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吴玉姣[1](2019)在《地方立法谦抑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谦抑”一词体现了谦让、抑制、慎密、恭谨等意思。大致说来,地方立法谦抑一般是指地方立法者以及地方立法参与者在进行地方立法活动时有必要秉承审慎、节制的宗旨,尽可能地达到地方性法规数量恰当以及地方性法规质量良好的目的。事实上,在古今中外的很多立法思想和实践中都蕴含着谦抑的理念。例如,在西方世界中,无论是柏拉图对法律的不信任,奥古斯丁要求世俗法必须遵循永恒法,孟德斯鸠所提到的立法权需要制约,还是萨维尼反对的立法狂热,莱奥尼有关立法之法泛滥会背离个人自由的论证,爱波斯坦所直言的简约法律的力量等,都是西方社会有关立法谦抑思想的重要理论论述。我国古代“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汉初约法省刑”、“唐律疏而不漏”、“持法深者无善治”等思想及制度实践,以及我国清末民国时期开展的习惯调查运动、新中国时期“成熟一部,制定一部”和“试点立法”等立法原则和方针,这些思想理论与制度运行无不体现了立法的谦抑精神。然而,尽管历史上立法谦抑有丰富的思想渊源和制度实践,也有相当多中外学者的肯定,但在现实的立法实践中,包括地方立法谦抑在内的立法谦抑的相关原理并未受到足够重视,也极少有学者对其进行梳理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立法领域出现的许多新变化和新特征,有必要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角度去总结我国地方立法的相关问题并反哺地方立法实践。随着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修订,地方立法主体扩容至全国所有设区的市和四个不设区的市。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地方立法主体,以及自治州这类市一级地方立法主体,我国地方立法主体的数量多达354个。地方立法主体数量的增加,又直接导致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也呈井喷式增长。截止至2019年1月1日,仅新增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243个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总数已达906部,其中程序性地方性法规206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700部。然而,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不仅表现在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等数量方面,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先立法、地方性法规超出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等内容方面,也对地方立法谦抑提出了现实要求。从地方立法谦抑的这一现实要求出发,深入研究和探讨后发现,既有从立法理论上展开地方立法谦抑研究的必要性,又有从地方立法实践上讨论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主要是代议制立法失灵和法律局限性两个方面向地方立法谦抑提出的要求。所谓代议制立法失灵,即是指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并不总是能刻意设计,而在很大程度上或实实在在地是立法者表述的成果,而且由于人的有限理性、立法表达媒介的误差以及现代法律理论研究也证明,法律在立法表达的过程中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真。再加上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不少被质疑的地方,这使得制定法在其根基上存在问题。法律局限性主要在于,法律仅仅是道德、习俗、政策、市场规则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因而其管辖范围有限;且因为绝对的公正不可得、耗费的成本巨大等原因,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而由于人的认知有限、社会复杂多变、立法过程漫长等原因,法律还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法律繁杂也可能会存在众多危害,比如可能会干预私人领域进而吞噬自由,可能会带来权利主张的狂热进而妨碍公正,还可能会使得人们因害怕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敢创新,进而束缚人类进步。因而,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必要性。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主要是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地方立法权异化等三个方面对地方立法谦抑所提的要求。地方立法能力不足,既包括地方立法主体资格受限、地方立法权限范围不清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又包括地方立法机构不健全、地方立法队伍力量薄弱以及地方立法技术不到位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地方立法不成熟包括省一级、较大的市以及新增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祁连山事件、潘洪斌事件以及其他违法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1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等诸多观赏型地方性法规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地方立法权异化则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会借助地方性法规来“要人”、“要钱”、“要权”以及“推责”。比如在地方性法规中通过设立增设专门机构、增设下属事业单位、为协调性虚职机构挂牌设编的条款来增设编制,通过设立巧设罚款明目、增加收费项目、侵占第三方经费的条款来创设经费,通过设立新设或扩充部门职权的条款来增加权力,以及通过设立剥夺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来推脱责任。因而,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地方立法谦抑确有其迫切性。上述地方立法谦抑的实际操作,就其有效路径来看,具体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第一,地方立法权的规制,包括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第二,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包括健全地方立法程序、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第三,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包括普遍性的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以及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第四,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包括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以及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上措施旨在确保地方立法谦抑,以提升地方立法的质量,进而实现地方立法科学化。而由于地方治理优先化、地方治理的差异性和自主性,以及地方立法相较于中央立法的成本效益优势,地方立法权的适度下放成为了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客观需求,这也在我国地方立法扩张的事实中得到体现。并且从地方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主体、地方立法权限范围等方面还有待进行适度扩张。因此,地方立法在秉承谦抑理念的同时,还应该注意适度扩张,二者不可偏颇。当然,现今在我国地方立法暂不成熟之时,地方立法应该以谦抑为主,辅之以稳步适度的扩张。综上,通过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的运用,在《立法法》修改后,地方立法扩容限权的这一新背景下,深入研究地方立法谦抑这一主题,希冀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地方立法繁杂的现状,进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我国地方法治建设,且补白地方立法领域的相关研究,以丰富法学理论。
王敬波[2](2015)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最早开始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对于精简机构、提高效能起到重要的示范作用。但是,实践中出现的城管机构权限横向上无序扩张,纵向上权限下移无依据等权力配置难题以及法律保障的缺失,已经阻碍改革的深入。跨部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意味着行政权力配置格局的重大调整,是对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巨大变革。破除传统行政体制的束缚,推动跨部门综合执法,需要从理论上解决行政权力纵横配置的规则。法律依据不足是制约跨部门综合执法发展的主要原因,扩大《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的解释只是权宜之计,未来需要地方行政组织法的完善才能供给充分的法治保障。
