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金融业的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汪红驹,李原[1](2018)在《金融业增加值与高质量金融发展关系研究——基于国际比较视角》文中认为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受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模式、经济结构、发展阶段、金融制度等多重因素影响。通过对新兴市场国家和OECD国家(地区)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进行国际比较发现,与新兴市场国家和OECD国家相比,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比存在明显波动,20102015年进入快速上升期,2015年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比明显偏高。但中国金融业增加值的质量并不高,金融业效率较低。今后应通过穿透式监管,打掉我国金融市场中过多的中间融资环节,让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控制金融业增加值占比,提高金融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闫肃[2](2012)在《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随着“金融交易税”、“金融稳定贡献税”、“金融活动税”、“银行税”、“银行家红利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的提出,金融业税收政策正成为当前全球税收界最关注的课题之一。在我国,随着经济货币化、金融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经济也受到了诸如“储蓄结构失衡”、“流动性过剩”、“资产价格大幅上涨”、“金融市场大幅波动”、“海外热钱冲击”、“民间借贷高企”等一系列金融不确定性因素的冲击,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面临着间接融资比例过高、利率市场化改革滞后等种种外部因素的困扰,而且行业自身也存在着同质化竞争严重、过度依赖存贷差收益,“脱媒化”进展缓慢等种种问题的困扰,这都给我国的金融业税收政策提出了新的课题:在宏观经济大系统中,金融、经济与税收间的互动性如何?税收政策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收入、利润等经营指标有何具体影响?如何客观看待我国金融业的税负问题?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业税收政策的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有何借鉴与启示?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与金融形势,我国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如何做到中性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的协调统一?…这些问题对于我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即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系统的研究与论证,力求抛砖引玉,为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参考。第一章为绪论,正文部分共分六章。第二章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分三节来研究与金融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的基础理论问题。第一节从界定金融、金融业与金融业税收的概念与范畴入手,对金融的复杂性,金融业的起源、特点、功能,金融业税收的分类等基本问题做了基础性的研究与论述。第二节研究金融业税收政策的效应问题。研究发现,在宏观层面,金融业税收政策有助于提升宏观经济效率、增加政府税收收入,抑制金融风险及防止“过度金融化”造成的“产业空心化”等效应。在微观层面,税收政策既能影响金融产业的规模与结构,又对产品服务、经营绩效、公司治理等一系列与金融业经营发展密切相关的因素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制定科学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产业自身发展均有重要的意义。第三节提出了金融业税收政策应遵循的“效率优先”、“中性与调控性并重”、“结构平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三项原则。第三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二节来研究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宏观经济效应问题。第一节应用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格兰杰因果检验与回归分析等方法,结合我国1978年-2009年间的宏观经济数据,研究我国经济增长、金融发展、税收收入三因素的互动性问题,研究发现主要有三点:一是我国GDP、金融产业增加值、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税收收入四项指标存在唯一的“协整关系”:二是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是GDP增长的强格兰杰原因,金融产业增加值却不是,这表明相对于产业规模,金融产业效率的提升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更强;三是通过回归分析,发现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每增长1个百分点,GDP同向增长0.79个百分点。第二节基于我国东部、中部、西部15个省市1978-2008年间的实际数据,应用面板数据回归与双对数方程等方法研究金融发展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关系问题,研究发现主要有两点:一是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每增加1个百分点,地方财政收入同向增加约0.65个百分点;二是金融机构贷款创造财政收入的效应与区域经济发达程度显着相关。第四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分二节来研究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微观经济效应问题。第一节应用ETR (effective tax rate)指标,结合我国房地产、高科技、工业、公用、金融、商业及综合七大基础行业中有代表性的70家上市公司2006年到2010年5个会计年度的平均ETR指标及国际上主要国家金融业的税率与金融机构的实际税负,通过横向比较的方式,研究了我国金融业的税负问题,研究发现主要有三点:一是2006年-2010年间金融业样本上市公司ETR均值约为32.07%,在我们选定的7大行业样本均值中处于中游,低于房地产业(46.14%)、商业(35.99%)与综合业(33.56%);二是从国际比较上看,我国金融业样本上市公司的ETR未高于经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平均水平,究其原因,则是由于负利率、高存贷款利差等形成的制度性红利造成的高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抵销了税制对税负的影响,因此不能轻言中国金融业税负过重;三是通过实证检验,2000年-2010年间我国银行业上市公司ETR指标、ROA指标间不存在“协整”关系,进一步验证了税负因素并不是影响银行业盈利水平的主要因素。第二节通过面板数据回归模型,结合5家上市银行2000年-2010年的真实财务数据,研究金融业直接税与间接税对银行业的信贷规模、营业收入与净利润等经营指标的影响,研究发现相对于直接税,间接税对银行业的信贷规模、收入、利润等指标的影响更为显着,其中间接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银行业的信贷规模相应减少0.7个百分点,间接税对信贷规模等指标的调控作用明显高于直接税,政府应重视并可考虑通过间接税来加强对宏观经济中金融商品规模与金融业发展的调控。第五章分三节研究借鉴国际金融业税收的理论与政策。第一节研究国际金融业的直接税政策,研究发现国际间的金融业直接税税率差异较大,我国的金融业直接税税率处于国际中游水平。鉴于金融业收入与成本费用界定的特殊性,政府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直接税政策加以调控。第二节研究国际金融业的间接税政策,研究发现对金融业课征增值税的技术难度较大,目前国际间还没有通行的实施办法,出于减少对资本流动限制等政策目的,大部分国家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实行完全免税或核心金融业务免税的政策。第三节研究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间金融业税收政策的理论与实践状况。研究发现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国际学术界与政府普遍认同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具有显着的外部性,税收中性原则不完全适用于金融业的观点,政府应运用税收工具对金融外部性进行调控。二是税收政策是在更广泛范围内调节金融机构收益与成本的有效工具,税收调控原则在金融业税收政策上需加以重视和运用。三是从国外的实践看,放松金融管制和推行金融混业将对金融业的税收政策产生巨大影响,需要税收理论界进行深入的研究。四是对金融业免征间接税政策在客观上造成税收的调控性缺失,使得政府无法通过税收工具对金融外部性进行有效的调控,在客观上造成金融负外部性效应放大导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这一点在英、美等免征金融业间接税的国家表现的尤为明显。五是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上新提出的各项税收政策,如金融交易税、金融机构税、银行家红利税、金融活动税等的理论与实践看,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可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各国政策难以统一、政策效果难以有效评估等问题。第六章分四节对当前金融业税收政策相关理论与热点问题进行研究与评议。第一节对2008年金融危机后凸显的金融负外部性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金融负外部性与现代金融业承载的金融功能、自身的经营模式等因素密切相关,金融负外部性导致市场中金融商品数量过度膨胀,超出了实体经济的需求,是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重要因素,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纠正。由于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公共产品特征,使得对金融外部性的矫正很难通过私人部门解决方式加以有效解决,故应借助税收手段等公共部门的解决办法来矫正,这就构成了政府运用税收政策调控金融业的逻辑起点。第二节结合国际资本流动的基础理论与我国的实际状况,研究了托宾税在我国实施问题。第三节对金融创新对税收带来的冲击做了相应的研究与建议。第四节基于经济、税收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财税体制现状对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问题做了相应的研究和评议。第七章分二节研究我国的金融业税收政策问题。第一节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相关的税收与金融体制改革背景,分三个阶段对我国的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内容、特点与不足做了相应的研究与分析。第二节从总体思路、制度建设、配套改革等方面对我国的金融业税收政策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在总体思路上的政策建议主要有四点,一是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以促进金融业效率的提升;二是重视并运用金融业间接税调控工具,与央行货币政策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三是客观的看待金融业的税负问题,在长期负利率与高存贷差未有根本性改变的情况下,不宜给予金融业低税负;四是建议采用差别税率、税率优惠等措施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对金融发展的导向作用,如建立超额累进所得税制政策以促进中小金融机构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行金融业营业税差别税率促进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贷款等金融资源,对老少边穷地区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该地区的金融发展等。在税制建设上,鉴于金融业的成本与收益往往不适应于一般税收制度,建议政府根据金融业的经营特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业税制,包括金融业的收入确认机制与不良贷款防控机制等,以促进金融企业适应国内外复杂的金融形势,更有效的防御金融风险。配套改革措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建议我国尽快建立健全金融资产税收体系,二是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体制改革。
