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罪犯入监收取教育改造费(论文文献综述)
温凯[1](2019)在《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以广东省某监狱为例》文中认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刑罚目的决定了刑罚执行制度的设定,而刑罚执行制度作为监狱的重要制度,又直接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新时期下,中央政法委提出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即“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但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重生产,轻改造,重管理,轻教育”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存在,关于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也缺乏一个系统的评价标准。论文将围绕着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水平,研究如何更好地发挥监狱的功能,通过对刑罚目的理论的研究和探索,运用平衡计分卡构建一个关于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的评价体系。本文以广东省某监狱为案例,通过官方资料的收集、文献研究、问卷调查、访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等方法,调查监狱的刑罚执行情况和服刑人员的改造情况,发现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中找出根本原因,进而构建一个多维度的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以促进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水平的提高。
崔雅琼[2](2019)在《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成立于1931年8月1日,是南京国民政府在法租界内设立的第一个中国法院。法院司法人员的选任,以及院内的建制均按照国民政府司法体制的要求进行,是一个具有现代法制模式的法院。然而受地缘因素和历史因素的影响,法院现代化司法的开端,可追溯至法租界会审公廨时期。法公廨时期所使用的法律用语,以及法律制度已经呈现出现代法制的特征。比如案件当事人原告与被告的称谓、答辩书、传票,以及庭审程序、公诉制度、律师制度等。其现代化司法的开端要比其他地区早50年左右。但是那时公廨的司法权完全掌握在法国人手中,例如:法公廨会审办法中规定:“民刑诉讼均按中律办理”,然而在实践中,法国人以“民事案之情态百出,或为我国民法所未规定者,亦有民法所定与此案之情态不能相宜者”为由,适用法国法律解决。又有法公廨的律师必须是精通法语的人来担任,即使是原被告双方均为中国人,也要遵循这样的规定,且刑事案件不得延请律师。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法公廨内的律师除了法国和意大利人充当外,没有出现其他国家的公民。此外,还适用歧视华人的规定,如制定严禁中国人、酒醉者,和衣衫不洁者入内的《公园章程》。这样的司法导致两个结果,一是加速了西方先进法制,以及其思想在租界内的传播,使租界法制的现代化开端早于华界地区;二是国家司法主权的丧失,所带来的屈辱和不公,也加速了中国人民收回司法主权意识的觉醒。法租界会审公廨的撤销,是我国人民在经历了漫长、曲折的收回法国人会同审理法租界内民刑案件的斗争之后,取得的胜利。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不仅是斗争胜利的成果,而且是外来法制与传统法制整合的标志。法院中现代法制的运行与地区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对接,同时相比与其他地区的法院来说现代法制的特征体现的更加充分。例如法院司法人员的任用、法院内的部门设置、司法程序的运行,以及法院的审判情况,和在审判过程中所展现的司法理念,都无不在显示法院现代化的一面。然而处在社会动荡的环境下,以及外国殖民势力和国民党军政势力的夹缝中,法院也存在许多问题和无耐。通过对法院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以展现法院全息图景的方式,了解法院配置以及司法的情况。全文共分导论和七章正文。第一章是对整个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的历史背景做的介绍,通过对违警裁判所,会审公廨法制情况的描述,了解第二特区法院之前法租界法制的发展概况。可以说没有这些发展经历,就没有第二特区法院。通过对法租界法制历史的梳理,为第二特区法院的研究做好铺垫。这一章中共有两节内容,第一节概述法租界审判的发展历史,先从宏观的角度论述法租界从建立到华洋杂居格局的形成,再到发展后的法租界对我国司法权的逐步侵占,以及国人法权意识的增强,和废撤法租界会审公廨的过程。第二节是对法租界内领事法庭,违警裁判所和会审公廨的介绍,涉及领事法庭的审判程序、管辖范围,以及违警裁判所的审判组成、诉讼程序、判决的执行等方面,会审公廨在司法运作中所展现的接近现代司法的程序,为第二特区法院法制运行打下基础。第二章是对第二特区法院的成立过程以及法院部门设置、司法官的选任和司法运行方面的研究,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记述法院设立之前,国民政府外交部门与法领事之间的谈判过程,以及最终签订的废撤法会审公廨的协定,和对协定内容的分析。第二节是描述了法院民、刑分离的部门设置,和为民、刑审判工作服务的行政部门设置,以及法院司法人员的学识、资历、薪酬等。充分展现出法院配置现代化的一面,以及国民政府对法律人才的优待。回归至民国时期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中,体现了政府对司法改革的重视,以及法官队伍专业化、精英化的落实。第三节是对法院中司法运行过程的描述,它与现代运行方式十分近似,但是由于检察权大部分归巡捕房所有,因此又区别于同时期其他地方法院的运作模式。在审检合一的司法体制下,第二特区法院则有着自身独特的审检分离制度。第三章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统计和分析,也是全文的重点章节,共分为四节进行论述。第一节是对法院中适用的法律进行阐述,由于法院地处法租界内,以及国民政府在签订协定时的妥协,法院中除适用国民政府颁布的法律外,还适用法租界当局颁行的地方性法规。对于国民政府颁布的其他规章、法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则不予承认,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当这些法规对法国人有利时,也仍然被适用。第二节是选取了法院处于稳定时期的审判工作统计为研究对象,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数量上、类别上进行研究,同时从案件金额和犯罪种类上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状况。并从案件的上诉情况中分析法院审判质量,以及审级制度的变化带给法院的改变。最后分别作年度之间的比较和同时期上海其他法院的比较,得出第二特区法院自身的特点。第三节是选取杀人案为具体的研究对象,从杀人案的案情、审限、审判结果、审理次数,以及上诉情况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法院对重刑案件的态度可以代表这一时期法制和司法理念的发展状况,进一步了解第二特区法院的法制。第四节是对本章审判工作分析的一个总结,通过对审判工作的了解,得出法院文书制作工整、案件审结率高、慎用死刑等具有现代法制特征的法制理念。第四章反映了法院的另一面,即当法院面对“公权力”时,其所展现的良好的治理功能基本失灵。通过对法院其他事例的挖掘,发现法院的司法并不像其所展现的那样独立、公正,它内部仍存在贪腐现象,以及在面对法国人殖民势力和国民政府党政权力时,任其操控的事实。本章节的内容共分为两节来论述,第一节是对司法的黑暗面的具体描述,第二节是对造成这样情形的原因的分析,即与国民政府司法改革方针的极端化、动荡的社会环境,以及传统的法制观念有莫大的关系。第五章是对与法院有关的其他机构的研究,共三节。第一节是对法租界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巡捕房的论述,巡捕房承担法院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监督职能。但是由于政治因素,它的管辖权在驻沪法总领事的手中,它参与法院的司法,却不在国家行政系统的范围内,使法院以及相关行政机构缺少对巡捕房的约束力。以致巡捕房虽然是辅助法院司法工作,但是凭借法国人的势力,出现干预甚至牵制法院的司法的情况。第二节是对法院刑事判决的执行机构监狱的介绍,首先也是对监狱的历史和设置做简单的描述,其次是对监狱中实行的感化、教育方式做专门的论述,最后阐述法院与监狱两者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第三节是对律师的介绍,律师作为司法工作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法院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律师作为自由职业人员,在国民政府的政策下,在司法党化的大背景下,他们受到法院的牵制。同时因律师也是高素养的法律人才,他们的判决和建议对法院推事也有不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监督和协助法院审判工作的作用。第六章是关于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之后的状况,全章共有两节,第一节是对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前后,院内环境以及司法人员情况的描写。第二节是对法院被劫夺之后,伪法院的人员、部门及法院适用法律的介绍。此时的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明显减退,成为日本人以及日伪政府惩治爱国人士的罪恶的工具。第七章是最后一章,也是总结章,是通过对第二特区法院的研究得出的对当下法制建设的一些启示。民国时期对司法改革的重视,对法官素养的要求,高薪对待租界司法人员都是实现司法独立、公正的保障,然而却忽略了实际的社会需求。法院法官虽然实现了精英化,但是因人数有限,租界法院受理案件量多,以致每位法官都有繁重的审判任务。法官在进行审判工作时,多处于疲惫的状态。因此,审判质量很难得到保障。此外,通过与其他地方法院的对比,第二特区法院在正常运转时期,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显然较高,在当时的社会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再一次证实,建立法制国家,不仅需要制度层面的建设,也需要民众意识层面的配合。总之,第二特区法院的经验与教训为我们当下司法改革提供了借鉴。我们应以史为鉴,推动我们的司法朝着更完善的方向发展。
