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舒绍福,李婷[1](2022)在《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察制度发端于党内监察,进而转为行政监察为主的发展阶段,时至今日,行政监察又擢升为国家监察。从革命、建设、改革再到步入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无论是监察权限、监察对象、监察效能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权力运行形成了有力且有效的监督,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建设步入新时代。梳理百年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其经验得失,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
舒绍福,李婷[2](2022)在《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监察制度发端于党内监察,进而转为行政监察为主的发展阶段,时至今日,行政监察又擢升为国家监察。从革命、建设、改革再到步入新时代,中国监察制度发展历程波澜壮阔,无论是监察权限、监察对象、监察效能等都发生很大变化,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的全覆盖,对权力运行形成了有力且有效的监督,中国特色监察体制建设步入新时代。梳理百年监察制度的历史变迁,总结其经验得失,有助于更好地推进中国特色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
王圭宇[3](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崔湑昇,郎志恒[4](2022)在《监察赔偿制度的原理与实践——《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立法评析》文中认为在我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赔偿制度后,《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进一步规定了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适用情形、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等,使得监察赔偿制度具有了可操作性,要依据体系解释的方式对这些规则予以适用。但现行监察赔偿规则相对于实践需求还存在制度供应不足。为实现规范和制约监察权的目标,未来需进一步完善监察赔偿的具体赔偿内容、程序、救济途径等。监察赔偿属于独立的国家赔偿类型,在监察法律体系中确定与监察体制相对应的监察赔偿规则,同时对《国家赔偿法》作相应的修改:确立监察赔偿的基本原则,对《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不宜大篇幅涉及的规则进行规定。
刘建,詹娇娥[5](2021)在《监察建议实施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就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的权力。实践中,监察建议在推动监察对象所在单位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及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中虽有涉及监察建议的具体规定,但相关规定既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也与《监察法》上的监察建议存在区别。这导致理论上对监察建议的定性、主要功能与适用范围的认识不一等问题。实践中监察机关在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实施程序、监督约束方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统一规范的监察建议实施机制并未形成。为解决此问题,《监察法实施条例》就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监察建议书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其实施机制仍有完善的空间。要充分发挥监察建议的功能,既要在理论层面进行厘清,也需要在制度建设层面再进行统一规范,并注重具体实施机制的落实。
张诗瑶,伍华军[6](2021)在《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政务处分作为一种新的处分类型出现。但政务处分的出现在整合处分权、实现对公权力监督全覆盖的同时,也导致了原行政监察权空置;政务处分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处分的界限不明、衔接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机关公务员为对象,在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同党纪处分、刑罚处罚共同构成处分体系的前提下,可以尝试以行政机关承接原行政监察机关职能、发挥行政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实质监督与制约效能、改变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择一适用的标准等方式,通过制度设计解决政务处分出现后所产生的实践问题。
王圭宇,豆中元[7](2021)在《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先后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使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得以法治化。但是,作为最高监察机关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并未被明确赋予制定监察法规的法定职权。由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监察法》贯彻落实的客观需要,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制定监察法规。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获得监察法规制定权的背景下,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便成了一个亟待明确的问题。通过借鉴行政法规的划分理论,对监察法规进行类型化,将其区分为职权性监察法规、授权性监察法规和执行性监察法规,进而准确厘定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莫纪宏[8](2021)在《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中提出对于我国当下是否已经存在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行为或结果,宪法学界存在不同认识。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已经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实质性宪法解释文件,但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判断方法和标准尚无学术共识。宪法解释是否已经成为实体与程序相统一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实施制度,仍需从法理上进行严谨和细致的分析。结合宪法解释制度的法律事实特征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确立的宪法解释制度,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的实体性要件,并且通过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发挥着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制度功能,但其程序性要件还不完备。宪法解释制度今后完善的重点,应当是全面和系统地整合各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宪法解释文件,通过统一、规范的宪法解释程序发布正式的宪法解释令,构建判断方法科学、认定标准清晰、结构体系严密的完整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制度。
