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日本建筑施工及城市公用企业审计考察情况的介绍(论文文献综述)
刘刚[1](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许海建[2](2020)在《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文中指出公用事业对行政法体系来说并不陌生,它亦是传统行政法体系的构建要素之一“公物”,承载着增进社会福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使命。公用事业自生的经济属性容易让特许经营的实施成为政府解决财政困境的金融工具,而忽视了其本质是为达成行政任务所必要的物质手段。在开展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时必须回归公用事业的本真,从公物理论视角重新审视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各方主体基于公用事业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从公物视角下描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就是公物管理者以特许的形式将公用事业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并以行政协议为载体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实现公用事业福利效果最大化的过程。公用事业特许、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以及特许经营协议就成为了分析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实施法律规制的基本出发点。公物是供公众使用的物,是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完成行政任务的物质基础。行政法上的“物”不具有财产意义,围绕公物所展开的行政活动也并非以实现其经济价值为目标。明确行政主体对物所实施的一系列管理行为性质及其依据是传统公物理论的核心内容。公物理论随着公私法理论的发展而不断获得新的内涵。从公所有权理论占据支配地位到概括性管理权等不问所有权归属理论学说的盛行,从公物利用者权益被认为是反射利益到有条件承认其权利属性,以及“公物”概念的实定法表述从“营造物”“公企业”“公共设施”的发展演变亦都表明,日本公物理论研究核心已经从对公物管理者权限的规制转向以确保利用者法律地位为目的的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的规制。概念清晰是开展理论研究的前提,但我国公用事业概念外延并不明确。从其功能作用上来看,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属于面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公共领域。此外还呈现出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网络性等经济学上属性,具有企业性、收益性和等价交换的对待给付特征,更贴近于日本公企业概念。特许的法律属性也存在诸多争议。日本行政法学中的特许概念具有特定含义,专指将国家垄断性事业经营权授予私人的情形,称之为公企业特许。关于特许的法律性质虽然存有权利授予还是自由恢复的理论分歧,但都普遍承认公企业特许和警察许可在规制密度上存在差异。特许到底属于授权还是解禁,需要结合特定适用情景进行分析。换言之,公用事业特许性质的确定,必须结合特许作用的领域即“公用事业”的性质来进行判断。公用事业的本质是可以增进公共福祉的公物,并不因行政机关以特许的方式将公物管理、运营权能转让给私人,而使其公物的属性发生改变,当私人不能履行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时,行政机关承担最终的担保责任。对公物供给与管理的垄断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说是一种义务更为准确。就此而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特许是一种授权,授权的基础并不是国家享有公用事业垄断性经营权,而是国家负有为公众提供生存照顾的公共责任。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角色定位与法律地位的理解与民营化理论、国家任务变迁息息相关。特许经营是公用事业民营化的一种形式,类型上属于任务民营化或者实质民营化。以特许经营方式实现公用事业民营化反映出国家图像已经由“给付国家”转貌为“担保国家”,国家责任由直接履行生存照顾给付责任转化为担保责任。公私主体间法律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出现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又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国家与公用事业利用者国民之间关系由直接给付变为担保给付关系。特许经营者不再是行政机关行为对象,双方是以不同角色共同完成公共任务的合作伙伴。特许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源自于特许经营者并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作为具有专业能力和强大资金募集能力的商主体,自愿参与到公用事业供给中来。依照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自身状况,从事公用事业筹划、运营等一系列经济活动,具有独立的盈利诉求、对外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而不是在国家或者行政机关的指挥下从事公共事务。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之间关系具有平等性,以行政协议为载体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实现平等性的程序性保障。特许经营者与行政机关缔结特许经营协议过程中的沟通、谈判以及相互让步,使其私人意志不仅可以到影响行政机关而且还最终转化为行政协议的内容。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的关系在行政协议当中具有“等值性”。私主体的商业优势是其可以与行政机关进行讨价还价的筹码,也是二者之间关系平等的事实基础。特许经营权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核心概念。特许经营利益必须经用“权利”的转化才能让特许经营者进入到法律保护状态之下。特许经营权从权利内容角度上可以概括为是民营机构通过特许程序获得公用事业的筹建、运营权利。学者们对特许经营权性质研究,主要是围绕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项规定的“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三个领域中形成的特许权展开的讨论。特许经营权可以为特许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所以是一项具有财产性质的权利,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具有垄断性和排他性,类似于我国财产权体系中的物权概念。又区别于典型物权,遂称之称之为准物权。通过这样的体系解释将特许经营权纳入到物权范畴也能得到实定法的支持,譬如同样被规定在《行政许可法》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就被物权法明确规定为用益物权。然而特许经营权的实现过程也是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任务,将其定位在准物权的同时,又需在其上添加诸多不同于民事规范的公法限制作为例外。强行将特许经营权纳入物权体系的后果就是让物权自身失去一致性,也就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物权概念了。将所有社会活动纳入到一个既有法律体系内去研究其性质是概念思维的惯性结果。就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来说,公私法规范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互衔接和共存的,公私属性的混合是特许经营权的一个事实状态。与其得出一个含混不清的折中概念,不如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式,跳出公私二元窠臼,以类型化思维来重新认识特许经营权。公私属性兼容的特许经营权需要一个更具包容性和开放性的概念进行表述,这就是财产权。采用类型化思维将特许经营权定位于财产权,首先借助于财产权概念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可将更多有助于特许经营者高效完成公共任务的权利纳入到特许经营权范畴中来进行保护。其次,不再纠结于一个财产性权利到底是公权还是私权,是归属于所有权还是他物权,而是将注意力放到如何界定一个权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什么样的形态呈现出来。第三,财产权体系中的各项权利都是平等的,并不因某项权利含有公共属性更多就一定比私权更优先受到保护。而是应当根据实定法或者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来确定。特许经营权具有基本权功能。特许经营权授予特许经营者之后就成为其营业自由的一部分。营业自由虽然没有在我国《宪法》中予以明确表述,但是承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及其经营自主性应当已经内含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当中。特许经营可以作为基本权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特许经营者享有缔约请求权。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际上是在市场准入环节,通过招标的方式创造出一种竞争的环境,让具有雄厚资金实力、先进管理经验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市场主体进入公用事业领域,这属于对特许经营者择业自由主观要件限制。当竞争者认为行政机关在甄选特许经营者过程中存在差别对待,导致其无法与其他候选者处于相同的竞争环境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权利救济,而不考虑最终结果对其而言是否公平。由此可以从平等原则推导出协议缔结请求权,此时国家对应的义务是消极义务,即确保不剥夺其平等获得缔结协议的可能性,而不负有积极的保证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获得特许经营权,这应当属于基本权中的防卫请求权。公私部门双方经由特许程序产生的法律关系最终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表现和确定下来。特许经营协议属于隶属契约下的双务契约,行政机关更容易利用其事实上的优势地位与相对人缔结具有加重相对人负担、减轻自己义务等不合理内容的协议,所以在双方对待给付义务约定上要受到“给付适当原则”的约束。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具有不周延性,特许经营协议中条款未必会涵盖全部的特许经营事项。而行政机关的义务除约定义务外,亦要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和指引。在特许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关系判断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采用双阶理论,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颁发,所有特许经营协议的争议都将被纳入到行政诉讼轨道上来解决,由此可以避免因对行为性质的公私属性判断标准不清而延误对相对人权利救济。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被一刀切地纳入到行政诉讼当中后,仍然要分析一个具体争议标的和协议条款是体现了合意性和协商性,还是行政性和公共性,以确定具体法律适用规范和审查原则。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但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协议仍然是为完成行政任务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与典型行政行为一样都应当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仍然需要在行政法框架内对其合法性作出判断。首先在判断依据上,民法规范适用是一种补充性适用,需要司法机关甄别检讨之上,对民事法律规范全盘适用、修正后适用还是不予适用进行判断。在判断标准上主要从缔约主体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行政协议内容是否有瑕疵以及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行政协议的合意性和行政性给司法审查在审查规则、审查对象、审查价值标准以及审查能力等方面带来了变化。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周期长达数十年,因此不可能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千变万化的客观情况一一明定,需要行政机关与特许经营者在协议履行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协商沟通。