肖静[3](2019)在《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广东N监狱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阶段,我国监狱管理的方式是以管理罪犯为目的,更加注重“关的住”罪犯,对罪犯的再社会化管理方面有所欠缺。近年来,我国罪犯犯罪率呈上升趋势,犯罪主体类型、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给监狱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罪犯重新犯罪率也逐年增加。这些将引发公共管理问题,影响社会治安。监狱属于政府公共职能部门,本文从公共管理视角出发,将监狱的公共价值定位为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也就是监狱在监禁罪犯的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协同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改造活动,最大程度的转化罪犯恶性思维、矫正罪犯恶性行为,消除罪犯的社会危害性,成为合格公民。选择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因为罪犯再社会化成功与否,不仅是监狱管理工作成效的体现,更是刑罚目的之所在。促进罪犯再社会化,能够促进罪犯认罪悔罪、重新做人,能够促进罪犯健全人格、掌握生存技能,更好、更快地适应社会、回归社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达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本文将运用公共管理等知识,用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管理机制创新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此章节重点概述了本文研究的时代环境、研究的价值、分析方法及其论文写作的创新之处等。第二部分,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及其涉及到的理论。第三部分,国内外监狱成功经验。通过分析国外和国内部分省份的监狱管理基本方法,总结国内外的成功经验,给予广东N监狱管理机制创新提供最好的思路。第四部分,监狱现状、困境及原因分析。本文对广东N监狱近年来的发展状况进行归纳、分析、梳理和研究,指出了目前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工作存在问题、困境,通过调查问卷分析、访谈分析其中的原因,试图理清我国监狱管理模式和机制,为监狱工作进一步推进管理创新明确方向。第五部分,广东N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相关建议。通过优化管理理念,并就建立和完善大教育机制、劳动改造机制、心理矫治机制、警察队伍管理机制、帮教联动机制、质量评估机制等进行了探讨、分析,从而找到创新监狱管理机制的具体对策。
薛惠[4](2013)在《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文中指出监狱是社会的缩影,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窗口,监狱的文明程度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尺。一个国家的服刑人员在社会总人口所占的比例是极少的,但每一个服刑人员牵动着他的家庭、亲人和朋友,更牵动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由于服刑人员的犯罪行为给个人或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或严重的危害,很多人认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不可饶恕,给予严惩才能起到警示和教育他人的作用。事实表明严刑峻法并不能杜绝犯罪,也不能完全把服刑人员改造好,有时候甚至导致报复社会的更大刑事案件发生。刑罚虽然具有惩罚服刑人员的作用,但刑罚的真正目的是将犯了罪的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他们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不再继续犯罪。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场所,刑罚执行理念不仅影响到监狱的工作开展,也影响到服刑人员改造的效果。随着时代的更迭和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国家已由专制走向民主,社会由野蛮走向文明,刑罚由严厉走向轻缓。更多的人认识到服刑人员虽然造成了社会危害,但也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影响的结果,希望对服刑人员不再采取惩罚、报复等刑罚,而是采用劳动改造和思想矫正的方式,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重塑价值观和人生观,从思想和心灵深处解决服刑人员的犯罪问题,为他们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创造条件。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狱,同样也受到人类社会民主和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监狱的管理更加法治化和人性化。按照依法治国和人类文明发展的要求改造服刑人员是我国监狱面临的重大使命和紧迫任务。为完成监狱对服刑人员改造的历史使命,必须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出路在于创新。监狱及其管理机构要转变观念,将监狱从一个服刑人员关押场所转变为服刑人员的矫正场所,加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力度,不断提高矫正水平和质量,使服刑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刑满释放后不再犯罪。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对服刑人员行为约束和心理矫治,劳动技能的培养,成功地改造了一大批服刑人员,但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人们文化素质、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注重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并加大思想矫正力度日益成为监狱管理的重要内容。论文以思想矫正为红线,前后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本体论。介绍了服刑人员概念的演变,分析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流变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加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其回归社会后成为守法公民的前提和条件,也是降低再犯罪率的重要途径。第二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依据论。本章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人格动力学理论、人道主义理论、社会激励理论、亚文化理论的角度讨论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而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追求行刑效益最优化,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要求是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第三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由矫正主体、矫正对象、矫正介体等静态要素和施教系统、接受系统、反馈系统等动态要素组成,是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具有能动性、发展性、连续性的特点。分析和研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机制和内在规律,有助于推动和开展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教育工作。第四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影响因素论。思想矫正过程是服刑人员由外在规制到内在规制的转化过程,这种转化过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观念滞后,矫正教育者和服刑人员的道德观念和思想素质,矫正环境和矫正制度等因素是影响矫正效果的重要条件。第五章,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对策论。本章根据当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状,结合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理论研究最新成果,提出矫正主体思想上要重视服刑人员的思想矫正工作,建立专职的思想矫正工作队伍,对服刑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构建多种主体参与的社区矫正活动等对策是提升矫正效果,使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途径。
甘权仕,王中义[5](2017)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与完善——以“有效的法律帮助”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明显提升程序效率,缓解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日渐增长的案件数量之间的紧张关系(1),"两高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明确规定:"对于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
董大全[6](2019)在《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是罪犯教育社会化的下位概念,指以人的社会化理论为指导,在罪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贯彻社会化原则,采取组建社会化教学队伍、实施社会化教学内容、实施社会化教学方法、提高教学场所社会化程度等措施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使罪犯尽量与社会保持联系,避免罪犯与社会发展太过脱节,并且使其掌握必要的生存和生活技能,促使罪犯顺利地复归社会,减少社会化障碍,最终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包括以罪犯复归社会为导向的目标定位、参与主体、教育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估机制等方面。在我国,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哲学理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理论、犯罪心理学理论、刑法学理论、人权法学理论等方面都能得到相应的支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理想状态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一是坚持正确的基本原则。二是具备必要的意识条件,即在国家层面要有理性主义的犯罪观、科学的犯罪控制观和现代化的刑罚执行理念,在民间层面要有正确的犯罪观、清晰的法治思维、宽容的人文精神和社会连带主义观念。三是构建相应的组织管理机制,包括适应社会化需要的领导机制、管理机制、执行机制、协调机制、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四是有效利用广泛的社会教育力量,如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心理咨询机构、社会培训教育机构、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织或者个人的教育资源。五是科学设计有利于罪犯复归社会的教育内容,涉及价值观、人文情怀、传统文化、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等。六是灵活运用有利于加快罪犯社会化进程的教育方法。与理想需求相比,当前在我国实现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实践过程中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障碍,如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在观念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所需要的组织管理机制还比较薄弱,教育内容缺少有针对性的设计,教育方法较为机械、缺少必要的灵活性,支撑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师资、经费等资源明显缺乏。