曲一帆[3](2011)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发端于美国而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视,主要国家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商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增加,金融消费者群体日益发展壮大。与此同时,我国金融商品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日渐端倪并呈迅速扩大趋势,凸显出我国现有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中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重缺位。本文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状,对我国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提出整体性、全面性、分阶段性落实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本章是全文的基础部分,界定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论述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提出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本章对美、英、日三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了梳理和比较,尤其对上述国家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最新进展进行了介绍,并据此分析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监管及一国国情的关系,归纳出金融消费者保护发展轨迹与发展方向。第三章,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本章提出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结合美、英、日相关法律规定,重点对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权和受教育权内容进行比较研究。第四章,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本章概述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将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分为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制度和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并重点对主要国家的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民事诉讼机制中的群体诉讼、示范诉讼、小额诉讼问题、以及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第五章,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本章介绍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总体性问题、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前文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三大类问题,分别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现实选择与未来选择。
徐枫潇[4](2020)在《利益与身份的张力:“黄金时代”的英国对华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利益优先”,长期以来都是英国对外政策的核心关切。自二战结束起,英国在对华交往中也始终奉行这一原则。伴随着中国的崛起,英国日益看重同中国的伙伴关系并着力扩大和深化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往来,2015年10月,习近平对英国进行国事访问,并以此开启中英“黄金时代”的繁荣景象,政治互动达到新高点。2018年,特蕾莎·梅访华时更是盛赞英中关系的“黄金时代”,并表示看好双方经贸关系潜力。然而,合作关系中难掩分歧,英国在对华政策中除了利益考量之外,其身份的考量也占据重要组成部分。在以经济利益为代表的国家利益追求和以西方大国为典型的国家身份方面,常导致在对华交往中出现“政经两张皮”的表现,即:既想获得最大程度的经济利益,又不愿放弃西方大国的身份,在一些具体的外交事务中同中国疏离乃至对立。近几年来,这两者之间的张力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英国对华政策之中。“黄金时代”的开始,至今已近五个年头,在这五年中英国经历了脱欧公投、国家领导人的几番轮替和脱欧事务的反复与波折。在对华政策上,卡梅伦第二任期时形成的、对华保持密切合作的总体态势尚未出现较大改变,但英中之间的龃龉和分歧频现,并多以英国对华事务进行干涉和介入为主。其中以南海问题和新疆问题尤为典型:在南海问题中,英国素以国际规则和秩序的扞卫者自居,联合亚太域内其他国家对中国进行施压,意在高调介入南海;在新疆问题上,英国搬出西方传统自由主义价值观中“人权高于主权”的相关论调,一再借各种多边外交场合对中国新疆事务的处理加以指责。以这两大代表性问题来看,英国多选择无视南海和新疆主权归属这一客观现实,将中国国内问题国际化、同时配合其西方大国的身份立场和脱欧后国家政策的转型,来横加干涉。而在涉及重要经济利益的产业合作方面,英国从未动摇过通过对华合作获取物质实利的原则。尤其在金融、教育、新能源和通讯科技领域,英中近五年来合作密度与广度显着提升,英国在吸引中国企业投资,加速英国技术服务进入中国市场,推进高等教育输出等方面着力加大同中国的合作,也因此获得了可观经济收益。但是必须承认,英国“西方大国”的身份定位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并在英国绝对实力业已下降的今天,这一身份追求仍未改变,因此,英国对华合作中基于身份追求和利益追求而显现的张力,或将长期存在。
李辉,唐世平,金洪[5](2014)在《帝国的光环:美国金融危机的历史制度解释》文中提出基于历史制度主义的视角,批判性地建立在制度变迁的广义理论以及才能配置理论之上,作者提出一个关于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的新理论:"帝国的光环"理论。作者认为,美国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霸权地位使其吸引了全世界的资本,特别是在美元与黄金脱钩之后。而大量的外资流入逐渐增加了美国放松大萧条后建立的金融管制体系的压力。大量的外资流入和对金融管制的放松最终导致整个美国经济结构过度金融化,特别是使得美国企业家和精英才能"误配置",进而导致了金融危机的发生。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和意大利七个核心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高度支持我们理论的推定。这一研究还表明,任何以单一主权货币为中心的国际金融体系都是不稳定的。
楼晓[6](2013)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文中指出随着金融危机发生,一些受金融危机波动严重的国家围绕金融市场结构、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者责任等内容已着手其本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其中,在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之间以及最新立法改革中引起广泛争议的焦点是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对金融业自律管理形态和角色的重大探讨存在显着缺陷。现代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及全球化特征,任何政府试图全面控制和管理金融市场都将不可避免的遭遇管理套利的基本问题,只有通过获得行业的积极参与和管理才可能打破这个怪圈,因此,讨论、争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时,缺乏对行业自律管理的关注是一个严重的缺陷和遗漏。在整个金融市场中,证券市场无疑是其中市场结构最复杂、投资风险最大、有效监管也最困难的主要部分,现行金融市场的跨境联盟也更多地产生在资本市场领域中。并且,每一次金融风暴引发的经济动荡也基本来自于资本市场的爆发原点。因此,证券市场自律管理体制的改革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内容。证券业自律管理现状不尽人意,或者表现为自律管理严重不力、或者表现为自律管理被严重边缘化、或者自律管理在利益冲突面前失去信用等诸多严重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本文认为究其根源是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症结,而非仅仅是自律管理某一外在表象的问题。或者说证券业自律管理不足所有外在的表象均源自于其“公权化”根源。基于此,本文围绕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表象、产生的原因、路径演变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并探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途径选择。一、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及其“公权化”表象的分析事物的最高认识莫过于对本质的把握,证券业自律管理亦不例外。证券业自律管理这一古老、传统,而又常新、现代的话题历来是证券监管体制中永恒探索的内容,不同时代、不同体制的国家对证券业自律管理不断改革、完善的孜孜探究也充分说明证券业自律管理本身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及其存在的困惑。而只有“正本才能清源”在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部分,首先,通过对行业自律管理中“自我”特性的分析,认为尽管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产生以来金融业自律管理中的“自我”都是以集体组织面貌而非个人形式出现,但“自我”作为一个社团组织管理形态,其表现为独立于政府行政监管并与之并行存在的一种市场化管理组织,属于市民社会中民问协会“私主体”的身份,并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尽管在政府介入证券市场监管后,自律管理也并非与政府毫无关联,但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独立性”仍是其最本质的特征。而且,契约理论以及行业自律管理中体现的有限“公共利益”特征决定了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私主体”的本质特性。其次,对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私权利”本义做了分析。从证券业自律管理权行使对象为行业内部成员、行业自律管理权维护的是行业共同利益角度以及其与政府监管关系的外部维度方面分析了行业自律管理权的“私权利”本质属性。另外,通过对证券业自律管理权“自治权”权源的契约来源及自治权的特性分析认为尽管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包括带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处罚、惩罚等职权,但其本质仍应属于“私权利”的范畴,从而与国家政府实施的“公权力”相区别。