但当法律规范不明确时,行政机关有可能因惧怕承担行政风险,不敢轻易变更经过严格程序缔结而成的特许经营协议;抑或可能动辄以公共利益为名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采取临时接管等措施,影响到特许项目持久经营。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规范设计在保证行政机关和特许经营者有足够的、弹性的行为空间之外,还是要发挥法律的规制、调控作用,在涉及到特许经营者重大权益、特许经营实施目的实现等核心事项上给与具体、明确的指引。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缺乏统一高效力等级的法律规定。已有规范之间彼此存在冲突、不能衔接。在立法内容上框架性条款较多,无法发挥立法对行政机关执法的指引、规范作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机关裁量范畴,司法审查作用空间有限,但是行政机关的裁量自由不能逾越法律授权范围,亦受到民主法治原则、效能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平等原则和均衡原则等行政法原则的约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制构建首先应明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范围,在没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专门立法前,受其约束。其次,通过统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细化相关配套制度设计等方式实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构建。第三,提高法律规范在政府监督、特许经营者甄选、情势变更、公众权利保护等主要条款的规范密度。第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强化特许经营者与政府部门的交流沟通。
耿科研[3](2014)在《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文中研究说明“租界”是近代来华“外国人在中国通商口岸建立的特殊的居留、贸易区域”,“其特点是外人篡夺了当地行政、司法等主权,并主要由外国领事及外人选举的工部局或居留民团行使各种权力”。本文借鉴社会学研究中“概念操作化”的方法,将租界定义为一个由“空间”、“制度”与“社会”组合而成的完整的三维系统。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天津英租界,既是地理意义上一个区域空间,也是制度意义上的一套规则体系,同时还是具有近代中国典型通商口岸城市特征的华洋互动社会。利用社会人类学“个案深描”的研究方法,本文将天津英租界置于“空间—制度—社会”的三维系统中,辅以时间坐标,力求揭示其在空间、制度及社会层面的基本特征、变迁历程和体系性内涵。研究时段为1860至1945的85年时间,即天津英租界从划定到最终正式收回的整个存续时段。其中,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天津英租界为日本接管,考虑到个案研究中历史脉络的完整性,本文仍以1860至1945年为研究时限。就区域空间意义而言,天津英租界由“原订租界地”及三次扩张后获得的租界地(扩充界、南扩充界、墙子河外推广界)组成,即今天津东至海河,南沿马场道至佟楼,西至西康路,北至营口道与原法租界毗邻的6149亩的区域范围。从1860年划定初始范围,至20世纪初完成扩张,天津英租界市政建设力度逐年加大。1919年,原订租界与扩展各部分合并后,英租界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扩展区域内遍布坑洼塘淀,工部局自1919年起即开始吹泥填地工程,直至1935年彻底完竣,从而将沼泽地带开发建设为城市区域。从1860年到1930年代,天津英租界逐步形成不同的城市功能分区,包括河坝码头区、经济金融区、工业用地区、高档居住区等。本文一方面从宏观的租界空间概念出发,对英租界市政开发和建设的历程进行纵向的考察,并且致力于将其放置在近代天津城市化进程的大背景中考量,以揭示近代中国通商口岸城市化发展的空间特征与模式;另一方面,也试图对微观的租界空间进行研究,即从具体而有形的物质空间入手,考察英租界内具有典型意义的公共空间个案,利顺德饭店和英租界工部局戈登堂。就制度层面而言,天津英租界是由包括辖界土地章程、土地制度、市政自治制度、司法制度,以及工部局为实施社会管理和控制而制定的工部局条例所构成的全套规则体系和制度框架。本研究考证和梳理了近代天津英租界多层次的制度体系,包括具有租界根本大法性质的《土地章程》,到租界内实行的土地制度、行政自治制度,以及工部局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制定的各项行政法规,即《工部局条例》。在横向展现租界制度体系构成的过程中,对该体系的每一项制度构成都进行纵向的梳理,从历史沿革的角度详细考察其发展演变的脉络。社会层面的天津英租界,则主要是指租界内外国侨民群体、华人群体的社会形态与组织结构,以及华洋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的互动和联接。本文对英租界内的外侨社会结构和华人社会结构进行了分别考察。外侨社会部分除从整体上概括梳理英租界人口变迁脉络、外侨人口规模与构成外,特别以英国侨民群体和美国侨民群体为个案进行深入考察,探究其构成与分布、侨民共同体与公共机构组织情况,以此勾勒出近代来华外国侨民群体的文化、心理和共同体特征。华人社会部分除考察英租界华人社会阶层的基本构成外,主要以1928年以后(因受1927年租界收回风波影响,英租界制度有较大调整)参与租界自治的中国选举人群体(包括向工部局登记的以及实际出席常年选举人大会的)为重点,深入研究英租界内华人精英群体的规模、构成、组织、参政意识及履职实践,从而揭示1930年代前后英租界华洋精英群体在租界市政管理层面的互动模式和特点。另外,华洋精英社团是天津英租界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任何社会中,社团组织都是个人与社会联接的媒介和纽带,是构成完整社会的中层组织体系。近代中国租界社会中的社团组织在上述属性之外,还承担了华、洋群体互动平台的重要作用。本文以中外合组的天津扶轮社为个案,考察了其中华洋成员的互动模式和社团活动性质。总之,天津城市近代化的发展历程无法回避近百年间以英租界为代表的租界区域开发经营的历史。地处三岔河口、四门围城的旧天津正是由于各国租界沿河划定的缘故,得以较早突破城垣的局限,顺海河延伸,呈现出带状港城的城市空间扩展模式。在此过程中,租界区域内的近代化城市建设率先起步,商贸业集聚,人口规模扩大,租界社会、经济、制度、文化等领域的变迁演化对天津整个城市的近代化发展起到了显着的推动与示范效应。
霍慧新[4](2013)在《上海电话事业研究(1882-1949)》文中认为近代电话事业始于上海,源于租界。上海电话事业的管理和发展在近代中国公用事业发展史上占据独特地位。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清末、北洋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具有华租两种截然不同的经营模式。此种格局的形成,直接源于近代上海特殊的历史地理环境,与国家电信政策、社会通讯需求等密切相关。随着工商经济的发展、思想文化的交流、人际交往的互动,人们迫切需要便捷高效的通讯工具,以此来传递商情、交换信息和交流感情。电话通讯技术的诞生和推广,客观上为其创造了可能。开埠以后,上海首开风气之先,率先引进电话,在租界外商的推动下,电话事业步入正轨。在近代各项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中,电话等电信业被作为一项不可动摇的“国权”被固定。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国有”意味着中央直接经营管理、严格杜绝外人染指。但现实情况是,近代特殊的社会历史环境,形成了部管、商办、省办、市营等多样化的经营格局;租界的存在,也使包括电话在内的公用事业不得不任由外商经营。在此背景下,中央与地方、交通部与商人、民国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等围绕上海电话局、淞阳电话公司、越界电话等管理权属分配问题,产生诸多交涉。在此过程中,博弈双方均以法律条文和保障民用为护符,极力维护自身管理地位和相关权力。经过长期整理,上海电话局仍归诸交通部管理经营,原商办淞阳电话公司收归部办,越界电话则在专营权形式下适度保证了“主权”和“民用”的平衡。电话业的具体经营和管理,受到权力划分、角色定位、管理理念、社会局势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在不同的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中,华租两界电话事业具有各自独特的发展路径。华界上海电话局先后由清末邮传部和民国交通部直接管理和经营,较多地受到清末官僚习气、北洋时期权力分散等人事因素的影响,局务发展颇受局促,江浙地区频繁战事的发生更增添了此种难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商业化”运营理念之下,交通部和上海电话局进行了管理事权的梳理,局务整顿的开展和稽核制度的完善,上海市政府管理角色亦随之调试,客观上使中央和地方形成一股促进业务大力发展的合力。然而此种发展后被抗日战争的爆发打断。租界电话事业发展环境较为安稳,较少受到战火和人事等不定因素的影响。现代公司企业经营模式的引进,较好地解决了电话事业作为一种公用事业前期投资大、后期改良费用高的问题。公司现代化管理团队的形成,有利于保证决策科学化;与国外公司的紧密关系则使机件设备供应有一定保障。在公司大量广告和推销活动之下,电话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租界市政当局特许经营权的规制,使外商公司在追求利润的同时,也受到保证服务质量和限制租费收取的制约。战后电话业的发展,主要围绕着整顿和规划进行,中美合资公司构想的提出,是上海市政府对统一市内电话制度的一种新探索。作为一种公用事业,电话事业的发展和规划,必然以用户的需求为转移。电话用户在履行一定的租费义务和机件保护责任外,对话费额度的高低、话务质量的优劣以及经营主体的选择等问题,均具有一定的发言权。近代上海电话用户群体,为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奔走于市政当局和电话经营者之间,对电话事业的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华租电话公用事业长时期的各自为政,不同的发展轨迹、迥异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以及相异的工商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政治环境,导致了两界电话事业发展的水平悬殊。总体上,上海电话局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取得了局所筹建、线路发展、话机安装、服务质量的较大进步;租界电话公司则一直保持了平稳且快速发展的趋势,特别是孤岛时期,受租界畸形繁荣的影响,上海电话公司的安装户数得到飞速增长。另一方面,两界财务状况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困境。战后用户需求的激增,更加剧了经营者的财务困难和服务难度。无论如何,客观上,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发展,适应了城市发展、社会进步、经济繁荣的需求,对工商贸易、市民生活、城市消防等产生深远影响。近代上海商民对电话的使用,改变了城市时空布局,在有形的空间之外,构建了一个更为便捷舒适的无形时空。更直接地,它改变了城市居民的经济市场沟通方式、社会交往方式和警报传达方式;便捷了商务信息的沟通,缩短了货物周转和销售周期,加快了生产要素流通,促进了商业发展;在民众生活方面,满足了日常人际交往需要,有助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人际关系,塑造了新式女性形象,城市社会生活呈现出全新的形态。在某种程度上,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管理和发展,代表了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路径探索。华租两种不同的电话事业运营模式及其调试,均是公用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兼顾成本控制和保证民用,试图缓解效率和公平、社会收益和经济收益两对矛盾,以达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
