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环境资源核算及补偿政策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杨卓[1](2021)在《西藏自治区森林生态补偿综合效益评价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白亚妮[2](2021)在《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实践及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山西省作为煤炭资源大省,矿产资源开发为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区域的进步,但同时不合理的资源开采方式也对山西省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空气、水系、土壤、植被等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资源储量下降已经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自山西省被列为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的试点以来,陆续出台了多项煤炭产业政策,将区域转型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真正开始重视矿山生态补偿,将矿山生态补偿理论付诸实践。本文运用生态补偿相关理论,研究了自2007年以来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政策实践活动,并对补偿绩效进行评价分析。首先,从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出发,运用文献分析法对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其次对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资源补偿、环境补偿以及区域补偿三个角度出发梳理山西省现有的生态补偿政策,并对目前的补偿机制和补偿模式进行详细阐述,通过对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工程和孝义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来进一步说明山西省的矿山生态补偿政策落实情况,同时对山西省在矿山生态补偿中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价体系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再次根据矿山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分析构建压力-状态-响应(PSR)模型,从资源生态环境和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选取评价指标,从而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权TOPSIS法对指标权重和绩效指数进行分析,最后就山西省在执行矿山生态补偿政策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通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成效显着,区域补偿对于产业结构改善最为明显;对矿山生态补偿效果影响最大的三个因素为资源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后的生态补偿绩效明显大于实施前,理清税费关系对矿山生态补偿至关重要。同时针对山西省在矿山生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进一步强化对矿山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建立补偿绩效评价制度,推进市场化补偿,从而提高生态补偿绩效。
汪远秀[3](2020)在《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补偿是当前国内外应对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和研究热点。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起步相对较晚,但近年来在各领域取得了不少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以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存在转移支付力度不足、补偿范围偏窄、补偿标准偏低等。因此,构建跨区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有利于改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提高社会大众的参与感和使命感,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为保护森林涵养水源,贵州省政府实施系列保护森林措施,这些措施导致流域上游损失发展木材经营、农副产品等机会,自身发展权利受限,下游往往无偿或低偿地使用上游溢出的生态效益,导致上下游经济发展差距更增,根据资源有偿使用原则,下游有义务支付补偿资金购买环境服务。本文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背景,将流域与森林相结合,以期通过流域上下游相关利益主体对其所获的森林生态效益付费以构建横向补偿模式,提出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新思路,提高流域内森林生态补偿标准,增强流域内的环境、经济联系以激发流域居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文中分别从“为什么补”、“由谁补”、“补多少”、“补偿资金来源与去向”、“如何保障”等几个角度出发,通过构建流域上下游演化博弈模型、核算研究区森林生态环境建设的直接投入成本、损失的发展机会成本、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及研究区居民的意愿等指标,分析不同经济主体在各项森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中的受益比重确定补偿资金分摊权重,引入人类发展指数(Human Development Index,HDI)构建倒S型曲线模型分配补偿资金,在此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现状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实质是一种市场交易,但这种市场交易目前不能自由进行,需要一定的约束激励机制,生态补偿本身就具有交易性质,无论是中央政府财政转移,亦或是受益者付费都是向保护者购买环境资源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文中通过静态博弈分析表明仅依靠上下游地区自主选择策略不能达到社会期盼的最优策略,因此引入第三方的约束激励机制构建动态演化博弈模型,在一定的激励约束下,上下游地区可形成最佳的交易方案。(2)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可在以政府为主导的前提下,鼓励其他社会群体参与生态补偿。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的阶段,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中政府为主要补偿主体的角色是必不可少的,但补偿主体、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也是必须的。(3)现行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标准应随社会经济发展而随之提高。文中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为例,核算了各社会发展阶段的补偿标准,以直接投入成本为依据的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第一阶段补偿标准额度为42.67元/亩;以发展机会成本为依据的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第二阶段补偿标准额度为183.32元/亩;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依据的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第三阶段补偿标准额度为791.82元/亩。文中调查了现阶段研究区居民的支付意愿和受偿意愿作为现阶段补偿标准的参考值,流域上游居民的受偿意愿为27.35元/亩,下游居民的支付意愿为31.69元/亩,当前阶段以居民意愿为补偿标准依据参考值的补偿额度为29.52元/亩,核算结果均高于现行标准。(4)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分摊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分摊部分补偿资金到资源使用者。文中利用AHP法分析各项森林效益的重要性排序及熵值法分析不同补偿主体在各项森林效益中的比重确定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中不同补偿主体的资金分摊权重,结果显示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共占比31.37%,下游企业及居民占比28.71%,旅游景区占比17.62%,游客占比16.52%,上游企业及居民占比10.20%。之后,基于意愿调查法对流域下游居民提升基础水价的接受意愿进行调查,结果表明,愿意支付补偿资金的居民中有80.19%的居民愿意接受这种方式为生态环境付费,表明以提升基础水价的方式吸纳补偿资金是可行的,根据意愿调查公式计算出下游居民愿意接受的最大水价提升幅度为0.18元/m3。(5)有必要合理分配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各地区的补偿资金存在不平衡的现状,没有考虑到各地生态建设成本和生态系统发挥效益的差异性,补偿资金按经济发展水平倒S型曲线分配更符合“再分配”要达到的目的,经计算赤水河流域上游七星关区、大方县和金沙县的补偿强度系数分别约为0.3169、0.3180、0.3150。(6)基于以往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和实地调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以完善:(1)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顶层设计”,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专项立法;(2)构建社会资本参与流域森林生态补偿的利益机制,实现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发展;(3)建立健全合理的补偿标准体系减缓我国生态补偿标准偏低的问题;(4)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激励机制促进生态补偿项目高效有序实施;(5)完善生态补偿方式。
