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论文文献综述)
张民侠[1](2010)在《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可持续经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在标准和目标的制定、技术的提高、政策的保障等方面都有比较多的研究,但对如何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较少。本文以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以现代林业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现代产权理论、自然资源法理论为基础,采用历史文献法、实地调研法、对比分析法、系统研究法、个案分析法等方法对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依法治林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协调、稳定发展的前提,是维护生态安全、实施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是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措施之一,必须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各种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林区的社会治安秩序。(2)临安是我国最早进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试点区域之一,在保障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特别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及执法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实地调研,对构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3)通过研究,指出我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方面存在立法目标、原则与现代林业发展的形势结合度不高;立法的层次较低;立法思想过多地注重了森林作为自然体的价值,没有考虑其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影响力较低,公众参与力低;在物证鉴定方面机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律条文中规定较少等问题。(4)通过研究,指出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方面存在执法者数量不足;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偏低;执法机构不健全,各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够,职能划分不清;存在政府干预、执法腐败现象;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现象;执法经费及设备保障不足;执法监督机构不健全,执法监督队伍业务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依据不完善等问题。(5)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牢固树立依法治林,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理念;实行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大法律的宣传和全民参与力度;进行有效、严格地执法,加大执法监督;加强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为政府决策、社会咨询、公众服务提供准确信息。(6)提出从林木种苗、植物检疫、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森林采伐、林地管理、森林分类经营、生态公益林保护、森林权属管理、森林认证等方面构建完备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的设想。强调更新立法理念,树立生态优先的立法思想,注重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围绕现代林业建设的新形势、新需要,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7)提出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刑事执法、执法监督的具体对策,强调要改变执法理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者的水平,掌握执法技巧;健全执法机构,实行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突出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防止法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监督效率;加强执法质量考核,完善考评标准,真正做到奖优罚劣,提高执法者的积极性。(8)研究了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的司法鉴定方法,创新性地提出了应根据具体案情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提高鉴定的精度,统一鉴定标准并写入法律条文中。建议成立各级森林案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9)创新性地提出了建立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指标体系,并首次采用层次分析法、灰色综合分析法分别对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价,提出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及评价时应注意的问题,并用建立的模型对实证区和全国的林业法律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价。
张军辉[2](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张佩钰[3](2017)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文中提出变通立法是指有权限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符合本民族特点的部分作变通规定的立法活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制度基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完美结合,也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若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就没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变通立法能有效地解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协调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这不仅是一种权宜之计,也具有自身的合理性、合情性及合法性。从解放前革命边区的艰难探索到建国后逐步走上有法可依的正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至今经历了七十余年的实践考验。1946年的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次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其中规定:“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得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独立自治法规。”1984年的5月,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从基本法角度对变通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及2001年对《婚姻法》的相关修改,更是对变通立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与规范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因而,本文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进行研究,从制度、现实、价值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在我国的基础理论,深入探讨变通立法这一权力的制度内涵,界定权力性质、厘清法律位阶、明确制度边界,并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多个具有典型代表性的角度对变通立法实践进行考察,找出现阶段仍存在的问题,并最终提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形成具有理论性和对策性的研究结论,以期为推动变通立法朝着更加规范、有效的方向发展,推进民族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统一,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有所裨益。论文主体分为四章。第一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从我国国家体制、民族法制、民族政策、现实国情等层面逐步分析论证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制度存在的理论渊源。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本章首先分析了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它既能将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又是协调纵向的府际冲突和横向的族际冲突的客观要求;其次分析了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即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在一元二级多层立法体制且以制定法为正式法律渊源的当代中国,协调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的冲突,依法对国家制定法适当变通,有助于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确保法律的实施符合少数民族地方的习惯和特点;最后分析了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即自由、平等与秩序。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的法理价值在于自由、平等和秩序,它不仅是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与国情必要性考量之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其自身就具有合理性、合情性和合法性。第二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以变通立法制度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为依托,对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效力定位和制度边界展开研究。