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行清算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白丽[1](2011)在《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选题的主题是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在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上,尽管有不少研究成果,包括对我国公司清算制度进行较全面的研究成果以及对公司债权人或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专门研究成果等,但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从清算理论基础,特别是清算价值理论分析入手、通过对清算主体、清算程序、清算监督、清算民事责任等主要制度为主线,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系统研究仍缺乏,特别是对清算制度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监督机制的深入研究目前仍属于理论上的缺憾。基于以上主题与中心,本文贯穿两条线:一条主线是公司清算制度的完善,试图以清算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价值、秩序价值、利益价值为基点来系统检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另一条是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探寻在公司清算制度中全面而系统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边界和路径。本选题中的清算是指公司成立后依法定解散事由而进行的非破产清算。本选题中的公司类型仅包括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选题中的债权人包括:(1)自愿的债权人(也称契约之债债权人、主动债权人);(2)非自愿的债权人(也称侵权之债权人、被动债权人);(3)法定债权人(也称社会债权人)。本选题的逻辑结构为理论论证与制度分析。导论部分主要是通过对本文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的交代,提出了以债权人保护为视角研究公司清算制度的理由,即拓宽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渠道;实现公司清算制度的核心价值;完善以债权人保护为内容的公司清算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述评,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章是本文的理论论证部分。通过对公司清算概念和法律特征的梳理和分析,明确了公司清算含义;通过对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公司清算制度发展的回顾与评析,审视了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发展与现状;通过对公司清算种类的比较,指出不同的清算种类理论上反映出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同保护态度,在实践中起到在不同情况下对债权人提供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的作用,进而提出我国公司立法上有关清算种类的规定亦应从这一角度出发,使公司清算的分类为清算制度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服务。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通过对公司解散不同原因的分析,指出我国立法的不足。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理论界关注和讨论的一个焦点,通过立法例的比较分析,明确了“同一人格说”的观点。本章的最后,通对对公司清算制度价值的剖析,提出了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平等的对待,债权受到公正的清偿。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的具体规则设置应体现债权人保护这一内在价值要求。第二章公司清算中清算人地位。本文从本章开始到第五章是对制度分析进行的系统论述。清算人是公司清算事务的权力执行人,是公司清算事务中最主要的主体,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对整个清算活动的依法进行和顺利开展,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章通过对清算人及相关概念的辨析,提出了统一我国清算人名称的建议;通过对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资格、选任与解任的比较分析,提出要具体规定清算人的任职资格和解任制度的建议;通过对公司清算中清算人职责以及清算人的权利义务的分析比较,提出完善通知、公告债权人的程序的建议。在注意到当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债权人地位的不利性和加强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时,就清算人是否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义务,本文表明了赞同“支持说”和“直接义务说”的观点。第三章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内在价值债权人保护视角,审视了公司清算普通程序的启动程序、操作程序、终结程序以及补充程序即强制清算程序规定在债权人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在比较和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公司立法的规定和经验基础上,对公司普通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从实务可操作性层面提出了有关完善建议。第四章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监督机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分析了对清算人在普通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和借鉴了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就公司清算监督制度的立法规定和经验,并提出了在普通清算程序中以尊重司法权的被动原则以及充分发挥债权人的积极性原则,建立法院以被动的方式对公司清算行使监督权与债权人以主动的方式对公司清算行使监督申请权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充分发挥司法权的介入和债权人的积极干预,建立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均作为清算监督人的并重监督机制,完善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积极行使监督职权的方式。第五章公司清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清算义务人、清算人、股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的不作为、恶意处置或侵占公司财产的作为以及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违法进行清算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包括出资瑕疵、滥用法人人格以及公司终止后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结论部分表明了本研究基于公司清算法律制度债权人保护内在价值所要求建立的外在规则的结论,同时,指出了本文研究中的不足及今后需进一步研究关注的空间。
胡西霞[2](2019)在《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完备的公司法律制度是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作为公司在市场中从起到落的生死边界,对于公司进出市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认缴制背景下,公司生容易,死却不容易。公司想要退出市场,小到债权债务的核算,大至社会公共利益,都要落实到位,才能安然走向死亡。不然,将面临的是无休止的诉讼和纠纷。所以作为市场退出机制中的重要制度——清算制度,就被债权人、职工、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寄予了厚望。我国公司清算制度主要集中规定在《公司法》之中,但是这部法律中并未出现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对于清算义务主体的范围界定也不明确,在2017年《民法总则》中提出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但是,《民法总则》中对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并未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法人,也没有深入区分公司的类型,所以使得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有缩小之嫌,有损债权人利益。这些就引起了学界对于公司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以及责任的高度关注并且引发了争议。法律制度的模糊性和学界不同的意见之争就使得实践中问题层出,表现为公司解散无人启动清算,股东、董事之间互相争利,互相推诿。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完成新法与旧法、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衔接,构建完善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对清算义务人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我国清算义务人的理论考察,以公司清算的目的、类型来探讨公司清算义务的来源;其次是对我国清算义务人概念的确立的过程进行系统梳理,并在已确立的双轨制清算体系下对清算义务人及其类似概念清算人进行区分;以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出发,系统整理了清算义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责任的类型,结合对域外清算制度的考察,对国外法定清算人进行分析和定位,比较分析我国双轨制清算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司法实践中涉及清算义务人责任引致的纠纷类型进行讨论,并通过统计裁判的具体情况阐释众多清算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在对典型案例的梳理过程中,明确了实务中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和责任承担的理论。第三部分是结合上述内容对理论和实践中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即立法冲突、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并存产生的问题进行论证和分析。第四部分就是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解决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的构想,即统一法律规定、减少制度性冲突,厘清实践中的问题、正确分配清算义务。
