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析涉黑案件侦查纰漏(论文文献综述)
黄希[1](2020)在《我国警务督察效能研究 ——以G省警务督察工作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警务督察履行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职能,是行政监督在公安机关内部的一种体现。警务督察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的专责监督机关,起着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重要作用,对提升公安工作效能至关重要。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更好地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警务督察工作的组织管理、提升公安工作效能,成为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和警务督察部门的紧迫任务。基于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经历,本文以G省的警务督察工作为研究样本,围绕警务督察效能提升问题,通过参与式观察和调研G省的警务督察工作,在深入了解现状的基础上,发现G省的警务督察工作虽然近年来取得了不少成效,如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查纠警风警纪、强化线索核查,有效维护执法权威、重视科技强警,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等,但是同时也存在工作任务过重、监督质量不高、运行机制不完善,以及信息化程度不高、组织管理不科学和自身权力未受制约等问题,并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协作机制缺位、督察机构依附从属、督察职能泛化弱化和内部管理低效失序。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警务监督模式上具有监督工作独立化、监督主体治理化、监督功能综合化、监督程序严密化、监督手段科技化和监督目标效能化等特点,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G省警务督察工作,提升督察效能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督察独立、建立协同共治、建设智慧督察、加强组织管理和推动成果转化。
肖姗姗[2](2018)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文中指出近年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议题均受到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如虐待儿童、未成年人监护权事宜、未成年人犯罪等。从现行的研究来看,多从刑事法领域予以探讨,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的体系性探索。文章从体系构建的角度入手,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双重理念下,构建以刑事为主导,兼顾民事、行政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文章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我国自古以来便有“恤幼”的传统,现今已经开启了专门立法的进程,如颁发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专门法。然而,通过比较分析发现,相比体系性、全面性、实用性为主导特征的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存在立法分散、缺乏系统性、附属于传统成人司法、缺乏独立性、受理范围狭窄,缺乏全面性、以刑事处罚为主,缺乏健全的保护处遇体系等问题。可喜的是,一体化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研究视角。一体化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不仅涉及未成年人实体法规定,还应当包括程序法、组织法与执行法的规定;不仅涉及未成年人为行为人的案件,还应当对未成年人为被害人的案件予以处理;不仅涉及刑事法领域,还应当涉及民事法与行政法领域。第二章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探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基本理念的选择。“国家亲权”理念促进了西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形成,“儿童利益最大化”思想推动了其进一步发展。从“国家亲权”理论来看,它起始于英格兰,与封建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从开始对未成年人监护案件的适用扩大到现今诸多领域的适用,“国家亲权”成为了西方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根基。从“儿童利益最大化”来看,虽然其存在概念模糊性的问题,但这一理念逐渐得到了国际认可,并成为了国际社会、诸多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的一项基本准则。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发展来看,显然不能将“国家亲权”、“儿童利益最大化”这两大舶来品照搬到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中,但两者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提供了重要参考。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而言,必须坚持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双向保护的立场,不仅需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也需要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保护。因此,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应当选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人权权利保护并重的基本价值理念。第三章主要介绍未成年人司法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司法构建的前提在于对适用对象的厘清。虽然“少年”概念和“未成年人”概念经常被混淆使用,但从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法律规定来看,“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更具有中国特色,能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所用。然而,“少年”概念在某些领域仍可保留使用,如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创始发展至今的“少年法庭”、比较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相关“少年”概念。同时,结合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将十八周岁以下的所有公民归于未成年人的范畴。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立的另一个前提在于对管辖行为的厘清。文章根据调研和案例分析,认为应当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类别区分。从一般预防入手,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的抽烟酗酒、校园欺凌、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离家出走、不良交往、不良触网等现状,对未成年人的典型不良行为予以规制;从临界预防入手,取消传统的严重不良行为规定,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寻衅滋事,扰乱治安行为、涉赌行为、涉毒行为以及性交易行为等触法行为予以规制;从特殊预防入手,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如暴力犯罪、财产性犯罪以及性犯罪等行为予以重点规制。