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背景、经济运行与民间借贷(论文文献综述)
李书剑[1](2020)在《A公司民间借贷融资困境研究》文中认为我国的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规模发展到持续壮大,已经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持续中高速增长的重要动力,并且解决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也为城乡集体经济壮大提供了重要支撑,是我国经济发展能取得现今成就的一股重要力量。但随着近年世界经济环境的恶化以及中美贸易战、国外主要发达国对我国进口货物的限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遇到了困境,对外需要资金的要求越来越多,选择民间借贷这一形式也更加普遍。但是民间借贷毕竟由于其自身的高利率、高风险等特征,以及与从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相比在法律规范性上具有一定的欠缺,也经常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发展。如何对民间借贷已经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融资困境进行分析研判并提出一些适当可行的解决办法,已经是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民间借贷的历史沿革、特点、对经济发展的利弊分析切入,结合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的动因进行分析。在交代了A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所处的民间借贷大环境之后,结合A公司实际,运用企业生命全周期相关知识对A企业从在其发展各阶段中对民间借贷逐步吸收、大规模采用到最后给公司带来的融资困境,并将这些困境逐一分析,查找问题背后的原因。在上述基础之上,从公司内部治理、融资操作等方面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本文通过对A公司选择民间借贷进行融资时遇到的困境分析,继而引出中小企业这个群体的困境,根据中小企业内部特点,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帮助中小企业寻找在发展路径上更为可持续的办法。
郑巍巍[2](2020)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民间借贷以其简便、灵活和高效的特点已经成长为资金融通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成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民间借贷的发展为处于发展初期资信不足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发展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般民众的用款需要,可以说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还有一个过程,对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规制,导致民间借贷在欣欣向荣之时也带来了很多副作用,不标准的借贷程序导致高利贷、民间纠纷现象突出。纵观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历程,并没有对民间借贷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而是呈现出宽容到严格又逐渐规范的趋势。首先,本文从民间借贷的现状、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入手,对下文有关问题进行铺垫;然后,贯穿理论和实际,阐述民间借贷监管和立法方面的不足,就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缺少一部专门的立法,并且没有一个立竿见影的监管机制;最后对我国的法律规制问题的原因进行探讨并且提出完善的建议,以法管贷,贷进法中,让民间借贷最终在法治框架中促进我国金融体系健康规范发展。
程雪军[3](2020)在《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由于科技突破、经济深化、社会发展以及法律支持而获得创新发展,但是这种小额、分散、无抵押的互联网信用贷款,主要面对中低净值的“长尾”用户,类似于中国版“次贷”,倘若缺乏有效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与风险防范,则有可能诱发中国版“次贷风险”。目前对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引发了学术界以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但是由于该问题横跨法律、金融与互联网三大学科,所以众学科讨论者甚多,但是深入研究者甚少。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其逻辑起点在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通过对“消费金融”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有效明晰消费金融的概念与主要模式。然后通过对消费金融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分析,厘定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并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网络借贷进行比较研究,明确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对比传统金融理论,作为新型金融科技业态的互联网消费金融,虽起源于域外但却在中国迅猛发展,这有其发展的应然性也有其必然性。本文采用Citespace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进行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并结合1000余份《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风险调研问卷(2019)》,基于传统金融基础理论框架,本文认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理论支柱主要包括发展动因、发展模式、风险规制以及法律规制等,并具有逻辑推进关系。关于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参照互联网技术成熟度曲线,可以将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分为萌芽发展、新兴成长、快速成长以及主流市场阶段。并基于数据分析测算出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规模为23062.10亿元左右。此后,本文进一步分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以及法律、经济、社会、科技视角下的发展动因。而在这些快速发展背后,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相较于域外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发展模式,形成一种两分法发展模式: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然后对其进行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分析。在互联网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的背后,我国也存在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的问题与风险。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裁判现状,分别选择“两分法”发展模式下消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案)与互联网机构的消费金融化(分期乐公司案、腾讯公司案)三起典型案件,对其进行案例剖析与法律问题探究。并基于这些微观法律现象问题,将其上升到宏观法律风险层面。