刘鹏[3](2019)在《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司法实践问题探究》文中认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在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经济规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企业的优胜劣汰便成为不可避免之事。由于我国清算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实践中大量企业解散后不及时组织清算或者不清算,这给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这也极大侵害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最高院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创造性的规定了“清算义务人规则”,可谓缓解了司法实践中的燃眉之急。清算义务人规则来源于我国司法实践,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国外立法中也没有规定,是我国独创的一种规则。这种产生于司法实践的清算义务人规则,由于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立法者在制定时过分关注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相关客观实际情况。这就造成了自清算义务人规则自诞生以来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清算义务人规则的主体方面;清算义务人的义务方面;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民事责任方面等。清算义务人规则源于司法实践,笔者希望从司法实践出发,通过对司法审判中的相关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清算义务人规则在司法实践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相应的法学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使人们对我国的清算义务人规则能有更深一步的认识。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形成及本文的研究思路。首先,从清算义务人规则的产生说起,通过对清算义务人规则立法演变的梳理,呈现了清算义务人规则如何从实践中上升到立法层面。其次,探讨了笔者对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思考。最后,介绍了本文的司法审判数据选取以及研究思路。第二章,主要分析了公司清算义务人规则主体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章共有两节,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有限公司小股东担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有限公司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二节主要介绍了股东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情况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中关于清算义务人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第三章,本章共有两节,其中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清算义务人的义务问题。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问题集中于如何认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对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认定标准的争议,实质上就是对于清算义务人的义务范围的争议。第二节主要对清算义务人义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当前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是由于其缺乏相应法律规定基础以及理论基础所致。第四章,较为全面的论述了清算义务人规则在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节介绍了民事责任类型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民事责任类型的问题里又涉及了民事责任适用何种法理基础以及民事责任范围等问题。第二节介绍了清算义务人规则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如果适用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同时,对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的裁判观点进行了相应分析。
董宇[4](2017)在《论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丢失,1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该制度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恶劣后果,其理论依据也存在争议,并且与清算制度价值相悖。本文主张,废除该制度,代之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清算组的行为规置以及法院强制适时介入强制清算等相关规则。司法实践中对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及其内涵、清算义务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以及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对此存在“侵权责任说”、“法人格否认说”等观点,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均不具有合理性。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合清算制度核实而非确保公司清偿能力的制度价值,公司的清偿能力取决于公司责任财产的范围;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不具有当然正当性,公司债权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其也负有审查交易相对方信用和债务清偿能力的义务,债务履行的法律基础以及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合同法规制,清算制度作为公司法体系的一部分,不宜过度承载合同法的功能。而现行法过于偏重债权人债权的全部清偿,与清算制度的价值发生偏离,这与我国清算制度建设的滞后以及对休眠公司的偏颇认识相关。在公司无法清算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认为,首先应当明确清算义务人义务的来源以及无法清算的内涵。清算义务人基于其原先与公司建立的法律关系,一方面清算义务人应当积极担任清算组成员并不阻碍清算组成立;另一方面,不得利用其地位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丢失是公司无法清算的条件之一。无法清算是公司清算程序陷入困境的客观状态,此时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具有多元性,其是否遭受损害以及损害的具体范围具有不确定性。在上述情形下,应当通过何种途径维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呢?就上述主体合法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救济途径,理论界存在两种主要观点:“侵权责任说”和“法人格否认说”。然而,救济公司利益相关者无论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损害赔偿或法人格否认制度均不具有合理性。从适用侵权责任法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予以救济的视角来看,一方面,因为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造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丢失无法进行清算这一客观事实,该情形下,公司利益相关者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损害的具体范围均不具有确定性,因此,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清算行为人不法行为的损害不具有可救济性;另一方面,若适用侵权责任法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予以救济,侵权责任的构成诸要件内涵均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中的认定均存在任意性,此时清算义务人会陷入动辄侵权的困境,该救济途径的适用将过度限制清算义务人的行为自由,也难以实现侵权责任法损害填补的基本功能,因此不宜适用侵权责任法救济。从适用法人格否认对公司利益相关者予以就救济的视角来看,第一,清算义务人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体存在差异,超出范围的主体是否能够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定情况下就公司债务与公司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仍需要进一步论证;第二,从行为要件的角度,法人格否认中行为要件的证明是一个复杂、繁复的过程,而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与其在行为要件上,存在交集却并不重合;第三,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角度,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责任制度中并不考察清算义务人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而仅考察其客观行为模式以及公司是否存在无法清算之后果,即依据客观要件判断清算义务人责任是否成立,这与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考察股东主观要件的要求相违背;第四,从法人格否认制度例外适用、个案适用原则来看,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的适用具有一般性,与法人格否认适用的原则相悖。因此“法人格否认说”也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应当废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通过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清算组的行为规制以及法院强制清算的适时介入,保障公司权益,即公司利益相关者实现自身权利的基础;同时维护公司清算秩序,避免公司陷入无法清算境地,导致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
