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动机取证试验新规则的争论(论文文献综述)
斯坦利W.坎德伯,成磊[1](1995)在《关于发动机取证试验新规则的争论》文中研究说明 普惠公司、罗-罗公司和英国民航局(CAA)敦促FAA修改它允许通用电气公司在GE90发动机复合材料风扇叶片取证试验中采用新的规则的计划。对修改取证试验规则争论的焦点是发动机的可靠性、安全性和经济竞争性方面的问题。普惠公司、罗-罗公司和CAA认为那种基于缺
李强[2](2016)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郭志媛[3](2003)在《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据的排除与采纳是英美证据法的核心问题,也是大陆法系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但是在我国,证据的可采性还是一个崭新的研究课题。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系列尝试性研究,而刑事诉讼法学界在该领域的探索相对落后,迄今为止还没有对证据可采性问题的专门论述。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严密、实用的可采性规则,司法实务中对证据的排除与采纳也因没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而各行其是。在这种对证据资格缺乏限制的现状下,非法取证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为了确保诉讼证明的真实性和正当性,我国亟待完善有关的证据规则,设立证据准入程序,树立起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的观念。因此,以证据的可采性理论为起点,将与可采性有关的证据规则加以系统化,并探究其蕴涵的深层价值,不仅可以丰富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而且对促进证据立法、指导司法实践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八章,从可采性的基本概念入手,在介绍可采性理论的历史发展、两大法系主要可采性规则的基础上,对可采性规则进行了价值分析以及操作程序的研究。最后作者结合中国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在中国确立可采性规则的若干设想。第一章 基本概念之分析。本章主要探讨了关联性与可采性的有关概念,并对几个容易与其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为有助于对关联性的理解,作者还介绍了逻辑上的关联性与法律上的关联性、附条件关联性、多重关联性与有限关联性等概念。可采性是本章的重点,作者不仅探讨了可采性的含义,而且对解决可采性问题的两种途径进行了简要介绍。大多数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都由相应的证据规则加以调整,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法官有权裁量排除可采的控方证据。实质性和证明性是美国证据法中的概念,只有同时具备实质性和证明性的证据才具有关联性。证明力是对可采证据相对于争议事实的证明价值的量化估计。证据能力是指具有可为严格证明系争的实体法事实之资料的能力,它是大陆法系国家使用的与证据可采性基本对应的概念,但二者又不完全相同。合法性是我国关于证据属性的概括,它与可采性也不能完全对应。合法的证据可能不可采,不合法的证据也可能具有可采性。第二章 可采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本章主要考察了两大法系可采性理论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并对两大法系的可采性规则进行了比较和评析。在英美证据法中,可采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同证据规则的发展密切相关,因此作者对可采性理论发展历史的考察均以可采性规则的演变为依托。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英美可采性理论与可采性规则的成因有如下几个方面:陪审团审判、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和重视、限制自由心证以及保护其他社会利益的需要。由于大陆法系关于证据能力的立法相对较少,本章着重考察了几个代表性国家的有关理论,如德国的程序禁止与证据禁止理论、法国的证据合法性理论以及日本的证据能力理论。尽管两大法系的可采性规则仍有许多差别,但由其限定的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范围在逐渐趋同,而且二者解决可采性问<WP=5>题的手段也有取长补短,共同走向法定主义与裁量主义结合的趋势。第三章 关联性规则-以关联性与可采性的关系为视角。本章在探讨关联性与可采性关系的基础上,重点介绍了两种在处理可采性问题时经常发生困难的关联性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和类似事实证据规则。关联性是可采性的首要前提,凡是可以采纳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关联性。但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一定都可以采纳,而仍有可能被其他特殊规则所排除。品格证据分为良好品格和不良品格,证明良好品格的证据一般被认为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因而具有可采性,而不良品格证据除例外情形外,原则上不具有关联性和可采性。作为一般原则,被告人在其他场合的类似行为是没有关联性的,因而不可采纳。但是,当类似事实与指控犯罪具有显着的相似性,或者用于反驳辩护、证明动机、佐证可疑的证言或证明不存在意外或过失时,类似事实证据具有可采性。第四章 确保证明真实性的可采性规则。根据可采性规则的目的与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确保证明真实性的可采性规则和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本章主要探讨了前一类可采性规则,从起源、演变、理论基础、适用范围与例外情形等方面分别介绍了两大法系的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第五章 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本章主要探讨了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此类证据规则包括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排除规则、非法自白排除规则、毒树之果的可采性规则以及各种特权规则。本章从起源、演变、理论基础、分类、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例外规定等方面对两大法系的这几种可采性规则进行了介绍。第六章 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分析。本章探讨了可采性证据规则所蕴涵的价值追求-包括实体法价值、程序法价值和社会价值。首先,可采性规则旨在确保发现案件真相,实现实体公正。其次,可采性规则促成了审前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的分离、影响并制约审前的取证活动、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再次,可采性规则还保护某些司法公正以外的特定社会利益,如亲属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和国家重大利益等?
