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管制市场调节:何种形式交易成本最小——科斯定理及其现实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余珍艳[1](2021)在《中国—东盟国家南海区域合作机制构建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孙哲,李宝怀[2](2021)在《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公共危机跨域性的增强打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划边界,地方政府作为公共危机治理的主体,府际合作已成为化解公共危机的必然选择。然而,制度性集体行动风险的存在使得府际合作面临碎片化的困境,导致合作关系难以达成、合作治理效果不佳。从交易成本的视角出发,分析公共危机治理中府际合作的现状和困境,并基于降低交易成本以摆脱合作困境的考量,提出搭建府际关系高效协调机制、引入纵向嵌入式治理机制、优化利益均衡机制、健全监督保障机制以保障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更好地推动公共危机的有效治理。
王江波[3](2020)在《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深圳以先行先试率先改革的“政策特权”与城市品格,突破僵化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束缚与传统意识形态的桎梏,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探索与创新,在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现代史中,书写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篇章。纵观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进程,其变革频率之高、方式之独特、内容之丰富都是其他城市所无法比拟的。深圳市的土地制度改革不仅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变迁理论提供了宝贵的研究素材,同时也在中国社会制度变迁中为全国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的经验与模式。如,开创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先河;敲响了新中国土地拍卖第一槌;通过两次集体土地国有化,成为中国首个没有农村建制的城市;率先开启了旨在提高现有存量土地使用效率的,以市场为主导的城市更新和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整备为典型代表的土地再开发利用模式等等。但另一方面,深圳是在“摸着石头过河”中逐步开始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的,由于缺乏可借鉴的经验,加之对市场经济认知的不足,尤其土地所有权本身所具有的意识形态性,所以在改革中又产生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如,由于历史原因而导致的土地产权不够明晰、资源配置方式较低效以及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等。这些历史遗留问题不仅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又构成了深化改革的内容。由于城市自身土地面积的局限性,以及国家顶层制度设计与法律法规对地方土地制度改革的约束,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由于率先开始土地使用权拍卖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从而解决了发展初期的资金约束,在特殊政策支撑下成为助力深圳经济迅速崛起的重要因素;二是由于深圳自身土地面积的局限,客观上率先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制度绩效并没有一直成为深圳经济高速发展的资源与制度支撑,土地本身成为了深圳进一步发展的短板与硬约束,但同时又促使了旨在提高现有存量土地利用的另一种改革路径的尝试与探索;三是从整体上来说,尽管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的“政策增长极”率先开始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但相对于其他领域的制度改革而言,土地制度改革是相对滞后的,并受到更多的制度环境的约束。正如制度总是镶嵌在一定制度环境之中一样,任何制度变迁都是特定历史和社会环境下的制度变革。所以,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是我们研究某一制度变迁的大前提。因此,从历史和宏观制度环境两个维度来审视、分析深圳土地制度演变的历史脉络,不仅可以揭示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规律,探寻制度绩效前后反差的制度原因,理顺当前土地制度存在问题的历史成因,探索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可能路径,并能够由此进一步思考并探寻对中国社会深化改革,尤其是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可借鉴、可复制意义的模式与路径,从而使本文的研究具有独特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上述思考与逻辑,本文的研究脉络如下:一是以文献综述和制度变迁相关理论为基础,从包含结构与时间因素的制度环境视角出发,构建一个基于“环境—行为—绩效”的理论分析框架。从制度环境、主体行为、制度绩效深入剖析研究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起因、过程和成效不同的演进逻辑。阐明深圳土地制度变迁中制度环境与制度的耦合关系,分析行动主体的利益博弈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并对土地制度变迁进行绩效评价。循着制度演变的内在逻辑,更好的启迪土地制度的创新发展路径。二是从历史角度全面梳理回顾深圳土地制度的演变脉络。根据历史发展的关键节点和制度成效不同对深圳土地制度演变历程进行阶段划分,试图呈现深圳土地制度演进的“真实过程”,对不同阶段深圳土地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主要政策、制度变革及实践效果进行细致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深圳土地制度生发、演进的内在机理,总结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规律与总体特征。三是探讨深圳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突破路径。对深圳土地制度演变历程中的制度环境、主体行为选择和实施绩效展开研究,剖析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对比借鉴英国、新加坡、纽约、香港土地制度的成功经验基础上,探寻从明晰产权、完善机制、利益共享、简政放权等方面来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创新发展路径。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一是深圳土地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产物。深圳土地制度变迁是在改革开放和中央赋予率先改革“政策特权”的制度环境下,由特区政府先行先试主导推动下的强制性变迁,制度的时空扩散具有明显的渐进式特征。受土地国有意识形态以及制度环境的影响,土地制度变迁表现出明显的路径依赖性,而相关利益主体的选择行为在不断发生改变,因而土地制度安排呈现出不同的制度绩效。二是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具有独特的演进历程与多元特征。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初步探索—快速发展—基本形成—调整完善”四个阶段的发展,随着历史背景转换的不同,每个阶段分别采取制度试验、制度创新、制度扩散等不同的方式来推动制度变革。深圳土地制度演进的总体特征表现为:在变迁方式上强制性与渐进式并存;在变迁动因上受制度环境形塑与主体行为博弈双重影响;变迁绩效表现为利弊与发展相伴相随。三是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即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实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制度变革,奠定我国当前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激活土地的要素价值,揭开了我国土地市场化改革的序幕。率先进行存量土地利用模式创新,为城市化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样本示范。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研究视角创新。通过构建“环境—行为—绩效”的理论分析框架,将制度结构与历史时间两个维度的影响因素有机的融合到研究之中,从制度环境、主体行为、制度绩效深入剖析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起因、过程和成效不同的演进逻辑,进一步丰富并拓展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领域。二是研究观点新颖。文章选题紧扣当前深化完善要素市场化改革的时代背景,植根于深圳独特丰富的土地制度改革实践经验,提出如下鲜明的观点和结论: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受制度环境形塑与主体行为博弈双重影响,经历独特的演进历程,具有强制性与渐进式等多元特征,对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三是研究方法创新。文章综合运用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方法,将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置于真实的历史情境之中,史论结合来展开分析,通过全面梳理回顾深圳土地制度的演变脉络,使之更贴近现实,研究结论更具解释力和说服力,也为借鉴并推广其经验模式提供更好的情境参照。