阎锐[3](2013)在《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文中提出现代立法过程一般都是在诸多主体的合力作用下运行的,是议会、政府、政党、社会公众等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机关,以立法机关为中心围绕立法进行运动和产生作用的总过程。在我国,从实际情况看,除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诸多主体参与并影响地方性法规的形成过程。作为法定的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发挥主要的、导向性的功能,行使实际权力,成为事实上的立法机关,而不应当仅仅成为法律上的立法机关,甚至“橡皮图章”。为此,本文试图围绕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这个命题,以上海市30多年来地方立法实践为例,以地方立法过程中各种参与主体的角色互动为场域,以地方立法连续的、动态的过程为观察点,从现实立法活动的经验事实和实证材料中考察、总结和归纳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现有功能的实际图景;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作为法定立法主体,面对现实与应然的差距,应当采取何种现实而又有效的措施强化其主导功能,提出若干建议。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对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进行研究。以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历史资料以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对中西方立法权配置的思想基础、西方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以及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立法权配置的模式进行回顾,进而对我国地方人大获得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的流变进行梳理。同时,本章还对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特点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对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进行“应然”分析,指出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过程不仅由当代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所决定,也是中国立法体制长期探索发展的结果,且为宪法所确认。第二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从实际情况看,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既包括作为法定立法主体的地方人大,也包括现阶段对地方立法有不同程度影响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本章首先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作为它的常设机构的常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作了分析,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尤其是承担统一审议职能的法制委员会、立法综合机构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领导机构的主任会议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为对象,研究了这些主体的设立背景以及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角色定位。其次,本章对参与地方立法过程的地方党委、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社会公众各自在地方立法过程的法定角色作了分析。第三章对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地方人大的功能表现现状进行分析。以上海市地方立法过程为例,详细分析了地方立法规划编制、立法计划编制、法规草案起草各个环节中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从现状看,虽然地方立法立项本身是地方人大主导地方立法“入口关”的载体,地方人大在实践中主导着立项的启动、建议项目的筛选等工作,但最终进入立项的项目八成为政府提议立法的项目,且进入立项的项目内容上大多与同时期地方党委的工作重点存在“暗合”现象,反映出政府在政策议题形成上占据优势,而地方立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折射出现阶段地方立法工具主义的理念。关于地方立法起草,实证统计表明,大多数法案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当前立法“部门利益化”的根源所在;而地方人大有关委员会等起草的法规多局限于地方人大权力行使规范(如议事规则、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以及人大代表履职规范,对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较少独立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反映出地方政府由于实际管理社会生活,且对社会公共资源有较大的控制权,因此在政策方案形成上占据强势地位。第四章分析了当代中国地方立法法案到法阶段地方人大的主导功能现状。法案到法阶段,是立法过程中利益表达、利益综合最为集中的阶段,实践中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对这一阶段最为重视。本章分提案、审议、表决、公布四个环节对地方人大以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角色表现及其功能体现作了分析。从上海的情况看,虽然向地方人大提出法案的法定主体较多,但政府提出的立法议案比例占到绝大多数,出现“行政垄断提案”的现象,而其他主体的立法提案权长期虚置;地方人大对政府提出的法案多顺利将其列入会议议程,相比之下,30多年来,市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提出6000多件议案,其中不乏立法议案,却无一进入立法程序。实证研究还表明,地方人大对法规草案约70%条文提出审议意见,对约35%条文作出修改,虽然最终进入地方人大表决议程的法规案,均顺利表决通过,但地方人大对法案的实质性修改呈逐渐加强的趋势。在法案到法阶段,地方党委几乎很少介入、支配这一阶段的立法过程,但人大党组实际上起到了对关键性问题“把关”的作用。此外,地方人大近年来在民主立法上不断创新形式,社会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最为活跃,但其对立法的实质性影响较小,这与地方人大对其参与的重视程度呈正相关关系。第五章分析当代中国地方立法完善阶段地方人大主导功能的表现。催生当代中国地方立法解释、评估、修改、废止、清理的根本动因是社会本身的需求,但从实际表现看,地方人大在这样一个“政治反馈”过程的各个环节,其功能表现不尽相同。地方人大对法规是否修改或废止、何时对其修改或者废止、对哪些问题进行修改方面的反应并不及时,启动法规修改或废止的主动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但对于法规清理,地方人大多根据中央的部署,既主导法规清理的启动,也主导法规清理的标准和工作步骤。法规解释是使法规条文更好适用于社会实际的立法完善手段,实证统计表明,地方人大极少运用正式的立法解释权,常委会法工委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所做的答复往往成为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而对实践中时有发生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法规的扩张解释,地方人大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此外,本研究发现,在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地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往往出台多件法规配套实施性文件,这种细化性实施规范虽然起到了使法规更易于操作的作用,但其将地方性法规在法律适用中“化解于无形”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第六章重点阐述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的建议。经过之前章节的分析,尤其是立法过程三个阶段的实证分析,本章提出,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既是其法定职责,也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国家性质的体现,因此,应当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完善地方人大组织结构、议事方式等,不断强化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本文据此提出建立公众参与的开放式的立项机制、地方人大组织牵头的多元化立法起草机制、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建立配套文件备案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组成人员专职化机制、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等多项建议。
