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王佳[1](2019)在《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广州市托幼服务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促进我国人口社会的均衡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调整现行的生育政策,全面推行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生育政策。随着我国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落地,2016年迎来了2000年以后的生育高峰,近几年来婴幼儿人口持续增长,家庭面对的婴幼儿照看压力已不堪重负,开始向托幼机构寻求服务,对托幼服务的需求迅速增长。但相比现实需要,目前3岁以下托幼服务的发展还相对滞后,已逐渐成为影响人们生育意愿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又阻碍了政府服务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提升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本文主要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分析法,运用公共管理的基本理论,结合广州市的相关数据调研和政府工作实际,分析了在此背景下广州市托幼服务的供给和管理现状,提出了政府在托幼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托幼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平衡、托幼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托幼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困难、托幼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缺、托幼服务行业标准缺失等,并深入分析了托幼服务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相关主管部门权责不清晰、管理职能落实不到位、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等。通过分析借鉴英国、美国以及国内的一些地方政府,在发展托幼服务方面优秀的政府管理经验做法,提出广州市发展托幼服务的管理对策与建议:规范托幼服务的价值定位;建立完善的托幼服务管理体制;制定长效规范的托幼服务行业标准;引导、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共建托幼机构。在当前的生育政策和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加快发展托幼服务,建立完善0-3岁托幼服务体系,有效解决托幼难的问题,对于推动全面两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和完善相关公共服务配套政策升级,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广州市建设生育友好型城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良玉[2](2020)在《普惠型儿童福利视角下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幼有所育”儿童福利发展目标下,传统的补缺型儿童福利事业体系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的发展需求,在此基础上我国逐渐进入普惠型儿童福利事业建构阶段。0-3岁婴幼儿是儿童成长发展的重要“机会窗口期”,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对于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供给缺乏重视,导致我国婴幼儿入托率远低于OECD国家入托率平均值。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区陆续出台一系列公共托育服务体系供给方式方法的意见政策。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是托育服务供给的重要空间载体,如何合理规划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为0-3岁婴幼儿提供健康友好的成长环境,满足育儿家庭托育需求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基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研究与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研究,构建以使用主体特征需求、技术规范、供给配置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框架。通过研究日本仙台市和我国上海市在托育设施分类、设计规范制定及供给配置相关研究与实践,以刚刚制定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广州为例,结合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分析广州市0-3岁婴幼儿及育儿家庭对于托育设施的特征需求,系统梳理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相关技术规范与供给配置方法,分析现状0-3岁婴幼儿与看护人行为特征、育儿家庭托育需求与托育设施规划供给之间的差异,为广州市未来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提供启发性思考。根据以上分析得出,为保障婴幼儿在使用设施时的安全性、便利性的要求,应根据婴幼儿0-2岁及2-3岁年龄段行为特征及成长发育特点,在房间配置、户外空间、用地保障、设施分级层面改进托育设施规划技术规范。从供给主体、供给模式方面入手为广州市0-3岁托育设施供给配置提出建议,以增加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数量、提升托育服务质量、减少居住地与托育设施之间的距离,来满足育儿家庭对于多样性、公益性的需求。
郑子莹[3](2013)在《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幼儿园迅速发展,有效地缓解了公办幼儿园资源不足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民办幼儿园在发展过程中涌现出大量诸如收费高、投资者对利益过渡追逐、教育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引发社会集体焦虑。在此背景下,政府应该在学前教育服务中扮演什么角色成为舆论焦点。正确审视民办幼儿园的特性,是政府确立其治理方式与运作机制的基础。政府行使的公共权力本质上用于追求社会和公民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公共问题,提供社会公共产品服务。学前教育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是世界各国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依靠政府直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实际上,多元供给是实现学前教育服务供需平衡的必然选择。考察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市场机制创造了学前教育服务中的自由选择和竞争,在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学前教育具有正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特征容易导致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规制经济学所研究的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以矫正和改善市场机制内在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活动的行为。其强调在资源稀缺的前提下,规制行为要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和整体福利的增加。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规制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其中最主要的方式包括准入规制、价格规制和质量规制。这为研究政府如何治理民办幼儿园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分析框架。准入规制是政府对民办幼儿园实施规制的起点。政府依据一定的标准,通过审查、许可、备案一系列手段对市场进入者进行资格限制。相对于其他一些行业,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更多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充分、不对称问题。政府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大大减少利用信息优势欺骗消费者或以不正当手段排斥竞争者来获利的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其主要途径有两种:一是要求进入学前教育市场的民办幼儿园必须达到政府所规定的标准。这样,政府可以将不符合标准的办园申请者排斥在市场之外。也等于向市场发出一个信号,说明被允许进入市场的民办幼儿园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质量和水平,从而改善学前教育服务提供者与购买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审查已进入市场的交易主体,迫使其始终遵循政府规定的标准。政府对进入后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民办幼儿园取消其办园资格,将其清除出市场。可见,设定合理的准入标准并明晰规制流程与各部门职责是有效准入规制的关键因素,也是今后进行准入规制改革的着力点。价格规制是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的核心内容。当前,世界上存在两种重要的价格规制模型,一种是投资回报率规制模型,另一种是价格上限规制模型。投资回报率规制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资本回报率,测算出销售额,再除以预测的销售量计算出合理的价格水平。