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代民法现代化历程考察(论文文献综述)
陈颐[1](2021)在《在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考实》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末民初的法政变革中,由清末修律至预备立宪再至辛亥起事,传统中国法制以加速度的方式迅速被现代法政体制整体性的取代。作为最后一部中国传统法典的《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在清末虽未能实现"过渡之用",却在北洋时期开出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果。其间虽有北洋时期政权动荡的因素,更是临时参议员与民初大理院的推事们主动选择的结果。这一看似保守的选择,有效地避免了因民事法律的全盘继受可能带来的社会生活自身的动荡,使得传统中国社会的人伦底蕴得以部分留存,也使得新式司法体制本身更易为尚未完成转型的传统社会所接纳。待得社会本身日益演化,新法的实施也就水到渠成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实为近代法律史上于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法制最重要的范本。
李华[2](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及其启示》文中研究指明
李通[3](2021)在《清末民初法政留学教育与中国法制近代化》文中研究表明
苏艳英[4](2020)在《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整合——民法典的法文化解读》文中研究表明文化为制度之母,法乃文化的一种。对民法典深入解读必然会触及它赖以成型的文化基因。从法文化的视域审视,中国民法体系构建须关注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气质与现代民法文化的关联性。中国近现代的民法法典化运动,交织着对中华传统文化的承继和对现代民法文化的汲取,印证了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内蕴着人类社会共通的价值追求,两种文化的整合逻辑顺延出民法的民族性特质,这是对中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民法文化的创造性升华。《民法典》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意蕴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彰显了中国文化自信,代表着中国民法文化发展的新高度,为世界民法典立法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经验。
焦婕[5](2020)在《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代以来,古老的中国被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冲开了大门,中国社会被强力卷入到世界资本主义体系的漩涡之中,清政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统治危机。为了维护其统治、不得不适应列强的要求进行有限的体制改革,于是,近代化进程被开启,中国近代社会也迈入了转型时代。19世纪中叶以后,欧风美雨吹打着中国这块古老的大陆。随着西方近代文化、特别是西方近代法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先进中国人的视野得到了开拓,他们认识到中国最大的落后是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的落后,因此把目光转向域外,开始向世界先进国家学习,希冀通过吸收、学习欧美相对先进的制度文化来改造中国传统制度,把封建国家改造成为近代国家,把传统臣民改造成为近代国民,打破对封建君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之成为具有自觉的权利义务观念、具备政治主体意识的近代新国民,在此基础上建设近代国家。这一时期,塑造新国民、建设近代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昌盛富强,已成为先进中国人的共同夙愿。同一时期,作为资本主义新兴大国的美国,其地位通过发展,在世界上不容小觑。这些成就的取得与美国人所具有的自由、独立、讲求个人奋斗的美国精神有着密切联系。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殖民地人民便出于对权力的天然抗拒,主动建立起自治机构、制定法律,作为人民取得应有权利的保障;美利坚国家建国后,这些美国精神以联邦宪法的形式被固定下来,反作用于美国各方面的发展。在独特的政治与社会环境之下,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表现得较为浓厚。美国国力的强盛、作为独立国家所表现出来的外交上的强势,以及美国民众所表现出来的文化自信,都给近代中国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促使近代中国人特别关注于探讨美国独立的历程以及其独特的发展道路。近代国门洞开,更使一批先进的中国人有机会走出国门,踏上美国国土进行实地考察。其中,几位主要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最有代表性。他们虽然身份不尽相同、政治立场亦有别,对美国政法制度、国民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意识观察的角度不同,考察的侧重点也有差异,但他们在重视美国的强盛、关注美国的政法制度,对美国国民自觉的法律意识的认可,这些方面几乎是相同的。清末法律思想家在考察美国的过程中,其自身思想也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丰富了他们原先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对于吸收域上的法律制度增添了理性色彩,即不论何种政法制度都有民族性和国别差异,选择其中最适合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容尤为重要。毫不讳言,美国国民形象以及其所具有的自觉的法律意识,仍然是清末法律思想家们作为塑造中国近代国民的理想式样。他们将这种考察经验用于塑造近代新国民的实践。应该说,近代中国可以称得上是法律思想家的人不仅局限于沈家本、梁启超、伍廷芳、孙中山,但在清末这一时间段真正踏上美国本土,或是对美国的法律文本较有研究者,以上述四人最为典型,具有代表性。沈家本以“会通中西”为宗旨,主持清末修律,促使中国法制走上近代化的道路;伍廷芳以其深厚的西方法律背景和多重身份,对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进行了较为深刻的考察;梁启超作为清末维新派,在建设近代国家、塑造新国民方面不遗余力,以报刊为阵地撰写文章,广泛提倡自由、平等、自治、权利与义务等近代法律意识,试图以“人”的改造使晚清中国走向富强之路;孙中山长期游历于海外,通过对西方民主政治的长期考察,提出以“民权”为基础的民主宪政思想,希冀建立起一个民主共和国。几位主要的清末法律思想家把对美国国民的考察成果融于实践之中,在促进近代中国人将个体的权利与义务意识、自由与平等意识、公德意识、国家思想等近代法律意识的初步认知转化为个人的自觉意识方面居功至伟。当然,每一个人在观察后的认识都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毕竟他们的这些努力顺应了近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在经历了中西方文化的理性整合后,民主共和、法律至上的观念开始深入人心,对中国近代民主化与法治化进程产生了深刻影响。本文以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为研究对象,在第一章绪论部分对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成果作以简要概括,并对与论文内容有关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本文的学术价值与创新之处;第二章阐述了美国作为新兴的资本主义大国,在清末国际关系中所扮演的独特作用,交代了美国因其独立的特殊过程、经济特点以及国力的强盛而受到清末法律思想家们重视的问题;第三章对西方国民理念的历史脉络、美国国民法律意识在各主要历史时期的演进及法律的固化进行了必要的线索交代;第四、五章是为本文的重要章节,第四章详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踏上美国的经历,描述了他们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过程;第五章从多位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角度,结合大量第一手史料,分析了清末主要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考察的独特理路,梳理他们对于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观察及认识;第六章阐述了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过程。他们考察美国国民的法律意识的动机或目的还在于了解美国国民对于自身法律观念的自觉意识,探讨其成长的“育成”环境,并为在近代中国塑造新国民提供借鉴和帮助。如何参酌外来法律文化实践于近代中国,这是本章所关注的核心问题。本文通过对百年前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研究,分析其对近代中国国民和政治、法律转型所产生的影响。其中固然有不适合中国之处,但可借鉴其精华,以期对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建设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塑造提供一些启示。