要提高我国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效果,需要通过多种方式转变对罪犯思想教育的传统观念,完善《监狱法》等刑事执行法律制度,优化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工作的组织管理机制,将罪犯复归社会所需要的各种观念、文化、知识和技能科学地融入教育内容之中,不断探索和实践更为有效的教育路径、教育过程、教育手段,加大经费支持力度、强化物质条件保障。科学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不仅对于罪犯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普通的教育、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以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青少年和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思想政治教育都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徐达[7](2014)在《中国监狱的近代转型研究(1840-1949)》文中认为晚清政府迫于当时的社会情状,在清末新政的氛围中开始变法修律,对当时的监狱进行了逐步的狱政改良,具体措施如改良狱制、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培养狱政管理人才等,尽管某些措施最终由于清王朝的被推翻而未能实现,但却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所继承,因此在近代中国监狱的转型中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本文选取这个史学界问鼎尚鲜的课题进行研究,也是为了证实这段近代监狱转型的关键链环的客观存在。本文从狱政管理的角度,选取了从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狱政管理和相应的改良举措,从历史的视角对此问题进行了剖析,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古今对比,为今天我们现代化和谐监狱的建设服务,用传统的智慧解决现代的问题,“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做到“古为今用”。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阶级社会的国家,从可以考证的史料记载,夏朝的监狱是中国监狱发展史上最早的国家监狱。夏朝的监狱有多种称谓,除“圜土”外,还称为“夏台”或“钧台”。商朝的狱名同夏朝一样称作圜土,此外,古籍文献中还把商朝的监狱称作里,也就是“羑里”。西周的监狱称为“囹圄”,汉朝至元朝的监狱称为“狱”,明朝监狱称为“监”,这是中国古代监狱名称的一次重大变化。从清朝开始,将“监”与“狱”连在一起,合称“监狱”。也就是从此以后,监狱便成为一个固定名词,一直沿用到今天。这不光是从名称上清朝监狱成为各个朝代的集大成者,而且其狱政管理制度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但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是这样,物极必反。清朝是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绵延两千多年的封建狱制在这里即将画上一个句号,经过两千多年的累积,到清朝封建狱制管理已经相当成熟,但同时狱制的黑暗、腐朽、残暴也达到顶峰,在清末变法维新的历史大潮中,监狱改良首当其冲,被推倒风口浪尖之上。这是由当时的内因与外因同时作用的结果。“狱政管理是指我国监狱管理机关在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对监狱在押服刑人员实施惩罚和改造过程中进行的有关司法行政管理工作。[1]”本文就是从狱政管理的角度,从清末监狱改良直至当时狱政管理改良,民国北洋政府时期狱政管理改良,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狱政管理改良,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再结合国外西方国家监狱狱政管理的先进理念,达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最后达到“为我所用”。为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明监狱服务。清末的监狱改良刚刚落在实处,《大清监狱律草案》未及颁行,清政府就被推翻,但其“改革监狱管理机构,培养监狱管理人才”、“筹建模范监狱”、“设立罪犯习艺所”、“设立待质所”等理念和举措,毕竟是近代监狱改良的发轫。“各地对监狱改良’奉行不力’,而且仍保持旧制,但就其条文制度而言,与封建的狱制相比,是进了一大步,是对封建狱制的一次大冲击。如贵贱异狱不复存在,对囚犯野蛮的刑罚和苦辱有所收敛,苦役性质的劳作及囚犯待遇有所改善等,这些表明中国监狱发展史进入了封建狱制开始解体、近代狱制萌芽的时期。少数新监的兴建在监狱构造、组织及设备管理制度方面都较旧监狱进步,为以后北洋军阀、国民党南京政府所沿用。[2]”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大清监狱律草案》的制定,在中国监狱史上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和划时代的意义,“1910年完成的《大清监狱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也是中国近代监狱改革的第一张蓝图。[3],,除此之外,监狱法典的编纂也有着时代延续性,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监狱改良可以说是清末监狱改良的继续和深化,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它们相互之间的衔接、过度、继承、深化和发展的关系,“北洋军阀政府的监狱改良,实际上是清末监狱改良的继续和实施,其中有一部分新式监狱清末就已经开始筹建,只是到了北洋政府时期才最后建成并投入使用。[4]”只有在这一时期清末的监狱改良才真正的付诸实施,人道主义的监狱行刑理念才真正的得到切实执行。现代监狱的实际施行,是在北洋政府时期。国民党南京政府时期的监狱改良在某种意义上是北洋政府监狱改良的具体和细化,虽然有着自己独到的地方,但本质上还是一脉相承的。“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曾通过决议,一应法律,在未制定之前,凡从前实行之各种法律和法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各条外,一律暂准援用。[5]”我们抛开意识形态层面的观点,从客观的角度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比北洋政府在狱政管理上还是有进步意义的。除了本身的承继关系外,还有自身的一些特点。如教育教悔制度、军人监狱、反省院、集中营、管收所管理制度等等。狱政管理同样也是这样有着相互继承关系的,也是不断进步、发展的。现代的“狱政管理”是指,监狱在依法执行刑罚的整个过程中,为惩罚和改造服刑罪犯,实施的有关计划、组织、协调、指挥、监督与控制等一系列职能活动。监狱业务或行业中,狱政管理主要包括有关对服刑罪犯的收监和释放、教育管理、劳动管理、日常生活管理、医疗卫生管理、考核奖惩、分级处遇等行刑事务管理[6]。清末上海提篮桥监狱、《庚辛提牢笔记》里都记在了当时在上海西方人设置的监狱的情况。《庚辛提牢笔记》记载的是八国联军对当时北京监狱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说是一部屈辱史,是列强对我们的横加干涉和对国家主权的肆意践踏。历史又掀开了新的一页,中华民族今天终于站起来了,今天我们是怀着学习、借鉴的心情学习西方狱政管理方面先进的理念和经验,这也是我们监狱管理者和监狱学研究者值得庆幸的事情。清代的监狱制度改良,可以说是中国监狱史上两种监狱制度的“分水岭”。监狱的发展是有延续性的,我们研究过去的监狱,是为了今天的监狱建设加以借鉴和发展。“把握现代监狱行刑的真谛,应该是研究监狱学者,最初而且是最后的目标。而要把握现代监狱行刑的真谛,要由监狱演进的历史去追寻,知道行刑思想演变的由来,监狱怎样发生?怎样发展?由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而后知其所应然。[7]”,监狱作为国家统治工具也必然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史鉴使人明智’,在历史的流变中,监狱的今天与它的昨天、前天有着无法割弃的联系,因此对监狱法制建设等现实课题的探讨,仍然需要认清自己背靠着什么,是处在什么历史链条环节上,即便是对传统的否定、革新,也必须从全面反省历史开始[8]”。监狱的功能,就是刑罚权的运用,“国家在动用刑罚权的时候,应当极为谨慎。用之得当,可以实现保护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用之不当,刑罚应有的积极功能难以实现,还有可能造成更多犯罪,进而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甚至影响国家的安危。[9]”监狱研究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从清末《大清监狱律草案》到199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再到今天,从时间跨度上正好是一百年,中国监狱正好走过了“百年风云”,回顾过去,展望未来,“以史为鉴”,一部适应时代发展要求、与时俱进的监狱法呼之欲出,我们中国监狱管理者和中国监狱研究者将翘首企盼、拭目以待。“但愿南监长满草,从此狱中无囚人”,这是我们监狱管理者的美好愿望,也是我们对于和谐社会的突出贡献,更是我们不懈的人生追求。
吴岳樯[8](2019)在《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假释制度与减刑制度、累进处遇制度、赦免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其理论基础主要有行刑社会化理论、行刑个别化原则、刑罚经济思想和目的刑论。假释本质上应是罪犯附条件的一项权利,其不仅有助于避免监禁刑的弊端和降低监狱行刑费用,而且有助于罪犯积极改造和重返社会。笔者通过深入司法厅、法院、多所监狱等实践部门进行调研,搜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和数据,在此基础上展开本文的研究。通过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假释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缺陷,在观念上表现为深受我国静态刑罚观的负面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专门立法的缺位、有关假释条件中“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规定不科学;“假释禁止条件”的规定不合理;在司法上主要表现为假释适用的人数偏少、法院审理案件形式化、假释监督程序形同虚设以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机构和标准欠缺等问题。鉴于此,亟待在立法上对我国假释制度进行完善。通过对域外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假释制度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建议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改造罪犯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行以及树立运动刑罚观,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社区矫正法》以及探索假释与减刑并重的行刑新格局。具体建议为:从实体上扩大假释适用的范围,对立法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规定进行优化,建立假释的再犯危险性专业评估机构,对再犯罪危险评估指标进行细化,将假释的实质条件加以完善,即认真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接受劳动教育,有悔改表现的,有关机构对罪犯再犯危险性进行评判后,认为其再犯危险性较低的可以予以假释。同时,将“假释禁止条件”修改为:对累犯和严重暴力性罪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三分之二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则可以适用假释,对上述罪犯判处无期徒刑并已经执行刑罚二十年以上的,符合假释条件的,也可以适用假释。此外,建议修改假释撤销的条件,并在行刑阶段提前介入累进处遇制;完善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标准与模式,完善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以及增设被害人、罪犯、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假释异议解决机制。同时,在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并处理好假释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协调与衔接。