除此之外,在证券业自律管理本义部分,还从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的合宪性、契约性角度对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及其权利体系、对证券业自律管理“自治权”行使程序的正当性要求进行了分析,认为在法治进程中,在外部力量尊重自律管理行为下,证券业自律管理本身也要注重正当性程序的要求,在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表象部分,在认定“公权化”特定蕴义的基础上,分别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法律属性及证券业自律管理目标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证。其中证券交易所“公权化”表象为证券交易所“自我”身份“准行政机构”的异化。尤其在中国,现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组织已异化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权力机构”,不再是原本私人属性的团体组织。交易所会员从“自我”变身为完全的“被管理者”。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也多是以“自律”之名行“行政管理权”之实。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公权化”表象为证券业协会已从行业成员利益的代表者、维护者仅成为一个服务者,其自律监管职能主要成为“政府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监管的延伸工具。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目标也从维护行业成员群体利益滑向对“公共利益”的维护等“公权化”的表现。二、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国际发展趋势的考察英美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本就渊源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自我”生成。这种“自发”的民间私人俱乐部性质组织为证券业自律管理打下了坚实的“独立”、“自治”的品质。在长达百余年的期间里,美国处于自由经济发展阶段,其奉行的“最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信条,极大的促进了美国证券业自律管理的发展。’然而,分散、自由所带来的美国证券市场严重的投机、虚假、欺诈等问题,导致证券业自律管理信任的坍塌和政府的干预介入。伴随着之后每一次金融危机爆发,在责难于证券业自律管理的缺陷时,政府开始不断加强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并最终使证券业行业自律管理本身也被置于政府监管之下,致使证券业自律管理逐渐消弱其独立、自治本性,并被广泛质疑演变成“准政府机构”,扮演着政府监管者“臂膀”的角色。尽管对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法院审判实务也有反对的主张,但理论界的广泛质疑以及有关法院司法审判的认定本身就已表明英美西方国家传统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已经发生了异化演变。日本早期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就被置于政府监管之下,其自律管理的行政色彩同样越来越浓厚,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发展趋势。三、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原因探析造成证券业行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原因既有其行业自律管理本身的内因,也有外因的强大影响,这种内、外因的相互联动形成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局面。这些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行业自律管理限度及其利益冲突的内因。证券业自律管理的优势在不断变化的市场结构面前逐渐弱化,公司化改制后的交易所因其自律管理职责与其自身利益及其他相关主体利益诉求间的冲突导致其自律管理中出现放松、偏袒等严重自律管理不力现象。第二,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直接干预政策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造成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外部动因。第三,证券市场结构及其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导致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根本因素。第四,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经济自由放任监管理念及政府全面干预监管理念的发展变化也引导了政府证券监管日益加强环境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演变。面对中国金融市场在2007年美国金融危机中并未受到严重影响的现象,有观点赞许中国现行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然而,中国金融市场之所以未受重创的原因与美国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非属同一层面的原因,而主要是中国现行证券市场结构相对简单、交易领域相对封闭、缺乏竞争、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相对脱离下的结果,因而这种有效论值得商榷。四、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路径依赖分析当今中西方证券业自律管理均表现出“公权化”问题。尽管如此,生成于不同环境背景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其“公权化”变迁的路径选择和内涵却有所不同。根据诺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任何制度变迁总有其自身路径依赖的规律可循,其中,文化积累和政治力量是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中的两个重要因素。文化累积过程形成的价值观、理念等文化存量以及政治制度、组织和利益集团力量对比等政治因素决定了不同制度的路径选择。英美证券业自律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国家所奉行的“自由主义”精神下自发、自觉生成的,同时也是市民社会高度发展时期的产物,市民社会所特有的“独立”、“自治”特性以及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等价值观使其证券业自律管理在政府监管不断加强的环境中尽管呈现出逐渐消弱并产生异化的趋势,但其“独立”“自治”的特性依然保存。或者说,某种意义上也可以理解为是对其证券业早期完全行业自律、自治、自由的一种约束,有其合理性一面。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形成的集权主义、国家本文主义及官本位主义等思想、价值观是我国政府主导型证券监管制度选择的根本所在。同时,中国市民社会的缺失使行业自律固有的“独立”、“自治”精神在由政府推导中成立并运行的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中根本无法真正体现,这也是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路径选择的必然结果。五、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路径探究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这种非正常现象应予以矫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促进本国金融市场、证券市场的繁荣和发展。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首要路径是修正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一直奉行的政府主导干预理念,实行政府适度干预理念及规则监管与原则监管相结合的理念,以解除政府对市场过渡“担忧”所造成的权力滥用与失控现象,实现政府监管权力合理让渡,给予证券业自律管理正常发展的必要空间。其次,中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及其自律监管的合理定位是使其“公权化”得以矫正的重要途径。证券交易所目前被认为是中国最主要的证券业自律管理组织,“公权化”问题也最严重。面对证券电子化、网络化、国际化趋势发展,以及全球交易所公司化改革现状,中国证券交易所也不能独善其身,交易所的公司化改革是必然的趋势。对此,应合理借鉴国外交易所改制的成功经验,准确定位其证券交易市场一线管理者角色,减少利益冲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重树证券业协会统一、独立、非政府行业自律监管机构地位是矫正其“公有化”的重要保障,架构其自律规则制定权、行业管理自治权、市场主体资格准入权、违规行为处罚权、业内成员纠纷解决权等自律管理权利体系,以及其组织结构的完善建设,是矫正中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重要举措。
王铮,韩钰,胡敏,朱艳硕,吴静[7](2016)在《地理本性进化与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基础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从克鲁格曼的地理本性论出发认识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基础。本文通过收集2000-2012年的世界主要21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业和制造业增加值,运用区位商模型分析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金融业与制造业发展集中度,同时对各国资源输出情况进行对比,最后进行聚类分析。结果发现:全球一体化使世界典型国家(地区)类型趋于明显,呈现新的"三个世界"特征:美国、英国、瑞士、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属金融业主导国家(地区);泰国、中国大陆、韩国、德国、日本、越南和中国台湾属制造业主导国家(地区);加拿大、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和墨西哥属资源开发业主导国家;印度和法国目前在多领域均得到发展,属过渡型国家。这种地理本性决定的经济分工分类,是各国的地缘政治经济学基础,将影响他们的地缘政治经济学立场。
罗志华[8](2011)在《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文中提出1、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在法律上,“信托”与“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托是基于财产受益权与控制权、管理权等权利分离制度下的财产管理制度,是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一种主要类型;金融是资金融通的行为。制度和行为显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由此推论,信托业和金融业在概念的外延上是一种交叉关系:信托业是指信托制度的运用领域;金融业是指资金融通的业务领域。我国当前存在名义信托与实质信托的概念区别。但凡一谈及信托,往往会让人联想到我国过去和现在的信托公司,因其具有信托之名,但不一定具有信托业务之实,可称之为名义信托。对于商业银行、证券业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业机构运用信托原理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基金业务以及企业年金业务、信托业务等,因其具有信托之实,可称之为实质信托。信托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和实践中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由小到大的延展关系如下:(1)我国分业体制下的信托业: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2)我国实质的金融信托业: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业机构以代客理财、信托、基金、企业年金等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3)我国《信托法》定义的营业信托业:含金融信托业务与非金融信托业务;(4)我国《信托法》定义的信托业: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本文认为,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将信托业局限于上述(1)的范围是错误的,应修正为上述(2)的范围。