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价格法规和政策的效力(论文文献综述)
黄家伟[1](2021)在《我国行政约谈效力研究》文中指出
杨鹏宇[2](202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法的发展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后文简称为《价格法》)制订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现有的《价格法》已经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法》在立法上滞后性明显,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价格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在价格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无疑是起步较晚的。研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价格调控制度,吸取其在价格法律体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为我国修订《价格法》提供参考是十分必要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该在立法上对《价格法》进行再定位,修改不恰当的表述和条文,协调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优化以价格听证制度为代表的价格法律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价格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保证《价格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其调控价格,稳定发展的作用。
巴志敏[3](2020)在《东营市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价格认定机构对国家机关所提出的涉及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就是价格认定。这是法律法规所赋予价格认定机构的职责,也是价格主管部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抓手之一,是打造服务型政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对价格认定的研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文主要是以东营市价格认定为例,讲述价格认定内容丰富、范围大、程序完善、认定方法多样化、认定效果显着等现状;详细论述价格认定中存在的实际在岗人员少素质不均衡、社会公众认知度不高、价格认定程序缺少有效监督、价格认定方法选择存在风险等问题;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如思想认识不够高、宣传机制不完善、内外部及风险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化系统建设落后等;最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主要包括从法律、责任、风险的角度出发增强价格认定人员的“三个意识”、从宣传方式和宣传内容等方面入手建设全方位立体化价格认定宣传渠道、从案件办理各个环节上强化价格认定程序中的监督、建设资源共享的价格认定信息系统等。本文在写作的过程主要是通过浏览互联网、翻阅报刊杂志、阅读多年工作日志等形式来收集素材的,因此,论文写作的内容都是与价格认定密切相关的,都是真实可信的。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对价格认定进行研究,对东营市、山东省甚至全国的价格认定都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王炳[4](2020)在《反垄断法中协同性单边公告违法性的认定标准》文中指出经营者单边公告可能含有协同目的,产生协同效果,无论是否被跟进,都可能引起反垄断法上的协同问题。在协同性单边公告的认定中,共谋邀请标准、真正公告标准、承诺标准皆存在一定不足。合理的认定标准应是善意公告标准,即主观企图或客观引起或可能引起行业性交易相对人利益损失的公告都具有反竞争的性质。在具体认定中,应从单边行为角度分析涉案公告的目的、信息类型、相关影响、市场环境和可豁免的正当理由等因素,而经营者之间的行为一致性和意思联络并非必要条件。从这一角度看,反垄断法中的协同行为认定理论需从协同行为的非完全形态和完全形态角度进行重构,相关认定规则也需作较大幅度的革新。
林晨[5](2019)在《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消费返利作为一种新型的促销模式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是由于消费返利在国内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商业模式并不成熟,与之相对应的法律体系也不够完善,因此许多维权漏洞和监管漏洞暴露出来。消费返利作为新鲜事物自盛行以来,给消费者带来了实惠,促进了交易的进行和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消费返利便捷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不仅是消费返利健康发展的阻力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进行的绊脚石。消费返利分为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本文就狭义的消费返利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消费返利的概念,消费返利是指当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商品且满足约定的条件时,销售者或者中介将以某种正反馈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本文就消费返利的主体,目的,时间,效果等方面对消费返利的特征进行分析。消费返利具有与其他促销形式相同的特征,例如主体的特定性等,但是消费返利同时也区别与其他的促销模式,例如时间上的限制性等。消费返利在分类上通常分为消费返券,消费返现和消费返点。但是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又可以进行其他方向上的细分。本文第二部分从两个角度对消费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划分和讨论,首先讨论了销售者直接返利的法律性质,学界对此观点不一,笔者认为这种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归类为买卖合同,因为返利行为的发生是消费者给予了相应的对价,并不是商家无偿赠与或者是附条件、附义务赠与的。对于第三方中介返利中第三方中介与合作商家的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学界的观点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存在第三方中介的商家对返利网站的返利行为属于具有居间服务合同性质的委托合同,而将第三方中介与消费者的返利行为的法律性质定性为服务合同。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从消费者、监管、法律适用三个角度对消费返利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消费返利存在诸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文主要就虚假宣传、欺诈和霸王条款三个方面进行讨论。经营者在宣传返利活动时,存在故意抬高价格或者使用引人歧义的宣传标语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同时事前抬高价格又涉及到了价格欺诈的范畴,另外经营者常常拖延返利兑现的时间导致返利周期过长,或是消费过后收到的返利低于约定的比例等等行为都属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返利,经营者都存在单方面制定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免除己方的主要责任,例如商场的最终解释权或者是提现门槛等。其次在监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将通过第三方中介资格审核过于宽松和监管主体和职权划分不明确两个方面展开,资格审核过于宽松指经营者获得资质比较轻松,不需要经营者有资金方面的准入门槛,在退出上也没有具体相配套的制度规制,因此容易影响返利政策市场秩序,而对于经营者进入市场后又存在监管主体不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紧密等问题,目前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存在漏洞,有待完善。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诸多漏洞和不合理的地方,如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不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适应消费返利这种新型的促销模式。在程序法上也存在管辖权不明的情况。因此需要我们从法律法规入手去完善消费返利制度建设。第四部分,本文主要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三监管模式,明确经营者责任承担和明确管辖权四个方面着手对消费返利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试图探析消费返利法律规制的路径。