罗光华[4](2011)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以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主要内容是以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案例,实证研究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的管理理论与实践问题。文章在导论中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新形势下我国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不断加大,要求我们要用创新的思维和手段,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然后介绍了本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分析了本课题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介绍了以实证为主、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分析了有关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对当代中外社会管理的思想进行了梳理,将其分为六大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即“自由主义”视角、“国家干预主义”视角、“利益攸关者共同治理”视角、“政府服务”视角、“行政生态视角”以及“技术应用”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六大类,并从中选取行政生态和共同治理视角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工具。第二章研究了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实践、问题与发展。首先介绍了我国在建国后社会管理实践发展的不同阶段;分析了我国当前基层社会管理存在的行政型、自治型、混合型等三种社区制模式。然后介绍了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形式与架构,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市辖区等形式的历史沿革、性质、职能定位、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及其相互作用关系。分析提出了以人为本、服务导向,协调发展、环境适应,扩大参与、居民自治,明晰职责、完善法制,渐进调适、科学创新等5项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加大基层居民参与力度、加强基层管理法制建设、明确基层管理主体职责、健全基层社会服务功能、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等5项工作重心。本章最后重点分析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实践的4种具体模式,包括上海市为代表的行政主导模式、沈阳市为代表的社区自治模式、武汉市江汉区为代表的多方参与模式、深圳市盐田区为代表的议行分离模式,并对这4种典型模式进行比较和分析,为下文研究的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所形成的“广州模式”打下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三章对美国、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基层社会管理模式进行了论述和比较研究,分析出了一套可供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和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借鉴的经验:一是奉行“以人为本”的基层社会管理理念;二是建立服务导向的基层社会管理机制;三是完善基层社会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四是打造多元主体参与的社区自治模式;五是以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六是大力培育基层社会管理的第三部门。第四章以广州市2009开始的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为案例,阐述了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指导思想和目标,分析了试点工作开展前存在的问题,试点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效,以及下一步深入改革的方案,并以其中7条试点街道的创新工作为具体案例进行了讨论,包括海珠区沙园街“三中心一队伍”模式、江南中街“楼宇党支部+十分钟服务圈”模式、琶洲街“社区工作站+绩效考核”模式,越秀区北京街“社区信息化助力”模式,白云区京溪街“与市场组织合作”模式、同德街“专业社工介入”服务模式、三元里街“多元主体参与”服务模式。这7个案例是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典型工作体现,其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在微观层面反映了广州创新的理论基石、工作思路和改革效果,为下一章对前期试点工作和下一阶段改革工作开展的分析研究提供了具体、直接的第一手资料。第五章着重对广州市案例进行分析研究。首先分析了试点工作的特点和成效:整合管理服务职能、构建“三位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打造多元主体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街道社区的软件硬件服务环境,整合各类社区资源、形成社区服务的“协同共赢”合作机制等。然后分析了下一步工作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包括“重心下移”在制度设计上的争议,“三中心一队伍”在功能定位上的争议,“重心下移”与减员增效的目标困局,“政府购买服务”全面实施的供需矛盾,以及“议行分设”模式下居民参与度不足的困局。通过研究,提出了广州市为实现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目标而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问题:一是分级分类,市、区、街的合理分权;二是重心下移,区级职能部门的“落地”;三是回到原点,街道办事处的“归位”;四是多方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协同,五是夯实基础,城市电子化环境的完善。第六章在广州案例的研究基础上,推衍出普适性的加强和创新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路径选择:一是紧扣时代发展方向,与时俱进;二是把握本地行政生态,因地制宜;三是以人为本、服务需求为导向;四是加强法规建设,夯实制度基础;五是善用先进技术,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提供手段支持和智力保障。最后一章中提出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按照行政生态学理论,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社会文明程度不同,不同的社会沟通网络和符号系统的影响,决定着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不同选择,并对基层社会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在发展共同治理的社区制管理模式的前提下,需要建立起以居民为中心、服务为导向,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条”“块”有效结合的管理模式。当前这种模式应该由政府主导、多元化主体参与治理,然后随着社会进步,逐渐向政府、社会组织、居民协作的混合型基层社会管理模式过渡,待将来社会高度发展和高度文明,政府则可以退出具体的基层管理,进化到自治型基层社会管理模式。
贺宇航[5](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地市一级的地方立法是以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起点的,当时只有一部分设区的市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被称作“较大的市”,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上地方立法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使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央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为了更进一步提升地方在环境保护事项上的主动性使得中央与地方能够在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更健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权是有必要的。