2、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围绕“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这一研究主题,构建了一个包括信托的定位表现、定位分析、定位影响、定位修正等研究层次在内的研究框架。本文的整个研究框架包含四个问题,依次形成具有递进关系的研究逻辑。本文的四个问题如下:问题一、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选择与改革中,是如何对信托进行定位的?这样的定位反映和表现出哪些问题?这是本文的论点,即提出信托定位存在问题。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三章予以论述;问题二、在美国、英国、日本等信托业发达的金融分业体制国家,信托是如何被定位的?我国的信托为何会定位错误?这是本文的论证部分,依据相关论据对信托定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得出信托定位错误的结论,并对信托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分析。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四章予以论述;问题三、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信托公司、对我国金融业与代客理财市场发展具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仍然是本文的论证部分,通过对信托定位错位的影响分析,以提出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重要意义。这一问题由本文第五章予以论述;问题四、如何修正我国信托定位的错误?如何解决信托定位错误导致的遗留问题?这是本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这一问题由本文第六章予以论述。3、本文的篇章结构“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这一选题,使本文的研究必须构建于金融分业体制下。若是在金融混业体制下,或者在即将走向金融混业体制的背景下,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均是没有意义的。既然须在金融分业体制下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本文就须对金融分业体制作出解释,对全球金融体制的发展方向和选择逻辑作出判断,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方向和选择逻辑做出判断,并评价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般理论和特殊问题,从而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选题构建研究基础,回答由此提出的相关研究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六章。其中:第一章“导论”,是对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思路与方法、主要创新等进行阐述;第二章“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是对与本文论据有关的文献综述和相关研究进行梳理,寻找支持本文观点的相关研究论据;第三章“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信托的定位”,是通过对西方国家金融体制发展方向与选择逻辑进行辩证和归纳,回答我国金融体制的选择理论与改革方向,提出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四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是对信托在西方金融业中的定位进行考证,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错误以及导致定位错误的原因进行反思;第五章“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是就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主要影响进行分析;第六章“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则提出了修正我国信托定位错误的意义与主要改革措施。4、本文的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1)关于金融体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抽象出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辩证发展观”和全球“金融二元体制观”,并在这一金融体制改革框架下对各国金融体制选择的逻辑进行分析和给出一般性结论:德国全能银行的混业模式是基于安全而追求效率,美国分业模式则是基于效率而追求安全。在这样的选择逻辑下,我国选择金融分业体制的逻辑则可解释为“安全优先,兼顾效率”。从本文对于西方金融体制的考证来看,全球金融业发展并不符合许多学者和业界人士所认为的“正在由金融分业体制转型为混业体制”的观点。本文通过确定金融分业体制与混业体制的界定标准和选择逻辑,由此解释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分业体制不但没有终结,反而在“否定之否定”的辨证发展中得以日益完善的发展趋势。这一分析方法符合美国金融业发展与监管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美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很好地解释日本、英国等国家的金融体制现状,能够对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全能银行模式的混业体制作出合理解释,并得到全球国家均在“金融二元体制”中确定其发展方向的结论。同时,这一分析方法也可以很好地解释我国的“混业控股、分业经营”金融体制现状,将我国金融体制融入全球金融二元体制之中,并在必要的选择逻辑上选择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方向。(2)关于信托定位的研究无疑,本文认为我国在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方向选择上是正确和科学的,但对信托的分业改革是错误的。究其根本原因,本文认为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对信托公司的改革中,其“信托公司是信托业,信托业是金融业之一”的假设前提不成立,也就是“信托业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并列为四大金融业支柱”的假设前提是错误的。本文通过从当年信托公司抽取实质性信托业务的研究方法,考证信托公司的成立目的、成立背景和主营业务内容,从而对名为信托公司的这类金融业机构进行定性。本文考证和分析认为,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是以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实业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全能银行,具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金融中介功能,因此具有连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产业市场的融资管道。作为全能银行的信托公司与当时同样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专业银行一起推动了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并由此导致了当时经济与金融业的混乱。但我国20世纪80、90年代的信托公司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基本不具有信托业务功能,社会经济与法律层面也不具备支持信托业务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可进行财产权分离并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以及保护和规范信托行为的法律。从这个概念上来看,造成我国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业混乱的罪魁祸首是当年信托公司和专业银行的全能银行模式,与21世纪始现的信托业务并无关系。既然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并无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如何能对信托分业呢?也就是说,当年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即便要对具有全能银行功能的信托公司分业,也只能称之为“信托公司业”,而不能称之为“信托业”,因为这时候并不存在真正的“信托”。本文之所以提出我国当年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中对信托分业存在错误,并希望改革与决策者修正这一错误,主要是因为21世纪初基于我国私人财富大量积累而推动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三大金融业机构开展的代客理财业务,由于运用信托原理而形成了实质性的信托业务,并因此与《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业法律的相关分业条款存在法律上的冲突。由于信托被《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所禁止,导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从理论上缺乏适合于财产管理的通用性工具。另一方面,信托业务的核心是信托财产,只有基于大量可供信托的财产,信托业务才能够得到发展。因此,尽管信托公司被我国法律授权专营信托业务,但由于金融分业体制下信托公司不能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缺乏金融业资产的支持,其信托功能难以有用武之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对于信托的错误分业不但阻碍了信托原理在国家经济与金融业中的运用,而且阻碍了我国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业机构的转型和发展,阻碍了上述金融业机构从传统单一业务向发展代客资产管理等中间业务的综合性机构转型。另一方面,我国拥有信托业务专营权的信托公司由于得不到足够金融资源的支持,其作为持有信托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化趋势十分明显,通道出租和逆向选择问题较为严重。在监管部门参照美国对冲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我国信托公司进行监管,以及市场逆向选择等问题的约束下,我国的部分信托公司长期发展前景堪忧。基于以上原因,我国金融业在信托原理运用与理财市场发展方面己形成内在的不兼容矛盾,这一矛盾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业基于信托制度的代客理财市场的发展,阻碍了我国信托业与金融业的发展。(3)关于修正信托定位的建议结合对美国、英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信托业发展历史与现状的考证,本文认为,没有任何一个信托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信托独立定位为一个金融行业,没有任何一段信托独立定位于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之外的成功历史。信托关系是以财产为核心的法律关系,一旦脱离了财产这一主体,信托关系就不再存在。在与上述国家和地区同样或类似的金融分业体制下,我国不可能标新立异。我国的信托不可能脱离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这三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的财产管理而独立存在,我国的信托必须同样植入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这三大金融行业以及非金融业。因此,我国金融改革者与决策者须正视历史,重新反思,让信托特别是营业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得到科学的、正确的定位,以信托原理、信托制度推动我国代客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本文还对包括信托制、合伙制的主要财产管理制度进行了辨析,对当前业内关于财产管理制度存在的概念混乱进行了辩驳。