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可申请新品种保护的林业植物达45属(种)(论文文献综述)
李汝敏[1](2020)在《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文中认为保护植物新品种能够维护遗传资源多样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国种业的发展,对我国农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日本是最早用法律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也是亚洲唯一一个经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转变为1991年文本的国家,其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颁布时间早,发展历史悠久,对我国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法律发展方向和体系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本文使用了文献综合研究法、数据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我国和日本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模式为出发点,对二者保护模式的组成、发展历程和现状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其次,本文联系案例,重点对中日植物新品种相关法律在保护对象、权利范围、主要授权要件、权利的产生与保护期限、权利限制、品种登记制度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对比,总结出中日两国在植物新品种法律方面的优势与特色制度,如中国除了利用诉讼手段外还利用行政及调解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充分节约了司法资源;《种子法》中对植物新品种权侵权人施以惩罚性赔偿,体现了我国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再如日本的指定种苗制度、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对农民特权的限制性政策等都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激励种子创新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方式。第三,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及相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如我国专利法排除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法律位阶不高、缺乏双罚制规定、民事责任不明确、侵权惩罚力度较低以及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数量冗杂且存在冲突等。最后,本文立足我国国情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如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提升《条例》位阶、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完善民事侵权责任、加大侵权处罚力度、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及协调《条例》和《专利法》的关系等,以求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和保护模式,激发我国育种者的育种热情,为打击侵权、平衡育种者和农民的利益以及维护我国农业安全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
梁天[2](2019)在《毛叶枣DUS测试指南编制及遗传多样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毛叶枣(Ziziphus mauritiana),又名印度枣、台湾青枣,是鼠李科(Rhamnaceae)枣属(Ziziphus)植物。近年来,在我国种植面积和消费量持续增长,新品种不断增加,但缺乏毛叶枣品种保护的有效机制,育种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因此制定毛叶枣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指南,可为毛叶枣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和法理依据。另一方面,毛叶枣遗传多样性研究多局限于局部地区或国家,缺乏较深入广泛的研究,因此,研究全球主要分布区域的毛叶枣遗传多样性,对其种质资源保存、起源演化和育种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通过实地调查及文献查阅等方式对毛叶枣种质资源进行研究,构建毛叶枣已知品种数据库,对我国现有品种表型性状进行多样性分析,筛选出测试性状和标准品种,编制我国毛叶枣新品种DUS测试指南;此外,基于毛叶枣高通量测序数据,开发稳定、多态性的微卫星(SSR)标记,对来自四个国家(中国、越南、巴基斯坦和缅甸)的117份毛叶枣种质进行DNA指纹图谱构建和遗传多样性研究。主要研究结果如下:(1)共调查毛叶枣品种140个,在国内实地调查49个,通过文献资料查阅91个;一共调查57个性状,其中质量性状12个;假质量性状21个;数量性状24个。对49个中国毛叶枣品种资源表型性状调查及分析,其中描述性状的多样性指数H在0.0001.641之间,平均为0.706;数量性状的变异系数在10.99%61.80%之间,其中果实大小的变异系数最大,果长/果宽的变异系数最小;对17个数量性状进行分类研究,相关性分析表明数量性状之间多数呈现正相关关系,主成分分析表明特征值大于1的主成分有5个,累积贡献率80.95%;R型聚类结果表明表明毛叶枣多数表型性状相互独立,部分性状两两相关性较高;Q型聚类结果将49个毛叶枣品种大致分为3类,分类结果与表型变化一致。(2)基于UPOV的DUS测试指南编制的指南性文件TGP 511,14,以及上述表型性状分析结果,筛选出47个测试性状和18个标准品种;测试性状中,质量性状10个,占比21.3%,假质量性状16个,占比34.0%,数量性状21个,占比44.7%;18个为必测性状,占比38.3%;图解性状有17个,占比36.2%。(3)基于毛叶枣高通量测序数据,开发出了具有多态性的55个nSSR标记和2个cpSSR标记,nSSR中,有EST-SSR标记16个,多态性比率为16.0%,G-SSR标记39个,多态性比率为48.8%;cpSSR多态性比率为4.0%。(4)选择多态性高、稳定性好的14个nSSR标记对117份毛叶枣种质进行指纹图谱构建和遗传多样性分析,14个nSSR标记在117份种质中共扩增出137个等位基因,平均为9.8个,117份种质的H多样性指数为3.028,遗传相似性在0.111.00之间,UPGMA聚类分析将117份种质在相似系数0.48处划分为8类,大类划分结果基本与其种质地理来源一致。(5)SSR分析表明,117份毛叶枣种质中,有98份种质在某些位点扩增出了3个等位基因,12份种质在某些位点扩增出了4个等位基因;对其中1份种质(缅甸5号)进行根尖压片法观察其染色体数为48条,为四倍体,进一步以‘缅甸5号’为对照,对18份种质进行流式细胞实验分析,结果表明其中7份种质是四倍体,占比38.9%,3份种质是5倍体,占比16.7%,7份种质是6倍体,占比38.9%,1份种质是8倍体,占比5.6%。(6)两个cpSSR标记在117份种质中共扩增出5个等位基因,平均为2.5个,将117份毛叶枣种质划分为5个单倍型,其中单倍型C是主要单倍型,在四个国家中均出现,共89份种质,占76%;单倍型聚类分析表明,单倍型E与其他单倍型距离较远,网络结构分析表明,单倍型B、D和E是由单倍型C只经过一个单核苷酸变异而来,从单倍型B或D到单倍型A只经过了一个单核苷酸变异。
