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属性(论文文献综述)
王峰[1](2021)在《论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刑法规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贿赂”一词已经逐渐超越了原有的含义范围,普通民众对于“贿赂”一词的理解与运用也发生了外延范围的扩张,此种扩张适应了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甚至已经逐步影响到了贿赂犯罪形式的多样化。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并非古之未有,也绝非近几年的新生事物,只是随着时代变化,其比重逐步增加,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严重影响了社会公正甚至威胁了国家政治安全,而“刑法谦抑性”似乎不足以对抗安邦固国之本,我们应加快步伐改变刑法对其束手无策的现状。针对这一现状,在研究分析理论学说和国际条约、外国立法的基础上,对贿赂范围利益说予以充分肯定。建议在立法上采取独立罪名,首先突出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危害及国家对待贿赂犯罪的治理态度和打击政策,辅以配套司法解释,从而以列举形式将几类突出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行为规定入罪,今后通过调整理论学说和不断完善各项立法,逐步将非物质性利益贿赂行为纳入各领域法律直至刑法规范。
曹丹[2](2021)在《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腐败问题都备受人们的关注,反腐败斗争不仅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使命,也是全人类社会所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受贿是一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权力和利益的交易。随着反腐败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司法机关对受贿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受贿罪也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样态,出现了大批具有隐蔽性、新颖性和多样性特征的新型受贿犯罪,对传统受贿罪产生了巨大冲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挑战。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一些问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以至于刑法学术界也对相关问题说法不一,最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审判不统一的现象。尤其是在贿赂范围的合理界定、受贿罪主体范围问题、受贿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等方面存在一系列理论瓶颈和司法难题,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障碍焦点。本文从受贿罪的本质问题出发,提出将非财产性利益(性贿赂除外)纳入到贿赂范围之中、适当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和完善受贿罪刑罚适用标准的建议,试图厘清刑法学界对于受贿罪的理论争端,以便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贿赂范围的界定问题。笔者将首先阐述当前刑法对贿赂范围的具体规定,对理论界关于贿赂范围的三种学说争议进行分析和评价。其次,笔者将结合我国刑事政策和国际刑事立法等多方因素,阐述贿赂范围界定的应然意义和范畴,并对如何将性贿赂等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如何扩大受贿罪的贿赂范围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第二部分是关于受贿罪主体相关问题。笔者将以受贿罪主体判定标准在理论界的三种不同学说争议为切入点,根据公务说的本质内涵去试图厘清我国刑事法规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并对适当扩大受贿罪主体的路径给出完善建议。第三部分是关于受贿罪刑罚适用的问题。笔者将首先阐述“数额与情节”二元定罪标准的适用困境,对这些适用困境提出解决途径。其次笔者将分析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性质,对终身监禁制度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阐述,并给出自己的建议。
陈琦,黄淑菲[3](2020)在《居住权能否纳入受贿犯罪对象的范围——从个罪角度探讨《民法典》施行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施行之前,由于"居住权"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位且无偿,在监察实务工作中不宜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不属于受贿犯罪对象,因此请托人将自己房屋无偿交由国家工作人员居住而保有所有权的行为难以作为受贿处理,这是受贿案件办理的理论和实践盲点。如今《民法典》物权编增加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将过往事实层面的居住权上升为能够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此后通过设立居住权实现利益输送可能会成为贿赂犯罪的新形式,但居住权带有人身属性且原则上无偿的特征是将其评价为财产性利益的难点。本文从理论可行性、现实必要性和实践操作性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民法典》增加的居住权应纳入受贿犯罪对象的范围。
