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脑死亡足以判定被害人死亡(论文文献综述)
熊永明[1](2010)在《论死亡标准的冲突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兼评我国死亡标准的取舍》文中认为脑死说标准和心死说标准的分庭抗礼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和混乱,脑死说和心死说两种标准在定罪、量刑、诉讼程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冲突。在死亡判定标准上,各国立法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基于人的死亡是一种客观事实、"二元论"标准在司法适用上的不合理现象,我国刑法适用宜采取"一元论"的脑死说标准。由于科学依据、社会文化、伦理道德和思想观念等多种原因,我国确立脑死亡的立法标准将漫长且困难。
李莎莎[2](2011)在《器官移植问题的刑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器官移植技术被誉为“21世纪医学之巅”,为人类生命科学领域的进步和医疗事业的迅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器官移植的科学研究和临床应用挽救了无数器官功能衰竭生命垂危的患者。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器官移植技术在为人类医疗事业带来福音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由于人体器官捐献者的稀少和需求者的众多,器官供体来源就成了器官移植临床阶段亟待解决的矛盾。供体器官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供体器官可以带来的高额利润,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引发的诸多的违法行为,如:买卖人体器官、盗窃活人和尸体器官、跨国买卖走私人体器官,利用人体器官进行非法实验等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犯了移植器官供体和受体的生命健康权,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亟需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的规制和防范。目前,域外许多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等都制定了器官移植法律,而我国由于器官移植立法的滞后性,迄今为止,仅在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和量刑显得无所适从,当然不利于对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制裁和惩处。本文中,笔者首先分析了探讨器官移植的适法性依据,从器官移植行为的法律性质论证了得供体有效承诺的器官移植行为具有阻却违法性,最后,还针对目前社会上猖獗的器官移植危害行为作了评析,并对此提出了打击和防范器官移植危害行为的立法完善建议与设想。本文主体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器官移植的法律概念及发展历史和现状,以此为基础对国内外的器官移植立法现状作了分析和对比,对完善我国的器官移植立法具有较强的理论和指导意义。本文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器官移植行为的正当化依据,重点探讨了器官移出行为的适法性,包括供体器官移出和受体病损器官移出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即有效的受害人承诺。论证了器官移出行为的正当化依据,否则即具有违法性,应受法律处罚。第三部分探析了器官移植所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通过对诸多法律问题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阐述,表明了违法的器官移植行为亟待法律的规制。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是对我国器官移植刑事立法完善的建立和构想。通过对器官移植临床中的死亡标准问题的研究,总结出我国应采用科学的脑死亡标准并以法律形式作出相应规定,最后,针对死刑犯器官的权益保护问题,笔者提出了完善死刑犯器官捐献制度的立法设想。近年来,器官移植问题一直颇受关注,笔者认为,此课题的研究对于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但由于课题的选择较为前沿,可供参考资料也较为稀少,以致笔者对某些问题的见解和论述还有肤浅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李双双[3](2019)在《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器官移植是20世纪生物医学领域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技术之一,突破了传统药物治疗的方式,是器官衰竭患者通过移植器官而恢复身体健康的一种新型的医疗模式。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成为全世界位列第二的器官移植大国,无论是从医学技术方面还是立法制定方面来讲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成熟给重症患者带来了生存希望,同时也给我国现行立法带来了重重考验。究其原因,医疗技术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并不是完全同步的,社会现状变化太快,而立法者立法时受自身因素,例如预测能力、创造能力等限制,无法制定出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所以器官获取方面的相关法律往往滞后于科技发展。专门以从事获取、买卖、走私人体器官为生的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引发了层出不穷的器官犯罪问题。为了把非法获取人体器官的行为纳入完备的法治轨道,本文通过对我国人体器官的相关概念和具体范围进行界定、对供体来源、受体身份的相关规定进行解析,同时深入剖析我国现行的死亡判定标准、被害人承诺等问题,逐步引出我国目前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及困境。在此基础上,对比参考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立法模式、认定标准和具体实施细则,寻找可取之处,最终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司法解释的对策和建议。
杨博[4](2014)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人说,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医学史上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其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自20世纪以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人体器官一直技术也日趋成熟,但是制约这项技术进步的仍然有三个主要问题:一是人体器官供求比例失衡;二是法律规定单一;三是死亡标准限制了一部分人体器官捐献的利用率。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相关规定大都集中在行政法规和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项新罪名和两个注意规定,将有关组织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定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将非法摘取人体和尸体器官的行为分别规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量刑。从法律效果来看,对于屡禁不止的地下器官交易市场、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走私还有不断扩大的参与主体等一系列问题,行政法规的处罚就显得非常单薄,无法抑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手段,此时就显得非常有必要。尽快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进行刑法的完善,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可以更好的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稳定经济秩序发展。本文试图从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刑法适用及现有刑事法律存在的缺陷进行探讨,希望能对更好的规制人体器官移植市场提出一些见解和帮助。