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理解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论文文献综述)
张浩[1](2021)在《农地再延包三十年:政策衔接是关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地再延包三十年政策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就是先根据人地关系的变化进行土地调整,还是自动顺延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阻断了农户在承包期内调整农地的机会,同时推高了农户二轮承包到期后调整土地的愿望和预期,正如过去几年推行的农地确权因与农户的调地意愿有距离而在不少地方遭受冷遇那样。那么,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做好政策衔接。当然在政策衔接中,我们更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他们的主体地位,并为地方的因地制宜和创新尝试留出空间。
程玥,朱冬亮[2](2021)在《“三权分置”下林地承包权法律与实践涵义解析及演变态势》文中研究说明农村集体林地承包权的具体涵义和实践体制机制随着集体林地制度改革的推进而不断演变。在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制度下,林地承包权的法律和实践涵义出现了新的变化。基于最新修正的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文本规定,结合当前林地"三权分置"制度变革实践经验分析发现,林地承包权权利主体约定,承包权权利界定,林地承包权转让、继承和退出呈现出法律文本和实践机制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态势,并影响未来林地承包权变革方向。
孟春妍,刘向南[3](2020)在《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与农户意愿问题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强调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但如何延长仍需要基于农户意愿作进一步的政策设计。围绕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与农户的意愿,从土地承包期的概念内涵、政策意义、存在问题、农户意愿及影响因素等几个方面系统总结了相关研究进展。研究发现,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在经济、社会、政治、生态等4个方面均有积极影响,但在目前条件下也的确存在公平、社会保障以及集体产权内涵模糊等问题;农户对承包期政策的偏好会受到土地投入、市场预期、家庭人口变动、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完善的政策设计仍需要对影响农户政策偏好的因素和机制做广泛的调查分析。最后,从尊重基层意愿、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农村人口转移等方面提出完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设计的相关建议。
吴玉转[4](2020)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及时代价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重农固本,安民之基。乡村发展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在不同阶段均制定推进乡村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文件。经过多年建设,虽然农村经济、生态、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不能否认,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过程中,出现“乡村衰落”等问题。乡村兴则国家兴,2017年10月习总书记在党的第十九大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这是基于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形势下,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的战略部署,意义重大而深远。在此背景下,本文以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和时代价值为研究主题,必会在增强乡村振兴战略认知、丰富战略创新研究等方面产生积极的意义,从而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学术研究与现实需要。本文的主体内容共四个部分。第一章绪论部分,从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研究创新点等方面进行了提纲挈领的表述,为本研究深入开展和有序推进奠定知识性基础;第二章主要借用战略学理论框架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战略体系化分析,从战略提出背景、确立依据、有机构成、实施进程等方面整体把握乡村振兴战略基本内容;第三章从比较视角出发,将乡村振兴战略与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农村发展政策尤其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纵向比较,从而厘清乡村振兴战略创新之处;第四章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体系的掌握,具体阐述其在解决“三农”问题、化解时代矛盾、助力推进“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等方面的具体作用。通过本文系统分析发现,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百年乡村建设的延续,本质上是对乡村主体价值的回归和发展乡村现代化。乡村振兴战略不仅在总体要求上比以往农村发展政策具有明显的升级,并且在发展思维、理念、目标、制度上都有明显的创新与发展。此外,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提出构建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扭转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采用比较分析、历史研究等方法,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创新及时代价值的研究,不仅弥补现阶段下学界对于战略创新研究的不足,更主要的目的是关切社会现实问题,现下“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日益突出。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研究,把握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明确未来乡村建设和发展的重点,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提供理论支撑。