然而,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的非法学分类方法,更多的是构建于行业内部特点之上,而非基于法学视野。通过借鉴“主客体关系”分析方法,本文将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解构为主体风险(经营者主体风险与消费者主体风险)以及行为风险(经营者行为风险与消费者行为风险)。从法学视野对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之后,本文进一步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经验考察。通过对国内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与消费者适格性风险比较研究,深度剖析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在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方面,本文对综合利率上限、经营者不正当竞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违约信用以及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方面比较研究,并且充分借鉴域外风险规制经验。通过对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模式以及风险研究,构建与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则具有重要意义。其一,需要明晰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逻辑以及目标,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行业稳健发展、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爆发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二,通过分析我国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构建一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其三,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与行为风险两方面加强法律规制,前者包括加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适格性规制;后者包括积极推进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引入“监管沙盒”以加强对金融创新与风险的动态平衡,加快信用体系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市场规制以构建公平化、法治化的市场竞争环境,构建金融科技监管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袁海琼[4](2020)在《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优化研究 ——“36-60-30”方案的设计和论证》文中指出当前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在实际应用中存在若干问题,如“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如何确定始终没有官方解释,不仅为纳税人制造了遵从障碍,也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难度,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通过各类文件进行了税务指导,但整体效果不明显,亟需出台统一且可行的政策规定。本文从限制利息扣除的原因出发,即监管民间借贷、优化资本结构、限制关联交易,立足于我国金融环境并参考《BEPS行动计划》进行定量分析,最终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优化方案,能够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一定的指导建议。本文认为,对于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整个集团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超过EBITDA的30%部分可以全额扣除;对于未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如果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借款利率不超过36%即可全额扣除,如果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借款利率不超过36%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则相关利息可全额扣除,否则按照超过60%的比例相应调减按不超过36%利率计算的可予扣除的利息费用。(简称“36-60-30”方案)
申屠均杰[5](2020)在《企业主社会资本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研究 ——基于CFD数据》文中研究指明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性、长期性的经济难题。现阶段,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正规渠道融资和以民间借款为代表的非正规渠道融资共同占据小微企业的融资市场。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抑制政策以及企业自身因素限制,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往往无法被满足,我国小微企业承受着较大的融资压力。社会资本有着很好的信息传递、建立信任、减少交易成本的作用。小微企业的融资,尤其是非正规渠道融资对社会关系网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本文从企业主社会资本视角出发,选取家庭企业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社会资本理论和企业融资理论,以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方法,系统分析了企业主社会资本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的作用机理和实证影响,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相应可行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为:第一、企业主社会资本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具有积极影响,无论是正规渠道融资还是非正规渠道融资。这种积极影响既体现在借款的可得性,也会体现在借款的匹配度上。此外,高社会资本水平的家庭企业主会更倾向于正规渠道融资。第二、从作用机制上看,以银行贷款为代表的正规渠道融资更加看重企业主的个人特征,以确认家庭企业是否为优质信贷客户;以民间借款为代表的非正规渠道融资更加看重企业主的社会网络资源,涵盖其亲属圈、朋友圈和政府圈。第三、从作用差异上看,无论是通过正规融资渠道还是非正规融资渠道,以朋友规模因子和公共环境因子为内容的企业主现代社会资本的影响力,都要大于以身份地位因子和亲属规模因子为内容的企业主传统社会资本的影响力。第四、从企业资产角度看,企业主社会资本的正规渠道融资作用受资产规模的限制,低资产家庭企业的企业主社会资本效果不显着。企业主社会资本对非正规渠道融资的影响并没有受到企业资产规模的限制。第五、从中小金融机构建设角度看,区域中小金融机构建设落后,将明显制约企业主社会资本在正规渠道融资中发挥作用。区域中小金融机构建设水平的提升,也有助于企业主社会资本扩大在非正规渠道融资中的影响力。