第四章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十九大的召开,宣布着我国已经步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在新的阶段,我国诸多方面面临着新的矛盾、困难与挑战,如未成年人司法组织。我国的少年法院、未检部门、未成年人警务部门和司法社工都已经成为了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部门经历数年的发展后取得的成效仍不容乐观。经过三十余年发展的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少年法庭,出现了价值理念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组织形态不一、专业化队伍缺乏等问题。我国在第一个少年法庭成立之后,开始寻求公安机关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探索。然而,这种专门化、专职化的探索并未形成特有制度。作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国未成年人警务制度成为了司法体系构建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未成年人警务的地位,并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置未成年警察机构,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无需设置未成年人警察机构,并进一步对未成年人警察的职能予以调整。作为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审查、起诉,以及对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法律程序的监督的机关,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是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出现了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并不清晰,缺乏明确性、稳定性、职能范围过于狭窄、名称混乱,缺乏统一性、专业化队伍落后等现象。基于借鉴比较与现实考量,文章提出对未成年人检察机制予以调整和重构,主要从统一称谓、规定层级设置、调整职能范围、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入手,构建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制。除此之外,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社会工作在未年成人司法活动中的重要性。社会工作者在未成年人司法活动中具有角色优势,他们在基本价值理念与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相契合,具备承接未成年人审判、检察、侦查等司法人员延伸工作的能力,也符合符合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特殊要求。毋庸置疑,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特色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将其运用到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中。第五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探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同,诉讼程序中案件的审理也不尽相同,对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审理。因此,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时,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的依据,并以全面调查与迅速简易为基本原则性指导。同时,应当注重对不公开审理、合适成年人到场以及社会调查等相关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从而,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审理程序、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审理程序入手,探索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体系性构建。第六章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预防的角度出发,文章此部分主要探讨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以及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机制。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中,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研究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探讨对这一特殊主体的救助制度,是基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第二次伤害”的需要,也是基于被害人恶逆变的考量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犯罪预防的需要。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构建主要从被害补偿、司法援助、被害社会援助入手,同时倡导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致力于被害预防机制的构建。对于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机制而言,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薄弱环节,现行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性戒毒等保护处分措施的实际功效显得十分苍白。因此,在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对触法未成年人适用多样化的社区性保护处分措施,重视中间性保护处分措施的运用,并对我国的工读学校予以改革。当然,对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也应当设置从调查——决定——审理与裁判——执行的严格程序规定。对待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罚适用而言,当前的主流观念为禁止死刑、限制自由刑、鼓励非刑罚处罚为基本适用原则。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已经明文禁止死刑的适用,但是对于自由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来看,仍有待进一步调整。基于犯罪预防和权利保护的需要,文章认为除禁止适用死刑外,无期徒刑、没收财产、政治权利的剥夺也应当禁止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未成年犯罪人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罚金刑的适用应当予以特殊化规定。就未成年人刑罚的执行而言,应当从监禁执刑和社区矫正入手,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帮教力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及时有效的帮助和矫治,帮助其早日回归社会。