郝振艳[9](2020)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是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一系列措施对其进行教育改造挽救的制度。理论界与实务界皆认可在处置罪错未成年人时要坚持“教育为主”原则,主张“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我国并没有完整独立的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体系,一般制度散见于各个法律条文与相关规定中。现有未成年人处遇制度基本分为刑事处遇制度与非刑事处遇制度,目前实施状况并不乐观,刑事处遇制度以简单的“一抓了之”与“一放了之”为表现形态,非刑事处遇制度存在种类单一、实施主体不明、实施效果不佳等诸多问题。近几年,伴随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曝光率的提高,使得人们加深了在对待未成年人罪错问题上“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二者不可偏废的认识,如何处遇罪错未成年人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与预防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同样重要。当前缺乏转换性、系统性、分级性的处遇体系已经难以承载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愿景,建立一体化具有系统性的分级处遇体系十分迫切。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指出:“要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家庭教育、分级处遇和保护处分措施。”从文件内容可知该项制度中四项措施彼此包容,尤其是分级处遇制度可以将其他三项作为子项目形成层级处遇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折射出的针对未成年人“宽容而不纵容”的精神理念、层级性系统性属性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国尚未设立独立的少年刑法,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不断完善将会体现少年刑法的意涵。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是少年刑法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罪错未成年人是否能通过教育、矫治等手段改正不良习惯并成功回归社会;能否平衡社会利益等重要问题。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之基在于主体划定,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划分方式为进行更为详细的主体层级划分提供了法律支撑;通过梳理当前法律制度及其精神内涵,为“保护有余而惩罚孱弱”及“保护不足而惩罚性强”等方向性偏差讨论中确立“保护与惩罚并存,保护为主”的理念提供了正确的逻辑前提;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交叉为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中具体措施设计的合理性提供了科学依据;刑罚与非刑罚处遇的两级并进,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双规并行为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层级与链接提供了科学方法论。
王超[10](2015)在《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监禁矫正仍是世界各国控制犯罪体系中的核心措施。我国的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这迫切需要对监禁矫正控制犯罪的效能进行正确认识与科学评估。论文运用实证研究方法首先对我国监禁刑总体控制犯罪效能进行了概括评估。然后通过对我国H省两所监狱217名罪犯、106名基层干警及部分社会公众的问卷调查与访谈分析,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进行模糊综合评估,实证研究了我国的监禁矫正效能问题及差异。监禁矫正效能是在监禁刑罚执行过程中,矫正主体运用各项矫正措施作用于矫正对象,从而实现预防犯罪和罪犯素质改善等刑罚目的的程度。矫正效能与威慑效能和改造质量等概念不同。我国的监禁刑具有矫正罪犯的效能,但其效能是有限的,对少部分罪犯难以实现矫正效果。矫正具有很深的理论根基,教育刑论、劳动改造罪犯理论、罪犯人格改造理论和行为矫正理论等均为矫正效能实现的理论基础。监禁矫正效能受到矫正的本体要素如警察、罪犯、制度和时间等的影响;也受到技术要素如管理矫正、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劳动矫正等方面的影响;还受到社会外部多种要素的制约。评估监禁矫正效能具有不同的标准,现实标准主要有重新犯罪率和罪犯素质改善标准。本研究也采用了这一标准。通过对我国刑事司法数据和调查问卷的统计分析,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法和层次分析法综合评估我国的监禁矫正效能。从我国监禁矫正效能概况看,我国的监禁率依然很高、罪犯的监禁压力较大,而监禁罪犯的违纪率很低,这说明监禁矫正能够发挥较好的效能。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发现,我国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而犯罪的刑罚倚重程度呈下降趋势;破案率、监禁率、重刑率等因素对犯罪率的多元回归分析显示,破案率对犯罪率的影响程度要大于监禁率。在重新犯罪方面,我国的重新犯罪率相对较低;通过破案率等因素对重新犯罪率的多元回归分析,仅检出重刑适用率与重新犯罪率的显着正相关关系,说明适用重刑并不能显着降低重新犯罪率。监禁矫正效能主要表现在促进罪犯认罪悔罪、行为养成、文化提升、心理改善、技能习得和社会适应六个方面。通过调查数据对我国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可以得出我国监禁矫正综合效能分值为63.796分、属于较好类型的基本结论。监禁矫正效能在犯罪类型和刑罚类型以及矫正措施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首先,矫正效能在犯罪类型上存在个别差异。监禁刑在矫正刑法分则各类罪的效能方面不存在显着差异;而在矫正典型个罪方面,心理矫正措施的效能更为明显,尤其对绑架罪和诈骗罪的矫正效能要好。监禁刑在矫正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欲犯罪的效能上存在显着差异。监禁刑对财产型犯罪和性欲型犯罪的矫正更为有效,矫正暴力型犯罪的效能相对略低。监禁对初犯和再犯的矫正效能差异不显着。监禁矫正措施对再犯并不是特别有效。其次,矫正效能针对不同刑罚类型的罪犯也存在一定差异。我国刑罚结构中,重刑和轻刑在矫正罪犯效能上不存在显着差异。我国刑罚对重刑的倚重程度呈现下降趋势,尤以2012年达到了历史最低点。重刑尤其是十年以上刑期的重刑矫正犯罪的效能相对更低,并没有实现刑期越长矫正效能越好的局面。而轻刑也具有一定程度的矫正罪犯效能。减刑和假释具有不同的矫正效能。减刑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矫正地位和效能。减刑的重要性位居各项矫正措施之首,其预防再犯效能也较好;而假释在防止犯罪方面位于最后地位。这与我国的假释适用率偏低有关。因此,目前我国还不能直接用假释取代减刑。最后,监禁矫正效能在矫正措施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目前的四大矫正措施——管理矫正措施、教育矫正措施、心理矫正措施和劳动矫正措施均存在较大效能差异,而其下各项具体矫正措施的效能差异更大。其中教育矫正措施和劳动矫正措施具有较好的矫正效能,而管理矫正措施的效能相对不足。心理矫正效能由于普及程度不高,对其评估的结果也不甚理想。心理咨询的矫正效能较好,特别是通过对认知行为矫正项目在我国监禁矫正实践中的应用进行本土化检验,验证了其较好的效能。总体来看,我国监禁矫正具有较好的矫正效能,但各项矫正措施的效能差异较大。虽我国刑法中的监禁刑有趋重倾向,但重刑并不比轻刑更具较好效能。因此,将重刑限于对付严重犯罪,并用轻刑对部分犯罪合理分流可作为刑罚的进路。在矫正进路上,我国应深入探索循证矫正和项目矫正进路。要实现更好的矫正效能,应坚持矫正措施的必要性、科学性和专业性等原则。监禁矫正效能的提升是一项系统工程,将与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并行。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罪犯入监收取教育改造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罪犯入监收取教育改造费(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以广东省某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目的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及目的 |
1.2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基本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平衡计分卡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中的应用 |
2.1 理论基础 |
2.1.1 平衡计分卡理论 |
2.1.2 刑罚目的理论 |
2.1.3 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理论 |
2.2 运用平衡计分卡理论构建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 |
2.2.1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中应用平衡计分卡的可行性分析 |
2.2.2 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四个维度的设计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东省某监狱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现状 |
3.1 广东省某监狱的概况 |
3.2 服刑人员的基本构成 |
3.3 监狱改造工作现状 |
3.3.1 教育改造情况 |
3.3.2 服刑人员考核情况 |
3.3.3 刑罚执行情况 |
3.3.4 关于服刑人员改造工作的调查 |
3.4 服刑人员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3.4.1 未能充分理解刑罚目的 |
3.4.2 缺乏系统的监狱绩效评价 |
3.4.3 警察队伍不够专业 |
3.4.4 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考核评估不够全面 |
3.5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的构建 |