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人体器官移植进行了简单的阐述。首先,由于医学上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分类繁多,但并非所有的类型都是需要刑法来规制,将其对比法律上的相关规定准确界定法律上人体器官移植的含义作为本文的研究范围。其次,将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违法阻却事由从正当医疗行为和被害人的承诺二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刑法问题进行分析。将人体器官移植的犯罪行为分为五种:第一,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第二,强制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其中包含了活体器官和尸体器官;第三,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第四,异体移植下非法人体试验行为;第五,无资质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总结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行为特点为本文下一部分研究我国现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定以及不足之处奠定了基础。第三部分在阐明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之后,以《刑法修正案(八)》为基础对现有罪名和司法实践认定进行分析,提出现行刑法规制的不足。首先,是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已有罪名的分析。以目前学界研究现状及其理论基础,提出适用罪名时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如关于“组织行为”的认定无需对具体的行为方式进行规定,只要是达到了将零散的器官买卖双方集中起来,加大了成功出卖器官的机率即可。对于“出卖”做广义上的理解包含了组织者的为了买而卖以及为了卖而买的“贩卖”行为。对于一些建议单独增设“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的学者观点进行了反驳等等。其次,对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在司法实践认定进行阐述。以犯罪构成为基础,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罪与数罪进行了分析,当行为人涉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认为此种属于牵连关系,否则采取数罪并罚的方式。对人体器官移植中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以及盗窃、侮辱尸体罪认定逐个分析。最后,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刑事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如:人体器官范围过于狭窄,欠缺对一些组织器官买卖的规制;罪名规定单一,针对多元化的犯罪形态在运用传统罪名处罚显得有些牵强;心肺死亡标准不利于提高人体器官利用率等等问题,导致刑法中新罪名的出现仍然无法有力抑制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出现。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国外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进行简要概括。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针对不同法系下的几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观察。例如:韩国和日本在运用脑死亡标准的时候采取一分为二的方式有效解决了摘取脑死亡患者的法律责任。针对未成年人、死刑犯、精神病人澳门的刑事法律保护的更加完善。为后面完善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事法律提供了参考。第五部分主要是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尤其是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结合学界观点提出笔者的完善建议。例如:扩大人体器官的范围,将眼角膜这一组织器官纳入人体器官的范围中。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增加非法人体实验犯罪和走私人体器官犯罪、加快脑死亡标准的确立以及建立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法律保护机制。
苏继勋[5](2020)在《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是阻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主要障碍,器官捐献激励制度应在全国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统一确定下来以促进公民器官捐献率的提高。利用SWOT分析提出传统文化并不是阻碍我国器官捐献事业发展的不利因素的观点,更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而应将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与国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积极成分相结合;从法学和医学的角度分析认为应将角膜列入器官捐献法律的适用范围中;对应扩大活体器官移植的供体范围的观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并论述了原因;论证了交叉移植无需经过器官捐献排序的漫长等待且不会造成人体器官买卖的优点及其合法化的意义;利用矩阵的形式,将器官捐献同意规则具体分为强推定同意、弱推定同意、强明示同意和弱明示同意四种。对推定同意制度并不侵犯当事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的观点进行了论证,指出我国现阶段仍应采用弱明示同意的器官捐献规则的原因;建议对脑死亡专项立法,在器官捐献方面提出了从“脑死亡选择模式”到“脑死亡拒绝模式”再到“脑死亡一元模式”三步走的推进脑死亡立法的建议,提出了将脑死亡立法和公众利益相结合的推进脑死亡专项立法的措施;论证了物质激励措施的合理性,提出了适合我国的器官捐献激励措施;为如何进行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提供了建议;最后为向我国《人体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规定的器官捐献流程机制措施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建议制定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捐献法》。图2幅;表3个;参42篇。
谈在祥[6](2014)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从刑法史学的角度来考察对重大医疗过失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相关立法可谓历史久远,上溯到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而我国《唐律疏议》则最早规定了医疗过失犯罪,此后历代相沿,直至清末修律。晚近以来,医疗过失犯罪研究一直是德日为主大陆法系刑法的重要分支——医事刑法学的重要内容,英美法系也不排除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刑事医疗过失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成果充分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通过实证研究指出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立法与司法的困境,积极构建我国的刑事医疗过失研究的理论体系,以期更好的完善相关刑事政策、立法和司法。除了导论以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为医疗行为的考察与概览,刑事医疗过失的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刑事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配,医疗过失刑民边界之厘清,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完善。导论部分分别就刑事医疗过失问题研究的缘起、研究现状、研究的方法和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阐述。