我国一般民办幼儿园的学费定价方法是幼儿园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之后取得合理回报,即成本加成法,这和投资回报率规制模型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规制机构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的学费定价不能超过规定价格的上限,其核心思想与价格上限规制模型类似。这两种价格规制方式各有优缺点,对一般民办幼儿园进行价格规制的关键因素是确定成本费用和投资回报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采用价格上限规制方式的可行性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如果政府不提供财政补贴,民办幼儿园就不会选择接受政府的价格上限规制。从目前价格规制的现状看,核算成本费用,明确投资回报率以及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是改善价格规制的重点。质量规制是政府为了保证民办幼儿园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以及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防止竞争产业提供低劣的产品和服务,依据一定标准,对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由于学前教育服务具有“信任品”的特征,其质量不容易被消费者快速观察到,民办幼儿园有降低产品质量谋求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动机。为此,政府往往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质量规制:一是禁止特定行为,如禁止学前教育“小学化”;二是执业资格制度,幼儿教师、园长等需要有从业资格证书;三是认证和检查制度,如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等级评估,定期检查等;四是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主体既包括民办幼儿园也包括政府;五是财政补贴制度,如给民办幼儿园晋级奖励。其中,建立市场信誉机制是政府质量规制过程中需要努力的一个方向。民办幼儿园的准入规制、价格规制和质量规制虽涉及的内容不同,但关注的都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政府如何通过规制来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三者之间存在激励相容。政府在决定准入规制的强弱度时,必须充分考虑价格规制的因素,同时防止价格规制和质量规制之间可能导致的价格和质量的替代。总之,政府根据一定的公共政策目标,依法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规制,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弥补学前教育市场失灵,促进平等和提高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由于政府管理民办幼儿园的历史不长、经验不足,还存在诸如由政府缺位、越位、错位等引起的规制失灵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对规制者进行再规制,通过提升政府规制质量来减少规制失灵的机会,从而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大力发展。
何媛,郝利鹏[4](2009)在《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逐步构筑着自己的发展道路,初步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总体来看,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没有足够重视03岁婴幼儿教育,导致对社会力量办学缺乏政策上的规范与引导,对政策环境缺乏深入分析,对教育经费来源和师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对弱势儿童早期教育的政策关怀几乎是空白,3岁前婴幼儿教育主管归属问题仍不明确。
费彦[5](2013)在《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所研究的“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生活直接关联的公益性配套设施,服务人口以1-2个街道辖区10-20万人为上限。在市场化的居住开发背景下,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供应可分解为投资、建设和运营三个环节,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市场开发和运营主体以及社会公众等多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文融合城市规划、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成果,采取数据分析、案例实证、对比研究等多种方法,从现实入手,以广州市为例深入研究居住区公共产品的供应规律,并从技术范畴的城市规划的技术方法,以及经济范畴的设施经费来源、建设实施方式提出了建议,力求对保证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足量优质供应有所裨益。第一章绪论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作了界定,论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及基本框架,并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作了概述。第二章的主要目的是居住区公共设施供应的内涵解析。本章首先分析了居住区公共设施供应“公平优先、兼顾效率、适度标准”的基本价值取向,指出供应涉及的利益主体,最后解析了影响供应的技术因素、经济因素和制度因素,从而建立了本文的整体研究体系。第三章介绍广州市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供应现状。本章首先从实践流程上介绍了规划编制到建设实施、综合验收、移交接管、产权界定全过程的操作方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然后从经费来源、实施现状、市场化状况等方面全面介绍了各类设施的供应情况;最后,深入剖析了目前广州市居住区公共设施供应中存在的实施程序不尽合理、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供应方式低效等问题。第四章重点解析广州市现行的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同时与国标及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内容包括对应人口规模的设施级别,对应功能类型的类别划分,对应具体需求的项目设置,各项设施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人均指标的具体规定,以及设施设置细则等。本章还分析了现有指标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章主要讨论城市规划对居住区公共设施的调控作用。深入剖析了广州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总量控制的方法和内涵,强调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分析了这种控制方法中存在的局限,提出了区分“共有”和“公有”部分,在控规编制中控制“公有”设施用地、在开发项目管理中落实“共有”部分面积的建议,还提出了“标准户”修正系数和面积转换这两项近期优化建议。第六章的核心内容是从“投资”、“建设”和“运营”三个环节分析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供应问题,讨论市场主体参与居住区公共设施供应的思路和办法。首先讨论了各项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产品属性,列出了各项设施的公益性梯度,然后对各类各项设施适宜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运行者主体选择以及操作方法提出了实施建议。第七章结语部分总结了论文的结论、创新点和待深入方向。提出居住区公共服务是“社区”内涵的重要载体,其供给涉及政府、市场、社会三方的责、权、利。城市规划对居住区公共设施的保障作用体现在区分居住区公共产品与私有产品的界限,平衡政府、市场与社会的三方利益。居住区公共服务的实现必须以政府为主体,同时依赖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投资、建设和运营三个环节中的共同参与。
王冬雪[6](2020)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贫困是造成人类生活不幸的罪恶本源,是制约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和藩篱。消除贫困是人类社会努力实现的理想,是国际社会一致认同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和政治承诺。开发式扶贫是党和政府在我国农村扶贫开发实践中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开发式扶贫的本质在于将自食其力和社会帮扶结合起来,将扶贫资源与贫困群体需求有效对接,更大程度地激发贫困群体的内生动力,帮助贫困群体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通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冲破贫困藩篱,打破贫困代际传递的恶性循环,由内而外彻底摆脱贫困。要想从根本上彻底摆脱贫困,实现可持续稳固脱贫,单纯地进行物质救济式帮扶是有限的,而且容易助长贫困群体等靠要的思想。扶贫先扶志,扶贫必扶智。只有通过发展贫困地区教育,提高贫困群体科学文化素质,帮助他们树立自力更生的意识和脱贫致富的信心,通过坚持学习、努力奋斗才能彻底改变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前途和命运。因此,教育扶贫作为国家脱贫攻坚战略体系的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断显现,并被赋予了“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历史使命。一直以来,扶贫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兴学赈灾是民间社会的应尽责任。