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晋江艳[1](2021)在《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文中研究表明在历史的漫漫长河中,中国人民的社会保障实践持续了上千年,且随着社会发展,保障对象逐步扩大,保障措施日益多样,保障思想不断丰富,但严格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始终没有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1949至1956年,较全国其他地区,东北地区经济基础较好,重工业相对发达,加上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处于战争前沿,优抚安置任务异常艰巨,促使社会保障事业迅速发展,建立了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内的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之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研究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丰富东北地区党史研究和完善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重点采用文献分析法和计量史学法,分六部分对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进行全面分析。作为文章的起点,第1章遵循党史研究基本思路,介绍了选题背景,说明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重点整理和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认为到目前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保障的研究已硕果累累,但关于东北地区的研究尚有不足,仍有一定的研究空间。任何实践都不是空中楼阁。研究社会保障,首先要追根溯源,探究其实践基础。1949至195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东北人民开展的社会保障实践具有坚实的理论、历史和现实基础,三者缺一不可。第2章和第3章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认为这一时期东北地区党组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思想(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受中国传统社会保障思想影响,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尤其是东北解放区的社会保障实践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政治形势,建设国家重工业基地、开展农业合作化的经济计划以及抗美援朝战争形势,在学习借鉴苏联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情况下,领导人民创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东北地区亟需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具备了建立社会保障的条件。第4章和第5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各级政府始终没有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概念,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但无论是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还是社会优抚工作都已经开展起来。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系统的组织机构体系、广泛的社会动员以及以政府、社会和内部机构为主体的监督机制搭建了一个社会保障体系。第4章重点介绍了这一内容,即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东北各地竭尽所能救济灾民、贫民和朝鲜战灾孤儿,收容改造旧社会遗留的娼妓和游民;重点在企业中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福利,为社会上的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以及精神病人建立民政福利;优待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褒扬抚恤革命英烈,妥善安置回乡转业人员等,丰富的内容使社会保障由简单的制度构建层面跨越到充实的制度实践层面。第5章则重点介绍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在充分认识制度结构和实践内容的基础上,第6章进一步提升,重点分析了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认为其对政治建设而言,通过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巩固了新生政权;对于经济建设而言,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促进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建设;对于军事活动而言,激发了群众参军参战的热情,为抗美援朝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对社会保障制度本身而言,构建了社保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当前东北地区的社会保障现状,以史鉴今,提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坚持群众观点,反对官僚主义作风;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总体来说,1949至1956年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实践是成功的,但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稳定性和和可持续性不足。因此,对于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实践,本文采取在总体肯定的基础上加以批判借鉴的态度。
贵州省人民政府[2](2021)在《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文中研究表明黔府发[2020]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及时清除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79年至2019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王巍[3](2020)在《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地震分级应急响应机制经过2008年8级汶川地震、2010年7.1级玉树地震、2013年7.0级芦山地震、2017年7.0级九寨沟地震等大地震的实践检验和经验总结得到不断完善。每次地震后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科学合理的能力评价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来说都很重要。然而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科学客观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指出应该对地震应急响应哪些方面的能力进行评价?以及如何进行评价?因此,本文立足地震应急响应阶段,提出构建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并提供评价方法,这对于提升地震应急响应能力、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倒逼地震应急准备能力建设,提高防震减灾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多次国内外地震应急响应事件跟踪研究的基础上,利用AHP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首个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的评价模型,探索了可用于它方评价的路径,可以对发生的重大地震灾害事件进行应急响应能力评价,论文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首先,提出了重大地震灾害和应急响应能力的概念,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在构建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方面,创新性地提出从响应主体的角度进行一级评价指标的划分,4个一级评价指标为政府应急响应能力、社区应急响应能力、救援力量应急响应能力、和群众应急响应能力,在此基础上构建了14个二级评价指标和48个三级评价指标。其次,在确定评价体系中各个指标的评价标准时,结合了大量的相关政策、法规、文献、及案例,首先明确了评价指标的内涵,再确定出各个指标的评价标准和计算方法,以保证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在分析评价指标C1队伍响应能力时,结合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的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个关于《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地震响应标准工作程序》的标准初稿作为本研究的成果之一。再次,在修正评价指标体系和确定指标权重时,共进行了两次专家问卷调查工作,征求专家意见,第一次专家问卷调查得到499份反馈,根据反馈结果修正和完善了评价指标体系;第二次专家问卷调查得到276份反馈,根据专家打分结果,运用SPSS软件和MATLAB工具计算了各级指标的权重。最后,以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九寨沟地震,四次地震为例,利用本文所提供的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模型,具体评价了四次地震中的政府应急响应能力。最后,总结了本文的研究成果,探讨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明确了继续研究的方向。
