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何雪飞[1](2011)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在中国建筑业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却受到严重侵害,由于工资拖欠数额大、人数多、时间长,形式多样,受损害的不仅是农民工的生存权益和社会秩序,还包括法律尊严、政府威信和社会公平,开展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一项重要课题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对建筑业农民工欠薪成因阐释的基础上,构建了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和救济程序制度。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改革开放后大量的农民进入城市就业,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制约,他们职业身份发生了转换,户籍身份却未同步改变,于是在中国出现了影响广泛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群体—农民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我国建筑业也迅速发展,建筑业生产活动的内在特征和我国农民工的特征共同决定了庞大的建筑业农民工群体的产生,但2500万进入城市建筑业的农民工却无法成为真正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的结果是企业逐渐剥离劳动关系,包工头承担用人单位的角色,负责招工、管理、监督和工资发放,农民工无法成为建筑企业的劳动者。通过研究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复杂。工资支付是用人单位的主义务,但由于建筑业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造成用人单位缺位是拖欠工资的首要原因。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超财力搞建设,建筑企业层层转包和垫资,引发建筑市场信用缺失,导致资金链条上拖欠资金的恶性传导,必然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身份模糊、亦工亦农,从事有偿劳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在农村依然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承包权益,工资和土地对农民工生存的二元保障竟使拖欠变得“合情合理”。法律设定的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救济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欠薪问题更多是通过政策渠道解决,而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形成对企业的有效制约。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对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香港、台湾地区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应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实体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构建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及欠薪逃匿入罪。在完善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方面提出了劳动监察应理性处理拖欠工资问题、综合治理政府及其部门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由工会代言和代行及构建简捷有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审判机制。
聂建农[2](2008)在《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及运作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介绍了我国农业行政执法的渊源,阐述了农业行政执法的性质、特点、内容及其执法主体以及当前国内外农业法制和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分析了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影响因素,提出了新形势下构建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设想。并通过对福州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其运作的法律依据和职权分解的研究,探讨较为理想的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机构设置和运作的模式。This article introduced our country agriculture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origin,elaborated the agricultural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nature,the characteristic,the contentand the law enforcement main body and the current domestic and foreignagricultural legal system and the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on lawenforcement present situation.Has analyzed the Fuzhou agriculture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present situationand the influence factor,proposed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constructsthe Fuzhou agriculture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system thetentative plan.And through the research which decomposes to the Fuzhouexisting agriculture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agencyestablishment and the operation legal basis and the authority,discussesthe more ideal Fuzhou agriculture administration law enforcement systemorganization establishment and the operation pattern.
黄颂文[3](2005)在《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旨在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的现状做出综合、系统的归纳,针对西部民族地区的贫困化特点、趋势和原因进行探讨,对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反贫困战略、内容和途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对策,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更为科学的农村反贫困战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最主要的贫困地区。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少数民族人口和贫困人口在地域分布上的重合。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根据少数民族人口少、居住分散、地理条件较差、交通不便、经济欠发达等特点,实施特殊的民族政策,尤其是进行扶贫开发20多年来,西部民族地区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但是由于历史、地理等种种原因,我国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达程度仍远远滞后于其他地区,贫困状况依然严峻,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并存,绝对贫困人口多、面广、程度深、返贫率高,由此构成了对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严峻挑战。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还面临许多新的困境。主要是贫困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势严峻,人口较少民族贫困问题越来越突出,生态环境恶化,移民搬迁难度大,民族地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等等。致贫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历史原因。区域环境恶劣是造成西部民族地区贫困的客观条件,人口素质低是造成贫困的深层原因,扶贫政策的内在缺陷,贫困地区优惠政策被弱化等也严重地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反贫困的步伐。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新的走势。西部民族地区出现扶贫开发速度趋缓,脱贫人口呈递减趋势,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贫困程度更加严重,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衡量贫困的水平指标将趋高位,历史致贫因素趋弱,致贫新因素却日益趋强,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已接近“合理”区间的上限,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将成为贫困人口中最受关注的群体等基本走势。 21世纪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反贫困战略应该由过去单纯关注贫困户的收入贫困,更多地转向关注知识贫困(获取、吸收、交流、创造知识的能力)、权力贫困(就业机会、收入机会)和人力贫困(识字水平、营养卫生健康),在贫困地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要进一步认识到农村反贫困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及时调整反贫困战略的政策导向。采取特殊对策,解决少数民族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逐步把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稳定巩固下来,为提高生活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21世纪初,我国政府需要制定一个综合性的反贫困的政策体系,要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适时地提升为法规,使我们的反贫困工作由过去主要靠政策逐步地转向依靠法律法规,确保反贫困具有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法律的保障性,真正能够“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快反贫困立法。农村发展要有新思路,要统筹城乡发展,停止对“三农”的剥夺,充分调动城乡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转变“城市偏向”的发展战略,形成西部民族地区城乡协调发展的局面。要完善和调整利于贫困人口减负的税费制度,进一步完善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尤其是移民新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决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结构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真正让贫困农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必须对民族地区财政扶贫政策进行调整改革,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信贷机制。要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各种政策,促进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21世纪初,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
