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亟待解决(论文文献综述)
刘秋艳[1](2019)在《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养老问题成为对经济社会有关键性影响的因素。老年人口作为我国具有特殊性的人口构成类型,基于其各项生理机能的退化和社会能力的衰减,患病率、死亡率、贫困率均高于其他年龄段人群。养老问题不但涉及社会保障领域,更涉及到医疗卫生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而且基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在完善中,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还有待提升,各项养老支付中主体的定位依旧模糊。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庞大的农村人口规模和与之相对应的老年人口基数,使得农村养老呈现出多项缺口,在社会养老服务的供给与支付上更是凸显了问题的集中性。当前,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实现,在城乡二元化格局尚未完全破除、二者差异依旧显着的环境下,农村地区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和与之相伴随的养老产业发展问题十分严峻。支付机制作为各项服务供给的基础保障机制,成为农村建构良性社会养老服务制度的博弈点,也是养老服务下沉,扩大受惠人群过程中应当面对与解决的首要问题。基于以上内容,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数据分析法以及归纳法与演绎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福利经济学理论、收入再分配理论、制度变迁理论以及公共物品理论等理论范畴,运用经济学、社会保障学等多学科交互的研究范式和方法,研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问题。以定性方式探究黑龙江省农村地区的总体社会养老服务覆盖状况,以量化研究方式评价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中生活照料、康复理疗、家政服务、医疗保健以及紧急救援等各方面的支付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发展现状,全方位衡量省内社会养老服务总体概况。总结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归纳农村社会农村养老服务途径,诠释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运作机制。在细化方面,本文介绍了黑龙江省内社会养老服务总体概况,概括了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服务途径,并归纳了该产业的运作机制。阐释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主体、支付方式并衡量了其支付水平。此后,对于政府及政策因素、非营利机构因素、市场化企业因素、农村村集体因素以及农村老人及家庭因素等五大类因素进行了细致研究并依据主体层次划分了影响因子,运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影响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重要因素,运用多元回归分析法分析不同因子对于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影响性质及影响程度。将宏观内容与微观内容相结合,提高对于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量化分析水平,将此作为探究提高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路径选择的依据,从央地财政、个人及群体、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不同方面入手,探究关涉多个主体、具有横向和纵向覆盖性的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提升机制。通过研究可知,家庭支付能力、社会养老产业发展水平、公有制企业投入社会养老服务业的程度、央地财政投入、新农保支付水平等因素对于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支付能力有显着影响。黑龙江省应当建立多主体合作、多支付机制协同、多途径补充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提高央地财政扶持力度,提高社会组织的介入性,提高农村村集体投入性,激活村民筹资养老意愿,提高企业农村养老倾斜,建设农村集体养老设施,提高资本支付辅助水平并提升农民自主支付水平,以多方联动途径建立良性的支付策略体系。同时,应确保政策制定的合理性,确保群体间政策针对性并确保政策及时变化调整以建构政策保障;通过设定专门管理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并选择适当监督机构以建构组织保障;通过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组织水平以建构人员保障;通过提高央地财政扶持水平并提高非营利组织参与性以建构资金保障,为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体系提供基础性保障,加快省内社会养老服务惠及农村地区的水平,完善城乡共享的社会养老服务支付制度。
吕国良[2](2013)在《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从养老基金问题的视角》文中提出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与完善是衡量其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的标志。社保养老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即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组成。养老基金不但关乎民生,而且关乎国家发展后劲,因此越来越受到重视,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问题越来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2010年爆发的希腊主权债务危机及其导致的欧洲债务危机中重要的一个诱因就是养老基金管理问题,持续两年多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使得经济衰退,政坛动荡不安,四国总理相继辞职,可以说后果严重、损失惨重。一方面养老基金管理应吸取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教训,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加强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稳定、持续运营、确保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已成为世界性问题。当前中国社保养老基金存在的因社会保障制度转轨形成的隐性成本、进入21世纪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而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使得养老基金受到侵蚀、养老基金购买力降低等诸多实际问题,将会导致中国养老基金未来出现支付危机的可能性增大;同时,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进程仍需继续推进,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亟需完善,与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管理相关的监督机制亟需建立健全,特别是处于金融全球化形势下的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投资环境尚需继续优化等,这都说明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养老基金面临的投资风险越来越复杂。怎样科学决策,进行有效投资,控制其投资风险,确保养老基金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成了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论文分析了国内外一些典型的养老基金相关违法违规事件,强调养老基金投资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探讨了其投资风险的识别和度量;构建了基于VaR风险度量模型,并且选取中国资本市场的养老基金投资的相关历史统计数据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论文从探讨和考察世界典型国家的养老基金管理情况入手,立足于中国国情,分析了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配置问题,指出有效的投资资产配置是降低和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和关键手段;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当前政策约束下的中国养老基金资产配置模型,以此进行了实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另外,对养老基金投资实施有效监管是降低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收益的有力保障,离开监管,养老基金投资谈不上成功。论文探讨了当前世界上有代表性的国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及其各自监管模式的基础上,总结、对比和分析了不同投资管理模式的优缺点及其相应的投资规律。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养老基金应该根据其特征和实际国情,实施“谨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相结合的“混合模式”监管模式,“混合模式”应该成为中国养老基金投资有效监管的重要途径。本文的研究成果必将有助于改善中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环境,进一步提高中国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水平,有助于中国养老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管理目标的实现。
马凯旋[3](2015)在《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养老保险制度包含着极其复杂的内容,本文主要就养老保险统筹制度进行研究,探讨不同统筹状况下养老保险制度所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的影响,讨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合理的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建设方向。本文认为,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养老权益、促进就业以及完善劳动力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自1993年中国开始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引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今已有21年的时间。这种养老保险制度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养老靠企业的状况,减轻了企业沉重的养老负担,同时对于保障职工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中国人口结构老龄化和地区经济发展失衡日益严重,基于地方统筹管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逐渐出现各种社会经济问题,如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养老负担严重失衡、各地养老基金收支差距很大,养老基金运营效率较低;养老负担较重的地区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社会统筹养老金的情况比较普遍。同时养老保险难以转移接续,劳动者整体参保率不高,一些企业职工,特别是目前中国存在的大规模流动的劳动人口的养老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种分割的养老保险制度不仅体现在地区之间不统筹,而且还体现在曾经长期存在的机关事业部门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双轨制”,“双轨制”抑制了高校毕业生向企业就业的积极性,造成一边是大学生就业难,另一边是企业招不到高素质人才的状况。可喜的是,今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机关事业部门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这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向全国统筹的重大进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是目前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热点之一,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已成为大多数学者的共识。本文立足于政治经济学分析视角,通过利用利益关系理论对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进行研究,对养老保险统筹状况中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系统分析,着重研究了养老保险统筹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企业与机关事业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我们认为,养老保险在地区之间实现全国统筹,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是没有技术障碍的,其技术运行成本极低。但是长期以来在中国存在的统筹层次低,各行政区划之间的养老保险不能实现很好地统筹,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养老保险所涉及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其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东部发达地区的省或直辖市,是劳动力流入区域,这些地区的养老保险金收入远远大于养老保险金支出,有极大的余额,如果实现全国范围统筹,就可能使这些地区的养老保险金转向劳动力流出的中西部地区,其利益受损。也就是说,在养老保险统筹中,不同利益主体具有不同利益目标,他们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选择必然会引起彼此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这正是养老保险统筹层次难以提高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把握各方利益矛盾所在,进而采取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政策措施,才能尽快提高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此外,论文分析了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对就业的影响,即养老保险统筹状况通过影响养老保险预期收益而改变劳动者就业决策,从而引起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劳动就业状况的差异,并对由此而引起的一些社会问题做出理论解释。论文共有7章,其中第3章到第7章是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第1章导言主要是对论文研究的问题、研究方法、研究框架、研究内容以及主要创新点和不足做出了说明。其中对于本文研究的基础理论——政治经济学利益关系理论和养老保险理论进行阐述和梳理,并对本文研究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第2章对养老保险统筹研究的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整理和评论。通过文献整理,我们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对于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研究较为深入,但是对制约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原因分析大多集中在客观因素的探讨,虽然对于养老保险统筹中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所涉及,但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本文致力于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对于国外文献,对统筹层次的研究相对较少,原因可能是在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还未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国家只占少数,由统筹层次低所引起的问题不具有研究的共性。