安强身[6](2020)在《信任视角下的网贷投资者决策行为及其风险缓释研究》文中提出凭依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网络借贷曾以去中介化的“脱媒”优势在降低借贷双方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拓展交易范围以及提升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上显示其价值。但自2007年网络借贷在我国出现以来,偏离信息中介定位的“异化”趋势日渐明显,风险不断集聚。基于市场风险频发、行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客观情况,理解、剖析网络借贷在我国的运行特征,分析风险根源,提出风险防范以及规范路径成为本文研究的主要诉求。为实现这一研究目的,本文沿袭诺思(1994)“形塑制度变迁方向的主角是组织及其企业家”以及马尔科姆·卢瑟福(1999)“众多个体相同目标下的决策行为将促进组织、系统甚至社会变迁”的理论思想,将研究对象设定为网贷模式运行主角——“出借人”的决策行为。作为网贷风险的主要承接者,出借人的投资风险主要集中于平台和借款人违约风险、道德风险,考虑已有文献有关出借人对借款人、投资标的选择的研究异常丰富,加之平台在出借人投资决策中的首位性和重要性,本文将研究切入点定于出借人对异质化平台的选择决策及其风险防范。进一步地,考虑到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观模型并不适合信息不完全的网贷市场,借鉴行为金融学以及社会学、心理学相关理论,从信任这一借贷交易基石入手,分析出借人对异质化平台的信任倾向、选择决策成为本文与已有研究的区别所在。同时,将行为人个体决策分析引入制度变迁理论,构建一个基于行为人决策分析视角下的制度变迁研究框架,融合并发展信任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羊群行为等不同学科理论,由个体的决策行为特征分析风险根源,进而提出市场风险防范与制度规范路径,成为本文在理论与实践上尝试性的边际贡献。在整体内容上,本文在考察我国网贷市场发展现状基础上,借助交易信任相关理论,深入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网贷市场交易信任困境以及缓释机理;并借助网贷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厘清影响出借人对异质化平台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信任倾向,研究出借人的平台选择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及其是否理性;对信息披露与声誉约束在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出借人资金安全风险的作用加以实证检验,最终提出规范网贷行业发展的具体建议。在理论分析部分,借助信任理论、模糊规避理论以及博弈论方法,本文首先就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出借人决策影响因素加以理论分析,为后文实证检验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影响因素提供支撑;进而在平台交易信任理论模型构建基础上,分析出借人投资决策与交易信任倾向的关系,剖析“委托-代理”关系下平台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行为,在理论上对出借人决策风险根源加以阐释,也为后文出借人在平台选择上的羊群行为及其理性判断提供理论支持;最后,通过信息披露机制、声誉约束机制等不同理论模型分析缓释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行为的作用机理,为本文相关建议提供理论依据。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利用网贷市场交易数据,验证影响出借人决策的平台因素及交易信任决策倾向;检验出借人在平台选择上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及是否理性;验证信号传递、声誉约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缓释风险上具有的作用,从而为相关建议奠定实证基础。相关研究的主要结论有:(1)不同平台因素对出借人投资均具有正向作用,但认知型信任对出借人投资决策的影响强于制度信任。本文将出借人对平台信息的信任类型划分为制度信任与认知型信任,实证检验出借人的平台决策影响因素以及两种信任在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中的权重差异。实证结果表明,不同平台信息所对应的各解释变量对出借人投资均具有正向作用。网贷平台合规性以及风险保障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提高出借人的制度信任水平;网贷平台在规模、知名度以及背景上的特性差异,显着影响出借人的认知信任水平。利用主成分分析的实证研究进一步发现,虽然出借人的投资决策由制度信任与认知信任共同驱动,但认知型信任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要强于制度信任。(2)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决策存在显着羊群行为,且并非完全理性。本文基于市场不同平台数据,利用面板固定效应模型以及系统GMM估计检验出借人在网贷平台选择决策上是否存在羊群行为,并利用Logit模型检验出借人羊群行为的理性程度。实证结果表明:网贷市场中出借人的平台选择决策存在显着的羊群行为,而且该行为并非完全理性,具有一定程度的真羊群行为特征。虽然有银行托管、发展排名靠前、国资系、银行系等不同标签的平台在保障出借人资金安全上具有优势,但出借人在面对不同平台披露的信息时并不能选择最优平台,出借人根据平台属性进行投资时无法达到完全理性。(3)投资者基本能够有效识别平台披露信息的价值,因此,信号传递和声誉约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投资者识别和缓解决策风险。本文使用信息披露数量和质量衡量信号传递,使用平台有无提供高管信息衡量声誉约束,采用Logit模型和OLS分别进行回归,实证检验信号传递和声誉约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上的作用。研究发现:平台信息披露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平台为问题平台的概率越低、投资者人数越多,由此表明,投资者借助平台的信号传递识别了平台信息和风险;另一方面,主动披露高管信息且高管教育背景越好,平台是问题平台的概率越小,且投资者人数越多,这表明投资者可识别高管声誉约束价值,并以此来辨别平台风险。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本文认为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出借人决策理性,健全网贷监管相关制度是防范网络借贷风险、规范网贷行业发展和良性制度变迁的基本路径。具体上,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主体责任,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导投资者由认知信任向制度信任转变;二要加强网贷金融消费者教育,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出借人决策理性水平,并积极推进网贷平台纳入第三方征信系统,完善平台信息报送管理制度。同时,要建立监管沙盒制度,发展数字化监管科技,从源头入手防范网贷风险。借鉴己有研究成果,本文创新点集中于以下几方面:一是在研究内容上,引入制度变迁思想,借助不同学科理论,研究出借人的平台信任倾向、平台选择决策行为以及风险缓释机制,构建了一个基于个体决策分析视角下的网贷规范发展理论研究框架;二是有别于己有研究更多集中于出借人对借款人及借款标的选择决策的现状,本文在交易信任理论基础上构建了网贷市场交易信任理论模型,探讨了网贷交易的信任困境和缓释机制,并选取出借人对平台的信任倾向、选择决策行为及理性问题进行实证研究,以更为真实地解释当前的网贷市场风险;三是针对现有研究主要在理论上分析信号传递、声誉约束在降低信息不对称中的作用,实证研究不足的现状,本文在实证上分别检验了信号传递、声誉约束在降低网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缓释市场风险的价值,不仅完善了该领域研究,对网贷平台、监管者和投资者的运营、监督与决策也具有积极意义。