吴鸿章[4](2020)在《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析》文中指出财产性利益因具有经济价值,与货币、物品普通财物具有质上同一性,能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对价,成为进行权钱交易的特殊财物。基于"财物"的刑法体系解释,以扩大解释之途径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契合域外立法及反腐败斗争新趋势,并未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界限。财产性利益是狭义财物以外的一种积极利益或者消极利益,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一时性的一种特殊财物。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有经济价值;能够用以货币价值尺度衡量其经济价值;具有移转可能性、管理可能性。雇佣式性贿赂、获利性信息、债权的设立和债务的免除是产生的新兴事物,属于财产性利益。
白巧珍[5](2020)在《受贿罪量刑标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计赃论罪一直是我国贪污受贿类案件的量刑处罚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凸显了情节在受贿罪量刑中的作用,“数额加情节”的二元量刑模式得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摆脱了唯数额论的一元量刑模式的弊端。但是,目前受贿罪量刑标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重视和解决。一方面,就数额标准来说,受贿数额的认定就直接影响受贿罪量刑处罚的公正性。目前,就各种复杂情况下的受贿数额认定,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议。同时,对客观数额的主观认识情况也会决定刑事责任,进而影响量刑,所以受贿数额的认识错误如何影响量刑也需要重视。另一方面,就情节标准来说,目前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存在违背责任主义原则、可能导致重复评价、情节与数额关系模糊混乱等等问题。因此,本文在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后,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并结合理论界的讨论,对上述这些问题展开了讨论。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国内外有关受贿罪量刑规定的梳理和对比总结。首先,就国内建国以来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立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梳理,并总结最新受贿罪量刑标准修改的积极意义;其次,就国外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进行考察,总结域外立法特点;最后,就中外关于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进行对比分析。第二部分展开对受贿罪量刑标准之数额的具体分析。确定了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规则,如有价证券、消费卡、免费提供服务、设定债权和债务免除的数额认定;明确了共同受贿中各个参与人受贿数额认定的一般原则和例外情况的处理;解决了发生受贿数额认识错误时候的量刑处理。第三部分对受贿罪量刑标准之情节进行剖析。一方面对受贿罪量刑的情节体系进行了解读,包括对受贿罪与贪污罪共有量刑情节、受贿罪特有量刑情节、受贿罪特别从宽处罚情节的内涵或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对如何更好地发挥情节在受贿罪量刑中的作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即要做到: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坚持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注重情节标准的体系性、准确把握数额与情节的关系。
江薇[6](2020)在《“截贿”行为的刑法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贿赂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已然是人所共知、人神共愤的事实。隐藏在贿赂犯罪行为中的截贿行为,给贿赂犯罪的正确查处与妥当认定设置了一定的障碍,也增加了一定的困难。“截贿”行为的第三人居间特性,使得截贿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也使得截贿行为人可能游离于刑法打击与惩治的范围之外从而逍遥法外,并进而可能推动贿赂犯罪的再度产生与不断发展。截贿行为是一种发生在贿赂犯罪过程中非法占有不属于自己财物的行为,而对该行为是否应该进行规制以及如何进行规制就成为值得讨论的问题。只有在明确了截贿的具体含义的基础之上,才能继续引入贿赂款物的性质问题,从而进一步对截贿行为与其他相关贿赂犯罪进行区分,同时通过引入不法原因给付理念,对截贿行为进行性质分析。再具体到常见截贿行为的分类,对其逐一进行细致分析,最终得出对截贿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的结论。具体而言,本文着重从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通过列举实务中针对截贿行为的不同定性,引出截贿行为定性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截贿基本含义、特征的具体理解;第二部分是评析刑法学界对截贿行为的不同观点,主要有侵占罪、诈骗罪、行受贿罪共犯、介绍贿赂罪以及无罪这五种;第三部分是通过对贿赂款截留行为性质进行分析,将其认定为不法原因委托行为,为后文认定截贿行为可以成立财产犯罪奠定基础;第四部分首先通过明确刑法中可以保护的财产法益,确认截贿行为应该成立财产犯罪。再进一步针对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得出结论。只有准确定性,精准打击,才能够遏制此类截贿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安定。