本章首先在释析几种主流学说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实质化、利益法学和功能主义作为分析工具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进行定性分析,得出其授权性立法、变通性立法以及兼具权力和权利的性质;其次,具体了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明确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关系需视情况而论,且从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属人效力三个方面分析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并对变通立法权相关的几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辨析;最后,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边界进行规范分析和学理分析,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第三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从《婚姻法》、《刑法》、《森林法》等几部具有代表性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找出现阶段变通立法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首先从起步时期、快速发展时期、繁荣时期三个主要阶段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进行回顾、总结与反思,并对各时期所制定的变通(及补充)规定进行梳理、归纳,然后逐一分析了《婚姻法》变通立法最早、最广的原因及其变通立法的主要内容、主要特征与问题所在;《刑法》变通立法缺位,却长期以变通执行代替变通立法的现状及原因;《森林法》变通立法现状、其变通立法对《森林法》本身的积极作用以及现阶段仍存在的不足等,为本文最后一章提出完善建议作铺垫。第四章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是基于第二章制度内涵分析与第三章立法实践考察两个层面分析、总结所发现的问题而提出的完善建议。建议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理念相对落后、法律体制仍不够健全的问题,从明确变通立法的效力与形式,统一立法的主体,并丰富立法内容等方面所提出的“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二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程序中所存在的不足,从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完善立法监督制度、建立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程序,建立立法争议解决及制裁机制等方面提出的“立法程序的完善”;三是针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技术相对落后的现状,从统一变通规定的形式与名称、对变通规定作扩张解释、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纳入变通对象范围等立法细节方面提出的“立法技术的完善”。
康耀坤[4](2006)在《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文中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中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在理论上,可以拓宽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使民族法学理论研究能够植根于不断发展变化的民族社会现实,奠定进一步研究的学术基础。在实践上,有助于认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相对特殊性和复杂性,有利于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实践。在研究目的上,通过吸收借鉴学界前贤的研究成果和实地调查,力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法学研究与民族学在研究方法上的结合,以促进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研究能够走向规范化和实用化。对此文章尽可能地结合国内外学术界的相关研究成果,运用民族学、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较为系统地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共包括八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相关概念、历史发展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从而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内容的研究。指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享有5种立法类自治权,即自治条例制定权、单行条例制定权、变通规定制定权、补充规定制定权、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自治权。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分析。确定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指导和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认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应包括立法统一性原则、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第四、五、六、七部分是对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具体制度的探讨和研究,指出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和变通执行、停止执行自治权制度的作用和价值,以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文章的第八部分是个案研究,通过对天祝藏族自治县、甘南藏族自治州、临夏回族自治州等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实地田野调查,以第一手实践资料和本文的理论部分形成了有机的结合。
樊宝敏[5](2002)在《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21 世纪中国,发展林业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完成此项任务关键在于制定切实可行的林业政策。因此,认真研究和借鉴历史上的林业政策就成为一项很有意义的课题。本论文运用历史研究的方法,分别清前期、晚清、民国和共和国四个历史时期,从社会经济、森林生态、林业思想、科技教育、林业经济、法律法规、机构设置等方面及其相互结合上,对林业政策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分析了各历史时期林业政策的特点,并用现代科学的观点对其进行了评价,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得出了今后制定林业政策的几个原则。在清代前期的封建时代,林业深受农本思想和风水观念的影响。满族统治者为保护祖宗的发祥地,把东北划为“四禁”地区,森林得到较好的保护。而在其他地区,为了解决因人口暴长所需的粮食问题,鼓励毁林开荒,长江流域棚民大量出现。为了治理日益严重的河患,当时皇帝多提倡河堤植树,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清政府颁布过少量护林植树诏令。各地护林碑的大量出现,说明民间毁林的严重和护林意识的觉醒。清政府设官负责采伐、收税和皇家园林,但缺少造林的官职。晚清时期,国家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森林资源遭受帝国主义的大肆掠夺。向西方学习、兴办林业教育、振兴林政的呼声日益高涨。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挽救危局,对东北林区逐渐实行开禁,成立农工商局,始创农林学术团体和农林学堂,派遣学林留学生,并从国外进口木材,被迫采取一些发展林业的政策。民国时期,孙中山的林业思想达到了新的高度,同时留学归来的一批林学家也提出了发展林业的理论。林业教育和科学技术在艰苦的环境中缓慢发展。先后培养出林业专门人才千余名。中国第一部《森林法》诞生,其后又经重新颁布。创立植树节和植树运动。由于国家政权不统一,在国民党、解放区和殖民地三种区域实行三种林业政策。各区域的林业管理机构和林业政策都有一定发展,但由于社会制度、战争等原因,林业政策难于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十多年间,森林资源的所有制实现了从私有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转变。前三十年“大木头主义”占主导地位,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后二十年开始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国家重视林业生态工程建设,人工造林和自然保
宦盛奎[6](2015)在《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文中提出描述性意义上的立法理念既反映了人们对于立法的认识,又是指导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和起主导作用的价值观。透过对三十年来我国森林立法的过程和主要内容的分析,能够从法理层面归纳出其立法理念。这一理念的产生有其历史传统、政治体制以及国际背景等因素。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旧的立法理念应适应于新的变迁趋势。
刘韵[7](2020)在《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生态意识增强,生态需求也随之增加了,对森林经济利用的限制也增多了。森林的采伐逐渐被限制以后,直接的经济后果就是营林费用难以通过森林采伐来补偿,进而使得培育和保护森林的地方单位愈发贫穷,无力继续负担森林的维护,这些现象违背了森林生态效益全社会受益和全社会负担的原则。在商品经济时代,要使得森林生态效益工程建设进入到良性循环的轨道,则相应的补偿机制和运行机制是必不可少的,生态集体公益林是以创造持续的生态效益为目标,它没有直接的或难于直接的产生经济效益,人民在享受生态集体公益林效益的同时,从来没有想到生态集体公益林生产的维持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这不符合商品经济的要求,必然使生态公益事业受到损害。笔者2019年1月和2019年8月利用寒暑假的时间,分别奔赴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林业局和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林业局开展调研活动,调研过程中就发现两地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做法存在一定的差异,2019年9月在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公益林行政诉讼纠纷时也发现一定数量的集体公益林产权纠纷和补偿纠纷。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不足。