章光园[6](2020)在《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现代社会各类团体组织的设立,团体法在众多部门法领域中不断崛起,私法中逐渐形成了个体法与团体法的二元主体结构,社员权价值日益凸显。肇始于罗马法的个体法研究已经很深入,而作为现代私法另一重要渊源的日耳曼法中的团体法研究还有待加强。与之对应,作为个体法上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知识产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人格权,都已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制度建构也较为完善,而作为团体法上的社员权,横跨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等众多部门法,是团体法有效运行的基石,虽然具体社员权研究已取得一定成绩,例如公司股东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及现代业主小区中的业主成员权研究,尤其是关于股东权的研究,更是成了理论研究热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有关社员权的基本问题研究,目前还是非常薄弱的,这既与其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明显不相称,而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因为没有社员权基础理论的指导,具体社员权研究也很难深入,更难以达成理论共识。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立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的区分,围绕团体法基本原理,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了历史和现实的梳理,静态和动态的观察,一般和个别的分析,理论与实证的考察,努力构建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与私法基本原理、基本体系相吻合的社员权基础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围绕当前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专章探讨了社员权入典的可能性和具体安排。本文除导论与结论外,正文共分八章展开,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社员权范畴论”。本章解决社员权是什么的问题,解决如何认识社员权的问题,这应是社员权研究的逻辑起点。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要清晰认识社员权,就需要对“社”、“社团”、“社员”、“社团法人”、“个体法”、“团体法”等概念有个清晰的界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对社员权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相比,社员权具有现代性与高级性、综合性与多维性、实体性与程序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手段性与目的性、财产性与非财产性等特征。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对社员权作出不同的分类。社员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私法权利,它的产生和发展改变了传统民事权利体系的格局,打破了人身权与财产权一直以来对民事权利的垄断,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的革命;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法由契约向身份的回归,有效地弥补了民法传统调整模式的缺陷,增强了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和统帅功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社员权也是非常普遍的私法权利,基本涵盖了城市与乡村、经济与生活的主要方面,几乎关涉我们每一个人的权益保护,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同时,社员权也是当前实现市域治理、贯彻落实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抓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律权利,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关于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表面看只是一个称谓问题,但这背后触及到了社员权的本质理论,不宜用成员权代替社员权,以免增加理论混乱。第二章——“社员权演变论”。本章考察社员权在私法史上的发展演变过程,因为只有了解了社员权的过去,才能更好地把握社员权的现在与未来。在私法数千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私法权利的流变是探寻私法发展轨迹的一条重要线索。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是从简单到复杂、低级到高级、单向到多维、程序权利逐渐实体化到实体权利不断程序化、个体法上的权利到团体法上的权利、身份向契约到契约向“身份”的双向以及奴隶到人工智能的发展过程。近现代以来,私法权利发展的最大表现就是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围绕团体人格与社员(成员)人格独立及分离这一团体法基本原理,分析考察了罗马法个人主义本位下的团体无法明确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团体本身也被视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日耳曼法与罗马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团体主义本位取向,在日耳曼的马尔克公社中,团体与团体的成员有了明确的区分,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出现了独立及分离。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体关系,法律性质上表现为总有,还处于所有权质的分割阶段,虽然具有浓厚的团体法因素,但还没有上升为独立的团体法。不过,必须承认的是,与罗马法相比,日耳曼法上马尔克公社中的团体成员权利可视为社员权的最早萌芽。与团体法产生相关的法制史事件,还有教会法上法人制度的出现。但是,从教会法的法人制度产生背景来看,法人仍然被看作是拟制的产物,没有出现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团体法的正式产生,是近代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以后的事情,尤其是公司制的出现,股东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社员权的最早产生。