杨鸽[4](2020)在《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科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突发事件不可避免的愈发频繁,据不完全统计,地震灾害是全球突发事件之首,20世纪全球因地震灾害死亡人数约占各类自然灾害死亡总人数的50%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频率虽然低,但造成的死亡人数仅次于自然灾害,同样不能忽视。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22日,新冠病毒疫情造成全球250万人感染、17.3万人死亡,我国8.4万人感染、4642人死亡。突发事件逐渐成为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威胁。目前,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面临着灾害发生频率高、受灾群众覆盖广、救灾队伍建设迟缓等严峻的挑战,国家出台了《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十三五”规划》等系列文件,通过政策引导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在法律预案保障、人才队伍培养、物资装备管理、应急培训演练以及促进社会参与等方面建设,充分发挥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在突发事件伤病员救治中起到的不可替代作用,将挽救灾区灾民生命和满足灾区灾民需求放在首位,资料显示为应对新冠疫情防治,国家共派出医疗队346支共42600多名医护人员支援湖北省。应急医学救援队成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高度依赖的逆行队伍。本文不断加大队伍建设的政策牵引、资金投入、管理建设等研究,针对陕西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因素、人口密度分布、历年灾害伤亡数据等特点,通过文献资料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法对陕西省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采取经验借鉴方法梳理国内外研究经验,最终提出完善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调查结果显示,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体系及专业化管理理念尚未成熟;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重视度不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准备;建设经费投入不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明确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制度;单位工作与平时训练矛盾突出,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导致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人力配置尚需均衡,省级队伍分布过于集中,队伍编制缺乏依据,队伍抽组困难,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难以形成合力;预案制度尚需健全,大多数制度预案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部门责任分工不明确,各项措施难以落实;经费支持尚需增加,政府部门在有限的应急体系建设经费中难以投入足够的经费用于应急医学救援队伍的建设,除政府专项拨款外,队伍建设经费主要依托于原单位的资金筹措;物资装备尚待更新,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配备、药品器材储备、救援车辆保障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没有落实到位,物资装备面临严重老化问题,不仅不能满足救援需求,还会面临被救援的风险,导致救援效率大大降低;培训演练尚需训实,队伍训练主要以理论性知识培训为主,演练缺乏实战性,缺乏处理大规模伤亡人员的经验,人员的应急意识和素质欠缺,导致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较差,同时缺少考核评估机制,队伍能力难以综合考量。综上,为科学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引起的伤亡,最大程度挽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危,履行应急医学救援队伍的时代任务和职能职责,提高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整体医疗救援水平,本文提出了完善队伍建设的对策建议。一是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打造专业救援队伍,灵活编制队伍人数,同时将职责分工落实到人;二是加强救援队伍体系化建设,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制度保障,建设航空医疗队伍规范,增强民间救援队伍保障制度;三是探索多样化经费筹措渠道,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的同时,扩展多样化经费筹措渠道和加强对经费的监督管理机制;四是强化物资装备信息化,通过物资装备配备的模块化设计,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等方式,强化队伍物资装备建设,完善物资装备管理制度;五是形成培训演练常态化机制,通过有效推进军地、部门之间联合演练和多样化培训,加强人才队伍训练力度,落实训练考核评估制度等方式全面提高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工作。
赵昆[5](2020)在《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财富越集中,人口越密集,地震灾害风险将更加凸显,对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的冲击与影响就越广泛。我国自然灾害尤其是地震灾害频发,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芦山地震等一个个强致灾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创伤和损失。青海省地震呈现分布广、强度大、频度高的特点,地震灾害风险极大,因此开展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非常必要。本文以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为例,立足青海省情、震情,对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和经验启示,通过调查问卷、实地调研等形式,总结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现状,剖析了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管理能力不足、社会参与不够等问题,从机构改革不够彻底、保障措施仍需强化、重点工程亟需实施、公众素质有待提升等方面分析问题成因。结合公共管理理论,立足地震系统实际和本人工作实践,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过程管理、实施重点工程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等十个方面完善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为进一步完善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制机制,提升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提供参考和借鉴。