贾楠[7](2020)在《“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套路贷”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手段逐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目的,侵犯复杂客体,社会反响强烈。鉴于此,该类违法犯罪活动必须要在刑法框架内予以规制。我国现阶段关于“套路贷”刑法立法体系相对比较系统,整体上是符合实际办案需要的,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通过梳理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现状及问题,为研究完善刑法规制路径夯实理论和实践基础。针对“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除去绪论和结语,本文主要有四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是“套路贷”的概念及性质分析。首先,明确“套路贷”起源于民间借贷,之后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异化。其次,分析不同学者关于“套路贷”概念的认定,提出司法解释中关于概念的界定,为司法机关更好的辨识“套路贷”犯罪奠定理论基础。随后,列举6类常见“套路贷”犯罪手法和步骤,分析得出“套路贷”法律定位。根据其侵财特性,分别提出不同学者关于行为性质的观点,深究得出“套路贷”行为具有诈骗性质。最后,分别从侵害被害人权益、市场金融秩序、社会稳定和谐、司法机关公信力四个方面阐述“套路贷”行为的危害性。第二部分是“套路贷”刑法立法现状及问题。按照时间顺序,从2017年之前《刑法》规定、2017-2018年部分地区规范性文件规定、2018年司法解释规定、2019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意见》)规定四个阶段梳理“套路贷”刑法立法的历史沿革。将《刑法》和《“套路贷”意见》作为现阶段刑法规制“套路贷”犯罪的立法体系,分别从罪名设计、共同犯罪、犯罪数额、量刑和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等方面展开分析“套路贷”立法现状。通过刑法立法现状的研究,得出立法规制存在三点不足之处,分别是:缺少非法放贷的专项罪名;罪数区分选择空间较大;犯罪数额规定方式不完全合理。第三部分是“套路贷”犯罪行为刑事司法现状及问题。“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现状研究,以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裁判文书为主,以向公检法办案人员、律师实案调查研究为辅,共得出三点规律性认识:呈现民多刑少、重刑为主的格局、罪名认定主要涉及诈骗罪;多涉及黑恶性质组织犯罪。通过分析刑事司法现状,得出司法规制中存在刑民交叉部分处理欠缺、刑事政策适用存在偏差、罪名认定不准确三点问题。第四部分是完善“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分别提出完善规制建议,希翼有益于提升“套路贷”犯罪的科学、有效治理。其中完善立法规制建议,一是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并从增设罪名的可行性、非法经营罪规制不合理和法条设想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二是细化罪数区分标准,结合“套路贷”行为涉及具体罪名,分别提出择一重处和数罪并罚的适用标准;三是要完善犯罪数额规定方式。关于刑事司法的准确适用,一是要健全刑民交叉处理机制,改变传统重民轻刑的思维,加大立案审查力度和证据审查力度;二是科学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是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定罪。
郭千钰[8](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李星[9](2020)在《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处经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推进的关键时期,民间借贷活动作为民间资金融通的重要方式,能够满足社会多元的融资需求。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已经呈现营利性趋势,对其深化研究是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求,也是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需要。本文共分为四章,共计三万余字。第一章分析了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独立性,认为营利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要持证经营,其放贷目的具有营利性,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以放贷为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放贷业务的营利法人、专门从事放贷业务的非法人组织是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外延形式。营利性民间借贷在其商事性质、主体要持证经营和放贷资金来源上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其独立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的效益,维护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金融安全。第二章对营利性民间借贷独立的三个突出问题进行分析。目前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多元,缺乏合法地位,应当对营利性民间借贷的适格主体进行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借贷主体赋予合法地位。同时需要对营利性民间放贷资金来源的合法途径予以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利率设置不应过于僵化但应当受限,应设置利率最高上限。第三章从主体准入制度、放贷资金来源及利率规制三个方面比较研究了域外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启发及经验借鉴。最后,本文第四章提出了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构想,认为我国应对民间借贷单独立法。通过制定适格主体负面清单、设置最低注册资本标准、规定设立程序、明确主管机构及设置经营放贷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以确立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准入规则。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的合法来源有以自有资金放贷和融资放贷,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放贷。我国应差异化设置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允许地域间最高利率上限差异。
李泽瀚[10](2020)在《新中国70年农户借贷行为的演变研究》文中认为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的重中之重,农户的借贷行为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面向,能够折射出农村金融的70年发展。农户的借贷行为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包括各种借贷规模,途径,来源等等,并以70年的时间跨度来分析其变化趋势。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农户的借贷行为合理的调解农村信贷问题的不足,并结合当前的政策背景,为农村农户勾勒完善的金融市场,为其提供良好的借贷环境。农户的借贷行为的分析,主要运用了理论演化分析,数据实证分析等方法,并结合历史文献和相关数据,描述70年的农户借贷行为过程,从而发现其演化的轨迹。本文一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介绍农户借贷行为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和论文的难度、创新点。第二章介绍农户借贷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第三章主要阐释农户借贷行为70年的四个时段,从建国后借贷市场的低迷,到改革开放初期借贷频率逐渐提升,到深化改革时期借贷用途的多样性,再到十八大以来借贷规模和利率的提升等演变。第四章主要运用实证分析对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进行模型回归论证,对农户的借贷行为的演变过程的借贷因素分类,运用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模型对各种演变行为过程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究。第五章从实证分析引出农户借贷行为的作用机制,这些作用机制既有农户自身的内在机制,又有农户自身以外的外在机制等方面,内外机制共同作用于农户借贷行为的演化。第六章分析农户借贷过程中也存在突出的制约因素。第七章则基于以上分析,总结农户借贷历史经验,为未来农户借贷的健康发展提供启示和借鉴,以及为政府提供支持“三农”金融政策提供帮助。通过理论演化分析和实证分析得出相关结论:一是农户的借贷行为不断朝着总体规模扩大的趋势发展;二是农户借贷行为的演化过程中,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农民意识,以及自身社会资本以及外在机制的社会分化,市场改革,金融环境等方面有推动作用;三是即便农户的借贷趋势良好,但仍然有很多限制因素阻碍了农户的借贷行为发生。