陈轩禹,李哲[3](2019)在《知识产权视角下遗传资源保护探析》文中认为我国遗传资源丰富,但受限于生物技术水平不高,该资源频频遭受剽窃和掠夺。遗传资源所具有的复合性特征要求在进行遗传资源保护时应当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目前来看,保护该种资源的主要难题是国内法立法不完善,保护模式不清晰以及国家利益诉求不同导致的国际约束机制不健全。遗传资源国内法保护的主要理论框架由产权归属制度、产权登记制度、管制模式、事先知情同意制度、来源披露制度共同构成。此外,还应通过完善相关部门法,使法律规定与遗传资源保护相配合,积极参与国际间交流与协作,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地保护遗传资源的效果。
焦雄飞[4](2018)在《关于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建设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对我国现代种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进行分析,为加强我国植物品种管理,促进现代种业发展,增强育种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本文通过参考国外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特点,参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的工作,与国内多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分中心专家的座谈;在分析现阶段我国DUS测试体系的建设情况、基本功能和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切合新形势下我国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我国DUS测试体系需加强硬件、队伍、已知品种数据库的建设,测试技术、测试指南方面的研究,优化现行测试制度,更好的为现代种业的发展服务。
任文华[5](2018)在《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技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接骨木属是我国特产花木,在我国南北各地广泛分布,分属于忍冬科,为落叶乔木或灌木,稀草本。本属共约20种,其中我国范围内约有6种,温带和亚热带地区均有生长。接骨木属的用途及发展前景广泛,具有较高的药用、食用、观赏和生态价值。随着接骨木属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以及园林绿化中对接骨木属苗木需求的日益增多,研制了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指南,该指南可为接骨木属新品种的选育和审查提供依据。接骨木属为林业保护植物名录中第五批的保护属(种),本文论述了国内外新品种保护及DUS测试技术的现状,并结合接骨木属的概况,探讨了接骨木属的DUS测试技术。主要研究内容及成果如下:(1)综述研究。综述了接骨木属新品种测试指南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工作方案、材料和方法。通过查阅接骨木属相关的文献和网站,介绍了我国接骨木属的概况。分析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及DUS测试发展的理论内容,比较了UPOV1987年文本及1991年文本的差异,论述了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对我国加入UPOV1991年文本的应对工作提出了建议,展望了分子标记等新技术在品种测试中的运用。(2)制定了我国接骨木新品种测试指南的工作方案。完成了对济南泉城公园、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试验苗圃、济南市平阴接骨木基地、滨州博华农业吕艺接骨木基地、北京植物园、贵州等地的调研,制定了接骨木属的性状观察,对接骨木属的品种、无性系、家系进行了两个生长周期的调研观察,记录了接骨木属植物的各项性状特征,及时补充各项数据,修订完善了性状特征。在实际测试过程中为避免接骨木属性状的个性对共性的干扰,专门保留了可以解释接骨木属特异性状的图像资料和数据资料,为后期测试指南的编制做铺垫。(3)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指南的制定。以实地调查结果与其他测试指南作为指导依据,结合接骨木属植物的自身性状特点,在遵循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探讨了DUS测试技术中标准品种的选用及测试性状的确定问题,制定了接骨木属DUS测试的性状特征和技术问卷。本次共筛选出7个标准品种和46个测试性状(质量性状QL共15个、数量性状QN共13个、假质量性状PQ共18个)用于接骨木属新品种的DUS测试,其中必测性状18个,计入技术问卷中,其他辅助性状28个。测试指南明确了测试材料的选择、不同性状的测试方法和观测方法,对部分性状进行了图示。在以上的工作完成之后与国内多位专家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并予以修改,最终完成了我国接骨木属新品种的测试指南。(4)建立了接骨木属已知品种数据库。参照性状及其分类标准,结合其他各类信息,建立接骨木属已知品种数据库,使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体系的构建更为完善。
郭霞[6](2016)在《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文中认为我国植物新品种的行政管理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分工负责,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同,也不符合植物新品种自身的规律。现行植物新品种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却未得到充分重视,横向方面农业植物新品种和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划分僵硬、农业部门和林业部门机构设置不统一、协同执法难以配合、存在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等问题;纵向方面则表现为中央和地方的机构配置以及省级行政部门和县级行政部门职权划分不科学。因此应当改革现行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构建集中统一的模式;统一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符合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方向及国际通行实践,具有合理性。
