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宋天骐[1](2021)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特别性》文中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治理机构具有特别性,这种特别性内嵌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组织振兴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治理机构的特别性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治理机构的类型设置,二是治理机构的构成与职权,三是治理机构的运行方式。治理机构的类型设置应明确监督机构设置的必然性和内外部监督机构的有效联动,治理机构的构成与职权应明确人员构成的身份性特征以及权力机构的职权和职权行使的独特性,治理机构的运行方式应明确党组织领导的必要性和长期性以及民主管理的独特性。
于明明[2](2021)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文中提出在国家大力推动下,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在此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仍有争议。不仅如此,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的经济职能,还经常为村民委员会这一 "超级组织"所挤占。厘清特别法人的具体构造是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而清晰地界定职能范围也有利于廓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边界。基于特别法人的性质及其行使集体所有权的实践,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性为社区型股份合作企业,在内部关系上体现治理的身份属性,在对外关系上其责任财产应以可实现的权利为界定标准。在"政经分离"的政策语境下,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提供资源、资金等方式而非通过承担具体公共管理职能的方式来为农民集体提供公共福利。
房绍坤,崔炜[3](2021)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对两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异同的实践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广东省、重庆市两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成员资格认定、股权类型设置和管理模式等改革的重大领域面临许多共性的问题,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模式、组织机构的人员构成、集体资产股份流转现状等许多具体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异。同一改革内容会因试点单位改革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这种差异会随着改革进程的推进而逐渐消解。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首先,应当深入推进"政经分离"改革,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党组织的关系,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机制;其次,应当积极探索"一般+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规则;最后,应当深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逐步优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制度环境。
徐周[4](2021)在《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主体研究》文中提出成员集体当然是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但集体成员人数众多,需要权利行使主体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由于历史原因,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职能混淆,人员不分,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的风险。管理权能是所有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所有权有效行使所必须,要有效实现集体所有权,必须要借助权利行使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无疑是理想的权利行使主体,但一刀切地重建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药到病除,因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保障集体成员有效行使管理权,如何对权利行使主体设置制度化系统化的监督体系。要保障集体成员有效行使所有权,首先要以立法为兜底,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决定成员身份认定标准,只有标准确立了,人员构成才能随之确定;其次,要厘清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原本的职能边界,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地位,认可村委会作为补位性质主体的地位;再次,任何一项制度都并非完美,需要尊重集体成员的选择权,由其选择权利行使主体并予以有针对性地完善;最后,农村出现了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兴组织,辨析其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实现集体所有权。
唐臻君[5](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不仅能为其成员提供经济收益,还能保障集体成员的社会福利,是推进全面乡村振兴战略的突破点。伴随着农村集体产权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中央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但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得到确定,阻碍了其从事经济活动,而《民法总则》与《民法典》的相继出台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得以确立,最终确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地位。法人地位的确立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要经过一定的议事规则作出合法有效的决议。成员大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中具有最高地位,其所作出的决议更具有代表性以及严谨性,需要全体适格成员参与表决。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了解成员大会,对于成员大会的民主决议程序也不甚了解,他们在成员大会决议的过程中极易受到管理人员的干扰,难以形成自己的真实意愿,导致瑕疵决议尤其是决议可撤销的出现,使得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民法典》虽赋予了集体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议享有撤销权,确认了决议可撤销情形的存在,但并未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具体事由以及成员进行诉讼时是否可以引用营利法人关于决议可撤销的立法规定,总的规定较为概括。立法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权的概括性规定,使得决议可撤销的具体瑕疵事由以及救济程序存在着缺失,导致在实务中诸多法院对于案件的判罚结果不统一,甚至存在法院以不属于受案范围对案件进行直接忽略,难以达到立法上保护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初衷。对此,需要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目的、成员出资、成员构成、表决规则的特别性,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撤销决议的特别性。并在比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与公司、业主大会的可撤销决议前提下,总结出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撤销事由既包括召集、召开、表决、公示程序具有瑕疵,又涵盖决议内容与章程规定相违背的情形。并且在撤销程序的诉讼期间上应首先明确集体成员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讼,应适用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其次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相较于其他决议的特别性,判断其应适用最短一年,最长五年的除斥期间;对于集体成员诉讼主体的审查,法院应充分发挥其主动性,不能过度放任成员大会的自治性,具体应采用户籍+权利义务关系+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考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与撤销程序的明确,有利于集体成员行使撤销权撤销具有瑕疵的成员大会决议。
