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制”与“法治”(论文文献综述)
何家华[1](2021)在《智库专家如何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以中南海法制讲座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目的/意义]中南海法制讲座是我国最高领导集体重视法治、规划法治、厉行法治的生动范例,在依法治国历史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目前仍缺乏从智库层面上对其展开研究,阐释其具有的重大意义、地位和作用等。[方法/过程]本文通过历史分析方法,考察中南海法制讲座的演变,以制度理论的视角来解读该讲座的地位、性质、内容和主要功能。[结果/结论]概括地说,中南海法制讲座是一项推动我国法治发展的复合型优良制度,是一种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是一项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是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的一部分,是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机制,是专家参与中央法治决策和国家发现、培养法治人才的重要渠道。
张晶晶[2](2021)在《传播主体与中国法治传播实践的变迁》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法治"经历了从观念到专业话语再到治理方式和政治理论的变迁。变迁的过程既有理论的论争,也有实践的推演,更有二者的互动。但二者的互动一直未引起学界的重视。对改革开放以来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等与公民的互动即法治传播实践轨迹的研究发现,中国法治传播实践的变迁是在传播规律的作用下不断回应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并与之互动的过程。其中,传播主体是首要的和基础性要素,传播主体的变化及其对传播客体、媒介与受众的选择促成了传播模式的更迭,产生了不同的传播效果。但无论各要素如何增减变化,追求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考量不会变,也不应变。尊重传播规律、遵循法治价值引导,用传播理性提升法治传播效果,这是变迁中的中国法治传播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郑艳菊[3](2021)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文中提出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仅是培养适应时代发展的德法兼修型综合型人才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推动世界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学生法治教育都是以显性教育为主导,通过思政课堂、校园文化活动、党团组织生活等渠道进行理论灌输、知识普及和信念引导。这样的教育方式在我国法治建设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培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新实践所需要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起到了积极的推动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由于传统教育方式单一、形态刻板、教育过程中缺乏切身体验和情感特质等原因,单一的显性法治教育途径已很难满足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和学生学习发展的要求。尤其是在当前全球化、现代化、信息化相互交织的背景下,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日渐增多,学习资源的广泛通达和无限可复制性使学习者的学习不再局限于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而变得更加非正式、个人化和无处不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是一项与时代发展相吻合的具有独特魅力的教育实践活动。由于其具有潜隐性、非正式性和非智性等特征,隐性法治教育能够有效避免大学生对单一说教的显性法治教育的抵触心理,使受教育者在无意识下融入到创设的教育情境之中,不带任何偏见与抵触地跟随教育者一起求索探究并达到教育的意向之地。相比于显性法治教育,隐性法治教育更能激发大学生的法治情感,同时也更符合大学生青年阶段的心理特点,可以使他们对法治精神变“被动地接受”为“主动的探索”,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树立对法治的认同和信仰。实践中,人们虽然认识到了隐性教育的重要性并有意识地在大学生法治教育过程中引入了隐性教育的因素,但由于人们对隐性法治教育的认识程度尚有不足,因而还存在隐性法治教育理念缺失、隐性教育情境创设不足、系统协同性不强等各种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实施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阻碍。法治教育的对象是人——人的思想、情感和心灵,其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形成对法治的认同、尊崇和信仰。不论是思想的改变,还是法治素养的提高,都不是靠简单的强制性手段所能实现的。只有充分发挥隐性法治教育的作用,使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与显性法治教育相辅相成,形成合力,共同保障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立体性和完整性。把握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内在规律,了解其要素的构成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的中心议题。从整体来看,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运行的、丰富多彩的系统生态系统。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过程既是一个思想的教育和引导过程,也是一个隐性知识的转移过程,需要兼顾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隐性知识转移渠道两个方面。通过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过程机制进行讨论,同时借助SPSS理论分析工具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发现,隐性法治知识的感知有用性、教育介体的感知易用性、大学生自身的内隐学习能力和绩效预期、外在的社会环境等都对大学生本身的主观学习意愿和法治行为意愿产生正相关的影响。