袁慧[4](2020)在《乡村振兴行动中田园生态补偿评价与优化研究 ——以怀远县为例》文中认为田园生态环境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它的破坏不仅会严重影响到农业生产发展的进程,而且会降低农村生存环境的质量。因此,田园生态补偿政策的研究与实施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重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许多多的专家学者一直从事有关农业生态补偿方面的研究,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不仅发现了生态补偿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作为农业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田园,即田野,土地,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但近年来它遭受到的破坏越来越严重,田园生态环境亟需得到保护。因而文章着重对田园生态补偿实施进行评价及优化研究,以达到在最大程度上对田园生态环境进行保护的目的。田园生态补偿是指充分采用财政、税费、市场等一系列经济手段来激励农民,以达到维护田园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对田园生态保护活动所涉及的各主体的利益进行调节,优化田园生产活动中出现的负外部性,促进田园生态得以持续发展的目的。对田园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进行评价及优化研究,有利于健全田园生态补偿机制,制定合理的田园生态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调动农民保护田园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从而达到保护田园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本论文主要分成六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主要的研究内容及在研究过程中采用的研究方法。首先,通过技术路线图来构建文章基本框架;其次,在对国内外文献进行合理整理、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田园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和所涉及的理论进行研究,主要包括田园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分析和相关理论研究,通过采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目前田园生态补偿理论的构成部分进行整理总结,本章主要构成了文章的理论部分。第三部分主要对研究区田园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第四部分主要依据收集整理的数据,在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对影响田园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各因素对田园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价,最终得出影响田园生态补偿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依据第四部分的分析,以怀远县为例,对其田园生态补偿的标准进行优化研究。通过构建成本收益函数模型,结合调查问卷的形式对研究区农民的受偿意愿进行访谈,对调查问卷进行统计整理,计算出较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第六部分在依据第四、第五部分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研究结论,并针对现行田园生态补偿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后对本论文所研究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
刘维[5](2020)在《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但最初掠夺式、粗放的开发方式造成森林生态承载能力的下降,也阻碍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为更好地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的作用,实施了多项森林保护和生态补偿政策,包括“退耕还林”政策、“天然林保护工程”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等。欧盟在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积累了有效经验,并形成了优秀的育林、护林成果。我国的森林生态补偿要形成长效机制,必须增强其政策的刚性和实用性。本文以中国和欧盟的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为研究对象,首先梳理了生态补偿的相应文献资料,明确了有关生态补偿和森林生态补偿的核心概念以及理论基础。通过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发展历程和政策实践,阐明了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具体政策内容,以政策选择和政策实践建立分析框架对二者进行对比,从中总结了二者在政策环境、政策目标、政策过程的不同。另外,通过构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工具箱,详细演绎了中国和欧盟在公共政策中使用的方法和手段。最后,通过分析我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践中的各种措施,总结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中的问题,得出了优化我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启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在我国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助于改善社会福利,促进生态文明与美丽中国的建设。
曲超[6](2020)在《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补偿是生态文明制度的“四梁八柱”之一,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政策,也是调节基于生态环境服务、保护和发展成本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长江经济带发展上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重要政策,十九大报告又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工作已经进入助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实践在全国开展得早,投入资金多,补偿效果好,但同时,由于部门利益分割,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机制不健全,尤其是没有开展系统回顾和绩效评价,生态补偿工作未形成工作闭环,难以有针对性地优化调整以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基于此,本文系统评述了国内外相关文献,提出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概念,从博弈论角度论证了基于绩效评价进行补偿的合理性,构建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总体框架和指标体系,开展了生态补偿政策效益、效应和效率的综合评价,测算了实际补偿与按绩效应支付补偿的差额,为完善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科学支撑和政策建议。本文理论部分对生态补偿的理论与机制进行了分析。首先,总结了国内外生态补偿相关研究文献。生态学理论、经济学理论、社会学理论主要回答了生态补偿“为什么补、补什么、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揭示了生态补偿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管理学理论主要回答了“好不好、怎么改”等问题。其次,对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进行了梳理,从政策设计、政策执行、补偿效果分析、补偿效应评价、投入产出效率等多位维度进行了评述。之后,采用博弈论方法,按照预补偿、后补偿、按照绩效补偿三种模式,对生态补偿的激励机制进行了经济学分析,发现在绩效补偿模式下分配补偿资金并进行博弈,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的预算刚性和资金使用效率。本文实践评述与框架设计部分对国内外生态补偿法律、政策和实践进行了总结,并设计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基本框架。一是发展阶段方面,我国的生态补偿经历了初设阶段(1978-2004年)、形成阶段(2004-2012年),完善阶段(2012年-至今)等三个阶段,梳理了三个阶段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二是实践进展方面,我国重点领域生态补偿基本实现全覆盖,重点区域生态补偿取得新进展,市场化生态补偿取得新突破;同时,总结了美国、欧盟、拉美等国家生态补偿实践情况;归纳出我国生态补偿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政策针对性不强、补偿效率不高等实践方面的问题。三是框架设计方面,针对当前研究对象集中在生态补偿效果评价、研究领域集中在生态环境绩效研究、研究方法集中在EPI指数等线性加总等不足,系统性提出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基本概念、主要目标、评价原则和指标体系,全面拓展了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文实证分析部分包括四项内容:一是采用熵值法测度生态补偿的六项效益。2011-2018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综合效益均呈上升趋势,总体熵均值由2011年的16.77增加到2018年的33.58,增加了100.20%。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熵均值位于前列,贵州省、安徽省、云南省熵值增速位于前列。二是采用DID模型对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政策效应进行了评价,回归结果显示生态补偿显着改善了流域水质。在各控制变量中,人均GDP、氨氮排放强度通过1%显着性水平检验,表明其与政策效应关联性较强。通过改变窗期、子样本回归、安慰剂等进行稳健性检验,证明政策效应具有稳健性。三是采用三阶段DEA模型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森林、流域的综合补偿效率进行了计算,发现综合效率呈先升后降趋势,其规模效率下降是导致综合效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四是综合以上三个逻辑层次评价结论,以效应评价作为可信度参考,以效益评价作为计算基数,以效率评价作为调整系数,测算了按绩效应补偿的金额,形成绩效评价工作闭环。2011-2015年应在实际补偿的基础上额外补偿,而2016-2018年应扣减补偿资金。分省市测算,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湖北省、安徽省等5个省市应给予额外补偿。