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雄[1](2016)在《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文中认为传统行政法诞生于十九世纪的法治国家背景之下,我国行政法基本理论承继大陆法系并由行政主体论、行政行为论和行政救济论三大主要部分组成整体理论体系。自上个世纪末以来,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施政理念,福利行政和给付行政日益成为现代行政的主要方式。行政权也变得更加活跃、积极和主动,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在行政法学界被重新提出和审视。尤其在市场经济实行的近年来,在给付行政和行政活动迅速膨胀和发展的这一进程之中,导致国家政府的财政赤字和危机高度攀升,基于国家全面负担的给付行政显得力不从心,这种由公共性的政府全面负责的给付行政模式,在行政效率和经济原则上受到各学界的普遍质疑,公私合作(PPP)模式被广泛运用在公共行政之中。随着民间私主体的参与公共行政任务,公部门与私主体的联系越来越密不可分,同时行政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传统公私二元论生了重大变迁,传统行政法理论在公私合作背景下面临挑战与重构。同时,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必须根据公私合作发展的潮流,适时变化与革新,并在借鉴域外公私合作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法制化体系建构,完善我国公私合作立法,以适应行政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基于这种考虑,在公私合作的现实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管理学基本理论,并立足于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域外先进的理论基础和立法经验之上,采取比较、实证等研究方法,对公私合作进程中的行政行为形式的运用与选择裁量等基本问题进行多位一体的系统研究,同时在公法学基本原则的视角下对公私合作的法制化建构展开系统梳理并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公私合作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问题界定。首先,从“公私合作”和“民营化”的概念切入,一方面阐述公私合作模式的兴起及其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从学理上厘清“民营化”概念之本质并剖析其类型化模式,在此基础上论证公私合作与民营化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在行政法理论基础下透视公私合作模式,并且将其置于传统公私二元论下进行法释义学解读,论证这种模式的合宪性。最后,以公私合作为背景提出“行政行为形式”理论,并且从型式化和非型式化两种分类进行论证行政行为形式在公私合作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内涵。第二章为公私合作类型涵摄下的行政行为形式态样思辨。一方面,在管理学和行政法学跨学科的视角下对公私合作模式类型做一个学理上的分类;另一方面,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下对行政行为形式的类型做一个学理上的分类。基于这种融合和交叉,论证不同种类公私合作模式下的具体行政法律关系,并进一步论证在不同公私合作行政法律关系下,行政行为形式选择的结果有着不同的功能性取向和组织形态。第三章为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首先在静态的视角下,透过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理论论证公私合作中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选择裁量的空间。其次在静态的视角下,分别论证公私合作中行政部门具有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和组织形态选择裁量,而且组织形态选择裁量亦是行为形式选择裁量的结果。最后在基于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下,论证了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应受制于各项基本原则,并在这些原则约束下公部门仍应承担特定的行政责任。第四章为比较法下的公私合作法制及行政行为形式评价。该部分分别选择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作为比较研究的蓝本,分别选取以各自的公私合作立法背景与进程、公私合作程序的设计与实施以及公私合作案件的司法实践为视角,汲取其各自的立法理念与技术优势,作为指导我国大陆公私合作法制建构的理论素材。同时在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解读及案例评析下,论证了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行为形式是否合理并且适用于特定的公私合作项目,需要进行法政策学、程序性以及实体性的评价,以此得以保障行政行为形式的选择具有合理性、科学性以及效率性。第五章为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法制建构。该部分主要选取公私合作中最具代表性的行政行为形式——行政合作契约为研究对象,首先在法制建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构建公私合作法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参照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行政合作契约的现有立法,首先对行政合作契约进行法律性质的认定,认为其应当属于行政契约。同时基于宪法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从公私合作私主体的选任和契约签订、行政合作契约的全面履行以及行政合作契约履行障碍时公部门的担保责任三个方面系统建立行政合作契约制度,从而以管窥豹,结合其他例如税务行政和社会行政等多元化行政行为形式,指导我国对公私合作法制建构的进一步加强和推进。
王兆平[2](2011)在《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奥胡斯公约》为中心》文中提出20世纪中期,环境领域、民主政治领域和环境法学领域发生了一系列转变,促使公众参与成为环境保护的必然选择。60年代末日益高涨的环保浪潮,使得环境问题逐渐成为人类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此时,公民参与开始进入行政领域,引发了新公民参与运动——注重公民对政策制定和决策的参与,强调公民对政策执行的参与;不只是“精英人士”的参与,更是普通民众的参与。70年代初,世界许多国家环境治理的手段主要以命令—控制型为主,在污染控制方面取得了很好的实效。但随着人类环境意识的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环境问题进一步突出,到80年代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命令—控制型手段无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虽然许多国家的环境法已经规定了环境权,但直到90年代实体性环境权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障碍重重。所以90年代后的国际和国内环境立法开始强调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1998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丹麦奥胡斯城市通过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①(简称《奥胡斯公约》)是环境公众参与权最为完善的国际环境立法,相反,我国相关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致使大量的环境立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种背景下,分析、比较、借鉴《奥胡斯公约》中的环境公众参与权就进入本文的研究视野。本文主要对《奥胡斯公约》中的环境参与权(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决策权和环境救济权)进行规范分析和实证考察,然后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具体分析和研究,最终借鉴公约的经验,并结合国情提出完善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法律保障的建议。全文的具体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从问题的背景出发,介绍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该论题的研究意义和目标、研究思路和方法、难点和创新等。第一章,介绍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及《奥胡斯公约》的主要内容。从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概念分析入手,总结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特征、性质和价值。从公约的产生社会根源、国际法渊源和环境权的司法困境考察了公约的制定背景,然后介绍了公约的内容构架,提出环境公众参与权是公约的核心内容。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奥胡斯公约》的第一大支柱——环境知情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状况。环境知情权包括公众知悉和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其理论基础主要是人民主权理论、知情权和环境权理论,它是实现环境民主的基础性权利。在介绍国际和国外有关环境知情权立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奥胡斯公约》中环境知情权的具体内容,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详细考察了缔约方的相关实施机制。第三章,重点阐释了《奥胡斯公约》的第二大支柱——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内容及其实施机制。以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概念为逻辑起点,从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和法学分别分析其正当性,并讨论了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价值和实施障碍。介绍了国际和国外有关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立法规定,详细分析了《奥胡斯公约》中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内容及实施机制。第四章,着重论述了《奥胡斯公约》的第三大支柱——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内容。在分析了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概念的基础上,通过环境利益理论、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论和环境公平正义理论论述了其理论基础,提出公众享有环境救济权可以防止环境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众环境权益,有利于化解环境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通过《奥胡斯公约》解析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实现方式,并考察了其具体实施机制。第五章,总结了《奥胡斯公约》的成功经验,并分析了对我国的可借鉴性。通过分析公约的内容指出公约经验:体现了民主的本质,强调政府的责任性、透明性和服务性;反映了环境正义,主张权利的公平性、广泛新、有效性;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思想,注重通过政府的义务保障权利的实现;从人权的路径保障设计了实现环境权的方式,实现了环境权的可司法性;注重权利的之间的协调和实现。基于此,概括了公约所产生的影响,最后通过考察我国在民主进程、环境现状及相关立法,认为公约不但对我国具有可借鉴性,而且在环境权研究、立法和执法方面具有借鉴意义。第六章,分析了我国环境公众与权立法,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介绍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公众参与和环境救济方面的立法规定,其次参照《奥胡斯公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相关规定的不足,最后在借鉴公约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从如下方面完善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立法:明确环境公众参与权、制定专门立法、注重权利之间的协调、扩大权利的范围、健全相关的制度。
以周[3](1998)在《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文中提出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以周在我国,出版单位长期属于事业性质。80年代中期,大多数出版单位实行了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目前的出版单位就法人性质而言,一种是事业法人,如个别仍部分得到国家出版事业拨款的单位和大学、部队及部分机关主办的出版单位;绝大部分...