第3章是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状况的历史演进及现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状况有着其特有的发展过程,每一阶段的统筹状况都与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紧密相关。通过整理和分析每一阶段的特点以及对当前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实证描述,可以使我们更为清楚地了解和把握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发展脉络,这为本文接下来的理论分析奠定了基础。第4章对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中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进行分析。养老保险统筹状况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机关事业部门以及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将涉及资金上缴与划拨、权利和责任的重新分配,这就必然引起各相关利益主体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并引起既有利益关系中不同利益主体利益绝对量和相对量的变化,从而造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这正是制约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根本原因。在市场经济中,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是利益,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只有照顾好各方合理利益诉求,才能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此需要分析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的根源,进而探讨协调各方利益矛盾的改革措施,才能尽快实现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第5章是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对就业的影响。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将对就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每个就业者都是一个经济人,都会尽最大努力使个人收益最大化。因此在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对就业的影响机制是通过改变劳动者的养老保险预期收益而改变其就业决策,从而造成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劳动就业状况的差异。这就会引起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这实际上是较低的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所引起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劳动就业市场的进一步表现和延伸,反过来又进一步加剧了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因此只有尽快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消除企业与机关事业部门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的差异,才能有助于解决劳动就业市场存在的问题。第6章是制度比较研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发展时间还很短,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因此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验来加以完善,不失为是一种较为有效做法。本文首先考察了目前在世界上存在的三种主要的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模式,接着以美国为研究对象,美国是一个联邦国家,国土面积大,劳动力在不同地方政府辖区内流动,从而形成养老基金的不同区域之间筹资和使用,这些特点与中国的情况极为相似。因此通过系统研究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状况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其在特定政治经济环境中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状况的改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第7章是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以提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完善为出发点,提出协调各方利益矛盾的政策措施。同时对本文研究存在的问题和将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方向进行了展望。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养老保险涉及的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的利益矛盾是制约中国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根本原因。只有把握利益关系这一线索,才能尽快推动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本文最大的创新点是从政治经济学利益关系分析视角讨论了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中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拓展了对养老保险统筹状况新的研究视角,丰富了政治经济学利益关系理论的应用领域。本文不足之处在于各地区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参差不齐,省级和县市级并存,现有的文献难以真正描述当地的实际情况,实地调查的难度也较大。另外由于存在相当规模的跨省流动人口,这部分劳动者参与养老保险的情况也难以获得较为准确的数据,这些问题还有待于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改进。
刘影春[4](2013)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及养老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方式区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分为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三大类型模式。这三种模式的差异实质上是制度顶层设计的责任基础与责任结构的差异,即作为保障责任主体的政府、市场、个人三者间不同组合的责任分配方案的差异。国家福利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张养老保险的国家责任,政府直接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运行与调控,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完全责任,以一般税收方式负责养老金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供款,而个人所承担的缴费责任非常小;社会保险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倡导养老保险的责任共担,政府不直接承担所有的供款和管理等责任,而是间接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运行,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共同分担;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险制度主张养老保险的个人责任和市场化运作,政府只以调控的方式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或由独立劳动者个人缴费筹集,政府仅给予政策优惠。但在各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实践中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和不可融合的,多数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大多采用了几种制度模式,构建了既有国家提供又有市场提供,既发挥个人能动性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支柱多层次的混合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国政府积极引入市场因素,弱化国家作用,政府责任承担呈现“淡出”趋势,即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功能角色由提供养老保险福利向管理和促进私人养老保险计划转移,政府不直接承担所有的供款和管理等责任,而是作为引导者通过调动雇主、个人、社会等多方面力量提供并维系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国家不完全放弃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而以严格监管市场运作方式行使政府责任。从制度构建与政府责任角度而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规律特征及可借鉴的国际经验主要为: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发展滞后于城镇,但发达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大都得到适时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政府责任目标明确,且制度构建立法先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多元,基本养老保障国家财政发挥主导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与农业结构调整及国家经济发展政策相联系,促进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及农业经济的发展;多支柱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构建成为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取向……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学位论文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机制选择与政府责任承担的视角考察国外三大类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变迁,以启示我国目前正在施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论文第一章简单交代了论题研究的缘起及国内外相关的研究动态及研究成果,并明确界定了与该论题研究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第二章论述分析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相关理论。该章先论述了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结构及制度文化等影响因素;然后阐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渊源及共同影响着养老金制度演进和变迁的两种力量——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之后较详细地阐析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结构构成要素及其制度模式选择的路径取向;最后简单阐述了当今世界三大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四、五章分别选取了三大类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家——英国、巴西、德国、日本、智利等国,分别对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与变迁进行较深入研究分析,并总结归纳出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发展演变的规律特征及可借鉴的经验。第六章对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推广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所面临的困境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并借鉴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提出了改革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吕海宁[5](2013)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全球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投资形式,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己然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的重要力量。然而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私募股权基金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存在,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私募股权基金在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在当前环境下理性思考并厘清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性质,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监管机制,规避投资风险,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选择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这一题目,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试图结合私募股权基金资本市场和法律环境现状,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深入思考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相关法律问题,为其创建一个更为完善的法律环境。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六章,分别从私募股权基金概述、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方式的比较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等方面进行探讨。第一章私募股权基金概述,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内涵入手,解构其法律性质、特征、分类,并从比较法视野分析回顾美国、英国、日本及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历程及立法轨迹,总结私募股权基金在域外发展对我国的启迪,进而评价分析我国现有法律环境。第二章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首先运用财产权的一般理论分析研究私募股权基金,得出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进一步探微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其次从法理的角度探讨私募股权基金的价值,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第三章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旨在对公募与私募进行比较,进而得出私募的利与弊,并对“私募”基金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解析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化”历程,最后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拓宽和法律障碍进行解析。