作为社会扶贫的重要主体之一,社会组织有责任有义务参与教育扶贫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我国农村扶贫开发也相应地进入到脱贫攻坚阶段,社会组织扶贫成为国家扶贫开发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上升到国家顶层设计层面。在此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对于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对于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中的作用有着不言而喻的深远影响。为此,论文围绕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选题,运用历史研究、系统研究、综合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详细论述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理论资源、实践探索、实践模式等内容,以此明确了我国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扶贫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上,深刻探讨了我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基本经验、发展机遇、发展挑战和发展路径等问题,以助推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实现教育扶贫教育脱贫的总体目标。具体来说,论文在结构安排上共分六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本章主要介绍了论文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现状、论文研究思路及在此过程中运用的研究方法、论文框架结构及论文创新和不足之处,为论文研究提供基本的逻辑起点。第二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本章主要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概念、现实背景、发展脉络、总体成效。以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为出发点,爬梳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脉络,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1978年—1989年探索阶段、1990年—2000年展开阶段、2001年—2011年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攻坚阶段。并从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等四个方面阐释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取得的总体成效。第三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本章主要从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以及中华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四个方面对论文的理论资源进行归纳,为第四章到第六章的实践探索、模式分析和未来展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第四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本章主要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以资育人、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六个方面概括了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涉足的主要领域和实践的具体内容。第五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本章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实践模式大体划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又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又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又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第六章是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这一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明确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论文科学合理地将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定位为扶贫资源的链接者、扶贫服务的提供者、扶贫能力的建设者、扶贫行动的倡导者和扶贫工作的合作者。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提出要发扬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论文从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深刻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经验,为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发展机遇,即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四大机遇。第四部分检视了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所遇到的挑战。论文分析指出,当前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存在法律缺失、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普遍资源短缺和内部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亟需尽快解决。第五部分建设性地提出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优化性路径选择。论文提出,为继续推进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良性发展,必须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法律体系、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并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总之,通过全面总结和分析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情况,论文提出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归纳概括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包括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三种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包括筹款工具模式、项目运行模式、组织资助模式;社会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包括社会企业模式、公益创投模式、影响力投资模式。二是鉴于社会组织在大扶贫格局下社会扶贫中的重要主体地位,明确定位了中国社会组织在2020年后农村教育扶贫中的五种角色,即资源链接者、服务提供者、能力建设者、行动倡导者和扶贫工作合作者。三是高度总结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四十年来的基本经验,包括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四个方面,为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教育贫困问题提供了指导意见。四是全面分析了社会组织教育扶贫在当前以及2020年后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并建设性地提出了优化性路径选择。
周蕾[7](2019)在《四川省0-3岁婴幼儿城镇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在全面二胎政策背景下,城市家庭迫切需要早期教育服务(即是针对0-3岁前婴幼儿提供的照料和教育服务)。根据上海市妇联的调查,中国有88.15%的家庭需要婴幼儿托育服务。巨大的市场需求导致社会资本涌入托育服务行业,托育机构犹如雨后春笋般的兴起。目前,我国托育机构因归口管理不明确,行业准入以及评估标准的缺失,监督考察无序,造成的托育机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婴幼儿遭受虐待、伤害的事件经常见诸报端。研究发现,我国托幼机构婴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率为2.54%-13.18%,深圳市托幼机构婴幼儿非致命性伤害的年发生率为12.92%,长沙市0-3岁托幼机构意外伤害率高达24.24%,四川少数民族地区阿坝州托幼机构儿童意外伤害检出率为15.04%,可见,婴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率较高。目前,国内外专门针对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尚未见报道,仅仅在对托育机构的教育质量评估中涉及了与安全相关的内容,这无法全面反映托育机构安全问题。因此,急需构建具有应用价值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为托育机构的监管标准奠定基础,同时,安全的托育机构也能够促进托育机构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进一步的推动托育机构及托育行业的持续发展。目的构建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不仅能为托育机构的监管标准奠定基础,还可以提高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减少容易给婴幼儿带来伤害的行为,预防婴幼儿在托育机构遭受伤害,促进托育机构的发展。