刘霞[7](2020)在《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文中提出财产性利益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伴着经济财产表现形式愈加多样化而衍生的产物。然而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和范围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是十分不利于财产性利益的保护的。因为随着物权和债权的分化,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日趋分离,民法已经不能在越来越复杂的经济活动中起到保护财产性利益的作用,更加需要刑法作为最后的保障。为了更好地界定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本文就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范围以及财产性利益的特性作了详细的论述。同时用了比较分析法分析出财产性利益与其他财产的区别,明确了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属性和具体特征。并且以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特性为标准去解决一些现实生活中财产性利益的具体认定问题,如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盗窃债权凭证的认定以及盗窃他人的汽车、房屋的认定等等,以避免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保护过于宽泛的问题。
陈俊秀[8](2020)在《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问题已然成为我国社会的沉疴积弊,当前我国反腐败逐渐形成压倒性态势,反腐的重心逐步由“治标”转向“治本”。作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刑事反腐自古以来都是整饬吏治的有力手段。在刑事立法上,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罪名的增设、构成要件的修正、法定刑配置的调整进入非常频繁的时期,学界对腐败犯罪的研究也呈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繁荣景象,然而表象的繁荣背后却暗藏着腐败犯罪基础理论建树不足、腐败犯罪罪刑结构前后龃龉、左支右绌的隐忧,具体表现在:刑事立法上腐败犯罪的罪刑配置科学性和合理性饱受理论界和实务界诟病;刑事司法中大量腐败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屡遭公众的公正性质疑。有鉴于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刑事反腐尤为必要,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必然要求。腐败的概念界定是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研究的基石,科学界定“腐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有效开展刑事反腐的逻辑前提。通过对“腐败”内涵“语义-语用”二元框架的分析,以及对腐败核心要素的剖析,尝试对传统的经典腐败定义进行修正:取消对腐败主体“公职人员”或“国家工作人员”的限定;将腐败行为对象“公共权力”扩大为“权力”,在传统腐败行为对象的范畴里融入“私权力”要素,使得滥用私权力的情形也纳入腐败行为的范畴。我国腐败犯罪体系存在分布散乱、类型化程度不足的弊端,为了实现庞大的腐败犯罪罪群的体系化,从根本上解决腐败犯罪体系罪名庞杂、混乱无序的问题,本文按照腐败的行为模式不同,将腐败犯罪类型划分为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无论腐败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如何多样化,自体型腐败和交易型腐败依然是腐败的最基本形态,任何新型腐败行为均可以还原到上述两种基本腐败形态之中。其主要区别在于自体型腐败犯罪是“权力追逐利益”,典型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而交易型腐败犯罪(除索贿外)主要是“利益追逐权力”,典型的如受贿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同时,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腐败犯罪之罪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而为之事,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不同阶段的腐败态势牵动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不断修改、完善。罪刑结构是否合理,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国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完善首先应当对刑法理念进行更新,从“政策型”向“法理型”,从“碎片化”向“体系化”,从“回应型”向“内生型”,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转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应当坚持“报应刑并合主义”,报应为刑罚正当化的主要根据,预防为刑罚正当化之次要依据。报应刑论(绝对主义刑罚论)和目的刑论(相对主义刑罚论)所彰显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着基本立场上的冲突。而化解这一冲突的合理路径在于立法阶段和司法阶段二元分离,即刑事立法以责任刑所蕴含的报应主义价值理念为鹄,刑事司法以预防刑所倡导的功利主义价值理念为旨趣。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法益理论与社会危害性理论是贯穿腐败犯罪体系、重构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要理论资源,也是指导和制约反腐败犯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理论根基。罪刑体系的建构需要从目的出发,行为可罚性的建构需要充分考虑规范保护目的。通过对我国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的宏观把握、腐败犯罪法益理论的中观考量、腐败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法经济学微观探索,为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奠定理论基础。