大罢工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各方力量对待此次罢工事件的态度及应对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大罢工发生后,工界、学界与商界之间的联盟关系瓦解。商界转而与军政当局结成同盟,共同抵制和破坏此次大罢工。工界与学界则相互支援,并积极联络商界,酝酿更大规模的反抗行动。最终,由于北京政府的严密防范,工界、学界筹划的总罢工及国民大运动未能实现。但经此一役,北京政府的残暴本质已暴露无遗,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打倒军阀”已成社会各界的共识。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民权意识的觉醒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大罢工爆发后,北京政府对京汉路罢工事件采取了恩威并施的处置原则,逐渐平息了这场大罢工事件及全国范围内的反抗暗潮,暂时化解了这场严重的统治危机。然而,从北京政府的应对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灭火”式的被动应对。从现代国家角度来说,北京政府的执政理念和执政手段无疑是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的。二七惨案后,国共两党及国内外社会各界对被难的京汉路工人及其家属展开了积极的救济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救济效果。透过国共两党在救济工作中的合作与冲突,可以窥见国共第一次合作的曲折性、复杂性及国共合作内部蕴含的分裂危机。此次大罢工的失败产生了双重社会效应:既带来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也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二七”惨案确实给京汉路工人带来了极大的困苦,也使中共的工运工作遭到了严重的挫败。然而,这一事件也对中国革命进程和社会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一方面导致了北洋政府的政治声誉严重恶化,使“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进而引发了中国革命力量的重组和革命策略的调整。此外,此次大罢工事件还推动了中国劳动立法的进程。“以史为鉴”是历史学的基本社会功能,因此总结历史之得失十分必要。透过时人对于此次事件的认知,可以发现大罢工并不是一起简单的罢工事件,事件背后,蕴含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和社会矛盾。它不仅是时代的产物,也是政治、经济、军事及文化等多元因素相互作用、激烈碰撞的产物。同样,大罢工的失败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结果。从这次失败中反映出年轻的中共及工人阶级这支革命力量还不够成熟,自身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改进。“二七”惨案后,在国共两党和社会各界的不断塑造下,“二七”成为蕴含着“反对军阀”、“反对帝国主义”等多重象征意义的政治符号。纵观整个民国时期,“二七”纪念不仅是国共关系的晴雨表,而且成为近代中国革命中一个有力的社会动员工具。国共两党对“二七”符号的拥有和阐释也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从两党共同拥有,到互相争夺,再到中共独自掌控了“二七”符号的话语权。这种变化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中共的政治动员技术和话语操控能力渐趋成熟,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共作为一支新生革命力量的渐趋壮大历程。
杨贵桥[10](2015)在《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当前最大的法律问题依然农民权利问题。因为,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多年来一直处于经济剩余分配序列中的最末端,这是资本主导下经济剩余以市场机制进行积累与分配的必然结果。因此,当前的“三农”困局,其核心是经济剩余的积累与分配问题。作为农业合作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对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矫正。不过,农民资金互助社绝不是商业金融市场机制排斥“三农”的直接衍生物,而是农业合作化条件下以农民为主导的一种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是农业商品生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信用形式——互助信用,从而是农业剩余积累的一种新机制。自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主要靠商业金融支持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体系逐渐进入生产相对过剩阶段,几十年高增长的工业资本积累模式逐渐凸显困境,农村经济关系随之面临一场深刻变革,与此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将由此出现重大调整。本文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从资本、身份、契约、金融异化等维度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得以产生、演变的基本脉络和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与研判,并结合调研,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源于互助资金资本化,因为互助资金资本化产生了社员之间基于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冲突,民间法调整失灵,因而需要引入国家立法予以规制。而从法理上讲,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身份与契约的对立统一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原因所在。而资金互助权的具体状况及其实现程度,又最终取决于农业经营方式。当前,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农民组织化成本较高的难题,因为高组织化成本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机制难以运行、资金互助严重异化的关键因素。由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两个基本趋势,即合作金融趋势抑或异化了的商业金融趋势。目前,多数农民资助互助社实际上是以“资金互助”为名的商业性吸存放贷公司。这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困境,而此种困境与农业的家庭分散经营方式密切相关。