二、制度背景、经济运行与民间借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制度背景、经济运行与民间借贷(论文提纲范文)
(1)A公司民间借贷融资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内容和意义 |
1.3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 |
2.1 中小企业概念界定 |
2.1.1 中小企业的含义 |
2.1.2 中小企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
2.2 民间借贷渊源综述 |
2.2.1 民间借贷的概念发展和表现形式 |
2.2.2 民间借贷存在的原因 |
2.2.3 民间借贷发挥的积极作用和负面作用 |
2.2.4 关于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研究综述 |
2.3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理论基础 |
2.3.1 金融缺口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啄序理论 |
第三章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的动因及可行性 |
3.1 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
3.1.1 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
3.1.2 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
3.2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的动因 |
3.2.1 信息不对称 |
3.2.2 企业内部原因 |
3.3 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企业从民间借贷融资的可行性 |
3.3.1 企业创立期 |
3.3.2 企业成长期 |
3.3.3 企业成熟期 |
3.3.4 企业衰退期 |
第四章 A公司民间借贷融资现状分析 |
4.1 A公司的基本情况 |
4.2 A公司以民间融资出现的问题分析 |
4.2.1 公司内部风控机制不健全 |
4.2.2 未做到理性民间融资 |
4.2.3 过度的资本运作 |
4.2.4 未把握开辟新融资渠道时机 |
4.2.5 A公司民间借贷融资成本与风险 |
第五章 A公司民间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
5.1 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 |
5.2 A公司融资策略不合理 |
5.3 A公司融资操作不规范 |
第六章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对策研究 |
6.1 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管理 |
6.1.1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
6.1.2 提高信息透明度 |
6.1.3 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
6.2 规范融资操作 |
6.2.1 严格控制民间借贷所占公司总资产比例 |
6.2.2 严格控制投资和实业的混合经营 |
6.2.3 谨慎选择民间借贷 |
6.2.4 避免短贷长投 |
6.2.5 在成为担保企业和加入互联互保中要慎重 |
第七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间借贷的概述 |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
(一)法律特征 |
(二)社会特征 |
三、民间借贷与非法借贷行为的差异 |
(一)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差异 |
(二)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差异 |
第二章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立法现状 |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 |
(二)刑法体系相关规定 |
(三)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 |
(四)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
二、司法现状 |
(一)数据分析 |
(二)裁判规则 |
第三章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民间借贷立法的不完善 |
(一)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缺乏协调性 |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滞后 |
二、民间借贷监管不足 |
(一)监管主体不明 |
(二)事前、事中监管不完善 |
(三)行业协会监管不足 |
三、网络平台借贷法律规制欠缺 |
(一)征信系统不完善 |
(二)网络平台法律责任不清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完善民间借贷立法 |
(一)调整法律规范 |
(二)完善民间借贷法律体系 |
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 |
(一)明确监管主体 |
(二)明确监管内容 |
三、改善网络借贷平台法律规制 |
(一)完善网络平台信用体系 |
(二)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责任承担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边界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四、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规制逻辑 |
五、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存在不足 |
第一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法律结构 |
第一节 消费金融概述 |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
二、消费金融的主要模式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内涵厘定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边界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基本业务模式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结构 |
第二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理论建构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与规制的基础理论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理论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理论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风险规制理论 |
四、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 |
第三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与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与动因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演进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特征 |