何瑞鹏[4](2020)在《跨境数据流通背景下数据主权的法律规制及完善路径》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发展、云计算基础设施的普及和数字计算技术的突破,数据媲美石油逐步成为社会发展的新基础“能源”,数据资源成为国家希望控制的重要战略资源,而各国竞争也从商品和物质逐步转向对数据的管理和控制。但是单个的数据并不能被社会化大生产所利用,数据的价值只有通过流通形成的数据链条才能最大限度地被发掘出来。但是随着斯诺登事件的爆发,数据保护逐渐成为全球性话题,如何平衡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和存储、流通过程的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也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为了应对个人信息保护和技术创新发展,各国在立法层面都作出了积极地探索。本文正是基于数据的跨境流通,旨在厘清数据主权概念、特征及价值,通过比较主要国家(地区)及其之间关于数据主权的立法现状,梳理出不同制度构建的主要特征与价值选择,寻找数据主权的边界进而为我国的数据主权确立与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的主要讨论如下:第一章主要对于探究数据主权的理论基础和相关概念。主权理论在大数据时代面临着严重挑战,受到了来自技术和商业的双重风险。在这个背景下,虽然不乏否定数据主权的声音,但是数据主权的数据主权的确立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不仅是主权国家维护其权威和合法性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国家主权独立性和合作性的重要载体,还是有效规制跨境数据流通的战略性需要。进而界定数据主权的基本概念,具体而言数据主权存在着主体性权力冲突,数据主权在内涵上则包括数据控制权和数据管理权。第二章实质上都在寻找数据主权的边界,弄明白跨境流通的数据以什么样的依据纳入主权的管辖范围。第一节着重探究国家层面的数据主权立法实践,从世界各国现行的数据主权立法实践中,归纳出目前跨境数据流通规制的两种主要标准——“数据存储地”标准和“数据控制者”标准,并以俄罗斯和美国两国的立法实践为具体案例,展现两种标准下的国家立法渊源、发展以及在实际表现上的差异。然后根据这两种不同的标准来对国家层面保护数据主权进行一定的思考,目前两种标准有融合的趋势,不同标准的选择从根本上还是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第二节是探讨国际合作中的数据主权,目的是从不同的视角展现不同的数据主权边界。在这一部分,首先是对于欧盟这一特殊主体的阐释,在域内欧盟倡导的是数据自由流通,在域外欧盟则是通过GDPR制定了严格的数据流通标准。其次是以欧美之间、亚太之间的合作为例,通过介绍《安全港协议》《隐私护盾协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以及APEC《跨境隐私规则体系》等双边、多边的合作机制来展现不同的立法导向和合作需求。第三章是在梳理国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的数据主权制度现状和不足之处。在一开始就梳理目前国内关于数据主权的立法现状,并以最近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为例子,具体说明我国现在数据主权保护的倾向和立场。在这基础上,思考我国目前对于跨境数据流通规制的不足之处,具体包括数据主权制度性缺陷、立法中过于倾向数据本地化存储、安全评估规则不明确以及缺乏国际合作机制等。并就数据主权保护的焦点问题进行解析,在实际中既要考量数据流通与数据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也要考量数据控制者——跨国互联网公司在数据流通中起到的关键作用。第四章是借鉴国外经验,从基础性原则和可行性举措两个层面尝试提出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该如何加强数据主权保护。其中具体原则主要包括数据安全原则、必要谦抑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可行性措施则是从国内法构建和国家合作两个方面展开,在数据主权的国内法构建中主要包括:制定和完善数据主权立法、坚持数据存储地标准兼采控制者标准、完善跨境数据流通安全评估规则体系以及有效确立数据控制者义务和数据共享。在未来的数据主权国际合作中,我们要增强相关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推动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
黄祥缘[5](2020)在《利益相关者与农村生活垃圾合作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观察》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从垃圾围城到垃圾围村,包括生活垃圾在内的垃圾处理成为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不断牵动着亿万城乡居民的心,也引起了学者们极大的关注。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已逐渐步入正轨不同,当前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面临着更多难题,表现出相当的复杂性和模糊性,考验着现行治理模式的整体运行机制是否长效、可持续。以广东省为例,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指导下,全省已明确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模式。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治理水平也有待进一步提升。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地研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参与主体和治理事务之间的群体关系和行为结构,本文以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为支撑,通过对广东省28个行政村展开深入调研,探讨了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历程、现状及模式特征。在此基础上,对现行的四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展开详细论述,从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要求和治理结构的互动特征,以及所构成的不同合作治理模式的利益分配计算,得出如下主要研究结论:(1)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具有典型的多方参与、沟通合作、利益融合的网络状特征;(2)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涉及多主体、多事务、多层级,其治理的实际成效表现为户、村、镇、县内所有行为主体内不同个体特征的合力结果;(3)利用本文构建的“信息-权力-利益”个体特征分析框架,对所有行为主体进行参与治理的行为主动度和利益关联度的差异进行了分析,并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结构分为自主型、管制型及契约型三种类型。结果显示,案例地区处于向管制型治理结构和契约型治理结构过渡阶段,二者合计占比达78.57%。研究认为,这三种治理结构在实践中不可能截然分开,呈现出交叉融合的特征;(4)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是促进不同治理结构中各类主体有效参与到农村生活垃圾合作治理的前提,现实中更应注重不同个体特征差异化形成主导治理结构的最终获利值。在混合型合作治理模式中,利益分配值(1/3,1/3,1/3)是广东省四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运行有效的内涵要求。最后,依据研究结论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1)强化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区域内核心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和责任;(2)优化外部治理环境,补齐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短板;(3)细化治理组织机制,完善利益相关者群体间互动关系的作用机制;(4)深化治理伦理规范,培育利益相关者自我管理的认知和态度。
张健康[6](2020)在《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文中研究表明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度与实体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被普遍认为是中国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和错配现象突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究竟是什么阻碍了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关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和提出了各自的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就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迟滞提出一个新的解释框架,然后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上世纪50年代中期,以国家力量为主导、以国有企业为依托、以重工业为优先发展对象的工业化战略全面实施以后,中国金融系统便被赋予了为工业化建设,具体而言就是为国有企业集中和输送廉价资金的政策性任务;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市场化事实上逐渐成了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但是以银行为主体的中国金融系统仍然没能解除为国有企业“输血”的职能,而造成此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迟迟未能培育起“自生能力”和融资模式过于单一。