张岱[5](2018)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文中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命脉,金融改革是经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稳定、包容、可持续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和健康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至关重要的意义。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健全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探索,是对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之后历届党中央、中国政府探索金融体系改革理论与建设现代金融体系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为适应和满足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金融领域建立了“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这种银行体系模式,存在组织机构单一、完全以计划为导向、银行集管理与经营于一身、没有独立的中央银行、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经济和法律手段从事金融活动、对银行信贷管得过多过死等弊端,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缺乏活力和生机,没有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启动之后的较长一段时间里,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解决金融组织不健全、市场化主客体缺失、创新动力不足、金融市场结构失衡、金融法律不健全等问题。实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以前,中国金融改革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金融组织的恢复与金融体系的构建阶段(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采取的以下重大决策对金融体制改革影响甚大,一是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由此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二是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初步明确的顶层设计;三是1987年十三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基本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要引入市场机制。经过这一阶段的改革,中国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形成,金融领域的市场化机制得到扩展。第二个阶段是全面市场化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初步形成阶段(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至2012年十八大召开之前)。在这一阶段,党中央和国务院做出了两项决定,表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全面加速:一是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二是同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这两项决定为中国金融改革定下了基调。这个阶段的金融改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业的治理整顿和配套改革。具体措施是,将实行多年的官方汇率、调剂汇率和黑市汇率并轨;实行浮动汇率制度,加快推进中国融入全球经济和世界金融体系的步伐;成立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国家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把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离开来;将原城市信用社先是改造为城市合作银行,后又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推动经济比较发达的北京、上海和深圳建立以城市命名的现代商业银行;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初步形成了规范金融活动的法律体系框架;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取消信贷规模管理;完善金融监管,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从而形成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业监管、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业监管、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二是金融体系的整体改革,包括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进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改革、大力推进金融设施建设、构建陆港金融业互惠互动关系、积极应对金融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等等。总之,十八大以前的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改革和金融体系本身仍然存在如下缺陷:一是在金融改革和金融体系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问题导向而不太重视价值导向,或者说,对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处理得不够理想,始终没有建立起全面、系统、相互配套和立体化的金融改革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二是已经建立的金融体系存在着结构性和功能性缺失,导致其在全球配置资源和分散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大。三是金融政策体系不完善,货币政策操作机制存在数量调控效力递减、传导机制不畅,利率政策调控效力低,货币政策缺乏独立性、不能有效调节国际收支,维持汇率稳定的成本较高,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企业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四是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模式不相匹配,不能充分保障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以上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中国政府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制度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展开了深入、系统和全方位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作出了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判断,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供给测结构性改革,引入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明确提出将“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金融改革和现代金融体系建设构想。这些构想包括: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机构体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和外汇市场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权结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内控机制;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发展非国有中小型银行;构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畅通股权融资渠道,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增加直接融资比重;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发展普惠金融;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健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高人民币国际化程度,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提升资本双向开放程度、跨境资本和金融交易可兑换程度,加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补齐风险监管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短板,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和互联互通,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理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强金融有序竞争,完善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此外,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充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高效运行,从而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体系架构。在金融改革实践和现代金融体系构建方面,随着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党中央和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并制定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金融体系,纠正过分追求GDP增长,重视经济发展规模,忽视经济发展质量,产业结构不合理,金融发展“脱实向虚”,背离服务实体经济的偏向;总结国内外金融业发展经验,制定全面深化金融改革措施,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加强金融立法,引导和促进金融向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回归;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包括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措施,提高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经过五年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坚决破除金融体制机制弊端和制度障碍,着力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大拓展改革广度和深度,金融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基本实现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金融改革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有效推进并取得一系列重大成就的主要经验在于:第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严格遵循金融改革和发展规律,坚定不移地走市场化金融改革发展道路;第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正确处理金融和经济的关系,保障金融改革的正确发展方向;第三,坚持正确认识和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作为党在金融领域的三项主要任务,强调三项任务之间的内在联系性,在实践中体现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辩证关系,即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第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明确金融监管对象和目标,规范金融监管范围,创新金融监管手段;第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与监管体制改革,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当然,改革是一个逐渐深化和不断发展的过程,金融改革和发展是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永恒主题。