最后,基于研究结论提出四项政策建议:一是突出综合化,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补偿制度;二是突出市场化,不断创新生态补偿运行机制;三是突出绩效化,坚持生态补偿科学标准和效率导向;四是突出激励化,以生态补偿为抓手推动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潘鹤思[7](2020)在《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文中指出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天然林分布集中,是东北地区乃至全国的生态屏障,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目前,黑龙江省可采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明显下降,陷入森林资源“优势陷阱”和“资源诅咒”困境。虽然国家提供了大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但囿于补偿主体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不足等原因,一直停留在“覆盖到”和“能补偿”的层面上,导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边际效率递减。党的“十九大”提出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被多数学者认为是解决政府补偿困境、引导利益相关者参与、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必然选择和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立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缺口和黑龙江省林区补偿的现实需求,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识别多元化补偿主体,构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框架,以此为逻辑起点,探索政府补偿监管效率、揭示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和居民补偿支付意愿是实现多元化补偿亟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本研究从政府规制和激励驱动视角研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问题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从理论和实证层面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通过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和梳理,探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领域研究热点和研究前沿,科学界定森林生态效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及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内涵,并从生态价值理论、外部性及公共物品理论等方面构建基础理论体系分析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基于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和补偿现状,评估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并归纳目前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探究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的合理性。其次,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从庇古税、科斯定理和集体行动理论方面确定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利用米切尔评分法,从“影响性-积极性-紧密性”三维视角识别出森林生态效益的利益相关者,然后结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和“权责利”差异取向原则确定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归纳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框架基础上,分别研究引入政府“规制-激励”前、后多元补偿主体间的行为特征及影响因素。综上分析得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有两种补偿途径,一种是政府补偿途径,另一种是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途径,其中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补偿需要政府的规制和激励才能实现。再次,基于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层面的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这一部分本文每章节遵循“规范分析-理论框架-实证检验-推出结论”的研究范式。在政府补偿研究中,论文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为研究视角,分析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过程中政府监管效率问题。利用演化博弈模型结合Matlab仿真技术分析政府和林场在补偿实施过程中“监管-管护”的博弈关系。研究得出政府监管积极性不足,补偿效率低下,为此提出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融合的激励机制设计;在受益企业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规制和激励的视域出发,构建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研究框架,运用Double Hurdle两阶段模型实证检验推动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城镇居民补偿研究中,论文从政府激励视域出发,采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和二元Logistic模型探索社会信任对居民生态补偿支付意愿的激励作用。研究得出政府规制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协同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最后,基于对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补偿机理、政府补偿、受益企业补偿和城镇居民补偿等关键问题的深入探索,同时充分参考实证分析结果,并从三个方面提出多元化补偿实施的对策保障体系:第一,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第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第三,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本文旨在从多元化补偿主体的视角拓宽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筹资渠道,以期多维度、深层次地解构多元化补偿主体的内在层次逻辑及各自有效的补偿途径,同时为加快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设计、引导社会资本融入、实现共享共建的环境治理格局提供切实有价值参考。
罗万云[8](2019)在《干旱内陆河流域生态资本补偿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石羊河流域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到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当前,在干旱内陆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仍然面临着生态资本内涵不清,服务价值核算困难、生态补偿粗放等基础性难题。对于干旱内陆河流域来说,水源涵养服务是生态系统向人类提供的一种可再生的“生态资本”,只要我们谨慎使用,积极保护,生态系统就会持续的向外界供给。但是,由于自然和人文因素导致石羊河流域水源涵养功能萎缩、土地沙化加剧,荒漠植被衰败,生态退化导致了石羊河生态资本供给量下降,“绿水青山”难以实现向“金山银山”转换。本研究以甘肃省石羊河为案例区,将生态系统向人类提供的水源涵养服务视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本”,运用生态经济方法对生态资本补偿问题展开分析。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界定了干旱内陆河流域生态资本概念,从经济学视角对生态资本补偿逻辑做了分析,试图解决生态资本补偿中的如下问题:第一,石羊河的生态资本供给量究竟有多少?其服务价值又是多少?第二,模拟土地利用情景与生态资本供给量变化的关系?明确生态资本补偿的目标。第三,分析土地利用转换过程中补偿价格、转换比例与生态资本补偿标准存在的联系?第四,农户作为生态资本供给者,其受偿意愿额多少?又存在那些因素影响受偿意愿额?基于上述问题,本研究试图对生态资本补偿需要回答的关键问题做有益尝试。分别得到以下结论:第一,通过对石羊河流域正在实施的退耕还林(草)、草地禁牧等土地利用转换工程进行分析,搜集统计资料,结合多次实地调查结果,运用动态博弈分析方法,对现行生态资本补偿进行评价,分析背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府和农户的博弈行为和机理。结果表明:(1)中央政府制度的生态资本补偿应该考虑地方政府在土地利用转换项目中的工作积极程度和风险规避特征以及生态资本供给量等因素,实现委托双方利益最大化。(2)政府作为生态补偿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在生态补偿设计之初,补偿标准并不能有效弥补农户参与成本和机会成本,农户的生计诉求常常被忽视,造成了较低效的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不足额补偿,消极参与)。政府应该在土地利用转换中选择足额补偿策略,以解决农户消极参与问题,提高土地利用转换面积,实现生态资本供给量的增加。第二,本文运用InVEST模型,经过参数本地化处理,定量分析了2000年和2015年石羊河流域生态资本供给量和空间格局变化。结果表明:(1)石羊河流域生态资本供给能力有所提升,生态资本的单元栅格价值由2000年的67679.61元/年上升到2015年的75541.11元/年,单元栅格价值的空间分布格局由上游向下游逐渐递减趋势。(2)从生态资本供给价值总量来看,石羊河流域由2000年的40.09×108元/年上升到2015年的44.79×108元/年,上游肃南县、天祝县的生态资本供给价值最高,为12.27×108元/年和15.71×108元/年;下游地区是生态资本供给能力的低值区域,主要分布在民勤、金昌等地。(3)不同土地利用类型的生态资本供给能力各有差异,依次为林地>高覆盖草地>中覆盖草地>低覆盖草地>耕地>水域>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第三,2000-2015年,石羊河流域土地利用变化主要集中在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土地之间转换。