陈雪静[7](2016)在《制种企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途径研究 ——以武威市为例》文中认为以制种企业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途径为研究重点。采用问卷调查、案卷调研和社会走访调查的研究方法,于甘肃省武威市调查了制种企业植物新品种侵权情况,制种企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有情况,新品种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种企业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新品种权的情况。研究结果显示:(1)武威市制种行业中新品种侵权行为严重,自主研发新品种的能力薄弱,司法途径维护新品种权的意识淡薄,维护新品种权经验匮乏、举证难度大,司法途径维权成本高、损失赔偿数额低;(2)法院在审理辖区内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鉴定结论中,法院间认定结论不一致,结案方式中调解和撤诉率偏高,削弱了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作用。通过讨论认为:制种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核心工作是自主研发并获得新品种权;规范生产、注重收集和保护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企业植物新品种权益;司法途径是维护新品种权的良好途径;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必须立足于我国农业现状,不能盲目照搬发达国家的保护模式。
李仿[8](2015)在《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创新被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国家更加重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更加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它既是植物新品种权的延伸,又是林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它的完善既关乎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健全,又是林业产业安全的保障。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平衡品种权人利益和农民自留的权利,需要鼓励创新但又必须防止垄断,提倡培育新品种又不能忽视保护植物遗传资源,对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不足20年的我国来说,的确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进行研究:一是对全文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厘清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遗传资源与林业植物新品种权之间的关系;二是整理相关文献和学术成果,分析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通过数据统计和图表分析方式发现存在问题并且分析原因;三是综述国际上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对植物新品种的创造性保护成绩,比较分析,探求我国的林业品种权的出路;四是提出解决和完善对策,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并运用多种法律保护方式完善林业植物品种权体系。
许烨[9](2014)在《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指的是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目前,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分为三种模式,即专门法保护、专利法保护以及两者结合保护,其发展趋向是法律保护标准逐渐提高。自我国《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施行以来,在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实现了其立法宗旨,但同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在专利法立法方面:未界定植物品种的概念;将植物品种排除在专利法保护客体之外;方法专利保护的客体无法延及以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植物品种。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方面:现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足;同时,对育种者权利保护不够充分,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此外,现行《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涉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之间存在矛盾,配套措施不够完善。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我国应当结合自身国情,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一是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改由人大立法,提升《条例》的法律位阶,逐步扩大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完善相关权利内容及制度;修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完善配套措施。二是结合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建立转基因植物品种的专利保护,增加农民特权的限制条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专门法与专利法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设想。三是从源头上加强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