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同日签署第3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修订的森林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森林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对集体公益林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中的部分内容仍然过于原则,涉及生态补偿的内容也较少,因此为了推动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在当前《森林法》修改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对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研究的理论成果,并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是集体公益林与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首先围绕集体公益林的概念和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展开论述,对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了介绍。第三部分是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此部分内容简述了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介绍国家层面的立法和湖北、广东、广西、浙江等多个省份的地方立法情况,并分类阐述了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国外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此部分选取了日本保安林生态补偿、英国集体公益林森林补偿和美国森林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进行了参考,并从中总结了有益经验。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路径,这一部分内容是根据第二部分内容指出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了应构建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体系,明确法律原则,完善补偿标准,改革资金筹措和管理方式,制定程序性规范,建立监督机制,并对法律责任作出相应规定共七个方面的法律建议。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了展望。
杨桂红[8](2012)在《林业物权制度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为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研究提供的基本的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林地和林木作为物权客体与其他不动产相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而《物权法》对于林业物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因此关于林业物权更为全面、具体的内容仍需要依特别法的方式进行完善。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研究我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对林业物权的规定,结合一般物权制度理论,分析并界定我国林业物权的特征和内容。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同国外当前的林业物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力图找出我国目前林业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的差距和不足,为我国《森林法》的修改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也为稳定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当前的林权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对四国林业物权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在林业物权立法方面,林业立法和物权法的协调性和高度一致性是日本和德国林业物权立法的主要特点。俄罗斯和我国在林业立法与物权法之间,均存在不统一,甚至矛盾的现象。因此在林业物权立法方面,应以德国和日本为典范,力求立法用语专业、准确,立法内容协调和统一。(2)在林业所有权方面,三国均规定有地方政府所有,而我国则缺少地方政府所有这一层次。对国有林的经营管理,日本和德国均采垂直管理,在私有林方面,除了限制改变林地用途之外,表现在林业计划(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以及林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上。俄罗斯对于私有林未作任何限制性规定。在国有林的经营中,国家实行强制干预。我国林业所有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有林主体缺失、集体所有权虚化和私人所有权得不到尊重。在国有林方面应借鉴日本和德国的垂直管理的经验以及俄罗斯的国有林国家强制干预经营亦不乏可取之处。对于私人所有权应以权利人按照自己编制的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林业计划自主经营为主导,尊重私人所有权的行使。(3)在林业用益物权方面,地役权的规定,三国区别不大,仅俄罗斯规定有公共地役权。在其他林业用益物权制度上,日本和德国的林业用益物权仅是作为林业所有权的补充,且作用正在减弱。俄罗斯和我国,由于林地公有,林业用益物权成为目前林地经营管理的主要方式,其地位和作用已经超越了林业所有权和林业担保物权。但我国的林业用益物权与德国、日本和俄罗斯相比类型少且作用单一,集体林地承包后的分散经营不利于管理以及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和公益林禁伐规定成为我国林地承包经营权行使的主要障碍。因此我们应借鉴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大力发展林业合作组织。同时改革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完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制度。(4)在林业担保物权方面,我国和俄罗斯均处于起步阶段,种类单一,仅有抵押权一种,并且规定了各种限制条件,各种与林业担保物权相关的配套规定还不健全。日本和德国的林业担保物权制度则相当先进。不论是从种类上还是林业担保物权相关内容的法律规定上,都已经相当完善。我国与德国和日本在林业抵押制度方面的差距主要在于相关的配套制度和服务不健全,包括缺少专业的林业评估机构、林业保险开展不广泛和林权交易市场的不健全都直接影响着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5)在林业物权变动方面,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要求严格,程序复杂,能充分保证物权交易安全。对于林业物权变动持谨慎态度。日本的债权意思主义只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完成物权变动,交易程序简便,但安全性没有保障,在林业物权变动方面以自治为主。俄罗斯的债权形式主义兼具两者的优点,在程序上较德国的物权形式主义要简便,同时要求履行登记程序,以保证物权交易的安全。我国林业物权变动模式上采日本法例,即债权意思主义,更多的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具体现状,在方便农民进行林业物权交易的同时,则无法保证交易的安全。(6)在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方面,德国的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是最为完善的,其登记内容的准确和严谨至今未有国家可以超越。日本的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是采法国法系,为公示对抗主义。俄罗斯的公示制度虽然采德国法系,但林业物权公示中,国家干预的成分较多。我国的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属于自创体系:以公示对抗主义为主的同时却赋予公示形式——登记具有公信力,此种规定与物权理论相左。在登记机关、登记人员和登记内容方面均与日本、德国和俄罗斯有较大的差距。
吴靓[9](2013)在《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森林资源被称为“大自然之肺”,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环境等重要作用。森林不仅具有生态功能,同时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目前在我国,如何将森林的三项功能有效的配置利用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而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法律问题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课题。在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的森林法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己经初具规模,为我国森林资源的经营和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已经远远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脚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偏重于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但未涉及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本文旨在对中外森林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的若干建议,促使我国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得到有效合理配置,最终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为五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绪论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本课题的研究背景、目的、方法和内容。第二章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律制度的概况。其次,从法理学、生态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笔者对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森林资源”的概念作了进一步的界定;并介绍了我国森林法历次修改的立法目的,通过对外国森林法律中先进的立法目的的经验予以借鉴,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通过对中外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森林资源法律责任进行比较,提出完善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本章主要通过对比中外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提出完善建议。