这为进一步探讨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实践路径提供了参考和启示。构建全方位的法治浸染体系,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法治教育的感染和熏陶是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取得实效性的关键。在基于现实问题理性分析的基础上,文章提出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发展理路,即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坚持法治教育和个人需求相统一,坚持以显性教育为主导、显隐教育相结合,以“三全育人”为路径、构建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立体化“场域”,以“铸魂育人”为目标、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人才。在具体实践举措上,文章认为应在“以生为本”、“滴灌式”教育和协同化育人等教育原则指导下,通过开发教育载体、创设教育情境、强化制度实践、优化社会环境等措施,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激发大学生正向法治情感,内化法治引领,从而树立起大学生尊法守法的法治思维和意识。同时,应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掌握主动权、做好顶层设计明确管理权、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握话语权等强化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组织保障,从而全方位构建其面向生活、面向实践、面向大学生实际需求的隐性法治教育场域,实现国家与社会、理论与实践、政治文化与日常生活等多维沟通的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格局。
赵永平[4](2022)在《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语言”为统领和切入点,以“事实建构”为主线,采用跨学科的“综观”视角,理论论述和实体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思路,综合使用文献法、理论阐释、个案分析、话语分析、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法学、语言学、叙事学、修辞学等跨学科视角系统研究案件事实的建构,分析案件事实建构的本质、过程、特点、影响因素、有效性等。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观。案件事实主要不是“证明”或“发现”的“客观真实”,而是不同法律主体在特定语境下,根据既定规则,通过协商与沟通共同建构的结果。语言是建构案件事实的根本手段,叙事与修辞是案件事实存在的基本方式。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过程。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有三个阶段:基于证据将客观事实陈述为证据事实,基于法律规范将证据事实重述为法律事实,基于规范事实和个案裁判需求将法律事实重构为裁判事实。每个阶段的案件事实都是各诉讼主体以语言为媒介对客观事件进行诠释与解读的产物,其本质都是主体间性的语言建构。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叙事或讲故事是事实建构的基本方式,故事模型是事实建构的基本图式。案件事实的形成是各诉讼主体围绕事件展开的语言建构过程,是基于客观事实对证据进行叙事建构的结果,其间经历了从证据演化为事件、再由事件演变为事实。叙事者通过叙事策略和修辞技巧将碎片化的证据信息整合成为完整而融贯的故事范型,挑选、解释、附加等叙事策略贯穿于这一语言建构活动之中。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案件事实的形成过程是各诉讼主体借助语言对客观事件进行修辞建构的过程,修辞在此过程中既在微观层面起到装饰与强化语言表达效果的工具性作用,而更重要的是在宏观层面起到了建构案件事实本身的本体性作用。宏观本体层面的建构主要包括故事情节建构、人物形象建构和情境建构,微观工具层面的建构包括策略性问话、重述、元话语评论、预设、诱导性问话等控制策略,以及反重述、反预设、反诱导等反控制策略。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影响因素。案件事实的建构是不同诉讼主体借助语言手段进行理性沟通以达成共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案件事实的形成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主观因素主要指事实建构者的诸多个体因素,客观因素主要指法律和社会因素。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种借助语言手段建构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裁剪和过滤了的事实,是加工和处理后的事实,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与客观事实的出入。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可接受性)三个维度,其中真实性对应客观世界的真理性要求,合法性对应规范世界(法律规范)的正当性要求,合理性对应社会世界(逻辑经验)的可接受性要求。案件事实建构的有效性特征包括证据的覆盖性、情节的完整性、叙事的连贯性、叙事的逻辑性、故事版本的唯一性、故事的合法性。通过系统分析,本论文旨在论证和诠释案件事实并不主要是“证明”或“发现”的,而是不同法律关系主体通过主体间性的协商与沟通逐渐建构的,语言是案件事实建构的基本手段,叙事与修辞是其建构的基本方式。以这种方式建构的案件事实,其有效性除了“真实”之外,同样重要的是“合法”“合理”“可接受”。
李灯强,管志鹏[5](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生成逻辑》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历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探索的过程,也是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过程。经过40余年的探索,中国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形成了独特的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是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只有在市场化与法治化的良性互动中才能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改革目标。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巨大变化,唯有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供更好的体制机制保障。