从土地利用转换与生态资本供给量来看,退耕还林对提升生态资本供给量的贡献最高,其次是退耕还草、草地禁牧。结果表明:(1)通过InVEST模拟,石羊河流域将适宜的土地进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草地禁牧”转换,生态资本供给量达到59.68×108元/年、56.58×108元/年、48.99×108元/年。(2)本文运用Matlab2017a中全局优化工具箱(Matlab Global Optimization Toolbox),得到“保留耕地”、“退耕还草”、“草地禁牧”、“退耕还林”转换类型的分类条件(T1=11.98、T2=30.11、T3=59.97),确定石羊河流域适宜退耕还草区域为6588.57万亩、适宜草地禁牧区域为2455.33万亩、适宜退耕还林区域为1110.36万亩。第四,通过问卷调查方法获取到生态资本供给者的土地利用转换成本,根据现有退耕还林(草)、草地禁牧等工程执行情况,运用最小数据方法,利用Matlab2017a软件模拟了不同土地利用情景下的生态资本供给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的关系。结果表明:(1)现行给予土地利用转换而实施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退耕还林(草)”工程若按照模拟出的情景3(天祝县569.14元/亩,肃南县538.68元/亩,民勤县1490元/亩,1671.44元/亩,永昌县1907.92元,金昌市1380.41元/亩,古浪县651.45元/亩)对农户展开补偿,可以激励大部分农户的耕地转化为林地或者草地,实现“退耕还林(草)”所能达到的生态资本供给量的理想目标(天祝县1.97×108立方米/年、肃南县1.46×108立方米/年、民勤县0.12×108立方米/年、武威市0.39×108立方米/年,永昌县0.41×108立方米/年、金昌市5.37×104立方米/年、古浪县0.51×108立方米/年)。(2)“草地禁牧”工程若能够按照模拟出的情景3(天祝县247.94元/亩、肃南县120.43元/亩)对农户进行补偿,可以实现“草地禁牧”所能达到的生态资本供给量(天祝县0.35×108立方米/年、肃南县0.42×108立方米/年)。(3)现行生态补偿难以弥补地方政府和农户参与土地利用转换的成本支出,若按照情景3执行,石羊河流域生态补偿资金比低于1542083.34万元(天祝县245323.2万元、肃南县205977.53万元、民勤县52761.06万元、武威市425603.06万元、永昌县409192.36万元、金昌市4085.97万元、古浪县199140.16万元)。第五,通过贝叶斯估计可以看出,石羊河流域农户的受偿意愿额是存在明显土地类型差异以及空间差异。结果显示:(1)从土地类型来看,石羊河流域农户的耕地受偿意愿额明显高于草地(耕地828.97元/亩,草地185.51元/亩)。(2)从空间来看,上游天祝县、肃南县的农户受偿意愿额明显低于中下游民勤县、永昌县、金昌市、武威市、古浪县的。(3)运用线性回归分析方法和分位数回归分析方法,农户受偿意愿额的影响因素包括农户年龄、受访者教育程度、家庭劳动力数量、家庭耕地/草地数量、家庭年收入、水资源紧缺程度、耕地/草地转换的生态效益评价、生态资本认知等。
王德凡[9](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李晓平[10](2019)在《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福利分析与补偿设计》文中指出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来,为了追求更高的农业产出,农户大量投入化肥农药等生产要素,不可避免地造成大范围的耕地面源污染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耕地面源污染亟需治理,这是提高耕地利用效率、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实现农业绿色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积极推广治理耕地面源污染的技术措施,然而由于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公共物品属性,仅依靠农户自主治理会导致激励不足、治理效率低等问题。当前,作为一种经济激励手段,生态补偿已成为学界和各国政府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同经验,其本质是通过利益再分配的方式弥补生态保护者的经济损失、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福利均衡。虽然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激励是耕地面源污染治理政策设计须考虑的首要问题,但缺乏对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政策的理论探讨,更缺少相关实践探索。本研究聚焦于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政策,主要围绕两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第一,为什么要将生态补偿应用于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第二,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政策。本文以“福利分析-补偿设计-政策设计与优化”为逻辑主线,首先,深入剖析了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与人类福利之间的逻辑关系,系统阐述了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在提高全社会福利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其次,构建了基于利益相关者福利冲突的博弈模型,深度解构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作用机理;再次,在搭建生态补偿框架的基础上,结合1236份城乡居民调研数据,运用多种计量模型实证探讨了基于农户受偿意愿(Willingness to accept,WTA)和城镇居民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双重视角的补偿标准和符合农户选择偏好视角的补偿方式;最后,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设计与优化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政策的对策建议。通过上述系统研究,本文主要形成了以下结论:第一,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已具备一定的现实需求和群众基础。641个农户的生产数据显示,87.81%的农户存在过量施肥问题,且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高达30.50 kg/亩,超过最优施用量14.77 kg/亩;60.45%的农户存在过量施用农药问题,且单位面积农药施用量高达0.87 kg/亩,超过最优施用量0.31 kg/亩。1236个城乡居民对耕地面源污染认知及其治理态度的调查数据显示:(1)城乡居民普遍认为本地已发生耕地面源污染,且对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生态效益和健康效益具有较高认可度;(2)城镇居民对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支付意愿均值是532.15元/(户·年),农户进行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受偿意愿均值是477.78元/(亩·年),且农户受偿意愿小于其参与治理的经济损失。第二,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与人类福利的逻辑关系表明,耕地面源污染治理是保障耕地生态系统服务、提升人类福利的重要手段,而生态补偿则是确保耕地面源污染治理效果、均衡利益相关者福利水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必然途径。第三,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分析表明,农户与城镇居民间的双方博弈结果是“农户不进行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城镇居民不进行补偿”,只有在政府干预下,才能实现“农户治理耕地面源污染,城镇居民进行补偿”的最优策略集。同时,基于农户、城镇居民和政府三方博弈的结果可知确保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顺利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综合考虑农户与城镇居民的成本效益关系和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补偿金额度和政府奖惩强度。第四,基于农户受偿视角的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明,农户对减施化肥和农药的边际受偿意愿分别为1.50元/(亩·年)和0.89元/(亩·年);在完全不施用化肥农药的有机生产情境下,农户的受偿意愿为239.23元/(亩·年)。其中,农户在耕地面源污染治理中的成本效益识别是该部分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在测算农户受偿视角补偿下限的过程中,尝试将生态效益纳入农户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受偿意愿的考量中;研究结果显示农户单位面积耕地受偿意愿小于其参与治理的机会成本(574元/(亩·年))和国家休耕补偿标准(700元/(亩·年)),该结果进一步表明了将农户生态效益纳入生态补偿标准测算的合理性。第五,基于城镇居民支付视角的补偿标准测算结果表明,城镇居民对减施化肥和减施农药的边际支付意愿分别为2.34元/(户·年)和5.42元/(户·年);在有机生产情境下,城镇居民支付意愿为776.50元/(户·年)。就整个研究区域而言,有机生产情境下,农户受偿视角的补偿下限为3.82亿元,城镇居民支付视角的补偿金上限可达7.56亿元,两者对比的结果进一步说明了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在经济上的可行性及其能够实现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优点。第六,农户对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方式的选择偏好结果表明,当前农户选择输血式补偿的概率是82.25%,选择造血式补偿的概率是51.03%,两者对比的结果表明当前设计生态补偿方式政策篮子应坚持输血式补偿为主、造血式补偿为辅的原则。此外,农户选择资金补偿与技术补偿、项目补偿之间均存在替代关系,选择实物补偿与项目补偿之间存在替代关系,选择实物补偿与技术补偿之间存在互补关系;其政策启示是只有合理搭配不同补偿方式,才能起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最后,鉴于不同影响因素对农户生态补偿方式选择偏好的影响存在差异,在推广输血式补偿的过程中,可综合运用政策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培养农户对输血式补偿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其对造血式补偿的接受程度;未来引导输血式补偿转变为造血式补偿的过程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优先针对男性、年轻、受教育程度高、兼业化程度低、耕地面积大、环境友好型技术采纳程度高、耕地生态功能认知程度高和政策了解程度高的农户推广造血式补偿,形成示范效应,从而带动辐射其他农户。最后,为提高耕地面源污染治理效果、保障生态补偿政策的顺利运行,本文在对研究结论进行系统性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政策设计与优化方面的相关建议,以期为政府在破解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困局、完善生态补偿框架等方面提供科学依据和理论支撑。
