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正确的思路和对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论文文献综述)
门洪华,俞钦文[1](2022)在《中国共产党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百年探索(1921-2021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梳理中国共产党国际统一战线思想的发展脉络,剖析百年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战略实践,形成对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思想与实践的总体认知,并在此基础上探究习近平新时代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创新和实践布局。本文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开启了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探索,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对国际统一战线的共同目标、组织形式进行了深刻的阐述,推动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国际统一战线的运行逻辑。本文系统梳理中国共产党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早期探索,对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领导人的国际统一战线思想创新与实践经验进行深入总结,指出习近平是中国共产党国际统一战线思想的集大成者,他将统一战线思维进一步纳入党的对外工作,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理想和新型国际关系的核心路径,秉持合作共赢的战略思路,落实正确义利观的新时代价值理念,实现了国际统一战线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
刘宁[2](2021)在《牢记领袖嘱托 勇担历史使命 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文中提出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是在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广西新征程的大会。大会的主题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记领袖?
王刚[3](2021)在《牢记嘱托 真抓实干 打造先行区建设排头兵 谱写美丽石嘴山新篇章》文中研究指明各位代表,同志们:现在,我代表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市第十届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中国共产党石嘴山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是在全市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意气风发向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召开?
黄亚琪[4](2021)在《底线思维在新时代高校立德树人实践中的运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黄川[5](2021)在《农发行M支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岳红玲[6](2021)在《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从国家大局出发,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出发,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提出底线思维方法论并作出了一系列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其目标直指解决实施“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面临的新问题和老问题,提高党运用底线思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底线思维是集原则性、科学预见性、主观能动性、辩证性有机统一的思维方法。任何理论都不是无源之水。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底线思维的基本思想的继承发展,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中底线思维智慧的创造性运用,是毛泽东思想关于底线思维的论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底线思维的论述的创新发展。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围绕如何防范化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全局性风险这一主题呈现出丰富内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第一,在政治领域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关乎道路、方向的问题上要立场坚定。第二,在经济领域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采取积极措施守住“六稳”“六保”底线,以保促稳,稳中求进,在重大风险面前守住经济基本盘。第三,在意识形态领域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政治建设、哲学科学研究、教育教学各方面,掌握意识形态领导权;加强网络意识形态引导,重视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坚守道德底线。第四,在社会领域强调社会政策要兜底,守住社会稳定底线、安全生产红线、国家粮食安全底线、18亿亩耕地红线、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等,这些底线事关人民利益和福祉、事关国家大局稳定,体现党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使命。第五,在生态领域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意义;守住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划定并守住三条控制线,保护生态系统、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六,在党的建设领域党员干部要守住思想底线、初心底线、廉洁自律底线等,保持与人民的血肉联系。第七,在外交领域坚决守住我国的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底线;要提高军队的战斗力,保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国际社会的竞争要守住道德底线和国际规范,实现国际社会间的良性竞争。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论述包括:加强科学理论修养,坚持学以致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灵活运用科学思维方法提高化解矛盾、处理复杂局面的能力;练就过硬的防范风险的政治本领,科学研判风险,提高化解风险能力,提高制度执行力;发扬斗争精神,敢于善于斗争,加强斗争历练,提高斗争本领。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色表现为:在理论品质上其核心要义是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其活的灵魂是实事求是,其本质特征是忧患意识,其重要抓手是两手准备;在理论立场上,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立场,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战胜风险和挑战,坚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从维护人民的利益出发,让人民群众满意;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问题就是矛盾,底线思维瞄着问题来、奔着问题去,充分估计最坏可能性、通过实际工作规避风险。