鞠海亭[4](2005)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研究说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三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何江[5](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研究指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白艳[6](2004)在《欧美竞争法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欧美的竞争政策反映了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关注。虽然都起源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却各自发展出不同的学派和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实施目标是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认识中和学者们的众多观点和偏向中表现出来的,而且更注重经济效率。欧盟竞争法的目标更注重的是内部市场的开放和自由,共同市场中竞争的有效性,以及竞争政策所体现出来的平衡和协调作用,而且欧盟竞争法目标的实现常常会涉及成员国的主权问题。欧美竞争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差异很大: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产生于一个完整健全而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基础上,在这个大市场上自由的州际贸易已经确立,国内州与州之间完全实现了货物、人员、资金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而包含竞争规则的罗马条约的签署背景则是,欧洲经济被两次大战彻底摧毁,西欧各国高筑关税壁垒,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外国竞争者的影响,面积不大的欧洲被分割成许多独立的小市场。在普通民众的推动下,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开放市场上的竞争机会;罗马条约签署的直接动因是各国政府对未来战争的恐惧而产生的和平统一欧洲的愿望和美国马歇尔计划的支持,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就欧美竞争法的渊源而言,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双方都是制定法体系。所不同的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中的司法判例是决定着美国反托拉斯法发展变化的渊源。而在欧洲,欧盟法院的司法判例以及欧盟委员会所作的决定仅对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原因是欧盟竞争法方面的主管机关,只能严格地按照条约的规定适用法律,并从整个条约的角度解释竞争法,而不具备美国法官一样的自由裁量权。关于竞争法的范围几乎是一样的,基本适用于四种行为:横向限制、纵向限制、单方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集中(合并和收购)。美国的注意力放在是否应该把反托拉斯法适用于纵向限制方面,欧盟竞争法律体系具有的独特之处是成员国法与欧盟竞争法的链接规则。欧共体法具有至上性。两大竞争法体系对市场的界定所使用的方法是十分相近的。都使用了需求交叉弹性标准,产品的物理特性和用途标准来确定产品的可替代性。只不过在欧盟竞争法中采用了标准束理论(Theories du faiceau d’indices)。都有划分次级市场的实践。只不过欧盟竞争法把次级市场的划分称之为?“市场的雾化作用(Une atomization du Marché)”的结果。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活动,享受行动利益和承受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和欧盟竞争法一样,在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公法人一旦参与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就被视为市场主体,其经济行为同样受反托拉斯法的调整。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二者都使用了“单一经济实体理论(doctrine of unique economic unit)”。在竞争的概念上都认为竞争的产生基于消费者的需求。不过,美国反托拉斯法是理想主义的,而欧盟竞争法是实用主义的。 <WP=5>在美国,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出现在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中;在欧盟的竞争法中没有任何专门对不正当竞争关系进行规定的条款,而是由成员国自己对此加以规定和调整。两大竞争法体系所指的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下列行为:假冒产品或假冒商标、混淆原产地标志、泄露专业秘密、虚假广告、亏本销售等。欧美竞争法体系在立法方面都没有对横向联合限制行为进行明确地区分,但在实践中都认为横向联合限制行为是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共谋或串通。立法用语极为相似。两大竞争法体系所严格禁止的横向联合限制行为的种类是一样的,即都禁止固定价格、联合抵制、产量限制、市场分割等行为。在以市场份额标准确定横向联合限制行为的反竞争影响方面,美国的“特别安全地带”(special safety zones)是指市场份额不超过20%的一些合作和其他一些与“创新市场”有关的合作。欧盟委员会所规定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对所管制的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类型基本上都是一样的,其中包括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固定转售价格协议、某些类型的地域保护协议、限制客户协议、捆绑销售、附加不合理条件的销售等等。而且市场份额标准极为相近。欧盟竞争法在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中,如果协议所涉及的市场份额不超过30%,则可得到豁免;而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中,根据司法实践,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所涉及的市场份额在20%至30%之间,该协议才处于安全界限之内,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欧美竞争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控制小异而大同。也即是说,二者对该行为的控制在形式上有差别,而在实质内容上和控制结果上几乎是相同的。只是二者的立足点不同。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滥用行为的界定立足于行为的排挤竞争的属性,以及对消费者的最终损害,具有主观性。而欧盟的滥用行为的界定立足于支配企业的特殊责任和强调对中小企业的保护上,具有客观性。美国的立法体例是概括式立法,只作原则性禁止,而不开列予以禁止的具体行为;欧盟的立法体例是列举式立法,在做出原则性禁止规定的同时,列举一些予以禁止的典型的具体滥用行为,但不是穷尽式的列举。从美国的司法判例和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都对掠夺定价、拒绝交易、歧视性价格、独家交易?
张中[7](2005)在《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刑事诉讼关系为研究对象,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了它的实际运作状况,发现决定诉讼命运的除了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外,案件的社会结构对刑事诉讼关系以及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在文章的总体结构上,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 导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关系作了简要地说明,确定了本文的叙事范围,并论证了从社会学的视角研究这一问题的意义。 正文分以下三部分: 第一部分运用社会学的“角色”理论分析了诉讼主体的角色化过程。诉讼角色是刑事诉讼关系的基础。本部分第一章首先解释了诉讼角色的涵义,然后就诉讼角色的构成过程进了剖析。第二章分析了诉讼主体担当其诉讼角色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问题,重点论述了诉讼角色的扮演机制,包括诉讼规范的作用、“短期信用”规则、诉讼障碍的排除、诉讼中的激励机制、积极因素的利用、“误导性表演”的问题、“角色建设”的问题等。由于角色化过程的复杂性,在诉讼角色扮演过程中,还经常发生角色失调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其原因以后提出了一些矫正方法。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诉讼主体的诉讼外角色及其对诉讼的影响,并以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为例,用大量的实证资料说明了案件的社会结构对诉讼过程及诉讼结局的意义。 第二部分运用社会学的“冲突”理论分析了刑事诉讼关系中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刑事诉讼关系的本质内容。本部分第四章首先在评判冲突的法学本质的基础上,提出“利益冲突是刑事诉讼的根源”这一命题,并对此作了详细的论证。随后对刑事诉讼关系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解析,剖析了利益冲突得以维持的背后原因。关于利益冲突对刑事诉讼关系的影响,本章从利益冲突与诉讼资源的耗费、利益冲突与证据展示、利益冲突的心理效应三个方面分析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第五章以诉讼结构为平台,分析了利益冲突对刑事诉讼关系的影响。首先论证了利益冲突对诉讼结构形成的意义,即“利益冲突导致诉讼结构清晰化”。然后对利益冲突与诉讼结构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一方面认为利益冲突能够导致诉讼结构紧张;另一方面则认为,利益冲突又具有整合诉讼结构的功
陈文[8](1996)在《复合材料在航空发动机上应用的几个问题》文中提出 复合材料在飞机主承力结构上的应用已有50多年历史,但在航空涡轮发动机上的应用是从60年代初开始的,不过它在发动机上的结构重量现已占约10%,除了风扇及尾喷管,一台现代民用航空发动机从外表看都是碳纤维复合材料制的,一些大型的静态结构,如风扇涵道、风扇框架、整体风扇机匣以及包容环等都采用了复合材料。甚至大型风扇叶片也在探索采用有机复合材料。
