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陈儒[1](2021)在《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文中指出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环境恶化的抑制都需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得到广泛适用,如何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成为当前发展环境事业的首要问题。环保组织应当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推手,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环境法的实施者,环境公益诉讼判决执行的监督者。这既能弥补政府失灵所引发的影响,也能完善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治理以及社会监督。但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当中,环保组织并未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其发展壮大受到多重限制。政府对于环保组织的设立及发展限制过度,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以及激励机制,导致环保组织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开展采取保守态度。同时,社会公众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事务缺少参与。环保组织由于自身发展问题也无法提供相应的福利保障以及长远的职业蓝图,较少专业人士以及能力较强者愿意加入环保组织,为环保事业奋斗,环保组织无法成就丰功伟绩,公众对环保组织的认知度、了解度、接纳度、参与度较低,这使得我国环保组织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之下,可以吸纳美国环保组织的发展经验,帮助我国环保组织走出困境,保障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取得主动权,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实现环境质量的飞跃发展。
黄一滨[2](2021)在《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目标,即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非凡意义。美国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发展较早,至今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体系,该体系中存在合理因素可以借鉴。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从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情况、评估主体、评估目的和对象、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这五个方面对中国和美国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进行比较,并结合当前我国案件质量评估的实施情况,为完善我国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提出建议:明确案件质量评估的对象和目的,厘清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和法官绩效考核制度的界限;丰富评估主体,引入外部评价,增强评估主体的多样性;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坚持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优化指标体系,完善指标体系的配套机制。
胡思琪[3](2021)在《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文中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证券市场上的阳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持续的责任和义务,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起的违规信息披露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刑法以及行政处罚对于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有所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以及稳定,但是这二者并不能恢复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也无法弥补善意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对民事责任规定与适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相比之下,在证券市场体系较为发达的美国,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规定及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当成熟。2019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修订,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设立专章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角度强化对上市公司违规行息披露的惩戒。同时结合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都有相关交易,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新《证券法》增加了域外效力条款,即其管辖范围将延伸到和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有关的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活动。在新时代下,为了保证注册制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顺利实施、全面展开,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从之前只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规范标准,转向要具备实质效果。2020年发生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严重违反了中美两国对证券信息披露的要求,因为其在中美都有业务开展,而且投资者众多,所以其违规信息披露行为面临着两国证券法上相关责任的追究,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是该案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中美证券法关于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对比,从披露标准、法律依据、诉讼主体、因果关系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角度,对信息披露制度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我国新《证券法》规定的违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平的进行披露,且需要做到境内外披露的同时性。违反信息披露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该条确定了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长期难以落地,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10b-5规定等树立起了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立法标杆,并且在长期判例法的经验基础上逐渐摸索并创立了一系列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集团诉讼形式的建立等。美国法学家运用市场欺诈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投资者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公司去反驳,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弱势的地位和受损的实体权益。对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加快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二是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刘勇[4](2020)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政府责任——中美比较的视角》文中提出中美两国政府在民事法律援助中都承担一定责任,但又存在本质的不同。价值理念上,由于社会客观条件,以及政府与社会相互妥协,美国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担当秉持了缓和社会矛盾的慈善理念,民事法律援助被政府视作社会事务;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以及社会参与的历史基础之缺乏,使我国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责任担当秉持了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理念。制度设计上,社会事务的定性使美国政府在民事法律援助中既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又要受到社会和其他因素的制约;而基于政府责任的理念,我国政府主导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因而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责任内容的广泛和责任担当的充分。实际效果上,美国两党政府对民事法律援助的认识分歧造成了政府责任担当的动荡起伏;而我国政府在民事法律援助中的责任担当较少受到社会和其他因素的制约,所以表现出稳定发展的态势。我国民事法律援助既应巩固和加强政府责任,也应鼓励和推动社会参与。