周园[5](2011)在《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建进行了研究。2010年4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调研报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有关情况的通知》,标志着我国开始了制定全国统一的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的步伐。但关于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有鉴于此,笔者以规范研究为主,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比较全面、系统地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建进行研究。本文首先对已有研究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其进行评述,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成本会计准则相对于成本会计制度、成本会计标准等制度形式而言更适合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制度未来发展的方向,并对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广泛存在、成本管制的需要和制度变迁理论对社会经济的作用,客观上存在着变更旧制度、建立新制度,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企业管理的需要。再次,对美国、日本、印度、韩国的成本会计准则和德国的成本会计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揭示了它们在制定背景和具体内容等方面具有的共同特征,及其在以成本为基础定价的政府采购领域、国有企业绩效审计领域、应对国际反倾销、管制垄断、以及促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等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了我国构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制度因素、企业成本会计实务现状、特殊领域或行业对成本管制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成本核算惯例的趋同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从制度角度而言,旧有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已经不能适应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企业成本核算的规定有限,而且由于成本会计和财务会计两者侧重的重点不同,财务会计准则不能完全代替成本会计准则,这些制度因素已经对我国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构成了限制,存在着变革旧制度的需要;从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实务现状调查的结果来看,我国企业整体核算水平不高,存在着成本核算不规范、准确性差、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落后等现象,需要通过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规范企业的成本会计实务,促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对以成本加成法定价的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政府采购、军事采购和BOT项目等特殊领域和行业的分析来看,存在对成本监审的需要,需要为这些领域或行业的成本审计提供成本标准;而且,随着国际成本核算原则和惯例的不断协调与融合,我国需要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成本核算原则和惯例,一方面改进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另一方面通过缩小与国际通行惯例的差异,减轻由于在成本核算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我国企业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并从我国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成本会计理论研究等方面分析了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可行性。而且对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成本收益进行了分析,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对我国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理论体系进行了探讨。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构建首先应该研究作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基础的理论结构的构建。由于我国不同领域对成本核算进行规范的要求不同,因此应该建立分层次的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可以包括三个层次: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所有企业的一般成本会计准则,适用于军事采购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适用于公用事业的分行业的成本会计规则,其中,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居于主导地位,对其他两个成本会计规范具有指导作用。不同层次的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具有不同的目标、对象、假设和原则,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以促进企业成本核算的统一性与一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与国际成本核算惯例接轨为目标,并且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以原则为导向。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和军事采购存在很大的差异,分别采用不同的合同类型,因此,政府采购和军事采购分别适用不同的准则。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应该满足军事采购的特殊要求,应该包括:确保合同成本核算的统一性与一贯性;确保合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准则的强制执行性。行业成本会计规则的制定目标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基本相同,只是比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更具强制性和规则性。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客体范围应该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是关于企业成本核算方面的规定,既包括产品制造成本的核算也包括产品完全成本的核算。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假设包括:成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成本分期、货币计量和公正分配,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和行业成本会计规则的基本假设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相同。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性与可靠性原则、一贯性和可比性原则、受益性原则、透明性和可审计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它是企业组织成本核算的基础。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只是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针对的是军事采购的合同成本,它更强调军事采购承包商合同成本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承包商合同成本核算的统一性与一贯性、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受益性、承包商合同成本的透明性和可审计性、军事采购的成本效益原则以及承包商合同成本的合法性。行业成本会计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相同,只是更强调产品成本的合法性。对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设想,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总则;成本的定义和分类;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确认、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各项要素费用的确认、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废品损失的核算;在产品和产成品的核算;成本计算的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成本报表的编制和呈递,以及成本资料的保存。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不要求企业必须披露成本报表,但在国有企业绩效审计、政府采购和BOT项目中的企业有义务向相关的政府部门呈递并披露成本报表。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应该包括:合同允许成本;成本分期;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划分、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构成军品成本要素的材料、人工、辅助费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更新改造,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的计量、归集和分派的原则和方法;一些特殊成本项目的处理方法等,为完善军事采购成本法规体系,可以制定豁免条款和范围层次来提高准则的灵活性,并构建以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为核心的军事采购成本会计法规体系。行业成本会计规则在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规定的内容的基础上,还应该严格限定应计入成本的项目、同一行业可使用的成本核算方法,并规定行业统一成本报表的内容和格式。军事采购范围内的承包商和公用企业必须向相关部门呈递和披露成本报表。最后,本文探讨了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制定和实施步骤,以及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认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该由财政部会计司会同相关部门和人员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过程,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可以首先在国有企业、政府采购和BOT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试行,在其他企业推荐执行,在试行效果良好的基础上再在所有企业普及,为保障准则的制定和顺利实施应该为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创造必要的基本条件。由于成本会计需要同时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提供成本信息,因此,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不应该隶属于现有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之中,应该单列体系,以满足成本会计为不同目标提供不同信息的需求。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与财务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相协调,在制造成本核算方面应该尽量减少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应该为审计准则提供有利于成本审计执行的成本标准。
张潜伟[6](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周进[7](2013)在《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陈列设计包括陈列内容设计和陈列形式设计。陈列设计的思想主要来自博物馆陈列工作实践与设计师的创造性思维,是对陈列本质、现象、实践的系统性思考,包括陈列设计规划、设计手段与方法、设计用材、设计风格、设计评估、设计管理等内容。本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结论:(1)探讨了近代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认为这一时期总体上并未形成系统的陈列设计理念;(2)探讨了建国初期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认为这一时期主要向苏联学习,陈列设计思想带有较强的政治属性;(3)探讨了改革开放后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认为这一时期虽然博物馆陈列设计全面革新,但相关理论研究总体上仍显不足;(4)探讨了新世纪以来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认为这一时期陈列设计获得较大发展,在实践中需要引入科学的评估程序;(5)总体结论上指出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呈进阶式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各种外部影响因素偏强,而内生驱动较弱。本文最后对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提出若干对策建议与展望:(1)加强博物馆陈列设计师的文博素养;(2)规范好博物馆陈列深化设计环节;(3)管理好陈列设计工程招投标;(4)建立“陈列设计学”专业门类;(5)探求中国特色、地方特色与个性特色的博物馆陈列设计。