莫湘益[3](2017)在《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历经1996年、2012年两次修改,其内容布局、篇章体例、条文结构和语言表达均得到了明显优化。但是,由于刑事诉讼学界忙于价值、对策研究而对立法技术相对轻视,现行法的立法技术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提高立法质量”得到明确倡导,以立法统治改革的路径被重新确立,逐步推进的司法改革要求刑事诉讼法得以适时修改或解释,这其中包含诸多立法技术问题值得探索。本文由引论和正文两个部分构成。其中,正文又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在控制公权、保障私权上立场相同,内容上应当合理互动。宪法的发展须考虑现代刑事诉讼发展的趋势性要求,在尊重国情的基础上适度超前,为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创造空间;刑事诉讼法的发展要高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旗帜,从国情出发努力落实和延展宪法的精神,为宪法的发展提供养分和力量支撑。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刑事执行法及律师法,在规定内容上应当尽量减少交叉重复,以节约立法资源,避免因“修法联动”而导致立法成本的不必要增加。具体调适方案是:(1)两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具体程序的内容,但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和审判组织的内容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集中规定,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宜规定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批准和决定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监督权,可由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时加以规定,但详略予以区别。(2)以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为前提,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可以借鉴俄罗斯的立法模式,规定各类刑罚的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罪犯的人权保障和管理矫正方法等,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交付执行的程序和执行变更的司法裁定程序。(3)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界分可借鉴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项尤其是诉讼权利,不具体规定辩护律师的义务;律师法不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相关事宜,但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义务作一般性规定。第二章为“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具有较强的包容功能,具有鲜明的诉讼阶段论特征,能够适用法的发展而保持总体稳定。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也无须大幅调整,但可对篇章结构作三处微调:扩充简易程序范围并独立设章;将庭前会议改造为“庭前准备程序”并单独设章;扩充“证据”章的内容并设节表述。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和效力条款,是整理现行法总则内容的两个重点。基本原则的提取应当符合法原则的内在规定性,覆盖刑事诉讼全程,体现刑事诉讼法所承载的价值,且仍应坚持集中规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条款、对主体的效力条款可与刑法的规定对接,但时间效力条款与刑法不同,应按照“从新兼有利”的原则设定。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间内容须保持协调,无冲突或导致误解的可能;条文内容应当贯彻“一条一文”的要求,不作无理的重复或拆分;单个条文的规定位置恰当,多个条文的排序合理,便于阅读者减少翻页而迅速找到他想要的条文。刑事诉讼法的附则,可对“两高”司法解释权和法的施行时间予以规定。第三章为“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以行为模式为依据,刑事诉讼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刑事诉讼授权性规则应当合理规定授权方式,授权内容须明确具体且压缩司法自由裁量权,在授予权利的同时须尽量设置公权力机关的诉讼关照义务,同时设立权利救济规则,以促进权利的有效实现。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的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刑事诉讼权义复合规则应当以清晰的语言明确划定授权边界,且须在权义复合规则之外再设必要的控权机制以防权力滥用。刑事诉讼义务性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应当凸显控制公权的功能。对于公权力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或不依法行使,致使私权遭受重大侵害的,应有法定制裁措施予以救济;对于公权力行使违反法定程序虽未直接侵害私权,但严重损害程序公正的,也应有法定制裁措施宣告无效;对于公权力行为轻微违反法定程序但对私权侵害较小或无侵害的,基于程序安定性等价值的权衡,可采取补正、责令纠正等相对温和的补救措施甚至容忍。第四章为“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刑事诉讼法主要通过修改和立法解释的方式而得以延续变迁。为调和改革与保持法律稳定的关系,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暂时性变通授权的实验立法方法。刑事诉讼法对于人权保障具有重要作用,其修改权须与制定权同一,应由全国人大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刑事诉讼法未来修改时,宜采用“修正案+打包修改”方式。就具体修改技术而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表述应当采用指明单一条款项修改法,修正案后的法律文本应当重新公布,法条序号应当保持不变。暂时性变通授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了吸收合理的实践经验以推进改革,就特定事项对国务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授权,允许在试点地区突破某部法律部分规定的方式。针对最高司法机关的暂时性变通授权,不仅不存在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僭越,而且还加强了对司法权任意变通的正当性控制,增强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刑事速裁程序是对简易程序全程化、系统化再造而成的新型程序,应当与简易程序分立而构建起界限清晰、互为补充的良性关系。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都须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要求。刑事诉讼立法解释除应当遵守一般解释规则外,还须满足一些个性化要求,以凸显其控制公权、保障私权的品格。对于保障当事人私权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权利的解释,可以采用扩张解释和合理范围内的类推解释方法,但原则上不宜采用限缩解释法;对于有关公检法机关职权的解释,不能采用扩张解释甚至类推解释方法;对于明确公检法机关义务的解释,应当采用扩张解释法。2014年以来,立法解释主导权的初步回归和解释文本简明化,值得肯定,但存在不当扩张权力的问题。第五章为“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刑事诉讼法的条文词句应当遵守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法条用词、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能存在错误,否则将导致法的价值难以实现,影响法的统一适用,减损法的语言之美。为保证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法条应当尽量用短句,尽量使用通用词汇遣词造句,避免不必要的模糊用词,适当列举但慎用兜底条款,慎用列举助词“等”字。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但现行法中部分条文存在不当的漏洞模糊、不当的用词模糊和不当的准用模糊,应当通过修改或解释法律而得以澄清。刑事诉讼法的语言应当以大众语言为主,以满足普通民众的学法用法需要,但不可避免须引入外来的专业法律术语,对于这些必要的“外来词”不能简单拒绝。定义条款有助于增强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性,但应当遵守实质规则和形式规则。