本文认为,现代金融业财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制、契约制、合伙制三种类型。其中:公司制是指公司型信托,如美国的共同基金、英国的投资信托、日本的投资法人;契约制是指契约型信托,包括英国的单位信托、日本的资金信托、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等:合伙制主要指有限合伙人企业,而普通合伙人企业较少运用于财产管理。本文认为,我国对于公司制存在着广泛的误解与分歧,一些政府部门和学者认为公司制是类似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这严重扭曲了财产管理制度中“公司制”的涵义。本文认为,在当前的法律背景与风险控制要求下,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唯一能够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只能是契约型信托,但不排除今后如日本一样引进公司型信托的可能。无论如何,我国金融业机构不可能运用有限合伙制,不可能通过担任有限合伙人企业中具有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的方式为客户管理财富。因此,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新定位对于我国金融业机构的业务转型和推动金融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最后,本文提出了信托在我国金融业定位的具体修正建议,包括从法律上拆除信托分业的规定,从制度上建立受托人准入标准与准入机制,在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间构筑严格的防火墙,让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者证券业机构,等。5、本文的主要观点本文在论证中提出了包括“金融分业体制的辩证发展观”、“信托投资公司非信托观”、“信托分业错误观”、“信托公司应回归银行业和证券业观”等较具争议的观点。本文毫不避讳地提出上述观点以及针对上述观点的见解和论据,正是希望在争议中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我国信托业与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或许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和价值所在。
熊鹭[9](2014)在《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文中指出英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制是英国增值税制度中最复杂的。本文对英国金融增值税制从税率、应税方法、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方法、特殊业务处理规则以及税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归纳,认为中英金融增值税制主要存在税负不同,征税方法不同和对待税收筹划的态度不同三个区别。英国金融服务增值税发展的经验给我们五点启示:较低的税负有利于金融服务的发展;没有完美的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税方案;应该平衡避税与投资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增值税总体以简洁实用为宜;银行核心业务值得重点关注。
王忠生[10](2008)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在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业又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金融风险的积累很容易诱发金融危机,特别在当今世界经济金融全球化条件下,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速度更快,破坏性更强,金融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制度是重要的”已经成为的共识。如何在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建立更加经济有效的制度,确保安全性、效率性和公平性的金融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一直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论文借助制度变迁理论等现代经济金融理论与方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成功经验,研究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问题,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适合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框架。本文分析认为制度是对人和组织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的行为规则,而金融监管制度是指有关金融监管的规则、惯例、组织安排与政策等。确定合理监管的目标是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合理的监管目标体系应该包括安全性目标、效率性目标和公平性目标三个方面,其中安全性目标应该是一国监管当局致力实现的首要目标。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给予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迁提供了很有益的启示和经验借鉴。主要体现在构建稳定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稳妥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强调适度监管、加强监管的协调合作以及重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而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历程看,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金融体系,国家通过财政对社会经济有绝对控制权,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以市场为取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我国金融监管由改革开放初期的混业监管体制向分业监管制度转变。2003年以后,我国正式形成了分业监管体制。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效率逐步提高。从变迁的特征看,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具有渐进性、政府主导型、需求诱导型变迁形态逐步增强、相对于金融发展的滞后性和由行政命令向权威监管转变五大特征。制度非均衡是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前提。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过度行政干预与监管寻租现象、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市场准入的过度限制等制度供给过剩问题,又存在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和金融立法等制度供给不足的两种情况,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需要逐步加以改革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采取渐进的制度变迁方式。当前我国金融混业程度有限的条件下,我国应当继续加强和完善分业监管制度,同时加强机构间的协调合作制度建设。在未来在我国的金融将进入全面综合经营的阶段,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监管水平进一步提高,各方面制度建设的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应逐步向统一监管过渡。在金融监管变迁的过程中,要逐步完善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审慎金融监管、监管者激励与监督机制、公开信息披露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及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等相关内容。
二、英国金融业的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金融业的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金融业增加值与高质量金融发展关系研究——基于国际比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逻辑 |
二、主要国家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差异 |
三、主要国家金融业增加值的波动 |
(一) 中国金融业增加值占比波动显着 |
(二) 美国和英国金融业增加值的历史变化 |
(三) 印度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上升 |
四、影响金融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的因素 |
(一) 影响一国不同时期金融业增加值占比变化的因素 |
(二) 影响同一时期不同国家金融增加值占比不同的因素 |
五、中国金融业发展需要提质增效 |
(2)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前人的研究 |
1.1.3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思路、分析方法与主要结论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与主要结论 |
1.3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2 金融业税收基础理论研究 |
2.1 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
2.1.1 金融 |
2.1.2 金融业 |
2.1.3 金融业税收 |
2.2 金融业税收政策的政策效应分析 |
2.2.1 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宏观效应 |
2.2.2 金融业税收政策的微观效应 |
2.3 金融业税收政策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2.3.1 “效率优先”原则 |
2.3.2 “中性与调控性并重”原则 |
2.3.3 “结构平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
3 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宏观效应的实证研究 |
3.1 中国金融、经济与税收互动性的实证研究——基于VAR模型 |
3.1.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金融与税收发展状况 |
3.1.2 文献研究综述 |
3.1.3 向量自回归(VAR)模型简介 |
3.1.4 指标选取与数据预处理 |
3.1.5 模型的构建、检验与分析 |
3.1.6 中国信贷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协整检验与回归分析 |
3.1.7 研究小结与政策启示 |
3.2 金融发展与地方财政收入相关性的实证研究—基于中国15个省市面板数据 |
3.2.1 文献研究综述 |
3.2.2 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简介 |
3.2.3 指标选取与数据的预处理 |
3.2.4 模型的检验、构建与回归分析 |
3.2.5 研究小结与政策启示 |
4 中国金融业税收微观效应的实证研究 |
4.1 中国金融业税负研究 |
4.1.1 文献研究综述 |
4.1.2 中国金融业税负的实证研究—来自A股上市公司的证据 |
4.1.3 中国金融业税负的国际比较 |
4.1.4 金融业税负与绩效的协整检验——基于A股银行业上市公司 |
4.1.5 影响中国金融业税负的客观因素分析 |
4.1.6 研究小结与政策启示 |
4.2 金融业税收微观效应实证研究—基于中国A股上市银行面板数据 |
4.2.1 文献研究综述 |
4.2.2 中国金融业税收信贷扩张效应的实证研究 |
4.2.3 中国金融业税收收入效应的实证研究 |
4.2.4 中国金融业税收利润效应的实证研究 |
4.2.5 研究小结与政策启示 |
5 国外金融业税收政策的研究与借鉴 |
5.1 国外金融业直接税政策研究 |
5.1.1 典型国家金融业直接税政策研究 |
5.1.2 国外金融业直接税政策的借鉴与启示 |
5.2 国外金融业间接税政策研究与借鉴 |