4.1 评估体系构建的原则 |
4.1.1 一般原则 |
4.1.2 特殊原则 |
4.2 监狱组织的远景和战略 |
4.3 相关指标的设计 |
4.3.1 利益相关者指标设计 |
4.3.2 内部流程维度指标设计 |
4.3.3 可持续性维度指标设计 |
4.3.4 财务维度指标设计 |
4.3.5 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平衡计分卡)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东省某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的运用及分析 |
5.1 案例选取及概况 |
5.1.1 某监狱2018 年教育改造工作评价案例 |
5.2 案例分析 |
5.2.1 应用评价体系对案例进行分析 |
5.2.2 基于评价体系教育改造工作评价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件1 对某监狱警察的访谈内容 |
附件2 某监狱服刑人员调查问卷 |
附件3 关于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调查问卷 |
附件4 关于服刑人员亲属满意度的调查问卷 |
附件5 关于服刑人员满意度的谈话登记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相关学术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本选题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产生的背景与沿革 |
第一节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构产生的背景 |
一、上海法租界的建立 |
二、上海法租界华洋分居格局的打破及后果 |
三、上海法租界会审公廨废撤以前的上海法租界 |
第二节 上海法租界审判机关的沿革 |
一、领事法庭 |
二、违警裁判所 |
三、法租界会审公廨 |
第二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之设立、内部组成及运行 |
第一节 法院的设立过程及设立依据 |
一、法院的设立过程 |
二、法院设立的依据 |
第二节 法院的内部组成 |
一、部门设置 |
二、司法人员 |
第三节 法院的运行 |
一、司法运行的程序 |
二、第二特区法院与其他地方法院之间的协助与案件的移送 |
第三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的审判 |
第一节 法律适用 |
一、对“六法”以及其他法律、条约的适用 |
二、对法租界内颁行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
第二节 1933 年度—1935 年度审判工作的统计分析 |
一、三个年度审判工作统计 |
二、上海三所地方法院审判情况对比 |
第三节 1933 年度—1935 年度杀人案件之审判分析 |
一、29件杀人案概况 |
二、犯罪主体及犯罪案由 |
三、杀人案件的审判过程 |
第四节 现代化审判风格 |
一、极具现代法制特色的法律用语以及文书制作 |
二、案件审判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
三、区分主犯、从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量刑 |
第四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审判被权势左右 |
二、存在盲目审判的情况 |
三、审判职权的滥用 |
第二节 审判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对“速”的过分追求 |
二、时局动荡 |
三、传统的法制理念 |
第五章 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之外部关系 |
第一节 法租界巡捕房 |
一、巡捕房的组成及它的“职能” |
二、巡捕的基本情况 |
三、巡捕房与法院的关系 |
第二节 上海第二特区监狱 |
一、法租界监狱的历史沿革 |
二、监狱情况概览 |
三、对罪犯的改造 |
四、监狱与法院的关系 |
第三节 律师 |
一、律师资格的取得以及派别 |
二、律师与法院的关系 |
第六章 日伪时期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的境况与变异 |
第一节 法院的境况 |
一、法院的最后一年 |
二、法院被汪伪政府劫夺之后 |
第二节 法院的变异 |
一、法院人员、机构及适用法律的变异 |
二、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的变异 |
第七章 从第二特区法院研究中得到的启示 |
第一节 对推事“少而精制度”的思考 |
一、“少而精制度”的落实 |
二、对“少而精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法制传承与法律意识普及的重要性 |
一、注重吸取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精华 |
二、民众法律意识普及对法制社会的建设十分重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汇总 |
后记 |
(3)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广东N监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罪犯再社会化的基本概念 |
2.1.1 政治再社会化 |
2.1.2 道德再社会化 |
2.1.3 基本生活技能和文化知识再社会化 |
2.1.4 社会角色再社会化 |
2.2 监狱管理机制的基本概念 |
2.3 相关理论 |
2.3.1 协同治理理论 |
2.3.2 流程再造理论 |
第三章 国内外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分析 |
3.1 国外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3.1.1 德国监狱管理机制 |
3.1.2 日本监狱管理机制 |
3.1.3 英国监狱管理机制 |
3.2 国内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3.2.1 上海监狱系统管理机制 |
3.2.2 江苏监狱系统管理机制 |
3.3 国内外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的比较与借鉴 |
3.3.1 法律法规设置到位 |
3.3.2 人员的专业化程度高 |
3.3.3 社会认同和参与程度较高 |
3.3.4 对罪犯矫正研究较深入 |
第四章 广东N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的现状、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广东N监狱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管理机制现状 |
4.1.1 广东N监狱基本情况 |
4.1.2 广东N监狱现有管理模块 |
4.1.3 广东N监狱现有管理运行机制 |
4.2 广东N监狱罪犯再社会化管理机制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监狱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2 监狱管理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3 监狱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4 监狱管理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广东N监狱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管理机制对策建议 |
5.1 激发监狱管理参与主体活力 |
5.1.1 重塑监狱管理理念 |
5.1.2 完善警察管理机制 |
5.2 完善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方法 |
5.2.1 整合大教育大改造机制 |
5.2.2 革新职业技术教育机制 |
5.3 丰富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形式 |
5.3.1 创建协同联动机制 |
5.3.2 理顺程序,流程再造 |
5.4 强化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保障 |
5.4.1 强化法律法规保障 |
5.4.2 建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机制 |
第六章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问卷调查 |
附录 B:访问提纲及人员(面向警察及领导) |
(一)访谈提纲 |
(二)访谈人员 |
附录 C:访谈提纲及人员(面向监狱罪犯) |
(一)访谈提纲 |
(二)访谈人员 |
致谢 |
作者简历 |
(4)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 论文研究的背景 |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现状分析 |
(一)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二) 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中西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之比较 |
三、论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论文的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二)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概述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相关概念界定 |
(一) 从“犯人”、“罪犯”到“服刑人员” |
(二) 服刑人员概念确定的意义 |
(三) “思想矫正”释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沿革 |
(一) 西方国家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历史变迁 |
(二) 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渊源和发展概况 |
(三) 当代教育刑主义下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思潮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性质和特点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价值观重塑的过程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是一种社会复归过程 |
四、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意义 |
(一) 丰富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 |
(二) 提高服刑人员改造质量 |
(三) 降低服刑人员再犯罪率 |
第二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理论依据 |
(一) 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 |
(二) 人道主义行刑理论 |
(三) 人格动力学理论 |
(四) 社会激励理论 |
(五) 亚文化理论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现实依据 |
(一) 尊重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需要 |
(二) 体现行刑效益的实际需要 |
(三)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
第三章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分析 |