因此,要进一步推进中国金融体制市场化改革,必须加快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促使国有企业尽快培育起“自生能力”,同时改革承担着国家战略性负担和社会性负担的国有企业的融资模式,从而使金融系统真正解除为国有企业“输血”的政策性负担。本文的重点就是描述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78年改革开放以前,中国金融系统是如何一步步被赋予为国有企业集中和提供廉价资金的职能的。全文正文部分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分析新中国建立初期,最高决策层进行金融发展模式选择时,面临哪些约束条件。缺资金、缺技术的条件下需要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现代工业体系,特别是独立的重工业体系,是当时中国最高决策层考虑金融发展模式时,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资金从哪里来?如何才能尽可能集中国内有限的资金?如何才能保证集中起来的资金用到国家选定的优先发展的项目中去?由谁来执行?历史的经验和现实的需要,最终促使当时中国最高决策层选择了一种计划统领财政、财政统领金融的资金动员、管理和配置的体制。第二章主要描述新中国建立初期新政权对全国金融体系的整顿。随着中国共产党对国民党军事斗争的逐步胜利,新政权对新解放区的金融机构分三大类分步骤进行了整顿:没收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壮大充实国有金融机构;运用国家力量推动私人金融机构集中和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取消外国驻华金融机构特权使之为新中国经济恢复和发展服务;坚决打击私营金融机构的投机行为。经过三年左右的整顿,中国金融市场的秩序快速得以恢复且出现了繁荣的迹象,金融系统的本来功能亦得以初步回归,同时国家借机掌握了金融系统的主导权,事实上为新金融体制的建立创造了基本条件。第三章主要描述各类非公有金融机构是如何一步步向国有金融机构靠拢、金融机构决策权是如何一步步向中央集中、金融市场是如何一步步从中国大陆消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金融格局是如何一步步形成和所有金融机构是如何一步步被纳入财政系统从而成为财政系统的一个职能部门的。第四章主要描述金融机构被一步步纳入财政系统的同时,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如何一步步被财政化的。金融系统职能的财政化主要表现为三各方面: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完全服从国家计划安排,成为国家财政的有效补充;货币发行逐渐被纳入财政预算轨道;监管财政款项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日常工作。第五章主要是对1953年至1978年间中国金融系统运行绩效做出评估。总的来说,计划统领财政、财政统领金融的资金动员、管理和配给体制下的中国金融系统,表现出了很强的存款动员能力,有力支持了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目标的达成,具体而言就是集中了大量廉价的资金,遵照政府的意志进行配置,有力支持了以重工业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同时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和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但是该套金融体系和体制又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诸多问题:资金配置效率不高,贷款使用效率较低;滋生出新的风险,比如财政领域的风险与金融领域的风险相互传递、决策的外部成本提高;金融杠杆基本失去作用,不能发挥促进交易和推动企业改善治理的职能;决策权过度集中和金融系统缺乏起码的独立性,严重影响了金融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甚至金融机构存在的连续性。
张俊发[7](2020)在《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文中研究说明着作权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表现为作品数量的绝对增长和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但这一目标的实现受到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作品的公共性会导致严重的外部经济效应,引发市场失灵,使其发展和绝对数量的增长动力不足。二是着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不利于作品的使用和推广,作品的广泛传播会受到影响。着作财产权有效配置可以克服这两方面阻碍,实现着作权制度目标。着作权静态配置会激励作品的产出,克服作品产出动力不足;着作权动态配置在实现着作权动态收益的同时,会促进作品的传播,克服作品使用不足。基于不同的法哲学基础,着作财产权配置存在自然权利论(创作人原则)与功利主义论(功利性原则)两种不同做法,但这两种原则均有缺陷。创作人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非理性扩张易导致公众对着作权制度产生信任危机。功利性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利益集团博弈难以保障未参加利益集团的群体利益。在这两种配置原则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经济学对法律研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为法律对相关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科学解释的理论;二是为评估法律制度运行结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标准。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之一是效率。对于着作财产权配置而言,效率原则不仅是一种科学理论,也为评价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运行结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标准。在效率原则指导下,通过着作财产权的有效配置,着作权制度目标可以得以彰显。有鉴于此,本文试图运用效率原则对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进行分析,并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的效率标准。最终按照效率原则所提供的标准,解决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建议。除导论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权利配置具有确认新兴利益、促进资源利用与缓解利益冲突的功能。着作财产权配置是指着作财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配置,其包括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前者是指立法者以法律形式对利益权利化之后,将该着作财产权配置给某一主体;后者是指着作权人通过交易方式实现权利的动态移转。着作财产权配置研究的法经济学分析依据表现为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及其效益之维。着作财产权配置问题的研究运用经济学理论的最大化与均衡、交易成本作为分析工具。第二章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包括静态配置效率原则与动态配置效率原则。静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作品产出的最大化静态收益;动态效率表现为通过着作财产权配置实现着作财产权的价值最大化的动态收益。效率原则下的着作财产权配置会实现作品产出最大化与作品广泛传播的着作权制度直接目标。鉴于着作权客体的特殊性,在静态配置与动态配置冲突时,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优先于静态配置,这种情形属于卡尔多希克斯效率。在这一情形下,着作权制度的终极目标也得以实现。在着作财产权配置中,存在两种不同的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但均存在缺陷,这使得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效率原则的学理依据在于,其可以修正创作人与功利性原则的不足,使得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得以完善,从而彰显着作权制度目标。第三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静态效率。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投入资源投入构成。在作品产出所投入的资源中,存在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本资源以及公有领域资源。也因此,静态配置包括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外部配置与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内部配置。在外部静态配置中,立法者对创作者投入的资源而产出的作品进行积极赋权有助于静态收益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但是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的存在使得立法者需要对着作财产权进行消极限制。消极限制意味着如果产出的作品中公有领域资源越多,着作财产权保护范围越小。在内部静态配置中,效率意味着配置主体需要考量创作者投入的资源与投资者投入的资源在作品产出中的影响度。按照效率标准,着作财产权配置给资源投入影响度高的主体。影响度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要资源、风险承担以及成果利用。第四章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动态效率。