邹勇,刘建民[10](2011)在《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文中提出本文以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为研究对象,综述了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网络体系、测试体系、投入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对策与建议,对大幅度增加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总量,提高我国林业科技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可申请新品种保护的林业植物达45属(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可申请新品种保护的林业植物达45属(种)(论文提纲范文)
(1)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植物新品种相关权利概述 |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和特征 |
2.2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特征 |
2.3 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概念和特征 |
2.4 本章小结 |
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比较 |
3.1 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2 日本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3.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历史沿革 |
3.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现状 |
3.3 中日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比较分析 |
4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比较 |
4.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1.1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1.2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1.3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1.4 中国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 |
4.2.1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对象 |
4.2.2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授权要件 |
4.2.3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4.2.4 日本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4.3 中日植物新品种权比较分析 |
4.3.1 保护对象的比较与分析 |
4.3.2 授权要件的比较分析与分析 |
4.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4.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5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比较 |
5.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1.1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1.2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1.3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1.4 中国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 |
5.2.1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
5.2.2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授权要件 |
5.2.3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的权利内容和限制 |
5.2.4 日本植物新品种专利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
5.3 中日植物新品种专利权比较分析 |
5.3.1 保护范围的比较与分析 |
5.3.2 授权要件的比较与分析 |
5.3.3 权利内容和限制的比较与分析 |
5.3.4 法律责任的比较与分析 |
6 完善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建议 |
6.1 确立“双轨制”为主体的保护模式 |
6.2 完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条例》 |
6.2.1 扩大《条例》保护对象范围 |
6.2.2 延长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期限 |
6.2.3 限制农民特权 |
6.2.4 建立统一的品种登记制度 |
6.2.5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
6.2.6 健全品种侵权双罚制度 |
6.2.7 完善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6.3 完善《专利法》 |
6.3.1 承认植物品种的可专利性 |
6.3.2 排除农民特权 |
6.4 协调《专利法》与《条例》之间的关系 |
6.5 删除《种子法》中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内容 |
6.6 提升《条例》法律位阶 |
6.7 加大法律规制力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毛叶枣DUS测试指南编制及遗传多样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词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1.1 毛叶枣研究概况 |
1.1.1 毛叶枣生物学特性及其分布 |
1.1.2 毛叶枣引种与栽培 |
1.1.3 毛叶枣营养价值及药用价值 |
1.2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与DUS测试研究概况 |
1.2.1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