目前的中国金融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而且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进一步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具体包括:创新金融改革理念,完善金融理论体系,正确和科学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二是继续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具体包括: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坚持整体性、系统化、协同性金融改革,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三是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具体包括: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组织建设,强化治理机构履职效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防范风险的内控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四是构建综合型监管体制。具体包括:构建统一的监管模式,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鲁建中[6](2005)在《对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的法律思考》文中指出清算业务作为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是银行的最古老业务之一。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金融电子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清算业务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清算业务已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联行、同城票据交换等业务,它还涵盖了清算系统的研发、外汇买卖等业务的后线结算和监控,同时其自身又作为银行的一种产品从银行的“后台”冲向银行的“前台”,出现了银行清算业务产品化的趋向。另外,近年来银行的大案要案不断,许多案件与银行的清算业务密切相关,有关银行清算业务方面的风险控制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无论是从银行清算业务的自身而言,还是对银行清算业务的监管,法律方面的研究还显得比较薄弱。所以对银行清算业务进行重新定位,对银行清算业务的品种进行梳理,对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法律思考而解决这些问题,显得非常必要。文章引言部分说明了写作本文的一些感想。正文第一部分从清算的概念入手,提取、归纳出银行清算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由于银行清算业务乃至金融领域,与法学领域存在着比较悬殊的专业分野,其知识具有复杂性、专业性和实务性的特点,有必要从概念角度、经济角度、历史角度对银行清算业务进行介绍,也即“以法律话语进行重述”,并提取、归纳出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即各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之间的基于支付清算业务之上的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金融管理法律关系、各商业银行内部机构之间有关清算业务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商业银行因从事代理清算业务而形成的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的代理关系、商业银行因票据清算而形成的票据法律关系等。第二部分,从支付清算组织体系、支付清算系统、同城票据清算、外汇清算、代理清算、美国21世纪支票法对我国的影响等几个方面对我国银行清算业务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第三部分,重点介绍外国银行清算业务状况和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最后,具体阐述我国在银行清算业务方面如何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提出了设立中国清算银行的构想、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同城票据清算法律规定、优化外汇清算系统、完善银行代理清算业务的法律环境、积极应对美国21世纪支票法等,确保我国银行清算业务快速、稳健、持续发展。
曹如波[7](2011)在《公司非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非讼程序是公司纠纷解决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在民事诉讼程序法理二元化理论中,它与诉讼程序相对应。与诉讼程序相比,非讼程序具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解决纠纷迅速、简便等特征,因此,对于解决部分公司纠纷案件具有固有的制度优势,特别是在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司法权力通过非讼程序方式介入,可以迅速平息矛盾,将公司内部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出现更大的冲突。这就是公司非讼程序的核心价值。但是,我国目前单一类型的公司非讼程序立法现状与公司活动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造成当事人维权成本过高、司法救济不力和司法资源浪费的严重缺陷。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和判断,本文对公司非讼程序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试图对我国公司非讼程序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五章。第一章,公司非讼程序的理论基础。本章首先介绍了非讼案件与非讼程序的概念与特征,以及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交错适用的法理,在此基础上对公司非讼程序进行了界定,分析其价值取向,探讨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通过对公司非讼程序的几种不同称谓进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公司非讼程序的称谓比较简明,赞同这种称谓。通过从民事诉讼程序和公司纠纷解决机制两个视角的观察,对公司非讼程序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公司非讼程序就是非讼程序在公司法上的适用,它是公司利益相关主体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将没有实体民事权益争议或争议不明显的公司纠纷提请法院审理的非讼程序。公司非讼程序体现了国家权力通过法院对公司内部事务的直接干预,特别强调简便、迅捷的效率价值,同时,也存在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相对薄弱的固有缺陷。因此,在强调国家干预与效率价值的同时,要协调和平衡自由与秩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司非讼程序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时有效的外部纠正机制,在司法介入时,要注意把握适度介入的边界,维护公司自治原则。第二章,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非讼程序兼具效率优势和程序保障不足的缺陷,需要在法理上进行研判与实务上的可行性分析,通过恰当地界定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减弱由非讼程序固有缺陷带来的不利影响,兼顾公司非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关于公司非讼案件的划分标准,可以从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层面进行区分。形式标准以“实定法”为根据;实质标准以案件的性质判断和效率优先的价值判断两个角度进行划定。如根据“对象说”的观点,公司诉讼案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公司法上的权利存在与否等实质事项有争议的纠纷案件,公司非讼案件是指公司利害关系人在没有公司法上实体权益争议或争议不明显的情况下请求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存在,从而使一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为加深认识,本章对公司非讼案件的特征及类型进行了分析。第三章,典型公司非讼案件研究。在对我国理论界有代表性的几种不同意见进行分析后,本文认为,在我国公司法背景下,可以适用非讼程序的典型公司案件有5种类型,即股东知情权案件、股东会司法召集案件、董事的司法选任案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案件,以及我国立法已经明确适用非讼程序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对于这几种公司案件,分别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介绍了我国司法救济现状,认为这些案件的性质与非讼程序契合,适用非讼程序是比较适宜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章,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现状评析。从民事诉讼法的视角介绍了我国非讼程序的立法情况,从公司法视角考察了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立法现状,着重分析了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设立的背景与过程,评析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主要制度,检讨了其中的不足之处,并对我国单一公司非讼程序类型的立法现实进行了反思。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有的公司案件不予受理,司法救济不力,公司治理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一些本属非讼性质的公司案件错用了诉讼程序进行审理,造成当事人维权成本过高、司法资源浪费的严重缺陷。这些情况表明,我国需要扩大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公司非讼程序制度。第五章,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完善构想。通过借鉴域外非讼程序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立法路径:一是在将来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对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则作出规定,二是在修订公司法时对公司非讼案件类型及其特殊规则作出规定。应逐步扩大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首先可以考虑将股东知情权案件纳入公司非讼案件的范围。为确保公司非讼程序的正当性,可以参照大陆法系的抗告制度,引入我国民事诉讼复议制度,建立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纠错机制。