魏昌东[9](2021)在《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建构策略——基于对监察“二法一例”法治化建构的系统性观察》文中研究指明基于权能集成与功能再造而生成的国家监察权,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权的法治化,是"中国式"法治主义与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基于权力结构功能性均衡与人权保护二元维度的考察,国家监察权法治化的进展尚存在短板。基于优化权利保障、均衡权力结构、统一法秩序及正当程序的要求,亟待从留置措施、权力结构关系与监察调查程序三个方面提升监察权法治化的标准,通过渐进性的完善方案推进法治化目标的实现。
王冠,任建明[10](2021)在《“谁来监督纪委”: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机制的特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监督专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明显呈现出权力集中、权限扩大的趋势。由是,"谁来监督纪委"成为一个更加迫切的议题。本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的要求,在系统梳理现有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和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的发展呈现间断平衡性特征,党的十九大时期是制度发展的"关键期"。当前,已经构建起以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的制度框架;未来,监督制约具体模式仍需探索并不断充实。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 肇始:党内监察 |
(一)党内监察生成的理论样本与实践需要 |
(二)党内监察的制度规定 |
二 更化:行政监察 |
(一)建国前行政监察的多维探索 |
1.革命根据地行政监察创设的制度借鉴 |
2.革命根据地行政监察制度的更生与发展 |
(二)建国后行政监察的创建、调整与重组 |
1.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建立:1949-1954年 |
2.监察机构的立与改:1954-2016年 |
(1)调整与撤销(1954-1959年) |
(2)恢复与重组(1986-2016年) |
三 擢升:国家监察 |
(一)擘画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 |
(二)监察体制改革已成效显现 |
四 监察制度百年变迁的历史经验 |
(2)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 肇始:党内监察 |
(一)党内监察生成的理论样本与实践需要 |
(二)党内监察的制度规定 |
二 更化:行政监察 |
(一)建国前行政监察的多维探索 |
1.革命根据地行政监察创设的制度借鉴 |
2.革命根据地行政监察制度的更生与发展 |
(二)建国后行政监察的创建、调整与重组 |
1.人民监察委员会的建立:1949-1954年 |
2.监察机构的立与改:1954-2016年 |
(1)调整与撤销(1954-1959年) |
(2)恢复与重组(1986-2016年) |
三 擢升:国家监察 |
(一)擘画了改革的时间表、路线图 |
(二)监察体制改革已成效显现 |
四 监察制度百年变迁的历史经验 |
(3)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
五、结语 |
(4)监察赔偿制度的原理与实践——《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立法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行监察赔偿制度立法及适用考察 |
(一)监察赔偿的归责原则 |
(二)监察赔偿的适用情形 |
(三)监察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
(四)监察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
二、现行监察赔偿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目标 |
(一)现行监察赔偿制度的立法不足 |
(二)监察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与完善目标 |
三、监察赔偿制度的未来立法模式选择 |
(一)监察赔偿纳入现有国家赔偿制度的方案 |
(二)独立构建监察赔偿制度的几种立法模式 |
四、监察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完善监察赔偿制度的程序 |
第一,明确赔偿申请的流程。 |
第二,明确受理程序。 |
第三,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进行规定。 |
(二)完善监察赔偿的内容与方式 |
(三)明确特殊场合监察案件的赔偿义务机关 |
(四)明确监察赔偿的救济途径 |
五、小结 |
(5)监察建议实施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监察建议的一般理论 |
(一)关于监察建议定义的争论 |
(二)关于监察建议的主要功能 |
三、监察建议运行现状及主要问题 |
(一)监察建议的多层次规范体系尚不统一 |
1.《监察法》与《监察法实施条例》框定了“监察建议”的基本范畴 |
2.《政务处分法》突破了《监察法》关于监察建议的适用范围 |
3.“监察建议”在党内法规文件中的体现 |
4.地方规范中的“监察建议”适用情形存在差别 |
(二)监察建议运行尚存在诸多问题 |
(三)原因分析 |
1.对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认识不一 |
2.监察建议的实施程序缺乏统一规范 |
3.部分监察建议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 |
4.部分监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机制不完善 |
5.对监察建议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充分 |
四、监察建议运行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规定监察建议的适用标准 |
(二)统一监察建议的实施程序 |
1.规范“签发”程序 |
2.明确“送达”方式 |
3.提供“异议”途径 |
(三)完善监察建议的实施机制 |
1.设置信息互通与听证申辩机制 |
2.建立监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机制 |
3.建立整改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 |
(四)加强对监察建议运行的监督约束 |
四、结语 |
(6)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概念界定 |
(一)作为纪律责任的行政处分 |
(二)作为法律责任的政务处分 |
(三)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模式 |
二、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亟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
(一)如何承接原行政监察机关职能 |
(二)如何明确监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职责界限 |
(三)如何发挥两种处分并行体制的增益 |
(四)如何处理同一对象的不同违法行为 |
三、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的完善路径 |