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交易成本。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重要方式,是实现着作财产权动态收益的重要手段。交易存在交易成本。着作权主体复杂性、客体无形性与权利设权方式特殊性是影响交易成本的重要因素。着作财产权交易分为自愿交易与非自愿交易。在经济活动中,效率原则意味着市场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原则能够保障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有效进行,实现动态收益最大化。市场竞争原则下的着作权集体管理意味着竞争性与多样性。由于过高搜寻成本、谈判成本以及垄断权利的存在,市场会发生失灵。在这种情形下,公权力干预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符合效率。公权力干预下的非自愿交易能够润滑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着作财产权交易进行,实现着作财产权的动态收益。当然,着作财产权作为私权,非自愿交易的范围存在限定性。第五章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任何一项理论的提出需要运用到实践中加以检视。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受到诸多冲击。依据效率原则,对新型传播行为积极赋权符合效率原则,但对接触作品行为积极赋权不符合效率原则。传统上的授权机制属于先授权后使用,但是对于大规模作品交易的情形,这种机制显然不符合传播效率要求。虽然选择退出下的默示许可制度以及变现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着作权人丧失了着作财产权市场定价权,但是这两种新型交易方式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因为它们不仅有助于作品使用者在网络环境中的作品使用,也有助于着作权人利益的保护。着作权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离不开商业利益的推动。新兴商业模式探索的私立着作财产权规则与网络着作财产权授权机制等规则,有助于着作权制度目标的实现,符合效率原则。第六章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前提是存在着合理的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的完善应坚持个人效用与社会效用相协调、促进交易以及尽可能适应技术的发展等原则。为此,着作财产权规范体系可以采取总括式+传播形式(变体传播权、无体传播权、载体传播权)的传播权规范结构。着作权主体制度应承认投资者作为更普遍意义上的主体地位。根据效率标准,视听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未明确约定的委托作品的着作财产权应归属于受托者;传媒产业化背景下,职务新闻作品从一般职务作品到特殊职务作品的转变,符合着作权配置效率原则。当然,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技术措施应受法律保护,但也应有所限制。除此之外,还应重塑以交易为核心的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
钱俊成[8](2020)在《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资产管理是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通过现行法和政策来规范该行业。但实践中,资产管理已经沦为“影子银行”的重灾区,具有极高的金融风险。同时,由于该行业中信义义务的长期虚置,导致资产管理人在财富管理的过程中或忽视、或逃避、或违背信义义务,使投资者投资本息因此受到了很大的损失。这一方面为众多家庭的生活蒙上了“阴霾”,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出于预防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建成和谐社会的目的,监管机构于2018年4月联合颁行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它标志着我国资产管理法律规制改革的正式启动。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改革以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目的,侧重于通过“表外业务”等方法将资产管理人的风险转嫁于投资者。但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与“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背离。同时,该种做法欲从根本上抵御金融风险的意义甚微,只能延缓它的发生。原因在于投资者是金融行业的命脉,而对信义义务仍然虚置的资产管理必将因此失去投资者的信任。为了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但又缺乏有效保护的现实问题,为了缓和金融风险控制和私益保护的冲突,为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稳健发展,因而需要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作专题研究。概言之,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研究是基于社会现实问题倒逼下的理论研究,它着眼于对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切实的现实意义。“金融法中一些基本概念并非是对金融现象的简单映射,而是承载着确立特定金融领域中各种权限配置的功能”。应当注意到,资产管理发轫于普通的民事活动,逐渐演变为特别的金融业务,其在当下的我国正朝着“代客理财”本质的回归。并且,在对我国资产管理历史脉络、现行法和政策考察的基础上,发现四个方面的法律和法理缺陷造成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虚置:一是信义义务的法理不清,导致负有信义义务的资产管理人的范围模糊;二是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下的信义义务仍停留在英美法系那种松散的“义务束”状态,缺乏应有的内在逻辑,造成学者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各执己见,不能形成系统的、可依照执行的、统一的具体规则;三是上述两个问题致使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清,难以有效规范业务行为和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四是上述三个问题还可归结于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在立法上缺乏整体设计,使“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难落实处。针对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明确信义义务本身的来源、功能、性质,然后分析其内在的构成要素。在明确了信义义务的内部构造后,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生成逻辑也随之清晰,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触发。从本源上看,信义义务产生于实质的信义关系,是对信义关系下当事人所订立合同不完全性的补充,因而信义义务是一种“填补性”规则。换言之,对于某个具体的受信人而言,其是否负有信义义务需要考察“施信人”的自我保护状态和替代性保护方案。从功能上看,信义义务产生的要旨在于对受信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的规制,从而调整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建立起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性质上看,信义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不同于合同的约定义务,不能被当事人协议约定而排除,在规范受信人行为方面具有刚性。然后,分析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即在同其他法律关系相区别的角度探讨信义关系的特征,从信义义务的内部视角确定其构成要素。主观上的信任与客观的信任状态,实际上解释了信义义务产生的逻辑与要求。前者明确了受信人与“施信人”之间应具备的信任基础,是信义义务内在构成的起点,后者则在客观上赋予了受信人处理事务之能力,成为信义义务中最为重要的构成要素。这有力地解释了由“委托——代理”关系、“信托关系”构成的资产管理中的信义义务产生。也就是说,对于以信托展开的资产管理而言,资产管理人自然负有信义义务,这是由信托本质决定的。但对于以“委托——代理”形式展开的资产管理,则需要判断资产管理人究竟是否被投资者施以主观上的信任,以及是否被赋予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只有既存在主观上的信任,也具有充分自由裁量权时,资产管理人才负有信义义务。另外,信义义务在资产管理中的产生逻辑也可以帮助解决资产管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例如通过对2018年出台的《资管新规》中要求禁止通道业务及刚性兑付作出解释,从而真正明确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核心内涵与外延,更好地规范资产管理人行为,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范体系。接着,资产管理人要正确履行信义义务,离不开信义义务内容的完备。也只有完备的信义义务内容,才能发挥法的指引作用。然而,我国无论《信托法》《公司法》还是《资管新规》,对信义义务的内容规定都过于原则性或者粗糙,难堪大任。这也是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被长期虚置的核心原因。要针对中国现状和资产管理人所处的特定交易结构制定细化的、可落实地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首先依赖于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该标准的构建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落实:一是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能否纳入到信义义务中来;二是信义义务内容间的逻辑梳理,这决定了某具体义务的归属。