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庄彧[1](2021)在《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虽然我国的个税历史已有41年,但个税对于收入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我国虽然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随着GDP的增长不断增加,但是居民将的收入分配并不公平,我国近三年的基尼系数均值为0.47左右,远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这充分表明了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增加的事实。而在2019年,我国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主要在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税率级距方面发力。但个税的纳税单位依旧是以个人为单位,且在税率级距、专项附加扣除项的细化、个税的实施细则等方面依旧存在优化空间。本文将两种不同课税单位的个税进行比较,阐述并论证了家庭课税制的优势。明确了我国个税改革的方向——从个人课税制转变为家庭课税制。本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定量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对家庭课税制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在案例中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比较不同课税单位对纳税公平性的影响。而在政策建议部分,将结合2019年个税新政策的具体内容,探讨可能的个税优化路径与方法。在现实层面,增加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政策的可行性。本文还进一步阐述了我国现行税制与家庭课税制的衔接问题,提出了如何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完成个税课税单位改革的政策建议。同时也阐述了我国实行家庭课税制可能面临的潜在挑战与风险,例如打破婚姻中性、“婚姻惩罚”和“婚姻奖励”等。总之,在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可借鉴诸如英法美等曾经或正在实施家庭课税制的发达国家的改革经验,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个税改革路径。
杨舒晨[2](2021)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及优化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经济长足稳定的发展必然导致贫富差距扩大,进而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凸显。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平稳发展40年取得了巨大的成果,但很多社会问题也开始显现,例如基尼系数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除了发挥其收入功能以外,其对于居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被用作为调节居民收入的重要制度措施,也是缓解居民收入不均衡的稳定器。正如我国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在调整免征额、实行综合所得征税、设立专项附加扣除费用以及税率调整这些方面都有制度性创新和变化。本文以此为研究出发点,通过多渠道指标体系,利用各种多渠道统计数据,结合我国宏观征收状况和部分微观征收个体,分析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研究的文献梳理,学习探讨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理论研究,再利结合数据实证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现状,得出结论后就这个方面提出优化对策研究。
王雅璠[3](2020)在《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以陕西省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跨过了四十周年的节点,在此期间社会经济发展到了新高度,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自2010年起就稳居世界第二位。但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近十六年来始终超过0.4警戒线,这表明我国存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贫富差距突出等问题。对此,政府应采取各项措施进行调节,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对纳税人收入征税的直接税,具有累进性,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外,我国从2019年开始实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政策首次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因而对新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效果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在绪论和理论章节,本文先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和总结,梳理出收入分配效应的测算方法,再对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在主体计算分析章节,本文先基于近十五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分析了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情况,再基于近十五年的《陕西省统计年鉴》收入数据,运用非等分组法计算出基尼系数,计算结果显示基尼系数呈现缓慢下降趋势但仍在警戒线0.4左右,因此陕西省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仍需得到重视。本文的重点分析部分是基于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背景,运用CFPS2016调查中陕西省的数据进行了收入分配效应的宏观指标计算和微观效应分析,计算了总体MT指数、横向公平效应、纵向公平效应和累进性效应等宏观指标,分析得出提高费用扣除额和扩大税率级距并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则显着地改善了收入再分配效应;微观层面对不同收入层级的收入结构、个税缴纳情况和专项附加扣除情况进行计算分析,得出新个税明显降低了中、低收入层级居民的税负,且各收入组人均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差较小。本文根据计算和分析结果提出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的因素,从国家、企业和个人三个层面进行阐述,国家层面主要体现在综合课税范围太小、征税范围不够全面、费用扣除不够灵活、税率累进结构有待优化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企业层面主要体现在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和个税筹划需要调整,个人层面主要体现在公民纳税遵从度以及纳税申报难度较大。在总结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国家层面的建议包括以家庭为纳税单位、采用反列举法扩大税基、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以及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企业层面包括注重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重新构建薪酬体系,个人层面建议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相关税法知识以及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交叉核对纳税申报信息等。
刘永春[4](2020)在《税负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长期以来对于缩小个人贫富悬殊差距、调节收入分配公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个人收入流向高度集中、收入分配差距凸显,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问题日益严重,极易产生民怨和社会紊乱,客观上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亟需顺应时代向更加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与转换。2018年8月我国个税法经第七次改革,首次实现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个税制转变,是对我国传统个税的巨大突破与完善,是国家深化推进新时代税制体系改革新高度的必然选择。此次个税修法旨在体现个税的公平与正义,着力解决我国个税法实施以来没有解决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缺失、难以实现公平税负及征管体制不健全等难题。但截止目前,更多的是从立法层面的改革,是一种狭义意义上的改革,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运行总结,个税在制度立法建设、税制要素设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缺陷,有较大的改革完善提升空间。本文以我国最新个税改革为背景,对现行个税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全面诊断,从税负公平视角研究审视我国个税公平性问题,总结出当前我国个税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并进行详细原因剖析。为提升个税在国家收入分配调节、税收收入增加及个人贫富差距缩减方面更具公平性和合理性,笔者充分借鉴国外典型国家税收管理优势,试图从税基、征收模式、税率结构、费用扣除制度、纳税申报机制及相匹配的征管措施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以期为深化个税改革,引导国家后续相关政策的出台及贯彻执行提出值得借鉴的经验。