一、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定义 |
二、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运行和环节 |
三、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基本机制 |
(一)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接受机制 |
(二)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动力机制 |
(三)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说服机制 |
(四) 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沟通机制 |
第四章 影响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因素分析 |
一、社会观念滞后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重刑主义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 功利化观念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二、矫正工作者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工作者文化程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二) 矫正工作者心理素质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施教过程的影响 |
三、服刑人员自身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服刑人员心理素质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二) 服刑人员道德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三) 服刑人员的认知水平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 服刑人员的文化素养对思想矫正过程内反馈的影响 |
四、矫正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监区环境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二) 社会支持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环体的影响 |
五、矫正制度对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过程的影响 |
(一) 矫正教育者的主体范围规定不明确 |
(二) 服刑人员的奖惩激励缺乏制度制约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的对策分析 |
一、转变矫正主体观念,注重思想矫正在服刑人员改造中的作用 |
(一) 树立尊重服刑人员基本人权的观念 |
(二) 转变社会对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态度 |
二、开展道德教育,使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
(一) 培养服刑人员耻感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
(二) 培养服刑人员道德自省,加强道德内化 |
三、构建主体间性思想矫正教育模式,开展服刑人员的个性化教育 |
(一) 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服刑人员思想矫正模式的新突破 |
(二) 开展服刑人员个性化矫正,提高矫正效果 |
四、开展多样化矫正活动,提高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质量 |
(一) 开展文化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知识水平 |
(二) 开展法制教育,提高服刑人员守法意识 |
(三) 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提高服刑人员的劳动技能和生存能力 |
(四) 开展心理咨询,提高服刑人员的心理调适能力 |
五、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营造良好的思想矫正教育环境 |
(一) 加强监区、家庭、社会环境的构建,营造积极向上的矫正氛围 |
(二) 构建政府组织为主导,多种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教育模式 |
六 完善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工作的相关制度 |
(一) 完善思想矫正工作的衔接制度 |
(二) 健全矫正工作者职业准入制度 |
(三) 建立服刑人员人格调查制度和定期走访制度 |
(四) 完善服刑人员考核制度 |
(五) 构建服刑人员思想矫正奖惩机制的听证制度 |
结语:高墙内外人性的流露 |
参考文献 |
附录:我国服刑人员思想矫正质性研究探索与尝试 |
后记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与完善——以“有效的法律帮助”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有效法律帮助的提出 |
二、有效法律帮助存在虚化的风险 |
(一) 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渠道不畅 |
(二) 值班律师无法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
(三) 值班律师实质上沦为见证人 |
三、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路径研究 |
(一) 将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纳入通知辩护的范畴 |
1. 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纳入通知辩护的范畴能够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有效法律帮助。 |
2. 制定详细的办案流程, 提升程序效率。 |
3. 制定详细律师会见规范, 保证办案质量。 |
(二) 完善现有值班律师制度 |
1.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会见值班律师的权利。 |
2. 细化法院值班律师工作流程。 |
3. 简化法律援助申请形式。 |
(三) 建立法律援助质量保障体系 |
1. 提高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案件中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 |
2. 完善法律援助激励机制。一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 |
3. 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价机制。 |
(6)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价值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价值 |
1.2 研究现状和创新之处 |
1.2.1 研究现状 |
1.2.2 创新之处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本体探究——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初步分析 |
2.1 相关范畴的界定 |
2.1.1 罪犯的概念和分类 |
2.1.2 罪犯改造与罪犯教育 |
2.1.3 人的社会化 |
2.1.4 刑罚执行社会化 |
2.1.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2.1.6 三种社会化概念之间的关系 |
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特点 |
2.2.1 教育理念的现代化 |
2.2.2 教学模式的创新性 |
2.2.3 管理模式的开放性 |
2.2.4 教育方法的多元化 |
2.2.5 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
2.2.6 教育内容的针对性 |
2.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体系构造 |
2.3.1 罪犯思想教育目标定位的社会化 |
2.3.2 罪犯思想教育主体的社会化 |
2.3.3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社会化 |
2.3.4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社会化 |
2.3.5 罪犯思想教育评价的社会化 |
2.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功能 |
2.4.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功能之概念廓清 |
2.4.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功能之具体表现 |
2.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发展 |
2.5.1 中国的罪犯思想教育及其社会化 |
2.5.2 西方的罪犯思想教育及其社会化 |
3 理论基础——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科学依据 |
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3.1.1 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的主要观点 |
3.1.2 马克思主义理论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基础 |
3.2.1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及价值 |
3.2.2 思想政治教育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哲学基础 |
3.3.1 人之教育的法哲学基础 |
3.3.2 法哲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犯罪心理学基础 |
3.4.1 现代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 |
3.4.2 犯罪心理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刑法学基础 |
3.5.1 关于刑罚执行的刑法学理论 |
3.5.2 刑法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人道主义基础 |
3.6.1 人道主义的内涵和要求 |
3.6.2 人道主义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3.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人权法学基础 |
3.7.1 受教育权是人权的内容 |
3.7.2 人权法学视阈下的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 |
4 应然分析——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理想状态 |
4.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基本原则的明确 |
4.1.1 合法性原则 |
4.1.2 妥当性原则 |
4.1.3 社会化原则 |
4.1.4 综合性原则 |
4.1.5 分类教育原则 |
4.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条件的形成 |
4.2.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国家意识条件 |