邹晓乔[9](2016)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研究》文中提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越来越取决于临时措施的强制执行,这一制度建设的瓶颈正日益受到各国或地区仲裁立法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关注。建立起有效的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已成为一国或一地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现代化和吸引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加上引言和结语,全文正文分为以下5章,共约18万字:第1章主要界定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概念(即在国际商事仲裁终局裁决得到执行之前,为防止仲裁当事方损失扩大,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或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法院或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据相关规定,就相关仲裁当事方甚至涉及第三人的财产、证据或行为采取的具有约束力的、预防性的、救济性的保全措施)和特征(即执行地位于仲裁地以外、发布和执行主体相对多元、执行依据相对稀缺、执行类别相对集中)、3种分类(即以发布者、执行者、执行对象的不同为依据进行的分类)、3种功能(即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体现司法适度介入的支持仲裁理念以及体现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多层次、递进式功能追求)和3种作用(即提前结案、加快和解、增加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吸引力)等一般问题,限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第2章主要回答本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法院为什么要执行域外仲裁庭或法院发布的仲裁临时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是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依据问题,包括国际法依据(如《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第6条第4款、《布鲁塞尔公约(1968)》第24条、《纽约公约》、《布宜诺斯艾利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1998)》第19.4条)、国内法依据(如《香港仲裁条例(2011)》、《比利时仲裁法(2013)》等)和理论依据(如礼让、互惠、支持仲裁等);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动力问题,即将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可预见性要求,这无疑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得以成长的关键。通过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际法和国内法依据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法定或理论依据尽管不够充分,也尚未形成区域内全面适用乃至全球统一适用的规范体系,但至少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构建和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第3-4章主要回答本文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目前是怎样得到域外执行的?这主要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和方法问题。第3章主要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有:一是相关法院、仲裁员(包括紧急仲裁员)拥有发布临时措施的管辖权(包括初步确定的管辖权),且执行地法院拥有仲裁临时措施所针对标的的属人或属地管辖权;二是经过对损害的预期性、比例性、紧迫性、请求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及提交担保适当性的合理评估,满足了仲裁临时措施发布的必要性要求;三是经过执行地法院对临时措施的发布、执行条件的形式审查,满足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要求;其可以拒绝的条件主要包括程序性公共政策保留、实体性公共政策保留,以及仲裁临时措施符合否定性条件等。第4章则探究了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方法,既包括国内法中的方法,也包括国际法中的方法,前者如直接执行仲裁临时措施、许可或协助执行仲裁临时措施、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执行判决或视同判决、变通执行等方法,后者如直接执行判决、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等方法。但这种执行方法的选择并非唯一,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同时选择一种或几种执行方法。同时,国际社会应共同努力,双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执行机制建设:一是既有的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内及国际法方法深受国际民商事判决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域外执行制度影响,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应吸收其养分,并应充分体现仲裁临时措施的自身特征,从而建立起仲裁临时措施域外直接执行制度;二是加强法院强制执行仲裁临时措施外的替代方法建设,如黑名单制度、履行责任保险制度、行业组织督促履行制度、仲裁临时措施并入仲裁裁决制度等。第5章主要回答本文提出的第三个问题:仲裁临时措施将来应怎样高效地得到域外执行?首先,应构建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共识,建立便利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原则,挖掘《纽约公约》、《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1961)》、《布鲁塞尔条例(2012)》、《美洲国家问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1979)》、《布宜诺斯艾利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1998)》、《阿拉伯商事仲裁公约(1987)》)等相关公约在仲裁临时措施执行制度上的潜力,加强区域及国家之间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建设的下述交流和合作:(1)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欧亚经济联盟、非洲联盟、美洲国家组织等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及“一带一路”国家,可以借鉴欧盟、南方共同市场等仲裁临时措施制度建设经验,在区域内建立起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2)已建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国家或地区间应加强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推进法院或仲裁庭发布的仲裁临时措施的域外执行制度建设;(3)鼓励国家或地区间加强互惠合作,主动承认或执行他方法院或仲裁庭发布的仲裁临时措施。其次,应推动各国或地区实现《示范法》的国内化和升级化,推进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吸收示范法的成果,推进《示范法(2006)》有关临时措施制度的修订:纳入紧急仲裁员制度、涉及第三人权利的临时措施发布制度,明确法院在裁决执行阶段的仲裁临时措施发布权,补充规定仲裁临时措施管辖权及效力竞合时的处置原则,建立单边临时措施制度,赋予仲裁庭或紧急仲裁员带有惩罚性的临时措施的发布权等,完善仲裁员和法院发布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并推进《示范法》的国际习惯法化。同时,我国也应顺应国际商事仲裁的时代发展,吸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创新成果,实现《示范法(2006)》的国内化和升级化,进一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建立起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
高国钧[10](2016)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CCC)是政府为保障产品安全、公共安全、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利益,由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判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其内在动力来源于政府、生产者与消费者对于安全、效率与秩序的价值追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产生了众多的认证机构,其认证服务广泛渗透经济、社会、环境、政府管理、教育及人权保障,逐渐成长为重塑世界秩序的引导者。基于中立、客观、专业立场及“平民主义”精神,认证的理念、内容与方式具有普适性与超国家性,具有克服外部性、节约交易成本的作用,甚至在某些方面替代政府规制市场,事实上承担着干预主体的角色。在国家干预与社会自治之间,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既有中介服务组织的一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异性。已有的研究探讨大多局限于认证对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与影响。多年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颇受垢病,认证标志的“安全性”与“消费导向”价值尚未得到社会认可。保障认证信息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是认证行业的生命线,也是认证主体的基本法律义务。尽管入世以来,国家认监委组织多次专项执法行动,但效果并不佳,认证主体不实认证、认证合谋、市场主体花钱买证等认证“形式主义”尚未予以根治;另一方面,认证程序、认证模式、认证单元划分、认证收费制度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强制性认证产品合格率不高,认证有效性不强,消费安全面临极大隐患。本质上,在产品质量治理方面,当下政府所面临的并非单向式简单干预,而是双层干预,既要直面规制微观市场,维护竞争秩序,又要对认证主体实行干预。政府经济干预权理论并不完全适用于认证主体,对这种“混合规制”的规制已有的主流经济法理论并未对此予以恰当的重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存在问题也多,已构成对我国市场秩序及经济法律制度研究的极大挑战,带来的命题是:什么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规制能够使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系统最有效率地履行其支持市场系统的应然功能?为此,本文坚持学术研究的问题导向,尝试在“国家—社会中间层—市场”的分析框架下,以风险社会为切入点,以认证权为逻辑起点,以解决认证有效性为主线,以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制度的规范性为研究重心,探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范畴,以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为基础,检视并总结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及运行的规律和特征、存在问题,细致考察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模式、特征及趋势,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做一个一般性和基础性的制度研究,以澄清和巩固认证机构的经济法主体地位,找到认证有效性不足问题发生的内在机理及多年未根治的原因,从宏观上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从微观上明晰政府规制认证有效性的策略工具及法律责任实现机制。