范乾帅[6](2019)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国法治事业的推进、人权的维护、公共福祉的增进,不仅系于中央,也同样仰赖地方。地方治理的法律建构,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实现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关键一环。具体就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而言,社会救助是一种旨在保障贫困者的生存权、满足其最基础生存条件的制度,给付标准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这就需要各地方进行量体裁衣式的治理。然而,眼下社会救助领域的地方治理仍存在诸多不足。其一,从学理视角看,与本研究主旨相关的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的文献尚不十分充裕;其二,从实践视角看,同样有诸多弊病有待法律上的建构与完善。鉴于此,本研究的目标在于从行政法学的视角出发,对当下学术研究尚未深入探讨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进行全景式的描绘,辨析制度上的不足并提出改进之道,以期推进行政组织法、地方行政法及给付行政法研究的发展。本研究主要探析的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地方行政机构、慈善组织及行政相对人。其一,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可界定为“主导”。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关系维度来看,它的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管理上的主要责任者”和“财政上的次要责任者”;从地方政府与地方行政机构及私主体的关系维度看,这种作用主要体现为“地方行政机构的领导者”和“私主体的管理者与合作者”。地方政府着力于通过“设置救助机构”、“编制救助计划”、“建立救助项目”等方式,构筑起宏观的给付行政法秩序、并为这种法秩序的运作提供国库支持,以便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然而,因为行政组织与行政行为法治的滞后,地方政府的权限范围并不明晰,其设置救助机构、编制行政计划等行政过程中所须恪守的程序性规则也并不完善。此外,在当前的问责机制下,其公法责任也无法受到很好的追究。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仍在相当程度上游离于法律控制之外。其二,地方行政机构。“地方行政机构”系指除地方政府的之外的地方行政机关。民政、教育及相关地方行政机构均系“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而民政则居于最为枢要的位置,其作用可界定为“牵头”。从拟定给付标准到发放救助待遇、从设定行政程序到确定给付对象、从事先审查到动态管理:在社会救助这一“国家主导”色彩颇为浓厚的领域当中,民政部门可谓“国家”的最直接、细致的体现。尽管民政部门是救助行政的“制度基轴”,但其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尚有诸多不合法治原则或善治精神之处,这包括但不限于民政部门拟定救助标准未获立法明确授权,标准拟定程序封闭、内部化,标准的司法审查现状堪忧,民政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程序存在内容瑕疵,救助对象确定机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皆有待改进等等。其三,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领域,各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应“公法之维”,而慈善组织则兼具“公法之维”与“私法之维”。在我国,慈善组织分为“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前者的功能是以纯粹的私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与行政合同参与治理,应予加强,而后者的功能则是以“体制内机构”、乃至行政主体的身份,基于道德义务、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乃至立法授权参与治理,其行政化特征应予去除。从可问责性上看,民办慈善组织与官办慈善组织在法律属性与行为方式上的不同,注定可适用于二者的问责机制也有所不同。其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其可通过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而成为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行政相对人的功能主要表现为通过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方式,推动行政程序的前进。以低保审批程序为例,行政相对人的功能在于:提出申请,启动程序;参与审核、审批,协助调查,以推动程序前进;面对程序上与实体上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可凭借行政诉讼与之对抗,以维护自身权益。行政相对人是权利的主体。但眼下,相对人的主体地位尚不凸显:一者,相关立法或行政规定对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行政义务、低保管理机关应恪守的程序性规则及相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完善;二者,低保管理人员违法之事屡有发生,救济机关为相对人提供的保护也不充分。针对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各项不足,在未来,其一,完善地方组织法,即应以立法手段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界限,并实现民政部门的组织法定。其二,应完善行政程序法。这包括与法秩序的形成、运行及公私协力等相关的程序性规则。其三,应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具体可从提升代表素质、提前审查时间、细化草案内容、激活现有的监督机制等方面入手。其四,应改革慈善体制。应推进官办慈善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并完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其五,应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问责等问责机制。总之,我国应继续以民生福祉、以公民的生存权与民主权等基本权、以人性尊严、以“人的价值”为纲领,从法规则的设定与施行、对违法者的问责、对受戕害者的救济等各维度切入,持续推进社会救助地方治理法治化的进程。
张晓君[7](2019)在《渐进赋权—分层嵌入: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面对灾难,治理方式的变革可能延缓甚至是阻碍发展的进程,也有可能加速甚至发展出新的发展模式。汶川地震之后,中国特色的灾后恢复重建制度表现出了很高的效率,受灾地区灾后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世界灾后重建与治理提供了经验。本文研究基于对汶川地震受灾地区长期的观察,在比较了灾害周期理论、社会治理理论等理论之后,进一步回答现实问题:社会结构在因为地震剧烈震动过后,迅速完成了整合和重构,制度和治理结构如何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笔者从政府与社会的研究视角,在历史制度主义的理论范式下,构建了分析框架,指出了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呈现出“渐进赋权—分层嵌入”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分析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的框架。在实证方面,笔者从历史制度主义的历时和共时层面,利用嵌套式案例研究方法在分析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这一案例的同时,将汶川震后社会治理变迁分为恢复重建阶段和后重建阶段,分析了多个研究单元以及不同层级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每个阶段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剖析了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的动力机制。研究发现: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进程中,中央政府、援建地政府、受灾地区地方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发展是在一定的制度空间和历史变迁的环境中进行的。不同层级的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主导了社会治理变迁的进程,不同层级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遵循不同的逻辑,并且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平衡。面对地震之后不同时期的社会问题,制度目标不同,因此,制度要素的组合也不同。“渐进赋权—分层嵌入”是灾后政府与社会力量互动的特征,具体来说:中央政府的从顶层设计决定了社会力量在受灾地区发展的基本格局,援建地和受灾地区政府在“政治锦标赛”和政绩压力下,为了创新、高效地完成恢复重建任务,“有选择地”与社会力量合作,赋予社会力量资源、制度支持及合法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不同时间段地震受灾地区社会治理任务的转变,不同层级政府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关系也不断变化。