巴志鹏[4](2005)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负担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 世纪 80 年代末以后,我国农民负担渐趋沉重。农民负担过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我国广大农村正在积极进行旨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农村税费改革。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在改革中会不断产生新问题。所以,对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了解农民过重负担产生的原因、演变的规律,并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新途径,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篇论文除了导言和结语之外,共分 8 章。第一章是对中国历史上农民负担问题进行回顾。在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饱受封建地租、徭役、兵役等沉重负担之苦。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农民负担问题仍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民负担过重问题,是历代政权更迭的主要导火索之一。 第二章写土地家庭承包制下我国农民的负担状况,从整体上介绍 20 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农民诸多负担的全貌和演变情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然而,新的土地经营模式也使得农民负担问题逐步显现,20 世纪 80 年代末以后,农民的税内税外负担到了难以承受的程度,农民负担遂演变成一个重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 第三章剖析农民负担过重带来的不良后果。农民负担过重,不但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他们生产和再生产的能力。农民收入低,负担重,广大农村市场就启动不起来,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就会乏力。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因农民负担引发的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对社会稳定构成了威胁。 第四章分析对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过重的经济、政治原因。农业税制的缺陷和弊端、分税制的不完善、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等等都对农民负担造成很大影响,但农民负担过重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 第五章写中国共产党减轻农民负担的种种努力。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要求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张剑[5](2016)在《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一方面,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分包严格限制。另一方面,转包、违法分包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转包、违法分包已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领域普遍存在的潜规则,被称为“万恶之源”,几乎所有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原因最后都归结为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错,工程分包因此成了替罪羊,成了众矢之的。鉴于此,本论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些分包限制规则是否科学合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现象的普遍存在,是否有不合时宜的制度本身的因素?本论文从立法论的角度,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定为研究对象,结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关系的客体、主体、内容和法律后果等方面,从比较法的视角找出中外制度差异,然后对这些差异进行利弊分析,从而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转包、违法分包的泛滥,从制度层面来说,是由于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部分与国际惯例脱节,没有反映生产力发展和工程承包的客观规律,某种程度上部分反映了工程分包的客观规律与不合时宜的制度束缚的矛盾和冲撞,所以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在修法之前建议实务中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目前国内对工程分包的研究,主要是立足于现行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从法解释论角度展开的,从立法论角度对我国违法分包的界定的科学合理性缺乏论证,没有考虑违法分包的界定是否适应工程发包模式与管理的多样化发展,没有考虑分包制度是否与国际接轨,没有考虑是否有滞后的法律制度本身造成违法分包的因素。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的法学系统研究文献还未见到。国外对分包的限制规则在成文法上较少,一般存在于合同范本的标准条款中,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实践中对分包限制条款引起的争议或纠纷较少,没有成为分包合同的热点。所以国外对违法分包或分包限制规则专题研究较少,部分文献涉及到转包、分包范围、再分包和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等问题的介绍,但研究不够深入。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的研究文献,从比较法、法经济学、规范目的和法的价值角度,对工程分包限制规则进行理论专题研究的还未见到。本论文不包括绪论共六章,第一章是关于工程分包的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三、四章分别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工程分包范围、主体即分包人资质和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三方面论述了我国现行实定法分包限制规则的不合理;第五章是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第六章是结论和对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具体如下:第一章作为本论文的逻辑起点,界定了工程分包的概念,阐述了工程分包的经济实质和法律本质。从经济角度来说,工程分包是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是现代工程承包发展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必然选择;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视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二章从工程分包的客体角度,分析了现行实定法分包范围限制规则的不合理,重点分析了转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现行实定法对分包范围的限制不合理,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2)分包范围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3)工程承包并不要求亲自施工,承包人的职责实质在于对工程的管理、协调、集成和监督;(4)转包并非合同转让;我国实定法对转包的界定和打击过宽,应禁止无价值增值的转包,解禁肢解分包,区分转包和正常分包的关键在于承包人是否实际承担了项目管理职责;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5)我国《建筑法》参照了日本、韩国的建筑法律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但两大法系包括日、韩和我国台湾地区鲜有禁止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的规定或实践,这些限制规则不符合工程承包客观规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立法目的,立法应允许肢解分包、主体结构分包和扩大劳务分包。第三章从主体分包人资质的角度,论述了资质限制规则的不合理。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资质许可的法律性质是行政许可,属于公法范畴,不宜在合同法中规定,建议修法时将其回归公法定位;(2)我国的资质许可制度混淆了许可制与注册制的区别,建议将许可与注册分开,将资质许可范围限制在工程质量和安全必要性的范围内,尽量减少对市场自由的行政干预,同时加强注册管理;(3)我国的资质许可标准太高,不利于工程分包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议降低企业资产标准,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和技术装备;(4)劳务分包的本质是工程分包,应适用工程分包的一般规则,域外没有针对工程劳务的许可或注册,实践证明,现行的劳务分包制度为违法分包提供了天然的庇护所,既造成法律自身的不和谐,也加剧了工程乱象,所以建议取消劳务资质。(5)限制资质许可范围,降低资质标准,取消劳务资质,不会降低工程质量和加剧工程乱象。总之,尽量减少行政许可对市场经济和自由竞争的限制,降低从业门槛,鼓励万众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分包。第四章分析了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承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单点责任,但对于指定分包,承包人应仅负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而不应对指定分包工程象自主分包一样完全负责,发包人应对自己选择和决定指定分包人的错误或不当行为负责,以此限制指定分包;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所以,分包人就分包工程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并不妥当,建议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前提下,只有在承包人破产或承包合同被终止,或者以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义务包括向分包人支付未付款项为条件,分包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此种条件下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取消连带责任,既兼顾了分包人利益,也有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2)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分包,但未规定对发包人同意权的限制,是立法漏洞,易造成发包人同意权的滥用,产生不适当的结果。因此建议,授权当事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须经发包人同意的分包部分;对于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报批,发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同意”;发包人反对承包人的拟选分包人,应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如果发包人对拟用分包人的报批无故拖延或不正当反对,应给予承包人相应延期或赔偿损失。(3)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是生产力和分包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升工程承包和项目管理水平的需要,再分包不会损害工程质量安全,不会加剧工程乱象,建议修法鼓励和允许再分包。