郭璐璐[6](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古以来,“三农”问题始终根植于国家和百姓心中,聚焦着无数关注。农村人口基数大、法律意识薄弱,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始终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应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同时强调保障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是土地等集体资产的经营者、管理者,同时,也承担着农地等集体资产所特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中央推动实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为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化进而壮大集体经济,为农民获取更大的利益。《民法典》第99条规定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真正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为其成员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一个分支,是保障成员及时、全面、真实的知悉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信息的一项基础性、纽带性权利。知情权与诸如集体收益分配请求权、表决权等其他成员权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其他成员权行使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当前我国学术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研究,多是在其他研究成果中略有涉及。要探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应当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入手,通过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的内涵及其特殊性,从而进一步分析成员权的内涵、性质及其特殊性。进而探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规制及救济途径。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立法现状及司法现状进行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还存在着知情权权利主体不明确、权利内容不健全、权利行使范围过于狭窄、权利行使程序不规范、缺乏权利救济途径等问题。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的对策有:第一,应当在立法明确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原则、认定标准的同时建立成员名册并实行备案制度用以明确知情权的权利主体。第二,应当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出台,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应当包括查阅权、质询权、建议权、监督权四项权利内容。第三,应当扩大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不应当仅仅局限于财务事项,应当还包括组织章程、成员名册等事务事项。第四,应当从成员权的两种不同的行使方式为切入点规范知情权的权利行使程序。第五,应当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诉讼制度。
尤健良[7](2021)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解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诸多缺陷,法院在认定成员资格时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判决结果,法院拒绝认定的理由主要有:应由相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民事主体平等地位的争议。法官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存在着复合标准因素的不稳定性、重要程序的无序性、价值取向的不可预测性,使得审判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从而损害了集体组织成员的权益和司法权威。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实证样本案例分析的结果为数据支持,为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司法认定提供依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论文选题的背景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通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基本概念的廓清,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差异;第三部分系统地对480份被选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裁判文书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样本梳理、归纳、分析,为立法提供有据可循的数据支持,明晰不同的司法认定标准;第四部分通过对样本案例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从法律规范的宏观角度和具体问题的微观角度,分别提出了具备可行性的完善措施,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参考,统一成员资格认定的裁判口径,力图为今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立法奠定基础。
刘欢[8](2021)在《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建设文明,促进文明进步与发展是人类繁衍生息至今的孜孜追求与内在动因,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重要目标。于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不断构建、完善、发展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基于中国国情与农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明体系的底色在乡村文明,而乡村文明又集中体现在乡风文明水平上。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后,党就集中开始了乡风文明建设实践探索。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期里,乡风文明建设的实践内容与形式不断迭代更新,收获许多实践成效。及至新时代,党和国家作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使乡风文明建设能够站在新的历史坐标向更高处扬帆远航,进而为中国在不同文明交流借鉴中展现中国气派、体现中国特色、走出中国道路,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做出重要贡献。乡风文明建设受到国内外学界广泛关注与探讨,已取得诸多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分布在政治学、文化学与社会学,或者更为细致表现在乡村精神文明建设问题、乡村文化建设问题等具体领域,然而专注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研究乡风文明建设仍然是学界的欠缺之处。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研究法,综合学科研究与系统研究相结合以及规范研究与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视角,以战略性高度概述了乡村振兴战略、乡风文明建设及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对中国乡风文明建设进行了历史考量,并系统化地研究了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基本属性、现实境遇及路径选择,以期为中国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尽绵薄之力。具体来说,论文由七部分组成。第一章,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以此构成论文研究的逻辑起点。第二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概述。这一部分主要对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进行了概述,以及分析论证了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之间的内在逻辑。论文从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依据、目标要求与重大意义三方面完整概述乡村振兴战略,在区分文化与文明概念、文明乡风与乡风文明概念基础上,对乡风文明建设概念进行了整体性阐述。从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要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使乡风文明建设向深层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存在高度一致性三方面阐述了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的内在逻辑。第三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这一部分重点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以及发达国家乡风文明建设思想四个方面对论文的思想资源进行归纳总结,为第四章、第六、七章的相关论述进行基础理论的铺陈。