刘志原[8](1994)在《联行清算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实行以“实贷实存”为中心内容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与之相适应,联行往来制度实行“自成体系,跨行汇划、相互转汇,及时清算”的办法,形成了人民银行联行和各专业银行联行并行运转的全国银行联行清算体系,把各家专业银行共吃的资金大锅饭,分成几个小锅,为
周梦爔[9](2020)在《论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公司退出的必经程序,清算制度一直是世界各国(地区)公司立法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有一些公司未经清算就进行了注销登记,这种情况的存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立法者在《公司法》和《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规定了公司清算相关问题,包括承担义务的主体范围、义务内容以及不同义务违反情境下对应的民事责任。2017年《民法总则》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清算义务人”这一概念。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补充了立法的不足,也为公司清算的具体问题提供了一些解决方向。然而,就法律规定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适用该条款裁判案件,处理结果却不相同,对于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界定和民事责任的部分规定仍有模糊之处。本文第一章先明确了现阶段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存在的问题,分别指出现行法上清算主体的范围不同,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存在分歧这三个问题。第二章论述了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首先对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这两个概念做出了区别,接着论述了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所承担责任的性质,对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区分。第三章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的界定,先确定了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的一致原则,接着对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比较法进行考察,然后确定了我国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确定应以公司的具体运作为前提,不同公司的运作状况下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不同。第四章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剖析与界定,主要从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认定,以及因果关系这三个角度出发。第五章主要是对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适用标准的剖析与界定,先确定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再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最后是对诉讼时效规定的完善建议。
李轶鸣[10](2017)在《私人治理视野下的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衍生产品因其具有独特的风险管理作用,自上世纪70产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运用,交易量持续快速增长,品种创新层出不穷。衍生交易业务已成为现代金融活动的核心部分之一。然而,由于金融衍产品具有很强的杠杆交易特性,使其在发挥风险管理作用的同时,其自身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历史经验表明,如果衍生交易的风险控制不好,即便是一家资本规模雄厚的百年老店,也完全可能在顷刻之间灰飞烟灭。另外,由于在衍生交易市场上,从事衍生交易的机构以金融机构为主,机构之间重复交易情况常见,交易集中度非常高,导致衍生交易的潜在风险也是集中这些少数机构身上。一旦其中任何一家机构因风险控制不好而出现破产倒闭事件,都会给与之交易的机构对手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连锁性导致其交易对手以及其交易对手的对手也发生债务危机或破产倒闭,从而可能给整个金融市场、一国的经济甚或是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活动造成震荡,出现系统性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各国政府与市场机构都充分认识到现有金融市场,尤其是场外市场在透明度、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场外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的优越性也逐步获得广泛认同,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的推广从市场自发转向政府推动,相应的配套和监管措施也日渐完善。为了有效控制衍生交易风险,避免引发市场系统风险,国际市场在实践中采用了一个独特的清算制度――中央对手清算。中央对手清算是指由清算机构以“中央对手(CCP)介于一个或多个金融市场买卖金融契约的对手中间,为每个卖方充当买方,并为每个买方充当卖方。”清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和业务规则向所有清算参与者收取保证金和清算基金。当清算参与者出现清算机构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清算机构有权立即终止清算参与者全部已纳入中央对手清算但未履行完成的交易。在终止上述交易后,清算机构按照规定方式计算每笔交易的终止金额即盈亏金额,然后再将所有盈亏头寸进行轧差计算,求得一个最终的净余额。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在市场实践或是理论研究中,无论是金融学界或是法律学界,对中央对手清算仍然缺乏了解,我国现行法律中更是不存在对这样制度的规范。这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特别是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本文共分为七章(含绪论),分别对金融危机后场外衍生品的监管改革、中央对手清算的内涵、中央对手清算的基础和前提、中央对手清算中的担保机制、会员及客户清算机制以及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恢复和失败处置计划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最后一章对前文所提及的一系列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私人治理的法律化衍进范式进行了研究。绪论回顾了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机构通过分析场外衍生品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的作用,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作出的监管改革。同时提出,这一系列监管改革措施都忽略了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私人治理所产生的重要作用。并简要对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私人治理措施进行了研究,包括约务更替、净额清算、担保品和会员和客户清算等。第一章首先对“清算”的概念作了界定,对“中央对手”的内涵进行了明确,回顾了中央对手清算的发展历史,并且基于规则、学理和法律的研究,明确了中央对手清算机构在场外衍生品清算中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围绕中央对手清算中这两个基础性制度展开讨论。衍生品市场的中央对手清算与两项法律制度的效力有关:约务更替和净额清算,即用原来的交易对手方和中央对手清算,将一个交易对手方的多个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合约对冲,使得风险敞口成为净额敞口。第三章就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担保机制进行研究。首先辨析了担保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分析了担保品管理的作用;其次对从风险管理角度对作为保证金的担保品进行了研究;再次对于非中央对手清算的保证金要求作了前沿性探索;其后考察了世界主要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担保品管理体制;最后对于担保品短缺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就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会员与客户清算机制进行了前沿性研究。主要是基于欧洲EMIR与英国监管规则的差异展开,围绕客户清算对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风险管理的影响这一主线,对全球最新监管规则及其影响进行了分析。同时,又对欧洲和美国两种不同的客户清算模式,在巴塞尔协议Ⅲ的框架下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五章对于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恢复以及失败处置计划进行了研究。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承担了所有对手方的信用风险,使其成为整个金融系统的“单点故障”,其突然中断服务或倒闭将造成市场崩溃。因而,围绕这一命题,结合今年出台了一些最新国际监管规则以及对于伦敦清算所实证考察所获得的材料,对此前言问题进行分析。第六章提出场外衍生品市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在没有公共政策介入的条件下,其运作规则异常完备,私人治理几乎完全取代了国家监管职能;另一方面,由于私人治理规则之间差异较大,有的私人治理规则运作成功,而有的私人治理规则却凸显出各种问题。因而,如何将这一系列的私人治理措施纳入法律的轨道是值得研究的。第六章提出了具体路径。
二、联行清算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行清算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视角 |
三、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司清算的概念及特征 |
(一) 我国学者对公司清算含义的界定 |
(二) 外国法上公司清算的含义 |
(三) 公司清算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
二、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发展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
(三) 我国公司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发展与现状 |
三、公司清算的分类 |
(一) 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 |