第五章关于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理论与实务普遍将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作为效力性强制规范援引,导致实务中大量施工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这一章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损害了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所以,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实务中应对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予以缓和,即不否定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在不影响公法责任后果的前提下,由无过错方根据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选择救济方式,例如终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合同,要求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第六章在概括以上各章结论的基础上,最后得出本论文的中心论点,即我国分包限制规则不完全正当合理,建议实定法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修法之前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最后落脚于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分包限制规则的不足和漏洞提出立法建议: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工作,约定之外的工作或未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自主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方可分包的,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承包人对分包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对于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承包人仅承担指导、协调和监督的委托代理责任。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除非特定条件下经发包人要求,分包合同可以概括转移于发包人,分包人方对发包人直接承担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一并转包给第三人。除非另有约定,在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担管理义务的条件下,可以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拆分后分包给不同的第三人。分包人经承包人和发包人同意,可以将其承揽的工程再分包,但承包人或发包人不应不合理地拒绝。最后,对这一问题进行展望,认为一步到位彻底放开阻力较大,应先从容易的入手,进行试点修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修改全国性法律;放松对分包的限制不会造成质量和安全隐患,实践证明,通过严格限制分包,并不能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立法目的。项目质量安全问题是由于个人责任无法落实造成的,所以保证质量安全需要改革我国工程师的执业体制和分配制度,加强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公开制度,特别是执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个人职业保险制度,同时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进行体系化建设,例如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工程师执业机制建设,监理机制,包括审图、质量安全监测、咨询评价等社会独立第三方专业保证机制,覆盖设计、施工、保修和职业责任的全面保险机制,质量安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督管理机制等,以上制度均属公法范畴,远远超出了本论文的研究范围。
陈桂棣,春桃[6](2003)在《中国农民调查》文中认为为自己哭泣,我们感慨。为他人哭泣,我们感动。为农民哭泣,我们感谢。多少年如一日为中国农民哭泣,我们感奋。作家陈桂棣夫妇,耗时三年,访遍安徽乡村,收集的材料和废弃的手稿,几近等身。其中艰难曲折,难以想象。听他俩哭述农民的命运,我们收获的不仅是眼泪。
李文学[7](1997)在《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研究报告》文中研究指明 中国有12亿人口,其中9亿多是农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此,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曾精辟地指出:“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根本问题”。 目前,中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在深化改革和对社会各群体利益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如何确
王锋[8](2005)在《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从而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一场涉及到全社会成员的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的深刻社会变革,农村税费改革被称为中国农村“第三次革命”,也引起了不少学者对改革进程和前途的关注。以往的研究大多是假设在维持现有税费制度格局基础上如何完善,思路多局限在政策设计者指定的框架内,而且大多研究仅限于对税费改革的试点阶段的成绩概括或者做法详细列举。多数学者在研究中往往追求理论翻新,就负担而说负担,最终当然无法解决负担问题。本文在研究中高度概括以往的研究情况,紧密结合中央关于“三农”的最新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两个趋向”等作为理论基础,采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方法,将研究核心放在如何解决配套改革阶段遇到的或可能遇到的问题,更注重从宏观制度层面提出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前瞻性。全文由导论、五章主体内容和余论七个部分构成。 第一章、导论。首先阐述了本研究的背景、目的、意义。其次,就国内外有关税收、农民负担、农村税费改革等相关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和概述。最后,就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作了说明。 第二章、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负担和税费改革分析研究。本章通过纵向比较,主要探讨了封建社会农民负担和王朝存亡的关系,分析考察了历史上典型的税费改革,为推动今天农村税费改革提供重要参考。 第三章、国外涉农税收制度分析研究。本章通过横向比较,主要探讨了国外涉农税收制度的制度的特点:“使用者付费原则”或“直接受益原则”、一般不单独设立农业税,主体税种中或其他相关税种中给与农业一定优惠,有的表现为直接给予轻税政策,或者在统一的税率下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进行保护,给予农民以直接补贴。为我国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促进农村税费改革深化提供一定借鉴。 第四章、我国农民负担问题分析研究。本章主要通过重新界定农民负担含义、详细分析我国农民负担问题产生背景、农民负担构成及其特点、成因、危害等,指出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源所在:以分税制为代表的现行财政体制弊端和以“食之者众、生之者寡”为特点的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弊端结合,导致基层政府在人员机构膨胀的同时陷入了“吃饭财政”的困境,导致了税外收费的“三乱”产生,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直接制度原因。从更深层次考虑,农民负担过重是我国重城轻乡、重工轻农、城乡分隔的“二元经济”和二元社会的产物,是政府推行剥夺农业、偏向城市的歧视性国民收入分配政策的必然
李晶[9](2011)在《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房地产税收的发展是矛盾和冲突的产物。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不断的变化、改革和进步的。在房地产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解决各种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产生了,在不断的矛盾调整中,房地产税收制度走向和谐与完整。时至今日,中国房地产税收面临着巨大的改革压力,将房地产税收改革推向风口浪尖:第一,走过极贫极弱的发展历史,在党的领导下,中华民族探索着富国富民的道路,集30年的经验,走出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伴随着农村改革、工业改革、商业改革、财政改革、金融改革等改革进程,各个行业在进行着改革,各个部门在进行着改革。房地产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房地产行业也开始改革,以土地使用有偿化为核心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和住宅自有化住房制度改革在中国开始广泛实施并全面推广。由于原房地产税收制度是基于土地无偿使用而设置的,因此,房地产业的改革成为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动因。第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造成了房地产业和原有税收制度的冲突,这种冲突迫使政府必须改革原房地产税收制度,以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求。第三,房地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房地产供给和需求在总量上的矛盾激化,结构上的矛盾亦格外突出。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消费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整个购房者作为主体,其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经济的发展是消费者至上,消费者利益受损必然导致房地产业畸形发展。为了实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和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均衡,需要对原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改革。第四,在社会进步和社会生产过程中,中国社会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种财富差距不仅表现在流量上,而且表现在存量上。为了缩小财富的差距,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的重点进行调整。调整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调整流量即调整收入的差距,一是调整存量即调整财产的差距。正是在如此巨大的改革压力下,对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的思考变得紧迫而意义非凡。论文分析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总结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从与房地产的影响关系与影响程度的角度,分析房地产价格的密切影响因素和一般影响因素;沿着历史的脉搏,探索房地产税收发展的历史轨迹,归纳现代房地产税收的改革历程,从税收要素的角度介绍房地产财产税、房地产商品税、房地产所得税和房地产其他税等房地产税种设置。之后,论文进行现行房地产税收的政治经济分析,分析房地产行业现行地租、税收、收费的状况及税费比重;分析现行房地产企业直接承担和间接承担的税收负担水平;指出在现行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存在着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以及房地产取得环节、交易环节和保有环节税种设置欠妥等问题:在房地产财产税中存在着的城乡之间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个人拥有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在房地产商品税中存在着商品税体制滞后、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等问题;在房地产得税中存在着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环保节能导向作用较弱、调节社会财富存量功能较弱和实现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得以发挥等问题;最后,对中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目标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与体制改革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内,房地产税改革的目标应当是:确立房地产税在房地产税收体系和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分类课征的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建立房地产税收体系;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在理论基础部分,主要从房地产税收政治学、房地产税收社会学、房地产税收伦理学、房地产税收经济学、房地产税收法学等角度,论述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在基本架构部分,主要确立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确立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结构;确立房地产税收的基本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收制度;在相关制度部分,主要论证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所必需建立房地产估价制度。