第四章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首先分别从公司制、契约制、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梳理解读不同组织形式的发展、运作模式、治理结构、特征。继而总结我国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并提出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组织路径。最后归纳了三种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并提出完善建议。第五章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从“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及认定出发,比较介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人立法规制,并对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进行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合格投资者”立法的建议。继而论证了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合同中的法律权利,及在我国权利实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途径。最后,从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出发,探讨了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检讨了现有法律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提出建议。第六章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通过对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对应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分析我国目前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明确问题所在。分析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着重从建立友好型监管模式、明确监管原则、健全监管法律规范、明晰监管主体、完善监管内容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机制。
赵昭[6](2015)在《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是当今世界资本市场上的一个十分引人关注的重要话题。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历史来看,各国都走过了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运行实践证明,成熟的证券市场规模优势,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在基础,完善健全的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启动,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逐步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经济制度和背景不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着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各种障碍,年轻的中国机构投资者队伍何去何从?如何让我国的资本市场从稚嫩走向成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擎起一片晴朗的天空,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以上述问题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论,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以及经济分析等方法,试图从法律角度阐述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内在机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美国早年股东积极主义兴起发展过程的回顾,对机构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历史经验和积极作用进行了积极的评价,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及发展现状,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并对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提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本文共分六章。第1章绪论。主要对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了介绍,对国内外关于机构投资者及参与公司治理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文献综述进行了梳理,介绍了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范畴。第2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述。在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特征及类型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缘起,追溯了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渊源。综合国内外学者对机构投资者概念的不同理解,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是以其自有资金或在信托基础上募集而来的资金,以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在金融市场上进行各类证券投资的非个人化的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包括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源,来自于现代企业发展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股东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极易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机构投资者利用自身的特性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可以最大限度地缓解这一问题。美国是最早兴起股东积极主义的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机构投资者奉行“华尔街准则”,即“用脚投票”,对公司的经营与治理漠不关心。80年代以后,随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持股规模的扩大以及由此导致“用脚投票”成本的攀升,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开始发生从“被动持股者”向“积极投资者”的转变。①第3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从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是受托人;从机构投资者与其持股公司的角度来说,机构投资者又是股东。机构投资者的双重身份是阻碍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因素,本章分析了机构投资者同时作为受托人和股东对上市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加以解决进行了法律分析。第4章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领域和方式进行阐述。认为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主要集中在公司的内部治理,反收购措施,公司业务以及公共政策四个领域。参与方式主要包括征集代理投票权和递交股东提案,公开发表意见和股东诉讼。在实践中,首先要选择好目标公司,然后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磋商,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征集代理投票权和递交股东提案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公开目标公司治理意见和股东诉讼则是机构投资者最后采取的手段。第5章详细阐述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完善措施。由于我国“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的现状,机构投资者很难发挥自己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本章分析了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亟需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如何用法律手段促进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第6章是结论。对于本文研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展望。
宋东明[7](2020)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的深化与快速发展阶段,就这一新趋势特征而言,我国老龄人口规模已经是世界最多,且未来发展中“人口众多、结构老化”以及“未富先老与未备先老”将是我国人口现象长期持续存在的情况,因而必须面对严重的老龄化挑战。老龄化日趋严重同时增加了社会以及家庭的养老负担,并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大压力,但是也为养老产业提供了发展空间。随着我国老龄化日益加重,政府、社会对于养老产业也越来越重视,加快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置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推进老龄服务产业发展”,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站在战略高度提出发展养老产业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养老产业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必然和重要选择之一。在我国,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要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日益增多的多层次与多类型的老年人口群体的需求快速增加,为养老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结构小型化与空巢化等都要求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共同承担起为老人提供服务的职责,而我国传统的养老事业的运作机制难以满足我国庞大的老龄人口的商品性、市场性需求,需要通过大力发展养老产业来填补这一不断扩大的需求空间。老年人口增加、老年人生活需求多样化、老年人购买能力逐渐提升,使得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客观经济条件。我国当前的养老产业发展现状是从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提供进行社会福利养老,向因时因地制宜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发展养老与养老产业发展提供社会产品相结合的养老产业之路转向,由此可以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问题,同时促进老年人以及社会福利的全面发展。国家已明确提出加快养老产业发展,但当下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尚未明确,因此“发展什么”与“怎么发展”,尤其是发展依据,是现阶段我国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难题。养老产业可从技术、市场、企业与政府多维度进行,但是在这些维度内容中,法律制度都是核心与基础保障。而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视域,不仅可以依法组织和汇集养老产业发展动能,而且是养老产业增长与创新的规范化和法治化保障。由于养老产业在我国出现新的增长机遇,它极为需要法律的促进保障,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律发展的新课题。文中以探索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的发展为目标,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分析当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充分比较分析美国、德国、日本、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我国老龄化国情提炼我国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功能要素、制度路径等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关键制度内容,论证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而且创新提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整体立法设计、并论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的新领域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注意研究带有问题意识积极尝试理论结合实践,对积极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论文的主要设计、内容与结论分别呈现出:第一,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路径。在厘清养老产业界定的基础上,以国民收入和分配理论、产业成长理论、社会福利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等理论为依据,在分析养老产业发展制度需求与供给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养老产业在我国的兴起,是对政府、社会、个人公平效率意识的考验,而在养老产业市场对法律制度的促进调控需求以及政府提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的意愿与能力是形成养老产业市场秩序的供需互动。因此,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在养老产业发展中体现政府公共职能的作用、引导作用、规范和约束作用。而且由于养老产业的经济性与福利性兼具的特点,依据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的情况,亟需具有保障功能的法律制度促进其发展,形成政府与市场的合力,通过法定政策指引,法律手段促进,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来引导社会理性参与养老产业,从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第二,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供给不足。在梳理了产业发展、产业促进、特别是我国养老产业发展法律政策现状的基础上,认为目前和刚刚提出养老产业这一概念时期相比,养老产业经过一段时间的表现,其发展生存环境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如,老年人购买养老的专门用品和养老服务的理念已经初步形成,社会也已经开始普遍关注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的供给与生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投入到养老用品的生产与养老服务的提供中,党和政府明确作出了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的发展养老产业,可以说已经初步形成了发展养老产业的政策体系基本框架,但是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和效益性不足,我们认为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基本法缺失,因而无法利用法律制度的优势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第三,构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必然性。