党德强[6](2021)在《论“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转型》文中研究表明涉法类新闻报道作为反映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窗口,也是普通受众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涉法报道也逐渐由"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演进升级。为了使涉法类新闻报道的发展更加规范,有必要从国家法治和新闻传播的双重视角,厘清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进步,把握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趋势,提高涉法报道从业人员法治素养。做好"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方能提高我国涉法报道质量,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法治进步尽到媒体应有的担当和责任。
曾志钦[7](2021)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法制教育实施策略》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时代背景下,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代替了曾经的思想道德课程,这是符合社会和时代发展要求的,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国策相符。如何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开展法制教育,也是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关注的重要内容。本文从当前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法制教育的开展现状出发,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问题提出了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方法,以让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法制教育更高效,有效提高学生的法治素养。
公丕祥[8](2021)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伟大社会革命进程中创造出来的植根中华大地、推进法治变革的自主型法治发展道路,蕴涵着深厚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反思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深入总结和运用我们党实行法治的重要经验,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功地开创、坚持和拓展了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证、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推进方式、战略目标和全球视野,展示了这条法治变革新路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实践产物,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施行治国理政的实践伟力。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以其深厚的内在逻辑、理性的法治制度和坚实的法治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一条既与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准则相沟通,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
吴欢[9](2021)在《百年党史视野中的法治宣传教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西方法律传统主要坚守专业属性,法律知识系统长期被精英所掌握;中国法律传统则秉持整全性的治理观,强调"礼乐政刑综合为治"和法律知识宣教,具有深厚历史传统和鲜明文化底色。党领导法治宣传教育的百年历程是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融会贯通的重要交汇点;是党领导人民坚定文化自信,坚定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生动历史;是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的壮举和创举,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法治文明成果传承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继革命之法、法律普及之后,今日中国正经历着依法治国、法治认同、法治自信的飞跃。
孙冲[10](2021)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文中认为人民调解是被誉为“东方之花”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新中国社会治理的历史当中,人民调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人民调解的短板逐渐显露出来。从组织体系上看,传统人民调解的组织体系过于碎片化,不同的调解组织隶属于不同的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处于“多中心”管理的涣散状态之下。这造成组织间的联动性差,调解效率低,调解资源容易被浪费。除此以外,在调解手段和规则体系上,传统人民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使用一些策略性的调解手段,在调解规则的适用上不统一、不规范、缺乏体系性,造成调解结果的差异化明显,人民调解的公平性常常受到外界质疑。因此,传统人民调解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此同时,法治话语逐渐取代政治话语,成为主导人民调解的话语体系,人民调解的功能、定位和实践形态也都需要随着话语体系的转化而发生转变。在当事人看来,他们需要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必定是统一、协作、高效的。在治理者看来,他们需要一种能够对接司法系统、执法系统的专门纠纷解决体系,来分流司法、执法体系当中的纠纷解决压力,满足社会治理的“维稳”需要。此外,地方政府在“法治竞赛”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升社会法治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对纠纷治理机制进行一番改革和创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治理者,都有动力推动人民调解的进步,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产生的。