研究的缘起主要从历史、现状和未来阐明研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刑法规制的重要意义。通过比较和分析,指出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研究的不足。希望通过对刑事医疗过失系统化的研究,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弥补这一领域的缺憾。第一章“医疗行为的考察与概览”。本章是本文的破题所在,同时也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共分为三节。第一节主要界定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厘清医疗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医疗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本节分别考察了中国古代、台湾地区、日本对医疗行为的学理和实践中的概念,并一一回应了医疗行为目的、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的危险性等国内外理论争议的焦点。笔者提出了广义和狭义的医疗行为概念与分类方法,提出医疗行为主体的特定性、目的的正当性、行为的业务性、医疗手段的伤害性、医疗水平的适切性和行为效果的有限性特征;第二节阐述了医学伦理发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生命科技与医学模式的改变给现代刑法带来的诸多问题和挑战。提出了法律不应该是科学技术的旁观者,而应成为科学技术不误入歧途的引路人,应加大对新兴科技犯罪及重大过失犯罪的惩罚力度;第三节主要围绕两大法系理论上长期存在争议的医疗行为“伤害说”和“非伤害说”,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评述,提出我国应坚持医疗行为“伤害说”的理由和根据,以及当下科技发展、医学模式更迭和医疗信息化背景下的刑法应对。第二章“刑事医疗过失的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本章是构建本文理论脉络的依据和事实基础。第一节首先确定刑事医疗过失作为业务过失犯的本质,进而从各国的法律规范和学理研究,探讨其作为业务过失犯的属性和特征,通过对过失犯、业务过失犯概念的梳理和厘定,从而确立刑事医疗过失的概念和内容,以及肯定其作为业务过失犯应较普通过失加重处罚的依据,并结合案例具体阐述了临床上造成重大医疗过失常见的医疗行为的样态。驳斥了医疗过失“刑事豁免”理由,提出对重大医疗过失的刑法规制的必然性和谦抑性;第二节主要介绍医疗过失刑事立法。本节选取两大法系代表国家和地区医疗过失的刑事立法现状和趋势,系统了回顾了我国历史上医疗过失犯罪立法的演进与嬗变,以及现行刑法第335条专设医疗事故罪的由来与发展;第三节主要是针对我国1997年医疗事故罪设立以来刑事判例的实证分析,系统阐述了医疗事故罪立法和司法面临的困境。第三章主要阐述“刑事医疗过失中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配”。本章重点介绍了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特点、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和医学鉴定对医疗因果关系的影响以及对医疗过失刑事责任分配进行了阐述。第一节阐述了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特点;第二节阐述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重点阐述了大陆法系“因果关系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在刑事医疗过失中具体适用,及论证疫病学因果关系在刑事医疗过失中的可采性;第三节阐述了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在因果关系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分析域外两大法系关于刑事医疗过失鉴定的主要经验、我国二元制鉴定模式的成因和困境,提出了刑事医疗过失的判断应以医疗事故鉴定为主和积极构建我国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的构想;第四节“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分配”,主要以危险分配理论为基础,探讨在刑事医疗过失领域被允许的危险法理、危险分配理论、信赖原则、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为恰当的限缩医疗过失的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依据。第四章“医疗过失刑民边界之厘清”。本章主要从刑法中的二次违法理论和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从法规范的角度探讨医疗过失的刑民边界之所在,为刑事责任判断提出标准。第一节重点阐述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医疗过失的刑民边界的法律基础在于现行刑事和民事立法,系统回顾了我国医疗过失刑事和民事立法的演进及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二节重点阐述在现行刑法第335条的框架下,探讨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分野。分别从损害事实分野、违法行为的边界和主观罪过的边界进行了厘定;第三节主要从经济学视角阐述医疗过失的刑民边界。本文借用汉德公式从经济学视角分析注意义务与成本之间的关系,分析经济学上刑民过失的边界之所在;第四节从医疗过失中常见的造成患者死亡或重伤、但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了归纳和排除。第五章“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完善”。本章重点介绍了对各国医疗过失犯罪刑事政策的考察,提出了我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应对,以及完善我国医疗过失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建议。第一节介绍了对各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考察。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刑事政策的考察,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对重大医疗过失刑事政策趋于严厉,对于医疗新技术的刑事政策因利益考量多有反复,并分析了我国恶性医疗纠纷不断增多的原因;第二节关于我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应对。本文同意李斯特“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说”,提出应从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重建医疗道德秩序、刑事责任主体适度扩张和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等五个方面进行应对;第三节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过失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主张废弃专设罪名的立法模式,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设立业务过失犯罪,在立法上统一该类犯罪的刑法规制。即便保留专设罪名,也应冠之以“重大医疗过失罪”,并归入“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增加法人犯罪的规定。关于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建议设立两级体系,在省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框架下设刑事医疗鉴定委员会;关于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标准,本文主张吸收“医疗水平论”,即以当时之医疗水准为判断注意义务的标准。法条修正应该提高法定最高刑、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罪状应修改为:“医务人员严重违反注意义务或偏离医疗水准,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的,对于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处罚。”
丁春艳[7](2006)在《英国法上“死亡”定义之考察》文中指出本文从英国判例法和医学行业标准两个方面考察了英国法上“死亡”这一概念的发展过程,阐释了传统的心跳和呼吸停止标准与脑死亡标准的关系以及英国社会目前对死亡定义所存在的疑虑和争议,并且指出了英国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对英国法上死亡定义的考察,以期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脑死亡法的起草工作有所助益。