刘明辉[6](2019)在《城乡关系演变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研究 ——基于“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优先”是我国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战略抓手,对我国经济取得瞩目成就举足轻重。但是,城市集聚绝大多数劳动力、资本、土地等要素的光鲜背景下,也诱发了农村产业空心化、农村留守人口老龄化、农村从业人员女性化、农村环境治理无序化等系列“乡村病”。因此,城乡融合、农村产业融合是我国进入新时代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协调的客观要求,也是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执本之举,亟待推进。建国后,我国城乡关系在多数时间处在分离状态。城乡统筹的发展路线在我国肇始于2003年的十六届三中全会。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转变,强调通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扭转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的局面,补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短板。乡村振兴是党和政府对新时代城乡关系发展的深刻认识,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业不发达、农村不兴旺、农民不富裕的“三农”问题。其中,推动农村“产业兴旺”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重点。城乡关系演变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关注农业发展问题。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肩负着保障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证数亿农民就业和增收的重要使命。然而,当前我国农业仍未能从根本上改变粗放的生产方式,加之农业生产比较优势的渐趋衰退、国内外农产品价格倒挂以及农业生产的立体式污染等问题,对我国农业发展形成了巨大冲击,构成了农业实现现代化的极大挑战。如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经济收益、破解农民增收困境以及盘活农村生产要素等成为农业现代化的先决条件。当下,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加速冲击着传统的生产模式,新一轮的新信息、新技术为农村产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农村产业融合已成为突破传统农业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趋势向好,尤其是第二产业对农业的中间投入已有较大提升。但是,我国农村产业融合仍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产业链脱节、要素链脱钩、利益链不完善、融资难度大、税收支持力度不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严重束缚了农村产业的深度融合。整体上看,产业融合链的断裂或融合体制的脆弱多可归结于市场、政府和经营主体三个层面。因此,本文在城乡关系演变背景下从“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研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作用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对我国走出传统产业分工、剥离传统农业落后的生产方式、提升农产品附加值、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包括九章内容。第一章是导论。本文首先梳理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基本现实作为本文选题的背景依据,并据此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接着,本文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研究进行了评述,并界定了文中涉及的核心概念,在此基础上设计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并据此选取适宜的研究方法等。第二章是理论基础与理论分析框架部分。基于城乡关系理论、二元经济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分工与产业融合理论、交易费用理论与产权理论,本文尝试构建了“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理论分析框架,着重剖析政策支持与制度供给、要素配置、主体功能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及其内在规律。第三章构建“政府”维度分析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本文将政府支持和制度供给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概括为资源补充机制、信号传递机制、资源重置机制,并进一步分解为产业政策支持与农业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金融支持、产业确认与保护等角度进行阐释。第四章着重从“市场”维度考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要素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信息机制与竞争机制影响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具体可分解为要素流动瓶颈、要素集聚功能、交易成本等方面。第五章是从“经营主体”维度分析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作用机制。在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下,经营主体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主要通过竞争或合作博弈对农村产业融合产生影响,表现为提高组织化程度、提升市场应对能力、密切利益链接机制、强化激励机制与共享机制等。第六章厘清了中国农村产业融合的历史经验,并将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置于城乡关系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刻画了城乡关系演变过程中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事实和主要特征,最后结合本文构建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作用机制进行了探讨。第七章是本文的实证检验部分。按照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本文从“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对中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行了实证检验。通过设计变量、构建模型、整理数据、实证估计,本文得出了针对“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分析结论。第八章是国际经验借鉴部分,本文分析了日本、韩国、法国、荷兰、美国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现实、经验性事实,并从理论框架的三个维度分析了五个国家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经验。