刘素英[4](2011)在《中国政府规制研究 ——以民办高等教育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对教育的管理职能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民办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政府规制有着正当的法理基础。但是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其属性要求学校必须拥有办学自主权,如果政府过多干预,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和效果。中国目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过于严格,某种程度上侵犯到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种过度规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是不利的。民办高等教育有自身的特点,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应有别于对公办高等教育的管理,不应把民办教育公办化管理。另一方面的问题是,中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些规定没有落实,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难以实现,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根本区别仅仅是投资主体的不同,政府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上要保证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从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史来看,政府是决定民办高校能否生存与发展的最关键因素。对民办高等教育而言,政府提供的公平政策和良好的制度、法律环境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造成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利益驱动的影响。政府规制机构有自身的私利,由于自身利益的驱动导致规制的越位和缺位。有利可图的规制事项大家都抢着做,无利可图则互相推诿。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膨胀是中国政府规制错位的深层次原因。第二个主要原因是政府长期以来规制手段单一,简单地采取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造成规制越位;政府规制需要成本,政府财政投入过少造成规制缺位。政府规制的目的应有两个方面,规范管理和鼓励扶持。中国的规制实践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只讲规范管理,鼓励扶持停留在宏观政策层面,没有得到切实的落实。中国政府规制采取的是传统的简单的“禁止”、“审批”、“处罚”等命令控制式的直接行政管理手段,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差距甚大。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规制不仅仅意味着“管理”,更意味着“服务”;不仅仅采用强制措施,也包含激励、资助、扶持等软性措施,采取激励的方式间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达到政府想要的效果,而不是直接行政干预。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应借鉴美国、同本,减少强制性的直接管理方式,采取财政资助、税收优惠、信息服务等激励性的方式。针对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改革的思路是政府规制的简化和优化。政府规制的简化即放松规制,建设有限政府,发展社会自治能力。简化的关键是依法控制政府权力,把本来应由社会承担的事物归还给社会,政府规制的边界只在平衡市场的失灵,以及那些市场不愿管、不能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务,放权给市场和社会。所谓“优化”是指改变政府规制“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的尴尬局面,制定科学的规制政策。放松规制是为了更有效地规制,绝不是取消规制,也不意味着在任何方面都要放松规制,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规制的优化。中国的政府规制改革需要对现行的规制体系进行优化设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领域分别采取放松规制、加强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孙颖[5](2006)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超越民法的理念,运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重新描述和构建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轮廓。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把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来考察,将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标识法和刑法的保护,以及消费者行政机关、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与保护和消费纠纷的救济方式等全部纳入考察视野,从确保消费安全、公平自由竞争、消费信息真实、公平合理的交易、减少环境污染、提供受害救济、方便诉讼等各个方面综合研究,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弥补体系化研究方面的不足,推动消费者保护事业的社会进步。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论述了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重要基本观念,并初步分析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第二章: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及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三章: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与间接保护;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在消费安全方面所能提供的保护;最后对广告法、标识法在信息提供方面的法律规制作用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国外情况指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第四章:行政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论述了消费者行政保护和消费者行政法的内容与作用,重点分析了消费者行政组织法对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与作用。其次对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及其历史发展、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消费者组织发展与运作的特点做了国际范围内的比较分析,并指出了中国消费者组织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五章: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刑法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并结合国外情况对我国刑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立法模式、刑法调控范围的划分和刑罚的配置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六章:程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析了程序保障对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和消费者纠纷的有效解决途径。结论部分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和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兜底法的地位,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方略。
赵玉石[6](2019)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三农”问题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遇到的最大发展难题,表明在新的资源环境下农村原有的发展模式出现了适应性问题,需要探求破解发展困境、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新路径。这一方面离不开国家建构力量,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主导农村的发展、建设,另一方面离不开农村内生力量,由熟悉农村、对农村有着特殊情感的农民来担任农村发展、建设的主体,才能将农村建设成为农民想要的样貌。然而自人民公社解体后,以家户为经营基本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进一步“原子化”(1),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速,农村呈现出较大的动态变化性,农村内生力量的聚合愈发困难。“将农民组织起来”成为增强农村内生力量、解决农村发展问题的关键。作为全新的组织载体,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分散经营的农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运用组织化手段降低风险的理性选择,相比于传统合作社具有自发性、民主性、服务性、独立性等特点,不仅承担着发展农村经济、保障农民利益的责任,而且在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提升农村民主化水平方面被寄予厚望,已经被列为国家着力培养的重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之一。但由于我国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特性和国家政权建设过程中国家权力强势整合农村产生的权力惯性,新型农村合作社在产生和发展初期对政府有较强的依赖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制度嵌入的结果,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之间必然存在着深刻的内在关联。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规划者、服务者、协调者、规范者的角色,但基于压力型体制下的政绩考核、利益权衡、人情关系等因素,政府行为却往往有着更加复杂的展现,有时甚至背离了公共角色的内在要求。本文以合作社经典理论和政府行为基本理论为理论依托,以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间的深刻关联为逻辑基点,运用文献研究、规范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在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模式、行为机制,并着重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做了现实考量,提出“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力图客观还原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全貌,寻找政府作用于合作社的适当行为着力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阐明了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设计、创新与不足等内容。第二部分为论文主体,共分六章。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系统梳理了合作社理论和政府行为理论,明晰了本文的核心概念,为后续研究确立了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第二章重点剖析了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内在生长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通过分析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性质、特点、社会基础等生长机理,对合作社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型合作社的政府行为需求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和提炼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与行为机制。在回溯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作用变迁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合作社发展实际,提炼出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不同作用模式,以及包括动机、方式、内容、绩效在内的政府行为机制。第四章基于对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和个案分析,阐述了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并揭示政府在新型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困境。第五章比较分析了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总结各国政府基于不同国情下的行为差异和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六章在前面各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必须理清政府行为的“度”,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划清政府行为边界,并将政府行为由供给主导向需求主导转变,以增效为目标取向,通过搭建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互动平台,统合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各种行为,凝结成契合合作社需求的政府行为合力。第三部分为结论,总结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得出相关结论。