4.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民间意识条件 |
4.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管理的保障 |
4.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管理机制的概念 |
4.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领导机制 |
4.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管理机制 |
4.3.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执行机制 |
4.3.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协调机制 |
4.3.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评价机制 |
4.3.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监督机制 |
4.4 罪犯思想教育主体的高度社会化 |
4.4.1 高校师生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 |
4.4.2 医院和心理咨询机构 |
4.4.3 相关培训和教育机构 |
4.4.4 其他相关单位 |
4.4.5 社区矫正志愿者 |
4.5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高度社会化 |
4.5.1 传统文化教育 |
4.5.2 价值观的教育 |
4.5.3 人文情怀教育 |
4.5.4 文化知识教育 |
4.5.5 专业技能教育 |
4.5.6 不良行为矫正 |
4.6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高度社会化 |
4.6.1 监狱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4.6.2 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5 现实考量——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当前困境 |
5.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现状考察 |
5.1.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现有法律依据 |
5.1.2 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的社会化状况 |
5.1.3 罪犯思想教育内容的社会化状况 |
5.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问题分析 |
5.2.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边缘化 |
5.2.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机制缺陷 |
5.2.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方法简单 |
5.2.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针对性差 |
5.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主要障碍 |
5.3.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律依据缺失 |
5.3.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财政保障不力 |
5.3.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师资支撑不够 |
6 完善之道——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之优化对策 |
6.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的提升 |
6.1.1 转变罪犯思想教育工作的观念 |
6.1.2 提升刑罚执行人员的教育服务意识 |
6.1.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意识提升的路径 |
6.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相关立法的完善 |
6.2.1 明确监狱性质定位与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法定地位 |
6.2.2 充实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具体规定 |
6.2.3 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 |
6.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组织的强化 |
6.3.1 落实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高效管理机制 |
6.3.2 创建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良性协调机制 |
6.3.3 强化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有效监督机制 |
6.3.4 健全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经费保障机制 |
6.4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主体的优化 |
6.4.1 提升刑罚执行机构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 |
6.4.2 构建专业化和多元化的社会教育队伍 |
6.5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内容的科学设计 |
6.5.1 设计教育内容应以罪犯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要为导向 |
6.5.2 文化知识教育的内容要尽量与社会同类教育保持一致 |
6.5.3 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要贴近罪犯的主观愿望和生存需求 |
6.5.4 释放前教育的内容应符合罪犯的就业意向或就业规划 |
6.6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方法的灵活运用 |
6.6.1 明确罪犯思想教育方法社会化的思路 |
6.6.2 加紧探索社会化的罪犯思想教育方法 |
6.7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评价机制的变革 |
6.7.1 充实罪犯素质评价的内容 |
6.7.2 增加对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教学质量的评估 |
6.7.3 建立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后续评估机制 |
7 价值延伸——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之推广 |
7.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普通教育的启示 |
7.1.1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观念引领作用 |
7.1.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内容指导作用 |
7.1.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的评估参考作用 |
7.2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一般启示 |
7.2.1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内涵 |
7.2.2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必要性 |
7.2.3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机制构建 |
7.2.4 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化的具体内容 |
7.3 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理论对于特殊人群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
7.3.1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 |
7.3.2 吸毒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中国监狱的近代转型研究(184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论文选题价值及意义 |
一、监狱概念及研究时间断限 |
二、问题缘起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以监狱改良为研究对象的论着 |
二、以监狱改良为研究对象的论文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清末的监狱改良 |
第一节 清末新政前监狱管理之情况 |
第二节 清末监狱改良的背景 |
一、从“鸦片战争”到“清末新政” |
二、“领事裁判权”的废除对清末监狱改良的助推作用 |
三、国际监狱改良对中国近代监狱改良的影响 |
第三节 日本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
一、清末学习日本动因的形成 |
二、对日本监狱制度考察的原因和结论 |
三、从《监狱学》到《大清监狱律草案》、《监狱规则》 |
第四节 从张之洞到沈家本------清末监狱改良从思潮到具体践行 |
一、“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狱政思想的形成 |
二、张之洞监狱改良思想的具体实施 |
三、沈家本的狱制思想及其实践 |
第五节 清末监狱改良的具体措施 |
一、制定监狱法规 |
二、改革监狱管理机构 |
三、设立罪犯习艺所 |
四、筹建模范监狱 |
五、培训监狱官吏、储备管理人才 |
第二章 北洋政府时期的监狱 |
第一节 北洋政府监狱立法概况 |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监狱改良措施 |
一、旧监狱改良办法 |
二、将监狱看守所名称加以统一 |
三、颁布新的《拟定监狱图式通令》 |
第三节 北洋政府《监狱规则》 |
一、立法背景 |
二、北洋政府时期《监狱规则》的体例结构和颁布的法律、法规 |
三、北洋政府时期《监狱规则》的内容特点 |
第四节 北洋政府时期监狱改良的动因及具体实施 |
一、北洋政府谋求国际社会承认的需要 |
二、废除“领事裁判权”及不平等条约运动的助推作用 |
三、实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需求 |
四、实施《暂行新刑律》的必然要求 |
第五节 北洋政府时期监狱制度的现代化 |
一、监狱的建设与管理制度 |
二、监狱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 |
三、监狱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及其权责分工 |
四、监狱各具体职务的任用要求及其职责 |
五、监狱职员的薪俸 |
第六节 监犯的权利及其实施 |
第七节 北洋政府时期狱政管理制度 |
一、收监制度 |
二、监禁和戒护制度 |
三、劳役与教诲、教育制度 |
四、给养与卫生制度 |
五、释放制度 |
第八节 北洋政府时期地方监狱的狱政管理 |
一、地方监狱监房的建置及组织机构 |
二、北洋政府时期地方监狱的狱政管理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狱改良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监狱立法及有关措施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狱行刑改良及其计划 |