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注重从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中发现问题;在筛选问题时注重统筹问题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全局性和局部性、必然性和偶然性、问题的当前和长远、问题的内部与外部等关系;在研究问题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两点论和重要论的统一;在解决问题时坚持一切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以点带面开展改革试点、坚持从群众智慧中寻找应对问题的办法。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有利于探索和把握党的执政规律,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针,为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阮昊[7](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认为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刘登攀[9](2019)在《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大以来,中国对外开放发生了重大战略转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成为亟需回答的时代命题。本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方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调查研究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进行研究,梳理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理论论述、分析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态势、总结了其主要特征,并进而研究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最后提出了新时代对外开放的战略策略,从而尝试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全文共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导论部分包括研究述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等,正文包括五章。第一章着重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首先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内涵的界定,明确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与以前对外开放的区别;其次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之前对外开放理论的梳理,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找到理论渊源,也更好弄清其与新时代对外开放思想的区别;第三则通过对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系统总结和分析,为弄清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的转变找到理论基础;第四通过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的梳理,将其主要归结为开放方向、开放原则、开放路径、开放价值导向、开放与新发展理念、开放与国内治理、开放与世界治理等几个方面。第二章、第三章重点从实践层面系统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这一历史命题。第二章主要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总体态势,从总体上、从形式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整体面貌。通过对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实践的分析,也即对自由贸易区战略、“一带一路”倡议、服务业扩大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人民币国际化等对外开放战略措施的分析,总结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生成,其基本内涵包括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全方位产业开放格局、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地理开放格局、“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开放格局、美元与人民币协同互补的货币开放格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重的地缘开放格局、多边区域双边兼顾的贸易开放格局。第三章通过国内与国际、历史与现实相比较的方法总结出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呈现出的独特特征,从关键角度、从实质意义上把握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解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与其他对外开放区别,认清其在中国和世界对外开放史上的历史地位。其主要特征包括在治理方式上所呈现出的治理特征,在中国2000多年对外开放史上所呈现出的历史特征,在全球化500年历史上所呈现出的对于推动新一轮全球化发展的全球化特征,在中国和世界对外开放史上的比较中所呈现出的不同的价值导向特征。论文的第四章和第五章重点从实践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历史命题。第四章系统分析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内外部条件,即中国内部所拥有的优势和劣势,外部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从内部来看,中国自身所拥有的对外开放优势主要包括庞大内部市场规模优势、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态势、持续优化的营商环境、大幅提高的科技实力、稳定的宏观发展环境等五方面。中国对外开放的劣势主要包括高水平开放所需经济基础还不牢固、营商环境落后于世界一流水平、海外权益保护机制和能力处于起步阶段、科技创新水平与强国相比差距较大、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增加、资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从外部来看,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的机遇主要包括面向发展中国家,抓住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机遇;面向发达国家,抓住承接服务产业国际转移机遇;面向新科技革命,抢抓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机遇;面向全球治理,抓住世界经济治理地位提升机遇。中国面临的外部挑战主要包括价值链高低两端的挑战、全球经济治理上的挑战、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政治安全等复杂风险的挑战、部分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模式不认同的挑战。