由于环境具有地域差异性,在设区的市没有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中央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会有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的地方,设区的市能够发挥其地方优势,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和改善当地的环境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且环境立法多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为主,在实际的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不足:环境立法的针对性较弱;跨行政区域立法较少;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概述,第一节详细阐述了设区的市立法的概念并以此引出第二节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阐述,主要包括了其定义、分类和特点,这一节主要是为了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三节和第四节主要是对其原则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作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状的介绍,在第一节以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为界点来描述现状,在2015年之前,不是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而是一部分“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本文选取了部分“较大的市”的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在2015年之后,“设区的市”在三大事项上取得了地方立法权,本文利用法律检索工具对其进行了统计和梳理。在第二节本文选取了几部地方性环境法规进行体例及内容上的对比,以期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能够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不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少、《立法法》里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这些问题对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来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地方性环境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结合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主要有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构建相关的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制度、细化相关的法律概念、强化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第五部分是结语,通过前部分阐述的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指出我国目前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毕竟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且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会越来越科学,更好的为创建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潘科[6](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刘俊宜[7](2017)在《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文中指出以城市化为时代背景,本文按照“以良法善治原理论证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后,在总结国内外城市环境管理法治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设想”的研究思路,运用文本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解读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丰富内涵并探寻其科学立法的进路。由此希望通过中国城市综合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立起城市环境管理的良好法治秩序,实现城市作为和谐美好家园的图景。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由于人口集聚效应,城市环境管理承载着巨大的压力。为此,中国正在尝试通过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的城市综合管理达到善治目的。在这个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从宏观到微观的立法问题。基于良法善治的原理,展开对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思考。从善治的角度审视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总结出促进公民参与和规范行政管理是推进该立法的两个主导因素,且立法既有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创造的有利条件,又面临着一些困难。面对机遇和挑战,从良法的视野提出包含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在内的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思路。由此认为中国不仅需要通过中央立法确立城市综合管理的法律地位,而且因为城市地域特征有差异,管理要求必然有区别,所以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地方立法更应是关注的重点。国外在城市环境管理方面法治历史久远,尤其在城市管理单行立法方面经验相对成熟。中国港澳台地区结合本土特色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城市环境管理法治经验。中国大陆地区在城市综合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也已经开始了有益的尝试。这些大量的实践素材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提供了实证支撑。在此基础上通过调研,提出构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设想,以具体城市为样本,着力探讨了地方立法框架的构建,以探寻和把握适合城市发展的立法规律。全文共分九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作为引言,描述了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的时代背景与对于相关问题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思路及方法。第二章主要是阐述中国城市综合管理渊源与法律定位。面对城市环境管理问题,以城市化为背景,从城市管理发展的历史角度界定城市综合管理及其立法的内涵与性质。第三章主要是从善治的角度论证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围绕善治的民主维度与法治维度而展开相关论证。第四章主要是从良法的角度探讨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思路。以良法为标准,从立法的目的、原则、内容展开相关探讨。第五章主要是介绍城市环境管理的国外法治经验及中国立法应借鉴的地方。国外的经验表明城市环境善治以立法为先行。第六章主要是分析国内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现状。中国港澳台地区虽然是城市管理单行立法模式,但是它们立足本土的法制建设走出了符合自身城市环境管理需求的法治道路。中国大陆地区结合国情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努力探寻城市环境管理良法善治规律。第七章主要是从立法的角度,通过讨论城市综合管理中的一些管理相关焦点问题发现立法需要注意的地方。选取了社会比较关注的社区自治定位、城管警察化争论、行政处罚管理实效等问题的分析来探讨如何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管理。第八章主要是提出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设想。以统筹全局的视角提出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互结合的城市综合管理立法体系。在依法治国框架下,立法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事求是态度去解决城市综合管理法律问题。第九章作为结语,表明研究的目的是希望中国通过城市综合管理立法从法治的角度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全文研究涉及的知识谱系以立法学为核心,涵盖法学(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公民权利、政府义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给付行政、行政合同等)、政治学(论辩式民主、交往理性、公民参与等)、经济学(公共选择、福利主义、囚徒困境等)、管理学(破窗效应、木桶理论、邻避效应、帕金森效应等)诸多学科理论。其主线是通过以法学为主、多学科结合思考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进路。通过研究表明:基于良法善治的立法原理,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中国城市综合管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这对于保障中国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