首先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具有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益价值的主要功能,这体现在养老产业法律的促进功能和权利保障层面;其次,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是以满足社会,尤其是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根本目标,以完善养老产业发展促进保证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为直接目标;最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与经济发展过程中针对养老产业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法学领域以及经济法律领域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创新。第四,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为基本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制度建构。首先提出促进养老产业法发展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在法律规范层级结构上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等四个层级。其次,由于促进养老产业法的法之整体性,其立法成长过程需要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我们在分析了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在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上的不同立法优势与特色特征,认为美国、日本、韩国、德国等国家具有各自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不同制度模式,通过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它可以保障老年人的经济能力,提升全社会养老市场购买力,保障老年人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重点提出了在分析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原则要素、功能要素、协调要素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投融资完善的法律制度路径选择。第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必然促进养老产业的稳步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了发展我国养老产业的战略选择,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战略。发展养老产业的根本宗旨是服务于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尤其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和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长远需要。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旨在促进和鼓励养老产业发展的带有“促进内容”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具有促进意义的基本法,这既是将国家宏观政策引导与法律制度保障相结合的结果,也为法律作为制度架构来规范和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范例。现在养老产业的发展吸引越来越多的多元主体进入养老市场,成为新型的产业发展动能,养老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政策的鼓励和推动,需要从法律制度上予以促进、扶持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可以为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发展方向与制度保障。围绕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整体目标,强调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框架体系,既有宏观制度要素分析,又有微观实施安排路径选择,建议形成以专门的、统一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为统领、为基础,以配套制度为补充的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体系。
房连泉[8](2006)在《智利社保基金投资与管理》文中认为在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演变的历史进程中,1981年智利的社保私有化改革无疑占据着一个重要位置,它是世界上第一个用私营管理的完全积累制替代传统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国家。社保改革“智利模式”引起了世界的普遍关注,并对拉美国家、发展中国家乃至发达国家社保改革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目的在于考察智利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制度安排,实证分析改革25年来社保基金投资的实际成效,进而对智利模式做出总体评价。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提供一个社保制度与社保基金投资的基本理论分析框架。现代社保制度的演变历程可以划分为:DB型现收现付制占统治地位、DC型完全积累制的创新以及混合型制度的出现三个阶段,从中可以看出智利模式在世界社保改革进程中所处的位置及其影响作用和创新意义。对社保私有化改革趋势可以从建立“社保财产权”、“社会保险模式转变”以及“时间一致性”三个理论视角去分析;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取决于社保制度的基本属性,私营分散化管理与政府集中管理的社保基金投资方式相比,具有一系列不同的特点。第二章:考察1981年智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过程以及新制度的基本框架结构。改革之前传统现收现付制已面临破产的危机。新制度在强有力的军政府统治下得以推动实施,改革后的养老金体系形成了三支柱的制度结构,原体制下的养老金债务通过发行社保认购债券的方式予以确认。改革引入了强制性的以个人资本化账户为基础的完全积累制养老金计划,由专门成立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账户管理和养老金投资运营,政府进行市场监管和财政担保。第三章:分析智利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体制和投资政策的发展演变。养老基金投资的唯一目标在于保障养老金受益人的权益,这取决于投资管理上的制度结构安排。在投资监管上,政府采取了严格的市场监管措施,包括投资组合数量限制,风险评级制度,交易市场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政策。在投资渠道上,养老金投资范围逐步拓宽,投资组合日趋分散化,2002年允许设立多种基金(Multifunds)的政策是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进。第四章:实证分析养老基金投资的历史成效。历史上养老基金积累了规模巨大的资产,取得了高额的投资回报,投资管理成本呈逐步下降趋势。养老基金行业发展呈现出三个特点:一是市场垄断趋势逐步加强;二是投资策略上表现出“羊群效应”;三是市场营销人员对竞争效率有明显的影响作用。第五章:分析养老基金投资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关联性。80年代以来养老金制度改革对资本市场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对金融系统的影响是广泛而又深刻的。已有的研究结论表明:养老金制度改革通过影响储蓄和投资、劳动力市场和全要素生产率等因素对经济增长起到了积极的贡献作用。第六章:在前五章的基础上对智利模式做出总结评价。积累制相比传统现收现付制具有一些显明的特点,总体上看,智利模式25年的改革成效是显着的,突出表现在投资回报率指标以及改革对资本市场乃至宏观经济的正向促进作用上。智利的经验在于围绕社会养老保障的根本目标,建立了一个以市场化运作机制为基础的制度框架,政府进行监管和担保。同时,智利模式面临的问题也是突出的:表现在参保率差,养老金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针对低收入群体的财政支出负担加重以及投资方面存在的成本负担过重、市场监管过度等方面的问题上,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私营养老金体制自身的原因,也有经济社会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因素。就改革趋势而言,如何完善多支柱制度框架,扩大计划的参保缴费能力,减少收入分配差距以及保持长期内合理的财政负担水平等方面的改革举措,都是实现整个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江玉荣[9](2014)在《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口老龄化将是人类社会的常态。在社会养老保障权已成为基本人权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依据各自国情探索不同的解决之道。其中以市场化方式聚集社会资源、通过建立养老基金并对其投资运营已成为世界普遍共识。我国养老基金制度改革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一直是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养老基金投资还受到严格限制,浅层次原因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特别是股市的担忧,但根本制约因素是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未真正建立,尤其是有效监管制度的缺失。养老金制度改革在近三十年间内一直是全球热门话题,改革措施有参数式和结构调整,其中对养老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谋求保值、增值一直是改革的核心;其他改革措施如基金积累制的确立和发展、养老基金多支柱体系建立、DB型养老基金计划向DC型养老基金计划转变等都推动了养老基金投资的发展。国外经验表明,养老基金投资能与资本市场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在基金分享经济成果的同时也能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鉴于养老基金本身的社会属性,使之相对一般投资来说,更加注重投资的安全性,但金融市场风险高度凝聚,如何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寻求最大收益,这不仅取决于基金本身的投资策略,也需要外生力量的控制,其中监管约束至关重要。从监管制度构建的宏观角度来看,监管权的配置和监管模式的选择是其核心内容。监管权配置基本上可以分为一体化、专业化和部分一体化三种体制。澳大利亚、智利、英国和美国等四个国家分别是以上几种监管权配置体制的典型代表,虽然运行机制大相径庭,但监管的专业化、独立性和法制化是不同监管权配置体制共同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再加上落后的养老基金投资发展水平,实行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构建专门监管主体是我国必然的选择。在监管模式方面,一般分为审慎人规则和数量限制监管两种模式,从理论分析和经验角度来看,审慎人规则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模式。实践中审慎人标准逐渐提高并且两者也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同时注重风险性导向和资产配置理论的应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数量限制监管模式,随着大规模养老基金投资“入市”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应引入审慎人规则逐步过渡到混合监管模式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从制度构建的微观层面来看,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是第一道门槛。通过对投资资格的认定把不合格的机构排除在市场之外,并可以维持市场适度规模。我国目前准入制度质量规制效果不理想,数量规制目标不明确。宽严适度、效率和公平兼顾以及规范和促进相结合是我国养老基金准入监管制度设计时要遵守的原则。具体要理顺养老基金投资准入审批关系,重构准入程序,界定不同监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完善养老基金投资从业人员资格制度,弥补境外投资准入监管的空白。养老基金投资机构获准进入养老基金市场后,还要对其业务运营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养老基金投资业务运营监管中最为重要的是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约束机制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关联交易是在以多层次信托或委托构建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框架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侵蚀养老基金资产的行为。信息披露是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而关联交易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提升立法层次,统一规范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并引入GIPS标准是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有效途径;另外,在限制非公允性关联交易的同时也要对公允性关联交易进行肯定以提高基金投资效率、拓展利润空间。在市场机制中,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有进入必然会有退出,而完善的养老基金投资退出机制也是衡量养老基金投资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养老基金投资市场退出的目的是使不符合条件、不具备资格的市场主体退出养老基金市场经营,防止养老基金被侵蚀,使得市场资源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配置。除了加强养老基金从进入到退出的监管以外,由于养老基金是普通大众退后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不能把退休风险完全留给个人,这就要建立必要的保障措施以分散、化解风险。DB型养老基金计划和DC型养老基金计划的投资风险补偿措施因为风险的分担方式而设计不同,DB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主要通过公共担保机制来实现,DC型养老基金主要是建立投资收益约束机制。我国主要是以DC型养老基金计划为主的国家,目前风险补偿机制仅限于风险准备金,多层次风险补偿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首先应当建立相对的、真实平均最低收益率保证机制,同时要明确最低收益标准并拓宽资金来源。