第五章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战略策略。通过对新时代对外开放实践和理论的总结,提出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策略的依据,并提出了核心战略、保障战略、对美战略、安全战略等四大战略。核心战略是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打造中国引领世界发展的竞争力:其目标是塑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其基础是庞大市场和优质产能,其动力是抓住新科技革命机遇、占据价值链顶端,其主体是培育一批世界级跨国公司,其路径是“一体两翼”的建构途径,其保障是完善构建全球价值链的保障体系。保障战略是创造有利于实现核心战略的内外发展环境,具体包括:营造有利的内部发展环境即国内宏观环境保障,完善海外权益保护机制体系即海外权益保护保障,构建有利外部制度环境即国际治理体系保障。对美战略是中美开展全面战略合作,跨越修昔底德陷阱。安全战略是守住经济安全底线,具体包括:坚持渐进式开放,降低开放发展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建立资源安全体系,确保国家资源安全;完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文章的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结语的第一部分强调了中国对外开放战略转型的总体原因。结语的第二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论文第一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回答了“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这一时代命题,第二章到第五章主要从实践层面回答“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是怎样的、新时代中国怎样对外开放”,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回答前一个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则着重回答了后一个问题。结语的第三部分简明总结了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张金艳[10](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认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二、以正确的思路和对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正确的思路和对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共产党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百年探索(1921-2021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马克思主义国际统一战线的理论内涵与实践逻辑 |
(一)共同利益是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根本基础 |
(二)求同存异、合作共赢是国际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 |
(三)整合力量、大合作是国际统一战线的实践路径 |
二、中国共产党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早期探索 |
(一)争取群众是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探索合作时期的政治共识 |
(二)斗争解决内部矛盾是中国共产党挫折时期挽救革命事业的关键 |
三、毛泽东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 |
(一)毛泽东国际统一战线思想 |
1.坚持爱国主义与国际主义的融合是毛泽东国际统一战线的基础 |
2.团结大多数与求同存异相结合是毛泽东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基本原则 |
3.“以斗争求团结”是毛泽东整合国际统一战线的主要路径 |
(二)毛泽东国际统一战线实践 |
1.国共合作,联苏联美,争取国际支持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
2.坚持“求同存异”,巩固社会主义阵营,团结亚非拉国家,构建国际反霸统一战线 |
3.争取“中间地带”,强调“三个世界”,构筑国际反霸统一战线 |
四、邓小平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 |
(一)邓小平国际统一战线思想 |
1.和平与发展的共同利益是邓小平国际统一战线的根本基础 |
2.坚持“一国两制”与独立自主和平外交的基本原则 |
3.“东西南北”战略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邓小平巩固国际统一战线的主要手段 |
(二)邓小平国际统一战线实践 |
1.争取国家统一,改善南北关系,发展国际和平统一战线 |
2.促进南南合作,立足第三世界构建国际发展统一战线 |
五、江泽民的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 |
(一)江泽民国际统一战线思想 |
1.新安全观是江泽民国际统一战线融合的基础条件 |
2.“多样性共存”是江泽民国际统一战线遵循的基本原则 |
3.建立伙伴关系是江泽民国际统一战线的主要路径 |
(二)江泽民国际统一战线实践 |
1.以安全利益为核心,塑造国际安全新机制,建设国际反恐统一战线 |
2.以伙伴关系战略为依托,共建面向21世纪的国际合作统一战线 |
六、胡锦涛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创新 |
(一)胡锦涛国际统一战线思想 |
1.深化互利共赢、扩大各国利益交汇点,是胡锦涛国际统一战线的根本基础 |
2.凝聚共识、共克时艰,是胡锦涛国际统一战线的指导原则 |
3.构建和谐世界,是胡锦涛国际统一战线的目标诉求 |
(二)胡锦涛国际统一战线实践 |
1.坚持互利共赢,构建南北国家共同合作的国际发展统一战线 |
2.塑造以“和谐世界”理念为目标追求、应对国际治理危机的统一战线 |
七、习近平构建新时代国际统一战线的思想与实践 |
(一)习近平国际统一战线思想 |
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国际统一战线的理想目标 |
2.统筹国内国际大局、整合力量是习近平国际统一战线的根本基础 |
3.秉持正确义利观是协调统一战线共同利益的重要原则 |
4.倡导“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国际统一战线的必要纽带 |
5.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是习近平国际统一战线思想的实现路径 |
(二)习近平国际统一战线实践 |
1.巩固以爱国主义力量为核心的国家统一战线 |
2.打造以“亚洲安全观”与“一带一路”倡议为内容的地区统一战线 |
3.构建以正确义利观与合作共赢为指向的全球发展统一战线 |
4.构建以新型国际关系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指向的世界和平统一战线 |
八、结 语 |
(2)牢记领袖嘱托 勇担历史使命 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论文提纲范文)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 |
二、奋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建设新征程 |
三、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在推动边疆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上闯出新路子 |
四、高水平扩大开放合作,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上展现新作为 |
五、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在推动绿色发展上迈出新步伐 |
六、推进治理现代化,在巩固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上彰显新担当 |