赵莉[5](2020)在《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文中指出当前,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这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时期。积极深化税制改革,将为经济持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社会公平正义提供强大的动力,为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奠定科学完整的物质基础和制度基础。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样化、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遇到了一定的问题,不能够最好地完成调节收入分配的任务,因此,仍需要进行改革。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在深化税制改革之际,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来谈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而找出它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改革的合理化建议,在完成了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转变后,可以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征管手段以及其他的相关配套措施,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功能,实现公平正义。
麦英豪[6](2019)在《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文中提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税种之一,是我国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治、经济、社会和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收入差距拉大,造成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具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在征管制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关键举措。本文以梅州市为研究范围,针对如何优化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进行研究。通过采集梅州市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数据、利用案例分析、访谈调查等研究方法对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研究与分析,最后得出优化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建议。文章首先在绪论部分介绍了本次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同时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进行了介绍。其次介绍了本次论文写作的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接着从梅州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出发,介绍了梅州市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征管制度设计、个人所得税征管机构设置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模式,深入分析了现行的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然后对现行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利用问卷调查及问卷访谈方式对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访谈与调查,得出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征管运行管理模式松散、征管管理模块划分不清晰、征管信息反馈路径不畅通和征管机制的互动性差。而其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纳税申报体系不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较低、征管稽查惩处机制流于形式及缺乏有效监督与信息反馈机制。而后介绍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对完善、纳税遵从度较高的美国、英国、日本的成功管理经验。最后,立足于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对策和建议,主要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设计;加强征管运行模式建设,包括提升征管主体稽查能力、组织建设及进行模块化专业化管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最后是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制度体系,利用监督与信息反馈,通过建立税务纠纷司法机制及各种便捷税收管理制度,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提供有力支持。
郑涵[7](2019)在《“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金融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金融业的税收制度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了为国家贡献重要的财政收入以外,也潜移默化地给金融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基于税收原则理论、税收中性理论、最优税制理论及税收职能理论等基础理论,通过历史与现状的纵向比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及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横向比较,揭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营改增”顺利落地实施这一历史契机,提出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应相辅相成,二者相得益彰。同时本文就推进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和立法的指导思路和路径选择,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思路,本文论述内容如下:论文首先探寻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进程,归纳各阶段的特点,金融业税收制度的沿革是与宏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但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发展仍需要关注一些问题。站在今天的历史时点和空间位置,对我国金融税制现状特点进行归纳和评价,更深刻的阐述了我国金融业税制的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重点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给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包括其对普遍关注的金融业税负的影响;对金融业经营模式、经营成果、管理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从多个侧面评价了“营改增”在金融税制改革中的历史作用、对金融业带来的影响和意义。本文以具有较好代表性的国有五大商业银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得到以下结论:对金融主体征收的税收,尤其是间接税,对金融主体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带来了非中性影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和效率,进而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活力。同时,随着金融主体积极性的降低,会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发展。实证分析后,本文论述了如何体现一个科学、现代的金融业税制体系的税收中性特征,如何选择实现税收中性的路径。通过比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整体税制设计思路和税种要素,分析其税制设计背后的原因,具体从直接税和间接税两方面比较税制结构、税种选择和税种要素等,分析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实践,研究国际上相关国家税制给我国金融业税制完善带来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在我国金融业双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完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完善我国金融税制体系的有力抓手。