二、森林环境资源核算及补偿政策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环境资源核算及补偿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实践及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生态补偿内涵 |
1.2.2 补偿实践 |
1.2.3 补偿标准 |
1.2.4 补偿绩效评价 |
1.2.5 综合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基本结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基本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2章 矿山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基础 |
2.1 .矿山生态补偿概念 |
2.2 矿山生态补偿经济学理论 |
2.2.1 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 |
2.2.2 生态环境价值理论 |
2.2.3 外部性理论 |
2.2.4 区域可持续发展理论 |
2.2.5 公共物品理论 |
2.3 矿山生态补偿原则 |
2.3.1 环境责任原则 |
2.3.2 时序性原则 |
2.3.3 新旧分治原则 |
2.4 生态补偿类型 |
2.4.1 资源补偿 |
2.4.2 环境补偿 |
2.4.3 区域补偿 |
2.5 生态补偿模式 |
2.5.1 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 |
2.5.2 市场主导的生态补偿 |
2.5.3 准市场化的生态补偿 |
2.6 补偿绩效评价模型 |
2.7 小结 |
第3章 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实践 |
3.1 配套政策 |
3.1.1 资源政策 |
3.1.2 环保政策 |
3.1.3 区域发展政策 |
3.2 补偿机制 |
3.2.1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
3.2.2 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 |
3.2.3 完善政府监督惩罚机制 |
3.3 重点工程 |
3.3.1 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 |
3.3.2 孝义经济开发区建设工程 |
3.4 生态补偿评价体系 |
3.5 小结 |
第4章 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绩效评价及结果分析 |
4.1 矿山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2 数据来源及评价方法 |
4.2.1 数据来源 |
4.2.2 熵权TOPSIS法 |
4.3 矿山生态补偿绩效评价 |
4.3.1 指标权重分析 |
4.3.2 绩效评价 |
4.4 小结 |
第5章 推进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的相关对策建议 |
5.1 强化矿山生态补偿政策研究 |
5.2 建立矿山生态补偿绩效评价制度 |
5.3 推进生态补偿模式市场化 |
5.4 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3)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基础 |
1.2.3 研究进展 |
1.2.4 生态补偿研究存在的问题 |
1.3 研究目标及研究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区概况和数据来源 |
2.1 研究区概况 |
2.1.1 研究区自然资源概况 |
2.1.2 研究区社会经济概况 |
2.2 数据来源 |
第三章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必要性及利益相关者分析 |
3.1 建立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
3.1.1 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 |
3.1.2 森林的公共物品属性 |
3.1.3 森林生态效益的外部性 |
3.2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研究 |
3.2.1 流域森林生态补偿受益者分析 |
3.2.2 利益相关者生态补偿博弈模型构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4.1 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测算 |
4.1.1 成本核算 |
4.1.2 研究区森林涵养水源价值核算 |
4.1.3 意愿调查 |
4.2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分摊及分配 |
5.1 流域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分摊 |
5.1.1 各效益占森林总效益的比重计算 |
5.1.2 补偿主体在各项森林效益中所占比重计算 |
5.1.3 补偿资金分摊权重 |
5.2 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 |
5.2.1 提升水价作为补偿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
5.2.2 赤水河流域下游提升基础水价调查 |
5.2.3 赤水河流域下游居民提升基础水价接受意愿影响因素分析 |
5.3 补偿客体资金分配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政策建议及不足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3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乡村振兴行动中田园生态补偿评价与优化研究 ——以怀远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及述评 |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 |
二、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资料分析法 |
二、调查法 |
三、定量分析法 |
四、统计分析法 |
第五节 创新点及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田园生态补偿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田园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生态环境价值论 |
四、公共物品理论 |
第三章 怀远县田园生态补偿现状 |
第一节 区域概况 |
一、自然条件 |
二、经济发展状况 |
第二节 生态补偿现状 |
一、农业支持综合补贴 |
二、农机购置补贴 |
三、秸秆禁烧补贴 |
第三节 田园生态补偿相关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
第四节 田园生态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田园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制约其作用的发挥 |
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和责任界定不清,补偿制度不健全 |
三、农户缺乏对田园生态补偿的认知,制约政策推进 |
四、补偿标准单一,缺乏针对性 |
第四章 田园生态补偿政策实施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数据来源 |
一、问卷设计 |
二、样本选择 |
第二节 统计性描述 |
一、农户基本信息 |
二、农户对当地基本情况的认知 |
三、农户对田园生态补偿偏好的选择 |
第三节 影响农户受偿意愿的因素 |
一、理论分析 |
二、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 |
第五章 田园生态补偿标准的具体核算 |
第一节 田园生态补偿模型构建 |
第二节 农作物成本构成及核算方式 |
一、直接成本及人工成本核算 |
二、间接成本核算 |
三、土地成本 |
第三节 不同施肥量状态下的作物产量 |
第四节 不同施肥量状态下的净利润估算 |
一、正常施肥状态下净利润估算 |
二、减半施肥状态下净利润估算 |
三、不施肥状态下净利润估算 |
第五节 田园生态补偿标准核算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加大田园生态补偿知识普及,提高农户认知水平 |
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吸引年轻劳动力返乡 |
三、转变农户受偿观念,明确补偿主客体 |
四、拓展补偿方式,多渠道筹措补偿资金 |
五、建立健全田园生态补偿保障体系,确保生态补偿顺利实施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5)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问题及研究目标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目标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生态补偿 |
(二)森林生态补偿 |
二、理论基础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自然资本论 |
第二章 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概述 |
一、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的历史与发展 |
(一)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阶段划分 |
(二)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动因分析 |
(三)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 |
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历史与发展 |
(一)欧盟层面:森林战略的提出与演变 |
(二)欧盟各国:森林生态补偿的优势措施 |
(三)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实践 |
第三章 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和比较分析框架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 |
(一)森林生态补偿的共同原则 |
(二)森林生态补偿的内容要点 |
(三)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结构 |
(四)欧盟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结构 |
二、森林生态补偿政策比较的分析框架 |