房地产按照评估价值计税的必要基础在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地产重复征税的变革、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增长和国际房地产税制的发展趋势。最后,论文提出现行房地产税收的制度创新的改革进程。根据房地产税收的改革目标,按照改革任务的逻辑关系,考虑各级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企业与居民对于税制改革的承受能力,房地产税收体系创新应划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进行。2011-2015年,与“十二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近期目标;2016-2020年,与“十三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中期目标;2021-2025年,与“十四五”规划同期,形成房地产税收制度远期目标。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近期方案,提供对于城市居民住房普遍征收房产税、对城市居民用地普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改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在技术研发与应用研究方面、提供在建筑节能方面、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及使用方面和减排与循环经济方面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中期方案,提供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的房地产财产税改进方案,对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房地产商品税改进方案,将土地增值税并入企业所得税、试点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房地产税收体系改革的远期方案,提供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房地产所得税改进方案。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在交易环节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遗赠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和遗产税的房地产税收体系,实现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目标。
管延江[10](2010)在《中国延边地区对韩国劳务输出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1988年韩国“北方政策”的实施,尤其是1992年中韩大使级外交关系的建立,使中韩经贸和劳务合作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延边地区凭借独特的地缘和人缘优势,对韩劳务输出迅猛发展,对外劳务收入已连续多年超过地区财政收入,劳务经济已成为延边地区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成为延边经济社会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快速发展的催化剂为中韩建交下的国际环境。而事实上,延边地区与朝鲜半岛一百多年来的历史渊源和人员交往,以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形成和发展,才是推动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快速发展的决定力量。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大批朝鲜人陆续从朝鲜半岛迁入中国的东北,逐渐在今延边地区形成了朝鲜族主要聚居地。期间,无论是早期农业生产、抗日和解放战争,还是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延边朝鲜族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在与朝鲜半岛的往来过程中,形成了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特殊优势,包括延边朝鲜族聚居地独有的人脉优势、民族优势、语言优势、文化优势等等。根据国际劳动力移动推拉理论,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拉力主要来自韩国与延边地区的民族认同与收入差别,推力主要来自延边的劳动力剩余和鼓励政策;根据国际劳动力移动均衡理论,韩国缺乏劳动力的就业环境、延边同韩国产业结构与工资水平的差异、延边劳务人员赴韩的强烈愿望等因素,成为延边发展对韩劳务输出的主要原因;根据国际劳动力移动效益理论,获取投入后的高回报成为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直接动力,同时考虑了目的地韩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文化认同。延边对韩劳务输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要经历了初期发展、快速发展和成熟发展三个阶段。劳务输出途径主要有前期个人携带货物往来、政府组织外派、中介组织外派及相当数量的非法滞留。在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延边劳务市场尚不完善,一度经历了出国劳务人员被诈骗案多发期。随着韩国引进外籍劳工政策的调整和延边劳务市场的不断规范,延边对韩劳务输出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但由于劳务输出人员整体文化程度较低、缺乏专业技能等,只能就业于脏、险、累的3D行业。同时受研修生和非法滞留身份的限制,不能得到合法的劳动保障,一些薪酬纠纷、工伤事故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进行维权,给劳务输出人员带来经济损失,也给韩国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在促进延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繁荣延边地区文化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为韩国缓解就业矛盾、改善产业结构、发展公共服务做出了积极贡献。延边过去作为老、少、边、穷地区,近二十年的发展速度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明显快于同类地区。延边州能够在中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名列前茅,成为全国模范自治州,其首府延吉市成为吉林省唯一的全国百强县市,其中劳务经济所发挥的作用功不可没。但由于延边赴韩劳务市场相对不够成熟,劳务人员数量庞大,且长期居留国外,由此引发了延边地区劳务市场不规范、过度消费现象严重、朝鲜族人口负增长、家庭婚姻矛盾突出、留守子女教育缺位等诸多现实问题。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在经历了初期发展和快速发展阶段之后,目前已逐步进入理性、平稳、健康、和谐发展阶段。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的韩币贬值和韩国劳动力市场的萎缩,必将影响在韩劳务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新派劳务人员的数量,同时韩国雇佣许可制、访问就业制的实施,也给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的实施,使延边地区再度成为东北亚经济互动中备受关注的焦点。因此,应该正确认识当前延边对韩劳务输出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规范劳务市场秩序,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建立健全劳务人员保障机制,积极扶持中介服务机构,盘活对韩劳务输出收入,引导外出归国人员广泛开展全民创业,使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真正实现延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文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四、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创新 |
第一章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及其劳动关系变迁 |
第一节 城市化与建筑业的繁荣—“农民工”的语境 |
一、农民工的界定 |
二、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 |
三、建筑业的农民工 |
第二节 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一、历史上的“民工” |
二、历史上的“民工”与当代“农民工”比较 |
第三节 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一、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分析的意义 |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
三、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劳动法律关系的深度分析 |
第四节 建筑企业走向市场与劳动关系剥离—“包工头”的角色 |
一、计划经济时期建筑企业劳动制度与劳动关系 |
二、建筑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与劳动关系变迁 |
三、包工头的历史演变和成因 |
第二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与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殊保护 |
二、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现状和特点 |
三、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危害 |
第二节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成因分析 |
一、包工现象拉长劳动关系链条、虚幻劳动法上的雇佣关系—用人单位 的缺位 |
二、建筑企业垫资施工和地方政府滥用政府信用 |
三、农民工身份的模糊性、生存保障的二元性以及各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社会心理 |
四、权利救济程序的软化与农民工工资拖欠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第一节 香港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香港劳工立法中关于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雇员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三、对破产案件中欠薪保障的特殊规定 |
第二节 台湾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和工资权利的实现 |
一、台湾地区劳动立法对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定 |
二、劳工工资权利的实现方式 |
第三节 香港、台湾工资保护法律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
一、工资权利实现方式应该多样 |
二、工资垫偿基金制度是保护工资权利的重要方法 |
第四章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保障的实体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与包工形式转换 |
一、明确和实化建筑业劳动关系的不同观点及分析 |
二、建立和完善建筑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
第二节 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禁止建筑企业垫资开发 |
一、禁止政府建设工程政府信用的滥用 |
二、依法治理建筑企业垫资施工 |
第三节 建筑业行业内工资垫偿制度—以企业担保与共济为中心 |
一、实践中欠薪保障制度的三种模式 |
二、建筑业行业内农民工欠薪保障模式的选择 |
第四节 欠薪逃匿入罪的法理学分析与刑罚制度形成 |
一、欠薪逃匿入罪的必要性 |
二、增设欠薪逃匿罪的可行性 |
三、欠薪逃匿罪的构成要件和法条表述 |
第五章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程序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劳动执法的边界—拖欠时间与情形背景下的执法理性 |
一、劳动监察制度应然性分析 |
二、劳动监察在处理拖欠工资问题上的执法边界 |
第二节 拖欠傲慢的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的应对 |