第四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基本属性。这一部分大致拆分为三个方面,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现实功能。其中,基本原则包括坚定社会主义方向、切实立足乡村文明、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整体协调发展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开展乡村移风易俗行动、着力消除乡村精神贫困等五方面。现实功能包括促进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带动乡村人居环境整体优化、繁荣与发展新时代乡村文化、推动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文明水平等内容。第五章,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考量。这一部分从历史进程、主要特色及经验启示三方面考量了近百年来的中国乡风文明建设实践。历史进程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到新时代、新时代以来的乡风文明建设四个阶段。主要特色表现在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内容形式的继承发展性、突出实践的社会现实性三个方面。经验启示包括要强化党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激发内生动力、使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经济协同发展、重视教育卫生工作的移风易俗作用以及以充足的历史耐心推进乡风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第六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境遇。这一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机遇。主要包括乡村新型社会组织多样发展、乡村产业结构不断深入发展、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渐趋完善、乡村社会主流思想健康向上、农民科学素质培育不断加强等五方面。第二部分是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挑战。主要包括乡村党组织组织力不强、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不佳、乡村文化出现衰落痕迹、乡村不良社会风气滋长、农民主体意识相对薄弱等五方面。第三部分是制约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因素。主要包括乡村党组织建设不完善、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式微、乡村文化传承发展受阻、乡村文化生态发展失衡、乡村教育发展相对落后等五方面。第七章,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这一部分分为五大内容。一是从突出乡村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发挥乡村党组织的模范作用、密切乡村党组织的群众联系等三方面筑牢乡风文明建设的组织保障。二是从走出乡村集体经济认知误区、不断深化乡村集体产权改革、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等三方面夯实乡风文明建设的经济基础。三是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文化、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传承发展提升优秀农耕文化等三方面打牢乡风文明建设的文化根基。四是从发挥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伦理价值、盘活乡村内生治理机制自治功能、因地制宜推进乡村移风易俗实践等三方面培植乡风文明建设的社会土壤。五是从不断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优化提升乡村职业技能培训、转变乡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等三方面增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农民力量。总之,通过系统研究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论文主要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论文提出应从“文明”高度深刻理解乡风文明内涵,从总体要求、核心主体、根本任务、现实基础及主要特点等方面概述了乡风文明建设。二是论文首次详尽梳理了近百年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分析了其主要特色以及总结出其经验启示。三是论文丰富了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将“消除乡村精神贫困”纳入其中。四是论文在剖析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现实境遇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路径选择。
牛安琪[9](2021)在《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认为长久以来,关于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聚讼纷纭,新近《民法典》对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调整,从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到如今《民法典》第153条的变化,既是立法者对法律文本字斟句酌、细致考量的成果,也是实务工作者多年来裁判经验的结晶。立法规范顺利出台后看似拨云见日,实则《民法典》第153条依然无法“扭转”不完全规范的性质,部分强制性规定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后果要件,法官不得不在具体强制性规定基础上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时至今日,如何甄别强制性规定仍是学界公认的难题,同时,实践中缺少明确统一的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法官在判断合同效力时举步维艰。据此,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难题需要回归到实践本身去找寻根源。近十年中产生的1152篇司法裁判文书,全面客观地反映出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现状,依托于这些裁判文书,采用司法数据研判方法可以挖掘司法实践的既存问题并对其深入剖析和反思,旨在为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提供操作指引。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着充分的司法实践基础。实践中的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案件争议类型分布既多元又集中。参照合同违法要素来看,合同主体违法和合同缔结程序违法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合同违法要素。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践中法官裁判观点倾向于支持合同无效,其占比高达82%。目前,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问题主要有二:其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不具有裁判指导意义,法官以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标准有悖审判逻辑,二分法仅为强制性规定的学术标签,本身不具备实质内涵,它是对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描述,而非合同效力裁判结果的澄清;其二,法官常将公序良俗作为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标准,既曲解了立法者在规范中设置公序良俗的真实用意,也未发挥公序良俗兜底性条款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因缺少明确统一的合同效力裁量标准从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尽人意,二分法这种不受现行法束缚的合同效力裁量方法极易导致法官恣意裁判、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乃至带来划向“任意”司法的危险。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追根溯源,与强制性规定所依托的法律规定有很大关系。纵观国内外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以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合并规定、是否保留规范目的为基准产生了一元论与二元论、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与无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等若干立法模式,我国《民法典》第153条采用一元论和规范目的保留立法例,其虽增加了规范目的保留和悖俗无效的新规,但是《合同法》第52条遗留至《民法典》的“三不变”历史问题仍未解决,核心问题在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案件依然缺少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就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而言,我国近三十年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与立法规范立场趋近一致,对二分法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持肯认态度。