(二) 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 |
(三) 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 |
(四) 对于清算分类的评价 |
四、公司清算的原因—解散 |
(一) 解散的含义 |
(二) 解散的原因 |
五、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
(一) 清算中公司地位的学理观点 |
(二) 清算中公司地位的立法例研究与借鉴 |
(三) 我国实践中清算公司的法律地位分析 |
六、公司清算的价值分析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正义价值与债权人保护 |
(二) 秩序价值与债权人保护 |
(三) 利益价值与债权人保护 |
第二章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地位 |
一、公司清算中的清算人概述 |
(一) 清算人的概念 |
(二) 清算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三) 清算人的法律地位 |
二、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资格与债权人利益保护 |
(一) 清算人的积极资格 |
(二) 消极资格 |
三、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选任和解任与债权人保护 |
(一)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选任 |
(二) 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解任 |
四、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职责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清理公司财产 |
(二) 了结公司业务 |
(三) 清收债权、清偿债务 |
(四)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与注销登记 |
(五) 申请宣告破产与启动特别清算程序 |
五、公司清算中清算人的权利义务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清算人的权利 |
(二) 清算人的义务 |
第三章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程序保障 |
一、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的启动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二、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的操作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一) 清理公司财产 |
(二) 清偿公司债务 |
(三) 分配剩余财产 |
三、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的终结程序与债权人保护 |
四、公司清算事务普通程序债权人保护的补充程序 |
(一) 强制清算程序的启动程序 |
(二) 强制清算程序的操作程序 |
(三) 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程序 |
第四章 公司清算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监督机制 |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二、域外比较 |
(一) 韩国 |
(二) 日本 |
(三) 我国台湾地区 |
三、完善建议 |
(一) 普通清算程序中的监督机制建立 |
(二) 强制清算程序中的监督机制完善 |
第五章 公司清算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民事责任 |
一、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一) 清算义务人不作为即不履行组织清算义务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二)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或侵占公司财产等作为行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三) 未经依法清算注销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二、清算人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三、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一) 股东出资瑕疵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二) 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三) 公司终止后股东对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
结论 |
后记 |
参考文献 |
(2)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域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理论考察 |
第一节 我国清算义务主体的演变 |
第二节 双轨制下的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 |
第三节 清算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
第四节 域外清算义务主体制度之借鉴 |
第二章 司法实践中清算义务人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责任所致纠纷案件概览 |
第二节 从典型案例看清算义务人责任承担 |
第三章 我国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的问题 |
第一节 立法的冲突 |
第二节 清算组和清算义务人并存产生的问题 |
第四章 解决清算义务人制度现存问题的构想 |
第一节 统一法律、减少制度性冲突 |
第二节 厘清实践中的问题、正确分配清算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3)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司法实践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形成及研究思路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形成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思考 |
第三节 司法实践样本数据的提取与研究思路 |
一、样本数据的提取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主体问题 |
第一节 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存在的问题 |
二、对小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存在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认定标准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清算义务人认定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对清算义务人认定标准存在问题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问题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义务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对清算义务人义务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缺乏法律规定基础 |
二、清算义务人的义务缺乏理论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清算义务人规则的民事责任问题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类型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民事责任类型存在的问题 |
二、对民事责任类型存在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存在的问题 |
二、对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存在问题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责任适用乱局 |
一、责任构成要件争议 |
(一) 怠于履行义务 |
(二) 公司无法清算 |
(三) 因果关系 |
(四) 过错 |
(五) 损害债权人利益 |
二、责任形式争议 |
(一)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二) 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三) 一定期间内对公司进行清算 |
三、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争议 |
(一) 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 |
(二) 适用《公司法》第20条 |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责任理论争议 |
一、法人格否认说 |
(一) 适用法人格否认之理由 |
(二) 法人格否认适用之质疑 |
二、侵权责任说 |
(一) 加害行为实施主体 |
(二) 受侵害客体 |
(三) 损害赔偿范围 |
三、区分说 |
第三章 制度价值之偏离 |
一、应然制度价值 |
(一) 微观视角:核实公司清偿能力 |
(二) 宏观视角:保障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
二、实然制度作用 |
三、制度价值偏离之原因 |
(一) 对休眠公司规置的滞后认识 |
(二) 对法条的误读 |
第四章 立法原意之回归 |
一、清算义务人的义务 |
(一) 清算义务人及其“清算义务”之反思 |
(二) 清算义务人义务的范围 |
二、无法清算 |
(一) 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丢失:无法清算的成因 |
(二) 无法清算:多主体权益不具确定性的客观状态 |
第五章 现有救济路径的批判 |
一、侵权法救济的不合理性 |
(一) 无法清算不属于可救济之损害 |
(二) 过度限制清算义务人行为自由 |
二、法人格否认救济的理论困境 |
(一) 适用主体困境 |
(二) 行为要件困境 |
(三) 主观要件困境 |
(四) 不得滥用原则之背离 |
第六章 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责任现有规则的替代 |
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立法目的 |
(一) 禁止侵害公司权益 |
(二) 避免清算程序障碍 |
二、其他制度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的替代 |
(一) 公司权益保障 |
(二) 维护清算秩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难点 |
(三)不足 |
第一章 现代金融体系简论 |
一、金融范畴 |
(一)金融的内涵 |
(二)金融的起源 |
(三)金融范畴的形成与拓展 |
二、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
(一)现代经济的核心与纽带 |
(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 |
(三)社会资金积聚与配置作用 |
三、现代金融体系及其功能 |
(一)现代金融体系 |
(二)现代金融体系的功能 |
第二章 十八大以前的中国金融体系改革 |
一、改革开放前的金融体系 |
(一)改革开放前的金融机构 |
(二)改革开放前的金融运行机制 |
(三)改革开放前金融体系的缺陷 |