三、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动因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概述 |
二、域外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 |
三、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具体发展模式 |
第三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一、电子商务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二、分期购物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三、网络借贷平台类消费金融的运作机理与法律关系 |
第四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与风险重构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依据与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司法层面的规制现状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案例与问题剖析 |
一、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与陈建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二、崔华与分期乐网络科技公司等培训借款合同纠纷案 |
三、腾讯公司与力天无限网络技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第三节 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重构 |
一、传统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与反思 |
二、法学视野下的互联网消费金融风险划分 |
第五章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风险与域外考察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主体风险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经营者适格性风险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适格性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为风险 |
一、综合利率上限风险 |
二、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风险 |
三、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四、消费者的违约信用风险 |
五、消费者权益侵害风险 |
第六章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及路径建构 |
第一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与目标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 |
第二节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体系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多位一体”的法律规制体系重构 |
第三节 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建构 |
一、互联网消费金融主体风险的法律规制 |
二、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为风险的法律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文中图示清单 |
附录二 文中表格清单 |
附录三 互联网消费金融法律规制的立法情况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优化研究 ——“36-60-30”方案的设计和论证(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1.2 重要概念解释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和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规范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必要性 |
2.2 民间借贷的合法化 |
2.3 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利息扣除政策的统一 |
2.4 资本弱化税制的完善 |
2.5 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优化模式 |
2.6 文献评述 |
3 现行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缺陷 |
3.1 利率标准不明确 |
3.2 纳税人负举证责任 |
3.3 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相关利息扣除政策不合理 |
3.4 限额扣除规定诱发企业违规风险 |
3.5 限额扣除造成税负不公 |
4 已有利息费用税前扣除优化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
4.1 “定期公布标准”方案 |
4.2 “固定参照对象”方案 |
5 “36-60-30”方案的定性研究 |
5.1 利息费用限额扣除的出发点 |
5.1.1 监控民间借贷 |
5.1.2 引导优化资本结构 |
5.1.3 控制关联交易 |
5.2 “36-60-30”方案的国际接轨 |
5.3 方案的初步逻辑 |
6 “36-60-30”方案的定量设计 |
6.1 利率扣除上限36% |
6.2 理想资产负债率上限60% |
6.3 集团利息扣除率30% |
6.4 方案的最终框架 |
7 “36-60-30”方案的优化效果分析 |
7.1 理论分析 |
7.1.1 税收公平原则 |
7.1.2 税收效率原则 |
7.1.3 税收收入增长 |
7.1.4 金融市场发展 |
7.2 案例验证 |
7.2.1 未发生关联交易企业的净利润和税负对比分析:以小型企业Z为例 |
7.2.2 发生关联交易企业的净利润和税负对比分析:以河南银鸽为例 |
8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5)企业主社会资本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研究 ——基于CFD数据(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与内容 |
1.2.1 方法与内容 |
1.2.2 技术路线图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社会资本理论的文献综述 |
2.1.1 社会资本的概念研究 |
2.1.2 社会资本的测度研究 |
2.1.3 社会资本的功能研究 |
2.2 企业融资理论的文献综述 |
2.2.1 现代信贷融资理论 |
2.2.2 小微企业融资难原因的研究 |
2.2.3 小微企业融资难解决思路的研究 |
2.3 社会资本与小微企业融资的文献综述 |
2.3.1 社会资本与信贷可得性 |
2.3.2 社会资本与信贷偿付率 |
2.3.3 社会资本与信贷使用途径 |
2.3.4 社会资本与非正规金融 |
2.4 现有文献的评述 |
3 理论分析 |
3.1 企业社会资本理论 |
3.1.1 企业社会资本 |
3.1.2 企业主社会资本 |
3.2 企业主社会资本的作用机理 |
3.2.1 家庭企业融资的特殊性 |
3.2.2 社会资本作用的基本逻辑 |
3.2.3 企业主社会资本在正规渠道融资中的作用机制 |
3.2.4 企业主社会资本在非正规渠道融资中的作用机制 |
3.3 实证研究假设 |
4 因子分析 |
4.1 数据来源 |
4.2 企业主社会资本测度体系 |
4.2.1 现有测度体系的问题 |
4.2.2 测度思路 |
4.2.3 测度指标选取 |
4.3 因子分析 |
4.3.1 研究工具选用 |
4.3.2 结果分析 |
5 模型分析 |
5.1 模型及变量选取 |
5.1.1 模型选取 |
5.1.2 变量选取 |
5.2 统计性描述 |