腐败犯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为公共资源的分配正义,包括物质、权利、发展机会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传统的受贿罪法益“廉洁性说”“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说”“公正性说”“信赖说”“不可收买性说”与“类型化法益说”均存在着一系列非此即彼的困境。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社会分配正义受损包括两个层面:受贿人获得的腐败利益和行贿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与之相对应,交易型腐败犯罪法益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禁止职务或职务行为上的不当得利”和“公共资源分配上的机会平等”。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法益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廉洁性”法益并非自体型腐败犯罪中具有独立价值的法益,廉洁性的高低依附于公共财物受损程度。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并轨制罪刑结构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难题,以及法益侵害、不法内涵、犯罪生成模式、责任程度等实质差异,决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应采取分离制。通过2097份刑事判决书的大样本实证考察,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贪污罪的刑罚显着高于受贿罪”的司法经验和规律,揭示“并轨制”立法下并发的“同罚异害”罪刑不均衡弊病,进而提出“贪污罪和受贿罪法定刑应当分立”这一理论命题。同时,我国刑事立法中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罪刑结构左右龃龉,折射出立法者对贿赂犯罪摇摆不定的治理策略。贿赂犯罪的应然罪刑结构应深入考察受贿犯罪的复合行为结构、复合法益结构的特殊性。通过受财行为与谋利行为的区分、贿赂犯罪生成机制考量以及共同犯罪中教唆犯与实行犯之法理借鉴,揭示行贿和受贿行为不法与责任程度,从根本上消除贿赂型腐败犯罪惩治策略以及罪刑结构上的分歧。通过对自体型腐败犯罪和交易型腐败犯罪、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反思与解构,提出了腐败犯罪的建构路径。在交易型腐败犯罪中,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件要素,对“贿赂”范畴予以重构并类型化。对受贿型腐败犯罪应当采取“数额与情节并重”模式,并提出受贿罪情节要素体系建构的基本设想。受贿罪的法定刑应采取“基本刑+特殊刑”模式,以“枉法受财”为受贿罪的“基本犯”,而单纯收受贿赂,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为他人谋取正当利益的,应当按照受贿罪的法定刑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受贿罪罪刑立法修改之可行性方案。在自体型腐败犯罪中,通过贪污罪行为主体和行为类型之教义学限缩以纾解“权贵刑法”的诘问与质疑。自体型腐败犯罪的死刑适用应当从司法控制走向立法废除。在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的罪刑结构建构中,提出应当坚守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合理的罪刑阶梯应该设置为:(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即在贿赂犯罪中,除(不枉法)受贿外,受贿罪原则上应当重于行贿罪。成熟的体系性研究应当遵循融贯性与合目的性的双重要求。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之目标是避免腐败犯罪法秩序内部的诸规范发生冲突、矛盾,确保法安定性。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能够与既有刑法体系相衔接、融贯。在刑事司法层面,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诸多疑难、复杂的贿赂类型,为腐败犯罪的法益恢复、“事后受贿”情形、“感情投资”情形、交易型腐败犯罪的既遂形态、罪数问题以及自体型腐败犯罪与相关财产犯罪竞合等疑难问题的司法应对提供足够的阐释力和理论支撑。
热夏提·亚力坤[9](2020)在《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文中认为受贿行为不仅是贿赂犯罪的一种类型,也是腐败最常见的典型形式。《刑法》中为了惩治腐败行为,设置了多个受贿罪名并编排在不同的章节中,保证了与时俱进的科学立法要求。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入手,研究受贿范围的贿赂范围。在新形势下仅以财物字面意思以偏概全,恐怕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贿赂的实质含义。从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来说,特殊贿赂入罪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本文共五个部分。本文第一章部分提出问题,说明研究的点和各个点之间的逻辑关系。第二章主要是为了理清受贿罪中“贿”的范围明文规定为“财物”的根据。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我国受贿犯罪立法的基本脉络。立法中犯罪构成要件的选取取决于对该犯罪保护法益的认识。所以不免讨论受贿罪保护法益。法律文本的精确与解释方法的合理性有着内在的关系。由于受贿罪中贿赂的解释亦是议论缤纷,在面对最新司法解释的肯定和否定两种立场,本文持肯定的态度。第三章中,为了作比较,主要介绍贿赂范围的域外立法实例和贿赂范围的理论外延。国内法律发展可以借鉴域外先进技术的精粹。况且,我国学者对受贿范围的理论外延有着不同的见解,原由要么是借鉴于域外法律规定,要么是理论上的新探索。本文认为,这章内容有利于扩大贿赂范围的视野,对思考贿赂范围有一定的参考介质。第四章对刑法中“财物”的含义。刑法中主要在涉财犯罪领域研究“财物”。但是,尽管同样的概念在具体犯罪领域所表达的外延上还是不一样。所以,在借鉴侵财犯罪中对“财物”的界定同时,要适当地与贿赂犯罪领域作区分。在此基础上,重审“财物”的外延。第五章中基于前章内容,在第四章分析基础上讨论罕见的贿赂形式。在互联网贿赂问题上,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认定和保护问题。性贿赂虽然是个老话题,但至今仍未入罪。有部分类型的性贿赂可以被贿赂范围所包含。信息作为新时代的重要资源,得重新考虑是否将其纳入到受贿罪规制的对象范围之内。