本文的主要研究结论有:第一,新型农村合作社根据生发模式、资源与运营环境的差异可以分为企业带动型、大户带动型、村治组织带动型和政府带动型四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对政府行为既有着共性需求,又存在个性差异需求。第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基于不同的作用程度和实施方式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国家主义模式、放任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不同模式各有其形成机制,是一定条件、环境下的产物,需要依据不同地域环境、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不同阶段来评判政府行为模式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第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是一个涵盖动机、方式、内容、绩效的有机系统。在行为动机上,行政环境的差异会使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行为的内外动机上存在较大差异,出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动机的层级分化;在行为方式上,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存在正向和反向两种方式,即“政府规制”行为和“政府俘获”行为;在行为内容上,政府行为涵盖制度建构、服务供给、监管规范等多方面、各环节;在行为绩效上,政府行为绩效由行为因素、能力因素、环境因素三个变量构成的函数关系所决定,必须依靠三个因素的相互配合、相互作用才能实现整体提升。第四,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非均衡的博弈地位使政府时常出现越位、错位、缺位行为,越位行为挤压了合作社发展的空间,造成合作社独立性的丧失;错位行为使合作社混淆了发展内源动力和外部助力的边界,增加了合作社内外整合的难度;缺位行为造成了政府对农村合作社治理出现“真空”,导致合作社发展乏力。第五,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面临“上热下冷”、条块管理、制度不足、村庄空壳化等带来的行为困境,一些基层政府还缺乏为新型农村合作社提供扶持和帮助的权能和资源,这些现实困境成为政府作用发挥的掣肘,影响了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行为能力。第六,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优化的路径要“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一是在法治政府建设这一宏观语境之下规范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明确其行为依据、原则,梳理“行为清单”,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实现政府行为和职能从供给导向向需求导向的转变,拓宽农村合作社需求表达渠道,并通过制度设计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增进政府行为与合作社需求融合的可能性;三是凝合政府行为与合作社发展的目标取向,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理念下建构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平台,将互动、服务意识输送至政府的行为理念中,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为优化。
童露[7](2016)在《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也是国有企业应重点解决的问题。自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来,经理人激励再次成为学术界和企业界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经理人激励问题源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既有一般性,也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在部分经理人兼具“高管”和“高官”的双重身份,如何对其激励应有新的制度安排。在国有企业分类改革背景下,建立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基于经济学与管理学视野,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入手,借鉴委托代理理论和激励理论的核心观点,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并综合运用理论演绎、定量分析和多案例分析等方法重点论证了激励理论的有效性与合理性,在理论框架和实证研究基础上,试图构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条件,以期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优化和创新提供有益参考。通过对国有企业改革及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和现状分析发现,现阶段竞争性国有企业对经理人的激励以行政激励和半市场化的激励为主,依然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经理人双重身份未得到有效解决、薪酬与企业业绩难有效挂钩、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政治监督与约束作用有限、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调动经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严重阻碍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此,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须在解决以上具体问题的基础上,构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对此,本文在分析经理人角色、职能、需求、人性假设和行为的基础上,结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三个方面提出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运用多元回归模型分析发现,与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对企业绩效的提升作用更为显着,其主要原因在于竞争性国有企业市场化的激励机制还未有效建立,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加大经济性激励力度,减少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同时,通过选取四家具有代表性的竞争性国有企业为多案例分析对象,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进一步论证了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有效性。基于理论框架与实证研究结果,力图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经理人身份转化和市场化选聘制度、建立契约化的薪酬激励与股权激励、搭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丰富精神激励内容、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惩戒机制等方面构建出更为有效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本文还从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制度、经理人市场和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法规等方面提出了优化经理人激励机制的保障条件,以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活力。研究结论进一步表明,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从制度性激励、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三个方面对经理人实施激励,这三方面的激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一个完整的激励体系。其中,规范的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的经理人选聘制度是关键,是有效实施经济性激励和社会性激励的前提条件。竞争性国有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盈利,并按照市场机制参与竞争,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建立一种有别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应以市场为导向,减少主管部门对经理人薪酬和股权激励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薪酬激励和股权激励中的主导作用;混合所有制改革将切断经理人政治晋升的发展路径,这势必要通过搭建更加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来满足经理人的社会性需求,为经理人提供多样的职业选择和晋升路径,并建立经理人分享制度。在提高经理人激励力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市场化的约束与退出机制,使经理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以充分保障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人才活力。本文的研究拓展了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而且为完善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提供了数据和实证支持,有助于优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能够为相关部门制定经理人激励政策提供理论参考。
王伟[8](2015)在《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幼儿教育能够为儿童的幸福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打破贫困的代际循环和促进教育公平,培育人力资本,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幼儿教育所能够带来的巨大益处均建立在“高质量”的基础之上,质量低下的幼儿保教服务不仅对个体和社会无益,甚至会阻碍个体和社会的发展。在中国,由于公共教育资源无法满足家长对幼儿教育服务的需求,民办幼儿园迅速发展并占据整个幼教事业的半壁江山。然而,我国民办幼儿教育市场的不成熟、不规范以及政府监管与扶持的缺位,导致民办幼儿园教育良莠不齐、质量总体低下。无论是公办还是民办,幼儿教育都有极强的正外部效益。因此,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保障需要政府干预。然而,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行动中政府治理的现状如何?政府治理存在哪些问题?政府治理如何有效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的基本质量和质量的持续提升?尚缺乏系统的研究。基于对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价值,对我国民办幼儿园发展的特殊意义和现实境况的认识,以及政府治理的关键角色,从政府治理的视角研究如何保障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是现实所需和理论所趋。本研究包括“理论阐释”、“现状考察”和“路径建构”三个部分,共五章内容。第一部分“理论阐释”。具体内容包括绪论和第一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本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治理及政府治理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与分析,旨在通过对政府治理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厘清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保障和政府治理的结构要素,探明政府治理与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从政府治理目标、治理内容、治理结构和治理工具四个维度建构本研究的分析框架。第二部分“现状考察”。具体内容是第二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现状考察”。本部分主要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和访谈法。首先,从民办幼儿园准入、政府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行为监管、质量评估以及幼儿发展数据监测等6个维度,对重庆、安徽、天津等25个省市的相关政策文本进行收集与分析;其次,从质量监管与质量促进两个维度对西部某直辖市4个区县的4名幼教管理干部、4名教研员和8名民办幼儿园园长进行访谈,并对访谈资料进行编码与分析。它旨在审视与考察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定位、治理内容的设计、治理主体的角色与职责、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并厘清政府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境。第三部分“路径建构”。具体内容包括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第四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和第五章“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运用”。本部分主要运用文献法梳理与分析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旨在通过对我国政府治理困境的分析和国外政府治理经验借鉴的基础上,从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与政府治理工具箱的建构四个着力点构建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有效路径。基于上述的考察、分析,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1.政府治理是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杠杆。这种杠杆效应的发挥建基于政府对市场力量、社会力量的调动与聚集,从而完善政府治理的结构,通过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主体的有效互动与合作,形成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合力。2.政府治理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效果受到治理目标的定位、治理问题特性的明晰、治理主体的角色、治理工具的选择运用,以及外部制度条件和资源的影响与制约。