部分地方开始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最具特色的是通过建立两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方式使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在人民调解的管理上变“多中心”为“一中心”,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人民调解制度内部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通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建立,顺畅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解决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对接机制,便利内外联动,从而使人民调解嵌入到更为广阔的外部纠纷治理体系之中。在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人民调解的调解手段更为法治化和规范化,人民调解的规则体系也更加完善,人民调解逐渐摆脱了“边缘化”和“碎片化”。人民调解纵向体系可以分为“县(市、区)—镇(街)—村(社)”的三级网络,从横向体系上看,村(社)一级包括品牌调解室、村(社)治调主任、网格员等;镇(街)一级主要包括司法所管理的具有综合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警调”和“诉调”等附设型人民调解组织;县(市、区)一级包括各类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镇(街)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镇(街)和村(社)两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县(市、区)一级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则负责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与其它解纷职能部门,各级政法委负责人兼任同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领导职位。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过程是在由行政主导的“高位推动”下,运用了对组织结构的调整、对权威体系的整合和对调解组织工作空间的整合三种手段完成的。人民调解通过体系化运行的方式达到了对纠纷分级分类处理的精细化需求,达到确保类似的案件能够得出相似的调解结果的体系化追求。人民调解的这种体系化运行模式与马克斯·韦伯笔下的官僚制如出一辙。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呈现出了层级化与专业化,规范化与司法化,联动常态化和“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这四个特点。随着人民调解组织层级的提高,其化解纠纷的手段方法和运用的规则体系都与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不同。人民调解组织的层级越高,其专业化程度越高,系统的开放性程度越高,规范化与法治化程度也就越高,因此,高层级的人民调解组织更倾向于使用法律作为其调解的规则与手段。此外,人民调解组织与组织之间的联动呈现常态化的运行模式,人民调解组织不但与其它纠纷治理组织联动,甚至还嵌入到其它纠纷治理组织的工作之中。特别是在“警调”“诉调”之中,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民调解似乎已经承担了司法与行政的部分纠纷解决功能。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化运行后,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有一定的不足和问题。积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能够促进溢出纠纷和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能够既分流纠纷,又确保纠纷解决后续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与其它组织机构进行对接。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编织起一面纠纷解决的大网,能够结合大数据平台有效排查矛盾纠纷并利用和调动起基层治理资源。最重要的是,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改善了人民调解在整个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体系当中的定位,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并且促进了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体系的顺畅。消极作用在于人民调解科层化弊端明显,韦伯笔下官僚制的不足在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过程中充分暴露出来。层级化结构分工导致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面临悬浮性危机,人民调解灵活性受限。由于层级管理的需要和组织衔接的需要,文牍化现象愈发严重,文牍化的发展影响了人民调解的日常工作重心与重点。此外,系统的开放性越来越强,这意味着系统的兼容性也需要越来越强,人民调解体系需要在规则的适用上尽量与其它纠纷治理机构相统一。法治化与规范化的要求日益增加。体系化运行加强了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高层级人民调解的法治化追求与规范化追求间接影响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实践活动,具体表现包括:低层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规范化与法治化上表现出了教条主义的特点,忽略地方性知识、法律文化在人民调解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全体系都在追求调解结果的“类案同调”,因而,忽视个案中的特殊性,导致“个案正义”问题频出,上述问题进而影响到了低层级人民调解的调解实效;人民调解在被纳入到整个社会的纠纷治理体系中时,就已经被拟定了相应的分工与职能。但分工意味着整体效率的提高,也意味着单个功能的减损。人民调解从过去蕴含着促成“调解—履行”等案结事了机制的独立纠纷解决闭环系统,逐渐演变成为大的矛盾纠纷治理体系中的一个局部环节,并且只负责发挥调解这一局部功能。协议的履行已经不在人民调解者需要考虑的范围之中。因此,签订协议却得不到履行的情况越来越多,案结事却未了的困境逐渐显现。