李建峰[10](2020)在《刑法中“贿赂”的争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贿赂是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理论围绕“贿赂”存在不少争议问题。在对贿赂本质属性的理解上存在不同观点,财物说认为贿赂指的是金钱等实物,财产性利益说认为贿赂还应当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利益说认为贿赂应该是能够满足人需要的利益,包括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坚持利益说的观点可以更全面的保护这种法益。性贿赂是请托人以性为手段谋求受托人提供利益的行为。性贿赂在实践中呈蔓延之势,我国刑法尚未将性贿赂入罪。反对入罪的理由主要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并且认为性贿赂入罪难以操作。主张入罪的理由主要是着眼于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比之财产贿赂有过之无不及,现行处罚手段难以实现有效打击,性贿赂有入罪的必要性。性贿赂入罪后,可以依据接受性贿赂的人数和次数,谋取利益的大小,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节划分量刑档次。干股型贿赂是行贿人向受贿人无偿提供享受分红的股份。干股转让的方式分为以股权转让登记和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转让的方式。实际转让可以从是否有转让协议,受贿人是否依据股权获取经济利益,是否拥有股份转让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实质性股东权利,受贿人本人或者委托的其他人是否依据股权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等方面进行认定。干股型贿赂分为完全出资型、部分出资型、低价受让型、以“借款”入股型、增资扩股分红型、收受“空壳”公司股份型六种。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干股型贿赂的犯罪数额是依据股权价值确定,但是对于权力入股带来巨大直接收益的情形,不能客观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对于权力入股带来的巨大直接收益有必要认定为犯罪数额。高息型贿赂是行贿人向受贿人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高息型贿赂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受贿人将钱实际借给了行贿人,这为如何计算犯罪数额带来了争议。关于高息型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实践中主要有全额认定说、同行业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借款人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说、24%年利率标准说四种观点。借款人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说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是以借款人向不特定人员借款的通常利率作为扣除标准,但是未解决没有参考利率的情形。对于没有借款人同期借款利率可供参考的情况下,以同期银行最高存款利率作为扣除标准可以较为客观的反映资金的应得收益,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二、论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属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属性(论文提纲范文)
(1)论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典型案例 |
(一)案例介绍 |
1.姜保红案 |
2.仝卓事件 |
(二)案例中所反映的非物质性利益贿赂问题 |
1.二个问题 |
2.案例分析 |
二、贿赂犯罪内容基本理论 |
(一)贿赂与贿赂犯罪 |
1.关于贿赂 |
2.贿赂的本质与运行模式 |
3.贿赂犯罪 |
(二)贿赂犯罪保护的法益 |
1.职务行为廉洁性说 |
2.职务行为公正性说 |
3.信赖利益说 |
4.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说 |
5.本文观点 |
(三)贿赂犯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 |
1.关于对向犯 |
2.关于构成要件 |
(四)贿赂内容形式的学说 |
1.狭义财物说 |
2.物质性利益说即折中说 |
3.利益说即广义说 |
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基本理论 |
(一)域外与域内关于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立法现状 |
1.域外法律、条约 |
2.我国立法现状 |
(二)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
1.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概念 |
2.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 |
3.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特点 |
四、对非物质性利益贿赂进行规制确有必要 |
(一)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的需要 |
(二)打击新型腐败形式的需要 |
(三)顺应我国法律和制度改革需要 |
五、非物质性利益贿赂规制的立法构想 |
(一)主要立法模式学说及评析 |
1.几种学说 |
2.学说评析及选择 |