5.3 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5.3.1 企业主社会资本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
5.3.2 企业主社会资本分量因子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
5.3.3 异质性分析 |
5.3.4 稳健性检验 |
5.4 实证研究主要结论 |
6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6)信任视角下的网贷投资者决策行为及其风险缓释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问题的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结构安排 |
1.5 研究方法 |
1.6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信任、信任机制与出借人决策 |
2.1.1 信任与信任模式 |
2.1.2 网络信任与出借人决策信任影响因素 |
2.1.3 网络借贷信任机制与出借人决策 |
2.2 出借人行为与投资决策 |
2.2.1 信息识别与出借人行为决策 |
2.2.2 理性学习、羊群行为与出借人行为决策 |
2.2.3 本地偏好的出借人投资行为偏差 |
2.3 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
2.3.1 网络借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2.3.2 网络借贷市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
2.4 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 |
2.4.1 网络借贷风险的分类认识 |
2.4.2 网络借贷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 |
2.5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的现实考察 |
3.1 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特征 |
3.1.1 网络借贷及其基本流程 |
3.1.2 我国网贷行业发展回顾 |
3.1.3 我国网贷行业发展的基本特征 |
3.2 我国网贷平台运营基本模式 |
3.2.1 “纯线上+无担保”模式 |
3.2.2 “担保机构担保/保险公司保障”模式 |
3.2.3 “线上线下结合+风险缓释金”模式 |
3.2.4 “抵押/质押借款”模式 |
3.3 我国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与存在问题 |
3.3.1 监管层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演进 |
3.3.2 我国网贷平台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考察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出借人决策信任理论分析 |
4.1 信息不对称下的网贷市场出借人决策 |
4.1.1 信息不对称下的模糊规避与出借人决策 |
4.1.2 信息不对称与出借人决策信息甄别 |
4.2 网贷市场交易信任理论模型 |
4.2.1 出借人决策行为理论基础 |
4.2.2 网贷平台交易信任理论模型 |
4.3 网贷市场交易信任困境溯源 |
4.3.1 委托-代理关系下的逆向选择与出借人信任 |
4.3.2 委托-代理关系下出借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分析 |
4.4 信息披露、声誉约束与信任机制构建 |
4.4.1 信息披露制度降低逆向选择的作用机制 |
4.4.2 风险保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机理 |
4.4.3 声誉约束机制提升信任水平机理 |
4.5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平台异质性、信任倾向与出借人决策 |
5.1 问题的提出 |
5.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2.1 理论分析 |
5.2.2 研究假设 |
5.3 样本选取、变量描述与模型设定 |
5.3.1 样本选取与来源 |
5.3.2 变量描述 |
5.3.3 模型设定 |
5.3.4 描述性统计 |
5.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1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5.4.2 稳健性检验 |
5.4.3 制度信任与认知信任的主成分分析检验 |
5.5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网贷市场投资者羊群行为与决策理性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6.3 研究设计 |
6.3.1 出借人平台选择的羊群行为存在性检验 |
6.3.2 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中羊群行为的理性检验 |
6.4 变量选取与统计描述 |
6.5 实证分析 |
6.5.1 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的羊群行为存在检验 |
6.5.2 出借人平台选择决策中羊群行为的理性检验 |
6.5.3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节 |
第7章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出借人决策风险缓释 |
7.1 引言 |
7.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7.2.1 信号传递与信息不对称 |
7.2.2 声誉约束与信息不对称 |
7.3 研究设计 |
7.3.1 数据来源与变量选取 |
7.3.2 计量模型设定 |
7.4 实证结果分析 |
7.4.1 信号传递、平台风险与投资者决策 |
7.4.2 声誉约束、平台风险与投资者决策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套路贷”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
(一)“套路贷”起源及演变过程 |
1.民间借贷产生 |
2.“套路贷”演变过程 |
(二)“套路贷”概念界定及分析 |
1.“套路贷”概念界定 |
2.“套路贷”特征分析 |
(三)“套路贷”行为性质分析 |
1.“套路贷”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 |
2.“套路贷”行为法律定位及性质 |
3.“套路贷”行为危害性 |
二、“套路贷”刑法立法的现状及问题 |
(一)“套路贷”刑法立法历史沿革与现状 |
1.“套路贷”刑法立法历史沿革 |
2.“套路贷”刑法立法现状 |
(二)“套路贷”刑法立法问题 |
1.缺少非法放贷的专项罪名 |
2.罪数区分选择空间较大 |
3.犯罪数额规定方式不完全合理 |
三、“套路贷”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现状及问题 |
(一)刑事司法现状 |
1.呈现民多刑少、重刑为主的格局 |
2.罪名认定多涉及诈骗罪 |
3.“套路贷”多涉黑恶犯罪 |
(二)刑事司法问题 |
1.刑民交叉部分处理欠缺 |
2.刑事政策适用存在偏差 |
3.部分罪名认定不准确 |
四、完善“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建议 |
(一)刑法立法的完善建议 |
1.增设非法放贷罪 |
2.细化罪数区分标准 |
3.完善犯罪数额规定方式 |
(二)刑事司法的准确适用 |
1.健全刑民衔接机制 |
2.科学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3.严格按照犯罪构成定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独立性分析 |
第一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内涵与外延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内涵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外延 |
第二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区别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同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不同 |