徐祥民,宛佳欣,孔晓雨[8](2019)在《《立法法》(2015)实施后地方环境立法现状分析与研究》文中指出自《立法法》(2015)实施到2017年底,我国各级地方立法主体共制定和修改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件合计1042部。地方环境立法的突出贡献主要有九个方面: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直接立法目的的立法成就斐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大气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立法的主要事务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在污染防治立法中占比较大;出现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颁布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立法;生态修复立法空白得到填补;新增城市绿化立法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环境教育法立法增长缓慢。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四点:"新增地方环境立法权主体"制定的法律文件本地特色不显着;一些立法设定的处罚超越上位法;高度倚重以罚款为主的财产罚,法律威慑力不足;对环境的空间自然规定性挑战缺乏回应。
宛佳欣[9](2018)在《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修正后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的范围,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有关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新《立法法》实施以来至2017年年底,我国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共计制定和修改地方环保法规和地方政府环保规章239部。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的亮点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立法总量迅速增长,立法类型多样;首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立法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不断发展;以市容环境卫生为内容的综合环境法数量众多;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开始出现生态修复等环境退化防治立法;环境手段法领域的立法集中关注城市绿化。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同时存在四个方面的不足:重复现象较为严重,地方特色不显着;存在与省级地方性法规调整幅度不一致的情况;高度倚重以罚款为主的财产罚,法律威慑效果不足;面临环境空间自然规定性的挑战,缺乏立法回应。
李敏[10](2017)在《设区的市立法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基于“五道防线”的思考》文中提出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使所有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为应对地方立法主体大幅扩容给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可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立法法》建立了事前、事中与事后相结合的"五道防线"。结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实践,系统地考察"五道防线"的运行状况并对其中存在的相关理论问题展开深入探讨,意义重大。分析表明,仅靠"五道防线"难以为数量众多的设区的市立法构建全方位的法律控制机制,还需要与设区的市立法程序制度、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裁决制度、有限的司法审查制度、法规规章清理制度、立法后评估制度等结合起来,不断健全和完善更为严密、更加协调运行的法律控制机制。
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地方立法谦抑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内涵与发展历程 |
2.1 地方立法谦抑的界定 |
2.1.1 谦抑的词义及法学上的涵义 |
2.1.2 地方立法谦抑的具体涵义 |
2.2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及制度的脉络梳理 |
2.2.1 地方立法谦抑思想渊源的概述 |
2.2.2 地方立法谦抑制度实践的追溯 |
第3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现实要求 |
3.1 地方立法数量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1.1 地方立法主体数量急剧增加 |
3.1.2 地方性法规数量飞速增长 |
3.2 地方立法内容方面的现状要求地方立法谦抑 |
3.2.1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趋同化现象愈发明显 |
3.2.2 各地仅因规范对象“有特色”而争相立法 |
3.2.3 地方立法超出权限范围的情形时有发生 |
第4章 从立法理论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必要性 |
4.1 代议制立法失灵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1.1 法律在立法表达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真 |
4.1.2 代议制本身在“代表”、“公意”、“选举”等方面存在问题 |
4.2 法律局限性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4.2.1 法律仅是道德习俗等多元社会规范中的一元 |
4.2.2 法律无法达到至善至美的公正且具有滞后性 |
4.2.3 法律繁杂会吞噬自由公正以及束缚人类进步 |
第5章 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看地方立法谦抑的迫切性 |
5.1 地方立法能力不足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1.1 地方立法在主体资格与权限范围等权利能力方面的不足 |
5.1.2 地方立法在机构、队伍、技术等行为能力方面的不足 |
5.2 地方立法不成熟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2.1 地方性法规频繁修改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完善 |
5.2.2 地方性法规违法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规范 |
5.2.3 地方性法规观赏型立法所体现的地方立法不实用 |
5.3 地方立法权异化对地方立法谦抑的要求 |
5.3.1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增设编制的条款来“要人” |
5.3.2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创设经费的条款来“要钱” |
5.3.3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新设或扩充职权的条款来“要权” |
5.3.4 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忽视公民权益的条款来“推责” |
第6章 地方立法谦抑的路径 |
6.1 地方立法权的规制 |
6.1.1 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侵犯公民权益 |
6.1.2 强化和落实地方立法者责任以确保地方立法权不被滥用 |
6.1.3 转变地方立法参与者的意识以保证地方立法权科学行使 |
6.1.4 厘清社会规范的管辖范围以防止地方立法权不当干预法外空间 |
6.1.5 明晰央地立法领域以防止地方立法权超出法定权限 |
6.2 地方立法活动的规范 |
6.2.1 健全地方立法程序 |
6.2.2 落实地方立法审批备案制度 |
6.2.3 推进地方开门立法制度 |
6.3 地方立法活动的统筹 |
6.3.1 普遍性地方立法事项由省或全国进行统一立法 |
6.3.2 加强省市之间权力机关的联合立法 |
6.4 地方立法活动的优化 |
6.4.1 强化地方立法的立项论证以及地方性法规内容的论证 |
6.4.2 完善地方立法前和地方立法后的评估 |
6.4.3 合理配置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 |
余论: 地方立法谦抑与地方立法适度扩张之间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从行业执法到跨部门执法: 城管职能无序扩张的现实 |
( 一) 中央层面 |
( 二) 地方层面 |
二、跨部门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原则 |
( 一) 特定的专属管辖不宜集中 |
( 二) 围绕核心事务整合职能 |
( 三) 集中的事项之间应具有关联性 |
( 四) 职能的专业性与综合执法的关系 |
( 五) 精简和效能原则 |
( 六) “一事不再罚”原则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 七) 城管职能范围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 |
三、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纵向结构: 央地关系 |
四、从跨部门综合执法走向基层政府综合执法 |
结语 |
(3)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嬗变 |
第一节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模式 |
一、 西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分权思想 |
二、 西方国家立法权配置的基本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地方立法权配置的理论基础与发展历程 |