一、建立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工资的政府负责制度 |
二、落实政府及其部门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
三、治理政府及其部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手段 |
第三节 拖欠的代价—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
二、工资拖欠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三、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适用 |
第四节 工会的代言与代行—团体行动的力量与效果 |
一、工会代言与代行的理论基础 |
二、工会代言和代行的方式 |
第五节 简捷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构建 |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
二、劳动争议审判制度的修正和创新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2)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及运作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1 农业行政执法的源流 |
2 农业行政执法的主体、性质、特点、内容及分类 |
2.1 农业行政执法的主体 |
2.2 性质和特点 |
2.3 内容及分类 |
3 国内外农业法制建设和农业行政执法现状 |
3.1 国外农业法制建设情况 |
3.2 国内农业管理法制化及农业行政执法现状 |
3.2.1 农业法律体系基本形成 |
3.2.2 农业执法机构设置和体系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 |
4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现状及影响因素 |
4.1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及运作现状 |
4.1.1 福州市、县两级现有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及农业执法机构的设置情况 |
4.1.2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依据 |
4.1.3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
4.1.4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及运作现状评述 |
4.2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影响因素 |
4.2.1 制约福州市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运作的主要因素 |
4.2.2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5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
5.1 指导思想 |
5.2 基本目标 |
5.3 构建和完善的对策措施 |
5.3.1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 |
5.3.2 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制度 |
5.3.3 依法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职责,规范执法主体 |
5.3.4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
5.3.5 加强农业执法监督,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
5.3.6 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的保障体系 |
5.3.6.1 贯彻农业政策,加强地方农业立法,完善农业法律体系健全农业执法依据 |
5.3.6.2 落实执法经费,保障执法开支 |
5.3.6.3 加强农业执法基础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信息网络 |
5.3.6.4 重视解决人员的福利和待遇,调动执法人员积极性 |
5.3.6.5 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提高全民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
6 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机构设置和运作模式的再探索 |
6.1 模式一 |
6.2 模式二 |
7 结论与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附录 |
(3)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
第一节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文地理的基本情况 |
一、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最主要的陆上边疆区域 |
二、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最集中自然文化资源最富集的区域 |
三、西部民族地区是我国自然环境最不平衡经济发展层次多样化的区域 |
第二节贫困和贫困的演变 |
一、贫困和贫困的标准 |
(一)贫困的概念 |
(二)贫困线和贫困标准 |
二、测量贫困的办法 |
(一)采用货币收入与消费额来确定和测量贫困 |
(二)采用健康与教育来确定和测量贫困 |
(三)采用脆弱性来确定和测量贫困 |
三、贫困的演变 |
第三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化的基本情况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历史回顾 |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继续存在并且高度集中的区域 |
三、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贫困强度指数最高的区域 |
四、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贫困发生率最高的区域 |
五、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是我国返贫率最高的区域 |
第二章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面临的困境和原因探究 |
第一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形势严峻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难点 |
二、影响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环境因素分析 |
(一)绝对贫困人口高度集中地区产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环境因素 |
(二)相对贫困人口比较集中地区产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环境因素 |
第二节西部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贫困问题和移民搬迁问题越来越突出 |
一、贫困问题仍然是21世纪初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中最突出和最普遍的问题 |
二、西部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化,移民搬迁难度加大 |
第三节西部民族地区扶贫资金筹措和管理有待进一步规范 |
一、扶贫资金筹措困难,资金投入后所有权归属不明 |
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不够规范 |
三、贫困农户难以得到信贷资金支持 |
第四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区域环境恶劣是造成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的客观条件 |
二、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的不同社会阶段逐渐退于劣势地位 |
三、人口素质低是造成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的深层原因 |
四、扶贫机制、政策的内在缺陷,西部贫困地区优惠政策被弱化 |
(一)地方政府偏离既定的扶贫宗旨和目标 |
(二)优惠政策被弱化 |
(三)信贷扶贫政策的基本缺陷 |
第三章西部民族地区农村贫困问题基本走势 |
第一节西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速度趋缓 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 |
一、扶贫开发速度趋向缓慢,脱贫人口呈递减趋势 |
二、贫困人口分布越来越分散,贫困程度更加严重 |
第二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低收入人口返贫率高 贫困人口趋向三元化 |
一、贫困人口处于不稳定解决温饱状态,无条件享受基础设施改善带来的好处 |
二、贫困指标将趋高位,贫困人口趋向三元化 |
第三节导致贫困的因素日益趋强 妇女老人儿童等将成为弱势群体 |
一、历史致贫因素趋弱,致贫新因素却日渐趋强 |
二、妇女、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将成为弱势群体 |
第四节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程度已接近“合理”区间的上限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综合实力低于全国水平和国定贫困县的平均水平 |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牧民收支高于全国和国定贫困县的平均水平,少数民族贫困县之间收入差距悬殊 |
三、少数民族贫困县的恩格尔系数分别比全国和国定贫困县的要高 |
四、少数民族贫困县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缓慢 |
第四章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内容和途径 |
第一节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战略目标和战略重点 |
一、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目标 |
二、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战略重点 |
(一)要认清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及时调整反贫困战略的政策导向 |
(二)采取特殊对策,解决民族地区剩余绝对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
(三)逐步把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稳定巩固下来,为提高生活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
第二节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内容和途径 |
一、以“整村推进”的扶贫机制改善民族地区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 |
二、积极做好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是加快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 |
(一)实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是西部民族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前提和基础 |
(二)实现教育适度超前发展,提高人力资本存量,是西部民族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根本保证 |
(三)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城镇化建设和劳务输出,是西部民族地区实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举措 |
三、积极推进西部民族地区优势特色农业,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
(一)西部地区农业结构调整战略和途径 |
(二)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扶贫龙头企业 |
第五章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和农村社会保障走向法制化研究 |
第一节尽快使反贫困走上法制化轨道 |
一、使农村反贫困走向法制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一)农村扶贫开发的长期性、艰巨性,客观上决定了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二)加强农村反贫困立法是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 |