七、增进民生福祉,让壮乡人民日子越过越红火 |
八、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抓好新时代党的建设工作 |
(3)牢记嘱托 真抓实干 打造先行区建设排头兵 谱写美丽石嘴山新篇章(论文提纲范文)
一、过去五年的工作 |
二、今后五年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
三、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
四、一以贯之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
(6)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点及重、难点 |
第一章 底线思维的内涵和特征 |
第一节 底线思维的内涵 |
一、底线的内涵 |
二、思维的内涵 |
三、底线思维的内涵 |
第二节 底线思维的特征 |
一、原则性 |
二、科学预见性 |
三、主观能动性 |
四、辩证性 |
第二章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底线思维的基本思想 |
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底线思维的资源 |
三、毛泽东思想关于底线思维的论述 |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底线思维的论述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现实依据 |
一、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要求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要求 |
三、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的要求 |
第三章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基本形态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关于政治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二、坚持党的领导 |
第二节 关于经济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 |
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三、贯彻新发展理念 |
四、守住农业农村改革的“三条底线” |
第三节 关于意识形态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 |
二、守牢网络意识形态阵地 |
三、重视青年思想政治工作 |
四、守住道德底线 |
第四节 关于社会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
二、坚守食品安全底线 |
三、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底线 |
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
第五节 关于生态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
二、守住“三条控制线” |
三、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 |
第六节 关于党的建设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牢守政治红线 |
二、牢守思想防线 |
三、牢守党的初心使命 |
四、牢守廉洁自律底线 |
第七节 关于外交方面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 |
一、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安全的底线 |
二、国与国要守住道德底线和国际规范 |
三、坚守军事底线 |
第四章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加强科学理论修养 |
一、学以致用马克思主义哲学 |
二、学懂弄通做实新时代新思想 |
三、坚持科学思维方法 |
第二节 练就过硬的防范风险的政治本领 |
一、增强战略定力 |
二、警惕“灰犀牛”防范“黑天鹅” |
三、提高科学研判风险能力 |
四、提高化解风险能力 |
五、提高制度执行力 |
第三节 发扬斗争精神 |
一、发扬斗争精神是时代的需要 |
二、保持斗争精神并敢于善于斗争 |
三、加强斗争历练以增强斗争本领 |
第五章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理论特色 |
第一节 理论品质 |
一、其核心要义是掌握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 |
二、其活的灵魂是实事求是 |
三、其本质特征是忧患意识 |
四、其重要抓手是两手准备 |
第二节 理论立场 |
一、坚守人民立场 |
二、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 |
三、让人民群众满意 |
第三节 问题导向 |
一、发现问题是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起点 |
二、筛选问题是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丰富 |
三、研究问题是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关键 |
四、解决问题是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归宿 |
第六章 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重要论述的重大意义 |
第一节 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 |
一、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思维方法 |
二、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工作方法 |
第二节 有利于党探索和把握执政规律 |
一、牢守纪律底线以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
二、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底线以夯实执政基础 |
第三节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指针 |
一、探索和把握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理论结晶 |
二、有力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三、有利于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
四、丰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内容 |
第四节 为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驾护航 |
一、有利于清醒认识我国面临的形势 |
二、有利于抓住中心工作促进多条底线动态平衡 |
三、有利于补齐短板并筑牢底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7)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述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内涵界定 |
一、十八大以前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内涵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内涵 |
第二节 党的十八大以前对外开放理论综述 |
一、中国传统对外开放理论 |
二、马克思、列宁对外开放理论 |
三、中国近代以来对外开放理论 |
第三节 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论述 |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时代背景 |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发展脉络 |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丰富内涵 |