韩宁[5](2020)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政策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经历了私有私营、公有公营、家庭承包制下的"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演进。"三权分置"旨在解决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与农村土地效率利用之间的矛盾。党的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和任务引领着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方向,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伴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政策演进的整个过程。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反映出要充分发挥实践作用,试点先行,及时校正实践中的偏差;要循序渐进,注意政策的历史延续性,使法律确定政策实施中行之有效的成果。农村土地经营政策要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立足于传统农户,与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在农村社会治理完善中不断进行优化调整。
欧阳亦梵[6](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李莹[7](2019)在《基于村庄异质性与个体差异性的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政策对农户土地投入的影响研究——以河北省沧州市与湖南省张家界市为例》文中指出以研究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对农户土地投入的影响为主要目标,选择河北省沧州市与湖南省张家界市为调研地点,作为自然资源禀赋较丰富与自然资源禀赋较匮乏的代表,通过李克特量表与logit模型分析调研数据,以分析该政策对不同资源禀赋类型的村庄的影响,比较不同类型农户土地投入变化意愿的差异性,结果表明:在该政策影响下,自然资源禀赋较优越的地区相对于自然资源禀赋较差的区域更倾向于进行长期投入,并且农户投入情况受到该村庄未来发展预期的影响。农户受教育水平与种植规模等因素影响土地投入意愿的变化。
李海霞[8](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田野[9](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的工程逻辑研究 ——基于权力运行的视角》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国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这一成就的根基在乡村,我们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开展四十年的乡村治理过程为我们国家整体的现代化进程打下了重要基础,并且乡村发展也成为我国未来的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对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乡村治理过程进行反思,可以使我们更加明晰这段历史进程的发展变迁,可以使我们更加客观、理性、科学的对待乡村治理问题,从而为我们未来的乡村建设提供思路。本研究通过扣住权力的运作过程来回顾与梳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乡村治理进程,通过构建“蓝图—施工—修缮”的工程框架来分析“中央—地方—农村”的权力运行过程,分阶段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村治理进程。从1978年到1990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初兴时期。从蓝图看,我们建立起了“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新格局,这一格局奠定了改革开放40年乡村治理的基本蓝图。从施工看,这一时期的治理任务有征收税费、计划生育工作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等,施工者主要由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普通村民构成,施工过程就体现在这几大主体之间权力的相互作用。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农业发展问题、两委矛盾问题、乡村矛盾问题、干群矛盾问题、宗族问题和乡村伦理危机问题。从1990年到2002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困境时期。从蓝图看,中央政府在1990年组织召开了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旨在通过加强村级组织建设,来解决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这一会议规划了 90年代乡村治理工程的蓝图。从施工看,这一阶段的治理任务依然是征收税费、完成计划生育指标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此外,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村维稳工作成为乡村治理新的也是突出的任务。这一阶段的施工者依然是乡镇政府、村干部与普通村民,在村干部群体中,“两委合一、交叉任职”的现象越来越明显。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尽管这一阶段村级组织建设不断完善,但是乡村治理却矛盾频出,“三农”问题逐渐引起中央和社会的关注,学者将之概括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从2002年到2012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调整时期。从蓝图看,中央政府在新世纪伊始就进行了农业税费改革并最终取消了农业税,同时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活动,这一调整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蓝图。从施工看,土地管理、维稳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依然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此外,申请和实施项目、开展扶贫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强。这一阶段的施工者除了乡镇政府、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外,县级政府和帮扶人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在项目制下,存在资源不合理使用和资源俘获问题;在农业发展上,依然存在政策滞后问题,并且还面临严峻的耕地面积下降的问题;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乡村伦理危机进一步演进。