为此,要反思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源自于自上而下的推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让人民调解顺利融入到社会纠纷治理的体系之中,但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调解被单纯的理解为是一种纠纷解决的工具。人民调解制度原本是一项面对基层的“底层设计”,人民调解原本具有社会动员、政治教化、传统激活等复合性功能,因此,人民调解具有很强的社会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社会群体的解纷需要,是“国家—社会”间缝隙的弥合机制。综上,人民调解的体系化运行仍然要注重对基层的关心,对个案的回应,分层分级的同时要注重区分不同层级的不同需求,特别是要避免体系化导致人民调解向教条主义的方向发展,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手段与调解规则被同构,避免体系化过程中不同层级人民调解组织的价值追求被同质化。最后,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经验是人民调解发展过程中的有益尝试,更是未来人民调解发展的方向。针对人民调解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注重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能力,要将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从县(市、区)一级降低到镇(街)一级,注重发挥基层力量的作用,提升网格员等自治性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其次是要发挥自治、法治与德治的三治合一,特别是要坚持赋予人民调解更多的自治自由,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权利。避免体系化发展导致在规则理念等方面形成法治对道德风俗的消解。最后,是要加强党组织的统筹与联动。通过党组织的力量简化组织联动的程序、文案工作,增强体系化过程中的联动能力。
二、“法制”与“法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制”与“法治”(论文提纲范文)
(1)智库专家如何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以中南海法制讲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中南海法制讲座的重大意义 |
3 中南海法制讲座的由来和发展演变 |
3.1 全民普法教育与中央法律知识讲座(1986—1993年) |
3.2 中央法制讲座的规范化和制度化(1994—2001年) |
3.3 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2002年至今) |
4 中南海法制讲座制度的地位、性质、内容和主要功能 |
4.1 中南海法制讲座的地位和性质 |
4.2 中南海法制讲座的内容 |
4.3 法制讲座的主要功能 |
4.3.1 示范功能 |
4.3.2 决策功能 |
4.3.3 宣传功能 |
4.3.4 发现和培养人才功能 |
5 结语 |
(2)传播主体与中国法治传播实践的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治传播主体的变迁 |
二、变迁中的法治传播主体对传播客体、媒介及受众的选择 |
(一)法治传播主体对客体的选择:从传播“法制”到传播“法治” |
(二)法治传播主体对媒介的选择:从口语文字到视听媒介 |
(三)法治传播主体对受众的选择:从重点对象到全民 |
三、法治传播主体的变迁及选择促成法治传播模式的更迭 |
(一)一元主体的固定选择形成国家主导的线性传播模式 |
(二)二元主体的平衡形成法治传播的舆论监督模式 |
(三)多元参与的交叉叠加形成多元主体间性传播 |
四、传播主体的控制与法治传播效果 |
(一)国家设置议程与公众反映形成议程的互动控制 |
(二)官方话语、媒体框架与公共舆论的整合叙事 |
(三)法律被知晓进而法治被认同的渐进路径 |
结语 |
(3)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问题的提出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 |
1.6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隐性法治教育的概念、特征与定位 |
2.1 隐性法治教育的相关概念辨析 |
2.1.1 法治教育 |
2.1.2 显性法治教育 |
2.1.3 隐性法治教育 |
2.2 隐性法治教育的特征与功能 |
2.2.1 潜隐性及其渗透功能 |
2.2.2 非正式性及其弥散功能 |
2.2.3 非智性及其陶冶功能 |
2.2.4 渐进性及其持久化功能 |
2.3 辩证认识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 |
2.3.1 科学把握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定位认识取向 |
2.3.2 辩证把握隐性法治教育与显性法治教育的关系 |
第三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 |
3.1 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 |
3.1.1 意识形态理论 |
3.1.2 实践认识理论 |
3.1.3 文艺理论 |
3.2 思想政治教育的相关理论 |
3.2.1 接受理论 |
3.2.2 自我教育理论 |
3.2.3 感染教育理论 |
3.2.4 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理论 |
3.2.5 思想政治教育生活化理论 |
3.3 其他学科的理论资源 |
3.3.1 缄默知识理论 |
3.3.2 潜意识理论 |
3.3.3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3.3.4 隐性课程理论 |
第四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实背景与现状分析 |
4.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实背景 |
4.1.1 经济全球化发展所带来的教育环境复杂化 |
4.1.2 现代化变革所带来的空间拓展化 |
4.1.3 法治化发展所带来的法治教育需求内生化 |
4.1.4 高等教育发展所要求的思想政治教育显隐教育协同化 |
4.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状调查 |
4.2.1 调查概况 |
4.2.2 调查结果 |
4.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现状分析 |
4.3.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与学生学习需求不对接 |
4.3.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运行机制不完善 |
4.3.3 人们对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认识不充分 |
第五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过程机制 |