洪易[8](2019)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受刑法谦抑性观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偏重“事后性”调整,这同当代刑法的“预防性立法”理念存有一定的差距,由此出台的人体器官犯罪立法缺乏活性化和针对性,包括:罪名设置的指向性不足、犯罪成立条件规定过于原则化、量刑情节缺少明确性、以及刑罚配置未充分融入预防刑理念等问题。本文基于刑法学的研究视角,采用比较法研究和跨学科研究的方式,沿着“犯罪界定—规制现状—规制不足—刑法完善”的思路,系统检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提出了未来刑法规制人体器官犯罪的具体立法方向,以期能推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更为系统、全面、精良、精细,最终实现良法善治。第一部分,全面介绍人体器官犯罪的内涵、外延和类型,厘清人体器官犯罪的研究前提。首先,从跨学科的视角,明确人体器官的概念和法律属性。人体器官同时具有人和物的特征和属性。其次,系统梳理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类型。结合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状况与人体器官犯罪的现实态势,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可以具体定义为:个体或单位以摘取、买卖人体器官等行为方式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人体器官犯罪以医疗技术为载体,严重违背社会伦理,严重侵害人身法益与秩序法益。目前,人体器官犯罪主要包括摘取型人体器官犯罪、买卖型人体器官犯罪以及同器官移植技术发展相伴而生的新型人体器官犯罪。最后,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的必要性。人体器官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新型人体器官犯罪进一步增多,人体器官犯罪已经呈现出较为严峻的发展态势。因此,刑法应该在不违背谦抑性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人体器官犯罪进行有效规制。第二部分,系统梳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为剖析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提供样本和铺垫。首先,从历史的纵向视角,对新中国成立以来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规制历程进行梳理和评析。我国对于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实现了由“附属刑法为主导、刑法处罚为辅助”到“以人体器官犯罪为核心,完善刑法规制”的发展变化。其次,从现实的横向视角,厘清我国现行刑法已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以及刑法未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行为。我国虽然对于摘取型人体器官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制,但是对于部分买卖型人体器官犯罪以及新型人体器官犯罪尚未明确规制,从立法上看,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法网需要进一步严密。第三部分,准确剖析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的考察,发现我国现行刑法在对人体器官犯罪规制之初,立法理念就已滞后于医学技术,加之设置的功利性、仓促性和应急性、刑事政策的单一化、立法的协调化等原因,导致刑事法网编制不严密,“名”少、“实”松、“罚”粗等问题突出。本文运用相关刑法学理论及案例分析法,对现行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实然状态”与“应然目的”的巨大阻隔进行分析,发现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层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其一,罪名体系有待完善,《刑法修正案(八)》当中的第二款规定指向性不明,将人体器官犯罪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的做法也体现了罪名归类的不科学。其二,犯罪成立条件明确性不足。从行为对象来看,刑法并未明确界定人体器官的范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行为对象范围”,无法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引;从行为主体来看,犯罪主体惩罚范围偏窄,导致单位无法作为人体器官犯罪主体进行惩戒。其三,量刑情节有待明确,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情节严重标准,对于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犯罪未明确规定从重处罚情节,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其四,在刑罚配置上存在不足,人体器官犯罪的财产刑设置不健全,资格刑缺失,这与预防刑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存在较大差距。第四部分,深入探讨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面对立法在罪名设置、犯罪成立条件、量刑情节以及刑罚配置上的不足,刑法需要以深化规制的方式,进一步严密人体器官犯罪的刑事法网,完善人体器官犯罪的刑罚配置体系。基于此,本文以刑事立法为视角,阐述了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完善路径。其一,通过对域外人体器官犯罪立法实践的隔岸观察,针对我国刑法规制不明确的买卖类人体器官犯罪、新型人体器官犯罪适度增设新罪名,并基于秩序法益和人身法益优化人体器官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中的定位。其二,在犯罪成立条件上,明确人体器官范围,适度扩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当中的行为对象范围,将单位纳入人体器官犯罪的犯罪主体,通过立法给予司法实践以明确的规范指引。其三,结合人体器官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明确医务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情节。其四,在配置自由刑的同时,利用罚金刑、增设资格刑等预防刑手段,实现刑事预防与刑事打击的能动协调。对于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予以犯罪化的人体器官犯罪,本文以刑事立法规制为切入点,系统论述了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刑事立法不足及对应的应对措施。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做法都属于事后处理机制,本文关于严密法网、完善刑罚的立法构思,也同样受到刑法谦抑性、人权保障等刑法理念的节制。从综合治理的角度分析,人体器官犯罪的长效治理,有赖于平衡人体器官的供需矛盾、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健全、前置法配置的完善、刑法学与医学的有机协调以及公民法治思维和守法意识的养成。因此,本文的探讨仅仅是一个立足于刑事立法角度的开始,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应对、人体器官犯罪的犯罪治理,仍将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