“营改增”改革之后,作为金融业主体税种的增值税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论述了金融税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立法路径的选择上,应尽可能的采用原则性立法的模式,同时在法律具体内容中对相关产品服务约定清楚。在“营改增”后相对稳定的时期,应该尽可能做到先立法后改革。金融业税收制度的立法要明确立法与授权的关系,促进现代税制结构的形成,要明确政策目的,坚持税制改革的初衷。结合国内外热点问题,我国应着眼建立能适应经济全球化、防范金融危机风险、提升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体系。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相辅相成。税制完善要通过深化税制改革,凝炼税制要素来完善,又通过税收立法来引领,从而推进税收立法。而我国税收立法应具有前瞻性,更好发挥税收立法对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在使完善税收制度与税收立法二者相辅相成的总体思路下,本文从作为具体立法内容的税收制度,即从直接税、间接税结构和内容角度,对税制结构、税种要素的完善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写作视角具有创新性,从适用金融业税收政策的主体角度,对“营改增”实施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研究。以税收制度对金融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述金融业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营改增”改革及“营改增”后金融业税收制度对金融业的影响及推进制度完善和税收立法的相关建议。以金融业市场主体的视角,对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进行了量化评估,包括统计性的数据分析、归纳金融业税收政策特点、“营改增”对金融机构主体税负变化及经营结果的影响、降低间接税税率对金融机构主体的影响等等,提出了创新性的建议。实证分析部分的模型建立、变量设定及结论分析具有创新性。论文结合面板数据是时间序列数据和截面数据混合的数据特点,选取税收变量和可以代表金融业经营指标的变量,建立模型,分析得到税收对金融主体盈利能力、经营效率、信贷规模等非中性影响的结论。为后文分析实现税收中性的途径奠定了基础。在比较我国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税收制度时,本文并没有简单分析税收制度内容的不同,而是从税收制度设计的理念和整体思路出发,分析税收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我国金融业特点,提出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需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和完善方面的建议。本文提出了以下结论:关于通过实证分析得到金融业税收影响金融主体的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了金融业的活力和效率,不利于体现税收中性特征的结论。提出通过尽可能全面降低税收对金融业经营的影响,降低税负,尤其是间接税税负、缩小免税范围、保证抵扣链条完整、合理设定征税环节等方式以实现税收中性,提高社会整体福利;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也是体现税收中性的重要方面,税收中性不单单体现在税收金额上,也体现在不给纳税人带来超额负担,降低税收遵从成本,提高整体社会效率方面。通过与国际上相关国家的金融业税制结构、税种要素进行比较,分析其设计原因、理念及发展思路,提出需树立大局意识、全面考虑战略性、系统性的问题,需统筹考虑税制结构、各税种的配合与衔接,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的同时优化各税种要素。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我国暂时不宜开征银行税等功能性税种,但可以向国际上相关国家借鉴,合理设计间接税征税环节,试点消费地原则增值税,以更好的发挥税收中性特征,均衡税源。对于税种要素中降低税率及税率简并的方式,国际上相关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情况不同,我国在减并税率的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如何完善税收优惠制度。本文创新性的提出了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关系,二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深化税制改革,凝练税制要素,完善金融业税制是推进金融业税收立法的基础;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收立法又引领税制改革。推进税收制度完善应兼顾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抑制金融风险与推进金融创新的平衡、建立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平衡、优化税制结构与构建地方税税制体系的平衡。我国宏观经济大形势和金融业发展热点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了金融业税制发展和演进,在金融全球化、数字化、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结合当今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应更好发挥立法前瞻性对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的引领作用。结合金融业自身特点,本文论述了应在一种产品服务一种税收规则的方式明确税种要素的基础上,采用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同时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种要素相对科学合理、税收环境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尽可能选用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对于完善金融业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应尽快完善传统信贷业务等核心业务间接税税收制度,短期内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应允许下游企业进行部分抵扣,在财政收入允许的范围内,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中期,进一步允许贷款利息支出进项税全额抵扣;长期,应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并给融资企业配套的进项税扣除政策。2.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改革,应进一步降低、简并增值税税率。短期内,参考现代生产生活服务业的进项税配套扣除政策完善金融业相关抵扣配套政策;中期,考虑调整较高两档增值税税率,适当降低金融业核心业务税率;长期,随着我国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的改革完成,对金融业核心业务免税。3.对金融业相关业务,理顺增值额,确定合理的计税基础。4.合理确定征税范围。5.将增值税改革融入到中央、地方税制建设的过程当中;中央地方的税收收入分配应保护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采用以事权定财权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具有积极性。我国可考虑由现在的按比例分成方式逐渐转变为特殊行业分配原则与消费地原则相结合的模式,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增值税收入归中央政府,用于风险防范、危机应对及补偿税式支出等,对于其他行业,结合可以调整的分成比例,试点实行消费地增值税,以更好的体现税收中性,公平各地区税负,使地方政府注重内涵式发展。6.尽快推进增值税电子发票建设,提高征管效率,降低遵从成本。7.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的放矢,通过完善资本市场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农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等,使金融业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等等。对于完善金融业直接税税收制度的具体建议,论文提出:1.合理设定金融业企业所得税税负。2.合理设定所得税税率结构。3.将金融业风险防范与企业所得税制度紧密结合。4.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更好的发挥金融业支持实体经济作用等。总之,“营改增”实施后应积极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同时加快推进适应并促进金融业发展的金融业税制(如增值税制等)的立法进程。