3.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复杂性,使得任何单一的政府治理工具都不足以完全解决问题。因此需要综合运用“权威工具”、“激励工具”、“象征与规劝工具”、“能力建设工具”、“学习工具”和“系统变革工具”,方能有效的实现治理目标。4.目前,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中政府治理存在问题:一是政府治理目标模糊且缺乏针对性。二是政府治理内容的“片面化”、“条块化”、“表层化”。三是政府治理主体权责不明且结构失衡。市场力量过于强大、政府和社会力量弱小、政府用力错位。四是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理想化”、“行政化”、“单一性”和“依赖性”。五是政府治理工具运用的异化。权威工具运用的“一刀切”、激励工具运用的力度不够、能力建设工具的运用缺乏针对性、象征与规劝性工具运用效果不明显、学习工具运用较少、系统变革工具与其他工具组合程度较低。5.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设计应坚持公平性、系统性、发展性和层次性四个原则。总目标致力于确保所有民办幼儿园达到最低质量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提升教育质量。为实现“保基本”和“促提升”的总目标,“黑园”、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投入、教育质量评估与业务支持、家长参与、幼儿入学准备和发展数据的监测等问题亟需政府治理。6.“三强一体”的治理结构是实现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重要前提。在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行动中政府、市场、社会与民办幼儿园应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各自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质量保障行动的相应责任。7.“治理工具箱”的构建是实现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实践策略。“治理工具箱”建构是指引入新的治理工具和改变原有治理工具的具体运作来实现治理工具的创新。为实现“保基本”和“促提升”的治理目标,针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条件质量、过程质量和结果质量的保障,分别建构了相应的政府治理工具箱。已构建的政府治理工具箱包含民办幼儿园分类分层准入制度、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投入与激励制度、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促进系统、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基层教研制度、制订幼儿园课程标准与监测民办幼儿园课程实施、家长参与制度、幼儿学习与发展数据监测体系等治理工具,并配套了相应的实践策略。
程雨燕[9](2009)在《环境行政处罚研究:原则、罚制与方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和生态问题事关人类的生存大计,而环境行政处罚正是人类因应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相关制度的立法研究无疑具有深远的理论及实践意义。本文的主旨即在于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独特品格的探索,反思并重构相关立法理论。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品格予以剖析。从宏观层面来看,首先,环境行政处罚因具有国家惩罚的属性,作为国家环境职能实现的内在需要具有威慑性、积极性、全面性、公正性等特征,从而可以克服个人惩罚损害内部化的效果不明显、无法遏止再次侵害、事实认定不足、环境公益保护不力、救济手段消极等局限。其次,环境行政处罚固守行政罚错的定位,从而相比刑罚具有效率更高、成本更低、专业性更强、规制更有效的优势。再次,环境行政处罚导入了风险预防、环境正义、环境与经济利益衡酌、公众参与等环境理念,从而迥然不同于其他行政处罚制度。正是因为这三重价值使环境行政处罚制度成为应对环境危机所不可或缺的法律手段。从微观层面来看,一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法律关系的静态解构,可以得出其主体多元性、对象片面性、客体复杂性的特质。另一方面,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与科技、政治、经济等动态关联的调查,可以得出其权力行使的科学技术性,违法目的与处罚目的的同质同源性,与政治压力的反复纠缠性等特质。第二章从纵向及横向视角检视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立法,并凝练出现有立法中环境行政处罚品格的缺失之处。通过对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的纵向历史考察,可以得出其于条文繁简,环境法律责任中比重,以及法规结构安排上的变化,并总结出历次修法的特点、立法发展的趋严之势以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格局。通过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的横向梳理,可以得出罚款、警告、行政拘留等罚种的配置现状以及十大类常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规制特点。并在纵向及横向检索的基础上省思现有环境行政处罚立法所存在的漠视环境价值,罚种的配置及规定欠科学,处罚边界模糊等三大缺失。第三章是针对环境行政处罚立法漠视环境价值的缺失,对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原则予以反思。首先,处罚法定原则本身即存在缺陷,加之环境问题所引致的环境法的滞后性、冲突性、模糊性放大了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自身的矛盾性,从而必须运用环境领域的风险预防原则加以对冲校正。其次,处罚公正原则是正义价值目标的基本要求,但正义价值目标的普洛透斯面孔却使其本身即存在复杂多变的特征,因此环境领域中的处罚公正原则必须运用环境正义的理念,从价值判断层面考察环境行政法律责任设置的正当性,从实体规范层面审视处罚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并从程序规范层面检验公众参与的实现程度。再次,环境行政处罚出于顺应环境法协调发展原则以及实现环境违法行为价值的需要十分期待比例原则,但又在传统比例原则用于公益与私益称量的基础上施以创新,提出了环境公益与经济公益的衡酌。第四章是针对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罚种的配置及规定欠科学的缺失,对现有的环境行政处罚罚制予以完善。首先,从环境行政处罚最主要的罚种——罚款切入,根据其立法价值,衍生变量的量比规则,以及数额设定中所应考虑的特殊环境因素提出应当恰当选择罚款数额设定的方式,审慎确定罚款的倍率或数值,合理把握罚款的距差弹性,科学组合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并积极创新罚款的处罚机制。其次,从环境行政处罚中最具潜质的罚种——警告介入,指出其乃是环境责任承担的特有形式,并与环境行政的发展趋势相契合从而独具价值,因此须改变该罚种理论支撑不足的现状,构建相关制度背景并规范其适用条件及方式。最后论及环境行政处罚中最具争议的罚种——行政拘留,提出其乃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早已具备的罚种,并且具有设置的必要性及独特的价值,应当明确其双高罚种的性质与定位,将其限制适用于恶意环境行政违法,并对现有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第五章是针对环境行政处罚边界迷失的缺陷,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发展方向予以调度。环境行政处罚所依托的政治文化背景取向和谐,与之相涉的刑法、行政法、环境法则分别呈现谦抑、权力淡化、利益促进性规则引入的走向。与此同时,环境行政处罚自身也存在功能最大化的界碑。因此必须针对现有一味刚化环境行政处罚的误区提出柔化的进路,首先,通过将责令改正界定为救济罚以实现环境行政处罚教育目标的内生化,突破其单纯责任手段的定位;其次,通过将和解制度引入环境行政处罚,以期结合更多环境问题特色以突破传统行政处罚制度的局限性;最后,通过廓清与其他行政手段、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的边界,强调仅当环境行政处罚能与其他多维手段实现充分扣合与综合运用时其价值方能得以彰显。
施适[10](2015)在《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研究》文中认为宅基地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制度形成、制度变迁、制度构造等方面具有特殊性。长期以来,我国宅基地制度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相分离形态下,实行保留排他性但限制流转性的管制手段,保障了集体所有状态下土地所有者权利的完整性和农村住宅用地供给的可持续性,也保证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存保障和权利水平的相对稳定。但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固有缺陷不断显现。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户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的改革目标,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现行宅基地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深入梳理,从中厘清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弊端所在,并在分析其成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和改造现行宅基地制度的建议。本文在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变迁、运行现状等深入研究与探讨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成果、实务探索以及域外经验,提出对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具体思路,意图达到以下三个研究目标:一是对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的内涵及其范围等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澄清相关模糊认识,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双重法律属性,为丰富、发展和完善我国农户宅基地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二是结合用益物权理论,在对相关利弊得失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权能以及有条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建议和方案;三是为立法机关制定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宅基地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阐述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现状,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研究的思路与基本框架,研究的创新点、难点、局限性及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宅基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最具地域特色的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发展和演进过程与特定政治社会和经济环境密切联系,是特定时代背景下各种因素的综合。通过对我国土地制度以及宅基地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背景的梳理,结合对土地所有权、土地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概念分析以及域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力求准确找出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境及其成因所在,为后文的研究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正当性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的社会保障性功能正逐渐萎缩甚至被替代,一部分农户不再依赖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社会保障手段。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日益显现。在我国土地公有的宪法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引入物权理论来丰富和完善我国宅基地制度,使宅基地使用权物权化、法定化并扩充其私法权能,既与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宪法原则不冲突,也符合当前社会下理论和实践的要求。民法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物权平等保护与物权法定理论等,为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提供了充分理论依据。此外,通过对构建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分析,引出改造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应当坚持的主要原则与价值取向。第四部分为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具体构造及其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后的权利结构及其保障,一是要明确公平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是制度核心价值取向和制度建构的出发点;二是在承认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社会保障性同时,明确农户通过添附行为而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财产价值的私权性,并扩张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等;三是要扩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范围,宅基地使用初始取得主体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主体的范围应当扩张,不应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是要正确认识宅基地使用权客体的特殊性。