(二)我国非物质利益贿赂立法具体构想 |
1.罪名方面 |
2.罪名解释方面 |
3.量刑设计方面 |
4.举证及其他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受贿罪贿赂范围界定问题 |
(一)刑法中对贿赂范围的具体规定 |
(二)理论界关于认定贿赂范围的主要观点 |
1.传统的财物说及其评述 |
2.财产性利益说及其评述 |
3.利益说及其评述 |
(三)贿赂范围之理性界定 |
1.非财产性利益入罪的探讨 |
2.贿赂范围完善之立法建议 |
二、受贿罪主体问题 |
(一)受贿罪主体的理论之争 |
1.身份说及其评述 |
2.公务说及其评述 |
3.折中说及其评述 |
(二)国家工作人员之厘清 |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人员 |
2.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工作人员 |
(三)受贿主体完善建议 |
1.处理好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衔接 |
2.增加“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人员”为受贿主体 |
3.增加入职前国家工作人员为受贿主体 |
三、受贿罪刑罚适用问题 |
(一)“数额与情节”二元标准的适用 |
1.“数额与情节”标准的适用困境 |
2.“数额与情节”标准完善建议 |
(二)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 |
1.终身监禁制度的法律定位 |
2.终身监禁制度的具体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的合理性及其途径分析 |
(一)关于贿赂内容和范围的争议及其评析 |
(二)契合域外立法及反腐败斗争新趋势 |
(三)切合保护受贿罪法益的需要 |
(四)财产性利益与货币、物品具有质上同一性 |
二、 财产性利益内容界定 |
(一)财产性利益的概念梳理 |
(二)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 |
第一,财产性利益必须是有价值之物,须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
第二,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计算其经济价值。 |
第三,必须具有移转可能性、管理可能性。 |
三、 财产性利益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
(一)债务免除与债权设立 |
(二)性贿赂 |
(三)信息贿赂 |
四、 结语 |
(5)受贿罪量刑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中外受贿罪量刑标准规定 |
1.1 我国受贿罪量刑标准相关规定梳理 |
1.1.1 建国以来至1997《刑法》之规定 |
1.1.2 现行受贿罪量刑标准的规定 |
1.1.3 小结 |
1.2 域外受贿罪量刑标准考察 |
1.2.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受贿罪量刑标准规定 |
1.2.2 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受贿罪量刑标准规定 |
1.2.3 小结 |
1.3 受贿罪量刑标准中外对比 |
2 受贿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
2.1 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和数额认定 |
2.1.1 财产性利益的特征 |
2.1.2 有价证券、消费卡等数额的确定 |
2.1.3 免费提供服务的数额判定 |
2.1.4 设定债权和债务免除的数额明确 |
2.2 共同受贿中受贿数额的确定 |
2.2.1 一般原则 |
2.2.2 例外情况 |
2.3 受贿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 |
2.3.1 受贿数额认识错误的理论介绍 |
2.3.2 受贿数额认识错误的实际处理 |
3 受贿罪量刑标准之情节 |
3.1 受贿罪量刑情节解读 |
3.1.1 对受贿罪与贪污罪共有量刑情节的分析 |
3.1.2 对受贿罪特有量刑情节的剖析 |
3.1.3 受贿罪特别从宽处罚情节的把握 |
3.2 如何更好地发挥情节在受贿罪量刑中的作用 |
3.2.1 贯彻责任主义原则 |
3.2.2 坚持禁止重复评价的法理 |
3.2.3 注重情节标准的体系性 |
3.2.4 准确把握数额与情节的关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截贿”行为的刑法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问题的提出 |
2.解决问题的意义 |
第1章 “截贿”行为概述 |
1.1 截贿的含义 |
1.1.1 截留的含义 |
1.1.2 贿的含义 |
1.2 截贿行为的特征 |
1.2.1 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的第三人 |
1.2.2 行为对象具有特殊性 |
1.2.3 行为主、客观方面具有双重非法性 |
1.3 截贿行为的分类 |
第2章 “截贿”行为定性争议及评析 |
.2.1侵占罪观点及评析 |
2.2 诈骗罪观点及评析 |
2.3 截贿行为与行、受贿罪共犯 |
2.4 截贿行为与介绍贿赂罪 |
2.5 截贿行为与无罪、事后不可罚行为 |
第3章 贿赂款截留行为性质 |
3.1 不法原因理念引入 |
3.2 不法原因给付理论 |
3.3 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刑法保护依据 |
3.4 不法原因委托理论 |
3.5 行贿人转移财物行为应认定为不法原因委托行为 |
第4章 “截贿”行为的具体认定 |
4.1 截贿行为侵犯的法益 |
4.2 不同类型的“截贿”行为具体定性 |
4.2.1 无能力型事前截贿构成诈骗罪 |
4.2.2 有能力型事前截贿构成侵占罪 |
4.2.3 多收少送型事后截贿行为认定为侵占罪 |
4.2.4 退还截留型事后截贿行为构成侵占罪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 |
第3章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特性 |
3.1 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
3.2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经济价值性 |