检视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出: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有着浓重的后果主义裁判理论烙印,解决了实践过分依赖形式推理导致的个案不正义现象;另一方面,法官的裁判思路犹如法律家长主义式限制和干预行为人自由,旨在达到帮助行为人规避风险和保护公民权益免受损害的目的。但后果主义裁判理论与法律家长主义理论都不尽人意:前者逆推式的裁判方法始终受到法官恣意摆脱现行法约束的抨击,后者则面临着司法适用中价值困境和实践困境的双重危机。强制性规定二分法虽未入典,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否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价值。二分法裁判模式实质上是把公序良俗作为区分强制性规定的标准,其司法适用现状与立法者预期效果相差甚远。对于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能否指导实践裁判,目前学界存在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相反的立场:前者以概念内涵、综合多元、行为效力后果、规范目的为类型区分标准,欲重构强制性规定类型;后者在批判二分法基础上彻底否定类型化对裁判的指导意义。二分法方法错误并不意味着方向偏航,制度框架内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模式是值得肯定的,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不仅具有裁判指导意义,而且能从制度上防止人为恣意裁判。然而过度的形式正义必然导致对权威文本的过分依赖,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矫正。应提倡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的司法裁判理念,坚持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作为评判合同效力案件的主要路径,辅之以法官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弥补规范制度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司法适用的核心问题。公序良俗虽然具有概念内涵抽象性和流变性等罅隙,然其在限制私法自治以及补充发展法律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应从价值基础、道德基础和社会基础三方面考察立法设置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其既是道德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结晶,亦对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贯彻社会主义和谐价值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第153条的兜底性条款,旨在提醒人们合同效力案件有另一条路径可探寻,然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适用重叠之处,公序良俗更多情况下扮演的是增强合同效力裁判结果说服力的角色。不仅如此,它还“肩负”着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的重任,可以说公序良俗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一直是错位的。实践中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二者之间关系的混淆、调整领域的模糊极易导致合同效力案件判决结论的不确定。为了更好地发挥公序良俗的积极作用,明确其在合同效力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尤为重要,在适用顺序方面,穷尽强制性规定方可适用公序良俗。合同效力的调整领域方面,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应有独立的分工领域,实践中不能轻易混淆。实务中单纯凭借法律规范涵摄便可获得结果的案例已屈指可数,更多的案件需要从实体和方法论两方面寻求裁判路径。一方面,实体性完善路径应以规范目的为强制性规定类型的标准,进而判断合同之效力。实务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六种类型有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和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本次司法数据研判案例显示,违反前两种强制性规定普遍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违反后四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面临否定性评价的概率较大,但不可一概而论,法官尚须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方法论完善路径应采取法律解释方法弥补制度框架内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不足,其中,文义解释为首位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探究规范体系地位以及前后法律条文的关联,目的解释为最高层级解释方法剖释强制性规定的立法旨意,并在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同时应强调利益衡量需符合我国司法适用的操作规则,比例原则作为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自身也要接受审查。
黎育生[10](2021)在《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1949-197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从1951年开始的。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我国高校辅导员制度不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精神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制度,而且是一项典型的中国高等教育制度。然而,当我们回顾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70年来的历史时发现,人们对高校辅导员制度中国首创性历史地位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显然,这是一种缺少历史知识和文化自信的表现。史实表明,前苏联并没有高校辅导员制度。不过,前苏联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并且业已成为事实。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被默认为从清华大学开始,但最早建立实施高校辅导员制度的高校并不是清华大学。对这些观点进行学理爷正,这绝非件小事易事,因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不但是一项历史科学工作,而且一项科学历史工作。而这些工作恰恰证明,高校辅导员队伍是中国共产党红色工作队伍,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骨干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重要力量,是中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的艰辛探索者、勇敢创新者和坚强奋斗者。遗憾的是,当我们在推动伟大工程稳步前行时,人们还没有真正清醒认识到站起来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的重要性,至少目前实践探索层和学术研究界是这样。尽管当下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已进入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快车道,但对于一个具有近70年实践探索的历史进程来说,这仍然难说是一个满意的交代,更不能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庆幸的是,我们没有忽略对改革开放以来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经验总结和价值发挥。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研究改革开放前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不管从历史角度说还是从现实视角看,不管是从实践角度看,还是从理论角度说,对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都有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本文以“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1949-1978)”为题,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政策制度和具体史料为依据,坚持以时间为线索,以史带论,史论结合的原则,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1949到1978年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践进行历史梳理和理论分析,力图从史学角度揭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客观规律,总结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获得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启示,有效推动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新发展。