因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该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基础上优先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利用村庄既有治理机制,降低农民组织化成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同时,从市场准入、法人产权、内部治理、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除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必然成为资本主导下的一场实质上排斥农民的商业金融运动,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工具或高利贷组织,从而存在被取缔的可能。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释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性质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生成基础等问题。在法律性质上,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定性为互益性法人。相应地,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是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因而其构成可以从资金互助权的基本内容、实现机制等角度进行解构。在经济根源上,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与农业自身特点、家庭经营方式以及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排斥相关,更与农业合作化紧密相联。同时,从身份与契约的关系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阐释了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认为“身份之上的契约”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其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根本原因。第二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介绍了域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演变,揭示了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般规律、新趋向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本章从纵向角度梳理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重点考察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与教训,介绍了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法律制度演进的十年历程,特别推介了“赫堂经验”。第四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本章结合调研,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法律困境,分别从法律性质、内部治理、信用机制、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予以分析,认为金融本位主义、商业金融本位主义、监管本位主义以及市场放任主义是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第五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以上述四章为基础,对第四章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困境进行了回应,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制度、重构法人产权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框架。其中,特别论述了三点主张:一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为基础,重点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并鼓励村集体参股设立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二是构建国家农业合作银行制度,为国家信用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提供制度平台;三是允许设人力资源股,借鉴乡村治理以及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良性发展。最后对全文主要观点、可能的创新点及研究不足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二、江苏宜兴市委农工部发出通知乡(镇)经管办不得提供经济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苏宜兴市委农工部发出通知乡(镇)经管办不得提供经济担保(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保定城市经济发展研究(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相关概念界定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保定区位特征与近代以前的经济开发 |
第一节 保定地理环境特征 |
一、保定的地理位置 |
二、保定的自然环境 |
第二节 保定行政区划沿革 |
第三节 近代以前保定的经济开发 |
一、保定城市人口及结构变迁 |
二、近代以前保定农业的开发 |
三、近代以前保定手工业的发展 |
四、近代以前保定商业地位的嬗变 |
五、保定城市布局与经济空间的形成 |
第四节 保定经济地位擢升及其原因 |
一、保定与北京的互动关系 |
二、城市功能的转化 |
三、交通枢纽地位的形成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保定城市经济的转型 |
第一节 保定城市经济的近代转型 |
一、工业的近代转型 |
二、交通、通讯业的近代转型 |
三、金融业的近代转型 |
四、商业的近代转型 |
第二节 保定城市经济转型的动力及轨迹 |
一、保定城市经济的发展路径 |
二、保定城市经济转型的阶段性 |
三、保定城市经济空间的变化 |
第三节 北洋集团与保定近代转型的关系 |
一、北洋集团政治变迁与保定近代化发展 |
二、北洋集团经营保定的原因 |
三、北洋集团对保定近代化的推动作用 |
四、行政权力对保定近代化的双重影响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转型中的保定区域市场 |
第一节 保定市场的商人与行业结构 |
一、保定市场的商人籍贯分布 |
二、商人地域与行业分布 |
三、保定市场的商人与商业结构 |
第二节 保定市场网络体系的构建 |
一、保定商品的类型划分 |
二、保定市场的网络体系 |
第三节 保定市场功能定位的演变 |
一、服务于北京市场的京南转运中心(1860年以前) |
二、服务于天津市场的京南转运中心(1860年至20世纪30年代) |
三、转运地位下降的冀中经济中心城市(20世纪30年代左右) |