方法通过文献分析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专家咨询法构建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池;基于人-机-环境系统理论结合事故指标与隐患指标初步构建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运用专家咨询法、层次分析法筛选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并赋予各个指标权重系数;采用数理统计法、加权累加综合评价法和加权Topsis法分析12家托育机构的实证调查结果。结果(1)构建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包括“事故指标”、“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管理安全”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48个三级指标,专家的权威系数为0.868>0.70,表明专家咨询的结果可信;专家协调系数为0.178-0.374(P<0.01),表明专家的意见趋于一致。(2)5个一级指标的权重系数分别是“事故指标”为0.256,“人员安全”为0.2397,“设备安全”为0.1373,“环境安全”为0.1213,“管理安全”为0.2491,一致性检验发现CI和CR值均小于0.1,说明指标权重系数合理。(3)12家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平均得分为83.51,最高分为98.59,最低分为59.90;“设备安全”与“环境安全”平均得分率较低为64.60%、70.07%;不同独立程度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得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独立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得分高于非独立的托育机构。(4)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内部一致性系数为0.940>0.8,说明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信度高;指标体系的构建及实证研究过程中咨询了托育机构各个相关领域的专家,指标体系的内容效度较好;加权累加综合评价法和加权Topsis法两种排序结果呈正相关,相关系数为r=0.951,P=0.000<0.01,表明评估指标体系有效、可行。结论及建议本研究构建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可以用于四川省0-3岁婴幼儿城镇托育机构的安全评估;运用所构建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对12家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指标体系有效、可行;评估的12家托育机构,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管理安全”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经过对12家托育机构的实证调查,提出以下建议:确立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加强对住宅小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控托育机构保安人员的资质、规范安保设备的配置;重视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心理健康;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规划新建住宅小区独立的托育服务建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1990)在《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文中指出 穗府办[1990]8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一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杨雪燕,井文,王洒洒,高琛卓[9](2019)在《中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实践模式评估》文中认为本文提出七要素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框架,包括理念、项目、方式、规范、机制、政策和效果。以七要素的新公共服务理论框架为基础,对中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实践模式进行识别和分类,在此基础上对不同模式的效果进行评估。研究发现政府主导模式、市场主导模式和企事业主导模式除在服务项目上较为相似,即大多都包括保育和早教项目,在理念、方式、规范、机制和政策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从而导致了服务效果的不同。目前中国托育服务模式的主要问题是托育服务政策及管理的缺位。建议明确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地位,构建"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参与、家庭补充"的多元供给体系。完善托育服务政策,制定行业相关标准。建立统筹协调的托育服务管理机制和监管机制,制定符合现阶段发展特征、科学、灵活的托育机构准入机制。加快托育从业人员的培养,鼓励高校、职校开设0-3岁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护理、早期教育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探索建立以社区为依托,包含不同教育理念、不同层次、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体系。建立以托管照料为主、以早期教育为主及保教兼顾的满足不同托育需求的服务机构及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假期托管等多样化托育服务方式。
吴世娇[10](2019)在《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研究》文中提出在科技高速发展的21世纪,我们国家民办幼儿园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有相关数据显示,无论在幼儿园园数上还是在教职工人数上,民办幼儿园规模均已超过公办幼儿园。事实如此,民办幼儿园已然成为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在解决当前我国幼儿面临的“入学难、入园贵”问题、缓解幼儿教育压力方面,民办幼儿园发挥作用巨大。然而,我国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虽然呈现良好的势头,但是依然很不成熟,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解决。尤其是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一系列幼儿园问题,如“虐童”事件、校车安全事件、天价幼儿园事件等,涉事的绝大部分都是民办幼儿园,这无疑是将民办幼儿园推向了风口浪尖,引发社会强烈的担忧。在此背景下,社会大众把目光更多的投向了民办幼儿园监管主体,特别是政府在民办幼儿园监管中的责任是否明确和落实。因此,为保障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明确和落实政府在民办幼儿园监管过程中的责任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立法相对完备,是促进我国民办幼儿园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自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至今,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静态为最终表现形式的立法文本,其在形成过程中,会隐含其所期待调整的价值关系、价值理念等。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文本的梳理和解读,对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立法做一个全面的规范性分析,能在一定程度上加深对其立法现状的了解,为进一步分析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立法体系、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这四个方面入手。最后,提出完善民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问题的四个建议,可丰富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的制度基础,进而规范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体系的构建,最终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助推立法进程。因此,为完善和改进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问题,我们应致力于整合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立法体系、明确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主体、厘清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范围和强化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追究这个四方面来探索,并提出建议。
二、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广州市托幼服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选题的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简要述评 |
1.4 研究内容及思路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托幼服务的相关概念和发展历史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托幼服务 |
2.1.2 公共服务 |
2.1.3 全面两孩政策 |
2.2 托幼服务研究的相关理论 |
2.2.1 儿童福利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3 托幼服务的性质和类型 |