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各章内容具体分述如下:第一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在政府、社会中间层和市场三者间合理地分配权力与权利,明晰干预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形成三方相互监督、互相促进的局面,可改变政府“一股独大”的权力配置结构。认证制度源于西方,只有观照其制度起源和发展史,才能探究和洞悉其内在的功能与价值。风险社会的来临,引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需求,凸显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首要“安全性”应用价值,阐释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的五个动因及意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本质上究竟有何特别的制度机理?故有必要梳理认证概念起源和沿革,从而揭示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权力与权利的分野与耦合角度,揭示了认证权的权源、本质及其基本特征。择取公共治理理论、社会中间层理论、法律的道德性理论,分别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视角、主体间性“多元治理”视角、法律与伦理交融视角,阐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该当性,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理论上的铺垫。第二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的双重特征,引进并借鉴于西方,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大体上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正在从认证大国向认证强国迈进。作为一种市场准入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我国市场规制法的重要内容,有必要全景式梳理其基本内容及运行机制,具体包括制度渊源、监管体制、认证程序、认证模式及收费制度。制度渊源除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之外,还包括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指南、国际标准及国家认监委、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认证认可行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从制度渊源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层次性凸显了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变动性特征。良好的监管体制、科学的认证程序、优化的认证模式、市场化的收费制度对提高行政效率、认证绩效具有正向效应。上述事实性内容的交代,为概括和总结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的规律性特征提供素材和依据,即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第三章是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然意义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很重要,但现实运行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从简单模仿到改革完善,从被动依从到主动融入,在曲折探索中不断前行。在深入剖析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面板数据,总结认证主体社会化、认证证书集中化、认证市场结构寡头垄断等整体失衡基础上,梳理、研判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制度创新与完善提供靶向。大抵来说,主要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基于立法机制视角的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行政干预视角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认证绩效视角的认证有效性不高。具体表现为:立法位阶低层次,法律规范严重冲突,立法空白,立法体系不完整;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够大;机构独立性不强,技术标准不协调,认证程序不规范,虚假认证未根治及认证采信度不高。立法缺陷是根源,有效性不高是制度运行的表征,而监管不力是制度失灵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三个认证典型案例,运用博弈利益主体分析,进一步剖析和归纳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及影响。第四章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作为“互补性”制度移植,认证来源与引进于西方发达国家,对其制度与实践的深入考察可为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经验和范本。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文化和历史传统、法系差异,世界各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运行和规制并没有统一固定的版式,从而表现为一定的“地方性知识”。在概述世界主要国家放松规制政策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背景基础上,检视世界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运行状况,并从宏观上归纳了各国模式,即美国、德国的标准先行、市场推动型模式;俄罗斯、日本、印度立法规范、政府主导型模式;英国、韩国因势利导、协同推进型模式。并总结概括上述典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与借鉴,即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第五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基于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国际认证的发展趋势,需要根据我国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做出针对性的制度创新和完善。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坚持科学发展、认证主权的总体理念指导下,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为前提,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统筹规划,宏观布局,理顺政府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规制相结合,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认证有效性为核心目标,在坚守质量安全底线基础上,坚持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认证协同发展原则。针对目前中央力促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同时要克服国家干预过度与干预不足的倾向,坚持国家干预适度性的经济法理念。放开认证行业,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干预也必须有一定的限度范围,要正确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生产许可证制度两者的关系和边界,促进合格评定方式的改革创新。剖析了《合格评定法》与《技术监督法》两种立法模式的历史条件和优劣,探讨了《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总体框架及立法重点,分析了强制性标准在强制性产品认证中的法律地位,建设性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总体导向、基本原则和建议。第六章是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法律制度运行好坏取决于其责任的科学设计与实施。预期成本超过预期收益是有效治理的基本要求,认证主体法律责任是认证市场有序发展的保证,是认证法律制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的关键所在。然而,认证的公益性与自利性的冲突与矛盾决定了对其规制的复杂程度。在论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效力和范围基础上,以提高认证有效性为目标,探讨了市场导向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提出科学构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指定标准、程序规则、权利救济途径。认证行为的可控性是法律规制的目标,建议从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规范性两个方面来强化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制。最后,从法律责任创新与完善角度,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法治化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大声誉成本;连带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从适用主体、行为模式、责任承担角度对《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中的连带责任规定进行比较分析,深入探讨连带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的程序与条件、责任分担规则等,并提出合理化的立法建议。从制度执行的个体维度,提出在保证职业独立性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制度。
二、关于发动机取证试验新规则的争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发动机取证试验新规则的争论(论文提纲范文)
(2)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
1.1.1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调查核实权长期存在争议 |
1.1.2 如何妥善运用权能,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探究 |
1.1.3 违法行为调查的起源、作用、运行等问题值得研究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主导性观点逐渐形成 |
1.2.2 成果数量多,但专门研究居少 |
1.2.3 具体制度、具体规则认识差异大 |
1.2.4 本文初步考量 |
1.3 研究目的、方法及价值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价值 |
第2章 调查核实权的本体论阐释 |
2.1 调查核实权概念阐释及辨析 |
2.1.1 调查核实权的概念阐释 |