文章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导论阐明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分析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现状,提出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明确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为深入开展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提供了前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论述的是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开端问题,主要探索了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逻辑起点和历史流变,梳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确证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开始于我国之历史地位,介绍了清华大学“双肩挑”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践经验,分析了初创时期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第二章论述的是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艰辛探索问题,主要透视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艰辛探索历史背景,通过分析清华大学“双肩挑”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生命力和局限性,探索了高校辅导员队伍专职化制度化建设的曲折历程,考察了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政治挂帅”倾向,分析了艰辛探索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第三章论述的是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曲折发展问题,主要考察了“文化大革命”发生使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遭遇的曲折发展,探讨了高校辅导员队伍缺失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分析了挫折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第四章论述的是改革开放前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及启示问题。改革开放前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之所以能取得较好成绩,最关键的是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了实事求是的理论品质;最基本的是坚持了实践检验真理的标准;最主要的是坚持了服务中心工作的发展逻辑。不过,受“左倾”错误思想泛滥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遭遇曲折发展,教训十分深刻,主要表现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有良好的发展环境;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由此,我们得到这样的重要启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实现持续新发展,就要坚持历史、现实和将来相结合的发展定位;要坚持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发展价值;要坚持专业化、职业化和专家化相结合的发展目标;要坚持老新、专兼和红专相结合的发展模式;要坚持以点为先、由点及面和点面相结合的发展程序;要坚持顶层设计、分类实施和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发展机制。结论部分对文章的研究理路、主要内容、创新观点、存在问题和发展方向进行了归纳点拨。选择“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1949-1978)”这样一个还没有人系统研究过的问题作为论题,这是一个大胆的创新,简称为“选题新”。没有前人研究可借鉴,新研究就显得非常困难,这主要表现在对文献史料的搜集与把握难,学界之所以避而让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此。而本研究能克难而成是因为充分占有了1949到1978年的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历史文献史料,其中包括党和国家政策文件、高校校史和地方年鉴等,大量文献史料的占有与引用使文章内容丰新,这简称为“内容新”。通过对大量文献史料的对比、分析与研究发现,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从我国开始的,而并不是从原苏联传入;清华大学“双肩挑”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被大众默认为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开始,但最早开始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高校却并不是清华大学,等等,这简称为“观点新”。新选题的完成所带来的新内容和新观点,必将使人们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带来新认识,从而推动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新发展。
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4)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主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集体财产主体制度的历史沿革 |
第一节 人民公社解体前主体清晰 |
一、私有制阶段个人所有 |
二、公有制时期集体所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解体后主体模糊 |
第二章 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及其权能 |
第一节 集体财产由成员集体所有 |
一、所有权主体存在争议 |
二、所有权主体是成员集体 |
三、以章程明确成员身份 |
第二节 以管理权实现所有权 |
一、所有权包含管理权能 |
二、通过管理权能实现所有权 |
第三章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选择与完善 |
第一节 确立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可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主体分析 |
一、现行法下的权利行使主体 |
二、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职能辨析 |
第三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的选择 |
一、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权利行使主体 |
二、由村委会作为权利行使主体 |
三、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作为主体的利弊分析及选择 |
第四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内部治理 |
二、定期调整股份 |
三、增强资金管理 |
四、明确职务行为的债务承担 |
五、引入外部审计 |
第四章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业行业协会的关系 |
第一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系 |
一、合作社弥补权利行使主体的局限性 |
二、权利行使主体予以必要协助 |
第二节 集体财产权利行使主体与农业行业协会的关系 |
一、农业行业协会具有专业性优势 |
二、权利行使主体提供有条件的支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与评析 |
一、研究现状 |
二、简要评析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界定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及其特别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界定 |
一、内涵界定 |
二、外延界定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的现行规定及不足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可撤销的现行规定 |
一、全国性规范文件的梳理 |
二、地方性规范文件的梳理 |
第二节 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存在的不足 |
一、决议可撤销之撤销事由的规定不具体 |
二、决议可撤销之撤销程序不健全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事由的设定完善 |
第一节 决议可撤销之事由的类推适用 |
一、类推适用的必要性 |
二、类推适用的合理性 |
三、类推适用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决议可撤销之撤销事由的具体完善 |
一、细化召集程序瑕疵 |
二、确定召开程序瑕疵 |
三、剖析表决程序瑕疵 |
四、认定公示程序瑕疵 |
五、确认决议内容瑕疵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程序的健全 |
第一节 厘清决议可撤销的诉讼主体 |
一、明确决议可撤销之诉的提起主体 |
二、确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证明责任主体 |
第二节 明确决议可撤销的诉讼期间。 |
一、厘清决议可撤销诉讼期间的性质 |