刘娟[8](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刘繁星[9](2019)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税制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人所得科学合理进行征税,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当前阶段,我国正在全面深化改革、继续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在这两项战略的推动下,个人所得税制也加快了改革的步伐。2018年是个人所得税第七次改革,内容主要包括“纳税对象”、“征税模式”、“税率调整”、“起征点的调整”等等。经过立法修订,个人所得税制有所优化,但仍无法体现纳税主体的实际负税纳税能力,无法综合考量各家庭各自的实际收支情况。为了避免征税的片面性、消除税负不公平现象、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接轨,通过对美国、法国、韩国和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度的演变过程总结并对其纳税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得出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在选择税制方面的有益借鉴提出建立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度。通过全面推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并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进行合理的优化,实现缩短我国社会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满足社会平衡发展的要求。
宋一凡[10](2017)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公平的诉求越来越高。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被人们赋予了高期待,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成为民众关心的话题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从1980年税制建立之后,先后修改过六次,每次修订都只是对一些条文的小修小补,并未进行实质性改革。三十多年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时代要求进步,纳税人呼吁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显得日益重要。本篇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出发,研究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着重论证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可行性,并在最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提出建议。文章第三章描述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大量数据、表格加以论证。第四章选取了四个典型样本研究国外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及改革经验,其中英国是最早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国家,美国是个人所得税制最完善的国家,印度国情与我国最相似,OECD组织部分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出现反常现象。通过对四个样本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及改革经验进行分析得出启示,为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提供方向。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纳税单位改革的可行性,突破了“就税收论税收”的分析方法,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分析得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有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社会基础,但是能否落实还要综合考虑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第六章从优化税制设计和完善配套措施两个角度出发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提出建议。第七章结论得出了本篇论文的观点,即:基于我国目前的国情和征管能力,短期内我国个人所得税仍然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但是需要在费用扣除中考虑家庭负担,增加家庭扣除项目。但是长期来看,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仍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我们不能因为征管难度大、成本高而因噎废食,而应该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将纳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过渡。
二、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2 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
2.1.2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 |
2.2 个税课税单位比较分析与模式选择 |
2.2.1 以结构划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2.2 以纳税单位划分个人所得税制模式 |
2.3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税收公平论 |
2.3.1 税收公平原则的界定 |
2.3.2 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发展历程 |
3.1.1 我国个税的发展历史 |
3.1.2 我国个税规模变化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行模式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公平性的体现 |
4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势、条件和潜在风险 |
4.1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优势分析 |
4.1.1 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
4.1.2 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 |
4.1.3 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
4.2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条件 |
4.2.1 宏观政策支持 |
4.2.2 微观配套措施为其提供了基础 |
4.2.3 社会及法律角度 |
4.3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潜在风险-打破婚姻中性原则 |
4.4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案例研究 |
5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设想 |
5.1 明确“家庭申报”的范围及核算单位 |
5.1.1 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 |
5.1.2 以家庭为核算单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
5.2 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5.2.1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 |
5.2.2 实行个税指数化扣除标准 |
5.2.3 适当调整税率结构 |
5.3 健全个税家庭申报的法律制度体系 |
5.3.1 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 |
5.3.2 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 |
5.3.3 完善财产登记制度 |
5.4 完善征管监控体系 |
5.4.1 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 |
5.4.2 完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
5.4.3 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
5.5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 |
5.5.1 坚持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 |
5.5.2 完善诚信纳税的激励与惩罚机制 |
5.5.3 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 |
5.6 妥善处理与现行税制的衔接问题 |
5.6.1 大力宣传家庭课税制 |
5.6.2 提高税务机构的服务能力 |
5.6.3 保持税收的婚姻中性 |
6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及优化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理论分析 |
2.1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 |
2.2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理论介绍 |
2.2.1 收入分配理论 |
2.2.2 税收公平理论 |
2.2.3 最适所得税理论 |
2.3 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指标体系 |
2.3.1 MT指数 |
2.3.2 Suits指数 |
2.3.3 泰尔指数 |