1.2.2 林木DUS测试指南编制及DUS测试 |
1.3 分子标记技术在林木种质资源中的应用 |
1.4 分子标记技术在枣属植物中的应用 |
1.5 分子标记在林木DUS测试中的应用 |
1.6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7 研究内容 |
1.8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毛叶枣DUS测试指南编制 |
2.1 编制依据 |
2.2 试验材料 |
2.3 研究方法 |
2.3.1 调查方法 |
2.3.2 数据分析 |
2.4 结果与分析 |
2.4.1 毛叶枣已知品种数据库构建 |
2.4.2 毛叶枣性状分布特征 |
2.4.3 毛叶枣数量性状分类 |
2.4.4 毛叶枣R型和Q型聚类 |
2.4.5 毛叶枣测试性状及标准品种选择 |
第三章 基于SSR标记的毛叶枣遗传多样性研究 |
3.1 试验材料 |
3.1.1 试验材料 |
3.1.2 试验仪器 |
3.1.3 试验试剂 |
3.2 研究方法 |
3.2.1 毛叶枣基因组DNA提取 |
3.2.2 毛叶枣简化基因组测序(RAD-Seq) |
3.2.3 SSR位点筛选及引物设计 |
3.2.4 SSR特异性及多态性筛选 |
3.2.5 PCR产物测序 |
3.2.6 倍性测试 |
3.2.7 数据分析 |
3.3 结果与分析 |
3.3.1 毛叶枣简化基因组 |
3.3.2 SSR标记开发 |
3.3.3 毛叶枣种质指纹图谱构建 |
3.3.4 基于nSSR标记的毛叶枣遗传多样性 |
3.3.5 毛叶枣倍性分析 |
3.3.6 基于cpSSR标记的毛叶枣遗传多样性 |
第四章 讨论与结论 |
4.1 讨论 |
4.1.1 毛叶枣表型性状分布及多样性 |
4.1.2 毛叶枣DUS测试指南 |
4.1.3 基于高通量测序的毛叶枣SSR标记开发 |
4.1.4 基于SSR标记的毛叶枣指纹图谱的构建 |
4.1.5 毛叶枣倍性 |
4.1.6 毛叶枣遗传多样性 |
4.2 结论 |
4.3 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附录A 49个毛叶枣品种性状特征 |
附录B 毛叶枣新品种DUS测试指南(报批稿) |
附录C 毛叶枣遗传多样性供试种质 |
致谢 |
个人简历 |
(3)知识产权视角下遗传资源保护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遗传资源保护与知识产权概述 |
(一) 遗传资源的定义及特征 |
1. 遗传资源的复合性。 |
2. 遗传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分布不均衡性。 |
3. 遗传资源高价值性与价值潜在性。 |
(二) 在知识产权体系下保护遗传资源的难点 |
1.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的利益诉求。 |
2. 缺乏国际约束机制。 |
二、遗传资源保护的理论框架 |
(一) 产权归属制度 |
1. 社区产权。 |
2. 私人产权。 |
3. 国家产权。 |
(二) 遗传资源保护管制模式 |
1. 公法模式。 |
2. 私法模式。 |
3. 自律模式。 |
(三) 产权登记制度 |
(四) 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
(五) 来源披露制度 |
三、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现状 |
(一)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整体立法情况 |
(二)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的主管机构 |
(三) 关于遗传资源产权归属和登记 |
(四) 关于知识产权申请中来源披露 |
四、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改进建议 |
(一)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管制模式的选择 |
(二)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管制体制的确定 |
(三)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立法形式的建议 |
(四)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法制的完善 |
(五) 我国遗传资源保护国际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
(4)关于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建设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简介 |
1.3 植物品种DUS测试在中国的历史 |
1.4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的作用 |
1.4.1 品种管理的基础 |
1.4.2 品种鉴定的重要手段 |
1.4.3 维权执法的技术保障 |
1.4.4 品种选育的行为规范 |
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2.1 研究内容 |
2.2 研究方法 |
2.3 技术路线 |
3. 国内外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建设 |
3.1 国外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发展概况 |
3.1.1 欧盟 |
3.1.2 英国 |
3.1.3 法国 |
3.1.4 日本 |
3.1.5 德国 |
3.1.6 美国 |
3.1.7 澳大利亚 |
3.2 国外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建设特点 |
3.2.1 布局合理,分工明确 |
3.2.2 设施完善,设备先进 |
3.2.3 操作规范,网络智能 |
3.3 国内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发展概况 |
3.3.1 国内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发展第一阶段 |
3.3.2 国内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发展第二阶段 |
3.4 国内植物新品种测试体系基本情况 |
3.4.1 国内植物新品种测DUS试体系的建设情况 |
3.4.2 国内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的基本功能 |
3.4.3 国内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取得的成效 |
3.5 我国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的模式及特点 |
3.5.1 我国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概况 |
3.5.2 运行机制 |
3.5.3 费用 |
3.5.4 农业植物新品种DUS测试工作内容及流程 |
3.6 国内植物新品种DUS测试的技术现状 |
4. 现阶段我国植物新品种DUS测试面临的挑战 |