二、明确决议可撤销诉讼期间的计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情权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情权的界定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界定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涵界定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性质界定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知情权的特殊性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特殊性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的特殊性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的立法现状 |
1.全国规范性文件梳理 |
2.地方规范性文件梳理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的司法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 |
2.知情权的权利内容不健全 |
3.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较窄 |
4.知情权的权利行使程序不规范 |
5.知情权的权利救济途径缺失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知情权的权利主体 |
1.立法规定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原则 |
2.立法确立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
3.建立成员名册并实行备案制度 |
(二)健全知情权的权利内容 |
(三)扩大知情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
(四)规范知情权的权利行使程序 |
1.规范积极行使知情权的权利行使程序 |
2.规范消极行使知情权的权利行使程序 |
(五)完善知情权的权利救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法律地位分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三)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
1.以户籍为标准 |
2.以权利义务为标准 |
3.以取得承包权为标准 |
4.以集体组织的内部决议为标准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实践考察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例分布考察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诉讼案由分布情况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参考因素数量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裁判意见考察 |
1.司法是否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类型分析 |
(1)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结果存在对立 |
(2)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起诉请求之一,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
(3)没有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结果多有不同 |
2.司法拒绝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理由分析 |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由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争议不是平等民事关系的民事纠纷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是否应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不一 |
(二)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不统一 |
(三)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完善 |
(一)应该明确在诉讼中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职责 |
(二)明确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标准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法律制度 |
五、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概述 |
2.1 乡村振兴战略概述 |
2.1.1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依据 |
2.1.2 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要求 |
2.1.3 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意义 |
2.2 乡风文明建设概述 |
2.2.1 文化与文明的阐述 |
2.2.2 乡风文明概念辨析 |
2.2.3 乡风文明建设阐释 |
2.3 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的内在逻辑 |
2.3.1 乡风文明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内在要求 |
2.3.2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使乡风文明建设向深层发展 |
2.3.3 乡村振兴战略与乡风文明建设存在高度一致性 |
第3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思想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3.1.1 文明进步的基础是人的自由自觉活动 |
3.1.2 实现城乡融合是乡村发展的必由之路 |
3.1.3 建设社会主义需要重视乡村文化建设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思想 |
3.2.1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攸关国计民生根本性问题 |
3.2.2 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
3.2.3 净化社会风气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目标 |
3.3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相关思想 |
3.3.1 以农为本思想 |
3.3.2 道德教化思想 |
3.3.3 “和合”思想 |
3.3.4 乡村运动思想 |
3.3.5 乡村改造思想 |
3.4 发达国家乡风文明建设思想 |
3.4.1 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思想 |
3.4.2 重塑乡村伦理精神思想 |
3.4.3 提升乡村生活风貌思想 |
第4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基本属性 |
4.1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 |
4.1.1 坚定社会主义方向 |
4.1.2 切实立足乡村文明 |
4.1.3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
4.1.4 坚持整体协调发展 |
4.2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 |
4.2.1 加强乡村思想道德建设 |
4.2.2 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 |
4.2.3 加强乡村公共文化建设 |
4.2.4 开展乡村移风易俗行动 |
4.2.5 着力消除乡村精神贫困 |
4.3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功能 |
4.3.1 促进乡村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
4.3.2 带动乡村人居环境整体优化 |
4.3.3 繁荣与发展新时代乡村文化 |
4.3.4 推动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 |
4.3.5 不断提升乡村社会文明水平 |
第5章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考量 |
5.1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历史进程 |
5.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乡风文明建设 |
5.1.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乡风文明建设 |
5.1.3 改革开放以来到新时代的乡风文明建设 |
5.1.4 新时代以来的乡风文明建设 |
5.2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主要特色 |
5.2.1 鲜明的政治性与人民性 |
5.2.2 内容形式的继承发展性 |
5.2.3 突出实践的社会现实性 |
5.3 中国乡风文明建设的经验启示 |
5.3.1 要强化党对乡风文明建设的责任意识 |
5.3.2 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激发内生动力 |
5.3.3 使乡风文明建设与乡村经济协同发展 |
5.3.4 要重视教育卫生工作的移风易俗作用 |
5.3.5 以充足的历史耐心推进乡风文明建设 |
第6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境遇 |