第三节 国民党政府监狱的设置 |
第四节 国民党政府的监狱分类 |
一、司法行政部门的普通监狱 |
二、看守所、管收所及其警察部门的拘留所 |
三、特殊监狱 |
第五节 国民政府南京时期的狱政管理制度 |
一、收监制度 |
二、监禁制度 |
三、戒护制度 |
四、劳役制度 |
五、教诲教育制度 |
六、给养制度 |
七、接见与书信制度 |
八、赏罚制度 |
九、假释和释放制度 |
第六节 国民政府南京时期地方监狱的狱政管理 |
一、组织机构与职员奖惩 |
二、狱政管理与戒护制度 |
三、教诲与教育制度 |
四、给养与卫生制度 |
第四章 近代狱政改良对我们的启示 |
第一节 从《大清监狱律草案》到《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监狱规则》 |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对监狱丁作的影响 |
一、对一般死缓犯的减刑实行普遍限制 |
二、对累犯及八种特殊犯罪减刑实行特别限制 |
三、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减刑 |
四、《刑八》实施后给监管工作带来的影响和冲击 |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监狱工作的影响 |
一、明确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
二、增加了由监狱执行的罪犯类型和数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方案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假释制度基本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假释制度的概念与本质 |
一、假释制度的概念 |
二、假释制度的本质 |
三、与假释制度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行刑社会化理论 |
二、行刑个别化理论 |
三、刑罚经济思想 |
四、目的刑论 |
第三节 假释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
一、假释制度的价值 |
二、假释制度的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二、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立法不足 |
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假释制度的司法现状 |
二、我国假释制度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域外假释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域外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二、英美法系国家假释实体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第二节 域外假释程序立法的考察与比较 |
一、域外假释程序的立法考察 |
二、域外假释程序的比较 |
第三节 域外假释制度的借鉴 |
一、域外假释实体立法的借鉴 |
二、域外假释程序立法的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方面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需要树立的理念 |
一、树立运动刑罚观 |
二、树立假释与减刑并重的理念 |
第二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的总体设想 |
一、制定专门的“减刑与假释法” |
二、制定《社区矫正法》 |
第三节 我国假释制度实体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完善假释适用的条件 |
二、完善禁止假释的规定 |
三、完善假释撤销的条件 |
四、建立累进处遇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完善的观念纠偏 |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错位 |
二、实体改革与程序改革并重 |
第二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的学理之争 |
一、我国假释提请权的学理之争 |
二、我国假释庭审程序的学理之争 |
三、我国假释裁判权的学理之争 |
第三节 我国假释适用程序完善的具体建议 |
一、建立统一的“主客观指标权重”监狱考核模式 |
二、构建以审理为中心的假释程序 |
三、强化假释庭审的检察监督 |
四、增设假释异议解决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假释犯考验制度与矫治措施的完善 |
第一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考验的观念纠偏 |
一、人格矫正的观念偏失 |
二、改造罪犯和保障人权并行 |
第二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犯的考验 |
一、《刑法》中有关社区矫正的规定 |
二、假释期间增设累进处遇制度 |
第三节 社区矫正中假释犯的矫治 |
一、对假释犯在社区矫正中矫治的建议 |
二、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制度的衔接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9)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安排 |
一、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基础性问题 |
(一)罪错未成年人“罪错”解读 |
(二)分级处遇制度概念 |
(三)理解《改革规划》中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精神 |
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原则确定 |
(一)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法律规定及实施状况 |
(二)罪错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理念纷争 |
(三)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原则确定 |
三、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心理学基础 |
(一)未成年人发展心理学规律 |
(二)未成年人发展心理学规律与罪错的关联性 |
(三)未成年人发展心理学规律与分级处遇的关联性 |
四、罪错未成年人刑罚性分级处遇措施 |
(一)罪错未成年人刑罚处遇适用主体及种类 |
(二)未成年人监禁刑处遇层次划分 |
(三)未成年人非监禁刑处遇层次划分 |
五、罪错未成年人非刑罚性分级处遇措施 |
(一)未成年人非刑罚处遇适用主体及种类 |
(二)未成年人非刑罚性处遇层次划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10)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论文框架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几点说明 |
第一章 监禁矫正效能概述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概念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含义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理解 |
二、 监禁矫正的理论根基 |
(一) 矫正罪犯的基本理论 |
(二) 矫正罪犯的基本模式 |
三、 监禁矫正机理分析 |
(一) 监禁矫正的一般原理 |
(二) 监禁矫正效能影响因素 |
第二章 监禁矫正效能的评估标准及研究方案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评估标准 |
(一) 理想标准 |
(二) 现实标准 |
(三) 本文标准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方法 |
(二) 优势与局限 |
三、 监禁矫正效能的研究方案 |
(一) 研究假设 |
(二) 研究方案 |
(三) 研究样本 |
第三章 监禁矫正效能的综合评估 |
一、 监禁矫正效能概况 |
(一) 我国监禁矫正的从严规范 |
(二) 我国监禁矫正的现实压力 |
(三) 矫正效能的狱内指标考察 |
二、 监禁矫正基本效能分析 |
(一) 监禁矫正之预防犯罪效能 |
(二) 监禁矫正之预防重新犯罪效能 |
(三) 监禁矫正之罪犯素质改善效能 |
三、 监禁矫正综合效能评估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调查结果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模型评估 |
第四章 监禁矫正效能的差异检验 |
一、 监禁矫正效能的犯罪类型差异 |
(一) 刑法同类各罪的矫正效能差异 |
(二) 暴力型、财产型等犯罪的矫正效能差异 |
(三) 初犯与再犯的矫正效能差异 |
二、 监禁矫正效能的刑罚类型差异 |
(一) 监禁刑适用结构与刑期矫正价值 |
(二) 重刑与轻刑的矫正效能差异 |
(三) 减刑和假释的矫正效能差异 |
三、 监禁矫正效能的矫正措施差异 |
(一) 管理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二) 教育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三) 心理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四) 劳动矫正措施效能差异 |
第五章 结论与建议 |
一、 关于监禁矫正效能的主要结论 |
(一) 我国监禁矫正具有较好效能 |
(二) 重刑矫正并不比轻刑更有效 |
(三) 矫正再犯并不比初犯更有效 |
(四) 不同矫正措施效能差异显着 |
二、 提升监禁矫正效能的几点建议 |
(一) 重刑矫正之理性施用 |
(二) 项目循证矫正之深度探索 |
(三) 矫正措施之优化调整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与访谈提纲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罪犯入监收取教育改造费(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平衡计分卡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 ——以广东省某监狱为例[D]. 温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2)
- [2]上海法租界第二特区法院研究[D]. 崔雅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以罪犯再社会化为目标的监狱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广东N监狱为例[D]. 肖静. 兰州大学, 2019(02)
- [4]服刑人员思想矫正研究[D]. 薛惠. 华中师范大学, 2013(06)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与完善——以“有效的法律帮助”为研究视角[J]. 甘权仕,王中义. 中国司法, 2017(08)
- [6]罪犯思想教育社会化研究[D]. 董大全.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7)
- [7]中国监狱的近代转型研究(1840-1949)[D]. 徐达. 天津师范大学, 2014(05)
- [8]我国假释制度完善研究[D]. 吴岳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D]. 郝振艳. 吉林大学, 2020(08)
- [10]监禁矫正效能实证研究[D]. 王超. 吉林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