从2012年到2018年,这一阶段是我国乡村治理工程的加速时期。从蓝图看,十八大后,我们国家开始了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程,在政策理论与实践经验积累过程中,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上对乡村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当前和今后的乡村建设规划了宏伟蓝图。从施工看,土地管理、精准扶贫、环境治理和管理农村公共事务是这一阶段的重要任务,施工者除了县乡政府、村干部和普通村民外,帮扶人员数量在增加,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从问题反馈与修缮来看,这一时期农业发展存在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的双重矛盾,农业现代化水平依然较低,在我国经济发展放缓的大形势下,农民增收也开始放缓。基层干部在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存在普遍的形式主义问题,驻村工作队也面临资源能力有限、乡村排斥等帮扶困境,村级组织建设面临了一系列的新问题,生态与社会问题依然困扰着乡村发展。四十年来,乡村地区不仅为国家整体的现代化进程贡献了巨大的资金、人力资源和土地资源,同时乡村地区本身的现代化进程,包括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也成为我国整体的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这种成就,与我们在设计乡村治理蓝图上坚持中央政策与地方经验、工业与农业、区域与整体发展、城市与乡村几个方面的互相协调,在施工上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加强对乡村地区的财政支持,发动体制内外人力资源对乡村发展进行帮扶,在问题反馈与修缮上不断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审查与考核,为施工者畅通反馈渠道,坚持“小修小补”与“大刀阔斧”并行等等分不开。当然,在这些方面也还存在诸多问题,在未来的乡村治理过程中,我们需要继续从蓝图、施工、修缮几个方面不断进行完善。
杨玉珍,黄少安[10](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与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衔接及其连续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农村发展战略分为五个阶段,依次是1978—1988年的"粮食产量战略"、1989—1997年"农业和乡镇企业并举战略"、1998—2003年"农业结构调整、减负增收和小城镇战略"、2003—2013年"三农统筹、城乡统筹和新农村建设战略"以及2013年至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乡村振兴战略。乡村振兴是我国农村发展阶段性战略的延续和在新时代的提升。乡村振兴绝不能割裂历史,不是用一个战略去否定另一个战略,也不仅仅是表述方式的转换。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理解和实践必须统筹在我国农村发展各阶段的战略中,注重衔接性和延续性,科学理解乡村振兴战略"人"和"物(景)"两个基本维度,关注"必须留在乡村"和"不得不留在乡村"的两类人。重视乡村振兴实践中"不变的"和"可能变的或应该变的",在"不变前提下"抓"可能改变的和应该改变的",走差异化道路,重点关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已出现的问题。
二、怎样理解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怎样理解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论文提纲范文)
(1)农地再延包三十年:政策衔接是关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承包地地权的稳定性:承包期之内与承包期之间 |
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伴随争议 |
四、农地确权在部分地方遭冷遇 |
五、倾听民意,做好政策衔接落实 |
(2)“三权分置”下林地承包权法律与实践涵义解析及演变态势(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林地承包权权利主体约定及实践 |
三、林地承包权权利界定及实践 |
四、林地承包权流转、继承与退出讨论及变革趋势 |
五、研究结论与讨论 |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与农户意愿问题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内涵研究 |
2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意义研究 |
2.1 经济意义 |
2.1.1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及粮食产量 |
2.1.2 增强市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心,促进土地市场发展 |
2.2 社会意义 |
2.2.1 保护农民权利不受侵害 |
2.2.2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
2.3 政治意义 |
2.4 生态意义 |
3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 |
3.1 人口变化导致的分配公平问题 |
3.2 社会保障问题 |
3.3 集体产权内涵模糊问题 |
4 农户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的意愿差异及原因 |
4.1 农户的意愿差异 |
4.2 农户意愿差异的影响因素 |
4.2.1 正向因素 |
4.2.1.1 可以进行长期投入,增加产量 |
4.2.1.2 对市场有稳定的预期 |
4.2.1.3 村干部行为 |
4.2.2 反向因素 |
4.2.2.1 家庭人口的变动 |
4.2.2.2 农民缺少社会保障 |
5 对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的建议 |
5.1 尊重地方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的主动性 |
5.2 完善农村社保体系,加强非农就业培训 |
5.3 优化农地配置政策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
5.4 推动确权确股及合作经营,配套股权流转机制 |
5.5 改进和完善现行法规,监督政策执行情况 |
(4)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及时代价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概念辨析 |
1、乡村与农村 |
2、战略与政策 |
(三)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 |
二、乡村振兴战略的战略学解读 |
(一)提出背景 |
1、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