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现状分析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历程 |
3.2 我国2018 年个人所得税改革 |
3.3 个人所得税制修订前后效应分析 |
4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实证分析 |
4.1 指标体系 |
4.2 数据来源 |
4.3 总体的实证分析 |
4.3.1 MT指数的测算 |
4.3.2 Suits指数的测算 |
4.3.3 泰尔指数的测算 |
4.4 研究结论 |
5 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与建议--基于收入再分配视角 |
5.1 动态化调整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
5.2 细化规范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 |
5.3 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相关配套措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以陕西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2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相关理论 |
2.1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
2.2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途径 |
2.2.1 税基 |
2.2.2 费用扣除 |
2.2.3 税率结构 |
2.2.4 课税模式 |
2.2.5 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 |
2.3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 |
2.3.1 收入分配理论 |
2.3.2 税收公平理论 |
2.3.3 最优所得税理论 |
3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以陕西省为例 |
3.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现状 |
3.1.1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历史演变 |
3.1.2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现状 |
3.2 我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
3.2.1 总体层面收入分配差距 |
3.2.2 居民不同收入来源的收入分配差距 |
3.2.3 不同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
3.3 陕西省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现状 |
3.3.1 陕西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
3.3.2 陕西省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现状 |
3.3.3 陕西省全体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 |
3.3.4 陕西省与全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
3.4 陕西省居民收入分配的宏观效应分析 |
3.4.1 计算指标公式 |
3.4.2 数据来源 |
3.4.3 计算和扣除标准 |
3.4.4 计算结果和分析 |
3.5 陕西省居民收入分配的微观效应分析 |
3.5.1 收入结构 |
3.5.2 个税缴纳情况 |
3.5.3 专项附加扣除情况 |
4 制约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效应的原因 |
4.1 国家层面 |
4.1.1 综合课税范围太小 |
4.1.2 征税范围不够全面 |
4.1.3 费用扣除不够灵活 |
4.1.4 税率累进结构有待优化 |
4.1.5 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较低 |
4.2 企业层面 |
4.2.1 财务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 |
4.2.2 个税筹划架构需要调整 |
4.3 个人层面 |
4.3.1 公民纳税遵从度低 |
4.3.2 纳税申报难度增大 |
5 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的建议 |
5.1 主要研究结论 |
5.2 国家层面建议 |
5.2.1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
5.2.2 采用反列举法扩大税基 |
5.2.3 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
5.2.4 优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
5.2.5 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
5.2.6 健全对内外收入的监管制度 |
5.3 企业层面建议 |
5.3.1 注重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 |
5.3.2 重新构建薪酬体系 |
5.4 个人层面建议 |
5.4.1 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学习 |
5.4.2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交叉核对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税负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选题缘由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外相关研究 |
2.国内相关研究 |
(三)概念、架构及方法 |
1.核心概念的界定 |
2.研究架构的设计 |
3.研究方法的选择 |
(四)创新之处及研究限度 |
1.本项研究的创新点 |
2.研究不足 |
一、我国个税改革的历程及意义 |
(一)我国个税改革发展历程及其特征 |
1.“三税并存”阶段(1978年-1993年) |
2.“分类统一”阶段(1993年-2018年) |
3.“小综合+多扣除”阶段(2018年8月-至今) |
(二)我国新个税改革的背景及意义 |
1.新个税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 |
2.新个税改革是我国向现代化税制改革的良好开端 |
3.税制要素设定调整促进税负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
二、我国个税税负不公平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个税税负不公平的主要表现 |
1.纳税单位范围界定模糊 |
2.税基范围设置有限 |
3.税率设计不够合理 |
4.费用扣除指标设置缺乏灵活性 |
5.征管方式较为粗放 |
(二)税负不公平问题的主要原因 |
1.法律层面 |
2.税制要素方面 |
3.配套措施方面 |
三、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国际比较 |
(一)国际个税税制的类型及特点 |
(二)国外典型国家个税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1.美国综合所得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2.英国综合与分类所得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3.俄罗斯综合所得税制及其税负公平性 |
(三)国外典型国家税负公平问题对我国的启示 |
四、完善我国个税税制的对策建议 |
(一)制度建设方面 |
1.制定税收基本法夯实个税法律基础 |
2.细化个税法推进个税改革顺利实施 |
3.完善税收征管法促进个税改革公平性 |
(二)税制要素设计方面 |
1.合理界定纳税单位范围 |
2.拓宽税基范围、优化税率结构 |
3.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4.改革完善个税征管方式 |
(三)配套改革措施 |
1.设立公民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2.实行纳税申报激励 |
3.搭建协护税平台、健全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4.积极推行税务代理 |
5.完善税务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外研究综述 |
2.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
1.研究方法 |
2.研究内容 |
(四)创新点 |
(五)研究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概况及其沿革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 |
1.财政职能 |
2.经济职能 |
3.社会职能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
(四)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手段及调节现状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方式及手段 |
1.累进税率 |
2.费用扣除 |
3.减免税 |
(二)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现状及调节现状 |
1.整体收入持续增加 |
2.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不能充分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
(二)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收入形式多元化难以监管 |