张浩兵[4](2017)在《论追诉时效的终止》文中指出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由于该期限关涉是否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关涉到个人重大利益,起算始点与终点成为两大关键词,继而在现行刑法已明确起算时点的基础上,终点及对应“法定最高刑”的具体事实成为研判的焦点。然而,刑法第89条没有明确终止计算的时点,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官审理案件中对时效终止的判断标准相对模糊,结论差异极大,尤其与“法定最高刑”对应的具体事实须被证明到何种程度付之阙如。追诉时效由于不在犯罪论和刑罚论等主要理论体系内,研究界域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交接部位,刑法学者对此关注不多。现有理论成果数量不多,结论单一,因而是刑事法研究的薄弱部位。可见,澄清追诉时效终止计算的时点同时清晰对应“法定最高刑”事实之所指,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3.4万字。第一部分,围绕追诉时效的立法与演变展开分析,分别考察理论上关于追诉时效概念的不同界定得出自己的结论:追诉时效是有告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起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它所衍生的结果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驳回该告诉人追诉犯罪的诉求。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追诉时效与刑法溯及力、与赦免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比较分析国内外有关立法规定,为后文细致论证追诉时效内涵及要点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清晰终止追诉犯罪的主要理论依据。首先,终止追诉犯罪是谦抑刑法的具体体现,犯罪没有被追诉状态持续很长时间后,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到稳定有序状态,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已失去了发动的必要。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害人及其家庭的被害感有所缓解,社会大众对因犯罪带来的恐慌感逐步减弱,公众共同维系的安全感得以恢复。此时机械动用刑法,有可能对行为人和社会造成二次伤害。再次,作为调整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强制工具,刑法适用要求公正与效率,时间过长导致取证难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而完整的判断。面对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设立追诉时效是统一公正与效率的有效介质。第三部分,展开论证终止追诉犯罪的两大基本点:终止时点和对应“法定最高刑”事实。首先,梳理评判刑法学界现有相关观点,立足犯罪本质,结合犯罪案件的复杂类型和特点,提出确定追效时效终点的事实标准是该行为侵害法益程度或者是将法益处于现实危险的程度。其次,分别按三种类型确立追诉时效的终点:立案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或者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自立案之日终止计算;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确无实害结果或者重大危险的,或者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自提起公诉之日终止计算;自诉案件自法院受理之日终止计算;再次,梳理刑法、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与之相关内容,确定“法定最高刑”对应的事实范围,划定对该事实的证明标准,认为确定“法定最高刑”的事实证明标准应当等同于起诉要求的证明标准。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两大类型共犯人的追诉时效。总体上看,共同犯罪人的追诉期限应当根据各自行为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应同时起算,终点以各自可能判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但两种情形下采取相对特殊的研判规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的行为人因其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追诉时效的计算与一般共同犯罪有所不同。对于97年刑法实施前退出的组织领导者,“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应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者对97年刑法实施前退出的一般成员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能因为超过追诉时效而不予追究。第五部分,根据全文分析做出总体结论,对本文开篇案例提出具体处置意见。
吴丹[5](2016)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显上升趋势,羁押率随之飙升。由于犯罪案件的增多和犯罪案情比较复杂,致使超期羁押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押而不决现象不断发生,严重妨碍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也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指导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遏制我国长期以来高羁押率的司法现状,逐步改变侵犯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研究依据,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人权保障思想、权力制约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宽严相济原则的理论为基础,通过研究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立法上具体细节的设计缺陷和不足,结合新颁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两规定指导办案中遇到的困境,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理论系统分析法的基础上,以自己工作的人民检察院中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经验,分析和探究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缺陷与原因,从而提出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
马雅莉[6](2014)在《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权保障理论的兴盛,人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关注,也逐渐从有罪判决生效后的羁押执行阶段转移到有罪判决生效前的未决羁押阶段。近年来新闻媒体对我国超期羁押案件、违法羁押案件的频繁报道,引起了社会公众舆论的广泛关注,对司法形象和法律权威都造成了极大损害,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入法”的呼声日益高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条文和试行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诉讼规则》)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方式、内容、程序等方面明文确立了未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将对我国刑事司法的发展和现代化法治进程产生深远影响。