第九章是本文的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部分,从本文理论框架的三个维度探讨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路径,同时总结提炼城乡关系演变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的互动效应,最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得出五个结论。第一,政府的制度供给与政策支持是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保障。信息传递机制、资源补充机制与资源重置机制是政府影响农村产业融合的主要渠道,具体表现为产业政策支持与农业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产权确认与保护以及创新金融支持等方式。第二,要素市场扭曲是制约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诱因。当前,我国要素市场化改革仍然滞后,诸多体制性障碍严重束缚了要素平等进入市场的程度,要素市场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与信息机制的扭曲导致要素流动受阻、要素集聚受限、交易成本企高等问题制约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三,经营主体之间通过竞争与合作的博弈推动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经营主体面对政府和市场机制的共同约束,从而经营主体采取竞争和合作的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强化市场应对能力以及构建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激励机制与共享机制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第四,我国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从政府、要素市场与经营主体等多方面着手。现阶段,我国农村产业融合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从本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分析中,可以看出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制度供给与服务,并要大力促进竞争有效的要素市场形成,打破城乡之间的地区分割、完善市场作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要巩固经营主体地位、强化经营主体功能,以及加速技术创新等。第五,城乡关系演变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之间存在双向效应。城乡关系的分离、对立与阻隔会导致要素市场分割,进而导致要素市场机制扭曲,引发要素流动受阻,制约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由于缺乏新要素和新动能的注入,城乡融合发展则难以实现。随着城乡关系逐渐走向融合阶段,城乡产业开始趋于联动发展,要素能够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和互动补充,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也逐渐加速推进。同时,农村产业融合引导城市地区的资源和要素流向农村地区,开发并拓展农业的多功能性,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能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产业空间、提升城乡经济融合程度、缩小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本文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规律基础上发现“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的理论框架,并在理论阐释和实践检验分析中探寻农村产业融合的发展路径,丰富和拓展了产业融合的相关理论。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尝试构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的理论框架。基于城乡关系演变背景的梳理,本文提出“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理论框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拓展了产业融合理论及农业发展理论;第二,细化与拓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的理论阐释。本文从政府支持与制度供给、要素市场配置、经营主体功能三个维度考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作用机制及其内在规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视角给出进一步的理论解释;第三,研究方法上的改进。本文运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分析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计量模型的理论推导与实证分析以及比较分析方法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在“三个维度”实证检验中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部分,本文运用政策评估方法(PSM-DID)以及固定效应模型等方法对已有的研究进行方法上的改进。
刘叶郁[7](201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政策的演变特征与内容分析》文中指出选取1949—2016年国家层面的97份体育政策文本,运用政策系统理论对政策的基本信息、主题、效力进行定性分析,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政策的演变特征及原因。同时,运用扎根理论和内容分析法,将其中3份代表性政策的106条政策条款作为分析单元,揭示我国体育政策工具选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体育政策应适应社会发展的多元化需求,从"供给端"到"需求端"不断改进,完善政策类型。
森维哈(SENGSOURINHA Somphayvanh)[8](2018)在《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研究》文中认为当今社会,随着科学技术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了 21世纪的重要社会资源,现代的信息技术不断广泛应用,使得信息化的地位更加突出,信息产业已由此发展成为一种朝阳产业,信息服务的价值也不断凸显。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在信息服务的方面也被赋予一些新要求,其主要表现在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体系上。留学中国期间,对比中国信息管理理论与实践,老挝的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还有很多问题,例如监督的力度不够、没有一套监督的机制等。由此可知,老挝急需在监督机制方面进行相应的改革,构建一套符合老挝国情的,以法律监督为主的监督体系。鉴于此,本研究在考虑老挝国情和当前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对中国以及美国先进的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体系的经验进行借鉴,同时,通过阅读大量相关文献与资料,以当前老挝的电子政府及政府的门户两站为例,分析其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机制、体系与体制目前的状态,并提出了一定建议。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导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梳理国内外有关政府信息服务的相关研究,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方法,解释相关概念等。第一部分为研究的理论基础,即社会化监督相关基本理论。主要概述了民主行政的内核、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学基础等信息公开监督的理#以及人民主权、民主行政、权力制约等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为本研究的开展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机制。