小结 |
第四章 经济转型中的保定城市地位变迁 |
第一节 施坚雅模型与“核心区”概念的梳理 |
一、施坚雅理论及其缺陷 |
二、“核心区”概念的修正 |
第二节 近代以前保定区域地位的演变 |
一、边缘区的核心区 |
二、河北中部地区的核心区 |
三、直隶地区的核心区 |
第三节 保定与直隶(河北)区域城市体系 |
一、保定与直隶(河北)市场体系的演变 |
二、保定与直隶(河北)城市体系——以核心区为视角 |
三、保定经济及城市地位变迁的动因 |
第四节 近代天津、保定城市地位的转换 |
一、西方势力的冲击是近代天津崛起的根本原因 |
二、清政府官方决策是津、保政治地位转换的推动力 |
三、近代保定的衰落与城市功能嬗变 |
四、保定与天津近代化启动方式的差异 |
小结 |
第五章 商业组织与保定城市经济——以保定商会为中心 |
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行业组织的转型 |
一、会馆、行会的兴衰及功能演变 |
二、制度变迁与保定商会的产生 |
第二节 保定商会的社会经济功能 |
一、调解商业纠纷 |
二、陈述诉求意见 |
三、参与地方市政管理 |
四、参加与组织商品赛事活动 |
五、参与爱国运动 |
第三节 近代保定商会网络体系的构建 |
一、合作与依附: 保定商会与国内商会的互动 |
二、积极维权: 保定商会与上级商会的互动 |
三、间接交易: 保定商会与外国商团的互动 |
第四节 保定商会与政府的联系 |
一、政府是保定商会创立及改组的倡导者 |
二、政府是保定商会的实际控制者 |
小结 |
余论 权力控制与保定城市发展路径 |
一、制度变迁与保定城市发展路径 |
二、新时期保定城市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2)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缘由与研究价值 |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0.4 相关概念界定 |
第1章 长沙专区社会历史背景 |
1.1 长沙专区的人文历史和建制沿革 |
1.2 中国历代基层政权的历史变迁 |
1.3 晚清及北洋政府时期“自治化”实践 |
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由“自治化”向“行政化”过渡 |
1.5 “国家政权内卷化” |
第2章 中共基层政权建设的理论来源与实践探索 |
2.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理论来源 |
2.2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基层建政的实践探索 |
2.3 “行政化”路径下“党治国家”模式的确定 |
第3章 长沙专区的解放与面临的复杂形势 |
3.1 长沙专区的解放 |
3.2 长沙专区各县人民政府的成立 |
3.3 长沙专区新生人民政权面临的复杂形势 |
第4章 长沙专区成立初期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
4.1 中共长沙地委领导机构的组建与南下 |
4.2 中共南下长沙地委与地下党的会师 |
4.3 长沙专区基层干部选拔 |
4.4 基层干部的培训与整风 |
第5章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党的权威重塑 |
5.1 长沙专区基层党组织现状 |
5.2 审查党员:保持组织纯洁性 |
5.3 公开建党:公开党的组织与发展基层党组织 |
5.4 整党建党:健全党委制度与整风整党 |
第6章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建政 |
6.1 以“城乡兼顾”为工作中心的确定 |
6.2 以“接管运动”为中心的基层政权的初创 |
6.3 区、乡政权的接管和区政府、党委的成立 |
6.4 保甲制度的暂时保留 |
第7章 “剿匪”及“清匪”运动 |
7.1 匪患的形成原因与目标指向 |
7.2 剿匪运动的历程 |
7.3 主力地方化和地方人民武装的建立 |
7.4 全面发动群众,进行清匪斗争 |
7.5 镇压反革命 |
第8章 “支前征粮” |
8.1 征粮运动的必要性 |
8.2 “夏借”工作的开展 |
8.3 “秋征”工作的开展 |
8.4 党政群组织的初建与对民众的初步动员 |
8.5 阶级斗争下的“加征大户”和“查挤黑田” |
8.6 征粮运动与基层政权的建设 |
第9章 “双减反霸” |
9.1 “双减反霸”运动的缘起 |
9.2 “双减反霸”运动历程 |
9.3 双减反霸与党群团组织的初建 |
9.4 保甲制度的废除与乡政权的初建 |
第10章 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群众建政 |
10.1 土改的必要性 |
10.2 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 |
10.3 .土地改革对民众的动员与改造 |
10.4 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改造 |
第11章 以人民普选为中心的民主建政和乡基层政权的确立 |
11.1 乡基层政权的逐步确立 |
11.2 民主建政工作的开展 |
11.3 《宪法》的颁布与乡(镇)基层政权的正式确立 |
第12章 长沙专区基层政权建政特点与历史影响 |
12.1 建政特点 |
12.2 历史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3)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一、关于民国时期土地思想的研究 |
二、关于地政学派及其土地思想的研究 |
三、关于地政学派思想来源的研究 |
第三节 主要研究任务与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地政学派的创立和发展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背景 |
一、国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掠夺 |
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 |
第二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概况 |
一、地政学派的初期发轫 |
二、地政学派的正式成立 |
三、地政学派的组织发展 |
四、地政学派的成员群体 |
第三节 地政学派的学术活动和教育事业 |
一、举办年会 |
二、发行刊物 |
三、出版书籍 |
四、兴办地政教育 |
第二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渊源与制度经济学架构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理论指导 |
一、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理论 |
二、亨利·乔治的“单一税”理论 |
三、达马熙克的土地改革理论 |
第二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制度经济学架构 |
一、制度变迁及土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地政学派的土地制度变迁分析 |
第三章 平均地权:地政学派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问题剖析 |
一、土地问题的界定 |
二、土地政策的内涵 |
第二节 对土地改革纲领的研究 |
一、“平均地权”诠释 |
二、“耕者有其田”诠释 |
第三节 土地改革的政策主张 |
一、设置地政机关作为推行主体 |
二、推广土地整理作为基础前提 |