但不足的是现行法律对该制度具体内容的规定或粗糙或缺失,从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如何能在中国现实的刑事司法环境下发挥好预期的职能,改变羁押乱象,真正做到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也就成为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因此,笔者以我国中部某一市级检察机关为样本,通过分析实证调研课题所得的案例和数据,试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揭示我国未决羁押的现状、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行规定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问题等等,最终探讨出完善具体的审查程序的方案及配套制度。笔者认为,立足中国的司法现状,应在“捕押合一”的语境下探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是拘留、逮捕必然导致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本文所述的羁押是未决羁押,即批准逮捕后到法院判决生效前的羁押,所述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要是以检察机关为视角,着重在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的检查监督职能上。羁押本质上是一种例外的程序上的预防性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以及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我国未决羁押存在常态化的高逮捕率、变更强制措施的比率低且程序不规范、逮捕质量不高等问题,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正式确立意义重大。通过对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审查程序的启动、审查的具体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三方面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程序,并从与刑事和解机制的衔接、科学绩效评估、内部信息共享等方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以期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能有效地贯彻到司法实践的层面,使其可以系统、全面地发挥本身的职能和价值。
王佳[7](2012)在《试论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文中指出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一概念既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包括了已满18周岁未满25周岁的青年(成年人)犯罪。我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庞大的青少年人口群体。根据2003—2005年的统计数据,我国14~29岁青少年共有311,217,923人,占总人口的24.25%(2003年数据)。在迁移人口中,14~29岁青少年占迁移总人口的54.14%,主要是务工经商、学习培训和婚姻迁入为主。14~29岁青少年人口有98.33%受过小学以上教育,但仍以初中教育程度为主。在15~29岁青少年中,就业人口占72.05%,失业人口近1573.6万人,占5.01%。我国青少年是网络用户的主力军,其中18岁以下网民占总网民的15.8%,18~24岁网民占37.7%,35岁以下网民共占81.3%(2005年数据)。1由此可见,我国的青少年呈现出人口数量庞大、流动性强、受教育水平还不够高以及受媒体网络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自身控制能力较弱等特点。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改革开放以后呈现多发性的上升态势,其趋势不仅向着组织更为严密规范、所涉及的罪名范围更为广大、犯案手段更加多样化靠拢,更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其成员正逐步趋向于年轻化,青少年已经渐渐成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力军、主力军。通过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从分析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独有的特征入手,通过对近年来较为典型的几起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分析来解析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进而深层次的挖掘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同时针对我国目前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例如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适用问题;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等)展开探讨并给出建议。除此之外通过对美国近年来青少年黑社会犯罪的发展背景和现状的分析,结合我国目前的国内外形势和社会结构、人员、国情等的分析,对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做出一定的预判,给我国今后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提供参考。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前虽不是主流犯罪,但是由于其发展趋势的扩大,手段的多样性,正不断威胁着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及到了毒品、网瘾、留守儿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法律、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十分有必要对其遏制、阻碍其发展蔓延。
孙伟,李若菊[8](2003)在《试析涉黑案件侦查纰漏》文中研究说明
二、试析涉黑案件侦查纰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析涉黑案件侦查纰漏(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警务督察效能研究 ——以G省警务督察工作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的简要评述 |
1.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参与式观察法 |
1.4.3 个案访谈法 |
1.4.4 规范分析法 |
第二章 警务督察效能的理论依托 |
2.1 警务督察的本质属性 |
2.1.1 警务督察的概念界定 |
2.1.2 警务督察的基本特征 |
2.2 提升警务督察效能的机理 |
2.2.1 行政监督与效能 |
2.2.2 效能提升路径 |
第三章 G省警务督察工作现状考察 |
3.1 G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机构设置及职责规定 |
3.2 G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近年来工作情况 |
3.2.1 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地纠正警风维护形象 |
3.2.2 加强线索核查,维护公平正义和执法权威 |
3.2.3 重视科技强警,全面推进督察信息化建设 |
第四章 G省警务督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
4.1 G省警务督察存在的问题 |
4.1.1 工作任务繁重 |
4.1.2 工作质量不高 |
4.1.3 机制建设不足 |
4.1.4 信息化建设应用发展不平衡 |
4.1.5 内部组织管理不够科学合理 |
4.1.6 督察权力运用未受规范制约 |
4.2 G省警务督察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
4.2.1 督察机构的依附从属 |
4.2.2 督察职能的泛化弱化 |
4.2.3 内部管理的低效失序 |
4.2.4 协作机制的缺乏缺位 |
第五章 境外警察监督的管理模式和主要特点 |
5.1 部分国家和地区警务监督工作概述 |
5.1.1 英国 |
5.1.2 美国 |
5.1.3 法国 |
5.1.4 俄罗斯 |
5.1.5 日本 |
5.1.6 中国香港 |
5.2 部分国家和地区警务监督工作主要特点 |
5.2.1 监督工作独立化 |
5.2.2 监督主体治理化 |
5.2.3 监督功能综合化 |
5.2.4 监督程序严密化 |
5.2.5 监督手段科技化 |