与此同时,社会力量通过不同的策略进入不同层级政府社会治理结构中,对上层政府进行政策倡导、提供政策建议,以游说政府官员的方式将意见上达,以诉苦等方式寻求政府的合法性、资源和制度支持;对基层政府加强联络,通过服务融入。在灾后社会治理的变迁中,政府与社会力量分享合法性和财政资源,通过嵌入达到了加强对社会力量控制的目的,而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它们自主权,起到赋权的效果。但是,这并不是以削弱党和政府原有的强大自主性与资源动员能力为前提,而是在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和策略下以“强政府—强社会”为最优目标模式。虽然各个国家之间的制度背景存在差异,但是灾害导致的伤害和损失却是一样的,政府和社会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相似的。与国家主导型、社区为中心型和多主体合作参与型的灾后社会治理变迁的主要模式不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与治理为世界巨灾之后恢复重建提供了新的思路。举国动员、对口支援重建、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合作是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完成的重要制度设计,是保证自然灾害不会进一步引发社会灾害的关键。但是,巨灾和由巨灾引致的制度变迁将产生深远的社会后效和社会变迁,还需要对长期的制度进行调整,对社会力量进行有效引导,赋权、吸纳与嵌入是其中的关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8](2019)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浙政办发[2019]1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
王晓强[9](2019)在《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组织法作为内部行政法,在整个行政法体系中始终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包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在内的诸多基础性理论命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已经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基本政策要求,但是如何认识和推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仍然有很多具体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具体而言,应包括: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为何需要法定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范围的划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位阶的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程度的判断,这些问题层层推进,相互关联,从而构成了本文分析、探讨的逻辑框架与基本主题。本文除绪论之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即如何理解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从静态与动态两个层面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分析探讨,前者主要从主体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行政机构进行类型化划分,后者则主要从行为角度对设置的范围进行界定,所谓行政机构设置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规格变更、名称变更等一系列行政组织行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源于传统的法律保留、制度性法律保留、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等,但是又与其存在差别,其将法律、法规、规章一并纳入法定化的调整范围。第二章,主要分析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必要性。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总体上经历了萌芽、初创、发展、改革四个阶段,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存在法律、制度、理论等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设置之所以要实现法定化,主要是因为我国行政机构设置领域所存在的现实问题需要通过法定化的方式予以解决,规则是减少混乱、建立秩序的最有效方式,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是解决行政机构设置随意化、碎片化、行政化、同质化的最有效途径;此外,在理论方面的原因则主要基于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的要求、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以及法规范所具有的一致性、稳定性、权威性等法的一般性特征。第三章,对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进行分析。着重就美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实现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法规范内容尽可能详尽、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控制机制以及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控制等制度和措施,都对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推动具有重要的启示与借鉴意义。第四章,主要划分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即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需要法规范依据,哪些行政机构的设置则不需要法规范依据。重要性理论应作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划分的理论依据,其在法定化范围的判断上具有重要影响。根据行政机构实施行政职责范围的不同,所有的行政机构可以划分为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业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内设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机构的派出机构四种类型;内设机构可以根据机构功能、结构的不同,再划分为业务、事务、辅助、监督机构及行政职位五种,并以行政机构设置是否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影响为标准,将业务类行政机构的全部设置行为纳入法定化范围,其他行政机构的设置行为则排除在法定化范围之外。第五章,主要确定了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确定应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中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等的设定,对划入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事项分别予以分析,尝试在行政机构设置领域建立多元多级的法规范体系;而法定化程度的判断,则认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意味着行政机构设置的过程需要尽可能实现法定化,因而将行政机构设置领域的法规范分为程序方面的要素与其他方面的要素,具体包括提案、方案的编制、审核、决定、备案、监督等程序要素和机构设置的规则要素、结构要素、设置的形式要素等,并且从准则性与单行性法规范并行、明确机构设置的程序要素、数字化表达三方面来增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