2.3.1 托幼服务的性质 |
2.3.2 托幼服务的类型 |
2.4 我国托幼服务的发展历史 |
2.4.1 新中国成立后托幼事业发展突飞猛进 |
2.4.2 改革开放前后托幼服务事业经历波折 |
2.4.3 2010年后开始重视托幼服务发展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广州市托幼服务的供给与管理现状 |
3.1 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广州市托幼服务的社会需求分析 |
3.1.1 二孩比例增加,家庭托幼能力下降 |
3.1.2 入托意愿与入托现状对比 |
3.2 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广州市托幼服务的供给现状分析 |
3.2.1 广州市托幼服务供给的数量及分布特点 |
3.2.2 广州市托幼服务供给主体的类型 |
3.2.3 广州市托幼服务供给的范围和内容 |
3.2.4 广州市托幼服务的相关保障情况 |
3.3 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后广州市托幼服务的管理现状分析 |
3.3.1 管理主体与职能:涉及各级各相关部门 |
3.3.2 审批流程:多部门多环节把控 |
3.3.3 应对二孩潮的新探索与做法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下广州市托幼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广州市托幼服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托幼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平衡 |
4.1.2 托幼服务机构质量参差不齐 |
4.1.3 托幼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困难 |
4.1.4 托幼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缺位 |
4.1.5 托幼服务行业标准缺失 |
4.2 广州市托幼服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发展缺乏统一的规划 |
4.2.2 相关主管部门权责不清晰 |
4.2.3 管理职能落实不到位 |
4.2.4 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内外政府发展托幼服务的经验借鉴 |
5.1 国外发展托幼服务的经验借鉴 |
5.1.1 英国政府发展托幼服务的做法 |
5.1.2 美国政府发展托幼服务的做法 |
5.2 国内发展托幼服务的经验借鉴 |
5.2.1 上海:政府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
5.2.2 南京:明确政府职责部门 |
5.2.3 天津:实施公办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
5.3 国内外政府发展托幼服务的经验启示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全面两孩生育政策下广州市发展托幼服务的对策与建议 |
6.1 规范托幼服务的价值定位 |
6.1.1 明确托幼政策定位 |
6.1.2 明确托幼公益属性 |
6.2 建立完善的托幼服务管理体制 |
6.2.1 政府承担主体责任 |
6.2.2 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
6.2.3 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 |
6.3 制定长效规范的托幼服务行业标准 |
6.3.1 出台专项工作指导意见 |
6.3.2 制定行业标准及发展规范 |
6.3.3 建立高素质托幼服务队伍 |
6.3.4 建立健全监督评估体系 |
6.4 引导、鼓励和支持多元共建托幼机构 |
6.4.1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自办托幼机构 |
6.4.2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办托幼机构 |
6.4.3 支持社区开展托幼服务 |
6.4.4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幼机构 |
6.4.5 支持家庭做好托幼服务工作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附件 |
(2)普惠型儿童福利视角下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儿童福利从“补缺型”向“普惠型”发展演变 |
2.1.1 儿童福利内涵定义 |
2.1.2 普惠型儿童福利内涵 |
2.1.3 国内儿童福利事业体系演变 |
2.1.4 研究述评 |
2.2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内涵发展 |
2.2.1 0-3岁婴幼儿成长发育和行为特征 |
2.2.2 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研究进展 |
2.2.3 研究述评 |
2.3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
2.3.1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相关研究 |
2.3.2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框架 |
2.3.3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供给理念 |
2.4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国内外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
3.1 日本托育设施规划方法——以仙台市为例 |
3.1.1 日本儿童福利特征 |
3.1.2 日本婴幼儿托育设施分类 |
3.1.3 仙台市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技术规范 |
3.1.4 仙台市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配置 |
3.2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
3.2.1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背景 |
3.2.2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理念 |
3.2.3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技术规范 |
3.2.4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配置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发展 |
4.1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发展演变 |
4.1.1 福利时代,托育设施快速建设 |
4.1.2 托育设施规划供给体系建立 |
4.1.3 托育设施数量大幅缩减 |
4.2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发展现状 |
4.2.1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分类方式混乱 |
4.2.2 供需信息不匹配,托育设施利用效率低 |
4.2.3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由市场主导配置 |
4.3 托育设施分类不清、缺乏规划引导 |
第五章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
5.1 广州市0-3婴幼儿与育儿家庭特征需求 |
5.1.1 0-3岁婴幼儿及看护者基本特征 |
5.1.2 育儿家庭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选择 |
5.1.3 育儿家庭选择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的影响因素 |
5.2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技术标准 |
5.2.1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分级分类 |
5.2.2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技术规范 |
5.2.3 小结 |
5.3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配置 |
5.3.1 供给主体 |
5.3.2 供给模式 |
5.3.3 规划建设 |
5.4 本章小结 |
5.4.1 广州市0-3岁婴幼儿与育儿家庭特征需求 |
5.4.2 托育设施技术规范无法满足使用主体需求 |
5.4.3 广州市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配置机制尚未建立 |
第六章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建议 |
6.1 分析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使用主体特征需求 |
6.1.1 0-3岁婴幼儿育儿家庭特征需求 |
6.1.2 0-3岁婴幼儿成长发展需求 |
6.1.3 基于设施使用主体特征需求划分托育设施 |
6.2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技术规范制定 |
6.2.1 分类制定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技术规范 |
6.2.2 细化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技术规范 |
6.2.3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分级扁平化 |
6.3 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配置 |
6.3.1 以街道为规划单元配置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 |
6.3.2 引入多元供给主体参与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供给 |
6.3.3 结合街区特色合理配置 |
6.4 动态监管设施效能,及时调整设施供给 |
结论与讨论 |
研究的主要结论 |