1896年制定、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最终完成了社员权产生的临门一脚,该法典首次从团体法的高度,明确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德国民法典》关于社员权的立法规定,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仿效,产生了重大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共同的法制史源头,法人制度在英美法系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公司法立法表现突出,更是引领世界潮流。但是,英美法系没有所谓的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划分,也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更多的是各色各样的具体社员权立法。清末变法,我国经由日本主要借鉴吸收了德国的立法,清政府颁布的民律、公司律中都有社员权的规定,民国时期颁布的民法典仍然延续了这一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节规定了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这部民法典在我国台湾地区仍然在适用。新中国建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很长一段时间,除婚姻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一般性的私法基本没有,社员权就更是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我国初步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民法、商法、公司法、经济法等部门立法非常活跃,虽然《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没有关于社员权的一般规定,但在具体社员权立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权等的立法即是典型代表。第三章——“社员权类型论”。本章梳理分析了现行法上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因为一般寓于个体中,个体展示了一般,要对社员权基本问题作出全面探讨,就必须对目前存在的各类具体社员权的法律属性、权利内容进行初步梳理,并对一些似是而非的权利形态作出辨析,进一步明确社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社员权是具象思维构建的产物,虽然关于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也有抽象思维的痕迹,但整体上来看,社员权的具体权利规则的构建还是立足于不同的团体本身的,具体社员权之间的个性明显。所以,类型论在社员权体系构建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抽象地谈论社员权意义不大。同时,通过类型论,建立一个社员权体系,才能从中更好地抽象归纳出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则。社员权体系中,公司股东权是目前为止最为完善、最为典型的社员权,为其他类型社员权的规则完善提供了指引和参照。业主成员权是现代业主小区生活中的重要权利形态,不同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与共有权,是构建和谐美好的业主共同体关系的重要权利,对其的重要性认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是一项重要而典型的社员权,尤其是当前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受到了高度关注,成为了理论研究的热点。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作为集体经济成分的合作经济组织比较发达,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吸收了市场经济的部分元素,延续发展了下来。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及民间标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有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调整,权利内容较为丰富,是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代表。信用合作社的社员权,一直以来都有专门的法规调整,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绝大部分都变为公司,信用合作社社员权也就变为公司股东权。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既具有公司股东权的属性,又有一般合作社社员权的属性。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也是一种具体社员权,虽然目前还未得到法律的认可。此外,在其他团体法人中也存在一些具体社员权,包括经济法上的重要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其中也有大量的社员权形态存在,例如行业协会的会员权。志愿服务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慈善、志愿立法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志愿者权利中有一部分就属于社员权。消法上的消费者权利并不是社员权,消费者的社员权只能在消费者结成的消费者团体中才能产生。现在流行的俱乐部、会员制营销模式中的会员权,虽有社员权的外表,但缺乏团体法的根基,不是团体法意义上的社员权。工会会员的权利、政党党员的权利,虽然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本质上还是社员权。第四章——“社员权本质论”。本章介绍了社员权相关学说,对学界有关社员权法律性质的诸多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明确提出了社员权的基本属性。社员权作为一类基本的私法权利,得到了绝大部分主流学者的承认和肯定,并在法律制度得到程度不一的反映。极少数学者不承认独立的社员权存在,他们认为,所谓的社员权,本质上还是社员个人在个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漠视了社员在团体中的社员(成员)地位与个体法上的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作为团体的社员)不同。社员权否定说理论上根源于法人拟制说或法人否认说,过于强调个体的独立与自由,认为团体是对个体独立与自由的压制,没有意识到团体自由是比个体自由更高的自由状态,是个体自由发展的高级阶段。即便社员权肯定说内部,关于社员权的性质,也是五花八门,各种观点都有。关于社员权性质,目前存在着社员权所有权说、社员权债权说、社员权身份权说、社员权人格权说、社员权支配权说、社员权请求权说以及社员权形成权说。等等。这些理论学说各有特色,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社员权的本质特征,但都不全面,存在以偏概全的问题,难以反映社员权的全貌。本文从整个私法体系来观察分析社员权性质,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并立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以及知识产权并列,是宪法上的结社自由在私法上的自然延伸,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是具有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团体法与个体法不同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私法权利不同,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从私法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分野的现实来看,明确提出了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与个体法上的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分离行使不同,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在社员权的以上三项属性中,团体法属性是社员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他两项属性,对社员权的行使、救济等带来了深刻的影响,真正塑造了社员权品格,也是社员权能够成为基本私法权利的根本所在。第五章——“社员权构成论”。