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理论渊源 |
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历史渊源 |
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关系 |
第四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理论论述 |
一、开放方向方面的论述 |
二、开放原则方面的论述 |
三、开放路径方面的论述 |
四、开放价值导向方面的论述 |
五、开放与新发展理念方面的论述 |
六、开放与国内治理方面的论述 |
七、开放与全球治理方面的论述 |
第二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总体态势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实践 |
一、自由贸易区战略 |
二、“一带一路”倡议 |
三、服务业扩大开放 |
四、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 |
五、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
六、人民币国际化 |
第二节 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的生成 |
一、对标国际一流标准的全方位产业开放格局 |
二、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地理开放格局 |
三、“引进来”、“走出去”的双向投资开放格局 |
四、美元与人民币协同互补的货币开放格局 |
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重的地缘开放格局 |
六、多边、区域、双边兼顾的贸易开放格局 |
第三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主要特征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治理特征 |
一、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 |
二、创新性与延续性相结合 |
三、顶层设计与底层探索相结合 |
四、依法治理与制度创新相结合 |
五、对内改革与对外开放相结合 |
六、融入世界与引领世界相结合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历史特征 |
一、中国对外开放历史三个阶段的划分 |
二、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对1.0时期的复兴 |
三、新时代对外开放是对2.0时期的超越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全球化特征 |
一、全球化阶段新划分 |
二、西方推动的全球化的主要特征 |
三、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全球化特征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价值特征 |
一、中国历史及世界其他国家对外开放价值导向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的价值导向 |
第四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基本条件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优势分析 |
一、庞大的内部市场优势 |
二、又快又好的经济发展优势 |
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优势 |
四、大幅提高的科技实力优势 |
五、稳定的宏观发展环境优势 |
第二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劣势分析 |
一、高水平开放所需经济基础还不牢固 |
二、营商环境条件落后于世界一流水平 |
三、海外权益保护体系处于起步阶段 |
四、科技创新水平与强国比差距较大 |
五、落入中等收入陷阱风险增加 |
六、资源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机遇 |
一、面向发展中国家,产能合作和基础设施建设机遇 |
二、面向发达国家,承接服务产业国际转移机遇 |
三、面向新科技革命,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机遇 |
四、面向全球治理,世界经济治理地位提升机遇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所面临挑战 |
一、价值链高低两端的挑战 |
二、全球经济治理的挑战 |
三、中美“修昔底德陷阱”的挑战 |
四、发达国家对中国发展模式不认同的挑战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策略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依据及构成 |
一、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主要依据 |
二、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基本构成 |
第二节 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 |
一、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基本分析 |
二、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必要基础 |
三、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主要动力 |
四、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市场主体 |
五、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建构路径 |
六、打造以中国为核心的全球价值链的保障体系 |
第三节 创造有利的内外发展环境 |
一、持续推动国内改革,营造有利的内部发展环境 |
二、完善海外权益保护体制,提供有效外部救济体系 |
三、推动国际治理体系改革,构建有利外部制度环境 |
第四节 构建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跨越修昔底德陷阱 |
一、战略对抗将导致双输,损害双方的战略利益 |
二、战略合作将带来双赢,有益于双方战略利益 |
三、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共同为世界和平发展做贡献 |
第五节 守住经济安全底线 |
一、坚持渐进式开放,降低开放发展风险 |
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
三、建立资源安全体系,确保国家资源安全 |
四、完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制,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以正确的思路和对策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共产党构建国际统一战线的百年探索(1921-2021年)[J]. 门洪华,俞钦文. 国际观察, 2022
- [2]牢记领袖嘱托 勇担历史使命 凝心聚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N]. 刘宁. 广西日报, 2021
- [3]牢记嘱托 真抓实干 打造先行区建设排头兵 谱写美丽石嘴山新篇章[N]. 王刚. 石嘴山日报, 2021
- [4]底线思维在新时代高校立德树人实践中的运用研究[D]. 黄亚琪. 合肥工业大学, 2021
- [5]农发行M支行信用风险管理研究[D]. 黄川. 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6]习近平关于底线思维的重要论述研究[D]. 岳红玲. 贵州师范大学, 2021(09)
- [7]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9]新时代中国对外开放研究[D]. 刘登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