宅基地使用权是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权利,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后,土地与房屋成为不可区分的整体。从权利属性看,添附不改变物的所有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属性不发生变化;但从财产属性看,正是添附行为使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成为具有更大使用价值和财产价值的不动产,因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不容忽视。五是目前情势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不利于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通过物权保护手段加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可以化解宅基地使用权保障制度存在的困境。第五部分为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制度与消灭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制度与消灭制度是宅基地制度的起点与终点,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精确对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构建有着重要影响。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仍应当坚持身份性和无偿性,但应当完善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的相关程序、权利分置和救济途径。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既不符合物权基本理论,也给实务造成许多困扰。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分为公益性收回、处罚性收回和身份性收回三种,对于公益性收回,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并明确相关程序;对于处罚性收回,应当严格法定程序并赋予被处罚人以救济程序;对于身份性收回,其范围应当仅限于闲置的宅基地,对于已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构造物的,集体经济组织无权行使身份性收回权,只能通过流转程序以及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予以回收。第六部分为用益物权化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经济社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全面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之制度既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私权性和财产性相悖,也与实践情形严重脱节。构建合理、适度的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成为迫切要求。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在附着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社会保障功能去除后,应当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通过市场方式初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同时,为克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之后可能带来的弊端,应当通过立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的主体条件、客体范围以及流转方式、流转程序等进行严格限定和管理,以确保国家土地管理秩序、经济社会稳定和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方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第七部分为结语,对论文的内容进行概括和总结,对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归纳并展望宅基地使用权未来发展方向。
二、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论文提纲范文)
(1)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前言 |
一、背景与理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内容与观点 |
四、方法与路径 |
第一章 公私合作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问题界定 |
第一节 公私合作与民营化的区别与联系 |
一、公私合作之兴起——私人参与公共任务 |
二、传统民营化的学理定义及类型化模式 |
三、公私合作的发展模式及其与民营化之界分 |
第二节 行政法主导下的公私合作 |
一、公私合作公法化趋势 |
二、公私法二元论下的公私合作及其宪政基础 |
第三节 公私合作与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展开与变革 |
一、行政行为形式理论的展开 |
二、公私合作进程中型式化行政行为形式的内涵与变革 |
三、公私合作进程中非型式化行政行为形式的内涵与变革 |
第二章 公私合作类型涵摄下的行政行为形式态样思辨 |
第一节 跨学科视角下的公私合作及其学理界分 |
一、管理学中公私合作类型化界分 |
二、行政法释义学视角下的公私合作模式 |
第二节 传统行政法理论下的行政行为形式态样 |
一、公法行政行为形式 |
二、私法行政行为形式 |
三、行政行为形式与行政组织 |
第三节 公私合作下的行政行为形式 |
一、类型化公私合作模式下的行政法律关系 |
二、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功能性取向 |
三、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与组织形态 |
第三章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 |
第一节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空间 |
一、扩张理论 |
二、限缩理论 |
三、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之实践 |
第二节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与组织之选择裁量 |
一、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本质及趋势 |
二、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之选择裁量 |
三、公私合作行政组织形态之选择裁量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应以公法基本原则为约束 |
一、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受宪法基本原则之约束 |
二、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裁量受行政法基本原则之约束 |
三、公法基本原则约束下公私合作执行行政任务之行政责任 |
第四章 比较法下的公私合作法制及行政行为形式评价 |
第一节 德国公私合作法制架构基础与行政行为形式 |
一、德国公私合作框架性立法背景与进程 |
二、德国公私合作程序的进行阶段 |
三、德国公私合作程序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及案例评析 |
第二节 日本公私合作法制架构基础与行政行为形式 |
一、日本第三部门组织型公私合作模式及其特征 |
二、日本PFI公私合作的法制设计与实施 |
三、日本公私合作模式制度评价及政策变革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合作立法及判例评析 |
一、“促参法”立法理念与立法模式 |
二、台湾地区“ETC”案评析及司法趋势 |
三、我国台湾公私合作实务中行政行为形式选择之实践 |
第四节 比较法下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的评价 |
一、行政行为形式选择的法政策学评价 |
二、行政行为形式选择的程序性评价 |
三、行政行为形式选择的实体性评价 |
第五章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法制建构——以行政合作契约为中心 |
第一节 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法制建构基础 |
一、公私合作对传统行政法制的变革推动 |
二、公私合作基础法律关系及法制构建基础 |
三、我国现有关于公私合作的法规文件及立法趋势 |
第二节 行政合作契约法制比较研究与本土化建构 |
一、德国行政合作契约法制引入行政程序之规制 |
二、我国台湾地区“促参法”关于行政合作契约之规制 |
三、公私合作中行政合作契约的法律性质及制度构建 |
四、我国公私合作法制引入行政合作契约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
第三节 其他行政行为形式法制建构与发展 |
一、公私合作中的税务行政 |
二、公私合作中的社会行政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2)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奥胡斯公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选题的意义和目标 |
四、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难点、主要观点和拟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环境公众参与权:《奥胡斯公约》的价值目标 |
第一节 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基本范畴 |
一、环境公众参与权界说 |
二、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特征 |
三、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性质 |
四、环境公众参与权的价值 |
第二节 《奥胡斯公约》及其建构的环境公众参与权保障体系 |
一、《奥胡斯公约》的制定背景 |
二、《奥胡斯公约》中环境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体系 |
第二章 环境知情权:环境公众参与的前提 |
第一节 环境知情权概述 |
一、环境知情权的概念及演变发展 |
二、环境知情权的理论基础 |
三、环境知情权的意义 |
四、影响环境知情权实施的因素 |
第二节 环境知情权的立法发展 |
一、环境知情权的国际立法 |
二、环境知情权的国内立法 |
三、国际上环境知情权的立法特点 |
第三节 环境知情权的构建 |
一、环境知情权的主体 |
二、环境知情权的客体 |
三、环境知情权的内容 |
第四节 环境知情权的实施机制及其成效 |
一、国际层面《奥胡斯公约》中环境知情权的实施考察 |
二、缔约方层面《奥胡斯公约》中环境知情权的实施考察 |
第三章 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的关键 |
第一节 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概述 |
一、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及其演变 |
二、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正当性 |
三、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意义 |
四、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实施的障碍分析 |
第二节 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立法 |
一、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国际立法 |
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权的国内立法 |
三、国际上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立法特点 |
第三节 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运行 |
一、公众参与有关具体活动决策的运行 |
二、参与环境方面计划、方案和政策的运行 |
三、参与拟定执行规章或有法律约束力的通用准则文书的运行 |
第四节 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实施机制及成效 |
一、国际层面《奥胡斯公约》中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实施考察 |
二、缔约方层面《奥胡斯公约》中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实施考察 |
第四章 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最终保障 |
第一节 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概述 |
一、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及其缘起 |
二、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理论基础 |
三、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意义 |
四、影响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因素 |
第二节 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立法 |
一、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国际立法 |
二、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国内立法 |
三、国际上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立法特点 |
第三节 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实现 |
一、环境知情权之救济 |
二、环境公众参与权之救济 |
三、任何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救济 |
四、救济的基本目标 |
五、救济权实施的支持性制度 |
第四节 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实施机制及其成效 |
一、国际层面《奥胡斯公约》中参与救济权的实施考察 |
二、缔约方层面《奥胡斯公约》中参与救济权的实施考察 |
第五章 《奥胡斯公约》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性 |
第一节 《奥胡斯公约》的经验总结 |
一、充分反映了民主的本质 |
二、突出了对环境正义的追求 |
三、确立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
四、科学架构了环境公众参与权的体系 |
五、注重权利的实现 |
第二节 《奥胡斯公约》的影响 |