本章深入讨论了社员权的内部构成,对传统的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划分提出了批评,认为权利的划分不能以目的为标准,并严格遵循私法权利理论按内容对权利划分的一般标准,明确提出了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的社员权三分法。社员权三分法,是围绕最为典型的社员权提出的,这些典型的社员权包括公司股东权、业主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三分法下的社员权,有的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有的还属于理论上的提炼,但在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和体现,是可以成立的。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但又统一在社员权名义之下,本身不存在主从、原权与救济权的区分,是一体共存的。从社员权法律关系角度观察,社员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社员义务,不过,在二者的关系中,社员权利处于主导地位。社员权的构建本身就是具象思维的,不同于其他的私法权利是抽象思维的产物,所以,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也必须给予应有的关注,以体现实质公平和正义。在以上对社员权深入解剖的基础上,将社员权与传统私法上的权利作了深入比较,从微观、实证的角度再次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品格。第六章——“社员权变动论”。本章考察了社员权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动态过程,也即社员权的产生、取得、处分与丧失。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先有团体法人的成立,才有社员权的产生。本文首次从理论上分析论证了社团法人成立的一般原理,详细论证了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社员权的产生,从法律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员权的独立存在价值。社员权的产生,实现了个体法向团体法的跃升。社员权的取得,表现为社员资格的取得,取得社员资格也就取得了社员权。社员权的取得方式,大体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每一种取得方式又可分为若干具体情形。社员权作为私法权利,权利人可以为一定的处分,包括转让、质押与抛弃。社员权转让、质押一般发生在营利性团体中,因为这类团体中的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社员权丧失的情形包括团体解散、社员主体的消灭、除名、退社以及社员权的转让等。社员权的丧失,在团体法与个体法上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与社员权的产生呈现反向运动,实现由团体法向个体法的回归。第七章——“社员权实现论”。本章继续从动态角度考察了社员权的行使、效力、侵害、保护以及司法实践。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社员权不同于个体法上的权利行使,社员权行使不仅会发生社员个体所预期的效果,而且最终会产生团体法上的效果。社员权在行使类型、行使方式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会受到法律的专门调整。社员权行使也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社员权的行使通常都是在团体内部以集会的形式实现,其最终表现就是团体决议行为。团体决议行为已经完成了由社员个人行为到团体行为的转变,是形成团体意志、团体决策的最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团体行为也是法律行为,也需要接受法律的效力评判,评判的标准有决议的内容、决议的程序等。对于决议结果,不管赞成还是反对,社员都要无条件服从,即使与自己的预期相违背也是如此,这就是团体的拘束效力。社员权的行使要遵守团体章程,否则要接受团体内部的社团罚。作为团体法上权利,社员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侵害主体、侵害方式、侵害内容、救济模式等等。按侵害主体可划分为社团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对社员权的侵害与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按侵害对象可划分为侵害社员人身权的行为、侵害社员财产权的行为与侵害社员程序权的行为。与社员权的三大基本属性对应,社员权的保护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作为基本的私法权利,社员权可以寻求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作为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团体法上的保护;作为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社员权也可以寻求自我保护。考虑社员权的自我保护都是在团体内部通过集会功能实现的,所以理论上可将其一并归入团体法上的保护。司法是实现社员权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社员权保护的最重要的方式,但当前的社员权司法整体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很多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审判质效有待提高。第八章——“社员权立法论”。本章从法政策的角度,讨论了社员权的立法问题,尤其是社员权入典的现实意义、可行性及具体条文的设计。在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范,通常都规定在民法典总则编社团法人章节中,内容上大体相同,都是有关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包括社员资格、社员权行使、退社等。我国现行法上无社员权之名有社员权实,《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都没有社员权的一般性规定,《物权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民事单行法、特别法以及商事特别法对具体社员权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我国在团体法的立法上已经处于落后。当前的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出团体法应有的地位,强化团体法因素塑造,以充分反映团体法崛起的客观事实。民法典的编纂,为社员权入典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并充分论证了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围绕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对学者的民法典总则编草案建议稿和官方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作了评析,整体上,学者建议稿更开明,基本都有社员权的规定,虽然具体内容各不相同,但官方公布的草案明显要保守得多,总则编还是照搬《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规定了股权,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社员权。民法典总则编应该对社员权的基本内容作出规定,并处理好与章定(约定)社员权的关系,尊重团体自治,赋予团体活力。在社员权的立法模式上,建议采纳总分结合模式,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对社员权基本内容作出一般规定,同时进一步完善民法典分则编、民事单行法、商事特别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领域的具体社员权规定。最后结合当前民法典编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总则编社员权立法的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的立法建议。