4.1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属种、品种数量的增加和检测能力的不足 |
4.1.1 DUS测试区域存在空白 |
4.1.2 DUS测试能力不足 |
4.1.3 无性繁殖已知品种的保存 |
4.1.4 DUS测试参数中存在空白 |
4.2 国内外对品种保护提出更高要求 |
4.3 农业执法能力急需提升 |
4.4 国际间合作交流范围进一步扩大 |
4.5 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研制遇到瓶颈 |
4.6 测试体系配置的国家体系化 |
5. 加强DUS测试体系的建设 |
5.1 加强测试体系硬件建设 |
5.1.1 新建测试分中心 |
5.1.2 改扩建现有测试分中心 |
5.2 加强测试技术研究 |
5.2.1 DUS测试标准研制技术 |
5.2.2 DUS性状量化测定技术 |
5.2.3 图像采集及分析技术 |
5.3 加强测试队伍建设 |
5.4 加强已知品种数据库建设 |
5.5 加强测试指南的研制 |
5.6 加强测试制度建设 |
参考文献 |
ABSTRACT |
致谢 |
(5)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综述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立项背景 |
1.1.2 目的意义 |
1.1.3 接骨木属概况 |
1.1.4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及DUS测试技术现状 |
1.1.5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及DUS测试技术现状 |
1.1.6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对策 |
1.2 研究内容与工作方案 |
1.2.1 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指南及已知品种数据库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及工作方案 |
1.3 材料与方法 |
1.3.1 接骨木属品种资料检索收集 |
1.3.2 接骨木属品种实地调查材料 |
1.3.3 观测方法和项目 |
1.3.4 观测地点和时间 |
第2章 接骨木属植物新品种DUS测试指南的研制 |
2.1 接骨木属植物形态及生长特性 |
2.1.1 生长习性 |
2.1.2 枝条 |
2.1.3 叶 |
2.1.4 花 |
2.1.5 果 |
2.2 测试性状选择及达状态描述分级 |
2.3 标准品种的确定 |
2.4 代码的确定 |
2.5 性状类型 |
2.6 图示性状绘制 |
2.7 分组性状选择 |
2.8 测试材料 |
2.9 测试设计 |
2.10 缩略语 |
2.11 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评价 |
2.11.1 特异性评价 |
2.11.2 一致性评价 |
2.11.3 稳定性评价 |
2.12 性状特征 |
2.13 技术问卷 |
2.14 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指南 |
第3章 接骨木属已知品种数据库的构建 |
3.1 接骨木属已知品种数据库结构 |
3.1.1 基本信息 |
3.1.2 特征信息 |
3.1.3 其他信息 |
3.2 接骨木属已知品种数据库文件 |
第4章 结论与创新点 |
4.1 接骨木属DUS测试技术总结 |
4.2 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附录 接骨木属测试指南征求意见汇总处理 |
后记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及科研情况 |
(6)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引言 |
二、植物新品种概述 |
(一)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
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
2.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 |
(二)新品种权的内容 |
(三)新品种权的授予条件 |
1. 新颖性 |
2. 特异性 |
3. 一致性 |
4. 稳定性 |
5. 适当的名称 |
(四)我国可授予新品种权的植物范围 |
1. 农业植物新品种的范围 |
2. 林业植物新品种的范围 |
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 |
(一)国际公约层面 |
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s,以下简称UPOV) |
2. TRIPs协定 |
3. 其他国际公约 |
(二)国外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1. 单一保护模式 |
(1)单一新品种权保护模式 |
(2)单一专利权保护模式 |
2. 非单一保护模式(以美国为例) |
(1)《植物专利法》部分 |
(2)《专利法》普通专利部分 |
(3)专门法保护 |
(三)中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模式 |
1. 我国为单一新品种权保护模式 |
2. 植物新品种专利法保护的可能性 |
(1)新品种权保护与专利保护的区别 |
(2)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利弊分析 |
1)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存在的困难 |
2)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有益方面 |
(3)授予植物新品种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
四、中国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 |
(一)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特点 |
1. 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
2.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
3.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 |
(二)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现状 |
1. 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概况 |
2. 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的重要性 |
(1)承担新品种权审批和品种审定工作 |
(2)负责行政调解和行政查处 |
1)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传统 |
2)植物新品种侵权取证难,法院调取证据存在限制 |
3)司法的被动性限制以及诉讼成本高 |
(三)农业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 |