胡宏雁[5](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孙超然[6](2020)在《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一般而言,行政解释是指行政机关对广义的法律文本做出的解释或说明。在现代国家中,行政解释同时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多种国家机关,处于国家权力的交叉地带。因此,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即行政解释及其合法性控制的制度和实践,集中体现了该国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也体现了一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特性。我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职权模式,这一模式深受我国法律制度及实践的影响,鲜明地体现出我国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建立时,原本以立法者解释为重;但行政机关的解释权获得法律认可之后,却凭借其强大的行政职权逐渐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侵蚀立法机关的解释权。以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为基础,我国构建了独特的法律解释制度。为了尽快地解决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机关在执行少数基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同时尽可能地限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任意解释,避免行政解释突破法律文本,当时的立法者基于苏联式的“立法者解释至上”的法律解释观念,对不同法律解释问题的解释权进行了分配,把法律中的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问题的解释权保留在立法机关手中,只允许行政机关解释除此之外的一般法律解释问题,希望借此控制行政解释内容的合法性。这一制度中的行政解释,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为基础,以实践中的问题为中心、以主动和依申请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公文为主要方式,是一种部门内的法律解释制度。然而这样严格和晦涩的分权规定,却没有同样严格的合法性控制机制,几乎只靠规定本身的权威性以及行政机关主动与立法机关进行互动来维持,立法机关并没有能力对行政解释的内容进行主动的控制,行政机关内部的程序则是封闭而偏颇的,司法机关的审查也一直相当乏力。因此,这一制度便迅速被行政机关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在制度方面,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常常与立法者对行政解释制度的规定相矛盾。而在实践方面,行政机关一方面大量制作行政解释,其中有不少行政解释的内容都超出了立法机关规定的解释权限,对冲突漏洞和空白漏洞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解释权侵占现象;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大量制定解释或重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将这些文件的解释权归于其制定者,使上位法的解释权层层下沉,形成了解释权下沉现象。而且,我国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解释法律文本,这也是我国行政解释制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之所以未能维持,并最终被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所突破,由立法者设计的立法者解释制度变为职权解释模式,主要有两个层面的原因:表面上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行政解释制度过度以实践中的问题为导向,只重视行政问题的解决,而不重视行政解释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中的分权方式较为简陋,可操作性较差,使得行政解释很容易越界。其深层的原因则在于立法者解释观念与职权解释模式之间的冲突,以及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机制的普遍无力。此外,陈旧的“立法者解释至上”观念,也是导致我国行政解释制度长期滞后的重要因素。为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参考域外较为成功的行政解释模式,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有益的借鉴。美国行政解释可以为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革新提供大量的经验和教训。美国行政解释模式可以概括为授权模式。因为其行政解释制度建立在国会立法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之上,其合法性得到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全面和动态的控制,在外部和内部、事前和事后、实体和程序的多种控制之下,行政解释得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至于溢出其边界。其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主要是事前和事中的控制,而事后的司法控制则是行政解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也可以将美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总结为“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全面控制”。美国行政解释合法性控制中独特的“司法尊重”,鲜明地体现出国会的授权在行政解释问题上的极端重要性。“司法尊重”包含三种不同的行为模式,其一是法院对行政解释独特优势的承认,这种优势就来自于国会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其二是法院审查范围受宪法或国会成文法限制的情况,它意味着法院对国会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维护;其三是法院基于对自身审查权限或能力的考虑而主动放松行政解释的审查标准,而法院这样做前提条件则是对国会是否授权行政机关解释特定法律文本的判断。不过,在司法尊重之外,法院还可能会对行政解释进行一般的高强度司法审查,甚至预设某种反对行政解释的态度。而且司法尊重并不是最高法院一时兴起,将控制行政解释合法性的职责拱手让出,而是深深地植根于其法律制度和传统之中,并以行政解释的全面和动态控制为基础:法院对行政解释放松审查或审查受限,往往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解释的控制互为因果。因此,即使法院采取尊重态度,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解释就可以为所欲为。由此可见,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不能仅依靠司法机关来完成,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同样需要通过事前和事后的监督和控制手段,确保行政解释的合法性。而在其他控制手段乏力的情况下支持司法尊重的做法,将导致法律制度的毁灭。比较中美行政解释模式,我们会发现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以及对行政解释本身的认识程度,对一国的行政解释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美国行政解释制度和实践的经验还向我们显示出,在民主立法、明确授权的制度基础上,如果行政解释能够得到全面和动态的控制,那么法律的含义就能够以较为健康的方式得到更新,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因此,理想的行政解释制度应当在激活立法机关活力和根本控制力的基础之上,以司法控制为基础全面盘活各种国家机关对行政解释含义的控制力,让行政解释能够更好地发挥在各国家机关之间传递信息的作用,以服务于法律含义的探究与更新。