王畅[7](2020)在《《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清朝末年,在西方法律思潮影响下,中华法系走向解体,并被迫走向近代化进程。《大清民律草案》意图突破传统的法律、文化观念,确立和贯彻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参酌德、日、瑞士民法典规定了许多近代法制的内容,是我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制定民法的形式来维护私权、维护私人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维护了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最能体现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但遗憾的是当前对《大清民律草案》的研究多集中于对中国传统文化保留较多的亲属、继承制度,还未有对行为能力制度的专题研究,因此本文选择《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本文探讨《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将主要从四方面入手。第一章行为能力之一般理论,行为能力之概念首现于近代《德国民法典》,其概念随清末修律大陆法系的理论传入中国,《大清民律草案》首次使用了“行为能力”的表述方式。此后的相当长时期内,我国有关立法和法律理论始终采用的表述是“行为能力”。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受苏联学说影响,开始使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方式。立法上行为能力表述方式的突然转变,导致我国学术界现今存在“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两种不同表述方式混乱使用的现象。此外行为能力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为能力指自然人的一切行为能力包括为合法行为的能力,也包括为非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狭义说认为,行为能力仅仅是指自然人为法律行为的能力。第二章《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之规定,本章在对《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相关法条分析的基础上,探讨《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分类模式以及各行为能力人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受瑞士民法影响,将意思能力作为行为能力划分的内在标准,而外在标准则主要体现为年龄、精神状态、身体状态及身份。《大清民律草案》保留了身份对行为能力的限制,将妻子定义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此外《大清民律草案》以年龄为依据进行行为能力分类时采用的是《德国民法典》的三级制分类模式,而禁治产宣告则采用《日本民法典》的禁治产与准禁治产两种宣告模式。在对不完全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上,《大清民律草案》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为无效,而对限制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的效力设定为可撤销,而非今天我国民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应设定为可撤销还是效力待定,学术界亦一直存在争议,各有利弊,很难判断熟优熟劣。第三章《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的的继受与传承,本章从《大清民律草案》的法律渊源入手,通过与《大清民律草案》主要移植对象《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中国古代“行为能力”相关规定的对比分析,探究《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对西方近代法律的继受与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传承。《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立法以《日本民法典》为蓝本,《大清民律草案》与《日本民法典》均将有关行为能力的条款全部规定于人一章中,且《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一节共30条条文,其中与《日本民法典》近似的多达16条。《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又融入了许多《德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如三级制的行为能力分类模式。而《大清民律草案》对中国传统“行为能力”的传承主要体现在保留了以身份为依据的行为能力分类,延续了我国自西周起以20岁作为成年年龄的设定标准,以及影响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三级制行为能力分类模式的选择。第四章《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国时期行为能力立法影响,《大清民律草案》虽最终未能正式施行,但作为我国民法近代化的开端,它的立法原则以及编纂方法,对包括《民国民律草案》在内的近代民事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民国民律草案》、《中华民国民法》行为能力制度立法也都是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进行删减、修改而来。
谢冬慧[8](2017)在《民国民法典编纂及其当下镜鉴——基于社会变迁及政法精英的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民国民法典是中国近代社会二十余年政治激荡、经济生活的需求以及思想文化的影响在制度领域的回应,也正由于清末及民国前期二十多年的社会变迁,才铸就了民国民法典的生成环境。民法典作为经过系统化、专业化、学术化和法律化的产物,离不开政界、法学界诸多精英人才的艰苦奋斗。由于他们的主导作用,才缔造了民法典这座法律的帝国大厦。民国民法典编纂留给当下的启示是肯定的,一部民法典的编纂需要经过历史的积淀、政法精英的主持、施行法律的配套以及创新元素的加入。然而,任何一部法典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它的生命力是有限的。中国当下民法典的编纂必须直面中国的社会现实,编纂出一部真正契合当下时代需求的中国民法典。
吴磊,眭鸿明[9](2016)在《清末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追溯——兼论《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源缺陷》文中提出1840年鸦片战争揭开了传统中国向近代转型的序幕,同时也催生出清末法制领域的一场重大变革。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与近代法典大量传入中国,中国民法由此开启了迈向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国民法现代化发端于《大清民律草案》的编订,商品经济的发展、废除领事裁判权的客观需要、西学的传入及"礼法之争"的影响都为清末民法现代化提供了深厚的土壤。从法源的视角观察,清末的民法现代化存在民法典至上、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忽视民间习惯等固有缺陷。但作为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开端,《大清民律草案》第一次在中国确立了民法法典化的编纂形式,继受了近代大陆法系民法的基本理念、原则和制度,为后来民国时期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当前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已经启动,反思清末民法现代化的法源缺陷并分析其原因,对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极具启示意义。