喻莉[10](2020)在《中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进入工业革命时代以后,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社会化,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养老问题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凸显。德国早在19世纪80年代立法颁布了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退出生产活动后的基本生活。该制度以其广覆盖、长保障的优点被其他欧洲国家认可和效仿,并不断得到完善。中韩两国作为东亚邻国,在历史、社会和文化等方面具有许多共同之处,在养老保险制度的结构与内容上也呈现出诸多相似性。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透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能够大体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轨迹与政策选择。韩国自20世纪60年代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以来,经过多次改革与调整,覆盖范围逐步扩大,逐渐构建起普遍性和全民性的养老保险体系,并形成本国特色。而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但由于各种原因,体系尚不健全,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与韩国公共养老金制度为主题,结合养老保险基本概念与历史发展进程,通过梳理中韩两国各自养老保险的建立背景与历史发展过程,对比分析两国养老保险体系的共性与差异,进而揭示出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旨在深入了解中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图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以完善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在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研究思路与方法。其次,在对中韩两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比较之前,首先阐述了养老保险的概念、历史演变过程及类型等基础理论问题。随后,通过深入梳理中韩两国各自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并归纳出其特点。再从共同点和差异性两方面,对中韩养老保险制度从养老金的筹资、管理、运营、给付等方面进行结构性比较分析,并从经济背景、政策路径、人口结构等角度分析两国产生差异的深层原因,从而指出了当前中国养老保险存在的诸多问题及改善方案。
二、养老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亟待解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养老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亟待解决(论文提纲范文)
(1)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1.5.3 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
2.1.2 支付能力及养老服务支付能力 |
2.2 理论基础 |
2.2.1 福利经济学理论 |
2.2.2 收入分配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2.4 公共物品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国内外经验借鉴与启示 |
3.1 英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模式经验借鉴与启示 |
3.1.1 经验借鉴 |
3.1.2 启示 |
3.2 美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模式经验借鉴与启示 |
3.2.1 经验借鉴 |
3.2.2 启示 |
3.3 德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模式经验借鉴与启示 |
3.3.1 经验借鉴 |
3.3.2 启示 |
3.4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模式经验借鉴与启示 |
3.4.1 经验借鉴 |
3.4.2 启示 |
3.5 国内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典例探索 |
3.5.1 江苏省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
3.5.2 多元化社会养老服务模式 |
3.5.3 “江苏模式”的有效建构 |
3.5.4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模式的启示 |
3.6 本章小结 |
4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产业兴起 |
4.1.1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概况 |
4.1.2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内驱因素 |
4.2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
4.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4.2.2 养老产业扶持制度 |
4.2.3 养老服务业行政审批制度 |
4.3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类型 |
4.3.1 生活照料服务 |
4.3.2 康复理疗服务 |
4.3.3 家政服务 |
4.3.4 医疗保健服务 |
4.3.5 紧急救援服务 |
4.4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
4.4.1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发起 |
4.4.2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提供 |
4.4.3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结算 |
4.5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
4.5.1 县域农村服务供给不足 |
4.5.2 服务对象的精准程度不高 |
4.5.3 服务供给的内驱动力不足 |
4.5.4 有效支付能力和意愿不高 |
4.6 本章小节 |
5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现状 |
5.1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主体 |
5.1.1 政府、家庭及个人 |
5.1.2 个人、家庭及农村自治组织 |
5.2.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方式 |
5.2.1 基于主体的支付方式 |
5.2.2 基于结算顺序的支付方式 |
5.3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水平 |
5.3.1 支付水平衡量方式 |
5.3.2 全国支付水平预测 |
5.4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评价 |
5.4.1 生活照料支付能力评价 |
5.4.2 康复理疗支付能力评价 |
5.4.3 家政服务支付能力评价 |
5.4.4 医疗保健支付能力评价 |
5.4.5 紧急救援支付能力评价 |
5.5 本章小结 |
6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 |
6.1 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维度及影响机制 |
6.1.1 政府及政策因素 |
6.1.2 非营利机构因素 |
6.1.3 市场化企业因素 |
6.1.4 农村村集体因素 |
6.1.5 农村老人及家庭因素 |
6.2 研究样本和影响因子筛选 |
6.2.1 研究样本和数据来源 |
6.2.2 影响因子筛选 |
6.2.3 主成分分析 |
6.3 信度及效度检验 |
6.3.1 KMO检测 |
6.3.2 Cronbach's alpha检测 |
6.4 相关性分析及回归分析 |
6.4.1 模型建构 |
6.4.2 相关性分析 |
6.4.3 回归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提高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策略 |
7.1 提高政府财政及政策扶持力度 |
7.1.1 提升新农保财政扶持水平 |
7.1.2 探寻多种路径谋求新农保与财政之间的平衡 |
7.1.3 切实发挥财政及税收机制的调控作用 |
7.1.4 提高资本支付辅助水平 |
7.1.5 建设农村集体养老设施 |
7.2 提高非营利机构的参与性 |
7.2.1 黑龙江省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 |
7.2.2 丰富非营利组织的参与形式 |
7.2.3 政府加强引导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
7.3 提高企业在农村养老服务领域的作用 |
7.3.1 发挥寿险企业的资本运作作用 |
7.3.2 发挥企业对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辅助作用 |
7.3.3 鼓励农村龙头企业多参与农村社会养老服务 |
7.4 提高农村村集体投入性 |
7.4.1 村集体在社会养老支付中承担部分额度 |
7.4.2 村委会牵头丰富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主体 |
7.4.3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对关联主体的沟通性与协同性 |
7.5 激活农民筹资养老及自主支付意愿 |
7.5.1 激活农民筹资养老意愿 |
7.5.2 针对农村老年人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宣传普及教育 |
7.5.3 以多种方式推广社会养老服务 |
7.5.4 进行多策略定价,提高养老机构的产品研发水平 |
7.6 本章小结 |
8 提高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保障措施 |
8.1 政策保障 |
8.1.1 确保政策制定的合理性 |
8.1.2 确保群体间政策针对性 |
8.1.3 确保政策及时变化调整 |
8.2 组织保障 |
8.2.1 设定专门管理组织 |
8.2.2 引导社会组织参与 |
8.3 人员保障 |
8.3.1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
8.3.2 提高人员组织水平 |
8.4 资金保障 |
8.4.1 央地财政补贴保障 |
8.4.2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提供 |
8.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课题参与情况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从养老基金问题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目录 |
表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本章摘要 |
1.1 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 |
1.1.1 养老基金体制自身的巨额资金缺口要求其保值增值 |
1.1.2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亟需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
1.1.3 通货膨胀要求养老基金实现保值增值 |
1.2 中国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现状及问题 |
1.2.1 中国养老基金的规模 |
1.2.2 目前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1.3 本文的研究思路、结构安排、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论文的研究思路、内容和结构安排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本章摘要 |
2.1 养老基金的相关理论 |
2.1.1 养老基金的概念 |
2.1.2 关于养老基金的筹资方式 |
2.1.3 养老基金的运营管理模式 |
2.2 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关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模式方面 |
2.2.2 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配置与风险控制 |
2.2.3 关于养老基金投资的监管模式方面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分析 |
本章摘要 |
3.1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相关分析 |
3.2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的识别 |
3.2.1 养老基金投资的非系统性风险 |
3.2.2 养老基金投资的系统性风险 |
3.3 基于VAR的养老基金投资市场风险度量方法 |
3.3.1 方差(VARIANCE METHOD)或标准差方法 |
3.3.2 下方风险(DOWN-SIDE RISK)度量方法 |
3.3.3 基于VAR的风险度量方法 |
3.4 养老基金的投资风险度量的实证分析 |
3.4.1 假设条件 |
3.4.2 相关样本选择 |
3.4.3 置信水平的确定 |
3.4.4 指标计算 |
3.4.5 养老基金投资的风险值计算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养老基金的资产配置 |
本章摘要 |
4.1 养老基金资产配置的内涵和目的 |
4.2 国外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配置的经验及启示 |
4.3 中国养老基金的性质、特点与投资原则 |
4.3.1 中国养老基金的性质及特点 |
4.3.2 中国养老基金投资的基本原则 |
4.4 中国养老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选择 |
4.4.1 传统投资工具 |
4.4.2 新的投资渠道 |
4.5 养老基金资产配置的模型研究 |
4.5.1 均值-方差模型 |
4.5.2 中国养老基金资产配置模型的构建 |
4.6 中国养老基金资产配置的实证研究与分析 |
4.7 中国养老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最优配置的实证分析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养老基金的投资监管 |
本章摘要 |
5.1 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 |
5.1.1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模式是“政府集中控制型”模式的典型范例 |
5.1.2 智利模式是“完全市场竞争型”模式的典型代表 |
5.1.3 美国加州模式是“适度集中控制型”模式的典型范例 |
5.1.4 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模式的比较与分析 |
5.2 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模式选择 |
5.2.1 合理选择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 |
5.2.2 养老基金托管人的选择 |
5.3 养老基金投资的相关监管 |
5.3.1 政府在养老基金投资监管中的定位 |
5.3.2 养老基金投资的监管模式及其比较 |
5.3.3 中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选择 |
5.3.4 建立养老基金监管的规则 |
5.3.5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组织实施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本章摘要 |
6.1 论文的研究结论 |
6.2 本文研究的局限性 |
6.3 相关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它成果 |
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
(3)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政治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方法和基础理论 |
1.5 研究框架与内容 |
1.6 论文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内相关文献及评论 |
2.1.1 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必要性 |
2.1.2 制约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高的原因 |
2.1.3 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保障条件 |
2.1.4 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 |
2.2 国外相关文献及评论 |
2.2.1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 |
2.2.2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
2.2.3 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
2.3 小结 |
第3章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历史演进及现状 |
3.1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历史演进 |
3.1.1 1950-1978——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时期 |
3.1.2 1978-1990——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的养老保险制度 |