王向南[8](2014)在《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建设中发挥着日益突出的独特作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交叉渗透,社会结构转型、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面对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需求,如何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在制度安排和体制机制创新上为其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归纳梳理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发展起源、组织结构、运行机理、覆盖领域、与其他社会部门的关系、运行现状等,从中探索在制度安排上具有普遍性、规律性和借鉴意义的经验和做法,作为研究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制度设计的参照系;第二,研究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发展轨迹、组织结构、运行机理、覆盖领域、与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制度安排、运行现状等,通过与国外同类组织的对比分析,找出在体制机制方面的异同、优势和不足。针对存在问题,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创新,推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第三,立足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巩固、发展和丰富这些作用的制度设计方面,研究新举措,探索新路径,形成新机制。本文以公共管理理论为主线、融合多学科理论进行研究,采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历史学、法学、情报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对非营利组织发育成长、运营管理、功能作用、社会地位进行深入研究,力求在制度建设层面对非营利组织的内涵外延、本质属性和行为特征、历史沿革和发展走势作出判断、得出结论。本文研究的创新性成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国际视野对非营利组织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时期、冷战时期以及世界多极化新形势下的不同表现形态、行为特征、社会影响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梳理和概括,大纵深、全方位的对非营利组织在不同历史阶段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制度环境以及在社会结构中的功能作出研究分析。二是归纳我国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即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补充作用,对弥补社会结构失衡、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促进作用,对弘扬传统文化、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传承引领作用,对扩大社会就业和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作用,围绕这些功能发挥,提出更好发挥其作用的制度安排。三是提出把知识管理方法引入非营利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制度设计,在加强非营利组织信息管理、强化社会监督、非营利组织与社会良性互动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论述了知识管理作用于非营利组织信息管理的机制。通过中外非营利组织制度对比,在比较中鉴别,在借鉴学习中创新,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在制度创新方面,应更好运用市场机制和竞争手段,为激活组织自身活力创造制度需求,形成有利其发展的竞争压力和市场拉力。在宏观层面,有效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进程,激发各类非营利组织提高服务质量吸纳社会资源,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创新激励成长的外部制度环境;在微观层面,明确非营利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和公示制度等,促进其整体绩效提升,从而在社会管理领域形成政府主导下的非营利组织和企业双主体运行模式,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的非营利组织发展制度框架。
胡志刚[9](2014)在《梁思成学术实践研究(1928-1955)》文中指出梁思成是近代中国最着名的建筑学家之一,其学术实践活动涉及建筑史研究、文物建筑保护、建筑教育、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艺术史研究等多个领域,亦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堪称一代宗师。1930年代,梁思成以中国营造学社为学术平台,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术实践之中,在开创性的古建筑调查与研究中,逐渐理清了中国古代建筑的发展脉络,其多项研究成果赢得了国内外学术界的广泛赞誉。新中国成立前后,梁思成积极参与新政权创建工作,编制《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审定国歌、国旗方案,组织设计国徽,这些活动不仅使梁思成得以充分发挥其学识和能力,而且赢得了新政权的信任。进入1950年代之后,梁思成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在北京城市规划、文物建筑保护、探索建筑的民族形式实现路径等领域表现出了一名学者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前瞻意识,并努力构建以“梁陈方案”为中心的北京旧城保护及未来发展范式,但由于其观点不被新政权所认可,其学术思想亦受到质疑与批判,学术实践屡遭挫折,在不断的自我反省与学术批判中逐渐失去学术话语权,亦失去学术研究的活力和创造力。1955年之后,梁思成基本上再未开展大的创新性的学术实践。梁思成一生还创办了两个大学的建筑系,即东北大学建筑系和清华大学建筑系,是近代中国建筑教育的开拓者,其对建筑教育的理解和改革,对中国建筑人才的培养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本文以1928年至1955年期间梁思成的学术实践为研究对象,重点讨论5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梁思成与中国营造学社研究,研究重点是梁思成与中国营造学社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的关系,中国营造学社转型的过程及典型做法,梁思成及中国营造学社在古建筑研究领域取得的成就;二是梁思成与近代中国的高等建筑教育,研究重点是梁思成早期建筑教育思想,建国前后梁思成的建筑教育理念变革及实践;三是梁思成与新政权的创建,研究重点是梁思成对新政权的选择及其政治参与意识的转变,梁思成与新中国国歌、国旗方案的审定和国徽、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设计;四是梁思成与新中国的城市建设与文物建筑保护,研究重点是梁思成与北京城市规划及北京文物建筑保护;五是梁思成与建国初期的建筑民族形式问题,研究重点是梁思成“大屋顶”建筑理念的转变。
王希岩[10](2015)在《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与机制设计理论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进行优化设计,借鉴了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国际经验,分析了中国土地制度与不动产税制度的历史演变与当前现状,从地方公共财政的角度提出我国土地物权制度及房地产税制度的优化方案。为便于房地产税的顺利实施,还给出了设定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的方案建议。历史的纵向分析表明,中国具有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传统。国别的横向比较表明,房地产税可分为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或对房屋和土地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以及对房屋和土地合并课税的一般财产税两类三种模式。结合历史的纵向分析与国别的横向比较,本文认为我国房地产税应采取对房产和地产分别课税的个别财产税模式,在这样的指导原则下,本文设计出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闲置土地税在内的我国房地产税优化方案。作为对房地产税的补充,本文同时探讨了我国资源税的优化。由于不动产税与不动产物权密切相关,在探讨不动产税的同时,本文也对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国际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借鉴进行了研究。为配合房地产税顺利开征,在明清永佃权、清租界永租权、建国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借鉴波兰和前苏联曾实施过的永久土地使用权,本文提出我国应采取“免费续期,定期登记”的长期土地使用权制度,赋予土地使用者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对人口、疆域、经济总量这三项指标的综合排名,本文界定出美国、俄罗斯、日本、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印尼这八个“大国”,分析其“大国”财政的特点。就财政体制而言,这几个“大国”的共同特征是均实行财政联邦制,通过征收不动产税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筹集资金。我国唐朝中叶一度出现地方财政现象,但没有形成地方公共财政体制,反而因藩镇割据导致王朝覆灭。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历史教训,本文提出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通过开征房地产税引入地方政府与辖区纳税人利益相容的激励机制,让地方纳税人通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加强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让广大人民群众来分解中央政府与日俱增的政治压力。利用双重差分法(DID),本文对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发现房产税开征对两地房价的影响方向截然相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区分了房地产税的消费税成分与资本所得税成分,探讨了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的关系以及房地产税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我国开征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世界各国开征不动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以及促进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我国开征房地产税,除了这两项基本功能之外,其实际功能还在于规范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完善国家治理机制以及消除房地产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内生增长。就路径实现而言,本文设计了与房地产税开征激励相容的引导机制,包括结构性减税、对房地产税纳税人开放户籍、小产权房有条件合法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及社会信用体系、推行预算民主等。由于土地批租时间早、产业升级效果佳、外来人口及小产权房占比较高,深圳适宜列为推行房地产税试点的第一批城市。当前我国应从大战略的视角出发,以房地产税改革为突破口,积极试点,稳步推进,在地方政府层面大力推行地方公共财政建设,创造制度红利,凝聚社会共识,建立起一个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并有助于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包括房地产税和资源税在内的不动产税制。