三、落实地价税制作为核心举措 |
四、改革租佃制度作为耕者保障 |
五、规划市地利用作为城建支撑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土地金融:地政学派的政策支柱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金融问题剖析 |
一、土地金融的界定 |
二、土地金融发展瓶颈的成因 |
第二节 对融通土地资金必要性的研究 |
一、对土地金融与“平均地权”关系的探讨 |
二、对土地金融与“地尽其利”关系的探讨 |
三、对土地金融与工业化关系的探讨 |
四、对土地金融与城市改造关系的探讨 |
第三节 土地金融体系的构建主张 |
一、设立土地银行作为专营机关 |
二、发行土地债券作为资金来源 |
三、完善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补偿 |
四、发展合作信用作为有益补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现代治理:地政学派的配套设计 |
第一节 对土地法制现代化的思考 |
一、修改《土地法》的探讨 |
二、推动土地纲领入宪的倡议 |
第二节 对人地关系现代化的探讨 |
一、土地人权保障论 |
二、内地殖民政策论 |
第三节 对土地利用现代化的分析 |
一、土地生产技术应用观 |
二、土地经营方式改良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地政学派对同时代中外土地思想的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对原中共红色区域的土地政策研究 |
二、地政学派受到的中国农村派辩驳 |
第二节 国外土地政策的研究 |
一、世界土地制度发展的趋势 |
二、部分国家土地改革运动的特点 |
第七章 地政学派的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 |
第一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研究发展 |
一、对中国传统土地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
二、对孙中山土地思想的阐述与发展 |
三、对民国土地思想研究的引领与繁荣 |
第二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政策实践 |
一、以推进土地改革事业为政治追求 |
二、参与国民政府土地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 |
第三节 为台湾土地改革积累经验 |
一、夯实台湾农地改革的基础准备 |
二、完善土地金融与土地行政体系 |
第八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来土地制度变迁 |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制度演变 |
二、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间的土地制度演变 |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演变 |
第二节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一、土地产权制度性缺失 |
二、土地金融供给不足 |
三、土地规模化经营受限 |
第三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现实启示 |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
二、发展土地金融市场 |
三、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
附录 |
地政学派主要成员简介 |
地政月刊目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之缘起 |
二、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现状 |
三、关于本文的四点说明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与启示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实性的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 |
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起源的不同学说及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阶段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变迁的启示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动态演进的历史性概念 |
二、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形塑了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格局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辨析 |
第一节 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式 |
一、基于内涵和外延的范围大小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二、基于类型化方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三、基于特征描述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第二节 本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的选择 |
一、如何选择定义的范式 |
二、特征描述法再评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本质要素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含义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及其证成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理论争议 |
一、民法典编纂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观点概览 |
二、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不同方案 |
三、《民法总则》通过后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主体地位的立法审视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必要性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化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化选项——特别法人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第一节 特别法人的提出与解释困惑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的特别性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加入和退出的特别性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其他特别法人的关系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机关法人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组织形式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实践考察 |