3.3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管理可能性 |
3.4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既存性 |
3.5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损失性 |
第4章 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与几类典型财产的区别 |
4.1 盗窃罪中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区别 |
4.2 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与其他财产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区别 |
4.2.1 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与诈骗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区别 |
4.2.2 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与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的区别 |
4.3 财产性利益与相似概念的比较 |
4.3.1 财产性利益与无形财产的区别 |
4.3.2 财产性利益与财物价值的区别 |
4.3.3 财产性利益与无体物的区别 |
第5章 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具体认定 |
5.1 盗窃虚拟财产的认定 |
5.1.1 什么是虚拟财产 |
5.1.2 虚拟财产的性质和特征 |
5.1.3 虚拟财产不是财产性利益 |
5.2 盗窃债权凭证的认定 |
5.2.1 债权凭证的概念及种类 |
5.2.2 盗窃债权凭证的认定 |
5.3 盗用他人汽车、擅自盗用他人房屋的认定 |
5.3.1 盗用汽车的认定 |
5.3.2 擅自盗用他人房屋的认定 |
5.4 盗窃他人存款债权的认定 |
5.5 盗窃劳务行为的认定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腐败与腐败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腐败”:语义分析和语用阐释 |
一、“腐败”的语义分析 |
二、“腐败”的语用阐释 |
三、腐败的核心要素提炼 |
四、腐败的概念梳理与修正 |
第二节 腐败犯罪及其罪刑结构 |
一、腐败犯罪的范畴界定 |
二、腐败犯罪之罪刑结构 |
第二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与理念转向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规范演进 |
一、自体型腐败犯罪阶段:新中国成立—改革开放 |
二、自体型和交易型腐败犯罪混合阶段:改革开放—1997 年《刑法》 |
三、交易型腐败犯罪阶段:1997 年《刑法》—至今 |
第二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之理念转向 |
一、从“政策型”到“法理型” |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 |
三、从“回应型”到“内生型” |
四、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 |
第三章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基本原理 |
一、报应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二、目的刑论视角下的罪刑均衡 |
三、纾解路径:不同语境下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
第二节 罪刑结构配置的实质考量 |
一、罪刑结构配置的宏观考量要素:规范保护目的 |
二、罪刑结构配置的中观考量要素:法益保护理论 |
三、罪刑结构配置的最终落脚点:腐败犯罪之社会危害性考察 |
第四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解构 |
第一节 自体型腐败犯罪与交易型腐败犯罪——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为例 |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量刑实践的实证考察 |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异害同罚”现象之纰缪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以受贿罪和行贿罪为例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立场分野 |
二、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悖反现象之反思 |
第五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重构 |
第一节 交易型腐败犯罪和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应然维度之交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受贿罪为例 |
二、应然维度之自体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以贪污罪为例 |
第二节 行贿型腐败犯罪和受贿型腐败犯罪罪刑结构之重构 |
一、行贿型腐败犯罪与受贿型腐败犯罪非对称性罪状结构之坚守 |
二、确立行贿型腐败犯罪之特别自首制度 |
行贿罪≥(不枉法)受贿'>三、罪刑阶梯:(枉法)受贿>行贿罪≥(不枉法)受贿 |
第六章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与司法展开 |
第一节 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体系融贯 |
一、交易型腐败犯罪体系的梳理与衔接 |
二、受贿罪双层法益结构与“数额+情节”入罪模式相契合 |
三、普通受贿类型与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类型的融贯 |
第二节 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司法展开 |
一、退赃情节与腐败犯罪的量刑 |
二、“事后受贿”情形的处理 |
三、“感情投资”情形的处理 |