2.1.2 实施主体 |
2.1.3 行使对象 |
2.2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功能探析 |
2.2.1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探讨 |
2.2.2 调查核实权的功能剖析 |
2.3 调查核实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
2.3.1 合法原则 |
2.3.2 比例原则 |
2.3.3 效益原则 |
2.4 关联术语辨析 |
2.4.1 调查核实与法院调查取证 |
2.4.2 调查核实与律师调查取证 |
2.4.3 调查核实与法官职务犯罪侦查、违法行为调查 |
第3章 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
3.1 新中国早期阶段可资借鉴的立法内容规范 |
3.1.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 |
3.1.2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 法制恢复阶段可资借鉴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2.1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3.2.2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
3.2.3 1990年《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
3.2.4 1991年民诉法相关规范剖析 |
3.2.5 1992年《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
3.3 强化发展阶段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
3.3.1 1993年高检院授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法官职务犯罪侦查权 |
3.3.2 1999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
3.3.3 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
3.4 结构调整阶段的调查核实规范剖析 |
3.4.1 2011年《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
3.4.2 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法工委征求意见稿) |
3.4.3 2012年新修订民诉法相关条款 |
3.4.4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剖析 |
第4章 调查核实权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类型化剖析 |
4.1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1.1 调查核实权在抗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1.2 调查核实权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2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违法行为监督中的具体运用 |
4.2.1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送达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2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保全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
4.2.3 调查核实权在其他审判违法监督案例中的运用 |
4.3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
4.3.1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2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3.3 调查核实权在怠于执行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
4.4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职务犯罪的运用 |
4.4.1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
4.4.2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中的运用 |
第5章 调查核实权构造和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调查核实权构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1 《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1.2 《监督规则》在调查核实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
5.2 调查核实权运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5.2.1 内生性方式方法有限,尚不足以适应实践需求 |
5.2.2 系统性整合不够,运行环境差强人意 |
5.2.3 地区之间好恶不均,使用频度差异较大 |
5.2.4 存在着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
第6章 调查核实权制度的整合和完善 |
6.1 关于调查核实权相关称谓的归纳整理 |
6.1.1 确立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合理性 |
6.1.2 摒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初查权侦查权的用法 |
6.1.3 实现再审型调查核实权能的适度强化 |
6.2 调查核实权具体手段规则的优化整合 |
6.2.1 调卷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2 询问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3 勘验鉴定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
6.2.4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核实规则的完善 |
6.3 调查核实权约束制衡机制的完善 |
6.3.1 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 |
6.3.2 强化权利保护观念 |
6.3.3 强化权力制衡约束 |
结语 |
附录:民事检察办案运用调查核实权情况实务调研提纲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基本概念之分析 |
第一节 关联性 |
一、 关联性(relevance)的含义与判断 |
二、 逻辑上的关联性与法律上的关联性 |
三、 附条件的关联性、多重关联性与有限的关联性 |
第二节 可采性 |
一、 可采性的含义 |
二、 可采性规则 |
三、 可采性的司法裁量 |
第三节 与关联性、可采性相关的几个概念 |
一、 实质性(materiality) |
二、 证明性(provability) |
三、 证明力(weight) |
四、 证据能力 |
五、 合法性 |
第二章 可采性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一节 英美证据可采性理论的形成 |
一、 英美可采性证据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
二、 英美可采性证据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三、 英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成因分析 |
第二节 大陆法系有关证据能力的理论、立法与实践 |
一、 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限制证据能力的理论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关于证据能力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可采性规则之比较与评析 |
一、 两大法系可采性规则之区别 |
二、 两大法系可采性规则之联系 |
三、 评论 |
第三章 关联性规则--以关联性与可采性的关系为视角 |
第一节 概述 |
一、 可采性规则的体系与分类 |
二、 关联性与可采性的关系 |
三、 关联性规则在中国 |
第二节 品格证据规则 |
一、 良好品格证据 |
二、 不良品格证据 |
三、 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品格证据的规定 |
第三节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 |
一、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的判例发展 |
二、 类似事实证据的采纳标准 |
三、 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形 |
四、 被告人的合并审理 |
五、 对类似事实证据规则的评价 |
第四章 确保证明真实性的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意见证据规则 |
一、 概述 |
二、 英美法系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与实践 |
三、 大陆法系意见证据规则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二节 传闻证据规则 |
一、 传闻规则的形成 |
二、 传闻规则的理论基础 |
三、 传闻陈述与非传闻陈述 |
四、 传闻规则的适用 |
五、 传闻规则的例外 |
六、 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传闻规则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三节 最佳证据规则 |
一、 最佳证据规则的起源 |
二、 最佳证据规则的演变 |
三、 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 |
四、 最佳证据规则的例外 |
五、 制定法的规定 |
第五章 确保证明正当性的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概述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与范围 |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两种模式 |
第二节 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排除规则 |
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
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
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
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与例外 |
五、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自白排除规则 |
一、 自白排除规则的确立 |
二、 自白排除规则的理论依据 |
三、 自白排除规则的适用标准 |
四、 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白排除规则 |
第四节 “毒树之果”的可采性规则 |
一、 “毒树之果”原则的确立 |
二、 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 |