(三)依法促进贫困地区发展,是国内外开发贫困地区的基本经验,扶贫开发法制建设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
二、使农村扶贫开发走向法制化的若干建议 |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是使反贫困走向法制化的基础和前提 |
(二)构建《贫困地区促进法》的框架设计建议 |
第二节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走向制度化、法制化探析 |
一、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点 |
(一)建立民族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生有所靠” |
(二)在民族地区逐步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老有所养” |
(三)在民族地区建立和恢复农村合作健康医疗保险制度,保证“病有所医” |
(四)确立自然灾害分级救济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二、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探讨 |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对西部农民的影响和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必要性 |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三)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总体框架设计 |
第六章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完善和发展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政策 |
第一节统筹城乡全面发展 停止对“三农”的掠夺 |
一、统筹城乡全面发展的必要性 |
二、建立城乡统一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 |
(一)统一的产权制度使城乡之间的生产要素优化并顺利配置 |
(二)统一的价格制度彻底消除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
(三)统一的户籍制度促使农民合理流动 |
(四)统一的就业制度使农村劳动力在城乡间优化配置 |
(五)统一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使农民公平地享有各种福利保障和教育待遇 |
(六)统一的财税金融制度是农民减负的重要环节 |
第二节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巩固扶贫成果的有力保证 |
一、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使用权长期化 |
二、不断强化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逐步实现“耕者有其权” |
三、集体土地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明确承包范围,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
四、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承包期限,允许有条件地进行小调整 |
五、要明确土地承包费提取办法、承包合同的确定和完善承包纠纷处理机制 |
第三节完善西部民族地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
一、完善民族地区财政扶贫政策的建议 |
(一)重点加大对西部极贫人口集中地区的投入,配套资金不能“一刀切” |
(二)根据新阶段扶贫特点,调整民族地区财政扶贫政策 |
(三)创新扶贫资金管理方式,加强民族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 |
(四)利用民族地区财政政策推动全社会参与扶贫 |
二、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贫困人口的信贷机制建议 |
三、在民族地区农村实践和创新小额信贷模式 |
(一)继续借鉴小额信贷在国际和中国发展的经验 |
(二)民族地区开展小额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
(三)借鉴国际经验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模式开展小额贷款 |
(四)小额贷款方式要创新,要有民族地区特色 |
第四节结合《民族区域自治法》调整和发展民族政策 |
一、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
二、完善和实行照顾及鼓励民族地区企业发展的政策 |
三、完善和实行优惠金融政策,建立有利于民族地区发展的融资机制 |
四、完善区域发展政策,在资源开发中照顾少数民族利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
五、实施支持民族地区发展非国有经济,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 |
六、继续和完善开展边境贸易与实施沿边开放政策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明 |
(4)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负担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一、对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土地家庭承包制下中国农民负担研究状况述评 |
三、本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研究的主要思路及框架结构 |
第一章 中国农民负担的历史回顾 |
一、秦汉时期的农民负担 |
二、隋唐时期的农民负担 |
三、宋元时期的农民负担 |
四、明清时期的农民负担 |
五、民国时期及革命根据地的农民负担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的农民负担 |
第二章 土地家庭承包制下我国农民负担的状况 |
一、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农民负担 |
二、土地家庭承包制下我国农民的农业各税负担 |
三、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行以后我国农民承担的税外负担 |
四、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发展的几个阶段 |
五、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的区域差别 |
第三章 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过重的现实危害 |
一、农民负担过重对农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影响 |
二、农民负担过重对扩大内需政策绩效的影响 |
三、农民负担过重对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形象以及对农村和整个社会稳定的影响 |
第四章 土地家庭承包制下农民负担过重的症结 |
一、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与我国农民负担 |
二、我国的农业税制与农民负担 |
三、分税制对我国农民负担的影响 |
四、乡镇行政、财政体制缺陷对农民负担的影响 |
第五章 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减轻农民负担的实践 |
一、20 世纪80 年代和90 年代初期:制止“三乱”、规范农民负担 |
二、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遏制恶性案件发生,强化领导干部责任 |
三、世纪之交:费改税、理顺税费关系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减轻农民负担实践的绩效分析 |
一、“三令五申”减农负绩效不佳现象分析 |
二、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思考 |
第七章 中国历史上及国外涉农税制借鉴 |
一、中国历史上的农业税制考察 |
二、我国历史上农业税制沿革的启示 |
三、国外涉农税制概述 |
四、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
第八章 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路径探讨 |
一、统筹城乡发展,早日完成从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到一元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变 |
二、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绕不过去的坎儿 |
三、增收是减负的关键一环:关于农民增收问题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对象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工程分包的理论诠释 |
第一节 工程分包的界定 |
一、不同文献对工程分包的理解 |
二、工程分包的外延 |
三、工程分包的内涵 |
四、本文对工程分包的界定 |
第二节 工程分包产生与发展的客观规律 |
一、工程分包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 |
二、工程分包是由建筑业的客观规律决定的 |
第三节 工程分包的法律性质 |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说 |
三、特殊性质说 |
四、委托代理说 |
五、从属的法律关系说 |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说较为妥当 |
第二章 工程分包范围-客体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工程发包模式与分包范围的关系 |
一、传统发包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二、设计-建造一体化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三、设计-管理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四、CM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五、PPP模式中承包人的功能定位 |
六、工程发包模式决定了分包的最大可能范围 |
第二节 工程分包范围 |
一、承包人的本质任务在于管理 |
二、分包范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 |
第三节 工程转包 |
一、我国对工程转包的界定 |
二、限制无价值增值的转包 |
三、我国转包界定过宽 |
四、解禁肢解分包不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
五、缩小转包概念的立法建议 |
第四节 主体结构能否分包 |
一、梳理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规定 |
二、我国禁止主体结构分包的政策考量与评价 |
三、我国立法应解禁主体结构分包 |
第五节 扩大劳务分包是否正当 |
一、我国对劳务分包的界定 |
二、劳务分包是工程分包 |
三、扩大劳务分包应予鼓励 |
第三章 分包人的资质-主体资格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我国工程资质的本质与特点 |
第二节 注册制与许可制 |
一、注册制 |
二、许可制 |
三、注册与许可并行 |
第三节 差异分析与政策选择 |
一、应将许可与注册分开 |
二、许可标准不宜要求工人数量 |
三、应降低资质许可标准 |
四、建议取消劳务资质 |
第四章 分包权利义务的限制规则 |
第一节 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 |
一、合同的相对性 |
二、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单点责任 |
三、承包人不应就指定分包工程对发包人负连带责任 |
四、分包人对发包人不应负连带责任 |
五、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对承包人分包权的限制 |
一、承包人的分包权与发包人的同意权日趋平衡 |
二、对我国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 |
三、立法建议 |
第三节 对分包人再分包权的限制 |
一、再分包是行业国际惯例 |
二、我国禁止再分包的逻辑分析 |
三、再分包合法化刻不容缓 |
第五章 违反分包限制规则的民事法律后果 |
第一节 比较法考察 |
一、英美法系的违约主义 |
二、大陆法系的强制规范理论 |
三、趋势分析与启示 |
第二节 对我国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宏观思考 |
一、合同无效无助于改善工程质量和安全 |
二、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发包人利益 |
三、合同无效损害法的公平价值和合同自由 |
四、合同无效不符合工程的客观规律和我国国情 |
五、认可合同效力不会纵容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
第三节 对我国违反分包限制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 |
一、违反资质规范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
二、转包合同不宜认定无效 |