孙舒[7](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丛圣元[8](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林逸明[9](2020)在《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品格。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人们通常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因此律师诚信与否,将决定权利受侵害的公民能否得到有效的救济。从司法部近年来公布的对执业不规范、不诚信律师的处罚来看,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突出,不仅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同时也使律师行业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律师职业诚信问题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律师行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法治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对律师职业诚信相关问题的探讨,需要对律师职业诚信的相关内容作出理论界定。律师职业诚信是打上职业“烙印”的诚信,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由于律师职业兼具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与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职责,而某些情况下这两种职责甚至存在冲突的可能,因此对于律师职业诚信的评价,不能用社会公众“非黑即白”的道德评价标准去衡量。实践中,某些不规范执业的律师常常用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为自己作辩解,但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等于放弃个人的是非观、道德观,坚持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将使律师陷入工具主义的错误,因此本文将对律师标准概念作出辨析与批判。在研究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现状时,应当注重借鉴法治发达的国家或地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采取的措施。本文对英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进行了梳理,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得出了我国目前律师准入制度、监管制度、惩戒制度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律师准入制度不够严格、律师岗前培训制度流于形式、律师行业自治组织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等问题。在解决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上述国家做法,提高律师职业准入门槛,同时重视律师行业自治组织的作用。我国律师不诚信执业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不正当使用法律解释方法、钻营法律漏洞,未能恪尽职守失信于委托人、不正当竞争失信于其他律师、不遵守行业规范失信于法官、检察官。通过分析律师失信的表现形式,指出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律师职业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即提供法律服务的营利性与崇高职业使命之间的矛盾、保障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众道德观念的冲突。律师失信的原因还在于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不足,具体体现为司法行政机关由于承担了大量司法行政工作,有限的司法行政人员难以对辖区内众多的律师进行有效监管。在总结了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及成因之后,本文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解决措施。首先对律师职业伦理的内在矛盾予以正面回应,其中的重点为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其次为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包括律师职业诚信保障制度及监管制度。最后,由于律师惩戒权过于集中在行政处罚权上,充分发挥律师行业自律性管理的优势,应当合理划分对失信律师的惩戒权。
马晨韵[10](2020)在《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一项权利人在诉讼前即可行使以使最小化其可能遭受的损害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可以更大程度地避免因侵权行为的持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由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独特价值,其在作出程序、实体要件及救济方式等方面都有着特殊性。本文在对中美两国知识产权禁令制度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就中美两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程序要件、实质要件及救济进行制度性比较,并结合案例分析对两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司法实践及趋势进行比较,最后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诉前禁令制度的思考建议。本文共计三万余字,分为五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对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梳理。第二章说明了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程序要件,对听证和担保程序进行了比较。第三章阐述了中美两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实体要件,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对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重要实体要件进行了逐一比较。第四章对两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救济方式进行了介绍,并比较了错误禁令的判定原则。基于前述研究,第五章提出了对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两点思考,即错误禁令的判定标准应灵活适用严格责任,如判定时给原告施以更高但非绝对严苛的注意义务,为个案公平留下空间,同时应当将听证作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作出的必要程序,实现正当程序和实体正义的有机统一。
二、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沿革及现状 |
一、环保组织的概念 |
二、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限定的立法演变 |
三、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主体顺位优先 |
第二节 保障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一、环境权理论 |
二、公众参与原则 |
三、弥补政府执法不足 |
第三节 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困境 |
一、内部困境 |
二、外部困境 |
第二章 美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当中的功能 |
第一节 美国环境公益诉讼 |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概念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 |
三、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
第二节 美国公民诉讼理论基础 |
一、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
二、公共信托理论 |
第三节 美国环保组织对于美国环境法体系的完善及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 |
一、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
二、美国环保组织对美国环境法体系完善的推动 |
三、美国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及成就 |
第三章 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限制的比较分析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资格的限制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对环保组织诉讼资格限制的比较 |
第二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的比较分析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的承担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组织诉讼成本承担的比较 |