李坤[9](2010)在《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认为医事犯罪是发生在医事活动中的犯罪行为。本文从医事犯罪相关刑事责任的角度,对医事犯罪的基本问题、行为类型、阻却责任事由以及两种新型的医事犯罪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传统医事犯罪行为与新型医事犯罪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相关刑事立法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六章,约12万字。前言:在简要介绍国内外关于医事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探讨医事犯罪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第一章,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基本问题。医事犯罪发生于各种医事活动之中,医事行为是医事犯罪成立的前提。所以,本章首先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关于医事行为的各种学说,在此基础上对医事行为的概念作出界定,并归纳其基本特征及行为类型。其次,根据医事行为的概念特征,对医事犯罪的定义作出界定,并对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进行评析。传统的医疗犯罪概念以诊疗作为行为目的,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医学科技发展和医疗实践需要,实践中存在着如人体试验、医疗美容等大量非诊疗目的的行为,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如再以医疗犯罪概括则明显不当。医事犯罪概念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犯罪,应以医事犯罪这一概念取代之。第二章,医事过失犯罪。本章注重研究医事犯罪中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过失犯罪。首先,对医事过失犯罪的概念作出界定:医事过失是指医事主体在医事行为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之规定,未履行应尽之注意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其特征表现为:医事过失是一种业务过失;医事过失要求较高注意义务。其次,研究了医事过失犯罪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来源于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民事、刑事法律的规定;诊疗护理常规的规定以及医学文献。关于医事注意义务中的医事注意能力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医事活动的特殊性,根据行为人不同的医事水准判断其注意能力是较为科学的标准。主观说虽然以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主观性,但是该标准同时也包含一定的客观性,其客观性表现为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这种基本的医事注意能力是对医事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此外,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呈现出动态性与多样性的特点。可以分为一般医事注意义务、特殊医事注意义务、其他注意义务三类。每一类又包含若干具体内容。本章第三节探讨了医事过失的认定标准问题,其中着重介绍了医事水准理论。医事水准有医学水准和医疗水准之分。医学水准高于医疗水准,前者代表了医学科技的最新发展和尖端成果,后者代表了当今医学实践中的一般水平,是被广泛应用的医学技术,具有普遍适用性。本文认为,认定过失的成立应以医疗水准为标准,并对此加以详细论证。此外对医疗环境、医师个人能力等影响过失认定的因素予以研究。最后针对诊断、治疗、输血、手术等不同医事行为中的过失认定与规制进行详细具体分析。第三章,医事故意犯罪。本章首先对医事故意犯罪基本问题予以探讨。继而重点分析了两种常见的医事故意犯罪:医事欺诈行为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医事欺诈行为危害较大,同时较为隐蔽,不容易发现,即使发现也难以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章分析了医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对其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予以评析。然后重点分析了医事欺诈的几种类型:不具有职业资格主体实施医事欺诈的行为;故意虚构或夸大病情,诱使被害人就诊行为;发布虚假医疗广告行为;开高价药、做无必要的医学检查行为。并对医事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与规制进行了分析。其次,对容易被忽略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进行了研究。妨害病历管理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而且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实践中,许多情节严重的妨害病历管理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本文认为,对于妨害病历管理行为,可以根据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追究行为人之刑事责任。第四章,医事犯罪阻却事由。首先,分析了刑法中“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的适用。对“允许的风险”理论在医事活动中适用的必要性和具体要件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适用“允许的风险”阻却犯罪之成立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2、医务人员必须执行正当业务。3、医务人员必须实施谨慎注意义务。4、医疗手段和方法必须科学、适当。其次,对医学中的“知情同意”理论进行了论述。并就这一理论阻却犯罪成立的理由、适用条件做出详细的论证。本文认为,就“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要素——告知的内容而言,应当对医师告知内容界定一个基本范围,这一范围包括患者应当了解的疾病基本情况、诊疗方案、预期风险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患者的个人条件、心理承受力等具体情况,再由医生进行选择性地告知。最后,探讨了安乐死与犯罪的关系问题。关于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争议非常大。本文在梳理安乐死之争以及立法现状的基础上,从人权角度和刑法理论出发,认为具备严格条件的安乐死应当不构成犯罪。这些条件包括:实施安乐死的主体、实施对象、实施时机与方法、实施程序等方面。第五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对脑死亡问题进行研究。在对脑死亡的内容,立法状况等问题的研究之上,着重分析了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意义:1、脑死亡标准符合医学规律,适应社会和科技的发展。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能引起显著的社会效应与法律效应。3、脑死亡标准有助于器官移植活动的开展,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并对脑死亡之争以及“一元”、“二元”两种死亡标准作出评析,认为应当坚持脑死亡作为死亡的唯一标准。其次,重点分析了器官移植的刑事法规制问题。鉴于目前社会上器官移植的种种乱象,刑法有必要及时予以规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器官移植犯罪分为:商业化犯罪、违反自愿原则的犯罪、违反中立原则的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的犯罪、非法行医的犯罪和非人道的移植犯罪。本文对这些行为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对策和立法完善建议。第六章,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本章首先从刑事法角度重点分析人工授精与相关行为。非法人工授精行为危害较大,但现行刑法对其中一些行为并没有规定为犯罪,反映出立法的滞后。本文探讨了人工授精犯罪的巨大危害性,针对非法买卖人体胚胎、非法实施人工授精手术等行为提出详细的刑事规制建议。此外,随着辅助生殖技术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代孕这一社会现象,引发了一系列伦理和法律问题。目前我国关于代孕的立法方面尚有许多空白,在应对大量出现的代孕行为时捉襟见肘。尤其是商业性代孕、亲属间代孕等问题严重冲击着人类伦理和社会秩序,需要刑事法介入调整。因此,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现有刑法对代孕及其衍生犯罪进行规制,同时还应尽快完善刑事立法以应对若干危害严重的代孕行为。
刘长秋[10](2008)在《刑法学视野下的脑死亡及其立法——兼论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文中提出脑死亡是由医学界提出的一个新的死亡判定标准,该标准在立法中的确立给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都带来了挑战,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引发了很多争论。站在刑法学的立场上,我国有必要对脑死亡问题进行专门立法,但在脑死亡标准的采用上应坚持以更为严谨和慎重的全脑死亡标准为法定标准,且应在刑事责任领域统一单采脑死亡标准为唯一的死亡判定标准。