宋晓倩[10](2017)在《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对我国所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的一项改革任务。自然生态空间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功能,以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为主的区域,包含包含天然形成的生态空间与人工建设的生态空间,以我国宪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表述为依据,主要包含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类型。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是指在全面调查我国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自然情况、权属情况与公共管制情况的基础上,清晰界定国家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权利边界,并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与自然生态空间相关事项进行记载的过程。后国土资源部将“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更改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尽管名称不同,其目的和指导精神却是一脉相承的。2016年5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发至各省市进行意见征询,自此,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开始酝酿生成。2016年11月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12月20日,中央七部委联合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及附件《自然资源登记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标志着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正式展开。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做出了战略部署和政策指引,《试行办法》与《试点方案》基本上搭建起了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框架,但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的操作需要,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仍存在许多重大疑难问题亟待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本文以国家相关政策为研究起点,首先明确了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其次以我国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管理、利用现状为研究基础,同时研究借鉴国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制度的有益经验,综合使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对比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试行办法》搭建的基本框架为依据,分章节层层深入研究其法理依据和内部逻辑,梳理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中的几个重大疑难问题并展开深度剖析和对策研究:重大疑难问题主要包括五个:历史遗留问题,登记范围存在争议,登记对象有待科学界定,登记单元缺乏划定规则,登记内容缺乏规范与标准。作者根据调查研究成果,针对五个重大疑难问题分别给出了对策建议:坚持以立法目的作为确权登记的根本准则,清晰界定登记范围,科学界定登记对象,正确划定登记单元,规范填写登记内容。最后以广州市和晋江市为例,介绍了我国较早探索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试点地区情况,在总结其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分类提出了不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的具体方法,以期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行提供法律与技术层面的支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论文提纲范文)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2.1 相关概念研究 |
1.2.2 基础理论研究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二章 实证区研究——以浙江省临安市为例 |
2.1 临安市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
2.1.1 临安市的自然概况 |
2.1.2 临安市的社会经济概况 |
2.2 临安市森林资源概况[30] |
2.2.1 临安植物区系及类型 |
2.2.2 临安市自然保护小区概况 |
2.2.3 临安市的林地资源与森林蓄积 |
2.2.4 临安市森林分布概况 |
2.2.5 临安市森林公园概况 |
2.3 临安市森林可持续经营状况 |
2.3.1 营林生产情况 |
2.3.2 林业科技推广 |
2.3.3 森林认证 |
2.3.4 政策保障措施及成果 |
2.4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 |
2.4.1 林木种子及新品种管理方面 |
2.4.2 植物检疫及病虫害防治方面 |
2.4.3 森林防火方面 |
2.4.4 林地管理方面 |
2.4.5 森林采伐管理方面 |
2.4.6 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 |
2.4.7 野生动物保护方面 |
2.5 临安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 |
2.5.1 执法队伍方面 |
2.5.2 森林公安执法现状 |
2.5.3 典型案例 |
2.5.4 其他执法机关执法现状 |
第三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 林木种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3.1.2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2.1 森林分类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
3.2.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3.1 森林采伐更新相关法律法规 |
3.3.2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4.1 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4.2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5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5.1 野生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5.2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6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6.1 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6.2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7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7.1 林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3.7.2 林地保护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8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8.1 森林权属相关法律法规 |
3.8.2 森林权属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9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9.1 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
3.9.2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0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0.1 森林病虫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
3.10.2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1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1.1 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 |
3.11.2 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 |
3.12 森林认证法律法规及存在的问题 |
3.12.1 我国森林认证现状 |
3.12.2 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 |
3.13 其他方面 |
第四章 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林业执法概说 |
4.1.1 林业行政执法 |
4.1.2 林业刑事执法 |
4.2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2.1 林业执法队伍现状 |
4.2.2 林业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
4.3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3.1 林业行政执法现状 |
4.3.2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4.4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4.1 林业刑事执法现状 |
4.4.2 林业刑事执法存在的问题 |
4.5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5.1 林业执法监督现状 |
4.5.2 林业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国外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的借鉴与启示 |
5.1 美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1.1 美国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1.2 美国森林经营思想和法规的演变 |
5.1.3 美国林业主要法律法规及特点 |
5.2 德国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2.1 德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
5.2.2 德国的林业法律法规 |
5.2.3 德国的林业执法 |
5.3 日本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3.1 日本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3.2 日本的林业法律法规 |
5.4 俄罗斯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的法制保障措施 |
5.4.1 俄罗斯的森林可持续经营 |
5.4.2 俄罗斯的林业法律法规 |
第六章 建立完备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 |
6.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6.1.1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必要性 |
6.1.2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可行性 |