3.1.3 1990s以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时期 |
3.2 当前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 |
3.2.1 养老保险制度地区分割 |
3.2.2 机关事业部门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的差异 |
3.2.3 养老金收入地区差异大 |
3.3 小结 |
第4章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 |
4.1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中相关利益主体及其行动逻辑 |
4.1.1 中央政府——对养老保险制度定位的转变 |
4.1.2 地方政府——向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主体转变 |
4.1.3 企业——向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者转变 |
4.1.4 职工——养老责任意识的转变 |
4.1.5 机关事业部门——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转变 |
4.2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矛盾 |
4.2.1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目标差异的矛盾 |
4.2.2 地方政府之间追求本地利益最大化的矛盾 |
4.2.3 地方政府执政理念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 |
4.2.4 企业降低成本与职工维护养老权益之间的矛盾 |
4.2.5 企业与机关事业部门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差异的矛盾 |
4.3 小结 |
第5章 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对就业的影响 |
5.1 关于养老保险对就业影响的相关文献 |
5.1.1 养老保险对个人退休决策的影响 |
5.1.2 养老保险对劳动者退休前就业的影响 |
5.1.3 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对就业的影响 |
5.2 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对就业的影响机制 |
5.2.1 部门间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对就业的影响 |
5.2.2 地区分割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
5.3 养老保险统筹状况对就业影响的理论模型 |
5.3.1 机关事业部门与企业之间人才供给失衡 |
5.3.2 地区间劳动就业状况差异 |
5.4 小结 |
第6章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借鉴 |
6.1 当前国外主要的养老保险统筹模式 |
6.1.1 个人账户积累制 |
6.1.2 名义账户制 |
6.1.3 现收现付和基金积累混合制 |
6.2 美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历史演变 |
6.2.1 1920s-1970s——联邦政府雇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初步建立时期 |
6.2.2 1970s-1980s——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提升 |
6.2.3 1990s以后——养老保险私有化争论 |
6.3 当前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状况 |
6.3.1 社会养老保险 |
6.3.2 雇主养老保险 |
6.3.3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
6.4 制度借鉴及其分析 |
6.4.1 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适时调整并不断完善 |
6.4.2 政府、企业和个人三个养老账户体现不同的保障需要 |
6.4.3 终生固定社会保障号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 |
6.4.4 自雇人员及没有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设计值得借鉴 |
6.4.5 保留原有的养老金账户的做法,可以维护职工原来缴费权益 |
6.4.6 养老保险缴费需规定最高限额 |
6.5 小结 |
第7章 政策含义及研究展望 |
7.1 关于提高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政策建议 |
7.1.1 通过顶层设计,消除产生政府间利益矛盾的制度缺陷 |
7.1.2 建立劳动者就业电子数据库实现养老保险转移接续 |
7.1.3 改革现行的地方政绩考核体制 |
7.1.4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
7.1.5 消除机关事业部门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后的差异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隶 |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外研究述评 |
(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内研究述评 |
三、基本概念界定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理论分析 |
一、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因素 |
(一)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社会结构因素 |
(二) 国外社会养老保险机制模式的制度文化基础 |
二、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理论渊源 |
(一) 生命周期消费储蓄理论 |
(二) 大数法则数理理论 |
(三) 世代叠交模型理论 |
(四) 市场失灵理论 |
(五) 制度变迁理论 |
(六) 公共产品理论 |
三、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一)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 |
(二)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成要素及制度运行机制模式 |
(一) 提供哪些制度产品?——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层次 |
(二) 谁有资格被供养?——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
(三) 谁来供养?——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筹资责任主体及筹资模式 |
(四) 如何供养?——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模式 |
(五) 供养质量如何?——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及适度性 |
(六) 小结 |
五、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类型 |
(一) 社会保险型养老保险制度 |
(二) 国家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 |
(三)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 |
第三章 国家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 |
一、英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一) 战后英国社会政策理念的演变 |
(二) 英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其发展演进 |
(三) 英国私人部门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监管 |
(四) 英国私人部门职业养老基金的投资运营 |
(五) 英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与评价 |
二、巴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一) 巴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 |
(二) 巴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评价 |
三、国家福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 |
第四章 社会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经验 |
一、德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一) 二战后德国社会保障政策理念 |
(二) 德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结构 |
(三) 德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四) 德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改革 |
(五) 德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特点与评价 |
二、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及其经验 |
(一) 二战后日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政策理念 |
(二) 日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结构 |
(三)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四)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评价 |
三、社会保险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维系力量与经验 |
第五章 智利的强制储蓄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一、智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内容 |
(一) 建立个人账户 |
(二) 养老金的缴纳与给付 |
(三) 民营机构的营运 |
二、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与监管 |
(一) 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限量监管模式 |
(二) 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监管内容 |
(三) 智利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成效 |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智利模式评价 |
第六章 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规律特征及经验 |
二、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政策理念及目标的启示 |
(一) 确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政策理念 |
(二) 明确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政策目标定向 |
(三)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应设定在适度的保障水平范围内 |
三、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模式选择的启示 |
(一) 改自愿缴费参保改为强制缴费参保 |
(二) 建立与地方农民人均收入水平关联的比例制缴费机制 |
(三) 建立与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相匹配的基础养老金给付机制 |
(四) 改革“多缴多补”缴费激励机制,设置缴费上限抑制利益转移非公平现象 |
(五) 建立与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相匹配的指数补贴机制 |
(六) 建立“长缴多得”的财政补贴激励机制 |
(七) 设立不同群体类型的土地换保障的农地流转制度 |
四、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建设的启示 |
(一) 构建多支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二) 构筑多维度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
五、对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法制化建设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外文部分 |
中文部分 |
博士论文 |
致谢 |
(5)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1.1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 |
1.1.1 私募基金的涵义 |
1.1.2 私募股权基金的内涵界定 |
1.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解构 |
1.2.1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性质 |
1.2.2 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特征 |
1.2.3 私募股权基金的分类 |
1.3 比较法视野下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分析 |
1.3.1 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立法现状 |
1.3.2 英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演变与立法变迁 |
1.3.3 日本私募股权基金的变迁与立法演进 |
1.3.4 私募股权基金域外发展的启迪 |
1.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与立法沿革之考察 |
1.4.1 萌芽起步期 |
1.4.2 外资主导发展期 |
1.4.3 全面发展期 |
1.4.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环境评析 |
第2章 财产权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解析 |
2.1 财产权之一般理论 |
2.1.1 财产与财产权 |
2.1.2 财产权当代发展——价值化发展 |
2.2 私募股权基金财产权的特质解析 |
2.3 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债权的关系探微 |
2.3.1 私募股权基金与物权 |
2.3.2 私募股权基金与债权 |
2.4 私募股权基金规制的价值分析 |
2.4.1 秩序价值 |
2.4.2 效率价值 |
2.4.3 公平价值 |
2.5 私募股权基金的流通性 |
第3章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之比较研究 |
3.1 资金募集方式之比较分析 |
3.1.1 私募和公募 |
3.1.2 私募利与弊的比较研究 |
3.1.3 我国私募基金之“合法化” |
3.2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渠道的扩大化与我国现行制度的障碍 |
3.2.1 募集渠道的扩大化 |
3.2.2 拓宽资金渠道的主要法律问题 |
第4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 |
4.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
4.1.1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1.2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点 |
4.1.3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1.4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 |
4.2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 |
4.2.1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2.2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特征 |