二、脑死亡足以判定被害人死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脑死亡足以判定被害人死亡(论文提纲范文)
(1)论死亡标准的冲突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兼评我国死亡标准的取舍(论文提纲范文)
一 死亡标准的冲突和争议 |
二 死亡标准的冲突给刑法适用带来的影响 |
(一) 对定罪的影响 |
1.困扰罪与非罪的界分 |
2.制约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
(二) 对量刑的影响 |
1.是按犯罪既遂形态认定还是按犯罪未完成形态认定的困惑 |
2.是按基本刑处理还是按加重刑处理的困惑 |
3.是按生刑处理还是按死刑处理的困惑 |
(三) 对诉讼程序的影响 |
(四) 对适用范围的影响 |
三 我国死亡标准的应然态度 |
四 余论:死亡标准的取舍任重而道远 |
(2)器官移植问题的刑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选题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2 国内外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评述 |
2.1 器官移植概述 |
2.1.1 器官移植概念的法律界定 |
2.1.2 器官移植的历史和现状 |
2.2 域外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
2.3 国内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现状 |
2.3.1 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罪 |
2.3.2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罪 |
3 器官移植的正当化依据 |
3.1 人体器官植入的法律依据 |
3.2 人体器官移出的适法性依据 |
3.2.1 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依据 |
3.2.2 被害人承诺的生效要件 |
4 器官移植所引发的新型法律问题探析 |
4.1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4.2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
4.3 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 |
4.4 利用器官移植技术进行非法人体试验的行为 |
4.5 器官供体的死亡标准界定 |
5 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完善 |
5.1 我国的脑死亡标准之立法完善 |
5.1.1 国内外脑死亡立法概况 |
5.1.2 我国有关脑死亡立法的争论 |
5.1.3 我国脑死亡立法之原则性构想 |
5.2 死刑犯器官捐献制度的立法完善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关于人体器官的基本问题 |
一、人体器官范围的界定 |
(一)人体器官的医学概念 |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概念 |
二、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分类 |
(一)器官来源主体不同 |
(二)侵害法益不同 |
第二章 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现状 |
一、国外刑事立法现状 |
(一)日本 |
(二)俄罗斯 |
(三)美国 |
二、我国刑事立法现状 |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三)非法经营罪 |
(四)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
第三章 我国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事立法缺陷 |
一、刑事立法规范有待完善 |
(一)罪名设置单一 |
(二)死亡判定标准阻碍司法认定 |
二、供体承诺范围受限 |
(一)受体选择受限 |
(二)供体选择受限 |
三、刑事立法模式单一 |
第四章 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法规 |
一、刑事立法模式采用多轨制 |
二、细化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一)扩大器官的范围 |
(二)单位构成犯罪 |
(三)法定刑升格情节的具体化 |
(四)增设第三档法定刑 |
三、增设器官犯罪相关罪名 |
(一)私下交易人体器官罪 |
(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 |
(三)走私人体器官罪 |
(四)非人道移植罪 |
四、强化刑法解释 |
(一)尊重现行刑法 |
(二)注意解释方向 |
(三)明确刑法服务的目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人体器官移植的概述 |
(一) 医学上的界定 |
(二) 法律上的界定 |
(三) 人体器官移植行为的违法组却事由 |
1. 正当业务行为 |
2. 被害人的承诺 |
二、人体器官移植引发的刑法问题探析 |
(一) 人体器官移植的犯罪行为分析 |
1. 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2. 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 |
3. 跨国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 |
4. 异体移植下非法人体试验行为 |
5. 无资质的人体器官移植行为 |
(二)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基本特征 |
1. 组织团伙化 |
2. 主体多样化 |
3. 医疗技术化 |
4. 跨国走私化 |
三、国内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评析 |
(一) 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1. 侵害了双重客体 |
2. 加速医疗制度恶化 |
3.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二)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已有罪名分析 |
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
2. 非法摘取活体器官行为的注意规定 |
3. 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的注意规定 |
(三) 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司法实践认定 |
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罪与数罪的区分 |
2. 人体器官移植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
3. 人体器官移植中医疗事故、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
4. 人体器官移植中盗窃、侮辱尸体罪的认定 |
(四) 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1. 人体器官范围定义狭窄 |
2. 缺乏对单位主体的规制 |
3. 缺乏对新型犯罪的规制 |
4. 缺乏针对死刑犯的保护 |
5. 死亡标准的不完善 |
四、国外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现状评析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地区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 |
(三) 国外人体器官移植刑事立法的评析及借鉴 |
五、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 立法规定方面的完善建议 |
1. 增加司法解释扩大人体器官范围 |
2. 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 |
3. 增加走私人体器官犯罪 |
4. 增加非法人体试验犯罪 |
(二) 规章制度方面的完善建议 |
1. 加快脑死亡标准的确立 |
2. 加强死刑犯器官捐献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第2章 人体器官捐献的基础概念论述 |
2.1 人体器官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法律和医学视角下的人体器官概念 |
2.1.2 人体器官的特征 |
2.2 人体器官移植的概念 |
2.3 人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
2.3.1 活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