然后,根据前述界定标准,可以有效厘定中国法下作为特定受信人的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并将英美法下松散的“义务束”归类,构建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三是鉴于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内容的差异从根本上还应取决于投资者的区别,故将投资者作合理地类型化区分,并由此分析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异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对“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的具体落实;最后,分析资产管理人在履行信义义务时应达到和满足的客观标准,这是出于对“法不强人所难”的法的价值的考虑。即使资产管理人负有信义义务,也需要有具体的义务规则可供执行;违反信义义务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的,亦需要法的救济。应当注意到,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与违反合同的责任,两者在原理上是相通的:都是违反了信义义务期待的资产管理人应达到的第一性义务标准,由此所导致的第二性义务。同时,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责任,另一方面是对受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要求资产管理人对财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必须交给投资者。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后者的意思是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中管理受托财产不当致使财产遭到损害或者损毁,资产管理人对受托财产负有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根据救济途径的区别,投资者的救济权包括两类:既可能是对物的,也可能是对人的。最后,由于我国《信托法》在移植过程中的“异化”和资产管理业务“法律关系认定的多样化”,造成现行《信托法》难以承载统一规制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使命。因此,借鉴域外典型的立法路径,探求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路径就显得非常必要。分属两大法系的英国、美国、德国、日本规范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则为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体系化构建提供了可参考的范本。综合考虑下,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规则应当以体系化的思路来考量,需要多个位阶的法律法规进行共治,形成一个“基础法律+监管法规+自律规则”的系统化规则体系。即以《民法典》为指导,《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框架,金融监管法规予以细化,自律规范进行补充。于其立法,可以采取一种阶段式、渐进式的立法策略。另外,在确定了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模式后,还需要进一步落实信义义务的框架构建。这更好地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画上了句号。
沈婕[9](2019)在《智慧专业化视域下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结构研究》文中指出新一轮高新技术和产业革命持续演化,全球经济格局正面临新的变化,创新已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竞争能力提升的重要驱动力。区域经济发展在大国经济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应该充分考虑区域情景和区域前提,立足区域特色,挖掘区域资源,利用区域基础,建设知识网络,通过优势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推动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和区域竞争力的整体提升。当经济增长更多依赖创新时,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区域分化就不可避免。在此背景下,如何将国际创新发展理论和创新发展潮流与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行对接,从中观层次解决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基础理论需要,是本研究的目的所在。智慧专业化作为一种国际新兴的创新理论,是欧洲当代区域创新政策的关键特征和重要指征,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研究提供了新视角。智慧专业化开放性维度有效支撑区域资源集聚与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相关性研究,从资源内存性和外向性、资源的技术和经济属性以及资源的支持程度三个方面论述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动力来源以及动力持续性的影响因素,进而解释区域创新资源集聚对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表现的影响作用。资源的内存性本身并不能直接转为动力,是对这些内存型资源的利用过程使得相关资源成为动力来源;资源的外向性主要依托于资源的交互性,这进一步取决于资源的区位分布和独特的历史条件;资源的经济技术属性则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动力来源的持续性提供依据;资源支持程度则从区域文化、区域政府信任和区域人才结构3方面进一步强化区域创新资源集聚的创新驱动作用。基于智慧专业化的非中立维度,区域创新发展需要有偏好性,即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可以通过市场机会优势、产业基础优势和价值链优势的“三角网络”结构识别区域优势,优化区域创新布局。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智慧专业化创新优势识别结构,提供一个三种优势内在协同配合度测算公式,并尝试性提出“紧密协同配合型”、“带动支撑配合型”和“松散被动配合型”三种理想测算状态下的区域优势组合类型,对区域创新驱动发展优势识别进行整体分析和研究。现行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缺乏内容清晰、层次明确和结构科学的目标体系,容易导致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导向不明、效果弱化等问题。基于智慧专业化方向性维度,从结构目标层面,要以知识经济为发展核心,促进知识经济贡献率持续稳定增长;发展多元化创新参与主体,补充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内涵;创新孵化培育机制的完善与优化,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保障、推动和规范作用;功能目标是对结构目标在实践层面的详细阐释,具体从基本功能目标、经济功能目标、文化功能目标和政府功能目标四个方面展开;阶段目标层面引入经济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的建议设定周期,以提高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目标制定的合理性。创新驱动发展在加快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带来了更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在区域层面尤为突出。透过智慧专业化选择性维度,理性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应在本土化原则、差异化原则、包容发展原则和合作开放原则指导下,在一元产业主导、多元产业共存和产业互联网络三种路径中做出针对性的选择和努力。研究分析表明,一元产业主导路径适合创新落后地区和边缘地区的创新驱动发展;多元产业共存路径能较好的匹配处于追赶发展阶段的区域;产业互联网络路径则能与创新领航区域有效配适。结合区域创新驱动发展需要,进一步描述从路径变异到路径匹配再到路径留存或复制发展的全过程,解释和分析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路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提高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路径选择的有效性。创新驱动并非只是一个理念问题,还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机制和政策给予约束和支撑。整体上,智慧专业化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结构分析提供了一套新的政策制定逻辑,从政策组合、资本体系和监管模式3方面,构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支撑体系。灵活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政策组合是在区域特征的驱动下,推动“小区域”创新发展、支持“变革型”创新项目、借助“数字化”实现转型和培育“跨边界”合作治理;高效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资本体系是通过投融资组合的有机融合,评价工具的精准运用,解决投资“死亡之谷”和“雾化投资”问题,具体可根据“五步骤”设计方案开展实践;而清晰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监管模式,从明确划分创新主体权责范围、建立结果导向型评价体系和循环迭代的全过程监督,在结构上建设具有完备性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制度支撑体系。