2、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 |
3、新时代“三农”面临新问题 |
(二)确立依据 |
1、理论依据 |
2、历史依据 |
3、现实依据 |
(三)有机构成 |
1、战略目标 |
2、战略方针 |
3、战略重点 |
4、战略举措 |
5、战略保障 |
(四)实施进程 |
1、中央:顶层设计 |
2、地方:因地施策 |
三、乡村振兴战略创新的四维解析 |
(一)思维创新 |
1、政策定位维:从倾斜到战略 |
2、农业侧重点:从需求侧到供给侧 |
(二)理念创新 |
1、城乡发展:从统筹到融合 |
2、乡村治理:从“管治”到“共治” |
3、优先领域:从工业城市到农业农村 |
(三)目标创新 |
1、目标距离:更为长远 |
2、目标要求:更高标准 |
3、目标导向:更高层次 |
(四)制度创新 |
1、制度内容:更为完善 |
2、运行机制:更加全面 |
3、组织机构:更为健全 |
四、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价值 |
(一)解决新时代“三农”问题的行动指南 |
1、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安排 |
2、新时代“三农”工作实践的主攻方向 |
(二)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战略抓手 |
1、解决城乡发展失衡的主要抓手 |
2、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
(三)有助于加快推进“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 |
1、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的战略选择 |
2、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保障 |
(四)为推进发展中国家农村建设贡献中国方案 |
1、为解决工农城乡发展问题提供重要参考 |
2、为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政策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土地经营政策沿革 |
(一)土地私有的小农经营模式 |
(二)公有公营经营模式确立 |
二、农村土地经营的小岗破冰与家庭承包制的确立 |
(一)农村土地经营的小岗破冰 |
(二)农村土地经营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 |
三、“三权分置”前农村土地经营中的流转探索与同时期承包关系的逐步固定 |
(一)“三权分置”前农村土地经营中的流转探索 |
1.萌芽阶段:1984—1992年 |
2.规模经营探索阶段:1993—2001年 |
3.规范整改阶段:2002—2007年 |
4.配套措施构建阶段:2008—2012年 |
(二)同时期承包关系的逐步固定 |
1.第一轮承包期15年 |
2.第二轮承包期30年 |
四、“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中的承包经营关系 |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的问题导向 |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具体界定 |
1.土地承包权的具体界定 |
2.土地承包权是农户的基本权利,限制流转 |
3.土地经营权的放活 |
五、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规律及启示 |
(一)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规律 |
1.党的不同时期的政治主张和任务引领着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方向 |
2.公平与效率的协调伴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政策演进的整个过程 |
(二)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启示 |
1.要充分发挥实践作用,试点先行,及时校正实践中的偏差 |
2.要循序渐进,注意政策的历史延续性,以政策引导法律,使法律确定政策实施中行之有效的成果 |
六、农村土地经营政策的演进展望 |
(一)农村土地经营政策要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 |
(二)农村土地经营政策要立足于传统农户 |
(三)农村土地经营政策要与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相结合 |
(四)要在农村社会治理完善的背景下不断调整农村土地经营政策 |
七、结语与讨论 |
(6)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7)基于村庄异质性与个体差异性的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政策对农户土地投入的影响研究——以河北省沧州市与湖南省张家界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理论分析 |
1.1 村庄异质性与土地投入 |
1.2 个体差异性与土地投入 |
1.3 地权稳定性对土地投入的影响 |
2 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政策对农户土地投入的实证研究 |
2.1 样本基本特征 |
2.2 研究方法 |
2.2.1 李克特量表分析。 |
2.2.2 Logistic模型分析。 |
2.3 研究结果与分析 |
2.3.1 基于李克特量表分析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政策对其土地投入的影响 |
2.3.2 基于Logit模型分析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政策对农户土地投入的影响。(1)短期土地投入logit模型。 |
3 结论与政策建议 |
3.1 积极开展农业教育与培训,转变农户土地投入结构 |
3.2 积极推行小调整与土地流转政策,缓解尖锐的人地矛盾 |
3.3 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转变农户投入结构 |
(8)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的工程逻辑研究 ——基于权力运行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三、分析框架:乡村治理的工程逻辑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工程初兴:村民自治与乡村治理体系的变革1978-1990 |
第一节 蓝图:乡政村治格局的初步建立 |
―、自下而上的生成逻辑:村民自治的发生及其案例 |
二、自上而下的推动逻辑:国家的视角与髙层政治精英的推动 |
第二节 施工:乡政村治格局与乡村权力结构变迁 |
一、乡政村治格局下的治理任务与施工者 |
二、乡政村治格局下的乡村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一、农村经济发展问题 |
二、两委矛盾问题 |
三、乡村矛盾问题 |
四、干群矛盾问题 |
五、宗族的复兴 |
六、伦理危机初显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工程困境:“三农”问题与乡村治理的徘徊1990-2002 |