一、 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思想 |
二、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地方立法权配置 |
第三节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历史嬗变 |
一、 地方人大立法权的赋予 |
二、 地方人大主导立法过程的“应然”分析 |
第二章 地方立法过程的主体及其组织结构 |
第一节 地方人大的组织结构 |
一、 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二、 专门委员会 |
三、 法制委员会以及法制工作委员会 |
四、 主任会议 |
五、 代表、委员以及工作人员 |
第二节 地方立法过程的其他参与主体 |
一、 地方党委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二、 地方政府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三、 其他国家机关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四、 社会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法定角色 |
第三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一:立法准备阶段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概述 |
一、 地方立法立项 |
二、 地方立法起草 |
第二节 立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立项工作步骤 |
二、 立项中的政府提议人偏好 |
三、 立项中的执政党政策偏好 |
四、 人大代表议案等进入立项比率不高 |
第三节 起草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政府主导起草:普遍化趋势 |
二、 地方人大主导起草:范围局限明显 |
三、 地方人大“提前介入”政府起草:一种非制度性安排 |
第四节 分析与反思 |
一、 立项环节是地方人大主导立法之“关口” |
二、 地方党委对立项工作的领导方式趋于间接 |
三、 政策议题形成中的“行政优势”效应 |
四、 政策方案形成中的“专业优势”效应 |
五、 公众在立项起草阶段的影响力较弱 |
第四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二:法案到法阶段 |
第一节 法案到法阶段概述 |
一、 法案到法阶段的基本环节 |
二、 法案到法阶段的制度规范 |
第二节 提案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提案人结构失衡的基本特征 |
二、 地方人大自行提案情况 |
三、 代表联名提案均未能进入会议议程 |
四、 委员联名提案权虚置 |
五、 提案列入常委会议程的程序 |
第三节 审议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将审议法规重心向前延伸:审前准备环节 |
二、 法规审议的量化分析:审议意见与条款比例 |
三、 法规修改的量化分析:修改条款比 |
四、 地方立法中“过滤”程序的设置与运用 |
第四节 表决公布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公布法规的形式 |
二、 法规表决环节实例:法案高票通过与高通过率现象 |
第五节 分析与反思 |
一、 地方党委对法案到法阶段极少介入 |
二、 地方政府提案率过高的客观原因及其隐患 |
三、 地方人大对法规案审议修改质与量的双重局限 |
四、 公众参与法案到法阶段的冷热不均现象及其原因 |
第五章 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主导功能现状之三:立法完善阶段 |
第一节 地方立法完善阶段概述 |
一、 法规修改与法规废止 |
二、 法规解释 |
三、 法规清理与法规编纂 |
四、 法规配套文件 |
第二节 法规修改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法规修改案提案人情况 |
二、 地方人大提出的法规修改案内容分析 |
三、 地方政府提出法规修改案动因分析 |
四、 法规修改案的审议表决情况 |
第三节 法规废止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法规废止提案由地方政府主导 |
二、 废止案审议形式:一次审议通过 |
第四节 法规解释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立法解释权鲜有运用 |
二、 立法解释的替代形式;法工委询问答复 |
三、 政府主管部门自主解释法规有待监督 |
第五节 法规清理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地方人大主导启动法规清理 |
二、 法规清理的标准和步骤 |
第六节 法规配套文件制定环节地方人大主导功能之现状 |
一、 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文件完成率低 |
二、 政府自主制定配套文件规模庞大 |
第七节 分析与反思 |
一、 地方政府对法规修改、废止程序的实质主导 |
二、 地方人大法规清理启动机制缺位 |
三、 地方立法解释权名不副实 |
四、 法规配套性文件结构失衡与监督乏力 |
第六章 强化地方人大在立法中主导功能的建议:思路重整与机制创新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一、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的自我认知 |
二、 矫正依赖政府的立法惯性思维 |
三、 完善地方人大的内部结构和议事方式 |
四、 改革地方人大组织协调立法的方式 |
第二节 强化地方人大立法主导功能建议:十大机制构建 |
一、 建立开放的法规立项机制 |
二、 建立多元的法规起草机制 |
三、 建立人大代表议案转化推动机制 |
四、 激活立法程序中的过滤机制 |
五、 建立立法审议辩论机制以及公开机制 |
六、 建立立法听证常态化机制 |
七、 建立法规实施与立法完善互动机制 |
八、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制 |
九、 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员专职化机制 |
十、 建立立法参谋班子职业化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以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思路、结构框架与主要内容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研究难点、方法和创新点 |
一、研究难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 |
第四节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一、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文献研究评述 |
第一章 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层社会管理的核心概念 |
一、社会和社会管理 |
二、城市社区管理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 |
三、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
四、模式、社会管理模式与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管理的理论基础 |
一、"自由主义"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 |
二、"国家干预主义"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 |
三、"利益攸关者共同治理"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论 |
四、"政府服务"视角下的社会管理理论 |
五、"行政生态"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 |
六、"技术应用"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 |
七、各种视角下的社会管理思想(理论)评价以及本文的理论视角 |
第二章 我国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实践与发展 |
第一节 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实践发展的阶段 |
一、建国后三种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演变发展 |
二、传统社会下的单位制和街居制管理模式 |
三、现代社区制管理模式对单位制和街居制的超越 |
四、行政生态学视角下的社区制发展走向 |
第二节 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组织形式与架构 |
一、居民委员会 |
二、街道办事处 |
三、市辖区 |
第三节 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心 |
一、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 |
二、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工作重心 |
第四节 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实践的典型模式 |
一、研究当前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典型模式的意义 |
二、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的典型模式 |
三、当前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典型模式的比较研究 |
第三章 境外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研究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社会管理模式 |