(三)代扣代缴不到位 |
(四)税收征收环境欠佳,违法行为处罚轻 |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对收入调节作用有限的原因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在我国税制结构占比不高 |
(二)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健全 |
(三)税收征管手段落后 |
(四)居民自觉纳税意识淡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
五、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
(二)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
(三)加强征管与监督 |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
2.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
3.提升征管技术手段 |
(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配套措施 |
1.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 |
2.健全社会保险制度 |
3.发挥社会力量对收入差距的第三次调节作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核心概念 |
2.1.1 个人所得税 |
2.1.2 征税对象 |
2.1.3 个人所得税征管 |
2.1.4 个人所得税征管税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税收遵从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 |
3.1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状况 |
3.2 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发展历程 |
3.3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现行征管模式 |
3.3.1 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体系 |
3.3.2 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体系 |
3.3.3 个人所得税征管—征管对象—纳税人申报 |
3.3.4 个人所得税征管—征管主体—税务机关征缴管理 |
第4章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1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
4.1.1 征管主体运行管理松散 |
4.1.2 征管模块管理划分不清晰 |
4.1.3 征管信息反馈渠道不畅通 |
4.1.4 征管管理机制互动性差 |
4.2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纳税申报机制存在漏洞 |
4.2.2 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
4.2.3 征管稽查惩处机制流于形式 |
4.2.4 缺乏监督反馈体系 |
第5章 国外经验借鉴 |
5.1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经验借鉴 |
5.1.1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
5.1.2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的启示 |
5.2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经验借鉴 |
5.2.1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
5.2.2 英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的启示 |
5.3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
5.3.1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做法 |
5.3.2 日本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的启示 |
第6章 梅州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建议 |
6.1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设计 |
6.1.1 科学设计税率结构 |
6.1.2 完善申报制度 |
6.2 加强征管运行模式建设 |
6.2.1 加强征管主体稽查能力 |
6.2.2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组织建设 |
6.2.3 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块化专业化建设 |
6.3 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化建设 |
6.3.1 构建协同治税信息共享平台 |
6.3.2 加强信息整合与分析 |
6.3.3 完善第三方信息共享法律保障 |
6.3.4 建立信息化纳税宣传平台 |
6.4 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征管监督保障体系 |
6.4.1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监督机制 |
6.4.2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保障制度体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调查问卷 |
附录2 调查访谈 |
致谢 |
附件 |
(7)“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五节 写作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税收制度演变 |
第二节 从税制历史沿革看我国金融业税制发展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现行金融业税收情况概况 |
第三章 “营改增”的改革背景及对金融业的影响 |
第一节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和改革背景 |
第二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税负的影响 |
第三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
第四节 “营改增”对金融业影响评价 |
第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对金融业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效应实证分析 |
第二节 实证研究结论分析与政策启示 |
第五章 国际金融业税制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国际金融业税制设定基本思路与框架 |
第二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税制要素比较研究 |
第三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间接税制研究 |
第四节 国际上相关国家金融业直接税制研究 |
第五节 国际税制比较对我国金融业税制的启示 |
第六章 我国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指导思路与路径选择 |
第一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税收立法的指导思路 |
第二节 从国内外新形势视角看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金融业税制体系的法制现状评价 |
第四节 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与立法的实现路径选择 |
第七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整体思路 |
第二节 从税收职能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三节 从税收原则看金融业间接税制完善 |
第四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间接税制的建议 |
第八章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对我国金融业企业所得税制现状的评价 |
第二节 完善我国金融业直接税制的建议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附表1: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一 |
附表2: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二 |
附表3:我国国有五大商业银行2006-2018年财务数据三 |
附表4:2007年-2018年全国贷款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目的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总结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 |
第2章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及问题 |
2.1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概念 |
2.1.1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 |
2.1.2 个人所得税制度模式的划分 |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产生与发展 |