主要阐述了老挝当前信息服务监督的分部门现象并指出这种模式存在不够集中、通用性不强等弊端,不能够适应当前的信息服务需要。同时也强调老挝部门监督的服务监督要向社会监督转型,且借鉴国外优秀经验为老挝构建了监督机制框架,该框架主要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第三部分为权益保护与安全监督。该部分在明确社会信息服务中的基本关系和权益保护重点的基础上,对国家信息安全、公众权益监督和用户监督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为老挝信息服务的质量监督。这部分主要阐述信息服务的特性与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及质量综合评价方案,并指出通过用户满意度评价来评价信息机构的服务质量。第五部分为信息服务的商品化特征和价格形成的机制,并在信息市场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信息服务价格监督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通过法制监督、行政监督、行业价格自律、企业内部监督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的监督体系。第六部分为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的全面实施。其中包括政策的引导、监督体系的完善及社会化监督组织保障等。
郭翰若[9](2017)在《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肇端于罗马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债法中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安排。各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都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做出了规定。在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框架中,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发生后排除不法者的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通常处理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中,虽然没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具体安排,但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有不法约因制度起到规范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作用,并且在法律后果的一般处理上同样也采取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学界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研究和关注甚少,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也较少涉及。而在社会生活中不法原因给付却是广泛存在与经常发生的,司法者一般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一般的民事行为无效的处理机制,笼统的统一返还给付,或者袭用前苏联的“国家收缴”制度,造成国家公权力过多的介入私法应用领域。因此在判例操作中较多的出现了适用法律不统一的混乱,不合理乱象。本文试从我国不法原因给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及问题入手,探求我国现行对于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规定的弊端,进而从规范目的和比较法两种视角分析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提出我国在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规定中采用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建议,以期对我国规范不法原因给付行为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与理论支撑。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是问题的提出,接着对不法原因给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现状、研究方法做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指出了立论的创新之处和存在的不足。第二章是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在介绍我国现行处理不法原因给付具体模式的基础上,分别对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采取的两种法律后果模式——国家收缴和统一返还做了分析,指出其不合理并加以否定,从而自然的得出我国处理不法原因给付方式需要改进和嬗替的结论。第三章为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先从规范目的的视角分析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贯彻了惩罚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人的原则,实现了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行为再发生的规范目的,肯定这种规定的价值与意义。然后以比较法的视角,介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均采取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推断出它的合理性。第四章是对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规定的建议,即我国应采取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通过前面对我国现行处理不法原因给付的方式存在问题的探讨,以及对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笔者给出我国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应该采取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加以拓展,探讨了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几种例外情况,为我国最终形成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处理模式做一些探索和微薄贡献。
汪改丽[10](2017)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必须正确处理的问题,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我国在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使政府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必须重点关注的课题。2016年6月,我国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规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其目标是,既要防止拟定的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政策措施的出台,又要追根溯源,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的政策和规定进行排查和清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关键性举措,也是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里程碑。从世界先进司法辖区的经验来看,OECD最先建立了竞争评估制度,专门颁布了《竞争评估工具书》,并持续进行更新和完善。英国、澳大利亚、韩国、西班牙、日本等国家都要求政府组织或机构对拟定的和已经实施的公共政策措施进行竞争评估,进而实现了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欧盟实行的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目的同样也是保护市场竞争不受政府援助行为的干预。其在《欧盟运行条约》中规定了适用标准、豁免条件、审查程序、非法国家援助的法律责任和救济措施等等,这些类似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做法在国际上已经相当成熟。