二、对日本建筑施工及城市公用企业审计考察情况的介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日本建筑施工及城市公用企业审计考察情况的介绍(论文提纲范文)
(1)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公物理论基本要点 |
第一节 公物的概念 |
一、“物”在行政法体系中两种体现 |
二、公物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三、公物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公物的基础理论学说 |
一、法国公所有权理论的演化 |
二、德国修正的私所有权学说形成 |
三、日本公物理论承继与扬弃 |
第三节 公物理论研究核心由“管理”向“利用”的迁转 |
一、基于日本实定法中“公物”表述嬗变的观察 |
二、公物利用法律属性认识的革新 |
三、公物理论核心的再定位 |
第二章 给付国家图像下公物的主要形态-公用事业 |
第一节 公用事业概念 |
一、公用事业概念的规范考察 |
二、公用事业的特征 |
三、本文语境下公用事业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公物事业特许性质的学理阐释 |
一、关于行政特许性质争议的日本理论考察 |
二、行政特许属性分析的双重维度 |
三、公用事业特许授权性质的提出 |
四、公用事业特许的容许性 |
第三节 公私合作脉络下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公私合作的一种方式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独特性 |
第三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角色定位 |
第一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 |
一、国家图像的转变:给付国家到担保国家 |
二、公用事业中公私主体间关系的变化 |
三、研究范式转变 |
第二节 作为合作伙伴的特许经营者 |
一、我国语境下“公私合作”概念的特定含义 |
二、法律关系中的独立性 |
三、法律关系间的平等性 |
第三节 特许经营权的属性 |
一、特许经营权权利形态的学理讨论 |
二、对特许经营权学术理论的反思 |
三、分析思路的转变: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 |
四、定位于财产权:超越公私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五、特许经营权公法保护 |
第四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运行依托—特许经营协议 |
第一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一、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 |
第二节 特许与特许经营协议关系 |
一、双阶理论的争议 |
二、双阶理论在我国立法及司法中的体现 |
三、司法实践采用修正的双阶理论的利与弊 |
第三节 特许经营协议的合法性判断 |
一、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性判断的法律依据 |
二、缔约主体资格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三、行政协议内容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四、程序瑕疵对协议效力的影响 |
第四节 特许经营协议司法审查的变化 |
一、司法审查规则的变化 |
二、司法审查对象的变化 |
三、司法审查价值标准的变化 |
四、司法审查密度的变化 |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现状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发展历程 |
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的形式渊源 |
三、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体系特征 |
第二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范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依据不清晰 |
二、明确特许经营相关主体法律地位的规范缺位 |
三、现有法规范中核心条款缺失 |
四、法规范之间缺乏衔接彼此冲突 |
第三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立法规制原则 |
一、民主法治原则的控制 |
二、效能原则的引入 |
三、法律保留原则的坚守 |
四、平等原则 |
五、均衡原则 |
第四节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体系构建之设想 |
一、明确《行政许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 |
二、完善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 |
三、提高法律规范密度 |
四、增加程序性规制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论文提纲范文)
附图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佩洛开疋 |
三、学术史回顾 |
四、重点与难点 |
五、研究资料概况 |
六、论文结构框架 |
第一章 天津英租界历史脉络 |
第一节 英国在华租界之缘起 |
一、英国对华贸易的早期探索 |
二、英商广州商馆与英使来华 |
三、第一次鸦片战争与英商居留问题 |
第二节 天津开埠与租界划定 |
一、天津概况与历史沿革 |
二、《北京条约》与天津开埠 |
三、英租界划定与扩张 |
小结 |
第二章 租界基本法:土地章程 |
第一节 原订租界地章程 |
一、1866年《天津英租界土地章程》 |
二、1866年《天津英国领事区章程》 |
三、1866年章程修订情况 |
第二节 英租界扩充及推广界土地章程 |
一、1898年天津英租界扩充界土地章程 |
二、英租界南扩充界及推广界章程 |
第三节 租界合并与1918年章程 |
一、1918年章程背景:英租界合并 |
二、天津英国工部局1918年章程 |
第四节 1918年章程的修订 |
一、1927年收回风波 |
二、1918年章程修正案 |
小结 |
第三章 租界土地制度 |
第一节 租地方式 |
一、原订租界租地方式 |
二、展拓界及租界外租地方式 |
三、华人租购地问题 |
第二节 土地管理与契证 |
一、土地管理 |
二、契证类型 |
第三节 皇家租契纷争 |
一、皇冕契格式 |
二、续租纷争 |
小结 |
第四章 自治机构与运作模式 |
第一节 自治机构演变历程 |
一、原订租界工部局 |
二、扩充界工部局 |
三、1919年合并后 |
第二节 选举人大会 |
一、选举人登记及公示 |
二、常年大会权限及程序 |
三、特别大会 |
第三节 董事会 |
一、资格与选举程序 |
二、董事会议制度 |
三、董事会与驻津总领事 |
第四节 工部局职能部门 |
一、总务处 |
二、工程处 |
三、巡务处 |
四、卫生处 |
五、电务处 |
六、水道处 |
七、保管团 |
小结 |
第五章 工部局市政职能 |
第一节 平衡预决算 |
一、财政预决算制度 |
二、主要收支及平衡情况 |
第二节 市政开发与建设 |
一、空间拓展与建筑规划 |
二、低洼填垫与道路建设 |
三、城市布局与功能分区 |
第三节 社会管理与控制 |
一、公共卫生管理 |
二、社会治安管理 |
小结 |
第六章 外侨群体与社会结构 |
第一节 英租界人口变迁脉络 |
一、人口汇聚与英租界变迁 |
二、外国侨民人口规模 |
第二节 英国侨民群体 |
一、群体构成 |
二、侨民共同体与公共机构 |
第三节 美国侨民群体 |
一、侨民群体构成与分布 |
二、侨民共同体与公共机构 |
小结 |
第七章 华人群体与社会阶层 |
第一节 租界华人社会阶层 |
一、政军要员 |
二、洋行买办 |
三、华商、实业家及银行家 |
四、专业技术人才 |
五、生活服务阶层 |
第二节 租界华人阶层个案:买办群体 |
一、规模与地域构成 |
二、多元化的社会形象 |
三、买办阶层的自我认知 |
第三节 华选举人群体与华人参政 |
一、中国纳税人公会 |
二、华人选举人 |
三、华人董事 |
小结 |
第八章 公共空间与社团组织 |
第一节 英租界公共空间 |
一、公共空间概念分析 |
二、利顺德与戈登堂 |
第二节 社团个案:天津扶轮社 |
一、国际扶轮社组织 |
二、天津扶轮社沿革 |
三、成员聚会与社内活动 |
四、社会服务目标与实践 |
小结 |
第九章 落幕时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驻津英国工部局1918年章程暨修正条文 |
附录2:天津英租界董事会沿革及组成情况 |
附录3:1930-1937年天津英租界工部局登记中国选举人名单及票权 |
附录4:1930-1937年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常年大会中国选举人参会名单及票权 |
附录5:1932年天津英租界选举人常年大会外国选举人名单及票权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上海电话事业研究(1882-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德律风的舶来: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产生 |
第一节 近代上海电话事业兴起的背景 |
一、近代城市发展和都市信息需求 |
二、电话通讯技术的起源和推广 |
三、最早接触电话的中国外交官 |
第二节 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总体概况 |
一、电话传入和近代上海民众的反应 |
二、电话经营单位的嬗变 |
三、电话制式的发展和改良 |
第二章 电话管理权属的演进:国权与民利的双重博弈 |
第一节 近代电话国有政策的确定 |
一、电话国有政策的制定 |
二、地方电话经营之变通 |
三、近代以来电话经营格局 |
第二节 部办上海电话局归属权之争 |
一、上海电话市营问题的产生 |
二、市府与交通部电话管理权之争 |
第三节 商办淞阳电话公司收归国有交涉 |
一、电话国有与商办利弊的讨论 |
二、淞阳电话公司的成立与经营 |
三、淞阳电话公司收归部办风波 |
第四节 越界电话管理权的维护 |
一、越界电话的产生和发展 |
二、1930年前暂时放任越界电话政策 |
三、1930年代电话临时合约的交涉 |
第三章 电话运营模式的变迁:经营与管理的艰难进程 |
第一节 华界电话局之经营管理变迁 |
一、清末业务发展的最初状况 |
二、北洋时期之权力分散格局 |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协力发展 |
第二节 租界电话事业之经营管理 |
一、公司企业发展模式 |
二、工部局之特许规制 |
第三节 战后上海电话事业的整顿和规划 |
一、日伪时期电话业的畸形发展 |
二、战后市政府的电话整理努力 |
第四章 电话使用权益的保障:质量与价格的不同考量 |
第一节 电话用户之义务与责任 |
一、电话租费担负 |
二、设施维护责任 |
第二节 用户团体的产生和发展 |
一、电话用户团体的萌生 |
二、电话用户团体的发展 |
三、组织形式及经费状况 |
第三节 力争租界电话主权运动 |
一、收回电话主权的动议 |
二、力争电话主权的努力 |
第四节 反对加价与按次收费运动的展开 |
一、1925年反对加价和改制收费 |
二、1935至1936年反对加价和改制收费 |
第五章 电话事业的发展及其影响:电话与近代上海社会 |
第一节 近代上海电话事业的发展成就 |
一、上海电话局之建设成绩 |
二、租界电话公司经营成果 |
第二节 城市商民的电话使用及其影响 |
一、电话通讯与近代上海工商贸易 |
二、电话通讯与近代上海市民生活 |
三、电话通讯与近代上海城市消防 |
结论:近代城市公用事业管理与发展 |
一、三大影响因素 |
二、两条实现路径 |
三、一种模式探讨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后记 |
(5)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已有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价 |
1.3 相关概念的辨析及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界定 |
1.3.1 会计准则 |
1.3.2 会计制度 |
1.3.3 会计标准 |
1.3.4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界定 |
1.4 研究思路以及主要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主要研究方法 |
1.5 主要研究内容、论文结构以及创新之处 |
1.5.1 研究内容 |
1.5.2 论文结构 |
1.5.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理论基础 |
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现象存在的原因 |
2.1.2 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后果 |
2.1.3 我国社会经济中广为存在的成本信息不对称现象 |