(一)政策选择 |
(二)政策实践 |
第四章 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 |
一、政策环境的比较:内、外部环境的差异 |
(一)政策外部环境的影响 |
(二)政策内部环境的博弈 |
(三)比较小结 |
二、政策目标比较:多重矛盾下的目标设置 |
(一)单一性与多维性目标的取舍 |
(二)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调和 |
(三)比较小结 |
三、政策过程比较:制定、执行、输出过程 |
(一)政策推动与公众参与 |
(二)法律保障与行政裁量 |
(三)政绩导向与社会评价 |
(四)政府主导与市场补偿 |
(五)比较小结 |
四、政策工具比较: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工具的使用和组合 |
(一)自愿性政策工具 |
(二)混合型政策工具 |
(三)强制性政策工具 |
(四)比较小结 |
第五章 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建议 |
一、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设计 |
(一)注重政策目标的公平性 |
(二)增强政策工具的实用性 |
(三)实现补偿的差异化和区域化 |
二、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内容 |
(一)明确产权,界定补偿对象和范围 |
(二)充分补偿,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 |
(三)加大投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 |
三、优化中国森林生态补偿的政策环境 |
(一)耦合模式,公共补偿与市场交易并重 |
(二)鼓励竞争,形成多元化森林补偿方式 |
(三)强化监督,规范森林补偿政策的执行 |
(四)完备参与,开展信息和技术指导政策 |
(五)加强立法,引导政策实践的有序发展 |
(六)注重宣传,培育和弘扬森林文化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
(一)文献分析 |
(二)历史沿革 |
(三)主要原则 |
(四)标准核算 |
二、国内生态补偿研究综述 |
(一)文献筛选 |
(二)总体分布 |
(三)实证研究情况 |
(四)评价方法情况 |
三、生态补偿绩效研究进展 |
(一)生态补偿绩效的评价重点 |
(二)生态补偿绩效评价主要功能 |
(三)生态补偿效果评价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方法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实证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演绎分析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与框架 |
一、论文结构 |
二、论文框架 |
第五节 本文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对象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来源与机制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生态补偿 |
二、生态补偿模式 |
(一)市场主导型生态补偿 |
(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 |
(三)社会参与型生态补偿 |
三、生态补偿绩效评价 |
(一)绩效 |
(二)公共政策绩效评价 |
(三)生态补偿绩效评价 |
第二节 基础理论 |
一、经济学理论 |
(一)外部性理论 |
(二)公共物品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四)博弈论理论 |
(五)生态资本理论 |
(六)生态价值理论 |
二、管理学理论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绩效管理理论 |
第三节 生态补偿机制比较与经济学分析 |
一、纵向与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比较 |
二、生态补偿激励机制经济学分析 |
(一)预补偿型 |
(二)后补偿型 |
(三)按绩效评价补偿型 |
(四)三种补偿模型的比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生态补偿实践述评 |
第一节 我国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及政策 |
一、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
二、生态补偿政策进展 |
(一)初始阶段:生态补偿依附于环境管制 |
(二)形成阶段: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 |
(三)完善阶段: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生态补偿实践 |
一、我国生态补偿实践总体情况 |
二、我国生态补偿重点实施领域 |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
(二)森林(草原、湿地)生态补偿 |
(三)流域生态补偿 |
第三节 国外生态补偿实践 |
一、美国生态补偿实践 |
二、欧盟生态补偿实践 |
三、拉美国家生态补偿实践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框架设计 |
第一节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的步骤与指标构建思路 |
一、总体思路 |
二、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三、绩效评价主要目标 |
第二节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方法比选 |
一、方法比较 |
二、方法选择 |
(一)效益评价——熵值法 |
(二)效应评价——双重差分法 |
(三)效率评价——三阶段DEA方法 |
第三节 生态补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设定 |
一、生态补偿效益评价指标 |
二、生态补偿效应评价指标 |
三、生态补偿效率评价指标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熵值法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效益评价 |
第一节 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现状 |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状况 |
二、森林生态补偿状况 |
三、流域生态补偿状况 |
第二节 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效益综合评价 |
一、生态补偿效益分类 |
(一)经济效益 |
(二)生态效益 |
(三)环境质量效益 |
(四)污染减排效益 |
(五)资源节约效益 |
(六)社会公平效益 |
二、描述性统计 |
三、效益熵值分析 |
(一)11省市生态补偿综合效益熵值分析 |
(二)11省市生态补偿各单项效益熵值评价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基于DID模型的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补偿效应评价 |
第一节 流域生态补偿效应评价模型的设定 |
一、模型设定 |
二、变量定义 |
三、数据来源与统计描述 |
第二节 长江干流生态补偿政策效应评价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DID模型设置 |
三、基本回归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三节 长江支流赤水河生态补偿政策效应评价 |
一、平行趋势检验 |
二、基本回归 |
三、分行业回归 |
四、稳健性检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基于三阶段DEA模型的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效率评价 |
第一节 各类生态补偿综合效率评价 |
一、综合效率评价第一阶段 |
二、综合效率评价第二阶段 |
三、综合效率评价第三阶段 |
四、综合效率与单项效率对比 |
五、分析与讨论 |
第二节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环境效率评价 |
一、调整前的生态补偿环境效率 |
二、调整后的生态补偿环境效率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三节 生态补偿脱贫效率评价 |
一、调整前的生态补偿脱贫效率 |
二、调整后的生态补偿脱贫效率 |
三、分析与讨论 |
第四节 按综合绩效评价的生态补偿金额测算 |
一、纳入计算的生态补偿总金额 |
二、综合效益总量 |
三、11省市绩效熵值 |
四、11省市基于综合绩效评价的生态补偿资金分配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生态补偿制度不断完善,重点领域实现全覆盖 |
二、生态补偿规模逐年提高,综合效益稳步上升 |
三、生态补偿政策效应显着,宜在重点流域总结推广 |
四、生态补偿综合效率先升后降,规模效率低为主要因素 |
五、补偿金额与绩效评价结果背离,由补偿不足转变为补偿过度 |
第二节 不足之处 |
第三节 建议 |
一、突出综合化,构建系统全面的生态补偿制度 |
二、突出市场化,不断创新和完善生态补偿运行机制 |
三、突出绩效化,完善生态补偿的科学标准和效率导向 |
四、突出激励化,推动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机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图1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功能区划 |
表1 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 |
表2 2017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 |
表3 2018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表 |
表4 长江经济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重点补助县域名单(2018年). |
表5 长江经济带各类主体功能区面积(km~2)及占比(2018年) |
表6 长江经济带11省市2011-2018年流域绩效评价指标概况 |
表7 黄河流域8省区2011-2018年流域绩效评价指标概况 |
表8 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调查问卷情况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4 研究设计 |
1.4.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研究范畴界定 |
2.2 相关概念界定 |
2.2.1 生态补偿内涵与类型 |
2.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概念 |
2.2.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概念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价值理论 |
2.3.2 外部性与公共物品理论 |
2.3.3 演化博弈理论 |