高乐[10](2019)在《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文中认为针对居委会的行政化,实务界(在理论界的建议下)推行了以民主选举、政社关系厘清及社区组织体系优化等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然而,这些改革并没有能让居委会充分履行其自治职能,反而是让居委会陷入了“要么继续行政化,要么被边缘化”的“两难困境”。这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实现以及社区治理乃至城市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就是如何让居委会摆脱去行政化改革中所遭遇的“两难困境”?为能对这个问题予以有效的剖析,本文选择了“权力”作为分析视角。第一章首先基于对权力动态运作过程的考察赋予了“权力”一个操作性定义,并由此析出权力的三个核心要素:权力资源、权力意图与权力指向,进而用它们构建出本文的分析框架。基于这一分析工具,本文第二章对居委会当前的权力运作格局进行了剖析。本章指出,现有去行政化改革试图通过事务分割及组织分设的方式来恢复居委会的自主管理权力,并让之在独立的领域得到充分的运作。然而,由于居委会的权力运作在资源基础、运作指向与主体意图方面都存在诸多问题,导致其自主管理权力无法得到有效的运作,进而陷入“两难困境”。第三章试图跳出现有改革所带来的自主管理权力与行政权力的二元对立格局,从居委会的参与权力以及协调监督权力的运作维度寻求突破“两难困境”的新思路。这一章主要围绕着居委会这两种权力与行政权力所形成的非二元对立式的双向制衡关系,以及在这种新权力格局之下居委会的这两种权力为何能得到有效运作展开论证。第四章则通过对其资源基础、主体意图以及运作指向在现实中的可行性之考察,对居委会的参与权力以及协调监督权力在当下我国的可实现性予以了证实。第五章具体分析了两个典型案例:北京朝阳区麦子店的“问政”实践以及深圳南山区所推行的居委会“枢纽化”相关实践,由此设计出了一套推动和保障居委会权力有效运作的制度体系。结语和展望部分对本文的基本结论从两个维度进行了概括,并就本文所研究问题在宏观层面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作了简单的引申。
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
2.1.2 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 中国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1 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思想 |
2.2.2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主要领导人的社会保障思想 |
第3章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基础 |
3.1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历史基础 |
3.1.1 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2 抗日根据地的社会保障 |
3.1.3 解放区的社会保障 |
3.2 东北地区建立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
3.2.1 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
3.2.2 农业合作化和以重工业为中心的国民经济的发展 |
3.2.3 处于抗美援朝战争前沿 |
3.2.4 苏联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示范效应 |
第4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
4.1 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 |
4.1.1 社会救济的资金来源 |
4.1.2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 |
4.1.3 社会福利的资金来源 |
4.1.4 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 |
4.2 社会保障的组织机构 |
4.2.1 政府机构 |
4.2.2 社会团体 |
4.2.3 企业内部机构 |
4.3 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员与监督 |
4.3.1 社会保障中的社会动员 |
4.3.2 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 |
第5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
5.1 社会救济 |
5.1.1 灾害救济 |
5.1.2 贫民救济 |
5.1.3 娼妓游民收容改造 |
5.1.4 朝鲜战灾孤儿救济 |
5.2 社会保险 |
5.2.1 养老保险 |
5.2.2 医疗保险 |
5.2.3 伤残保险 |
5.2.4 生育保险 |
5.2.5 优异贡献待遇 |
5.3 社会福利 |
5.3.1 民政福利 |
5.3.2 职工福利 |
5.4 社会优抚 |
5.4.1 优待补助 |
5.4.2 褒扬抚恤 |
5.4.3 安置复员军人 |
第6章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及启示 |
6.1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作用 |
6.1.1 增强了人们对新生政权的认同,提高了党的执政合法性 |
6.1.2 提高了劳动者积极性,促进东北工业迅速发展 |
6.1.3 激发了群众支前热情和军人士气,保障抗美援朝取得胜利 |
6.1.4 构建了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框架,为新中国社会保障奠定了基础 |
6.2 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的启示 |
6.2.1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
6.2.2 坚持群众路线,反对官僚主义作风 |
6.2.3 坚持自力更生,克服“等靠要”思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小结 |
1.3 选题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主要研究内容及章节安排 |
1.4.1 主要研究内容 |
1.4.2 章节安排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本研究的基础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地震灾害等级 |
2.1.2 地震应急响应阶段 |
2.1.3 应急响应能力 |
2.2 基本决策方法 |
2.2.1 头脑风暴法 |
2.2.2 德尔菲法 |
2.2.3 问卷调查法 |
2.3 现代综合评价方法 |
2.3.1 层次分析法 |
2.3.2 模糊综合评判法 |
2.3.3 数据包络分析法 |
2.3.4 人工神经网络评价法 |
2.3.5 灰色综合评价法 |
2.3.6 几种比较新的综合评价方法 |
2.4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 评价指标选取的原则 |
3.2 评价指标的类型 |
3.3 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3.3.1 一级评价指标的确定 |
3.3.2 体系的初步构建 |
3.3.3 体系的修正 |
3.4 指标内涵和评价标准 |
3.4.1 政府应急响应能力 |
3.4.2 社区应急响应能力 |
3.4.3 救援力量应急响应能力 |
3.4.4 群众应急响应能力 |
3.5 小结 |
第四章 评价指标权重计算 |
4.1 样本数据的分析检验 |
4.1.1 样本数据信度分析 |
4.1.2 样本数据效度分析 |
4.1.3 专家权威性和样本修正 |
4.2 构造判断矩阵和一致性检验 |
4.3 评价指标权重排序 |
4.4 结果分析 |
4.4.1 本文结论与原始数据的对比 |
4.4.2 样本筛选与分类对比 |
4.4.3 政府应急响应能力评价指标分析 |
4.5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实例分析 |
5.1 灾情回顾 |
5.2 四次地震政府应急响应情况对比 |
5.3 四次地震政府应急响应能力评价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研究展望 |
附录 |
附录1 第一次调查问卷内容 |
附录2 第二次调查问卷内容 |
附录3 标准草稿 |
附件4 第二次调查问卷结果原始数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文章 |
攻读博士期间参与的科研项目 |
(4)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来源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来源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一、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突发事件 |
2.应急医学救援 |
3.应急医学救援队伍 |
4.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 |
(二)理论基础 |
1.双因素理论 |
2.团队生产理论 |
二、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需求分析和现状调研 |
(一)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的基本现状 |
1.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人才建设情况 |
2.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建设 |
3.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取得建设成效 |
(二)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需求分析 |
1.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的任务特点要求 |
2.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的专业能力要求 |
3.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的功能定位要求 |