5.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要素构成 |
5.1.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主体 |
5.1.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客体 |
5.1.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介体 |
5.1.4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环体 |
5.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过程分析 |
5.2.1 知识转移过程分析 |
5.2.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知识转移过程 |
5.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影响因素及实证分析 |
5.3.1 理论框架 |
5.3.2 基本假设与模型构建 |
5.3.3 数据调查与结果分析 |
第六章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实践策略 |
6.1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发展理路 |
6.1.1 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坚持法治教育和个人需求相统一 |
6.1.2 以“显隐结合”为原则,坚持隐性教育和显性教育的相统一 |
6.1.3 以“三全育人”为路径,构建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立体化“场域” |
6.1.4 以“铸魂育人”为目标,培养新时代“德法兼修”的高素质人才 |
6.2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教育原则 |
6.2.1 “以生为本”的原则 |
6.2.2 “滴灌式”教育原则 |
6.2.3 协同化育人原则 |
6.3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实施举措 |
6.3.1 开发教育载体,构建和谐的教育生态空间 |
6.3.2 创设教育情境,激发大学生的美好法治情感 |
6.3.3 强化制度实践,内化法治价值引领 |
6.3.4 优化社会环境,厚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
6.4 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具体路径 |
6.4.1 建立项目化运行机制,为供需双方的空间交汇提供制度保障 |
6.4.2 打造智慧教育系统,实现多重法治教育空间的协同 |
6.4.3 发掘社会资源,形成多方资源的良性互动 |
6.5 强化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的保障措施 |
6.5.1 掌握主动权 |
6.5.2 明确管理权 |
6.5.3 把握话语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目的、意义与创新 |
三、研究内容与框架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相关文献综述 |
六、重要术语界定 |
第一章 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观 |
一、案件事实形成的“真实”进路 |
(一)客观真实说 |
(二)法律真实说 |
(三)“真实”进路的反思 |
二、案件事实形成的建构观 |
(一)交往理性与事实的共识论 |
(二)案件事实的建构观 |
三、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本性 |
(一)语言哲学及其对法学的影响 |
(二)语言在案件事实建构中的本体性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案件事实的语言建构过程 |
一、证据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客观事实到证据事实 |
(二)证据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证据事实建构分析 |
二、法律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证据事实到法律事实 |
(二)法律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法律事实建构分析 |
三、裁判事实的语言建构 |
(一)从法律事实到裁判事实 |
(二)裁判事实建构的本质及特点 |
(三)基于实际案例的裁判事实建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 |
一、案件事实叙事建构的理论基础 |
(一)故事模型 |
(二)历史叙事学 |
二、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过程 |
(一)起诉阶段的叙事建构 |
(二)庭审过程的叙事建构 |
(三)判决书的叙事建构 |
三、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化 |
(一)历史叙事学与案件事实的叙事建构 |
(二)案件事实的叙事演变 |
四、案件事实建构的叙事冲突与叙事策略 |
(一)叙事冲突 |
(二)叙事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 |
一、法律修辞及其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
(一)修辞的含义及其演变 |
(二)法律修辞及其发展历程 |
(三)法律修辞对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
二、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进路 |
(一)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本性 |
(二)案件事实的修辞建构方式 |
三、案件事实修辞建构的语言策略 |
(一)语言策略对案件事实建构的影响 |
(二)案件事实建构中的语言策略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影响因素 |
一、事实调查者因素 |
(一)机构性权力 |
(二)语言转换 |
二、事实陈述者因素 |
(一)自然特征 |
(二)案件情况 |
三、法律因素 |
(一)法律规范 |
(二)诉讼程序与证据规则 |
四、社会因素 |
(一)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修辞与非法律修辞 |
(二)案件事实形成中的非法律修辞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 |
一、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标准 |
(一)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理据 |
(二)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评价维度 |