三、 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 |
四、 其他国家以及联合国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 |
第五节 特权证据规则 |
一、 特权规则的理论基础 |
二、 特权规则的分类 |
三、 特权规则与证据的可采性 |
第六章 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分析 |
第一节 可采性规则的实体法价值 |
第二节 可采性规则的程序价值 |
一、 促成审前程序与法庭审理程序的分离 |
二、 对取证活动的制约与影响 |
三、 对被告人、证人等的权利保护 |
第三节 可采性规则的社会价值 |
第四节 可采性规则的价值权衡与选择 |
第七章 证据可采性的操作程序 |
一、 可采性问题的判断主体 |
二、 提出可采性争议的方式-当庭异议与审前动议 |
三、 确定可采性的程序 |
四、 与可采性有关事项的证明 |
五、 其他国家确定证据可采性的程序 |
第八章 可采性规则在中国的确立 |
第一节 中国关于可采性规则的立法与研究现状 |
第二节 中国确立可采性规则的必要性 |
一、 建立、健全可采性规则是保障实体公正的需要 |
二、 建立、健全可采性规则是提高程序公正的需要 |
三、 建立、健全可采性规则是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其他社会利益的需要 |
四、 建立、健全可采性规则也是我国法制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 |
第三节 中国确立可采性规则的总体设想 |
一、 理论研究的准备 |
二、 法律观念的转变 |
三、 可采性规则体系的构建 |
四、 配套制度的建设 |
第四节 几个亟需设立和完善的可采性规则 |
一、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
二、 非法物证排除规则 |
三、 传闻证据规则 |
四、 特权规则 |
五、 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 |
第一节 因特网的涵义及其特征 |
一、因特网的涵义 |
二、网络空间的特征 |
第二节 因特网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 |
一、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 |
二、因特网引发的法律问题及本文研究的对象 |
第二章 因特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挑战及其应对 |
第一节 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
一、传统国际民事管辖权以及确定管辖权的根据 |
二、因特网对司法管辖权的法律挑战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管辖权相对论问题 |
二、关于第四国际空问理论的问题 |
三、关于新主权论的问题 |
第三节 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评析 |
一、关于美国的法律实践评析 |
二、关于澳大利亚的法律实践评析 |
三、关于加拿大的法律实践评析 |
四、关于德国的法律实践评析 |
第四节 应对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
一、对相关观点的评述 |
二、应对因特网对传统管辖权制度挑战的基本思路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国际协调 |
第一节 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一、从网络自身的特点看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二、从网络案件的处理看管辖权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关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协调问题 |
一、关于1 9 9 7 年的“五项共识” |
二、关于1 9 9 8 年提出的“禁止的管辖权” |
三、关于1 9 9 9 年日内瓦会议对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讨论 |
四、关于1999 海牙《民商事管辖权及外国判决公约》(草案)中涉及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
五、2000 年加拿大渥太华会议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的讨论及其评价 |
六、关于排他性管辖权公约草案(2003 草案)对网络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三节 欧盟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协调 |
一、欧盟传统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需要 |
二、欧盟第44 号规则关于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及其评价 |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协调的法律原则 |
一、尊重他国主权原则 |
二、维护国际利益原则 |
三、有效和便利原则 |
四、国际礼让原则 |
五、管辖权自我控制原则 |
第四章 因特网对法律适用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概述 |
一、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产生 |
二、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三、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行为法律适用制度的总体影响 |
第二节 因特网对连结点的法律挑战 |
一、对属地性连结点的挑战 |
二、关于对属人性连结点的挑战 |
三、关于对主观性连结点的挑战 |
第三节 因特网对准据法的法律挑战 |
一、因特网使许多可能适用的准据法落空 |
二、网络自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准据法的空白 |
三、扩大了公法之间的冲突 |
第五章 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
第二节 关于美国和欧洲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研究 |
一、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U C I T A ) 评述 |
二、欧盟电子合同法律适用直法评述 |
第三节 电子合同各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电子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关于电子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四节 特殊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电子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
二、网络知识产权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六章 因特网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因特网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 |
一、网上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
二、网上侵权行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挑战 |
第二节 网络中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关于侵权行为地法的适用 |
二、关于法院地法的适用 |
三、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 |
四、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五、关于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中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网上侵犯着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
二、关于网上侵犯名誉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
第七章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网络对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影响 |
一、因特网有助于解决司法文书域外送达难题 |
二、电子送达的方式和特点 |
三、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
四、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电子送达的研究结果及其评述 |
五、各国通过因特网进行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关于网络环境下的域外调查取证问题 |
一、网络对域外调查取证的影响 |
二、网络技术在民商事诉讼域外取证中的运用 |
第八章 网络环境下外国民事裁判承认与执行问题 |
第一节 关于网络案件管辖权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的影响 |
一、关于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 |
二、对上述国际司法实践的评价 |
第二节 关于网上仲裁裁决是否符合《纽约公约》问题 |
一、网上仲裁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网上仲裁裁决与《纽约公约》的要求 |
第三节 因特网对外国裁决执行的影响 |
一、关于申请执行的形式 |
二、关于网上强制执行问题 |
三、建立统一的网上信誉标记制度 |
四、建立全社会的网上和网下诚信联动机制 |
五、关于建立通知与取消的程序 |
第九章 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我国国际民事管辖权制度的法律完善 |
一、我国现行网络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实践 |
二、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措施 |
第二节 我国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关于新《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关于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
三、关于民法草案中的规定 |
四、关于完善我国电子格式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
一、我国电子送达方式的确立 |
二、关于我国电子送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关于完善电子送达的对策和建议 |
第四节 网络技术对我国域外调查取证的影响 |
一、我国关于域外调查取证的规定 |
二、网络技术对我国域外取证的影响 |
第五节 我国法院对因特网以及信息技术的运用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三、外文资料 |
四、主要参考网址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独创声明和论文使用授权声明 |
后记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6)欧美竞争法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 文 摘 要 |