(三)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现状调研分析 |
1.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环境背景调研 |
2.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的问卷调查实施 |
3.陕西省卫生应急管理部门的访谈调查实施 |
(四)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现状及问题分析 |
1.人力配置尚需均衡 |
2.预案制度尚待健全 |
3.经费支持尚待增加 |
4.装备物资尚待更新 |
5.培训演练尚需训实 |
三、国内外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及经验借鉴 |
(一)美国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
(二)日本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
(三)国内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情况 |
(四)国内外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经验借鉴 |
1.军民一体化的全国性灾害医学系统的应急管理优势 |
2.重视法制化的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及权益的合法保障 |
3.具有前瞻性的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体系战略目标 |
4.面向任务需求的专业应急医学救援队伍的组建模式 |
四、陕西省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优化方案 |
(一)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
1.配置专业救援队伍 |
2.灵活编制队伍人数 |
3.职责分工落实到人 |
(二)加强队伍体系化建设 |
1.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2.加强队伍建设制度保障 |
3.建设航空医疗救援队伍规范 |
4.增强民间救援队伍保障制度 |
(三)经费筹措渠道多样化 |
1.积极争取国家财政的支持 |
2.扩展多样化经费筹措渠道 |
3.加强对经费监督管理机制 |
(四)强化物资装备信息化 |
1.完善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化 |
2.物资装备配备模块化设计 |
3.积极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 |
(五)形成培训演练常态化 |
1.有效推进联合培训演练模式 |
2.发展多样化的培训演练方式 |
3.着重加强人才队伍训练力度 |
4.制定落实训练考核评估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综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五节 特色创新和应用价值 |
一、特色创新 |
二、应用价值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地震 |
二、地震灾害 |
三、风险 |
四、风险管理 |
五、灾害风险管理 |
六、综合灾害风险管理 |
七、地震灾害风险管理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理论 |
三、公共治理理论 |
第二章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地震灾害风险环境背景 |
一、构造背景复杂 |
二、地震活动频繁 |
三、地震风险高 |
第二节 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制 |
一、中央机构改革 |
二、青海省管理体制 |
第三节 地震灾害风险管理部门 |
一、省级层面地震灾害风险管理部门 |
二、市县层面地震灾害风险管理部门 |
第四节 地震灾害风险工作现状 |
一、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
二、业务体系逐步健全 |
三、工作保障得到强化 |
四、人才结构不断完善 |
五、风险防治突出特色 |
六、响应管理逐步明晰 |
第三章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分析 |
第一节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一、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制不顺畅 |
二、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
三、地震灾害风险管理能力不足 |
四、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社会参与不够 |
第二节 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机构改革还不彻底 |
二、保障措施仍需强化 |
三、重点工程亟需实施 |
四、减灾合力还未形成 |
第四章 国内外相关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和启示 |
第一节 国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一、日本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二、美国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三、土耳其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第二节 国内其他地区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一、北京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二、山东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三、浙江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的经验 |
四、国内其他典型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 |
第三节 国内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一、国外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二、国内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经验带来的启示 |
第五章 提高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 |
第一节 深化体制改革,理顺地震风险管理机制 |
一、发挥专业主导作用 |
二、强化综合协调作用 |
三、加强协调配合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过程管理,健全地震风险管理体系 |
一、兼顾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
二、健全地震灾害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
三、提升地震灾害监测和预警能力 |
四、完善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实施重点工程,提升地震风险管理能力 |
一、通过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全面掌握隐患底数 |
二、通过房屋设施加固工程,提高抗震防灾能力 |
三、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强减灾实效 |
第四节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多元参与形成减灾合力 |
一、有效发挥政府职能,加强能力建设 |
二、及时搭建参与平台,完善参与机制 |
三、推广地震巨灾保险,实现风险转移 |
四、创新减灾宣传教育,提升公众能力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不足与展望 |
一、不足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6)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对地方政府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二 对地方行政机构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三 对慈善组织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四 对行政相对人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已有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 规范分析法 |
二 比较方法 |
三 案例分析法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可能的贡献 |
一 推动行政组织法研究 |
二 推动地方行政法研究 |
三 推动给付行政法研究 |
第一章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 |
一 概念诠释 |