2.2.1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发展 |
2.2.2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现状 |
2.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问题 |
2.3.1 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偏离税收横向公平原则 |
2.3.2 我国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忽视家庭差异与家庭负担 |
2.4 第七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影响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的推行及意义 |
3.1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的法律制度概述 |
3.1.1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的相关概念 |
3.1.2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的特点 |
3.2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推行的可行性 |
3.2.1 现行家庭情况“大家族”过渡为“小家庭” |
3.2.2 法律制度与征信体制较为完备 |
3.2.3 信息化发展在全球领先 |
3.2.4 婚姻关系清晰 |
3.3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推行的必要性 |
3.3.1 法律制度改革的现实要求 |
3.3.2 适应现行的经济政治环境 |
3.3.3 符合法律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外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启示 |
4.1 美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的研究 |
4.1.1 美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演变过程 |
4.1.2 美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度现状 |
4.2 法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的研究 |
4.2.1 法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演变过程 |
4.2.2 法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现状 |
4.3 英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的研究 |
4.3.1 英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演变过程 |
4.3.2 英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现状 |
4.4 韩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的研究 |
4.4.1 韩国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演变过程 |
4.4.2 韩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现状 |
4.5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启示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构建的建议 |
5.1 我国家庭申报制推行存在的法律问题 |
5.1.1 法律上“家庭”的界定无统一标准 |
5.1.2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缺少法律规制 |
5.1.3 费用扣除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
5.2 家庭申报制中“家庭信息”的法律确定 |
5.3 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完善 |
5.3.1 优化现有家庭财产申报法律体系 |
5.3.2 家庭财产申报人隐私的法律保护 |
5.4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体系 |
5.4.1 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形成法律制度 |
5.4.2 法律上合理确定应纳税额 |
5.4.3 实行个人所得税指数化扣除标准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二、本文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二章 纳税单位的基本概念及理论 |
第一节 纳税单位的概念及分类 |
一、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
二、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
三、可选择型纳税单位 |
第二节 纳税单位的选择原则 |
一、婚姻中性原则 |
二、共同收入原则 |
三、个人所得税累进性原则 |
第三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现状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历史原因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选择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存在的问题 |
一、分项所得税制导致不公 |
二、费用扣除不科学 |
三、收入调节功能不明显 |
第四章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一、选样理由及说明 |
二、英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四、印度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五、OECD组织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可行性 |
第一节 从社会学的角度论证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 |
一、婚姻中性问题 |
二、“家庭”概念界定问题 |
三、劳动力供给问题 |
第二节 从法学的角度论证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 |
一、户籍制度问题 |
二、福利保障问题 |
第三节 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我国纳税单位的选择 |
一、税收公平理论 |
二、马斯格雷夫的经济理论 |
第六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建议 |
第一节 优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 |
一、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 |
二、增加涉及家庭负担的费用扣除 |
三、建立现代化的征收管理制度 |
第二节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配套措施 |
一、规范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建设 |
二、鼓励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 |
三、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
四、逐步建立个人纳税信用体系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本人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四、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 庄彧.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及优化对策研究[D]. 杨舒晨.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以陕西省为例[D]. 王雅璠. 西安理工大学, 2020(01)
- [4]税负公平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研究[D]. 刘永春.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5]论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不足及其完善[D]. 赵莉.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20(08)
- [6]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梅州市为例[D]. 麦英豪.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7]“营改增”后推进金融业税收制度完善问题研究[D]. 郑涵.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8]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我国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法律制度研究[D]. 刘繁星.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9(05)
- [10]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研究[D]. 宋一凡. 云南财经大学,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