二、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的有效性特征 |
(一)证据的覆盖性 |
(二)情节的完整性 |
(三)叙事的连贯性 |
(四)叙事的逻辑性 |
(五)故事的唯一性 |
(六)故事的合法性 |
三、案件事实有效建构的语言特征 |
(一)表达内容的规范性 |
(二)表达手段的艺术性 |
本章小结 |
结论及启示 |
一、主要结论 |
二、对司法实践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生成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阶段性特征 |
(一)起步阶段(1979—1991年) |
(二)全面推进阶段(1992—2001年) |
(三)深化阶段(2002年至今) |
二、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机理分析 |
(一)政策推动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 |
(二)市场化决定法治化 |
(三)法治化反作用于市场化 |
三、构建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新模式 |
(6)论“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关于“法制”与“法治”的理论分析 |
三、“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转型 |
(一)“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 |
(二)“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转型的意义 |
四、“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转型策略 |
(一)加强业务研究,把握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趋势 |
(二)实现从“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调整 |
(三)提高涉法类新闻报道从业人员法治素养 |
(四)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升法治新闻质量,树立司法公信力 |
五、结语 |
(8)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逻辑 |
(一)深刻反思近代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 |
(二)深入总结和运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 |
(三)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逻辑 |
(一)确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根本保证 |
(二)创立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理论基础 |
(三)阐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价值取向 |
(四)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推进方式 |
(五)明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战略目标 |
(六)表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全球主张 |
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实践逻辑 |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伟大社会革命的实践产物 |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充分展现了国家与法律制度创新发展的实践成果 |
(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集中彰显了我们党施行治国理政的实践伟力 |
五、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世界意义 |
(一)开创了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崭新范例 |
(二)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全新选择 |
(三)为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提供了中国经验 |
(四)为人类探索建设更好社会制度贡献了中国方案 |
(10)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问题意识、研究意义及材料来源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意识 |
(三)研究意义 |
(四)材料来源 |
二、研究现状与可能创新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可能的创新点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四、基本概念分析与章节安排 |
(一)基本概念分析 |
(二)论文章节安排 |
第一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与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实践 |
(一)传统人民调解的调解组织 |
(二)纠纷的发现、处理与解决 |
(三)传统人民调解的价值取向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不足 |
(一)传统人民调解过于碎片化 |
(二)传统人民调解的效果不佳 |
(三)传统人民调解公平性较差 |
第二节 从人民调解政治论到人民调解法治论的更迭 |
一、法治论逐渐取代政治论 |
二、人民调解功能的再定位 |
三、对接司法与执法更加频繁 |
第三节 社会现实发展的驱动 |
一、客观现实层面的动因 |
(一)社会结构的变化 |
(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不断加剧 |
二、当事人层面的动因 |
(一)低成本高效率解纷机制的需要 |
(二)“工具理性”的趋使 |
三、治理者层面的动因 |
(一)地方政府法治竞赛的需要 |
(二)法院与派出所分流纠纷的需要 |
(三)信访部门分流信访压力的需要 |
四、社会主义法治需要不断完善 |
第二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具体内容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模式 |
一、人民调解的类型与分工 |
(一)村(社)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镇(街)一级的人民调解 |
(三)县(市、区)一级的人民调解 |
二、纠纷的发现与受理 |