二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法理基础 |
三 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主导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设置救助机构 |
二 编制救助计划 |
三 建立救助项目 |
四 确定救助标准 |
五 提供财政支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可问责性 |
一 概述 |
二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形成与法律架构 |
三 地方政府的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地方行政机构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民政部门 |
一 民政部门的历史沿革 |
二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民政部门牵头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牵头拟定救助标准 |
二 设定行政程序 |
三 确定救助对象 |
四 发放救助待遇 |
五 动态管理 |
第三节 民政部门的可问责性 |
一 行政诉讼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问责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作为治理主体的慈善组织 |
一 概念诠释与属性解读 |
二 慈善组织的历史沿革与法制架构 |
三 慈善组织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功能定位 |
第二节 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方式 |
一 民办慈善组织 |
二 官办慈善组织 |
第三节 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一 民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二 官办慈善组织的可问责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在社会救助地方治理中的作用 |
第一节 低保程序的启动 |
一 行政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二节 低保申请的审核 |
一 相对人的功能 |
二 相对人的救济 |
第三节 低保申请的审批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语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文集、学位论文、报纸、网络文献类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7)渐进赋权—分层嵌入: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议题的选择 |
(一)无法回避的自然灾害 |
(二)灾害应对与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 |
二、研究概述:现实问题和意义 |
(一)研究界定 |
(二)研究的创新与贡献 |
三、研究方法和数据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来源 |
四、框架结构与内容简介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关键概念辨析 |
(一)灾后恢复重建 |
(二)制度变迁与社会变迁 |
(三)社会治理与社会治理变迁 |
二、关于灾害推动社会变迁的争论 |
(一)巨灾推动社会变迁 |
(二)灾害不会导致社会变迁 |
三、关于灾后社会治理变迁的三种解释 |
(一)国家主导型 |
(二)社区为中心型 |
(三)多主体合作参与型 |
四、简要的评述 |
第三章 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的分析框架 |
一、研究视角:政府与社会 |
(一)国家与社会视角的局限 |
(二)政府与社会分析视角的优势及与本研究的契合 |
二、理论范式:历史制度主义 |
(一)制度变迁与长期制度分析 |
(二)理论范式与本研究的契合 |
三、分析框架的建构:渐进赋权、分层嵌入与制度变迁 |
(一)渐进赋权 |
(二)分层嵌入 |
(三)关键节点与情境 |
(四)分析框架:“渐进赋权—分层嵌入”与制度变迁 |
四、案例选择与研究设计 |
(一)案例选择 |
(二)研究设计 |
第四章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时期重建的社会治理 |
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历史制度主义阐释 |
(一)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安排 |
(二)灾后恢复重建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 |
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组织运作与资源投入 |
(一)组织运作 |
(二)资源投入 |
三、社会治理重建思路及其指引下的重建探索 |
(一)公众议程与政府议程的契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 |
(二)社会力量进入与社会治理的重建思路探索 |
第五章 汶川地震后重建时期的社会治理的转型与发展 |
一、地震与恢复重建导致的社会后效与社会变迁 |
(一)宏观层面的社会后效 |
(二)中观层面的社会变迁 |
(三)微观层面的社会适应 |
二、政社关系的变迁:中央政府、援建省份政府、灾区政府与社会自治 |
(一)中央政府开启“政府—社会”合作治理格局 |
(二)受灾地区政府的“选择性合作” |
(三)援建省份政府退出与新区域合作关系 |
(四)社会自治与社会组织发展 |
三、后重建时期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赋权、吸纳与嵌入 |
(一)重新平衡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
(二)从“选择性合作”到构建制度化联结机制 |
(三)从“依附性自治”走向“有嵌入的自治” |
第六章 汶川震后社会治理变迁:基于“渐进赋权—分层嵌入”的分析 |
一、“渐进赋权—分层嵌入”的理论启示:对比三种解释 |
(一)巨灾下的政府决策与对社会力量的赋权 |
(二)赋权与嵌入:不同层级政府与社会力量的互动 |
二、灾后社会治理变迁及动力机制分析 |
(一)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 |
(二)社会治理理念的产生与扩散 |
(三)汶川震后社会治理变迁的动力机制 |
三、反思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 |
(一)赋权范围与社会力量参与的探讨 |
(二)双向嵌入的边界的探讨 |
(三)超越“工具逻辑” |
第七章 结论 |
一、主要结论 |
二、灾后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和启示 |
三、可能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研究方向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问题的提出背景 |
(二)研究的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有利于完善我国行政组织法的构建 |
(二)有利于发展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理论 |
(三)有利于指导行政机构改革的实践 |
(四)有利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
三、国内外研究的发展趋势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四、研究的方法 |
五、研究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对象 |
第一节 静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机构的内涵 |
二、行政机构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三、作为行政法学术语的行政机构 |
四、类型化的行政机构 |
第二节 动态层面的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一、行政机构设置权及设置的外延 |
二、机构设置与职权配置的关系 |
三、机构设置与职位、编制设置的关系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变迁 |
一、行政组织法中的法律保留 |
二、法律保留不能承受之重 |
三、从法律保留原则到行政法定原则 |
四、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中法的内涵 |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依据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保留学说的发展 |
二、行政组织规范作用的提升 |
三、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 |
四、财政预算理论的推动 |
五、法规范的一般性特征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依据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实状况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所面临的问题 |