三、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导致合同无效 |
四、其他分包限制规定亦不应影响合同效力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一、我国实定法应放松对工程分包的限制 |
二、实务中应缓和转包、违法分包的私法后果 |
三、对《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的修法建议 |
第二节 展望 |
一、如何实施 |
二、如何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6)中国农民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在现实与目标的夹缝中 |
第一章殉道者 |
1骚动的路营村 |
2案惊中央 |
第二章恶人治村 |
1一切,发生在五分钟内 |
2可怕的村霸 |
3悲剧还在延伸 |
4第四种权力,你在哪里 |
第三章漫漫上访路 |
1享受冷漠 |
2感受温差 |
3天高皇帝远 |
4上访有罪 |
5逼上梁山 |
第四章天平是怎样倾斜的 |
1怪圈 |
2税费如牛毛达标价更高 |
3龙多作旱 |
4城乡分治与马太效应 |
第五章弄虚作假之种种 |
1罕见的电报 |
2可敬的领导 |
3骗你没商量 |
4火爆三个月 |
第六章寻找出路 |
1税费改革第一人 |
2进了一回中南海 |
3两个县委扩大会 |
4冒出一个新兴镇 |
5墙内开花墙外香 |
第七章天降大任 |
1知音 |
2不争论,干给他们看 |
3改与不改就是不一样 |
4难忘阜阳会议 |
5报告进入最高决策层 |
6“十三号文件”诞生 |
7是非功过凭青史 |
8中国农民的福音 |
第八章破题 |
1迟到的“新闻” |
2两份“内参” |
3南极人的喜泪 |
4天下第一难题 |
5一号议案 |
6寄希望于安徽 |
第九章敢问路在何方 |
1市场不相信眼泪 |
2在辉煌与富足的背后 |
3小岗村的忧虑 |
4中国改革正在过大关 |
5跳出黄宗羲定律 |
并非尾声大幕正在拉开 |
(7)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研究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一、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农民负担问题 |
二、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 |
(一)统一思想,实行领导负责制。 |
(二)加大宣传力度,创造减轻农民负担的良好社会环境. |
(三)进行大规模的清查整改,对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
(四)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手段。 |
(五)发挥人大的权威和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 |
三、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评估 |
四、加重农民负担的表现 |
(一)农民负担的教育费增长过猛。 |
(二)兴办公益福利事业超前求快,开展文体活动规格升级。 |
(三)乡、村干部冗员,补贴标准上调。 |
(四)统筹项目增多,数额加大。 |
(五)巧立名目,乱派款。 |
(六)各种集资过多。 |
(七)硬性参办各种基金会。 |
(八)派订报刊。 |
(九)强制投保。 |
(十)以有偿服务为名,乱收费。 |
(十一)各种罚款仍在泛滥。 |
(十二)实行“上打租”,巧占农民的便宜。 |
(十三)把财政借款下摊给农民。 |
(十四)截留国家给农民的好处,使农民少收。 |
(十五)市民吃肉,农民出钱。 |
(十六)大吃大喝,挥霍浪费。 |
(十七)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搞“以金代劳”,增大开支。 |
(十八)“抬”钱办事,多付利息。 |
(十九)电业部门卖电由农民出钱架线、改造或维修。 |
(二十)平调农民的资金和劳务。 |
五、加重农民负担的内在规律和特性 |
(一)表面合理性。 |
(二)顽固性。 |
(三)反复性。 |
(四)流行性。 |
六、加重农民负担的主要原因 |
(一)领导者给开的口子。 |
(二)经济体制所固有的不足之处。 |
(三)经营管理方面的缺陷。 |
(四)社会环境的影响。 |
七、加重农民负担的危害 |
(一)削弱农民进行扩大再生产的投入能力。 |
(二)迟滞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三)破坏经济运行秩序。 |
(四)助长了腐败行为。 |
(五)离间干群关系。 |
(六)影响社会稳定. |
八、亟待澄清的模糊认识 |
(一)把农民还不富裕看作是农民负担过重的主要原因。 |
(二)把农民负担问题看成是纯经济问题。 |
(三)把合理混淆为合法。 |
(四)把“大家”都是这样干的视为政策法规允许。 |
九、减轻农民负担的对策 |
(一)至关重要的是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应做减轻农民负担的促进派。 |
(二)认真贯彻落实《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 |
(三)定期集中进行农民负担的清查. |
(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调整各方利益关系,分流直接负担和减轻隐性负担。 |
十、值得商榷的几个具体问题 |
(一)关于农村教育事业费问题。 |
(二)关于乡统筹与村提留的份额问题。 |
(三)关于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问题。 |
(四)关于依据人均收入来提取统筹提留款问题。 |
(五)关于农民负担的“上打租”问题。 |
(六)关于在村组之间平衡历年积累问题。 |
(七)关于核减征收农业税指标问题。 |
十一、现行统筹提留款筹集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一)项目繁多,总量不容易控制。 |
(二)负赋畸重畸轻,不公平。 |
(三)工作成本昂贵,不经济。 |
(四)游离于国民收入的宏观管理,不科学。 |
(五)一些应由政府负担的社会性公益事业经费也由农民承担,不合理。 |
十二、改革农村统筹提留款筹集制度的选择 |
(一)改革的方向。 |
(二)改革的要求。 |
(三)改革的途径。 |
(四)改革的步骤。 |
(五)改革过程中应注意解决好的几个具体问题。 |
1. 关于合理确定农业税附加比例问题。 |
2. 关于附加税的退回、管理和使用问题。 |
3. 关于务工经商以及其他非农收入的税收附加问题。 |
4. 关于农业税附加征收实物还是征收货币的问题。 |
(8)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1.1 亚当.斯密的税收理论 |
1.2.1.2 瓦格纳的税收理论 |
1.2.1.3 凯恩斯学派的税收理论 |
1.2.1.4 供应学派的减税理论 |
1.2.1.5 税收的最高三原则 |
1.2.1.6 马克思的“六项扣除”原则 |
1.2.1.7 公共产品与公共财政理论 |
1.2.1.8 制度变迁理论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2.1 “费改税”与减税的概述 |
1.2.2.3 对农村税费改革前试点模式研究 |
1.2.2.4 对现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研究 |
1.2.2.5 对现行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改革研究 |
1.3 研究的方法及思路 |
1.4 研究的创新及拓展 |
第二章 中国封建社会农民负担和税费改革分析研究 |
2.1 封建社会的农民负担考察 |
2.2 封建社会的税费改革考察 |
2.2.1 两税法 |
2.2.2 一条鞭法 |
2.2.3 摊丁入亩 |
2.2.4 火耗归公 |
2.2.5 黄宗羲定律 |
2.3 本章小结:历史上农民负担和税费改革的借鉴 |
第三章 国外涉农税收制度分析研究 |
3.1 国外涉农税收制度特点 |
3.1.1 现在还征收农业税的国家的特点 |
3.1.2 现在不征收农业税的国家的特点 |
3.1.2.1 消除“身份性税收” |
3.1.2.2 给予农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
3.1.2.3 政府补贴农业 |
3.2 本章小结:国外涉农税收制度的借鉴 |
第四章 我国农民负担问题分析研究 |
4.1 研究农民负担的目的 |
4.2 对农民负担的重新界定 |
4.2.1 农民负担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
4.2.2 农民负担是一个综合的范畴 |
4.2.3 农民负担是一个公平的范畴 |
4.2.4 对农民负担的界定(定义) |
4.3 农民负担问题的提出及产生背景 |
4.3.1 农民负担问题的提出 |
4.3.2 农民负担问题产生的背景 |
4.3.2.1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和停滞 |
4.3.2.2 基层政府及部门、人员的膨胀 |
4.3.2.3 现行分税体制不完善 |
4.4 农民负担沉重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
4.4.1 “头税”(含涉农各税) |
4.4.2 “二税(”三提五统) |
4.4.3 “三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集资、摊派、罚款等) |
4.4.4 “两工”负担 |
4.4.5 “暗税”(剪刀差) |
4.4.5.1 “剪刀差”的形成原因 |
4.4.5.2 “剪刀差”的严重危害 |
4.4.5.3 消除“剪刀差”的可行途径 |
第五章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和配套阶段有关问题分析研究 |
5.1 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始和进展情况概述 |
5.2 对农村税费改革目标的探索和认识 |
5.2.1 对农村税费改革目标的探索 |
5.2.2 对农村税费改革目标的认识 |
5.2.2.1 对试点改革阶段目标的认识 |
5.2.2.2 对配套改革阶段目标的认识 |
5.3 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阶段分析和反思 |
5.3.1 单纯的“费改税”不能解决农民负担问题 |
5.3.2 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层阻力分析 |
5.4 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有关问题的认识 |
5.4.1 对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的认识 |
5.4.2 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和保障的认识 |
5.4.3 对取消农业税的认识 |
5.4.4 对WTO 框架下政府农业支持政策选择的认识 |
5.4.5 对制约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体制障碍的认识 |
5.4.6 以制度变迁破解农村税费改革中的难题 |
5.5 本章小结: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回顾与分析 |
第六章 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 |
6.1 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开始、进展、成效 |
6.1.1 指导思想 |
6.1.2 改革思路 |
6.1.3 改革的目标 |
6.1.4 改革主要内容 |
6.1.5 改革成效 |
6.2 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及对策 |
6.2.1 税费改革中已经基本得到解决的问题 |
6.2.1.1 农民负担不平衡(农户和地区之间)和农业特产税征收难 |
6.2.1.2 一些地方“两工”负担依然很重 |
6.2.1.3 农业税征管方式的改革 |
6.2.1.4 妥善解决税改后村级运转难问题 |
6.2.2 配套改革阶段需要巩固成果和重点解决的问题 |
6.2.2.1 继续做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 |
6.2.2.2 继续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
6.2.2.3 继续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和促进职能转变 |
6.2.2.4 继续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
6.3 对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基层实践的调查研究 |
6.3.1 对徐州市农村税费改革的调查研究 |
6.3.2 对铜山县税费改革后农税征管难的调查研究 |
6.3.3 对沭阳县化解乡村债务的调查研究 |
6.3.4 对苏州市实行“一事一议”公平负担的调查研究 |
6.3.5 对涟水县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查研究 |
6.3.6 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民意调查及情况简析 |
6.3.6.1 税费改革后的民意调查情况 |
6.3.6.2 对民意调查情况的简要分析 |
6.4 本章小结:江苏省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践与经验 |
第七章 余论 |
7.1 离开制度的框架无法理解农民负担 |
7.2 离开制度的变迁无法解决农民负担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图目录 |
表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房地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 |
1.1.2 房地产业积累了突出的发展矛盾 |
1.1.3 房地产业肩负着更多的发展责任 |
1.1.4 房地产税收实现快速稳定的增长 |
1.1.5 房地产税收改革进程滞后 |