王俣璇[10](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二、政府管制市场调节:何种形式交易成本最小——科斯定理及其现实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政府管制市场调节:何种形式交易成本最小——科斯定理及其现实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2)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交易成本分析: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行动的理论观照 |
(一)交易成本理论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引入 |
(二)地方政府合作中的交易成本类型 |
三、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与成因分析 |
(一)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面临的困境 |
(二)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困境的成因 |
四、推进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建议 |
(一)搭建府际关系高效协调机制 |
(二)引入纵向嵌入式治理机制 |
(三)优化利益均衡机制 |
(四)健全监督保障机制 |
五、结语 |
(3)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一、制度 |
二、制度环境 |
三、制度变迁 |
四、土地制度 |
五、土地制度变迁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内容 |
第四节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一、技术路线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研究综述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
二、关于土地制度变迁的研究 |
三、总结性述评 |
第二节 理论分析框架 |
一、分析框架:“环境—行为—绩效” |
二、制度环境:历史时间与制度结构的适时耦合 |
三、主体行为:制度环境约束下的利益博弈 |
四、制度绩效: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 |
第三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历程分析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1979—1991年) |
一、背景:发展建设资金匮乏 |
二、制度试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
三、制度突破: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
第二节 快速发展阶段(1992—2004年) |
一、背景:快速发展亟需筹地 |
二、制度试验:原特区内集体土地国有化 |
三、制度创新:原特区外集体土地国有化 |
第三节 基本形成阶段(2005—2011年) |
一、背景: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显现 |
二、制度试验:强化土地统一管理 |
三、制度创新:探索存量土地再利用模式 |
第四节 调整完善阶段(2012—2019年) |
一、背景:难以适应城市发展新需求 |
二、制度调整:启动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 |
三、制度试验:原集体土地使用权入市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演进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变迁方式:强制性与渐进式并存 |
一、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 |
二、时空维度上的渐进式扩散 |
第二节 变迁过程: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主体行为选择 |
一、制度环境形塑制度变迁的选择空间 |
二、行动主体的利益博弈推动制度变迁 |
第三节 变迁绩效:利弊与发展相伴相随 |
一、助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 |
二、制度约束下的土地困境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与深圳土地制度变迁 |
一、政治环境与意识形态 |
二、经济社会环境 |
第二节 “时间中”的深圳土地制度变迁 |
一、关键节点的制度供给 |
二、政府主导下的路径依赖性 |
第三节 制度边际上的适时调整 |
一、制度环境的变化 |
二、关键节点的把握 |
三、路径依赖的突破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中的主体选择行为分析 |
第一节 土地制度变迁相关行动主体及其利益诉求 |
一、政府的利益诉求 |
二、原村民的利益诉求 |
第二节 土地制度变迁的主体利益博弈分析 |
一、博弈模型构建 |
二、利益博弈均衡分析 |
第三节 不同制度安排下原村民的选择行为分析 |
一、“统征”过程中原村民的选择行为 |
二、“统转”过程中原村民的选择行为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分析 |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分析 |
一、土地利用现状 |
二、土地利用结构的时空变化 |
第二节 土地利用效率分析 |
一、土地利用强度 |
二、地均产出水平 |
三、土地利用方式 |
第三节 土地利用效益分析 |
一、经济效益 |
二、社会效益 |
三、生态效益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深圳土地制度的创新发展路径研究 |
第一节 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土地产权尚不够明晰 |
二、资源配置方式较低效 |
三、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平 |
第二节 典型地区经验借鉴 |
一、英国经验借鉴 |
二、新加坡经验借鉴 |
三、纽约经验借鉴 |
四、香港经验借鉴 |
第三节 突破现有制度约束的可能路径 |
一、明晰产权,以确权促土地规范流转 |
二、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力量 |
三、利益共享,构建增值分配公平机制 |
四、简政放权,完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一、深圳土地制度变迁是特定制度环境约束下的产物 |
二、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具有独特的演进历程与多元特征 |
三、深圳土地制度变迁具有重要的历史性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一、存在的不足 |
二、进一步的讨论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跨境数据流通背景下数据主权的法律规制及完善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数据主权的理论基础及概念辨析 |
第一节 传统主权理论的时代性挑战 |
一、跨境数据流通中的主权理论局限 |
二、技术逻辑与商业逻辑的双重风险 |
三、数据主权否定论之现实威胁 |
第二节 数据主权生成的必要性 |
一、福柯“治理性”下的国家秩序和合法性需求 |
二、国家主权独立性和合作性的重要载体 |
三、有效规制数据跨境流通的战略性需要 |
第三节 数据主权的基本界定及辨析 |
一、数据主权的主体性权力冲突 |
二、数据主权的概念、属性及内涵 |
第二章 国外数据主权的法律规制及思考 |
第一节 主要国家的数据主权制度安排 |
一、关于数据主权的两种规制标准 |
二、“数据存储地”标准——以俄罗斯为例 |
三、“数据控制者”标准——以美国为例 |
四、自由与秩序:基于两种规制标准的思考 |
第二节 国际合作中的数据主权制度安排 |
一、欧盟的“自由流动计划”与“充分性认定”标准 |
二、欧美之间:从《安全港协定》到《隐私盾协议》 |
三、多边合作中数据主权制度安排之比较 |
四、最大公约数:基于国际合作的数据主权思考 |
第三章 我国数据主权的制度现状及解析 |
第一节 我国数据主权制度设立现状 |
一、我国数据主权制度的设立进程及现状 |
二、现行跨境数据流通基本规制体系——《网络安全法》及配套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数据主权保护不足之处 |
一、九龙治水:数据主权制度性缺陷 |
二、数据本地化过于严苛及限制泛化 |
三、数据流通“安全评估”规则不明确 |
四、国家间数据合作与共享机制欠缺 |
第三节 我国数据主权制度的焦点问题解析 |
一、数据流通与数据隐私的平衡之道 |
二、数据控制者——跨国互联网公司与数据的关系 |
第四章 我国数据主权的完善原则及措施 |
第一节 数据主权制度完善的基础性原则 |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之下的数据安全原则 |
二、规制手段之于目的——必要谦抑原则 |
三、数据主权优先理念下的利益平衡原则 |
第二节 我国数据主权保护的国内法建构 |
一、法律性主权:制定和完善数据主权立法 |
二、坚持数据存储地标准兼采控制者标准 |
三、完善跨境数据流通安全评估规则体系 |
四、有效确立数据控制者义务和数据共享 |
第三节 我国数据主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
一、“共治权利”:增强规则制定权和话语权 |
二、推进全球协动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利益相关者与农村生活垃圾合作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观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创新点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一、治理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述评 |