龙飞[10](2016)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演进》文中提出从全球范围来看,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发轫于20世纪60年代。在我国学术界,从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中国的法制现代化理论成为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研究的热点理论问题之一。从学界开始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进行研究至今,有关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理论的酝酿、形成、发展三个阶段。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关于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是法学界针对“文化大革命”的法律虚无主义的反思和政治批判,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强烈呼应。法制现代化是人类社会伴随着从传统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化的历史进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一个社会的法制规范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能够对各种社会关系给予法律调整,使其呈现出一种有序状态。依照不同类型进行划分,法制现代化的模式可以分为外源型现代化、内源型现代化、混合型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有本土资源论、法律移植、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一个国家的法制发展是不能脱离本土的,但是另一方面,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浪潮席卷各个领域的时代,法制的发展势必也必须与国际接轨。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具体化主要集中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域、特定部门等领域。“实证研究方法的加强”、“区域法治理论的提出”等体现出了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新动向。对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进行梳理,挖掘出不同阶段的理论特点,既是作为法学理论重要组成部分的学术史研究的需要,又是探寻国家法制现代化实践路径的规律性以及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学术方法之一。
二、民国时代民法现代化历程考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国时代民法现代化历程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1)在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考实(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新共和卫护旧律例:“《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的发现 |
二、新法曹挽救旧传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效力的确立 |
三、“第一法源”的名与实 |
四、引律既穷:“《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与《民律草案》 |
五、以“过渡之用”调和新旧 |
六、《民法典》时代的回眸 |
结语 |
(4)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整合——民法典的法文化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联结的历史进路 |
(一)清末修律:中华传统文化与域外民法文化的遭遇 |
(二)《民国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初步联结 |
(三) 1956年和1964年民法典草案:中华传统法文化对现代民法文化的偏离 |
(四)民事单行法和《民法典》: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深度融合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联结的历史进路之史鉴与思考 |
(一)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联结之路逶迤曲折 |
(二)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联结彰显了中国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
(三)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联结应彰显“民族性” |
(四)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具有异质性和共通性 |
1、两种文化虽存在异质性,但同根源于普适的物质经济基础 |
2、人性恶与人性善虽逻辑起点不同,然法文化价值理念一致 |
三、中华传统儒家伦理与现代民法文化的联结点 |
(一)“仁”“智”与现代民法的人文关怀理念相契合 |
(二)“义”与现代民法的公平正义理念涵摄相同 |
(三)“礼”与现代民法的公序良俗理念本色相近 |
(四)“信”与现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内蕴相通 |
四、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整合在《民法典》中的彰显 |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宗旨 |
(二)物权制度的本土化 |
(三)债法制度的中国特色 |
(四)人格权制度的中国表达 |
(五)家事法律制度重视家庭伦理道德思想(20) |
(5)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学术史综述 |
1.2.1 梁启超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2 伍廷芳及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3 对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研究综述 |
1.2.4 对近代国民建设思想的研究综述 |
1.3 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主要内容涉及到的概念 |
1.3.2 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方法 |
1.4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新大陆美国引起清末朝野重视 |
2.1 美国跻身于打开中国大门的世界列强之列 |
2.1.1 美国积极推动清政府走向世界 |
2.1.2 美国在华推行“门户开放”政策 |
2.2 美国扮演独特的大国作用 |
2.2.1 美国出面调停日俄战争 |
2.2.2 美国率先“退还”部分庚子赔款 |
2.2.3 清政府企图借助美国制衡日俄 |
2.3 美国政法制度被国人认识的不同路径 |
2.3.1 早期启蒙思想家对美国的认识 |
2.3.2 清廷派团赴美政治考察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及保障 |
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起源及特点 |
3.1.1 美国发轫于北美的十三州殖民地 |
3.1.2 美国国民的宗教信仰与传统源自英国 |
3.1.3 美国国民部分法律意识源自地方自治 |
3.2 美利坚民族国民理念的源流 |
3.2.1 西方公民理念的沿革 |
3.2.2 美国启蒙思想家的国民观念 |
3.3 美国法制对国民法律意识以有效支撑 |
3.3.1 殖民地时期立法即规定国民权利 |
3.3.2 系列宪法修正案保障国民权利 |
第4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的考察 |
4.1 以政府官员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
4.1.1 伍廷芳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4.1.2 沈家本对欧美的文本考察 |
4.2 清末法律思想家以民间人士身份对美国的考察 |
4.2.1 梁启超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4.2.2 孙中山对美国的实地考察 |
第5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与认识 |