6.2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立法理念 |
6.2.1 立法理念的内涵 |
6.2.2 建立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新理念 |
6.3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的指导原则 |
6.3.1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
6.3.2 生态优先原则 |
6.3.3 协调发展的原则 |
6.3.4 预防为主的原则 |
6.3.5 协同合作的原则 |
6.3.6 公众参与的原则 |
6.3.7 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
6.3.8 加大经济扶持力度的原则 |
6.4 森林可持续经营各法律关系的协调 |
6.4.1 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协调 |
6.4.2 林业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6.4.3 实施法律法规的各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 |
6.4.4 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社会形势发展的协调 |
6.4.5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现行法律制度的协调 |
6.4.6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协调 |
6.4.7 森林可持续经营立法与国际法律的协调 |
6.5 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
6.5.1 林木种苗管理法律的完善 |
6.5.2 森林分类经营法律的完善 |
6.5.3 森林采伐更新法律的完善 |
6.5.4 生态公益林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5 天然林保护的立法 |
6.5.6 野生植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7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8 林地保护法律的完善 |
6.5.9 森林权属的立法 |
6.5.10 植物检疫法律的完善 |
6.5.11 森林病虫害防治法律的完善 |
6.5.12 森林防火法律的完善 |
6.5.13 森林资源监测的立法 |
6.5.14 森林认证的立法 |
第七章 林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 |
7.1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7.1.1 林业司法鉴定的意义 |
7.1.2 林业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
7.1.3 解决问题的对策 |
7.2 涉案林地面积鉴定技术研究 |
7.2.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2.2 研究的地点与仪器 |
7.2.3 林地面积测量的方法 |
7.2.4 数据采集与结果分析 |
7.2.5 结论与讨论 |
7.3 涉案林木材积鉴定技术研究 |
7.3.1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7.3.2 涉案林木材积测算方法与讨论 |
7.3.3 结论与讨论 |
7.4 涉案野生动植物鉴定问题的思考 |
7.4.1 成立野生动植物鉴定机构 |
7.4.2 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鉴定的类别 |
7.4.3 野生动植物鉴定流程图 |
第八章 建立规范高效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执法保障体系 |
8.1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
8.2 加强林业执法队伍的建设 |
8.2.1 增强执法者的服务意识 |
8.2.2 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 |
8.2.3 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 |
8.2.4 建立奖惩等激励机制 |
8.2.5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执法者的责任心 |
8.2.6 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
8.2.7 开展岗位大比武活动 |
8.2.8 强化民警的心理健康教育 |
8.2.9 加大对森林公安的宣传力度 |
8.3 建立规范的林业执法体系 |
8.3.1 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林业执法工作 |
8.3.2 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 |
8.3.3 立法工作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
8.3.4 解决好执法机构的经费问题 |
8.3.5 完善林业执法体制 |
8.3.6 严格执法程序、时限 |
8.3.7 掌握执法的技巧 |
8.3.8 加强林业法制宣传力度 |
8.3.9 依靠科技支撑,减少对森林的采伐 |
8.4 建立高效的林业执法监督体系 |
8.4.1 建立健全林业执法监督机构 |
8.4.2 健全和完善林业执法内部监督机制 |
8.4.3 加强林业执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
8.4.4 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 |
8.4.5 突出督察“护法”职能 |
8.4.6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 |
8.4.7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
8.5 建立科学严格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 |
8.5.1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
8.5.2 目前林业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存在的问题 |
8.5.3 执法质量考核评价工作的完善 |
8.5.4 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8.5.5 林业刑事执法质量考核评价标准 |
第九章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
9.1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的意义 |
9.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2.1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
9.2.2 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 |
9.2.3 影响执法实施的因素 |
9.2.4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9.2.5 林业法律实施果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
9.3 层次分析评价法 |
9.3.1 层次分析法评价的原理 |
9.3.2 林业法律实施效果层次框图 |
9.3.3 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9.3.4 指标体系的综合评价 |
9.3.5 实例分析 |
9.4 基于AHP 与灰色综合评价法 |
9.4.1 灰色综合评价法的原理 |
9.4.2 实例分析 |
第十章 结论与创新 |
10.1 结论 |
10.2 创新 |
参考文献 |
详细摘要 |
(2)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结构安排 |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变通立法的制度基础 |
一、单一制国家纵向权力配置和府际冲突 |
二、多民族国家横向民族差异和族际冲突 |
三、民族区域自治:中央与民族地方的协调路径 |
第二节 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变通立法的现实基础 |
一、国家法的普遍性与民族法的特殊性之间的冲突 |
二、制定法的开放性与习惯法的封闭性之间的冲突 |
三、法律变通:国家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冲突的协调路径 |
第三节 自由、平等、秩序: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价值基础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理价值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正当性 |
第二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内涵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 |
二、变通立法的主体和程序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法理属性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学说梳理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法理属性的分析工具 |
三、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权的性质释出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效力定位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法律位阶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适用效力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制度边界 |
一、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规范分析 |
二、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边界的学理分析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相关概念辨析 |
一、“变通规定”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
二、“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 |
三、“变通立法”与“变通执行” |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权与经济特区的变通立法权 |
第三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考察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实践历程 |
一、起步时期(1946-1984年):从初步建立到停滞再到重新发展 |
二、快速发展时期(1985-200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 |
三、繁荣时期(2000年至今):《立法法》颁布及《婚姻法》修订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对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婚姻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婚姻法》变通立法的主要特征 |
三、对《婚姻法》变通立法最为广泛的原因 |