一、国外相关研究 |
二、国内相关研究 |
三、文献述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状与模式 |
第一节 调研目的、方法及样本特征 |
第二节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历程与现状 |
第三节 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模式的变迁及特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结构 |
第一节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 |
一、利益相关者概念 |
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 |
第二节 自主型治理结构:草根探索 |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关系 |
二、自主型治理结构的互动特征 |
第三节 管制型治理结构:拍板决策 |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关系 |
二、管制型治理结构的互动特征 |
第四节 契约型治理结构:市场驱动 |
一、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关系 |
二、契约型治理结构的互动特征 |
第五节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结构的一般评价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结构中的利益分配 |
第一节 农村生活垃圾合作治理的博弈假设 |
第二节 农村生活垃圾合作治理的利益分配 |
第三节 不同利益分配的合作治理模式 |
一、计算所得值 |
二、国际实践 |
三、广东省的治理实践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第三节 相关政策建议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个人成果 |
致谢 |
(6)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新中国建立之初选择金融发展模式时面临的约束条件 |
第一节 单纯依靠国家力量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工业化道路的确立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金融遗产:国家垄断金融体制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的金融实践:政府严格控制金融系统 |
第二章 从市场金融体制到计划金融体制 |
第一节 新政权对金融业的整理 |
第二节 有管理的金融市场的短暂繁荣 |
第三节 金融系统功能的初步回归 |
第四节 计划金融体制的基本确立 |
第三章 金融机构财政机关化 |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格局的形成 |
第二节 交通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被率先纳入财政部体系 |
第三节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业务边缘化与机构被纳入财政部体系 |
第四章 金融机构日常业务财政化 |
第一节 货币发行逐渐被纳入财政预算轨道 |
第二节 银行存贷款业务成为财政预算的有效补充 |
第三节 监管财政款项逐渐成为银行主要的日常工作 |
第五章 对1953-1978年间中国金融系统运行绩效的评估 |
第一节 存款动员能力评估 |
第二节 资金配置效果评估 |
第三节 风险管理能力评估 |
第四节 产品流通促进能力评估 |
第五节 企业治理能力促进价值评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 |
(一)现有着作财产权配置原则凸显缺陷 |
(二)新技术条件下着作权制度目标彰显不足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其评价 |
(一)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
(二)对国内外研究的评价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四、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与基本思路 |
第一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基础 |
第一节 权利配置的法经济学界定 |
一、权利配置的概念 |
二、权利配置的功能 |
三、权利配置的主体与方式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依据 |
一、着作权客体的产品属性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的经济意蕴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益之维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法经济学工具 |
一、最大化与均衡 |
二、交易成本 |
小结 |
第二章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基本界定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理论阐释 |
一、配置效率的一般分析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解析 |
三、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着作权制度目标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自然权利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自然权利论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自然权利论的修正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与功利主义论 |
一、着作财产权配置的功利性原则及其不足 |
二、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对功利主义论的修正 |
小结 |
第三章 着作财产权的静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及其效率标准 |
一、静态配置的特征与类型 |
二、静态配置收益所投入的资源 |
三、静态配置的效率标准取决于作品产出与资源投入构成 |
第二节 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方式 |
二、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效率分析 |
第三节 创作者与投资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一、创作者与制片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二、创作者与雇佣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三、创作者与委托者之间的着作财产权静态配置 |
小结 |
第四章 着作财产权的动态配置效率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方式与效率标准 |
一、交易是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的主要方式 |
二、动态配置效率标准取决于着作财产权交易成本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市场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自愿交易的着作权集体管理 |
第三节 着作财产权动态配置之非自愿交易 |
一、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源于市场失灵 |
二、着作财产权非自愿交易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五章 新技术条件下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的适用 |
第一节 新利用行为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对新型传播行为赋权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二、对作品接触行为赋权不符合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原则 |
第二节 新交易方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作品大规模交易与选择退出 |
二、用户创造内容与变现规则 |
第三节 新商业模式的着作财产权配置效率分析 |
一、私立着作财产权配置规则的效率分析 |
二、新授权规则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效率原则下着作财产权配置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体系完善应坚持的原则 |
二、着作财产权体系的完善模式与核心体系 |
三、着作财产权体系的规范结构 |
第二节 着作财产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一、着作财产权归属主体的多元性 |
二、资本资源介入下着作权主体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与着作财产权配置相关制度的完善 |
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及其限制 |
二、着作财产权登记制度的重塑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博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选题意义 |
二、问题的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问题和主要结论 |
四、论证思路和论证结构 |
五、研究维度和创新尝试 |