考察我国刚刚建立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国家层面上,目前只有两部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定,在审查内容、对象、方法等方面都没有细化,在审查程序上仍是空白;在地方层面,虽然广东、江苏、湖南等20多个省份发布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施意见,但是总体来看,除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之外,并无其他重大创新,都在待国家层面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之后再形成地方版本。《意见》规定从2017年起全国各省都要建立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查制度,并且指导其政府部门和所辖市县及其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故此,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进行细化,设计相关实施程序是当务之急。本文包含六个部分:在导言部分,本文认为由于市场失灵导致政府干预市场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手段反过来又可能会不当地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在借鉴先进司法辖区竞争评估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必须制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可操作性的配套实施细则。第一章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历史沿革、概念及其经济和制度价值。第二章介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包括阶段性成果和需要完善之处。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需要完善之处表现为审查对象不够明确,审查标准尚待完善,审查方式合理性、可行性与不足并存,审查效力模糊和审查程序亟待构建等问题。第三章针对第二章第二节所提到的实体问题,即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效力等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第四章针对第二章第二节所提出的程序问题,设计了我国公平竞争审查步骤。文章结论部分认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当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在审查的对象上,未来应当包含除了宪法之外的拟定的和正在实施的所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措施;审查标准上,应当将“对消费者可获信息及其选择的限制”标准纳入审查体系。在审查方式上,当前实行的内部审查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要采取合理的监督机制和防控手段保证其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在审查效力上,应当赋予审查结论以强制执行力。在审查程序上上分为6个步骤。
二、浅谈价格法规和政策的效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价格法规和政策的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2)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法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价格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价格与价格法 |
二、价格宏观调控 |
第二节 价格法的发展 |
一、价格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价格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
三、经济发展中的价格法再定位 |
第二章 《价格法》的缺陷与不足 |
第一节 《价格法》的立法缺陷 |
一、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 |
二、部分条款与现行经济体制脱节 |
三、价格宏观调控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 |
第二节 《价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价格听证制度仍需完善 |
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存在非议 |
三、价格干预制度难以运用 |
第三章 其他国家价格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
一、分散立法体系下的价格调控 |
二、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 |
三、美国分散治价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韩日价格调控制度的相关经验 |
一、韩国价格调控制度研究 |
二、日本价格法律体系浅析 |
三、韩日价格调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对国外价格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总结 |
一、依据国情来制定契合的价格法律制度 |
二、在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不要放松政府的价格管制 |
三、在价格调控制度建设中以保障物价稳定为核心 |
第四章 《价格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从立法上对《价格法》进行再定位 |
一、明确《价格法》在价格领域的母法地位 |
二、从整体架构上完善《价格法》 |
第二节 调整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条款 |
一、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问题 |
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问题 |
三、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问题 |
第三节 优化价格听证制度 |
一、优化公众参与和代表选择制度 |
二、完善价格听证程序 |
三、探索实践互联网+价格听证的新机制 |
第四节 构建系统的价格宏观调控制度 |
一、解决价格宏观调控制度的结构性问题 |
二、健全价格监测制度 |
三、重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东营市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2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价格认定 |
2.1.2 三个相关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价格双轨制理论 |
3 东营市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现状分析 |
3.1 价格认定内容丰富 |
3.2 价格认定范围不断扩大 |
3.3 价格认定程序完善 |
3.4 价格认定方法多样 |
3.5 价格认定效果显着 |
3.5.1 维护社会稳定 |
3.5.2 营造廉政建设氛围 |
3.5.3 堵塞税收漏洞 |
4 价格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价格认定队伍建设不完善 |
4.1.2 社会公众对价格认定认知度不高 |
4.1.3 价格认定程序缺少有效监督 |
4.1.4 价格认定方法选择存在风险 |
4.2 存在问题的原因 |
4.2.1 价格认定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 |
4.2.2 价格认定宣传机制不完善 |
4.2.3 价格认定程序监督制度不健全 |
4.2.4 价格认定信息化系统建设落后 |
5 东营市完善价格认定的对策建议 |
5.1 增强价格认定人员“三个意识” |
5.2 建设全方位、立体化价格认定宣传渠道 |
5.3 强化价格认定程序中的监督 |
5.4 建设资源共享的价格认定信息系统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反垄断法中协同性单边公告违法性的认定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协同性单边公告及其违法性 |