1.1.6 房地产税收改革压力巨大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对国内外文献的分析 |
1.3 篇章结构及研究方法 |
1.3.1 篇章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论文不足之处 |
2 房地产相关概念、种类与属性 |
2.1 房地产相关概念 |
2.1.1 土地与地产 |
2.1.2 房屋与房产 |
2.1.3 建筑物与构筑物 |
2.1.4 房地产与不动产 |
2.1.5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 |
2.1.6 房地产税与财产税 |
2.2 房地产种类 |
2.3 房地产属性 |
2.3.1 房地产的自然属性 |
2.3.2 房地产的经济属性 |
2.3.3 房地产的社会属性 |
2.3.4 房地产的政治属性 |
3 房地产税收的社会经济基础 |
3.1 房地产体制 |
3.1.1 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
3.1.2 房地产的所有制关系 |
3.2 房地产业发展 |
3.2.1 房地产业的发展阶段 |
3.2.2 房地产业的发展状态 |
3.3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与影响因素 |
3.3.1 房地产价格表现形式 |
3.3.2 房地产价格影响因素 |
4 房地产税收的形成与发展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房地产税收 |
4.1.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1.2 土地使用课税 |
4.1.3 房屋使用课税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房地产税收 |
4.2.1 土地与房屋交易课税 |
4.2.2 土地与房屋使用课税 |
4.2.3 现代房地产税收改革历程 |
4.3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 |
4.3.1 房地产税收体系 |
4.3.2 房地产税种设置 |
4.4 现行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1 2003~2008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2 2008~2009 年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4.4.3 2009年以来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
5 现行房地产税收的经济分析 |
5.1 房地产租、税、费关系分析 |
5.1.1 房地产租金与税收 |
5.1.2 房地产收费与税收 |
5.2 房地产税收水平分析 |
5.2.1 房地产税收绝对水平:从税收角度的观察 |
5.2.2 房地产税收相对水平:从地租和收纳角度的观察 |
5.3 房地产税收体系分析 |
5.3.1 房地产税种安排略多 |
5.3.2 房地产重复征税略重 |
5.3.3 房地产各环节税种设置欠妥 |
5.4 房地产财产税分析 |
5.4.1 城乡之间的土地与房屋存在法律差异 |
5.4.2 个人拥有不同房产之间存在法律差异 |
5.4.3 计税依据设计不够公平 |
5.4.4 个人拥有的经营性住房税收流失严重 |
5.5 房地产商品税分析 |
5.5.1 商品税体制滞后 |
5.5.2 商品税附加制度陈旧 |
5.6 房地产所得税分析 |
5.6.1 级差利润调整作用微弱 |
5.6.2 环保节能导向作用不足 |
5.6.3 调节社会存量财富功能较弱 |
5.6.4 社会正义功能尚未充分发挥 |
5.7 总结 |
5.7.1 房地产税收职能:有作用但不可无限放大 |
5.7.2 房地产税收制度:有缺陷且不可被忽视 |
6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目标模式 |
6.1 理论基础 |
6.1.1 房地产税收社会学 |
6.1.2 房地产税收政治学 |
6.1.3 房地产税收伦理学 |
6.1.4 房地产税收经济学 |
6.1.5 房地产税收法学 |
6.2 基本架构 |
6.2.1 租利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体制 |
6.2.2 房地产税收在税收体系中的地位 |
6.2.3 房地产税收体系 |
6.2.4 房地产税收基本模式:确立分类房地产税模式 |
6.2.5 房地产税收目标模式:建立城乡企业与居民普遍征收的房地产税制度 |
6.3 房地产估价制度 |
7 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创新:改革进程 |
7.1 近期方案 |
7.1.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1.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1.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2 中期方案 |
7.2.1 改进房地产财产税 |
7.2.2 改进房地产商品税 |
7.2.3 改进房地产所得税 |
7.3 远期方案 |
7.3.1 推广混合个人所得税制度 |
7.3.2 新设遗产税与赠与税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10)中国延边地区对韩国劳务输出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际劳动力移动理论 |
1.2.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3 依据及可行性 |
1.4 创新和难点 |
1.5 内容概述 |
第二章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历史渊源和时代背景 |
2.1 延边朝鲜族聚居地的形成及其特点 |
2.1.1 延边地区的历史沿革 |
2.1.2 延边朝鲜族聚居地的形成 |
2.1.3 朝鲜族人民对延边地区的开发与贡献 |
2.1.4 延边朝鲜族聚居地的历史特点 |
2.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发展历程 |
2.2.1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成立 |
2.2.2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发展 |
2.2.3 延边与朝鲜半岛的往来状况 |
2.3 中韩建交与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兴起 |
2.3.1 中韩关系的解冻与双边关系的全方位发展 |
2.3.2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诸多因素的分析 |
第三章 国际劳动力移动理论及韩国和延边劳务政策 |
3.1 国际劳动力移动理论与延边对韩劳务输出 |
3.1.1 国际劳动力移动理论与中国对外劳务合作 |
3.1.2 国际劳动力移动行为理论与延边对韩劳务输出 |
3.2 韩国劳动力市场与引进外籍劳工政策 |
3.2.1 韩国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 |
3.2.2 韩国引进外籍劳工政策的调整 |
3.3 延边对外开放与对外劳务政策 |
3.3.1 延边对外开放发展历程 |
3.3.2 延边对外劳务输出现状 |
3.3.3 延边促进对外劳务输出相关政策 |
第四章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发展历程及存在问题 |
4.1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主要发展阶段 |
4.1.1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初期发展阶段 |
4.1.2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快速发展阶段 |
4.1.3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成熟发展阶段 |
4.2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主要途径 |
4.2.1 政府监督指导下的对韩国劳务派遣 |
4.2.2 中介机构组织的对韩国劳务输出 |
4.2.3 个人途径的对韩国劳务输出 |
4.3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
4.3.1 快速发展时期的劳务诈骗问题 |
4.3.2 成熟发展时期的非法滞留问题 |
4.3.3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自身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劳务输出对延边及韩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
5.1 劳务输出对延边经济社会的积极影响 |
5.1.1 劳务输出促进了延边经济总量快速增长 |
5.1.2 劳务输出推动了延边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 |
5.1.3 劳务输出繁荣了延边房地产市场 |
5.1.4 劳务输出实现了延边劳动力就业和转移 |
5.1.5 劳务输出提高了延边居民的生活水平 |
5.2 劳务输出对延边经济社会的消极影响 |
5.2.1 劳务收入的过度消费问题 |
5.2.2 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 |
5.2.3 朝鲜族女性涉外婚姻问题 |
5.2.4 劳务人员留守子女教育问题 |
5.3 延边劳务输出对韩国经济社会的影响 |
5.3.1 延边劳务输出对韩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
5.3.2 延边劳务输出对韩国社会的影响 |
第六章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对策建议 |
6.1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形势分析 |
6.1.1 延边对韩劳务输出的正确认识 |
6.1.2 延边地区对韩劳务输出的机遇 |
6.1.3 延边地区对韩劳务输出的挑战 |
6.2 发展延边劳务经济的几点建议 |
6.2.1 加大政府对劳务输出市场监管力度 |
6.2.2 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社会保障体系 |
6.2.3 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的技能培训 |
6.2.4 做大做强对外劳务输出中介机构 |
6.2.5 引导劳务回国人员投资兴业 |
第七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1: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着作 |
附2:全力推动劳务经济健康发展—邓凯在全州归国劳务创业人员及出国劳务人员家属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
附3:劳务经济是延边经济发展阶段中的必然选择—访州长金振吉 |
附4: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际劳务合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附5: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附6: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
附7: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外经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附8: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对外劳务合作协会章程 |
附9:韩国研修生制度简介 |
附10:韩国雇用许可制度简介 |
附11:韩国访问就业制度简介 |
附1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
附13:中国延边地区与朝鲜半岛历史沿革对照表 |
附14:中国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与朝鲜和韩国交往大事记 |
四、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垫偿制度构建为中心[D]. 何雪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2]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及运作的研究[D]. 聂建农. 福建农林大学, 2008(11)
- [3]21世纪初西部民族地区农村反贫困法制保障研究[D]. 黄颂文. 中央民族大学, 2005(04)
- [4]土地家庭承包制下的农民负担问题研究[D]. 巴志鹏. 中共中央党校, 2005(05)
- [5]工程分包限制规则研究 ——以《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和第3款为中心[D]. 张剑. 武汉大学, 2016(01)
- [6]中国农民调查[J]. 陈桂棣,春桃. 当代, 2003(06)
- [7]关于农民负担问题的研究报告[J]. 李文学. 经济研究参考, 1997(21)
- [8]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分析研究[D]. 王锋.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5(03)
- [9]中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研究[D]. 李晶. 东北财经大学, 2011(07)
- [10]中国延边地区对韩国劳务输出问题研究[D]. 管延江. 延边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