第一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问题提出 |
第一节 资产管理的历史演进 |
一、资产管理起始于普通的民事活动 |
二、我国资产管理向金融业务的演变 |
三、我国资产管理向“代客理财”的回归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关系的要素解析 |
一、资产管理关系的主体 |
二、资产管理关系的行为 |
三、资产管理关系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律由来及不足 |
一、我国现行法中信义义务的由来 |
二、信义义务的产生原理尚不明确 |
三、信义义务的内容不清晰不完善 |
四、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承袭旧义 |
五、资产管理行业的上位法仍缺位 |
小结 |
第二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理剖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来源、功能及性质的明晰 |
一、信义义务之滥觞:合同的不完全性与实质的信义关系 |
二、信义义务的功能定位 |
三、信义义务的性质:约定义务抑或法定义务 |
第二节 信义义务的内在构成 |
一、主观信任 |
二、客观的信任状态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业务中信义义务的生成逻辑 |
一、资产管理的设立阶段:信义关系的引起 |
二、资产管理的管理阶段:信义义务的产生 |
第四节 通道业务与刚性兑付中的信义义务辨分 |
一、通道业务中资产管理人不负有信义义务 |
二、刚性兑付并非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要求 |
小结 |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分析 |
第一节 信义义务内容界定标准的构建 |
一、厘清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内容的必要性 |
二、界定的第一层次:信义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分 |
三、界定的第二层次:信义义务内容间的内在逻辑 |
第二节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一、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内容范围分析 |
二、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剖析 |
第三节 资产管理人针对不同类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区分 |
一、销售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二、管理阶段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差别 |
第四节 资产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客观标准的完善 |
一、资产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的两个客观标准设定 |
二、资产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争议与选择 |
小结 |
第四章 资产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救济机制 |
第一节 对人之诉 |
一、针对资产管理人的解任 |
二、针对资管第三人的诉讼 |
第二节 对物之诉 |
一、对物之诉的构成要件 |
二、对物之诉的适用对象 |
三、对物之诉的举证责任 |
第三节 法律责任追究 |
一、责任类型 |
二、责任承担 |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本土化构建 |
第一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上位法审思 |
一、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缺位之后果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上位法的明晰 |
第二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一、境外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 |
二、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立法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框架建议 |
一、信义义务的法律定位 |
二、信义义务具体内容的构建 |
三、违反信义义务的责任明晰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9)智慧专业化视域下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结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论文创新点 |
2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3 研究的理论基础与逻辑分析框架 |
3.1 研究的理论基础 |
3.2 研究的逻辑分析框架 |
4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资源集聚 |
4.1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资源内存性和外向性 |
4.2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资源经济技术属性 |
4.3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资源支持程度 |
4.4 本章小结 |
5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优势识别 |
5.1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市场机会优势识别 |
5.2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产业基础优势识别 |
5.3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价值链优势识别 |
5.4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综合优势识别 |
5.5 本章小结 |
6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定位 |
6.1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结构目标 |
6.2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功能目标 |
6.3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阶段目标 |
6.4 本章小结 |
7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选择 |
7.1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选择原则 |
7.2 三种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路径分类 |
7.3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路径选择策略 |
7.4 本章小结 |
8 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制度支撑 |
8.1 构建灵活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政策组合 |
8.2 构建高效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资本体系 |
8.3 构建清晰的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监管模式 |
8.4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科研成果 |
(10)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政府管制市场调节:何种形式交易成本最小——科斯定理及其现实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东盟国家南海区域合作机制构建问题研究[D]. 余珍艳.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跨域公共危机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分析[J]. 孙哲,李宝怀.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21(02)
- [3]深圳土地制度变迁研究[D]. 王江波. 深圳大学, 2020(11)
- [4]跨境数据流通背景下数据主权的法律规制及完善路径[D]. 何瑞鹏.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5]利益相关者与农村生活垃圾合作治理研究 ——基于广东省的观察[D]. 黄祥缘.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2020(02)
- [6]中国金融系统功能的财政化(1949-1978)[D]. 张健康.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论着作财产权配置的效率原则[D]. 张俊发.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资产管理人信义义务研究[D]. 钱俊成.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9]智慧专业化视域下区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结构研究[D]. 沈婕.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1)
- [10]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