2.2 管制理论 |
2.2.1 管制的含义和本质 |
2.2.2 管制的作用 |
2.2.3 成本管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
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1 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含义和本质 |
2.3.2 制度变迁理论在成本核算制度变革中的决定作用 |
2.4 本章小结 |
3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及其制定背景、特点分析 |
3.1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 |
3.1.1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产生及发展的历史进程 |
3.1.2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与内容 |
3.1.3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其他规定 |
3.1.4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特点 |
3.1.5 美国成本会计准则的作用 |
3.2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 |
3.2.1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 |
3.2.2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和内容 |
3.2.3 日本成本会计准则的特点 |
3.3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 |
3.3.1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因 |
3.3.2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的目标 |
3.3.3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 |
3.3.4 印度成本会计准则的特点 |
3.4 韩国成本会计准则 |
3.4.1 韩国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背景 |
3.4.2 韩国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 |
3.5 德国成本会计规则 |
3.5.1 德国经济和法律特征 |
3.5.2 德国成本会计规则的表现形式与特点 |
3.6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共同特点及启示 |
3.6.1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的原因 |
3.6.2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 |
3.6.3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内容特点 |
3.6.4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与法律地位 |
3.6.5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与财务会计准则的关系 |
3.6.6 国外成本会计准则的作用 |
3.7 本章小结 |
4 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1 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分析 |
4.1.1 改变我国现有成本核算制度缺陷的需要 |
4.1.2 改变我国企业落后的成本核算和管理实务现状的需要 |
4.1.3 国家监控与成本管制的需要 |
4.1.4 与国际成本会计惯例和实务相协调的需要 |
4.2 我国制定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可行性分析 |
4.2.1 经济环境 |
4.2.2 制度环境 |
4.2.3 文化环境 |
4.2.4 理论基础 |
4.3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成本收益分析 |
4.3.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预期成本 |
4.3.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预期收益 |
4.4 本章小结 |
5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理论体系的构建 |
5.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体系结构 |
5.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对象 |
5.2.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客体范围的界定 |
5.2.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内容范围的界定 |
5.3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假设 |
5.4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目标 |
5.4.1 影响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目标的相关因素 |
5.4.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目标 |
5.5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 |
5.6 成本要素的确认、计量、归集、分派、成本报告及其披露 |
5.7 本章小结 |
6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内容的构建 |
6.1 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的结构 |
6.2 企业一般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2.1 总则 |
6.2.2 成本的定义和分类 |
6.2.3 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的确认、归集和分派 |
6.2.4 各项要素费用的确认、归集和分派 |
6.2.5 废品损失的核算 |
6.2.6 在产品和产成品成本的核算 |
6.2.7 成本计算的主要方法和辅助方法 |
6.2.8 成本报表的编制、呈递和披露 |
6.2.9 成本资料的保存 |
6.3 军事采购成本会计准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4 行业成本会计规则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
6.5 本章小结 |
7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实施步骤及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
7.1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的制定主体 |
7.2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的步骤 |
7.3 企业成本会计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 |
7.4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局限、未来研究方向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局限 |
8.3 未来研究方向和展望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一、外因 |
二、内因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第一节 效益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二节 安全 |
一、交易安全 |
二、社会安全 |
三、生态安全 |
第三节 公平 |
一、代内公平 |
二、代际公平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一、历史资源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架构、思路、方法与创新点 |
六、相关概念及术语 |
注释 |
第一章 近代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 |
本章研究简介 |
第一节 近代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背景 |
1.1.1 近代中国自发创设博物馆 |
1.1.2 有识之士关注博物馆的公共特性 |
1.1.3 中国博物馆协会成立驱动陈列展览 |
1.1.4 近代中国政府的博物馆政策举措 |
第二节 近代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概述 |
1.2.1 博物馆前辈们论述陈列与研究的关系 |
1.2.2 早期几部博物馆学专着论述陈列设计 |
1.2.3 张謇南通博物苑的陈列设计思想 |
1.2.4 南通博物苑陈列设计思想的影响 |
第三节 近代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具体分析 |
1.3.1 博物馆陈列总体艺术设计方面 |
1.3.2 博物馆陈列场面设计方面 |
1.3.3 博物馆辅助陈列品设计方面 |
1.3.4 柜内设计与文物的艺术加工 |
第四节 近代中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综合评价 |
1.4.1 初步认知了西方陈列艺术的表现形式 |
1.4.2 博物馆陈列设计探索历经沧桑 |
1.4.3 受到当时博物馆业务积弱影响发展缓慢 |
1.4.4 总体上未形成系统的陈列设计理念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二章 建国初期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 |
本章研究简介 |
第一节 建国初期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背景 |
2.1.1 建国之初博物馆陈列的重建与改造 |
2.1.2 博物馆陈列发展方针与任务的确立 |
2.1.3 苏联博物馆陈列设计方法的全面引进 |
2.1.4 与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展览交流 |
第二节 建国初期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概述 |
2.2.1 翻译了一批苏联博物馆陈列设计着作 |
2.2.2 我国学者撰写着作构筑陈列设计思想 |
2.2.3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丰富了陈列艺术 |
2.2.4 北京三大馆的陈列设计成为典范 |
第三节 建国初期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具体分析 |
2.3.1 博物馆陈列形式总体设计方面 |
2.3.2 博物馆陈列场面设计方面 |
2.3.3 博物馆辅助陈列品的设计方面 |
2.3.4 柜内设计与文物的艺术加工方面 |
第四节 建国初期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综合评价 |
2.4.1 初步形成博物馆陈列艺术装饰的概念 |
2.4.2 陈列设计聚焦自身博物馆工作经验总结 |
2.4.3 学习苏联模式但应用上受到国情限制 |
2.4.4 博物馆陈列设计带有较强的政治属性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后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 |
本章研究简介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背景 |
3.1.1 博物馆与博物馆学迅速发展 |
3.1.2 陈列艺术专业委员会的成立与工作 |
3.1.3 博物馆陈列改建设计成为热潮 |
3.1.4 全国“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概述 |
3.2.1 博物馆学相关研究成果空前繁荣 |
3.2.2 陈列学术会议与人才培训激荡思想 |
3.2.3 《博物馆陈列艺术》专着填补空白 |
3.2.4 博物馆陈列设计研究涉及多重领域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后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具体分析 |
3.3.1 博物馆陈列形式总体设计方面 |
3.3.2 博物馆陈列场面设计方面 |
3.3.3 博物馆辅助陈列品的设计方面 |
3.3.4 柜内设计与文物的艺术加工方面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综合评价 |
3.4.1 论证了陈列设计的学科属性与语言 |
3.4.2 初探了陈列形式与陈列内容的关系 |