第三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刑事法律的变通立法实践—以对《刑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刑法》进行变通的现状分析 |
二、对《刑法》进行变通的反思:《刑法》第九十条争议的探讨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对行政法的变通立法实践 —以对《森林法》的变通立法为例 |
一、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现状分析 |
二、对《森林法》变通立法的反思 |
第四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立法理念与立法体制的完善 |
一、识别变通立法的需求 |
二、明确变通立法的位阶 |
三、统一变通立法的主体 |
四、拓宽变通立法的对象 |
第二节 立法程序的完善 |
一、建立立法听证制度 |
二、完善立法审批制度 |
三、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
四、设立立法解释程序 |
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完善 |
一、统一变通立法的形式 |
二、丰富变通立法的内容 |
三、着重立法人才的培养 |
四、加强对偏远地区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 |
第三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第四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历史 |
第五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作用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研究 |
第一节 对我国现行立法体制的分析 |
第二节 立法权 |
第三节 我国民族地方的立法权 |
第四节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地位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立法统一性原则 |
第四节 体现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的原则 |
第五节 正确行使变通权原则 |
第六节 保障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的原则 |
第七节 民主原则 |
第八节 科学原则 |
第四章 自治条例 |
第一节 自治条例概述 |
第二节 自治条例的监督机制 |
第三节 关于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自治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
第五章 单行条例 |
第一节 单行条例概述 |
第二节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法定程序 |
第三节 单行条例完善问题研究 |
第六章 变通或补充规定 |
第一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概述 |
第二节 变通或补充规定的定位及完善 |
第七章 自治机关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的自治权 |
第一节 变通执行和停止执行自治权的概念 |
第二节 自治机关行使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自治权的程序 |
第八章 甘肃省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调查 |
第一节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状调查 |
第二节 临夏回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
第三节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立法调研 |
附录一: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基本情况调查表 |
附录二:参考文献 |
附录三:研究成果 |
后记 |
(5)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林政史问题的提出 |
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2.1 国外对林业史的研究 |
2.2 我国林业史研究概况 |
3. 林政史的概念和研究范围 |
4. 中国林政史的研究方法 |
5. 中国林政发展概况 |
第一篇 清代前期(1644-1840) |
第一章 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和森林生态概况 |
1.1 清前期社会政治经济的基本情况 |
1.2 清前期的森林资源状况 |
1.2.1 森林资源分布概况 |
1.2.2 清前期森林变迁的主要原因 |
1.3 清前期的生态环境状况 |
第二章 清前期林业思想和林业科教政策 |
2.1 清前期的林业思想 |
2.1.1 农本思想中的林业思想 |
2.1.2 森林有益于风水的思想 |
2.1.3 森林防灾的思想 |
2.1.4 森林多效益思想——以俞森为例 |
2.2 清前期的林业科技教育政策 |
2.2.1 重视农林科技着作的编纂 |
2.2.2 农林教育的传统性 |
第三章 清代前期林业经济政策 |
3.1 对东北森林的封禁政策 |
3.2 与山林争地的屯田政策 |
3.3 积极推行河堤植树 |
3.4 森林和林地所有制 |
3.5 林业赋税 |
3.6 林产品市场贸易 |
第四章 清代前期林业法律制度 |
4.1 林业诏令 |
4.2 林业法律 |
4.3 林业的乡规民约 |
4.4 清前期的林业官制 |
4.4.1 行政官制概况 |
4.4.2 林业官制 |
第二篇 清代后期(1840-1911) |
第五章 晚清社会经济和森林生态概况 |
5.1 晚清社会政治经济概况 |
5.2 晚清森林资源及其变迁 |
5.2.1 晚清森林分布概况 |
5.2.2 晚清森林变迁的主要原因 |
5.3 晚清时期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 |
第六章 晚清林业思想和林业科教政策 |
6.1 晚清的林业思想 |
6.1.1 魏源“师夷长技”的林业思想 |
6.1.2 张之洞“劝学导政”的林业思想 |
6.1.3 康有为“公有统筹”的林业思想 |
6.1.4 华辉和赵炳麟的林业思想 |
6.2 晚清林业科技教育政策 |
6.2.1 近代林业科技与学术活动的开端 |
6.2.2 林业专门教育的萌芽 |
第七章 晚清的林业经济政策 |
7.1 帝国主义对我国森林资源的掠夺 |
7.1.1 沙皇俄国侵吞我国大片国土 |
7.1.2 俄国、日本等帝国主义对我国森林资源的掠夺 |
7.2 东北林区的开禁和伐木垦殖政策的实行 |
7.3 清末发展林业的政策 |
7.3.1 大臣关于兴林的建议 |
7.3.2 农工商部的林业政策 |
7.3.3 地方上的林业政策 |
7.4 晚清时期的林业所有制 |
7.5 晚清林业捐税和市场政策 |
7.5.1 林业捐税 |
7.5.2 林产品市场和贸易 |
第八章 晚清的林业法律制度 |
8.1 晚清政府的林业法律诏令 |
8.1.1 与林业有关的不平等条约 |
8.1.2 林业诏令 |
8.1.3 林业法律章程 |
8.2 乡规民约 |
8.3 晚清政府的林业机构和林业官制 |
第三篇 民国时期(1912-1949) |
第九章 民国时期社会和森林生态概况 |
9.1 民国社会概况 |
9.2 民国时期的森林资源 |
9.2.1 民国时期森林资源及其分布 |
9.2.2 民国时期森林变迁的主要原因 |
9.3 民国时期生态环境 |
第十章 民国时期林业思想和林业科教政策 |
10.1 民国时期林业思想 |
10.1.1 孙中山“森林防灾”的思想 |
10.1.2 凌道扬“振兴林政”的思想 |
10.1.3 姚传法的“以法治林”思想 |
10.1.4 郝景盛的“森林万能论” |
10.2 民国时期的林业科技政策 |
10.2.1 发挥广大回国留学生的作用 |
10.2.2 创设林业学术团体,出版学术刊物 |
10.2.3 设立林业科研机构,开展林业试验研究 |
10.2.4 学习西方科技,创造适于我国的林业科技成果 |
10.3 民国时期的林业教育政策 |
第十一章 北洋政府的林政管理 |
11.1 北洋政府时期的林业经济政策 |
11.1.1 森林所有制政策 |
11.1.2 鼓励造林政策 |
11.1.3 政府所投入的林业经费情况 |
11.1.4 林业捐税政策 |
11.2 北洋政府的林业政策与法规 |
11.2.1 《森林法》 |
11.2.2 《狩猎法》 |
11.2.3 《东三省国有林发放规则》 |
11.2.4 其他条例和规则 |
11.3 林业行政机构 |
第十二章 国民政府的林政管理 |
12.1 国民政府的林业经济政策 |
12.1.1 国民政府时期的森林所有制 |
12.1.2 提倡和奖励造林 |
12.1.3 停止国有林的发放 |
12.1.4 国民政府的林业经费 |
12.1.5 国民政府的林业捐税 |
12.1.6 对外木材贸易政策 |
12.2 国民政府的林业法规 |
12.2.1 林业法律 |
12.2.2 林业法规和章程 |
12.3 国民政府的林业机构与行政管理 |
12.3.1 农矿部时期(1928.3—1930.12) |
12.3.2 实业部时期(1930.12—1937.1) |
12.3.3 经济部时期(1938.1—1940.5) |
12.3.4 农林部时期(1940.5—1949.4) |
第十三章 革命根据地政府的林政管理 |
13.1 改革森林所有权 |
13.2 林产品税收政策 |
13.3 颁布林业政策和法规 |
13.4 设立林业管理机构 |
第十四章 殖民地政府的林政管理 |
14.1 德国侵占时胶澳的林政管理 |
14.2 日本侵占时台湾的林政 |
14.3 伪“满洲国”政府的林政 |
第四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0) |
第十五章 新中国社会经济和森林生态概况 |
15.1 新中国的社会经济状况 |
15.2 新中国的森林资源状况 |
15.3 新中国的生态环境状况 |
第十六章 新中国的林业建设思想 |
16.1 国家领导人的林业思想 |
16.1.1 毛泽东的林业思想 |
16.1.2 周恩来的林业思想 |
16.1.3 邓小平的林业思想 |
16.1.4 江泽民的林业思想 |
16.2 林业部门主要领导人的林业思想 |
16.2.1 梁希的林业思想 |
16.2.2 罗玉川的林业思想 |
16.2.3 雍文涛的林业思想 |
16.3 学术界的林业思想 |
16.3.1 学术界关于森林作用的大辩论 |
16.3.2 知名学者的林业思想 |
第十七章 新中国的林业教育和科技政策 |
17.1 新中国的林业教育政策 |
17.1.1 林业教育独立发展 |
17.1.2 多专业多层次办学 |
17.1.3 经济转轨时期林业教育政策的重大调整 |
17.2 新中国的林业科学技术政策 |
17.2.1 设立林业科研机构 |
17.2.2 制定林业科学技术发展长远规划 |
17.2.3 召开林业科技工作会议 |
17.2.4 中国林学会的积极工作 |
第十八章 新中国的林业经济政策 |
18.1 林业的所有制政策 |
18.1.1 林业所有制政策的演变 |
18.1.2 森林资源的所有制 |
18.1.3 林业企业的所有制 |
18.2 森林限额采伐政策 |
18.3 林业税费政策 |
18.3.1 农林特产税 |
18.3.2 所得税 |
18.3.3 增值税 |
18.3.4 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 |
18.4 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
18.5 林产品流通和林业市场政策 |
18.6 林产品对外贸易 |
18.6.1 林产品进口 |
18.6.2 林产品出口 |
18.6.3 林产品进出口比较 |
18.6.4 林产品进口税率 |
第十九章 新中国的林业法律规章 |
19.1 建国至三中全会以前的林业法规 |
19.2 三中全会以后的林业法律 |
19.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19.2.2 《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
1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19.2.4 与林业相关的法律 |
19.3 三中全会以后的林业规章 |
19.3.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的林业规章 |
19.3.2 林业部(局)制定的林业规章 |
第二十章 新中国的林业机构和行政管理 |