一、保障环境权的第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公约 |
二、环境公众参与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性创新 |
三、欧洲环境政策制定的里程碑 |
四、推动了国际、国内有关环境公众参与的立法进程 |
第三节 《奥胡斯公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奥胡斯公约》对我国之可借鉴性 |
二、《奥胡斯公约》对我国的借鉴性 |
第六章 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立法及其完善—以《奥胡斯公约》为参照 |
第一节 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的立法及评述 |
一、我国环境知情权的相关立法 |
二、我国环境公众参与决策权的立法 |
三、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救济权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立法的问题揭示 |
一、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
二、立法技术缺乏科学性 |
三、我国公众参与权立法内容的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环境公众参与权立法的完善 |
一、确立"权利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 |
二、制定环境参与的专门性法规或规章 |
三、立法中注重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救济权的协调和统一 |
四、扩大环境公众参与权的范围 |
五、健全相关程序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本着作 |
三、外文资料 |
四、中文论文 |
后记 |
(4)中国政府规制研究 ——以民办高等教育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思路 |
三、核心概念 |
四、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规制的一般理论分析 |
一、政府规制基础理论 |
二、政府规制的内容 |
三、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
四、政府规制的有限性 |
五、政府规制在本质上以服务为中心 |
第三章、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的发展及问题 |
一、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曲折发展和规制历程 |
二、中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过度规制侵犯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 |
三、中国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法治化程度不足 |
(一)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遇到瓶颈 |
四、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难以实现 |
(一) 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与公办学校不同 |
(二) 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教师身份不同 |
五、资产过户等矛盾焦点问题突出 |
(一) 资产过户诸多关键问题无法可依,民办高校出资者有抵触情绪 |
(二) 政府规制方式有简单粗暴之嫌 |
第四章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利益驱动的影响 |
(一) 政府规制具有利益分配的性质 |
(二) 在政治学意义上,政府规制是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政治活动 |
(三) 特殊利益集团对政府规制的影响 |
(四) 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膨胀是中国政府规制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
二、政府规制手段单一,简单地采取直接行政管理的方式造成规制错位 |
(一) 政府规制以直接行政干预为主,权力的扩张性造成规制越位 |
(二) 政府财政投入过少造成规制缺位 |
三、法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公民权利的保护尚不到位 |
(一) 宪法中的政府权力:全能还是有限? |
(二) 行政法中的政府权力:控制和规范不足 |
(三) 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限制 |
四、教育中介组织不发达 |
(一) 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缺乏独立性 |
(二) 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权力范围模糊 |
五、政府规制中传统的"管理"而非"服务"思维占主导 |
(一) "管理"意识强烈,对规制只适用于市场失灵认识不够 |
(二) "服务"意识差,对规制的最终目的是服务认识不深 |
第五章 美国、日本私立高等教育政府规制实践的启示 |
一、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 |
(一) 美国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 |
(二) 美国对私立高等教育政府规制的特征 |
1、美国法律给予私立大学高度的办学自主权 |
2、美国政府利用财政资助促进私立高等教育的繁荣 |
3、美国政府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
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政府规制 |
(一) 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 |
(二) 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政府规制的特征 |
1、日本私立高等教育法律体系完善 |
2、日本政府对私立大学由严格规制到给予高度的办学自主权 |
3、政府给予财政资助是日本私立高等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 |
4、日本政府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 |
三、美国、日本的私立高等教育政府规制的启示 |
(一)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
(二) 建立财政资助制度 |
(三) 建立税收优惠制度 |
(四) 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自主管理制度 |
第六章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的改革路径 |
一、建设有限政府促进政府规制"归位" |
(一) 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改革要坚持市场趋向 |
(二) 发展社会自治能力,政府放权给民办高校及其协会 |
(三) 大力放松政府规制,给民办高等教育自主权 |
二、建设责任政府促进政府规制"到位" |
(一) 政府改革要保证政府有效性,政府要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
(二) 加大对民办高等教育财政资助力度,政府切实承担自己的责任 |
三、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政府规制法治化 |
(一) 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政府规制的法律体系 |
(二) 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平等法律地位 |
1、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应与公办高校一致 |
2、民办高校的教师身份应与公办高校一致 |
(三) 促进管理、政治与法律途径的整合 |
1、管理、政治和法律途径的价值趋向不同 |
2、管理、政治和法律途径的整合途径 |
五、小结: 对政府规制改革要保持谨慎与警惕 |
(一) 金融危机后的政府规制新思维 |
(二) 保持谨慎与警惕 |
附录一: 中国公众对政府规制的认识调查 |
附录二: 中国主要经济管制的部门、法律、对象和内容 |
附录三: 中国主要社会管制部门、法律法规、管制对象和内容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 |
承担的课题 |
后记 |
(5)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
三、本文的内容 |
第一章 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消费者的概念 |
一、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
二、我国地方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扩展与未来消费者概念的立法走势 |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消费者的权利 |
二、消费者的责任 |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
一、经营者的概念辨析 |
二、经营者的义务 |
三、实现义务的途径 |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
一、消费者保护的理念 |
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五节 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一、消费者保护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与含义 |
二、现行立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
三、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第二章 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合同法对消费者的基础保护作用 |
一、合同法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救济方法 |
二、合同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对消费者损害的救济 |
一、侵权行为法对产品和服务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 |
二、侵权行为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
第三章 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与间接保护 |
一、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立法目的中的体现 |
二、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 |
三、竞争法对消费者的间接保护 |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对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保护 |
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保证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
二、提供安全消费的方针与策略 |
第三节 广告法、标识法对信息提供的法律规制 |
一、广告、标识的目的与作用 |
二、不合理标识与广告的产生 |
三、为确保合理的标识、广告而进行规制 |
第四章 行政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消费者行政法与消费者行政保护 |
一、消费者行政法与消费者行政保护的区别与联系 |
二、消费者行政保护的内容与作用 |
三、消费者行政法的内容与作用 |
第二节 消费者组织 |
一、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及其历史发展 |
二、国际消费者联会 |
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
四、消费者组织发展与运作的特点 |
五、中国消费者组织及其今后的发展 |
第五章 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民事救济和行政保护之有限性 |
一、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二、行政保护之有限性 |
第二节 刑法在消费者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
一、刑法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 |
二、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 |
三、对我国刑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程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程序法的价值 |
第二节 消费者纠纷的特点与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
一、消费者纠纷的特点 |
二、我国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法及其适合性 |
三、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法与策略 |
第三节 几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消费纠纷仲裁 |
二、小额诉讼程序 |
三、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 |
四、公益诉讼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6)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问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三、研究设计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的相关理论 |
一、关于合作社的经典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 |
(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合作社理论 |
(三)博弈论对合作社理论的创新发展 |
(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理论 |
二、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 |
(一)政府行为的内涵 |
(二)近代政府行为理论 |
(三)现代政府行为理论 |