四、交易型腐败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
五、受贿罪与渎职罪竞合时之罪数认定 |
六、自体型腐败犯罪与财产犯罪竞合的处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腐败感知指数CPI统计表(2002年—2018年) |
附录二:贪污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附录三:受贿罪裁判文书数据统计(数额较大区间)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3 各章内容简介 |
第2章 受贿罪中“财物”认定根据 |
2.1 国内有关贿赂范围立法 |
2.2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 |
2.3 受贿罪“财物”的解释方向 |
第3章 受贿范围之比较分析 |
3.1 域外有关立法例 |
3.2 贿赂范围理论学说 |
3.2.1 财物说 |
3.2.2 财产性利益说 |
3.2.3 利益说 |
第4章 受贿罪中“财物”之再思考 |
4.1 刑法中“财物”的含义 |
4.1.1 财物 |
4.1.2 财产性利益 |
4.2 受贿罪中“财物”的含义 |
第5章 贿赂范围新型问题分析 |
5.1 网络受贿性质及价值认定 |
5.1.1 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其性质 |
5.1.2 网络虚拟财产受贿的定义及其特征 |
5.1.3 网络虚拟财产的受贿数额认定 |
5.2 性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处罚可行性 |
5.2.1 性受贿的定义及特征 |
5.2.2 性贿赂表现形式 |
5.2.3 雇佣式性贿赂处罚可行性 |
5.3 信息受贿的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
5.3.1 信息贿赂的概念及其特征 |
5.3.2 信息受贿的表现形式 |
5.3.3 信息受贿的认定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法中“贿赂”的争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贿赂及贿赂犯罪概述 |
第一节 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一 贿赂的概念 |
二 贿赂的特征 |
三 贿赂的分类 |
第二节 贿赂犯罪的历史渊源及97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 |
一 贿赂犯罪的历史渊源 |
二 97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 |
第二章 贿赂的本质属性争议问题 |
第一节 贿赂犯罪的法益 |
一 关于贿赂犯罪法益的不同观点 |
二 贿赂犯罪法益对界定贿赂本质属性的意义 |
第二节 关于贿赂本质属性的观点评析 |
一 财物说 |
二 财产性利益说 |
三 利益说 |
四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性贿赂争议问题 |
第一节 性贿赂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
一 性贿赂的概念 |
二 性贿赂的特征 |
三 性贿赂的分类 |
第二节 性贿赂入罪的理论争议 |
一 反对将性贿赂入罪的观点 |
二 支持将性贿赂入罪的观点 |
三 本文的观点 |
第三节 性贿赂入罪的法律构想 |
一 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关于性贿赂入罪的立法借鉴 |
二 关于我国刑法将性贿赂入罪的法律构想 |
第四章 干股型贿赂争议问题 |
第一节 干股型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
一 干股型贿赂的概念 |
二 干股型贿赂的特征 |
第二节 干股的转让 |
一 以股权转让登记的方式转让干股 |
二 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 |
第三节 干股型贿赂的类型及犯罪数额认定 |
一 干股型贿赂的类型 |
二 干股型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
第五章 高息型贿赂争议问题 |
第一节 高息型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
一 高息型贿赂的概念 |
二 高息型贿赂的特征 |
第二节 高息型贿赂的定性问题 |
一 高息型贿赂行为的定性依据 |
二 高息型贿赂行为定性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第三节 高息型贿赂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 |
一 全额认定说 |
二 同行业同期民间拆借利率标准说 |
三 借款人同期借款利率标准说 |
四 24%年利率标准说 |
五 本文的观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四、论非财产性利益的受贿属性(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刑法规制[D]. 王峰.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D]. 曹丹.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3]居住权能否纳入受贿犯罪对象的范围——从个罪角度探讨《民法典》施行的影响[J]. 陈琦,黄淑菲. 法治论坛, 2020(03)
- [4]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析[J]. 吴鸿章. 市场周刊, 2020(11)
- [5]受贿罪量刑标准研究[D]. 白巧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6]“截贿”行为的刑法学分析[D]. 江薇. 南昌大学, 2020(01)
- [7]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界定[D]. 刘霞. 南昌大学, 2020(01)
- [8]我国腐败犯罪罪刑结构的反思与重构[D]. 陈俊秀. 吉林大学, 2020(08)
- [9]受贿罪贿赂范围研究[D]. 热夏提·亚力坤. 新疆大学, 2020(07)
- [10]刑法中“贿赂”的争议问题研究[D]. 李建峰. 郑州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