5.2.1 国外金融业间接税政策 |
5.2.2 国外金融业间接税政策的启示 |
5.3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业税收政策理论与实践评述 |
5.3.1 2008年金融危机后对税收政策的理论性研究 |
5.3.2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外金融业新税收政策的理论与实践评述 |
5.3.3 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外金融业新税收政策的启示 |
6 金融业税收政策相关专题的研究、前瞻与评议 |
6.1 金融负外部性、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金融业税收 |
6.1.1 外部性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
6.1.2 金融负外部性与系统性金融风险 |
6.1.3 金融负外部性的矫正手段——金融业税收 |
6.2 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税收管理政策—托宾税 |
6.2.1 国际资本流动的经济学分析 |
6.2.2 托宾税基本原理的经济学分析 |
6.2.3 对我国是否开征托宾税的评议 |
6.3 应对金融创新挑战的税收政策前瞻 |
6.3.1 对金融创新原理的经济学分析 |
6.3.2 金融创新给税收带来的冲击 |
6.3.3 我国应对金融创新挑战的税收政策前瞻 |
6.4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之金融业增值税评议 |
6.4.1 金融服务课征增值税的经济学分析 |
6.4.2 从税收学的基本原理看金融业的增值税改革 |
6.4.3 从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角度看金融业增值税改革 |
7 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回顾分析与政策建议 |
7.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回顾分析 |
7.1.1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初期(1978~1993年)的金融业税收政策 |
7.1.2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时期(1993~2004年)的金融业税收政策 |
7.1.3 2004年以来的金融业税收政策 |
7.2 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建议 |
7.2.1 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实施的总体思路 |
7.2.2 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金融业经营特点的金融业税制 |
7.2.3 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有效实施的配套改革措施 |
附表:实证研究原始数据 |
参考文献 |
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3)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之处 |
五、特别说明 |
第一章 金融消费者保护概述 |
第一节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一、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二、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三、金融消费者分类 |
四、金融消费者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学理论依据——“社会分层”理论 |
二、经济学理论依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与“消费者主权”理论 |
三、金融监管理论依据——“双峰”理论 |
四、法理学依据——“安全、公平、秩序”价值理论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
一、统合保护原则 |
二、全面保护原则 |
三、倾斜保护原则 |
四、适度保护原则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第一节 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粗放式时期 |
二、分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 |
三、混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完善 |
四、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强化 |
五、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第二节 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粗放式时期 |
二、分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 |
三、混业经营时期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 |
四、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强化 |
五、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第三节 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演进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粗放式时期 |
二、“金融大爆炸”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制化 |
三、金融改革进程中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统一化 |
四、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强化 |
五、日本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主要权利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费者权利 |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比较研究 |
一、知情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
三、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的比较研究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比较研究 |
一、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劝诱的相关规定 |
三、金融劝诱规制的比较研究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比较研究 |
一、金融隐私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关于金融隐私权的相关规定 |
三、金融隐私权主要内容的比较研究 |
第五节 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比较研究 |
一、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概述 |
二、主要国家金融消费者教育的相关措施 |
三、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比较研究 |
第六节 小结 |
第四章 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概述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途径概述 |
二、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概述 |
第二节 金融消费者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比较研究 |
一、金融机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比较研究 |
二、金融消费者仲裁制度比较研究 |
三、金融监管部门纠纷协调制度比较研究 |
四、金融督察服务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三节 金融消费者民事诉讼救济机制主要问题比较研究 |
一、群体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
二、示范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
三、小额诉讼问题比较研究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
一、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相关概念 |
二、英国金融服务赔偿制度 |
三、美国金融消费者补偿制度 |
四、比较研究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况 |
一、金融体制改革与金融监管发展概况 |
二、金融消费者群体的形成与发展 |
三、金融各业消费者保护现状 |
第二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总体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总体完善建议 |
二、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加强 |
三、金融消费者救济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利益与身份的张力:“黄金时代”的英国对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利益”与“身份”在英国对华政策中的考量 |
第一节 “国家利益”与“国家身份”的基本阐释与界定 |
一、国家利益 |
二、国家身份 |
第二节 “利益”与“身份”作为研究对象的选择 |
一、权力、安全因素考量在战后英国的逐渐消解 |
二、利益、身份因素考量在英国对华政策中的凸显 |
第三节 “利益”与“身份”张力下的英国对华基本政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身份”作用下的对华强硬——积极介入与干预 |
第一节 南海问题 |
一、南海问题始末及英国对南海的传统“关切” |
二、国家身份作用下英国在南海问题上的行动划分 |
第二节 新疆问题 |
一、涉疆问题回顾及英国对新疆问题的传统“关切” |
二、国家身份作用下英国政府在涉疆问题上的介入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利益”作用下的对华合作——传统领域的新发展 |
第一节 金融领域 |
一、伦敦人民币离岸中心的崛起 |
二、金融科技成为合作新领域 |
第二节 教育领域 |
一、高等教育合作交流蓬勃发展 |
二、其他类型教育及服务出口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作用下的对华合作——新兴产业的特色发展 |
第一节 以核电、风电为代表的新能源领域 |
一、以核电为主发展民用核能 |
二、以海上风电为主的其他清洁能源合作 |
第二节 以“华为”为代表的通讯科技领域 |
一、华为进入英国市场及其对英经济影响 |
二、英国政府同华为5G合作的意向及现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英国对华政策中“利益”与“身份”张力缘何 |
第一节 “脱欧”背景下的经济发展需求 |
一、“脱欧”冲击下的英国经济波动的整体情况 |
二、中国经济蓬勃发展刺激英国扩大对华合作 |
第二节 “大国”定位下的发展战略驱使 |
一、渴望通过“影响美国进而影响世界” |
二、寻求在欧洲事务中发挥力量 |
三、积极推行对外政策的全球化转向 |
第三节 “功利”外交传统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再出发 |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逆“一体化”抉择 |
二、“利益至上”的“变”与“不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文献 |
英文文献 |
致谢 |
(5)帝国的光环:美国金融危机的历史制度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危机之谜 |
二既有解释的不足 |
(一)监管失败论 |
(二)过度金融化 |
(三)金融寡头论 |
三帝国的光环 |
四数据来源与描述性证据 |
(一)变量、测量与数据来源 |
(二)资本流入与行业收入差距:七国的描述性比较 |
五回归检验结果 |
(一)帝国的光环:美国吸引外资的独特优势 |