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广州市0-3岁婴幼儿育儿家庭托育设施需求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 民办幼儿园 |
(二) 政府规制 |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 |
(一) 国外相关研究 |
(二) 国内相关研究 |
四、理论依据 |
(一) 公共利益理论 |
(二) 规制经济理论 |
(三) 激励性规制理论 |
五、研究的主要内容、方法 |
(一) 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 研究的主要方法 |
六、研究价值 |
(一) 理论价值 |
(二) 实践价值 |
第一章 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 |
一、学前教育市场供给的现实考察 |
(一) 有关学前教育服务供给主体的争论 |
(二) 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二、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的合理性分析 |
(一) 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二) 学前教育的正外部性 |
(三) 学前教育信息的不对称问题 |
(四) 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垄断问题 |
三、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的合法性分析 |
(一) 政府权力与公民办学权之间的关系分析 |
(二) 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
小结 |
第二章 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 |
一、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的法律分析 |
(一) 举办目的 |
(二) 举办者 |
(三) 设立条件 |
(四) 设立程序 |
(五) 优惠政策 |
(六) 法律责任 |
二、各省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政策比较 |
(一) 准入规制机构 |
(二) 准入程序 |
(三) 准入标准 |
三、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的特点与实践研究 |
(一) 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的特点 |
(二) 民办幼儿园准入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 天津市建立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点的探索与启示 |
四、建议 |
第三章 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 |
一、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的法律分析 |
(一) 定价规则 |
(二) 规制机构 |
(三) 备案制度 |
(四) 收费项目 |
(五) 法律责任 |
二、各省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政策比较 |
(一) 价格规制机构 |
(二) 备案程序与有效期限 |
(三) 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 |
(四) 收费项目、方式与资助减免政策 |
(五) 监督与处罚 |
三、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的特点及实践研究 |
(一) 价格规制模型的选择 |
(二) 民办幼儿园价格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 部分地区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探索与启示 |
四、建议 |
第四章 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 |
一、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的法律分析 |
(一) 规制机构 |
(二) 规制内容 |
二、各省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政策比较 |
(一) 保育教育工作规范 |
(二) 卫生安全管理 |
(三) 教师资格制度 |
(四) 幼儿园评估体制 |
三、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的特点及实践研究 |
(一) 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的特点 |
(二) 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三) 部分地区有关民办幼儿园质量规制的探索与启示 |
四、建议 |
第五章 对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的再规制 |
一、规制工具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一) 规制工具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
(二)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的作用边界 |
(一) 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 |
(二)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责边界 |
三、提升政府规制效果的路径分析 |
(一) 规制政策清晰、一致并以提高规制质量为目的 |
(二) 规制机构执行有力,能很好的完成规制目标 |
(三) 规制工具的选择与规制目标相匹配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的发展脉络 |
(一) 中央政府部门出台的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 |
(二) 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 |
1.保守阶段的托儿所教育政策。 |
2.开放阶段的婴幼儿教育政策。 |
二、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
(5)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住宅建设发展概况——市场主导的房屋供给方式 |
1.1.2 政府职能的转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变化 |
1.1.3 居民需求的丰富——优质化、多样化、差异化 |
1.2 研究内容界定 |
1.2.1 背景:市场体制下的居住开发 |
1.2.2 研究对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
1.2.3 研究内容: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应” |
1.3 研究目标与路径 |
1.3.1 提升城市规划对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的调控水平 |
1.3.2 探讨居住区公共服务的经济支撑和运营模式 |
1.3.3 研究路径 |
1.4 已有研究基础 |
1.4.1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关研究 |
1.4.2 公共产品方面的研究 |
1.4.3 关于政府公共行政方面的研究 |
1.4.4 实践经验:国外公共产品供应方式 |
1.5 研究框架 |
1.6 研究方法 |
本案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供应的内涵解析 |
2.1 居住区公共服务供应的价值取向 |
2.1.1 社会公平 |
2.1.2 兼颐效率 |
2.1.3 适度标准 |
2.2 居住区公共服务供应的利益主体 |
2.2.1 政府部门 |
2.2.2 市场主体:开发商 |
2.2.3 社会公众:居民 |
2.2.4 技术人员:规划师 |
2.3 影响居住区公共服务供应的主要要素 |
2.3.1 技术因素 |
2.3.2 经济因素 |
2.3.3 制度因素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应现状 |
3.1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过程 |
3.1.1 公共设施规划的编制过程 |
3.1.2 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建设实施 |
3.1.3 设施的综合验收 |
3.1.4 设施的移交接管 |
3.1.5 设施的产权界定 |
3.2 广州市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应现状 |
3.2.1 目前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经费来源 |
3.2.2 各类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现状 |
3.2.3 居住区公共设施市场化经营现状 |
3.3 居住区公共设施供应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实施程序不尽合理 |
3.3.2 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
3.3.3 供应方式低效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技术标准 |
4.1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发展轨迹 |
4.1.1 国家标准的发展历程 |
4.1.2 广州市城市标准的发展历程 |
4.1.3 其他城市居住配套标准概况 |
4.1.4 国标及各城市居住配套标准小结 |
4.2 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指标细则 |
4.2.1 对应居住人口的分级控制 |
4.2.2 对应功能类型的设施分类 |
4.2.3 对应居住需求的项目设置 |
4.2.4 对应服务人口的总量控制 |
4.3 各类设施分项评析 |
4.3.1 教育类设施 |
4.3.2 医疗卫生类设施 |
4.3.3 文化体育类设施 |
4.3.4 社区服务及行政管理类设施 |
4.3.5 金融邮电类 |
4.3.6 市政公用类 |
4.3.7 商业服务设施 |
4.3.8 各类设施总结 |