第三节 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研究 |
一、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
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 |
三、中美环境公益诉讼中责任承担方式的比较 |
第四章 启示与借鉴 |
第一节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构建 |
一、对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
二、完善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建设 |
三、设置专项诉讼成本分担规则 |
第二节 提升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和诉讼能力 |
一、改革双重审批制度 |
二、建立激励机制 |
三、贯彻支持起诉制度 |
四、联动公益律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视角与方法 |
0.4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概述 |
1.1 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界定及构成要素 |
1.2 中国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分析 |
1.3 美国的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分析 |
第二章 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可比性、比较视角及比较标准分析 |
2.1 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可比性分析 |
2.2 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比较视角分析 |
2.3 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比较标准分析 |
第三章 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
3.1 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比较 |
3.2 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中国案件质量评估制度的完善分析 |
4.1 丰富评估主体:引入外部采纳 |
4.2 明确评估的目的和对象 |
4.3 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方法 |
4.4 优化评估指标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概况 |
1.国内研究概况 |
2.国外研究概况 |
(四)论文结构及思路 |
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及启示 |
(一)我国违规信息披露案件现状 |
(二)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及结果 |
(三)瑞幸咖啡财务造假面临的民事赔偿 |
1.基于10b-5 规则“反欺诈条款”的民事赔偿 |
2.基于《1933 年证券法》第 11 和第 12 条的民事赔偿 |
(四)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的启示 |
二、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表现形式比较 |
(一)我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1.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
2.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二)美国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1.信息披露的要求及内容 |
2.违规信息披露的表现形式 |
三、中美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认定的对比 |
(一)我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
1.违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2.行为要件 |
3.主观要件 |
4.因果关系认定 |
(二)美国证券法对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的认定 |
1.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规及10b-5 规则 |
2.违规信息披露的多种法律责任 |
3.主观要件 |
4.因果关系认定 |
四、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对比 |
(一)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
(二)美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
五、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相关规制的建议 |
(一)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 |
(二)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
(三)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民事法律援助中的政府责任——中美比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美民事法律援助中政府责任的价值理念 |
(一)美国:缓和社会矛盾的慈善理念 |
(二)中国: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理念 |
(三)评析 |
二、中美民事法律援助中政府责任的制度设计 |
(一)美国:担当与限制并存 |
(二)中国:广度和深度兼具 |
(三)评析 |
三、中美民事法律援助中政府责任的实际效果 |
(一)美国:动荡起伏 |
(二)中国:稳定发展 |
(三)评析 |
四、结语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6)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中国研究综述 |
(一)对中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二)对外国行政解释的研究 |
(三)对中国现有研究成果的总体评述 |
三、外国研究综述 |
(一)美国研究综述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行政解释的概念 |
一、作为行政解释上位概念的法律解释 |
(一)法律解释概念简述 |
(二)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辨析 |
(三)法律解释与涵摄辨析 |
二、中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规范的行政解释概念 |
(二)学理的行政解释概念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 |
(一)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 |
(二)美国常见“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三)美国行政解释概念的特点 |
四、统一行政解释概念的尝试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辨析 |
(二)中美行政解释概念之统一 |
五、行政解释的特点 |
(一)行政解释的必然性 |
(二)行政解释与相似概念辨析 |
第二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 |
(一)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二)行政机关对行政解释的规定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结 |
二、中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的对象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主体 |
(三)中国行政解释主体与解释情形的对应关系 |
三、中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中国行政解释程序 |
(二)中国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职权解释 |
(一)行政解释制度设计时的冲突 |
(二)行政解释制度发展中的冲突 |
第三章 中国行政解释模式之实践 |
一、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制作 |
(一)解释主体之确定 |
(二)解释草案的起草 |
(三)解释的成果 |
二、中国行政解释文件的实效 |
(一)在行政实践中,行政解释作为法源 |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行政解释处理方式不一 |
(三)联合解释对立法的影响 |
三、对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的总结与评析 |
(一)中国行政解释模式实践概况 |
(二)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三)中国行政解释实践存在问题的原因 |