(二)“帝国的光环”的后果 |
(三)美元霸权:缓释型的毒药? |
六结论 |
(6)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业自律管理及其“公权化”的异化 |
第一节 证券业自律管理的本义 |
一、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私主体”本义 |
二、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的“私权利”本义 |
第二节 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的正当性分析 |
一、证券业自律管理权的正当性理由 |
二、证券业自律管理权内容的正当性及其限制 |
第三节 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异化表象 |
一、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异化 |
二、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表象 |
三、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表象 |
四、证券业自律管理目标“公权化”表象 |
第二章 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国际发展趋势考察 |
第一节 美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演变路径 |
一、1933年前美国证券市场充分的行业自律管理 |
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监管委员会(SEC)的成立与干预 |
三、1975年《修订案》中SEC监管权的扩大 |
四、2007年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成立及其“公权化”质疑 |
第二节 英国证券业自律管理体制的确立及变化 |
一、18世纪至1986年前英国证券市场充分的行业自律管理 |
二、1986年《金融服务法》后的FSA监管的逐渐干预 |
三、21世纪英国金融监管局权力的不断扩张 |
第三节 日本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演变路径 |
一、1943年前日本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管理阶段 |
二、二战后日本政府的统一金融监管体制 |
三、20世纪90年代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
四、2006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后的证券业自律管理 |
第三章 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演变的原因 |
第一节 行业自律管理的限度和利益冲突 |
一、证券业自律管理的限度 |
二、证券业自律管理中的利益冲突 |
第二节 金融监管与公共利益的国家干预 |
一、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主张 |
二、金融市场公共利益的维护 |
第三节 证券市场结构的变化及其经济环境 |
一、传统证券市场向另类证券市场的发展 |
二、现代证券市场结构的自由化、全球化、电子化 |
第四节 经济监管理念下的自律与他律博弈 |
一、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监管理念” |
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监管理念” |
三、弗里德曼的“新自由主义”理论 |
四、斯蒂格利茨的“新凯恩斯主义” |
第五节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有效性的质疑和原因分析 |
一、金融危机中中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有效论 |
二、中国金融市场未受冲击的原因质疑和剖析 |
第四章 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路径依赖的分析 |
第一节 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原因 |
一、制度惯性:路径依赖 |
二、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 |
第二节 美国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的路径依赖 |
一、“自由主义”文化的深远影响 |
二、政治力量的“妥协” |
三、市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的建立 |
第三节 中国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一、集权主义、官本位文化—公权力的崇拜 |
二、政治制度因素 |
三、市民社会的缺失 |
第五章 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矫正的路径选择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理念的修正及政府监管权力合理让渡 |
一、证券监管理念修正的意义 |
二、美国证券监管理念的变化和反思 |
三、中国证券监管理念的转变与修正 |
四、政府证券监管的合理定位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革及其自律监管的合理定位 |
一、国外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
二、中国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改制的必然趋势 |
三、公司改制后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合理定位 |
四、建构中国证券交易所跨境市场的联合交易监管 |
第三节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改革的现实路径 |
一、统一的非政府自律监管机构地位的确立 |
二、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权实现的根本保障 |
三、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的现实途径 |
四、美国证券自律管理组织独立证券仲裁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对其启示 |
五、实现和保障自治的证券业协会治理结构的建设 |
结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7)地理本性进化与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基础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模型和数据来源 |
2.1 区位商模型 |
2.2 数据来源 |
3 国家(地区)类型 |
4 国家(地区)行为认识 |
4.1 金融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地区) |
4.2 制造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地区) |
4.3 资源开发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地区) |
4.4 进化现象讨论 |
5 各国的经济相互作用 |
6 结论与讨论 |
(8)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我国的信托定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 |
1.1.2 《信托法》的法律定位在我国金融分业环境下被扭曲 |
1.1.3 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营业性信托业务的特别法 |
1.1.4 应重新审视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1.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1 关于金融分业体制的含义 |
1.2.2 关于信托的定义 |
1.2.3 关于代客理财的定义 |
1.3 本文的研究范围、内容、思路与框架 |
1.3.1 本文的研究范围 |
1.3.2 本文的研究内容 |
1.3.3 本文的研究思路 |
1.3.4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创新与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1.4.1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2 本文主要的创新 |
1.4.3 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研究 |
2.1 关于金融体制选择与发展的研究 |
2.1.1 金融分业体制形成与发展的辩证观 |
2.1.2 金融体制的界定标准与选择逻辑 |
2.1.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标准与依据 |
2.2 信托在典型分业体制下的法律定位研究 |
2.2.1 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
2.2.2 信托在美国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
2.2.3 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金融行业划分 |
2.2.4 信托在日本金融业中的法律定位 |
2.3 关于金融中介与金融功能的研究 |
2.3.1 金融中介理论的发展脉络研究 |
2.3.2 现代金融中介的理论解释 |
2.3.3 金融功能的源起与发展研究 |
2.3.4 金融中介代客理财行为的理论解释 |
2.4 关于信托原理、功能与制度的研究 |
2.4.1 信托原理的研究与解释 |
2.4.2 信托制度的分歧与考证 |
2.4.3 信托功能的研究与解释 |
2.4.4 信托原理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的运用 |
2.4.5 信托功能、信托公司与信托业:基于金融功能的解释 |
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与信托的定位 |
3.1 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与发展理论 |
3.1.1 西方金融体制的形成与选择逻辑 |
3.1.2 金融分业体制发展与完善的辩证解释 |
3.1.3 西方金融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启示 |
3.2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理论 |
3.2.1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的选择依据与理论解释 |
3.2.2 信托公司的全能银行模式引发了我国分业体制改革 |
3.2.3 我国对信托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分业改革 |
3.3 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问题 |
3.3.1 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中的定位显示出政府意志 |
3.3.2 我国的分业立法对“信托业”缺乏清晰界定 |
3.3.3 我国金融分业体制改革的发展与信托业务的异化 |
3.3.4 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局限了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
3.3.5 对信托分业的定位导致我国代客理财市场面临制度缺失 |
4. 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分析 |
4.1 信托不具有单独作为金融行业的历史案例 |
4.1.1 对信托在金融业的定位的研究意义 |
4.1.2 信托在英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3 信托在美国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4 信托在美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5 信托在日本早期金融混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6 信托在日本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 |
4.1.7 信托在旧中国时期与台湾金融业的定位 |
4.2 信托在我国金融业中的定位缘何错误 |
4.2.1 我国恢复信托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引入信托 |