3.4.3 导致博物馆陈列设计实践全面革新 |
3.4.4 陈列设计理论研究总体上仍显不足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四章 新世纪以来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的发展 |
本章研究简介 |
第一节 新世纪以来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背景 |
4.1.1 国家和地方对博物馆建设的重视 |
4.1.2 博物馆从“三贴近”到免费开放 |
4.1.3 陈列设计工作程序的科学化 |
4.1.4 动态陈列设计手段的普遍应用 |
第二节 新世纪以来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研究概述 |
4.2.1 博物馆陈列相关论着不断涌现 |
4.2.2 集中翻译国外的博物馆学理论 |
4.2.3 博物馆陈列与观众研究的兴起 |
4.2.4 信息定位型主题性展览设计的提出 |
第三节 新世纪以来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具体分析 |
4.3.1 博物馆陈列形式总体设计方面 |
4.3.2 博物馆陈列场面设计方面 |
4.3.3 博物馆辅助陈列品的设计方面 |
4.3.4 柜内设计与文物的艺术加工方面 |
第四节 新世纪以来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综合评价 |
4.4.1 博物馆建筑设计与陈列设计脱节 |
4.4.2 陈列设计工作中的浮躁与作“秀” |
4.4.3 陈列设计中高科技手段泛滥 |
4.4.4 提出了陈列设计评估的思路与方法 |
本章小结 |
注释 |
第五章 本文研究结论及相关对策建议 |
本章研究简介 |
第一节 对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发展的研究结论 |
5.1.1 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百年来呈进阶式发展 |
5.1.2 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发展的外部因素偏强 |
5.1.3 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发展的内生驱动较弱 |
第二节 本文提出的相关对策建议 |
5.2.1 加强博物馆陈列设计师的文博素养 |
5.2.2 规范好博物馆陈列深化设计环节 |
5.2.3 管理好陈列设计工程招投标 |
5.2.4 建立“陈列设计学”专业门类 |
第三节 对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未来发展的期待 |
5.3.1 探求中国特色的博物馆陈列设计 |
5.3.2 探求地方特色的博物馆陈列设计 |
5.3.3 探求个性特色的博物馆陈列设计 |
本章小结 |
注释 |
附录:本文图片说明 |
附图:美国博物馆陈列资料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三、研究意义 |
第一章 非营利组织理论综述 |
第一节 非营利组织的概念界定 |
一、当代西方学者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概念 |
(一) 五特征说 |
(二) “第三部门”说 |
(三) “志愿部门”和“辅助性活动”说 |
(四) “非政府组织”说 |
(五) “慈善组织”或“免税组织”说 |
二、黑格尔、马克思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学表述 |
三、中国古典民本思想—非营利组织的文化渊源 |
四、中国当代学术界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 |
(一) 正面定义法的定义 |
(二) 剩余定义法的定义 |
第二节 非营利组织起源理论 |
一、政府失灵理论 |
二、合约失灵理论 |
三、志愿失灵理论 |
四、文化因素影响与作用理论 |
五、中国学者关于非营利组织产生的论述 |
(一) 条件供给论的主要观点 |
(二) 功能结构论的解释 |
(三) 组织制度论的基本表述 |
第三节 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和市场间的关系理论 |
一、国外学者关于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 |
(一) 四模式论 |
(二) 八模式论 |
(三) “3C关系”说 |
(四) “SCA关系”说 |
二、中国学者关于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代表性观点 |
三、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学理论 |
(一) 竞争关系论 |
(二) 共生关系论 |
(三) 利益相关者论 |
四、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相互依赖理论 |
第二章 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概况 |
第一节 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社会体制环境 |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 |
(一) 资产阶级革命为宗教慈善组织营造了社会环境 |
(二) 宗教慈善组织在英国发展的深层原因 |
(三) 非营利组织发展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表现形式 |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 |
(一)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
(二)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
(三)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非营利组织的组织形态变化 |
三、“冷战”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 |
(一) 冷战是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全球争霸的产物 |
(二) 冷战期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三个阶段 |
(三) 冷战时期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
四、世界多极化背景下非营利组织发展 |
(一) 多极化格局的形成 |
(二) 后危机时代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功能特点 |
第二节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安排 |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 |
(一) 登记管理对非营利组织的意义 |
(二) 登记部门及程序 |
(三) 对非营利组织运行的管理 |
二、国外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情况 |
(一) 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机制和特点 |
(二) 非营利组织参与公共服务的方式和领域 |
(三) 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功能作用 |
三、国外非营利组织经费来源 |
(一) 社会慈善捐赠 |
(二) 政府资助 |
(三) 组织会费 |
(四) 服务收费 |
四、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文化和宗教表现形态 |
(一) 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文化表现形态 |
(二) 西方非营利组织的宗教表现形态 |
第三节 当代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制度的特点和借鉴 |
一、英国非营利组织制度安排的主要特征 |
(一) 慈善组织的登记监管体制 |
(二) 非营利组织运营模式 |
二、美国非营利组织管理制度及与政府关系 |
(一) 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制度 |
(二) 非营利组织的自我管理 |
(三) 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
三、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及国际合作 |
(一)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 |
(二) 澳大利亚非营利组织的国际合作情况 |
四、日本非营利组织制度设计特色及沿革 |
(一) 日本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及其沿革 |
(二) 日本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制度及其改革 |
五、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制度安排的借鉴 |
第三章 中国非营利组织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产生与类型划分 |
一、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历程概要 |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产生的经济社会背景 |
(一) 国际层面的宏观背景 |
(二) 国内经济和社会背景 |
三、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
(一) 准非营利组织 |
(二) 公益型非营利组织 |
(三) 互益型非营利组织 |
(四) 官民双重属性的非营利组织 |
第二节、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时代特征 |
一、改革开放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
(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特点 |
三、新世纪以来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新挑战新机遇 |
(一) 挑战来自多个层面 |
(二) 机遇源于改革发展 |
第三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和企业的相互关系 |
一、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
二、非营利组织与企业的关系 |
(一) 相互监督关系 |
(二) 对话竞争关系 |
(三) 互利合作关系 |
三、政府、企业与非营利组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工与合作 |
第四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现行制度 |
一、登记管理制度 |
(一) 登记程序 |
(二) 登记管理的特点 |
二、经费筹措制度 |
三、运行监督制度 |
四、激励约束制度 |
第五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 |
一、我国对外援助制度 |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
(一) 中国非营利组织对外交流合作的主要领域 |
(二) 中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 |
第四章 中外非营利组织制度与功能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中外非营利组织制度差异及成因分析 |
一、中外非营利组织兴起的文化基础比较 |
(一) 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兴起的文化渊源 |
(二) 中国非营利组织兴起的文化渊源 |
(三) 中外非营利组织文化基础比较 |
二、中外非营利组织成长的社会背景比较 |
(一) 西方发达国家非营利组织兴起的社会背景 |
(二) 中国非营利组织孕育的社会背景 |
三、中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条件比较 |
(一) 外部管理制度方面 |
(二) 组织自身制度方面 |
第二节 优势与不足:中外非营利组织的功能比较 |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功能的优势 |
(一) 公众管理社会和参政议政民主平台的搭建 |
(二) 较强的社会参与性使公民自治机制快速建立 |
(三) 协调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中介功能充分发挥 |
(四) 市场竞争机制中组织功能的不可替代性 |
(五) 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的独特优势 |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功能及其缺欠 |
(一) 整体性功能 |
(二) 功能的缺欠 |
第五章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 |
一、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约性制度 |