5.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与清末法律思想家的认识 |
5.1.1 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的演进 |
5.1.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权利与义务意识之初识 |
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
5.2.1 美国国民自由、平等意识的表现 |
5.2.2 对美国国民自由与平等法律意识的考察 |
5.2.3 美国国民所享权利的不充分及问题 |
5.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诚信意识的考察 |
5.3.1 美国国民法律意识中的守法与诚信 |
5.3.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守法意识与行为的观察 |
5.3.3 对美国国民守时守信意识的观察 |
5.4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考察 |
5.4.1 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形成 |
5.4.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自治与独立法律意识的观察 |
5.4.3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国民缺乏自治能力的感叹 |
5.5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爱国意识的考察 |
5.5.1 美国重视国民的爱国教育 |
5.5.2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爱国意识的考察 |
5.5.3 爱国是国民公德意识的重要表象 |
第6章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育成模式的借鉴 |
6.1 美国国民育成模式对清末法律思想家的启迪 |
6.1.1 以美国国民精神为新国民之理想 |
6.1.2 学校教育对中国近代国民养成的作用 |
6.1.3 清末法律思想家通过译书办报宣传培养国民意识 |
6.2 清政府在法律上对国民权利的有限确认 |
6.2.1 《钦定宪法大纲》中“臣民”的基本权利 |
6.2.2 《大清新刑律》对国民人身权利之保护 |
6.2.3 《大清民律草案》中对国民权利的规定 |
6.3 民主思想日益深入人心 |
6.3.1 清末法律思想家对于民主思想的认识 |
6.3.2 国民对民主制度之向往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团体法时代的崛起 |
二、社员权价值的凸显 |
三、社员权研究的现状及影响因素 |
四、本文研究的缘起与体系安排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观点 |
第一章 社员权范畴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概念 |
一、相关概念的含义 |
二、社员权的界定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属性 |
一、社员权的特征 |
二、社员权的分类 |
第三节 社员权的意义 |
一、社员权在私法体系中的角色定位 |
二、社员权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发挥 |
第四节 “社员权”抑或“成员权”? |
一、社员权与成员权的提法使用沿革 |
二、主张使用成员权替代社员权的观点及理由 |
三、对上述观点及理由的评析 |
四、小结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员权演变论 |
第一节 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 |
一、私法权利发展演变的考察 |
二、私法权利发展演变规律的现象描述 |
第二节 罗马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个人主义本位的罗马法 |
二、团体的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日耳曼法时代的社员权 |
一、团体主义本位的日耳曼法 |
二、团体人格与成员人格的独立及分离 |
第四节 近代以降两大法系上的社员权 |
一、大陆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二、英美法系上的社员权发展 |
第五节 我国法律上的社员权 |
一、社员权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
二、现行法律体系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社员权类型论 |
第一节 类型论的价值与社员权的体系 |
一、类型论的价值 |
二、社员权的体系 |
第二节 公司股东权 |
一、股东权的法律属性 |
二、股东权的内容考察 |
第三节 业主成员权 |
一、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四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
一、成员权的法律属性 |
二、成员权的内容考察 |
第五节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中的社员权 |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二、信用合作社中的社员权 |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员权 |
四、民间标会中的会员权 |
第六节 其他团体法人中的社员权 |
一、市场中介组织中的社员权 |
二、志愿者的权利 |
三、消费者权利算不算社员权? |
四、各种俱乐部、会员组织中的会员权 |
五、具有一定公法色彩的团体组织中的社员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员权本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学说与性质论争 |
一、社员权相关学说 |
二、社员权性质论争 |
第二节 社员权是基本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私法上的基本权利 |
三、社员权是新兴独立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平等性质的私法权利 |
第三节 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团体法上的权利 |
二、社员权是法定与约定权利兼容的私法权利 |
三、社员权是集合性质的私法权利 |
四、社员权是相对性与绝对性兼备的私法权利 |
第四节 社员权是具有浓厚程序性因素的私法权利 |
一、社员权是程序权与实体权兼容的私法权利 |
二、社员权是具有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的私法权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员权构成论 |
第一节 社员权传统分类理论的不足与突破 |
一、权利、权能、权限还是权益? |
二、社员权自益权与共益权二分法检讨 |
三、社员人身权、社员财产权与社员程序权三分法的提出 |
第二节 社员人身权 |
一、社员人身权的表现 |
二、社员人身权的属性 |
第三节 社员财产权 |
一、社员财产权的表现 |
二、社员财产权的属性 |
第四节 社员程序权 |
一、社员程序权的表现 |
二、社员程序权的属性 |
第五节 社员的义务 |
一、社员义务的类型 |
二、社员义务与社员权利的关系 |
第六节 特殊社员的权利义务 |
一、特殊社员的类型 |
二、特殊社员的权利 |
三、特殊社员的义务 |
第七节 社员权与传统民事权利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附录 :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
第六章 社员权变动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产生 |
一、团体法人的成立 |
二、社员权的产生 |
第二节 社员权的取得 |
一、社员资格的认定 |
二、社员权的取得方式 |
第三节 社员权的处分 |
一、社员权的转让 |
二、社员权的质押 |
三、社员权的抛弃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丧失 |
一、社员权丧失的情形 |
二、社员权丧失的法律效果 |
本章小结 |
附录1 :团体法构造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 |
附录2 :从李国庆“夺权”事件看夫妻股的法律属性 |