(一)经营者单边公告 |
(二)经营者单边公告可能具有协同目的或效果 |
(三)协同性单边公告的违法性 |
二、协同性单边公告的认定标准检视 |
(一)共谋邀请标准 |
(二)真正公告标准 |
(三)承诺标准 |
三、协同性单边公告认定标准的重构:引入善意公告标准 |
(一)善意公告标准的提出 |
(二)善意公告标准的合理性 |
1.从认定标准的基本要求看,以善意公告标准认定协同性单边公告具有合理性 |
2.从交易相对人角度看,善意公告标准可认定合法的、真正的单边公告 |
3.从协同行为角度看,善意公告标准可将非善意的公告归入协同性单边公告的范围 |
(三)善意公告标准的应用 |
1.善意公告的主要类型 |
2.具有协同性质的公告 |
四、协同性单边公告认定中的考量因素 |
(一)认定标准与考量因素的关系 |
(二)协同性单边公告认定中的主要考量因素 |
(三)我国相关规定的考量因素审视 |
五、结论——兼论我国协同性单边公告认定规则的建构与实施 |
(5)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返利概述 |
(一)消费返利的基本概念 |
(二)消费返利的特征分析 |
(三)消费返利的分类 |
二、消费返利法律性质分析 |
(一)销售者直接返利的法律性质 |
(二)第三方中介返利的法律性质 |
三、消费返利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
(一)消费者权益易受侵犯 |
(二)对中介资格审核不严格 |
(三)监管主体及权限不明确 |
(四)法律适用受到阻碍 |
四、消费返利法律规制建议 |
(一)引入信息披露制度 |
(二)规范格式合同 |
(三)完善监管模式 |
(四)完善经营者责任承担 |
(五)明确管辖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城乡关系演变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研究 ——基于“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关于城乡关系的研究 |
1.2.2 国内外关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研究 |
1.2.3 研究述评 |
1.3 核心概念界定 |
1.3.1 城乡关系 |
1.3.2 城乡关系演变 |
1.3.3 农村产业融合 |
1.3.4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6.1 可能的创新点 |
1.6.2 可能的不足 |
2.理论基础与理论框架 |
2.1 理论基础 |
2.1.1 马克思主义城乡关系理论 |
2.1.2 二元经济理论 |
2.1.3 产业组织理论 |
2.1.4 交易费用与产权理论 |
2.1.5 分工与产业融合理论 |
2.2 基于“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 |
2.2.1 政府政策支持与制度供给 |
2.2.2 要素市场配置 |
2.2.3 经营主体功能 |
2.2.4 政府、市场与经营主体的逻辑关系 |
2.3 “三个维度”分析框架的说明 |
3.“政府”维度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分析 |
3.1 政府、市场与经营主体关系辨析 |
3.1.1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3.1.2 政府、市场作用下的经营主体 |
3.2 政府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济学解释 |
3.3 政府推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机制分解 |
3.3.1 产业政策支持与农业补贴 |
3.3.2 基础设施建设 |
3.3.3 公共服务平台 |
3.3.4 创新金融扶持 |
3.3.5 产权确认与保护 |
3.4 小结 |
4.“市场”维度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分析 |
4.1 要素市场机制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4.2 要素市场的价格机制 |
4.2.1 土地市场的价格机制 |
4.2.2 劳动力市场的价格机制 |
4.2.3 资本市场的价格机制 |
4.2.4 技术市场的价格机制 |
4.3 要素市场的竞争机制 |
4.4 要素市场的信息机制 |
4.5 小结 |
5.“经营主体”维度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分析 |
5.1 政府与市场约束下经营主体理性行为分析 |
5.1.1 政府与市场的约束作用 |
5.1.2 双重约束下经营主体的有限理性行为 |
5.2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中经营主体之间的行为博弈 |
5.2.1 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分析 |
5.2.2 农户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分析 |
5.2.3 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博弈分析 |
5.2.4 家庭农场与合作社之间的博弈分析 |
5.2.5 概括性总结 |
5.3 “经营主体”行为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5.4 小结 |
6.中国城乡关系演变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 |
6.1 中国城乡关系与农村产业融合进程 |
6.1.1 典型事实 |
6.1.2 阶段划分 |
6.1.3 “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阐释 |
6.1.4 概括性总结 |
6.2 城乡二元分割阶段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6.2.1 城乡二元分割阶段的典型事实 |
6.2.2 城乡二元分割阶段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概况 |
6.2.3 “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阶段性阐释 |
6.2.4 概括性总结 |
6.3 城乡关系缓和阶段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6.3.1 城乡关系缓和阶段的典型事实 |
6.3.2 城乡关系缓和阶段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概况 |
6.3.3 “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阶段性阐释 |
6.3.4 概括性总结 |
6.4 城乡一体化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6.4.1 城乡一体化阶段的典型事实 |
6.4.2 城乡一体化阶段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概况 |
6.4.3 “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阶段性阐释 |
6.4.4 概括性总结 |
6.5 小结 |
7.“政府、市场、经营主体”维度的中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实证检验 |
7.1 理论推导 |
7.1.1 两种极端情境的考察 |
7.1.2 一般情境考察 |
7.1.3 农业生产的考察 |
7.2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水平的测度 |
7.3 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
7.3.1 政府干预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7.3.2 市场化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7.3.3 农业经营主体成长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
7.4 小结 |
8.国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借鉴 |
8.1 日本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 |
8.1.1 日本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现实 |
8.1.2 日本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性事实 |
8.1.3 日本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经验 |
8.2 韩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 |