(一)由行政机关承接原行政监察机关职能 |
(二)通过行政处分的作出对监察机关行权进行实质监督 |
四、结论 |
(7)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监察法规制定权的权力来源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之困局 |
(一)理论层面上的困境 |
(二)规范层面上的困境 |
(三)实践层面上的困境 |
四、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之厘定 |
(一)职权性监察法规: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地位来看 |
(二)授权性监察法规:从授权决定本身的限制来看 |
(三)执行性监察法规:从国家监察立法体系化来看 |
五、余论 |
(8)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法律事实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构成要件及特征 |
(一)法律事实概念的意义、构成要件及特征 |
(二)宪法解释作为法律事实的认定方式、标准及意义 |
二、实质性宪法解释是以结果为导向的客观宪法解释现象 |
三、宪法解释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宪法规范的确定性 |
四、实质性宪法解释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特征 |
(一)关于制定宪法或修改宪法的工作报告 |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文本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专项决定 |
(四)正式的法律解释文件 |
(五)司法解释文件和司法裁判文书 |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制作的公务文件 |
五、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制度意义 |
(9)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建构策略——基于对监察“二法一例”法治化建构的系统性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一体两面”: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法制体系建构与法治化推进 |
(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法制体系建构 |
1. 以立法机关为中心的法制构建 |
2. 以授权性立法为中心的法制构建 |
3. 以合署主体为中心的法制构建 |
(二)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法治化推进 |
1. 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法定化与实定化 |
2.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关系模式更新 |
3. 国家监察权职权、职责与正当程序法定化 |
4. 监察权法治化监督制度体系的建构 |
二、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法治化建构的短板揭示 |
(一)留置措施的法治化程度与人权保障的法治标准存在缺口 |
1. 违反比例原则。 |
2. 目标定向偏差。 |
3. 高度封闭运行。 |
4. 留置决定权内控不足。 |
5. 留置场所过于弹性。 |
6. 被留置人权利保障欠缺。 |
(二)权力结构关系模式及其现实化机制存在制度缺口 |
1.“监察中心主义”倾向。 |
2.“监察中心主义”倾向与权力结构关系异化。 |
(三)法秩序统一原则与监察权法治化构建的制度缺口 |
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行使的不统一。 |
2. 律师帮助权配置的不统一。 |
3. 法定从宽处罚规定的不统一。 |
4. 监察权行使主体资格设定。 |
(四)监察权正当程序建构与法治化标准的制度缺口 |
1. 人权保障机制的程序短板。 |
2. 调查程序法治化控制的机制短板。 |
3. 调查人员出庭说明义务的低适用率。 |
三、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法治化发展的路向选择 |
(一)留置措施的全面法治化改造与进化方案 |
1. 留置措施法治化完善的第一步:现行法内的实质法治化 |
2. 留置措施法治化完善的第二步:修法完善 |
(二)权力结构关系模式优化与监察权法治进化方案 |
1. 权力结构关系模式完善的第一步:现行法内的法治实质化 |
2. 权力结构关系模式完善的第二步:修法完善 |
(三)监察调查程序优化与监察权法治进化方案 |
1. 监察调查程序法治化完善的第一步:现行法内的实质法治化 |
2. 监察调查程序法治化完善的第二步:修法完善 |
结语 |
(10)“谁来监督纪委”: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机制的特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纪检监察体制特征与监督制约机制分析框架 |
(一)纪检监察体制特征 |
(二)监督制约机制分析框架 |
二、监督制约机制分析:能力、信息、资源、问责 |
(一)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 |
(二)纪委监委的自我监督 |
(三)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四)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五)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六)媒体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监督制约机制特征: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 |
四、探讨与建议 |
(一)监督制约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并保持稳定 |
(二)监督制约具体模式仍需探索并不断充实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J]. 舒绍福,李婷. 新视野, 2022(01)
- [2]从党内监察到国家监察:建党以来监察制度变迁[J]. 舒绍福,李婷. 新视野, 2022(01)
- [3]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J]. 王圭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 [4]监察赔偿制度的原理与实践——《监察法实施条例》相关立法评析[J]. 崔湑昇,郎志恒.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5]监察建议实施机制研究[J]. 刘建,詹娇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6]行政处分与政务处分并行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J]. 张诗瑶,伍华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21(06)
- [7]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问题研究[J]. 王圭宇,豆中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1(06)
- [8]法律事实理论视角下的实质性宪法解释[J]. 莫纪宏. 法学研究, 2021(06)
- [9]中国特色国家监察权的法治化建构策略——基于对监察“二法一例”法治化建构的系统性观察[J]. 魏昌东. 政法论坛, 2021(06)
- [10]“谁来监督纪委”: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机制的特征分析[J]. 王冠,任建明. 治理现代化研究, 20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