2.3.2 遗体器官捐献的概念 |
第3章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主要问题分析 |
3.1 人体器官捐献法律条文较少 |
3.2 活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主要问题分析 |
3.2.1 交叉移植不合法 |
3.2.2 活体器官捐献供体范围的争议 |
3.3 脑死亡立法缺失 |
3.3.1 心肺死亡与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差异 |
3.3.2 推进脑死亡立法的阻力 |
3.3.3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流程中的死亡认定标准 |
3.4 人体器官捐献同意规则的问题 |
3.4.1 矩阵下的人体器官捐献规则 |
3.4.2 我国人体器官捐献规则的适用问题 |
3.5 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的适用问题 |
3.5.1 优先分配权的适用范围问题 |
3.5.2 物质激励措施与利他主义的冲突 |
3.5.3 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不统一 |
3.6 SWOT分析下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 |
3.6.1 SWOT分析的基本原理 |
3.6.2 当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面临的内外部环境 |
3.6.3 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增长型战略 |
第4章 构建我国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建议 |
4.1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器官捐献法》 |
4.1.1 美国器官捐献单独立法的启示 |
4.1.2 我国器官捐献立法的内在需求 |
4.2 角膜应列入器官捐献法的适用范围 |
4.3 不宜扩大活体器官捐献的供体范围 |
4.4 交叉移植应予合法化 |
4.5 推进脑死亡立法 |
4.5.1 如何在器官捐献方面逐步确立脑死亡的判定标准 |
4.5.2 转变公民对脑死亡立法的态度 |
4.6 应采取弱明示同意器官捐献规则 |
4.6.1 我国不宜采用推定同意捐献规则 |
4.6.2 我国不宜采用强明示同意规则 |
4.6.3 我国应采取弱明示同意捐献规则的原因 |
4.7 需求差异化下的人体器官捐献激励措施 |
4.8 强化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的宣传 |
4.8.1 坚持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观念 |
4.8.2 借鉴国外成功的人体器官捐献宣传经验 |
4.8.3 建立人体器官捐献的国家公众人物示范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6)医疗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刑事医疗过失的问题缘起 |
二、 刑事医疗过失的研究状况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主要观点 |
第一章 医疗行为的考察与概览 |
第一节 医疗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一、 中国古代医疗行为的概念 |
二、 台湾地区医疗行为的概念 |
三、 日本医疗行为的概念 |
四、 大陆地区医疗行为辨析与匡正 |
五、 医疗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医学伦理和生命科技的发展对医疗行为的影响 |
一、 现代医学伦理学形成与发展 |
二、 生命科技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
三、 医学模式更迭的影响 |
四、 信息化对医疗体系的革新 |
第三节 医疗行为的法律定位 |
一、 医疗行为伤害说 |
二、 医疗行为非伤害说 |
三、 医学伦理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四、 生命科技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五、 信息化医疗对刑事立法的影响 |
第二章 刑事医疗过失理论基础和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医疗过失的基本范畴 |
一、 刑事医疗过失的概念 |
二、 刑事医疗过失行为的类型 |
三、 刑事医疗过失的可罚性 |
四、 刑事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 |
第二节 医疗过失的刑事立法考察 |
一、 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和地区 |
二、 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 |
三、 中国的历史演进与嬗变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的实证分析 |
一、 实证研究的路径与结果 |
二、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的特点 |
三、 刑事医疗过失的主要困境 |
第三章 刑事医疗过失的因果关系与责任分配 |
第一节 刑事医疗过失中因果关系的特点 |
一、 医疗因果关系广泛存在多因竞合 |
二、 因果关系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 |
三、 对医学鉴定意见的高度依赖性 |
第二节 刑事医疗过失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 条件因果关系说 |
二、 相当因果关系说 |
三、 疫学因果关系说 |
四、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
第三节 医学鉴定对医疗因果关系的影响 |
一、 域外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的比较 |
二、 我国“二元制”模式下医学鉴定的困境 |
三、 我国刑事医疗过失鉴定制度的构建 |
第四节 医疗过失犯刑事责任的分配 |
一、 被允许的危险法理及其适用 |
二、 危险分配理论及其适用 |
三、 信赖原则及其适用 |
四、 监督过失理论及其适用 |
第四章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厘清 |
第一节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法律根据 |
一、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法理基础 |
二、 医疗过失刑民责任的主要区别 |
第二节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分野 |
一、 损害事实的刑民边界 |
二、 违法行为的刑民边界 |
三、 主观罪过的刑民边界 |
第三节 医疗过失刑民边界的经济学视角 |
一、 汉德公式的一般原理 |
二、 汉德公式在刑事医疗过失判断中的具体应用 |
第四节 排除医疗过失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 |
一、 有损害结果无主观罪过 |
二、 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 |
三、 医疗行为或疾病的并发症 |
四、 医学科学自身发展之局限 |
第五章 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
第一节 医疗过失犯罪刑事政策考察 |
一、 风险社会与风险刑法概述 |
二、 风险社会对医疗刑法的影响 |
三、 各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趋向 |
第二节 我国医疗过失刑事政策的应对 |
一、 强化刑法的预防功能 |
二、 重建医疗的道德秩序 |
三、 责任主体的适度扩张 |
四、 完善医疗的保障体制 |
五、 完善医疗损害的救济途径 |
第三节 完善医疗过失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建议 |
一、 关于刑事医疗过失的立法 |
二、 关于刑事医疗过失的鉴定 |
三、 关于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 |
四、 关于刑事医疗过失的刑度与法条修正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英国法上“死亡”定义之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判例法:脑死亡标准的确立 |
二、医学行业准则:脑死亡的认定 |
三、单一标准、还是二元标准? |
四、目前的疑虑与争议 |
(一) 脑死亡标准与器官移植的关联 |
(二) 英国的成文法是否有必要对死亡进行定义 |
(三) 无脑畸形婴儿适用何种死亡判定标准 |
五、对我国的启示 |