三、个案分析: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机构设置 |
第三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现状 |
一、美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二、德国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三、日本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四、台湾地区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 |
第二节 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的基本经验 |
一、预算控制行政机构设置 |
二、行政机构设置的规定应尽可能详尽 |
三、立法主导行政机构设置 |
四、行政机构设置的动态调整机制 |
五、对行政机构设置进行数量限定 |
第四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 |
第一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一、从法律保留原则到制度性法律保留原则 |
二、法律保留范围的判断标准:从干涉、全面保留到重要性理论 |
三、重要性理论应为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判断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大部分行政机构设置非法定化 |
一、中央层面 |
二、地方层面 |
第三节 判断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时须考虑的因素 |
一、行政保留产生的影响 |
二、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产生的影响 |
三、行政机构设置对行政任务正确、有效实施产生的影响 |
四、行政机构设置行为本身产生的影响 |
第四节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范围的确定 |
一、区分行政决策机构与行政执行机构? |
二、业务类行政机构的设置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三、行政机构的所有设置行为应纳入法定化范围 |
第五章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与程度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密度的双重性 |
一、区分法定化位阶与法定化程度 |
二、法律规范密度在我国法律中的表现 |
三、法律规范密度确定的不同标准 |
第二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 |
一、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的不同模式 |
二、我国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位阶的现状 |
三、如何确定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位阶 |
第三节 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一、比较借鉴:域外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分析 |
二、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程度的现状 |
三、行政机构设置的内容要素 |
四、如何加强行政机构设置的法定化程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附件:行政组织法规范汇总目录(1949~1999) |
(10)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设计 |
第一章 权力的界定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权力的操作性定义 |
第二节 权力的三个关键要素 |
一、权力资源 |
二、权力意图 |
三、权力指向 |
第三节 权力运作状况的分析框架 |
一、对权力资源的考察 |
二、对权力意图的考察 |
三、对权力指向的考察 |
四、三个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 |
本章结语 |
第二章 当前居委会面临的“两难困境”与权力困局 |
第一节 “两难困境”的出现与表现 |
一、居委会去行政化改革的发展历程与主要实践 |
二、“两难困境”的表现及其辩证关系 |
第二节 居委会权力资源方面问题及其负面影响 |
一、当前居委会在权力资源方面所遭遇的主要问题 |
二、居委会权力资源方面问题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
第三节 当前居委会两种权力指向状况之殊异 |
一、居委会自主管理权力之客体的模糊与错位 |
二、缺失的城市社区自主公共空间 |
三、依旧倾向于行政管理逻辑的权力运作方式 |
第四节 居委会两种权力运作意图之错位 |
一、居委会两种权力运作意图错位的主要表现及成因 |
二、居委会权力意图错位问题的持续存在及强化 |
本章结语 |
第三章 突破“两难困境”的新思路 |
第一节 居委会的三种法定权力 |
一、居委会三种法定权力共同的资源基础与权力意图 |
二、居委会三种法定权力各自的法定权力指向 |
第二节 对居委会权力指向的扩展与优化 |
一、居委会自主管理权力运作指向划定中的逻辑缺陷 |
二、居委会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的运作指向之有效性 |
第三节 以居民共同意志为基础的集体理性之达成 |
一、居民的共同意志的充分聚集 |
二、多方权力的合作共赢 |
第四节 更全面且更健康的居委会权力资源基础 |
一、重获正当性资源的关键要素:居民参与的效能感 |
二、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之于居民参与效能感的积极意义 |
本章结语 |
第四章 居委会参与权力及协调监督权力的可行性 |
第一节 权力资源基础维度的可行性 |
一、来自政府与历史的丰富资源 |
二、社会内部公益力量的存在与被挖掘的可能性 |
第二节 权力主体意图维度的可行性 |
一、“政府代理人”与“居民带头人”之间的关系 |
二、政府促成居委会“居民的带头人”得以恢复的意图和努力 |
第三节 权力运作指向维度的可行性 |
一、当前城市基层的居民非制度化参与及其成因 |
二、扩展与升级居委会制度化参与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制度化参与”的另一种解读:可行的“利益的组织化”方式 |
本章结语 |
第五章 居委会权力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与居委会参与权力相关的已有实践及典型案例 |
一、城市社区中基层社会协商与基层政府协商之发展概况 |
二、典型个案:麦子店街道的“问政”实践之概况 |
三、麦子店“问政”实践之于居委会参与权力运作的效果评析 |
第二节 与居委会协调监督权力相关的已有实践及典型案例 |
一、已有的社区协调议事机构机制及其效果评析 |
二、典型案例:深圳市南山区的居委会“枢纽化”改革实践之概况 |
三、南山区的改革实践之于居委会协调监督权力运作的效果评析 |
第三节 居委会权力的整体实现路径设计 |
一、居委会权力运作的资源获取与保障机制 |
二、居委会权力运作的意图实现与保障机制 |
三、居委会权力运作的指向构建与保障机制 |
本章结语 |
结语与展望 |
附录一 已有社区治理相关地方改革资料目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防震减灾计划体制和相应经费渠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北地区社会保障研究(1949-1956)[D]. 晋江艳. 吉林大学, 2021(01)
- [2]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1979—2019年)的决定[J].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01)
- [3]我国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能力评价研究[D]. 王巍. 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2020(02)
- [4]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研究[D]. 杨鸽. 长安大学, 2020(06)
- [5]青海省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研究[D]. 赵昆. 青海师范大学, 2020(06)
- [6]社会救助地方治理的行政法研究[D]. 范乾帅. 南开大学, 2019(09)
- [7]渐进赋权—分层嵌入:汶川地震灾后社会治理变迁机制研究[D]. 张晓君. 华南理工大学, 2019
- [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J].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Z2)
- [9]行政机构设置法定化基本理论研究[D]. 王晓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3)
- [10]居民委员会“两难困境”研究 ——基于权力的分析视角[D]. 高乐.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