6.1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机遇 |
6.1.1 乡村新型社会组织多样发展 |
6.1.2 乡村产业结构不断深入发展 |
6.1.3 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渐趋完善 |
6.1.4 乡村社会主流思想健康向上 |
6.1.5 农民科学素质培育不断加强 |
6.2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现实挑战 |
6.2.1 乡村党组织组织力不强 |
6.2.2 乡村集体经济收入不佳 |
6.2.3 乡村文化出现衰落痕迹 |
6.2.4 乡村不良社会风气滋长 |
6.2.5 农民主体意识相对薄弱 |
6.3 制约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因素 |
6.3.1 乡村党组织建设不完善 |
6.3.2 乡村集体经济发展式微 |
6.3.3 乡村文化传承发展受阻 |
6.3.4 乡村文化生态发展失衡 |
6.3.5 乡村教育发展相对落后 |
第7章 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
7.1 筑牢乡风文明建设的组织保障 |
7.1.1 突出乡村党组织的政治功能 |
7.1.2 发挥乡村党组织的模范作用 |
7.1.3 密切乡村党组织的群众联系 |
7.2 夯实乡风文明建设的经济基础 |
7.2.1 走出乡村集体经济认知误区 |
7.2.2 不断深化乡村集体产权改革 |
7.2.3 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有效途径 |
7.3 打牢乡风文明建设的文化根基 |
7.3.1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乡村文化 |
7.3.2 提升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
7.3.3 传承发展提升优秀农耕文化 |
7.4 培植乡风文明建设的社会土壤 |
7.4.1 发挥乡村人居环境整治伦理价值 |
7.4.2 盘活乡村内生治理机制自治功能 |
7.4.3 因地制宜推进乡村移风易俗实践 |
7.5 增强乡风文明建设的农民力量 |
7.5.1 不断提高乡村义务教育质量 |
7.5.2 优化提升乡村职业技能培训 |
7.5.3 转变乡村思想政治教育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9)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s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学术史梳理及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数据研判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数据梳理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基本情况 |
(一)检索概况 |
(二)案件类型既多元又集中 |
(三)合同违法要素与强制性规定内容之对比 |
二、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 |
(一)违反强制性规定多导致合同无效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三)强制性规定的援引情况 |
(四)合同无效的裁判说理 |
三、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总览 |
(一)合同效力欠缺统一的裁量标准 |
(二)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裁判标准模糊 |
(三)公序良俗异化为强制性规定的识别标准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详窥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无法指导司法裁判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二分法存在的问题 |
二、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识别中的角色 |
(一)公序良俗的司法适用现状 |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中的问题 |
第二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与法理基础检视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规定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立法规范 |
(一)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立法例比较 |
(二)《民法典》第153 条的立法配置 |
(三)《民法典》第153 条的“三不变” |
二、强制性规定的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检视 |
(一)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梳理 |
(二)司法解释与解释性文件的评价与反思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检视 |
一、强制性规定的法理基础 |
(一)后果主义裁判理论 |
(二)法律家长主义理论 |
二、后果主义裁判立场的批判与反思 |
(一)后果主义裁判的“逆推法” |
(二)后果主义裁判与现代法治观存在差距 |
(三)增加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
三、法律家长主义的困境 |
(一)价值困境 |
(二)实践困境 |
第三章 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辨伪与存真 |
第一节 辨伪:以概念建构的方式弥补法律“漏洞” |
一、强制性规定二分法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二分法的司法裁判流程 |
(二)二分法无实质内涵 |
二、强制性规定类型的评价与反思 |
(一)肯定性观点 |
(二)否定性观点 |
(三)应以规范目的为标准划分强制性规定类型 |
第二节 存真的前提:法律正义的二元论 |
一、形式正义与法治 |
(一)形式正义符合法权先天结构 |
(二)形式正义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
(三)形式正义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
二、实质正义与法治 |
(一)实质正义的要义是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二)实质正义保障社会主体平等自由的实现 |
(三)实质正义能够防止正义的过度形式化 |
三、正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关系 |
第三节 存真:形式正义为主兼顾实质正义 |
一、形式正义为主: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合同效力认定路径 |
(一)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普遍适用性 |
(二)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可行性 |
(三)类型化为导向的合同效力认定路径具有明确性 |
二、实质正义为辅: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 |
(一)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填补规范空白 |
(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围绕强制性规定的规范目的而展开 |
(三)保障强制性规定在个案或疑难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
第四章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正当性基础 |
一、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价值基础 |
(一)对私法自治的批判 |
(二)限制私法自治和补充发展法律 |
二、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道德基础 |
(一)公序良俗的道德元素 |
(二)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公序良俗转化为法律规范 |
三、公序良俗适用于强制性规定的社会基础 |
(一)社会秩序与法律秩序之关系 |
(二)公序良俗利于维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
第二节 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关系之辩 |
一、公序良俗异化为识别强制性规定之标准 |
(一)二分法错将公序良俗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被混淆适用 |
(三)公序良俗易导致合同效力不确定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界分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性质不同 |
(二)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关系不同 |
(三)违反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之法律后果不同 |
第三节 公序良俗在强制性规定适用中的作用 |
一、公序良俗并非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实质标准 |
(一)善良风俗不应作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公共秩序无法成为识别强制性规定的标准 |
二、《民法典》第153 条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关系导正 |
(一)公序良俗与强制性规定各有独立的适用领域 |
(二)公序良俗和强制性规定不可重叠适用 |
(三)强制性规定穷尽后方可适用公序良俗 |