2.3.4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5 计划行为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及生态补偿现状分析 |
3.1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
3.1.1 黑龙江省自然条件概况 |
3.1.2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概况 |
3.1.3 黑龙江省社会经济条件概况 |
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评估 |
3.2.1 评估方法 |
3.2.2 数据来源 |
3.2.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价值核算 |
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
3.3.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发展历程 |
3.3.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践概况 |
3.3.3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概况 |
3.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存在的问题 |
3.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法规不健全 |
3.4.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体单一及多元投资机制尚未形成 |
3.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
3.4.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总量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机理分析 |
4.1 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理论依据 |
4.1.1 庇古税视角的政府主体 |
4.1.2 科斯定理视角的市场主体 |
4.1.3 集体行动理论视角的社会主体 |
4.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 |
4.2.1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分析 |
4.2.2 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的属性分类 |
4.2.3 多元化补偿主体识别及利益取向分析 |
4.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及逻辑框架 |
4.3.1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分阶段实施特征分析 |
4.3.2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耦合模式 |
4.3.3 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逻辑框架 |
4.4 受益企业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博弈分析 |
4.4.1 应用演化博弈论进行分析的可行性 |
4.4.2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4.3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演化稳定策略及均衡点分析 |
4.5 引入“规制-激励”机制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博弈分析 |
4.5.1 演化博弈情景设定 |
4.5.2 演化稳定策略分析 |
4.5.3 关联主体演化策略讨论及结论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补偿途径下的监管博弈分析与激励机制设计 |
5.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条件性的理论分析 |
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监管博弈模型构建 |
5.2.1 问题描述与情景假设 |
5.2.2 演化博弈模型建立 |
5.3 基于非对称视角的监管博弈分析 |
5.3.1 林场管护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2 政府监管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3.3 政府-林场系统策略的演化稳定性分析 |
5.4 政府-林场稳定策略讨论及数值仿真 |
5.4.1 不同演化情形分析结果 |
5.4.2 监管博弈仿真分析结果讨论及结论 |
5.5 改善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激励机制设计 |
5.5.1 提高政府主体监管效率的视角—政府购买服务 |
5.5.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政府购买服务有效融合的机制设计 |
5.6 本章小结 |
6 “规制-激励”视角的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分析 |
6.1 理论分析与假设 |
6.1.1 理论分析与框架 |
6.1.2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6.2.1 问卷设计 |
6.2.2 调查实施 |
6.2.3 样本特征 |
6.3 受益企业补偿参与意愿实证分析 |
6.3.1 模型选择 |
6.3.2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6.3.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激励”视角的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分析 |
7.1 研究视角与理论分析 |
7.1.1 研究视角与理论假设 |
7.1.2 条件价值评估法与原理 |
7.2 研究设计与数据 |
7.2.1 问卷设计 |
7.2.2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法 |
7.2.3 样本特征 |
7.2.4 变量选择与描述性统计 |
7.3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交叉分析 |
7.3.1 公共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2 人际信任与支付意愿 |
7.3.3 控制变量与支付意愿 |
7.4 城镇居民补偿支付意愿的实证分析 |
7.4.1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支付水平 |
7.4.2 模型选择 |
7.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7.5 本章小结 |
8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保障实施的对策建议 |
8.1 强化多元主体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思想认知 |
8.1.1 助推受益企业形成森林生态效益价值观 |
8.1.2 强化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认知 |
8.2 加强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的配套支持 |
8.2.1 构建可操作性的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政策框架 |
8.2.2 搭建政府主导型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
8.3 创新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实施途径 |
8.3.1 提高政府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效率 |
8.3.2 创新受益企业参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融资渠道 |
8.3.3 培育城镇居民社会信任体系 |
8.4 本章小结 |
结论 |
本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相关数据 |
附录2 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利益相关者调查问卷 |
附录3 黑龙江省受益企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参与意愿调查问卷 |
附录4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付意愿调查问卷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8)干旱内陆河流域生态资本补偿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石羊河流域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标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和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技术路线 |
1.2.3 研究方法 |
1.3 研究难点与可能的创新点 |
1.3.1 研究难点 |
1.3.2 可能的创新点 |
1.4 现有研究的基本概况 |
1.4.1 文献数量 |
1.4.2 期刊分布 |
1.4.3 高产作者 |
1.4.4 被引情况 |
1.4.5 热点分布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资本概念 |
2.1.2 生态资本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2.1.3 生态资本补偿内涵与框架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相关研究 |
2.2.2 国内相关研究 |
2.3 核心理论 |
2.3.1 生态系统理论 |
2.3.2 生态资本理论 |
2.3.3 生态安全理论 |
2.3.4 公共物品理论 |
2.3.5 博弈理论 |
2.3.6 契约理论 |
2.4 本章小结与对本研究的启示 |
第三章 干旱内陆河流域生态资本补偿的研究逻辑 |
3.1 生态资本补偿的必要性 |
3.1.1 生态资本补偿的自然过程 |
3.1.2 生态资本补偿的人文过程 |
3.2 生态资本补偿的主客体界定 |
3.2.1 生态资本的“购买者”(补偿主体) |
3.2.2 生态资本的“供给者”(补偿客体) |
3.3 生态资本供给量确定以及价值评估 |
3.3.1 确定生态资本的供给量 |
3.3.2 生态资本供给价值的评估 |
3.4 生态资本补偿的情景模拟 |
3.4.1 生态安全条件下生态资本补偿目标的厘定 |
3.4.2 土地适宜性判别与补偿目标选择 |
3.5 不同情景下生态资本补偿的标准计算 |
3.5.1 生态资本补偿标准计算 |
3.5.2 生态资本补偿总额计算 |
3.6 生态资本补偿中农户受偿意愿分析 |
第四章 研究区概况与调研过程 |
4.1 研究区概况 |
4.1.1 区域选择说明及功能定位 |
4.1.2 自然地理概况及项目政策执行情况 |