一、美国概况及行政组织结构 |
二、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
三、美国社区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机制 |
四、美国基层社会管理的特点 |
第二节 日本社会管理模式 |
一、日本概况和行政组织架构 |
二、政府与社区居民组织合作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 |
三、日本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新加坡社会管理模式 |
一、新加坡概况和行政组织架构 |
二、政府主导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 |
三、新加坡的社会政策和社区工作 |
四、新加坡的基层社会管理经验 |
第四节 香港社会管理模式 |
一、香港概况及行政组织架构 |
二、香港的社会福利政策 |
三、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 |
四、香港的基层社会管理经验 |
第五节 境外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比较及经验借鉴 |
一、境外基层社会管理模式的比较 |
二、境外基层社会管理的经验借鉴 |
第四章 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案例 |
第一节 广州市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工作的实施 |
一、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背景、指导思想和目标 |
二、创新工作开展前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 |
三、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初步成效 |
第三节 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具体案例 |
一、海珠区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工作 |
二、越秀区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工作 |
三、白云区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工作 |
第四节 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工作的深化 |
一、建立新型街道社区运行机制,完善组织体系 |
二、构建多元主体社区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
三、确立社区管理公众参与体系,形成治理格局 |
四、加强基层管理服务保障建设,提升工作效能 |
五、强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领导,推进改革创新 |
第五章 广州市案例研究——成效、风险和优化 |
第一节 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特点和成效 |
一、整合管理服务职能,构建"三位一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
二、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打造多元主体的社区管理服务模式 |
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街道社区的软件硬件服务环境 |
四、整合各类社区资源,形成社区服务的"协同共赢"合作机制 |
第二节 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存在问题和风险分析 |
一、"重心下移"在制度设计上的争议 |
二、"三中心一队伍"在功能定位上的争议 |
三、"重心下移"与减员增效的目标困局 |
四、全面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供需矛盾 |
五、"议行分设"模式下居民参与度不足的困局 |
第三节 优化广州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思路设计 |
一、分级分类,市、区、街的合理分权 |
二、重心下移,区职能部门的"落地" |
三、回到原点,街道办事处的"归位" |
四、多方参与,社区管理服务的协同 |
五、夯实基础,城市电子化环境的完善 |
第四节 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广州模式" |
第六章 我国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紧扣时代发展方向,与时俱进创新基层社会管理 |
一、基层社会管理创新要符合国家发展方向 |
二、基层体制改革要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相适应 |
三、基层社会管理创新要符合事物客观发展规律 |
第二节 把握本地行政生态,因地制宜实施社会管理创新 |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生态环境的关系 |
二、行政生态环境对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 |
三、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行政生态环境转变 |
四、建立与行政生态相适应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 |
第三节 确立以人为本思路,建立服务导向基层治理模式 |
一、以人为本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原则 |
二、服务导向是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
三、多元化主体参与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方向 |
四、以人为本、服务导向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 |
第四节 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基层社会管理改革创新 |
一、我国当前关于各级行政组织体制的立法情况 |
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的法律规章建设 |
三、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制度保障 |
第五节 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助力基层社会管理改革创新 |
一、以电子信息网络为手段,为基层管理创新提供技术保障 |
二、电子化环境建设应遵循的理念和基本原则 |
三、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城市电子化环境 |
结论和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的学术成果 |
附录1 广州市海珠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职责 |
附录2 广州市海珠区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 |
附录3 广州市海珠区街道承担工作任务一览表 |
附录4 广州市海珠区改革创新试点街道机构设置表 |
附录5 改革前广州市海珠区街道编制外合同制人员情况表 |
附录6 改革前广州市海珠区核定街道各类编制外合同制人员数量表 |
后记 |
(5)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述 |
1.设区的市的含义 |
2.地方立法的定义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内涵 |
1.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义 |
2.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特点 |
3.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分类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原则 |
1.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2.公众参与原则 |
3.有特色可操作性原则 |
4.经济补偿原则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意义 |
1.更加符合生态环境地区差异性特点 |
2.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3.促进地方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 |
1.1979年—2015年的新《立法法》实施前 |
2.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后至今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内容的对比 |
1.大气污染防治 |
2.水资源保护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困境 |
(一)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针对性较弱 |
(二)设区的市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较少 |
1.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的分类 |
2.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 |
1.环境保护的内涵模糊 |
2.地方性事务缺乏判断标准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偏重行政事权 |