四、中国行政解释模式的可能改进方向:初步的分析 |
(一)激进的改进方案 |
(二)保守的改进方案 |
第四章 美国行政解释模式 |
一、美国行政解释相关制度简述 |
(一)美国宪法对行政解释的影响 |
(二)两党政治与行政解释 |
(三)普通法与法律解释 |
二、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一)美国行政解释体制 |
(二)美国行政解释的类型 |
三、美国行政解释机制 |
(一)行政解释的程序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 |
(二)立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解释的控制 |
四、美国行政解释模式:授权模式 |
(一)全面的合法性控制 |
(二)法院对行政解释权的审查和“司法尊重” |
第五章 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的发展与实践意义 |
一、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之界定 |
(一)“司法尊重”的内涵 |
(二)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外延:典型案例的类型化 |
(三)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重新界定 |
(四)司法尊重与国会授权的关系 |
二、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的发展 |
(一)早期的行政解释“司法尊重” |
(二)规制国家中行政解释司法尊重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
(三)行政解释司法审查的现状与地位:“审查强度光谱” |
三、美国联邦法院尊重行政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历史原因:有限审查的传统与尊重观念 |
(二)现实原因:法院与行政机关的现实差异 |
(三)司法尊重的保障 |
四、美国行政解释司法尊重实践的总结 |
结论 |
一、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 |
(一)中美行政解释概念比较 |
(二)中美行政解释制度及实践比较 |
二、影响行政解释模式的因素 |
(一)宪法制度和宪政实践 |
(二)法律概念观和法律解释观念 |
(三)对行政解释必要性和行政权扩张性的认识 |
三、中国行政解释改进方案 |
(一)走向授权模式:权力关系的理顺与行政解释权来源的更正 |
(二)以司法控制为重点,全面激活行政解释的合法性控制机制 |
(三)发挥行政解释的作用:让行政解释服务于法律含义之探究与更新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英文着作 |
二、会议论文 |
三、学位论文 |
四、期刊析出文献 |
(一)中文期刊文献 |
(二)中文期刊译文 |
(三)英文期刊文献 |
五、报纸析出文献 |
六、电子文献 |
(一)中文电子文献 |
(二)英文电子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8)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律师职业诚信概述 |
1.1 律师职业诚信的内涵 |
1.1.1 律师职业诚信的概念 |
1.1.2 律师职业诚信的内容 |
1.1.3 律师职业诚信存在的冲突 |
1.2 律师职业诚信的价值 |
1.2.1 律师职业诚信对法治建设的价值 |
1.2.2 律师职业诚信对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价值 |
1.2.3 律师职业诚信对社会公众树立法律信仰的价值 |
1.3 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的辨析及其批判 |
1.3.1 律师职业伦理标准概念的阐释 |
1.3.2 标准概念使律师陷入工具主义 |
第二章 部分国家及地区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现状 |
2.1 英国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
2.2 德国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
2.3 我国台湾地区律师职业诚信概况 |
2.4 比较法视野下的律师职业诚信 |
第三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其成因分析 |
3.1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
3.1.1 未能坚守信仰失信于法律 |
3.1.2 未能恪尽职守失信于当事人 |
3.1.3 未能公平竞争失信于同行 |
3.1.4 未能严格自律失信于法官、检察官 |
3.2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缺失成因分析 |
3.2.1 律师职业所固有的内在矛盾 |
3.2.2 律师职业失信的主观因素 |
3.2.3 律师职业失信的客观因素 |
第四章 我国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的解决措施 |
4.1 明确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 |
4.1.1 律师对委托人的忠诚义务应有合理限度 |
4.1.2 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应有明确界限 |
4.1.3 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的边界 |
4.2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制度 |
4.2.1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保障制度 |
4.2.2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监管制度 |
4.2.3 完善律师职业诚信相关信息披露制度 |
4.3 合理划分对失信律师的惩戒权 |
4.3.1 行政处罚权应适当限制 |
4.3.2 行业处分权应适当扩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概述 |
第二节 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程序要件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程序要件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程序要件 |
第三节 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程序要件的比较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实体要件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实体要件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实体要件 |
第三节 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实体要件的比较 |
第四章 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救济 |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案件中诉前禁令的救济方式 |
第二节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中诉前禁令的救济方式 |
第三节 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救济方式比较 |
第五章 对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思考 |
一、错误禁令的判定标准应灵活适用严格责任,为个案公平留下空间 |
二、应当将听证作为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必要程序 |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中美律师制度比较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中美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功能分析[D]. 陈儒.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中美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比较研究[D]. 黄一滨.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3]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D]. 胡思琪.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民事法律援助中的政府责任——中美比较的视角[J]. 刘勇. 学术交流, 2020(12)
- [5]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6]中美行政解释模式之比较研究[D]. 孙超然. 吉林大学, 2020(02)
- [7]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8]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9]律师职业诚信问题研究[D]. 林逸明. 河北大学, 2020(08)
- [10]中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比较研究[D]. 马晨韵.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