第二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及对政府行为的类型化需求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内在机理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概念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性质和特点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生长的社会基础 |
(四)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因素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类型化分析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的类型 |
(二)不同类型新型农村合作社对政府行为需求的差异 |
第三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作用与行为机制 |
一、建国后政府行为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变迁 |
(一)农业合作化时期:由自发到行政主导的农村合作社 |
(二)人民公社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全面控制 |
(三)改革开放后:主体意识觉醒下的农村合作社 |
(四)新农村建设时期:市场导向型农村合作社的萌芽 |
二、政府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的作用模式 |
(一)国家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二)放任主义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三)混合模式及其形成机制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机制 |
(一)行为动机 |
(二)行为方式 |
(三)行为内容 |
(四)行为绩效 |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现实考量 |
一、政府扶持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尝试与努力 |
(一)以政策法规引导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二)以资源输出帮扶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三)以监督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四)以宣传教育助推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 |
二、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非均衡现状 |
(一)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政府博弈地位的失衡 |
(二)越位行为导致新型农村合作社丧失独立性 |
(三)错位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有序运作 |
(四)缺位行为致使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乏力 |
三、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困境 |
(一)“上热下冷”夹缝中的尴尬 |
(二)条块分割体制下的权力虚化 |
(三)制度供给不足引起的行为失范 |
(四)农村社会流动增加与村庄空壳化 |
四、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个案研究 |
(一)J省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简介 |
(二)J省 CL乡玉米制种专业合作社个案分析 |
第五章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农村合作社与政府行为互动的基本经验 |
(一)美国经验 |
(二)日本经验 |
(三)以色列经验 |
二、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与政府行为互动关系的差异 |
(一)美国——松散外源型关系 |
(二)日本——致密主导型关系 |
(三)以色列——混合交互型关系 |
三、各国农村合作社发展中政府行为的主要启示 |
(一)政府角色不可或缺,政府行为须兼顾共性与个性 |
(二)市场机制是主要动因,政府行为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三)社员需求是价值归宿,政府行为须尊重“人”的意愿 |
第六章 以法治为根基,以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行为优化路径 |
一、以法治规范行为,限定政府行为的“度” |
(一)法治政府建设语境中政府行为的规范与梳理 |
(二)实践回应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审视与完善 |
二、以需求引导扶持,建构需求导向的政府行为模式 |
(一)“发声”与“倾听”——构建合作社需求表达的有效机制 |
(二)“约束”与“激励”——促进双重角色下政府行为的优化融合 |
(三)“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推动基于需求导向的政府职能转变 |
三、以扶持增强绩效,统合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 |
(一)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基础的变化 |
(二)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机制的目标取向 |
(三)政府行为与新型农村合作社互动平台的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调研样本B市典型合作社发展情况汇总 |
附录二:历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内容 |
附录三:“十五”以来国家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政策文件 |
附录四:地方政府出台有关农村合作社的法规及指导性文件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7)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源起 |
一、选题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界定 |
一、竞争性国有企业 |
二、经理人 |
三、激励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技术路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混合所有制研究 |
二、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二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关系 |
二、信息不对称与代理成本 |
三、委托代理理论 |
第三节 激励理论 |
一、激励理论的基础 |
二、管理学中的激励理论 |
三、经济学中的激励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改革与经理人激励的历史审视 |
第一节 放权让利与精神激励 |
一、放权让利改革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两权分离与承包经营责任制激励 |
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三节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年薪制激励 |
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第四节 国资监管与管理层持股激励 |
一、国资监管阶段 |
二、激励方式分析与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经理人激励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
一、国有企业分类改革与经理人分类激励 |
二、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式 |
第二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现状分析 |
一、经理人具有双重身份 |
二、政治晋升激励 |
三、薪酬福利激励 |
四、在职消费激励 |
五、政治监督与约束 |
第三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理人激励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规范透明的公司治理 |
二、经理人双重身份未有效解决 |
三、薪酬与企业业绩未有效挂钩 |
四、中长期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 |
五、政治监督与约束的作用有限 |
六、缺乏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的理论框架 |
第一节 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构建的基础 |
一、经理人角色和职能分析 |
二、经理人的需求分析 |
三、经理人的人性假设与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构建 |
一、经理人激励的逻辑 |
二、经理人激励理论框架 |
第三节 基于大样本的定量分析 |
一、研究假设 |
二、研究设计 |
三、实证分析 |
四、结果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多案例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选取 |
二、案例选取与背景分析 |
三、资料整理与分析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治理与选聘制度 |
二、薪酬与中长期激励 |
三、事业平台与精神激励 |
四、约束与退出机制 |
第三节 结果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构建 |
第一节 公司治理与经理人选聘制度 |
一、公司治理制度 |
二、经理人身份转化与选聘制度 |
第二节 契约化的薪酬激励 |
一、经理人薪酬契约 |
二、经理人薪酬结构 |
三、经理人绩效评价 |
第三节 基于人力资本的经理人股权激励 |
一、股权激励的政策与实践依据 |
二、股权激励的实施原则 |
三、股权激励模式及其选择 |
四、股权激励授予额度 |
五、股权激励行权时效与业绩考核 |
第四节 事业平台与精神激励 |
一、事业平台激励 |
二、声望和荣誉激励 |
三、肯定与赞赏激励 |
四、控制权激励 |
第五节 经理人约束与惩戒机制 |
一、市场声誉及法规制度约束 |
二、自我道德与企业文化约束 |
三、市场化的惩戒与退出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经理人激励的保障条件 |
第一节 建立市场化的经理人用工制度 |
一、优化岗位体系并建立市场化用工机制 |
二、规范劳动关系并妥善安置富余经理人员 |
第二节 建立以业绩评价为主的人事制度 |
一、创新组织结构并搭建事业平台 |
二、建立科学公正的奖惩机制 |
第三节 建立有效激励的利润分配制度 |
一、建立经理人岗位责任薪酬制度 |
二、加大对经理人的货币激励力度 |
第四节 建立健全经理人市场 |
一、转变重官轻商的传统观念 |
二、建立完备的经理人信息库 |
三、加快对经理人的评估和认证工作 |
第五节 完善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
一、进一步调整税收政策 |
二、建立健康稳定的股票市场 |
三、建立健全相关立法 |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 |
(一) 质量是幼儿教育的生命线 |
(二) 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实现“有质量”普及幼儿教育的重要力量 |
(三) 我国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总体低下 |
(四) 对民办幼儿教育质量的治理政府责无旁贷 |
二、概念界定 |
(一) 民办幼儿园 |
(二) 幼儿园教育质量 |
(三) 教育质量保障 |
(四) 政府治理 |
三、文献综述 |
(一) 民办幼儿园的研究综述 |
(二) 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研究综述 |
(三) 幼儿园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研究综述 |
(四) 政府治理的研究综述 |
(五) 研究述评 |
四、研究设计 |
(一) 研究问题及基本观点 |
(二)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研究重难点与创新点 |
(一) 重难点 |
(二) 创新点 |
第一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意涵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的属性与供给机制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问题的特性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及其保障的要素 |
第二节 治理与政府治理的意涵 |
一、治理的内涵及其理论背景 |
二、政府治理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三、政府治理的结构要素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目标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结构 |
四、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工具 |
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一、“保基本”中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二、“促提升”中政府治理目标现状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一、条件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二、过程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内容现状 |
三、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存在两难困境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结构现状 |
一、政府治理结构总体呈现“三弱一强”态势 |
二、社会、政府的作用有所增强 |
三、各主体间的关系失衡 |
第四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现状 |
一、政府治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总体概况 |
二、权威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三、激励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四、能力建设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五、象征与规劝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六、学习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七、系统变革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现状 |