20.1 林垦部时期(1949.10—1951.11) |
20.2 建国之初的林业部时期(1951.11—1956.5) |
20.3 林业部与森工部分立时期(1956.5—1958.2.) |
20.4 两部合并后的林业部时期(1958.2—1970.5) |
20.5 农林部时期(1970.5—1979.2) |
20.6 改革开放后的林业部时期(1979.2—1998.3) |
20.7 国家林业局时期(1998 年3 月--) |
结论和讨论 |
1. 科学定位:林业的基础地位不容置疑 |
2. 找准目标:建设“天人林业” |
3. 林业的两条腿:政策与科学 |
4. 林业的左右手:“正规军”与“游击队” |
5. 国家强制:依法治林 |
6. 尊重自然规律:科教兴林 |
7. 尊重经济规律:增加经济投入 |
8. 战略方向:自东南而西北 |
9. 人口协调:生态移民 |
10. 因林制宜:分类经营管理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6)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森林法发展历程简介 |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试行) 》阶段( 1979 年—1984 年) |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阶段( 1985 年至今) |
二、森林立法的特点 |
( 一) 政府推进式立法 |
( 二) 立法过程中行政部门起重要作用 |
1. 国务院及林业部门在草案起草中的作用 |
2. 国务院对森林法的细化 |
( 三) 林业重大方针政策的法律化 |
( 四) 内容上的三条主线: 植树造林、森林经营、采伐管理 |
三、森林法的立法理念内容与形成 |
( 一)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传统来源 |
( 二)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政治制度来源 |
( 三) 森林法立法理念的国际化背景 |
结语 |
(7)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森林补偿理论研究 |
2.国内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一、我国集体公益林与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一)我国集体公益林概述 |
1.我国集体公益林的概念 |
2.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特征 |
(二)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内容 |
(三)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
1.物权理论 |
2.环境公平理论 |
3.公共物品理论 |
二、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1.准备阶段 |
2.试点阶段 |
3.发展阶段 |
(二)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
1.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现状 |
2.法律原则规定的现状 |
3.补偿标准的现行规定 |
4.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的现状 |
5.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现状 |
6.监管机制的现状 |
7.法律责任的现状 |
(三)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1.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健全 |
2.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原则缺失 |
3.补偿标准法律制度不合理 |
4.资金筹措及管理制度不科学 |
5.补偿程序不完善 |
6.监管制度不严格 |
7.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 |
三、国外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 |
1.日本森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英国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3.美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及制度 |
(二)国外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启示 |
1.政策激励推动法律实施 |
2.补偿方式多样 |
四、完善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完善我国集体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法规体系 |
1.完善《森林法》 |
2.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 |
3.调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
4.地方立法应与时俱进 |
(二)明确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 |
1.明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
2.明确“等效补偿”原则 |
(三)完善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主体的规定 |
1.科学确定补偿标准 |
2.补偿主体的规定应更明确 |
(四)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和创新集体集体公益林管理方式 |
1.拓展资金筹措机制 |
2.创新集体公益林资金管理方式 |
(五)制定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程序 |
1.划定集体生态公益林 |
2.签订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协议 |
3.集体公益林补偿款发放 |
(六)加强监督机制的建设 |
1.明确监管机构 |
2.明确检查内容 |
3.建立补偿资金审计制度 |
4.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
(七)规定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林业物权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目的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和本文的结构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物权制度理论基础 |
2.1 物 |
2.1.1 物的概念 |
2.1.2 物的特征 |
2.1.3 物的分类 |
2.1.4 一物一权主义 |
2.1.5 物权客体的发展趋势 |
2.2 物权 |
2.2.1 物权的概念 |
2.2.2 物权的特性 |
2.2.3 物权的学理分类 |
2.2.4 物权法定主义 |
2.2.5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
2.3 物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
2.3.1 物权名称的渊源 |
2.3.2 古代物权制度的起源及特点 |
2.3.3 近代物权制度的发展 |
2.3.4 现代物权制度的变化 |
2.3.5 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
2.4 我国物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2.4.1 1949年以前我国的物权制度 |
2.4.2 1949年以后我国的物权制度 |
2.4.3 我国物权法的物权体系 |
3 林业物权制度理论阐述 |
3.1 林业物权的概念 |
3.1.1 林业物权的定义 |
3.1.2 林业物权的性质 |
3.1.3 林业物权体系 |
3.2 林业物权法律关系 |
3.2.1 林业物权主体 |
3.2.2 林业物权客体 |
3.2.3 林业物权内容 |
3.3 林业物权制度的沿革 |
3.3.1 国外林业物权制度的沿革 |
3.3.2 我国林业物权制度的沿革 |
3.4 林业物权与林权的关系 |
3.4.1 林业物权与林权关系的研究现状 |
3.4.2 林权概念的内涵 |
3.4.3 林业物权与林权的关系 |
3.5 林业物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
3.5.1 林业物权与传统不动产物权的区别 |
3.5.2 林业物权与资源性准物权的区别 |
4 四国林业及林业物权立法的比较研究 |
4.1 四国林业概况 |
4.1.1 日本林业概况 |
4.1.2 德国林业概况 |
4.1.3 俄罗斯林业概况 |
4.1.4 我国林业概况 |
4.1.5 四国林业概况比较分析 |
4.2 四国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1 日本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2 德国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3 俄罗斯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4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概况 |
4.2.5 四国林业物权立法比较分析 |
4.3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4.3.1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4.3.2 我国林业物权立法建议 |
5 林业所有权的比较研究 |
5.1 所有权理论 |
5.1.1 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
5.1.2 所有权的内容(权能) |
5.1.3 所有权的类型 |
5.1.4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 |
5.1.5 所有权的社会化 |
5.2 林业所有权的比较 |
5.2.1 四国林业所有权的现状 |
5.2.2 四国林业所有权的行使状况 |
5.3 我国林业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5.3.1 我国林业所有权存在的问题 |
5.3.2 我国林业所有权及行使的建议 |
6 林业用益物权的比较研究 |
6.1 用益物权理论 |
6.1.1 用益物权的历史发展 |
6.1.2 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
6.2 四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比较 |
6.2.1 日本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2.2 德国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2.3 俄罗斯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2.4 我国的林业用益物权制度 |
6.3 四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6.3.1 四国地役权的对比 |
6.3.2 四国其他林业用益物权的对比 |
6.4 我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6.4.1 我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6.4.2 我国林业用益物权制度方面的建议 |
7 林业担保物权的比较研究 |
7.1 担保物权理论 |
7.1.1 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性 |
7.1.2 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分类 |