4.4 现有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的局限与不足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调控 |
5.1 城市规划对居住区公共设施的调控作用 |
5.1.1 规划调控的要素 |
5.1.2 规划调控的基本原则 |
5.1.3 规划管理的内容 |
5.2 居住区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总量控制 |
5.2.1 千人指标的控效力 |
5.2.2 “标准户”的控制方法 |
5.3 居住区公共设施的用地控制 |
5.3.1 公共设施的用地形态分类 |
5.3.2 公共设施的用地总量控制 |
5.3.3 公共设施的用地控制模式 |
5.3.4 公共设施的用地控制建议 |
5.4 规划管理实施案例 |
5.4.1 珠江新城某大型楼盘案例 |
5.4.2 白云区某保障性住房案例 |
5.4.3 蚕禺某小型楼盘案例 |
5.4.4 案例总结 |
5.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总量控制方法的讨论 |
5.5.1 总量控制的标准讨论 |
5.5.2 总量控制的内涵讨论 |
5.5.3 “标准户”的修正 |
5.5.4 主体责任讨论 |
5.5.5 公共设施总量控制的理想模式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六章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供应模式 |
6.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特征分类 |
6.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市场化运营策略 |
6.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实施建议 |
6.3.1 教育设施供应建议 |
6.3.2 医疗设施供应建议 |
6.3.3 文化体育设施供应建议 |
6.3.4 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供应建议 |
6.3.5 市政公用设施供应建议 |
6.3.6 商业设施供应建议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七章 结论 |
7.1 本文结论 |
7.2 本文创新点 |
7.3 待研究内容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框架结构和创新及不足 |
1.4.1 框架结构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问题概述 |
2.1 相关概念阐释 |
2.1.1 社会组织 |
2.1.2 教育扶贫 |
2.1.3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 |
2.2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现实背景 |
2.2.1 贫困地区人力资本有待开发 |
2.2.2 社会组织服务社会优势凸显 |
2.2.3 精准扶贫要求多元力量参与 |
2.3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历史进程 |
2.3.1 1978 年—1989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探索阶段 |
2.3.2 1990 年—2000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展开阶段 |
2.3.3 2001 年—2011 年: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深化阶段 |
2.3.4 2012 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攻坚阶段 |
2.4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总体成效 |
2.4.1 缓解了政府教育扶贫财政压力 |
2.4.2 填补了政府教育扶贫工作空隙 |
2.4.3 促进了政府教育扶贫效率提高 |
2.4.4 减轻了贫困家庭子女教育负担 |
第3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理论资源 |
3.1 经典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1.1 发展教育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
3.1.2 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
3.1.3 教育同生产劳动实践相结合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相关理论 |
3.2.1 发展教育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大举措 |
3.2.2 发展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
3.2.3 发展教育是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根本之策 |
3.3 国外学者的相关理论 |
3.3.1 人力资本理论 |
3.3.2 文化贫困理论 |
3.3.3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
3.4 中国传统文化蕴含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教无类——教育的普惠性 |
3.4.2 治乱学说——教育的教化性 |
3.4.3 经学致用——教育的实用性 |
3.4.4 教养兼施——教育的公益性 |
第4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实践探索 |
4.1 基础教育 |
4.1.1 学前教育 |
4.1.2 义务教育 |
4.1.3 普通高中教育 |
4.1.4 特殊儿童教育 |
4.1.5 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
4.2 职业教育 |
4.2.1 发展农村中高等职业教育 |
4.2.2 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
4.2.3 抓好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
4.2.4 培养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 |
4.3 普通高等教育 |
4.3.1 扶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
4.3.2 指导城市返乡青年创业 |
4.4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
4.4.1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3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4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4.5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学生资助 |
4.5 以资育人 |
4.5.1 通过社会实践培养学生自立自强 |
4.5.2 通过人文助困树立学生积极心态 |
4.5.3 通过感恩教育培育学生责任意识 |
4.6 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
4.6.1 改善农村学校基本办学条件 |
4.6.2 提高农村学校信息化水平 |
第5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主要模式 |
5.1 社会组织独立运作模式 |
5.1.1 筹款工具模式 |
5.1.2 项目运行模式 |
5.1.3 组织资助模式 |
5.2 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2.1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
5.2.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
5.3 产业+社会组织合作模式 |
5.3.1 社会企业模式 |
5.3.2 公益创投模式 |
5.3.3 影响力投资模式 |
第6章 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未来趋向 |
6.1 明确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角色定位 |
6.1.1 扶贫资源的链接者 |
6.1.2 扶贫服务的提供者 |
6.1.3 扶贫能力的建设者 |
6.1.4 扶贫行动的倡导者 |
6.1.5 扶贫工作的合作者 |
6.2 发扬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基本经验 |
6.2.1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 |
6.2.2 抓好教育扶贫品牌建设 |
6.2.3 重视舆论宣传引导作用 |
6.2.4 开展多种形式慈善募捐 |
6.3 抓住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机遇 |
6.3.1 经济与社会转型激发社会组织发展 |
6.3.2 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提供发展时机 |
6.3.3 政府职能转变需要社会组织承接工作 |
6.3.4 制度创新为社会组织创造发展环境 |
6.4 正视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挑战 |
6.4.1 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缺失 |
6.4.2 社会组织外部管理僵化 |
6.4.3 社会组织普遍资源短缺 |
6.4.4 社会组织内部能力不足 |
6.5 优化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的路径选择 |
6.5.1 构建社会组织教育扶贫法律体系 |
6.5.2 改善社会组织外部治理环境 |
6.5.3 落实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政策 |
6.5.4 加强社会组织内部能力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攻读成果 |
后记 |
(7)四川省0-3岁婴幼儿城镇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的相关研究 |
1.4 研究内容 |
1.4.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1.4.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证研究 |