二、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金融体制改革的动因 |
(二)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 |
(三)金融体系趋于完善及仍存在的缺陷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金融改革发展理论的探索 |
(一)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核心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坚持市场导向的金融改革理论探索 |
(四)关于发展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的理论探索 |
(五)关于完善全球金融治理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构建现代金融架构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优化金融机构体系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论探索 |
(一)关于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理论探索 |
(二)关于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探索 |
(三)关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探索 |
第四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实践举措 |
一、促进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 |
(一)深刻反思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 |
(二)遏制金融资金“脱实向虚”趋势 |
(三)鼓励金融业扶持小微企业和农业 |
二、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
(一)积极稳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 |
(二)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
(三)拓宽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渠道 |
(四)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 |
(五)健全金融调控架构体系 |
三、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
(一)健全金融监管制度 |
(二)完善金融监管措施 |
(三)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
第五章 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基本经验 |
一、始终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
(一)党的领导是维护金融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
(二)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 |
(三)以科学决策推进金融改革发展 |
二、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 |
(一)推动金融回归本源 |
(二)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
(三)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三、始终坚持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统一 |
(一)正确处理金融改革与发展的关系 |
(二)在稳定前提下坚持改革和发展 |
四、坚持把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
(一)增强金融风险防控意识和责任意识 |
(二)构建与金融市场发展相适应的监管体制 |
(三)明确金融监管对象 |
(四)规范金融监管范围 |
(五)创新金融监管手段 |
五、坚持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 |
(一)推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 |
(二)积极解决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不匹配问题 |
(三)协同推进公司治理结构改革与监管体制改革 |
(四)改变监管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现象 |
(五)解决监管权责不对称问题 |
第六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构想 |
一、构建符合国情的现代金融理论体系 |
(一)创新金融改革理念 |
(二)完善金融理论体系 |
(三)正确处理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
(四)构建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二、审慎推进金融体系改革 |
(一)以法治思维和市场化方式推进金融改革 |
(二)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金融改革 |
(三)构建稳健、高效、包容式发展的金融体系 |
三、完善金融企业公司治理结构 |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
(二)提升防范金融风险内控能力 |
(三)强化监事会履职效力 |
(四)有效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 |
四、构建综合型金融监管体制 |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
(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
(四)推进金融监管创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6)对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部分 银行清算业务的法律性质 |
一、银行清算业务的概念及内容 |
(一) 银行清算业务的概念 |
(二) 银行清算业务的内容 |
二、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现状 |
(一) 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的发展 |
(二) 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现状 |
三、银行清算业务法律关系 |
(一) 外部监管与被监管关系 |
(二) 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
(三) 委托与代理关系 |
(四) 票据法律关系 |
第二部分 我国银行清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
一、支付清算组织体系问题 |
二、支付清算系统问题 |
三、同城票据清算问题 |
四、外汇清算问题 |
五、代理清算问题 |
六、美国21 世纪支票法的影响 |
第三部分 各国银行清算业务制度比较 |
一、支付清算组织体系的比较 |
(一) 中央银行直接主持和组织的支付清算模式 |
(二) 在中央银行领导下独立运作的支付清算模式 |
二、票据清算的比较 |
三、国际货币连续联结清算机制 |
四、银行间错收错付理赔规则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的法律思考 |
一、设立国家清算银行 |
二、明确清算系统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三、制定全国统一的票据交换清算管理办法 |
四、优化外汇清算系统 |
五、完善代理清算业务法律环境 |
六、修改《票据法》的有关内容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7)公司非讼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一个案例引发的话题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方法、内容和结构 |
第一章 公司非讼程序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非讼程序理论的宏观阐析 |
一、非讼案件的界定 |
二、非讼程序的界定和特征 |
三、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交错适用 |
第二节 公司非讼程序的界定 |
一、公司非讼程序的称谓 |
二、公司非讼程序的涵义 |
第三节 公司非讼程序的价值取向 |
一、公司非讼程序的秩序与自由价值 |
二、公司非讼程序的公正与效率价值 |
第四节 公司非讼程序与公司治理 |
一、公司治理及其内生问题 |
二、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非讼程序方式及限度 |
第二章 公司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公司非讼案件的划定标准 |
一、形式标准:“实定法说”的视角 |
二、实质标准之一:案件的性质判断 |
三、实质标准之二:效率优先的价值判断 |
第二节 公司非讼案件的特征及类型分析 |
一、公司非讼案件的特征 |
二、公司非讼案件的类型分析 |
第三章 典型公司非讼案件研究 |
第一节 典型公司非讼案件概述 |
一、典型公司非讼案件的观点争论 |
二、适合于我国的典型公司非讼案件探析 |
第二节 股东知情权案件 |
一、股东知情权概述 |
二、股东知情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三、股东知情权案件在我国的司法救济 |
四、股东知情权案件的非讼契合度分析 |
第三节 股东会司法召集案件 |
一、股东会召集权概述 |
二、股东会召集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三、股东会召集权在我国的救济 |
四、股东会司法召集案件的非讼契合度分析 |
第四节 董事司法任免案件 |
一、董事的选任和解任概述 |
二、董事的选任和解任的比较法考察 |
三、董事的选任和解任在我国的救济 |
四、董事的选任和解任案件的非讼契合度分析 |
第五节 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案件 |
一、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概述 |
二、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比较法考察 |
三、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案件在我国的救济 |
四、异议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案件的非讼契合度分析 |
第六节 公司清算案件 |
一、公司清算概述 |
二、公司清算案件的比较法考察 |
三、公司清算案件的非讼契合度分析 |
第四章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现行立法评析 |
一、民事诉讼法视角的非讼程序立法评析 |
二、公司法视角的公司非讼程序立法评析 |
第二节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立法现状的反思 |
一、反思之一:以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为样本的检讨 |
二、反思之二: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现状及缺陷 |
第五章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完善构想 |
第一节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立法上的完善 |
一、域外公司非讼程序的立法模式考察 |
二、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立法模式选择 |