7.1.3 抵押权 |
7.2 四国林业担保物权比较 |
7.2.1 日本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2.2 德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2.3 俄罗斯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2.4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 |
7.3 四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7.4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7.4.1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7.4.2 我国林业担保物权方面的建议 |
8 林业物权变动的比较研究 |
8.1 物权变动理论 |
8.1.1 物权变动的种类 |
8.1.2 物权变动的原因 |
8.1.3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 |
8.2 四国林业物权变动比较 |
8.2.1 日本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2.2 德国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2.3 俄罗斯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2.4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状况 |
8.3 四国林业物权变动的比较分析 |
8.3.1 林业物权变动模式的对比 |
8.3.2 林业物权变动的各种限制条件的对比 |
8.4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8.4.1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存在的问题 |
8.4.2 我国林业物权变动方面的建议 |
9 林业物权公示制度的比较研究 |
9.1 物权公示制度理论 |
9.1.1 物权公示原则 |
9.1.2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 |
9.1.3 物权公信原则 |
9.2 四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比较 |
9.2.1 日本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2.2 德国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2.3 俄罗斯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2.4 我国林业物权的公示制度 |
9.3 四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比较分析 |
9.3.1 林业物权公示模式的对比 |
9.3.2 林业物权公示形式的对比 |
9.3.3 林业物权公示范围的对比 |
9.3.4 林业物权公示内容的对比 |
9.3.5 林业物权登记类型的对比 |
9.3.6 林业物权登记公信原则的对比 |
9.3.7 林业物权登记机关的对比 |
9.4 我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9.4.1 我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存在的问题 |
9.4.2 我国林业物权公示制度方面的建议 |
10 结论、创新点和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0.1 结论 |
10.2 本研究的创新点 |
10.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9)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本文的研究目的 |
1.2.2 本文的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
1.3.1 国内研究概况 |
1.3.2 国外研究概况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2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2章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
2.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 |
2.2 我国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 |
2.3 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 |
2.3.1 法理学基础 |
2.3.2 生态学基础 |
2.3.3 法经济学基础 |
2.3.4 法社会学基础 |
第3章 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 |
3.1 我国《森林法》中的基本概念 |
3.1.1 我国《森林法》中“森林”概念的界定 |
3.1.2 我国《森林法》中“森林资源”的概念界定 |
3.2 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完善建议 |
3.2.1 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历次修改及简要评析 |
3.2.2 外国相关国家森林法律制度中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
3.2.3 我国与外国森林法律中立法目的的比较 |
3.2.4 完善我国《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建议 |
第4章 具体的森林法律制度的完善 |
4.1 我国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1 我国的规定 |
4.1.2 德国、瑞典关于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规定 |
4.1.3 我国与德国、瑞典森林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比较 |
4.1.4 完善建议 |
4.2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 |
4.2.1 我国的规定 |
4.2.2 外国相关国家的规定 |
4.2.3 我国与外国相关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比较 |
4.2.4 完善建议 |
4.3 我国森林资源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建议 |
4.3.1 我国和俄罗斯的规定 |
4.3.2 完善建议 |
4.4 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 |
4.4.1 我国的规定 |
4.4.2 保加利亚、俄罗斯关于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规定 |
4.4.3 我国与外国关于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比较 |
4.4.4 完善建议 |
第5章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 |
5.1 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现状 |
5.2 外国相关国家的规定 |
5.2.1 俄罗斯的规定 |
5.2.2 巴西的规定 |
5.3 我国与俄罗斯、巴西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 |
5.3.1 俄罗斯与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比较 |
5.3.2 巴西与我国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体制的比较 |
5.4 完善建议 |
5.4.1 为实现中国的森林资源产权化管理,不断探索宏观调控模式 |
5.4.2 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完成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机制的彻底转变 |
5.4.3 完善我国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制的建议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概念 |
一、自然生态空间与自然资源 |
(一)自然生态空间 |
(二)自然资源 |
(三)小结:二者关系 |
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 |
(一)我国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域外考察 |
三、自然生态空间登记 |
(一)概念阐述 |
(二)域外考察 |
第三章 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疑难问题分析 |
一、历史遗留问题 |
(一)产权制度缺位 |
(二)登记部门分散 |
(三)管理体制混乱 |
二、登记范围存在争议 |
三、登记对象有待科学界定 |
四、登记单元划定尚无规则 |
五、登记内容缺乏规范与标准 |
第四章 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对策研究 |
一、坚持以立法目的为确权登记的根本准则 |
二、清晰界定登记范围 |
三、科学界定登记对象 |
(一)水流 |
(二)森林 |
(三)草原 |
(四)荒地 |
(五)山岭 |
(六)滩涂 |
(七)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四、正确划定登记单元 |
(一)登记单元类型 |
(二)登记单元预划分 |
五、规范填写登记内容 |
(一)权属状况 |
(二)自然状况 |
(三)公共管制要求 |
第五章 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与方法建议 |
一、试点工作推进情况 |
二、登记方法建议 |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 |
(二)水流 |
(三)森林、草原、荒地 |
(四)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 |
第六章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学术论文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森林可持续经营法制保障体系研究[D]. 张民侠. 南京林业大学, 2010(01)
- [2]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3]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立法研究[D]. 张佩钰. 武汉大学, 2017(06)
- [4]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D]. 康耀坤. 兰州大学, 2006(09)
- [5]中国清代以来林政史研究[D]. 樊宝敏. 北京林业大学, 2002(06)
- [6]森林法立法理念的法理分析[J]. 宦盛奎. 政法论坛, 2015(03)
- [7]我国集体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刘韵.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林业物权制度比较研究[D]. 杨桂红. 北京林业大学, 2012(05)
- [9]论我国森林法的完善 ——以中外森林法律制度的对比为视角[D]. 吴靓. 石家庄经济学院, 2013(05)
- [10]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疑难问题研究[D]. 宋晓倩. 山东师范大学, 201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