第七章 社员权实现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的行使 |
一、个体行为与团体效果 |
二、社员权的行使类型 |
三、社员权的行使方式 |
四、社员权的行使限制 |
第二节 社员权的法律效力 |
一、社员权独立行使的效力 |
二、决议行为的效力判断 |
三、社员权的限度与社团罚 |
第三节 社员权的侵害 |
一、侵害社员权行为的定性 |
二、侵害社员权的行为类型 |
第四节 社员权的保护 |
一、侵权责任法上的保护 |
二、团体法上的保护 |
三、社员权的自我保护 |
第五节 社员权司法的实证考察 |
一、社员权司法的现状描述 |
二、社员权司法的难点梳理 |
三、社员权司法的改进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社员权立法论 |
第一节 社员权立法的国内外考察 |
一、国外社员权立法的概况 |
二、我国社员权立法的百年检讨 |
三、对比和启示 |
第二节 民法典编纂与社员权立法 |
一、21世纪民法典应当具备的品格 |
二、社员权入典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社员权的立法内容完善 |
一、民法典学者建议稿评析 |
二、民法典草案评析 |
三、本文的观点与主张 |
第四节 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 |
一、社员权的立法模式 |
二、社员权的立法体系安排与条文设计 |
本章小结 |
附录 :民法典总则编宜明确规定社员权 |
结论与建议 |
一、统一概念 |
二、确立性质 |
三、赋予地位 |
四、加强保护 |
五、加快立法 |
六、推进司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选题缘由 |
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为能力之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为能力之概念 |
一 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
二 广义行为能力与狭义行为能力 |
第二节 行为能力的功能 |
一 行为能力是权利能力实现的主要途径 |
二 行为能力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必要条件 |
三 保护当事人权益 |
第二章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之规定 |
第一节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的分类 |
一 行为能力的分类标准 |
二 行为能力的分类模式 |
第二节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欠缺者之法律行为的效力 |
一 无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
二 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效力 |
第三节 禁治产制度 |
一 禁治产的含义与功能 |
二 《大清民律草案》禁治产之规定 |
第三章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的继受与传承 |
第一节 对大陆法系行为能力制度的继受 |
一 近代民法中的行为能力制度 |
二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继受的特征 |
第二节 对中国古代法上“行为能力”的传承 |
一 中国古代“行为能力”相关规定 |
二 《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对我国固有法律保留内容 |
第四章 《大清民律草案》对民国时期行为能力立法影响 |
第一节 对《民国民律草案》行为能力立法影响 |
一 立法原则的影响 |
二 立法内容的影响 |
第二节 对《中华民国民法》行为能力立法影响 |
一 立法原则的延续 |
二 法律内容的保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民国民法典编纂及其当下镜鉴——基于社会变迁及政法精英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社会变迁铸就民法典生成环境 |
(一) 政治环境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宏观视野 |
(二) 经济状况为民法典编纂设定了微观条件 |
(三) 思想文化对民法典编纂产生了重要影响 |
二、政法精英缔造民法典帝国大厦 |
三、历史考验赋予民法典当下情怀 |
(一) 民法典编纂需要经过历史的积淀 |
(二) 民法典编纂需要政法精英的主持 |
(三) 民法典编纂需要施行法律的配套 |
(四) 民法典编纂需要创新元素的加入 |
结语 |
(10)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演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章 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酝酿阶段 |
一、酝酿阶段的背景条件 |
(一) 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
(二) 加强民主与健全法制 |
二、酝酿阶段的理论争鸣 |
(一) 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 |
(二) 权利本位论的提出 |
三、法制现代化理论的萌芽 |
(一) 现代化理论研究中的法制关怀 |
(二) 法理学研究中的法制现代化因素 |
第二章 法制现代化理论的形成阶段 |
一、法制现代化理论范式的建立 |
(一) 法制现代化概念的提出 |
(二) 法制现代化产生条件的梳理 |
(三) 法制现代化的类型分析 |
二、法制现代化目标的确立 |
(一) 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向 |
(二) 市民社会理论思潮的兴起 |
(三) “依法治国”方略的证成 |
三、法制现代化的路径之辩 |
(一) 民间法与本土资源论 |
(二) 法律移植 |
(三) 政府推进型与社会演进型 |
第三章 法制现代化理论的发展阶段 |
一、全球化与法制现代化研究 |
(一) 法制的国际化与本土化 |
(二) 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 |
二、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具体化 |
(一) 特定历史时期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
(二) 特定地域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
(三) 特定部门的法制现代化研究 |
三、法制现代化研究的新动向 |
(一) 实证研究方法的加强 |
(二) 区域法治理论的提出 |
(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针的论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民国时代民法现代化历程考察(论文参考文献)
- [1]在变革社会中赓续传统:“《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考实[J]. 陈颐. 政法论坛, 2021(05)
- [2]中国共产党百年物权法治探索及其启示[D]. 李华. 兰州大学, 2021
- [3]清末民初法政留学教育与中国法制近代化[D]. 李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1
- [4]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民法文化的整合——民法典的法文化解读[J]. 苏艳英. 政法论丛, 2020(06)
- [5]清末法律思想家对美国国民法律意识的考察研究[D]. 焦婕. 辽宁大学, 2020(07)
- [6]社员权基本问题研究 ——基于团体法视角的展开[D]. 章光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大清民律草案》行为能力制度研究[D]. 王畅. 郑州大学, 2020(02)
- [8]民国民法典编纂及其当下镜鉴——基于社会变迁及政法精英的考察[J]. 谢冬慧.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6)
- [9]清末民法现代化的历史追溯——兼论《大清民律草案》的法源缺陷[J]. 吴磊,眭鸿明.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5)
- [10]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研究的演进[D]. 龙飞.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