1.过多注重公权力 |
2.部门利益法制化 |
3.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 |
1.在环境立法中更注重实际 |
2.正确理解“不抵触”的内涵 |
(二)构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区域立法制度 |
1.上级指导立法 |
2.区域自主立法 |
(三)细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相关概念的内涵 |
1.规范环境保护的内涵 |
2.对地方性事务进行法律解释 |
(四)强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6)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2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定位 |
2.1 城市 |
2.2 城市管理 |
2.3 城市综合管理 |
2.3.1 比较中的城市综合管理概念 |
2.3.2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发展历程 |
2.3.3 城市化中的城市综合管理法 |
2.4 小结 |
3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论证 |
3.1 善治的定义 |
3.1.1 内涵 |
3.1.2 外延 |
3.1.3 引入 |
3.2 立法的必要性 |
3.2.1 促进公民参与的民主需求 |
3.2.2 规范行政管理的法治需求 |
3.3 立法的可行性 |
3.3.1 立法的时代机遇 |
3.3.2 立法的权限划分 |
3.3.3 立法的成本分析 |
3.3.4 立法面临的有利因素 |
3.3.5 立法面临的不利因素 |
3.4 小结 |
4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思路 |
4.1 良法的界定 |
4.2 立法的目的 |
4.2.1 以人为本,创新管理 |
4.2.2 回应民生,加强管理 |
4.2.3 保障人权,完善管理 |
4.3 立法的原则 |
4.3.1 立法基本原则 |
4.3.2 立法具体原则 |
4.4 立法的内容 |
4.4.1 关于公民参与的立法探讨 |
4.4.2 关于部门协同的立法探讨 |
4.4.3 关于综合执法的立法探讨 |
4.5 小结 |
5 国外城市管理立法经验的借鉴 |
5.1 城市管理整体概述 |
5.2 城市规划管理立法 |
5.3 基础设施管理立法 |
5.3.1 下水道的管理 |
5.3.2 城市公园管理 |
5.3.3 静态交通管理 |
5.4 市容环境管理立法 |
5.4.1 市容卫生管理 |
5.4.2 户外广告管理 |
5.5 城市污染管理立法 |
5.6 街头小贩管理立法 |
5.7 小结 |
6 国内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的分析 |
6.1 中国港澳台地区立法 |
6.1.1 香港地区 |
6.1.2 澳门地区 |
6.1.3 台湾地区 |
6.2 中国大陆地区的立法 |
6.2.1 整体立法现状分析 |
6.2.2 代表城市立法分析 |
6.3 小结 |
7 相关管理焦点问题的立法探讨 |
7.1 社区作为城市管理主体的立法定位 |
7.1.1 变革史中的社区 |
7.1.2 社区的角色转换 |
7.1.3 转换的法制需求 |
7.2 中国城管是否警察化问题立法辨析 |
7.2.1 警察制度的前世今生考量 |
7.2.2 城管警察不适合中国国情 |
7.2.3 中国城市管理的本位回归 |
7.3 行政处罚管理实效的立法规范分析 |
7.3.1 行政处罚的失灵 |
7.3.2 行政处罚的类型 |
7.3.3 行政处罚的再造 |
7.4 小结 |
8 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构建设想 |
8.1 中央立法 |
8.1.1 立法的需求 |
8.1.2 立法的策略 |
8.1.3 立法的要点 |
8.2 地方立法 |
8.2.1 立法的复杂性 |
8.2.2 立法前的调研 |
8.2.3 立法具体设计 |
8.3 小结 |
9 结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法治道路 |
后序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文章(均为第一作者) |
(8)《立法法》(2015)实施后地方环境立法现状分析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立法法》 (2015) 的地方环境立法权赋权及其运行情况 |
二、《立法法》 (2015) 实施后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突出贡献 |
(一) 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直接立法目的的立法成就斐然 |
(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立法数量众多、内容丰富 |
(三) 大气污染防治是污染防治立法的主要事务领域 |
(四)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立法在污染防治立法中占比较大 |
(五) 出现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
(六) 颁布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资源损害防治立法 |
(七) 生态修复立法空白得到填补 |
(八) 新增城市绿化立法制度设计更加科学合理 |
(九) 环境教育法立法增长缓慢 |
三、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几点不足 |
(一) “新增地方环境立法权主体”制定的法律文件本地特色不显着 |
(二) 一些立法设定处罚超越上位法的规定 |
(三) 高度倚重以罚款为主的财产罚, 法律威慑力不足 |
(四) 对环境的空间自然规定性挑战缺乏回应 |
(9)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现状 |
二、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的亮点 |
(一) 立法总量迅速增长, 立法类型多样 |
(二) 首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立法出台, 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不断发展 |
(三) 以市容环境卫生为内容的综合环境法数量众多 |
(四) 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 |
(五) 开始出现生态修复等环境退化防治立法 |
(六) 环境手段法领域的立法集中关注城市绿化 |
三、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的不足 |
(一) 重复现象较为严重, 地方特色不显着 |
(二) 存在与省级地方性法规调整幅度不一致的情况 |
(三) 高度倚重以罚款为主的财产罚, 法律威慑效果不足 |
(四) 面临环境空间自然规定性的挑战, 缺乏立法回应 |
(10)设区的市立法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基于“五道防线”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一道防线”分析 |
(一) 运行现状考察 |
(二) 依法规范国务院批准“设区的市”的行为 |
二、“第二道防线”分析 |
(一) 运行现状考察 |
(二)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措施分析 |
1. 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适用条件 |
2. 设定的内容是临时性的行政措施 |
3. 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实施期限 |
三、“第三道防线”分析 |
(一) 运行现状考察 |
(二) 在设区的市立法中合理把握不抵触原则 |
四、“第四道防线”分析 |
(一) 运行现状考察 |
(二) 充实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力量 |
五、“第五道防线”分析 |
(一) 运行现状考察 |
(二) 建构法规审查制度的动力机制 |
四、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修改《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地方立法谦抑论[D]. 吴玉姣. 湘潭大学, 2019(12)
-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研究[J]. 王敬波. 中国法学, 2015(04)
- [3]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主导功能研究 ——以上海市为例[D]. 阎锐.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4]城市基层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以广州市新一轮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为例[D]. 罗光华. 武汉大学, 2011(07)
- [5]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D]. 贺宇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6]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7]中国城市综合管理立法研究[D]. 刘俊宜. 重庆大学, 2017(06)
- [8]《立法法》(2015)实施后地方环境立法现状分析与研究[J]. 徐祥民,宛佳欣,孔晓雨. 中国应用法学, 2019(01)
- [9]新获地方立法权的市环境立法实证分析[J]. 宛佳欣.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06)
- [10]设区的市立法的法律控制机制研究——基于“五道防线”的思考[J]. 李敏.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