4.2.3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2.4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法律主体及契约框架 |
4.2.5 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组织结构和内控机制 |
4.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
4.3.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4.3.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 |
4.3.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
4.3.4 有限合伙企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构 |
4.4 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之发展路径 |
4.4.1 选择组织形式的考量因素 |
4.4.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三种组织形式的比较分析 |
4.4.3 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路径之分析 |
4.4.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法律障碍与完善 |
第5章 比较法视角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权利及其保护 |
5.1 “合格投资者”资格及其认定 |
5.1.1 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5.1.2 不同国家和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立法规制 |
5.1.3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合格投资者”立法之划时代意义 |
5.1.4 新《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的立法建议 |
5.2 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法律权利 |
5.2.1 美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权利 |
5.2.2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实现的法律障碍和解决途径 |
5.3 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问题 |
5.3.1 税收法律制度与商法下私募股权基金制度之间的差异与互动 |
5.3.2 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与商法原则的统一 |
5.3.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制度的现有政策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5.3.4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6章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比较研究与我国立法相应机制之完善 |
6.1 国外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
6.1.1 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 |
6.1.2 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 |
6.1.3 政府监管为主 |
6.2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及法律环境 |
6.2.1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现状 |
6.2.2 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环境分析 |
6.2.3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6.3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影响 |
6.3.1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范围 |
6.3.2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分立监管模式的选择 |
6.3.3 分立监管模式下的遗憾 |
6.4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完善 |
6.4.1 建立私募股权基金友好型的监管模式 |
6.4.2 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原则 |
6.4.3 健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规范 |
6.4.4 明晰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主体 |
6.4.5 完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内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
1.3.2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文献综述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4.3 研究范畴的界定 |
第2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概述 |
2.1 机构投资者的概念和特征 |
2.1.1 机构投资者的概念 |
2.1.2 机构投资者的特征 |
2.2 机构投资者的法律属性 |
2.2.1 信托理论的产生和发展 |
2.2.2 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变 |
2.2.3 信托关系的法律构造 |
2.2.4 信托与代理的比较和区别 |
2.3 机构投资者的类型 |
2.3.1 以资金来源为标准划分 |
2.3.2 其他分类方法 |
2.4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缘起和发展 |
2.4.1 公司治理的内涵和外延 |
2.4.2 缘起:两权分离制度和委托代理问题 |
2.4.3 发展:股东积极主义的兴起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 |
3.1 机构投资者的双重身份 |
3.1.1 作为受托人身份的机构投资者 |
3.1.2 作为股东身份的机构投资者 |
3.2 双重身份对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
3.2.1 作为受托人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
3.2.2 作为股东的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的影响 |
3.3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
3.3.1 作为受托人的短期利益导向导致的问题 |
3.3.2 作为股东投票权受限导致的问题 |
3.4 解决双重身份带来问题的法律规制 |
3.4.1 解决作为受托人参与治理存在的问题 |
3.4.2 解决作为股东参与治理存在的问题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领域和方式 |
4.1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领域 |
4.1.1 公司内部治理 |
4.1.2 反收购措施 |
4.1.3 公司业务 |
4.1.4 公共政策 |
4.2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方式 |
4.2.1 选择目标公司 |
4.2.2 征集代理投票权 |
4.2.3 递交股东提案 |
4.2.4 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磋商 |
4.3 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救济措施 |
4.3.1 公开发表意见 |
4.3.2 股东诉讼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和完善 |
5.1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 |
5.1.1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背景 |
5.1.2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 |
5.2 我国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法律问题 |
5.2.1 征集代理投票权的法律界限不明 |
5.2.2 股东提案权的相关规定标准单一 |
5.2.3 董事提名制度的缺失 |
5.2.4 信义义务的适用标准模糊 |
5.3 完善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措施 |
5.3.1 完善征集代理投票权制度 |
5.3.2 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 |
5.3.3 细化股东提案权执行标准 |
5.3.4 增加董事提名制度 |
5.3.5 明确机构投资者的信义义务 |
5.3.6 引入证券仲裁制度 |
5.3.7 发挥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语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与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3.1 规范分析方法 |
1.3.2 比较研究方法 |
1.3.3 价值分析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选题创新 |
1.4.2 方法创新 |
1.4.3 研究思路创新 |
第2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理论概述 |
2.1 养老产业概念界定 |
2.1.1 养老产业概念 |
2.1.2 养老产业特征分析 |
2.1.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形态 |
2.2 养老产业发展理论基础 |
2.2.1 经济学理论 |
2.2.2 社会学理论 |
2.2.3 经济法理论 |
第3章 我国养老产业制度溯源与现状 |
3.1 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历史回顾 |
3.1.1 1999年之前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2 2000年-2013年的养老产业情况 |
3.1.3 2013年以来的养老产业情况 |
3.2 我国养老产业政策和法律现状分析 |
3.2.1 养老产业政策 |
3.2.2 养老产业立法 |
3.3 我国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3.3.1 养老保险制度不完备 |
3.3.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不完善 |
3.3.3 养老产业财政支持制度存在问题 |
3.4 养老产业相关制度问题成因 |
3.4.1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公平性不足 |
3.4.2 养老产业政策提供的效益性不足 |
3.4.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缺失 |
第4章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 |
4.1 美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征 |
4.1.1 美国养老产业发展特色 |
4.1.2 美国以法案形式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特有历程 |
4.2.1 日本养老产业法律制度发展三大阶段 |
4.2.2 日本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综合性特色 |
4.3 韩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本法范例 |
4.3.1 韩国以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作为法律制度引导 |
4.3.2 韩国构建了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计划 |
4.4 德国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以法律政策并重表现 |
4.4.1 法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4.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鼓励政策 |
4.5 国外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启示 |
4.5.1 社会保障体系是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的基础 |
4.5.2 通过促进产业发展法律制度扶持养老产业发展 |
4.5.3 完善投融资及财政支持法律制度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
第5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要素 |
5.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目标要素 |
5.1.1 通过基本法模式引导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
5.1.2 依法促进养老产业升级转型 |
5.1.3 依法保护市场机制的配置作用 |
5.1.4 依法明确养老产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 |
5.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原则要素 |
5.2.1 公平正义原则 |
5.2.2 市场竞争原则 |
5.2.3 依法治理原则 |
5.3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功能要素 |
5.3.1 养老产业市场不健全的调节功能 |
5.3.2 对养老产业不平衡的调节功能 |
5.3.3 养老产业市场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的调节功能 |
5.3.4 养老产业企业唯利性的调节功能 |
5.4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协调要素 |
5.4.1 养老产业法律制度与政策协调 |
5.4.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综合协调配套建设 |
第6章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安排 |
6.1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作为制度基本法 |
6.1.1 确立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之意义 |
6.1.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基本法的关键内容 |
6.2 促进养老产业发展主要法律制度路径选择 |
6.2.1 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完善 |
6.2.2 养老产业投融资制度完善 |
6.2.3 养老产业的财政支持制度完善 |
6.2.4 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
6.3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8)智利社保基金投资与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智利模式”的研究意义 |
二、“社保基金投资与管理”是研究智利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五、论文特色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社保制度与社保基金投资一般理论分析框架 |
1.1 社保制度历史演变 |
1.1.1 社保制度类型划分 |
1.1.2 社保制度发展演变的三个历史阶段 |
1.2 理解社保私有化改革的三个理论视角 |
1.2.1 法学上的产权分析:建立“社保财产权”的必要性 |
1.2.2 “综合保险”理论推演:“社会统筹”向“个人储蓄”保险方式的转变 |
1.2.3 经济学边际分析方法:从“时间一致性”角度诠释社保私有化改革进程 |
1.3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模式分析 |
1.3.1 概念界定与模式划分 |
1.3.2 政府集中管理与私营分散化管理社保基金投资模式的比较 |