1. 审批机关 |
2. 复审机构 |
3. 执法机构 |
(四)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 |
1. 综合管理处 |
2. 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
3. 执法管理处 |
五、中国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及问题 |
(一)行政管理体制横向配置的问题 |
1. 职权划分僵硬,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制定不协调 |
2.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的机构设置及规定不统一 |
(1)复审委员会 |
(2)处室职能的差异,不利于国际交流 |
(3)两部实施细则的差异不合理 |
3. 农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难以配合 |
(1)联合行政执法困难,农业和林业植物新品种行政保护不均衡、标准不统一 |
(2)信息数据共享障碍,阻碍技术的发展 |
(3)不利于植物新品种交易市场的确立和发展 |
4. 部门分立导致的效率低下和资源浪费问题 |
(二)行政管理体制纵向配置的问题 |
1. 中央机构相对完整,地方机构配置负担大、不均衡 |
2. 省级和县级行政部门的职权划分和执法规定有待完善 |
(三)新品种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存在障碍 |
六、中国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想 |
(一)改革基本构想 |
1. 中央层面:构建统一的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 |
2. 地方层面:完善地方特色建制,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
(二)比较研究 |
1. 集中式管理 |
2. 分散式管理 |
(三)政策衡量 |
1. 符合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
(1)适应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需要。 |
(2)精简高效的原则。 |
(3)完整统一的原则 |
(4)服务行政原则 |
2.顺应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
(1)机构整合,理顺职权分工 |
(2)实现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有序对接 |
(3)便于开展跨区域行政执法协作 |
3.法经济学与公共政策原理 |
(1)交易费用理论 |
(2)制度变迁理论 |
七、结论 |
附录: |
(7)制种企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途径研究 ——以武威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与现状 |
2.2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历史与现状 |
2.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的困境和难题 |
2.4 本研究的重点、目的及意义 |
第三章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3.1 研究方法 |
3.2 技术路线 |
3.3 数据整理与分析 |
第四章 武威市制种企业新品种权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
4.1 引言 |
4.2 研究方法 |
4.3 结果分析 |
4.4 讨论与结论 |
第五章 制种企业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途径 |
5.1 引言 |
5.2 研究方法 |
5.3 结果分析 |
5.4 讨论与结论 |
第六章 总体讨论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2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基本问题概述 |
2.1 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特征和立法模式 |
2.2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界定 |
2.2.1 与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比较 |
2.2.2 与林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关系 |
2.3 本章小结 |
3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3.1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3.1.1 立法现状 |
3.1.2 实施现状 |
3.1.3 取得的成绩 |
3.2 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单一型”立法模式存在局限性 |
3.2.2 法位阶较低 |
3.2.3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力度低 |
3.2.4 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善 |
3.2.5 林业行政执法标准有待提高 |
3.2.6 缺乏监督管理制度 |
3.2.7 受理和审查过程落后于品种权的整体发展 |
3.2.8 缺少林业植物遗传资源的立法保护 |
3.3 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立法活动滞后 |
3.3.2 行政法规的立法技术落后 |
3.3.3 对我国国情的考察不到位 |
3.3.4 行政执法能力的制约 |
3.3.5 基础性制度研究不到位 |
3.3.6 权利保护意识淡薄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立法保护实践及启示 |
4.1 国际条约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
4.2 有关发达国家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
4.2.1 美国 |
4.2.2 日本 |
4.2.3 法国 |
4.3 发展中国家对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保护 |
4.3.1 印度 |
4.3.2 非洲 |
4.3.3 哥伦比亚 |
4.4 对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启示 |
4.4.1 制定林业品种权法律保护政策要符合国情 |
4.4.2 对本国遗传资源和生物物种多样性的保护是前提 |
4.4.3 保护育种者品种权的同时兼顾农民利益 |
4.4.4 以专门法加专利法模式解决立法混乱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