2 对象与方法 |
2.1 对象 |
2.2 方法 |
2.3 技术路线 |
2.4 质量控制 |
3 研究结果 |
3.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 |
3.1.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指标池的建立 |
3.1.1.1 文献分析指标 |
3.1.1.2 网络新闻报道的托育机构安全案例分析指标 |
3.1.1.3 问卷调查与访谈分析指标 |
3.1.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 |
3.1.2.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3.1.2.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基本框架 |
3.1.2.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的初步建立 |
3.1.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 |
3.1.3.1 专家的可靠性检验 |
3.1.3.2 专家咨询意见 |
3.1.4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权重系数的确定 |
3.1.4.1 建立层次结构模型 |
3.1.4.2 构造判断矩阵 |
3.1.4.3 层次单权重计算 |
3.1.4.4 一致性检验 |
3.1.4.5 各个指标的权重系数 |
3.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证研究 |
3.2.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得分 |
3.2.1.1 评分标准及分值 |
3.2.1.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的总分 |
3.2.1.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各个指标的得分情况 |
3.2.1.4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的差异比较 |
3.2.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信度 |
3.2.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效度 |
3.2.3.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的内容效度 |
3.2.3.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的综合评价 |
4 讨论 |
4.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分析 |
4.1.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指标池分析 |
4.1.1.1 相关文献的指标分析 |
4.1.1.2 网络新闻报道的托育机构安全案例的指标分析 |
4.1.1.3 问卷及访谈结果的指标分析 |
4.1.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确立分析 |
4.1.2.1 专家的选择分析 |
4.1.2.2 专家的协调系数分析 |
4.1.2.3 专家咨询意见分析 |
4.1.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的权重系数分析 |
4.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证研究分析 |
4.2.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现状分析 |
4.2.1.1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合格分数分析 |
4.2.1.2 托育机构的安全评估总分分析 |
4.2.1.3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的各个指标得分分析 |
4.2.1.4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得分的差异比较分析 |
4.2.2 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效度分析 |
5 结论 |
5.1 构建的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合理 |
5.2 运用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了12家托育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有效、可行 |
5.3 评估的12家托育机构,在“人员安全”、“设备安全”、“环境安全”、“管理安全”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
6 建议 |
6.1 确立托育机构的主管部门 |
6.2 加强住宅小区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 |
6.3 严控托育机构保安人员的资质、规范安保设备的配置 |
6.4 重视托育机构服务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心理健康 |
6.5 健全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
6.6 规划新建住宅小区独立的托育服务建筑 |
7 研究的局限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文献综述 |
参考文献 |
附件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着及科研成果 |
(9)中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实践模式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提出 |
二、分析框架 |
三、数据和方法 |
四、分析和比较 |
(一) 服务理念 |
1. 政府主导模式可以分为政府直接提供和政府购买专业服务两类[2] |
2. 市场主导模式下的托育服务产品种类多元, 其服务理念略有不同 |
3. 企事业主导模式根据其具体做法的不同, 分为不同的形式[2] |
(二) 服务项目 |
1. 政府主导模式 |
2. 市场主导模式 |
3. 企事业主导模式 |
(三) 服务方式 |
1. 政府主导模式 |
2. 市场主导模式 |
3. 企事业主导模式 |
(四) 服务规范 |
1. 政府主导模式 |
2. 市场主导模式 |
3. 企事业主导模式 |
(五) 服务机制 |
1. 政府主导模式 |
2. 市场主导模式 |
3. 企事业主导模式 |
(六) 服务政策 |
(七) 服务效果 |
1. 政府主导模式 |
2. 市场主导模式 |
3. 企事业主导模式 |
五、结论和启示 |
(10)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概论 |
(一)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概念 |
(二)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内容 |
(三)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重要性 |
二、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法律文本梳理 |
(一)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立法演变 |
(二)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立法现状 |
三、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立法体系粗疏贯彻执行不力 |
(二)责任主体不明缺乏可操作性 |
(三)责任范围模糊负面效应浓厚 |
(四)责任追究乏力落实效果欠佳 |
四、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问题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立法体系 |
(二)明确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主体 |
(三)细化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范围 |
(四)强化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全面两孩生育政策背景下广州市托幼服务的问题研究[D]. 王佳.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2]普惠型儿童福利视角下0-3岁婴幼儿托育设施规划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李良玉.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民办幼儿园政府规制研究[D]. 郑子莹. 西南大学, 2013(11)
- [4]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J]. 何媛,郝利鹏.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 [5]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供应研究[D]. 费彦. 华南理工大学, 2013(11)
- [6]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教育扶贫研究[D]. 王冬雪. 吉林大学, 2020(08)
- [7]四川省0-3岁婴幼儿城镇托育机构安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研究[D]. 周蕾. 成都中医药大学, 2019(04)
- [8]印发《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办法》的通知[J].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州市政, 1990(12)
- [9]中国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实践模式评估[J]. 杨雪燕,井文,王洒洒,高琛卓. 人口学刊, 2019(01)
- [10]民办幼儿园政府监管责任研究[D]. 吴世娇. 西南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