8.2.1 韩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现实 |
8.2.2 韩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性事实 |
8.2.3 韩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经验 |
8.3 法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 |
8.3.1 法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现实 |
8.3.2 法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性事实 |
8.3.3 法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经验 |
8.4 荷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 |
8.4.1 荷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现实 |
8.4.2 荷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性事实 |
8.4.3 荷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经验 |
8.5 美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 |
8.5.1 美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现实 |
8.5.2 美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经验性事实 |
8.5.3 美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基本经验 |
8.6 小结 |
9.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制度供给与服务 |
9.2.2 大力促进竞争有效要素市场形成 |
9.2.3 强化经营主体地位,优化经营主体功能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政策的演变特征与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体育政策样本的收集、来源与研究方法 |
1.1 政策样本的收集标准 |
1.2 政策样本的来源与选择 |
1.3 研究方法 |
1.4 政策工具的分析框架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政策演进的特征:基于97份政策文本 |
2.1 体育政策数量的变化及原因 |
2.2 政策文本系统 |
2.2.1 政策基本信息 |
2.2.2 政策力度 |
2.2.3 政策客体 |
2.3 政策发展特征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政策内容分析:基于106条政策条款 |
3.1 体育政策工具“二维”解构 |
3.2 政策工具结构性失衡 |
3.2.1 环境型政策工具的过溢 |
3.2.2 供给型政策工具的弱势 |
3.2.3 需求型政策工具的缺位 |
3.3 政策工具特征及规律演化 |
4 结束语 |
(8)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0.1.1 研究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相关研究分析 |
0.2.1 国外相关研究 |
0.2.2 中国相关研究 |
0.2.3 老挝研究现状分析 |
0.3 研究设计 |
0.3.1 研究目标 |
0.3.2 研究总体框架与内容 |
0.3.3 研究方法 |
0.4 研究难点和创新点 |
0.4.1 研究难点 |
0.4.2 研究创新点 |
1 理论基础 |
1.1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理论 |
1.1.1 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学基础 |
1.1.2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 |
1.2 社会监督的理论依据 |
1.2.1 人民主权的理论 |
1.2.2 民主行政理论 |
1.2.3 权力制约理论 |
1.3 公共服务社会监督理论 |
1.3.1 公共服务公民监督 |
1.3.2 公共服务社会团体监督 |
1.3.3 公共服务的舆论监督 |
2 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机制、体系与组织体制 |
2.1 老挝信息服务部门监督向社会化监督的发展 |
2.1.1 信息服务监督的分部门组织形式及其现缺陷 |
2.1.2 老挝信息服务监督的社会化与信息服务社会监督模式 |
2.2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主体与对象 |
2.2.1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主体 |
2.2.2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对象 |
2.3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机制 |
2.3.1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机制的形成 |
2.3.2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机制框架模型 |
2.4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体系构建 |
2.4.1 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监督的发展目标、要求与原则 |
2.4.2 老挝信息服务监督的内容及社会化监督体系 |
2.5 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组织体制 |
2.5.1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组织体制问题分析 |
2.5.2 国外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组织体制建设及启示 |
2.5.3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组织体制完善路径 |
3 老挝信息服务的权益保护与安全监督 |
3.1 老挝社会化信息服务中的权益主体与监督构建 |
3.1.1 信息服务中的基本关系 |
3.1.2 信息服务中权益保护的核心与监督重点 |
3.1.3 老挝信息服务中权益保护存在问题与有效路径 |
3.2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监督 |
3.2.1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国家信息安全问题 |
3.2.2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实施 |
3.3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公众权益与安全保障监督 |
3.3.1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公众权益 |
3.3.2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公众安全监督 |
3.4 老挝信息服务中的用户权益保护与安全监督 |
3.4.1 信息服务中的用户权益保护 |
3.4.2 信息服务中的用户安全监督 |
4 老挝信息服务的质量监督 |
4.1 老挝信息服务的质量评价 |
4.1.1 信息服务的特性与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 |
4.1.2 信息服务质量监督中的综合评价 |
4.1.3 老挝信息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 |
4.2 老挝信息服务质量监督组织 |
4.2.1 老挝信息服务的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
4.2.2 老挝信息服务质量监督体系的构建 |
4.2.3 老挝信息服务质量的组织实施 |
4.3 信息服务的技术及技术质量监督 |
4.3.1 信息服务的技术质量认证 |
4.3.2 基于技术质量认证的信息服务技术质量监督组织 |
5 老挝信息服务的价格监督 |
5.1 信息服务的商品化及其经济特性 |
5.1.1 信息服务业产业化发展与信息服务商品化 |
5.1.2 信息服务的经济特性 |
5.1.3 信息服务的商品价格与定价功能 |
5.2 信息服务价格形成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1 成本的因素 |
5.2.2 效用的因素 |
5.2.3 供求的因素 |
5.2.4 垄断与竞争的因素 |
5.3 信息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