一、经济合作社 |
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
三、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
四、村社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
五、公司 |
六、乡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理论梳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现实样态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改革方略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选择 |
一、实践之评析与理论之反思 |
二、选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组织形式的原则与因素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多元化组织形式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主体层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文本分析与实践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改革及评析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层级的设立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地方立法探索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实践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资格认定的应然标准 |
第三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与管理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设置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股权管理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成员大会的决议机制 |
第五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经营管理机制 |
结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制度配套与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中国民法典表达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制度配套 |
三、《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再体系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民国合法工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民国工会研究述评 |
1.2 史料、概念与方法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2章 发轫:合法工会的蜕变 |
2.1 民初工会崛起的背景 |
2.2 从行会到工会 |
2.3 自发与党治:工会形成的轨迹 |
2.4 国家与工会的沟通形式 |
第3章 组织活动与现代事业 |
3.1 工会的组织形态初建 |
3.2 工会活动家的产生 |
3.3 社会援助的开展 |
3.4 越界、混乱与新秩序 |
第4章 重构:制度塑造和组织实态 |
4.1 国民党工运的停顿与重整 |
4.2 党治与整理:过渡性的转换机制 |
4.3 表与里:制度话语与地方秩序 |
第5章 变革的张力、技术与向度 |
5.1 工会化测评(一) |
5.2 会结构的演变 |
5.3 职工会、总工会及厂工会 |
第6章 从“人”到“群”的互动空间 |
6.1 工会及会员 |
6.2 会务运行状况 |
6.3 有限的公共空间 |
6.4 文娱活动 |
第7章 特别系统:特种工会的组织形态 |
7.1 组织网络的合法扩展 |
7.2 会员划归:以海员工会为例 |
7.3 基层实态:以“分事务所”为例 |
第8章 劳资争议处理(上) |
8.1 日常处理形态 |
8.2 重大调处机制 |
8.3 合法工会的“强”、“弱”转移 |
第9章 劳资争议处理(下) |
9.1 工潮与政府因应 |
9.2 合法化行为:新新公司工潮案 |
第10章 转型:战时工会反思与调适 |
10.1 工会化测评(二) |
10.2 出会与入会:工会“同群感”的量度 |
10.3 “趋上”抑或“附下”:工会走向的论争 |
10.4 “工合”与工会:互通与问题 |
第11章 国家意志与工人意愿的折冲 |
11.1 从工人教育到工人训练 |
11.2 战时调适:示范、奖励与福利 |
11.3 法外空间:异化与抵制 |
第12章 复建:结构变革与角色困境 |
12.1 工会管理体制调适 |
12.2 工会化测评(三) |
12.3 地方工会的重组及运行 |
12.4 战后工会的权威关系 |
第13章 经济社会中的工会作为 |
13.1 劳工政策的进展 |
13.2 工会的政治参与:以选举为例 |
13.3 程序化的代理:从“规约”到“世俗” |
第14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论证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村庄治理的研究述评 |
二、国外村庄治理的研究述评 |
三、既往研究与本研究的关系 |
四、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资源型村庄 |
二、任务型治理 |
第四节 个案选择与研究方法 |
一、个案的影响力与代表性 |
二、荻港村简介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三、章节安排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任务型治理”的学术命题提出 |
一、“任务型治理”议题的研究回顾 |
二、“任务型治理”的内涵解析 |
三、“任务型治理”的核心特征 |
四、“任务型治理”的作用价值 |
第二节 “任务型治理”的理论解读 |
一、利益相关的主体解读 |
二、互动合作的过程解读 |
三、彼此依赖的关系解读 |
四、功能多元的价值解读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构建:一个理论框架 |
一、资源型村庄的三元治理主体分析 |
二、资源型村庄的任务界定与治理结构 |
三、资源型村庄的阶段划分与任务执行 |
四、资源型村庄的任务治理绩效与意义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制度基础 |