第二章 智利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过程 |
2.1 改革背景 |
2.1.1 智利经济和社会发展概况 |
2.1.2 传统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的历史困境 |
2.2 1980 年的改革过程 |
2.2.1 改革前的准备阶段 |
2.2.2 引入个人资本化账户养老金计划 |
2.2.3 养老金计划成员由传统制度向AFP体系的转移 |
2.2.4 对旧制度的改革调整 |
2.2.5 改革取得成功的政治经济条件 |
2.3 新制度的基本特征 |
2.3.1 养老金缴费 |
2.3.2 养老金给付 |
2.3.3 认购债券 |
2.3.4 AFP的基本特征 |
2.3.5 政府在制度运行中的作用 |
2.4 对养老金制度的后续改革措施 |
2.4.1 监管政策调整 |
2.4.2 社保领域个人账户体系的扩展 |
第三章 智利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体制分析 |
3.1 投资管理制度框架 |
3.1.1 投资目标分析 |
3.1.2 投资运营过程 |
3.1.3 基金治理结构 |
3.1.4 投资监管政策 |
3.2 2002 以前的投资政策 |
3.2.1 制度运行初期(1981-1985 年) |
3.2.2 1985 年开始股票投资 |
3.2.3 1990 年开始允许国外证券投资 |
3.2.4 1994 年出台资本市场改革法案 |
3.2.5 2002 年之前的实际投资组合变化 |
3.3 2002 年以来多种基金(Multifunds)投资制度的实施情况 |
3.3.1 改革目标 |
3.3.2 主要特点 |
3.3.3 近几年来多种基金制度运行情况 |
第四章 智利养老基金投资绩效分析 |
4.1 养老基金资产积累和投资分布 |
4.1.1 养老基金资产积累 |
4.1.2 养老基金资产分布 |
4.2 养老基金投资回报分析 |
4.2.1 投资回报率指标 |
4.2.2 投资回报率数据 |
4.2.3 对投资回报率数据的分析 |
4.3 投资管理成本分析 |
4.3.1 管理费用基本数据 |
4.3.2 管理成本的历史变化趋势 |
4.3.3 对管理费用水平的分析 |
4.4 AFP行业发展趋势 |
4.4.1 市场集中趋势 |
4.4.2 投资表现的“羊群效应” |
4.4.3 市场营销人员对市场竞争效率的影响 |
第五章 智利养老基金投资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关系 |
5.1 养老金投资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关系 |
5.1.1 智利资本市场发展状况 |
5.1.2 养老金制度改革对金融市场条件的要求 |
5.1.3 养老金制度改革对资本市场的影响作用 |
5.1.4 养老基金投资对金融产品市场结构的影响 |
5.2 养老金制度改革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关系 |
5.2.1 养老金制度改革对国内储蓄水平的影响 |
5.2.2 养老金制度改革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 |
5.2.3 养老金制度改革与宏观经济发展的关系 |
第六章 对智利模式的基本评价、讨论问题与改革趋势分析 |
6.1 对智利养老基金投资成效的基本评价 |
6.1.1 评价标准 |
6.1.2 25 年来的投资成效 |
6.1.3 智利模式的基本经验 |
6.2 如何看待关于智利模式的一些争论性问题 |
6.2.1 私营养老金计划的参保覆盖率问题 |
6.2.2 过高的成本负担问题 |
6.2.3 投资回报率的可持续性问题 |
6.2.4 严格监管带来的市场竞争问题 |
6.2.5 收入分配差距问题 |
6.2.6 财政上的可持续性问题 |
6.3 未来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取向 |
6.3.1 降低投资管理成本 |
6.3.2 改进投资监管方式 |
6.3.3 完善多支柱养老金计划 |
6.4 论文基本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专业术语 |
后记 |
(9)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范围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研究范围 |
(二) 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三、研究现状综述与评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四、研究思路、方法、创新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主要创新 |
(四) 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一章 养老基金投资发展与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一、养老基金制度的发展变迁 |
(一) 社会养老保障:从少数人的恩惠到普遍意义上权利的演变 |
(二) 当下养老基金制度改革的趋势 |
(三) 当下养老基金制度改革加速了养老基金投资发展进程 |
二、养老基金投资属性分析与监管问题的提出 |
(一) 养老基金投资属性与投资风险 |
(二)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现实必要性 |
(三)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理论基础及评析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发展现状与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发展现状 |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现状与问题 |
小结 |
第二章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实证分析与我国的选择 |
一、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不同体制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概述 |
(二)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影响因素 |
(三)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的几种体制 |
二、国外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体制实证分析及启示 |
(一) 澳大利亚养老基金监管权配置 |
(二) 智利养老基金监管权配置 |
(三) 英国养老基金监管权配置 |
(四) 美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 |
(五) 启示 |
三、我国养老金投资监管权配置体制的选择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权配置体制现状分析 |
(二) 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是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必然的选择 |
(三) 养老基金专业化监管权配置体制之下我国监管主体设计 |
小结 |
第三章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分析比较 |
(一) 养老基金投资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审慎人规则要优于数量限制监管 |
二、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国际发展趋势 |
(一) 由严格数量限制监管逐渐向审慎人规则过渡并有相互融合 |
(二) 在审慎人规则中引入风险性监管措施 |
(三) “审慎人”的标准不断提高 |
(四) 进行多样化资产配置分散风险 |
(五) 实行多基金计划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的改革:逐步引入审慎人规则 |
(一) 我国现行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模式及其改革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引入审慎人监管的挑战 |
(三) 我国引入审慎人规则的发展设计 |
小结 |
第四章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的内涵 |
(二)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基本功能 |
(三) 养老基金投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制度现状与问题分析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制度现状 |
(二) 我国养老基金准入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制度完善的原则 |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准入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建议 |
小结 |
第五章 养老基金投资业务运营监管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监管法律制度 |
(一) 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概述 |
(二) 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发展特点 |
(三)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信息披露制度问题与完善 |
二、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监管法律制度 |
(一) 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基本问题的阐述 |
(二) 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监管及制度之比较 |
(三)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监管与限制 |
小结 |
第六章 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的一般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的界定 |
(二) 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必要性分析 |
二、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现状分析 |
(二)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 |
(一) 构建养老基金投资退出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
(二) 养老基金退出监管法律完善的具体建议 |
小结 |
第七章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法律制度 |
一、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一般分析 |
(一) 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涵义及类型 |
(二) 构建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
二、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际经验 |
(一) DB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际经验及面临的挑战 |
(二) DC型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国际经验 |
三、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的构建 |
(一) 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现状分析与存在的问题 |
(二) 完善我国养老基金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建议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中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中文摘要 |
摘要 |
绪论 |
1.研究目的与意义 |
2.国内外研究动态 |
3.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养老保险体系概念及类型 |
1.1 养老保险概念 |
1.2 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 |
1.3 养老保险分类 |
第二章 中韩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
2.1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
2.1.1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2.1.2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
2.2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况 |
2.2.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
2.2.2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 |
第三章 中韩养老保险制度比较分析 |
3.1 中韩养老保险制度的共性 |
3.2 中韩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性 |
3.2.1 养老金的资金筹集 |
3.2.2 养老金的监督管理 |
3.2.3 养老金的投资运营 |
3.2.4 养老金的给付方式 |
3.3 中韩两国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差异之原因评析 |
第四章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4.1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1 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 |
4.1.2 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有限 |
4.1.3 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分散,缺乏统一规划 |
4.1.4 企业年金与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滞后 |
4.2 韩国养老保险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
4.2.1 制度体系层面:建立法律法规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
4.2.2 决策取向层面:提高统筹管理层次,促进多元化投资 |
4.2.3 社会文化层面:充分强调家庭养老保障的基础性功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养老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亟待解决(论文参考文献)
- [1]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影响因素研究[D]. 刘秋艳. 东北林业大学, 2019(01)
- [2]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主要问题研究 ——从养老基金问题的视角[D]. 吕国良. 北京邮电大学, 2013(04)
- [3]中国养老保险统筹状况的政治经济学分析[D]. 马凯旋. 山东大学, 2015(12)
-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及启示[D]. 刘影春.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5)
- [5]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D]. 吕海宁. 大连海事大学, 2013(10)
- [6]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D]. 赵昭.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7]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法律制度研究[D]. 宋东明. 辽宁大学, 2020(01)
- [8]智利社保基金投资与管理[D]. 房连泉.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6(11)
- [9]养老基金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江玉荣. 安徽大学, 2014(08)
- [10]中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研究[D]. 喻莉.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