第一节 蓝图:莱西会议与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目标确立 |
一、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
二、通过树立“先进典型”推动村民自治深化发展 |
第二节 施工:乡村权利结构的进一步变迁 |
一、治理任务及其施工者 |
二、施工过程:乡村权利主体的互动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一、“农业真危险”:农业经济发展困境 |
二、“农民真苦”:税费增长与农民抗争 |
三、“农村真穷”:城市化进程、农地征用与乡村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
四、乡村治理内卷化 |
五、宗族问题的消长 |
六、乡村伦理危机加剧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工程调整:新农村建设与乡村治理的逻辑转换2002-2012 |
第一节 蓝图:由税费改革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
一、税费改革与农业税的废除 |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兴起 |
三、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政策 |
第二节 施工: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权力结构与乡村治理 |
一、后税费时代的乡村治理任务及其施工者 |
二、后税费时代乡村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一、项目制下的治理困境 |
二、农业发展若干问题 |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
四、乡村伦理危机的演进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五章 工程加速: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2012-2018 |
第一节 蓝图: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到乡村振兴战略 |
一、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
二、乡村振兴战略与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 |
第二节 施工:新时代的乡村权力结构与乡村治理 |
一、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任务及其施工者 |
二、新时代乡村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 |
第三节 问题反馈与修缮 |
一、精准扶贫下的治理困境 |
二、村级组织建设困境 |
三、农业发展若干问题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一、40年乡村治理取得的成就、经验与存在的不足之处 |
二、工程分析框架对于农村研究的必然性与可行性 |
三、乡村治理的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乡村振兴战略与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衔接及其连续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乡村振兴战略的科学内涵 |
(一) 关注乡村振兴的两个基本维度 |
(二) 乡村振兴战略应统筹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背景下 |
(三) 重视乡村振兴战略在我国农村发展战略中的统筹性和衔接性 |
二、乡村振兴战略与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演变 |
(一) 第一阶段, 1978—1988年的“粮食产量战略” |
(二) 第二阶段, 1989-1997年“农业和乡镇企业并举战略” |
(三) 第三阶段, 1998—2003年“农业结构调整、减负增收和小城镇战略” |
(四) 第四阶段, 2003—2012年“三农统筹和城乡统筹、新农村建设战略” |
(五) 第五阶段, 2013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乡村振兴战略” |
三、不同阶段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衔接与连续 |
(一) 不同阶段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连续性 |
(二) 不同阶段农村发展战略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
四、战略连续性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及问题 |
(一) 乡村振兴实践中所“不变的” |
(二) 乡村振兴实践中“可能变的或应该变的” |
(三) 乡村振兴实践“变与不变”下的差异化道路 |
(四) 目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的问题 |
四、怎样理解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论文参考文献)
- [1]农地再延包三十年:政策衔接是关键[J]. 张浩. 江苏社会科学, 2021(05)
- [2]“三权分置”下林地承包权法律与实践涵义解析及演变态势[J]. 程玥,朱冬亮.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2021(04)
- [3]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政策与农户意愿问题研究综述[J]. 孟春妍,刘向南. 江苏农业科学, 2020(23)
- [4]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及时代价值研究[D]. 吴玉转.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政策演进研究[J]. 韩宁.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0(03)
- [6]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7]基于村庄异质性与个体差异性的第三轮土地承包期再延长政策对农户土地投入的影响研究——以河北省沧州市与湖南省张家界市为例[J]. 李莹.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17)
- [8]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9]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治理的工程逻辑研究 ——基于权力运行的视角[D]. 田野.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
- [10]乡村振兴战略与我国农村发展战略的衔接及其连续性[J]. 杨玉珍,黄少安. 农业经济问题, 2019(06)
标签:农村改革; 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权分置;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