4.1.3 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4.2 石羊河流域生态补偿项目执行概况 |
4.2.1 现有生态补偿项目执行情况 |
4.2.2 生态补偿项目执行面临的问题 |
4.3 调研过程及数据来源 |
4.3.1 调研过程 |
4.3.2 数据处理及调查对象分析 |
第五章 现有生态补偿政策面临的利益冲突 |
5.1 生态补偿主体界定和利益冲突分析 |
5.1.1 相关利益主体界定 |
5.1.2 生态资本补偿的涵盖内容 |
5.2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行为博弈分析 |
5.2.1 委托双方的成本支出与期望收益分析 |
5.2.2 土地利用转换中双重委托代理模型构建 |
5.2.3 模型求解及分析 |
5.3 政府与农户的行为博弈分析 |
5.3.1 政府与农户的动态博弈构成分析 |
5.3.2 政府与农户的动态博弈模型构建与解释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生态资本供给量确定与价值评估 |
6.1 生态资本供给量确定的遥感模型 |
6.1.1 InVEST模型原理与算法 |
6.1.2 影子工程法 |
6.2 模型参数获取与处理分析 |
6.2.1 模型参数获取与来源 |
6.2.2 主要模型参数处理与分析 |
6.3 生态资本供给量确定与价值评估 |
6.3.1 生态资本供给量 |
6.3.2 生态资本供给量价值评估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生态资本补偿的情景模拟 |
7.1 土地利用与生态资本供给的关系 |
7.1.1 土地利用与生态资本供给的关联逻辑 |
7.1.2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
7.1.3 土地利用的情景判别 |
7.2 土地利用特征分析 |
7.2.1 土地利用特征 |
7.2.2 土地利用的转换矩阵分析 |
7.3 土地利用转换情景模拟 |
7.3.1 土地利用情景设置 |
7.3.2 模拟不同土地利用情景下生态资本供给量 |
7.3.3 适宜土地利用情景判别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不同情景下生态资本补偿的标准计算 |
8.1 确定生态资本补偿标准的思路 |
8.2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8.2.1 最小数据方法 |
8.2.2 生态资本供给量确定 |
8.2.3 数据来源与处理 |
8.3 研究结论 |
8.3.1 概率模型模拟 |
8.3.2 农户机会成本与生态资本补偿标准 |
8.3.3 不同补偿价格下的实施成本与交易成本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生态资本补偿中农户受偿意愿分析 |
9.1 农户受偿意愿额的估计 |
9.1.1 耕地转换与农户受偿意愿估计值 |
9.1.2 草地转换与农户受偿意愿额估计 |
9.1.3 农户受偿意愿额与生态补偿成本测算 |
9.2 农户受偿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 |
9.2.1 分位数回归方法在农户受偿意愿额影响因素的应用 |
9.2.2 变量选取和测量 |
9.2.3 结果与分析 |
9.3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主要研究结论和展望 |
10.1 主要研究结论 |
10.2 研究不足与政策建议 |
10.2.1 研究不足 |
10.2.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石羊河流域农户调查问卷 |
附录2:石羊河流域社区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3:石羊河流域考察提要及访谈录音整理报告 |
附录4:资料清单 |
附录5:实地考察和调研照片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福利分析与补偿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回顾 |
1.3.1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 |
1.3.2 生态补偿 |
1.3.3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技术路线图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图 |
1.4.3 研究方法 |
1.5 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研究框架 |
2.1 概念界定 |
2.1.1 耕地面源污染与耕地面源污染治理 |
2.1.2 生态补偿及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生态补偿 |
2.2 理论基础 |
2.2.1 福利经济学 |
2.2.2 外部性理论 |
2.2.3 公共物品理论 |
2.2.4 环境资源价值理论 |
2.3 研究框架构建 |
2.3.1 总研究框架 |
2.3.2 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 |
2.3.3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框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及生态补偿:中国经验及研究区概况 |
3.1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现状、补偿政策及其问题 |
3.1.1 我国耕地面源污染及其治理 |
3.1.2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及其实施困境 |
3.2 研究区概况与样本描述性分析 |
3.2.1 研究区概况 |
3.2.2 调研过程和样本特征 |
3.2.3 农户化肥、农药与农业废弃物的利用 |
3.2.4 城乡居民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认知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与生态补偿的福利分析 |
4.1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中的福利改善 |
4.1.1 生态系统服务与人类福利 |
4.1.2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生态系统服务 |
4.1.3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与人类福利的关系 |
4.2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中的福利变化 |
4.2.1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与人类福利的逻辑关系 |
4.2.2 生态补偿对人类总福利的改善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福利视角下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博弈分析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利益相关者识别及其行为特征 |
5.3 方法选择:博弈模型 |
5.4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分析 |
5.4.1 农民与城镇居民间的双方博弈模型 |
5.4.2 地方政府干预下农民与城镇居民间的博弈模型 |
5.4.3 地方政府(秦巴水源地和下游政府)之间的博弈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补偿标准测算:农户WTA视角 |
6.1 问题的提出 |
6.2 农户成本效益的识别 |
6.3 实证分析 |
6.3.1 数据与样本特征 |
6.3.2 选择实验设计 |
6.3.3 计量模型选择 |
6.3.4 模型结果 |
6.3.5 补偿标准测算 |
6.3.6 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补偿标准测算:城镇居民WTP视角 |
7.1 问题的提出 |
7.2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与补偿标准 |
7.3 基于城镇居民支付意愿的补偿标准实证分析 |
7.3.1 研究数据与变量选择 |
7.3.2 选择实验法设计 |
7.3.3 计量模型选择 |
7.3.4 城镇居民支付意愿与补偿标准 |
7.3.5 城镇居民补偿标准的影响因素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7.4.1 本章研究结论 |
7.4.2 农民WTA与城镇居民WTP的对比分析 |
第八章 基于农户选择偏好的生态补偿方式设计 |
8.1 问题的提出 |
8.2 农户生态补偿方式偏好的理论分析框架 |
8.2.1 不同生态补偿方式的界定 |
8.2.2 生态补偿方式的实践经验 |
8.3 农户对生态补偿方式偏好的实证分析 |
8.3.1 变量选择及样本统计性特征 |
8.3.2 计量经济模型 |
8.3.3 模型结果及分析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讨论 |
9.1 研究结论 |
9.2 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政策的设计与优化 |
9.2.1 测算补偿标准应充分体现耕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 |
9.2.2 从农户和城镇居民双重视角测算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的补偿标准 |
9.2.3 基于农户选择偏好设计生态方式政策集 |
9.2.4 生态补偿政策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益相关者的主观偏好 |
9.2.5 其他相关政策建议 |
9.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森林环境资源核算及补偿政策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西藏自治区森林生态补偿综合效益评价研究[D]. 杨卓. 四川大学, 2021
- [2]山西省矿山生态补偿实践及评价研究[D]. 白亚妮. 山西财经大学, 2021(09)
- [3]贵州省境内赤水河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汪远秀. 贵州大学, 2020(01)
- [4]乡村振兴行动中田园生态补偿评价与优化研究 ——以怀远县为例[D]. 袁慧. 安徽财经大学, 2020(08)
- [5]中国和欧盟森林生态补偿政策的比较研究[D]. 刘维.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6]生态补偿绩效评价研究 ——以长江经济带为例[D]. 曲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黑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多元化补偿研究 ——基于政府“规制-激励”视角[D]. 潘鹤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1)
- [8]干旱内陆河流域生态资本补偿问题研究 ——以甘肃省石羊河流域为例[D]. 罗万云. 兰州大学, 2019(02)
- [9]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
- [10]耕地面源污染治理:福利分析与补偿设计[D]. 李晓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