4.2.2 我国早期信托公司的本质是全能银行 |
4.2.3 信托公司全能银行模式的错误与信托没有关系 |
4.2.4 金融分业体制改革混淆了信托、信托公司与信托业的关系 |
4.2.5 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改革的参照标准存在问题 |
4.2.6 信托的本质是制度而不是金融业务 |
4.2.7 我国对信托分业定位的假设前提不成立 |
5. 信托定位错误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影响 |
5.1 信托定位错误下我国信托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
5.1.1 对信托公司信托业务适用的监管标准存在问题 |
5.1.2 信托公司面临信托财产与业务资源的局限 |
5.1.3 部分信托公司缺乏担任合格受托人的能力 |
5.1.4 信托定位错误下部分信托公司发展前景堪忧 |
5.2 信托定位错误下代客理财市场的法律问题突出 |
5.2.1 商业银行代客理财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
5.2.2 商业银行在代客理财业务中缺乏信托责任 |
5.2.3 证券业代客理财业务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
5.2.4 保险公司年金管理等业务面临的法律问题 |
6. 对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定位错误的修正建议 |
6.1 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意义 |
6.1.1 从制度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必要性 |
6.1.2 从业务层面看修正信托定位错误的紧迫性 |
6.2 对我国信托定位错误予以修正的措施 |
6.2.1 对信托分业立法的修正与对相关法律的完善 |
6.2.2 建立以合格受托人为准入标准的受托人授予机制 |
6.2.3 构筑传统金融业务与代客理财信托业务的防火墙 |
6.2.4 建议信托公司转型为银行业或证券业机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9)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一、英国金融业增值税概况 |
(一)适用税率 |
(二)应税方法 |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认方法 |
(四)特殊业务处理规则 |
1. 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税务处理规则 |
2. 金融机构跨境服务纳税规则 |
( 五 ) 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
1. 沟通机制比较有效 |
2. 反避税规则 |
二、中国和英国金融业流转税制的主要差异 |
(一)税负不同 |
(二)征税方法不同 |
(三)对待税收筹划的态度不同 |
三、几点思考 |
(一)较低的税负有利于金融业 发展 |
(二)没有完美的金融业增值税征税方案 |
(三)注意平衡反避税与投资之间的关系 |
(四)金融业增值税制度总体以简洁实用为宜 |
(五)银行核心业务值得重点关注 |
(10)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结构安排和内在逻辑 |
1.4 研究创新 |
第2章 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分析 |
2.1 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理论 |
2.1.1 制度的涵义 |
2.1.2 制度的功能 |
2.1.3 制度变迁及其分析视角 |
2.2 金融监管制度的内涵 |
2.2.1 金融监管制度的概念 |
2.2.2 金融监管制度的构成 |
2.2.3 金融监管制度的目标选择 |
2.3 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2.3.1 传统金融监管理论 |
2.3.2 现代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 |
第3章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变迁 |
3.1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演进 |
3.1.1 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的萌芽 |
3.1.2 大危机后安全优先型的严格金融监管体制 |
3.1.3 20世纪70-90年代效率优先型金融监管的发展 |
3.1.420 世纪90年代至今稳健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 |
3.2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 |
3.2.1 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 |
3.2.2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迁 |
3.2.3 日本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
3.2.4 德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 |
3.3 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经验与启示 |
3.3.1 构建稳定与效率并重的监管理念 |
3.3.2 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 |
3.3.3 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强调适度监管 |
3.3.4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
3.3.5 重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 |
第4章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
4.1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演进 |
4.1.1 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1948—1978年) |
4.1.2 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逐步过渡(1978—1992年) |
4.1.3 分业监管的确立与完善(1993至今) |
4.2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综合分析 |
4.2.1 适应赶超型格局的一元压抑型金融管理体系的形成 |
4.2.2 我国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4.2.3 从控制性金融监管制度向审慎金融监管制度转变 |
4.2.4 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综合效率评价 |
4.3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特征 |
4.3.1 监管制度变迁的渐进性 |
4.3.2 监管制度变迁的政府主导型特征 |
4.3.3 诱致性制度变迁形态逐步增强 |
4.3.4 相对于微观金融发展的滞后性 |
4.3.5 由行政命令式向权威监管转变 |
第5章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动因——制度非均衡问题 |
5.1 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的一般分析 |
5.1.1 制度均衡与制度非均衡的内涵 |
5.1.2 制度非均衡与制度变迁 |
5.2 金融监管制度的供需函数构建与均衡分析 |
5.2.1 金融监管制度的需求 |
5.2.2 金融监管制度的供给 |
5.2.3 金融监管制度的均衡 |
5.3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非均衡的表现 |
5.3.1 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不足的表现 |
5.3.2 金融监管制度供给过剩的表现 |
第6章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 |
6.1 我国金融监管调整的思路 |
6.1.1 分阶段稳步推进监管体制变迁 |
6.1.2 确立稳健型金融监管目标 |
6.1.3 在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基础上增进国际监管协调合作 |
6.2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体系的构建 |
6.2.1 国内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 |
6.2.2 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 |
6.3 逐步实现向综合监管体制的转变 |
6.3.1 逐步夯实我国金融业走向统一监管的基础 |
6.3.2 分阶段实现我国向综合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变 |
第7章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的实施策略 |
7.1 调整我国金融监管方式 |
7.1.1 多元化金融监管体系的完善 |
7.1.2 风险性监管的加强 |
7.2 建立公开信息披露制度 |
7.2.1 中国金融信息披露的调整原则 |
7.2.2 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调整的构想 |
7.3 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
7.3.1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立方式 |
7.3.2 我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运作模式 |
7.4 强化对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
7.4.1 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必要性 |
7.4.2 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措施 |
7.5 加强金融监管法制体系建设 |
7.5.1 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完善的目的 |
7.5.2 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调整 |
7.5.3 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的补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四、英国金融业的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金融业增加值与高质量金融发展关系研究——基于国际比较视角[J]. 汪红驹,李原. 经济纵横, 2018(02)
- [2]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研究[D]. 闫肃.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2(01)
- [3]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 曲一帆.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4]利益与身份的张力:“黄金时代”的英国对华政策研究[D]. 徐枫潇. 外交学院, 2020(08)
- [5]帝国的光环:美国金融危机的历史制度解释[J]. 李辉,唐世平,金洪. 世界经济与政治, 2014(03)
- [6]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D]. 楼晓. 武汉大学, 2013(07)
- [7]地理本性进化与全球地缘政治经济基础探析[J]. 王铮,韩钰,胡敏,朱艳硕,吴静. 地理学报, 2016(06)
- [8]信托在我国金融分业体制下的定位研究[D]. 罗志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4)
- [9]英国金融业增值税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借鉴[J]. 熊鹭. 国际税收, 2014(06)
- [10]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变迁研究[D]. 王忠生. 湖南大学, 2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