ABSTRACT |
前 言 |
一、 本论文的选题理由 |
二、 论文的研究方法 |
三、 论文的主要内容 |
第一编 美国反托拉斯法与欧盟竞争法概述 |
第一章 欧美竞争法的政治经济学理论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政策中的政治经济学 |
一、 民粹主义的反托拉斯政策目标 |
二、 芝加哥学派的反托拉斯政策目标 |
三、 新反托拉斯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政策中的政治经济学 |
一、 弗莱堡自由主义学派 |
二、 布鲁塞尔学派 |
小 结 |
第二章 两大立法的历史背景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背景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的立法背景 |
小 结 |
第三章 欧美竞争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渊源 |
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范围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的渊源及适用范围 |
一、 欧盟竞争法的渊源 |
二、 欧盟竞争法的适用范围 |
小 结 |
第二编 两大竞争法体系立法内容的比较 |
第四章 欧美竞争法体系基本概念之比较 |
第一节 市 场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
二、 欧盟竞争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 |
第二节 市场主体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市场主体 |
二、 欧盟竞争法中的市场主体 |
第三节 竞争的一般概念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竞争概念的理解 |
二、 欧盟竞争法对竞争的理解 |
第四节 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规定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有关不公平竞争的规定 |
二、 欧盟竞争法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规定 |
小 结 |
一、 关于市场的概念 |
二、 关于市场主体 |
三、 关于竞争的概念 |
四、 关于不公平竞争 |
第五章 对限制贸易的双方或多方行为的控制 |
第一节 欧美竞争法对横向联合限制行为的控制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横向联合限制行为的控制 |
二、 欧盟竞争法对横向联合限制的控制 |
第二节 欧美竞争法对纵向联合限制行为的控制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纵向联合限制的规定 |
二、 欧盟竞争法对纵向联合限制的规定 |
小 结 |
一、 关于横向联合限制行为 |
二、 关于纵向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
第六章 对限制贸易的单方行为的控制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限制贸易的单方行为的控制 |
一、 谢尔曼法第2条的特点: |
二、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垄断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对限制贸易的单方行为的控制 |
一、 EC条约第82条的特点 |
二、 欧盟竞争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
三、 欧盟竞争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 |
小 结 |
第七章 对大市场力量形成行为的控制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中的合并与并购 |
一、 对合并控制的美国反托拉斯立法 |
二、 对合并控制的判例法 |
三、 美国国际合并交易中的特殊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对集中的控制 |
一、 欧盟竞争法对集中进行控制的立法 |
二、 4064/89号条例和1310/97号条例的基本内容 |
三、 欧盟理事会第139/2004号条例 |
小 结 |
第八章 欧美竞争法的程序法之比较 |
第一节 欧美竞争主管机关对违反竞争法的救济 |
一、 美国反托拉斯主管机关对违反托拉斯法的救济 |
二、 欧盟竞争主管机关对违反竞争法的救济 |
第二节 欧美竞争法的实施程序 |
一、 欧美竞争法实施机关及其对反托拉斯案件的管辖权 |
二、 欧美竞争法的实施程序 |
小 结 |
第三编 欧美竞争法的豁免制度 和域外适用制度 |
第九章 欧美竞争法的豁免制度之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豁免制度 |
一、 一般被豁免行为 |
二、 美国出口贸易中的反竞争行为豁免的立法 |
三、 美国反托拉斯法实践中的豁免分析方法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的豁免制度 |
一、 欧盟竞争法的一般豁免规定 |
二、 欧盟竞争法的特殊豁免规定 |
三、 欧盟竞争法在豁免问题上的实践 |
四、 欧盟竞争法豁免制度的改革 |
小 结 |
第十章 欧美竞争法的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域外效力 |
一、 美国反托拉斯法域外管辖权的根据——效果原则 |
二、 反托拉斯法域外适用中的理论问题 |
第二节 欧盟竞争法的域外效力 |
一、 欧盟竞争法域外管辖权的根据——实施原则(Implementation Doctrine) |
二、 欧盟竞争法域外效力的立法规定 |
三、 欧盟竞争法域外效力的实例分析 |
第三节 欧美竞争法域外效力冲突的解决——国际合作 |
一、 美国反托拉斯的国际合作 |
二、 欧盟反托拉斯国际合作 |
小 结 |
结 语 |
参 考 文 献 |
(7)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刑事诉讼关系概说 |
(一) 刑事诉讼关系的概念 |
(二) 刑事诉讼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
(三) 刑事诉讼关系的特征 |
(四) 刑事诉讼关系之流变 |
二、研究刑事诉讼关系的意义 |
三、从社会学视角研究刑事诉讼关系 |
(一) 刑事诉讼的社会属性 |
(二) 影响案件的社会因素 |
(三) 法律条文主义的局限 |
(四) 走向司法社会学 |
四、刑事诉讼关系社会学分析方法 |
(一) 研究对象的确定 |
(二) 分析套路的选择 |
(三) 关于社会学理论、方法及术语的使用 |
上编 主体角色 |
第一章 诉讼角色的涵义及其构成过程 |
一、诉讼角色的涵义 |
(一) 诉讼角色是诉讼主体的身份模型 |
(二) 诉讼角色取决于诉讼主体的诉讼地位 |
(三) 诉讼角色暗含着一系列的角色期望 |
(四) 诉讼角色体现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模式 |
(五) 诉讼角色包含着一整套诉讼权利、义务 |
二、诉讼角色是诉讼关系的基础 |
三、诉讼主体的自我概念及其影响 |
(一) 诉讼主体的自我概念 |
(二) 诉讼主体自我概念的影响 |
四、诉讼角色的构成过程 |
(一) 角色安置 |
(二) 角色认知 |
(三) 角色认同 |
(四) 角色内化 |
(五) 角色领会 |
(六) 角色评价 |
(七) 角色回应 |
(八) 角色定位 |
五、小结 |
第二章 诉讼角色之扮演 |
一、进入诉讼角色 |
(一) 进入诉讼角色的前提 |
(二) “角色距离”及其消除 |
二、诉讼角色之扮演 |
(一) 诉讼规范的作用 |
(二) “短期信用”规则 |
(三) 诉讼障碍之排除 |
(四) 诉讼中的激励机制 |
(五) 积极因素的利用 |
(六) 关于“误导性表演” |
(七) 关于“角色建设”问题 |
三、诉讼角色的失调与矫正 |
(一) 角色冲突 |
(二) 角色失范 |
(三) 角色错位 |
(四) 角色失败 |
(五) 角色矫正 |
四、小结 |
第三章 诉讼外角色与刑事诉讼 |
一、诉讼外角色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
(一) 诉讼外角色的构成要素 |
(二) 诉讼外角色构成要素的相互关系 |
二、诉讼外角色的诉讼效应 |
(一) 诉讼外角色的彰显与暗示 |
(二) 诉讼外角色的诉讼效应 |
三、刑事诉讼中的弱势群体 |
(一) 研究刑事诉讼中弱势群体的意义 |
(二) 刑事诉讼中的性别问题 |
(三) 刑事诉讼中的老年人 |
(四) 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 |
(五) 刑事诉讼中的盲、聋、哑人 |
(六) 刑事诉讼中的精神病人 |
(七) 刑事诉讼中的穷人 |
(八) 刑事诉讼中的少数民族与外国人 |
四、小结 |
中编 利益冲突 |
第四章 刑事诉讼关系中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是刑事诉讼的根源 |
(一) 关于冲突的理论 |
(二) 评冲突的法学本质 |
(三) 利益冲突是刑事诉讼的根源 |
二、利益冲突的维持机制 |
(一) 冲突双方力量的对比度 |
(二) 胜诉率的估算 |
(三) 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
(四) 外部的环境条件 |
三、利益冲突与诉讼资源的耗费 |
四、利益冲突与证据展示 |
(一) 利益冲突对证据展示的影响 |
(二) 证据展示对利益冲突的反作用 |
(三) 利益冲突关系中的证据展示原则 |
五、利益冲突的心理效应 |
(一) 利益冲突与“敌方印象” |
(二) 利益冲突与“囚徒困境” |
六、小结 |
第五章 利益冲突与诉讼结构 |
一、利益冲突关系中的诉讼结构 |
(一) 刑事诉讼的结构性原则 |
(二) 利益冲突关系中的诉讼结构 |
二、利益冲突导致诉讼结构清晰化 |
(一) 冲突促使诉讼各方内部加强团结 |
(二) 冲突促使与诉讼对方划清界限 |
(三) 对不遵守规则的压制 |
(四) 注意揭露冲突对方的越轨行为 |
三、利益冲突与诉讼结构之紧张 |
(一) 利益冲突催生控审分离 |
(二) 利益冲突激化控辩对抗 |
四、利益冲突与诉讼结构之整合 |
(一) 冲突制造规范 |
(二) 冲突促使各方之间加强联系 |
(三) 势均力敌的冲突促使各方妥协 |
(四) 冲突能够使诉讼结构保持适当的张力 |
五、利益冲突与诉讼结构之平衡 |
(一) 控辩平等与诉讼结构平衡 |
(二) 法官中立与诉讼结构平衡 |
六、小结 |
第六章 利益冲突与诉讼功能 |
一、功能分析的思维方法 |
二、刑事诉讼功能之定位 |
(一) 刑事诉讼功能的含义 |
(二) 研究刑事诉讼功能的意义 |
三、诉讼功能存在的两个维度 |
(一) 刑事诉讼的结构功能 |
(二) 刑事诉讼的要素功能 |
四、利益冲突与刑事诉讼结构功能 |
(一) 利益冲突与控制犯罪功能 |
(二) 利益冲突与权力限制功能 |
(三) 利益冲突与人权保障功能 |
(四) 利益冲突与纠纷解决功能 |
(五) 利益冲突与正义表见功能 |
五、利益冲突与刑事诉讼要素功能 |
(一) 利益冲突与主体要素功能 |
(二) 利益冲突与目的要素功能 |
(三) 利益冲突与行为要素功能 |
(四) 利益冲突与客体要素功能 |
六、小结 |
下编 行为互动 |
第七章 刑事诉讼关系中的行为互动 |
一、诉讼行为互动发生之机理 |
(一) 诉讼行为的动机及其与互动的关系 |
(二) 诉讼行为互动发生之机理 |
(三) 关于“期望的互辅性” |
二、诉讼行为互动之特性 |
(一) 多方参与性 |
(二) 方向辐射性 |
(三) 行为的可预期性 |
三、诉讼行为互动之基本要素 |
(一) 主体要素 |
(二) 互动介质 |
(三) 互动方式 |
(四) 时空要素 |
四、诉讼行为互动的形式 |
(一) 竞争与合作 |
(二) 冲突与调适 |
(三) 强制与顺从 |
五、诉讼义务在互动主体之间之分摊 |
(一) 诉讼义务的互动性 |
(二) 互动性义务分摊之原则 |
(三) 诉讼主体的互动性义务 |
(四) 关于义务冲突 |
六、小结 |
第八章 诉讼符号及其应用 |
一、符号与符号互动论 |
(一) 符号及其功能 |
(二) 关于符号互动论 |
二、诉讼符号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 |
(一) 法律语言 |
(二) 司法道具 |
(三) 法庭布景 |
(四) 司法礼仪 |
三、刑事诉讼中的符号性交往 |
(一) 符号性交往及其特点 |