一、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历史沿革 |
二、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制度安排 |
三、浙江省乡村振兴的实践与发展 |
第三章 初始期:资源型村庄的“基础任务”治理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基础治理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一、资源型村庄组织基础健全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二、资源型村庄经济基础增强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三、资源型村庄环境基础改善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组织基础健全任务 |
一、村庄合并与换届选举 |
二、六老组织与基层维稳 |
三、社会组织与村庄治理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经济基础增强任务 |
一、村庄集体经济薄弱 |
二、青鱼合作社的创办 |
三、村庄集体企业改制 |
四、成立村经济合作社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环境基础改善任务 |
一、油脂化工企业整治 |
二、清水河道工程开展 |
三、村庄长效管理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过渡期:资源型村庄的“公共服务”供给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公共服务供给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一、资源型村庄环境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
二、资源型村庄文化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三、资源型村庄制度公共服务的界定与执行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环境公共服务供给 |
一、五水共治:以龙八港为例 |
二、农民新房建设与村庄洁化 |
三、服务设施完善与环境美化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文化公共服务供给 |
一、古村落文化资源的消失 |
二、政府政策支持古村修复 |
三、文化项目提升村民素质 |
四、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获选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制度公共服务供给 |
一、实施六百工作制 |
二、推行网格化管理 |
三、完善制度化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提档期:资源型村庄的“特色品牌”塑造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品牌塑造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一、资源型村庄旅游资源开发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二、资源型村庄观光农业建设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三、资源型村庄传统文化弘扬任务的界定与执行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的旅游资源开发任务 |
一、荻港古村旅游公司的创办 |
二、国家4A级旅游景区获选 |
三、招商引资与旅游资源开发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的观光农业建设任务 |
一、桑基鱼塘修复 |
二、丝绸小镇创建 |
三、凤凰洲生态农业项目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传统文化弘扬任务 |
一、荻港渔庄的创建 |
二、鱼文化节的举办 |
三、“渔家乐”的传承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论证与构建 |
第一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实践逻辑 |
一、资金缺乏与项目产业支持 |
二、精神空虚与文化复兴 |
三、纠纷频发与治安维稳 |
四、环境污染与村庄整治 |
第二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内在机理 |
一、村民主体性的确立 |
二、社会资本的培育 |
三、多元参与的建立 |
四、乡村精神的重塑 |
第三节 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优势解析 |
一、城市与乡村:和合共生 |
二、传统与现代:互相融合 |
三、发展与文化:持续和谐 |
四、五位一体:共同推进并实现 |
第四节 资源型村庄的治理策略:任务型治理 |
一、资源型村庄治理的动力机制考察 |
二、资源型村庄“任务型治理”的适用性与局限性 |
三、构建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 |
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8)抗战胜利后四年间粤省铁路经营与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抗战以前粤省铁路从分治到整合的进程 |
第一节 粤省铁路分治的形成 |
一、美国方面关于省三支线的兴筑及其困境 |
二、商办铁路公司对粤汉铁路广东段的修筑与经营 |
三、英国势力笼罩下广九铁路的兴筑与经营 |
第二节 抗战爆发前粤省铁路的整合 |
一、省内整合:政治介入粤省铁路内部事务 |
二、融入全国铁路系统:四大铁路管理局(工程局)合并 |
第三节 抗战爆发前后粤汉广九两路接轨 |
一、接轨问题的起源 |
二、中央、地方与英国关于接轨问题的立场与纠缠 |
三、两路接轨促成“香港通道”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对粤省铁路经营的恢复与统一管理的重建 |
第一节 粤省境内粤汉、广九等路段的接收与营运初步恢复 |
一、陆军第二方面军铁路接收事宜 |
二、交通部驻粤人员的铁路接管 |
三、粤省境内粤汉、广九等路段交通营运的恢复 |
第二节 海南岛铁路之接收与初期经营 |
一、日军对海南岛铁路的营建概况 |
二、海南岛铁路接收乱局 |
三、海南岛铁路接收初期之经营及困难 |
第三节 粤省铁路统一管理的重建 |
一、粤汉区铁路管理局之建立 |
二、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在粤组织机构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抗战胜利后粤省铁路的日常经营 |
第一节 粤省铁路营运与联合国善后救济总署援助 |
第二节 粤省铁路经营中的主要事务 |
一、机务 |
二、工务 |
三、财务 |
四、行车 |
五、警务 |
第三节 客货运输状况及其进步与不足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抗战胜利后粤省铁路新工程与广东地方建设 |
第一节 美援、“复兴华南”计划与粤汉区铁路 |
一、打造华南“美式铁路典范” |
二、以铁路带动“复兴华南”计划 |
三、“美援”的落差 |