5.2.6 监督目标效能化 |
第六章 提升警务督察工作效能的实现路径 |
6.1 加强法治建设,规范督察工作 |
6.1.1 提高依法监督能力 |
6.1.2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 |
6.2 强化督察独立,树立监督权威 |
6.2.1 强化组织独立性 |
6.2.2 增强业务独立性 |
6.3 建立协同共治,提升监督合力 |
6.3.1 强化内部协同 |
6.3.2 加强外部共治 |
6.4 建设“智慧督察”,创新监督方法 |
6.4.1 以网上督察为引擎,提升智能督察水平 |
6.4.2 健全信息研判机制,加强督察预警防范 |
6.5 聚焦督察主业,加强组织管理 |
6.5.1 加强队伍建设 |
6.5.2 健全管理机制 |
6.6 推动成果转化,确保督察效能 |
6.6.1 做好督察“后半篇文章” |
6.6.2 科学开展警务评议 |
6.6.3 完善警察退出制度 |
6.6.4 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
6.6.5 确保督察建议落地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需要研究的问题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未成年人司法的概述 |
第一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中国对未成年人特殊规定的历史沿革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现状 |
第二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困境 |
一、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缺乏体系性 |
二、未成年人司法缺乏独立性 |
三、未成年人案件的受理缺乏全面性 |
四、未成年人保护处遇体系缺乏健全性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司法在全球的发展及特征 |
一、世界三大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发展 |
二、现代未成年人司法的三大特征 |
第四节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的路径选择—体系化 |
一、体系化作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方法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化的基本构想 |
第二章 体系化未成年人司法的思想理念 |
第一节 未成年人司法产生的基础——“国家亲权”理论 |
一、国家亲权的起源 |
二、国家亲权在美国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延伸 |
三、国家亲权的基础:家长主义 |
第二节 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理论 |
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沿革与发展 |
二、儿童利益最大化在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 |
第三节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一、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评析 |
二、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选择 |
三、中国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实质要求 |
第三章 中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适用范围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主体 |
一、“未成年人”概念的选择 |
二、未成年人年龄范围的界定 |
第二节 法律适用的侵害行为 |
一、我国现行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规制 |
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
三、未成年人的触法行为 |
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的被害案件 |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特征 |
二、未成年人被侵害的主要情形 |
第四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体系性构建 |
第一节 少年法院的构建 |
一、中国少年法庭的起源与发展 |
二、中国少年法院创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三、中国特色少年法院的基本构思 |
第二节 未成年人警务机制的构建 |
一、域外未成年人警务制度 |
二、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作用及职责 |
三、中国未成年人警务机制建立的必要性分析 |
四、中国构建未成年人警务制度的设想 |
第三节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整与重构的可能性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机制的构建 |
第四节 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机制的创建 |
一、社工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角色优势 |
二、社区工作与未成年人犯罪 |
三、社工与未成年人保护 |
四、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
第五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机制 |
第一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兼顾保护原则 |
二、全面调查原则 |
三、迅速简易原则 |
第二节 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特殊制度 |
一、不公开审理制度 |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
三、社会调查制度 |
第三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程序 |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 |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 |
第四节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审理 |
一、中国关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案件的现行规定 |
二、中国当前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审判机制的缺陷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制度的构建 |
第五节 未成年人行政司法保护案件的程序性探索 |
一、中国未成年人行政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 |
二、中国未成年人行政审判的现状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行政审判机制的构建 |
第六章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遇机制的构建 |
第一节 未成年人被害救助制度的构建 |
一、未成年人被害救助的概念及基本理念 |
二、未成年人被害救助机制的构建 |
三、未成年人被害预防机制 |
第二节 触法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 |
一、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界定 |
二、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实践与问题 |
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处分的完善 |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 |