第五章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实体性完善路径 |
一、建立以规范目的为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模式 |
(一)市场准入型强制性规定 |
(二)内部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三)行政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
(四)外部秩序型强制性规定 |
(五)伦理道德型强制性规定 |
(六)政策意见型强制性规定 |
二、六种强制性规定类型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
第二节 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适用的方法论完善路径 |
一、强制性规定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性 |
(一)法律解释是适用法律的必然要求 |
(二)概括性条款的适用需要法律解释方法 |
二、强制性规定案件中适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具体进路 |
(一)首位解释方法:文义解释 |
(二)承上启下解释方法:体系解释 |
(三)最高层级法律解释方法:目的解释 |
(四)比例原则指导下展开个案的利益衡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1949-197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关于高校辅导员制度发展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历史起点问题的研究 |
(三)关于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历史分期问题的研究 |
(四)关于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历史经验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开端(1949-1956)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孕育萌芽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逻辑起点 |
(二)萌芽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流变 |
二、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辅导员的呼唤 |
(一)主渠道的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 |
(二)主阵地的开辟:高校党团学干部队伍建设 |
三、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顶层设计的提出与落实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顶层设计的提出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顶层设计的落实 |
(三)“双肩挑”:清华大学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践探索 |
四、开端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 |
(一)实行“双肩挑”,培养与使用相结合 |
(二)示范典型突出,借鉴创新一脉相承 |
(三)多重角色并存,工作任务指向统一 |
第二章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艰辛探索(1956-1966)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艰辛探索的历史背景 |
(一)思想政治革命:整风运动和“反右”斗争 |
(二)经济技术革命:重视知识分子和高举“三面红旗” |
(三)文化教育革命:“双百”方针和“教育大革命”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模式的发展演变 |
(一)“双肩挑”政治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生命力与局限性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专职化建设的学理分析与历史演进 |
(三)高校辅导员队伍专职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
三、“政治挂帅”对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影响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政治首要性地位的重申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政治挂帅”的批判定性 |
(三)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政治挂帅”的实践分析 |
四、艰辛探索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 |
(一)“唯政治”倾向出现 |
(二)“专职化”模式初显 |
(三)“大众化”状态显现 |
第三章 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曲折发展(1966-1978)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曲折发展的历史透析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指导思想出现错误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组织机构瘫痪 |
(三)高校辅导员队伍被宣传队取代 |
(四)高校辅导员身份角色发生颠倒 |
(五)高校辅导员队伍工作成绩遭否定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缺失造成的严重影响 |
(一)严重影响了一代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
(二)严重影响了高等教育现代化发展 |
(三)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三、曲折发展时期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主要特点 |
(一)队伍建设遭受环境影响 |
(二)队伍建设一度停滞中断 |
(三)队伍建设缺失影响很大 |
第四章 改革开放前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及启示 |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最关键的是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最重要的是秉承了实事求是的理论品质 |
(三)最基本的是坚持了实践检验真理的判断标准 |
(四)最主要的是坚持了服务中心工作的发展逻辑 |
二、改革开放前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历史教训 |
(一)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
(二)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有良好的发展环境 |
(三)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 |
三、改革开放前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启示 |
(一)坚持历史、现实和将来相结合的发展定位 |
(二)坚持选拔、培养和使用相结合的发展价值 |
(三)坚持专业化、职业化和专家化相结合的发展目标 |
(四)坚持新老、专兼和红专相结合的发展模式 |
(五)坚持以点为先、由点及面和点面相结合的发展程序 |
(六)坚持顶层设计、分类实施和健全制度相结合的发展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后记 |
四、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治理机构的特别性[J]. 宋天骐.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2]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构造及职能界定——从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展开[J]. 于明明.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3]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基于对两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异同的实践考察[J]. 房绍坤,崔炜.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4]农村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行使主体研究[D]. 徐周. 烟台大学, 2021(12)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议可撤销问题研究[D]. 唐臻君.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知情权制度研究[D]. 郭璐璐.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 ——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D]. 尤健良.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8]乡村振兴视域下乡风文明建设研究[D]. 刘欢. 吉林大学, 2021(01)
- [9]合同效力认定中强制性规定的司法适用研究[D]. 牛安琪. 吉林大学, 2021(01)
- [10]我国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史研究(1949-1978)[D]. 黎育生.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