5.3.1 创造型信息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
5.3.2 加工型信息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
5.3.3 中介型信息服务的价格形成机制 |
5.4 信息市场中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与信息服务价格监督问题 |
5.4.1 信息市场中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 |
5.4.2 信息服务价格监督的主体和客体 |
5.4.3 信息服务的价格监督的三个层面 |
5.5 老挝信息服务价格监督的实施 |
5.5.1 国外开展信息服务价格监督及其启示 |
5.5.2 老挝信息服务价格监督的体系构建 |
5.5.3 信息服务价格管制与监控相关指标体系及其评价 |
6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的全面实施 |
6.1 政策引导 |
6.1.1 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政策的目标与内容 |
6.1.2 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政策的制定依据与原则 |
6.2 社会监督法律体系完善 |
6.2.1 信息服务社会监督的法律内容 |
6.2.2 老挝信息服务社会监督法律的建设建议 |
6.3 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组织保障 |
6.3.1 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的部门重组与优化 |
6.3.2 信息服务社会化监督的实施 |
7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致谢 |
(9)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价值及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四节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及评析 |
第一节 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统一返还不法原因给付存在的问题 |
一、肆意扩大无效法律行为的范围 |
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三、当事人违法成本降低 |
第三节 国家收缴不法原因给付存在的问题 |
一、违反私法自治的原则 |
二、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第三章 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合理性分析 |
第一节 规范目的视角下的合理性分析 |
一、预防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发生 |
二、实现对不法原因给付行为人的惩罚 |
第二节 比较法视角下的合理性分析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二、英美法系国家 |
第四章 我国不法原因给付法律后果规定的完善 |
第一节 采纳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规定 |
一、排除返还请求权的理论基础 |
二、排除返还请求权的意义 |
第二节 规定排除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的例外情况 |
一、规定例外情况的必要性 |
二、具体例外事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10)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萌生阶段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形成阶段 |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建立阶段 |
第二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一、竞争评估 |
二、国家援助控制制度 |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第三节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价值 |
一、经济价值 |
二、法律价值 |
三、政策价值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 |
第一节 建立阶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
第二节 实体和程序方面需要完善之处 |
一、审查对象不够明确 |
二、审查标准尚待完善 |
三、审查方式合理性、可行性与不足并存 |
四、审查效力模糊 |
五、审查程序亟待构建 |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体框架的完善 |
第一节 审查对象全面化 |
一、公共政策的形式渊源 |
二、法的效力状态 |
第二节 审查标准多样化 |
一、不得限制消费者的选择能力 |
二、不得增加消费者的转换成本 |
三、不得根本改变消费者高效购买所需的信息 |
第三节 审查方式精细化 |
一、将政策制定和审查的主体区别化 |
二、反垄断委员会指导功能的常态化 |
三、公平竞争审查成效政绩化 |
第四节 审查效力强制化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反垄断法》确认 |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法》确认 |
第四章 构建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确定政策是否涉及市场经济活动 |
第二节 审查政策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任一项 |
第三节 审查政策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第四节 审查政策是否符合例外规定 |
第五节 将政策调整至不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任一项 |
一、对违反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的公共政策的调整 |
二、对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的公共政策的调整 |
三、对消费者可获信息及其选择的限制 |
第六节 常态化的事后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浅谈价格法规和政策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行政约谈效力研究[D]. 黄家伟. 长春理工大学, 2021
- [2]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法的发展与完善[D]. 杨鹏宇. 烟台大学, 2020(06)
- [3]东营市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 巴志敏.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4]反垄断法中协同性单边公告违法性的认定标准[J]. 王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
- [5]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D]. 林晨.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城乡关系演变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机制研究 ——基于“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三个维度的分析框架[D]. 刘明辉. 西南财经大学, 2019(12)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体育政策的演变特征与内容分析[J]. 刘叶郁.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8(06)
- [8]老挝信息服务的社会化监督研究[D]. 森维哈(SENGSOURINHA Somphayvanh). 武汉大学, 2018(06)
- [9]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研究[D]. 郭翰若. 华南理工大学, 2017(07)
- [10]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D]. 汪改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