三、营利性民间借贷与一般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不同 |
第三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独立的价值 |
一、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的效益 |
二、有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秩序 |
三、有利于保障金融安全 |
第二章 营利性民间借贷独立的突出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问题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适格主体的范围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取得 |
第二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问题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放贷资金来源的实践现状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合法性问题 |
第三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问题 |
一、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是否受限的问题 |
二、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问题 |
第三章 域外立法对营利性民间借贷之规定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关于主体准入制度的规定 |
一、域外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立法概况 |
二、对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准入制度立法的启示 |
第二节 关于放贷资金来源的规定 |
一、域外营利性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概况 |
二、对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规制的启示 |
第三节 关于放贷利率的规定 |
一、域外营利性民间借贷的利率规制概况 |
二、对我国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启示 |
第四章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立法规制 |
第一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的立法模式 |
一、对营利性民间借贷立法模式学说的评析 |
二、我国应对民间借贷单独立法 |
第二节 营利性民间借贷突出问题的规范设计 |
一、确立营利性民间借贷主体资格的准入规则 |
二、明确营利性民间借贷的放贷资金来源 |
三、差异化设置营利性民间借贷利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新中国70年农户借贷行为的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动态 |
1.2.2 国外研究动态 |
1.2.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难点 |
1.4.1 论文创新点 |
1.4.2 难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农户借贷行为 |
2.1.2 农村金融体系 |
2.1.3 理性经济小农 |
2.1.4 道义经济小农 |
2.2 相关理论 |
2.2.1 农村金融理论 |
2.2.2 农户经济理论 |
2.2.3 社会资本理论 |
2.2.4 社会分化理论 |
第三章 新中国70年以来农户借贷行为的演变分析 |
3.1 计划经济时期农户的借贷行为总体持续低迷(1949—1979年) |
3.1.1 农户借贷规模水平较低 |
3.1.2 农户借贷来源单一稀少 |
3.1.3 农户借贷频率发生较低 |
3.2 改革开放初期农户的借贷行为逐渐起色(1980—1995年) |
3.2.1 农户借贷频率逐渐提升 |
3.2.2 农户借贷来源的二元化 |
3.2.3 农户借贷规模偏生产性 |
3.3 市场经济深化改革以来农户的借贷行为逐渐成熟(1996—2012年) |
3.3.1 农户借贷抵押行为差异化 |
3.3.2 农户借贷来源逐步正规化 |
3.3.3 农户借贷用途逐渐多样化 |
3.4 十八大以来农户的借贷行为逐渐完善(2013年至今) |
3.4.1 农户借贷规模不断提升 |
3.4.2 农户借贷利率逐渐偏高 |
3.4.3 农户借贷来源的多元化 |
3.5 小结 |
第四章 农户主要借贷行为演变过程的实证分析 |
4.1 变量选取与模型构建 |
4.1.1 变量选取 |
4.1.2 模型构建理论前提 |
4.2 数据说明与样本特征 |
4.2.1 数据来源说明 |
4.2.2 数据样本的描述性特征 |
4.3 模型估计与结果解释 |
4.3.1 因子分析模型结果 |
4.3.2 主成分分析模型结果 |
4.3.3 因子得分回归模型结果解释 |
4.4 小结 |
第五章 农户借贷行为的作用机制分析 |
5.1 农户借贷行为演变的内在机制 |
5.1.1 农户自身金融文化素养促进借贷意愿的提升 |
5.1.2 农户的借贷意识由道义向理性的转变 |
5.1.3 社会资本的富裕提高了农户借贷能力 |
5.2 农户借贷行为演变的外在机制 |
5.2.1 社会分化加速农民分化并推动借贷用途的多样性 |
5.2.2 市场经济兴起扩大了农户的借贷规模与途径 |
5.2.3 正式与非正式金融在农村借贷市场的双重参与 |
5.3 小结 |
第六章 农户借贷行为的制约因素分析 |
6.1 城乡分化过快使少数农户拥有借贷资本 |
6.2 金融机构农村吸储后不再反哺农业农户 |
6.3 借贷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信用风险 |
6.4 农户金融知识与文化水平削弱金融活力 |
6.5 农户有效抵押担保的不足阻碍借贷发生 |
6.6 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影响金融机构的供需 |
6.7 小结 |
第七章 新中国70年农户借贷行为的经验启示 |
7.1 政府做好农村公共服务推动农户借贷进行 |
7.2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
7.3 政府加强农村信用社关于农户借贷的补贴 |
7.4 加强社会团体纽带进而提高农户社会资本 |
7.5 拓宽抵押担保的范围满足农户的借贷需求 |
7.6 优化金融政策为农户提供针对性借贷服务 |
7.7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制度背景、经济运行与民间借贷(论文参考文献)
- [1]A公司民间借贷融资困境研究[D]. 李书剑.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2]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郑巍巍. 青岛大学, 2020(02)
- [3]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法律规制研究[D]. 程雪军.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4]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优化研究 ——“36-60-30”方案的设计和论证[D]. 袁海琼. 浙江大学, 2020(02)
- [5]企业主社会资本对家庭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研究 ——基于CFD数据[D]. 申屠均杰. 浙江大学, 2020(02)
- [6]信任视角下的网贷投资者决策行为及其风险缓释研究[D]. 安强身. 山东大学, 2020(08)
- [7]“套路贷”的刑法规制研究[D]. 贾楠. 河南大学, 2020(02)
- [8]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9]营利性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研究[D]. 李星.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08)
- [10]新中国70年农户借贷行为的演变研究[D]. 李泽瀚. 浙江海洋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