第二节 开发海南岛:海南环岛铁路之建设及窘境 |
一、海南环岛铁路建设基础与建筑计划 |
二、开展海南环岛铁路计划中的困难 |
三、环岛铁路计划的搁置与地方民众的反应 |
第三节 连通粤汉干线与广三段:建设广州西南大桥 |
一、工程缘起 |
二、战后路局、省府与市府合作筹筑西南大桥 |
三、工程计划与中辍 |
第四节 运输煤炭以济广东:狗牙洞支线建设 |
一、缺煤的广东 |
二、粤湘边境、粤北煤矿的早期开发与狗牙洞支线雏形 |
三、支线工程开展与相关概算 |
四、推进支线工程的现实困难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民国路政在广东的转换 |
第一节 粤省铁路深陷经营困境 |
一、财政极度困难 |
二、粤省铁路工潮迭起 |
三、路局高层离心离德 |
四、粤汉区铁路管理局南迁广州 |
第二节 广州机厂等设备人员迁台 |
第三节 人民政府对粤省铁路的接管与改造 |
一、接管前夕之情形 |
二、粤省铁路的接管与改造过程 |
三、粤省铁路交通恢复与营运展望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致谢 |
(9)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再研究 ——以原因、影响为重点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五、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宏大背景的再考察:大罢工的舞台和环境 |
第一节 京汉铁路的自主化过程 |
一、筑路之倡议 |
二、筹款之波折 |
三、筑路与赎路 |
第二节 京汉铁路沿线地理环境 |
一、地形地貌与气候物产 |
二、区域中心地的形成 |
第三节 京汉铁路沿线社会环境 |
一、兵匪之患 |
二、铁路危机 |
三、洋人洋物 |
小结 |
第二章 内在动因的再审视:铁路工人群体的生存状态和力量成长 |
第一节 工作状况 |
一、基本样态 |
二、福利待遇 |
三、大众文化 |
第二节 生存困境 |
一、生活困境 |
二、工作困境 |
三、法制困境 |
第三节 分裂性因素与早期反抗 |
一、政治性分裂 |
二、地缘性分裂 |
三、早期反抗模式 |
第四节 力量成长 |
一、工人群体的觉醒 |
二、工人群体的变化 |
小结 |
第三章 外在动因的再探讨:大罢工之各种触发因素的积聚 |
第一节 国内外罢工潮流的影响 |
一、国内罢工潮流兴起的历史条件 |
二、诱发罢工的因素 |
第二节 灾荒的影响 |
一、灾害与恐慌 |
二、政府的财政窘况及应对 |
三、灾荒与北方铁路工人罢工 |
第三节 中共的介入 |
一、早期中共对工运工作的探索 |
二、中共在京汉路开展工运工作的困难及对策 |
三、中共对工人帮口组织的利用与改造 |
第四节 北洋政府的防控 |
一、北京政府对“过激主义”的防范 |
二、北京政府对工潮的恐慌与压制 |
小结 |
第四章 即时反应的再分析:大罢工爆发后的各方反应与博弈 |
第一节 大罢工的爆发 |
第二节 社会各界对大罢工的反应 |
一、工界 |
二、学界 |
三、商界 |
四、政界(议员) |
五、列强 |
第三节 北洋政府的应对 |
一、军政当局对此次事件武力镇压的原因 |
二、北洋政府的应对措施 |
第四节 二七惨案后的救济工作 |
一、救济工作面临的困境 |
二、国共两党的救济活动 |
三、救济工作中的国共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后续效应的再思考:革命史视野下的罢工效应与符号流播 |
第一节 大罢工的社会效应 |
一、积极和消极两个层面的效应 |
二、关于效应的社会认知和反思 |
第二节“二七”符号的建构和传播 |
一、“二七”符号的初步建构 |
二、“二七”符号的强化和传播 |
第三节 政治符号与社会动员:“二七”纪念与近代中国革命 |
一、“二七”纪念与国民大革命 |
二、“二七”纪念与土地革命战争 |
三、“二七”纪念与抗日战争 |
四、“二七”纪念与解放战争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 |
(二)关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 |
(三)相关研究的不足 |
三、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立场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一般性考证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 |
(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分类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性质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功能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特征 |
(六)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定位 |
二、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构成 |
(一)资金互助权 |
(二)资金互助权若干维度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资金互助权类型与相应法律制度 |
(四)资金互助权实现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 |
(一)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 |
(二)农业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局限 |
(三)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排斥 |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 |
(五)资金互助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 |
(二)互助资金资本化及其法律规制 |
(三)金融异化与法律制度的形成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 |
(一)自由价值 |
(二)秩序价值 |
(三)效率价值 |
(四)公平价值 |
第二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欧美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美国 |
二、东亚典型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日本 |
(二)我国台湾省 |
三、南亚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印度 |
(二)孟加拉 |
四、非洲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
五、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演变的新趋势 |
(一)放宽服务对象的身份限制 |
(二)允许经营商业金融业务 |
(三)民主管理和自治原则被消弱 |
(四)分配呈现由资本主导的倾向 |
六、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律制度要与农业发展状况相适应 |
(二)以合作制和服务社员为立法宗旨 |
(三)以明确政府责任为立法重点 |
(四)以构建互助信用机制为立法主线 |