(二) 符号性交往与诉讼文化 |
四、小结 |
第九章 司法剧场化及其规则 |
一、剧场与刑事诉讼 |
(一) 剧场的比喻 |
(二) 刑事诉讼的剧场化 |
二、司法剧场的前台与后台 |
(一) 前台的建构 |
(二) 后台的范围及其防护 |
(三) 后台对前台的意义 |
(四) 前台中的后台与后台中的前台 |
三、司法剧场的规则与潜规则 |
(一) 司法剧场的规则 |
(二) 司法剧场的潜规则 |
四、小结 |
第十章 诉讼结局之预期 |
一、诉讼结局的可预期性 |
(一) 关于预期的理论 |
(二) 诉讼结局的可预期性 |
二、影响诉讼结局预期的主要因素 |
(一) 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 |
(二) 刑事案件的社会结构 |
(三) 法官或者陪审团的偏见 |
(四) 社会形势和制度环境 |
三、程序规范与诉讼结局之预期 |
(一) 程序规范与诉讼结局的关系 |
(二) 程序规范对诉讼结局的意义及影响 |
(三) 程序性制裁与诉讼结局预期之规范 |
四、小结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9)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四、研究目的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界定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概念 |
一、临时措施的概念与分类 |
二、域外执行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分类 |
一、以域外执行的来源为标准 |
二、以域外执行的执行者为标准 |
三、以域外执行的对象为标准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功能和作用 |
一、功能 |
二、作用 |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依据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际法依据 |
一、法院发布的国际法依据 |
二、仲裁庭发布的国际法依据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国内法依据 |
一、法院发布的国内法依据 |
二、仲裁庭发布的国内法依据 |
三、不得拒绝司法 |
第三节 国际法依据与国内法依据的关系 |
一、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一般界定 |
二、条约在成员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理论依据 |
一、礼让 |
二、互惠 |
三、支持仲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条件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必要条件 |
一、临时措施的管辖权 |
二、临时措施的必要性 |
三、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可以拒绝的条件 |
一、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公共政策保留 |
二、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否定性条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方法 |
第一节 国内法中域外执行的方法 |
一、直接执行仲裁临时措施的方法 |
二、许可或协助执行仲裁临时措施的方法 |
三、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的方法 |
四、执行判决或视同执行判决的方法 |
五、变通执行的方法 |
第二节 条约中域外执行的方法 |
一、直接执行判决的方法 |
二、执行裁决或视同执行裁决的方法 |
第三节 域外执行的替代方法 |
一、黑名单制度 |
二、履行责任保险制度 |
三、行业组织督促履行制度 |
四、仲裁临时措施并入仲裁裁决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规则建议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的共识构建 |
一、便利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原则的建立 |
二、相关公约潜力的挖掘 |
三、国家或地区间的加强合作 |
第二节 《示范法》的升级化 |
一、非示范法国家或地区的示范法化 |
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示范法化 |
三、示范法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升级 |
四、《示范法(2006)》的修订 |
五、《示范法》的国际习惯法化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现行规则的完善 |
一、仲裁庭发布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二、法院发布支持仲裁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立法相关规定 |
二、中金公司案的影响 |
三、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临时措施制度的相关创新与不足 |
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域外执行制度完善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社会对认证的制度需求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背景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动因与意义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理内涵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概念之界定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关系分析 |
三、认证权的本质与特征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社会中间层理论 |
三、法律的道德性理论 |
第二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与特点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历史变迁及转轨特性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展历程 |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转轨特性 |
第二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体系 |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制度渊源 |
二、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运行体制 |
第三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征 |
一、政府主导干预的父爱主义 |
二、质量规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三、发展路径的国际标准依赖 |
四、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本位观 |
五、与生产许可制度两轮驱动 |
第三章 市场体制深化改革背景下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整体失衡 |
一、认证主体社会化 |
二、证书分布集中化 |
三、寡头垄断的认证市场结构 |
第二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体系性立法缺陷——基于立法机制视角 |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基于行政干预视角 |
三、认证有效性不高——基于认证绩效视角 |
第三节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与影响:案例研究与批判 |
一、案例述介 |
二、认证法律制度移植出现异化 |
三、认证合谋导致监管机制缺失 |
四、政府干预不足与干预过度并存 |
第四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运行概况 |
一、放松规制下的制度替代 |
二、行政规制权的社会转向 |
第二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运行检视 |
一、标准先行、市场推动 |
二、立法规范、政府主导 |
三、因势利导、协同推进 |
第三节 域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成功经验 |
一、效率主义的价值判断 |
二、法治基础的权力改革 |
三、多元主体的配置结构 |
四、风险管理的决策方法 |
第五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路径选择的基本原则 |
一、他治与自治平衡:强制性与自愿性协同发展 |
二、硬法与软法结合:适度干预理念下弹性管理 |
三、认证与审批衔接:促进合格评定的方式创新 |
第二节 路径选择的立法模式 |
一、总体思路:《合格评定法》抑或《技术监督法》? |
二、《合格评定法》的立法导向 |
三、标准改进模式——兼谈《标准化法》的修改 |
第六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创新与完善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效力和范围 |
第二节 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中市场准入制度 |
一、市场导向与强制性认证竞争政策的关系 |
二、认证机构的指定及救济 |
第三节 强化对指定认证机构行为的规制 |
一、完善强制性认证信息披露机制 |
二、提升强制性认证行为的规范性 |
第四节 建立健全指定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一、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 |
二、完善认证制度中的连带责任 |
三、完善工厂检查员的专家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关于发动机取证试验新规则的争论(论文参考文献)
- [1]关于发动机取证试验新规则的争论[J]. 斯坦利W.坎德伯,成磊. 国际航空, 1995(01)
- [2]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3]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D]. 郭志媛. 中国政法大学, 2003(01)
- [4]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03)
- [5]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6]欧美竞争法比较研究[D]. 白艳.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4)
- [7]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D]. 张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8]复合材料在航空发动机上应用的几个问题[J]. 陈文. 国际航空, 1996(04)
- [9]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域外执行研究[D]. 邹晓乔. 武汉大学, 2016(08)
-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创新与完善[D]. 高国钧.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