第五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存在的问题 |
一、政府治理目标偏狭且缺乏针对性 |
二、政府治理内容片面化、条块化、表层化 |
三、政府治理主体权责不明且结构失衡 |
四、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理想化、行政化、单一性和依赖性 |
五、政府治理工具运用的异化 |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与内容的设计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目标的定位 |
一、制定政府治理目标的价值原则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总目标 |
三、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的具体目标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内容的确立 |
一、保障条件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二、保障过程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三、保障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内容 |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类型的选择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治理主体及其影响力量 |
二、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的类型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结构的建构 |
一、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政府治理主体间的关系结构 |
二、政府与民办幼儿园的关系互动及运作机制 |
三、政府与市场、民办幼儿园的互动关系及运作机制 |
四、政府与社会、民办幼儿园的互动关系及运作机制 |
第五章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与运用 |
第一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原则 |
一、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多元理性原则 |
二、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适切性原则 |
三、政府治理工具选择的组合性原则 |
第二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箱的建构 |
一、保障条件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 |
二、保障过程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选择 |
三、保障结果质量的政府治理工具选择 |
第三节 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政府治理工具的运用 |
一、建立民办幼儿园分类分层准入制度 |
二、建立民办幼儿园公共财政投入与激励制度 |
三、构建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评估与促进系统 |
四、建立健全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与基层教研制度 |
五、制订幼儿园课程标准与监测民办幼儿园课程实施 |
六、保障家长参与的制度设计 |
七、建立幼儿学习与发展数据监测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9)环境行政处罚研究:原则、罚制与方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讨进路 |
第一章 环境行政处罚的品格 |
第一节 环境行政处罚的价值 |
一、国家惩罚的属性 |
二、行政罚错的定位 |
三、环境理念的导入 |
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罚的特质 |
一、法律关系特质 |
二、因应特质 |
第二章 环境行政处罚立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环境行政处罚立法检索 |
一、历史脉络及发展特点 |
二、横向比较与现状描述 |
第二节 立法中环境行政处罚品格的缺失 |
一、处罚原则中环境价值的漠视 |
二、处罚种类的配置及规定欠科学 |
三、环境行政处罚边界的模糊 |
第三章 环境行政处罚原则的重构 |
第一节 处罚法定原则的校正 |
一、"恶臭"案的风险预防维度考量 |
二、处罚法定原则的校正进路 |
第二节 处罚公正原则的环境正义关怀 |
一、"禁猪令"的环境正义取向评析 |
二、公正原则的环境正义关怀进路 |
第三节 比例原则对环境与经济利益的衡量 |
一、"缓期执行"的比例原则视角评述 |
二、环境行政处罚中比例原则的适用与创新 |
第四章 环境行政处罚罚制的完善 |
第一节 环境罚款数额设定的立法研究 |
一、罚款的立法价值及其衍生变量的量比规则 |
二、罚款数额设定的环境量度因素 |
三、罚款数额设定的立法完善 |
第二节 环境警告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分析 |
一、边缘化的成因解读 |
二、环境警告价值定位 |
三、环境警告制度分析 |
第三节 环境行政拘留设置探讨 |
一、"创设"的误读 |
二、设置的必要性 |
三、改进尝试的亮点与盲点 |
四、环境行政拘留应然性分析 |
第五章 环境行政处罚的方向 |
第一节 和谐语境下的立法选择 |
一、立法背景的柔化倾向 |
二、环境行政处罚边界分析 |
第二节 环境行政处罚的柔化 |
一、教育目标内生化:救济罚的确立 |
二、机制创新:和解制度的引入 |
三、廓清范围:多维手段的综合运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范畴与内容 |
(一)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 |
(二)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之正当性分析 |
(三)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及其保障 |
(四)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与消灭制度之改造 |
(五)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改造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结构安排与创新 |
第五节 研究路径与方法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形成、变迁及其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权利制度及域外农村土地制度之考察 |
一、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物权 |
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及其形成背景 |
三、域外农村土地制度的比较考察与启示 |
第二节 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演变、主要内容与现实困境 |
一、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属性 |
二、现行宅基地制度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
三、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不同观点及其评价 |
一、自物权说与准所有权说 |
二、地上权说 |
三、用益物权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之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对我国农户宅基地制度改造路径的理论争议 |
一、所有权改造路径 |
二、用益物权改造路径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土地公有的宪法原则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造框定了界限 |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宅基地制度改造提出了需要 |
三、现代民法理论的发展为宅基地制度用益物权化改造提供了理论基础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基本原则与价值取向 |
一、“两权分离”模式下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冲突与协调 |
二、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基本原则 |
三、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的价值取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权利构造及其保障 |
第一节 宅基地用益物权之权能分析 |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权能范围的争议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能范围的启示 |
三、扩张宅基地使用权权能的法律建议 |
第二节 用益物权化后宅基地使用权之主体、客体与内容 |
一、宅基地用益物权的主体 |
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客体 |
三、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内容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物权保障 |
一、现行救济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二、宅基地使用权物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与消灭制度 |
第一节 用益物权化下宅基地使用权之取得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特殊性 |
二、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制度的法律规范及其缺陷 |
三、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的初始取得程序和取得方法 |
第二节 用益物权化下宅基地使用权之消灭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制度概述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
三、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用益物权视野下宅基地使用权之流转制度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概述 |
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不同观点及评价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境况及解决路径 |
三、用益物权化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之构造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之初次流转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条件与限制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的方式与程序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之再次流转制度 |
一、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条件与限制 |
二、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的方式与程序 |
三、宅基地使用权再次流转与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保护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随着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而逐步完善 |
二、权利人合法利益在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中得到保障和实现 |
三、宅基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创新与改善能够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
四、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需要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体系 |
五、宅基地制度改革必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而更加深入 |
参考文献 |
(一) 中文着作类 |
(二) 期刊论文类 |
(三) 学位论文类 |
(四) 外文资料类 |
四、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论文参考文献)
- [1]公私合作行政行为形式选择[D]. 张一雄. 东南大学, 2016(02)
- [2]环境公众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以《奥胡斯公约》为中心[D]. 王兆平. 武汉大学, 2011(05)
- [3]出版单位的法人性质应多样化[J]. 以周. 出版发行研究, 1998(01)
- [4]中国政府规制研究 ——以民办高等教育为例[D]. 刘素英. 华东师范大学, 2011(10)
- [5]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D].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6]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赵玉石.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6)
- [7]竞争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经理人激励机制研究[D]. 童露. 云南大学, 2016(12)
- [8]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保障的政府治理研究[D]. 王伟. 西南大学, 2015(11)
- [9]环境行政处罚研究:原则、罚制与方向[D]. 程雨燕. 武汉大学, 2009(10)
- [10]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化改造研究[D]. 施适. 武汉大学, 20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