(一) 资源配置政府权重过大导致的组织空间狭窄 |
(二) 双重管理体制对组织取得合法地位增加了程序难度 |
(三) 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不完善造成的社会公信力内伤 |
二、中国非营利组织运行中的功能扭曲与矫正 |
(一) 价值目标偏离 |
(二) 行政化低效率 |
(三) 志愿者失信 |
(四) 内部控制倾向 |
(五) 草根社团法制缺失 |
第二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目标建议 |
一、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一) 在资源配置方面对非营利组织的让渡和支持 |
(二) 通过购买和委托授权发挥非营利组织公共服务作用 |
(三) 通过政策和法规双向调节引导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 |
二、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主体作用 |
(一) 社会治理三边结构中的稳固一极 |
(二) 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力量 |
(三) 社会应急管理的优势基因 |
三、建立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合作的有序机制 |
(一) 建立与企业合作的比较优势机制 |
(二) 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合作的现实风险 |
(三) 建立与企业合作的策略选择机制 |
第三节 中国非营利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建构 |
一、建立政府主导下的非营利组织外部治理结构 |
(一) 完善政府监管职能 |
(二) 健全相关法律规制 |
(三) 构建第三方监督评价治理结构 |
二、通过公益文化建设优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社会环境 |
(一) 行为文化的培育 |
(二) 消费文化的培育 |
(三) 法治文化的培育 |
(四) 创新文化的培育 |
(五) 生态文化的培育 |
三、突出自我修复和自主发展能力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
(一) 采取企业管理模式形成权力制衡营销高效的组织架构 |
(二) 引入知识管理方法完善组织信息管理制度 |
(三) 运用市场机制规范组织竞争和自律 |
四、基于社会管理创新环境的非营利组织前景展望 |
(一) 功能作用展望 |
(二) 制度创新展望 |
(三) 内生增长动力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梁思成学术实践研究(1928-195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梁思成研究的历史分期 |
二、梁思成研究的代表性成果 |
三、梁思成学术实践研究的不足和努力方向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注意选题的创新 |
二、注意学科的交叉和融合 |
三、注意史料的考证和档案文献的整理使用 |
第一章 梁思成早期建筑教育思想与实践研究 |
第一节 东北大学建筑系的创建与梁思成的学术兴趣 |
第二节 梁思成的早期建筑教育思想及实践 |
一、全盘学习与构建“学院派”教学体系 |
二、以清华同学和宾大校友为核心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 |
三、梁思成的教学风格与特色 |
四、梁思成早期建筑教育思想及实践的不足 |
第三节 梁思成早期的建筑设计及古建筑调查实践 |
一、成立“梁陈童蔡营造事务所” |
二、开始调查古建筑 |
三、学术研究的初步成果 |
小结 |
第二章 铸就学术辉煌:梁思成与中国营造学社(上) |
第一节 朱启钤与中国营造学社 |
一、刊行《营造法式》 |
二、成立中国营造学社 |
第二节 专心古建筑研究:梁思成的职业选择 |
一、最初的拒绝 |
二、选择中国营造学社 |
第三节 从传统到近代:中国营造学社的转型 |
一、偏于研读古籍:成立初期的中国营造学社 |
二、内部机制与研究方法的双重变革:中国营造学社的转型 |
三、朱梁刘组合:中国营造学社的转型核心 |
小结 |
第三章 铸就学术辉煌:梁思成与中国营造学社(下) |
第一节 将现代科学技术应用于古建筑研究,积极开展野外调查 |
一、抗战前中国营造学社的古建筑调查 |
二、从独乐寺到佛光寺:梁思成古建筑调查的代表性成果 |
第二节 与实物相印证,整理解读古建筑文献 |
一、强调由近及远、理论联系实际的治学方法 |
二、编纂中国古代建筑的“文法课本” |
第三节 提出系统的古建筑保护思想,积极参与古建筑修葺保护 |
一、历史的记载者:对古建筑的价值及其保护的重要性的阐述 |
二、与时间赛跑:对古建筑保护的紧迫性的认识 |
三、科学的保护:系统提出古建筑保护的原则与方法 |
四、发挥专家作用:积极参与古建筑维修工程 |
第四节 研究与育人相结合,着力培养古建筑研究人才 |
一、努力构建富有学社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
二、言传身教,育人于调查研究实践 |
第五节 抗战时期支撑危局,继续学社研究事业 |
一、抗战期间中国营造学社面临的困局 |
二、梁思成及中国营造学社应对困局的举措 |
三、组织开展西南地区古建筑调查 |
四、坚持开展学术研究,积极服务社会 |
小结 |
第四章 从建筑到营建:梁思成与清华大学建筑教育 |
第一节 回归清华:战后重建与梁思成的责任意识 |
一、执教清华与中国营造学社之结束 |
二、梁思成的教育理念与清华建筑系的创办 |
第二节 从建筑系到营建系:梁思成建筑教育思想的新发展 |
一、把握现代建筑教育的新趋势:访美的收获与思考 |
二、梁思成的新思维与教学改革 |
第三节 政治改造运动中的自我批判与自我否定 |
一、从反思到自我否定 |
二、清华大学建筑教育的调整与转变 |
小结 |
第五章 愉快的合作:梁思成与新政权创建 |
第一节 编制文物建筑保护目录 |
一、抢救平津学人与梁思成的选择 |
二、与中共的初次合作 |
三、编制全国文物建筑目录 |
第二节 主持国徽设计工作 |
一、筹建新政权与国旗、国徽、国歌方案拟定任务的提出 |
二、梁思成的自豪感与国歌的确定 |
三、梁思成与国旗方案的论证 |
四、梁思成与国徽设计 |
第三节 崭新的自我:建国前后梁思成从政态度的转变 |
一、加入革命队伍:梁思成的新角色 |
二、诚邀建筑人才:梁思成的人才意识 |
三、全身心建设新政权:国徽设计过程中的梁思成林徽因夫妇 |
第四节 梁思成、林徽因与人民英雄纪念碑 |
一、兴建人民英雄纪念碑及主要的设计分歧 |
二、梁思成的意见及问题的解决过程 |
三、对民族形式的成功体现:林徽因与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设计 |
小结 |
第六章 规划新北京:以“梁陈方案”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定都北京与无序使用:古都规划问题的提出 |
一、古都风貌依旧:解放之初的北平城 |
二、古都保护与规划:梁思成及学术界同仁的初步讨论 |
三、从建新城到以天安门为中心:北京市政府的态度转变 |
第二节 保护旧城与发展新区:“梁陈方案”的提出 |
一、梁思成与苏联专家的分歧与争论 |
二、“梁陈方案”的提出及其动机分析 |
三、“梁陈方案”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
第三节 学术争鸣与非学术决策:关于“梁陈方案”的思考 |
一、“梁陈方案”的历史命运 |
二、关于“梁陈方案”的争论 |
三、政治决定规划:关于“梁陈方案”命运的反思 |
小结 |
第七章 无力的争取:梁思成与北京文物建筑保护 |
第一节 保护北京城墙:梁思成的文化情怀与失落 |
一、城墙的危机:从民国到新中国 |
二、从宏观到具体:梁思成的城墙保护思想 |
三、各方的博弈:关于城墙存与废的争论及城墙的拆除 |
第二节 无力的争取:梁思成与北京牌楼的保护 |
一、北京的城市发展与牌楼危机 |
二、从讨论到交锋:政府与学者的不同见解 |
三、幕后的决定因素:拆除牌楼的原因及政府的决策风格 |
小结 |
第八章 从积极到无奈:梁思成与“大屋顶”建筑 |
第一节 政治的需要:关于建筑民族形式的探索 |
第二节 彰显民族性:“大屋顶”建筑的兴起 |
第三节 从反感到接纳:梁思成的转变 |
第四节 学人的悲剧:梁思成的再次转变 |
小结 |
结语 梁思成的学术人生及其古都保护范式 |
一、抛物线式的学术人生 |
二、梁思成的古都保护范式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梁思成着述情况统计表 |
二、《城市的体形及其计划》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四节 结构安排与主要内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综述 |
第二节 财政联邦主义与地方公共财政 |
第三节 产权理论与代理理论 |
第四节 制度变迁与机制设计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中国不动产物权兴废与税制沿革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田制与赋役制度 |
第二节 近代中国租界的永租制与房地产税制 |
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土地私有制与房地产税制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前新中国土地制度与房地产税制 |
第五节 评述与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中国大陆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大陆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港澳台地区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中国香港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二节 中国台湾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三节 中国澳门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四节 评述与小结 |
第六章 国际不动产物权与税制现状 |
第一节 土地私有为主的国家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二节 土地公有为主的国家不动产物权现状 |
第三节 不对保有土地单独课税的国家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四节 对保有土地单独课税的国家不动产税制现状 |
第五节 评述与小结 |
第七章 不动产税与地方公共财政 |
第一节 制度均衡大国的地方财政特征 |
第二节 中国地方财政的形成与发展 |
第三节 分权体制下我国地方政府的经济扩张 |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市场中的央地博弈与地方机会主义 |
第五节 以公共财政约束地方政府 |
第六节 小结 |
第八章 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设计 |
第一节 从开征物业税转向开征房地产税 |
第二节 路径依赖下我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的路线选择 |
第三节 我国土地物权制度与批租制度改革 |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税及资源税税制优化设计 |
第五节 沪渝房产税试点的经济效应 |
第六节 小结 |
第九章 中国不动产税功能定位及引导机制设计 |
第一节 房地产税与房地产市场 |
第二节 房地产税的税负归宿 |
第三节 房地产税与经济内生增长 |
第四节 我国不动产税的功能定位 |
第五节 房地产税开征引导机制设计及政策建议 |
第六节 小结 |
结语 |
附录 |
附图:1953年北京市房地产税收款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科研成果 |
四、对日本建筑施工及城市公用企业审计考察情况的介绍(论文参考文献)
- [1]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2]公物理论视角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研究[D]. 许海建.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空间、制度与社会:近代天津英租界研究(1860-1945)[D]. 耿科研. 南开大学, 2014(04)
- [4]上海电话事业研究(1882-1949)[D]. 霍慧新.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5]企业成本会计准则构建研究[D]. 周园.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6)
- [6]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D]. 张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我国博物馆陈列设计思想发展研究[D]. 周进. 复旦大学, 2013(03)
- [8]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制度设计研究[D]. 王向南. 东北师范大学, 2014(01)
- [9]梁思成学术实践研究(1928-1955)[D]. 胡志刚. 南开大学, 2014(04)
- [10]基于地方公共财政视角的中国不动产税制优化研究[D]. 王希岩. 华东师范大学,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