一、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基本理念 |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的适用 |
三、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机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内容及框架 |
二、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三、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四、研究的方法与创新 |
五、其他有关表述的问题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及相关法的内容调适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内容互动 |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紧密关系 |
二、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规范关联 |
三、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互动发展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调适 |
一、两院组织法的发展历程 |
二、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交错 |
三、刑事诉讼法与两院组织法的内容重整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的内容调适 |
一、对分散式立法模式的技术评价 |
二、主要成文法国家的经验 |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事执行法的内容安排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内容调适 |
一、律师法的发展回顾 |
二、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关系梳理 |
三、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篇章结构技术 |
第一节 对篇章结构技术的一般认识 |
一、法的篇章结构技术及其意义 |
二、法的篇章结构技术的基本要求 |
三、编、章、节、条的基本定位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篇章设计的完善 |
一、对现行法篇章结构的基本评价 |
二、域外法篇章结构的样本比较 |
三、审判中心改革背景下的篇章结构发展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总则的内容整理 |
一、总则应当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 |
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提取 |
三、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条文组合的优化 |
一、条文冲突或导致误解的问题 |
二、条文重复或被无理拆分的问题 |
三、条文规定位置及排序不当的问题 |
第五节 刑事诉讼法附则的内容选择 |
一、何谓法的附则 |
二、关于法的附则的抽样考察 |
三、对刑事诉讼法附则的改造 |
第三章 刑事诉讼规则的逻辑结构技术 |
第一节 关于法规则的理论阐释 |
一、法规则是什么 |
二、法规则的结构 |
三、法规则与法条的关系 |
四、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规则设置比较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授权性规则 |
一、关于授权方式 |
二、关于如何授权的一般性指引 |
三、关于权利救济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义务性规则 |
一、现行法义务性规则的类型化梳理 |
二、义务设定须避免宣言式立场 |
三、法律后果要素须避免告诫式立场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中的权义复合规则 |
一、刑事诉讼法中权义复合规则的辨识依据 |
二、授权边界及权力行使的合目的性 |
第五节 刑事诉讼公权力违法行为的效力评价 |
一、诉讼行为效力评价的立场与价值权衡 |
二、两套评价机制的优劣势比较及关系处置 |
三、现行法中行为效力评价机制的检讨与完善 |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延续技术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技术 |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回溯性观察 |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主体的法理思辨 |
三、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方式选择 |
四、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操作要求 |
第二节 刑事诉讼领域的暂时性变通授权 |
一、暂时性变通授权的概念证成 |
二、暂时性变通授权的正当性思考 |
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解释技术 |
一、法律解释的三种类型 |
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 |
三、刑事诉讼立法解释的得失评价 |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的语言技术 |
第一节 条文词句的合乎逻辑与语言正确 |
一、对刑事诉讼法条文词句的逻辑与语言审视 |
二、逻辑与语言规训的主要理由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语言的明确与模糊 |
一、良好的法律应当语言明确 |
二、刑事诉讼法的模糊性不可能完全消除 |
三、刑事诉讼法由模糊走向明确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大众语言与专业语言的选择 |
一、以大众语言为主但不排斥专业语言 |
二、对现行法中专业语言的举例评析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条款 |
一、定义条款的一般解读 |
二、定义条款的设置规则 |
三、定义条款的实在法考察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论追诉时效的终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确定追诉时效的立法及演变 |
(一)追诉时效概念与特征 |
(二)追诉时效的域内立法例 |
(三)追诉时效的域外立法例 |
二、终止追诉犯罪的理论基础 |
(一)刑罚不得已(谦抑)原则要求 |
(二)公众安全感的社会心理支持 |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 |
三、终止追诉犯罪的两大基本点 |
(一)传统观点讼争与述评 |
(二)追诉时效终止时点的判断 |
(三)对应“法定最高刑”事实的判断 |
四、终止追诉共同犯罪的特例分析 |
(一)终止追诉一般共犯的规则 |
(二)终止追诉复杂情况下共犯人的规则 |
(三)追诉涉黑、涉恐犯罪人的规则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一章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涵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概念 |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特征 |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人权保障思想 |
二、权力制约原则 |
三、无罪推定原则 |
四、宽严相济原则 |
第三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意义 |
一、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低分析 |
二、从目前普遍适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分析 |
第二章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现状 |
一、《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 |
二、《规定》和《指导意见》规定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 |