(一)社区纠纷的发现与受理:当事人求助与纠纷排查 |
(二)附设型人民调解:委托与流转 |
(三)专业性与司法所人民调解:派单式服务 |
三、纠纷调查的方法 |
(一)走访式调查 |
(二)询问式调查 |
(三)阅卷式调查 |
四、纠纷解决的方法 |
(一)推动式解决 |
(二)压制式解决 |
(三)中介式解决 |
五、纠纷解决的规则 |
(一)人情、面子与舆论 |
(二)道德与地方风俗 |
(三)法律规章制度 |
第二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表现 |
一、调解组织的体系化 |
(一)组织结构的体系化 |
(二)调解权威的体系化 |
(三)组织空间的整合 |
二、调解行为的体系化 |
(一)纠纷精细化分级分类治理 |
(二)纠纷的类案同调机制 |
第三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特点 |
一、组织内部层级化与专业化 |
二、运作过程规范化与司法化 |
(一)规范化特点 |
(二)司法化倾向 |
三、组织外部联动常态化 |
四、“三调融合”的发展倾向 |
第三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作用 |
第一节 促进溢出纠纷与剩余纠纷的有效治理 |
一、承担纠纷分流解决功能 |
(一)分担化解溢出纠纷的功能 |
(二)分担化解社会剩余纠纷的功能 |
二、确保后续程序的有效对接 |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顺畅 |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顺畅 |
第二节 提升社会治理的治理水平 |
一、为社会治理提供大数据资源 |
二、充分调动并利用起基层资源 |
(一)让人民调解的触角向更基层延伸 |
(二)解决了人民调解员的动员与选拔问题 |
第三节 改善纠纷治理体系的整体生态 |
一、提升了人民调解自身的地位 |
(一)功能性地位得到提升 |
(二)政治性地位得到改善 |
二、改善了人民调解与其它纠纷治理机制间的关系 |
三、促进纠纷治理体系内部权责关系的理顺 |
第四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问题及内在逻辑 |
第一节 调解层级化引发的问题 |
一、层级化引发问题的表现 |
二、层级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理想化层级与实践之间的错位 |
(二)层级发展的弊端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个案牺牲问题 |
一、个案牺牲的表现 |
二、个案牺牲的内在原因 |
(一)官僚制“工具理性”下的必然 |
(二)忽视了多元化价值追求的重要性 |
第三节 人民调解的文牍化问题 |
一、文牍化问题的表现 |
二、文牍化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司法联动和执法联动的需要 |
(二)人民调解组织的主动选择 |
第四节 人民调解的执行难问题 |
一、人民调解“执行难”的表现 |
二、“执行难”问题的内在原因 |
(一)人民调解分工的必然 |
(二)人民调解法治化的影响 |
第五章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与优化路径 |
第一节 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的价值反思 |
一、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人民性 |
二、人民调解体系化需要回归本土性 |
第二节 充实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实力 |
一、将镇(街)一级作为人民调解的中心层级 |
(一)完善镇(街)“矛调中心”下的人民调解组织 |
(二)下沉专业纠纷调解力量到镇(街)一级 |
二、提升基层网格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
(一)增强“微网格”中人民调解的供给能力 |
(二)充实“大网格”中的法治力量 |
第三节 坚持“自治”、“法治”与“德治”合一 |
一、用自治破除人民调解行政官僚化的弊端 |
(一)赋予人民调解员更多自治自由 |
(二)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择自由 |
二、细化《人民调解法》的制度规定 |
(一)明确“自由决定权”的适用条件 |
(二)设立调解员履职保障条款 |
三、坚持法治的同时重视道德风俗的现实价值 |
(一)注重传统风俗习惯 |
(二)注重道德正义观念 |
第四节 简化衔接程序与完善执行机制 |
一、发挥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功能 |
二、精简文牍负担与简化衔接程序 |
(一)精简不同类型的文牍 |
(二)在党委和政法委的协调下简化衔接程序 |
三、完善人民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
(一)建立前置“执行和解”程序的机制 |
(二)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执行间的联动 |
结语 |
一、行政主导下的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 |
二、深化分类治理与构建多元化人民调解体系 |
三、基层人民调解需要“人民性”“本土性”与“自治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人员名单 |
附录B 部分政府文件材料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法制”与“法治”(论文参考文献)
- [1]智库专家如何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以中南海法制讲座为例[J]. 何家华. 智库理论与实践, 2021(06)
- [2]传播主体与中国法治传播实践的变迁[J]. 张晶晶. 政法论丛, 2021(06)
- [3]大学生隐性法治教育研究[D]. 郑艳菊. 河北大学, 2021
- [4]案件事实语言建构研究[D]. 赵永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22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互动的生成逻辑[J]. 李灯强,管志鹏. 江汉论坛, 2021(11)
- [6]论“法制报道”到“法治报道”的嬗变与转型[J]. 党德强. 今传媒, 2021(11)
- [7]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法制教育实施策略[A]. 曾志钦. 2021年科教创新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五期), 2021
- [8]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内在逻辑[J]. 公丕祥. 法学, 2021(10)
- [9]百年党史视野中的法治宣传教育[J]. 吴欢.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1(05)
- [10]人民调解体系化运行研究 ——基于浙北T市的实证调研[D]. 孙冲. 吉林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