(8)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体器官犯罪的界定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的概念及法律属性 |
一、人体器官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特征及类型 |
一、人体器官犯罪的概念界定 |
二、人体器官犯罪的特征分析 |
三、人体器官犯罪的类型梳理 |
第三节 强化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
一、人体器官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要求强化刑法规制 |
二、人体器官犯罪复杂的发展态势亟需强化刑法规制 |
第二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立法历程回溯 |
一、早期立法规制:以附属刑法为主导,刑法处罚为辅助 |
二、近年立法动态:以人体器官犯罪为核心,完善刑法规制 |
第二节 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梳理 |
一、刑法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 |
二、刑法未明确规制的人体器官犯罪 |
第三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罪名体系的指向性不明 |
一、罪名设置的指向性不够 |
二、罪名归类的不科学 |
第二节 犯罪成立条件相对模糊 |
一、人体器官的边界模糊 |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行为对象的范围偏小 |
三、犯罪主体的范围相对狭窄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明确性不足 |
一、未明确设置情节严重的标准 |
二、未规定特殊主体的从重处罚情节 |
第四节 刑罚配置存在缺陷 |
一、财产刑设置不健全 |
二、资格刑配置欠缺 |
第四章 我国人体器官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
第一节 适度完善罪名体系 |
一、适度增设新罪名 |
二、调整人体器官犯罪的罪名归类 |
第二节 明确犯罪成立条件 |
一、明确人体器官的内涵和外延 |
二、适度扩充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行为对象范围 |
三、扩充犯罪主体的涵盖范围 |
第三节 细化量刑情节 |
一、细化“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二、明确“特殊主体”的从重情节 |
第四节 提升刑罚配置 |
一、完善财产刑 |
二、增设资格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事行为与医事犯罪 |
第一节 医事行为概述 |
一、医事行为概念之界定 |
二、医事行为的特征 |
第二节 医事犯罪概述 |
一、医事犯罪之界定 |
二、医事犯罪立法状况 |
第二章 医事过失犯罪 |
第一节 医事过失概述 |
一、医事过失的概念 |
二、医事过失的特征 |
第二节 医事注意义务 |
一、医事注意义务的概念 |
二、医事注意义务的根据 |
三、医事注意义务的内容 |
四、医事注意能力 |
第三节 医事过失的认定 |
一、医事过失的判断标准 |
二、判断医事过失的综合因素 |
第四节 医事过失行为具体分析 |
一、诊断过失行为 |
二、治疗过失行为 |
三、麻醉过失行为 |
四、输血过失行为 |
五、手术过失行为 |
第三章 医事故意犯罪 |
第一节 医事故意犯罪概述 |
一、医事故意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
二、现行刑法对医事故意犯罪的规定 |
第二节 医事欺诈行为 |
一、医事欺诈行为概述 |
二、医事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 |
三、医事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三节 妨害病历管理行为 |
一、病历概述 |
二、妨害病历管理行为构成要件 |
三、妨害病历管理行为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医事犯罪阻却事由 |
第一节 允许的风险 |
一、"允许的风险"理论 |
二、"允许的风险"与医事行为 |
三、医事过失行为中"允许的风险"之适用 |
第二节 知情同意与阻却犯罪 |
一、知情同意理论概述 |
二、知情同意的要素 |
三、知情同意与刑事责任 |
四、知情同意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三节 安乐死与阻却犯罪 |
一、安乐死的概念与发展 |
二、安乐死是否构成犯罪的争议 |
三、安乐死非犯罪化的条件 |
第五章 新型医事犯罪之一——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器官移植概述 |
一、器官移植的适用状况 |
二、脑死亡与器官移植 |
第二节 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 |
一、商业化器官移植犯罪 |
二、违反自愿原则的器官移植犯罪 |
三、非法行医的犯罪 |
四、违反中立原则犯罪、违反情报规则犯罪与非人道移植犯罪 |
第六章 新型医事犯罪之二——辅助生殖的刑法规制 |
第一节 辅助生殖概述 |
一、辅助生殖的内涵 |
二、辅助生殖的发展与现状 |
第二节 人工授精的刑事法评析 |
一、人工授精引发的问题 |
二、国外境外人工授精的立法调整 |
三、人工授精及相关行为的法律评析 |
第二节 代孕行为的刑法规制 |
一、代孕概述 |
二、代孕行为的刑事法评析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刑法学视野下的脑死亡及其立法——兼论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脑死亡及其对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带来的挑战 |
(一) 脑死亡概念的提出 |
(二) 各国立法对脑死亡概念的接受 |
(三) 脑死亡概念对传统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带来的挑战 |
二、域外脑死亡判断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 |
(一) 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之争:国外刑法学界的观点 |
1.“立法不必要说” |
2.“立法必要说” |
(二) 脑死亡标准下涉及器官移植的刑事责任问题 |
(三) 各国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制度 |
三、我国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制度 |
(一) 国内法学界关于脑死亡法必要性的争论 |
(二) 我国死亡二元标准所引发的争论 |
(三) 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及相关刑事责任的确定 |
1.我国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分析:一个刑法学的视角 |
(1) 脑死亡立法是解决涉及脑死亡刑事案件的需要 |
(2) 脑死亡立法是防范和惩治非法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的需要 |
(二) 死亡二元标准下相关刑事责任的确定 |
四、脑死亡足以判定被害人死亡(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死亡标准的冲突对刑法适用的影响——兼评我国死亡标准的取舍[J]. 熊永明.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2)
- [2]器官移植问题的刑法研究[D]. 李莎莎. 郑州大学, 2011(04)
- [3]非法获取人体器官行为的刑法规制[D]. 李双双. 青岛大学, 2019(02)
- [4]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D]. 杨博. 广西师范大学, 2014(02)
- [5]人体器官捐献法律制度研究[D]. 苏继勋. 华北理工大学, 2020(02)
- [6]医疗过失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D]. 谈在祥.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7]英国法上“死亡”定义之考察[J]. 丁春艳.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6(03)
- [8]我国人体器官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D]. 洪易. 吉林大学, 2019(10)
- [9]医事犯罪刑法规制研究[D]. 李坤. 武汉大学, 2010(05)
- [10]刑法学视野下的脑死亡及其立法——兼论脑死亡判定操作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理论与制度[J]. 刘长秋.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