5.1 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 |
5.2 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法律制度 |
5.2.1 扩大品种权的权利内容 |
5.2.2 扩大农民权利保护内容 |
5.2.3 扩大品种权保护范围和期限 |
5.2.4 行政合理化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 |
5.2.5 健全监督制度 |
5.2.6 完善受理和审查制度 |
5.2.7 完善侵犯品种权的法律责任 |
5.3 健全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其他法律保护途径 |
5.3.1 运用《专利法》进行保护 |
5.3.2 运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林业植物遗传资源 |
5.3.3 运用《林业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办法》保护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9)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2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概论 |
2.1 植物新品种的涵义 |
2.1.1 品利,权相关概念辨析 |
2.1.2 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对象及范围 |
2.1.3 植物新品种受保护的条件 |
2.2 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
2.2.1 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
2.2.2 平衡各方利益原则 |
2.2.3 适应本国国情原则 |
3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实践及发展趋势 |
3.1 有关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公约 |
3.1.1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
3.1.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3.1.3 《生物多样性公约》 |
3.1.4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 |
3.2 世界上主要国家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实践 |
3.2.1 美国——植物专利、实用专利、品种权并存 |
3.2.2 欧洲——实践中的专利法保护 |
3.2.3 日本——专门法与专利法双重保护 |
3.2.4 印度——UPOV公约外独特的模式 |
3.2.5 评价与分析 |
3.3 国际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
3.3.1 国际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的发展趋势 |
3.3.2 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现状 |
4.1.1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
4.1.2 法律保护体系初步建成 |
4.2 我国现行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4.2.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不够完善 |
4.2.2 《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存在局限性 |
4.2.3 法律体系内部协调性不足 |
4.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国民植物品种保护意识相对淡化 |
4.3.2 立法经验不足 |
4.3.3 传统专利理论的障碍无法克服 |
5 对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建议 |
5.1 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5.1.1 提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法律位阶 |
5.1.2 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
5.1.3 健全相关权利内容与制度 |
5.2 改进现有专利法律制度 |
5.2.1 授予转基因植物品种以专利保护 |
5.2.2 增加农民特权的限制条件 |
5.2.3 构建专利法与专门法双轨制保护模式 |
5.3 协调法律保护体系内部矛盾 |
5.3.1 修正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 |
5.3.2 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我国可申请新品种保护的林业植物达45属(种)(论文参考文献)
- [1]中日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比较研究[D]. 李汝敏.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2]毛叶枣DUS测试指南编制及遗传多样性研究[D]. 梁天.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8)
- [3]知识产权视角下遗传资源保护探析[J]. 陈轩禹,李哲. 兵团党校学报, 2019(01)
- [4]关于植物新品种DUS测试体系建设的探讨[D]. 焦雄飞. 山西农业大学, 2018(06)
- [5]接骨木属新品种DUS测试技术研究[D]. 任文华. 山东建筑大学, 2018(02)
- [6]植物新品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 郭霞. 科技与法律, 2016(02)
- [7]制种企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途径研究 ——以武威市为例[D]. 陈雪静. 兰州大学, 2016(11)
- [8]林业植物新品种权法律保护研究[D]. 李仿. 东北林业大学, 2015(01)
- [9]我国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研究[D]. 许烨. 南京理工大学, 2014(07)
- [10]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J]. 邹勇,刘建民. 湖南林业科技, 2011(03)
标签:接骨木论文;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论文; 植物新品种权论文; 林业论文; 知识产权法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