第三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1949年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我国悠久的民间资金互助传统 |
(二)国民党推动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三)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1949年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 |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法律制度 |
(四)钱会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 |
三、2004年至今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三个发展阶段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 |
四、历史经验总结 |
(一)法律制度要以尊重农民自治为前提 |
(二)以构建契合于村社共同体的信用机制为立法核心 |
(三)以明晰政府权力边界为立法主线 |
(四)以保障合作性质为立法目标 |
第四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对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调研 |
(一)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概况 |
(二)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方式 |
(三)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立法概况 |
(一)基本法律 |
(二)部门法规 |
(三)地方性规范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困境 |
(一)“营利”与否的性质认定困境 |
(二)多重制度约束下的融资困境 |
(三)“三会一层”形同虚设的内部治理困境 |
(四)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困境 |
(五)立法滞后背景下的监管困境 |
四、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若干原因 |
(一)金融本位主义 |
(二)商业金融本位主义 |
(三)监管本位主义 |
(四)市场放任主义 |
第五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法律制度要体现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参与原则 |
(二)民主管理原则 |
(三)产业导向原则 |
(四)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原则 |
(五)特别保护农民社员原则 |
(六)法律救济与道德救援相结合原则 |
二、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法律制度 |
(一)构建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 |
(二)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联合主体制度 |
(三)探索建立国家农业合作银行法律制度 |
(四)完善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度 |
三、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人产权制度 |
(一)财政资金以股权形式构成法人产权 |
(二)村集体入股重塑法人产权 |
(三)准许设立人力资源股 |
(四)实行差别股权制 |
(五)完善公积金制度 |
四、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的高成本 |
(二)严格实行“一人一票” |
(三)理事会人员任职应以从业相关为条件 |
(四)优化监事会人员构成 |
五、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融资法律制度 |
(一)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责任 |
(二)放宽商业融资限制条件 |
(三)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 |
六、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
(一)贷款保证制度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
(三)社员信用评级制度 |
(四)信贷决策制度 |
(五)贷款回收责任制度 |
七、完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明确监管主体 |
(二)健全监管机制 |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
(四)拓宽市场准入渠道 |
(五)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 |
结论 |
(一)基本观点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研究不足 |
(四)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江苏宜兴市委农工部发出通知乡(镇)经管办不得提供经济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保定城市经济发展研究(1840-1937)[D]. 周辰. 苏州大学, 2020(06)
- [2]新中国成立初期湖南省长沙专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研究(1949-1954)[D]. 孙延青. 湘潭大学, 2019(12)
- [3]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D]. 王玉.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9(10)
- [4]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主体确定及其实现[D]. 应建均.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6]民国合法工会研究[D]. 朱东北. 吉林大学, 2018(12)
- [7]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研究 ——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D]. 沈费伟. 南京农业大学, 2018(07)
- [8]抗战胜利后四年间粤省铁路经营与建设问题研究[D]. 钟远明. 武汉大学, 2017(06)
- [9]京汉铁路工人大罢工再研究 ——以原因、影响为重点的探索[D]. 刘莉. 苏州大学, 2017(06)
- [10]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D]. 杨贵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