第二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立法缺陷 |
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立法缺陷 |
二、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的缺陷分析 |
第三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际运作中的困境 |
一、从羁押必要性审查权限分析 |
二、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方式分析 |
三、从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是否具有刚性分析 |
四、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期限分析 |
五、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动审查对象分析 |
第三章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措施 |
一、完善审查机制 |
二、完善依职权启动案件范围 |
三、完善办案机制 |
四、完善立法明确启动期限 |
五、完善审查方式 |
六、严格办理程序规范评估体系 |
七、完善救济机制 |
八、完善相关配套细则 |
九、统一办案方法 |
十、强化内外协调制定工作机制 |
十一、完善责任监督和追究机制 |
十二、完善刑事和解机制 |
十三、推行公开审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研究述评 |
1.2.1 国内文献检索情况 |
1.2.2 主要研究观点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核心概念和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1.5 预期创新点 |
第2章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根据 |
2.1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实必要性 |
2.1.1 羁押率高、超期羁押仍是常态 |
2.1.2 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比率低且程序不规范 |
2.1.3 逮捕质量有待提高 |
2.2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理根据 |
2.2.1 无罪推定原则 |
2.2.2 人权保障理念 |
2.2.3 权力制约理论 |
2.2.4 正当程序思想 |
2.3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根据 |
第3章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
3.1.1 侦查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 |
3.1.2 存在的问题 |
3.2 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
3.2.1 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 |
3.2.2 存在的问题 |
3.3 检察院自侦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
第4章 完善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配套措施 |
4.1 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程序 |
4.1.1 审查程序的启动 |
4.1.2 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 |
4.1.3 审查结果的处理 |
4.2 羁押必要性审查配套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4.2.1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前权利告知和事后说理制度 |
4.2.2 完善羁押替代性措施 |
4.2.3 科学设定绩效考评机制 |
4.2.4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信息的共享机制 |
4.2.5 构建与刑事和解相衔接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7)试论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言 |
第一章 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成因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
一、 普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 |
二、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现状 |
一、 组织数量增多,人数规模扩大 |
二、 低龄化趋势明显 |
三、 组织方式多样化,网络帮派出现 |
四、 暴力犯罪为主,手段残忍 |
第三节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 |
一、 外因 |
二、 内因 |
第二章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累犯的适用问题 |
第二节 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
第三章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美国青少年黑社会犯罪的发展现状 |
一、 国家的安全稳定影响犯罪组织和人员规模 |
二、 地区分布不均 |
三、 贫富差距和种族歧视加快犯罪的发展 |
四、 对中学生的深远影响 |
第二节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
一、 数量规模将持续扩大,形势严峻 |
二、 大城市或将成为最主要犯罪区域 |
三、 中学生或将成为主力军 |
四、 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间斗争或将显现 |
第四章 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 |
第一节 我国现阶段对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预防措施 |
第二节 国外预防青少年黑社会犯罪的措施和经验 |
一、 重视家庭、学校的预防地位和作用 |
二、 强调警民合作,发挥全社会力量 |
三、 改变执法观念,探索预防新方法 |
第三节 建立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预防机制 |
一、 立法预防 |
二、 执行预防 |
三、 监督预防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试析涉黑案件侦查纰漏(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警务督察效能研究 ——以G省警务督察工作为视角[D]. 黄希.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2]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D]. 肖姗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3]刑事诉讼立法技术研究[D]. 莫湘益.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7)
- [4]论追诉时效的终止[D]. 张浩兵.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5]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之完善研究[D]. 吴丹. 广东财经大学, 2016(04)
- [6]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研究[D]. 马雅莉. 湘潭大学, 2014(02)
- [7]试论我国青少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D]. 王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5)
- [8]试析涉黑案件侦查纰漏[J]. 孙伟,李若菊. 公安教育, 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