三、我国公司非讼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展 |
第二节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规则设计 |
一、公司非讼程序的一般规则设计 |
二、公司非讼程序的特殊规则设计 |
第三节 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纠错机制的构建 |
一、原审法院自行纠正的救济机制 |
二、公司非讼程序复议制度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论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本文的研究意义与目的 |
第二节 本题的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主体的范围不统一 |
一、现行法及指导案例的梳理 |
二、现行法及指导案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 |
一、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标准不一 |
二、因果关系认定标准不一 |
第三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存在分歧 |
一、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第二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框架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的区别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清算责任说 |
二、侵权责任说 |
三、法人人格否认说 |
第三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的类型 |
一、强制清算责任 |
二、清算赔偿责任 |
三、连带清偿责任 |
第三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界定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确定的一般原则 |
一、公司利益的关联性原则 |
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原则 |
三、有效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原则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
第三节 明确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法律规定的适用 |
第四节 确定清算义务人主体范围的前提——公司的具体运作状况 |
第五节 不同公司具体运作状况下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
第四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认定标准的剖析与界定 |
第一节 不履行清算义务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行为的认定 |
第三节 因果关系的认定 |
第五章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适用标准的剖析与界定 |
第一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适用 |
第二节 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
第三节 设立辅助诉讼时效有效适用的相关规定 |
一、建立解散登记公告制度 |
二、设定清算终结的期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私人治理视野下的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三、实践价值 |
四、文献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六、论文的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绪论 |
一、关系:场外衍生品和金融危机 |
二、对策:推进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央对手清算机制 |
三、中央对手清算机制管理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内在机理探析 |
四、私人治理视角下的中央对手清算机制 |
第一章 中央对手清算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的概念辨析 |
一、“清算”概念探微 |
二、“中央对手方”与“中央对手清算” |
第二节 中央对手清算的历史演进及清算模式 |
一、中央对手清算的历史演进 |
二、清算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三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研究 |
一、“担保交收”与“担保”之辨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法律地位的具体分析 |
第二章 中央对手清算基础性制度研究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约务更替 |
一、约务更替的内涵 |
二、约务更替的演进与运用 |
三、关于约务更替与担保权益的关系 |
第二节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中的净额计算 |
一、净额计算制度 |
二、终止净额计算制度 |
三、终止净额计算协议在我国适用的法律分析 |
四、终止净额计算协议的国际借鉴 |
五、关于完善我国终止净额计算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
六、相关建议的影响 |
第三章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担保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担保机制概述 |
一、关于担保品与保证金等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二、担保品的风险及其控制 |
第二节 担保机制中的保证金要求研究 |
一、保证金概述 |
二、保证金的隔离要求 |
第三节 非中央对手清算的保证金要求研究 |
一、非中央对手清算的保证金要求概述 |
二、国际双边保证金政策标准 |
三、全球场外衍生品双边保证金政策进展 |
四、我国推行双边保证金政策的意义 |
五、对我国推行双边保证金政策的建议 |
第四节 境外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担保品管理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 |
二、欧盟 |
三、英国 |
第五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担保品短缺及其应对 |
一、担保品短缺的原因分析 |
二、担保品短缺的应对思路 |
三、结论 |
第四章 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会员与客户清算机制研究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中的会员管理 |
一、金融危机后对于清算会员管理的新趋势 |
二、清算会员的准入与客户清算 |
第二节 会员与清算客户的风险管理 |
一、EMIR对于客户保证金的规定 |
二、英国对于客户保证金的规定 |
三、EMIR与英国规则的深入分析 |
四、结论 |
第三节 关于两种客户清算模式的相关问题研究 |
一、清算关系结构 |
二、账户结构 |
三、头寸和保证金管理 |
四、违约处置、清算基金及损失分摊制度 |
五、商业银行资本计提问题 |
六、商业银行杠杆率计算问题 |
第五章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恢复与失败处置计划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韧性管理研究 |
一、作为新的“太大而不能倒”的中央对手清算机构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违约损失的承担机制 |
三、对伦敦清算所的风险管理的实证考察 |
第二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恢复计划 |
一、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恢复处置的产生和发展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恢复处置计划的制定 |
四、对伦敦清算所的恢复工具的实证考察 |
五、结论 |
第三节 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失败处置计划 |
一、中央对手清算机构失败处置计划的重要性 |
二、中央对手清算机构的失败处置计划 |
三、对伦敦清算所的失败处置计划的实证考察 |
本章结论 |
第六章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自觉理性 |
第一节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历史契机 |
一、强制清算制度的概述 |
二、国际上强制清算的发展情况 |
三、强制清算的国际趋势分析 |
四、强制清算的国际博弈及我国的对策 |
五、我国建立强制清算制度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的制度品格与自觉理性 |
一、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的制度品格 |
二、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的自觉理性 |
第三节 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本土叙事 |
一、私人治理规则的法律运用 |
二、中央对手清算规则法律化衍进的研究与省思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联行清算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公司清算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中心[D]. 白丽.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9)
- [2]公司清算义务人制度研究[D]. 胡西霞.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3]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司法实践问题探究[D]. 刘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论清算义务人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责任[D]. 董宇. 武汉大学, 2017(06)
- [5]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健全现代金融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D]. 张岱. 河北师范大学, 2018(07)
- [6]对我国银行清算业务的法律思考[D]. 鲁建中.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9)
- [7]公司非讼程序研究[D]. 曹如波. 吉林大学, 2011(05)
- [8]联行清算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 刘志原. 金融经济, 1994(01)
- [9]论清算义务人违反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D]. 周梦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10]私人治理视野下的场外衍生品中央对手清算规则研究[D]. 李轶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